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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

时间:2023-05-30 09:37:21

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范文1

关键词:海峡西岸;金融市场;产权交易;闽台金融合作。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产权交易市场是新兴金融市场

1.日趋完善的法规体系推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向纵深发展。一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联合并于2004年2月起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总体要求“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由此确定了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依据,开辟了资本市场新领域。二是国务院于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提出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以及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条政策纲要。论文百事通三是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出“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确定产权交易机构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市场交易中介。四是财政部于2009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五是国务院于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通称“国九条”),以及同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意见,都提出了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六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2月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股权权能,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2.产权交易市场的内在功能必然要求其承担历史重任。产权市场交易的核心商品是企业的股权和财产权,通称为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具有五项主要功能:一是作为资本运作载体和资金交易信息的集聚地。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都可以通过该市场公开投资,并购或转让股权、资产,支付结算交易价款。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从该市场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企业股权和财产权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市场中形成的均衡价格,不仅能够真实反映产权价值,而且具有连续性和权威性。三是充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作及风险控制的平台。四是成为内外资融合的接口和资本退出的通道。外商可以通过该市场参股或并购现有的各类中资企业,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都可以通过该市场转让股权或资产。五是衔接项目资源与后期融资两个相关环节。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该市场达到与银行机构的连接,实现以股权换资金、贷款买股权、财产变现金,以及不动产转换为流动资产。

(二)产权交易市场是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1.产权交易市场是发展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突破口。一是产权交易市场潜力无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1400多家;经工商管理局登记的实有企业971.46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中内资企业实有927.96万户,外资企业43.49万户。全国内资企业中实有国有企业56.88万户(其中企业法人23.69万户);台商投资企业7万多家;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福建省政府投资控股的兴业银行以及福州、泉州和厦门市商业银行等,拥有巨额金融资产交易需求。除此之外,福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比较活跃,产权交易需求巨大。二是股权、财产权交易是新兴产业。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在全国统一,交易门槛较低,交易程序简单,尤其适合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增强资产权益的流动性。国内以区域龙头产权交易机构为首,覆盖国内几大经济区域的产权交易联合体已呈鼎足之势。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天津为中心,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发展迅猛。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上海为中心,成为我国权益性和基础性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长江流域共同市场公开挂牌、成交过户的产权项目覆盖全国30个省市,交易对象涉及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及自然人。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统计,上海产权市场2008年成交金额在全国率先突破千亿元,已成为全国各类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平台。北京是全国最大的私幕股权投资市场,2008年北京地区的创业和股权投资案例占全国总数的24.42%,投资金额占全国总数的24.9%,均居全国首位。

2.地方政府推动我国产权市场横向发展。一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是新兴金融市场,各省市政府非常重视该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湖北省明确提出要建设好湖北资本市场的“产权板”,在《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中提出要“以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和发展为突破口,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设成辐射华中地区、最具活力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市场成为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诚信市场。四川成都市出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成都市在金融配套改革方面要“陆续探索产权交易市场、非上市股权交易市场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建设,形成部级或区域易场所”。吉林省率先试行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集中登记托管的做法,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向区域化发展,同质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不同的方式重组、合作经营。如参加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9省区代表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产权交易机构合作框架协议》,联手构建跨省区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体系。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OTC市场),天津市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全国性中心。

二、建设海峡西岸产权交易统一市场是大势所趋

(一)发展海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天时地利。一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福建省产权市场与台湾资本市场对接创造了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在当前国家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利好环境下,福建与广东、浙江、江西四省产权交易机构达成意向,创立有限公司制产权交易平台,共同建设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二是海西地理位置优越,海峡西岸经济区产权交易市场需求旺盛。福建与台湾具有“五缘”优势,闽台经贸合作、人员交往的良好势头奠定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福建涉外经济比较发达,外资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且涉足领域越来越广,民营资本活跃,这些活动都需要通过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来完成。三是地处海峡东岸的台湾地区具有相对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且台湾金融界已对与海西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和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在第十一届海交会期间与福建省产权交易机构商谈合作事宜。

(二)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亟待深化改革。2007年在原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是福建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载体,是海西金融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度。2009年3月,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与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福州分支机构共同签订了“开展商业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的合作协议,授信额度达100亿元。2009年4月,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报价系统异地竞价测试成功,由此扩大了每笔交易的市场竞价范围和参与主体,有利于提升产权转让的竞价率和增值幅度,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但海西产权交易市场运行中存在着3个主要问题:一是体制不适应。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由福建省内8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成立,但实际上8家机构的名称、隶属关系和利益格局均不变。2008年3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加入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也并非是实体参与。二是实力明显不足。据国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纳入全国产权交易网监控的20家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是天津市(1亿元),其后依次为北京市(9500万元)、上海市(8600万元)、杭州市(8000万元),其余16家平均2669万元,福建省只有200万元。三是资源分散。我国产权市场的设计初衷是服务于国有资产战略重组,但这也造成了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福建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业股权、资产转让分散在各个部门,国有土地交易由省内县市政府部门直接操作,从而形成市场之间的地域、级别和条块分割。

三、深化海西产权交易市场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福建省先行先试,创新机制,推动海西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一是海西产权交易管理地方法规,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功能,为多种所有制性质的股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融资提供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民间资本。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进入产权市场,加快培育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促进社会闲散资金向资本转化。二是将本省公共资源(包括地方金融企业产权)都列入市场交易范围,积极鼓励国有企业将未明确规定必须进入交易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完成转让。三是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等业务,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二)增强海西产权交易中心实力,提升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地位。一是应充实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本金,用于市场交易电子网络建设,改进交易手段和方式;通过各种媒体扩大宣传,让各类经济主体认可并支持产权市场及其交易模式;与台商合资或合作建立两岸产权交易平台,加强与台湾市场的联系;扩大与其他省市产权市场的联网运行,逐步融入全国统一开放的产权大市场;引进境外中介机构参与福建产权市场,拓展其国际化空间。二是赋予海西产权联合交易中心特殊的政策,如在财务管理上给予更大的自,在发展初期免予上缴财政利润,允许其将税后地方投资所得转化为再投资。三是维持现有人员的事业编制,提升职能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

(三)创建“海峡产权交易所”,形成以福建为中心的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一是牵头联合广东、浙江和江西三省,在福州共同发起成立“海峡产权交易所”,创建全国首家跨省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二是明确海峡产权交易所的市场定位是“立足海西,辐射周边,服务全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跨区域统一产权市场。三是海峡产权交易所应在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品种等方面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可以投资参股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交易实体;实行股份制运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争取尽快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更好发挥其特有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四是推动海峡产权交易所与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的平台无缝对接,创立海峡西岸股权交易品牌。新晨

(四)在台湾设立海峡产权交易所分支机构,推动两岸金融市场对接。一是延伸产权交易平台,争取在台湾设立海峡产权交易所分支机构(目前,产权交易机构尚未列入金融机构系列,不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审批)。明确其职能主要是联络、咨询台湾岛内证券交易机构、投资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为两岸产权投资、财产权转让提供服务。二是以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为突破口,引进台资建立“海西产权投资基金”,通过产权市场投资海西区域,为台商直接投资、并购海西企业提供“过桥贷款”。三是以海峡产权交易所为平台,实现闽港澳台信息、项目、资本、市场及技术等方面的对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权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开辟除证券市场直接融资、银行间接融资之外的另一大融资渠道。

(五)创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当前大陆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只能满足小部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和股权流转需求。由此,借鉴台湾非上市企业产权柜台交易市场(OTC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的经验做法,建设依托海峡产权交易所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柜台交易OTC市场;引进台湾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做市商”,培育辅导非上市企业,为其创造上市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海、深圳、台湾、香港等证券交易所上市,实现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陆洲。融资:产权市场的新名片[N].中国证券报,2009-07-13.

