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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时间:2023-06-08 11:26:38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口交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2

一、做好出口企业预警评估工作,防范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一)继续利用《出口退税预警软件》,通过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4个指标对出口企业进行预警分析,并及时编写《出口退税预警异常情况统计表》将这些企业及时向各县(区)局进行通报,督促县(区)局及时进行评估,并对各县(区)局评估结果进行汇总,从整体角度对我市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二)扩大现有预警评估指标数据,对生产企业增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指标,检查评估企业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及时体现和调整,进而影响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外贸企业增加“换汇成本”指标,检查出口企业有无虚假出口、虚抬进货价格、减少进货开票数量或企业有不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而虚列进货数量,伙同供货企业偷税从中牟利问题等问题。(三)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的标准化建设,明确整个工作包括预警分析、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工作的施行、评估情况的汇总分析4个工作步骤;指明每个工作步骤必须有统一的政策依据、数据来源、各种工作底稿填写、档案的归档与保存,提高预警评估工作的实效,加强对不法企业的威慑力,防范骗税行为发生。

二、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堵塞征、退税分离管理漏洞。(一)加强出口企业各种信息沟通。我科将进一步加强与征管、税政、稽查、县(区)局进行信息交流,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协作与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实现退税与征收管理工作的衔接互动,防范骗税行为发生。(二)加强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信息按月传递给县(区)征收分局,并督促县(区)局并将出口企业申报情况及时反馈给退税部门。(三)加强出口企业免税出口货物管理。在受理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时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通知所属征收局核实企业是否按财税[2000]22号文件规定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防止出口企业即免税出口货物又申报抵扣进项税情况发生。(四)加强出口企业税收函调管理。退税部门、县(区)局税收管理员应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函调管理系统”发、回函。退税部门负责函调系统的人员应定期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发函的回函情况,收到回函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处理,在规定期限未收到回函地税务机关的电子回函,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发出催办函;县(区)局税收管理员根据电子函件的内容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复核、签发复函。复函应在30日内完成签发。(五)抓好培训与考核,切实抓好基层退税管理人员以及基层干部培训工作,提高退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退税人员开展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办法、操作办法、操作规程、函调系统、出口货物核算管理等方面的培训,配合县(区)局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退税人员及基层干部对出口退税政策理解和掌握政策的水平。

三、做好建立出口退税相关流程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一)根据企业出口业务建立出口资格认定、出口申报受理、退税审核、签批、审批、退库、调库业务流程,形成衔接顺畅、层层把关、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缩短单证滞留时间。(二)针对退税审批、退税、调库三项工作靠机外人工操作,复杂缺乏有效对比的缺点,研发符合我市实际的《出口退税退库质量管理系统》,将出口退税审批、退库、调库分析全部纳入该系统,保证出口退税退库的质量,提高我市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三)指明每项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确操作流程的受理窗口、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的承诺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工作标准及要求、审核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操作步骤,最大限度的方便税务管理人员操作。(四)根据业务流程指明相应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科长、副科长、科员所应受理的具体工作及权限和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整个退税审核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严密和准确。

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更新纳税服务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纳税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纳税人服务观念贯穿于进出口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理解和关心纳税人,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二)继续在创新服务方式上下功夫,通过各种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我科将利用市国税局外网的“政策法规”、“税务通知”“纳税人之家”“在线指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完善*出口退税讨论QQ群,方便广大出口退税企业进行业务讨论和交流,提高全市出口企业的整体办税技能。(三)提供各种个性纳税服务举措,我科拟建立预约服务、绝色通道服务两项新的退税服务,服务对象是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服务包括,专人、专机负责企业申请的业务、享受预申报、提前申报、预约办税、上门服务、专人定期宣传讲解最新退税政策、法规等。

五、做好与省局相关处室业务协调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出口退税工作业务性、计划性强,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进行业务沟通,提高工作主动性。(一)要预测2009年全年的预计退税额,积极向省局争取出口退税指标,争取按照时间进度和审批进度实现均衡退库,外贸企业要按审批批次办理出口退税,力争做到“新账不欠”解决目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瓶颈”和反映强烈问题。(二)要对突发的事件有应急方案,对有些大企业突然出现的特大应退税额要及时反馈局领导,并及时向省局争取退税指标,防止意外事件打乱整体退税计划。(三)搞好与省局生产企业的免抵调库指标沟通,首先要预测2009年全年预计产生的免抵税额,并将09年预计数与全部未调库数提供给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与省局协调免抵调库指标,保证全市税收任务圆满完成。(四)加强与省局业务沟通,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变化快、程序繁杂、可执行性不强,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的与省局进行业务沟通,及时掌握出口退税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为我市出口企业提供的更好税收服务。

