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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

时间:2023-06-07 09:09:59

公共管理学

公共管理学范文1

关键词: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学;观点综述;问题

在我国,“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在学术界是很热门的话题,在众多高校中,也都纷纷设置了“公共行政学”专业亦或是“公共管理学”专业。但在专业的学习当中,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学术界始终不能为这两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学术界的观点是多种多样的。

1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

1.1 公共行政的概念与公共管理的概念

国内学术界对公共行政中“公共”的概念理解比较明确,在“行政”前加上“公共”就将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区分开来,因此公共行政的概念就可以界定为:国家行政组织和其他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物进行管理的活动。

在国外,“公共行政”并没有取得一个人们一致公认的定义,对它的学术研究面临着认同危机。

“公共管理”既有一般概念也有具体概念。就最抽象(即最高、最普通的范畴)意义上说,所谓公共管理是指对公共事务与公共部门的管理。国内外的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共管理是指为了公益目的,由社会上发展起来的多元管理主体以及它们组成的网络结构,综合运用公私部门所提供的有效方式与方法,在公民广泛参与、参加和制约下,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2.公共管理是一种以公共权力的机关为核心,并有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参与的,采用公共政策和市场竞争等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3.公共管理是社会公共组织为了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利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4.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为目的的活动。5.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6.公共管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与其他公共组织一起,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7.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

1.2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比较

从上述国内外对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概念的几种理解中,可以看出,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取得共识的,那就是与公共行政相比,公共管理的主体大大拓宽了。公共行政的主体是狭义上的政府,而在当代,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

其次,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

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它所关注的是实现结果并对结果负有责任。同时也强调弹性机制、效率、结果实现和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性(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甚至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盈利组织)。

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

2.1 公共行政学的概念与公共管理学的概念

根据对公共行政概念的上述理解,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进行公共行政活动的学问。具体来说,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行政组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规律的理论体系。

同样,虽然对公共管理的理解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因而对于“公共管理学”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或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的研究。

2.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比较

这里所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比较,其实是在探究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

目前中西方学术界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等同于公共行政学,认为二者虽有细微差别,但没有实质区别,只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从行政价值方面看,传统公共行政注重的效率,而现代的公共管理除了效率外,还注重社会公正与平等。

第二种观点则是公共管理学看做在某种意义上回归了的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中的一些理论与方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并非什么新鲜东西,只不过是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时而采取这种管理方法和理论,时而采取那种方法和理论。

第三种观点把公共管理学当做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下面的一个较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公共管理学者关注的是效率、责任目标实现以及许多其他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四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看做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一种新途径、新范式或新的学科框架,二者是相互竞争的两个领域。自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产生了三次大的范式转换,先后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三个阶段,公共管理是继传统的公共行政和新公共行政之后的新范式。

3 个人看法

对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以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分歧,我比较认同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同同时二者的性质不同,因此,对于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我同样认为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即政府,而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两者由于主体不同,运行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是为公共事务服务的,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是社会上自发形成进行自主维持秩序的管理。因而,两者感觉上一个更偏重国家的,一个更偏重民间的。

在学科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所培养和研究的方向与目的也会逐渐产生很大的差异。一个可能将会偏重公共行政和政府的组织管理者,一个可能将会偏重社会事务服务者。

4 一些问题

不论是公共行政,还是公共管理,又或是公共行政学,再或是公共管理学,都并非是中国本土产生的,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学习、借鉴而来。所以,难免有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地方。

因此,如何在将来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中,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更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将是我们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春华.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8

[2] 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7月

[3] 张庆东.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概念辨析与学科界定[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4] 王乐夫.论公共管理类型—公共管理横向体系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l期

[5] 赵素卿. 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中国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8月第25卷第4期

[6] 黄丽娟. 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辨析[J].行政论坛,2007年第1期

公共管理学范文2

在科学分类中,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伦理关系历来都被看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在一种有着相似文化类型的社会中,大致有着相类似的伦理关系,以及由这种伦理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类型。即使同一文化类型的社会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往往表现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于社会的存在来说,往往还是相对表面的现象,在更深的层次上,他们的伦理关系、社会的伦理结构及其伦理观念,有着不可怀疑的一致性。所以说,伦理学的话题往往是一些永久性的话题。在一定的同一文化类型的社会中,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在重复地谈论着同一话题。这表明,在历史的纵向维度上和在现实的横向维度上,伦理话题都是最具普遍性的话题。

但是,伦理话题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普遍性其实只是一种历史现象。在20世纪,一个明显的社会发展趋势就是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和科学的分化,社会生活在以往的历史发展的前提下进入了加速分化的阶段。同样,科学的学科分化也令人目不暇顾。在这种情况下,伦理话题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法开始得到证实,存在着一般性的伦理研究和特殊的伦理研究并存的科学事实。一方面,重复着以往时代的伦理话题继续加以研究,依然是伦理学的主流,甚至出现了更为系统、更为深入的伦理哲学省思。另一方面,关于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的伦理考察也吸引了大量学者的兴趣,人们深入地分析一些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特殊的伦理关系类型,提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这就是在20世纪后半期开始成为伦理学研究热点的职业道德研究。公共管理伦理学就是在这种科学和社会发展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门科学,它是作为对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伦理关系作出专门研究的科学,并根据这一专门研究对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作出规定。

“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门新学科,它的前身可以看作为“行政伦理学”。在稍早的时期中,人们曾经试图通过对行政体系作出伦理思考去建立行政伦理学,但这个尝试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根据韦伯等人经典的官僚制理论,行政体系是建立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的,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对科学性的追求,所以,以谈论价值问题为宗旨的行政伦理学一时很难得到人们的认为。近年来,行政管理的问题开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它不再仅仅是属于政府专有的管理形式,而成为一种扩展到许多非政府的社会公共部门的管理形式。当行政管理的方式被推广到非政府部门的时候,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因而需要改革和调整。一方面,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被改造为适应非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在非政府部门的成功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改革的要求,要求政府部门的管理也采纳非政府部门的管理经验。这样,就出现了公共管理这个特殊的管理形式。可见,公共管理是从传统的行政管理中发展而来的,但又不能根据传统的行政管理的理论和观念来认识它,它是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根据管理学的术语,干脆把这种管理形式称作为管理的新模式。

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与公共管理联系在一起的,是公共管理这种新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建立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要求。就公共管理自身而言,它的出现决非历史的偶然,更不是一些标新立异的学者们的杜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管理模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逻辑上讲,管理的历史是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的,有了人也就有了管理。因为,人在今天已经被公认地称作为社会的动物。从人类历史的形成来看,单个的人是不能被称作为人的。我们无法设想,一个单个的人可以从猿进化为人,从猿到人的转变必然是一个整体进化的过程。人是在社会的整体中才能成为人和被看作为人,离开了社会的整体,就无法理解人与动物还有什么本质性的差别。而人作为社会的人,他的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就是他们之间的集体活动和协同作业。这之中,必然包含着管理关系。也许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管理关系是极其简单的。但无论它多么简单,毕竟是作为一种管理关系而存在的。所以,我们说,即使在最为原始的人类社会中,也必然存在着管理关系,有着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当然,在一些“类国家”的原始部落中就已经开始出现了行政管理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原始部落称作为“类国家”的话,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把这种初级形式的行政管理称作为“类行政管理”。因为我们谈论行政管理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把包含着这样几项内容的管理形式称作为行政管理的:(1)有着相对固定的行政等级序列;(2)有着相对固定的行政管理人员;(3)有着相对稳定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权;(4)最为根本的,还是出于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从事的管理,这一点是它区别于其它形式的管理的根本。用现代观念来看,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管理,它所服务的是社会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过程中,这种所渭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可以被直观地理解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那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

行政管理的出现标志着管理领域和管理类型的分化,或者说,行政管理的出现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当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领域,社会成员生活内容的多元化以及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多样化,都提出了多重管理形式的要求。如果说在国家形成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行政管理都是服务于一个特定集团的统治的要求的,是服务于阶级利益的实现的。这种行政管理的范围,也主要表现为以对官吏的管理为基本内容的管理,它的外部功能极其有限,在国家政权的运作体系之外,存在着相对自主的经济生活、家族式的社会团体生活、宗教团体生活等等,这些管理与行政管理联系并不紧密,同时存在很大差异。当然,从历史上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惟有行政管理发展比较充分,其它形式的管理对于管理史的研究来说,都具有加以考察的价值。

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行政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在近代社会出现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内,行政管理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一切行政管理的活动都从属于统治的目的。所以我们把这一历史时期中的行政管理称作为统治行政。这一行政管理类型的主要特征是它的职位继承制和强烈的排外性,虽然在中国发明了科举考试,对于校正行政管理的排外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并不意味着在本质上改变了统治行政的排外性特征。近代社会以来,随着服务于统治目的的行政管理的出现,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要求的行政管理开始迅速增长。我们把这种历史趋势的成熟形态称作为管理行政。在管理行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这一目的之中,包含着行政管理更多地接受公共的参与,更多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甚至存在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可能性。在某种意义上,管理行政已经可以称得上是公共行政了。所以,近年来,人们把近代成长起来的管理行政称作为公共行政。但是,管理行政并不是人类行政管理的终极形态,更高级的行政管理模式应当是服务行政,对于这种全新类型的行政模式来说,国家的行政体系对于社会的作用不仅远远告别了统治的功能,而且也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对社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一种从属于服务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不仅在客观的制度或体制设置上体现了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而且在行政人员的主观动机中深深地蕴含着时时处处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强烈愿望。服务行政是完成了的公共行政,只有这种行政模式才能充分体现出自身的公共性质。服务行政并不是空想,在20世纪后期的行政改革中,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理论渴求和呼吁,而且行政体制的重塑,在许多方面反映出了这种趋势。

