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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时间:2023-06-05 10:15:23

政策分析

政策分析范文1

一.背景:政策过程

1.政策问题

北京市的交通问题始终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北京的交通拥堵状况亦是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汽车保有量达约481万量,平均4人拥有一辆汽车。这个数字虽然较国际发达城市水平并不算多,但是考虑到北京目前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结构,以及未来的趋势判断,延缓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成为了政府首先考虑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2.政策决定

政策决定事实上是一个包含基本政治行为的过程。在北京出现较为严重的交通拥堵情况且长期影响城市运行后,通过政府的干预而进行的基本决策行为便成了必要措施。因此,基于以上问题,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正式公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了两点:一是对市汽车总量进行年度控制;二是研究制定交通拥堵收费方案。

3.政策实施

既条例日伊始,北京市便全面施行《限购令》。其条例内容可大致概括为如下:

(1)2011 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 万个(月均2 万个),个人占88%。每月26 日实行无偿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

(2)非户籍居民北京购车需连续5 年以上缴纳北京社保和个税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只需1 年居住证明。此外,外地牌照交通高峰时段禁行五环路(含)以内;

(3)将研究制定重点拥堵路段或区域交通拥堵收费方案,择机实施;

(4) 更新指标无需要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

4.政策结果

自2010年“限购令”实施以后,北京的汽车市场和总汽车保有量的数据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2011 年全年北京二手车销量为40. 1 万辆,同比下降22.2%,其中,销售量中有8万余辆还是来自2010 年底的备案车。其次,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规模大幅下滑。北京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中,汽车实现零售额1313.2 亿元,同比减少360 亿元,下降21.1%,影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下降7.1 个百分点。可见,限购对汽车市场的打击是巨大的。第三,在北京市2011 年新车销售的40万辆中,70%的销量是换购而非首次购买,从这个角度来看,限购仅抑制了首次购车,不仅对销量和经济产生了影响,也并没能很好地控制新增汽车额度。北京市限购政策的规定,首次购车即便是二手车也要通过摇号获得指标,将新车购买与二手车购买指标合二为一,使得汽车购买途径有限,销量骤减。[2]

同时北京市的汽车保有量也发生了变化,下表为北京市2003-2013年各年度汽车保有量的数值(单位:万辆):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汽车保有量 229.6 258.3 287.6 312.8 350.4 401.9 480.9 498.4 501.7 539.8

二.方法:公共政策分析

事实上,政策分析仅仅是一种方法(论),即一个用以产生可用的或与政策相关的知识的标准、规范及程序的系统[1]。而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实际上并不仅仅是个涵盖关系,其更像是一种反复的、并具有相互作用的反应程式。以下来简要论证政策目的与实际绩效的关系和实现机制。

对于北京市的汽车限购令政策,其中政策的提出直接指向的问题就是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的增长。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所控制的重点在于消费者非理性的汽车需求,即不必要的购车计划。因此政策结果是政策目标的直接性原因,其核心思想即是通过政府的市场操作,以实现对城市社会问题的缓解。

首先,从市场来看,原本汽车供需市场是存在一个契约的,这个契约是建立在市场规模经验值与预测值基础上的。限购令的施行,是对这个经验模型的破坏与重组,使得原本的供需关系向供给非自然降低的方向移动,这种比例悬殊的供需关系导致部分需求者放弃非必须需求,从而降低整个群体的汽车保有量,以此完成政策的目的。

其次,从购买方来看,所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汽车供给方的市场紧缩,同时考虑到北京目前的人口结构,使得北京市存在大量非户籍人口的购车需求。对于非户籍人士的购车条件更加限制了购买方的购车实行范围。在这种压力下,需要购买汽车的条件未满居民就不得不等到达到年限条件才能进行车辆购置,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集中购买现象的出现,也形成了一种年限控制的需求梯队,保证汽车保有量的有序增长。

综上,可以看出限购令政策出台的目标实际上即是通过调控原本市场的供需关系的平衡与提高部分潜在购车人群的购买门槛来达到其预期的绩效――控制年保有量来达到降低交通压力的结果。在这种目标―结果的关系研究后,结果―目标的反向分析便是接下来的工作,即绩效评价。

三.结论:政策绩效评价

实际上,公共政策分析中回答的问题主要是:“发生了什么,怎么样,为什么?”而评价回答的问题则是:“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如果仅仅是关注目标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这并不是政策分析问题的目的。而在其中,政策问题具有最重要的几个特征:相互依存、主观性、人为性与动态性。[1]问题系统实际上是个混沌的非实体,因此在对政策结果进行评价时,需要认识到这些特征。

在进行以上的阐述后,接下来转向对该政策分析的“评价”的定义。考虑到评价在该语境下并没有一个恒稳的含义,于是在此处将其较为确切地定义为,提供政策运行结果所带来的价值方面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拥有就与其他政策分析方法相区别的两个特点:

目的价值(焦点)

价值两面性

因此对该政策的评价依这两个方面展开:

(1)目的价值

与分析不同,这一步的中心内容是对政策的有用性或价值作出判断,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政策制定时希望贯彻的价值取向是否达到了所希望的社会功效。右图为2004-2013年各年北京市汽车保有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政策施行的2010年前后北京市的年汽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有着明显的差异,2010年之后的汽车保有量的年增长量出现了大幅的下降现象。根据之前的分析,可以确定这种增长量的减少是归结于限购令的实施。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政府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必然是遵循某种立场的价值取向来进行决断的,这种价值取向的结果不一定是所有人都接受的(事实上也不可能),但的确是要有显著成效的。

因此,对于该政策的原始目的价值来说,限购令的实施结果与目标内容是处在一个吻合态上的,这个状态就当前来说是较(政策实施)之前满足政策初衷的。

(2)价值两面性

以上讨论了政策结果与政策(明确性)目标的价值相关性与真实绩效。然而隐含在评价背后的价值取向具有双重的性质:反映在政策目的性的角度和社会反馈内容的角度(这里的两面性应与正反性有所区分)。

立法预期的效果的确收到了一定成效,而在整个社会的其他方面中,限购令明显给诸多活动链带来了负面效应。

首先是对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形成的冲击,尽管“汽车限购”并未直接针对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销售商,但必然影响到汽车的产销量,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将因此受到严重打击。其次是“灰色经济”的培植,。“汽车限购”一方面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作出了限制,另一方面却又赋予了车牌或者购车指标以价值和利益。

政策分析范文2

【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成因分析

一、股利分配方式

股利是股息与红利的总称,是指股东依靠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给每一个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报酬。股利是一种积累留存的利润,股东分配股利是一种权利,但分配股利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又称红股、送股)两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常常被上市公司作为股票股利的一种替代品,在此一并归人股利分配范围讨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条件不同。现金股利适用于企业现金较充足,分配股利后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并且具有有效广泛的筹资渠道的企业。股票股利只要符合股利分配条件,即企业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能够盈利,就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2、性质不同。现金股利的发放致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同等数额,是企业资产的流出,会减少企业的可用资产,是利润的分配,是真正的股利。股票股利是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股利。

3、财务影响不同。发放股票股利可使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而无须分配现金,使公司留存了大量的现金,便于进行再投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发放现金股利将减少企业的实物资财,直接影响企业内部资产的结构,致使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重发生变化,有利于调节资产的结构。

4、会计处理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所以,两种分配方案不但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就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成因分析

二级市场比较欢迎送红股,而反感派送现金。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股市还不成熟。红利与股价之比很低,与资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资者主要是期望从股利波动中获利,而送红股又是二级市场炒作的题材,填权的可能性很大。也有一些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赚取该企业股票的投机收益,利用其影响促使管理当局分派股票股利,甚至是高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而西方成熟股市,投资者大都关心的是拿到手的现金股利,而不在乎虚有的送股。

我国上市公司中不少企业致益较差,无利可分。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要求,操纵利润,因只是账面利润,无能力支付股利;也有的上市公司尽管有利润,但变现能力差,流动性不足,无现金可分。而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只要在账簿上做一笔转账业务,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这是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股票股利而不选择现金股利的客观原因。

三、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

上市公司在制订一个适度的股利政策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每—个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政策的合理性,所以公司在制订政策时不仅需要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因素。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防止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滥用手中职权,除债权人在签订债务、合同时要对股利分配加以约束外,各种法律法规也要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1)契约约束。当企业举债经营时,债权人为防止公司以发放股利为名私自减少股东资本的数额,增大债权人的风险,通常在债务契约中含有约束公司派息的条款。如规定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额;规定只有当公司的某些重要财务比率超过最低的安全标准时,才能发放股利;派发的股息仅可从签约后所产生的盈利中支付,签约前的盈利不可再作股息之用;也有的直接规定只有当企业的偿债基金完全支付后才能发放股利等规定。诸如此类规定,足以影响公司的股利政策。

(2)法律法规约束。各国的法律如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企业的股利分配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如:资本保全约束、资本积累约束、利润约束、偿债能力约束等等。这些约束对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均有一定限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能分配股利:当企业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抵偿到期应付债务时;未扣除各项应交税金时;未弥补亏损时;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当期无盈利时;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后盈余公积金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等。

2、变现能力因素。公司的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个公司速动资产多、现金充足,那么它的股利支付能力也较强,这时采用高股利政策当然可行。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因扩充生产规模或偿还债务已将其可变现的资产和现金几乎耗用完毕,那么就不应该采用高股利政策。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财务管理者总要设法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变现能力较强的有价证券来应付各种突况。否则,大额股利支付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3、财务信息因素。公司增加股利发放表明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前途看好,公司未来盈利将有所增加;反之,就会减少。因此,股份公司一般不敢轻易改变股利政策,以免产生种种不必要的猜测。

4、股东投资目的因素。股利政策最终要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以股东投资目的(如:为保证控制权而限制股利支付;为避税目的而限制股利支付;为稳定收益和避免风险而要求多支付股利等等),这些足以影响政策的最终制定。

参考文献:

[1]彭韶兵:《财务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政策分析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政策、政策分析

现代国家治理,主要仰赖政策与法律,由此使两者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近些年来,刑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等相关政策投入了较多关注,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政策更是重视有加。于是,在部门法学研究中,有必要思考可否和如何把政策分析用于部门法学研究的问题。

在经济法学领域,要进行政策分析,就必须先明确一系列问题。例如,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是否具有共通性或同一性?哪些政策分析方法可用于经济法研究?可否提炼出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并有效应用?等等。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很有价值,而且对于刑法、社会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制度建设,也都甚有裨益。

一、政策的狭义界定

政策分析方法,核心是“政策”,如何界定“政策”,是各相关学科都要着力研究的问题。[1]基于政策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把政策分为公共政策和私人政策,[2]私人政策是与政府的“施政之策”相对应的“对政之策”,限于篇幅和论旨,本文把政策定位于公共政策,[3]并往往限缩于更为狭义的经济政策。

从根本上说,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的策略,是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或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并由此可以分为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多种类型,[4]是一系列谋略、措施、条例、法令的总称。基于这种理解,法律也可被囊括于广义的公共政策,但在法律的政策分析中,尤其应当研究公共政策与法律的互动,特别是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在公共政策体系中,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发展影响最大的,当属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事实上,两类政策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从而使经济法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和一定的社会性。[5]当然,相比转而言,经济政策对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因而在探讨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时,一般需要更多地关注经济政策。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具有与传统法治理念不同的现代性,与政策的联系更为密切。[6]其中,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对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7]这种认识是学界的基本共识,也是进一步对经济法作政策分析的基础。

