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时间:2023-05-29 18:03:46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国土资源部及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中府〔*〕124号)规定,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二、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出让工作适用本意见。包括:存量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工业用地(已完善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市政府储备的国有工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根据国土资发〔*〕78号文规定,允许继续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未能在*年6月30前完善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应按照本意见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除作特别规定外,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供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通过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的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进行有计划供地的原则。工业用地出让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分期分批次集中出让原则。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分批次集中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五)逐步推行净地出让的原则。在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后再出让”的原则,逐步推行净地出让。

(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具体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七)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四、基本程序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先完成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即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拆迁等工作且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根据当年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拟定具体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要点、环保意见等批复意见,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上述批复意见以及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应作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的重要内容,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上述批复及条件作为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竞得人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相关权利主体提交委托公开出让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1:10000位置示意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意见及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投资强度,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二)确定底价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相关权利主体提交的土地评估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及地块状况等因素,提出拟出让底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规定,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为第五等级,25.6万元/亩。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的,流转(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一区域国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最低标准,且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三)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分三个批次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四)出让价款处理与土地交付

1、地价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成交后的地价款必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的,成交后的地价款由竞得人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收益处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款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及分解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得款项,按照《*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交纳给市政府的流转收益,由土地所有权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后60日内缴纳。

3、土地交付:公开出让成交后,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竞得人交付土地。相关权利主体和竞得人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和界桩。

(五)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与办理土地登记

公开出让成交,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地价款的同时,凭《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立项、行业准入标准、环境评价等建设指标;出让地价款支付完毕后,凭《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用地批文等相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六)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监管

相关权利主体根据公开交易文件、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管,对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投资建设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增设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违约条款见附件),并作为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考核的依据。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配套服务设施与用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应注意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编制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市的资源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及人力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符合我市工业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增强工业用地供应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制订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落实年度供应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

(二)建立工业用地预申报制度,及时了解我市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

为保证工业用地供应的计划性,从*年起,各镇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下一年度拟招商的工业用地计划,包括数量、宗地规模、结构、布局、进度、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储备的工业用地数量。

(三)完善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

根据预申报情况,结合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合理制定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的收回与整合、征收与供地以及统一规划等的管理力度,强化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包括镇区的土地储备)。

(四)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选择

现阶段工业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以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为主,在条件具备时可实施上网竞价,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通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申请,经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确认后,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网上竞买。

(五)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收益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市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府办〔*〕41号)及《*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理顺土地出让市、镇、村的收益分配体系。

(六)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凡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欧盟;排污权交易计划;实践;启示

近几十年来,工业化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导致了全球范围内能源和资源消耗的高增长,以及随之而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长期以来,许多国家政府都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几乎很难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因此,在当今环保成本愈来愈高的情况下,单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缺乏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特征,在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环境管理中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欧盟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颁布和实施“排污权交易计划”指令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污权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该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开始,许多公司需要特别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受到管制的是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处设施,这些设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总量46%。此外,欧盟还制定了确定某个工厂(排放源)是否参与“排污权交易计划”的标准:查核工厂设施是否进行如指令内附录1所列的活动,如果进行如附录1所列的活动,而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可能超过规定的门槛,那就要纳入该计划的管理。

“排污权交易计划”的实施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场规模限定为欧盟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3个月完成分配手续。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12个月完成分配手续。核定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量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为了保障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欧盟建立和发展了交易平台。交易市场有活力、有秩序的发展,需要健全的交易平台与顺畅的运作模式,而能源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挟着累积的业务经验,成为最适合的切入者。至于可交易的商品(如欧盟排放许可量),仅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登录体系中。登录体系的软体有3种“现成的”系统,就是英国版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法国版的CDC Ixias与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制度采用的PQA版。欧洲执委会也拟订登录法规,以确保各国政府依照相同的规定设立系统,避免市场遭到扭曲。

(二)规定“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由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定量配额”(此处的“定量配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各国的国家(排污权)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成为确定“排污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欧盟规定,在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计划应说明将释出排污权的数量以及如何分配。在收到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后,欧盟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若不符合规定者,可全部退回或要求部分修正。

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所赋予的减排目标相符,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各国可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是不同产业之间,分配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人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做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按照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源效率科技;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度;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国家分配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4个步骤: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污权交易厂商的名单;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三)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

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r-chanism,CDM)领域的又一件大事。该体系实际上是基于“京都三机制”之一的排污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建立的。但是,该体系的实际运行却早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这一方面表明了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信心,另一方面则表明欧盟对议定书提出的包括排污权交易在内的灵活市场机制的认同。欧盟决心按照这一路径,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市场机制下的减排行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当领导者。欧盟的实际行动,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京都模式的信心。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会少于第一阶段,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

通过《连接指令函》,欧盟允许企业使用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CDM项目减排额来履行减排义务。这就使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与JI和CDM相接通,使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欧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减排项目创造了需求。但是,在《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定》和欧盟《排污权交易指令函》对于境外项目减排机制使用“补充性”原则的模糊规定之下,欧盟实际上并未能形成一个明确的、对于JI和CDM项目减排额使用的比例限制。目前,欧盟委员会只是在对各成员国的NAP审批时,就比例问题进行把关。

(四)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自2005年1月1日启动以来,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交易活跃,交易量不断上升,市场流动性增加。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所数量也随着交易量上升而增加,目前已经有6家交易所提供EUA现货、期货交易及拍卖。交易所的位置广泛分布于西欧、南欧和北欧等地区。

第二,价格问题成为欧盟市场的焦点。从市场启动时每吨EUA低于10欧元开始,2007年7月,EUA价格一度达到29欧元左右,大部分时间都在20欧元以上。EUA价格上升以及电价随之联动上升,给欧盟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压力。但是,这也使得JI和CDM项目减排额在价格上更具吸引力。

第三,与其他地区市场的对接越来越多。随着Climex交易所和Asia Carbon下属的亚洲碳排放交易所开展合作,联合举行定期的CERs在线拍卖,来自亚洲、拉美市场的CERs供应与欧盟市场的需求之间被更好地连接了起来。欧盟市场与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之间也通过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产生连接,但两个市场由于所在国基本气候政策的迥异,开展志愿性减排交易的芝加哥交易所对于欧盟的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与挪威排污权交易市场也于2005年完成了对接工作。此外,加拿大政府正在计划成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也有意在适当的时机与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对接。