二、在行政学的演进逻辑中看“公共管理伦理学”

近代行政管理的发展大约在18世纪开始有了自己的理论陈述,而系统原则的制定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作出的。1887年威尔逊发表了著名的《行政之研究》的论文,提出了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科学的构想。威尔逊建立行政管理学的构想,实际上是对近代以来行政管理专业化的总结性意见,被我们称作为管理行政模式的理论表述。然而,行政管理学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从自然发展走上了自觉建构的进程。也就是说,自威尔逊开始,行政管理的组织、体制、程序以及行政人员的作用,都进入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成为专门研究的对象。这样一来,行政管理的经验可以得到及时的总结和概括,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又极大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所以,对20世纪行政管理的研究,往往可以通过研究它的理论形态而得到一个完整的概观。

我们说威尔逊的论文《行政之研究》提出了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学的构想,这决不意味着它的贡献仅仅在于提出了这样一项建设性的意见,而应当理解成整个人类行政管理历史的继往开来。威尔逊之所以能够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基于对人类行政管理的历史的深刻认识下提出的,反映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要求以及人们希望对行政管理的规律和技术进行专门探讨的要求。比如,行政管理与其生态环境的关系、行政管理专门化中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殊的技术性要求、行政管理自身的特殊目标等等,这些问题都被涵盖在威尔逊的建议之中了。所以,威尔逊关于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科学的建议能够得到热烈的响应。

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出现以后,为学者们开辟了一个巨大的科学畅想空间,使学者们积极地投身到行政学理论模型的建构中来,从而推动了行政学的发展。近年来,人们开始研究行政(管理)学10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提出了所谓行政学的范式转型的历史构想。其实,近100多年来,行政学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这种渐进与其它学科相比,速度是极快的,但如果说在这100多年中已经存在着多次范式转型,则有着夸大的嫌疑。因为,就其根本来说,行政学的理论一直还停留在对管理行政模式的描述和理解上。即使在今天,行政管理的概念已经泛化,行政管理的形式已经社会化,人们不满足于沿用行政管理这个称谓来对这种管理形式加以描述,而是发明了“公共管理”这个概念。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看作是行政管理内容的扩展和形式的推广,与库恩所讲的“科学结构的革命”这样的要求相比,还不能称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范式革命。只有当服务行政的观念和科学体系建立起来之后,我们才能说,行政管理学实现了一场范式革命。

在这里,我们也按照当前流行的“范式研究”的学术倾向来思考行政学发展的历史。我们认为,在这期间并不存在着5次或更多的范式转型。根据我们看法,在管理行政的理论模式中,如果根据不同理论之间的一些差异而把它们称作为不同的理论范式的话,那么,是存在着三个理论范式的。他们分别是“威尔逊—韦伯范式”;“西蒙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代表的“公共管理范式”。它们一道构成了行政学从宏观建构到微观思考、从制度安排到个人价值的张扬、从管理的效率目标到管理质量评估、从管理者的自我中心主义到管理对象中心化等等这样一个发展进程。

威尔逊—韦伯范式是现代行政学的传统范式。如上所述,威尔逊提出了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学的构想,并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原则。威尔逊认为:行政与政治不同,“行政管理的领域是一种事务性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的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行政管理是置身于‘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的。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是政治问题。虽然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但政治却无需自找麻烦去操纵行政管理机构。”“政治是‘在重大而且带普遍性的’方面的国家活动,而在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因此,政治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而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政策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的帮助就将一事无成’,但行政管理并不因此就是政治”[1]。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提出要把政治与行政区别开来。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是在古德诺那里得到了系统的理论阐发的。古德诺在他1990年出版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这种意志的执行。他说:“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在所有的国家中也都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分立的机关都用它们的大部分时间行使着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2]而行政的职能无疑就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来执行的。正是在威尔逊提出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原则下,关于行政体系的专门研究才能成为可能;也正是在这一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前提下,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才成为行政管理组织模式的典型形态。因为,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下,行政管理可以被作为专门的技术化领域来看待。

虽然威尔逊把行政管理的领域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提了出来,但这个领域的体系、结构、运行机制是什么样子?行政程序应当从属于什么样的具体原则?行政人员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都由韦伯来作出了回答。韦伯的官僚制(bureaucrscy)理论就是首先被作为行政组织理论看待的。韦伯是以社会史比较研究的方式提出他的官僚制理论的,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特别关注古代那些伟大的文明国家中所存在过的组织方式,以及在那些组织形式中所存在着的具有共同性的行为类型。通过对古代埃及、罗马、中国、拜占庭帝国以及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的官僚制进行历史考察,韦伯找出了理想的官僚制模型:它在组织形式上,从属于科学性的原则;在体制设置上,从属于形式合理性的原则;在运作程序上,从属于合理—合法的原则;在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上,属于建立在权威基础上的集权类型;在组织成员的关系上,属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模式……学术界一般把韦伯的理想官僚制模型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职能专业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按权力自上而下排列成严格规定的等级层次结构体系。每一个下级机关在上一级机关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同时,由下到上又有着申诉和表示不满的权力。(2)有明确划分责权的规章制度。按系统的劳动分工确定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领域。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提供必要的权力,需要有明确规定的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其应用的条件也予以详细规定。(3)指导一个机关行为的规则、包括技术性规则和行为准则两个方面。为了合理地应用这些规则,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训练和培训。(4)系统化的工作程序与公私分明的界线。管理行为都依据一套严格、系统而明确的规则,管理当局的成员与组织财产要明确分离,办公场所与居住场所也要分开。(5)严格的公事公办。非个性化的机构赋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是组织而不是职位占有者的财产。任何任职者都不能滥用其正式的职权,只受有关准则的指导,但合法权力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行使。(6)对官员注重知识和能力。每个机构都通过竞争性选择来招聘人员,根据技术以及非个性的标准确定职位侯选人,基于资历、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进行晋升。正是由于韦伯对官僚制作出了如此具体的描述,才使威尔逊关于行政管理是一个专门化的领域的设想得到了系统的理论证明,才使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成为一个自觉的进程。

但是,我们也看到威尔逊—韦伯范式是建立在两个理论假设之上的:第一,政治与行政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政治的领域是国家意志的表达领域。国家意志的表达,无疑是通过公共政策进行的,也就是说,政治的领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领域即决策的领域,而行政管理则属于对国家意志的执行,这样,决策与执行是分属于不同的领域的,被看作是可以分割开来的一个总的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二,在得到充分发展的威尔逊—韦伯范式中,我们看到,行政管理的体制功能、组织结构等具有可操作性的要素得到了强化。围绕着行政管理的效率目标,服务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形式合理性,被突出到了一个极端的地步,一切个人的主观判断和价值因素,都被作为一种“巫魅”而加以祛除。根据这种理论所提供的原则去推动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只能有一种结果,就是追求公共行政体系的科学化、技术化,否定伦理的、政治的等一切价值因素在公共行政运行中的作用。近代社会的发展,作为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不断突出人的历史发展进程。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突出法律制度的因素,用科学化、技术化的工具理性追求来排斥人的价值和意义,是与整个近代社会的历史进步趋势不相协调的。所以,威尔逊—韦伯范式受到怀疑甚至挑战都是合乎情理的。

我们提出“西蒙范式”,是由于西蒙的管理思想中包含着一个可能会从根本上提出要求变革威尔逊—韦伯理论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核心表述就是所谓“管理就是决策的”的论断。从行政学的角度看,西蒙关于“管理就是决策”的论断的意义就在于提出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科学与价值的统合问题。尽管在微观的管理活动中,管理学家们强调研究目标的科学依据问题,但是,认真地考虑起来,任何目标的指向都只能从价值的意义来加以把握。而且,我们可以说,目标本身就是一定的价值体现。管理活动愈是在宏观范围内展开,其价值特征也就愈益突出。所以,任何决策都是以突出价值因素为特征的,无论怎样强调决策的科学化,都无可否认决策的价值考量和决策的价值旨归。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说,价值考量和价值旨归是首要的和第一位的。可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持有价值的视角是无需置疑的。问题是传统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是把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公共政策的执行孤立开来了,就在理论上导出了公共行政排斥一切价值的考量,只有在公共行政之外,即为公共行政的行为体系提供动力的源头,才会考虑价值的问题。西蒙的论断却打破了这种二元分立的神话,虽然他并没有对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发表更多的意见,只是在《管理行为》等著作中对政治与行政二分这一经典原则作了一些象征性的批判。但是,当西蒙的理论认为决策与执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时,实际上是逻辑地包含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统一过程的内涵的。而进一步的逻辑推论就是,对于整个公共行政的体系而言,科学与价值是相统一的。

