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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1 09:32:42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1篇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含季节工),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根据云政发〔1990〕69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本着就地就近招用的原则,安排企业在城镇持有《待业证》或《待业职工手册》、《临时务工许可证》的人员中招用,并办理有关手续。确需跨县、跨地、州、市从农村招用的,应报经地、州(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补办《临时务工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均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由企业按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口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参照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减少争议和纠纷,劳动合同一般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参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同等技术的定级工资、工资性补贴、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的原则下,由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条  临时工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

1、在合同期内患病或因非工负伤,累计停工医疗时间不超过合同所订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根据使用期限长短分别情况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为: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发。

2、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治疗终结后,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确定为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从城镇招用的达到退休条件时,由用工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并将关系转至社会保险事业机构,按规定发给退休养老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用工单位一次性付给相当于临时工本人六至十二个月标准工资的伤残补助费。

3、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因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对使用限期在半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四百元的丧葬补助费,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生前三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二人者,为死者生前四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三人及其以上者,为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标准工资;无供养人口的不发。

第八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的缴纳、管理、支付,按照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才能上岗工作。对从事电工、起重工、焊工、司炉工、建筑登高架子工、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云劳人护〔1987〕24号文件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可安排上网操作。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严禁使用十六周岁以下的临时童工;招用临时女工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招用的应按同工种的标准,供应保健食品和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临时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擅自使用临进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擅自使用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经济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罚款的百分之五十上缴同级财政,余额作为劳动部门就业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亦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城镇集体、私营、“三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2篇

1体系框架

经过10年实践,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形成了五大类别、14项主要制度以及若干技术标准组成的管理制度体系框架。管理制度体系纵向贯穿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横向涵盖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职责界定、计划编制、合同签订、维修养护实施、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责任追究、经费管理和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管理制度体系框架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大类:①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价款结算办法、验收管理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检查考核细则、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和验收细则等;③管理细则:主要包括工程管理细则和维修养护管理细则;④技术图表;⑤其他技术规定。基本制度是对维修养护管理各阶段工作原则性的规定,是开展维修养护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性文件。实施细则和运行管理细则是结合工程现状和管理实际,对基本制度的深化和细化,重在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技术图表和其他技术规定是维修养护管理的技术性指标,为维修养护实施和验收提供科学、标准、规范的工作标准。

2主要内容

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应用于维修养护内控管理,这里从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角度对其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和阐述。(1)管理体制与职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对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职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维修养护设计方案、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培训、总结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2)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对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时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项目确定和定额标准等作出了规定。(3)项目实施:主要对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任务下达、实施、检查考核、价款结算、预算调整和安全生产等进行了细化。(4)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经常性经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主要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意见反馈等作出了规定。(5)技术资料管理:主要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作出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6)验收:主要对验收类别、验收主体、验收对象、验收时间、验收程序以及格式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验收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7)责任制度:为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维修养护经费合法、有效使用,提高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管理责任制度。主要制度包括: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责任、资金申请与支付责任、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会计核算责任、合同管理责任、决算和验收责任、监督审计与考核责任、维修养护企业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8)管理细则:根据《水闸设计规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及上级工程管理制度办法等制定《水闸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从运行管理角度对水闸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水闸工程控制运用、水闸工程检查观测和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上级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制定《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从维修养护角度对管理职责、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与月考核、技术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和验收等作出了规定。以上两个细则分别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两个方面,对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是水管单位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成果的重要标准。(9)技术图表:主要包括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和检修情况表等。(10)其他技术规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但其项目安排和施工技术有别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目前,很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尚无专门的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目前,已初步制定并试行的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单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标志标牌、工程观测、工器具维修养护等。

3结语

南四湖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标准,对水管单位的规范运行具有指导作用,为保证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规范运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抗洪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日益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已制定的管理制度需要按照工程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同时应与考核与后评价工作紧密结合,抓紧补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还应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使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更加符合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的宗旨与要求。

作者:纪国富 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第3篇

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

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鼓励群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3.为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新《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防止关联企业发生非法避税行为,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改变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强调诚信原则,大力提倡诚信纳税。新《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对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诚信纳税方面,新《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公告。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6.为使税务机关能够自我约束和受到广泛的社会监督,将公平、公开、公正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税收执法行为中,新《实施细则》规定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加以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税款征收中,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在税务检查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第4篇