[2]丁洁。私募资本与产权市场合作才能共赢[DB/OL].,2009-03-06.

[3]国资委加速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统一[DB/OL].,2009-05-12.

[4]李明良,吴弘。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产权改革范文2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种介于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之间的制度。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但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缺乏土地转让权、抵押权等权利,而且承包经营权缺乏稳定性。这种既非集体又非个体的产权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就是产权模糊,由此产生很多效率缺失。

一是农地产权缺乏延续性和稳定性使农民的投资激励不足。投资需要激励,而激励产生于稳定的收益预期。当前,我国农地产权由于承包期短暂和承包权的频繁调整,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严重影响了投资激励。二是农地产权残缺影响到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同一块土地在不同的人手中价值不同,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非常困难,虽然有的地区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务工,但是土地流转却没有发生,部分土地出现荒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缺乏土地转让权。土地无法流转,也就无法集中,土地的规模经营就很难实现,这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效率。

农地产权的缺陷不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原则就是消除产权的模糊性,清晰界定产权,以提高产权效率。改革究竟应该怎么实施呢?我们知道,产权有三种类型:国有产权、共有产权(或集体产权)、个人产权。改革的方向是把产权清晰界定给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呢?这需要从效率角度考察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国有产权条件下,由于国家只是一个抽象主体,必须选择人来经营土地。但人也只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缺乏完全的土地收益权,从而缺乏经营激励。“故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是极大的。”在共有产权下,一个共有土地的所有者无法排斥其他人过度使用土地,也无法排除其他人来分享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非常之高。因此,“一个人的活动对他的邻里和后代的效应在这里不会被全部考虑进去,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相比之下,个体产权,由于所有者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使与共有制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收益与成本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因此,在个体产权下,产权的模糊性被消除,资源的利用效率较高。这一结论为农地产权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赋予农民更完整、更持久的土地产权,这是产权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农地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

尽管从效率角度看,农地产权改革的方向是确立农民个人产权,但是这一改革却面临诸多约束条件。如果不突破这些约束条件,改革是难以顺利展开并最终取得成功的。正如消费不能摆脱当前的预算约束、生产不能摆脱当前的成本约束一样,改革也不能摆脱当前所面临的各种约束。忽略了改革的约束条件而空谈改革的终极目标,只会使改革停滞不前。农地产权改革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

(一)意识形态的约束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他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他制度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中国农地产权改革自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以来,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已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意识形态,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是与中国基本制度相适应、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制度。任何改变这种制度的企图,不仅受到原有意识形态的抵触,而且会因为担心背离基本制度而受到其他人的质疑。

(二)人地矛盾的约束

人多地少的矛盾是中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任何改革都不能不受到这一矛盾的制约,农地产权改革也是如此。从效率角度看。农地产权改革必须确立个人产权,但这会因为加剧人地矛盾而引发贫困和稳定问题。可以预见,在确立个人产权后,农户之间的竞争必然加剧,规模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此时农户对出售土地更为谨慎,但贫困、疾病等因素都有可能使农民最终放弃土地,真正沦为“无产者”。数量众多的农民沦为无产者,在农村机械化经营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对这些剩余农民无法完全吸收的条件下,必将产生严重的贫困问题,导致两级分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业化、城市化的约束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任何落后国家迈向发达国家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是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产生了巨大的土地需求。一部分土地尤其是临近城市的土地,在部分行政干预下都被低成本地转化为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这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动力之一。各级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以及因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的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依赖,使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都到了欲罢不能的地步。在这种条件下,确立农民的个体产权,消除政府对土地的控制和收益的攫取,可能会延缓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因此会遭遇到来自政府的强大阻力,使改革难以向前推进。

三、农地产权改革的渐进式道路

农地产权改革面临的诸多约束,为改革设置了一个边界,使改革在特定阶段只能尽量逼近约束边界,而不能跃出。改革只能遵循渐进式道路,逐步向前推进。随着改革的成功和逐步深入,曾经对改革形成的约束将被逐步突破,边界将会向外拓展,从而使改革一步步前进,并最终达致目标。

农地产权改革的具体做法,就是把农村的土地按距离城市的远近分为“近、中、远”三类地区或者五类地区,首先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实施土地产权改革,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时机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

这一改革路径的优势在于能够规避并逐步突破改革的约束条件。

首先,渐进式改革能够规避和突破意识形态的约束。目前的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效政策,所以,改革绝不能改变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但是,改革首先在偏远地区展开而不涉及其他地区,波及范围小,不会影响大局。正如部分中小企业改制不会影响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一小部分农村地区实施产权改革实验,也不会影响农村集体所有制,更不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因此,改革与原有意识形态不会发生严重冲突,能够得到一定范围的支持。随着偏远地区改革的成功,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一定会促使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迅速转变,从而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入。正如经济学家指出的:“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意识形态的看法。实际上,他是试图发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适应’其经验的合理解释。”

其次,渐进式改革能够逐步突破人地矛盾的约束。人地矛盾的最终消除,需要将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市中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在短期内无法充分吸纳被排斥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因此,会产生贫困和社会稳定问题。但是,渐进式改革只是在局部地区展开,所以排斥出的劳动力人数有限,而且是逐步流入城市,所以不会对整个城市就业造成冲击。

最后,渐进式改革能够逐步突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约束。工业化和城市化尽管产生了大量土地需求,但是这种需求只限于城市周边地区,对农村偏远地区的土地需求并没有产生影响。偏远地区的土地由于缺乏区位优势,城市化难以波及,所以政府控制欲望较低。在偏远地区首先启动土地产权改革,不会遭遇来自政府的强大阻力。偏远地区成功后,再逐步向城市方向推进,同时城市化沿着城郊地区向农村逐步推进,二股潮流最终可能会在某个区域会合。到那时,渐进式改革的最终目标就会基本实现。

产权改革范文3

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我国国企的产权改革要如何进行及如何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 产权改革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 政治 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当然“人风险”问题就 自然 产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如果能够把产权界定清楚,那么提高效率是必然的,这样可以克服很多外部性。就我国国企来讲,由于产权问题引起的非效率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国企产权进行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而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有的放矢。

