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

时间:2023-05-30 10:10:06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范文1

借款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_________。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每__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__年,每__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出口信贷范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_________。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每__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__年,每__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出口信贷范文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将基于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实践中去,构建起基于项目融资理论的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运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项目的融资瓶颈,把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外经贸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落到实处,以解决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中受传统贸易融资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终达到提高我国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对“走出去”项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特定的融资范畴,是对货物出口和境外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融通的总称;项目融资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模式,是对有限追索的具有类似信用保证结构的项目资金运作模式的总称。出口信贷中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即是要通过项目融资这种特定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通过传统贸易融资模式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而提出来的。项目融资模式下运作的出口信贷项目,贷款人将根据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权,是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贷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撑点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贷款人将与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关系人一起在精心设计的信用保证结构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分担项目所具有的各类风险;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围内,项目一旦因风险发生而最终失败,贷款人将仅以项目资产受偿,其追索权不涉及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更适用于那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相对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的出口信贷项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的出口信贷项目,非常适用于通过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与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三方面内容。

1.出口信贷项目基本资格审核。贷款银行受理出口信贷项目后,首先要对项目的政策性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取得出口信贷的基本资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确定是否适于采取项目融资模式安排融资。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贷项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除项目自身经济强度支撑外,借款人难以解决有效担保,因而比较适合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安排。

2.出口信贷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对于具备申请出口信贷基本资格的项目,贷款银行要对项目投资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独立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比较复杂的出口信贷项目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要素,包括技术、管理、劳动力、市场、原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分析,据以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获得项目净现值(NPV)、投资收益率(ROI或ROE)和内部收益率(1RR)等具体反映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贷款银行在这里所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其重点在于对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检验,从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进行判断与校正。

如果申贷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遗漏,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对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数据和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贷款银行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资源储量、原料供应、市场预测、定价模型、成本分析、贴现率等关键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因为一旦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用,以此为依据实施的项目和提供的融资将不可避免失败的结果。通过对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补充与修正而得到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是贷款人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出口信贷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项目投资者从资本获利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项环境条件、参数等处于理想状态的假定基础上对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所进行的分析预测;而风险分析则是贷款银行从贷款安全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坏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坏的程度,进而对项目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判断。因此,贷款银行在对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做出评价,判定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济强度的影响程度。出口信贷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决定贷款银行是否为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并且为贷款银行通过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规避项目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出口信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1.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基本因素。贷款银行应当在一个出口信贷项目的运作初期就与项目主办投资者进行深入接触,并参与到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中去,以为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及后续的项目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在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因素: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债务责任、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和税务结构等。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合并的规定、对投资可转让性的需要、对项目资金的考虑等也是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贷款银行与投资人就出口信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应当与投资人共同研究设计与投资特点及融资要求相适应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贷款银行在介入一个拟申请出口信贷的境外投资项目后,为确保项目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能够顺利执行,需要与项目投资者(借款申请人)及有关各方就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出发的需要以及贷款银行从融资角度出发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一步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关系到项目今后能否成功运转,而且是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重要基础,是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及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对于不同的出口信贷项目,由于贷款银行的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和项目自身特点的不同,其项目融资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是最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出口信贷实务操作比较适用,并且其它几种项目融资模式都是在这几种模式的基础上衍生的。

2.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贷款银行根据专业判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限度。贷款银行看待风险的态度、项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经济强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项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贷款银行与项目投资者之间将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能力,围绕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进行反复的权衡与谈判。(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在项目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另一个着眼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划分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部分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分担项目风险与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核心都是贷款银行与投资者对风险划分的权衡与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项目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方案时还十分关注对项目税务亏损的利用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实现等内容。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BOT模式的组成人员。(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由项目经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项目公司。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并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3)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机构、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或是上述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银团。

2.以BOT模式建设项目并申请出口信贷的主要思路:(1)特许权协议是BOT模式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者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许权协议中止时,政府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作为基础向政府出口信用机构申请出口信贷,政府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将特许权协议的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出口信用机构还可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2)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钥匙”合同)建造项目,可以起到类似于完工担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资风险。(3)进入经营阶段后,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公司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出口信贷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4)项目公司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所属机构。

3.BOT模式的主要特点:(1)从项目发起人(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BOT融资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以及各种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承担的只是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经济责任,和一定数额的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2)项目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贷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也可以是传统的公司融资。但是多数情况下,由于BOT模式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因此投资者会希望将出口信贷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出口信贷范文4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信贷范文5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款合同书范本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贷合同(官方范本)