(一)专业化

专业化是精细化的前提。油料工作本身就是一种要求很高的专业工作,并且由于其危险性和航油油料供应地位的特殊性,更决定了它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工作。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管理,不同于传统的管理,但同时它以传统管理为基础。所以对工作的专业性和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较高。

(二)系统化

航油公司油库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建立一套以目标为导向,以制度作保证,以文化为灵魂的组织系统。所以,管理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高效的、运行良好的系统,通过系统的顺畅、高效运行,最终实现油料业务的精细化。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航油工作系统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实现了油料业务的系统化。

(三)信息化

信息化来源于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有三大特点:高速运算,海量存储,刻板执行或者说精确执行。目前航油公司油库基本上都配备了计算机,实现了办公的自动化。信息化就是运用信息科学,借助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使航油公司的业务、行管、后勤等工作建立在局域网上进行,以期达到管理的高效、精准和可靠。利用运行畅通的局域网,用与管理相关的知识、方法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储存,建库联网。

二、推行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对策措施

(一)细化岗位职责

精细化管理就是要唯精,细化每一个环节。之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就是要在细小处出效果,对于油库来说也是一样。油库油料业务多而复杂,并且很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所以油料业务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造成不可预想的后果。因此根据油库特点和业务流程及作业方法,修订完善业务岗位职责,对日常查库、设备保养、场所管理等日常工作的流程、实施步骤、操作规程进行具体化和规范,实现流程化、标准化、精细化,对具体人员、设备实施精细管理和控制,使作业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责任和违章界定,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发现问题怎么处置。根据各类业务作业性质和信息化手段特点,制定火车油罐车油料收发、汽车零发油、油船收油、动火、涂装、检修、检定、计量、化验、倒罐、清洗、除锈、涂装等各项作业流程;同时根据油库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油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程序和施工管理的基本办法,明确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的责任,绘制组织和管理程序方框图。

(二)细化管理制度

精细化管理需要制度来保障,航油公司制度存在的同时更要细化。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必须围绕目标,制定规则来保障目标的实现。然而规则的制定仅仅是第一步,其后必须增加两方面的内容,即实施细则和检查细则,避免规则被孤独的挂在墙上。规则的制定同样需要具体化、定量化,实施细则需要有时间节点,方便操作和执行。制订各场所各岗位的复核考评办法,深化管理抓细节,科学防范在事前,从而提高油库油料业务的管理水平。根据人员职责和规程,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人员结构和油库主要岗位,细化各岗位职责内容,业务培养和考核要求;根据岗位设置、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规定的权限,制定业务管理复核的措施和办法。按照能级管理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进行复核,主要依据场所考评标准,对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或作业程序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同时,规定了复核的办法、时间及奖惩措施。

(三)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一是加强监管,严格油料供应手续。围绕航油请领、供应、使用、统计、核销等环节,严抓细抠。凡是在油库的供应范围内的单位,加强油料供应手续审查。每一次加油和发油都要凭证齐全。对每一笔业务都要如实记录和复核,杜绝一切不合规定的发生。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油料收发手续。油库最多的业务就是收油和发油,所以对作业的现场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一切行为都要按上级相关规范施行,否则就可能发生经济案件或隐患事故。油料收发作业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严格程序、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品种清楚、数量准确、质量合格、手续齐全的要求,组织实施油库油料收发作业采用“三段法”(准备、实施、收尾阶段)工作程序,实行作业证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安全技术是安全工作的支撑点、倍增器,科技手段可以推动制度建设,也可以促进制度落实。在安全警戒、消防预警、查库巡更、门禁管理、油罐液位监测等方面,应积极推广应用科技监控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设置业务作业的控制点。例如,把铁路收发作业流程分为化验、测量、计量、拟方案、审批、下达通知、作业签到、接地检测、接通电源、启泵作业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作业程序就会中止。这样一来,一方面使操作更加易于掌握和接受,另一方面又有效控制了作业环节,规范了安全行为,把握了安全重点,确保了各项制度及规程的有效落实。

(五)细化考评规则

第5篇

关键词:高校;精细化;教学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将社会分工和服务质量精细化,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思想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

培养人才是高校的基本职能,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服务于教学活动的教学管理是高校管理的核心。精细化教学管理是“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教育思想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就是把大家平时看似简单、很容易的事情用心、精心地做好。随着精细化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手段引入到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已成为高校教学管理发展的,必要。