研究产权制度更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安排如何构成这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制度,即基本的经济制度。国家与个人、市场与企业,其产权安排如何,是以私有产权为主还是以公共产权为主,产权关系是清晰还是模糊,产权界定成本,产权受到 法律 保障程度,政府与产权的关系如何,产权制度更替的方式又怎么样。总之,落脚点是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生产力的 发展 和人的潜能之发挥。那么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产权”是当代西方经济理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许多关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政策主张。张维迎认为: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摆脱困难的先决条件。同时他还认为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私有产权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从而形成优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张五常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还有其他支持国企进行产权改革的学者都认为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清晰引起的。要使国企有活力,必须彻底进行产权改革。他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使传统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往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效果总是不明显,其原因就是国有产权关系不顺、政企不分,因此,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必须进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其基本目标是: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合理以及产权自由流动,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而且,20多年改革实践也证明,绕开产权谈改革是行不通的,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变革,其他一切改革都是无效的。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产权进行着,只是程度不同,认识不同和政策不同。但是产权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空泛的、一味的放权,放权并不能使我国国企短期内就能起死回生。我们在进行产权改革的同时必须明确产权改革的真正含义。我国的产权改革还必须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切不可照搬照抄。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内容,如果产权改革仅注重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那么必然事倍功半,无法达到设想的改革目标。当前进行的国企产权改革就严重存在这种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国有 企业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事实上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同时,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也是当前改革的重点所在。产权改革是必要的,但是产权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产权改革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不应该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方向。政府应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为宗旨,消除包括行政垄断在内的各种垄断,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才不会使产权改革产生扭曲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为国有企业,也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的外部治理环境。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是全方位、多元化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思路:国家要制定 法律 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机构精简草案,对 经济职能部门做了重大调整,具体体现了这一改革思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必然会从制度上极大地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与制度变革,表现在四个层面上:一是产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渗透,使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成为企业普遍的财产组织形式。二是产权主体独立化。无论国有、集体和私有财产,都应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和独立行使权利的产权主体,并共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各种 金融 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行。四是交易市场化。企业改组、联合、并购等都将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市场成为真正影响和推动企业 发展根本!

产权改革范文4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不断丰富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发展。

4.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2.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既得利益;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改革形式;

4.依法改革,规范程序,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着力建立新体制;

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1.股份合作:对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水利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拍卖: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整体产权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经营权,期限为10—30年。小水电、机电井、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要把它作为改革重点,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转让给群众。

3.租赁: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抵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4.承包:在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可达20年。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双重效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在改革中务必周密考虑,确保防洪和受益群众用水安全。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权限报批。

现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管理单位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现由乡(镇)、村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共同制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经2/3以上受益户同意后,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职工安置办法、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职责及落实措施等。

(二)界定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界定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三)评佑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

(四)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承包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

(五)公开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代表、受益区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并提前15天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拍卖按《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签订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签订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七)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金、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设施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职工安置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国有资产收入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集体资产收入归乡(镇)、村所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八)颁发权证。对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

(九)其他事项。产权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权利和义务

(一)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

2.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指导性水价,具体水价由经营者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3.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

4.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水利工程经营者的义务

1.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2.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承担小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

产权改革范文5

一、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

(二)目标要求: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总体原则:

1.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因村制宜,形式多样。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坚持质量和进度并举,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防止因求进度影响质量,留下隐患。

二、改革范围

(四)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政府划定的集体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五)强化权属有争议山林的管护。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县、乡(镇)两级政府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调处工作,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六)明晰产权。明晰产权是指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维持林业“三定”时的不变,但要进一步确定山林的位置和界址,并逐宗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登记造册后重新核发新的林权证。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允许继续承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定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承包合同的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村组集体根据责任山的分配现状、地类、林种等山场条件讨论决定;不要求继续承包的,交村(组)集体处置。

3、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或采取其他形式造林的,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经营者与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解决,补签合同。林木采伐后,属自留山的,林地的使用权归还自留山主;属责任山的,根据责任山主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并与村组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4、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山林以股权的形式按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股到人,作为共享集体山林权益的凭证。然后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拍卖、承包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大部分群众同意,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财务要单独核算。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都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山林经营(转让)合同,换发或重新核发林权证书。

国有和国有协议山林,保持长期稳定并换发林权证书。国有协议林协议期满的,应续签合同。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书。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稳定为前提,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稳妥地处理林业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

1、对已经转让的集体山林,凡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合同条款基本规范、转让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尊重历史,予以维护并加以完善。对转让中违法乱纪的,要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处理。

2、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3、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越界造林的,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4、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果园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属责任山的责任山主要与村(组)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村(组)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八)减轻税费。

1.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县、乡(镇)、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2.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赣发[**]1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涉林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字[**]80号)文件精神执行。

3.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合理分配收益。

1、国有林场协议山林的山价直接落实到村、组集体,单独列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2、划定为公益林的山林,其公益林补助资金分配按国家公益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3、集体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纯收入的70%均分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0%留村用于公益事业;属村小组的,其纯收入的70%均分给村小组成员,30%留村小组用于公益事业,并应向本村组群众张榜公布。集体山林的收入包括:(1)集体林的转让、租赁、承包费(包括此前已转让、租赁、承包山林的结余收入);(2)责任山的承包费;(3)果业山的租金;(4)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6)国有协议山的山价收入;(7)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十)放活经营。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1.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2.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放活木竹经营,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木竹。在搞活经营的同时,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十一)规范流转。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森林资源是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转让。凡自愿转让的,要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转让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手续。

1.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2.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批准,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3.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改革步骤

(十二)为了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进行,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组织、有领导、有方案、有步骤实施。已明晰产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开展林权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求自**年11月至**年6月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10月20日至12月15日)

召开各级干部会议,学习相关文件,传达省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公布涉林收费项目,落实减负政策,成立县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现有产权基本情况,研究拟定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县制定的林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宣传启动阶段。(**年12月16日至**年1月31日)

乡(镇)、村、组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村组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的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培训林改工作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各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同时指导各村研究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和模式。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阶段。(**年2月1日至**年5月31日)

由各乡(镇)、村、组收集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列表,张榜公布7天,并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山林进行核实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勾绘在1:10000地形图上,然后落实经营主体,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一个月。无异议的由山林所有者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确权认定,核发权证,建档归案。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年6月1日至6月31日)

加强对林权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制定验收方案,由县林改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同时认真搞好林改工作总结,逐级汇报。

五、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林业部门正常运转。林业局机关、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林业事业单位所需行政事业经费按市委、市政府[**]23号文件执行,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公正执法。林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费用开支。

(十四)要完善森林公安双重领导和内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赣发[**]19号文件,将森林公安纳入公安专项编制,森林分局主要领导由同级林业部门副职或党委成员担任,森林派出所定为副科级单位。

(十五)健全林业服务体系。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规范木竹交易市场,建立林权流转中介服务,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努力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十六)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要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六、加强领导,保障经费,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七)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事关农村稳定和林业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搞好服务、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廖云东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韩景松、县政府副县长严水石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主任谢宝燕、财政局长陈少华、县纪委副书记张秀财、林业局长刘晓明、农业局长周茂生、国土局长邹越滨、民政局长曾晓晶、档案局长张先和、果业局长兰强发、局长林世瑜、法制办主任刘海峰、林业局副局长刘昭平、调处办主任谭序忠、绿委办副主任董小平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刘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昭平、董小平同志任副主任。县委、县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挂点包乡(镇)工作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精干人员参加林改工作,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这项改革。本次改革列入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范围。

