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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论文

时间:2022-12-28 09:42:07

政策管理论文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1

摘要:政策执行是行政管理的关键。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主要因素有: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利益差别、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政策评估制度的健全程度、政策环境的优化程度等。提高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有: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民主化程度;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政策的环境。

行政管理的组织是按照科层组织建立的,由于行政管理政策的模式参差不齐,因此,行政管理中要重视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研究。

一、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因素

利益因素。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利益差别,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首要因素。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差别的,由于政策是集中制定的,政策制定者考虑的是整体利益。而政策执行是分散进行的,执行者往往要考虑其局部利益,这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差别性,往往制约着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政策执行的环节越多,意味着不同层次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越大,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筛选次数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失真冲动能量越大,这也会提高政策失真的频率和幅度”。因此,这种利益差别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别性,注意协调由于利益差别性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以提高执行效果。信息因素。主要是指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核心因素。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信息的传递过程,在这一传递过程中存在着信息的发散和汇集两个方面:信息的发散主要是指行政组织向社会释放、传递有效的信息,使社会团体、各经济主体、民众了解政策的趋向、内容、特征;信息的汇集是指行政组织在释放传递信息的过程,也设法从社会或中央政府获得必要的信息反馈。信息的释放和汇集过程实质上是有关政策信息在中央政府、行政组织、社会团体三类主体之间的双传递过程,在这一传递过程中形成了信息交流和信息碰撞的动态运动,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得到大量反馈信息,要及时了解到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偏差;作为行政管理政策的接受者社会团体来说可以明确政策的内容、宗旨、特点及趋势。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政策信息的传递是有效的,可以增加政策的沟通能力,进而可以减少政策执行的盲目性、减少政策执行的难度和阻力,并及时得到反馈的信息和情报,依据这些反馈信息调整执行方法和策略,从而增加政策的执行效果。相反,政策信息的传递如果是无效的,其结果要么是信息无法获得,或信息的失信,这都会影响到政策的执行。制度因素。主要是指政策评估制度的健全程度,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的关键因素。政策评估是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在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热衷于制定政策、宣传政策,而忽视政策的评估,客观上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影响到了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政策执行。环境因素。主要是指政策环境的优化程度,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外部因素。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不仅取决于政策内部的构成,还取决于政策外部环境的优化程度。美国政策学专家史密斯曾发表《政策执行过程》,他认为:“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四者为政策执行过程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由此可见,环境对于政策执行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环境包括:人文环境。人文环境包括两方面:一是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感、工作作风及其事业心,还涉及执行者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政策的掌握水平、政策尺度等。二是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是指民众的政治态度、信仰、情感、价值取向等。经济环境。经济发展与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程度又影响着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行政管理政策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市场体系的完备程度、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等。社会环境。地方经济发展中面对的是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各种非经济因素对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而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要具有灵活性,要随机应变,因为执行中弹性过大,又会造成随机性太大,而执行中的刚性过大,又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相反效果。超级秘书网

二、提高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对策

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影响着行政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形象。因此,行政组织在行政管理政策的实施中要特别注意提高其执行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科学化水平。科学化是提高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主导,要使行政管理政策有好的执行,就必须首先保证政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者素质。行政管理政策的制定者与参与者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尤其是要利用政策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决策。大胆借鉴西方先进的行政管理政策理论的合理部分,提高行政管理政策制定者的理论水平和素质。保持行政组织决策的合理性。行政组织的行政管理政策有其特有的规律,要把调查程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评估程序制度化,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保证行政管理政策的科学性。加强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与咨询工作。从中国当前提高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来看,特别要研究和学习西方的行政管理政策理论。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民主化程度。行政管理政策的民主化是现代社会普遍的政治原则和社会行为准则,也是提高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基础和保证。在行政组织公共权力日益扩大,行政管理政策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深的今天,为了规范行政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减少政策失误,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就必须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民主化程度。首先,在行政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建立起民主化的决策程序。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能够参与行政组织的公共决策过程,在行政组织公共决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起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公共决策机制。为此,“在行政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提高公开化程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通过行政组织公共决策的听政会、论证会的形式,为人民的参政、议政提供合法合理的途径。”其次,在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要注意反馈信息的收集。在决策阶段就建立政策的信息系统,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交流等工作进行总体把握,以了解一项行政管理政策预定目标的完成程度、政策的非预期影响、政策是否适应了环境、政策所产生的负面问题有多大,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偏差有多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评估制度。行政组织的行政管理政策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经由政治过程而达成的目标策略,因而行政组织的行政管理政策的科学与否及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组织的执行与行政组织的信誉。因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检查评估制度。政策评估是在政策实施终了时进行的,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偏差究竟有多大,为社会带来了多大效益,耗费了多少社会成本。从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考虑,要建立和完善量化的评估标准,为政策评估提供科学的方法与工具,为政策执行考核提供技术上的保证。建立与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机制。“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是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进行的复杂活动,受到系统内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必须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权利配置机制。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权力的配置,在纵向上表现为执行权有不同层级的分配问题,即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权力在地方各级政府组织之间,以及在同一组织内部各个层次之间的配置。执行权力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对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监控,但不利于调动下级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因地制宜。在横向上,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权有不同地区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执行权力横向上如何配置,一直是各层级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权力配置还包括政策执行中责权利的配置问题。责任对政策执行中违规行为具有规范和威慑作用;权力能为政策执行提供各种实物资源和制度资源,为政策执行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利益对政策执行主体形成诱导和激励,能够更好地调动执行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一般说来,责权利三者的统一有利于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信息沟通机制。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信息沟通包括信息的下行、上行和平行三个方面的运动,它对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信息下行顺畅,才能政令通行,上传下达,政策执行才能顺利进行;信息上行通顺,有利于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利于细化决策和追踪决策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对政策执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信息平行顺畅,有利于各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利于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扩大信息的广度,增加其全面性。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控制机制。控制是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控制的必要性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从决策方案到实现的结果之间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控制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减少这些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在行政管理政策执行出现没有料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补救。优化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环境。树立现代决策观念,破除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决策观念,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决策观念,在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提倡和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政管理政策的民主决策观念、专家咨询观念、集体决策观念,营造一种民主、平等、协商的行政管理政策环境。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评估等方面的制度,优化行政管理政策的制度环境。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使行政组织的行政管理政策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必要将行政管理政策纳入法律的轨道。完善行政管理政策的组织环境。建立以决策为中心,以信息收集、处理、咨询、监督、评估为支持的行政管理政策系统,理顺各决策组织与各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行政管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执行的有效性提供保障。加强行政管理政策的资源投入,政策的执行离不开政策的投入,政策投入的主要因素是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主要指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而无形资源主要指公众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行为习惯。这些资源的投入对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必须注意通过资源投入,尤其是通过无形资源投入来创造政策的文化社会环境。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不论遇到了多好的环境,我们都应该告诉自己:这只是追求创业成功的外因。而外因始终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但不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必须尽可能地营造和追求适宜于我们的最佳环境。作为创业者,我们内心都充满着必胜的欲望,尽管创业失败的比例居高不下。于是,环境和创业,创业同创业者,成功与失败,就永远在这种博奕中相持着前进,输赢永远都有。提供一个这样的关于环境的专题,提供那么多在对环境的整合选择中成了赢家的案例,期望给读者一些启迪,如此而已。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 行政环境 国家政策对于每一个地方而言都是一样的,只是执行的力度不一。创业者需要衡量的是你所中意地方的不同政策,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融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外贸等政策。 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代表着一座城市的效率,创业者也应该把行政管理环境作为重要的创业考察因素。 案例1:企业离不开政策扶持的大环境 案例说明 温州科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是中国温州第一家留学生企业,公司主要致力于通信网络测试系统的研发和销售。目前,科赛技术已通过“双软认证”,主要产品 “Connsis-DTS xDSL自动测试系统” 已获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立项。 案例分析 2001年9月13日,4位年轻创业者在温州向位于开发区内的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介绍他们的“X―DSL自动测试系统”项目。当天下午,他们就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名称预登记手续,成为创业园首家入驻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科赛公司的成长得到了温州市、开发区、创业园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除了给予200平方米的免费创业用房外,创业园孵化器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科赛公司50万元,用于“X-DSL自动测试系统”项目的后期研发。 案例启示 政策法规环境,主要是指与创业者创业及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定与制度安排,包括对创业者及其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法规制度两个方面。政府的创业政策是指激励创业的政策,包括对创业活动和成长企业的规定、就业的规定、环境和安全的规定、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税收的规定等。各地政府所支持的行业都会根据地方情况有所侧重,或者会对某些行业实施优惠政策。 政府的支持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水平、税收和租金的水平、创业扶持措施限制大企业的垄断,以及对行业准入、市场准入的管理等。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海市政府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八条”)、《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等。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一系类优惠政策,以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创业事业的发展。 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出台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民营经济实体经营范围的限制: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 案例2:行政管理环境包含着效率与公平 案例说明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高科技民营企业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3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介绍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照种类划分,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性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的组织工作,涉及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等多个相关部门,所以必须具备一个强大的管理团队,要求具有高强度的工作责任感、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熟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并熟练计算机操作。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维修、调拨、出售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固定资产在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中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例,为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财政部对固定资产管理十分重视,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加强资产优化管理方法是高效管理的一种捷径。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意义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物质条件,是事业单位实施各项公共职能、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事业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挖掘固定资产的潜力、改进固定资产的利用价值,不仅可以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还有利于防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高效节约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

二、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目前,气象部门大部分预算单位只一味的重视预算资金的收支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部分预算单位只重视购置、不重视日常管理,重钱轻物;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基本都是由各级预算单位办公室人员兼职,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不够及时,经常出现错记、漏记现象,对固定资产发生的调拨、毁损、报废等情况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从而忽略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气象部门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日益改善,在固定资产迅速增加的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却远远落后于改革的步伐。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固定资产的总价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失去了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义。

3.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根据气象行业为公共服务的特性,气象部门固定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申请购置的,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上缺乏完善的统筹计划,盲目采购、多个项目重复采购、购非所需等现象在一些预算单位比较突出,极大的造成了财力和物资的浪费,而相对应的是导致一些机构或部门因资金的短缺,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因资金有限而得不到购置,致使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的开展受到极大限制,进而造成了气象部门拥有固定资产过剩与紧缺并存的局面。

三、加强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1.加强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

气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程序规定新增固定资产,对各级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及时发现问题并查找问题来源;对各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严格报批制度,固定资产的出处、流向、种类、价值等的处置都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对各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系统平台作用。

2.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气象部门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来购置各类固定资产,长时间的累积,致使其对拥有的资产数量以及使用状况难以准确掌握,存在重复购置现象,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偏低,加上职工工作上的疏忽,资产变动时交接不完整、无法快速完整的查清经手的资产,从而造成资产的流失,存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有出入较大的现象,给后期的盘点和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四、加强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

1.完善气象部门的组织结构

固定资产管理是气象部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事业长远发展的关键,所以加强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为先决条件,针对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现状从实际出发,首先应该完善资产管理部门的专门机构,实行定岗、定人、定位管理,制定合理的统筹计划,实施专业对口、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合理利用资产进行运作,按资产数额以及单位人员的多少因素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分配。

2.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和问责制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4

摘要:在行政管理中,人们对经验决策颇有微词。但经验决策具有简便灵活、迅速及时、要求条件低、成本低廉四个特点,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因为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创造性、可模仿性三大长处,符合行政决策科学、创新等原则。当然经验决策也有弱卢、,其成败难以预浏,依据较为模糊,在过分情绪化的社会、时代中不适用。行政管理中应尽力克服其弱点,发扬其长处,使之与科学决策有机配合。

关键词:行政管理经验决策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决策问题占有重要位置。故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要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益,就必须讲究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正因为如此,行政管理学对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研究甚丰,成果累累。强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这是对的。但人们言必称科学决策,好似它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这就太片面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与科学决策相伴而行的另一种决策,就是经验决策。有的人将经验决策斥之为小农经济的产物。许多行政管理的论述对它提及但都颇有微词。据笔者的社会调查,在我国当代行政管理中,经验决策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也较为有效。既然其广泛存在且行之有效,我们就应对其作用和特点进行重新认识。本文拟对此作点探讨。

经验决策是指领导人在决策时依据个人或集团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个人素质作出的决策。笔者认为,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是因其自身有其独有的特点。

从特点来看,经验决策依靠的是领导者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作出决策简便、灵活。领导人要作出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如果这些决策都需要科学决策,都要以科学预测和科学计算为依据,都要按照特定程序用科学方法来进行,那么,领导人定要不堪重负,要为决策所累了。领导人进行行政管理,并不是只耽于决策之中,还有指挥、协调、监督、人事调配等等。如其精力为科学决策所耗尽,其另外的职能又谁来承担并完成呢?因之,领导人必须把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加以区分,哪些该应用复杂费时的科学决策,哪些该应用简便灵活的经验决策.然后再区别对待之。因为这个道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不得不大量使用经验决策的方法。否则,他就会成专司决策且不堪其苦的专职决策人员,而不是身负全局之领导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迅速、及时。因为领导人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只需要把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加以运用就行了。