一、精细化管理的本质内涵与方法

1.精细化管理的本质内涵。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一种管理文化,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精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准是准确、准时。细是做细,具体是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管细。严就是执行,主要体现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与控制。精心是态度,精细是过程,精品是成绩。

2.精细化管理的方法。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即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把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把流程化的事情定量化;把定量的事情信息化。

二、高校精细化教学管理的内涵与实施原则

1.高校精细化教学管理的内涵。高校的精细化教学管理是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精心的态度,精细地组织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培养出优秀的高级专门人才。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要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要求每一个步骤都要精心,每一个环节都要精细,每一个人都要到位、尽职,把“小事做细,细事做精”。精细化教学管理中的“精”要求教职工对教学活动有精益求精的态度,工作目标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岗位职责要具体,工作流程要优化;“细”要求学校的教学管理要覆盖教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将规则系统化和细化,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管细;“化”要求树立规则意识,强调程序化、制度化、数据化、信息化。

2.高校精细化教学管理实施的原则。(1)程序化原则。程序化管理,是把工作事项或任务,沿纵向细分为若干个前后相连的工作单无,将工作过程细化为工作流程,然后进行分析、简化、改进、整合和优化。(2)数据化原则。强调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要求、用数据检验。(3)操作性原则。就是使制定的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对实施过程有措施进行监控。(4)标准化原则。就是要学中各类管理活动的标准,这是做到规范化的核心内容和基本保证,也是实现操作性的前提条件。

三、高校精细化教学管理的实践

1.培养教职工的精细化观念和意识。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是从企业管理引申到教学管理中,将精细化管理理念贯彻到所有教职工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的前提。我校通过专家指导、专题讲座、专业培训、参观学习等形式,培养教职工的精细化观念和意识,让全体教职工清楚地认识到精细化管理是有利于学校发展、工作推进、学生培养、自身成长的管理方式,倡导“关注细节、精益求精”、“细节决定成败”、“学校无小事,事事皆教育”的精细化管理理念。

2.强化细节意识,明确管理目标,具体岗位职责。“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精细化教学管理强调细节管理,要求明确管理目标,具体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高校教学管理的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我们在精细化教学管理实践中,根据教学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了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了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建设等管理科室,设置不同的管理岗位,每个岗位都有明确具体的管理职责,把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细化到了每一个工作岗位上,每一项工作任务中,做到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

3.强化规则意识,完善工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监督。精细化管理崇尚规则意识。规则就是程序和制度。程序是指导人们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制度是防止并惩罚组织成员做错误的事。规则的完善,需要经过从无到有,从有到对,从对到好的过程。教学活动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教师和学生是教学管理过程中的两个方面。泸州医学院在精细化教学管理的实践中,针对教学管理中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考虑整体流程的各个衔接点和流程的配合,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将之付印成册,发放给全院教师和学生。如《教师调、停课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教师成绩登录流程、学生成绩查询流程等。在管理过程中,强调考核监督,力求靠精细创造公平,靠公平激发活力。使全体教职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制度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6篇

现今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桥梁垮塌事故接连发生,新建公路出现豆腐渣工程。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议论纷纷。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去思考公路桥梁建设中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问题。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建造出优质的公路桥梁工程,严格的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这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

【关键词】

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1引言

任何一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有施工质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所有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都应放在首位,更不用说国家花费巨资为改善人们出行状况的工程了。可是,这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层层承包、分段承包、包中转包等情况的出现,给施工的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给施工的质量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在建桥梁和已建桥梁出现的坍塌事故接二连三甚至有的地方道路还没有交工验收就出现很严重的质量问题了,但在施工人员的修修补补后又顺利地交工并验收合格,开始使用了。这样的工程迟早会出现质量问题。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从事公路建设施工管理人员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常常去思考如何保证公路桥梁建设的施工质量问题:是规章制度的问题,还是施工管理的问题……。笔者思考后认为,要想修建出优质合格的公路桥梁工程,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此结合自己在施工中的一些经验谈一些看法,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

2施工前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桥梁工程的建设要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因此,对于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更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相关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针对施工的具体情况要不断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管理中有进步,有提高,而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

施工过程中,要首先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要求施工方和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各派相关人员参与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着自检自查的作用,他是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方选派;建设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监督的作用,有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监理人员对总体工程质量起监测的作用。三方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正常进行。对于安全小组人员的要求,既要有行政管理人员,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既要懂具体的施工工作,又要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只要到位,就能对施工人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就有利于创造出优质的工程。成立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才有专人负责、管理,也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