(五)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市场动向

2005年,欧盟成员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JI和CDM项目招标。丹麦、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家都通过招标,圈定了一批JI和CDM项目,有的已经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有的则处于谈判之中。同时,欧盟成员国政府还纷纷为私营部门牵线搭桥,和主要的JI和CDM东道国签订合作备忘录,为私营部门的减排项目投资活动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加大了对专门碳基金的投资。荷兰、丹麦、西班牙分别在2005年委托世界银行新设了各自的碳基金。葡萄牙也计划设立一个资金规模为6000万欧元的碳基金。这些举措加大了世界银行的碳资金规模,使世界银行在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角色更加重要。其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用于大型项目采购的伞型碳基金,并已经签署了两个来自我国的CDM项目。

除了交易所、基金,在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以CDM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上市公司,再加上一直活跃在场外交易的经纪商、相关的中介咨询机构,碳排放交易在全球已经形成了一个链条完整的产业。从供应方面看,CDM申请注册的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已经实际颁发给项目业主的“经证实的排放削减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也迅速增加。在未来几年,市场将继续呈现CERs现货交易和期货合约交易并存的局面。在CDM市场,以Asia Carbon为代表的交易所力量正在积极寻求透明的CERs价格形成机制,虽然目前交易所占市场份额非常小,但是为投资者衡量CERs价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随着单边项目的增加,我们预计,交易所CERs交易应会出现相应的增长。

二、欧盟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障碍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随着全世界对清洁能源需求的飞速增长,欧盟在全球逐渐火爆的碳交易市场中更为抢眼。2005年欧盟在排污权交易体系下的二氧化碳交易量约为3.6亿吨,在CDM项目下签署的二氧化碳交易量为3.9亿吨。而在2004年,这两种机制下二氧化碳的交易量分别为1700万吨和1.88亿吨。进入2006年后,欧盟碳交易的火热势头更为强劲,仅在2006年上半年,欧盟的碳交易额约为4.4亿吨,约占全球交易总量的65%。尽管欧盟碳交易市场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在发展中还是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部分人士对碳交易市场表示质疑

碳交易是通过全球化的市场机制来控制经济行为,比空泛的规定要实用得多。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迅速促进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并扮演了重要角色,加速了世界经济向排放更少碳化物生产方式的转化,为减缓全球变暖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帮助欧盟成员国实现它们的京都计划,到2012年实现总排放量比1990年的基线减少8%(《京都议定书》要求所有35个国家平均减少量是5%)。

虽然欧盟的碳交易十分火热,但有些学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它对碳化物交易有明显的作用,欧洲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少许,但那要更多地归功于能源利用率的迅速提高,而不是广泛的化石燃料的控制或者内部压缩。另外,部分业内人士对“排污许可”有些反感,在他们看来,这实际上是在纵容污染者,允许他们在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付费排污。还有学者担心,碳交易和碳汇危险地分散了社会的注意力,让人们忽视了全世界必须马上开始更深层次和更痛苦的变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从现实情况看,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控制排污总额的方式确保排放量减少,并能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压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限定配额无法按预期完成

尽管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第一阶段还存在缺点,但它还是为解决污染物排放问题起到了指导作用。从2005年7月至今的这一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提交了一份国内分配计划。为实现该计划,成员国将分配到的配额,再分配给本国的部门或私有公司。

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主要的能源国和工业化国家,覆盖了整个欧洲排放量的一半,由于还处在发展的初期,这个体系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效率。从2008年12月开始,欧盟将在第二阶段提出更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设置更广泛的范围,与第一阶段比较,实现总量减少6%。

但是,现在这个体系运转得似乎还不尽如人意,大部分政府都没有贴近底线。但欧盟委员会正在进行一些艰难的改革。2005年,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刚开始实施的时候,由于竞争关系,欧盟大部分成员国都没有明确它们的目标,只有5个国家(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和奥地利)超过了它们的限定配额。

(三)排污权交易实施领域有待扩大

在即将全面实施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情况下,欧盟也试图将交易系统扩展到新领域。首先可能是航空公司,其次就是运输环节,最后是家庭。一些欧洲航空公司已经暗示它们将会参与排污权交易体系,航空碳交易将为现代化的航空公司创建新的模式,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油料。

但在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里的初级阶段,一些实际问题使航空公司的参与不可能建立满意的模式。比如,怎样计算一家航空公司的含碳排放物,特别是欧盟以外的长途航班很难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组织有人嘲笑道,这是完全无视经济现实,是不切实际的。部分人还认为,《京都议定书》本身就存在危机;加拿大威胁要遏制;美国和印度甚至都没有在京都露面。因此,人们无法确定碳化物交易是否是减少污染的有效途径。

虽然至今仍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但碳交易的开创者和附和者们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好的开端,让我们看到了在全球化基础上通过碳交易改变经济行为、推动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希望。欧盟在碳交易上先行了一步,以欧盟为中心的碳化物交易体系也有望获得国际化进展,并获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兴趣。

三、欧盟排污权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要开始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欧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我们会得到以下启示:

(一)要积极应对《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担了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削减各国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讲,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如果我们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量指标,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发展降低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

(二)要加紧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

当前各种排放物中,二氧化碳占有最大份额。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从长期看,其排放量是可以得到控制并减少的,但必须在合理的生产成本范围之内。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已严格控制或禁止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特别重视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

纵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是针对二氧化硫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而制定的。因此,从现在起,不但要高度重视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气体的污染源的控制,还要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还要着手做好摸清家底工作,即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及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准确了解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尽管这项工作在我国面临很多困难,但如果做不好,就谈不上排放权的管理。

(三)要控制和减少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摸清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等各类污染物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总的减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综合措施。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提高能源效率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炭技术、煤气化技术,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来实现节能的目标;四是在使用清洁能源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来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四)采取综合性的价格和财税政策

主要化石燃料(煤和石油)既属于稀缺性的资源,又在使用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碳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全面反映开采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成本,还要包括环境成本和安全成本等。但是,目前我国的煤炭和石油产品成本中,连基本的获得过程中的矿业权成本还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以上提到的后两种成本更没有涉及。所以,从产品定价来讲,在现有产品中,应反映全部的矿业权取得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具体措施是:首先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率和费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入产品成本中,并提取环境治理费用和安全费用,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产品价格;其次,择机对化石燃料产品开征环境税,或在现行消费税中提高税率,将税收所得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资源勘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等。

(五)企业要抓住排放权交易和CDM项目带来的机遇

当前,由经济增长所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为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国际合作带来了极好的机会,国内企业应该积极抓住这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部门则要为此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的机构及企业合作,既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又能增加收入,无论对环境还是国计民生来说都有很大的好处,是一件利远远大于弊的事情。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中间机构来寻找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少量投入从而获得可观的效益,更重要的是,提高企业自身的控制污染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华,李亚.欧盟碳交易机制的实践[J].银行家,2007(9).

2、王振.欧盟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6 (11).