(十八)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列入**年预算,20-30万元包干使用。

(十九)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带头执法,廉洁从政,坚持按政策办事,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林农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二十)高度重视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产权改革范文6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产权原理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投资者,还是债权人、经营者等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在产权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企业的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各类中介机构等从会计信息的供求角度理解是一个共同的利益团体,他们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包括审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他们拥有的权利不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是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需要运用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决策;企业债权人拥有对其债权的索取权,从关心自己债权的立场出发,关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特殊利益一方,拥有税收的权利,而且国家还承担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协调各方利益的任务,国家的这种特殊权利和任务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内容的法律规定来体现。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只要产权制度存在,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就不会被免除,会计信息披露就成为一种必然。

不同的产权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企业的委托理论认为,企业内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还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人——经营者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他直接管理企业,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控制了企业的一切活动,包括会计信息的提供,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愿意选择少量披露、不披露,甚至隐瞒真实会计信息,从而损害社会利益;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由于受到各种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需要,当会计信息对他们不利时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在惩罚责任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也会从私人利益角度从事审计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审计。这些“欺诈”行为的大量发生,实际上是委托制度下潜在道德风险的显性化,其结果会使得人们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和有用性,最终动摇会计信息披露在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由此看来,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产权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研究会计信息披露不能与产权制度及产权结构相脱离。

二、不同产权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大体上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及外资商业银行。如果按照产权类型,则基本上存在国有制和股份制二种。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虽然属于股份制性质,但无论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还是人员素质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差距甚远,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对其而言实施难度较大。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规模小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本文重点针对国有银行和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外的股份制银行进行分析。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拥有100%股权的政府独资银行,它所经营的是国有信贷资本,从产权关系讲,它是国家拥有单一产权的独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目前,虽然从法律上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定性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处于从国家行政机关向国有独资公司过渡过程中,其产权结构仍存在着所有者虚化、产权边界不清晰和资产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无法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走向市场。在此产权制度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为目的;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更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人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很有可能选择那些有利于当期收益和利润大的计算处理方法,稳健性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上看,信息披露的范围要相对较小,程度要求不高;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看,其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较低,主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比较少,但由于所有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权并不强,因此所有者可能由于经营者的利益驱动和欺诈行为而带来损失。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决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了在业务上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外,不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本具备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外部条件。股份制商业银行比较明晰的产权结构较好地界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建立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创造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范下,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负责制的现代公司化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决定了其经济责任是有限的,大众的投资行为,会计信息不仅仅是某个企业或个人的信息,而是关系到若干方面利益的信息,是公众决策的依据,是国家管理的手段,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各方都非常重要,这也促进了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化和扩大化。在这种产权制度下,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企业利益集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这些决策有用的信息则更注重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看,除了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外,还要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看,更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注重企业的预测价值;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表现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对会计信息披露范围要广、披露程度要深;会计信息披露在技术上要求更高,特别是收益、成本、费用的计算比财产的保全显得更为重要,公平、公正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原则;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众多分散的所有者,他们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和有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的治理只能借助于经营者来实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企业信息披露的控制权,而众多的使用者不具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权,因而会计信息可能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

三、产权制度改革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逐步发展壮大,我国银行业竞争机制也在逐渐形成。产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将产生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将促进商业银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在现代产权制度中,产权的明晰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重要条件:一是各个商业银行都拥有独立的财产,它们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互不依附、互不隶属的,且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二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三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上述条件之下,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所有者的效用,他们会根据市场需要而非所有者的意图来实施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会计信息披露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的自愿行为,会计信息披露成为真实表达市场供求双方的真实意愿。

第二,产权制度改革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道德风险。在现代产权制度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所有恶意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就必须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双方以诚相待,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真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到恪守信用、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危害他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损人利己等道德风险。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将使现行有关法律成为真正可以实施的制度规则。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商业银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得到明确界定,在各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我们制定的一系列界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等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各商业银行为保证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就必然会在法律的基础上从事一切经营活动,并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

当然,产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挑战。

首先,产权制度改革将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产权制度下,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走向资本市场,置身于资本市场的法律约束之下,并应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上市银行来讲,由于上市增加了银行的规模,股东较为分散,其社会影响力也较大,与上市银行相关的利害关系集团较多,这就促使上市银行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以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形式上,上市银行不仅要执行国家的会计准则、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执行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产权改革范文7

关键词:产权理论;产权改革;中国;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24-02

产权理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论之一,是解释企业的本质,完善企业的治理机制,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理论基础。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另外,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

一、现代产权理论概述

现代产权理论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其核心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产权理论。通过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科斯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因此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因此,科斯定理提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足够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产权的明确赋予产权所有者剩余价值的占有权,而剩余利润占有是对企业所有者和控制者的基本激励。产权归属私人后,就产生了排他性,可以保证资产以及由资产而生的利益能够不被他人包括国家所占。

二、中国企业所存弊端以及相应的产权制度构建

自从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改革开放,并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生产效率低下,权、责、利不对导致的成本和国有资产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大量流失等问题;私营企业也因为产权单一,没能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市场发展的不完善而导致无法充分发展。

(一)国有企业传统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导致过高的成本。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日常的管理活动却是由不拥有产权或只拥有非常少的产权的企业管理者完成。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开必然导致成本,又由于其中间隔了三层关系:国家或集体、政府官员,企业领导。国家或集体对资产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但却不可能直接进行管理,而管理者并非产权所有者,因此其对企业投资亏损也不用承担任何财产责任,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对他们的激励作用非常不明显,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的不对称。

2.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资产属于任何人也意味着资产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因此国有企业也被认为是无主财产或所有者缺失的组织。由于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不到位,另外资产的占有与使用具有无偿性,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力求使得国有资产占有最大化,对国有资产盲目配置扩张,造成资产配置上的极大浪费。

3.许多国有企业并非真正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而是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行使手段之一。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支撑的关系,政府为当地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地域保护,国有企业作为当地龙头产业为政府提供高税收,国有企业无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也就无法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效率。政府也因此常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使企业的发展符合当地政府的特殊利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一些国有资产的责权不明,也限制了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潜力与效率。

(二)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

1.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切实施行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明晰国有企业的责、权、义,完善国有企业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建设,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发挥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同时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挥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的作用,严防出现国有资产福利攫取的问题,防止管理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国资委必须对国有资产损失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2.引入市场竞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超产权理论,企业效益与市场竞争程度正相关,市场竞争越是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因此,企业产权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通过竞争牵动产权从而提高企业绩效。在市场竞争中,让一些小型的技术设备落后的国有企业,或是亏损严重的和不适合国民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型甚至是大型国有企业能被更有竞争力的企业兼并收购或者直接淘汰。要重视企业的绩效,发挥市场配置稀有资源的能力,使资源能及时流向能获得高收益的领域。

3.完善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得国有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和交易,达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国有大型企业除了个别必须全额控股的以外,可以采取国有资本控股、参股或相对控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资本构成,因此改变国有企业股权过度集中的现状,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现代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通过拍卖、收购、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国有产权的流动与交易。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通过外部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内部减轻的组织结构可以约束企业内部人的行为,促进企业内部治理。

(三)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

1.私有产权实施和保护的成本较高。西方经济学建立的基础之一是私人产权不仅是明确的,而且还要受到保护,只有这样产权才能激励其所有者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中国私营企业产权是明确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手段,政府在市场运作中的强势地位,使得企业产权能否得到确切的保护受到了质疑。