2.2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将要施工前,施工方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去进行调查研究,工程技术人员要在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地质情况、交通状况,甚至当地的风土人情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而后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把与工程有关的项目作为重点的调研对象。分析这些因素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尽量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消灭掉。

2.3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每个施工单位都有自己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这个规章制度是一个笼统的规章制度。具体到不同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施工前的调查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公路桥梁建设的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很多的系统工程与之相配合,因此,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要实事求是,避免华而为实,假大空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施工的管理工作做到家。另外,施工过程是现场作业,情况都在随时变化,要有应急措施,要能根据项目的变化逐步完善安全管理细则,要能及时补充相应的管理细则。这些工作不但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还要形成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规程,并用档案的形式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验。

2.4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多起大桥的坍塌事故的原因是不一样的。但招收不合格的临时工,或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操作资质等问题是其共同原因。这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招收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不要放松条件,少了要求;对施工人员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这要形成一条规定。培训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管理安全知识等。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1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可以采取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巡视并不是简单的走过场,而要本着找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去进行,同时巡视的过程也是一个防微杜渐的过程,对施工人员有警示的作用,促使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防预安全事故。公路桥梁建设是露天作业,环境恶劣,夏季炎热,冬季寒冷,而且不少桥梁是高架桥,有很多的是登高作业,危险性比较大。这给安全管理人员的巡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认真巡视到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细则也带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心中,使他们能牢记安全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2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工作

施工的日志记录要作为一项安全管理的措施来进行,只有做好了记录,才能做到事后有据可查,才可能找出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要保存好施工的相关资料档案。大家知道,德国车安全系数高,这要归功于德国人做事有板有眼,循规蹈矩,无论在哪个方面,他们都是这样。以清末宣统元年建成的兰州黄河铁桥为例,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通知兰州市政府保固期已到,要进行铁桥的检查、维修工作。德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是很到位,他们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3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工作,反思提高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对这个阶段内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不断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成绩不断地进行总结和调整反思。成功经验,失败教训,都是我们的财富。只有这样坚持,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才有进步,才有提高。虽然安全管理工作有规范,有细则,但施工现场是变化的,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这些规范细则,要遵循发展规律,因时而变、而创新。

作者:张冬磊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

4结语

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已成为保证桥梁质量的的条件之一,在建设的过程中要认真开展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其出现质量问题。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和监理细则的作用

监理细则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行为,指导监理人员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的目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能够使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熟知所监理工程的专业特点及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提高监理工作成效及工作质量,降低监理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监理企业的信誉都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监理细则的编制及要求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1条规定: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需要编制监理细则的工程项目: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

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中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公用建筑工程:14层及以上;24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及以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高耸构筑工程:70米及以上。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单项工程14层及以上。

2)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公路桥梁工程:独立大桥、大桥、中桥桥梁总长30米及以上或单跨跨径20米及以上。

公路隧道工程:隧道长度500米及以上。

3)市政公用工程

a、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的主、次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城市分离式立交桥;桥梁;隧道。

b、给排水工程:2万吨/日及以上的给水厂,1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及以上的排水管道。

c、燃气热力工程:液化气储罐场(站);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热力工程。

d、垃圾处理工程:500吨/日及以上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e、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f、风景园林工程:总投资 1000万元及以上。

4)冶炼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通讯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均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对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以不必另行编写。

(项目监理机构为加强专业监理工程对工程项目的专业的了解,增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可以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

1)监理实施细则要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2)监理实施细则要具有针对性,要与图纸的要求和内容一致,符合项目专业的特点;

3)监理实施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要详细、具体。

三、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2条第1款规定: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比准。

第2款规定:监理实施细则需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四、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条文中所列的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

五、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规定: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的特点;

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编制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都要有目录和编制依据等内容。

六、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完善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4条规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计划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是,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案例:

夯扩桩基础施工质量监理细则

编制依据

1、施工图纸及审查意见;

2、《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4、本工程监理规划;

5、载体桩施工方案。

二、专业工程特点

本工程采用载体桩基础,桩长5米,桩身混凝土为C30,钢筋主筋为6根12的螺纹钢筋,箍筋采用φ6@200的螺旋钢筋,桩顶2米箍筋加密为φ6@100,每隔2米设置一道12mm的焊接加劲箍筋。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图