属于“西蒙范式”的意见也包含着政治学家们的看法,罗伯特·达尔从政治学的视角来考察行政管理的问题时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他在《经典公共行政科学的三个问题》中,对行政学研究排除价值的考量表示了极大的怀疑,认为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片面追求效率目标而不考虑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当然,作为一个政治学家,他对管理的认识是片面的,他以为纯粹的管理是可以不考虑价值因素的,而公共行政不是纯粹的管理,它必须考虑价值的问题。其实,作为科学抽象“原本”的现实社会实践,是一个综合为一的总体,何尝存在过纯粹的管理,即使对于管理而言,价值因素也是必须加以考虑的。当然,达尔关于公共行政要比私人管理更多地考虑价值因素的意见是对的。[3]因为在公共行政的领导中,人的社会行为更多地是从属于公共目标,要求行为的主体尽可能地提供更多的公共支付,以适应公共行政在历史的承袭过程中所拥有的文化环境等因素的要求。

“西蒙范式”中要求突出管理以及公共行政中的价值因素的思想之所以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得力于一批年轻的行政学家们,那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所谓“新公共行政运动”。“新公共行政运动”把“西蒙范式”中要求突出价值因素的愿望具体化为公共行政能否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和考察现实,他们发现,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的“价值中立”只是一个神话,回避社会公平的问题,不仅不能使公共行政在效率方面做是更好,反而会做得更坏。根据新公共行政运动的看法,与其回避这个问题不如正视这个问题,那就是在提出公共行政的效率目标的同时,也要提出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目标。“新公共行政”的这种立场可以看作是“西蒙范式”的典型化,它把西蒙等人在公共行政中考虑价值因素的要求明确化为公共行政价值目标的提出。对于一切行为体系来说,目标的转变也就意味着行为方式、方法的重大转变。“新公共行政运动”在确立公共行政的价值目标的时候也是这样。所以,它提出了一系列从属于这一目标的公共行政体系的改造方案。对于行政学这门学科的发展来说,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出现给人们留下的最为深刻的印象是“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一下子成了时尚。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新公共行政运动”实际上已经可以看作是“西蒙范式”的完成形态。

继“新公共行政运动”之后出现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不仅是一场行政改革运动,而且与实践中的行政改革相伴的理论探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行政学范式。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理论实现了对20世纪行政学发展成就的整合。它之所以不同于“西蒙范式”,是因为它不想在理论上实现对既有的行政学理论作出全面的批判性反思,不是希望通过提出新的理论原点来实现对已有理论的突破,而是着力于解决现实所提出的问题,根据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来对已有的理论作出评价。所以说,新公共管理运动更加突出了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精神,是美国文化开始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张扬的典型表现。由于新公共管理不注重理论建设,只着力于解决现实问题,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缺乏理论的理论范式。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它有着自己的特点,既模糊了不同领域和不同学科的边界。从学科的角度看,当新公共管理把视线放在解决现实问题上的时候,它是不考虑学科之间的区别的,无论是经济学的、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和管理学的,任何理论、观点,只要是对于解释和解决公共行政实践中的问题有所启发,它就毫不犹豫地加以吸收和利用,从而模糊了专门研究政府管理的行政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界限。从实践的角度看,当新公共管理解决现实问题时,它并不考虑这些问题的性质,不考虑它是属于哪个领域和哪个部门,它只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方案。这样,政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被看作是与政府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而是与其它部门的问题都一样的,所以,解决其它部门中所存在的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可以应用到政府部门中来解决政府中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观念上模糊了政府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界限。结果,政府只是被放置在与私人部门的区别中,才有着自己的特点,在公共领域中,它也被作为一个公共部门来加以看待,其它公共部门的运行方式、处理与私人部门之间关系的经验,也可以被吸收到政府中来,政府在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及任何一个方面的创新,都可以推广到其它的公共部门中去。以致于行政管理这个概念已经不再适应于描述行政人员的行为体系,只有使用公共管理的概念才能反映出这种泛化了的行政管理的特征。可见,新公共管理所意味着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的突破。不管今天或以后人们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作出什么样的评价,它泛化行政管理的成就将会作为一种历史趋势而保留下来。所以,我们今天在研究与政府相关的问题时,以及在从事相关的学科建设的时候,必须立足于这样的学科发展现实。必须从公共管理的大视野中来考虑问题。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看到了行政学的发展和从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的演进历程。“西蒙范式”的积极意义是提出了公共行政中的价值问题,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考察和定位的可能性。而新公共管理则进一步把政府公共部门化,在模糊政府与其它公共部门的界限的同时,也突出了公共管理的公共特征。所以,新公共管理是悄悄地把价值问题放在了现实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了,如果对这个过程加以理论思考的话,那么,建立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现实根据就变得非常充分了。

【参考文献】

[1]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14-15.

公共管理学范文3

根据“行政法”的字面意义和行政法内在的“法”的属性与“行政”的属性,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建构视角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向,一是“法学”视角,二是“行政”的视角。

1.1“法学”的视角:传统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视角

所谓“法学”的视角,就是指基于行政法的法理基础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从“法学”视角上理解,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和行政法律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行政法的起因来看,“所谓行政法者,为公法之一部分而规定行政官吏之组织及其能力;且指定权利利害之时,而以救济之道予个人者也”[1],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行政法的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由此,“法学”视角关注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问题,行政权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行政权是一个行政法内在的抽象性概念,单靠行政权概念无法描绘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这就需要寻找和借助能够体现行政权目的和本质的外部性概念———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社会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4]。由此,“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关注的是作为行政权行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活动所需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透彻理解行政法律条文之法理内涵,培养处理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掌握适用法律文件的能力和处理行政案件的技巧技能,进而使学生培育成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要求“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必然包容所有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案件处理技能。但是,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此,因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的特点决定,“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无法使原本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有限学期时间段内能够全面有效地领会这种庞杂的知识体系之内容,“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也无法适合于以培养公共管理人才(而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教学要求。而且“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5],使“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无法适应和解释当代公共行政(行政管理)的多样化、复杂性发展趋势,无法适应当代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无法适应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的。

1.2“行政”的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视角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们也重视“行政”视角的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的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在此,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和传统行政学理论,“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换句话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6]。据此,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是国家行政权行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活动。如果说“法学”视角侧重于国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运行条件的合法性,那么“公共行政”视角则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运行的过程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行政权的实现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在以行政权控制为本位的理念下,“公共行政”视角的出发点和归属只能是国家行政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论,据此“公共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在“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效力、撤销要件等行政行为之一般法理基础,增加了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责任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法律制度及其法理解释。可以说,关注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合理性是“公共行政”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和丰富,更加符合公共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实践的发展要求。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的改革,很多过去国家(政府)包办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由社会的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公共行政已经不再仅指国家行政,“也指国家以外的非营利为目的,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7]。据此,传统的公共行政行为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机关,扩大成包含特别授权的公共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传统的“行政法”字面意义上的“行政”内涵,已经演变成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此,“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因其研究对象(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活动)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向,无法解释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更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要求。

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2.1“公共管理”视角:对传统“行政”视角的发展

关于如何定义公共管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甚至相去甚远,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概念不下十几种,近年来,国内的定义也是不胜枚举。按照曹现强等人的观点,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企业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活动[8]。非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成为管理主体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以国家行政为内涵的传统公共行政的特点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是国家集权形式的一元主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官僚制管理形态,那么公共管理则是国家放权或还权形式的多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形态。按照休斯的观点[9],“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据此,如果说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强调服从上级的指令,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管理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就国家行政权而言,公共管理不仅是关注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更加关注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及其个人责任,更加关注社会公共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结果与责任。由此,公共管理多元化主体的角色、地位、行为方式以及公共管理主体与国家、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必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比起传统的“法学”视角和“行政”视角,“公共管理”视角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解释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方式、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更加符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等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此,如何基于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就成为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时代课题。当前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地位?如何根据公共管理实践需求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何选择适应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方法?就当前的课程建设要求来看,当务之急是重构符合公共管理实践和教学对象需求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问题。因为课程知识体系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近年来,一些高校行政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开始尝试从公共管理视角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皮纯协与张成福主编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行政法学》[10]、苏祖勤主编的《行政法概论》[11]、温晋锋主编的《行政法学》[12]等是针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育而编写的代表性行政法学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在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思路上仍然残留传统行政法学的视角的影响,并且没有能够理清各知识模块与公共管理实践之间的衔接关系和各知识模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无法真正体现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无法真正满足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行政法学知识需求。在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共管理视角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问题。按照关保英教授的观点[13],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操作工具;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对行政法认识的一个方法论,它所包含的哲学原理是以具体的操作得到体现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实用理性问题,它的最大效果是对行政法分析过程的指导和在行政法分析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行政法学的分析逻辑是以一定的分析范畴为依据的,没有一定的分析范畴我们将无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行政法学分析逻辑中的范畴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即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范畴上的选择,取一些范畴而舍另一些范畴。据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应当从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角度去选择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基本点;首先,要明确如何从“公共管理”视角认识行政法?这是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要明确公共管理活动所要依据的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公共管理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不是以培养学生的解决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和技能为教学目的,这一点是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内容的选择标准。最后,要明确哪些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构成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用的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2.3行政法行为论: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理论主线