六、落实两税比对,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两税比对就是通过国、地税之间信息沟通,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一)我们将全市出口企业情况及时与地税局进行核对,让地税企业掌握所管辖出口企业情况,加强这些企业的管理。(二)将全市出口企业免抵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让地税部门及时掌握出口企业免抵情况,核对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地方的各种税费,防止企业出现不按规定缴纳税款情况。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3

一、出口退税新政的重要变化

(一)扩大了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原政策只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具体为: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的产品,同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新政规定,出口的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出口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和规范了原有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同时增加了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1、对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2、对不能同时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和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3、将原属于特殊政策退(免)税范围的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归并到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二)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税

一是将部分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调整为实行免税政策。包括: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是新增了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如: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的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三是规范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实行免税政策:(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取消了延期申报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新政策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新政策与原规定相比,在取消了延期申报的规定后,申报的期限从最长为180天(在90天内办理了延期申报的情况下),延长至了最长为470天的申报期(从出口之日算起),避免了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作为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带来的损失。

(四)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的情况。

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五)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凭证

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六)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同时规定,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且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企业提出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政策取消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一方面为中小企业减轻了资金上的压力,加快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消除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差别。

(七)取消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

新政策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出口企业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减少了企业往返于外汇管理局、银行的时间,缩短了企业的收集单证的时间,给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提供了便利;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将大大加快审单进度,提高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

出口退税新政除了前述的重要变化外,还有很多变化,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二、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新政带来的变化

在当前我国外贸面临极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内外需双双放缓,外贸仍将维持低速缓慢增长的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的出台,无疑给出口企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机遇,企业应如何去适应新政带来的变化,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新政的重要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模式,加快企业内部结构和运营模式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减少初级产品的出口,加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度,尽快适应新政的变化。

其次,要更加关注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税务风险的防范,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各项涉税事宜,遵从出口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减少因经办人员的疏忽或失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坚决杜绝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不出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理。

三、基层税务机关适应新政的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新政的出台,在为出口企业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为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到服务与防范“两不误”,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出口退税新政,又要制定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有力措施。

(一)基层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引导出口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切实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一是在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二是积极配合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三)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4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出口经营模式调整的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免税卷烟比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尚在出口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的卷烟出口企业在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暂按现行规定进行免税出口卷烟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5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6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7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

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

图1 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 。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8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程序与步骤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

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注,指《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下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举例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购进货物时,借:物资采购77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贷:银行存款90675货物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77500贷:物资采购77500出口报关销售时,借:应收账款10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40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7500贷:库存商品77500进项税额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借:应收出口退税1007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75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10075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0075综上可看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在我国,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大致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我国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其增值税实行免税并退税的退税政策。所谓免税,就是出口环节免交增值税,退税,就是对出口环节之前负担的增值税予以退还。退税政策的本质是出口环节免税,但是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针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实际税负并不能达到征收率的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产品的税负,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以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负。

【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9

一、行业总体特点

该类行业大致具有以下特点:

1、该行业的产品具有单位体积大、成交金额大、建造周期长,但成交数量少的特点,每个产品都有配套的购销合同;

2、该行业当期产品的销售收入要求按工程进度计算;

3、由于该行业的单位产品金额大、周期长,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容易出现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大问题。

在日常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船舶制造行业普遍存在由于销售收入不及时入账造成销售滞后的现象,从而不能正确核算当期应缴税金,遇跨年度时,还会影响所得税的缴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财务人员对按工程进度作销售的方法在出口退税征(免)申报时不知怎样操作,二是财务人员对本行业确认销售的方法不掌握。

二、纳税申报要点

1、内销货物纳税申报的方法。按工程进度确认的销售收入与一般企业在纳税申报方式上有所不同,因为按工程进度确认的这部分销售未开具发票,在日常申报时只能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一“未开具发票”中填列销售收入,待该船全部完工交付对方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最后将原未开具发票的合计金额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中填负数,予以冲减,再将开具发票的金额全额填写。