委托进口协议(付汇方式:即期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款合同

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函

引进设备结算信用证担保协议书

出口信用证抵押人民币贷款合同

出口信贷范文6

海外投资的条约保护:规则、案例与对策

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中损害确定的条约解释

中国—东盟的金融合作:需求、领域及策略

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负面清单”及中欧谈判展望

中非经贸合作区:对非投资合作新模式

中国企业投资澳大利亚铁矿的困境与出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光明大道”相互对接的思考

关于支持辽宁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思考

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刍议

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回顾与展望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绩效分析与思考

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经济“新常态”与我国对外投资取向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

“新常态”下全球经济再平衡的新动力

铁矿石进口贸易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营空间及竞争力分析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一带一路”

国际资本循环中的中国经济“新常态”

国际经贸与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经济发展影响因素对银行研判国别风险的启示

中国企业投资南非大有可为

我国与中东欧国家汽车产业合作潜力与模式

成功投资法国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

储备债务系数在国别风险分析中的应用

中国船舶企业困境探析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负面清单”及中美谈判展望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几内亚湾能源投资环境与风险应对

中俄能源合作:问题与前景

“新常态”下加快沿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考

企业研发机构投资荷兰的优惠政策与案例展示

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国际投资“新常态”下中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重构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我国企业对非洲投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丝绸之路”战略中金融支持体系安排的探讨

当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特征与问题

走势分化的世界经济形势与货币政策

中国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策略选择

中国企业投资拉美:情势复杂、机遇难得

我国对拉美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及对策建议

中国对非洲投资的现状特点和趋势展望

跨境担保: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利器

出口信贷范文7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主权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国家主权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出口信贷范文8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出口信贷范文9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出口信贷范文10

(一)强化“窗口指导”。近年来,当地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着力引导辖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光电出口企业的信贷投入和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先后对接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厦银行、南昌银行等多家境外金融机构为江西名派光电、文楚照明、世纪联合、远球电器等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贸易融资,金额达3000多万元;二是搭建银企协作平台,推进银企签约,每年举办2次银企签约会,2013年银企签约金额达2.4亿元,履约金额1.8亿元,履约率75%;三是积极与县财政、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协作,助推县政府出台《武宁县支持绿色光电产品出口企业财政奖励意见》,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出口促进资金,对绿色光电企业按出口年度新增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2014年,县政府在“三干”大会上对江西名派光电等2家2013年出口先进企业进行大会通报表彰并奖励20多万元;四是协助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用于解决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过桥贷款”应急资金。

(二)融资产品多样化。为更好地支持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发展,该县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创新上力求创新。一是推出了“信用共同体”、“信用联保体”信贷产品。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该县金融机构共发放“信用共同体”和“信用联保体”贷款8600万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出口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难题;二是推出了“助保贷”业务,由县财政出资担保,县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合作银行共同审核认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8家出口企业发放信用贷款3600万元;三是推出了“财企惠贷通”、“财园信贷通”信贷产品,2013年九江银行武宁支行、武宁县建设银行为7家出口企业融资5600万元。

(三)外汇服务提质增效。为更好服务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该县金融机构在外汇业务准入、外汇服务上下功夫。一是不断加大软硬件建设,努力争取开办外汇业务资格。至2013年底止,该县8家金融机构中有6家取得了开办外汇对公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服务出口企业中来;二是外汇银行通过开辟常规业务“绿色通道”,搭建外汇服务交流平台,为绿色光电出口企业打造外汇管理“直通车”等措施;三是定期和不定期走访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出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找准切入点,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好更多的外汇金融服务。

二、金融支持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绿色光电虽属朝阳产业,但其产口升级换代非常之快,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生产设备要不断更新,产品要及时转型升级,这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当前稳健的货币政策条件下,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椐问卷调查统计,17家出口企业资金满足率达80%的只有1家,70%的3家,60%的6家,50%的达7家。究其原因:一是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银行有限的间接融资。一方面由于绿色光电企业的特殊性,其专用的生产设备银行不予估价抵押,有些企业生产厂房又属简易甚至租用厂房,个别企业至今未取得土地证,因此抵押物明显不足,银行难予发放抵押贷款,另一方面,该县金融机构虽然创新了“助保贷”、“财企惠贷通”、“财园信贷通”等信贷产品,但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和财政部门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不足,加上合作银行未按放大倍数的约定发放贷款,有个别合作银行甚至按1:1发放贷款,因此受益企业有限;二是企业的先天不足制约其直接融资。该县的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还处于发展初期,离上市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直接融资遥不可及;三是部分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参与民间融资。据调查,该县有少数绿色光电出口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往往以民间融资方式解决,但民间融资利率高,期限短,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条断裂,极易诱发局部社会风险。