二、政策分析及其具体维度

“政策分析”(Policyanalysis)一词,由美国经济学家林德布洛姆(CharlesE.Lindblom)于1958年最先提出。[8]但对于什么是政策分析,始终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奈格尔(StuartS.Nagel)和戴伊(ThomasDye)将“政策分析”等同于“政策科学”,这是一种最广义的理解。此外,奎德(EdwardS.Quade)和邓恩(WilliamN.Dunn)则认为,政策分析是运用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应用性的学科,这是相对狭义的理解;而巴顿(CarlV.Patton)等人则认为政策分析就是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的研究过程,这是最狭义的理解。[9]

上述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处。综合借鉴各种观点,可以认为,所谓政策分析,就是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整个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政策分析的对象是“复杂性问题”,因此,需要借鉴各类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哲学、数学、运筹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政策分析既要包括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也要包括理性分析与超理性分析;[10]既可以是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也可以是整合分析。此外,政策分析既关心事实,也关心价值。因此,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

政策分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维度,如政治学维度、经济学维度、历史学维度、心理学维度、伦理学维度等。通常,学者们最为重视的是政治学维度和经济学维度,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也最为重要。

例如,在政治学上,较为重要的政策分析维度主要有:强调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的“系统维度”;[11]主张从团体的竞争与协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团体维度”;高度重视杰出人物对政策影响的“精英维度”;以政府能否接纳为评判标准的“政府维度”,等等。这些维度同样可以运用于相关经济法问题的探讨。

又如,在经济学上,进行政策分析的主要维度是福利经济学维度和制度经济学维度。[12]前者主要基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强调政府有义务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对政策与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来有效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后者强调政策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制度,同样应当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进而从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角度进行政策分析。[13]事实上,这些维度在经济法研究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

上述各类具体维度,体现了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在政策分析方面的视角差别,与经济法调整所欲解决的问题和相关制度的形成有内在关联,这是在经济法研究中提炼并适用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基础。

三、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及其类型

要探讨政策分析为什么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就必须研究其适用基础和具体类型。因为如果不具备适用基础,该方法就不能进行适用;如果不研究方法的具体类型,就无从知道哪些方法可用。

(一)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

从总体上看,政策分析方法之所以可以适用于相关的经济法研究,主要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存在着诸多的同一性、共通性,尤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上的相通性。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者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同一,但在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上却存在着相通性,有时甚至具有同一性。在议会地位式微、政府大量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政府造法”的现象和问题非常突出,使得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往往都统一由政府来担当。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便成了“立法机构”的附属工作。[14]基于自身利益、扩大法定权力或强化政策效力等诸多考虑,政府极可能把自己制定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写进法律草案,从而对经济法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这不仅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等来说明,也可以通过各国的经济立法实践来证实。上述主体方面的相通性或同一性,必然会带来政策与法律的许多共通性,从而为法律的政策分析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在客体上的同一性。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所面对的都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其规范或调整的对象(客体)是共通的,甚至是同一的。只不过经济政策往往更具有直接性、应急性的特征,其制定或实施往往是经济法制的铺垫、实验或前期预演。正是它们所共同面对的“市场失灵”问题,被普遍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切入点,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法理论共识的形成。事实上,经济法学者在其研究中已经隐含了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客体上的同一性,并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着政策分析方法。

第三,在目标与手段上的共通性。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政策目标及其实现的工具。相应地,经济法上非常重要的,便是经济法的宗旨以及确保宗旨实现的调整手段。经济法既然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其立法宗旨中就必然要集中体现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同时,又要把各类基本的经济手段加以法律化,形成自己的调整手段,从而使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相当高的程度上存在着共通性。

与此相关,由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并与经济理论存在着互动关系,[15]因而同样会对经济法的理论与制度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发掘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上述“关系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问题是至为重要的。综上,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从制定主体到实施主体,从目标、宗旨到实施途径、调整手段、政策工具,从价值追求到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等,都存在着同一性或者交叉性、相通性,因此,用于政策问题研究的一些政策分析方法,同样也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同一性或共通性,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得以适用于经济法研究的基础。

在上述的适用基础之上,政策分析方法就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研究,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替换性研究”,即把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进行“替换”,从分析经济政策的各种具体维度,以及由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理论所生成的各种具体方法,去分析经济法问题;另一是“背景性研究”,即关注政策系统和经济法系统的密切关联和相互影响,以经济法系统为核心,把相关政策的形成和变化看作是影响经济法制度的重要背景性因素,从而更好地探寻经济法制度产生、发展、更迭的政策性因素。由于相关政策对经济法制度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上述政策性分析尤其重要。

此外,在探讨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时,还必须关注其局限性。因为政策与法律,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同一性或相通性,但两者毕竟并非完全同一,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机制、规范效力等方面都有差别。通常,政策更具有应急性、灵活性、易变性,而法律则更具有稳定性、普适性、原则性。个别性的政策,往往不能放入普适性的法律中;即使偶尔放入,也只能作为“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况。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不能完全照搬政治学上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而应当取其精华,适当重构。

(二)政策分析方法的主要类型

依据不同的研究路径或所要解决的问题等,政策分析方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政策主体分析、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实效分析,等等。它们在经济法研究中都很重要,故有必要对其择要探讨。

1.政策主体分析

政策主体通常包括参与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组织体或个体。对政策主体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明确各类政策主体的地位、作用、价值、权力分配等问题;在经济法研究中,则有助于研究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及主体的权义结构,特别是职权与职责的分配、经济法责任形态等重要问题。

政策主体分析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体制法(或称组织法)、[16]主体制度等非常重要。在具体的政策主体中,官方的政策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包括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因为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通过政党政治来实现。此外,非官方的政策主体,无论是利益集团、选民,还是大众传媒,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上述各类政策主体进行分析,有助于研究经济法学中的规范论和运行论。

2.政策目标分析与政策工具分析

各类公共政策都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由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所面临的问题相同,因此,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也自然会与经济法的宗旨相合。这样,通过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就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宗旨以及经济法学价值论领域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从系统论的角度,发现经济法的结构问题,并通过结构调整,来增进和完善经济法的功能。

政策工具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其有效运用,有助于避免政策失败和政府失灵。因此,在经济学领域早就开始了对经济政策工具的研究;在政治学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政策工具展开的大规模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17]例如,狄龙(VanderDoelen)将政策工具划分为法律性工具、经济性工具和交流性工具;霍莱特(M.Howlett)则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等等。[18]但在经济法研究上,更需要关注的是经济政策工具,如预算、税收、国债、货币、价格等手段以及更为具体的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因为这些经济政策工具的法律化,恰恰构成了经济法有效调整的手段,因而对于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3.政策背景分析

任何政策或法律,都有其生成、变迁的背景。作为一种方法,政策的背景分析,既应关注对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背景,也应关注相关政策本身的背景,因而背景分析可以“多重展开”。

对于政策背景的分析,有助于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事实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都依存于特定的背景,要随着背景的变化来适度调整,以使经济法制度也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发展的要求。此外,通过政策的制定过程,来认识立法背景和动因,既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一种政策分析方法。

上述几种政策分析方法,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不同的政策主体又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并由此会影响到政策目标的确定,因而就应当有主体分析与目标分析;同时,由于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或称政策工具)关系到各类政策主体利益的实现,因而工具分析与主体分析、目标分析也可以联为一体。而上述三种分析,都离不开更深层次的背景分析,只有深入分析主体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类主体提出政策目标的背景,以及选择和运用政策工具的背景,这样,对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相关分析才可能较为全面,也才可能更好地去理解、解释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找到经济法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上述各种具体的政策分析方法,构成了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的主干部分,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主体、宗旨、调整手段、具体制度、法律环境等,都很有价值。为此,还应当进一步研究其具体应用问题。

四、政策分析方法的应用

由于政策往往是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19]因而政策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分析制度的形成,也可用于分析与政策相关的许多理论问题。下面仅选取几种主要的政策分析方法,来探讨其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问题。

(一)政策目标分析方法的应用

政策的目标分析,作为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审视影响经济法立法的经济政策目标,来分析和判断经济法立法在宗旨、原则、调整手段、协调性等方面的成败得失,从而进一步找到存在的问题,并为整个经济法的法制完善提供重要支持。

对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其中,对于宏观经济总体目标的分析,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总体宗旨;而对于具体的经济政策的目标分析,则同样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宗旨。

例如,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来看,财政政策的目标与其职能是一致的。财政政策的职能,通常包括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或称宏观调控)、保障稳定三大方面。与这些职能相对应,财政政策的重要目标就是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使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又应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既要在微观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又应在宏观上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从而在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上述的财政政策目标,必然会影响财税法的宗旨,并使其成为财税法宗旨的一个必要内容。

又如,一国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就是调控货币发行量,保障币值的稳定,以求在根本上保障物价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正是基于该目标,在相关的金融法,特别是中央银行法上,才把稳定币值作为法律调整的核心目标。为了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各国法律往往都在体制法上作出相关的保障性规定。因此,研究金融法所涉及的各类具体制度(如监管制度、传统的“三大法宝”等),以及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等方面做出取舍时,应牢记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和金融法的核心宗旨。

此外,在竞争政策或市场规制政策上也是如此。竞争政策主要涉及反垄断政策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市场规制政策还应当进一步包括消费者政策。这些政策的目标,都会影响相关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进而影响到这些法律的实施。

其实,早已有学者关注政策目标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问题。例如,韦伯曾经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在处理一人公司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如何思考的问题。对此,韦伯特别强调:“我们必须注意各种经济上的政策的目的,或许还有财政政策和商业道德的因素,这都属于实体的。”[20]这种论断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也是很有普遍意义的。

(二)政策工具分析方法的应用

通常,为了使政策实施得到法律的保障,需要把基本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从而使一些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从经济性的调控或规制手段变成法律化的“调制手段”。这种法律化,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各类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体效益。

例如,财政政策的工具是多方面的,即使是不包含税收的财政政策工具,也要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多种手段。我国在世纪之交,非常重视“积极的财政政策”,试图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发国债来拉动内需,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家又加大了征税的力度,使得税收收入每年都以增收1000亿元以上的速度在增加,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这与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不协调的,因为“减税”政策更有利于拉动内需,而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则可能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同政策工具相冲突的结果。

由于各类政策工具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甚至直接影响其基本权利,同时,政策工具的运用也特别需要法律保障和法律协调,因此,对那些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必须加以法律化,使其成为经济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使政策分析方法可以贯穿于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之中。事实上,对具体的税收制度、预算制度、货币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无不与政策工具的分析直接相关。可以说,没有政策工具分析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很好地分析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及其调整特点。因此,政策工具的分析,对于经济法研究非常重要。