2、外销货物征(免)退税的申报方法。首先根据工程进度确认销售额,在出口货物退税征(免)税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虚拟出口发票号码和虚拟出口关单号码,进行当月的(免)税申报,在工程未完工前每个都根据工程进度确认销售收入虚拟出口发票号码和虚拟出口关单号码进行申报,待工程完工后申请退税时冲回原申报的数据,再按实际出口关单和开具的发票号码如实填写申报。如果不这样处理,企业将无法进行征(免)退税的正确申报,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核算当期的销售收入和出口货物的征(免)退税的申报。

3、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方法

把工程进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填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收入类项目中,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第7行第(4)项“建造合同”填写销售收入,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成本”第6行第(4)项“建造合同成本”填写该项目成本,这样申报就能正确计算跨年度所得税。

三、确认收入要点

1、首先税务人员要加强对该行业的备案履行合同的金额和时间的管理,这样企业销售收入的金额就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其次税务人员要运用现代经济科学管理方法,根据网络工程管理原理,从企业的技术科采集各艘船的每月工程进度表,作为当期已完工的测量工具,计算出已完的工程量占总工程的比例;

3、然后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确定的收入总额,用纳税期末提供的收入总额乘以每月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每一艘船的当月销售收入,按照该工程提供的估计总成本乘以每月完工进度比例确认当期工程成本的金额,结转当期工程成本。

四、加强备案管理

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的资料备案管理内容:出口产品的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产品的提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证;非自产产品的采购合同。备案资料的作用是鉴定该产品是否是企业视同的自产产品,也是判定该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产品是否享有退税优惠条件的主要依据。具体到船舶行业,不仅要按照一般出口企业进行常规管理,而且必须进行丰富和提升。

(1)要扩大备案合同管理的范围:从仅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产品采购合同备案,扩大到非出口产品也需备案。这样企业合同备案的范围就包括外销产品的采购合同、外销产品的销售合同、内销产品的销售合同。

(2)要扩大备案合同的保存方式:由企业保存,扩大到报一份管理员保存,由管理员根据合同应计销售的日期在日常管理中提醒企业及时作销售。

(3)要改变备案合同管理的时效:由偶发性的管理检查,一年一次的检查变为常态管理,经常核对购销合同。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0

(一)出口业务计划审核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内容: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 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 出口企业核销员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 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 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 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 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 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 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7.主管征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1

根据市作风办开展服务经济建设重点科室(站所)集中评议的要求,现将我科室2011年以来满意科室创建工作向大家简要报告。请评议:

一、努力践行当月申报,当月退税的诺言,为中、微企业稳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1、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科年初承诺了出口企业退税实行当月申报,当月退税的诺言。由于出口企业不断增加,出口业务量的增长,出口退税的单证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办理退税人员从六人减少到五人,人均工作量增加了20%以上。但我们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兑现生产企业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税的承诺。特别是在几个中、长假后,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到22日甚至到25日,企业的单证报到基层分局都要在25日后,最后报到我们税源管理三科只有2天不到的时间,科室干部全体加班加点,甚至到深夜,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完成当月退税。今年1-11月我们科室成员累计加班加点95次。为全市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审核2761户次,共审理单证50000条出口报关信息;1-11月全市办理出口退税35800万元,比上年同期30800万元增长16.5%。为我市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解决了资金上的燃眉之急。

二、深化服务创新,提升服务内涵。

我们管理三科在原来的服务举措之上,再推出完善分类或分级管理。根据出口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设置不同的管理类别,实施不同的动态的管理方法,在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下户核查核实,对于符合可以享受更多退税权利的企业及时予以变更资质,一年来,经过和省市局联系,上报审批了3户提前退税企业,为企业提前退税500万元。主动为到期的C级企业升为B级企业25户,这样可以享受高等级企业的核销期从90天延长到210天时间,大大降低了企业因核销过期而不能退税的风险。

三、推陈出新,继续做好押“税”钱的业务发展。

自从前年推出外贸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作为质押,金融部门用此笔税款担保放贷给出口企业以来深受企业欢迎,我们今年又召开银税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决定在原来只在一家金融机构办理的基础上,今年只要金融机构同意我们都给予办理。同时对新办理的企业送服务上门,走访中小出口企业讲解办理流程。今年1-11月份已为千岛湖亿达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办理了18笔企业贷款质押业务,支持企业融资1562万元,比去年同期新增3家企业1236万元,新增5笔质押业务新增贷款330万元。

