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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时间:2023-06-07 09:24:51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1

关键词:贸易术语;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提单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2

外贸企业的业务员一般都很熟悉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IF和 CFR,并在进出口业务中广泛采用。现实中有很多外贸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时,只是简单地运用这三个术语进行成本套算后对外报价,而不管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条件。其实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多式联运货运方式已将国际货运从“港对港”发展到“门对门”(Door to Door)。但在今天,如果在外贸业务中仍然一概沿用传统的仅适用于水上货运的FOB、 CIF和 CFR贸易术语,而不考虑货物出口的运输条件与方式,这对出口企业来说会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海南某水产品加工出口公司出口一个40’柜的罗非鱼片,合同采用FOB价格条件成交。该公司完成该批货物的加工生产后,通知承运人到工厂装柜,将货物发往指定的装运港口,预定按照客户的订舱要求装运出口。不料装柜当天碰上暴风雨天气,拖车在装柜后赶往港货的过程中由于大雨路滑,司机处理失当,发生车辆倾覆货柜落崖事故,导致严重货损。

而该出口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依其对FOB价格条件出口货物的习惯做法没有给该批货物办理在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货运保险,导致该损失由出口公司自己承担。

其实该批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的运输方式,如果该公司在签订外销合同时采用与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那风险完全可以提早至出口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转移给买方,自己则可以规避货运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发生此类不必要的损失,我们极有必要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下面简称《2010通则》)的相关规定和释义对外贸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的适用问题加以分析和对比,以提高外贸业务员的业务水平,促其合理、正确地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以规避出口货运风险。

一、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使用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将原来13个贸易术语整合为11个贸易术语。《2000通则》根据货物交付地点和运费支付状况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启运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和到达术语;《2010通则》改变了《2000通则》的分组方式,将贸易术语按照其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另一类仅适合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运输方式。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2000通则》的分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2010通则》的新的分类则更加强调和突出了贸易术语在使用上的适用性。

FOB、CFR和CIF是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广,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2010通则》明确地将这三大传统贸易术语列为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由于它们仅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现代物流运输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如果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顾及运输条件的变化而不知变改地一味使用这三个术语,那是很不适宜的,是与现代国际物流运输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的。这里我们依据《2010通则》的相关规定与解释,分析这三个传统术语的相关使用问题。

1.FOB(Free on Board〈insert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即完成交货(《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下同),并应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2010通则》规定买卖双方各有10项责任,此文仅列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

卖方的基本责任:

(1)在约定的日期和指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按规定交货通知。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4)负责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

买方的基本责任:

(1)负责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在需要时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担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装货船只上,即完成交货,并应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

卖方的基本责任:

(1)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在约定的日期和指定的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在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5)负责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

买方的基本责任:

(1)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及接受有关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

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3.CFR(Cost and Freight <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载货船只上,即完成交货,并应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 CFR术语与CIF术语区别之处是,卖方无需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负担保险费(实际上应由买方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规定两者都是一致的。 CIF术语也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由上面的解释可见,《2010通则》关于FOB、CIF和CFR术语的货运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到船上为界点的。海南公司出口的罗非鱼片货柜是在装船之前发生的货损,因为该货柜未置于指定装运港的装运船只之上,所以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出口公司自行承担(未有投保的情况之下)。现代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已经从海运扩展到包括陆运,甚至是空运在内的全程“门到门”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交货地点可以是场(CY,堆场),可以是点(IP,内陆货运点),也可以是门(DOOR,收货人的工厂、仓库),而这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洋与内河船舶国际货运,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即使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如要求卖方将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交给指定承运人,或交到承运人的货站或堆场,也不适宜采用传统的FOB、CFR或CIF术语,因为如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交到承运人的货站或堆场至货物装上装载船只为止的费用和风险,而实际上卖方此时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这对卖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为此,《 2000通则》早就特别指出,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多式”运输方式更适合于采用FCA、CPT或 CIP贸易术语。而《2010通则》按照贸易术语适用范围分类,强调 FOB、CFR和CIF贸易术语仅适合于单一的水运方式,其实是更加反应出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的选用必须与所采用的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要求。

二、与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多式联运相适应的三大贸易术语

在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与现代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不断发展相适应而产生的,尤其适应于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得多式联运方式。《2010通则》明确地将这三个贸易术语列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正是因为这三个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所以被称为FOB、 CFR和 CIF术语的“复合术语”,也被称为“全能术语”。

1.FCA(Free Carrier <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责任。卖方完成交货后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即转移予买方;卖方需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责任;卖方需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卖方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而买方需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物和接受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该术语设定了多种卖方完成交货的条件情形,但不论是哪种情形,只要卖方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为其代表的其他人的照管之下,交货即告完成。FCA是在FOB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2.CPT(Carriage Paid to <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之时即完成交货。卖方完成交货后须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的风险及费用,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卖方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而买方需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物和接受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2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将会对贸易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CIF贸易术语,这一模式对内陆出口企业较为不利。CIF与CIP在适用的运输方式、签发的运输单据、出口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费方面存在差异,CIP术语更适用于内陆出口企业,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及早结;并节省运费。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内陆出口企业选择CIP术语不但有利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 论文关键词:内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术语;CIF;CIP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运费承担不同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 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由于深处内陆,交 通不便,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使用CIF贸易术语在装运港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则会更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2.有利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包括珠江流域地域相邻、经贸关系密切的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共九个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形成的经济圈,简称“9+2”。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这些地区已经在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的一体化。这必将为CIP贸易术语的使用提供良好的机会,无疑会大大推进该地区出口贸易的发展,便利区域经济合作。 综上所述,CIP贸易术语比CIF贸易术语更适合于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随着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业务的增加,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忌固守成规。在上文所述的案例中,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成交,也就不会蒙受如此损失,可见,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3