要进行具体的政策工具分析,关注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尤其重要,这是需要反复重申的问题。例如,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如何协调,是“一松一紧”,还是“双松”或“双紧”?如何在计划层面上作出相应的协调?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相关的竞争政策如何协调?等等。此外,上述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相关政策如何协调,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类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势必无法完成协调任务。特别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可能被推向极致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主动协调无疑困难重重,因而迫切需要“依法协调”。为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定纷止争”。在这方面,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堪称典范。[21]

除了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以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等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也非常重要。例如,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与环境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如何协调;在经济政策中如何体现对弱者的保护,特别是如何对消费者、劳动者、贫困者、失业者、纳税人进行保护等,也都很重要。上述各类保护,都要通过相关政策工具的法律化及其有效运用来体现和实现。如对弱者应如何规定税率,是否要给予税收减免;对失业者的创业行为要否适用优惠利率以示支持;等等。对这些具体制度中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政策工具分析来进行深入探讨。

(三)政策主体分析方法的应用

由于经济政策的制定主体层次较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可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基本经济政策,并体现在与其相对应的各层次的立法之中,如国务院的经济法规、各个职能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带来了经济法立法和执法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它加剧了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的复杂化,导致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林立,下位立法对上位立法的抵悟、冲突不断,不协调之处绵延不绝,隐性修改随处可见。

除了上述的官方政策主体以外,非官方的政策主体也不可小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部门日渐兴起,不同的利益集团也在蓬勃发展,它们会影响到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例如,在税收立法中,应如何规定特定群体的税收优惠(如对出口商如何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等);在反垄断立法上,对哪些主体给予豁免等。其实,凡是涉及特定主体的立法,都可能会受到某些大企业或其他压力集团的影响,这已是毋庸讳言的事实。因此,明确各类主体的角色和地位,对于政策制定主体和影响政策制定的主体进行具体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问题。

(四)政策实效分析方法的应用

政策实效,是政策分析的极为重要的内容。[22]事实上,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限定因素很多,包括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和“时滞”等。从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的角度来看,影响政策实效的因素,既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能力、努力等方面的局限,也可能是受政策影响的相关主体的博弈行为带来的局限。这些局限都会产生效力减损的问题。

此外,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力的抵达和效果的产生,往往是存在“时滞”的。[23]即使是应急性的政策,也并非总能“立竿见影”。事实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总是需要主客观的限定条件。如若条件不具备,则可能“政策落空”,导致“政府失灵”。

上述对影响政策实效的限定因素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经济法研究。例如,经济法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所制定出来的经济法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的法律再去实施,其法律实效的“递减”便可想而知。即使立法者和执法者都聪慧而高尚,且能力和努力都足够,但相关主体的博弈行为也会使经济法实施的效果受到影响。因此,透过政策的局限性分析,可以更好地看到经济法的局限性。

此外,经济法比经济政策会有更突出的“时滞”问题。由于通常只有相对稳定、较为成熟的政策才可能被法律化,因此,同种类型的经济立法,一般都要滞后于相关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实施毕竟有行政或政党力量的推动,因而贯彻速度相对更快一些;但法律化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按部就班,往往要经由多种机构、多种主体、多种程序,因而其“时滞”问题也更为突出。从法治精神的要求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都离不开程序,而“程序就是过程”,甚至是漫长的过程,由此产生的“时滞”往往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同样涉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如何有效权衡的问题。

进行政策实效分析,除要研究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外,还可研究政策的限定条件(con-straints),即一项经济政策在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赖的条件。对于某些限定条件所存在的刚性也必须予以注意,这有助于分析法律调整所面临的各类矛盾、实施障碍和解决对策。

事实上,经济法上存在着多个方面的“二元结构”,如何全面兼顾其中所蕴涵的各种矛盾,恰是经济法的“调整艺术”之所在。例如,在经济法上,私益是对公益的限定,没有私益就没有公益,因而不能只考虑公益而不顾及私益。与此相应,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等,在经济法上都应当协调兼顾。同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强者与弱者的利益、集体与个体的利益、国家与国民的利益,等等,也都要兼顾和协调,因为它们都是影响经济法调整实效的限定条件。为此,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综合协调不同的情况,在总体上来全面把握,实现“纳什均衡”,应当是经济法调整的总体精神。

上述的兼顾与协调,不仅应体现在总体精神或调整目标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具体的调整手段方面。只有在各类具体的法律化的政策工具方面做到有效协调,才有可能真正兼顾各类不同主体的利益。可见,在应用政策实效分析方法时,同样要考虑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以及政策主体分析,也就是说,这些分析方法是联为一体的,它们的区分只是相对的。

五、结论

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其间存在的诸多互动性、相通性甚至同一性,使人们可以通过政策分析,特别是通过“背景性研究”或“替代性研究”,来发现和解决经济法本身的问题,这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经济法学界已有的或者正在进行的许多研究,实际上都是政策分析。这些政策分析,一般是把“政策”限定于“公共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本文也对此作出了限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分析的不同维度,探讨了该方法的适用基础,提炼出对于经济法研究较为重要的政策主体分析、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实效分析等多种类型,并分析了这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由于经济法学界缺少相关的研究可供参考,因而这些探讨只是“浅探”。

事实上,政策分析在政治学等领域还有许多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笔者主要是结合经济法研究的实际,对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进行解析和改造,以增进其对经济法研究的有效性。但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到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通性与差异性,以免以偏概全。

单纯的政策和政策分析,总有其局限性,并会带来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因此,要全面分析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对策活动,还必须关注博弈分析方法,从而提炼出一种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一对策分析方法”。此外,政策分析方法还可包括围绕政策而展开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如政策的分类,实际上也是一种分析方法。例如,对经济政策作出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划分会影响到经济法系统内部的结构与分类以及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等。需要说明的是,政策分析方法也可以对经济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领域产生影响。例如,刑法领域研究的刑事政策问题,社会法领域研究的社会政策,行政法领域研究的诸多公共政策,等等,都可以运用政策分析方法进行探讨。[24]此外,在当代司法领域,也要考虑“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对此同样需要进行政策分析,以体现和遵从法律共同的价值。[25]

值得关注的是,现实的法律实施,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范框架,在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真正直接发挥作用的,往往是各类政策,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运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采行,市场规制政策的调整等。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非但不应排斥政策,还应看到它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配套“制度”,是经济法的立法与法律实施的重要源泉和指引。因此,加强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必将大有可为。

「注释

[1]对于政策的研究,不仅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且是经济学上的重要问题。事实上,经济学家总是有自己的经济政策,并试图用来“经邦济世”或者“经世济民”,因而各类经济学理论,几乎无不与经济政策有关。在法学研究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过去曾深受关注,但随着对“法治”的强调,某些矫枉过正的研究又出现了忽视政策价值的倾向,这也会影响对政策分析方法的研究。

[2]与其大体对应的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等分类。在这种广义的理解之下,政策不仅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各类公共政策,而且还可以包括私人主体的各类对策。正是这些主体的政策一对策交织而成的“策略束”,才构成了广义上的政策体系。

[3]其实,著名经济学家卢卡斯等人的研究,就非常关注私人主体对策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并由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甚至被认为是经济学理论上的“第六次革命”。参见胡代光:《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一17页。这种思路,同样可以推进到私人主体对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的影响等方面。

[4]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政策分为多种不同类型。例如,依据政策的层次,可以将其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依据所作用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依据政策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依据政策的手段和目标,可以分为分配性政策和调控性政策等。这些分类,恰恰与经济法的研究存在密切关联,会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产生影响。

[5]能否以此把“社会性”或“社会公益性”作为经济法的根本特征还需深入研究,但这会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产生影响。

[6]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7]参见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8]林德布洛姆在《政策分析》一文中,用“政策分析”一词来表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渐进比较分析类型。

[9][12][18]参见陈振明编著:《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第10一12页,第49一50页。

[10]学者们研究的非理性或超理性过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直觉、灵感、创造力、洞察力、信仰、意志、领袖魅力等,并认为这些因素会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产生影响。

[11]例如,伊斯顿就把公共政策看成一个系统,并认为政策应反映周围环境的需要,政策是政治系统的输出,应注重政策与政策环境的互动,等等。参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幼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一433页。

[13]例如,布坎南等人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变成了经济过程、市场过程:投票者变成了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偏好,来进行投票选择;利益团体则仿佛是消费者协会或者工会;执政者则被看成是企业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当然要收取税收作为价格补偿;等等。

[14]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9一420页。

[15]上述各类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参见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一17页。

[16]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在其体系中有体制法的存在,而这种体制法的存在,同“二元结构”的基本假设有着直接关联。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17]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胡德(C.Hood)出版了《政府的工具》(1983、1986)一书;而在90年代,皮特斯(B.G.Peters)和尼司潘(F.K.Nispen)则主编了《公共政策工具》(1998)一书。这些著作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19]韦伯曾经指出,法律制定者或者适用者会自觉地遵循某种一般的原则,包括宗教原则、伦理思想的体系、理性的观念以及清晰的政策。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21]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实际上综合体现了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而且具体地规定了各类主要的经济政策的协调。参见张守文:《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22]参见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83一85页。

[23]各项政策从公布到实施,再到产生效果,需要经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和时间,从而会产生“时滞”。一般认为,政策效应是时间的函数,随着时间的变化,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或政策对象所发生的作用也会发生变化。

政策分析范文4

一、 引言与文献http://综述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对市场经济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予以调整的职责和功能。从公共财政学的基本理论来看,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而由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之一,因而,政府必须承担起合理收入分配的任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个人的收入分配取决于初始的要素禀赋分配,而这种初始禀赋的分配状况并不公平,长期累积的结果则更不公平,特别是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的存在,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如家庭关系、社会地位、性别差异等等因素,使得收入分配状况纷繁复杂。这更需要政府从社会公平准则出发,把收入分配分配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

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其中,收入政策又主要是税收政策。关于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近年来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在《经济学》一书中从竞争缺点、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市场残缺、信息不足、失业膨胀、收入分配和优效物品八个方面,概括和描述市场失灵的主要根源。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最早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西方学者对财政分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联邦制内公共职能部门分割的经济学基础的分析上。较为著名的理论包括斯蒂格勒(stigler)关于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奥茨(oates)的分权原理、布坎南(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以及泰博特(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麦奎尔(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布坎南、格罗内沃尔德等人(buchannan,groenwolfd)则从联邦财主区域间的转移支付角度探讨了区域均衡问题。戈登·图洛克在收入分配的经济学中,对横向转移支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对转移支付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描述。另外,公共财政支出是通过促进区域、个人等的经济增长来达到收入分配均等化的目的,所以对公共财政支出与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经常是聚焦在公共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上。阎坤和王进杰(2004)认为市场经济基于要素分配很容易导致贫富悬殊,财政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将收入分配引入公共支出分析,考察了公共支出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李绍荣、耿莹(2005)考虑了财政政策、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对上述文献的回顾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大都从支出角度或收入角度考察财政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很少有从支出和收入及其结构来考察,同以前的研究不同,本文试图从财政税收收入及其结构、财政总支出及其结构来考察财政政策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效应。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与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有关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介绍本文实证检验的数据说明和模型设计;第三部分通过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第四部分得出我们的结论并给出简短的政策建议。