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中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冲突的控制性规范,反映并联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14],那么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因实施公共管理权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既包含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国家公共行政关系,又包含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公共企业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公共管理关系,也包含因国家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公共管理监督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这些主体的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公共行政权主体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为公共行政行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根据行政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社会公共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权或公共管理对象的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众法律行为即公众守法行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行为即行政法律监督行为,共同构成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法规制的对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行政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公共管理法律关系。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国家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公共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主体的行政法行为,来控制和规范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使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意志。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当我们讨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时,也就是以对行政法的总体认识以及这种总体认识所形成的机制为焦点的。但是,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总体性认识不能完全排斥研究者对基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而对特定行政法问题给予的关注,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和结果也不同,此时被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构成这一视角上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由法权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法理决定,我们需要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法行为。从以注重结果和行为责任为核心要素的当代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法行为,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不同的主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规定性,使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发生了关联,而各类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行为方式,则成为行政法对公共管理进行规制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法学视角的“行政法治的前提是行为法定,行为法定必须以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为条件”[15],那么从公共管理角度上讲,行政法行为就是贯穿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应当以行政法行为论为核心,行政法行为论成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石和理论主线。

3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知识模块及其逻辑关系

对行政法行为的关注,必然引发出行政法行为之主体问题(需要解答谁作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等)、行政法行为之本身理论问题(需要解答何谓行政法行为,如何作出行政法行为等)、行政法行为之监督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监督公共管理行为,对违法公共管理行为如何加以制止等)、行政法行为之救济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纠正瑕疵公共管理行为、如何补偿或赔偿违法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等)等相关理论问题的关注。而这四个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需要用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目的的行政法基础论(法理基础)来加以支撑。由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公共管理类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知识模块:

首先,行政法基础论:行政法基础论主要解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功能、行政法关系(包括各类公共管理行为引发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训练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行政法基础论是学习行政法学其他专题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行政法主体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行为主体,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等公共管理权行使主体)、公共管理对象(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层面上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上的管理对象等公共管理权的相对人)、监督公共管理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等。行政法主体论主要解释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概念、类型及其含义、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或权利)与责任(或义务)等相关主体理论问题,注重有关公共管理组织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为学习行政法行为论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第三,行政法行为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依法行使法定权力(或者权利),履行法定责任(或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法行为可分为国家公共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法律行为)、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依法创制行为规范、解决争议、执行法律规定、建立契约等法律行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对公共管理进行的监督行为)、公众守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等四种。行政法行为论主要解释与四种行政法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形式、具体种类、程序等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论,注重的是行政法行为的程序法知识的解释。

第四,行政法监督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上的监督指的是对公共管理主体法律行为的监督。违法公共管理是行政法监督的主要对象,它指公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管理关系或监督公共管理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瑕疵)公共管理行为。行政法监督论主要解释监督公共管理的内涵、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对违法公共管理的界定等监督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监督论,注重行政法制监督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

公共管理学范文4

对人类社会进行的“国家—社会”的二元化,历来都是西方国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著名的政治学家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对“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进行了完善,区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提出了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在经历了近代以来的分离之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当代又呈现出互相渗透和融合之势。由于这两个领域的交织范围不断扩充,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性日益增强。而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政府自身难以逾越的低效屏障以及民间社会力量不断崛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互动过程中都渐趋凸显,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政府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功能的诉求。由此,传统公共行政转向现代公共管理的变革就完成了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在这种开放的思维模式体系中,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是公共管理的核心组织,但却不再是唯一承担公共管理责任的组织。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主体划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也出现扩大倾向,公共管理的主体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且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1]这意味着,在政府之外还存在着其它成功的公共产品供给形式。

正如文森特•奥斯特洛姆所指出的,“每一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都有重要的私人成分。”[2]在我国,随着对公共管理理论本土化研究的深入,公共管理主体范式也日趋成形。学界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应不仅局限于政府,而且还应包括居于特殊地位的执政党和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公共组织,亦即第三部门。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核心成分,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的主体。随着主体规模的扩大,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结构的变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领域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并从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逐渐向旨在提高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有效型政府转型。执政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成为研究公共管理主体范式不可规避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来看,执政党的执政宗旨、执政方式和执政产品都具有公共性;[3]从实践上来看,执政党也仍然掌管着管理政府公共权力的权力,掌握着国家与社会的公共事务。

由此,执政党成为公共管理主体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传统集权体制大为松动、国家将原来集中于自身的各种资源逐渐下放还权于社会的情况下,从旧体制下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逐渐发展壮大,并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逐渐形成不可忽视的社会团体,是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的出现顺利地解决了政府无效、市场失灵的尴尬,承担起一些政府不好做、市场不愿做也做不好的社会公共事务,从而理所当然地介入到公共管理的主体领域。

二、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政治意义

(一)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所要求的参与体系提升民主品质

英国社会主义者、政治学家柯尔在基尔特社会主义理论中提出,民主是一种人民参与的政治制度,而实现这种参与的社会政治形式则是以社团为基础的自治。[4]虽然参与民主观代表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但我们可以吸取其中的合理内核作为证明和完善理论的途径。民主的内涵在公共管理的范围内体现为“支持有限政府,并以依宪治政和依法行政为框架,以分权框架下的自主治理为基础的民主。这种民主提供特定的激励机制,它激励公民适当地参与公共生活,激励政府官员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公共管理舍弃了传统公共管理追求效率和工具理性的价值规范,而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构筑了一套平等、公平、参与、沟通的规范性价值体系。

这种开放式的参与体系体现为有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各类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广泛的制度化参与。打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通过民营化和合同转包的方式还权于社会,给其他有能力的公共组织以充分的发展机会。可以说,公共管理模式的这一转型更加有效地吸收了社会成分的自主参与,减弱了民主发展的羁绊,释放了民主的能量,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中国,长期遭到西方国家民主质疑的中国共产党的政党体制在公共管理模式转变的背景下也生成了新的合法性依据。她在调整自身管理方式和领导途径的要求下,在关于党政关系和法制的规范下,以公共管理主体的身份,以更加有效、更加合乎规范的姿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中国共产党的重新定位增强了她以往历史必然性合法存在的说服力,也在实际上扩充着民主的内涵,维护着民主的精神,提升了民主的品质。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新的合法性依据生成的内在力量。

(二)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伴生的责任分担增强稳定内核

学者欧文•E•休斯指出,“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所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6]责任机制的不健全或不完善很容易造成政府义务的失效而不能充分地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如果主流政治行为不能赢得人民的满意,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权威就必然受到严重的挑战,社会稳定程度也必然发生动摇。公共管理的规范性价值体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在维护这一利益的前提下,参与公共管理的各部分主体必然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必然带来公共事务的责任分担。政府在转移公共管理职能的同时将一部分管理责任也转移给各类民间组织,试图通过它们提供更有效、更经济、质量更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更好地履行部分公共责任。政府从具体的公共事务中解脱出来,就能够以监察者和指导者身份审视公共管理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众权益和福利的扩大,从宏观上完善自身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分担机制不仅仅扩大了社会责任的覆盖面,实质上是开发利用了高品质的社会资源,大大增强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量,缓解了传统的公共行政中因政府独揽独包而造成的不经济和低效率现象,并在生成新的社会效率、效能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对公共利益实现的满意程度,为飞速发展的社会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维护了社会有序运行的最基本稳定内核。

(三)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引入的竞争政策促进政治发展

根据道格拉斯•诺思的理论,政府系统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只有在具有不俗的表现,并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时才会出现政府治理的绩效。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率、有能力的政府,使政治体制的决策能力、动员组织能力、应变能力、运行活力、办事效率得到普遍提高,超越以往而能实现新的绩效成果,使政府组织自主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便会生成促进政治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公共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形成的同时也成就了竞争机制这样一种重要的制度性政策安排。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机制,来源于私域企业精神的竞争可以直接提升政府的管理绩效。

也就是说,政府公共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将会极大地提高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极大地降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在允许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中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对于具有竞争实力的社会组织而言,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可以提升自我治理的能力水平,更多地是可以在一个制度性的框架内通过竞争来激发政府绩效管理的能量,从而保证公共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在中国,中国共产党虽然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方面存在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优势,但在市场化、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环境中,中国共产党也不可能独立承担起对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不可能向全社会提供人们所需的全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所以,将党政关系置于竞争性的管理环境下,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有效地催生出新型的党政关系模式,而这又在客观上对改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途径以及党的自身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为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提供的参与竞争的契机使得各部分管理者在竞争的过程中创造了一种既有活力又有效率的社会生态环境。这种生态环境的存在,为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力量之间的良好关系、维持这种关系的持久平衡提供了非正式制度下的实现平台。由此可见,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引入的竞争政策对经济绩效的考量、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对社会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都契合并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发展要求,从而为政治学关于政治发展的理论增添了新的时代特征。