3、吴健.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管理制度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沈满宏.环境经济手段研究[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5、高天皎.碳交易及其相关市场发展现状简述[J].中国矿业,2007(8).

6、高广生.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权分配[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6).

7、张中详.排放权贸易市场的经济影响――基于12个国家和地区边际减排成本全球模型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落实《xx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xx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加快出台《xx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一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库和全市知识产权诚信档案,提高侵权代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强化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功能,充分发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创新积极性,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以重点带动一般,集中力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三)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整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职能,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力度。

(四)出台《xx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系列展会知识产权指引,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决策提供参考。及时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维扩企业良好国际形象。

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优质高效地服务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A、B、C类,分别实行知识产权贴身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和专利突破三大计划,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落实。

(六)全力支持xx企业抢占LED产业创新高点。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LED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LED企业通过自我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等方式增加专利积累。推动xx企业参与LED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企业专利资助申请。三月底前完善专利资助网上受理、核准服务系统,增加版权资助及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继续做好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等事项。加大直通车服务范围,在现有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基础上增加50%,为更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八)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工作,20xx 年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及知识产权经验的交流推广,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

(九)继续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工作,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消除零专利。鼓励中介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专利过程中,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推荐优秀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秀项目转化。我局针对项目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为专利权人服务,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有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红艳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为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促进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领导到企业走访调研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半月谈”等形式,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十二)尽快修订出台《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划分专利资金的支出范围和结构,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为企业和个人专利版权资助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争取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xx代办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

(十四)启动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管理系统,加大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设计类企业提供备案服务载体,为“设计之都”保驾护航。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和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争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试点,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与有关方面协调,争取开设高交会“个人专利展”。在“国家专利技术xx展示交易中心”开设LED专场。

(十六)积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C类企业实行初级培训,对B类企业实行进阶培训。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7

一、传统产权制度的财产关系"封闭性"与产权交易

现代经济学理论揭示,只有当各种资源的替代和转换率等于各自的市场价格的比率时,资源的配置才会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嗜好不断发生变化,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新型产业不断崛起以及企业经营成效不断转换等诸种因素的作用,"帕累托最优"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均衡状态,而是一个动态均衡。它要求对社会资源以市场信号为导向进行持续的瞬时调节,从收益低的企业和行业流向收益高的企业和行业。这就向企业的产权安排提出了"开放"的要求。这种开放性有两重涵义:其一是同一企业可以容纳不同的财产关系,或者说,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共容于同一企业之中,其二是资产存量和增量在不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横向流动。

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国有制经济是个自上而下的封闭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国有资本采取"直接国家财产"的形式,而且资产来源也具有纵向性,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集中起来,又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无偿地划拨给企业用于投资。这种财产结构造成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封闭。

封闭I:国有企业内部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是"纯而又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每一个企业内部其资产都是"清一色"的。在国有企业内部则是全民资产的"一统天下",不仅拒绝个人股份、外商股份等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财产渗入,而且连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也拒纳于其间。

封闭Ⅱ:国有企业之间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包括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在横向之间是凝滞的,更谈不到通过市场联结在一起,彼此之间处于一种完金孤立、隔绝的状态,缺乏横向的渗透、参与、融合与贯通。

封闭Ⅲ:由国有企业之间封闭性导致的地区封闭和部门封闭。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来源具有纵向性的特点,这就造成企业的上级——或是部门,或是地区——相互分割,从而使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这也是近年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之所以难以正常发育的深层原因之一。

上述传统产权制度的"封闭性",其三种表现形式概括为一句话,即是国有资产的不可流动性。要想使我国的资源配置能够在动态中达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打破传统产权制度的财产"封闭性",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而达到此目的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是把国有企业推向产权市场,开展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使企业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乃至整个企业作为商品流动起来,从而一方面使同一企业中融合进不同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又使资产存量和增量得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流动。这无异于是对传统产权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创新。

二、传统产权制度的资源配置"内部化"与产权交易

现代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企业和市场,二者都是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在资源通过市场配置所需要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比较高时,资源配置活动就内部化到企业之中,由企业进行。但是,企业内配置资源也需要成本,即组织成本,如果组织成本高于交易成本,资源配置就应经由市场进行。因此,企业的规模不能无限扩张,企业规模的边界处于边际组织成本与边际交易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

然而,在我国传统产权制度下,整个社会被当作一个"大工广",这实际上是把一切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这个"社会大工厂"中而不经市场进行。这种国有国营,将所有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一个"企业"(即社会工厂〉内的做法,虽然使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但却使企业内的组织成本高昂起来。

"社会大工厂"内组织成本的高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缺乏恰当的信息机制,使信息成本高昂;二是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督成本非常高。就前者来看,信息成本之所以高昂,是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Information Asymmetry)。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指的是契约关系(或谈判关系〉中的一方在某一方面掌握着"私有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掌握,另一方则不了解。如"社会大工厂"内的人掌握有关生产方面的信息,而处于"厂外"的政府则无法真实了解该方面情况。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产生两个结果:一方面,政府为掌握足够的对"社会大工厂"进行组织管理的信息,就必须深深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去,从而造成对企业的严重干预;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法掌握企业的"私有信息",从而极易诱发政府的决策失误。这两种结果都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

就激励机制来看,在传统产权制度下,资源配置是在整个社会大工厂内以计划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决策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计划机关集中作出,并通过按行政方式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加以执行。这就要求社会的一切成员和组织,都只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任务,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经济运行的现实中,每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包括计划的制定者在内,都有他们自身的、同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函数,这种情况的存在,再加上上文我们分析的信息不对称性,就使得各个经济活动当事人产生了"偷懒(Shirking)”和“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为了克服此类行为的存在,强化对经济当事人的激励和监督,中央计划当局的唯一办法是强化、细化行政命令,如国家制定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计划任务指标和考核体系,命令企业必须完成。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激励机制,意味着政府代替企业进行经营,从而使企业不能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和需求安排和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自主创新的条件和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成本。

总之,在传统产权制度下,"社会工厂"式的产权安排抛弃了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一一市场机制,从而使得一切资源配置都"内部化"到行政系统内部,造成了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的组织成本异常高昂。因此,克服传统产权制度的这一弊端,就需要培育市场,把行政性企业塑造成市场型企业,实现现代市场和企业科层的新组合,以市场机制作为传递信息、激励企业和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和机制。而把企业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题中之义就要求把企业也要推向产权市场,启动产权市场机制,使一切资源(如消费性资源、生产性资源等)都可在各自的市场(如产权在产权市场〉中得到配置。可见,产权交易是冲破资源配置"内部化"的重要措施。