自己将昔日的经验回忆一遍,找出与此决策类似的事例来,然后借鉴前事处置之得失,就可作出决定来。其间所花费的时间就相对很少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定然包含着诸多类型,其轻重缓急也肯定不一样。有些决策是必须当机立断,需要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的。如突发性事件,上级的紧急指令的贯彻等等。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决策者不抓紧时间,不运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来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决策,只会贻误时机,使问题越发扩大,难以收拾,也会给行政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领导人必须充分利用经验决策以应付紧急的、突发性事件。若这种情况下仍格守要科学决策,还去召集人讨论,再去设计方案,交由计算机运算,最后得出决断方案。那就是腐儒之为,误民误事之行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特点是决策条件要求低,可在任何条件下作出。经验决策不象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科学运算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能设计和操作软件的人才,只需领导人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加以运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就行了。它不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也不需要运用这些设备的人才。这样,作出经验决策,所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少得多。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不可能完全都是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更不可能把这些硬件和软件都带上以便随时作出科学决策。可以说,除了许多重大决策,不确定决策和风险决策外,多数都是领导人利用经验决策来作出的。因之,在不具备科学决策的硬、软件条件的地方和情况下,经验决策仍然大有市场。

经验决策的又一特点是决策成本低廉.行政管理也要严格遵循效益原则,力求用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力争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了.行政决策也是这样,要讲究决策成本和决策收益。决策成本的增大必须以效益的增大为前提。科学决策就是要保证决策正确和效益最高,如果离开这个前提,科学决策就既无必要更无优越性。从前边所述来看,科学决策无论是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上都大大高于经验决策。这一特点就使科学决策在一定的范围、层次和内容上才有适用性和优越性。如果某一行政决策本来范围很窄,层次较低,内容也简单,无论如何科学决策,其收益都不可能太高,而且其成本还可能等于或超过收益。这时,如果用经验决策,出错的可能性又很小,其收益也不会比科学决策后少多少。而科学决策则成本很高,经验决策则成本较低。此时,经验决策就是决策者高明的选择了。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热潮”中,有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就是借科学管理之名,把管理繁琐化。有时,这种繁琐近乎于扰民害利。为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不是为效益而讲科学管理。繁琐的结果,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大。这不仅违反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科学管理追求的真正目标。在决策中过分强调科学决策而否定、轻视经验决策也是这一“热潮”的组成部分。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倾向。笔者在某单位考察时发现,该单位领导人为了博取科学管理之名声,无论决定什么事情都要集体讨论研究,都要让一些专家、权威来参谋一下,然后才作出决定。为了下属人员的考核,竟制定了几十条规定,下属人员一年要填好几张表。我考察后不禁暗暗为之伤心:他已经走进了管理和决策白乞庆区。

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除了它本身的特点外,还因为它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首先,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行政决策者运用经验决策方式作出决策时,总是把自己以往的某些经验、知识,根据决策的目标、内容进行反复的思考,重新进行多种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作出新的推断。如果没有以往经验的启发,他很难做出这种新的决定。而且事物总是有因果联系、历史联系的。此一问题虽然是新形势、新环境下的问题,但它与往昔这类问题之间的相似,就启发人们从那个问题的因果、历史联系去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契机。往往这种启发非常重要,可以说会引发行政领导人的灵感,使一些问题很容易解决。某县在八十年代中期钢铁紧俏之际,想办一个铁厂。县领导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都拿不定办还是不办。这时,有一位老同志找到县长,说不能办。他也说不出理由。他只举了例子。该县在六十年代末就办了一个铁厂,这位老同志就是该厂负责人,虽然费尽了心力,但七十年代后期就垮了。这引起了县上的注意,就对该厂为什么垮了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决定不办。我想如果没有那经验的启发,县领导们还不知会举棋不定多久呢。

当然,领导人在进行经验的重新组合时,肯定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但涌现于决策者脑海中的那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实例,确实起到了启迪和诱发作用,领导人受到这些启发而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难怪美国哈佛大学无论是经济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管理案例分析课程,学校还规定学生必须熟记近干个管理案例呢。如果一个人毫无经验,遇到问题时,头脑里就会一片空白。而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则可能在无数掠过脑海的实例中去捕捉思维的契机,在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由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通过其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一系列的联想和推论,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行政管理中,采用富有启发性的经验决策往往能使一些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使人陡感“柳暗花明又一村”。

其次,经验决策的另一优势是富有创造性。人们运用经验做决策,决不是将此事与彼事作简单的类比,对过去的经验作机械的模仿,而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重新组合。不仅如此,人们运用经验作决策时,还在时间上把过去的经验推广到另一个领域,即是对经验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推广,因此,他们是在利用已被扩展了的知识作决策,决策具有了创造性的长处。例如美国萨姆特市于1912年正式采用市议会—市经理制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此后,美国许多城市都采用这种体制,但每个城市又不是机械的模仿,从而使市议会—市经理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形式。这是经验在空间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扩展中包含着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人们不以别地的经验作为决策的参照和依据,就不可能使这种既适应集中管理又适应分散民主的城市行政模式呈现多样化之色彩。

同样,人们以过去的经验为参照系,又会作出创造性的、完全不同于过去经验的决策。例如,十四大和八届人大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就与过去的完全不同,具有崭新的创造性的内容。这就是不只在精兵简政、如何让政府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上去进行机构改革,而是在划清政府和市场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职能,以确定机构如何改革。这才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找到了走向成功的思路。

正因为经验决策本身包含有创造性的长处,才使以创新为原则的行政决策不可能离开经验决策,还必须倚重经验决策,让它发挥其长处。其实,就是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若干种方案后,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仍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智慧来作出决断。

经验决策的又一优势是具有可模仿性,因为这种可模仿性使决策问题变得简单、容易。行政工作是有周期性的,过去出现过的事情往往又会重演。历史常常是惊人的相似。如果前一周期出现过或处理过的问题又出现了,需要行政领导人作出决断时,他往往会援用前例之处理方法很简单、容易地作出决策。例如某地常遇涝灾,年年抗涝、防涝,因为是例行性的工作,·决策时只需按前面的方法办理就行了,充其量是在规模和程度上不同而已。决策的这种可模仿性使领导者决策工作量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其它工作。若排除经验决策,行政领导者恐怕无时不在忙于科学决策中了。我们知道,不仅行政工作,很多其它工作人们都是按习惯、按惯例来作出决定的。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判例有时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行政管理中,经验性决策应用较广且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并不是说经验决策就是完美的了,它也有其弱点。而这些弱点又是行政管理中必须加以注意,并予以克服的。

首先,经验决策过于把行政管理工作的成败寄托在行政首长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经验上,使人们难以准确估计其成败。任何个人,其素质、其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带有相当的片面性,因而判断失误就很难避免。就某一位领导人而言,其在某个时期,某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是有功效的,而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可能会是无功效、甚至是负效应的。如我们用全民动员进行战争的经验来从事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就会出现一哄而上、外延性发展的问题。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5

1000多年前,一小队玻利维亚人开始了人类历史上在太平洋区域的一次最富戏剧性的探险。他们从现在称为库克岛的岛屿出发,在没有罗盘和完全陌生的海里向西南方向航行了1000多里。他们的航行以发现太平洋上最大的两个岛屿而告终。由于岛屿陆地突起的海拔和宽广的面积形成了环岛海洋大气的垂直对流,发现者因此称这个岛屿为奥特雷(aotearoa),意为“白云之乡”。500年以后,第一批欧洲航海家发现了这个岛屿,并给它起了个名字-新西兰。

十多年前,新西兰人民开始了另一个历程,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历程与1000年前毛利人开始的航行一样,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识。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新西兰:(1)宣布新西兰为无核区;(2)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私有化措施和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福利国家所必备的措施;(3)按照自然疆界重新划定了内部政治行政区划;(4)明确采取可持续原则为管理所有可更新自然资源的主要国家政策。此外,这些改革的速度之快和广度之深同样令世人注目。

最近的一项改革是《资源管理法》(resourcemanagementact,以下简称rma)。《资源管理法》于1991年由新西兰国会通过,并经1993年修正。这是一个国家法案,它授权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统一的环境政策指导下进行资源管理。这个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是以保持环境的生命可持续能力为目标,资源管理必须满足子孙后代合理的、可预测的需求,必须避免、补偿或减缓自然资源利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通过这一法案的进程中,新西兰政府正如当初毛利人在完全陌生的海洋中探索一样;因为,即使在20年来可持续原则已经在联合国大会和决议中作为智慧的思想被强调,但在和新西兰国情类似的现代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可持续原则明确宣布为一项调整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指导性原则。

由于《资源管理法》涉及的是跨越空间和多因子的环境管理,我们在这里选取了新西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与其他静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的综合管理不同的是,水资源管理需要更高水平的地方政府间的和团体间的密切合作。这对《资源管理法》的实施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还将考察其他环太平洋英语国家和普通法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共同关心的、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议题。我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展示新西兰实施《资源管理法》的经验及其与其他国情类似国家在处理类似社会-环境问题上的关联。此外,还可为其他人士在研究新西兰在水资源管理时提供参考;这正如新西兰一样,它也在仔细研究环太平洋国家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经验。

跟以前英联邦殖民地一样,这四个环太平洋普通法国家互相之间能分享到更多的管理各自国民与国有自然资源关系方面的法律经验。上述几个国家都存在着三个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政府部门纵向等级关系和横向平级关系。《资源管理法》的立法是第一次对国家环境政策在各个环节的实践进行了概括,同时区域和地方政府已经广泛地被授权实施《资源管理法》。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资源管理法》以一个可更新水资源许可系统取代了渊源于传统普通法原则的开发利用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新法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虽然不是强制令-即利用水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进行的尝试。此做法产生于10年以前,那时中央政府正急速推行国有资源(如能源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私有化。10年以来,新西兰已经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向新自由政治经济国家的转变,与此同时,它也寻找到了可持续管理私有化了的可更新资源的新方法。

第三个问题是,新西兰政府和土著毛利人在自然资源管理权限上的未决问题。《资源管理法》中某些条款和上诉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已经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新西兰的环境政策改革

(一)背景

随着1984年政府的换届,新西兰开始了一项经济、行政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的保守党执政以后,劳工党借着实施改革和恢复经济的允诺于1984年竞选成功,并维持了两届执政期(1984—1990)。此间,国会推行了一系列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从而引起了社会和经济的深刻变化。虽然1990年保守党以压倒多数的选票战胜劳工党而重新执政,但仍然坚持推行早在6年前劳工党执政时开始的财政及其他改革。

改革的导因是新西兰面临的严重的经济和财政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和失业、低速徘徊的经济增长、高额的外债、非互惠的出口贸易、超预算的政府开支等。那时,新西兰推行的是经济保护主义政策,制造业尤其是农业制造业,得到高额的政府补贴。

行政和经济改革的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不断扩张的国库和预算危机可能只有通过建立更具市场因素的、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体制才能得以恢复。“新西兰经济改建的动因是,面对日趋国际化的世界经济和全球资本化而产生的危机感。过多的经济干预和过多的经济保护已经成为新西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严重障碍。”(注:原注⑦,chriscocklinowenfurseth.geographicaldimensionsofenvironmentalrestructuringinnewzcaland.46proe,geographer459,460(1994)。)同时,已成共识的改革思路是:必须削减政府干预,让国有资产资本化和私有化;政府部门在职能和机构上都要服从精减的原则;社会服务的开支也必须削减。

此项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进行的速度以及改革所引发变化的深度,都令人瞩目。在几年间,新西兰完成了从狭隘的保护型经济向最开放、非干预性的西方型经济的转变。同时,许多社会“安全网”解除了,公共服务也急剧减少。

某种程度上说,在此项保守党重建经济的活动中,似乎只有环境行政和立法得到了加强。克里思·库克林(chriscocklin)和欧文·富塞舌(owenfurseth)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在经济重建的过程中,环境伦理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灌输和培养之后,业已深入人心,主导着新西兰政经生活,即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福利遭到削减时亦不例外。”(注:原注⑧,同原注⑦,第461页。)

新西兰环境行政的改革和立法经历了互为衔接的三个阶段,始于1984年,鼎盛于1991,而1984—1991年的7年成为最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三个时期为:

(1)1985—1988年,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2)1988—1989年,重建区域政府的职能和管辖权(1989年地方政府修正案的通过);

(3)1988—1991年,改革相关资源和环境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立法(1991年《资源管理法》的通过)。(二)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新西兰实行由一个国会主导的单一型的政府体制。虽然在中央政府下还存在地方政府机构(如区域政府议会和市议会),但地方政府的职权完全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新西兰的政体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自下而上的行政体系。

新西兰中央政府着手环境事务管理的起始时间确切地说与美国相吻合,始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建立和《清洁大气和水法》的通过,也就是美国政治所称的“现代环境年代”。1972年新西兰政府建立了环境委员会,这是在中央政府内设置的一个很小的办公机构,专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环境评估程序的建设和实施。此外,许多其他政府部门,如能源部、农业和渔业部、林业部、土地和测量部,也了直接涉及环境事务的命令和规章。

1981年,两个独立的政府环境行政综述分别产生,一个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作出,另一个由新西兰自然保护委员会(ncc)(注:全称为natureconservationcommittee,这是一个非政府的自治委员会,在民间的资助下从事公益事业。)完成。后者揭露了现行体制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环境行政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缺乏协调;

2.政府各部门所的有关开发或保护自然资源的命令和规章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3.在某些资源管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配置是重叠的。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针对环境体制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同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还指出,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新西兰很难应付经济增长和经济多元化的挑战,也很难度过80年代早期的经济难关。

当时在任的中央政府对这些综述所提出的建议没有采取积极的反应。1984年的大选预选,劳动党把环境议题纳入了政治日程。大选后,胜利的劳动党随即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实现大选中提出的允诺。