(四)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体现的公共理性塑造公共政治文化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真正成熟的公共管理是一个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和价值体系的现代管理模式。所谓公共理性,是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实现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理念和价值。其内容包括:(1)“权利理性”。权利型社会是自主性强、人民依法履行民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2)“人民理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公民理性,即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民族的利益共同奋斗。(3)“创新理性”。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只有具有强健的创新理性,才能锐意进取、与时俱进。[7]

公共管理学范文5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5]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访谈录[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公共管理学范文6

(一)讲授式教学唱主角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利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来看,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依然唱主角,这其中既有教师观念的因素,也有教师能力的因素。首先在观念上,很多教师仍然坚持传统的以讲授为中心、以灌输为主要手段的知识单向流动,认为教学活动就是要对学生加以严格地控制和监督,让学生按照“正确的方式”去完成任务和练习技能。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使得教师认识不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逃避案例教学。其次,教师能力的不足也使得案例教学往往以讲授为主。目前,我国高校公共管理类的教师绝大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案例教学训练,部分教师把案例教学视为“举例子”,这是对案例教学的一种简单化理解,没有认识到案例教学的深刻变革。实际上,案例教学和事例教学有本质的区别。案例教学的核心就是让学生参与其中,展开互动,教师并不简单地评定学生答案的正确或错误,仅仅是对判断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论,这也是案例教学与事例教学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案例教学中,案例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中心,而在事例教学中,事例仅仅是支撑教师观点的一种辅助手段,教师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事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方式。

(二)案例教学的绝对化和片面化

案例教学和授课教学是公共管理教学活动中两种最基本的教学方式,但是在进行案例教学时,部分教师往往不顾学生的实际情况,片面强调案例教学,盲目地压低甚至排斥授课教学,唯“案例”是从,这就造成了案例教学的绝对化和片面化。实际上,案例教学并不排斥授课教学,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都有其各自适用的情境。讲授教学主要关注的是基本理论知识的生产,因此基础知识的掌握往往以讲授教学效果较好,而案例教学往往是对基本理论知识的具体应用,只有学生在掌握较为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同时案例教学的绝对化和片面化也表现为不分教学对象盲目地采用案例教学。相对于研究生来说,本科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主要学习的是基础知识,应以授课教学为宜,适当地施以案例教学,“对本科生采用案例教学的课时应保持在10%至15%,最多不超过20%;对研究生,由于通常已具备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案例教学的分量可以重一些;至于以管理实践为主要目的MBA教学中,更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国外的MBA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比重已占到70%至80%”,因此,不同教学对象采用案例教学的比重也是不同。在案例教学阶段,不能唯“案例”是从,盲目地排斥授课教学以及降低授课教学的比重。

(三)案例质量不高

目前,公共管理案例教学中存在着“三多三少”,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三多三少”主要是指“旧案例多,新案例少;第二手案例多,第一手案例少;西方案例多,本土案例少”。首先,公共管理案例陈旧。从目前教学案例的编写来看,很多案例都是20世纪90年代的案例,案例陈旧,缺乏生活气息和可读性。其次,公共管理案例照搬其他学科案例现象严重。公共管理的很多教学案例往往都是直接从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案例直接搬运过来,但是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具有明显不同的学科特点,这种案例很难满足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需要。再次,公共管理案例的本土化严重不足。由于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起步较晚,往往采取引进西方国家案例的方式来弥补本土化案例的不足。但是,由于政治文化传统以及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这些引进的案例往往“水土不服”,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现象,脱离了中国公共管理的实践,这种外来案例的适用性较差。

二、提高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效果的对策

教师、学生和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三个核心要素,其中学生是核心、教师是引导者、案例是手段,因此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提高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学效果。

(一)加强对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教师的培训

这种培训首先要使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教师明确案例教学的地位,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公共管理是典型的以实践教学为主要手段的学科,因此,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方法对于达到教学目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案例教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利器”。教师要明确案例教学意味着知识的流动、教学的中心以及学习的责任承担等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以灌输为主要手段的知识单向流动过程,学生往往处于消极和受支配的地位,而案例教学意味着理念的更新,它是以学生为中心的知识双向流动过程,允许学生进行自由的讨论,知识和思想能够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双向流动。在案例教学中,老师要从主角转变为配角,理顺教学中的主客体关系。同时,案例教学并不排斥授课教学,它和授课教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同的教学对象需要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因此,只有明确案例教学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地位,才能提高教师对案例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这种培训还要着重提升教师案例教学的技能。师资是教学案例的关键环节,师资力量的强弱决定着案例教学的成效。案例教学鼓励学生的自由讨论和沟通,貌似对教师的要求降低了,恰恰相反,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只有经过精心的准备以及具备渊博的知识才能够有效地组织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必须经过良好的训练,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教师综合素质不高,没有经过严格的案例教学训练,会使理论和实践形成‘两张皮’,要么陷入狭隘经验主义,就案例谈案例,上升不到理论层次;要么牵强附会成为理论注释,只不过起到活跃课堂气氛的效果,必然会影响到预期教学效果的实现。”对教师案例教学技能的培训既可以考虑引进案例教学的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老师,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准从事案例教学,也可以考虑建立案例教学教师的交流制度,通过不同学校案例教师的交流和观摩,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二)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和核心,只有学生的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才能取得成效。案例教学的过程一般包括课前预习、课堂讨论和课后撰写案例报告三个环节,这都要求学生能够全方位地进行参与。案例教学不仅对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学生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在正式上课之前,学生要首先进行预习,了解和巩固基本的理论知识,反复阅读教师提供的案例,并查阅相关的资料。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重中之重,它要求学生能够广泛地参与并自由地开展讨论,而不能只听不说,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目前,案例教学的难点主要在于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热情不足,部分学生习惯了填鸭式的讲授教学,而不愿意进行课堂讨论,或者怕错误的发言会引起同学的嘲笑,给老师留下不好的印象。老师应该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同学的课堂讨论,让他们明白案例教学的核心就是同学之间的平等互动,案例的答案也不是唯一和绝对的,以此打消同学们不愿参与讨论的各种顾虑。在案例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学生要学会总结和思考,从而逐渐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为了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可以通过评分制度对其进行激励,但是这种评分制度只是外在激励的一种,更主要的激励手段是老师的鼓励和表扬,激发学生主体性,让学生自发地、积极地而不是被动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去。

(三)强化案例的搜集、编写和整理

公共管理学范文7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 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5]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访谈录[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公共管理学范文8

专业实习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培养的重要途径。虽然教育部规定实习环节必须以相应的学分计入大学生的在校成绩,而且大多数高校也都安排了相应的实习教学,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实习教学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麦可思公司2009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有20%以上的各类型院校的2008届毕业生没有接受任何实习。[3]根据对调查数据和文献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影响目前高校实习教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实习工作中传统做法的惯性

“对于学校来说,我们更多接触的是用人单位直接来招聘学生,实习这一块更多的是坐在家门口,单位有实习需求的时候我们会用网站把信息公布出去,但学校并不掌握全校学生的实习数据,目前实习这块学校还是处于一种非主动的状态。”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老师的看法代表了目前高校在学生实习方面的通行做法。[4]普通高校负责实习的教师普遍认为,由于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不同,普通高校对学生的培养侧重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而职业技术学院侧重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只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才有必要由学校进行统一的实习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而普通高校除了医学、师范等特殊的专业,其他文科类的专业实习不应该也没必要由学校统一安排。而且由于文科类的专业实习单位的人员需求普遍较少,造成学生实习的教学点较为分散,导致实习教学的安排与管理异常繁琐,工作的责任非常重大,成效在短期内又难以显现,工作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所以普通高校尤其是文科类专业对于实习教学的安排一直较为被动。

1.2对实习资源的调研不够,实习管理措施不当

首先是对实习单位的调研不够,普遍认为由于资源有限,所以许多高校“只能提供部分毕业生实习的机会,为了拿到学分顺利毕业,其他学生只得自寻出路”,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拿实习换学分的现象。”[5]流于“走形式”的实习方式,使得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不到真正的锻炼,从而影响了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就业。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尽管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等,对大学生实习的重视程度和接纳程度都在逐渐提升,只要工作到位,每年都能保证为学生提供足够数量的实习单位;对于自寻出路的那部分学生,只要学校的管理措施得当,也能够保证学生能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而不会出现“拿实习换学分”的情况。

1.3未能将实习教学纳入到正常的教学体系中

对于实习教学,很多文献将其与大学生就业放在了一起,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更为关键的是,它是学校日常教学的一部分。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必须“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实习、实践教学基地”。[6]许多学校虽然也会要求学生进行实习,但往往是对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方面作硬性规定,形式的成分比较大,不太关心实习的真正内容。实习是高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环,不是对教学工作的可有可无的工作补充,不应该被孤立出来。我们的实践表明,只要将实习当作教学环节,就能够保证其顺利实施。面对就业形势的严峻挑战,固守传统的做法,不深入调研,则难以保证教学质量。高校必须认清形势,发现问题,全面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7]

2实习教学的设计与管理

实习教学作为日常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对实习时间、实习单位、过程及内容等进行具体规划,从学校、用人单位、家庭、大学生自身等四个方面加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又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实习教学体系的设计必须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联系,把实习教学的各个环节连接成一个整体,从而保证实习教学目标的实现。