(二)金融服务理念相对滞后,外汇服务产品创新有较大差距。目前,该县金融机构主要局限于日常金融业务服务,对绿色光电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及企业资金理财的综合性建议相对较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优质客户,对于新兴的绿色光电行业的新产品发展前景预测较弱,对出口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相对较少。与发达地区相比,一是授权权限相对较小。二是进出口押汇、海外代付、保理、福费廷贸易融资等外汇理财产品,与开放沿海城市相比,融资产品品种较单一、金额较小。三是业务审批环节相对较复杂,如授信业务,一笔信用证开证业务要经过“国际结算、信贷、风险”3个部门的审批环节,“一站式”服务未能完全形成。

三、金融支持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银行对绿色光电出口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一是银行可针对绿色光电出口企业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对绿色光电设备制造商、生产商的特点推出特色金融服务方案,包括应收账款管理、网上信用证、现金管理等多种服务。二是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又需巨额资金支持的重点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可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三是完善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县担保公司应逐年增加担保基金,省、县财政部门应适时追加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提高保证能力;合作银行要按约定倍数放足贷款,发挥杠杆作用,使全部绿色光电出口企业受益;对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主动和合作银行共同配合追回贷款,将该企业纳入我省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对贷款放大倍数多且代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应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取消合作银行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切实帮助绿色光电出口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二)加大直接融资对绿色光电出口企业支持力度。一是加快设立绿色光电出口企业投资基金,扶持绿色光电产业的薄弱环节建设乃至促进绿色光电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二是有效运用BOT融资方式,为绿色光电出口企业筹集资金。三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促进绿色光电出口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地方政府应制定配套政策体系,通过价格政策、政府购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性政策等对外资加以引导,积极吸引国际大型绿色光电企业直接投资。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出口信贷范文11

关键词 中小企业;出口融资;融资渠道;创新

中小企业面对的融资困难影响到中小企业日常经营,包括出口业务的方方面面。只有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得到整体改善,构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新体系,中小企业的出口融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一、国外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体系简介

中小企业出口融资历来是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先后建立了专门的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融资支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融资;也有一些国家为此设立对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提供直接的融资支持。同时,各国的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还积极开发新的融资服务项目,满足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多方面需求。

美国进出口银行强调对小出口商的支持。它们认为,缺乏营运资金是小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和服务时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障碍,有时尽管有好的信誉,但是这些出口商发现他们的当地银行一般不愿意为其提供融资。在这些情况下,出口商已经达到了银行设置的借款条件,有时出口商在此没有账户或不具备银行所要求的抵押品,也难以得到贷款。

为此美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了一个特别计划,准许美国的小企业出口商为他们的外国客户提供最具有吸引力的融资条件,因为提供融资的能力和信贷条件往往是增加出口销售的最重要因素。外国购买者经常希望美国供应商以赊销形式供货(Open Account),或者是不需要抵押(Unsecured)并且可以延长支付期限,而不是要用信用证支付或者是现金支付,因为信用证支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由于短期利率在许多外国市场上是非常高的,所以以较低利率提供给客户美元信贷的能力将有助于对这些客户销售量的巨大增长。于是,从1997年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小企业使用了小企业计划。

小企业计划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其中小企业出口商用进出口银行的保险计划中提供的赊销,其支付条件对外国客户来说是最具有吸引力的。该计划保护出口商因外国购买者违约而导致的支付风险。如果由于购买者因为商业原因不能支付,例如购买者破产,进出口银行将赔付货款总额的95%;或者由于政治上的如战争等原因不能支付,进出口银行将赔付总额的100%。