三、传统产权制度下的经济成本"外部性"与产权交易

所谓外部成本,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成本”,或者说是一种由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行动给他人带来的或由他人承担的损害。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分析,一个经济当事人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的损益影响要成为一种"外部性"是有条件的,它可以由下述两种情况之一导敦。一种外部成本可能由某种活动的不可避免的"溢出效应"而引起,如果阻止这种溢出效应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时,外部性就存在了,如火车溅出火星导致农田失火,失散的牛群毁坏邻近的庄稼等都会导致此类外部性。

另一种外部性是由于法律上禁止自愿谈判导致的,一旦造成这类外部性,产权安排中就包含着让一方非自愿承担和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之一即是来源于这后一种外部性。

这里我们说的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经济成本的"外部性",是指劳动者个人追求效应最大化行为及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对于全民资产或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外部性。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劳动者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增加而增加,劳动者行为倾向于追求闲暇最大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为完成计划指标及实现局部利益最大化,向上级争投资、争项目。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自不断扩大,但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并未彻底打破,导致国有资本运行所承担的外部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企业亏损照发奖金工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灰色消费迅速膨胀;不负责任和贪污浪费现象等等。

上述种种现象说明国有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至今未能解决、反而愈来愈严重的"外部性",其特征即是个人成本公有化,公有收益个人化,局部成本国有化,国有收益局部化。

由上述分析可见,传统产权制度的经济成本"外部性”其根源即在于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因此,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允许产权交易。根据德姆塞茨的解释,所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是指一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所有相互作用的人都承担|这些效应的过程,它通常是产权的变迁过程"。也就是说,产权变迁及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其实质就是产权由不|可交易转向可以交易。以前正是|因为对产权调整的阻止,对权利可交|换的禁止,才妨碍了对"外部性"问题|的克服。

四、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我国的传统产权制度存在着三大根本弊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冲破传统产权制度的阻碍,重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产权制度。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开展产|权交易。我们认为,产权交易的开展,是冲破传统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为使其顺利运作,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使产权交易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尽快制定、颁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这是使产权交易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障。

2.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可起到如下三个作用:一是起中介买卖、撮合成交的作用;二是起监督作用,避免私下交易,造成流失;三是起服务性作用。产权交易市场的残缺和分割,会大大降低产权交易的应有作用。|

3.严格规范资产评估。这是使产权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国有资产不受侵蚀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方面应研究、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成立资产评估机构,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4.合理使用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净收入。其净收入最终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张军,1993:《中央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载|《经济研究》第5期。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8

目前,地方中小银行绝大多数均未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主要是债券和外汇两类业务,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外汇类净资产在人民币升值时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2005年7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持续单边升值,由于中小银行均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多数机构也未获准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缺乏对冲汇率风险的工具和手段,除了运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尽量保持零头寸等有限手段控制即期的汇兑风险外,难以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营运资金汇率风险,法人机构的外汇净资产普遍出现缩水。另外,由于外汇市场主体对于美元贬值的预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外汇负债的减少以及企业和居民大量结汇造成的银行外汇头寸急剧增加,在外汇市场预期趋同及缺少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在市场上及时平掉这些巨额头寸,从而面临损失的可能。

(二)利率波动可能引发的债券投资价格风险

2007年央行已经连续加息。2008年以来,随着CPI指数上涨并高位徘徊,央行加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经验测算,假定升息0.25个百分点,银行所持有中长期固息券平均期限为7年,如果事先不能准确预期,则理论上会有大约1.5%的跌幅。一些被调查中小银行的交易人员反映,他们所持有的部分债券将成为“垃圾债券”。

(三)流动性约束带来的收益风险

绝大多数中小银行参与同业市场交易的动机,是兼顾流动性和盈利性。从调查情况看,地方中小银行中长期债券占比较大,个别机构持债规模过大、债券结构不合理情况突出,一旦债市变盘或资金紧张时,这些机构不得不通过低价抛售债券来获得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变为损失。

二、中小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行交易账户划分工作滞后,给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带来困难

目前省内中小银行均没有实施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由于普遍没有开展账户划分,各行在填报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市场风险报表时,都将债券投资填报在银行账户,而交易账户均填报为零,掩盖了真实风险程度。账户划分工作滞后,为以后的风险分析和资本计提带来很大困难。

(二)董事会、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重视程度和监控能力不足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地方法人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在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要求其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要求其对市场风险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容易流于形式。

(三)缺乏市场风险定价能力

绝大多数银行反映风险定价是当前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难点,由于缺乏真实连贯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和成熟的定价模型,各行对一些产品进行日损益计算有难度。调查问卷反映,全省28家法人机构尚无一家对市场敞口风险进行计量,也没有一家建立风险计量的内部模型,没有一家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重估。

(四)缺乏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的工具和技术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工具。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近70家银行法人机构取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而山东省尚无一家。同时,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大量技术问题,如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各行普遍缺乏技术手段支撑。

(五)缺乏高素质的市场风险管理人才

债券、外汇市场本身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对专业素质的要求甚高,必须配备专门的人才队伍。从调查看,各行熟悉债券、外汇业务的操作人员比较稀缺,管理人员更为匮乏;另外,审计人员市场风险管理知识欠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再监督作用。

(六)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存在较多风险隐患

根据典型调查,各行在办理债券、外汇业务时,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加大了市场风险管理难度。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少数银行前台、后台未实现严格分离。调查发现,个别行甚至出现后台人员离岗后,前台人员代替登录业务的现象,隐藏较大的道德风险。二是授权授信随意性较大。授权机制粗放,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未经充分讨论和研究,对交易权限、授信额度规定得过于简单,重大交易缺乏严密的审批流程。三是业务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执行不力。由于债券、外汇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的人员普遍缺乏,大部分银行难以执行三项制度,有的自开办债券业务以来该部门人员从未轮岗或交流过。四是审慎规则执行不严。部分银行没有对债券投资按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也没有按规定对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五是绩效考核导向错位。对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混同于资金交易人员,只是下达资金交易量和利润指标,没有把风险防控要素纳入考核

内容,放大了管理人员扩张规模的冲动。

三、加强市场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推动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首先,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行按照《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明确制定账户划分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账户划分结果报告监管部门。其次,要定期对各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遵守内部的账户划分政策、是否存在为减少监管资本要求而人为在两个账户之间调节头寸等。同时,建议银监会根据地方法人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能力,制定账户划分的具体意见。

(二)支持加快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法人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通过业务和产品创新,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督促地方法人机构逐步推行管理会计,引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建立内部核算和激励制度,加强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要严把新业务市场准入关,对法人机构开办的新业务、新产品,严格审查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在风险可控下开展新业务。

(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改变目前风险管理分散的现状,设立独立的、综合性的风险管理部门,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纳入部门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市场风险管理的信息传递路径。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岗位分离、三项制度等,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研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把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的框架。