【关键词】贸易术语 FCA CPT CIP

在贸易实践中,选用FOB、CFR和CIF术语的最多,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使用贸易术语的频率的调查统计,FOB术语排在第一位,其次是CIF。这是因为这三个贸易术语历史最为悠久,内容也比较成熟,人们也最熟悉;其次海运价廉、运量大,国际贸易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海运运输的,而这三个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另外,这三个贸易术语可以比较全面地表示买卖双方在费用、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可满足不同情况的需求,因此,在实务中一般企业都比较倾向使用这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技术的提高,选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的外贸合同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商机无限,使得受地理环境制约而出口受限的内陆地区企业出口时选用FCA、CPT和CIP势在必行。目前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中远公司(COSCO)和中外运(SINOTRANS)等都在一些内陆省份的交通干线上设立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整箱托运,也可接受拼箱托运。许多沿海港口如广州、上海、青岛和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地到沿海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也为内陆地区企业出口使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提供了便利。

一、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

案例: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该公司委托国内某运输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是,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展延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数万美元。

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我出口公司没有任何过失,却承担了全部损失。表面上看,是意外事故造成了我出口公司的损失。但从本质上看,我出口公司承担损失的原因是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我出口公司选择FOB的价格条款,主动承担了其无法控制的风险和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用FOB术语进行交易时,卖方必须在装运港于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同时必须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我出口公司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该出口公司仍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但在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掌管后,A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从内陆地区通过公路运输到装运港口,中间要经过较长时间,谁都无法预料会发生何种风险。此案例中如果选用CFR或CIF术语,结果是一样的,这说明FOB、CFR、CIF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企业产品出口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比较FOB、CFR、CIF与FCA、CPT、CIP

为了分析方便,在这里将FOB、CFR、CIF称为A组贸易术语,FCA、CPT、CIP称为B组贸易术语。从A组术语与B组术语的比较来看,内陆出口(包括采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采用B组术语,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选用B组术语,出口方可任意选用适合或组合的运输方式,而不一定采用海运。如自兰州出口货物,可采用陆海联运将货物运到美国、东南亚地区,采用陆运(新亚欧大陆桥)运到欧洲。而A组术语则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转移时间提前

采用B组术语,当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有关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使出口方对装船前可能发生的内陆运输的货损、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不负责任,从而减小了卖方的风险。如采用A组贸易术语,内陆地区企业在出口产品时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就延伸到装运港船舷。

3.承担的费用降低

采用传统的装运港交货术语时,内陆至港口的运费往往占货价较大的比例,如新疆、甘肃、青海等地出口货物时,在装运港前发生的内陆运费一般占货价的20%,高的甚至占到100%。而采用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出口方只负责将货交至承运人处,不承担货物运到装运港的费用。

4.收汇时间提前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B组术语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A组术语,A组术语使用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而B组术语根据具体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是上述单据,也可以使用陆运单、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B组术语下,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陆运运单、空运单、内河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在当地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缩短了结汇时间,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上述案例中,若内陆出口公司采用B组术语如FCA与买方达成交易,就可以在当地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在转移货物控制权的同时也转移了货物风险,并凭借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尽早在当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B组术语实际上是A组术语的扩展,它比A组术语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范围。B组术语可以更好地满足内陆出口贸易的需要,因此,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和内陆地区出口贸易的增长,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拘泥于FOB或CIF的定式,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特点来选择合适的价格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内陆地区出口企业选用B组贸易术语的优势分析

1.选用B组贸易术语是内陆地区企业外贸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中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在地域空间上呈现明显的从东向西梯度推进的特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城市的人力成本日趋上升,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为了在新一轮产业转移中抓住机遇,内陆地区政府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及措施。但内陆地区企业因所处的实际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使用A组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大环境下,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必然会有很大改进,如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建议中,提出了重点建设以沿海枢纽港口为龙头,向内陆地区延伸的铁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加快中西部地区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设一批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场站设施,强化多式联运功能。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给西部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运输成本会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区会承接更多的加工贸易,而B组贸易术语的采用无疑会更利于加工贸易的西进运动,同时还可以促进该地区的运输和保险业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2.集装箱运输业的迅速发展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最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具有“安全、迅速、简便、价廉”的特点,有利于减少运输环节,可以通过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多式联运,实现“门到门”运输。

A组贸易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方式产生之前制订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仅满足于件杂货运输及传统的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而B组贸易术语是为了适用于当代运输方式的发展而制订的,滚装滚卸和集装运输方式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和使用。

我国集装箱运输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晚于国外,但发展较快,现今已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设施较完善、现代化程度较高的集装箱运输体系。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集装箱运输突飞猛进, 2007年中国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3亿TEU,比2006年增长22.3%。中国已初步建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群体。另外,中国公路、铁路、内河集装箱运输近些年来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预计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航运中心,到2020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2亿。这极大地促进了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内陆地区采用B组术语进出口产品在此形势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3.现代综合物流的兴起与发展

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生存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物流的科学化、合理化又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誉为“第三利润源”的现代物流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蓬勃发展。第三方物流承运人往往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关系密切,而且运输合同的形式也并不同于传统的,他本身并不一定拥有运输工具,他的职责在于合理安排运输,大都是类似于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这对于一般需要经过多式联运进出口产品的内陆地区企业而言,有利于在内陆地区交接货物,并能提早转移风险,这使得内陆地区企业商订出口销售合同时更倾向于选用B组贸易术语。

4.区域经济合作方兴未艾

为争取市场资源,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国际地位,以区域贸易安排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逐步建立。东盟十国与我国或山水相邻或隔海相望,在发展外贸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整个自由贸易区中,采用符合国际金工联运要求的B组术语更加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新形势下,企业选用贸易术语应该因势利导,与时俱进,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不能拘泥于传统方式。由于中西部地区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得出口企业应用传统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存在着诸多风险,内陆地区出口企业若能更多地采用FCA、CPT、CIP术语,则可以减少货物装卸、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并且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

参考文献

[1]刘宇.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J].商场现代化,2007,(3):32-33.