四、送服务、促发展,深入企业服务第一线。

进出口税收政策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具有变化快、具体规定多、细、杂的特点,而且政策性强。现我市每年新办的出口企业比较多,这些新办的出口企业都是刚刚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如有稍不注意就会出现海关报关单逾期,外汇核销逾期,这些都会造成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我们在年初科室就作为今年创满意科室的一项重点服务举措来突破。

今年我们科室已对37户企业发生首批出口业务的企业,根据我们的进出口管理系统提示,在第一时间主动的上门具体作进出口税收业务辅导;对出口业务期满一年的出口企业在第一时间里上门办理出口升级辅导与验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升级手续,使得企业及时的享受由90天的外汇核销期延长到210天,对三家企业因特殊原因没办理升级,而又出现了有外汇核销要过期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先升级后验收的特事特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可退税款。因企业特殊原因造成逾期申报或核销的,特事特办14户次,使企业减少损失80万元。这些实实在在的服务深受出口企业的好评。

另外我们还进行进出口企业税收政策辅导会,全年召开辅导会6次,参加人员300人次。我们在五月份重新编印了进出口税收政策辅导材料,发放手册300份、册。

五、工作主动,优化服务,效能建设成效显著

1、完善国税网站“预警提醒”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公布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即时解答出口企业涉税问题。今年发送短信提醒服务4000次,第一时间通知企业税款达到帐户。同时,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辅导。公布服务电话,建立与出口企业点对点、面对面的工作联系制度。纳税人服务预约,干部定期分片下户解决,及时满足纳税人个性化的需求。目前,通过平台已为出口企业解决个性和共性的实际问题25个,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增进税企沟通,实现征纳关系的进一步融洽。

2、加强部门联系,确保征退衔接。通过电话指导、当面辅导等方式规范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保证出口业务相关数据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的准确性;加强与征税部门的信息沟通,以堵塞“一票两用”现象;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系,对作废发票、失控发票加大了协查力度;继续加强与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使出口退税环境进一步得到了优化。

3、认真开展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效应分析,为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今年上半年,科室对本市去年的出口退税进行了政策效因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了外贸型出口在持续增长与其带来的本地财政效益不相匹配的结论,出现外贸出口越大,市财政倒贴越多,为此我们提出了对此类企业应从严管理的建议。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干部清正廉洁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2

关键词 “免、抵、退”;政策;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现行“免、抵、退”政策存在问题

1.新“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复杂,计算公式多

新“免、抵、退”中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总共涉及21栏项目,计算过程复杂,涉及计算公式较多。特别是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不仅要计算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率差,还要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进口料件组成讦税价格大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时,“免抵退不和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同时,差额部分计算“结转下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而结转的这个数据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因此这些数据对进料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仅很容易被忽视和遗漏,而且征税机制也难于审核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性。

2.新“免、抵、退”税政策影响新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新免抵退政策规定,新办的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计算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该规定表面目可以防止新办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但企业如果不按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容易产生以下几个问题:①12个月不予退税,必然会造成留抵税额的无限增大,12个月期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难于完全消化留抵税额,这必然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从某种程度了解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②某些企业会采用滞后申报出口销售额、进项税额等办法来逃避企业的资金占用,特别在出口单证申报方面,如果企业故意拖延出口核销的核销日期,例如,2002年6月份首笔出口,2003年4月非的出口的业务,假如在7月就能收齐单证并作申报,但企业可以拖延到2003年9月份才核销并申报,这样等12月期满后企业就开始办理出口退税,采用这种做法,企业就可以提前实现出口退税额。

3.出口单证不能及时回收,造成征退税脱节

①企业内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工作衔接不畅。企业内部对出口单证的传递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的制度和手续,各种出口单证往往由业务部门操作,而业务人员对单证及时回收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个别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丢失出口单证的现象,需重新补办各种单证手续,影响了企业单证的的及时回收。②公司退证慢。目前很多出口企业都委托公司办理各项出口手续,由于费或海运费的支付不及时等原因,公司往往不能按时将出口单证退给出口企业,造成单证回收缓慢。③海关、商检、外管等职能部门签批单证时间过长,使企业的出口单证不能及时核销,也影响了单证的回收速度。

4.政策规定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与实际操作不相称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但要扣减免税购进的进口料件,而且要扣减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但在具体操作即在计算免抵退税的各种报表中,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都没有相关的栏次可体现,应如何计算扣减也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说明,造成政策规定与具体操作不相对称,即在实际操作中暂时未对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进行扣减,所以部分有涉及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自营出口后,一直担心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其经营状况,大部分产品不敢自营出口,而通过外贸收购出口。