二、 数据与模型设计

(一) 数据说明

本文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作为财政政策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考察他们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效应。然而这两个变量的不同组成部分对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影响,我们也将考察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同组成部分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因为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文中我们将财政收入界定为税收收入,由于税收种类繁多,直接税和间接税对居民的收入分配效应的范围和强度均有所不同,为了使问题分析简单化,我们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dt)包括各种所得税、农业税、房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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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税(it)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其中1994年以前的工商税收属于间接税。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学术界对财政支出分类依据较多,方法也较多,本文按功能对财政支出分为投资性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和社科文教费)(ie)和消费性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ce)两个部分。由于从2007年开始,我国财政支出不再采用按功能进行分类,我们的数据范围为1978年~2006年,相关数据于各年《中国统计年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变动情况见图1和图2。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不论是税收总收入还是财政总支出,改革开放以来都是呈上涨趋势,且速度越来越快,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有关,也说明了财政政策在对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税比重不断上升,而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比重不断下降,这说明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正由间接税为主转向以直接税为主,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消费性支出不断上升,投资性支出不断下降,这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放权让利”,推进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一致的。

收入分配不均的测算指标很多,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指标为“基尼系数”,我们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也沿用此指标,我们这里的基尼系数是采用等方法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gini)。1978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变化情况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上升,从1978年的0.298上升到2006年的0.48,可见,在推进市场进程的同时,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且仍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二) 模型设计

本文实证分析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向量自回归特别适合估计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影响,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是基于数据统计性质建立模型,var模型把系统中每一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从而将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由多元时间序列变量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模型常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及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从而解释各种经济冲击对经济变量形成的影响。

本文主要分析和验证中国http://财政政策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利用var模型实证分析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关系。同时,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得出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对财政政策变化的反映。我们还将把税收收入(t)分为直接税(dt)和间接税(it),财政支出(e)分为投资性支出(ie)和消费性支出(ce)来分别考虑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不同组成部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用全国居民基尼系数(gini)为指标,考虑到数据和方程平稳性的需要,分别对各个变量取对数,分别用lngini,lndt,lnit,lnt,lne,lnie,lnce来表示, 本文采用var模型对财政支出的收入分配效应作分析,考虑建立如下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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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各解释变量lnt,lndt,lnit,lne,lnce,lnie也包括p期滞后值及相应系数,为白噪声。

三、 实证结果

本文首先对各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变量的平稳性。从表1可以看出,经过处理后的数据序列在5%显著性水平下,在1978~2006年间,除了政府投资性支出的对数值平稳之外,其他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对数值都不是平稳的时间序列,但是他们的一阶差分(d)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所有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即为i(1)。

由于上述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因此,我们可以利用eg检验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并进一步确定相关变量之间的符号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总支出和政府消费性支出与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不存在协整关系,说明政府财政总支出与消费性支出与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相反,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以及政府投资性支出都与居民基尼系数存在协整关系,说明这四个变量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我们根据aic和sc值最小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滞后期,进一步考察各变量与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

表3说明,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这三个变量在3阶滞后期下都是居民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而居民基尼系数不是他们的格兰杰原因,同样,政府总支出和政府消费性支出不是居民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协整检验的结果是一致的。政府投资性支出不是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协整检验的结果不一致,我们不将政府投资性支出纳入我们的模型中。

通过以上对各变量进行的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我们分别选取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3个解释变量构造居民基尼系数的var模型,选取使aic与sc值最小的3阶滞后期,模型结果如下:

我们利用sims(1980)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冲击反应(impulse response)分以进一步细化探索基尼系数与税收总收入、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关系。脉冲响应特征见图4。

图4显示的是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对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的单一冲击的标准差(±sd)的动态反应。从图4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影响方向是大致相同的,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的正向冲击短期内会导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的下降,在滞后2期降到最低点,然后在滞后3期使基尼系数达到最大,以后就逐步趋于平稳。这说明短期内我国政府税收收入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但长期内会扩大居民收入差距。从整体上看,随着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全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这也符合1978年之后采取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政策。

四、 结论

本文将财政政策分为财政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通过建立var实证检验模型,对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分析了政府税收收入、直接税、间接税以及政府财政总支出、政府消费性支出、政府投资性支出http://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

政策分析范文5

关键词 垃圾分类;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6-0127-02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每天产生的各种生产、生活垃圾的数量几乎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从保护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出发,实行垃圾分类,充分有效地利用垃圾、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1 实行垃圾分类的原因

中国的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减少占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5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废塑料占生活垃圾的4%-7%。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千克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快,可少采20吨铝矿。生产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2 国家关于垃圾分类的指导方针

实行垃圾分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计,因此国家对此也表现出足够的重视,出台了不少的方针政策以加强垃圾分类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37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该法规初步确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框架。

2)《中国21世纪议程》(即: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第19章“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管理”中规定:“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风景城市近期内做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其它城市逐渐实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4)《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2008):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适用于易于分类回收的有关商品的环保包装。

3 地方有关垃圾分类的法规

为了贯彻国家的方针、响应号召,全国各地均积极制定条例、规定等,努力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在当地有效地实行垃圾分类。下面列举几个地方的政策。

1)北京:《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作为国内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今后在北京,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条例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2) 广州:《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国内首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规定》共三十条,对垃圾分类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维护、分类过程操作要求和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举报和投诉等都作出了规定。

3)江苏:《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条例》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做了建议和规定,对于垃圾分类的实施、运输、管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4)南京:《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意见》

《意见》对于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市容卫生管理整体水平,现就我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提出了有效的意见。

4 实施垃圾分类政策中遇到的困难

各地都在积极实行垃圾分类,但是很多的办法都收效甚微,效果远远低于政府的预期。综合分析,是由于在实行垃圾分类的道路上遇到了如下的瓶颈。

1)进行垃圾分类时可操作性不高。在我国的基本国策中,“保护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所有的环境保护措施中,垃圾分类是其中的一个,每个地区也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说明补充,不过不管是地方性的条例还是国家法律,在处置垃圾、分类方法、收集方法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未制定出相关的责任主体,另外地方性的法规强制性不高,可操作性不高。

2)垃圾分类标准模糊,设施分类标准缺乏一致性。对于“回收的”的含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相同的,对于某些人来说不可以用来回收的东西,另外的一些人就认为可以进行回收,进而导致选择投放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无法达到垃圾分类的预期效果。而且在公共场所的废物箱多使用双联体金属材质的垃圾箱,在垃圾箱上面分别设置其他垃圾投放和可回收投放,在桶身上设置有遮盖物,导致视觉效果降低,废物箱整体容量不高缺乏实用性,造价相对来说也非常高,各个县区的废物箱设施缺乏一致性。行人在投放废物时,往往不会进行分辨就丢入箱子中,对垃圾的分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不同的地区在垃圾分类方面发展不均衡。当前在很多中心城区开展了试点和分类推进工作,但是在垃圾分类方面仍然非常的不均衡。和中心城区相比,街道和郊区城镇加入试点的比例相对落后,而且在农村地区并未开展垃圾分类的工作,只是在城镇化程度比较高郊区开展了垃圾分类工作。另外由于农村地区受到设备配置、宣传普及、经济发展、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居民和郊区居民对垃圾认识非常的落后,推广力度和普及率和中心城区也相差甚远。

4)垃圾分类的方法不细致,后续资源化程度低。因为对经济价值比例不高的垃圾回收比例非常低或者不回收,导致垃圾分类降低了减量化的效果;另外因为目前对资源化处理不高,回收回来的垃圾多进行了掺杂处理,品质普遍比较低,使得附加值不高、分类资源方法不细致的情况出现。比如各种类型不同的塑料进行混合后,重新生产塑料粒子,所得到的也只是一些在生产价值不高的普通塑料制品;在废纸板中掺入杂质后,就不可以达到高级资源化的要求,还有非常多的废纸板原料需要进口等。而且,当前还未开展废弃干电池的利用,只是对一些普通的资源进行里利用。

5 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在垃圾分类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拿出对策来解决问题,以更快地促进我国垃圾分类的发展。

1)加大配套制度的研究力度,对法规操作性深化。在进行垃圾分类前,首先要建立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条件制定出可操作性比较高的制度和细则,不允许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化。北京在18个区县600个校区试点垃圾分类的基础上,使用立法的方法来对垃圾分类进行深化;广州出台了对分时段处罚和收运都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垃圾分类制度管理规定。所以,每个地区都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关的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并和相关的政策研究进行搭配,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2)对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完善。考虑到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场所的差异性,在设计分类设施管理制度时要区分对待。在公共场所人流量非常的大,垃圾成分比较简单,设置废物箱时,要把投放容易、容量大两个方面来作为基本的设计思路,在造型方面要尽量的简单话,并对整个地区的废物箱规格进行统一,以便人们的准确区分,对于封闭的活动场所,为了方便废物的投递、可以使用开放式的垃圾箱,让投入的垃圾可以清楚的看到,而且也可以有效的降低废物箱的维护费用和造价。

在居住区,垃圾的种类比较复杂,对于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废物,不需要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比如塑料瓶、废报纸等容易堆积和积攒的垃圾等。不过对于回收价值不高、回收难度高的垃圾,只有经过一定的积累多后,才会有一定价值的废物,要进行定期的上门回收或者配置出有明确标准的设施,以此来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常见的废物有塑料薄膜、碎纸张、碎玻璃等。

3)不同的城乡地区进行区分对待。在垃圾分类推广方法方面,农村地区和中心城区的方法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的,所以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过程中,要对农村和郊区城镇的特殊性进行考虑。通常情况下,农村地区居住不集中,且有比较大的空间来对不用的东西进行存放,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后有比较高的经济成本,所以当前对于“村集、镇收运、区处理”这一收运模式的可行性还在考虑。在对农村垃圾进行处理时,要以就地生化减容作为基础,然后对垃圾的种类来决定将其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还是进行收运处置。比如农用塑料薄膜的回收价值比较高,可以对其进行单独回收利用,而有机垃圾则可以用来固定堆肥。

4)对废品回收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为了促进垃圾分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废品回收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尽可能的对回收点的覆盖率和数量进行提升,以此来解决废品回收市场品种覆盖不全、不可以进行自发回收的弊端。政府要参与回收网点的设置,特别对于土地比较缺乏的中心城区,需要政府来推进废品回收点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胡秀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J].环境保护,2000(8).

[2]曲英,朱庆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行为意向研究[J].管理评论,2009(9).