自由的劳动党采纳了右翼的财政措施,开始了经济和行政的改革。财政部提出的改革中心思想得到了劳动党决策机构及时的赞同,由此新西兰开始步入市场为主的经济管理。甚至当时新任的环境部长也宣称:“改革的基本点在于我们深信一个开放、更富有竞争力的经济将恢复新西兰的经济增长,并提高新西兰人的生活水平。”(注:原注①③,rogerblakeley,balance,inenvironmentmeetseconomics(environmentalcounci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ed.1987)。)

在着手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行政改革也明确了要求,即增加透明度、落实责任制和提高行政效率。环境领域的行政改革目标也是一样,这就必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目标,“必须避免相互冲突的职能配置……,行政必须透明公开,……,要向公众开放并接受公众审查……,而且,必须严格法律责任。”(注:同原注①④,同上。)

行政公开化和严格法律责任这两项目标在重划政府部门的职能界限中得到落实。政府部门的环境职能被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负责自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负责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效益。因此,经济改革和环境行政的改革直接产生两个变革:

(1)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转变。

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被授权给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简称soes)去负责。这些企业直接依据法令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商事规则。例如,原先的国有煤炭资产转给煤炭公司经营,国有土地转给土地公司经营,国有林木转给了林业公司经营,等等。一些资源,如商用林还被私有化。不难预料,通过重新划分职能,行政效率将大大提高;而且这种战略性改革将更加证明私体所有权必然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

(2)环境行政机构的改组。

改组后的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三块:第一个机构是保护部(简称doc),负责保护新西兰的自然资源和历史遗迹,管理国家公园、陆地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第二个机构是环境部(简称mfe),负责向政府提出环境政策,监督《资源管理法》的实施。环境部是按照1986年《环境法案》建立的,当时它的职责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持生态系统本质价值,保护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能,保证子孙后代的合理需要(注:原注①⑥,这三项职责的表述最早出现在环境部1986年组织法,后来被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确认为国家环境政策,参见rma,supranote4.anddiscussioninfraparth.1.)由此可知,设立环境部的思想与1987年联合国在布伦特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可持续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可持续思想亦被司法裁判人员适用于裁判过程,以此协调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个行政机构是环境国会委员会(简称pce),也是依据《环境法案》成立的。实际上,这是国会民间申诉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环境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国会。(注:原注①⑧,ringer,supranote9,at136.)

1984年以后的环境行政还出现了两个处理争议的司法机构,一个是计划法庭,处理资源分配和资源利用的纠纷;另一个是怀特基法庭,负责处理毛利人的资源权益争议或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意见。当上述法庭对诉愿请求只作出处理意见时,这些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

总而言之,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重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重要的成果是把原先较小和较弱的环境委员会发展为多个行政机构,并佐之以责权明确的立法。但是,新的环境行政体系的主要不足在于保护部经费匮乏。环境部主要是一个平衡开发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机构,保护部才是真正在中央政府中负责环境保护的支柱机构。保护部的经费从组建时起就不足。现任的中央政府对环境事务态度冷淡,近年来经费几遭削减,以目前的财政预算环境部难以发挥基本职能。例如,公园的保护虽迫不急待却经费不足,更不用说其他宏伟的工程,如保护濒危野生物种等。

(三)重建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note4.at.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furuseth.supranote7.,at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note4.art.Ⅳ。30.)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policystatement,rps)。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原注④⑤,rma,supranote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note4art.Ⅴ。59.),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of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andsoilconservation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原注⑤①,philipmilne,thewaterregime:managementofwaterundertheresourcemanagementact1991,inresourcemanagementwr8(s.condieed.1991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中央政府尚未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supranote4.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部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我们尚难定论,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结语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6

【摘要题】民国史研究

【关键词】国民政府/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政策

【正文】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面临着繁重的国家整合、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任务,在边疆民族地区外有帝国主义国家插手的分裂活动,内有基于军阀混战和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而出现的社会动荡。如何选择多民族国家治理之路,有效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对国家整合有着重要的影响。当时,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能力尚不足以全面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因而以矛盾最突出的边疆民族事务即蒙藏事务为重点,在政府中设置专门机构统筹处理蒙藏事务,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并未作为边疆民族事务纳入到专门的管理系统,更多的边疆民族事务是与地方事务合二为一,边疆民族事务管理呈现一种被动、逐步扩展关注范围的状态。

一、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

初期十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基本形成了一套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从行政管理机构而言,蒙藏委员会是南京国民政府管理蒙藏边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但并不统筹管理全国各边疆民族事务。1927年9月,中央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决议案》中尚未有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内容。1928年2月4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第七条有蒙藏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所设职能部门之一的规定。3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大纲》,21日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的行政地位和相关职能: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审议关于蒙藏行政事项;规划关于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蒙藏委员会组织结构简单: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并指定1人为主席;下设秘书、蒙事、藏事三处,各得酌量分科办事,其科长、科员员额由蒙藏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定。该组织法还规定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每两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需要注意的是,该组织法专门提出“本法称蒙藏者,指未曾改设行省及特别区之蒙古、地方”。(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显然,此处是指地方,不包括散居于其他省区的藏族;蒙古应指外蒙古,而非已分散于各省或特别区的内蒙古各盟部旗。可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蒙事则主要以内蒙古各盟旗为对象,地方事务未真正纳入直接管理范围,而其他藏区事务也并未真正排除于蒙藏委员会的关注范围。由此而知,当时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事务管理的基本状态并未统筹考虑,除蒙藏地方以外的其他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尚未以边疆民族事务的形式纳入政府管理视线,蒙藏委员会相关职能设计也未覆盖蒙藏以外各边疆民族事务。比如,1928年底,在热河口北、直隶永平的旗民认为旗产久为庄头把持,军阀贪官中饱,请求派员清理时,政府只是令内政部、财政部办理,与蒙藏委员会无涉。(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四号,训令。)

从蒙藏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看,委员们不是地方军阀,就是蒙藏上层。1928年6月,中政会第144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张继、白云梯、刘朴忱、罗桑囊嘉、格桑泽仁、刘继淹等七人为蒙藏委员会委员,同时派员前往北平接收北京政府蒙藏院。7月11日,白云梯等人宣誓就职,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注:参见戴逸主编:《中国近代史通鉴》,第八卷,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12月27日,阎锡山、恩克巴图、班禅额尔德尼、李培天、诺那呼图克图等被任命为蒙藏委员会委员,特任阎锡山为第一任委员长。(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十号,府令。)12月31日增设赵戴文为蒙藏委员会委员,指定为副委员会长。该委员会于1929年2月1日正式成立,马福祥、石青阳、黄慕松、吴忠信、罗良监、许世英等先后任该委员会委员长。

蒙藏委员会的职能在十年间也有过一些细微的变化。1932年7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扩大并细化了蒙藏委员会管理蒙藏事务的权限,变更了蒙藏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此后蒙藏委员会归属行政院领导。另外,在职能方面,此前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只赋予蒙藏委员会“掌理和审议”有关蒙藏行政事项的职能,而对于蒙藏各项兴革事项只是“计划”,修正的组织法则直接使用了“掌理”一词,从文意上理解,蒙藏委员会直接掌理相关事项,而不仅仅限于“审议”和“计划”;修正的组织法扩大了委员会名额,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15至21人。这一组织法还细化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时间,并规定了与其他各院、部、会间业务上的联系,以及内部组织结构。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第2—4页。)同年12月,四届三中全会议决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制改为常务委员制,并将该委员会的职能定为参与制定蒙藏地区施政纲领并协助其施行;调查蒙藏地区情况,革新行政制度;兴办教育,帮助蒙藏地区实现自治等。在设立蒙藏事务最高管理机构的同时,从1932年始,国民政府将蒙藏事务行政经费也列入专门的经费预算,此后至抗战前,每年经费预算额在13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注: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十年间,蒙藏委员会共设置了九个直属机构,(注:即1929年设置的驻北平办事处、蒙藏招待所、北平蒙藏学校(将原北平蒙藏学校更名后继续开办),1932

年设置的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1933年设置的蒙藏政治训练班,1935年设置的蒙藏月刊社、派驻边地各调查组,1936年设置的张家口牧场、杀虎口牧场。)指导着十几个与蒙藏事务相关的机构。(注:1929年设置的章嘉呼图克图驻南京办事处,1932年设置的蒙古各盟旗联合驻南京办事处、班禅驻南京办事处,1933年设置的西陲宣化使公署、蒙旗宣化使公署,1934年设置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1935年设置的班禅驻北平办事处、驻南京办事处、驻康办事处、驻北平办事处,1936年设置的绥境蒙政会、绥境蒙政会驻南京办事处、绥蒙指导长官公署等。)1935年,蒙藏委员会内设置调查室,并在盟旗各地派驻了调查组,负责收集、调查蒙藏各地的内部情况,按月拟制边情报告,或随时将各旗动态报告蒙藏委员会。1934年,蒙藏委员会派员分期前往青海等地进行调查,第一期派蒙藏委员会委员格桑泽仁为调查专员,率同调查员朱琼等至青海调查。同时还委任谙习汉语文的曲木藏尧,以“西南夷族考察专员”名义回故里,深入民间进行考察,并复制西南苗夷民族调查表,分别咨送川、滇、黔、桂各省政府转行抄发住有苗夷民族之各县政府,认真调查,确实填载。(注:参见(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1935年蒙藏委员会增设归绥、宁夏、酒泉、西宁、西康五调查组,继续进行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调查工作。1936年添设新疆、两调查组。1939年后增设滇西调查组于云南丽江。(注:此后,这些调查组的名称或调查区域也有所变化。)

在国民政府的行政系统中,一些专业部、会在日常行政中也常涉及边疆民族地区事务,各部、会遇有与蒙藏相关问题一般会咨询蒙藏委员会,或将有关情报及承办事项送交蒙藏委员会参考,或由蒙藏委员会协助办理,有的则设立了专门处理蒙藏事务的机构。专业部、会遇有蒙藏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常常是蒙藏委员会与相关部、会会商决策,由行政院或中央批准。如内政部在蒙藏地区的行政规划或有其他行政行为时需要与蒙藏委员会会商决策,呈行政院批准施行。

1929年8月,行政院通过教育部提请设立蒙藏司,1930年3月,蒙藏教育司正式成立。从教育部组织法可知,此司设二科,第一科掌理关于蒙古地方教育调查、地方各种教育之兴办、蒙古教育经费之计划、蒙古教育师资之培养、蒙古子弟入学升学之奖励、编译蒙文教育图书及法令、蒙古地方学术考查及其发明之奖励等事项,第二科专门掌理关于藏族教育的相关事项。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教育部蒙藏司为推动蒙古教育发展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待遇蒙藏学生章程》、《教育部实施蒙藏教育计划》、《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等法规和计划》等,并为实施这些法规和计划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在民族地区建立的党务组织机构对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也逐步增强。中央组织部是掌理各级党部组织与党员训练、指导党员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中央机构,设有边疆党务处负责处理在边疆民族地区建立党务的专门机构。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由于本身党员数量有限,大多数民族地区掌握在地方军阀手中,其在民族地区的活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比如在新疆、和西南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组织几乎不能涉足。在内蒙古、东北等地组织有所发展,早在1927年中央就决议派员指导内蒙古地区的党务工作,并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边疆党务处负责向各蒙旗派遣党务特派员,蒙籍党员也由此处管理。

边防体系是国家安全体系的主要支撑。执政后强化了军队建设,不仅建立了一支庞大的中央军,还不断采取措施强化对地方武装力量的控制,建立了由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的中央军与地方武装结合的国防体系。为了巩固和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国民政府在军事管理部门中设置相关机构,国防部、军令部(二厅五处)和参谋本部均设有专管边疆事务的机构或特别派驻蒙旗的军事专员。其中参谋本部(注:1938年,参谋本部合并于军令部。)的边务组是担任参谋本部总长时设置的,先后由次长贺耀祖、黄慕松负责,边务组专门搜集蒙藏情报动态,调查蒙藏情况,研究边疆问题,有时还执行一些具体任务,如1933年百灵庙运动发生后,国民政府内政部长黄绍竑前往巡视,边务组成员为其随员;黄慕松则多次奉之命到边疆地区巡察,并于1934年代表中央政府入藏致祭达赖喇嘛。军事委员会的铨叙厅主管边疆武职人员的审核、转呈、授衔等事宜。

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建设事项则主要由专业部、会负责,或各部、会联合会商。如海南岛开发问题的决策过程就是由商会组织以条陈或提案的形式提出,相关条陈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径自函送全国经济委员会,行政院组织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内政部、军政部致函行政院提出会拟此问题。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出:“以据军政部次长陈诚电陈,琼崖关系两广及国防甚巨,有设特区必要。”从议事过程来看,在会上,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报告了召集内政、外交、实业、交通、军政五部开会的情况,财政部报告了琼崖财政情形,内政部报告了民国二十一年海南岛设特区之经过。随着问题讨论的深入,实业部、交通部和铁道部都提出了相关计划。(注:参见夏军编选:《民国时期计划开发海南岛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29期。)

一些地方政府则设置了地方性的边疆民族事务机构,并对区域性边疆民族事务管理起到了实际作用。比如,1927年,刘文辉接管西康后,在成都二十四军军部设置了边务处,任命胡子昂为处长,并任用一些熟悉边情的学者和政治家在处内供职,边务处遂成为二十四军辖区内各边远县区施政规划和领导机构。(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甘孜州文史资料委员会1993年印刷,第90页。)1929年11月,云南省政府报请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在边疆地区成立了两个殖边督办公署,职责为防守、界务、实边、交通、实业、文教、治安、慈善、卫生及省政府委办诸事务。“九一八”事变前,东北政务委员会设有蒙旗处,负责处理内蒙古东部的盟旗事务;绥远省则在政府秘书处内设一蒙务组,处理乌、伊两盟的蒙旗事务。1936年为了控制、监督蒙政会而设立的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亦是一个重要的边政机构。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初步形成的是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管理活动缺少统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门管理蒙藏事务的蒙藏委员会管理能力极为有限,而其他专业部、会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分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会商常常成为文赎旅行,会商之事常常会而不决,当时很多计划都成为纸上谈兵。这一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管理机制根本无法保障在其党义中宣扬的“扶持弱小民族”的政治承诺。