(四)提高市场风险量化管理能力

由监管部门牵头,研究中小法人机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标准化及其设计框架,在人才培训、模型研制、数据库建设、市场风险管理知识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较小的成本推出适应中小法人机构的标准化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应用于市场风险管理中。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9

数年台湾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趋同(convergence)的经验,2009年5月14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宣布: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台湾上市(柜)公司第一批直接采用(direct adopt)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台湾公开发行公司比照上市(柜)公司直接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

台湾金管会要求所有上市(柜)公司,甚至未上市(柜)的公开发行公司都要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其主要理由可归纳如下:

1. 与国际主流接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成为全世界资本市场使用最为广泛的会计准则,到2009年5月止,已经有115个国家要求或计划要求当地上市公司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台湾上市公司如果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将可与国际资本市场财务报告的主流接轨。

2. 提升资本市场竞争力

如果台湾要求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将与其他国家资本市场所要求的会计准则相同,境外公司来台上市或发行可转换公债(CB)、存托凭证(TDR),将无须进行复杂的报表转换工作,不会造成较高的门槛,其他境外公司更容易来台挂牌上市,将可提升台湾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3. 吸引外资

台湾上市公司如果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将使境外投资者更容易了解、提高财务报告水平与透明度,进而达到吸引外国资金投资台湾资本市场的目的。

4. 降低企业赴海外筹资成本

台湾上市公司如果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公司,一旦到国内上市或发行可转换公债(CB)、存托凭证(TDR),将无须进行复杂的报表转换工作,可大幅降低赴海外筹集资金的成本。

二、适用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的对象

根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采用IFRA的路径图(roadmap),适用直接采用IFRSs的对象如下:

1. 第一阶段

(1)对象:台湾上市(上柜)公司、兴柜公司、金管会主管的金融机构(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人)及自愿提前适用者。

(2)时间:2013年1月1日起直接采用。

2. 第二阶段

(1)对象:上市(上柜)公司、兴柜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开发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2)时间:2015年1月1日起。

三、如何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

台湾上市(上柜)公司要直接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主要方法如下:

1.  IFRSs翻译

由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在取得IASB授权后,逐号翻译IFRSs为中文,再经过对外征求意见及复核程序后,成为台湾版的IFRSs (Taiwan-IFRSs),作为台湾直接采用IFRSs的依据。

2. 修改法规纳入IFRSs

台湾金管会根据上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翻译的“Taiwan-IFRSs”,修改相关法规,例如“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银行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等,将“Taiwan-IFRSs”纳入前述第一第二阶段适用IFRSs对象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法规)体系,达到强制要求直接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的目的。

四、如何推动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

由一套会计准则转换到另一套会计准则,是一项复杂、艰辛且浩大的会计制度与信息系统的转换工作,所影响的不仅是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上市(柜)及公开发行公司),也影响到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银行及往来厂商)及监管机关,对于相应的经济活动,也会产生信息内涵后果(information content effects),影响投资融资决策的形成。

为了妥善推动由台湾会计准则转换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台湾金管会在政策出台前已经作了缜密的规划;政策一出台后立即成立推动小组,负责相关活动的执行、辅导及整合的工作。该推动小组,架构如下:

推动小组工作计划时间为2009年至2013年开始第一阶段直接采用IFRSs为止。

此外依照金管会的要求,各上市上柜公司必须规划及执行直接采用IFRSs的计划,其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 规划作业时程与主要应达成的工作项目

作业时程可分为“分析与规划”、“设计与执行”、“转换”及“调整与改善”四大阶段,各阶段预计作业时程及主要应达成的工作项目,可列示如下图:

2. 成立IFRS推动项目小组

各上市(上柜)公司应依其组织结构、业务职掌及以往项目推动经验,指派特定高阶主管担任推动项目小组负责人,并自相关业务、财会、内部稽核、信息等部门选派特定主管担任IFRS项目小组成员。

IFRS项目小组架构图释例如下:

注1:公司可依实际需求调整上述参与成员、项目小组架构。

注2:项目小组成员应参加专业教育训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推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项目小组”第四分组所举办的相关训练课程。

注3:各公司项目小组负责人应由督导财会部门以上高阶主管担任;各工作项目的负责人员则宜由相关部室主管或相当职级者担任。

五、对台湾评价业的影响

台湾上市上柜及公开发行公司直接采用IFRSs编制对外财务报表,对于台湾评价(估)产业会造什么影响呢?在分析影响前应先了解台湾会计准则与IFRSs在资产负债衡(计)量上的重大差异,经过归纳两者重大差异可以汇总如下:

1. IFRS 1 “首次采用IFRS (First Adoption of IFRS)”

IFRS第30、31段规定:在其初始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可以使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 ”作为不动产、厂房与设备、投资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子公司、联合控制个体与关联企业的投资等的认定成本(the use of fair value as deemed cost for PP&E, investment property, intangible assets, and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jointly controlled entities and associates, in its opening IFRS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

2. IAS 16 “不动产、厂房与设备(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与IAS 40 “投资性不动产(Investment Property)”

IAS 16第31至42段及IAS 40第33至55段规定:关于不动产、厂房与设备及投资性不动产的续后评(计)价(sequent valuation),可以选择采用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 ”为计量基础的重评价模式(revaluation model);换言之,上述IAS 16与IAS 40的相关规定,开启了以公允价值重新评估不动产(无论是自由或投资) 、厂房与设备的机会。

3. IAS 36 “资产减损(值)(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6第18至57段规定:资产减损(值)损失系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回收金额(recoverable amount)的部分;可回收金额系指资产的净公允价值(net fair value)及其使用价值(value in use),两者较高者;净公允价值系指对于交易事项有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与能力的交易双方,在正常(公平)的交易中,经由资产之销售并扣除处分成本(排除融资成本与所得税后,可直接归属于处分资产的增额成本)后所可取得的金额,而使用价值则指可由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估计未来净现金流量折现值。

上述IAS 36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于报告日辨认可能的资产减损(值)并如何计量减损(值)损失的金额,另一方面也开启除了存货、工程合约所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退休办法下的资产、金融资产(对子公司、关联企业与联合控制个体之投资除外)、放款与应收款及待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待出售资产群组以外资产,须要以公允价值重新评估的机会。

4. IAS 38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

IAS 38第33至43段及第75至87段规定:无论是企业合并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均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后无形资产的续后(期末)计量,亦得选择采用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 ”为计量基础的重评价模式(revaluation model);换言之,上述IAS 38的相关规定,开启了以公允价值评估或重新评估无形资产的机会。

5. IFRS 2 “股份基础给付(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第16至25段规定:对于股份基础给付交易或协议,必须以给与的权益商品的公允价值计量;所给与权益商品若有可参考的市价,应根据市价并考虑合约条款及条件计量,若无市价可供参考,应以适当方法估计公允价值。

上述IFRS 2的相关规定,开启了在股份基础给付的交易,特别是大多数科技事业习惯以实施员工认股选择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 ESOP)方式延续及留下优秀人才时,必须以公允价值评估认股选择权目标资产(所给与权益商品),进而适当计量员工认股选择权公允价值的机会。

6. IFRS 3 “企业合并 (Business Combination)”

IFRS 3第10至31段规定:在企业合并的交易中,无论是收购方给付的对价,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金融、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承担的各类负债,以及非控制性权益(少数股权),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分次取得一家企业多数股权(超过50%股权)的情况下,在取得超过50%股权当次交易之前已拥有的股权,必须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为当期损益。.