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明确承诺对小企业提供服务,而且把这项服务列为主要业务。它对小出口商的承诺是:出口信贷担保能被用来规避三种基本的风险--买者违约、买者无力偿还和国家风险;还有诸如帮助小出口商提供有竞争性的信贷条件、开发新的客户和市场、提供现金流的可靠性和流动性等。2001年11月,英国贸易部长宣布了一项新的对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的一揽子服务计划,目的在于促进西欧和北美以外的出口市场。在2001年英国信贷担保局开展了一项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活动,目的是使生产轻型资本货物或服务的小出口商得到从出口信贷担保局获得帮助的信息,以使它们能够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业务活动,这场活动被一些媒体称为“英国中小企业路演”(UK SME Roadshow)。在这一过程中,一系列地区性的研讨会也陆续展开,从2001年3月持续到2002年。这些研讨会探讨了当小出口商想在一些风险大的市场进行贸易的时候,担保局如何消除它们所面临的一些支付困扰。另外这些研讨会也为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了解直接来自中小企业的呼声提供了重要机会。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出口信贷一般适用于日本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货物。据估计,在日本,设备生产企业超过1000家,包括一些小型和中型的元件制造商,对他们的信贷支持实际上是使日本的企业能够把市场做得更大,触角伸得更远。日本是世界上对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最多的国家,每年都要实施200多项财政政策,其中单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开辟海外市场,政府每年都提供80多亿日元左右的补助金。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坚持这样的信条:“没有企业因为太小而不能出口,没有出口商因为太小而不能从出口发展公司得到帮助。”据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统计,它现在的客户中有近90%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为此,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专门设计了多种计划,这些计划主要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为小企业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例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与一家商业信贷公司合作发起了一场名为“ExportEase”的运动。通过这种服务,出口商可以集中精力开拓国际业务,而出口发展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支持,包括回收货款和现金管理。出口发展公司的保险中有专门的“美国小额业务保险”,这是仅保商业风险的保单,用来帮助小公司(年销售额在500万加元以下)对美国的出口。

韩国进出口银行不仅加强了对中小企业服务的计划及其程序,还进行一系列使顾客更好地了解该银行业务的活动,比如在各地举办一些推介会议(Explanatory Meetings)等。进出口银行还引进了对中小企业的期限低于6个月或低于其他的利率风险承担期限范围内的固定利率贷款,结果在2000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上一年增加了12.9%,占银行贷款支出总额的27.9%。

发展中国家的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也在进行创新活动。如2000年,印度进出口银行已经购买了印度小企业发展银行5000万卢比的权益,以支持印度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该银行与NASSCOM联合发起了“优秀群体”(Clusters of Excellence)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帮助最多30家中小软件企业获得SEI-CMM资格证书,从而提高它们对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软件出口能力。泰国非常重视对中小出口商的支持,虽然对它们的出口开展了许多服务便利业务,但是进出口银行仍认为对于新成立的和规模较小的出口商应该及时地给予特别关注,为此,进出口银行还建立了为小规模出口商服务的金融中心以及分支机构。

台湾省按照其《银行法》规定,组建了中小企业银行。它的服务对象集中在那些具有发展潜力,但是由于缺乏资信,难以从一般商业银行取得信贷的中小企业。这家中小企业银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专门用来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由于它具有社区银行的性质,使它们和社区中小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所以它们不会拒绝中小企业需要的金额较小的贷款要求。

我国在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的服务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如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于2001年成立不到1年时,就明确表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并开展对中小企业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的中小企业海外贸易融资担保业务。2005年7月,中监会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提出许多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意见,同时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在各地也开办了许多针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的特种业务。但是在体制和实效等方面还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继续研究与改革。

二、拓宽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渠道

在拓宽融资渠道问题上,应考虑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依据国外和我国台湾的经验,中小企业银行主要负责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融资需求。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中小企业银行的体系框架可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的做法,不设地方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相关业务。

应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不同的经济模式、企业规模,就要有不同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发展小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共同基金组织、各种消费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等,重点为包括集体和个体在内的地方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以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业务开展的不足。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社区性质,服务对象多为社区内的中小企业,一般可以不必经过抵押、担保手续,在资信审查合格后,可以在授信范围内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这对于资产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失为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

应考虑成立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并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中小企业会员在交纳一定入会费以后,即可申请到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额。另外也可以通过组建中心卫星工厂体系,形成内部资金市场。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今后应鼓励外资银行向国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应鼓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国内银行贷款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中小企业,要创造条件,允许其股票上市,发行可转换债券,获推荐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对已改制为股份制的中小企业,国家要尽快制定法规,允许其进行柜台交易,盘活企业资产。

应鼓励商业银行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向服务。现有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的主要业务要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转化。金融主管部门应该对此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在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方面创造更大的灵活性。

三、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方式的创新

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还应努力探索信贷服务的创新,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在信贷服务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较为成功的做法包括“保全仓库业务”、“联保协议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种类,其他做法还有公司担保的自然人贷款、国内保付业务、动产转移质押担保贷款等等。