二、以部门化为特点,内容庞杂、缺少系统化的边疆民族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在初期十年对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政策是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逐步展开的,内容十分庞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部门化为核心特点,很多政策的制定并非源于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统筹考虑,在很大程度是一种应急措施。

(一)划一边疆民族地方行政建置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划一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政是国民政府强化其统治,推进政治整合的重要步骤,涉及省、县、乡等多个层级,热、察、绥、宁夏、青海、西康等建省和西南、西北一些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一步废除都在此时期实施。

1928年7月,战地政务委员会主席蒋作宾提议把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改为行省。后经内政部正式提出改省建议。8月底,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设立省治。依据内政部最后拟订改省方案,1928年9月5日国民政府第153次会议议决:热、察、绥、青海、西康改省治;旧直隶省口北道各县划归察哈尔,察哈尔原划绥远之丰镇、凉城、兴和、陶林四县仍归绥远;五省府组织,委员暂定五名,设民政、财政二厅,并酌设教育、建设厅,余照省府组织法办理。同年10月,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二省。

热、察、绥的改省和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省均得以顺利推行,西康建省之路则最为曲折。国民政府宣布西康建省时,该地由川康边防总指挥兼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接管。民国十七年(1928)春,刘文辉见各边区的军事、财务机构已设置齐全,遂根据边务处的建议和推荐,在康定设置了一个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作为西康最高行政机关,任命龙守贤、吴三泽、程仲梁、陈启图等五人为委员,并指定龙守贤为主席委员。5月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第66页。)建省委员会由此而未能成立。直到1934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简派刘文辉等为建省委员会委员,1935年7月21日建省委员会才在雅安正式成立,负责筹备建省事宜,执行公务。但是,直到1939年迫于国内外形势西康才正式成立省府。

为了进一步向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延伸其统治,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革,推行县制与一些地区废除土司制度相伴随。云南在1929年至1936年期间频繁规范地方设置,据不完全统计,设置县或设治局等就有30余处。广西、四川等地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29年四川省政府呈请将穆坪土司改设为宝兴县治,得到行政院批准备案。广西都安县是一个民初才废除土司建立的县,为了强化管理,此时改开县政,1931年建立区、乡、村政权,推行保甲制度,全县划分安定、高阳、都兴、夷江4个区和32个乡(镇)。(注:参见《都安瑶族自治县概况》,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消土司一案”,决定“嗣后土司不予补官袭职,以便逐渐改流”。但是,国民政府只是宣布了土司制度的不合法性,由于其统治能力所限,一些土司、千户隶属体制实际并未被打破,如青海蒙古族和藏族牧区,实行以县制代替王公盟旗制度和千户制度,蒙古各旗分归都兰、兴海、海晏等县管辖,藏族地区由玉树、囊谦、称多等县统理,可是到1949年,这里仍有千户1员,直属百户部落7个,领属百户部落36个,该地区的寺院还分别属千户、百户、百长所有。(注:参见黎宗华、李延恺:《安多藏族史略》,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页。)青海蒙藏地区实行县和保甲制度后,这些千户、百户、百长们又成为副县长、区长和保长、甲长。(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可见,国民政府在其政治势力还不能达到边疆地区时,采取的措施是将各边疆民族地区统治集团全体留用,改名换姓,服务于其统治。

(二)移民实边,巩固边防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移民实边以固国防是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的传统之策,国民政府初期实施该政策不过是对历史传统的一种继承。时人认为“东北与西北及西南之开发,关系中国全民族之生存,他国侵略之野心与事实尤令人惊心怵目,设不急起直追,势必任人宰割。年来,东北发展卓著成绩,然未辟之土地、未开之矿业与天然富源正无限量;西北开发,以交通为先务之急,自苏俄环绕新疆境外铁路完成及其与西伯利亚铁路接轨以后,对华侵略势成常山之蛇,西北形势更属危急,屯垦事业应即举办;西南亦有外人窥伺,而且天然富源久付旷废,亦应积极开发”。(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第179页。)

1931年,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依据训政时期约法关于国民生计之规定确定其实施方针案》,提出边地开发屯垦与移民实边及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针,要求“必须订立之案,积极进行;并予以财政及其他必要之援助。而对边地土著人民生计之筹划,尤为紧要。故开发边地,必须特别注重边地土著人民之生计”。(注:荣孟源等:《中国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并将此点定为国民生计建设五方针之一。此次大会还通过了《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同年全国内政会议通过《移民实边案》,提出向人口稀少的吉、黑、辽及新疆、蒙古、青海等地区移民。这些决议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产生了重要影响,1935年内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地政会议,青海、宁夏、云南等边疆省区均提出了移民垦殖案。1936年3月,内政部等部、会联合向行政院呈交《边疆移垦办法大纲草案》。一时间,垦务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统治者获利的重要手段,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农业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三)蒙藏委员会主导的争取蒙藏上层支持的各项政策

对边疆民族上层的笼络和宗教事务的管理是蒙藏委员会的核心工作。1933年行政院所颁《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处理蒙古盟旗事项权限划分办法》明确规定:“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铨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来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此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注:《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下),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1页。)依此规定,加

之国民政府实际执政能力的限制,蒙藏委员会实际具有的职能便是办理封官、颁号等能够笼络蒙藏上层的事务。

1932年,中国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中央全会,班禅、章嘉两位大师以代表身份参加大会,班禅被选为国民政府委员,在南京设立了班禅驻京办事处。从1932年起,国民政府每年从国库拨出48万余元来支付班禅年俸及“办公费”。(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1932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加封章嘉呼图克图“净觉辅教”名号,章嘉呼图克图还加入了,并于1935年在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据统计,蒙藏委员会的经费开支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活佛、王公和其他上层的年俸或活动经费,蒙藏委员会剩下的经费又有一部分用于招待蒙藏上层及旅费、赠送礼品等项开支。(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7页。)

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国民政府追封其为“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颁给玉册、玉印,并派专使入藏致祭,拨给地方政府治丧费5万元,专使还按旧规旧制给三大寺及其他大寺庙的喇嘛熬茶、放布施,给三大寺每一喇嘛大洋2元。据称专使入藏经费共用大洋40万元。(注:参见唐景福:《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维护的措施》,《中国藏学》1997年第1期。)

1933年12月,四届三次中央全会通过了《蔡元培等四委员介绍西康诺那呼图克图提请对蒙古王公名号暂仍其旧案》。此外,“除了任命内蒙古各盟长、总管等为有关各省省政府委员外,还给有势力的王公扎萨克以种种好处,从给钱、给枪,到拉他们入党,授以各种司令、宣抚使等名义,直到委以国民政府委员要职”。同时,将“扎萨克由世袭改为‘任命’,只不过是换了一个时兴的字眼,实质一点儿没变……各盟旗扎萨克纷纷‘举荐’子弟接任,不到半年时间就连续任命发表了10余旗新扎萨克,其中无一人为原扎萨克以外之人。此后,王公扎萨克子孙世袭一仍旧贯,爵位名号仍自为之”。(注: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6页。)

实际上,在蒙藏地方建设上,蒙藏委员会也有一定的规划,但是这些规划大多徒有虚名,蒙藏委员会最多不过是对内蒙古有些盟旗发放一些救济金。如1936年蒙藏委员会呈准发给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建设费,同年分别发给阿拉善、额济纳西旗、青海左右翼两盟建设费,并每月发给补助费3000元,以期推动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392。)但是,这些政策行政力度弱,覆盖面小,影响十分有限。

(四)以民族同化为宗旨的边疆民族教育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在全国建立一套完整的初级、中级和高等学校教育制度,受到这一大背景的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于:

1.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规划提到日程,教育部门逐步从只关注蒙藏教育扩展到其他边疆民族地区。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教育最初规划的只限于蒙藏教育,1931年颁布《实施蒙藏教育计划》明确规定蒙藏地区教育行政、普通教育实施办法、高等教育实施办法等,使蒙藏地区教育发展目标明确化。从这个计划来看,普通教育仍然依托边疆民族地区办理,而高等教育则主要依靠边疆民族地区学生到内地求学,所以,此项计划还规定新疆学生适用专对蒙藏的相关学生待遇法规。

1936年7月,教育部《二十五年度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指令》,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关注的范围已由蒙藏发展到西北、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这项计划重点在于师资培训,涉及的省份包括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绥远、察哈尔、云南、贵州、湖南、西康、,可见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范围的扩展。该计划对小学、社会教育、中等教育、留学生等都有所涉及,还对办理相关教育的经费做出了详细规定。(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2页。)

这些计划虽然未能得到全面执行,但是从一些地区学校教育的发展来看,还是有过重要的影响。而对于相当多的边疆民族地区言,建立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仍属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

2.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有所增加。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度有稳定增加,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1930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1440万余元,仅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1.46%;到1935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增至4913万余元,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4.8%,成为民国成立以来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比例最高的一年。按1930年至1936年有比例数据可考的五年折算(1933年和1934年缺国家总预算数),教育经费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平均每年可达3.54%。(注:参见张元隆:《民国教育经费制度述论》,《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经费逐年增加是促进各级教育向规范和规模方向发展的一个关键性条件。这一时期教育发展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同样也有所增加,蒙藏教育获得了专项费用,1933年6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据蒙藏教育委员会呈请经第147次会议决定,先拨1931年度蒙藏教育经费50万元,并将50万元列入1934年度预算。

1935年,边疆教育作为独立的经费项目被列入预算。据统计,1935年边教费支出情况为:贵州总计得教育费16万元,其中义务教育费8万元,边教费8万元(其中苗师3万元);云南总计得教育费17万元,其中义务教育8万元,边教费9万元;甘肃得教育费16万元;西康6万元;青海8万元;宁夏7万元;绥远8万元;新疆8万元;察哈尔8万元;无。第二年,除青海、西康、宁夏经费未增加外,其他各省增加1万—7万元不等,并且分配给1.8万元。1937年,四川、湖南、西康三省各得边教费3万元,广西、为2万元,云南、贵州、新疆5万元,甘、宁、青、绥远各4万元,察哈尔2.5万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91—890页。)至1936年,边疆教育经费计为41万余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89页。)一些地方性教育是靠中央拨款发展起来的。如1931年青海利用蒙藏委员会的“边疆教育专款”成立了青海蒙藏文化促进会,并先后在各县和牧区办起蒙藏小学10所,后均转交所在县区管理。(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1935年教育部拨专款在皋兰、海原、固原、清水等地先后办起7所回民小学。同年,甘肃省教育厅也利用中央教育补助费筹设回藏小学10所。(注:参见杨荣:《民国时期甘肃民族教育述略》,《西北史地》1996年第1期。)从1935年起,民国政府在云南省藏族聚居的中甸、维西、德钦等地创设3所省立小学,即德钦小学、中甸小学和维西小学。(注:参见苏发祥:《民国时期藏区教育概述》,《民族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

边疆省区教育经费在初期有一定程度增加。如察哈尔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共计266,901元,此后直到1933年度均保持此额度,1934年增加到293,447元;宁夏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只有45,816元,但是两年后增加到183,498元;云南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只有259,615元,此后除1933年度为587,800元外,直至1934年度均未低于702,000元;甘肃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为259,272元,此后至1934年底均未低于1,249,687元;与其他省份相较,青海省教育经费额度较低,1930年度只有76,900元,虽然逐年增加,至1934年度也只有96,343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115—116页。)但是,欠发教育经费是国民政府时期的实际情况,由于欠况严重,以至于陈果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提出开发土地以清理积欠教育费,据他称,教育部调查历年所欠教育经费约为367.7万元,其他由财政部及各省拨发者当不过200余万元。(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二(2),档案号:33上。)因此不可过高估计国民政府在边疆地区教育发展的投入,不过已有的投入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起到了开拓性影响。

3.在内地一些大学设立蒙藏班,招收蒙藏学生。1930年中央政治学校计划附设蒙藏班,名额为60人,分为甲、乙两组,甲组学制二年,乙组学制三年,毕业后回边疆地区工作,亦可考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同时还设立西康学生训练班,这是针对西康所设的短期训练班,为期四个月。1934年,计划设立中央政治学校边疆分校,先在张家口、包头、宁夏、康定、丽江、兰州、伊犁八处各筹设一年分校。当时规划,分校第一年先办简易师范单轨一级,及小学初级复式一级,以后逐年增加,必要时可改办双轨;每学级人数,简易师范以50人为限,小学以40人为限。(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17页。)据1935年编印的蒙藏学校总名录可知,当时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蒙藏学校共有蒙、藏、回学生268名。蒙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显示从1929年至1933年,共保送入内地各校的蒙、藏学生达256人。(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

从1931年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来看,蒙、藏、新疆学生待遇基本一致,高等教育招生中蒙、藏、回(注:此处“回”实际指新疆维吾尔族。)族学生待遇也大致相同。该原则还规定:“在八年内分年资送蒙藏学生出洋留学”,“选派区域及额数内蒙十名,外蒙八名,青海二名,八名,新疆四名,共计三十二名”。学生受教育程度为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留学年限为3—7年(学医及学工程的酌量延长),选派期限为每两年考选9名,赴日本4名,赴欧美5名。教育部制定选送及考选规则。教育部限令1931年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成立蒙藏班,同年国立中央大学也颁布了招生办法和名额,学生总额为40人,蒙、藏各20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33页。)