[2]姚遥.新形势下FCA、CPT、CIP贸易术语的推广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4):73-74.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4

关键词:INCOTERMS 2010 特点 使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下简称《通则》)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贸易术语惯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商会于1990年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形势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2007年11月,国际商会再次发起对《2000年通则》进行修订的动议,历经三年时间的四度易稿,最终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正式面世,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值此《2000年通则》向《2010年通则》过渡之际,笔者拟通过对两个《通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我国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帮助广大贸易从业者了解《2010年通则》的特点,更好地理解各个贸易术语的含义,以及更好地选用贸易术语。

一、《2010年通则》的特点

1.《201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2010年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横向排列,这不同于将两者纵向排列的《2000年通则》。见表1:

2.《201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和《2000年通则》的不同

《2000年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和DDP。而《2010年通则》共有11个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T、DAP和DDP。

《2010年通则》贸易术语从13个减少到11个,是通过使用两个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的新术语: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2000年通则》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来实现的。其中,DAT术语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DAP术语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3.《201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和《2000年通则》不同

《2000年通则》按照贸易术语的首个字母的不同将13个贸易术语归纳为启运组E组、主运费未付组F组、主运费已付组C组、到达组D组四个组。而《2010年通则》按照适用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划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组,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个贸易术语,第二类是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组,包括FAS、FOB、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这种分类方式有利于引起贸易从业者对贸易术语适用运输方式的注意,避免在非海运及内河水运下长期选用FOB、CFR和CIF。

《2010年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后,越来越多的贸易从业者将逐步使用该惯例,同时会采纳该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但是,《2000年通则》中的分类对帮助使用者理解和选用贸易术语依然有意义。使用者同样可以把《2010年通则》中的11个贸易术语分类成E组、F组、C组和D组。

4.《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点和《2000年通则》不同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OB、CFR和CIF合同中,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但是由于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因此,虽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但是在实践中,这不能一概作为卖方转嫁责任的标准。于是,《2010年通则》对此进行了修订,同时在FOB、CFR和CIF中省略了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完成交货。

5. 《201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变化

(1)A1和B1的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往的版本中曾经规定诸多文件可用电子数据信息替代。为了便利新电子程序的发展,《2010年通则》A1和B1条款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和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2)A2和B2的变化。由于人们日益关注货物移动时的安全问题,要求确保除了其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都不得构成威胁。《2010年通则》在A2/B2和A10/B10中,明确了买卖各方应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3)A3和B3的变化。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于2009年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在A3和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对此做了适应性调整,不仅对有关保险的用语做了相应调整,还把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从《2000年通则》的A10和B10中抽出来,纳入A3和B3中。

(4)A6和B6的变化。《2010年通则》的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运费虽由卖方支付,但运费已包含在货物总价中,实际由买方支付。运输费用有时会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处理和移动货物的费用(即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THC),而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很可能向接收货物的买方索要这些费用。为了避免买方为了同一服务支付两次费用,《2010年通则》在A6和B6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

二、INCOTERMS在我国的使用

1.INCOTERMS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状况

据2009年的网上调查数据显示(王善论,2009),我国出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34.97%、19.44%和26.14%,合计占比80.55%。进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29.47%、8.42%和29.47%,合计占比67.36%。可见,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大部分的外贸企业仍然习惯采用常用的FOB、CFR和CIF术语成交,且以FOB术语成交最多。使用频率仅次于FOB、CFR和CIF的贸易术语是EXW,出口业务中所占比例为9.09%,进口业务中所占比例为12.63%。而国际商会极力鼓励使用的FCA、CPT和CIP术语表现平平,在出口业务中三者合计占比仅4.42%,进口业务中三者合计占比仅9.48%。具体详见下图1。

2.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术语误用情形

INCOTERMS实施以来,被世界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尤其是FOB、CFR和CIF这三个贸易术语,几乎成了国际贸易术语的代言。但是,由于使用企业并不完全理解这些贸易术语的含义,又怠于对INCOTERMS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误用情形:

(1)FOB、CFR和CIF用于海运集装箱运输。FOB、CFR和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船时转移(《2000年通则》中自装运港船舷转移)。但是在实务中,装在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上船之前以前已经交给承运人,例如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这样,货物置于承运人管制之下,而风险却由出口方承担,使得“装上船”的风险转移点没有实际意义。

(2)FOB、CFR和CIF用于非海运或内河水运。实务中,人们长期习惯于选用FOB、CFR和CIF这三个传统的贸易术语,却忽略了这三个贸易术语中“装上船”的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和费用划分点。例如,在空运情况下,货物无法“装上船”,从而不能明确卖方何时把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的费用承担到何时为止,一旦因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灭失和损坏而发生纠纷时,双方很难根据贸易术语中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来处理。

(3)选用C组贸易术语时,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交货地点。CFR、CIF、CPT和CIP四个术语均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但是风险早在交货时已经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例如CFR和CIF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而CPT和CIP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交货点,即CFR和CIF合同中未指定装运港,CPT和CIP合同中未规定何处货交承运人,则容易因为货物交货过程中出现灭失和损坏而导致纠纷。