2.1实习时间的安排

2009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54.2%的人认为实习至少要3个月才能真正学到东西。[8]如果实习时间太短,学生刚刚度过磨合期实习就结束,用人单位不愿意接纳这种短期的实习生。我们在综合考虑了单位接收、学生考研、毕业论文工作等情况的前提下,经过几年的摸索,将管理类学生的实习时间安排在7月初到10月底,共4个月。这样做,一是有效地解决了考研、考公务员、英语等级考试等与实习时间上的矛盾。因为考研能缓解就业压力,所以许多学校对学生的实习没有严格管理,导致部分学生经常违反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给实习单位留下了不好的影响。10月底结束,既能够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又能够保证研究生、公务员等考试需要的时间。二是许多学生通过实习,认识到了以前理论学习中存在的欠缺,在学校选课、课程听讲与理解方面有了新的理解,学习的觉悟有相当的提高。三是与毕业论文工作的衔接更加有效。对于大学生来说,理论学习——实习——毕业论文的撰写,恰好是“理论——实践——理论”的完整过程。我们突破传统,把实习教学与毕业选题工作结合起来,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在实习中遇到的工作重点等作为毕业选题,把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工作结合起来,有效地提高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2.2实习单位的确定

2007年中国教育报的一则报道称“一方面是企业需要有实践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另一方面,大学生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却得不到企业单位的支持”。[9]我们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是,许多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显著增强,越来越多的单位愿意接纳学生,现在联系和确定实习单位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采取学院安排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实习单位;以生源地和成绩作为学生选择实习单位的标准。根据生源地和成绩来安排学生的实习,一是出于从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就业的考虑,二是节约了学生实习期间的费用和日常开支,三是保证了在基地实习的那部分学生的专业素养,这种安排方式对用人单位和实习生都有益处。目前实习市场供大于求,而且实习单位出于对学生背景的不了解,一般不愿意接纳单独联系的学生。由学校出面联系实习单位,保证了可信度,而且因为学校亦拥有一定的资源,能够与某些单位建立互利双赢的合作关系,所以确定实习单位并不十分困难。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讲,首选的实习地点当然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但这些部门容纳能力有限,往往只需要五名以下的实习生,如果都是由学院来安排,显然是不现实的做法,因此在学院安排的同时鼓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2.3实习教学的过程管理

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行为举止都代表了学校和专业的形象,表现得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表现得不好就会对学校和专业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对实习教学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一是下点前的培训。由于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因此在走上实习岗位前,对他们进行一些针对性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诸如职业人士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等显得尤为重要”。[10]根据管理类学生实习的特点,我们在学生下点前主要是进行公文写作、办公软件应用、职场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因为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文化,学生在实习前应该对该单位有大致的了解,所以我们要求所有学生在下点前上交一份实习单位简介。二是实习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实习教学的目的是为了使管理类专业学生在掌握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之后,通过实习单位这一学习平台,接触社会现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绝大多数实习单位的人数少,无法集中开课,所以在实际运行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应对不同实习单位的实际。为此,我们不断完善实习教学计划,力求使实纲既能体现专业方向的特点,又与能力培养的目标相适应;一方面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实习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检查,另一方面在实习的具体环节则委托实习单位安排,保证了实习单位的权威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三是请假和汇报制度。在以往的实习过程中,有不少实习单位反映学生实习存在着诸如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工作不主动、遇事不沟通、随意变更实习单位等问题。这些事情的发生使得相关实习单位非常反感,也给我们后续的实习安排设置了重大障碍。因此在随后的实习中,我们实行了严格的请假和汇报制度。日常工作时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制度,请假三天以上须报经学院批准。每个月必须向实习单位负责人书面汇报情况,经负责人签字后于实习结束时带回学校存档;汇报的电子版必须在每个月底发至学院主管教师邮箱。四是立体化、层级化的管理方式。学生的实习,学校只是将实践教学的任务委托给具体的实习单位,而他的思想动态、人身安全、权益保障等问题,依然由学校负责,这也是许多高校不愿意集中安排实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之间良好的合作,是实习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为了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采取了“一三三”的管理方式:“一”就是一名老师主管,避免了多头管理的弊病;“三”是指学校、实习单位和家长三方分别负责整体管理、具体教学和生活安排;“三”还指在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和专业教师三方分别负责教学管理、思想动态和专业指导,形成多方参与、共同合作的管理新格局。在学生自我管理方面,每个地区设立大组长,负责本地区学生和老师的联络;超过三人实习的单位设立小组长,负责及时反馈本组的实习动态。并且还建立了实习QQ群,加上电话、邮件等联系手段,保证了沟通渠道的畅通。五是实习鉴定和教学检查。实习鉴定直接决定学生的成绩,不仅是牵涉到学生在校评定奖学金的事宜,现在许多实习单位要求学生在应聘时提交《实习手册》,所以学生无不希望获得一个评价高的实习鉴定。但仅由实习单位出具鉴定,容易出现作假的情况。我们的实习鉴定采取带教老师和实习主管老师分别评分的方式,带教老师负责评定实习期间的业务成绩,实习主管老师负责考勤分的评定,尽量保证实习鉴定的真实性。实习教学检查有拜访实习单位、联络感情、看望学生以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等多重含义。检查的方式分为实地检查和电话检查检查两种,对于实习基地和有希望发展为基地的实习单位,我们每年均进行教学检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和能力测试等检查方式,将教学检查和考核结合起来,便于全面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实习教学质量的提高。

3实习教学管理的成效

3.1扩大实习就业基地的范围

实习基地与实习单位不同,每年均能够容纳一定实习规模的学生参加实习,是长期的带有合作性质的实习单位,双方在人才培养和信息交流等方面互助互惠。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与普通的实习单位实习区别很大,通过在实习基地的实习,那些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将进入实习单位人才储备库,在人才招聘中获得优先录用的机会。实习基地对于用人单位的好处是,一方面减少了招聘时的盲目性,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学校这个平台,不仅可以聘请高校教师为其员工进行理论培训,还可以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力。

3.2切实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生通过实习阶段的历练,体验了从学生到员工再到学生的角色转换,经历了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循环,意识到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的差异,也让他们更加感到了熟悉社会和理论学习的重要性。通过规范、有序的实习教学,学生广泛地接触了工作实际,获得了有关职业活动的亲身经历,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知识、技能和心理基础。实习生返校后,在学习上能够针对自己的弱点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和理论积累,增强了日后工作的“后劲”。

公共管理学范文9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公共事业管理教学

[作者简介]杨芳(1975-),女,河南商城人,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广东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广东省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公共政策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公共政策课程案例教学与案例库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09A062)和广州大学2009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公共政策课程案例教学与案例库建设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1-0139-02

“公共政策学”是政治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本科生的专业主干课程。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公共政策的研究和教学以来,“公共政策学”的教学体系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但体现不同专业的特色教学却比较缺乏。由于学科性质和培养目标不同,“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应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合理的设计,以促进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应凸显专业特色,充分体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根据专业要求确立教学目标

公共事业管理于1998年被教育部正式列入本科专业目录,主要培养面向21世纪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卫生、体育、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①公共事业管理指公共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活动。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实现离不开对公共政策这一手段的运用。公共政策既是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又是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的基本手段、杠杆和工具。“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在培养公共事业管理人才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一般而言,“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们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现代政策科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策系统和政策运行过程,学会政策分析的初步方法。具体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目标应定位为“四个一”,即培养一种习惯、理解一套理论、掌握一套方法、具备一系列的能力,从而达到改进政策系统,提升公共事业政策的质量和效力,提高公共事业管理水平,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培养一种习惯,即培养学生关注现实政策运行的习惯,要经常关注国家出台和调整了哪些关于公共事业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的运行情况和执行效力如何等,以提高学生的政策敏锐性和洞察力,为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政策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理解一套理论,即理解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公共政策的内涵、特征、本质、功能等理论,了解古今中外的政策思想和政策运行过程。掌握一种方法,即政策分析的方法,具体包括政策问题界定的方法、目标确立的方法、方案搜寻的方法、结果预测的方法、方案比较的方法、效果评估的方法。②具备一系列的能力,即培养同学们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能力,特别是公共政策的执行力。

二、根据专业要求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设计是教学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内容安排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效果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公共政策学”是一门综合性、跨学科的课程,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但实际教学中,限于教学时间难以面面俱到,这就要求任课老师根据专业要求精心设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公共政策学”的教材比较多,代表性的教材有宁骚的《公共政策学》、陈庆云的《公共政策分析》、陈振明的《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严强的《公共政策学》等。从教材内容看,有的侧重于公共政策系统和过程的阐述,有的侧重于公共政策的分析,有的两者兼顾。比如,宁骚的《公共政策学》侧重于政策本质、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的讲述。陈庆云的《公共政策分析》主要侧重于政策问题、议程、方案、效果等的分析。陈振明的《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和严强的《公共政策学》基本实现了理论与分析技术、方法的兼顾。过去,“公共政策学”的教学一直注重于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的讲授,关于政策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由于教材偏好、任课老师知识背景、涉及知识面宽、教学难度大等原因涉及较少。进入21世纪,公共事务日趋繁杂,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分析的功能日益凸显,它可以“应用人类社会一切可能的知识、理论、方法、技术以及直觉、判断、创造力等能力及潜能,帮助正确地制定公共政策和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③。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内容应当在讲授政策系统、政策过程等知识的基础上,增加政策分析的内容,让学生掌握政策分析的方法和技术,建构政策问题、确立政策目标、分析政策方案、预测政策实施结果、提出政策建议、监控政策执行过程、评价政策效果,以减少以后工作中政策制定的失误,提高政策实施的效能,提升公共事业管理水平。