2.私营企业产权单一、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受到一定的制约。私营企业产权单一,企业产权同企业主个人资产混在一起,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产权不清,解决不了家族经营的弊端。如果企业股权过分集中,最终会因为私营企业力缺乏制约而导致专制和决策失误。中国的私营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但是在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还受到诸多限制。据统计,中国3/4的私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组织,封闭的产权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

3.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在融资形式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首先,在银行贷款方面,近年来中国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等,私营企业常常面临贷款难的困境,限制了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发展。其次,私营企业的上市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私营企业很难通过直接融资得到资金,当然这也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起步慢,发展仍受限制造成的。中国的个人资产都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持有,由于缺少适当的经济组织形式,并且由于政府对民间投资还有诸多限制,这部分很可观的民间资本一直没能被很好的加以利用。

(四)私营企业现代产权改革对策

1.保护私有产权,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在治理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方面,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建立良好信用制度的基础。通过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公平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乃是治本之策。只有产权明晰,企业才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者才会讲诚信。加强信用建设核心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成本,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免去私有产权所有者的顾虑,激励其积极参加市场活动,也能很好的制约政府的过分干预。

2.发展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步在私营企业中推行股份制。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资本的社会化可以使私营企业将资本、管理和技术很好的整合,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 股份制的改革不但提高了私营企业的融资能力,使投资主体多元化,还能增强企业治理的规范性。在此之前首要的是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从创业投资到产业化阶段到成熟市场化阶段都能有完善的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与管理支持,以及可以在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分担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明珠.现代产权理论与中国产权制度特征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12):250-251.

[2]白暴力.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2):5-6.

[3]白暴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J].高校理论战线,2009,(6):8-11.

Property Right Reform of Chinese Enterprises

DENG Dian-ya1,LIN Xiao-lin2

(1.Finance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China;

2.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产权改革范文8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有民营,股份制,产权改制,产权流转,公正的平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民经济命脉,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目前争论得最多的问题,特别是郎咸平"炮轰"格林柯尔的顾稚军及顾稚军因相关问题被拘之后,更加热闹非常。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本取向的国企"改制",是中央的决策,并非单纯是某些经济学家的主张所为,因此,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完全算在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头上。中央决定对国企"抓大放小"已经充分说明: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外,所有国企全部都要改制,由国有转为民有,变成民有民营经济成分。而到现在,中央甚至连大型国企也想进行产权改制了,通过资产上市、股份出让的方式,银行、石化、电信等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大型企业转制为社会化所有、社会化经营,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将股权占有量升上滑下则可。比如如果中国银行上市,而政府又愿意将自己对中国银行的股分占有量降低到50%或更低的程度,则中国银行就不再是中国政府属下的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但情况也可以反过来,政府在股市上收购中国银行股分达到50%以上,则企业重新回到政府手上而重新变成国有企业。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日本小泉政府提出议案要将被称之为世界"巨无霸"的"日本邮政公社"股分化,首先由政府持有100%的股分,然后打算在10年间将这些股分全部出售,最终使原属于日本政府经营的纯公益性的"日本邮政公社"完全民有民营化。这个事例无论本身是否合理,是对是错,至少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任何资产,无论多么庞大,都是可以流转的,通过股票市场就是主要的流转方式。因此,将产权固定在什么"制"上,并不是很恰当的。

有人甚至对国家(政府)主办与拥有公司企业提出质疑。如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最近刊登题为《当前改革的聚焦点:政府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的文章,指出政府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不仅只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两重身份,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使得政府既不能成为真正的’公共服务’者,也不能成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的’所有者’。"并且进一步指出,国企改革的"重点应是政府本身的定位与职能问题,关键在于解决政府一身兼有双重身份与双重职能。只有把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从政府身上分离出去,政府才能充分履行’政治实体’的身份与职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问题在于,如果政府不能再以"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完全放开让国企自行经营又担心"内部人控制"问题,那么这些国企到底何去何从?出路只有一条:通过股份制而将所有非公益性的国企产权转制出去,变成民有民营的企业。政府只办那些被介定为公益性的非盈利性企业,这些企业不能赚取利润,必要时要牺牲自身利益而维护公益产品的低价格。比如如果石化行业的企业(如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被介定为政府所有,那么它不能再通过出售石油类产品而赚取利润,它存在的目的是要维护石油产品的低价格,由此引起的亏损由政府补贴(对于当今世界石油价格迅速上涨的局面,这个问题显得非常重大)。这才体现出企业的公益性质,否则,如果它变成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应再由政府主办,应由民间通过市场竞争来主办。

产权通过股权形式的这些动作,使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是一个很确切真实的问题,因为我们并不能将生产资料局限于某个"制"之下,从而形成公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复杂社会之中生产资料的各种混合体制,已经是最常见的事实,因为它最适合于社会经济的运动发展。一个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积累等等有形无形的资产,它们并非只局限于某种所有制之下,比如只局限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等;而是充分流转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消费品市场的经济形态,而且包括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市场形态的存在已经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司企业中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是不固定的,都是充分流转的;这种按经营优势原则通过等价交换流转于各个所有人之手的"所有权充分流转",是市场经济所必然产生的现实。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而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企业产权的充分流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比如甲人有一企业但他却对之经营不善,另外,乙人善于经营这个企业,于是,乙人想收购甲人的企业,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就不应受原先框定的所有制的约束,而实现产权流转。

因此,中国国企改制的核心问题并非所有制之争,并非公有制、私有制之争,而是国有产权改制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因为,产权流转需要一个公正的平台。国有产权原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导致改制过程中腐败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企改制出售过程中全体公民感受到严重的利益丧失,从而引起对改制的不满,引起对"郎咸平炮轰顾稚军"事件的高度关注,再加上意识形态上的"私有化情结",否定改制的呼声日高。因此,政府必须创造一个"公正的平台",以让国企产权改制得以公正实施;更普遍地说,让所有社会资产都得以充分流转,使所有资产都被配置于最优位置、最有效用的经济环节上。这是政府必须向全社会提供的一个基本的制度化的经济服务。这种"公正的平台"首先要使国企产权改制、国有企业出售获得等价交换的条件,否则,国企将会被贱卖,全体公民就会感受到利益丧失,就会反对对国有经济进行彻底改革。郎咸平对国企改制的"炮轰"就是反映这种存在于民意之中的意识形态的一个事件,因此很容易得到众多民众(包括许多左倾学者)的响应。但问题并不在于郎咸平所指责的"国企改制",而在于改制过程中的不公正,政府未能提供"公正的平台"以让国有产权出售过程中得到等价交换。当然经过"郎顾事件"及其它问题的研究后,政府已经大大加强了建立"公正的平台"的工作,比如暂时不容许国企管理层收购原国企,就是一个公正平台还未建立起来时的杜绝非公正行为(自卖自买行为)的措施。 二