1933年,宁夏省提出适用《待遇蒙藏学生章程》的要求。此前国立浙江大学每年收1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收3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北洋工学院收2名该省所送学生。在此基础上,宁夏提出要求国内各公私立著名大学或专门学校每年招收宁夏免试入学学生1—3名,得到了教育部的批准。1936年10月,蒙藏委员会根据西南夷文化促进会南京总会呈请致函教育部,要求比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对苗夷学生实行优惠政策。(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64页。)

随着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少量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合璧的课本或其他出版物得以出版。据1931年蒙藏委员会《蒙藏事务总报告》称:蒙藏地区30余个旗宗中,有中小学130余所,学生约7000余名,历来共译汉藏文合璧语文教科书8种,汉蒙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汉回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1931年历书1种,以及蒙藏教育等实施方案十数种。尽管国民政府增加了投入,强化了规划,但是由于投入量有限,还不能从实质上推进各边疆民族教育的全面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以宁夏为例,据统计,到1940年,全省拥有国内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仅为34人,肄业47人;中等学校仅有4所,学生共619人;普通小学、短期小学共482所,学生共34924人,小学教师合格代用者共811人;失学儿童69771人,占学龄儿童71%以上;失学民众48万余人,占全省民众95%以上。(注:参见生:《民国时期的宁夏省》,学生书局印行1988年版,第383页。)

(五)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开发建设政策

1928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建设委员会、资源委员会(1932年称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改为资源委员会),调查边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建设边疆民族地区是两个委员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开发的计划和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调查。1931完成了云、贵、川、西康等省的地质调查,对察哈尔、甘肃、宁夏等省的调查仍在继续,同时拟在边疆地区多觅铁矿、铜矿与石油矿,分别保留或划作国营区,择其最佳者,由国家经营,以充实国防原料;开始筹办开发陕甘川新石油,已在陕、川划定国营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第178页。)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丧失,国民政府更加注重西北边疆开发,并强调要以西北为复兴基地,提出各种开发西北的系列计划和决议案。1933年,在四届三次中央全会上有60项提案,其中有8项与边疆民族地区建设开发相关。西北边疆地区开发成为重点后,中央委员刘守中曾于1932年、1934年先后两次奉命赴西北调查实业,得出的结论是“应以边防为经,实业为纬”,提出“充实边防,经营交通,振兴农村,改良畜牧,开采矿产,提倡工业,减轻民众负担,维护地方治安,培养边务人才,推进蒙旗教育”等10大要务。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南京国民政府对西北建设做出一些重要的规划,如1931年5月,建设委员会拟订了内容浩繁的《开发西北计划》,开发计划涉及交通、水利等很多方面。(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

1934年6月,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西北建设实施计划及进行程序》,计划分公路、水利、卫生、农村建设四部分。从取得的实效来看,开发建设除了特定地区金矿等矿产开发外,还集中于公路、铁路和邮路等方面。全国经济委员会从1934年3月筹款直接兴筑西兰公路,至1935年5月竣工,土路通车,共计耗资93万余元。(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1934年至1936年期间,国民政府在西北修筑的土路、省际联络公路等10多条,总里程达到9200多公里,(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对这一地区交通条件的改善产生了重要影响,增强了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

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邮务也是国民政府加强与边疆民族地区联系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据1936年统计,自1933年,边疆民族地区的邮政条件有所改善,当时滇康邮路总长为1130里,甘孜经德格至玉树线长1000里,玉树至湟源线长1380里,巴安经白玉至德格线为900里,在西康还设各级局所近20处,一些村镇设置了信柜。与此同时,四川、云南、贵州三省邮务之联络有所增强,1935年以后开设局所及信柜21处,邮路约1200余公里。(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九),第600—601页。)

铁道部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的铁道建设,而且有着自己的建设计划,其计划中的陇海线潼宝段1936年已完工,与西南边疆相关的铁路建设计划主要有成渝线(施工期2年半,计划于1937—1938年间完成)、黔滇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川黔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但是,随着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这些计划逐步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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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微效

1998年以来,针对国内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国内消费需求疲软以及出现了通货紧缩等突出问题,中央政府持续地适当地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等扩张性货币政策。这些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0年市场物价渐渐转稳,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0.4%,改变了1998年来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分项目看服务项目上涨14.2%,居住上涨4.8%,食品除水产品﹑蔬菜价格上涨外,其他继续下降。2001年1季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升0.7%,比去年同期高0.6个百分点,呈现出平稳并略有上升的势头。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继续小幅上涨,一季度累计上涨3.5个百分点,粮食价格总体比较稳定,服务类项目调价已基本到位。但另一方面,分地区的居民消费价格上升不平衡,食品﹑衣着类商品价格继续低位运行。工业消费品价格稳中趋降。4月份,衣着价格水平与上月持平,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价格﹑医疗保健﹑个人用品价格分别比上月下降0.3%﹑0.1%①。全年物价水平上升势头不强劲,通货紧缩仍然存在,中国经济增长仍然面临着需求不足的约束。总体来讲,货币政策收效甚微,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货币政策有效的条件

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是各国中央银行力求实现的目标,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灵敏有效是货币政策有效的基础。下面便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方面分析货币政策有效的条件。

理论上来讲中央银行从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到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产生影响的过程由三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是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即基础货币和短期利率;第二阶段通过操作目标的变动影响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即货币供应量和长期利率;第三阶段是通过中间目标的变动影响最终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这个传导机制可用图1说明。

图1

从图1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来看,货币传导机制实际上分属于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中央银行通过金融工具影响中介目标继而影响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行为,并通过他们的变动继而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即引起企业和居民资产结构的调整以及投资和消费的变化,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产出和价格。其中,企业和居民的行为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经济基础,是决定性因素;金融机构行为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中间环节,也是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建设和中央银行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市场基础和政策因素。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对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首先,要求央行比较强大,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能有效地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并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其二,在金融市场方面,要求一个市场容量大、信息传递快、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持续的货币市场和一个规模较大、竞争充分、市场一体化程度高、运作效率高、市场预期良好的资本市场,要有比较完善的金融机制;其三,在金融机构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企业真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约束,以客户为中心。其四,在微观经济主体方面,要求工商企业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居民个人具备较成熟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

二、货币政策微效的原因

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策工具--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间接传导机制和“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户”的间接传导体系。但在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存在的诸种障碍却导致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微效。

(一)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

中央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是有银行特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管理的银行。它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传导货币政策。

1、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改变金融机构的准备金数量和货币扩张乘数,从而达到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准备金账户的备付金账户合并为法定准备金账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从13%降低到8%,再到目前的6%②。

2、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1999年,中国基础货币的主要供应渠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开市场操作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主渠道。全年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净投放基础货币1920个亿,占全年基础货币投放的52%②。

3、再贴现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和规定贴现条件来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给和需求。从1998年3月起再贴现利率成为独立的利率体系,不再继续与同期再贷款利率挂钩。同时下调再贴现利率并延长再贴现最长期限。1999年,中央银行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改进了再贴现业务的方式,扩大其范围,使年末余额达500亿,增长51%②。

三大政策工具的操作力度虽然很大,货币供应量的增幅也较高,但其实际效果却远远低于预期水平。货币政策传导在中央银行层面上遇到的障碍主要是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但同时实行利率管制,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我国虽然放开了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逐步扩大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但是我国仍然是以管制利率为主的国家,包括存、贷款利率在内的多种利率仍由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制定,影响了利率对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中小企业和某些大企业的高风险业务贷款利率应偏高,但由于利率管制必然造成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同时,政策性的偏向导致资金高度集中于国有大企业,这成了不良资产上升和经营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利率管制的另一个后果便是使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难以发挥作用,影响了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此外,在公开市场上,由于资金宽松导致央行收回资金容易,投放资金困难;在外汇市场上,外汇储备受贸易逆差影响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政策约束,央行只能被动地买卖外汇,银行结售汇差构成了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数量限制,导致公开市场操作对利率控制乏力,利率机制作用难以发挥。

(二)金融市场层面上的障碍

1、货币市场。1984年,我国建立同业拆借市场标志着货币市场的起步。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货币市场格局,但总体来讲仍不成熟,缺乏足够的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交易品种或缺,金融工具和手段创新滞后,货币市场缺乏流动性,地区分割的银行间分隔严重,交易不活跃,货币政策传导缺乏广度,低速低效。货币市场业务主要集中于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而这两个市场交易量不够大,无法大量吞吐证券,限制了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继而影响了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幅度。票据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商业票据使用不广泛,再加上票据数量有限,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基本没有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始终未形成规模,影响了再贴现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和广度。

2、股票市场。中国股市的投机性强,长期没有退出机制,其股指变动与经济走势呈现出明显的异动状态,股市泡沫膨胀,股票价格难以产生财富效应,隔断了相应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3、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上种类不多使公开市场缺乏载体,另一方面交易不旺,以调控基础货币为目的的公开市场业务缺乏交易基础,严重阻碍了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见,货币政策的传导路径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而显得过窄。

(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层面上的障碍

商业银行是依法接受活期存款,主要为工商企业和其他客户提供短期贷款并从事短期投资的金融机构。它最大的特征便是具有以派生存款方式创造和收缩存款货币的能力。在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缺乏必要的条件,以至收效甚微。央行只能采取贴现率、窗口指导、利率管制等其他调控工具,这就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对货币政策的效力具有更大的作用。在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全部金融机构80%以上的资产和负债,因而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反应程度便成为货币传导机制上的关键。目前来讲,在商业银行层面存在的传导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的垄断性。中国政府通过存贷款利率、限制竞争、限制资产等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为国有商业银行创造了“特许权价值”的租金机会,维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货币政策由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行为所左右。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不充分属于寡头竞争模式,在一些事情上容易形成一致的默契和行动,很可能与货币政策方向不一致。另一方面,四大商行对中央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下降,使中央银行很难通过调低再贴现率和再贷款利率来刺激商业银行的融资欲望及活动。

2、商业银行有风险约束,而无利润约束。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应该根据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性来经营业务寻求最佳组合。在我国,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有风险约束,却无利润约束。

第一,风险约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商业银行积累了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银行贷款回收比较困难,贷款周转速度慢,经营风险大幅上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下,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大为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利率和准备金率,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和贷款成本,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增加贷款,而是根据自身对经济状况的估计和判断,调节自身放款行为,从而改变了货币派生机制,影响了信用创造和货币供给。一方面,商业银行对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采取“慎贷”、“惜贷”,即使有较好的项目也放弃掉。对信贷人员普遍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让信贷人员对新增贷款负有100%收贷收息责任,一旦出现贷款逾期,便要求工作人员下岗清收,导致信贷人员产生故意不发放贷款的倾向;另一方面导致大量资金偏向信用较好的大城市、大企业,有悖于我国货币政策的多元化导向。大企业贷款过度集中,资金闲置,中小企业却资金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同时加剧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过度集中,使不良贷款比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传导机制在商业银行层面上的恶性循环。此外,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相对企业贷款而言,收益稳定且风险小,被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不愿,从而限制了中央银行大规模吞吐债券,严重影响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效果。

第二,无利润约束。我国国有银行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在国债市场上压低价格购入大量国债;存款充足时,并不急于扩大贷款业务,在目前信贷风险较大时表现犹为突出,宁可把资金放在央行备付金上,分行不计成本吸收存款,形成“重存款,轻贷款”倾向。存款、贷款和资金结算为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其中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贷款为资金的主要运用渠道和主要利润来源。在目前通货紧缩,央行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宏观环境下和商行本身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现实下,商行重视贷款营销,扩展优质贷款业务,进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将起到更大作用。但商业银行却似乎把存款业务作为主要工作。自身而言,仍然是大柜台、小市场的人力资源配制方式;将发放贷款和开展中间业务视为争揽存款的手段;对信贷人员实行权责不对称的贷款终身责任制,缺乏贷款营销激励机制;金融工具单一;负债品种和资产品种单一;对贷款采取机械的审批方式;对大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审贷模式相同,从贷款申请、审贷员审查、基层行审查、上级行贷审会审查、抵押、担保、公证到贷款到位经过十几道手续,历时一周到几个月,有悖于中小企业数量少、周转快、频率高的资金需求特点。以上都导致货币政策传导速度下降,信号减弱甚至失真。

商业银行之有风险约束,而无利润约束导致了增加货币供应量刺激投资的主渠道不畅,同时造成对冗员、机构臃肿、低效的容忍,人为地增加了货币政策的传导环节,降低了货币政策的传导速度,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果。

3、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商业银行系统内随着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极大地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遏制了基层商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商业银行集中管理权限的主要方式有:以经济手段或管理手段上收信贷资金,采取拉大上存资金和上贷资金利率差距的方法,迫使基层行资金上存,限制基层行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其贷款规模,基本全部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一方面不利于商行根据经济运转形势即使调整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另一方面抑制了金融创新,使货币政策在商行内部传导时就出现信号减弱,再经转向影响实体经济领域时,货币政策效果进一步打折。