针对一些生产资料交易专业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由于缺少担保和固定资产抵押而难以获得融资的现状,杭州的一些商业银行设计了“保全仓库”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是:企业提出贷款需求时,银行先要求其将货物放入指定仓库充当抵押物,然后根据货物的市场价值确定折扣率并对其发放贷款。当企业完成销货需要提货时,则必须有新的货物补充或以销货款归还贷款,然后凭银行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提货。此举不但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促进了市场交易。对于银行来说,由于选择了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稳定的商品作为抵押对象,且通常贷款折扣率适当、期限较短,货物万一发生意外亦有仓储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因此信贷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所谓“联保协议贷款”,通常做法是组织6-7户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单位,每次对其中的2-3户企业发放贷款,由其他几户企业共同担保,这样大大减小了风险。此外,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办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主要做法是对中小企业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或对购货方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具体到出口融资问题上,不少商业银行在服务创新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除原有的信用证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等方式外,进一步开发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以及出口退税封闭贷款等做法。近年来浙江的出口贸易超常规增长,但由于出口退税资金到位的严重滞后,对出口企业资金周转产生较大的影响。对那些资金紧张、融资不易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对此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一般做法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先与企业签订协议,并对经国税部门认可的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进行控制,在审查退税凭证无误后,对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直接从退税专户中扣划。这样不仅银行贷款归还有了保障,而且解决了许多中小出口企业的现实问题,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因此大受政府、企业各方的欢迎,萧山等地还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进行财政贴息。这项做法目前已在全国其他地区普遍推开。

中小企业缺乏财务管理与会计事务上的知识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即使象美国和日本这样工商业发达的国家也是一样。尤其在世界经济环境动荡多变,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欲求成长,必须使企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金融机构除了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外,还要凭其丰富的财会知识向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导。换言之,要替业者改善财务与经营方法,研究各种贷款与担保制度的作用,指导如何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帮助准备各种复杂的申请资料,甚至还有如何妥善利用贷款,以及如何安排偿还贷款本息的问题。

总之在信贷服务创新这一问题上,作为商业银行不应简单地看待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笼统地谈论风险,逃避风险。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新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新的思维审视风险,在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法控制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需求时,在注重企业报表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目前的实际管理情况和经营能力。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银行可与之签订一定金额、期限的授信合同;对于达不到授信条件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给予企业一定的融资额度;对于暂时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银行则实行单笔审批等。对部分企业总体经营状况欠佳,但有效益的出口业务,可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其拓展国际市场。

四、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

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证制度。在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研究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协调配合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宁波保税区为解决区内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规模比较小,不能投保各类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困难,在人保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支持下,以中国海外贸易宁波公司集聚年出口5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并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提供押汇业务。

为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缓解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困难,今后还应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形式,把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与出口融资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这方面,香港商业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出口融资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香港中银集团成员银行从2000年开始,出口商只须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中小型企业保险,在符合银行的基本贷款审核条件下,将有关保单权益过户给银行,便可取得出口D/P、D/A单据或出口发票贴现贷款。亚洲商业银行规定,中小出口商只须将出口信用保险局保单的权益转予银行,即可按无抵押方式,获得每名海外买家计最高港币100万元的出口融资,每位出口商可获取的贷款总额上限为港币300万元。过去,持信保局保单的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仍须提供抵押品。现在通过银行与信保局的合作,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后,客户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品,而贷款额最高可达信保局保单额的100%。又如,东亚银行亦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积极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已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的中小出口商只需将保单提交东亚银行,该行即会按个别情况,弹性处理该贷款申请,然后再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局审批的保单信贷额,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贷款,而无须其他抵押品。

五、对中小出口企业财政支持的改革

为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缓解中小企业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国际惯例,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用途,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提供担保以及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以参考日、德等国的做法,建立海外市场准备金制度。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出口企业,准许从其出口贸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开拓海外市场。

浙江省分级建立了“中小企业外贸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该基金由中小企业外贸服务中心托管和运作,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从事外贸产品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新兴市场。同时,浙江省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出口奖励计划”,对出口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出口增量部分,视出口增幅和出口规模情况,每美元给予3~5分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外贸发展基金和各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返还解决。

更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改革增值税税制,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在退税政策的执行上,应进一步简化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减轻由于出口退税滞后给企业带来的沉重负担。

六、加强中小出口企业自身发展,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

首先要强化信用观念,构筑良好的银企关系。有些中小企业缺乏长远眼光,为了减轻一时的债务负担,不还贷款本息,甚至逃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形象,破坏了银企关系,这就难以得到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最终使企业受害。为此,中小企业必须强化信用意识,保全银行债权,尽量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减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同时要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仅是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核心。

总之,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各方的协调、配合。构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新体系,合理解决中小企业出口融资问题是当前我国促进出口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企业融资根本出路在何方[J],科技创业,2004。

[2]郎洪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J],企业经济,2004。

[3]王召: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对策[N],证券市场导报,2004。

出口信贷范文12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