当今,公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仍然是"国有制",也就是国有制经济。虽然新出现的观点主张"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但这只是一个发展方向,它仍没有达到对"国有制"取而代之的程度。回顾国有经济的历史我们并不难发现,国有经济是一种只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但却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已经使政府(及政府的银行)背负沉重的债务并且再也难以承担,所谓"吃光财政吃银行,吃光银行吃股市"正是这种债务问题的真实写照,现在股市也已吃光,因此不得不转制了。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使国有经济陷于困境,国企纷纷破产,只有哪些对市场具有垄断特权的国企才能生存(今年出炉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前15名绝大多数是垄断型国企,其利润占到了这500强企业的50%以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的存在使计划经济残余难以清除,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完全建立。我们知道,一个企业(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内部并不采取市场的办法来运行,而是采取行政指令的办法来调动其中的各个生产要素,使企业运行下去。如何运行?直接由企业产权所有人指挥,或者授权于他的经理人指挥。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所有国企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企业的各个车间,这个庞大企业由政府部门(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有制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通过指令性计划加以指挥运行,这种情况与今天每个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指令而运作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因此按其所有制来说是合理的。但这种将企业内部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升级到一个巨大国家层面上,使国家所有经济都按一个企业内部的方式运行,就存在着巨大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行政指令性配置的失效,二是经济缺乏活力。为了既保持经济的国有地位,又使经济获得更好资源配置与更有效的活力,人们就想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满以为这个办法可以让国有经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但从理论上并不难预料,让国有经济的经营权游离于其所有权之外,必定很容易产生经营管理者对国有经济的腐败性侵蚀,因为,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国企经营者(那怕他们是政府委任的人员)在他们的具体工作中具有难以监督制约的权力,从而使他们非常容易出现随便浪费、容易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实际上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所谓"审计风暴"正是因此而出。国家审计局每年对国有大型企业甚至国家部委进行审计,都程度不同地出现经营者不负责任、失职问题,甚至腐败犯罪问题。因此,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非科学的可取的办法,政企分离所带来的问题,比如所谓"内部人控制"及由此所引起的贪污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与政企合一所产生的问题同样令人烦恼。

相反,如果是民有企业,则企业产权所有者会时刻对其授权的经理人进行具体监察,必要时自己亲自经营管理企业,亲自作出经营管理的具体决策,决不会让企业出现任何背离产权所有人意志的事情。因此,在单一产权的民有企业中,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所有权随时授权于任何人对企业的经营权,也随时将权力收回;这并非这两个权力的"分离",而是同一个权力的一个延伸出来的方面。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体现形式,它并非可以游离于所有权之外而自行其是。比如,某公司老板将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交由某个人;这种情况不应理解成是这个人有经营管理权,相反,应该理解成是老板对自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一个方式,即"老板设置一个经理人"这件事情只是公司产权人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的体现,而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正象《公司法》中所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所体现的正是他们对自己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尽管这个权利是通过某些经理层而实施与实现的。

因此,既然是国有资产,国家部门就完全有权进行经营管理,完全有权实施"国有国营",而不是什么"国有民营"。如果国家部门未能经营好国有资产,分离出所谓的经营权于"民营"又容易出现不负责任、贪污腐败、化公为私的问题,那么,国家只好放弃对国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情况,这就是当今政府致力要做的"国企产权改制"的事情。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等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只要产权流转过程是公正的,等价交换的,那么,通过这种产权转制,国家仍掌握着相等价值的国有资产,对这些资产,国家可以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用于清偿历史欠债(如安置国企老职工的欠债),可以用于形成更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有一个观点是:国家将大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制出去,但仍需掌握关键行业的关键国企,因为国家要"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实际上,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考究。因为,以什么方式"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同结果。一般来说,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就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性行业进行垄断专营(独资或控股)。比如银行、石化、电力、电信、交通、重要矿产资源、重要设备制造行业等是国家需要掌控的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行业,因为掌握它们就等于掌握了整个国民经济;而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在形式上就是由政府对这些部门与行业进行行政垄断性的经营,不容许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相关行业。但这种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方式就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对基础行业与关键部门进行行政垄断性经营,从而使这些行业有效供给减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非常之大。比如近期汽油、柴油等缺乏,就有许多人指责是政府对石化行业垄断经营的结果,因为垄断经营尽管价格可能受到控制,但供给积极性会比竞争经营差很多,从而在市场需求增大时容易造成短缺。银行业也是一个典型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并且负有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交付的重任。国家严格控制银行业不容许民间资本进入,消灭了所有"个人钱庄",于是造成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融资困难,民营经济很难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不过由于有需求,许多民营企业也能够从社会上获得一定的融资,从而使民营经济在如此艰难困境中顽强生存与发展。

从这一点来看,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并不有利于国民经济,相反,开放这些命脉性行业与部门,让不同所有制资本参与经营,能够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产权改革范文9

一、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中的问题

(一)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矛盾。一方面人多地少是中国土地资源的特征及资源禀赋的基本情况。中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地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城镇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都在不断地减少耕地,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摊煎饼”式的外延扩张,而且城镇规划贪大求全,导致我国的城镇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耕地面积迅速递减、土地资源极大浪费的问题。

(二)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征地,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征地拆迁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目前,全国每年新增征地大约300万亩左右,每年有200~3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大部分的农民没有专长、文化知识层次低,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就面临失地、失业的危机。因此,土地被征用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途径,征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团结。

(三)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损害了农民利益。土地转让产生了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时却往往忽视了土地的天然拥有者―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四)土地管理者的缺位造成土地抛荒或土地利用价值降低。政府为控制土地一级市场,保障城镇化建设统一规划而大量征用土地,将农村土地纳入政府控制之中,实行土地储备制度。于是,许多没有项目、没有规划的征用土地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用后仍在耕种甚至抛荒的景象。而当政府急于推出土地开发,廉价出让给开发商时,有些开发商并没有及时投资,或者稍稍开发以表样子,结果出现了大量空置土地,这可能是开发商资金不够,也可能是等待地价上涨再转让以赚取暴利。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与产权残缺。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既可理解为村民小组,也可理解为村委会,甚至可以理解为乡(镇)“集体”。这种不明确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使多元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物权、财产权模糊不清,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化和土地流转。第二,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责、权、利”界定不清。土地使用权主体在名义上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但他们无法拒绝各级所有权主体代表对其土地使用权行政的、政治的干预,这必然会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收益。第三,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产权残缺。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权,除了承包土地的行为权利明确属于农民外,有关转包、租赁、抵押、转让等其他土地权利均未进行设定,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的行为主体也未明确。

(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使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加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基础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必然影响农民向非农业生产转变,从而增强农民对农业和土地的依附感,降低农民非农业就业的积极性和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自由转移,并最终影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三)现行农村土地产权中蕴涵过多的行政权力。土地产权应该是单纯的经济权利,而不包括超经济的行政等权利。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尤其是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自身利益的迅速膨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权大于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性势力有增无减,造成各地非法“圈地运动”愈演愈烈。截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有一年多了,但从各地执行的效果上看很不理想,我国的行政权大于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性势力仍然广泛存在。

三、深化改革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

(一)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化

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不适应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实行土地国有化,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传统理论,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争执,相对降低了改革的政治成本;同时也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可更加有效地遏止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出现的诸如土地兼并等社会问题。

其次,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稳定现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2002年11月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为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纠正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地转租给企业经营,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彻底斩断基层政府或集体伸向农民承包地的“黑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本意就未必能够实现。

再次,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国家面对的农村“集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社区性的村民自治组织;另一类是农民在新的土地关系下组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再发生经济交易,村委会纯粹为社区公共事业和社区公共管理而存在,同时,国家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企业”。农民和村委会的关系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来规范,农民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则以《公司法》、《企业法》或仿照《公司法》、《企业法》来规范。最后再把“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升格”为“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这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就明朗化了。