上述IFRS 3的相关规定,开启了收购方以公允价值计量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金融、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承担的各类负债的机会,特别是各项在被收购方原本因为受到会计准则的限制而无法入账的可辨认无形资产,透过企业合并对价的支付,必须予以辨认及计量,否则将影响商誉或廉价购买利益(负商誉)的计算,也会影响未来合并财务报表是否正确编制。上述以公允价值计量收购方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金融、有形或无形资产及所承担的各类负债的过程,评价实务界通常称之为“收购价格分摊(purchase price allocation, PPA)”。

受到上述各IFRS要求采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计量资产与负债的要求,其对台湾评价业的影响,归纳如下:

1. 首次采用IFRS,对于投资性不动产(investment property)允许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作为采用IFRSs转换日的认定成本(deemed cost),因此产生对投资性不动产重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需求增加,可能增加台湾不动产评价业者的业务机会。

2. 现阶段不动产、厂房与设备及投资性不动产续后(期末)评价仅能使用成本模式(cost model),2014年台湾金管会将检讨及评估是否由企业自行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一般预期下阶段应会开放可使用重估价模式(revaluation model),一旦开放预期亦将增加台湾不动产估价业者的业务机会。

3. 因为采用IFRS 2 股份基础给付,多数科技事业所实施的员工认股选择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 ESOP),都须要对认股选择权目标(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对于企业评估(business valuation)需求大幅增加,可能增加台湾不动产估价以外评价业者的业务机会。

4. 因为采用IAS 36 资产减损(值),企业必须于资产有减损(值)的迹象时,对于各类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转投资权益等,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因此对于各类资产进行评估需求大幅增加,可能增加台湾评价业者的业务机会。

5. 因为采用IFRS 3 企业合并,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收购方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金融、有形或无形资产及所承担的各类负债,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收购价格分摊(purchase price allocation, PPA)” ,因此对于各类资产进行评估需求大幅增加,可能增加台湾评价业者的业务机会。

六、经验分享

综合以上台湾直接采用IFRSs目的、方法及对评估业的说明,可以提出以下几点与大家分享:

1. 本次台湾第一阶段直接采用IFRSs可说已顺利就绪、蓄势待发,其最主要原因为主管机关台湾金管会坚定的决心,并迅速成立项目小组发挥统筹规划及全力推动的功能,而相关单位团体通力合作、全面配合,亦属功不可没。

2. 在推动过程中,事先详细分析可能的困难与障碍,研究克服之道,成立咨询服务中心倾听各界所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协助解决问题。

3. 提供各种推动与使用IFRSs示范案例,包括大型优秀公司(如台积电、兆丰金控)提出依IFRSs编制的财报,供各界参考运用,让各项准备工作更容易上手。

4. 不断举办各类IFRSs的讲习会、研讨会,大幅提高对IFRSs的了解与运用能力。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0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

具体的表现是:其一, 企业 经济 地位的行政化。这反映在企业实际上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存在,在组织上对企业规定了严格的隶属关系,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被赋予了省部级、地司级、县处级等的各种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从经营管理权力到经济 政治 待遇等方面,行政身份成为企业的第一身份和 社会 地位标志;企业的领导作为国家的人,由主管部门任命,对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受与企业内外相适应的组织机制的作用,实现了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其二,企业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者,而是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行使的。这样,企业完全退化为一个只具备单纯生产功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实际的决策权利只是围绕如何完成上级计划而机械性展开。其三,企业运行渠道的行政化。在传统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生产计划由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企业所需物资由政府物资管理部门统一计划调拨,企业的资金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计划供应,企业所需的人员由政府的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分配,企业的产品由政府的商业或物资管理部门统购包销。这样,企业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联系始终处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渠道内,被动地参与社会经济运行。其四,企业动力机制的行政化。也就是说企业活动不是依据企业自己的内在动力,而是依靠外部行政机关的推动力。任何企业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受两种力的作用:一方面是自身的内在动力,即其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外部的动力,即市场竞争力、产品需求引力、政策法规制约力和行政权力等。但是,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内部是统收、统支和统一工资政策,形成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分配机制,缺乏独立的物质利益要求。而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听从政府的计划安排,没有人、财、物自,外部动力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市场供求及价格波动对其产生的压力或动力被政府承担、掩盖而不存在了。

总之,由于政企不分行政化了的企业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家的“附属”或“准机构”,造成经济活动中的微观经济单位的“缺位”,进而政府部门的全面“替代”。

2.企业创设者或西方国家产权明晰意义上的企业创设者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主体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运用计划而是运用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并形成社会再生产过程循环的。一般来讲,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个体,它通常包括企业、居民、政府等。但是随着 现代 经济的 发展 ,越来越明显地使企业和政府在市场中的边界和作用明晰,政府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者及其在市场失灵时如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存在时发挥作用;而企业日益成为市场的经营活动的主体,因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提供者,又是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离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当事者之间的购买、生产、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

企业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有明晰的产权。市场上交易的双方是产权界限明确的不同所有者,否则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便会产生许多麻烦和 问题 ,最终 影响 交易的质量即产权实质的转让。其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在 法律 上和经济上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济活动,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其三,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企业进入市场,无论“所有制”如何,也不论规模大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如效率原则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当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时,市场体制就不存在了。地位的平等性,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完全意愿决策和“一致同意”让渡原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要求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而不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西方社会是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相“吻合”、相“一致”的,其充当市场主体,其创设期货市场是符合要求的: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于供求稳定,出于价格机制完善等等客观需要。