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本分项工程设置见证点有原材料质量、三击贯入度、钢筋笼质量、试块留置;停止点有施工定位放线及桩位检查。

五、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质量的事前控制

1、原材料的控制

浇筑用砼采用商品砼,严格控制商品砼的质量;钢筋进场后观察检查钢筋的合格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锈蚀等均合格后,现场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前要有经现场取样,实验室出的实验配合比,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

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在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的要求;施工程序是否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及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特种工上岗人员是否有证等。

3、验线

首先,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图纸,然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并提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后,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测量放线成果及载体桩位进行查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同意下道工序进行施工。

二、质量的事中控制

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

在施工过程中着重检查施工配合比是否正确;检查钢筋笼是否合格;检查桩位是否正确,桩身是否垂直;检查桩尖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检查施工中对相邻桩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查填充料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总投料量满足不大于1.8M3,且不小于0.5M3的要求,单次填料量不宜过多;检查夯击后地面是否隆起及隆起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不得大于50MM);旁站检查三击贯入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不大于100MM);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是否满足配合比要求及振捣情况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桩顶标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等。

三、质量的事后控制

夯扩桩施工完成后,检查所施工桩数和桩位是否与施工图相符;所留置的试块抗压强度报告是否返回,强度是否合格;打桩记录是否合格;对于施工过程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先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报验审核表”,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文件要求,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检查、复核,签署审核意见。

桩身的质量检查,破桩后,若混凝土不密实或有蜂窝等现象,要求将混凝土砸至密实合格为止;若钢筋锚固长度不够,用焊接的方法将钢筋接够锚固长度;若有桩位偏差过大的桩,将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处理。经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程施工。

检查测量定位点的保护情况,见证工程定位线的交接和档案的交接,保证工程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由于混凝土运输线路比较长,混凝土坍落度大会造成混凝土离析,影响成桩的质量,特别是遇到回填土及不密实的土质,混凝土中的水泥浆将流失。

预防措施:经常实际测量混凝土坍落度和宏观检查相结合,密切注意混凝土的搅拌质量,发现混凝土坍落度过大的情况,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搅拌,严禁往出罐后的混凝土中加水。

2、钢筋头参差不齐,由于打桩时桩的长度及标高控制的不好,使成桩后露出地面的桩头钢筋标高相差很多,产生截筋或接筋现象(图纸要求桩头钢筋锚入承台长度不小于500mm)

预防措施:设置标高控制标志或随时用水准仪检测。

3、填充量大于1.8 m3 。

处理办法:少量的情况下,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改变桩长。

4、漏桩现象。

预防措施:及时清点桩数(检查打桩记录和现场实际检查),避免桩基撤出后再发现漏桩。

参考文献:

第8篇

广东针对网贷管理细则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部门职责]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四条 [分级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治理和增强实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七条 [备案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九条 [机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省金融办。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按规定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四条 [合格出借人审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省金融办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省或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自律组织职责]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省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信息报送]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情况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外注册公司的监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数量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生效期]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广东针对网贷管理细则解读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9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控规编制体系;控规纲要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legal status get unprecedented ascension, become the city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management direct legal basis. But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traditional method is not adapt to China's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need, also can't satisfy th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complete coverage of requirements. The futur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how to prepare? How to review? How to make it to the new changes? The author expressed several views.

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The regulatory planning control system; Regulatory guidelines for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国外“土地区划”的方法逐渐建立起来的,1991年9月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次明确了控规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地位。此后,控规迅速普及,对引导全国城市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1月1日新的《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控规法律地位空前提升,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提条件。然而,控规面对当前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项目不断突破原有控规指标,给城市发展到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缘于城市规划建设面临各类不确定因素。其中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不成熟、控制指标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是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近年来控规似乎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求,控规中规划的指标频繁调整在各个城市屡见不鲜,控规的严肃性和法律性受到挑战。未来控规如何编制?如何审查?如何使其适应新的变化?这些都是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对策,使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控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直接指导规划审批管理,通过一个个具体建设项目落实城市规划意图。所以,其编制必须要围绕规划审批管理需求来开展。

1、建立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要实现规划对城市发展适度超前的引导和有效管理,满足《城乡规划法》要求,必须迅速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上建立起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空间规则,即实现控规全覆盖。但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依据当前控规在各个城市中实施的效果看,传统式标准化、详细化控规全覆盖无法适应城市的动态发展,不能适应当今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和各地政府的行政管理需要,应建立全新的控规模式。