(二)确定国家所有权主体属性,强化所有权职能。应当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身份,使其具有独立完整财产权利的法人实体,赋予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置权,通过对土地的发包、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实现土地使用权再配置。

(三)明确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赋予农民土地使用物权。法律确认农民土地使用物权,从层次上说,使将政策和有关规章认可的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实际占有、利用、收益和包括承包期内继承、转让、转包、入股、交换、出租、联合经营等处分权在内的使用权上升为法律,使“农民土地使用物权”符合“法定主义”原则;从内容上说,就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关专家和学者认为,给予农民承包土地抵押权能充分扩大农村内需市场,鼓励农民积极拓展非农业生产,对于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产权改革范文10

一、改革的主要做法与特点

我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有力有序推进,得益于中央的改革推进和政策指引,得益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更得益于基层干群大胆实践和探索创新。

(一)在改革发展上呈现起步早与覆盖广两个特点。上世纪90年代末,苏南等地自发探索,在坚持农村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土地集体所有为纽带,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具体量化到社区每一名成员,同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建立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社员占有和股东占有的结合,体现了公私兼顾的产权制度安排。经过10多年的推动,全省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达5010个,入社成员数1146万人,量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443亿元,基本实现全省地级市改革全覆盖,其中苏南地区2/3的村完成了改制,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已基本完成全面改革。

(二)在改革谋划上坚持顶层设计与依法规范并重。1999年,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在总结苏南等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省委、省政府“两办”专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主决策、阳光操作,依法办事、维护稳定”三项原则,重点着眼“有需要、有实力、有潜力、有意愿”的四类地区,突出抓好“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量化、健全机构、收益分配”五个关键环节,积极推进集体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此后每年省委一号文件都对改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农委也通过下发指导文件、总结推广经验等方法,形成相对较为完善的改革程序、管理模式、分配方式等制度设计。2009年省人大出台《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赋予法人地位,经工商登记后可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总体进入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阶段。目前,全省已有1800多家合作社完成了工商登记。

(三)在改革深化上坚持规范管理与机制创新两手抓。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省农委先后出台《江苏省农村合作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承包地经营权出资和集体资产份额出资证明书格式文本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五好”合作社创建和“百佳”合作社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引导各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民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各地还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为改革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发展机制。一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存量和占用使用情况,发放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书,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苏州、扬州、南通、泰州等地都以政府名义发放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书。二是创新经营主体实现形式。常州、扬州等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苏南等地鼓励由村级集体牵头、成员入股兴办物业合作社和富民合作社,一些地方镇村或村村之间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组建农村联合投资公司。三是探索股权流动途径。苏南等少数地方探索将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撤资变现;尝试对内实行增资扩股,允许成员以现金入股购买个人股份,增加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和个人分红额度。四是探索“政社分设”运营机制。苏州市在枫桥社区试点,将村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分离,将福利事业等各项社会职能划交社区居委会,支出由街道财政承担,切实减轻村集体负担,保障集体经济收益完全由成员享受。

(四)在改革推动上坚持强村与富民同步前行。强村是改革的基础,富民是改革的目的。我省一直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2010年省委、省政府“两办”专门下发《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同时组织开展村级“四有一责”(有稳定持续的集体经济收入、有功能齐全的活动阵地、有先进适用的信息网络、有群众拥护的双强带头人、强化村党组织领导责任)建设行动,要求各地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运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等村级集体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省农委还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纳入现代农业考核指标体系,确保以县为单位每年都保持10%以上增幅。到去年底,全省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达281.7亿元,村均经营性收入从2000年的26万元增长到2013年的159万元,年递增14.9%。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搞活集体资产经营,让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得到更多的收益分配和股金分红。到目前为止,我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累计分红125.6亿元,社均达296.4万元。江阴市江锋村股份合作社于2010年成立,当年村民每股分红1500元,至2013年增加到3500元,户均达10000多元。

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我省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和阻碍改革深化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原因,也有基层研究探索不足的原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法律界定。包括《宪法》在内的诸多国家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始终没有明确。《民法通则》界定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无法涵盖同时承担着经济活动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虽然赋予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并准予工商登记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但由于两者产权制度安排和承担义务责任不一致,经营方式和内容也有较大差异,我省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无法突破现有法律缺位困局情况下的变通做法。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等因素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功能被削弱,对外经营只能以村委会名义开展,又带来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成员身份难界定等问题。我们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广量大,涉及农民成员数量巨大,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专门为肩负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立法人资格。

(二)税费过重问题需妥善处理。税费负担较重是困扰我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大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愿意进行工商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税费问题比较复杂,既具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据苏州市调查,一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需要缴纳的税费大致涉及12种、综合税率在30%以上:房产税税率为出租收入的12%,营业税税率为出租收入的5%,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者约为收入的0.5%,增值税税率为应纳税额的3%,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额的25%,红利税税率为分红总额的20%,印花税税率为开票收入的0.1%,残疾人保障基金按上年末人均665.9元,防洪基金按全年销售额的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增加集体收入不易,给农民分红更不易,如不能妥善处理税费过重的问题,势必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到广大农民的收入增加。

(三)坚持股份合作是改革方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我省的实践看,组建农民社区股份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集体所有制、合作制、股份制结合起来,改造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集体统一经营、个人股份固化、管理一人一票、分配按股分红等显著特点,既从制度上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产权缺陷,又在实践中落实农民集体产权长期稳定的占有、管理及其收益分配权,稳定农民财产权利预期。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赋予集体资产股份充分权能,完全可以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我们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股份合作的方向,以充分调动统分两个层次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强村富民的长效发展机制。

三、改革深化的对策与思考

一是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按照农业部等三部委的要求,推动苏州市吴中区部级试点县开展工作,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方面开展试点。

二是推动面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深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修订《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对集体经济实力雄厚、有稳定持续集体收入的村,要确保当年完成改革;对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要把改革作为“撤村建居”的前提条件;对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村,要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对外来人口较多的村,要通过改革固化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

产权改革范文1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产权不流动,国有股不能进入市场,国有资产不能流向更有效率的领域,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始终具有竞争优势,必然会造成资产的闲置和运行的无效率,导致国有资产事实上的贬值和流失。

只有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能够进行广泛的、公平的、有效率的产权产易,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才能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经济发达与成熟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产权的市场化,这也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只有把国有企业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财产边界清晰和承担偿债责任的现代公司,才能构造出众多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科学、规范地确认人力资本的价值,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如技术入股、管理入股、期权股票等,建立能够激活人力资本和留住人才的利益机制。

产权是长期困扰我国企业成长和发展的一个普遍问题,如何切实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使我国的国有经济真正融入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是不相融合的,近年来我们有不少企业内部改革迈步较大,企业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企业发展不快。究其原因,主要是产权不明晰,企业机制不活,到底谁代表企业,谁也说不清楚,许多决策是政府行为,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改革和创新产权制度,这是企业改革的“牛鼻子”。千制度,万制度,产权制度是根本,不具有产权意义上的改革只能是空改。