(4)不能准确把握一些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责任划分。例如,在使用EXW贸易术语时,买方到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卖方主动承担装货责任,甚至支付因为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许可证费用等。在使用FCA贸易术语时,卖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指定交货点时,主动承担卸货费、货物集合装箱费等。再如,在使用C组贸易术语时,买方未意识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常常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

三、使用《2010年通则》应注意事项

1、《2010年通则》不会自动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

虽然货物买卖的双方常常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并在贸易实践中引用《通则》中贸易术语的解释,但是《通则》是惯例而不是法律,买卖双方不会自动受其约束。《2010年通则》的实施,不意味着2011年1月1日后该通则自动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也不表示《2000年通则》的自动失效,为了避免纠纷,买卖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所引用通则的名称,还应明确指出所引用通则的版本。

2、《2010年通则》不能代替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与以往版本的《通则》一样,《2010年通则》只限于有形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但是,货物买卖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远不止于此,还包括诸如标的物描述、货物运输和保险、价格和支付、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为此,当事人不应期望《通则》能解决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所有问题,而应通过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各项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详细说明

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只有在完全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后,才能在综合考虑运输方式、成本、风险、货物控制权和港口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与以往版本不同的是,《2010年通则》特别强调买卖双方要尽可能地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对港口或地区写得尽量确切,才更能突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使选用的贸易术语发挥作用。

4、《2010年通则》在国内贸易同样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例如像欧盟这样的贸易同盟已经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另外,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美国国内贸易商同样更情愿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因此,《2010年通则》的副标题(国际商会制订的适用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因而,通则中多处声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需要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冷柏军,周婷.国际贸易术语[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3].陈岩,于永达.解析国际贸易术语[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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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5

关键词: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经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1.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2.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3.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国际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3.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

小结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国际结算存在的风险,只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国际商务研究,2002(02).

[2]周盟农.海外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成因与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

[3]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4]王茜.国际结算方式的收汇风险及其防范[J].财会研究,2008(06).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6

一、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原则

(一)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苏宗祥.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 赵明霄.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7

[关键词] 贸易术语 CIP CIF

一、CIF术语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器,价格条件为CIFSanfransisco,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立即与进口商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睬,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从此案例看出,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1.CIF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在采用CIF术语签订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托运人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存在损害出口方权益的隐患,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企业,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无法尽快交单结汇,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二、采用CIP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即CIP。此贸易术语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并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了便于使用CIP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CIP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

1.采用CIP术语成交,卖方的风险可以及早转移。CIP是满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而制定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界限以货交承运人来确定。出口方的责任到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此后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也就是出口方风险转移界限和对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界限一致。

2.采用CIP术语成交,有利于卖方及早办理交单结汇。适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运输单据种类要多于CIF术语涉及的,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使用陆运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具以结汇,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3.采用CIP术语成交,运输方式更灵活。比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地区的商品,可采用海陆联运或陆海空等各种不同方式的选择和组合。出口公司可在具体每一笔业务时,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和出口国别,选择最适合和有利的运输方式和相应术语。

4.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

三、CIF和CIP的比较

我国在对外出口贸易中,若总是采用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对于出口方来说加大交货风险,不如采用FCA、CPT、CIP三种适应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或者用CIP代替CIF。因为:

1.在CIP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物交与承运人处置为界;而CIP则将风险转移时间从货物交与承运人处置延伸到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越过船舷为止。

2.在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当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出口方就可以向银行交单;而在CIF条件下,要求卖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到将货物装上船其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就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收汇的时间。从而影响了卖方资金周转,增加出口成本。

3.CIP不仅与CIF一样可适合于水上运输,还适应于其他运输方式尤其是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四、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很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CIF贸易术语在港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大环境下,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必然会有很大改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给西部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运输成本会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区会承接更多的加工贸易,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会更利于加工贸易的西进运动,同时还可以促进该地区的运输和保险业发展,近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

2.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泛珠三角“9+2”的合作,涉及到6个内陆省份(江西、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在这些地区推广使用CIP术语,无疑会大大推进该地区出口贸易发展,便利区域经济合作。

总而言之,我国出口贸易中,作为卖方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企业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在自己安排运输工具并办理保险的情况下,学会运用CIP术语,避免不必要风险、责任和费用。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金晓晨:国际商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姚遥:新形式下FCA、CPT、CIP贸易术语的推广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年1月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8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有形货物贸易指有形的、实物形态的、可以看见的货物的贸易。为便于统计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协调,1974年联合国秘书处修订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现行实施的是1974年修订本。在该版本中,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3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9

2007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巴西客商成交一笔业务,总价值为66348美元。D/P(付款交单)托收,空运至巴西桑托斯。2008年1月我方空运发货,并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代收货款。一个月后,银行通知,买方拒付,货款无法收进。我国出口公司向客商连催数次,让其迅速付款,对方置之不理。后我出口公司又委托中国银行驻巴西分行代为查询。获悉,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为是记名的航空运单,即在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的是该巴西客商的名称。因此,该客商直接取得运单将货物提走并已售出。但该客商却失信,拒不付款。

以后,我国出口公司又委托我国驻巴西商务处进行调查,并代为催促该客商早日付款。2008年12月,我驻巴西商务处将调查结果通知该出口公司北京总公司,内容为:“货物运抵巴西后,由于运单上的收货人是巴西客户,运单正本经航空公司直接送交收货人,该客商得以直接将货提走。据巴西海关监督说:在当地D/P付款的一般作法是,提货收货人抬头应该开给巴西银行转收货人。这样收货人必须先付款,巴西银行收到货款后,在提货单上背书,收货人才能凭以提货。如无银行背书,海关是不放行的。至于货款,经多次催索,该客商仍拖延不付。”至此,这批货款,最终未能收进,全部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一)不同的运输方式与支付方式之间的关系分析