按过去的规划编制体系,将总规的意图向控规落实的过程中,分区规划是两者衔接的重要节点。由于《城乡规划法》弱化了分区规划的法律地位,加上我国中小城市基本没有编制分区规划,使得分区规划需解决的“上、下规划衔接”的关键性问题,转嫁给了控规编制工作,这就需要加强控规的整体性控制,传统控规重于地块控制的控制局限,即使实现控规全覆盖,也无法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特征,面对这样问题,应建立“控规纲要+单元控规” 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第一层级是编制控规纲要性控规。为了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完成,但是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控规纲要来统一协调,构建统一的控规管理平台,尝试解决控规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不同地区控规之间的协调、对城市实施整体性控规、增强地块控规的上位依据等难度。纲要性控规以总规规划为依据,在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实现控规“覆盖”,研究控规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依据总规确定的规划结构、功能分区、地区特征及行政区划界线等划分编制单元,确定编制单元的控制性框架(包括单元的发展定位、规模容量、控制重点等),落实公益性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开敞空间等 “刚性” 控制内容,提出编制单元建设强度、人口容量、密度分区、高度分区等控制内容。

第二层级是编制单元性控规。近似于传统意义上的控规编制,“编制单元”是控规的基本单位,一般是城市功能片区,如中心区、居住区、历史街区等,每个编制单元在控规纲要指导下进行,树立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深度,不同侧重的差别化控制理念。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纲要控规,根据其确定的编制单元,对编制单元进行功能定位、功能组织、规模容量、密度分配、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城市设施、景观环境等方面进行研究,确定编制单元的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城市 “六线”( 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河道蓝线、高压黑线和轨道橙线) 和两大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控制、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市政工程、街区控制要求等,为下面传统控规(街区+地块控制)提供有效指导。

这样,通过“控规纲要+单元控规”的控规编制思路和覆盖策略,即免避围绕土地开发需求突击进行控规编制到来的仓促、问题研究不够、整体性控制缺失、不同地段不对接等问题,又使控规有差别模的“全覆盖”编制,单元分期推进,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编制水平,增强控规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2、注重控规“刚性”和“弹性”的合理控制

一是用地类别的细化应适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市场的丰富和城市规划的完善,近年来不少城市在大、中、小类城市用地基础上增加了用地类别,并对小类进一步细化,称为小小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有越分越细的现象,甚至有时片面地将分得细致的程度当作评编制质量的标准之一。事物总是有有两面性的,分得细固然提高了规划的确定性,但同时也降低了规划的适应性。对规划的确定性和适应性应当针对当地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特点把握好合适的分寸。对重要公共利益和确定性内容应努力细分,以利加强刚性控制;对市场性和非确定性内容,类别细分则宜适度,以加强地块兼容性和弹性引导,使规划更加适应市场变化。特别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对控规的修改明确了几近苛刻的程序,对城市规划管理者而言适度的弹性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强制性内容应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原则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但是在城市快速发展变化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是控制好城市最需要关注和把握的重点内容,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空间的有效调控,强制性要素如何具体确定。如当前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分为以营利性为主和以公益性为主两大类。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必须予以保障,其投资主体往往是政府或政府主导,一般较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以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一部分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民服务,应当也可以用强制性规定予以保障。但也有相当比重的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是适应不同消费阶层的需要、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对城市空间的需求条件不断变化,对这类公共服务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是否强制以及如何强制,需要因地制宜地研究确定。

三是“刚”、“ 柔”并进的用地控制手段。针对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在用地控制手段上分别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在规划管理上需采用不同的控制要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

实线控制。图则标定绿线、蓝线、紫线与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公共设施以及大部分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需采用实线控制,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不予更改。若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必须经过相应调整、论证及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虚线控制。未列入绿线控制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绿地、组团绿地、小游园等绿地、部分没有位置严格要求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采用虚线控制,即对地块的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地块的位置可在同一街区范围内略作调整。

点位控制。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基层社区级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点位控制,即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独立占地),达到集约使用土地,功能互补的双赢效应。

指标控制。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等可进行指标控制,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位置、边界形状未进行空间落地,但需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在进行下位规划编制或规划管理时必须在确定的空间范围内落实相应指标。