三、根据专业要求改革教学方式

公共事业管理是一个实践性、针对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的教学培养学生对现实的关怀意识和分析政策问题、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革过去“重知识、轻能力”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注重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研讨式教学、实践教学等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优化案例教学。公共政策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公共政策学之父拉斯韦尔将它界定为“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那些结构和关系都很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工具”④。公共政策因公共问题的存在而生,其立足于社会公众实际生活,以解决社会公共实际问题、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小劳伦斯指出,在政策分析中运用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在政治和官僚制生活领域中的分析习惯;增长学生们运用有助于分析政策问题的、特定的分析概念和技巧的能力;让学生们熟悉公共政策形成的知识和背景知识”⑤。为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案例,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的教学中,尽量选取真实的、学生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老、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事业管理的案例,以激发同学们探讨的热情。另一方面,任课教师应熟练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实现案例和理论的融通,真正起到以案例消化理论、通过案例锻炼能力的目的。

2.注重情景模拟教学。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设计情景,并让学生扮演情景角色,模拟情景过程,让学生在高度仿真的情景中获取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教学方法。⑥情景模拟教学有较强的趣味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研究欲望,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和设想,发展学生的创造和思维能力,达到教育与现实需要的接轨。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可以选择合适的主题,通过公共政策方案论证会、公共政策方案听证会、政策新闻会等形式,让学生进行实战模拟。通过角色扮演,一方面,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让学生体会政策出台的不易以及作为政策制定者应承担的责任,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现实关怀意识。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实践教学。公共政策是一门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现实公共政策的实践,可以为公共政策教学提供丰富的资料。教学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资源,增强同学们的感性认识,了解我国政策运行的实际,提高认识、分析、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如组织同学们参与政策听证会,感受和了解政策听证的过程;让同学们利用假期参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活动。通过参与,让同学们充分了解政策运作细节,了解我国转型期公共政策的特点,以更全面、更客观、更理性地认识和解决政策问题。此外,学校可以选择一些事业单位、优秀的非营利组织或社区作为教学实践基地,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进入社会实践基地,体验真实的公共事业管理和政策运行过程,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巩固、发展和修正理论,提高技能,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根据专业要求改革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考评是整个教学实施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好的考评机制是激发学生积极性的有力措施,也是评估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为适应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公共政策学”的教学需要改革原有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新的学习效果评价体系。

一直以来,学校对学生的考核主要以闭卷笔试为主,“以分定论”。很多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突击“背”而过关。这种考核方式对于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公共政策学”课程来说,难以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也不能全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因此,必须改革原来的考评方式。首先,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提高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目前大多数学校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平时分占30%,试卷成绩占70%。这种分值比例难以改变“一考定好坏”的局面,建议扩大平时分的比例,使平时成绩占学生总成绩的50%左右。同时,加强对平时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考核,将课程作业、课堂案例分析、情景模拟中的表现、参与社会实践的次数和质量等都纳入平时考核的范围。其次,调整考核内容和标准。在平时考核中,要将学生参与教学的每个环节都纳入评价体系。例如,在案例分析中,背景资料搜集是否真实、全面,分析思路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深入,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成果研讨和展示是否清楚、明了,对其他同学的质疑是否很好地做出回应等。在情景模拟中,主要考核事前准备是否充分、角色扮演是否成功等。另外,在闭卷考试中,除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外,尽量减少机械记忆的考题,加大案例分析、材料分析和论述题的比重,甚至可以在试卷中加入“策论”“申论”等类型的题目,以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最后,改革评价机制,在平时考核环节建立公开互评机制,即每位同学既是评价者,又是被评价者,这样,可以避免教师一个人说了算,也可以克服评分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现象,调动学生参与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在案例分组分析中,可以让各个小组之间相互评分。在情景模拟教学中,可以让同学们选出最优秀的角色扮演者等。总之,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同学们关注现实,夯实理论基础,提升分析和解决政策问题能力,为他们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共事业管理者奠定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12-213.

②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8.

③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

④刘斌,王春福.政策科学研究(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9.

公共管理学范文10

有一部分公共卫生单位由于财务管理人员对公共卫生知识掌握的不足,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管理监督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方法简单以及监督力度不足的现象。对于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仅仅限于简单的会计核算、看看会计报表以及简单地资金支付等日常事务性的工作。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对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益全过程的管理监督,甚至有时仅仅履行表面形式上监督义务,经费支出的实质性意义上的管理监督没有做到位。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单位有时甚至存在此下问题,因相关工作人员缺乏有关财政、公共卫生知识而没有能力审查公共卫生经费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判断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不能有效、及时评估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为此造成了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实际上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导致有些公共卫生机构存在公共卫生经费的日常使用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的现象,而公共卫生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存在务必直接引起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的不高,甚至发生腐败事件。

二、产生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问题的原因

1.管理人员的经费管理监督意识不强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缺乏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意识,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敏感性、自觉性不高。目前经费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是落实项目和经费,对经费的管理监督则不够重视,因此也就不关注对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使用效率及使用效果。2.公共卫生经费预算执行规范和标准有待健全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公共卫生项目正常开展的基础,当然公共卫生预算的执行才是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落脚点。当前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经费预算编制,而没有将重点放在有关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执行上,日常工作中存在经费预算与执行相互脱节的现象。由于经费预算执行规范和标准不健全,使得预算的执行有时存在不规范、不合理、使用效率差的情况。3.公共卫生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存在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基层卫生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一是由于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很难招聘到高学历的财务专业人才;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对公共卫生领域工作的财务人员系统开展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财务管理能力及作用非常有限。4.公共卫生财务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健全完善的财务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水平、经费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使用经费的公共卫生机构已制定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并没有将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率纳入到日常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来,有些相关公共卫生机构虽然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中,但是考核结果没有与公共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直接挂钩,考核的效果有限,促进工作的作用不大。国家卫生部也开展过公共卫生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于多种原因绩效考核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目前绩效考核工作已暂时停止。

三、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措施的建议

1.加强公卫预算执行力度,杜绝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共卫生经费的预算分为编制和执行两个环节。公共卫生经费的预算编制必须结合年度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保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此外,预算的编制还要分清主次,优先将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到重点的公共卫生项目中;同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对于遇到特殊情况,需更改预算执行的,必须进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后才能执行。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舞弊、挪用等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2.完善公卫经费管理制度,提高公卫经费使用效率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对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体投入的公共卫生经费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一定的距离。如何将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好,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申请、拨付、使用的制度,使得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到使用都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上规范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同时应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经费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效率,取得更好的公共卫生社会效益,真正体现公共卫生的公益性、公平性,同时也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很好的民生工程。

3.健全经费绩效考评制度,同步实行绩效激励机制卫生资源是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也是有限的,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是实现提高有限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要用有限的经费办好公共卫生事业,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考评制度,以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首先是根据不同的公共卫生项目制定不同的考评指标,同时制定并实行绩效激励的机制,绩效工资与考评指标紧密结合,奖罚分明;其次是将当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改进完善预算的编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提高财务人员知识水平,加强公卫经费管理监督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必须将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管理监督并重。加强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对财务工作人员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务必需要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使其成为复合型管理人才,才能将单纯的记账、会计核算的财务人员转变为公共卫生财务管理的人才。在工作中财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掌握公共卫生知识,了解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单位情况,真正实现有关财务工作人员参与到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管理中来,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公共卫生经费全程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强化公共卫生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我国卫生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

5.保证公卫经费的时效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公共卫生经费经费管理部门对于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时间必须与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时间保持一致,才能为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务、后勤保障。公共卫生使用单位才能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在遇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拨付经费,可以更及时的采购有关传染病防控物品及设备,从而及时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使公共卫生事业的进步惠及人民群众。这才是公共卫生经费的价值所在。

四、我市建立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机制的体会

公共管理学范文11

把公共管理理论运用到高等职业教育领域里,就是要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观念。所谓顾客,是指公共部门运作时所需回应的对象。公共部门在市场运作下必须随时保持竞争姿态,对顾客需求的回应成为必要的工作。教育的顾客即学生。但是,教育市场毕竟不是一般的市场,这里的顾客也不是一般的顾客。只有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新型教育观念,才能切实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由于有完整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坚强支撑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产生的强大力量,“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模式成为近年来西方教育界关注的焦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学生为中心”学习模式的有益尝试,既符合构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战略需要,也满足了信息时代学习化社会人们对知识的需求。