[3]张亚尊,张磊,张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发展趋势[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政策分析范文6

[关键词]股利分配 股利政策 公司价值

一、企业背景

大商集团是中国最大零售业集团之一,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其主营收入达304.0379亿元,居同行业领先位置。

大商集团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主要是经营自有产权店面,建造新店面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形成较高的期间费用,因此,与其它方式相比,这样的方式对资金的流动性与盈利能力有较大影响,但另一方面,这样的发展方式也跟加稳健,这也是大商发展方式中的重大特色。

作为北方企业的领头军,大商集团的股价更是在2010年9月达到63.5元/股,但随后,随着股市的动荡,它的股价也一路下跌。但即便如此,它仍是一个质优的公司。其市场在不断拓展,经营现金流也非常好。

二、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政策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以及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每个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应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如果还有剩余,则派发股利;如果没有剩余,则不派发股利。主要基于MM理论。优点是留存收益优先保证再投资的需要,从而有助于降低再投资的资金成本,保持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缺点是如果完全遵照执行剩余股利政策,股利发放额就会每年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波动而波动。

固定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在较长时间内每股支付固定股利额度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在公司盈利发生一般变化时,不会影响股利的支付,而是保持稳定的水平。理论基础主要基于认为股利的发放是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状况的某种信息。优点是: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经营状况稳定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有规律的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但固定股利政策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尤其是在公司的净利润下降或是现金紧张的情况下,公司为了保证股利的照常支付,容易导致现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额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公司繁荣时期才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的一种鼓励政策。主要基于 “一鸟在手 ”和股利信号理论。公司将派发额外股利的信息传播给股票投资者,有利于股票价格的上扬。缺点则是,由于年份之间公司的盈利波动使得额外股利不断变化,或时有时无,造成分派的股利不同,容易给投资者以公司收益不稳定的感觉 。其次,当公司在较长时期持续发放额外股利后,可能会被股东误认为是“正常股利”,而一旦取消了这部分额外股利,传递出去的信号可能会使股东认为这是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表现,进而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下跌的不良后果。

以上是公司股利支付的政策,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主要基于不同考虑。

三、大商集团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原因分析

2011年末,大商采用税前每10股分红3.0元的分红方案,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8日,相应在这天及其前后,股价是下跌的。股票的价格大致是与股利的发放是一致的。 但它的上一次分红扩股要追溯到2006末期的税前每10股分红3.3元的方案,中间从2007年到2010年,虽然每年的利润增长,现金流量充足,大商集团都没有分红。这说明大商集团与大多国内上市公司一样不喜欢发放股利。它的上一次配股也要追溯到2010年。由此,可以看出,大商集团坚持的是剩余股利政策。

在现实市场中,股利的发放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认为,对于大商集团的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如下几点:

(1)股东因素,大股东偏向低股利,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要求公司能够为其提供较为稳定的股利收入; 投机的投资者则希望将公司可分利润全部分发完毕。大商集团第一大股东是大连大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从它的角度出发,肯定是偏向低股利的政策的。公司的发展对其利益更大。

(2)资本成本。资本获得根据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成本。保留盈余的方式积聚资本的成本比较低, 而发行新股的方式则需要花费筹集资金成本和增大财务风险,同时也必然稀释了原来公司的控制权。大商集团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外部融资的高成本可能促进了股东大会对于股利发放的政策制定。

(3)公司自身因素,公司的现金流量与资产整体流动性好, 其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就强。大商集团的现金流量近两年还是较为可观的的,每股现金流量2011年达到9.27元,这应该是促使其在2011年末宣布每股0.3元现金股利的主要原因。

(4)投资机会。有着较多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故往往会采取减少发放股利以保证将大部分盈利用于投资。不同时期的股利差异归因于利润和投资需求的不同, 投资需求越高, 股利支付率越低。大商集团在中间从2007年到2010年期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可能这一因素是其不发放股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商集团有很多项目投资,截止2011末期,有本溪商业大厦接层工程、大连老虎屯超市工程、大庆百大宾馆扩建工程、大庆百货大楼改造工程、大庆让胡路商场工程、佳木斯百货附楼工程、青岛麦凯乐黄岛店装修工程 、瓦房店世纪购物广场工程、瓦房店新玛特装修工程正在进行建设或已完成建设但尚未投入经营。由这样的情况可知,它的项目投入力度还是较大的。

四、问题及建议

1.大商集团的股利政策不具连续性。建议形成一种连续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股利政策,形成自己的特色,吸引一部分人的投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人不是很成熟,稳定,大部分人还是喜爱现期收入的,鉴于大商集团股价的下跌,应促进股利发放,刺激现金股利偏爱者的投资。

3.大商集团大商集团拥有充足的现金来支付股利,虽然有税收、投资项目等因素的影响,但如果一直不发放股利的话,它的资金主要有如下用途:(1)加大资本预算项目的投资,大商集团在前期以投资了很多项目,很难再找到好的项目,如果盲目投资,必然会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是不利的,但管理层为了自己的业绩、名声可能会这样做。(2)收购其他公司,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支持 ,仅仅为了避免支付股利而收购是不理智的,股利等于现金流量,显然对股东也没有任何好处。(3)购买金融资产。根据大商集团的财务报表,可知,它的近两年的投资现金净流量为负,所以我认为,应放弃这种资金使用方式。即使不放弃,股东最终的收益也小于直接发放现金股利。鉴于这样的分析,建议大商集团如果现金没有好的使用方式,可以多发些现金股利。

参考文献:

[1] 胡苏贾云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因素分析》,《财会通讯》2009 年第8 期

[2] 孙茂竹:《从博弈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决定》,《会计研究》2006年第8期

政策分析范文7

【关键词】矛盾分析法;二孩政策

一、二孩政策的产生

(一)二孩政策的背景――矛盾的普遍性

70年代,中央开始提出“晚、稀、少”的方针,在这一方针下,短短十年内中国的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下降到1980年的2.23,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正式,中国由此进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时代,这也是我国人口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转折点。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减缓了人口增速,缓解了人口压力,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发展到如今衍生出了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矛盾,分析、揭露矛盾,不回避矛盾,积极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

(二)二孩政策的提出――抓住主要矛盾

在复杂的事物中都包含多种矛盾,在地位上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矛盾占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二、二孩政策的变迁

(一)二孩政策的“三部曲”――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各有特点。中国的人口问题在每一时期都有不同的特点,那么相对应的,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特殊的任务。

1、双独二孩政策。双独二孩政策是在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的时候,对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微调,但是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微调会让中国的人口数量一定程度上升,逼近中国的人口最大可承载容量。双独二孩政策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另一方也是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社会养老问题。

2、单独二孩政策。双独二孩政策实施以后,中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并没有得到大幅度缓解,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增长率,调整人口结构,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3、普遍二孩政策。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得到的效果远低于预期,群众生育观念已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少生优生甚至不生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是一个全国性的社会实验,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加快实施提供了足够的经验支持,也打消了人们对普遍二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出生堆积的种种担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二孩政策变迁的原因――内外矛盾的辩证关系

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矛盾,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事物的内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的外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外因,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的原因。在分析事物矛盾时,把立足点放在内因上,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源泉;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外因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分析二孩政策的变迁与发展上,便需从内外因入手。

1、内部原因。二孩政策的出台是旨在解决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经济增长减速、出生性别失衡、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等问题。但是由于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提高,养育孩子的成本也随之大幅增加,推出的单双独二孩政策和单独二孩政策并没有对其有相应的保障,使得适龄夫妇的生育意愿无法提升,因此便达不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在此基础上只能继续对二孩政策进行探索和调整,推出普遍二孩政策。

2、外部原因。二孩政策的发展由双独二孩到普遍二孩,其中也少不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推动,金登的多源流理论中也明确指出专家学者对政策的出台有很重要的作用。郭志刚(2010)认为,生育率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把握好“度”,不能一味地强调降低生育率。而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无论社会和家庭个人都存在着降低生育率的因素,而长期的低于更替水平的低生育率将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一系列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以免在“人口发展问题上贻误战机”。蔡P(2006)指出,虽然中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了世界经济史上罕见的佳绩,但是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中国经济增长,例如人口条件的变化。人口条件的变化意味着高储蓄率以及劳动力供给优势在减小,因此他提出要“调整人口政策,防止未富先老,延长人口红利”。

参考文献

[1]翟振武,李龙.“单独二孩”与生育政策的继续调整完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5):50-56.

[2]乔晓春.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后生育水平会达到多高?――兼与翟振武教授商榷[J].人口与发展,2014(6):2-15.

政策分析范文8

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与计划体制相比较,市场机制无疑更有效率。但是,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它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在宏观上表现为一个盲目、自发的过程,一方面,单个市场主体对于信息的获取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当价格信号显示出某种产品的生产有利可图时,生产者会蜂拥而至,趋之若鹜;一旦该产品生产过剩、相对价格水平自动降低时,商品生产者明白过来已为时晚矣。

这种盲目、自发的过程必然会导致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又如,市场机制还会造成社会收入两极分化、垄断、企业内部行为经济性与其外部行为不经济的对立等现象,同时在社会领域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也会大大降低。所有这些,都是市场机制自身固有而无法避免的缺陷,都会破坏市场作用的发挥。所以,经济运行客观上要求作为宏观管理者的政府对市场进行调控与管理,以弥补或消除其缺陷,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并实施各种经济政策来进行的,针对不同的目标,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

各种经济政策在具体实现手段上可以是各不相同的,例如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运用政府开支与税收等工具来干预经济的运行,而货币政策则主要运用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比率等三大工具来实现政策目标。但是从实质上讲,各种手段、工具都是通过对社会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调节来实现各自政策目标的;同时又因为在短期内影响社会供给总量变动的因素如生产技术、资本设备的数量与质量、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等都可视为不变因素,因此,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就是在总供给为既定的前提下,来调节总需求,即进行需求管理。如果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有效需求不足,就会存在紧缩的缺口,引起经济增长停滞等问题,此时政府就应采取扩张性的政策措施来调节总需求,促进总供需的平衡;如果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存在过度需求,则会存在膨胀的缺口而引起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等,政府就应该采取紧缩性政策措施来抑制总需求,促使供需趋向平衡。

政府所采取的这些或松或紧的政策,将对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自然也会涉及到投资领域。投资是在整体经济大环境中进行的,当经济出现过热局面、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政府必然会采取各种紧缩性政策抑制过度需求,如增加税收、紧缩银根、提高利率等等,对投资者来说势必增大其筹措投资资金与投资物品的难度,降低其投资收益水平,因此投资行为受到抑制。反之,景气不旺、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政府的扩张性政策措施如增加政府支出、降低税率与利率、增加进口等,都将会刺激有效需求,投资者此时投资不仅易于筹措资本与投资品,还可降低投资成本,所以投资需求将会增大。如果投资者能够及时预测政府针对不同经济运行态势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那么必可先发制人,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等到政策公布之后,即可稳收厚利。因此,对投资者来说,经济政策分析技术构成了宏观分析技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经济政策分析的首要步骤是了解各种经济政策的功能特性等。只有对各种经济政策的目标、政策手段、政策工具、种类等等有全面认识,才能知道在何种经济形势下应采取何种政策措施,才可能作出正确的分析与预测。其次,是对现行政策有效性的评价,目的在于了解目前实行的政策取得了何种成效,在哪些地方还存在不足,在哪些领域失去效用等,为预测下阶段可能的政策措施打基础。最后,是对计划年度政策目标及政策目标选择的预测。前面已经讲过,政府制定各种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当前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其他因素如国内国际政治条件的变化等。因此,投资者进行预测也应该从这几方面进行。

关于经济政策分析有一点必须着重指出,即对经济政策的分析必须结合对国民经济形势的分析方可进行。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非无本之木,它总是产生于一定经济环境之中,为一定的经济目的服务的。因而只有在深入了解整体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才可能正确分析各项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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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政策

政府经济政策的种类很多,其中对经济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与外贸政策。下面分别介绍这四种政策。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它是政府财政行为的准则。政府财政行为主要是指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因此,财政政策就是政府管理财政收支的准则。