4、商业银行发展意识不强,倾向于减少或收回贷款。在这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下,尽管央行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由于乘数效应的作用导致货币供给的多倍紧缩,同时基层商行只注重争夺已形成的优质客户,缺乏基本客户群的战略意识,不注重与企业建立捆绑关系互相帮助促进企业发展,提高贷款质量和偿还率,只看到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困难,使许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得不到及时的贷款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而其他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誉不对称。公众普遍认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高于中小金融机构,将资金高度集中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使之资金充裕,不需要再贷款甚至返还央行贷款,产生一定的紧缩效用。而中小金融机构虽比较灵活,经营业务较广,金融工具创新频繁,但融资道路曲折。同时,1998年后,国内有相当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甚至资不抵债,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以关闭或解散的法律形式实现市场退出。原农村乡政府部门办的“农村基金会”要全部清理和撤并。货币政策传导

机制中的机构本身就存在活力不足,使县及县以下的经济活动缺乏活力。

(四)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传导障碍

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居民个人等是货币政策传导的最终环节。此层次上的障碍综合表现为企业、居民个人对货币政策信号反应迟钝,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1、企业方面。一方面由于供给相对过剩,引起物价下降,宏观经济环境并不乐观,企业对市场前景并不看好,非意愿存货投资增加,投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缺乏面向市场的研发、营销和管理机制,产品市场占有率低,盈利条件和偿债条件都难以满足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规模小,资本金不足,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等问题,再加上信息不对称、银行的风险约束和无利润约束,使企业难以获得间接融资。市场准入限制也使直接融资困难重重。中小企业游离于货币政策外,企业难以得到贷款,整个社会投资难以,而这又引起悲观性的经济预期,从而形成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的恶性循环。

2、居民个人方面。从1994年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住房制度以及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居民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预期支出上升。这使得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提高。对居民消费意向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59.4%的城镇消费者由于未来支出预期的增加而增加储蓄。从储蓄目的看,仍有59.3%的城镇消费者是供子女上学,而用于买房、养老和医疗作为储蓄目的的消费者分别为43.6%、42.6%和41.4%。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制度改革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使许多企业效益呈现下降趋势,居民预期收入下降,也加强了储蓄倾向。

在消费信贷方面,虽然近年来央行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个人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但由于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调查发现70%③的被调查者认为贷款消费有悖于传统美德,仍然倾向于通过储蓄来实现消费升级,阻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另一方面,消费风险即消费品的价格、质量、相应的服务及其可能带来的效应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的机会成本,从而推迟了部分居民对消费品的购买,部分地抵消了货币供给增加的消费支出效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

三、实现货币政策有效的对策

综上所述,央行的利率管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性、风险约束、非利润约束以及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企业、个人的悲观性经济预期等等都成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的障碍,最终导致货币政策收效甚微。为提高货币政策效应,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保障体制等的改革,不断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1、探寻利率市场化的最佳途径,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建立起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

2、培育参与货币市场的中介机构,增加进入货币市场交易的交易主体,弱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影响力及对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控制,减少或消除市场分割的无效率状态;加快金融创新,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品种,扩大货币市场的交易方式,从而提高货币市场交易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的有效性;加快票据市场的发展,完善票据市场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促使区域性乃至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证券市场上,改革企业上市的准入条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和地方及场外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增加交易品种,从而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对股票市场进行科学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真正发挥“经济走势晴雨表”的作用;将债券市场发展为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参加的市场,并结合其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以提高运行效率。

4、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努力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动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使商业银行真正确立起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加强成本管理与利润考核;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将机构收入和个人收入与银行的利润直接联系起来,提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以发展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适当放权,改善内部管理方式,增强基层银行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5、加快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变经营观念,真正面向市场进行经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独立法人,不断增强其竞争力,从而改变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现状。

6、进行配套改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改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改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预期,拉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

7、努力发展消费信贷,在发展消费信贷机构的基础上,扩大消费信贷领域,改善信贷服务,增加消费信贷投入。

注释:

①王宁:《中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发生历史性变革》,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03-02。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人才强国战略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业

1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的政策创新

1.1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创新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分配机制,鼓励各类人才用自己的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实现资本化、产权化,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化分配机制。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逐步实行市场工资制,工资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岗位工资水平要努力达到国际同类岗位培训的市场水平。②在高新技术领域建立高层次人才分配特区,试行按要素分配制度,以二股、期股等股份化分配方式,推进管理、技术、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给予优秀人才以应有的报偿,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的分配问题。③建立企业家报酬制度,采取股权、期权、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明确企业家的合法收入,激励企业家管理才能的充分发挥。④在高新技术企业先试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综合运用岗位市场工资制、要素参与分配等形式,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推广。总的方向是由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与人才实际价值与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1.2人才配置政策创新

人才配置政策宜由政府主导走向市场主导。①信息化——重点发展无形市场(网络市场)。使人才市场由初级市场走向高级市场。②多元化——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市场。加入WTO后,国外人才交流机构也将陆续进入我国,新世纪人才市场,将形成国家、民间、合资多元化的人才市场格局。③主体化——技术创新的主体在企业,人才配置的主体也应在企业。通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尽快形成人才主体集中在企业的局面。④产业化——促使人才市场形成一种产业。人才市场的产业化包括人才交流的产业化,人才评价的产业化,人才信息的产业化等。⑤国际化——建立国际人才市场。依托国际人才交流网络,引进国外人才,使人才市场在更广阔的空间动作。⑥法制化——依托管理人才市场。视人才市场的发展变化,逐步制定、出台人才市场管理方法。

1.3人才评价政策创新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评价政策的关键在于探索建立“具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特色的用人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广招天下有用之才,实行一种“不唯学历,就看业绩”的用人标准。形成以业绩取舍人才的用人才机制,打破论资排辈、吃大锅饭的格局。要确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特别是鼓励人才创业的评价导向,一看总量扩大:超前规划,保持人才总量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当超前;二看含量提高:优先配置,使大中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密度高于一般民营企业的平均水平;三看质量优化:注重培养,重视人才培训,改善人才结构,倡导人才创业精神;四看动量加强: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五看流量控制:完善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正态流动;六看张量开拓:选拔优秀人才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七看能量增加:与高校开展人才科技共建共享,产学研相结合。

1.4人才使用政策创新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比较丰富的人才资源。但丰富的人才资源优势并不一定形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腾飞的生长极。总的来说,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使用效益并不高。我们必须实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资源效益提升战略,最大限度地利用每个人才的能力,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一是人才配置与企业需求相吻合;二是给予优秀人才与其业绩相符的激励,使人才的价值与贡献的比例适宜;三是建立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学习型组织;四是建立竞争优化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五是搞好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六是人才培养战略。

1.5人才激励政策创新

由单一的“奖金、股份、期权”激励转向“事业激励、待遇激励、感情激励”。要在全社会倡导、增强人才资源的保护意识,创设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形成惜才、爱才、留才的社会氛围。要珍惜人才,关心、理解、信赖人才,对人才要有宽容心,容纳人才个性,允许人才犯错误。

1.6人才引进政策创新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人才引进创新提出新的要求,总的来说,就是由“本地化”走向全球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应实现人才尽其用引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人才。

1.7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创新

要实现跨世纪的发展,建设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队伍,必须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放在战略的高度,制定系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以此来保障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创业。既要保护民族知识产权,以此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又要保护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此来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还要保护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职务成果的收益权,调动广大的科技工作者和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2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社会服务体系创新

2.1推行高等教育产业化

实现高等教育产业化,有助于高等院校面向市场,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为导向,设置学科专业、进行科研课题选项。高等院校在实施产业化的过程中,必将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与经营管理知识结合起来。建议高等院校紧密结合科技产业发展的最新需求,从造就新一代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群体的战略思维出发,实施高等教育产业化战略。

2.2拓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发展空间

一是提供创业平台。积极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吸引一批高层次人才;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构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推动成果供需交流的信息平台,促进产销见面,促进科技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快捷交流。二是实行市场准入制。取消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不合理限制。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降低门槛,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三是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员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同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切实解决企业创办时资本短缺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快速“繁育”。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按高新技术产业自身发展规律,进一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功能区块的布局,自觉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行业集聚,继续建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人才提供创业乐园。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进一步营造高新技术发展的区域优势,努力增强浙江对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的集聚能力。建立高效优质的科技孵化器。高效优质的孵化器体系对于民营高新技术人才创业,特别是刚走出校门和海外归国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北京已有30多个科技孵化器,如清华科技园、北航新材料孵化器、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更多地创建一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孵化体系。通过建立大学科技园、市场策划、技术评估、教育培训和信息咨询,降低科技人员的创业成本,促进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涌现。

2.3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的区域创新体系

发挥区域综合科技优势,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是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成功的重要保障。第一,以建设科技园区为龙头,通过营建创新网络,优化创业环境,使之成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创业基地,涌现一大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群体,并形成辐射作用。第二,加强科技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创新工程的实施,造就一支企业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在组织技术创新中发现、选拔、培养一流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给专业技术人才创立一个宽松的环境。第三,提高整体创新能力,不断生产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带动提升产业结构调整。要建立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创造才能,从选题开始到成果转化形成完整的技术集成,使技术商品化、成果产业化。知识向技术应用转化,科技开发向生产力转化保持在高水平。第四,建立健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体系,为了进一步推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的服务体系。

2.4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业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

发展人才市场和中介组织。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鼓励创办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通过这些机构为企业服务,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刘国新,赵光辉等.创业风险管理[M].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国新,赵光辉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才

创业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9

1998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的货币政策,确保了经济的稳定增长。其中,作为联结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桥梁的、以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和增发1000亿元10年期国债为标志的国债政策尤为世人瞩目。那么,当前我国执行的是怎样一种国债政策,而在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宏观背景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国债政策呢?本文拟从国债规模大小、发行对象选择、国债市场建设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等几个方面,就近年来我国国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政策方向,作一简要的说明。

一、适当控制当前国债规模的增长速度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完全依靠发行国债来弥补财政赤字,因此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国债规模增长很快(见表1),其中年度发行规模平均增长28.5%左右,年底累计余额的年均增幅约为34.3%。由于我国国债规模的基数较小,虽然年均增长百分比较高,但从绝对数额来看,年度发行规模年均增长在300-600亿元之间,增幅不算太大。不过,年底累计余额每年增长均在1000亿元以上。

表11994-1997年内债规模及其增幅单位:亿元

年份年度发行规模年底累计余额

19941028.572286.40

19951510.86(32.8%)3300.30(44.3%)

19961847.77(22.3%)4361.43(32.2%)

19972411.79(30.5%)5508.93(26.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8》,中国证券会主编。

在国债规模增长较快的同时,国民经济依然保持着稳定增长态,因此近几年我国国债负担率(即某年年底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百分比)的变化并不算大。1997年的国债负担率为7.37%,即使把统借统还外债算进来,也不过8.12%。这就为1998年增发100亿元10年期附息国债,实施更加积极的、反经济周期的财政政策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1998年的国债发行额达到3808.77亿元(若计入统借统还外债,为3891.55亿元),比1997年增长57.9%。1998年的国债余额约为7862亿元,占GDP的比重约为9.88%,若考虑到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和转贷地方政府使用的580亿元国债等因素,则1998年的国债负担率约为13.6%。

国际上一般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60%这一国债负担率水平,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债规模大小的指标。与之相比,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并不算高。但是考虑到我国恢复国债发行的时间不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以及近几年来国债余额的增长大大高于GDP的增长率这一事实,从中长期来看,我们必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适当控制国债规模的增长速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年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为1-2%,低于国际公认的3%这一警戒线。但是世界银行和其他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财政赤字在改革开放期间平均占GDP的8-9%,而不是公布的1-2%。他们把养老金支付缺口和银行不良贷款均划为财政赤字。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此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和银行系统不良贷款问题,都会对中国的公共财政构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鉴于中国所进行的改革事业带来的是游戏规则的重大改变,因此在转轨时期,道德风险问题并不重要。为此,通过发行国债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养老金支付问题和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则是一种较为明智和必然的选择。

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和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付制品是困扰当前及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大问题。但是,不良贷款到底有多少,养老金缺口究竟有多大,对此,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们有过许多估算,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许多投资银行(如美林证券公司)也有过不少研究,可以说是众口不一。

根据标准·普尔评级公司的估算,1997年年初我国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为20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6600亿元),占1996年GDP的25%;还有的认为,中国的不良贷款比例高达40%,并认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至于养老金缺口的大小,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潜的养老金债务约占GDP的50%(比其它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小得多)。暂且不论推算的不良贷款和养老金缺口的准确率有多高,但不难看出,不良贷款问题和养老金问题所产生的资金缺口还是很大的。

当然,养老金问题和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最终解决绝不仅是单纯依靠财政出资这一种方法,但它显然会对目前的状况构成巨大的压力。对于政府财政而言,在目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短期内不可能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发行国债似乎是解决这两大资金缺口的较为可行的途径。

如果说60%这一国债负担率水平较为合适,那么考虑到银行不良贷款和养老金支付缺口对于国债发行所构成的巨大压力,我们认为,必须适当控制当前国债规模的增长速度,以便为金融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和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1998年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其实质就是用于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保障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从而进一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适度增加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的份额

我国的国债主要是面向个人发行的,其利率水平则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的。这就决定了国债发行利率必须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且期限不能太长。1994年以来(1996年除外),我国主要是采取向个人发行凭证式国债的方式,期限大多是2-5年,以3年为主,很受个人投资者的欢迎。

1996年,财政部通过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记账式国债的试点工作。这一年,财政部不仅发行了长至7年和10年、短至6个月和3个月的国债,使得国债的期限结构较为合理,而且发行期大大缩短。这既满足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又为当年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提供了规范的操作工具。