在本案例中,支付方式为D/P托收,运输方式为空运。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将这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本身风险就非常大。因为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虽然有银行的参与,但出口商最后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而与托收业务中所涉及的银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相较于托收中的D/A(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公司选择了D/P托收的方式,从表面上看还是比较安全的,因为依据托收指示,巴西的代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款后才会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但是,在本案中为什么会出现,在代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口商就能够自行将货物提走销售的事情呢?原因在于,我国的出口公司所选择的空运方式与托收方式搭配在一起并不妥当。因为在空运方式下,航空运单虽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和航空承运人或其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但是它并不具备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特性。按照国际航空业的惯常做法,航空公司签发的正本航空运单通常共有三联:一联由航空公司留存,一联作为到货通知随机送交收货人,一联作为货物收据交托运人。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只须凭着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就能够提取货物。而我国的出口公司尽管手中有一联正本航空运单,但是却无法控制货物。因此,才会在巴西客商拒不付款时显得非常被动。由此可见,本身较为安全的D/P支付方式由于搭配了不恰当的航空运输方式,使得其收汇风险大大增加。

(二)不同运输方式下收货人一栏的填写与货物控制权的关系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同运输方式下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将会对货物发出之后,谁能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海运方式下,为了配合FOB、CFR或CIF这些属于象征货的贸易方式下将来对货物进行再次转卖的便利,通常会将海运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写成指示性抬头的,如果使用信用证支付时,通常写成凭开证行指示,如果是托收方式,则会按托收委托书的规定,在征得银行的同意下写成凭该行指示。因为海运提单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因此,收货人一栏写成指示性抬头的,既可以避免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对货物控制权的丧失,又不会防碍货物的转卖。在航空运输或公路、铁路运输的方式下,虽然FCA、CPT或CIP也是象征性的交货方式,但是由于这些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不具有物权的特性,因此,即使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的,无论是使用信用证还是托收的结算方式,指示方都不能通过控制运输单据来控制货物,仅凭单据转让来买卖货物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这些运输方式下,出口商只能将运输单据中收货人一栏作成记名抬头的,才能在收到货款之前有效地控制住货物。但是,抬头人是不能仅写成进口商的名称的。

在本案例中,我方出口公司送交的航空运单所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就是该巴西进口客商的名称。因为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不能作为提货凭证。按照惯例,当其收货人一栏中填写的是进口商自己的名称时,进口商可以在不出示正本航空运单的情况下仅凭航空公司寄来的到货通知书即可提到货物,也就意味着他不需要对出口商付款来换得货运单据就可以提到货了。所以,巴西客商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很轻松地从运输公司处提走了货物,而不必去向代收行做付款赎单。从而改变了当初双方约定的付款交单(D/P)的支付方式。

(三)托收方式在不同国家的操作差异性带来的风险分析

由于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会因为所在国家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如果当事人事先对此不熟知,必然会产生额外的风险。在本案中,D/P作为一种常用结算方式在拉美使用很普遍,而且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专门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来规范托收业务的操作,目前该规则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被各国银行所采用。但它毕竟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通常不能逾越进口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和一些当地的习惯作法。巴西作为世界上实施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之一,国际贸易的诸多做法还有许多保留。本案中,巴西D/P付款的作法是,将收货人抬头做成巴西银行转收货人。这样收货人必须先付款,巴西银行收到货款后,在提货单上背书,收货人才能凭以提货。如无银行背书,海关是不放行的。可见,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着收货及交付的责任。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中,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是不得以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的。银行只担当单据的传递,并不承担货物的领取与交付。因此,我国的出口公司按照习惯作法,仅将巴西客商的名称填在了收货人一栏中,并未写上银行的名字。结果,由于不熟知两国托收业务中银行责任的差异,徒增了我国出口公司的结算风险。

三、对本案例的思考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充满了风险,每一个环节考虑不周,都有可能给出口方带来巨大的损失,致使国际贸易无法最终实现。而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运输方式的不同对外销合同中其他条款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出口企业必须要认真分析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掌握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做到运输方式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最佳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风险,减小出口商的损失。

第一,熟知不同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与特点。通常,我国外贸公司常用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洋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下的外贸运单具有不同的性质与特点。在海洋运输方式下,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契约证明的性质。因而,只要控制住海运提单,就能控制住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通常有三种方式,即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和空白抬头。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如果做成记名式的抬头,并且填写上国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就只能由收货人才能提货。一旦市场行情不佳,或出现其它变故,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时,出口商想转卖给其他客户时就非常困难。而且,出口商在使用象征货的贸易术语(如CIF)成交时,也不能通过单证的转卖从中获利,从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单据买卖”。因此,在海运方式下,开证行一般不接受记名式抬头的海运提单。

而在航空运输、公路、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多式联运等方式下,由于运输单据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不能凭以提货,并且正本运单是随货物同行的。出口商只能以副本向银行办理议付或托收手续。此时,如果将收货人栏填写为进口商本人,运单的正本就会直接送给收货人,而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即可将货物提走,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因此,在填写收货人栏时,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如果是托收方式,海运提单要做成“凭指示”抬头;其他方式下的运单则要填写为“××银行转进口商”。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10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及外贸企业对非洲出口的选择