3、 完善规划质量审查制度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审查,通常是根据规划部门对编制地块重要性的认识邀请专家开论证会,算是履行了审查程序。而专家只作为咨询的身份参加,其意见和建议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规划的完善起了些作用,没有决定权。现行法规体系中专家是有权利没责任的群体,几乎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应当不以个人的道德为依托。所以要借鉴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制度。

一是研究区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专门审查的作用、任务和责任。公众参与意见是社会层面的建议性信息,专家咨询意见是专业层面的咨询性信息,专门审查意见是政策层面的决策依据。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方式不能代替和起到专门审查的把关作用。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的提高,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专门审查制度。

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门审查制度应明确审查内容,并区分是非性审查性质和改进性审查性质;应明确评判标准,标准不完善甚至缺乏的应当完善建立;应明确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审查人员的责任,并区分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特点,明确各个工作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并把履行责任的效果作为相关人员日常工作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总之,《城乡规划法》给予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强有力的法定权威地位,同时也给当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划管理部门只有迎接挑战,变挑战为机遇,改变观念,提升水平,全面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授予的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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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5-11-10

[3]汪坚强.迈向有效的整体性控规―转型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改革探索[J].城市规划, 2009(10):60―66

[4]周岚,叶斌,徐明尧.探索面向管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框架

[5]姚燕华,孙翔,王朝晖,彭冲.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实施评价研究[J].城市规划,2008(2):38―44

[6]张泉.权威从何而来―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问题探讨[J].城市规划,2008(2):34―37

第10篇

【关键词】 质量标准化 管理精细化 行为规范化 五大体系

1 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创新各项管理制度,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保障体系

1.1 开展了一系列安全活动

今年龙东煤矿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六周年,在实现较长安全生产周期过程,部分干部职工出现了骄傲、松懈、麻痹、安于现状思想。矿井通过每年一季度开展“平安一季度”活动,三月份开展“警示三月行”活动,五、六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四季度开展“决战100天,实现全年奋斗目标”活动,全年开展以顶板管理、斜巷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为内容的“四个专顶整治”等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整治活动。每次活动均制定有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标、活动内容,主题、目标、内容针对性强,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活动内容,安监科等职能科室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活动组织生动有效、全员参与、执行有力、员工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为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创新安全管理制度

龙东煤矿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现场精细化实施标准、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岗位红线制度、安全操作制度、班组安全联责考核制度、安检员绩效考核办法、安全工作闭环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质量标化的管理制度,并结合相关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进行修订完善和更新,通过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实现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人人抓、人人管、人人有责”。

2 以“4236”管理原则为指导,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保证体系

龙东煤矿认真总结以往的事故教训,不断摸索总结,提出了坚持“四个原则”管安全、“两项措施”抓安全、“三个靠前”促安全、 “六个从严”治安全的“4236”安全管理原则,奠定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1)坚持“四个原则”管安全:坚持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坚持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2)坚持“两项措施”抓安全: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一工程一预知、一措施一落实;坚持生产中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一停二研三干”。(3)坚持三个靠前促安全:靠前指挥、靠前教育、靠前服务。(4)坚持“六个从严”治安全:从严加强现场管理;从严干部作风建设;从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严规范职工行为;从严安全教育培训;从严落实各项措施制度。

3 以精细管理“十化五法”为标准,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管理体系

龙东煤矿把精细化管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对劳动组织、作业流程、施工工艺、操作程序、设备管理、材料码放等方面进行了精细规范,提炼出了精细管理“十化五法”。精细管理“十化”即:岗位操作标准化、施工作业流程化、管线吊挂线性化、运输调度信息化、皮带管理集控化、电缆移动动机械化、设备管理责任化、材料码放定置化、入井考勤精确化、巷道标识交通化。精细施工“五法”即:“四个一”施工法。“四同时”施工法、“四固定”施工法、流程施工法、零偏差施工法。

4 始终把“规范的行为、标准的操作和严谨的管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行为保证体系