一方面我国国债场外市场的交易秩序较为混乱,当时国债的上市交易主要选择在上海和深圳两证券交易所;另一方面,国债作为一种安全性最高的固定收益工具,从其性质来说适宜在场外市场采取谈判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国债的交易选择在交易内进行的话,其价格波动会较为剧烈。与此同时,面向个人发行国债,满足城乡居民的投资需求,始终是我国国债发行的一条重要原则。于是近两年来,我国主要是面向个人发行不可流通但可提前变现的凭证式国债。1997年我国发行了1643.32亿元凭证式国债,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规模达到2200.10亿元。

一般来说,只要凭证式国债的利率水平高出银行存款利率一定的幅度,在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较少、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城乡储蓄存款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面向个人发行凭证式国债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健的做法。

但考虑到凭证式国债存在发行期过长、发行成本偏高、债券期限较短等问题,以及国债规模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必须同时面向金融机构发行记账式国债。如1998年财政部就向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1000亿元国债,向其它商业银行发行了423.5亿元7年期专项国债。

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不仅可以使国债期限品种多样化,而且能降低国债发行成本。同时,由于国债在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发挥着“二级准备金”的作用,因此中央财政基本上无须考虑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还本问题,通常按“借新还旧”方式处理即可。而随着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其持有的国债余额也将不断增加,毫无疑问,我国的国债发行将因此获得一个规模极大且非常稳定的市场。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种国债大约占其资产总额的10%左右。同时在这些国家的国债持有者结构中,金融机构占有相当显著的份额,如1996年年底,美国为50%,英国为80%,德国为60%。从这里不难看出,个人和在国债市场上只是起着微不足道的作用。如果我们用10%这一比例进行简单的套算,我国的国债市场大约可以有1000亿元的规模。

既然金融机构持有大量国债,并且这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国债公开市场操作这一手段来调节基础货币的供应量,而且基础货币的供应量是不断增长的,因此对于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债,中央财政同样无须考虑还本问题。这样大致算下来,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持有近15000亿元的国债。对于国债市场来说,这显然又是一个巨大的应债来源。

由上述分析可知,仅金融机构就可以持有近25000亿元的国债余额,而1998年年底的国债余额不过11000亿元。在国债规模越来越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趋缓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适度增加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的份额。

三、建立具有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

一般而言,国债市场问题比发行问题更为重要。一个具有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不仅便于确定新发国债的发行条件,而且能为其它筹资人发行债券建立成本标准。同时,一个具有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而且便于中央银行利用国债市场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我国的国债市场是于1988年从国债中介机构的柜台交易开始的。从当时出发点来看,主要是为了方便个人将手中持有的国债进行变现。这和现代意义上的国债市场还不是一回事,然而毕竟是迈出了第一步。但在后几年柜台市场(又称“场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债托管、结算等设施建设的滞后和对场外市场的监管没有跟上,因此在场外市场上国债的买空卖空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场外市场的交易秩序较为混乱。

由于场外市场国债交易的安全性较差,机构投资者不愿涉足这一领域,因此场外市场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国债交易就自然转到了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又称“场内市场”)。交易所利用相对发达的股票托管、结算系统,办理了国债的托管、结算,提高了国债的交易效率,减少了市场风险,因此交易所的国债量很快占到全国国债交易量的90%以上。但是,国债交易过于集中,对于国债市场乃至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非常不利的一面。

众所周知,与企业发行的股票有所不同,国债作为一种固定收益工具,是由中央政府的信誉作为担保的,其安全性最高,因此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国债的托管、结算系统都与风险性较高的股票的长管、结算系统相分离。与此相关,这些国家的国债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场外市场进行的,而在交易所进行的国债量仅占很小的比重。就美国而言,国债交易几乎全是通过银行和交易商在场外市场进行的,而美国国债之所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仅仅是出于便利海外投资者购买这一考虑-美国的证券法律规定,海外投资者只能购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鉴于国债的托管、结算系统必须与风险性较高的股票的托管、结算系统相分离这一情况,在1996年年初,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筹建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各商业银行在从所撤出的同时,利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系统,开办了以逐笔谈判成交为特点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属于集中性的场外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既体现了当时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保证银行资产安全的管理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债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目标。但是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国债却不够活跃,始终处于低迷状态。这既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又不能为中央财政确定新发国债的发行条件提供参照,更不利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信号。

为促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我们认为,今后随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中央银行逐步加大国债公开市场业务的比重,中央财政既要坚持面向个人发行凭证式国债,又要依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步增大发行面向金融机构的记账式国债的份额。

就目前来看,国债市场的发展应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中心,而为了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主动配合,着重采取如下几项稳妥而有效的措施:

第一,逐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应增加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的授权分行等,使之成为“金融同业市场”。

第二,把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合二为一,完善国债一级交易商(PrimaryDealer)制度,充分发挥国债一级交易商的做市商作用,使之既能支持财政部的国债发行,又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

第三,在条件成熟时,打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它债券市场(如交易所债券市场),促进国债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

四、现阶段地方政府不宜发行债券

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乏力。为此,1998年上半年曾有人提议,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发行本地政府债券。其实,尽管《预算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然而实际上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借款,只是名义不同罢了。而且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越来越大,主要用于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众所周知,公共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并通过收支活动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以达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而地方性的公共需要(如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等)适于由地方政府提供,因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分级预算体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或向银行借款,地方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而且金融市场(包括国债市场)较为发达。因此,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在出现财政赤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向银行借款来予以弥补。至于目前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需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政组织的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在50%以上),但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比重(20%左右)和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10-12%)仍然很低。在目前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势必会造成财力更加分散的局面。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地方财政预算约束、银行信贷约束、企业财务约束不强和居民风险意识不高,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势必会导致盲目重复建设,而在目前供大于求的格局下,则更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10

一、引导外商投资于资本密集型和资本产出效率比较高的行业,提高工业部门整体

的技术装备水平

工业部门劳动力的技术装备程度是反映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和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分析表明,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性因素对产业结构的提升作用反而产生了负向影响。因此,如果能够引导外商更多向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行业投资,外商投资的资本密集优势与这种结构性因素的乘数效果结合在一起,对整体技术装备水平的提升效果将会明显上升。另一方面,作为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资本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为稀缺的要素,因此,提高资本的产出效率应当是整体经济结构升级的主要标志之一。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黑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设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人均资产水平、单位资产的产出效率明显高于工业部门平均水平,如果鼓励外商投资于这些行业领域、各相关产业以及工业部门整体的技术装备程度和资本产出效率将会显著提高。此外,这些产业投资的增长将产生对装备和生产技术手段的大量需求,能够为国内装备工业生产提供更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中国投入产出表分析结果表明,在最终需求中,固定资产投资对总需求增长的诱发效果高于其他最终需求项目。因此,如果上述产业发展带动了国内装备工业的需求增长,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总需求的增长水平。

根据行业分析的结果,在一些国家应当鼓励投资的资本密集型产业领域,综合税负高于工业平均税负水平,而且长期以来成为影响外商面向这些行业投资决策的负面因素。另一方面,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在国内缺乏足够替代能力和设备进口关税水平仍然比较高的条件下,对投资设备进口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明显提高投资成本,严重制约资本密集型行业吸收外资的增长和结构调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适当调整行业税收结构,减轻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税负水平;另一方面,对列为鼓励性行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备进口继续实施减免税优惠政策,以保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二、通过吸引外商投资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部门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

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纺织、普通机械、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传统产业作为基础材料和投资材料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在整体工业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这些行业是国家工业化的基础,也是比较优势的所在。这些领域的结构调整政府已经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投入,应当大力吸引包括外商投资在内的资金参与这些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由于这些行业的产品多数已经在市场上供过于求,而且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较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进展相对滞后。因此,应当尽量减少增加新的项目,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加新技术新品种,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结合这些传统产业国有经济基础雄厚的特点,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购并环境,鼓励外资以技术和设备等方式参股、购并和进行资产重组。为传统产业尽快实现技术升级创造条件。

三、允许外商风险资金参与创业型企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奠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基础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应当区别不同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采用不同的利用外资方式。对于经过努力可以自主开发并形成优势的高新技术,要通过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尖端技术,增强自主开发研究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对于具备一定实力而且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产业,应当与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寻求共同发展。对于投资巨大,技术不容易引进,依靠自身能力难以取得较快发展的产业,要放开股权、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在中国获得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在完善高科技风险企业投资环境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其中发挥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是改善风险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有限、机制不够灵活,证券市场的创业板块迟迟未能推出,尤其在外资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尚未形成。为了鼓励外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四、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和升级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形成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大大提高了社会成本,对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形成制约。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垄断部门的市场化改革成为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应当逐步减少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旅游、能源生产与供应、交通设施建设、环保等领域。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外资金发展基础产业和社会基础设施,提高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配套和服务能力。在一些基础设施和领域可以更多通过BOT等项目融资方式或者其他一些金融创新手段筹集资金,在提高社会基础设施供给能力的同时,确保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取得最大均衡。

五、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和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社会就业基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为中国的劳动力提供了大量与资本要素结合的机会,在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在今后相当长时期,这种方式仍然是中国吸收过剩劳动力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继续鼓励外商向服装、纺织、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皮革毛皮制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投资,显然会对扩大就业需求产生良好效果。但是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等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来看,还是应当选择一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同时劳动力吸纳效果明显的行业吸引外商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缓解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失业压力,同时有助于产业技术和结构升级。

例如,电子通讯设备产业是工业部门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行业,目前,这一行业的“三资”企业就业人数占全部“三资”企业就业人数的11.5%,就吸收就业规模而言仅次于服装行业的11.9%居第二位。电气机械、交通运输设备、金属制品也具有类似的特点。由于这些行业不论是资产装备还是吸收就业的规模都超过了其他工业部门,劳动力需求每增长1%带来的新增就业人数大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鼓励外商增加在这些行业的投资,有利于扩大就业总量规模,同时有利于提高工业部门整体的技术装备水平。此外,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复杂或者深加工产品,由于其生产链条长、需要较多配套生产等特点,每增加单位需求对劳动力需求的综合(直接和间接)诱发效果可能会高于工业平均水平。例如根据投入产出分析结果(赵晋平:“中国劳动力投入的产业关联结构——与日本的比较”《亚洲经济》(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1994年第7期),社会总需求增加带来的就业需求诱发效果最大的行业,除了纺织品制造业、建筑材料等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之外,还包括了一般机械、金属制品、化工、电气机械等资金密集型产业。主要原因:一是这些行业本身就业规模在全部工业中的比重比较高;二是由于最终诱发效果中包括了对其他上游配套工业的间接诱发部分。因此,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手段和出口商品来源的行业部门,将会增加对这些产品的市场需求,并产生明显的劳动力吸纳效果。

在中国的“十五”计划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目标。目前,服务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基础最为薄弱、最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领域之一。因此,通过鼓励外商向服务业投资,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兑现入世承诺的需要,实际上也是中国实现结构调整目标、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提高经济整体实力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多数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扩大这些行业规模,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机会。同样根据投入产出分析的结果,在服务业中,单位总需求产生的劳动力诱发需求都比较高。商业、饮食业高居第一位,其次是教育科研医疗部门、运输、社会服务等,从这些主要服务业的相对劳动力吸纳效果来看,普遍高于工业部门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即这些行业投资每增长一个单位带来的劳动力需求增长率超过工业部门的平均水平。如果能够通过吸收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对于解决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将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

六、鼓励外商向需求诱发效果明显的产业投资,有效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网络和市场资源,扩大对外贸易出口

不同产业需求增长对社会总需求的拉动效果存在明显差别,有些产业由于生产所需要的较长零部件、原材料供应链条,单位产品需求增长对各产业需求的波及效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投入产出分析中一般把反映某种产品需求增长对各部门需求增长影响程度的指标称为影响力系数,把影响力系数大于1的产业称作前关联产业。刺激这些产品需求增长往往是总需求政策的重点。根据中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计算结果,自行车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气机械、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子计算机制造业、农林机械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产业的影响力系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具有明显的前关联产业特点。因此,通过鼓励跨国公司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并利用其营销网络和国际化优势扩大产品出口,带动相关产业和社会总需求增长的效果明显超过其他行业部门。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注重培养前关联产业的零部件配套能力,通过中间产品的进口替代,延长国内产业链条。

此外,从单位销售收入的出口比重来看,皮革毛皮制品、家具制造业、机械、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纺织、食品、服装等行业的出口含量最高,表明这些产品的外向型程度超过其他产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比较强。扩大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规模,有利于促进整体工业出口比例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工业产品扩大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为了实现促进出口长期持续增长的政策目标,应当进一步完善贸易管理体制,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尽快实行全面的外贸登记制,并恢复出口“零税率”的正常退税制度,这将有利于加工贸易出口的零部件进口替代,带动国内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七、完善外商中小企业投资的政策环境,提高主导产业的配套能力