目前,传统的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随后出现的福费廷、保理、银行保函等新的国际结算方式成为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有效补充。为了顺利完成交易,国际贸易结算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单一结算方式或者多种结算方式并用。下面从出口商的角度分析电汇、托收和信用证等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电传或电讯等给汇付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这是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也被认为是最简单、中间程序最少、最直接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电汇主要有预付款和赊账两种形式。预付款(Payment in Advance)对于出口商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尤其是100%T/T in advance(以电汇方式汇入全额的预付款),这意味着在生产前收妥全部货款,无须垫付资金。但是,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买方要承担百分之百收不到货物的风险,因此除非出口商的产品十分紧俏,买方将会选择其他供货商。大部分的T/T都有一定比例的订金,比率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产品以及客户的信誉、规模、配合程度等来确定,一般在5%~50%不等。尾款的收取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付款(before shipment),另一种方法是买方在收到提单复印件后付款(at sight of B/L copy)。这两种方式对于出口商均比较有利,可以一直控制着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可能遇到的结算风险是:前者,货物生产完成后买方突然要求终止合同造成商品库存,特别是对于那些专门为某客户生产的定制产品风险更大;后者,买方可能会与当地的货代勾结凭提单复印件提货,或者收到提单复印件延迟付款,等货物到目的港后不提货或以降价相威胁导致货物滞港、退运甚至被以无主货物进行拍卖处理。赊销(Open Account, O/A),即卖方先发货,买方收货后按约定的时间付款。O/A是最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对卖方风险极大。买方收到货后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造成卖方钱货两空。但是,为了开拓新市场和新客户,卖方通常也会愿意接受赊销的付款方式。

(二)托收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的定义,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票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交单条件不同,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出口商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始终掌握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风险较小。理论上,D/A比D/P的风险更大,因为承兑交单时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物,出口商就会陷入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到货物的境地。不过,D/P也存在一些风险。代收行提示付款时,买方不愿意付款赎单,造成货物滞港、退回甚至以无主货物进行拍卖处理。有些国家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或者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其风险等同D/A的风险。

(三)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开证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约定的单据向第三方(受益人)或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议付的法律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复杂的付款方式,也是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一种。信用证弥补了买卖双方在初次合作时互不信任的缺陷,买方担心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卖方也担心买方交了货后找借口扣款或者直接不付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但对于出口商还存在几点缺陷:(1)不符点问题,即卖方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存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内容,任何不符点都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2)软条款问题,又称“陷阱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含的条款;(3)开证行问题。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L/C条款规定,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不佳、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出口商的顺利收汇,这在非洲国家比较普遍。表1是以上几种主要结算方式的对比信息。

我国外贸企业对非洲出口贸易中使用的结算方式与其他市场基本类似,但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呈现明显的审慎特点。图1是根据福步外贸论坛于2010年发起的一项关于外贸企业对非出口贸易结算方式选择的投票数据制作,截止2015年6月23日共计3528人参与这项调查。

如图1所示,在对非出口贸易中,外贸企业对各种结算方式的偏好大小排序如下:100%T/T in advance>50%(30%)T/T in advance&50%(70%) after B/L copy>30%T/T in advance & 70% L/C at sight> 100%L/C at sight> 50%(30%)T/T in advance & 50% (70%)D/P at sight> O/A 90days> 50%(30%)T/T in advance & 50% (70%)D/P 30 days>100%D/P at sight>100% D/P 30 days or 45 days or 60days。显然,“100%T/T in advance”是外贸企业对非出口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占比近1/3,其次“50%(30%)T/T in advance ,50%(70%) after B/L copy or 50% (70%)或70%L/C at sight”(以电汇方式汇入50%或30%的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或信用证付清)或“100%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付全款)也比较常见,分别占比25.74%、15.65%、11.28%,以上四种结算方式占比合计85%。剩余五种结算方式除“O/A 90days”(赊销90天)外均与D/P(付款交单)有关,选择这些结算方式的企业相对较少,尤其是“100%D/P 30days or 45 days or 60 days”占比最小。

二、影响外贸企业对非出口顺利结汇的主要因素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到信用问题,特别是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有利于规避外贸企业对非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过,由于非洲许多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外贸企业的顺利结汇,主要影响因素归纳如下:

(一)外汇管制

由于外汇储备较少等原因,非洲许多国家对外汇管制依然比较严格。例如,目前埃塞俄比亚实行“外汇批发拍卖制度”。 凡一次性申买外汇高于50万美元者,需通过参加拍卖获得所需外汇;凡低于50万美元者,均无需参加外汇拍卖,可直接到各有关商业银行自由申买。该国还规定汇款不能超过5000美元,进口货物超过2000美元者,需要出示装运证明。对外汇管制较为严格的非洲国家还有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突尼斯、科特迪瓦、摩洛哥埃及等。在实践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同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进口国相关部门要求买方只能采用信用证方式或者CAD进行对外支付货款。这些部门往往是当地的商业银行,银行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控制进口。如果银行同意某企业进口某批货物,银行就为其开立信用证;否则,银行就拒绝开立。

(二)汇率因素

当前,人民币与非洲大部分国家的货币尚未实现直接兑换,双方的货物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仍然主要采用美元。不过,由于国际商品价格下跌和主要经济体发展速度放缓等各方面的原因,非洲国家货币对美元汇率普遍呈现不同程度的贬值。例如南非和尼日利亚是我国在非洲的最大出口目的国家,两国货币在近年来均呈现较大幅度的贬值,2013年7月~2015年1月,南非兰特对美元贬值17.55%,尼日利亚奈拉对美元贬值20.73%。本国货币贬值导致进口的商品以美元表示的价格上涨,因此如果货币贬值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特别是采用D/A、D/P、O/A或见海运提单复印件付款等结算方式时,买方为了避免因汇率造成的损失倾向终止合同或者收到货后不付款等违约行为,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应收账款。