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首先,财政政策体现了政府对国民经济财力的管理。对宏观经济的管理从根本上说,无非是从宏观上对构成经济活动要素的资金、物资、劳动力等进行的管理,其中,对资金的管理就是对国民经济财力的管理,它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制约着对物资和劳动力的管理,而这一财力管理主要是由财政与信贷来实现的。

其次,财政政策体现了对国民经济的分配管理。财政是国家从宏观上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手段。一方面,通过对一定的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的分配,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形成合理的生产结构,使经济得以发展;另一方面,对一部分生产成果进行分配,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发展,平衡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使经济得以稳定。

具体地说,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财政政策目标。财政政策目标一般指通过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实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本世纪40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充分就业曾一直是许多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但是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导致了后来的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所以,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多目标经济政策,一般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收入公平与资源优化配置等六大目标。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财政政策目标与经济政策目标应是一致的,那么这六大目标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财政政策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一,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并不是指每个人都有工作,而是指每一个有工作能力并且愿意工作的劳动者都有工作。从更广泛的范围讲,充分就业又指现实的、可供利用的各种资源都得到了充分利用,不存在闲置无用的资源。

第二,资源优化配置。它指的是通过对整个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等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从财政角度讲,资源优化配置主要是指财力资源流向和流量的优化,即通过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实施资金分配,调节各种经济资源的投向,使之在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合理配置,以形成合理的经济结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物价稳定。它指的是物价总水平的稳定。物价稳定并不排斥个别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并非是物价总水平的固定不变。只要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即可视为物价稳定。

第四,经济增长。它指的是国民生产总值与国民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避免经济停滞或下降。

第五,国际收支平衡。这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与它国之间进行的各种经济交易的收支平衡,具体体现为一个适当的国际储备水平与一个相对稳定的外汇汇率,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六,收入公平。对于"公平"究竟应如何理解,至今尚无一个一致的、确定的认识。对"公平"的认识不仅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存在着不一致的理解,而且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阶层成员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理解,甚至同一国家和地区、同一阶层的成员在不同时期对"公平"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公平"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在现阶段,就大多数人来说,对"公平"所能达成的共识仅仅在于:收入与义务应成正比例变动,收入多者承担较多社会义务,收入少者承担较少的社会义务。

②财政政策手段。财政政策手段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的财政政策目标而选择的具体工具或方式方法。财政政策手段的选取以有明确可行的财政政策目标为前提,而且必须以政策目标为转移,即它必须是既定政策目标所需要的,否则它就失去了意义。一般说来,财政政策手段主要包括预算、税收、公债、财政支出等。

第一,预算。国家预算是财政政策手段中的基本手段,它全面反映国家财政收支的规模和平衡状况,综合体现各种财政手段的运用结果,制约着其他资金的活动。国家预算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整国家预算收支之间的关系实现的。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可以通过实行国家预算收入大于预算支出的结余预算政策进行调节,预算结余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减社会需求总量;反之,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时,可以实行国家预算支出大于预算收入的赤字预算政策来扩大社会总需求,刺激生产和消费。另外,通过调节国家预算支出结构还可调节社会供给结构与产业结构,例如,调整预算支出方向和不同支出方向的数量,促使形成符合国家要求的供给结构与产业结构;或者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形成相应需求结构以影响供给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等。

第二,税收。税收是主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因而具有广泛强烈的调节作用。通过调节税收总量和税收结构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影响社会总供求的平衡关系;可以支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可以调节各种收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第三,公债。公债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政策手段,具有有偿性是其根本特征。政府通过对公债发行数量与期限、公债利率等的调整,可以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可以从宏观上掌握积累基金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可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量,从而影响金融市场。

第四,财政支出。财政支出又可分为两个方面,即财政投资与财政补贴。财政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各种新兴工业部门、基础工业部门与基础设施等,以促进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或消除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利息补贴与生活补贴等,它具有与税收调节方向相反的调节作用,即增加补贴可以刺激生产与需求,而减少补贴则可以起到抑制生产与需求的作用。

③财政政策的种类。财政政策种类繁多,为了全面认识财政政策,更好地研究、分析财政政策,应该对财政政策的分类有所了解。

对财政政策进行分类,主要有两种划分方法。

第一种是根据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总量的影响,将财政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

所谓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减少财政收入或扩大财政支出刺激社会总需求增长的政策。由于减少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财政赤字,因此,扩张性财政政策亦称赤字财政政策。在30年代经济危机以前,经济学家都强调预算平衡的重要性,把年度预算的平衡视为财政是否健全的标志。30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许多国家通过大量增加财政支出以恢复经济,使得财政赤字逐渐取得合法地位,赤字财政政策亦成为一些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所谓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或减少财政支出以抑制社会总需求增长的政策。由于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财政结余,因此紧缩性财政政策也称盈余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是作为反通货膨胀的对策出现的。由于一些国家实行赤字财政政策,造成巨额财政赤字,推动了通货膨胀。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一些国家开始实行紧缩性财政政策,力图通过缩小财政赤字来缓和通货膨胀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中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保持财政收支平衡以实现社会总供求平衡的财政政策。这里所讲的财政收支平衡,不应局限于年度预算的平衡,而是从整个经济周期来考察财政收支的平衡。在经济周期下降的阶段上,政府扩大财政支出和减少税收,以增加消费和促进投资。这样从财政收支的对比关系上看,一定是支大于收,从年度预算来看必然会出现赤字。当经济已经复苏,在投资增加和失业减少的情况下,政府就可以适当减少财政支出或增加税收,从一个年度预算看会出现盈余。

这样就可以用后一阶段的盈余抵补前一阶段的财政赤字,即以繁荣年份的财政盈余补偿萧条年份的财政赤字。于是从整个经济周期来看,财政收支是平衡的,但从各个年份来看,却不一定平衡。

第二种划分方式是根据财政政策对经济调节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自动稳定政策与相机抉择政策。

所谓自动稳定财政政策是指政府不须改变其政策,而是利用财政工具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来影响经济运行的政策。这种内在联系是指财政政策工具在经济周期中能够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波动,因此,这种财政政策工具被称作"内在稳定器"。所得税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是最典型的内在稳定器。在经济繁荣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增加,符合所得税纳税规定的个人或公司企业也随之增加,就会使所得税总额自动增加;同时,由于经济繁荣时期失业人数减少,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也随之减少,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总需求的增加与经济的过分扩张。反之,经济衰退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减少,失业人数增加,那么所得税总额会降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有效需求,防止经济进一步衰退。

对于短期的、较小的经济波动,内在稳定器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对于长期的、较大的经济波动它就有些力不从心了。正是由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的这一局限性,使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采取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所谓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是指政府依据客观经济形势的不同,通过调整财政收支规模与结构来影响经济运行。这一政策的主要目标不是平衡政府预算,而是通过积极地运用财政政策去平衡经济。实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不同状况,机动灵活地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当整个社会需求不足,以致失业率提高时,政府就应增加支出,减少收入;当社会上需求过多,致使通货膨胀猛烈发展,政府就应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当社会上借贷资本过剩,就应出售政府债券;当社会上资金不足,就应回收政府债券。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不必拘泥于预算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应当保持整个经济的平衡。实际上,相机抉择的原则是经济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不仅适合于财政政策,对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也同样适用。

(2)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也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服务的。它是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利率、汇率、信贷、货币发行、外汇管理等工具,调节有关变量,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种政策手段。与财政政策一样,货币政策也体现了政府对国民经济财力的管理,但是这部分财力主要是指由银行信贷所代表的财力。另外货币政策并不像财政政策那样体现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管理。因此,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①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也称作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指货币政策调节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形成历经了很长的时间,由最初的稳定物价发展到今天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四大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适度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如前所述,这四大目标也是财政政策目标的主要内容。前面已对其作过解释,这里就不再重复。

②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是一种间接调控,它不能直接作用于实际经济活动,而必须经由一定的中间目标才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因此,必须选取一定的中间目标作为货币政策的直接调节目的,同时还可将这些中间变量作为反映货币政策操作效果的指示器。中间目标在整个货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传导环节。

选取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即一个合适的中间目标必须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国民收入稳定密切联系,又能为中央银行所控制,且能很快地起到宣示货币政策意向的作用。目前,各国提出的较有影响的中间目标有利率、货币供给量、贷款总额、货币基数、股票价格等,但是,能够被普遍认可的只有利率、货币供给量、贷款总额等三项。这三项指标能较好地体现上述原则,且与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有较好的适应性,因而被广泛运用于货币政策的操作中。关于利率的有关知识将在下一节中介绍,这里扼要谈谈货币供应量与贷款总额。

第一,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最根本的目标可以归结为为一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在现代信用本位条件下,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以及二者的平衡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要使货币的供应不成为重大经济波动的根源并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必须根据社会总供求状况制订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维持适度的货币供应,不能因为货币过多或不足而造成经济的过度繁荣或长期衰退。

所谓适度的货币供应既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要求,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社会总需求不足情况下。此时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衰退或萧条状况,资源大量闲置,企业开工不足,社会经济发展停滞。这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该是扩张性的,即要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总需求增加,从而促进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促使社会总供求趋于平衡。

二是在社会总需求过多情况下。此时宏观经济处于过热状态,生产迅速发展,投资剧增,市场供给不足,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物价上涨。这时央行的货币政策应是紧缩性的,即缩减货币供应量,抑制社会总需求,促使经济适度而稳定增长,促使社会总供求平衡。

三是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构成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此时宏观经济处于这样的状况:一些部门需求不足,商品相对过剩,生产停滞不前;另一些部门则需求过度,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生产发展很快。其结果将是整体经济比例失调,畸形发展。此时货币政策应有紧有松,松紧结合,通过调整货币供给的构成和流向,改变社会总需求构成与总供给构成不相适应的状况,促使总供求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结构上都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贷款总规模与信贷政策。贷款总规模及贷款总额,是一定时期内银行以信用方式向社会贷款的资金总量。它与经济发展速度有着客观的数量关系。适度的贷款总量既能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又有利于货币的稳定。因此,控制贷款总规模历来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对贷款总规模的调控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是规定贷款最高限额,直接控制贷款总规模。在计划体制下这一做法较为常用,即根据国家经济增长对货币的需求情况,由中央银行统一编制信贷计划,再下达给各专业银行。全国贷款总规模及专业银行贷款限额是指令性计划,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贷款的限额控制,可以最迅速、最广泛地进行信贷紧缩和扩张,但管得过死,不够灵活。

其二是中央银行再贷款影响整个银行系统产生派生存款的能力,间接地实现总量控制目标。中央银行运用基础货币对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是其调控贷款总量的重要手段,它会影响到各金融机构运作中形成的贷款规模的大小。

与贷款总规模紧密相连的还有另外一个概念,即信贷总规模。信贷总规模的范围比贷款总规模略有扩大,它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社会直接融资等。对信贷总规模的控制主要通过国家制订的信贷政策来完成。

