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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3-05-29 18:25:14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1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

按照“认真负责、刚直公正”的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加强审理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今年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市纪委二届四次和县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同时,注重加强案件审理理论和业务的学习,深入学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做到“学懂、弄通、会用”,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

(二)全面履行案件审理职责,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

牢固树立审理案件质量第一的观念,把严格依法执纪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案审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好“公平、公正、公心”原则,确保案件质量。今年上半年全县共受理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9件9人,其中:上年遗留案3件,涉及科级干部6人,其他人员3人。现已审结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其中:党纪处分6人(3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严重警告2人),政纪处分4人(开除2人,降级1人,记大过1人),被处分人员中受双重处分4人。通过执纪办案,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2.16万元。在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依据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审理案件,认真落实关于案件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服从大局,把握政策,加强协调,注重实效,尽力做到审理结果让组织满意、让各方认可,使被处分人吸取教训、受到教育,提高案审的满意率和认可率,努力取得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进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加强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到在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质量。认真做好对各乡镇纪委请示和咨询的答复解释,提出思路,引导方向,共同研究方案,为他们排忧解难,以执纪能力、业务水平和审理方法指导为主,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律条规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从而有效地提升了各乡镇纪委的审理工作能力。

在认真抓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紧紧围绕我县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主动服从服务于县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半年来,××县案件审理工作在得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案件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对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研究不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

二、下半年案件审理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全面履行案件审理职能;

(三)审慎处理各类申诉案件;

(四)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2

收获的2011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11年接踵而来。在2011年中,中心法庭在县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活动和“三个至上”为契机,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圆满地完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2011年审判案件情况

2011年以来,中心法庭新收案件1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件145,刑事自诉案件20件,共办理案件160件。

2011年审结案件160件,结案率为96.9%,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40件,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0件。

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54件,占已结案件的33.7%;调解(含撤诉)结案106件,占已结案件的66.2%,调解且执行结案36件,占已结案件的22.5%。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1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庭不断注重廉政建设,按照《法官法》严格要求干警,从发生过吃拿卡要行为,保持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审判和调解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在审判中注重普法教育工作。在庭审中,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些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干警对庭审进行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通过这些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此确定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改进依据,达到提高审判人员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的目的,并将讨论的结果形成调研文章,依据讨论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培训内容,保证审判素质稳步提高。三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大胆提出自己的认识,撰写论据充分的调研文章,以调研工作提高法官认识问题的深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审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四是在领导的关心下,调整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调解组审判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创造了法庭调。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3

做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次培训交流,我深感荣幸。受*县人民法院委派,我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介绍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不妥之处,请批评批正:

一、基本情况

*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2名,男10名,女2名;40岁以下2名,41-50岁7名,51岁以上3名,国家职工8名,个体工商户1名,农村基层干部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名,中专以下文化程度5名,初中文化程度的2名。

二、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自2005年5月正式上岗以来,各位陪审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63件,占到我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2.75%。涉及刑事审判中的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民事审判中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发挥具有较高个人素养和丰富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表现出了对案件判断的独到之处,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社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我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63件案件中,上诉的3件,仅占0.83%。在各位人民陪审员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案件的上诉率逐年下降,涉诉上访案件逐年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步提升。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运行情况

我院12名人民陪审员,三个基层法庭所在地各分布2名,就近参与审理案件。县城所在的镇和机关单位分布6名,参与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审理。所属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汇总到政工科,院财务发给办案补贴,每30件。对成绩优秀的,每年还要给予奖励。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由政工科负责,会同县司法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本院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或资深律师进行讲授,根据需要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加深理解,提高学习效果。每年工作总结中,专题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半天,组织各位陪审员交流经验,谈体会,总结全年工作,促进陪审员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对各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院政工科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纠正参审工作中“情感好恶习不理性”、“客随主便不独立”、“随意乱讲不慎言”等不良现象。2007年底,对一名调往公安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了免职更换,保证了陪审工作的合法性。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因经费不足,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还停留在一个较低标准,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将参与审理案件看着一种历行公事,“准法官”角色转换很不到位,导致参与庭审“陪而不审”,合议案子“客随主便”等现象仍然存在。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4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审监工作的领导