(1)坚持标准化作业程序,组织编写了107个工种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修订编制了全矿554个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使职工知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怎么干才算标准、才不出事故,对于确保职工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2)对岗位职工在工作中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工作行为以安全红线的形式标出,编制了井下65个岗位工种的安全红线,制作成册,人手一份,进行学习贯彻执行,使职工明确各自岗位上的雷区,严禁触碰,从反的方面规范了职工行为标准,促使职工自觉上标准岗、干标准活。(3)“五个严禁”规范劳动组织行为。总结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制定了“五个严禁”:即严禁在没有干部跟班的情况下作业,严禁一个地点多工种交叉作业,严禁一个区域多单位混岗作业,严禁一个单位多点施工,严禁在没有安全监督监管的情况下作业。(4)“三项规范”促进职工行为养成。一是规范职工入井着装,制定了工作服、安全帽、矿灯穿戴标准,入井后,工作服必须保持领口、袖口整洁,纽扣齐全,严禁把安全帽和矿灯解下,否则一律视为违章。二是规范职工携带工具入罐笼要求,长件工具必须装车入井,防止工具坠入井筒。三是规范职工乘坐人行车行为,对乘车顺序、坐姿、注意事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车辆行进时,行人必须靠帮站立,不得走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 以“四严”为标尺、“八闭环”为基础,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闭环管理体系

第11篇

精细化管理既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精细化管理指的是将责任落实到实处,使管理责任变得具体化、明确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每一位管理者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并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要求管理者每天都需要对自己当天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纠正,处理好个人与整体的关系。精细化管理是社会分工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现代管理学中指出,当前社会科学管理共分为三个层次,一为规范化,二为精细化,三为个性化。精细化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充分展现了人们思想的进步,对社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一“精”、二“细”、三“化”的基本原则。

(一)“精”

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方式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以“精”和“细”为代表的文化建设,以鼓励创新意识为基本的核心思想,旨在培养学生的管理意识和创新意识。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是学生,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也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思想展开管理活动,将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学生实际性格特点以及学校的特色相结合,以实际出发,明确每一个时间段中,每一个人的具体任务,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明确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事物的完美,追逐期中包含的精神内容,使精细化的管理模式能够真正发挥影响人、改变人、塑造人的价值和作用。

(二)“细”

“细”即为学校管理工作覆盖环节的全面和细致。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不但人治,同时也需要法律的制约和学校制度的制约。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从小事出发,从细节出发,真正力求将每一件事情都能够融入于制度当中,真正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可循”。

(三)“化”

“化”指的是学校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重点强调将制度落实要到位并内化为自觉行动,使学生和教师能够自觉遵守制度安排,保证自己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的开展要保证“四个化”的原则。一“化”为数据化原则。以真实的数据和分析结果表明事情的真相。二“化”为程序化原则。将工作任务按照特定的流程进行合理、科学的工作安排,使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能够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整合和优化。三“化”为操作化原则。实施过程要有人监督,保证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四“化”为标准化。统一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树立标准的规章制度,避免管理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三、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的方法与途径

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创建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将创新意识融入管理过程当中等几个方法来执行,以下为具体论述。

(一)创建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制度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之前,首先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性格特点、发展规律、未来工作环境等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科学管理制度。迈克尔•富兰曾经说过,“教育变革的最终力量来自于个人”。在制度设定的过程中,必须要牢记人是管理的重点和管理的主体,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证制度的精细化。例如,在制定制度之前,学校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举办投票选择、设立建议箱等方法,广集学生的想法和建议,真正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使制度更加的完善而全面,也能够展现当前学生普遍在意的问题,为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二)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

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模式实施之前,首先要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理清当前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中心矛盾,将日常管理内容进行清晰化的整理,理清前后关系,将学生管理分项工作按照完整体系进行整合,确定事务处理的逻辑关系。在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日常工作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模式设计。比如,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培养方案,明确主要的教学监督内容和教研活动开展形式,并根据这些活动,产生教学档案,将这些内容视为基础材料,以此为开展教学日常工作系统奠定良好的资料基础,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另外,在精细化管理模式执行的过程中,要将每一个任务明确的分配到个人身上,以至少2人为一个小组,进行工作任务的开展。在一项任务完成之后,要进行签字确定。一旦出现任何差错,直接寻找责任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的保证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科学、有效实施。

(三)将创新意识融入管理过程当中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和进步的必要保证。在高职院校管理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将创新意识融入精细化管理的过程当中,融入于每一件小事当中。在实施高校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把规范性和创新性相结合。规范化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管理实施步骤是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基础,而创新性的方法、创新性的技巧和创新性的手段是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方法发展的保证,规范性是精细化的表现形式,而创新性则是精细化的方向和动力。在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要真正做到“于细微处见精神”,使一个小小的改变,创造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

四、结束语

第12篇

重庆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pide;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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