3.我国政府创设期货市场的无奈及其原因。面对由计划 经济 体制向市场组织体制转轨过渡、由不发达经济向发达经济的 发展 转变的双重压力和任务,采用常规性的方式、 方法 都不能使人、特别使政府满意的,特别是把转制 问题 与发展问题纠合在一起更是如此。而让通过体制改革,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改革传统的国有国营企业体制,进而再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二步走”过程因其“过长性”而是不可取的。故此,政府无奈在体制转轨与经济发展的交叉中,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地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为期货市场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事实是国家所有制且实行国有国营形式,政府与企业的产权不清,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经营自,也没有独立的收益权。从所有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来看,国家独占所有权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事实也是如此:企业的投入计划调拨——企业的产出统购统销。当企业因为不合理的固定的价格比例关系因素而 影响 其盈利而出现亏损时,企业认为是“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给以专门的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对此,政府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将盈利企业上交的“利润”作为“补贴”去填补“亏损”,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平均主义造成一方面是挫伤一部分企业积极性,又造成一部分企业的完全依赖性,导致全 社会 的经济运行效率下降,而政府的包袱是越背越重。在80年代中期实行“双轨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短缺”的经济环境条件,结果是宏观上因为计划内外价格差别较大,大量的商品转入市场高价渠道,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秩序较乱,而得不到有效保证;微观上是企业间毁约严重,价格上升,卖方不执行计划价;价格下降,买方不执行计划价。市场风险已经显露出来,而与之没有相应的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最终导致政府要继续背此损失的“包袱”,这是政府始料不及且不愿看到的事实。为了减轻政府已经很沉重的负担,为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为了提供于市场一种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政府“义无反顾”地供给了“期货市场”。

二、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与期货市场的设立结果

(一)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

出于不同的经济考虑以及自己的实际所能,我国的政府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期货市场的开办工作,但在创设的过程中的努力是不对称的。

1.政府与企业的数量不对称。表现为众多的各级政府机构(或中央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机关或它们之间的联合)积极开办期货市场。而较少的企业甚至是趋于零的企业及其联合而自主地设立期货市场。各类政府机关充当了期货市场的供给者,使正常的众多企业的自主开办与较少的政府行为“侵入”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的数量结果呈现出相反的特征。如下图-1、图-2、图-3所示:

2.政府与企业的程度不对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在期货市场设立过程中的努力程度的极不对称:一方面是政府努力过度,超经济力量地开设期货市场,不是供给期货市场的 法律 制度、运行规划和宏观管理,而是形式主义地开设了期货市场外壳——众多的有场“无市”的期货交易所。另一方面是企业努力不足,还没有直接内生真正套期保值的必要,不是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发起和参与期货市场的兴办,对于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交易规则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供给不予重视和 科学 地设计,而是被动地应付或“认可”政府的供给,使期货市场设立的数量与内在质量存在严重反差和缺陷,必然是仅有的期货市场“外壳”扭曲或变形,不可能形成“有场”又“有市”的期货交易所。如图-3所示。

3.“遍地开花”的50余家期货交易所与“人为重新审批登记”的15家期货交易所的数量结果。人们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努力后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取决于对预期利益大小,以及相关的预期利益实现的概率大小即“风险”大小把握。很显然,对于富有 经济 理性的“经济人”来讲,他在进行努力之前,要对相应的努力的“付出代价”与努力的“收益实现”进行“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 分析 ,以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努力大小等等。可是,由于传统的政府与 企业 的政企不分,政府建立期货市场的“模糊”理性,以及企业的非直接需要的“没必要”理性。使得政府主动努力、多方努力、过度努力,而企业的努力不足。最终是形成期货市场开办过程,“一时”数量达50余家的态势,而随后治理整顿时数量保留15家的结果。

(二)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的典型说明

1.1990年6月14日,总理赴河南视察,正式提出建立 中国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即现在的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前身)。7月27日,国务院国发(1990)46号文件正式批准了商业部、国务院 发展 中心、国家体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0月12日郑州市场正式开业。郑州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开办、共同管理、面向全国、组织省际间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它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并大力发展远期合同,逐步创造条件,向期货市场过渡。郑州市场由国家组建的领导机构进行管理,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中心、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九部委组成的郑州市场国家协调领导小组为郑州市场最高领导,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吸收有关厅、局、司联合组建的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郑州市场直接实施领导,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粮食厅。郑州市场为副厅级机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事务部制等等。

2.1991年4月物资部在上海举办了“国际期货交易研讨会”,邀集国内外专家探讨在上海建立金属交易所的可行性。1992年2月由物资部和上海市政府联合提出了有关建立上海金属交易所的报告,1992年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在经过了一年的精心准备后正式开业。

3.1992年下半年,北京市政府向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发展 研究 中心从事期货研究的工作小组(后改为“中国期货市场咨询中心”)提出了帮助研究建立期货市场的要求。北京市政府对于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推动和完善市场体系工作十分重视,市政府于1993年3月5日正式发了文件,6月2日北京商品交易所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993年12月15日转入正式交易。

4.1993年在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筹建时,没有一家会员单位。如其管理人士所说:“一个月,没发展到一家会员”。北京商品交易所在筹建时股东单位因种种原因不可能投入更大精力替交易所征集会员,这样会员征集成了交易所的首要任务,其管理人员向交易所董事会承诺:三个月开发会员单位150家。3以上资料突出地反映了开办期货市场的主体: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努力不对称,形成的政府努力过度地兴办期货市场高潮。特别是出现了“领导市场、市场厅局级别”等非市场经济的提法和做法,可见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的不理解及其对市场的 影响 。

参见叶鹏、陈共炎文章论述,《中国期货》1995年第34期、1996年第8期。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1

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 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 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2

【关键词】 集团内部;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接受服务企业

2009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中新增了集团内主体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有关规范。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也相应对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范。本文将主要探讨上述规范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具体应用。

一、集团内不同企业发生股份支付的会计实务剖析

(一)关于结算企业的界定

无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直接对结算企业予以定义。实务界对此存在困惑。不少人以为结算企业就是接受服务而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而在企业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某些接受服务的企业,并没有结算义务,其既不需要将自身的股份授予员工,又无需承担未来支付员工现金的债务。

“结算企业”是指需要支付以股份为基础的结算对价的企业,即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中承担结算义务的企业。结算对价可能是结算企业自身或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也可能是承担以股份为基础的相关负债。结算企业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集一身,例如,A公司以其自身的权益工具对本公司员工进行激励,则A公司在该项股份支付计划中既是结算企业,又是接受服务企业。结算企业也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例如,B公司用其权益工具对其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该子公司对股份支付交易无结算义务,则B公司在该项股份支付计划中为结算企业,该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

(二)关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在集团内发生的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的股份支付交易中,如何区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般按下列原则进行。

1.结算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对于结算企业而言,按是否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为标准加以认定。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之外,均属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母公司用其拥有的另一家子公司C的股份对子公司D的员工进行激励,并因此而负有以子公司C的股份进行结算的义务,对该母公司而言,应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接受服务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