针对审判监督工作综合性强、涉案类型广泛、所处理法律问题复杂的特点,法院十分重视加强审判监督庭的组织建设,专门抽调数名作风正派,原则性强,通晓刑事、民事、行政等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人员到审监庭工作,为搞好审监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为切实增强审监干警业务素质,法院尽可能地安排审监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拨款为审监庭购置了丰富的学习书籍,鼓励法官们参加正规的学历教育,使审监庭人员全部达到了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为使审监法官在工作中消除顾虑,放手开展工作,法院注重教育引导干警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院领导逢会必讲,理直气壮地为审监法官撑腰打气。对个别对审监工作乱发牢骚的干警,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从而使全体干警端正了认识,为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实行审前预防,严把案件入口关

立案工作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法院把立案工作也纳入审判质量监督的范畴。审监庭定期不定期对立案庭来信来访登记材料进行检查,看符合条件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案件受理费收取是否计算正确;对于当事人反映的当立不立或业务庭室反映的立而不当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及时以独任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发出《纠正错误通知书》,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及时作出立案或驳回处理,如果立案庭对“通知书”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此举能够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案件”屏蔽出局,从源头上保证了工作质量。

三、多措并举,全方位开展审中监督

一是听庭监督。由审监庭不定期从立案庭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随时进行庭审旁听。听庭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开庭是否走过场、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实现、适用程序法、实体法是否正确等。专门制作了“听庭反馈意见表”、“限期补正意见书”和“限期重新开庭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庭后由听庭人员及主审法官分别签字。对于听庭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需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分管院长同意后限期重新开庭;在限期内不能补正或未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委会研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另作处理。通过听庭监督,使我院庭审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违反庭审程序的现象明显减少,庭审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年以来,全院审结的案件因程序违法而被发挥重审的下降了70%,得到市中院的充分肯定。二是执行听证监督。对当事人就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变更、超标的查封等内容提出申诉,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审监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及时组织有关当事人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听证。在听证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向承办庭发出《限期改正意见书》,逾期不予改正的,报审委会研究处理,既保证了出现问题能及时受到干预,又不影响审判组织的独立性,体现了司法权的制衡。三是审(执)中抽查。审监庭根据立案登记随机抽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由审监庭书面通知责任庭室限期补正。特别是严格审查各类“中止”案件的合法性,防止规避法律和随意中止现象发生,如发现规避法律无法补正的情况,由审监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按错案严肃处理。此举有效杜绝了随意“中止”案件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标准,加强考核,案件质量评查科学规范

1、制定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法院对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非诉执行及技术鉴定、评估等各类案件,就主体资格、人资格及权限、审限、送达情况等程序性问题及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判文书等文书类问题均制定了不同的质量标准,对合议庭从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庭审、举证责任的分配、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到宣判、审结等也制定了质量标杆。为搞好评查提供了完善的参照标准体系。

2、实行评查主体多元化,提高评查主体责任意识。法院认为,只有让被管理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能,才能真正增强其接受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既服从严管、又主动、自觉参与严管,从而提高管理的整体效能。为此,该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以审监庭为主体,其他庭室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进行全面监督的案件评查运作体系。在这一体系下,院审判委员会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审判监督庭为主要实施机构,在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中处于轴心地位,具体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运作。具有业务职能的庭、科、室、队,固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内勤作为专职评查人员,具体负责评查事宜。这样每一个评查人在评查别人办案质量的同时,自己也在接受别人的评判,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大大增强。