(三)政局不稳

近年来,非洲尤其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政局整体相对稳定,但是北非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埃及、突尼斯、索马里、几内亚比绍、苏丹与南苏丹、几内亚湾地区、利比亚等的政局动荡仍不容乐观。这些因政府、战争及政治暴乱等引发的政局不稳会造成一国的经济秩序近乎瘫痪、消费者信心大跌,外贸企业与该国进行贸易活动时常常会遭遇收汇困难,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弃货、推迟或拒绝付款等情况。例如,2011年2月利比亚国内局势持续动荡以来,不少出口商反映难以与外商取得联系,或者国内银行关门,进口商无法汇款,货款收付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商业欺诈

根据美国商业风险咨询公司Kroll Advisory Solutions在2012年的一份有关美、欧、亚、非地区多个产业的商业欺诈报告,撒哈拉以南非洲被列为高商业欺诈风险地区之一。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受访的公司中,约77%有被欺诈、被盗或贿赂等经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商业欺诈现象影响顺利结汇。类似事件表现为:进口商先给出口商几笔小单,并正常付款,骗得出口商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或者,客户以支票或远期汇票形式支付定金,然后要求出口方立即出运,由于票据需要托收,银行在托收不成功或发现票据系伪造的,往往已经迟了。这些现象在尼日利亚和多哥等西非地区较为突出。根据中信保提供的资料,2010年1月~5月分别来自浙江、福建、江苏和天津等地的10家企业共向位于多哥的三个买家出运了15票货物,价值共计28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期到期后,三个买家恶意拖欠货款,追讨困难。后调查发现,这三个买家股东均来自尼日利亚,分别在多哥注册了三家空壳公司,名下无实质资产。

(五)国家政策

非洲国家的一些特殊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贸企业的收汇。主要表现为:1.提交特殊单证。如果出口企业无法及时办理,势必影响目的港清关进程,从而导致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尼日利亚为确保管制产品符合已获准施行的该国技术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规定对出口到该国的管制产品实施装船前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简称SONCAP)。SONCAP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为产品认证(Product Certification),第二个阶段称为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认证(SONCAP),上述两项认证均在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驻出口国办事处办理,缺少SONCAP证书将造成管制产品通关延迟或被拒绝进入尼日利亚国内市场。规定要强制进行装船前检验的非洲国家还包括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几内亚和肯尼亚等国。2.无单放货。近期,根据安哥拉税务总署官方规定,由于持续的外汇紧缺,安哥拉政府允许运抵到安哥拉的进口货物无单放货,同时刚果等西非国家也在酝酿此事。该政策一旦实施,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并且因目的国政策引发的无单放货行为,船公司可以免责。这意味着以上凭运输单据等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均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三、外贸企业对非出口结算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鉴于在对非出口结算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外贸企业需要在经商过程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本文提出几点对策建议如下:

(一)提前了解贸易国的相关规定规避政策风险

我国驻非洲各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上一般都有对该国经济或外贸政策的介绍,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网站也有对非洲国家政治局势和特殊政策发出预警,出口企业在同非洲国家进行交易之前可以从这类网站上查询相关的信息。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贸易,最好先通过中国驻各国大使馆、中国在非洲的银行代表处或分支结构了解进口商有关情况。

(二)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在与非洲国家的外商商谈结算方式时,需要提高警惕:1.尽量争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百分之百预付款最好;2.采用T/T after B/L copy(买方在收到提单复印件汇款)时,给买方传真提单复印件时抹去箱号及铅封号,防止凭提单复印件提货;3.采用托收方式时争取以CIF(或CIP)的价格条件成交,通过本国的货代公司控制货物的所有权,预防进口商无单提货;4.采用信用证方式时选择资信较好的开证行或者经过第三国且资信佳的国际银行保兑,预防软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5.慎用D/P after sight, D/A,O/A,CAD等高风险的结算方式。

(三)争取使用人民币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

在对非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出口企业可以降低汇率变动风险和二次货币兑换成本。当前,中国与部分非洲国家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已出具规模。早在2012年人民币国际化起步阶段,中非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已达57亿美元,约占当年中非贸易额的3%。根据渣打银行的报告预计,到2015年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中非贸易量将达385亿美元,占中非贸易总额的10%。截至目前,中非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的非洲国家已达18个,今后人民币有望取代美元成为中非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

(四)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等专业机构弥补收汇损失

中国信保是一家由国家出资设立,专业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公司。该公司承保我国企业短中长期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最高赔偿比例达到90%,并且各地政府基本上都会对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另外,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提供保函、保理以及福费廷等新业务也可以挽回或降低出口企业收回应收账款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对于遇到的商业欺诈问题,外贸企业要及时报警,并寻找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贸促会、律师事务所等寻求帮助,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包括商会调解、仲裁和诉讼),及时有效地挽回损失。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11

【关键词】FOB/FCA 贸易术语 出口商风险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短的三个字母的缩写说明了交货地点和商品的价格构成,划分了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确定了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里把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种变成11种,并划分为适合水上运输和适合任何运输方式两大类。其中FOB贸易术语属于第一类,FCA贸易术语属于第二类。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点,本文从出口商角度深入解析两者在使用过程中区别。

一、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相同点

FOB术语是最早应用于贸易实践的贸易术语,但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到门”的交货方式越来越普遍,所以,国际商会又推出了FCA术语。也就是说FCA是在FOB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所以它们必然有不少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卖方都要完成出口国国内的一般义务