对于接受服务企业而言,按其有无结算义务和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否为自身权益工具为标准加以认定。如果同一集团内接受服务企业在股份支付计划中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其自身权益工具,则该项股份支付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则该股份支付交易属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上例中的子公司D,应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由此可见,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同一项股份支付计划,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对于股份支付结算方式的认定,有可能不一致。

(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特点

在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投资方的情况下,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根据是否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或者以相当于自身及其他企业权益工具增值额的现金结算的,确认有关负债。结算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的结果应全面反映交易的实质:股份支付与追加投资两项业务的结合。

在接受服务企业为被投资方的情况下,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的成本费用,同时根据有无结算义务以及是否以自身的权益工具授予员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确认有关负债;如果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其自身权益工具,则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服务企业若对股份支付交易没有结算义务,相当于接受投资方的无偿捐赠,即使其员工被授予的是股份的现金增值权,也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处理。

(四)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调整与抵销

在结算企业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母公司的情况下,还会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调整与抵销。这是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实务难点所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前采用权益法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调整时,对于集团内发生的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的股份支付交易,确认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必须考虑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发生的成本如何承担的问题,即由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还是按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这一问题会影响合并净利润、合并股东权益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分拆。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举例说明。

在按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内部交易抵销的原则进行抵销时,对于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如果母公司为结算企业,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母公司以其权益工具或承担以股份为基础的债务对子公司员工进行激励,母公司因此而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要与子公司因没有结算义务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相互抵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结算企业授予子公司员工的是股份的现金增值权,在等待期的各资产负债表日,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应分别根据现金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结算企业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接受服务企业同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与资本公积的金额。结算企业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接受服务企业调整的资本公积金额,将随着合并财务报表抵销股权投资关系而消除,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有关资料

E公司对其子公司――F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0%,E公司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金额为6 000万元,投资时 F公司股本为10 000万元,其他的股东权益项目为零。E公司以其股票期权对F公司的10名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F公司没有结算义务,该项股份支付计划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日为2011年1月1日。经测算,该股份支付计划涉及2011年度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 000万元。F公司该年度未扣除股份支付成本的净利润为6 000万元(已按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F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本案例中,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F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且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项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F公司在2011年年末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下同)

借:有关成本费用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000

在F公司2010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了5 000万元成本费用,因此,相应减少了F公司的净利润,扣除激励成本后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6 000

-5 000),即留存收益余额为1 000万元,本案例为简化不考虑所得税费用。此外,F公司的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了5 000万元,F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16 000万元(10 000+1 000+5 000)。

2.结算企业E公司的会计处理

E公司既是拥有F公司60%股份的投资者,又是该项股份支付计划的结算企业, 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对接受服务企业――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加,同时确认资本公积。E公司在2011年年末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000

在未来激励对象行权时,上述其他资本公积5 000万元转入股本及股本溢价。

在E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E公司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1 000万元(6 000+5 000)。

(三)母公司为结算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在母公司为结算企业而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一些会计工作者感到困惑的是激励员工的成本由谁承担或怎样承担。国际与我国有关会计准则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范。结合本案例探讨实务中存在的以下两种方法。

1.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份支付成本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E公司(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应当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即根据F公司(子公司)扣除股份支付成本后的净利润1 000万元(6 000-5 000)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600(1 000*60%)

贷:投资收益 6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控股股东E公司与少数股东完全按持股比例承担F公司激励员工的成本费用,因此,E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万元[(6 000-5 000)*60%]。按权益法调整后,E公司的此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 600万元(6 000+600+5 000),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应为4 400万元(4 000+1 000*40%)。

E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600(1 000*60%)

少数股东损益 400(1 000*40%)

贷:留存收益1 000

借:资本公积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借:股本10 000

留存收益 1 000 (6 000-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6 600(6 000+600或11 600

-5 000)

少数股东权益 4 400[(16 000-5 000)*40%]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全额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接受服务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本案例中,该股份支付交易引起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且引起子公司的资本公积同金额增加,但没有改变子公司的净资产金额(资本公积与费用同时增加5 000万元),也不改变各股东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子公司此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加与少数股东权益无关。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增加额应与子公司相关的权益增加额单独进行抵销,而不应当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假定F公司被合并时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E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按权益法调整前的有关项目金额见表1第①栏,F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见表1第④栏。为简化,部分项目作了归并。在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本案例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编制见表1。

2.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

在E公司(母公司)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按权益法调整时,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先根据F公司(子公司)未扣除股份支付成本的净利润6 000万元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3 600(6 000*60%)

贷:投资收益 3 600

再按实施股权激励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额冲减母公司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5 0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 并没有完全按照E公司持有F公司的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损益,E公司作为结算企业用其权益工具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全额承担了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因此,实际确认对F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 400万元(3 600-5 000)。按权益法调整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 600万元(6 000-1 400+5 000,即16 000*60%),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应为6 400万元(4 000+6 000*40%,即16 000*40%)。

E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1 400(6 000*60%-5 000)

少数股东损益2 400(6 000*40%)

贷:留存收益 1 000

借:资本公积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 000

借:股本10 000

留存收益 1 000 (6 000-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4 600 (6 000-1 400或

9600-5 000)

少数股东权益6 400 (16 000*40%)

在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 本案例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编制见表2。

3.两种方法处理结果的比较

将表1与表2相比较,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合并净利润、合并股东权益的金额均相同,但对其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会有影响。结算企业E公司全额承担激励F公司员工的成本费用,与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相比,E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减少2 000万元(-1 400与600相比较),从而影响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权益也减少2 000万元。相应的,在结算企业E公司全额承担对于F公司员工激励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收益、少数股东权益均比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股权激励成本的相同指标多2 000万元。此差额即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激励成本份额(5 000*40%),系这部分激励成本由母公司股东承担还是由少数股东承担所致。

此外,在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4 400万元)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6 000*40%)是不一致的;而在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完全一致,均为6 400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在母公司为结算企业而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权益法确认母公司投资收益以及将合并净利润在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分拆时,必然会涉及子公司有关股份支付的成本是由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还是由全体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共同承担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与结算企业的界定相联系。既然母公司作为股份支付计划的结算企业,就理应以结算企业的身份全额承担股份支付的所有成本,而不应当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嫁给没有结算义务的子公司少数股东。

如果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母公司因股份支付追加的股权投资成本,实质上就是其承担的用于子公司激励员工的成本,会计处理的结果不会影响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因此,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能够与按合并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份额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无论从结算企业的定义还是从少数股东权益计量的合理性考虑,母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股份支付成本的方法更加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