产权制度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产权意识萌生于人类社会早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对资源的需求增多,占有稀缺资源的行为开始出现,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产生和发展,加速了产权的形成。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与之相适应的产生了自然人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主体单一、产权排他性明显等特点,与当时的生产技术基础、市场发育状况和商品交易规模等条件是相适应的,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对于创造和积累财富产生子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然人产权制度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单个资本在资本规模、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人力资本运营方面都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产权制度必然要寻求新的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并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引起了一场技术革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组织形态的改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社会需要和制度环境。一种能更有效地调节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债权人、投资者与经营者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同时能够有效地解决筹资问题、风险问题和经营者责任问题的股份制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克服了自然人企业的缺陷,在企业组织制度上创造了独立于自然人的法人企业,使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变革,随着股份制企业的迅速发展,法人产权制度随之发育成长,并被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产权制度被确立起来。与传统企业相比,股份制企业有其显著的特点,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产权基础是它所拥有的法入财产,使企业完全摆脱了对自然人的依赖,企业法人在出资者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同时,实际上有了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这种产权制度就是法入产权制度。另外,股份制企业是由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和经营的,当经营者用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投资和经营时,就需要用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所有者、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这种约束、制衡机制就是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产权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法人产权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产权制度处于统冶地位,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促进了产权的流动,提高了产权的运营效率,使企业适应厂社会化、现代化的需要。

产权制度是指具有一定法律约束的财产关系,是在—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确定、规范、调节产权关系,规定产权分解组合形式和产权主体运行中的地位、权利、责任、义务及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的是在财产使用过程中,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利益和责任的法律以及经济的约束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产权制度创新,是保持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动力。笔者曾对被誉为“新温州模式”的浙江德力西集团进行过调研,德力西是一个靠5万元资本起家,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的——家民营企业。16年来,企业资产增长2万倍,产值从1万元上升到26亿元。纵观企业的发展历程,德力西的产权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的变革,不断地走向更高级的形式。1984年至1990年,德力西的前身求精开关厂,以家庭合伙制为主要形式,初步完成了原始积累;1991年至1993年,德力西在浙江率先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加大了投资力度; 1994年至1998年,德力西开始兼并企业、吸纳新股,推进了股份合作企业的战略性改组;1998年德力西产权成功实现了跨区域大规模延伸,1999年德力西主动参与国企改革,由母公司全资整体购并杭州西子集团,成功实现了大规模的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从而使德力西的产权制度在集团化的基础上进—步走向社会化。德力西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推进产权结构调整,全面开展对成员企业的资产重组,从而使产权制度在内涵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伴随着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德力西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和技术创新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企业始终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努力推进我国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使国有资产成为不断流动的国有资本,推进产权市场建设的步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应当是能够不断流动和不断优化配置的多种形态的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产权,应体现为国有资本的产权,而不仅仅是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仅仅体现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国有资产既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股权形态,或者是债权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产权不流动,国有股不能进入市场,国有资产不能流向更有效率的领域,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始终具有竞争优势,必然会造成资产的闲置和运行的无效率,导致国有资产事实上的贬值和流失。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应采取动态的未来收益的原则,按照能够真正体现市场价值的标准来衡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仅体现在拥有企业的绝对数量上,或在社会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上,而应当是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和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上,体现在能够保持国民经济的长期、均衡、稳定发展上。

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它不仅包括产品市场,而且包括生产要素市场,伴随着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产权市场得以发育成长起来,这就形成了完整的市场体系。而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产权市场的发展缓慢,必然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只有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能够进行广泛的、公平的、有效率的产权产易,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才能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经济发达与成熟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产权的市场化,这也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实现了产权的市场化,才能真正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办事,只有在产权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资本与投资领域才能充分地实现相互优化选择或重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与投资体制,建立新的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要大力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先要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主体,把过去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出来,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国有资产,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真正意义的股权管理,使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成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不具有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除极少数必须由国有资本垄断的行业和企业外,大多数国有企业应逐步改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使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真正到位。实现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近十几年来,各地对改革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深圳市大力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建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基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经过不断实践,逐步走向规范。目前全国约有1/3的省成立了国资委,但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改革相对滞后,必须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只有把国有企业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财产边界清晰和承担偿债责任的现代公司,才能构造出众多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要真正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为目标,对公司的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要按照《公司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相互独立、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与评价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与监督,探索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营评价的方式和途径。

树立“经济人”观念,形成充满激励、约束机制的股权结构

产权改革范文12

产权探微及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考 文章作者:sayye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19日11:10 产权探微及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考 作者:史学岗 方霞 王金利 来源:网上 [摘要]产权是当今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极为关注的话题,对产权有种种不同的诠释,产权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企业产权的结构主要有三种方式,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的构造应基于国有资产的二重性而进行制度的设计。 [关键词]产权 国有企业 产权改造 一、产权的概念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点为“产权明晰”后,我国理论界对产权和产权的明晰问题作出了探讨。对产权的认识众说纷纭,其义行为的存在,交易费用就不可忽视,进而突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应该是使产权关系明晰化,也就是说,权利应该上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的使用权利并且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降低产权转让和保护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产权制度 ⅰ 产权界定制度 为了使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必须确立排它性的产权,确立谁有权做什么并确立相应的产权规则。产权具有可交换性,这是市场平等交易与资源自由流动的必要条件,产权的拥有者必须对产权的行使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只要产权的拥有者不违反法律及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应该不受限制。 ⅱ 产权激励约束制度 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团队生产中的偷懒和搭便车的行为,就必须形成一套提高企业产权结构效率的激励约束规则,以降低交易费用。 ⅲ 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晰而引起外部效应。对于一些稀缺资源,你使用的越多,我可以使用的就越少。因此,必须确定它的产权,但这需要成本。 (3)企业产权结构的安排 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按照资产专用性原则、外部性原则等分解原则进行组织设计。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古典企业演变为现代企业,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效率的,较为发达科层组织来取代过去个人企业或家庭企业的简单的科层组织,否则,企业的行政协调机制往往无法替代市场机制的功能,以致已经扩大的企业因效率低下而无法生存。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主要有u型、m型和h型三种方式。 u型结构,又称功能垂直型结构,它是一种以权利集中与企业高层为特征的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功能分成若干垂直管理系统,每个系统又直接由企业最高领导指挥。在企业决策实行高度集权的同时,财务体制也实行集体中管理。企业内的各工厂级部门并不是自亏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有整个企业是一个利润核算单位。因而,企业的资金利用,如投资方面的选择,也是由企业总部控制的。 m型结构。又称事业部型分权结构,它是以企业总部与中层管理者之间的分权为特征的。它试图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并按计划统一分配资源与按价格机制分配资源这两种资源分配方式的优点结合起来。企业的业务按产品服务、客户或地区划分为事业部门自主经营。事业部门大设自己的职能部门,企业总部则以繁重的日常经营业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策划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并督促事业部门的战略进展和经营业绩。 h型结构,又称控股公司型结构,这也是实行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结构不同于m型结构之处是它的事业部门是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替代。但这种结构的缺点是公司的独立性往往过强,缺乏必要的战略联系和协调。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设想 (1)国有产权的二重性 所有国有产权的二重性,是指产权主体和客体都具有虚拟性和实在性双重属性。在传统体制过期,国有资产的二重性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国家的职能二重性。[3]这种二重性正是国有企业困境的渊源。公法和私法合一决定了国有资产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国有资产的二重性决定了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以而决定了国有企业政企合一的运行机制。按照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重构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产权制度和国家职能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2)国有企业产权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