卖方都要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并完成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取得出口许口证等相关证书,办理出口清关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二)卖方都无须办理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FOB和FCA贸易术语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都由买方签订。卖方只有在买方请求其为买方办理上述事物时才可以接受代为办理,但为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但无论如何卖方都由拒绝的权利。

(三)卖方交货后的通知义务

卖方在出口地交货后都负有立即通知买方的义务,否则会延长风险转移时间,给卖方带来不利,同时可能延误买方买保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

(四)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均属于象征货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地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之后取得相关单据,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需保证到货。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买方也须凭单付款。反之,即使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象征货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二、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区别

FCA术语在很多方面都比FOB术语具有优势,其更能满足当今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适用范围更广。FOB适用于水上运输,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一)货物风险转移点不同

见图一,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船上,而FCA术语下的卖方风险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风险转移点会是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的区域。显然FCA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点比FOB提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例如:贸易A公司向贸易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并向买方发出通知,在货物装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装箱堆场烧成废墟。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条件,那么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该损失就应该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OB贸易条件的话,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所以案件中的货物损失就得由卖方承担,若此时卖方又没有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

图一 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

(二)卖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负担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装上船之前的运费、保险费。而FCA贸易术语下,卖方通常在所在地交货,只要负责交给承运人之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图一所示,将会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承运人接货的某一处。至于FCA贸易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果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到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只要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FOB贸易术语下的装船费用,采用的是贸易术语变形来界定的,即多数都是卖方负责大部分的装船费用。因此,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费用要比FAC贸易术语下承担的费用要多些,尤其是在卖方仓库所在地离港口码头较远时,这部分国内的运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会对整个贸易商品的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后才会获得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而在FAC贸易术语下,卖方在仓库和港口之间某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就会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可以是单一的运输方式单据,也可以是公路、铁路、航空以及海洋等多式联运单据。也就是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取得货运相关单据的时间和地点都会比FOB提前。因为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都是象征货,即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凭单收款,也就是说获得相关单据的时间越早,那么收款结汇的时间也就会越早。所以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收款结汇的时间会比FOB提前,这将会减少出口商资金占用的时间,加快出口商资金回收,降低资金利用的成本,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四)“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

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方在投保时通常投保的地域范围是“仓至仓”,即卖方的仓库至买方的仓库。但是在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真正所能享受的范围多数不能达到“仓至仓”,那么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在使用过程,它们在这个条款中有什么区别呢。来看一个例子:某出口公司(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原因很简单,因为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装上船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所以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买方此时又不具有可保利益,双方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所以,在FOB下,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原则缩短为“船-仓”。但是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术语的话,卖方通常会在自己的仓库所在地交货给买方的承运人,买方具有可保利益,那么案例中的风险就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FAC下卖方货交承运人之后,买方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卖方承担的保险“真空区”几乎没有了。

三、结束语

当前,对外洽谈业务中大多业务员仍多习惯于用FOB贸易术语,但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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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祯.《2010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下贸易术语的应用研究[J].中国商贸.2011(35).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12

关键词:贸易术语 机电 产品 进出口 应用

2012年1-5月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33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3.4%。其中,出口1457.4亿美元,增长6.7%,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66.7%;进口876.9亿美元,下降1.6%,占全省外贸进口总额的56.2%。出口和进口的增幅分别比全国小3.2个和1.6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外国经济体的主要矛盾转变,国际贸易摩擦也逐渐显现。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大约有5%的逾期欠款,其中有60%的拖欠货款涉及国际贸易欺诈,其中也涉及到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等国际贸易,贸易欺诈风险的存在给我国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威胁。

一、贸易术语的简单介绍(以2000年为例)

国际贸易术语为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其内容在不断的修订和补充。( 1 ) 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 )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3 )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各种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的手续; ( 4 ) 由谁支付上述所需的各种费用;( 5 )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

二、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分析

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表现在:(1)各月进出口规模较为平稳,12月创单月进出口及出口历史新高。(2)外商投资企业是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主力,私营企业进出口增幅最大。(3)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较快,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速继续放缓。(4)对传统市场出口仍然增长,对新兴市场出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出口超10亿美元企业数量同比有所增加。(6)金属制品进口增速最快,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进口保持平稳增长。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中正确应用贸易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机电产品进口中,较多使用象征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机电产品进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机电产品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机电产品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机电产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 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采取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机电产品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四、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选用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1、在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FCA、CIF和CIP这 四种。从理论上讲作为进口商选择D组贸易术语风险相对最小,而选择E组则风险最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D组贸易术语,比如DDU。这样,如果在目的港交货前所发生的风险以及由风险所带来的相关费用的支出将由卖方承担。但是,实际操作中,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采用D组术语。在卖方不愿接受 D组术语的时候则应该采用F组。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风险最大的E组。以D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为例,由于D组贸易术语对于买方的风险性最小,因此,在防范其风险时, 主要是及时办理货物的国内段保险并安排好运送至买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术语使用较少。主要原因: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去选择该组术语。如果公司属于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企业实力好,信誉高,那么,出口商出于对公司的良好信任,或者是和公司贸易往来频繁、已经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出口商也会采用D组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总之,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过程中,为了有效降低进口风险,就要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审慎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2、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Incoterms 2010已开始使用,与Incoterms 2000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从分类上来说,贸易术语2010年将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两种分类方式。从贸易术语的种类上来说从13种变为11种,删除了贸易术语2000中D组除DDP之外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加了D组:DAT、DAP两个术语,而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总体上讲,在出口业务中力争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大多采用FOB或FCA术语成交。无论采取哪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有利于卖方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应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应根据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