按照企业分工的一般性特点,大型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需要大量中小企业为之配套。因此,当地的配套能力如何也是跨国公司投资目的地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目前,许多主导产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大量的零部件和材料依赖于从国外进口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内现有中小企业缺乏符合要求的配套能力。因此,逐步形成跨国公司大型生产加工基地所需要的配套能力,不但有利于降低生产加工成本、提高主导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可以为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进入国际市场的途径,延长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上游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由此可见,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今后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形成主导产业的配套能力,一方面可以发挥当地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作用,通过市场导向和政策扶持培育配套能力。近年来,国外许多投资者对民营企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如果进一步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国外资金通过参股和购并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形成资产或战略同盟关系,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吸引外国中小企业投资是尽快形成主导产业配套能力的有效捷径。据调查,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具有供货关系的大型跨国公司继续从事配套生产和服务。但是客观上看,中小企业投资在融资、税收、跨国经营、雇佣当地劳动力和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面临的困难远远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国内目前也缺乏必要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因此,为外商中小企业投资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并扶持这些企业为跨国公司发展境内加工基地提供配套,扩大“产业聚积效应”(产业聚积效应是指在中国一些地区的特定产业群体形成过程。譬如,就某一个地区而言,最初阶段首先仅仅是由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该地区,设立加工组装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零部件需求吸引一些国外相关零部件生产商也进入该地区投资设立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当地开始具备零部件配套能力,进一步吸引新的加工组装企业进入该地区,周而复始,在该地区形成某一产品的完整生产体系,并聚集了大批企业,形成既包括本地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的巨大生产基地。参见(日本)黑田笃郎《中国制造》,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应当成为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了解决外资中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的困难,帮助这些企业回避投资风险。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特别是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的配套产业和高科技创业型外商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投入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提供在中国国内的信贷担保支持。

政策管理论文范文11

论文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资源耕地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农业资源,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各地乱占耕地现象非常严重,保护耕地、防止耕地资源流失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建立耕地资源核算制度,能够加强对耕地的监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资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hm2这条“红线”,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用耕地的各种因素不会减弱,反而有可能增强,守住这条“红线”的前景并不乐观。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从源头上掌握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控,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

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的意义

耕地资源核算是指对一定时刻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耕地资源,在充分调查、准确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其进行价值量的测算的过程。耕地资源核算的结果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存量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农业的各个要素中,耕地资源已成为评价和衡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而2000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8亿hm2,我国耕地6年净减少约666.67万hm2。耕地数量的大幅减少必然会影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防止耕地资源的进一步流失。当前我国耕地统计核算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很难及时发现耕地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这无法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必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耕地资源核算制度,每年对耕地资源进行核算,发挥其“监控器”和“报警器”的功能,实现对耕地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耕地绝对数量不减少。

1.2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生计所迫和社会需求强烈等原因,掠夺式生产经营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致使近年来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现在耕地中劣质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5%—45%。然而,我们国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严重。实际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畴,缺失质量核算这就使国家无法准确全面地把握土地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现状,更难以防范耕地资源的隐性流失。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将会解决这一问题,耕地资源核算不仅对耕地的实物量进行核算,同时还对耕地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客观地反映耕地的质量情况,能够对耕地资源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从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重视经济产值及其增加速度,资源消耗无法在国民经济中反映出来。一个国家的矿产耗尽,森林大量减少,水源短缺,空气污染,可是国民经济核算却表明收益增加,经济运行良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下,必将导致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造成自然资源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综合反映经济增加值和对资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国资源核算的理论和实践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盖所有资源的核算理论和方法。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资源核算的内容,加速资源核算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EEA)的实施。

2耕地资源核算的基本理论

耕地资源核算作为资源核算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论和资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内容以资源核算和土地资源核算为基础。

2.1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

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例如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等)来实施核算。耕地资源核算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际核算过程应按照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地进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总核算。

2.2耕地资源核算的内容

与土地资源核算相对照,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价值量核算。所谓实物量核算,是指对耕地数量方面的测算,侧重于“量”的确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实物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基础;价值量核算,是对耕地的价值水平进行合理的评估,综合反映耕地的经济价值,侧重于“质”的评定,由于土地的“质”属于数学上边界难以准确划分和界定的处理对象,因此这一过程可通过模糊数学的手段来实现。价值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重点,是耕地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重要过程。

实物量和价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资源的不同属性。存量记录某一时刻的数值,侧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静态数据;流量反应不同期间数值的变化,侧重反应变化的程度,是动态数据。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实物量存量、实物量流量、价值量存量和价值量流量四个数据指标。

2.3耕地资源核算的程序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对象,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部分。

实施中,首先应该确定核算对象,界定核算的范围和特征,其次进行实物量核算,之后通过数学模型估计测算耕地的价值量。这时实物量和价值量都是存量数据,最后通过相邻两次存量数据的比较得出流量数据,反映耕地资源的增减变化,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资源核算乃至资源核算的最终目标是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国民核算。但从当前形势看,绿色GDP核算的实施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需要时间。因此,现阶段我们先不考虑耕地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问题,等到条件成熟再将其纳人国民经济核算。

3耕地资源核算方法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包括耕地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两部分,既要进行存量核算也要进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资源的实物量核算

耕地资源实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实物存量以及期内的变动情况,目的是采集有关耕地属性的精确数据。实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测量,在技术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土地丈量已发展为更为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主要有GPS技术、电磁感应技术等。耕地实物量核算的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畴。

实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账户来完成,这些账户通常都采用会计账户形式和复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结存数等内容。这些内容满足基本平衡关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减少。

3.2耕地资源的价值量核算

价值量核算赋予耕地资源一种货币性价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质量的一种方法。耕地价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较多,目前能够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还原法。这种方法以土地收益为理论依据,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这种方法的基本公式为:

MV=a/r

其中MV为耕地的市场价值,a为耕地的年纯收人,r为耕地的还原利率。

首先要确定耕地的年纯收人,其在数值上等于耕地的总收益减去耕地的总费用。

耕地总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主产品和副产品当年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时可根据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对各作物收益进行加权求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R为耕地总收益,m;为第i种农作物的客观产量,P"为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市场价格,k;为第i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n为农作物种类数。

耕地总费用主要包括物质费用、人工费用、投资机会成本和相关的农业税费等,其中人工费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劳动日工资价格来计算,投资机会成本等于物质费用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乘积。

其次要确定还原利率。还原利率的确定是评估耕地市场价值的关键。具体测算耕地的还原利率时,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的方法进行测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对于一般种植业用地来讲,其风险调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农地风险调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3.3存量和流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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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论文关键词]管理幅度;政策执行

一、我国公共管理幅度的现状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管理幅度是指组织直接控制的人员和机构的数量。一般来说,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的层次减少,但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幅度越小,则管理的层次增加,但管理的效率降低。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中,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管理幅度大小失当,很不合理;另一方面管理的层次普遍过多,效率低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我国除四个直辖市和海南省外,其他省区的管理层次一般设有省(区)一市(州)一县一乡镇四个层次,有的在县乡之间设区公所,更多的则是在乡村之间设片区,变成了五个层次。我国现在的行政管理层次是秦代以来最多的。与国外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很少四级制,中国是四级制的行政区划、五级制的行政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就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多,管理成本就高,工作效率就低,甚至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腐败作风。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的管理幅度,总的来说,我国各类政区之间规模大小过于悬殊,同级政区的大小甚至相差几十倍。就人口而言,大省近亿,小省不足300万;大县(县级市、市辖区)过百万甚至200万,小县不足1万。就面积而言,相差更为悬殊,有3万多平方公里的省,还有近20万平方公里的县。同时,市的建制也比较混乱,有县级市、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较大市等。政区规模的大小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但过大过小都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特别是省级政区过大还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美国国土面积同我国差不多,但其州一级幅度达51个,其他国家比例更高,法国99个,日本47个,西班牙50个,一些小国也达到20多个。我国省一级建制少而面积大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政策执行的“一刀切”,政策难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管理的幅度过大,使得政策执行难以因地制宜;同时,管理的层次过多,又使得政策执行的信息容易失真。因为对政策执行而言,管理层次越多,则政策执行所需要的中介环节越多,不同层次的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就越高,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过滤次数就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政策规避能量就越大,从而政策规避发生的频率、幅度和强度就越高。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

二、公共管理幅度失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从管理幅度和层次的角度来看,我国政策执行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瓶颈”,一是如何将政策执行效果从低效提升至更高的层次,二是如何使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落实。前者可以说是政策执行高层次的拓展,后者则是政策执行在平面空间的扩张。在现代化的类型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各级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经济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我国政府实现管理目标常常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政治动员作为一种方法可运用于不同的目的,就政策执行而言,它可以与行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动员型的政策过程。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政策推向全国,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在不同时期,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是历史地变化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意识形态和领袖的人格特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放权型改革的推进和意识形态的日渐淡化,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农村中发展出来的“承包制”方式被应用于政府的行政过程,这就是上下级之间通过签定责任书(承包合同),将行政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与落实的“政治承包制”。

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政策执行第二个环节的难度要大于第一个环节。特别是当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变大时,政策执行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事实上,这种差异性早为人们所认识,并体现于相应的政策语汇中。传统政策术语中的“因地制宜”便是对这种差异的承认。但是,如何处理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地区差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因此它一直是我们政策执行中的一个基本难题。

一般来说,政策执行的第一件事便是政策试验,从点上突破,总结关于这方面的执行经验,通过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将试验的政策转变为正式的政策。在执行试验过程中,为了确保成功,政策执行者对试点的选择不是随意的,通常选择有投入价值的对象,并且可以相对集中力量,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个意义上,示范点是精心培育出来的。然而,当基于试验点的一系列政策执行被推广到其他地域空间时,我们有可能遇到完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不同的地域空间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政策执行的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开始脱节,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地方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区差异性正在拉大。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在英文“中国”后面加了一个“s”,变成复数“Chinas”,意思是中国内部的差异太大,你不能只到过某一个地方就大谈中国应该如何如何。人们会反问,你谈的是中国的哪一个部分?因此,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地区差异为政策规避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一方面,如果政策执行者机械照搬政策,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导致政策不适,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地区的政策执行者变通执行,又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变形,政策目标一样不能实现,因为政策到底如何变通,什么时候应该变通,变通的效果如何,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测量和评价标准。

公共管理幅度的失当使得政策执行的难度更加突显出来。一些适合某些地方的政策,却不一定完全适合另外一些地方。因此,有些政策表面上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全面“贯彻”,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它被“架空”了,或者成为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这正是目前我国发生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管理幅度的大小差异还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应该承认,在许多地方,一些干部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习惯,或出于某种顾虑,他们把有些政策看作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东西。但同时他们也将这些政策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利益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是真心实意地执行政策,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走的过场。记得笔者在党校讲基层民主的时候,一位县委书记就给我举出了基层民主许多不好之处,诸如他们那里很多地方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使家族势力兴起了,黑社会出现了,一些地方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一句话,民主进程超前了,不符合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百姓也很可能对政策执行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对于这类现象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任何涉及利益调整的政策和法律,其执行过程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政策可以在最高层制作,但是最终需要各个区域和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执行。可以这样预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就全国范围而言,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将是缓慢的,许多地方还会出现各种政策执行偏差和问题,会存在大量的地方管理型政策执行。要改变这种格局,就必须解决各管理区域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适当调整管理幅度和层次,这是管理幅度合理化的本质要求。

三、合理调整公共管理幅度的若干思路

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执行的要求出发,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取消市县分等,实行省(区)管县

要取消市与市之间的行政级差,不再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使市与市之间同级,市与县之间同级,都划归省(区)统一管理。这样,虽然市县之间的功能和特点不同,但都是省(区)直接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划,都是处于省(区)之下的第二级行政建制,行政级别相同。这样,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都是国家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域,同为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虽然市辖区和乡(镇)之间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均是处于市县之下的地方第三级行政建制,而且是基层行政建制。同级行政建制中的每一行政单位,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它们之间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都统一由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单位管辖。实行市、县同级,是实现市不再管县,省(区)直接管县(市)的关键,它可以使政策的传递和落实真正一竿子到底,有利于省(区)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当前,在市县经济均较发达、市县离心力强的区域,如苏锡常地区、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市管县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发展,阻滞了城市规划和管理,因此,可通过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建立新的城县联盟或城县合作体制,以有效协调城乡利益矛盾,真正焕发全新管理体制的活力。

(二)适当扩大省级区划数目

实行省管县后,虽然减少了管理层次,但会加大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加重省级政府的工作负担。因此,省管县应该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划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我国实际,省级行政区划应大体在50个左右比较合适。尤其是考虑到、新疆等边疆政区,民族问题较多,与目前政区过大和过分一体化不无关系,因此,可根据民族风俗、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安定状况等标准,将它们适度分成若干个省级政区,以有效加强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又如山东,历史上就分为齐文化圈和鲁文化圈,即现在的胶东半岛和西部内陆,两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相差较大,再加上山东省的庞大人口规模,因此可以考虑分开。江苏被长江分为苏南和苏北,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也同样可以考虑分开。其他的人口大省、地区大省(区)等也可以适当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而且各地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会大大增强。

(三)弱化市辖区建制

从强化市的整体性管理和减少管理层次出发,要对市一级的政府职能机构和市辖区进行改革。首先,应主要按区域管辖的需要在市区内各地方设置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而且不同分支机构的管辖区域有所不同,可以是一个市辖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局,也可以是两个市辖区设一个分局。如,公安部门按治安的任务量分片设公安分局;税务部门按税收的任务量分片设税务分局;交通部门按交通的任务量分片设交通分局;园林部门则可只设市区和风景区两类分局,或市区设一个分支机构,市郊的每个大的风景区设一个分支机构。而只有民政、卫生和市政等部门以市辖区为管辖范围,按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形式设立。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淡化市的块块管理方式,变以块块为主和条条为辅的管理模式为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市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从整体上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及时的调整与管理。其次,适当缩小市辖区的管辖幅度,增加市辖区的数量,使一个市的辖区由目前一般不足10个增至30个以上。取消目前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变市辖区两级管理为一级管理,并适当扩大市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居民的自治作用。适当缩小市辖郊区的范围,变乡(镇)归市辖区管辖为市直接管辖。这样有利于简化政策执行的管理层次,从而实现市的两级政府和两级管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