5.进口材料申报不及时,影响当期征退税额

新免抵退税以“购进法”计算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在此前提下,其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有些企业在实际申报进口料件时,未按规定进程序和时限进行申报,或多或少存在滞后现象。即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同申报审批,这样往往会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未按税务机关审批的数据进行,而出现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时不符,大大影响了免抵退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再者,企业提供的进口报关单是复印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于确认,有可能存在重复申报抵扣的现象。

6.二期网络版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期网络版的实施,总体来说正面效果是明显的,作用是积极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觉到一些外部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二期网络版的正常运作,比如:系统电子信息没有离境日期、到岸价格、非美元成交的外币金额等;没有来料加工海关信息;海关手册、进料报关单信息滞后;最新的商品码库与海关信息不一致,导致退税率不一致;没有总局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等等。从软件本身来看,许多功能模块设计的还不尽成熟,不够人性化,以往通过手工很容易调整的一些业务在软件里难以操作,令审核人员非常苦恼;一些模块如清算检查、统计分析等深层次功能还未充分挖掘出来,无论税务还是企业经办人员都得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应付众多重复的报表,也不便于对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跟踪。从企业方面看,出口退税信息化的突飞猛进,作为申报数据源头的企业经办人、会计并没有更新换代,他们绝大多数对新的业务、信息化的东西接受能力较差,或根本难以接受,普遍存在着会计和电脑操作员相互分离的现象,极大程度上削减了申报、审核效率。

二、加强“免、抵、退”管理的几点对策

1.统一管理和协调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把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应该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增加出口退税一些相关指标,比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栏中相应增加“上期结转免抵退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结转下期免抵退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免抵退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四项指标,便于征税机关准确审核纳税申报,从根本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框架中,从而有效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效率。

2.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大力宣传免抵退税收政策

对新办企业要严格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税负情况,对税负低于正常峰值或异常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评税,真正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征框架中。

3.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监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收单证

①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监控,督促企业及时收回收单证。税务机关建立出口发票台帐,对出口企业使用的出口发票进行监控,根据企业开具发票情况,检查企业出口货物的入帐情况,了解企业的出口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记帐,尽快进行“免、抵、退”税申报。②加强出口企业内部管理。一方面,建议企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在企业业务、财务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建立一套严密的单证交接手续,对业务制单、销售及财务的记帐核算、单证回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以加快单证回收速度。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技能的且熟悉“免、抵、退”税业务操作技能的人员调整到办税员岗位上,并保持办税员的相对固定。③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管征合力,特别加强与海关、外管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加快海关、外管电子信息的发送、传输速度,便于对出口退税的日常审核和监管。

4.取消“免、抵、退”税计算时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这一政策规定

国内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多而繁杂,不但要逐一核对免税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比例,而且还要审核免征增值税的时间界限,其购进的价格审核也是难于把握的,它不同于出口料件,因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明确为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几乎百分之百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百分之百出口,并且接受海关监控核实;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可能有生产内销货物、出口货物、使用不同比例的货物等,这样在核定产成品所耗用的比例应抵减的数额上就很难把握;再者,生产企业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自营出口时需扣减,而通过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却没有扣减,这样,凡有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生产企业都会转为通过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所以应取消免抵退税计算时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这一政策规定。

5.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申报、审核审批进口料件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有关材料

首先对有进口加工的企业进口料件的申报审批应严格进行,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完成这一工作,然后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后核签的证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有关进口料件的有关数据,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其次对进口报关单应按出口报关单的形式,增设一联税务联或出口退税专用联,以防止企业重复抵扣,凭进口报关单原件申报免税进口料件。这样既能让企业在取得进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及时按月抵扣,又能加强企业对征退税正确核算和出口退税管理。

6.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申报(包括各类电子数据的报送),提高审核效率,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电子政府暨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要使网络二期版在有利于退税管理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同时开设对外的退税网站(可以通过租用空间的方式),内容可以涵盖实用的进出口税收政策、答疑解惑、数据传递、信息查询、日常管理信息的等等,出口企业想了解、咨询进出口方面的政策、问题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均可以在网站上轻松完成。此举若能得以推行,必将受到各个出口企业的大力欢迎,同时也把出口管理退税工作推向科技管理的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