信贷政策是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它体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根本意图,即通过对信贷总规模的调节与控制以寻求一个有利于经济稳定、迅速增长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信贷政策与一般的货币政策又有所不同,它可以实行结构性倾斜来实现改善结构的目的,而一般的货币政策其主要职能就是调节货币供应量,使货币供应的增长既满足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又不致于经济增长过热而助长通货膨胀。因此,信贷政策的主要任务一是控制调节信贷总规模,使之符合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二是通过对贷款期限、利率、规模在不同部门中按不同比例配置,调节信贷结构,以支持或限制某地区、某部门的发展。一般而言,信贷政策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主要有基础产业、先导产业与支柱产业等。通过对这些产业部门的政策性倾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保障供给,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仅谋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而且还要力争强化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后劲。

③货币政策工具。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并最终实现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中央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施货币政策。所谓货币政策工具就是指为达到直接调节目标所采取的工具和手段。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数量型间接控制工具,包括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和法定准备金比率,它们通过银行系统管制整个经济的总信贷水平;另一类是选择性的质量型直接控制工具,包括改变法定保证金、消费信贷等,主要用以对特殊信贷领域和证券市场进行控制。这两种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它们都是通过改变货币供给、货币成本和信贷可获得性而影响总需求水平。

再贴现是指一般银行在缺少资金时,以其对顾客贴现而持有的票据请求中央银行给予再贴现,以取得资金。而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对一般银行的再贴现收取的利率。当出现通货膨胀压力的时候,中央银行就提高再贴现率,这使商业银行因借贷成本提高而缩小准备金和放款规模,从而使价格得以稳定或者回落;反之,中央银行也可以降低再贴现率,而使商业银行以至工商企业增加借贷,增加总需求。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证券(特别是短期国库券)买卖活动。当整个市场价格水平上升,需要加以抑制的时候,中央银行就卖出证券,使得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下降,贷款规模缩小,从而使投资以及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得到控制或逆转。当经济呈现萧条迹象时,中央银行就买进证券,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加,信贷规模扩大,从而使投资需求和收入水平上升。由于中央银行通过这种办法控制银行准备金非常准确、有效,所以公开市场业务在西方国家中被当作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法定准备金比率是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或金库中的准备金占全部存款的法定比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这个比率,使货币乘数变化,从而通过影响货币存量而对整个经济产生作用。

由于它直接影响到各商业银行利润,因而效果非常猛烈,一般情况下不常使用。

选择性信贷控制主要用于管理特殊目的的信贷,如证券市场放款和消费信贷。当证券市场投机因素激增,股价暴涨的时候,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高它规定的购买股票的保证金要求,来限制借款购买股票的比重,而又不影响其他部门的经济发展。中央银行对消费信贷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贷款规定最低保证金和还款期限实现的。

选择性信贷控制除上述两类工具外,中央银行还可运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望,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实施"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来影响它们的放款数量和投资方向,以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同时,依照法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实施直接干预和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选择工具。

政策分析范文9

摘要:旨在拉动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已在各省市全面实施。本文通过分析“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制约因素,提出了确保“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家电下乡;影响分析;制约因素分析

2007年,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并开始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实行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大家电下乡的小规模试点。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开始在全国推行,并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产品也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本文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了分析。

一、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的影响分析

1.积极影响

(1)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农村消费

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出口明显下滑。尤其是家电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外部经济环境的恶化,使得依靠扩大内需来拉动经济的发展成为必然。我国有9亿农民,占到全国人口的70%,农村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庞大的消费市场。郑凤田认为,“只要农村内需启动,可以换回国家整体经济再快速增长30年”。家电下乡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农村消费的一个政策手段,通过家电下乡,把农民需要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推向农村市场,可以扩大内需,刺激农民购买的欲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据《中国财富》的测算,连续4年将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农民需求量最大的产品“下乡”,可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近4.8亿台,累计可拉动消费9200亿元。

(2)有利于消化家电业产能过剩,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出口国,特别是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的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家电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出口,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家电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出口受阻,大量产品积压。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消化家电产业的产能过剩,建立一个面向农村市场的生产、流通体系,还能促进家电行业内部的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自身抵御危机的能力,找到新的产业发展的立足点。

(3)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

家电下乡的推行可以使农村的家电拥有量大大提高,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还能增加农民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包括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就业信息等等。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搜寻信息的成本虚高,严重影响农民的增收。家电下乡能很好的畅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此外家电下乡的推行还能改善农村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是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体现。

2.消极影响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农村市场

鉴于“家电下乡”政策带来的巨大商机,一些不法商贩乘机浑水摸鱼,打着“家电下乡”的旗号,搞假冒促销,将收购来的废旧家电,换上新壳后销售给农民。一方面随着现在模具等工艺的发展,造假能力的提高,想从外观上识别翻新家电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获取信息渠道较少,弄不清指定的网点、品牌、型号等情况。同时商家和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农民很难对假冒伪劣产品加以区分,结果导致农村市场很有可能成为垃圾产品的集散地。

(2)家电企业盲目“上马”,供大于求

企业和商家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他们都想借“家电下乡”的政策大发横财,而且我国国内的企业都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在政策的引导下,许多企业纷纷“上马”,在短期内盲目的加大生产力度。由于面向的消费群体是农民,这些产品也都是低端产品甚至是将被淘汰的产品。这就带来了一定的危机,一旦农村市场趋于饱和,就会有大量的产品积压。使得本来是出于缓解家电业产能过剩而制定的政策,反而导致了更多的产品积压。对于家电行业,这无疑是一个潜在的灾难。

(3)误导农民的消费行为

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在的农村并不富裕。大部分地区甚至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农民家庭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用于日常的食物消费,恩格尔系数极高,家电产品在这些农民的眼中并不是必需品,甚至是奢侈品。在这个时候推出“家电下乡”,会对农民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引导农民超前消费,对于农民来说,这种消费观念的形成是很危险的,因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农民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就是未来的生活、养老、医疗保障。因此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时候,诱导农民消费,其实是在透支未来。

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

1.农民的消费能力

从农民的消费潜力看,以山西省为例,2008年城乡居民每百户家庭拥有家电情况如下:

考虑到大约有5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外出、1/3的农村不通自来水以及交通道路等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农村家用电器的需求潜力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大。再从农民的消费支出来看, 2008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609.28元,其中生活消费3097.75元,占总支出的67.21%,在生活消费中,食品支出1206.71元,占生活消费的38.95%(即恩格尔系数),其他支出依次大致是居住486.75元、文化教育368.67元、医疗286元、家庭设备283.46元、衣着276.24元、通讯费用156.78元、其他33.14元。可见农民用于家用电器的支出仅排在第四位。因此农民的消费能力同样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大。

2.产品不适合农村市场

由于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的营销重点都是城市市场,很少涉及农村市场,对农村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对家电下乡准备不足,推向农村的产品很多都不适合农村的需要。实际上,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城市里很受欢迎的产品在农村可能会受到冷落。比如很多针对城市的家电都带有智能化的功能,在城市很受欢迎,但是农民本身知识水平不高,他们需要的可能是简单易用的产品。而且功能越复杂,发生故障的概率越高,而农村的维修服务又比较落后,因此受冷落是理所当然的。

3.相关手续繁琐

目前“家电下乡”大都是“事后补贴”,购买人先付全款,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手续繁杂。有的农民买了一件产品,补贴要等一个月以上才能到手。手续的繁琐影响了农民对“家电下乡”的热情,许多农民往往因为手续繁杂放弃了购买计划。

4.农村基础设施落后

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也是限制“家电下乡”实施的重要因素。因为一般的家用电器都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例如电视机需要比较稳定的电压和有线电视信号,电冰箱需要不间断的电源供应,洗衣机离不开自来水供应,电脑需要成熟的网络建设等等,但是目前农村这些基础实施还比较落后,电视信号弱、收看效果差、电网老旧、电压不稳定、电费相对较高,自来水普及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除此之外,部分农村不通公路,即便有也由于无人保养路况极差,无形中抬高了家电的物流成本。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家电的下乡。

三、对“家电下乡”的几点建议

1.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购买力

要想真正撬动农村消费市场,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不高,给了补贴一样买不起。因此可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1)发展特色农业

充分结合当地的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选择一些在区域内有相应产业带动能力、市场需求旺盛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服务以提高农村家庭收入。

(2)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带动小城镇建设。一方面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

(3)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竭力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财政支农的绩效,以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

2.让适合农村市场的产品下乡

适合农村市场的产品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的价格要适合农村市场,由于农民普遍并不富裕,因此下乡的家电产品农民一定要能够买得起、用得起。豪华型大尺寸液晶电视固然好,可对于农民来说价位太高,能买的起的少之又少。二是产品的功能要适合农村市场,一些拥有不必要的、反而抬高产品价格的功能的产品不适合农村。具体的讲就是要操作简单、功能实用。比如海尔曾经开发出一款既能洗衣服又能洗地瓜的洗衣机,非常适合农村市场,很受农民的欢迎。

3.简化补贴领取的程序

目前,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一般通过农业银行发放,但是很多乡镇并没有银行的营业网点,农民要想拿到补贴是一件既费时又费力的事。极大地削弱了农民购买的积极性,因此今年4月22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多达11个部委联手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从5月1日至7月31日,在内蒙古、辽宁、大连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试点,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农民在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即可拿到补贴。

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家电在农村的普及,因此,确保“家电下乡”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大包括农村电网、有线电视、网络宽带、自来水、公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农村基础设施是公共物品,需要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同时要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理念,电费、网费的资费要统一,改变城乡资费差距过大的不公平现象。只有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得到解决,“家电下乡”政策才能有现实基础,农村的潜在需求才会转变为现实的购买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财富》,2009,2.

政策分析范文10

关键词:产业政策;竞争政策;日本

中图分类号:F0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59-02

1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内涵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流行与日本的快速发展有很大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大量使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极大的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经济理论界的关注。

关于竞争政策的内涵,国内学术界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指一切有利于竞争的政策,包括反垄断政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政策、放松政策、政府削减对企业的补贴、减少不利于外国产品和外国生产者的政策等。而狭义的竞争政策仅指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的反垄断政策,它作为对竞争结果的“事后调节”措施,通常以法律形式出现。竞争政策实施的目标是消除或者减少企业的经济垄断行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2 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

第一阶段:产业政策为主,竞争政策为辅(二战以后至1975年)。

二战后,日本实行了“经济的非军事化”、“经济的民主化”和“确立和平的经济”三大政策,其核心是解散作为战争元凶的财阀,从而大大推进了日本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进程,激活了国内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巩固新的市场结构,防止过去财阀垄断体制的复活,分别于1947年3月31日和4月14日,审议通过了《私的独占禁止及关于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独占禁止法》。这标志着日本开始实施比美国反托拉斯法更加严厉的竞争政策。然而,在竞争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其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和冲突逐渐显现。因而,随着“经济赶超战略”的出台,竞争政策被放到次于产业政策的地位。

第二阶段: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高速增长,日本的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经济遇到了国内外的诸多挑战。

国际上,日本国际收支顺差扩大导致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及日元面临贬值;1973年和1979年两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挑战。国内,环境污染严重、城市人口拥挤、公共基础设施不足、通货膨胀严重、大企业囤积居奇,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独占禁止法》。1975年日本出台了新的《独占禁止法》,增设公平交易委员会。1977年又修改和充实了《独占禁止法》。同时,日本的经济学界也开始对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反思,但相对于具有强大惯性的产业政策而言,竞争政策的地位仍然不及产业政策。