“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模式,应主要发挥学生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教师的责任减少了,负担变轻了。相反,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更大了。从对社会负责、对学校声誉负责、对学生负责的角度出发,从学校管理者到每一位教师都不应该产生“以学生为中心”就是学生自己的事,与学校、教师无关,甚至放松管理的错误观念。“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师必须从传统的只注重教材、教法向注重学习者的需要转变。

一、“以人为本”思想的适用性

公共管理思想在高职院校学生中的实际体现就是“以生为本”,把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作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理念。

(1)“以人为本”的内涵

以人为本,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价值核心和社会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人的作用的重视。其丰富内涵在于:以人为本是一种执政理念。为谁掌权、为谁执政、怎样执政,是党的执政理念的基本内容。以人为本是一种衡量标准。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这是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是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以人为本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把符合客观规律同反映人性发展要求结合起来,把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结合起来,关注人的生活世界。

(2)“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涵义

首先,培养人才以学生为本,学生是主体。学校一切工作都是为学生服务的。把培养学生、促进学生最大限度的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其次,学校办学以人才为本,教师为主体。要把教师的主体精神发挥出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教师办学。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关心人、尊重人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来营造学校师生身心愉悦的、亲和的良好氛围。

(3)“以人为本”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具体涵义

第一,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的实质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到实处,必须做到:以尊重学生为基础,关心学生为关键,服务学生为方式,发展学生为目的,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作为重点和关键。尊重学生,即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构筑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这就要求我们的学生管理工作者放下架子、抛弃权威,将自己与学生置于“人与人”的生活关系上来,建立师生平等的人际情感关系。关心学生,即关心学生的利益和需要,实施个性化管理。这就要求学生工作者主动去研究、去理解学生,及时地在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等方面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并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了解并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服务学生,即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变管教为服务,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学生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学生工作者从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真正为学生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项目,并以服务的方式做好对学生的成才服务、就业服务、生活服务等。发展学生,即学生工作要以学生实实在在的发展为终极目的,是“以人为本”管理的最终归宿。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都旨在促进学生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管理最终是为了实现“全人教育”的培养目标。把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作为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一些决策机构可以邀请学生会的代表参加,保证学生在学生管理的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是学生参与学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形式,即从制度上保证学生的利益得到重视。

第二,以学生工作者为本,发挥学生工作者在管理中的核心作用。首先,明确学生工作者地位,激发工作热情,学生工作者是学生管理的核心力量,他们深入学生工作第一线,最了解学生实际,同时要积极做好学生工作者的后勤保障工作,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合理需要。

第三,实施“以人为本”的德育,必须结合高职院校实际情况。首先,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要适应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具备突出的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因而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就应该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其次,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要适应高职学生的特点。高职院校学生生源多样化,学生的身心发展极不均匀,总体看身心发展不成熟,世界观和人生观也不稳定。因此,应该将学生的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方面要作为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二、凸显人性化管理http://

管理中要注重人际的和谐。首先,管理措施要科学、合理、突出服务性。学校要按照以学生为本的要求,一切从学生的利益出发,一切都要为学生着想,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根据学生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和谐校园建设相衔接、与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相适应的健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学生参与有关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有效监督,使学生管理工作尽快驶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其次,管理内容要更加人性化、宽泛化,突出个性发展。对高职学生来说,发挥个性,就是在学习上发扬自觉性、积极主动性,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学习内容和方法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选择,培养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当然,对学生的个性发展既不能硬管,也不能管死,更不能不管和放任自流。既要给学生更多自由的空间,又要严格要求、坚持原则。走尊重学生权利、科学管理之路,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公共管理学范文12

高等教育管理是政府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将高等教育管理纳入公共管理体系,从公共管理伦理学角度探讨高等教育管理的管理关系模式及价值体系,认识高等教育管理从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的归宿。探究高等教育管理的管理关系模式,突出高等教育管理伦理关系地位的重要性。探索高等教育管理的价值体系,分析以服务为核心的高等教育管理伦理价值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

公共管理伦理学;高等教育管理;伦理关系模式;管理价值体系

一、引言

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历史上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探索,中西方有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的伦理学独立于政治,主要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是一种生活伦理;中国的伦理学与政治紧密结合,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需要,是一种治理伦理。公共管理伦理学形式上接近于中国古代治理伦理,本质上不同于中国古代治理伦理,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伦理问题。[1]从公共管理伦理学角度探索高等教育管理,目的是在科学认识公共管理和高等教育管理基础上,建立包含法治、权治和德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这样建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既不脱离社会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也能保持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状态。

二、高等教育管理与公共管理

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政府的社会治理离不开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推行高等教育的公共管理模式,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向,也是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和高校三者关系的有效措施之一。[2]高等教育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二是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政府通过政策制订、行政规范等方式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和协调,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高等学校通过自治,为社会提供具有自身特征的准公共教育产品;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可以认为是类公共服务,尤其是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学。从供给公共服务或类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可以用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指导高等教育管理,促进政府对高等学校管理的改革和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创新。

(一)政府高等教育管理的公共服务。

高等教育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必须担负起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但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和高等学校办学独立性之间往往是一对矛盾,政府的管理尺度掌握不准,会影响高等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3]新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高等教育已经逐步普及的事实说明,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制度和政策已经基本完善,大多数高等学校已基本具备独立办学的能力。在社会治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背景下,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应充分相信高等学校办学能力,认真梳理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的关系,改革对高等学校控制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服务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公共服务。

(二)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类公共服务。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是以内部行政管理方式协调高等学校内部各种因素,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高等学校传统的内部行政管理以控制为主要方式,以制度和权力为主要手段,协调各种因素,实现管理目标。[4]随着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功能的日渐明晰,各权力之间矛盾逐渐显现,高等学校内部治理需要寻求更合适的协调方式来处理各权力之间的关系。结合公共服务型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应该转变协调权力之间关系的方向,自觉为校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因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校内,可称为类公共服务。高等学校内部的类公共服务体系构成了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借鉴社会治理的公共管理理论和思维来研究高等学校内部治理。

三、高等教育管理与公共管理伦理

虽然伦理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和完善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了新型的公共服务型管理秩序。高等教育管理作为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一部分,逐步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趋势不可阻挡。这一转变趋势涉及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也涵括了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将公共管理伦理的关系模式及价值体系应用于高等教育管理,有助于提升对公共服务型高等教育的伦理认识,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思路,让高等教育管理跟上社会治理的步伐。

(一)高等教育管理的管理关系模式。

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构成了社会治理活动中最为基本的关系。控制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行政体系以行政权力关系为轴心,行政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作为行政权力关系的调节因素。对于公共管理而言,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支持力量依然存在,公共管理的组织机构依然依据权力关系的需要来进行设置,但权力关系不再处于轴心地位。公共管理体系中,公共管理活动以伦理精神和服务原则为主导。在服务原则之下,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之间是相互支持的平行关系。公共管理模式下的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必须处理好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的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因为公共管理行为意向的服务性,政府应从传统行政管理的片面权力关系中解脱出来,突出服务观念,突出对高等教育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伦理关系。公共管理模式下的高等学校自治,必须处理好内部政治权力关系、学术权力关系和行政权力关系。[5]逐步提升服务型自治中的伦理关系地位,弱化权力关系,完善法律关系或制度关系。

(二)高等教育管理的价值体系。

社会治理中,主导的管理模式决定了管理的道德价值体系。统治型社会治理方式的等级秩序决定人们“忠孝”为轴、“仁义”为线的道德价值范型;法治型社会治理方式的公平与效率造就人们责任义务为特征的道德价值范型;公共服务型社会治理方式的服务思想形成公共管理者独具的新型道德价值范型。公共管理者道德存在的基本特征和形式就是服务。因此,服务是公共管理的终极价值。公共管理的制度、体制、过程等又围绕服务价值派生出的次生价值。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以及公共管理派生出的次生价值构成以服务为核心的公共管理价值体系。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价值体系应服从公共管理价值体系目标,努力为高等教育提供优质服务,体现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管理的现实价值。[6]政府高等教育管理服务价值的实现并非易事,传统的权力观念与先进的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权力观念、法律观念与服务观念的冲突,同时影响着高等教育管理服务价值的实现。这些价值冲突只有在服务观念不断强化的过程中才能解决。高等学校自治的服务性价值更为具体,自治中涉及的各类管理活动都可以围绕服务价值展开,体现服务型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改革方向。但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权力观念与服务观念的冲突必然存在,高等学校需要具体化服务事项,在服务过程中化解权力与服务的冲突。

四、结语

高等教育管理所包含的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和高等学校自治存在着公共管理的三种基本关系模式,也体现了公共管理的服务性价值。逐步提升高等教育管理的伦理关系地位,研究科学处理伦理关系的方法是实现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性价值的基本途径。高等教育服务性价值的实现,适应了服务型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服务型高等教育管理有利于遵循教育基本规律、回归大学本位等高等学校自治举措的施行。

作者:芮雪 单位:苏州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科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朱照定.论高等教育公共管理的基本矛盾[J].江苏高教,2005,5

[3]朱中华.大众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理念创新[J].教育教学月刊,2011,2:54~55

[4]薄建国,王嘉毅.高等学校去行政化: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2,5: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