第三阶段:强化竞争执法,降低产业政策的主导地位(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长期偏重产业政策的弊端逐渐显露,而且日美贸易摩擦不断,美国不断给日本施加压力,而且日本向美国做出更有利于开放竞争的正式保证。鉴于国内的困境和国外的压力,日本开始重新定位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经过1997年、1998年和2000年修订反垄断法,日本的竞争政策日趋成熟,整个经济运营机制逐渐从“官主导”变为“民自律”。

3 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搭配

从日本的情况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但是如何适时而合理的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动态变化则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应该以产业政策为主导,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设计竞争政策,还是竞争政策优先,在竞争政策的指导下设计产业政策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应该对日本美国等发达国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政策搭配。

(1)竞争政策处于核心地位,产业政策从属于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市场作用的发挥,要依赖于竞争政策,因为没有竞争政策的推行,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就不可能发挥出来。政府的职能一方面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是为实现政府的赶超目标。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基础,政府的过多干预会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损害市场的运行效率,因而在经济政策的推行中,竞争政策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而产业政策则是从属于竞争政策的。

(2)对内强调产业政策,对外强调竞争政策。

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取决于其经济实力,而这个经济实力关键在于该国具体的产业结构水平。要在短期内适应和长期内主导地区和全球经济贸易格局,我们必须调整、升级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现阶段,我国各行业都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加保护的参与国际竞争,必然会遭到国际资本优势力量的毁灭性打击,所以,在国内必须首先强调产业政策。对外,作为WTO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是把国外及国际组织的竞争体制引入进来,从而加快国内的市场化进程,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成本,所以,我们要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

(3)长期坚持竞争政策,对个别行业的个别时期应用产业政策。

作为WTO的成员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的分工与合作,就必须在将来很长的时问内坚持竞争政策,即建立一套与国际竞争规则接轨的竞争政策,规范与指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分工与协作。但加入WTO又给我国的经济实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求我们迅速地调整、升级和优化国内的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产业,使我国在短时间内跟上世界形势,并为将来主导世界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在长期坚持竞争政策的同时,仍要发挥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形成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4 结论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始终是动态发展的而非静止不变的,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二者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急需的支柱产业,且该行业规模经济不足,同时又面临国外产业发展的巨大压力时,应将其确定为实施产业政策的对象。如果某个产业不再满足产业政策的要求,则应及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平.寻求利益平衡点一竞争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J].国际商务,2008,(7).

[2]昊宏伟.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J].法学杂志,2005,(2).

[3]全 毅.加入WTO与我国产业政策调整[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6,(1).

政策分析范文11

(一)查明企业自身税收支出增加的原因在“营改增”试点城市中,针对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出现税后增加的情况,煤炭企业应当保持镇定、积极准备,而不是一味的反对和排斥而采取盲目、慌张的态度,对于其他城市的煤炭贸易企业也应从容的应对即将来临的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试点带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应尽早评估,例如盈利、税收支出以及现金流等在试点前后进行分析测算,查明企业自身税收支出增加的原因,才能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收支出变化。如果分析测算的结果显示煤炭贸易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支出减少,则说明本次试点对煤炭贸易企业而言将是一个利好消息,企业可以通过享受这一政策性结构减税,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如果分析测算的结果显示煤炭贸易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支出增多,煤炭贸易企业也无需盲目悲观。“营改增”政策是经过我国税收部分严格测算试点实行的,由于试点关乎煤炭贸易企业的经济效益,政府方面也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大量的评估测算,做好一系列前期的准备工作。因此,整个煤炭贸易行业的税收支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税收支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针对企业税收支出的暂时增加,煤炭贸易企业应当明确其增加的原因。对于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城市,煤炭贸易企业则无需担心。

(二)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如果企业的税收支出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实有所增加,为了避免税收支出增加造成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煤炭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按照试点政策规定,在“营改增”试点以后,煤炭贸易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原先没有参加“营改增”试点之前要有所增加,企业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政扶持属于过渡性财政扶持,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如实申报审批并提供相关材料。充分贯彻鲁财税(2013)49号文件(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合理合法的财政补贴。

(三)进行税务筹划(具体筹划)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税务成本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支出。在企业税务成本核算方面,“营改增”政策势必会对企业税收的缴纳造成一定的影响。煤炭贸易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是营业额乘以税率。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为当期税额的进项减去出项。煤炭贸易企业的税务成本一句不同的核算方式可能会计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煤炭贸易企业对公司涉税项目应按照现有实行的新税制进行统筹规划,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实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获得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增值税制下潜在税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会计核算风险原先的营业税会计成本核算方法较为简单,但是现在即将实行的“营改增”会计核算方法则较为复杂,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对于试点企业而言,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涉及科目增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因为“营改增”都会发生改变。在合理范围内,煤炭贸易试点企业从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的角度,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增设会计人员,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供会计人员工作的专业度来控制和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

(二)增值税发票管制风险“营改增”对企业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原先的发票管理不分管理对象,现在增值税发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状态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与实际情况基本相同,因此只用一种普通发票即可。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对其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需要使用两种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涉及税收的抵扣,煤炭贸易企业将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例如发票的不正确。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限额较低,这一点与营业税不同。一般纳税人的新认定的增值税远远低于服务业务的限额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仅为10万元。如果煤炭贸易企业需要申请大额发票,则要注意空留出较长的时间,以免对业务造成不便。煤炭贸易企业的财务管理针对发票管理要求的改变,对发票的具、使用以及注销等环节要进行严格管理,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现阶段,在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方面,税收的控制一般通过发票管理实现,如果企业不能够很好的管理现有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注销工作,势必会对后期的审核和稽查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隐患。此外,如果企业不能很好的使用发票,有可能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我国现有的常见的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一般有骗税、漏税、逃税、伪造等几种,一旦核实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光会处以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发票的规划化管理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未来发展趋势

作为一项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有利于企业专业化发展。目前,改革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营改增”税收政策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现阶段是上海以及即将进行的北京试。(现阶段山东地区在2013年8月1日具体实施了)根据改革的规划,部分行业的试点将会在第二个阶段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全国范围所有行业中,第三个阶段将会全面推行,这一阶段一般会在十二五期间真正意义实现。应对“营改增”转型,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及全员参与。第一,企业要仔细分析转型的影响并作出规划;第二,企业需要对关键变革领域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第三,企业还应做好跟踪检查工作,规避重大风险。

四、结束语

政策分析范文12

财务政策一般指财务主体利用一定的办法有意识地改变财务对象,以达到企业理财目标的指针。

就国家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国家以财务规则、制度等形式对企业财务方面所作的规范,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配合,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资本金的来源形式和管理的规定、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利润及其分配政策的规定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是《企业财务规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

就企业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企业在国家财务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现实要求所制定或选择的一套自主的理财行动指南,它是一种自主选择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配合企业经营政策,调整企业财务活动和协调企业财务关系,力求提高企业财务效率。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支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它是一套自主的、灵活的内部财务制度。

2财务政策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1)经济周期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市场经济主题的公司被推向市场,不仅要自主经营,同时要承担盈亏责任。市场经济不同于以往计划经济,她有着一定的周期性,即必然要经历复苏、繁荣、衰退、萧条这四个阶段的循环。与此相对应,上市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选择的财务政策也不同。一般来说,在繁荣期,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供给也成上升趋势,投资政策选择上应增加投资以扩大生产,同时要在短期内筹集资金来满足投资需要;在萧条期,由于整个宏观环境不景气,市场需求减少,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大量产品库存,企业现金流不畅,并且难以找到新的可行性投资项目,促使企业采取紧缩的财务政策。

(2)产业政策因素的影响。

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发展方针和策略。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上市公司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就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原有一些受政府保护的传统产业受到冲击,而依靠新技术优势发展起来的高新企业日益壮大,这种产业结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转移,毫无疑问,不同的上市公司面对这些政策性导向,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财务政策。一般来说,对于受政府保护的传统行业,它们积聚了大量国有资本,在政府逐步放开管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融资、投资、资金营运都应采取较为谨慎的财务政策,以便成功适应转轨时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经营风险;而对于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应顺应国际形势,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寻找最佳突破点,合理选择各项财务政策。

(3)金融环境因素的影响。

随着政府行为的减少,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限制的逐步开放,上市公司融资渠道、方式呈现多样化,金融市场,金融货币政策、金融体制等金融环境的变化,制约着企业投融资政策的选择。如作为企业投融资场所的金融市场,其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逐步完善,为企业投融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在国内市场上融资,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融资,融资工具的日益丰富,既可以单独选择股权融资或负债融资,也可两种融资方式并用。相应的,这就加大了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进行比较,选择资金成本较低的渠道来融资。当然。除了资金成本外,还应考虑融资渠道的资金潜力、约束条件、风险率的大小以及公司本身的资金结构、投资方向,不要从事高风险的投融资事宜,以免公司资不低债,甚至破产。

(4)财税政策的影响。

财税政策作为收入分配政策,对上市公司资金供应和税收负担以及生产经营和财务效益有着重要影响,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税赋增加,其利润必然减少,因此财务政策的选择离不开财税政策的影响。一般来说,当国家紧张时,有可能会增加税收,公司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和规模,由于无论投资什么形式的公司或是何种项目及业务,都不可避免的要面临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投资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利息可以免税,在融资政策上,可以采取负债融资,因为负债融资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股利分配政策上,应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既要满足再生产的需要,又能保障股东的基本利益;而当国家财政宽松时,税收的减少使公司财务政策选择更为灵活。此外,应根据国家财税作好纳税筹划,这有利于选择出最佳的融资方案、投资方案、资金营运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5)法律环境因素的影响。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影响企业理财的各种法律因素。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逐步形成,国家对企业的干预由原来的行政手段转变为经济、法律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正不断增强。如今,我国已制定了很多经济法规,从各个方面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企业正常的理财活动提供保证。因此,在这样一个法制环境中生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政策的选择必然受到影响。一般来说,只有充分认识法律环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从事理财活动,避免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才能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比如税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公司地处不同的地区,经营不同的产品,属于不同行业,其承担税赋各不相同,如何通过各项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组合以达到企业税赋最轻,是进行财务政策选择时需要研究的。此外,还应不断增强财务政策选择过程中法律、法规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利益。

(6)外部利益相关者因素的影响。

①政府。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公共规划、提供优化信息指导、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公共设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支持,这就要从企业的剩余中获得税收。不可否认,政府是影响企业财务政策选择的最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财务政策时,除了要实现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还应关注企业的社会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②债权人。债权人向企业投入了债权性资本,也要从企业剩余中获得利息。但与股东相比,债权人对企业剩余的要求权是固定的,具有定期、定额和定率的特点。尽管如此,由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偏好不平等性以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就会使债权人也存在着收不到本息的风险,因此,企业财务政策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采取较为稳健的财务政策,以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③竞争者。竞争者是指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根据市场占有率为标志可分为领导者、挑战者、追随者和拾遗补缺者。企业从事的经营或是财务活动,一旦其行为影响到了竞争者的利益,竞争者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来应付,这些决策所产生的后果,常常会间接的影响和作用于企业。因此,企业在选择财务政策时,要先分析竞争者的政策取向、经营策略,以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