3、建立评查信息反馈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按照从审监庭案件评查人抽查人(审委会委员)院长再到审监庭的运作程序,建立金字塔式的案件质量评查、信息反馈体系。塔基是审监庭,塔身是评查人,塔顶是审判委员会,院长通过从审委会委员抽查的案件中再抽查,综合了解案件评查总体情况和效果。这样,案件存在的问题、评查工作本身的质量问题、都能在这个体系中得到反映,并及时反馈到审监庭,确保了评查信息的畅通,质量问题也可及时得到纠正。

4、实体与程序分查,确保评查效果。为保证能全面查清存在问题,按照程序、实体各占50分的百分制计分办法,将实体和程序分别安排不同庭室的人员评查,评查实体的不知程序由谁评查;评查程序的也不清楚实体由谁评查,相互不做任何交流和沟通,只在“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表”上填写评查意见和扣分依据,但不署名,待实体、程序全部评查完毕后,由审监庭汇总并统计得分,写出评查意见,通报全院。采取程序、实体分查,评查人只在审监庭备案,不在评查表签名的方式,确保了评查人能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案件评查,有效避免了你好、我好、大家好,案件质量没保障的现象发生。为使审委会对全院案件质量有一个宏观把握,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提供信息,还实行了审委会委员抽查制度,每次评查后,审委会委员都从评查过的案件中再抽查出三件重新评查,院长再从委员们抽查的案件中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和原评查人意见相对照,看原评查人评查案件是否认真、是否走过场。

5、加强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打破“错案循环链”为防止过去那种质量好坏一个样、问题追究不到位、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不良现象,该院对案件质量实行了百分制考核,每月评出后三名,并将评查的案件质量和评查人的评查态度、评查质量、评查是否及时等内容,在全院进行通报。

五、运用评查结果,建立个人质量档案

在搞好案件全方位监督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科学考核,法院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管部门,为每个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都建立了质量档案,对案件质量实行档案管理。具体做法是:将各业务庭室、科、队每月报卷的数量逐人分别登记在承办人名下,同时,按当月每人所结案件数、案件审理天数、审限执行情况、适用程序、调解、撤诉率、程序、实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个案扣减分数,有无重犯的错误、应当注意的问题、庭室、科、队质量得分排名等情况逐人逐项填写,并将上述指标汇总得分,按规定换算成综合考评分后装入个人(庭室)审判质量档案。为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质量,对那些因上诉而未参加评查的案件,在中院退卷后,根据中院的审理结果,再由院督查办(立案庭、监察室、审委办、审监庭联合会议)对个案进行评判,将评判结果同时装入个人审判质量档案。年终经审监庭汇总提交院综合考评办公室。每个庭室、科、队及每个办案人员全年结了多少案件,属错案的是哪一件,错在什么地方,有问题案件是哪一件,问题出在哪里,结合二审结果、当事人申诉、来信来访等方方面面,全年哪个业务庭室被扣多少分,扣的是谁办的案件分,能否参与年终评先等一目了然。该“质量档案”既真实又客观,办案多质量高的干警得到了表彰,办案少质量差的干警受到鞭策,使全院干警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压力,并转化成了追求质量的动力,有效地提高了全院干警的效率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使“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地落实。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5

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四月三日至四日由副院长杜忠科带队,与立案庭庭长张志强、执行庭庭长张永、监察室审判员杨斯野组成考察组先后赴*、庄浪、*县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基本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工作任务。现就有关情况作以简单汇报。

一、总体印象

学习考察期间,我们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热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长、立案、执行、审监庭的同志与我们进行了座谈交流。我们还观摩了他们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浅。总体印象是这三个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制订早,完善好,落实到位,极大的促进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运作规范,管人管事、执行工作力度大、执结率高;庄浪县法院执行卷宗材料齐全,整洁美观;*县法院邮寄送达成本低,很有特色。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既开阔了眼界增进了友谊,又交流了工作。学到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种好举措,但愿条件许可时我们能在外地法院去学习,带回一些更为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和管理办法,以促进我院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们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庄浪、*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执行、督查、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的管理,规定或细则操作性强。真正使每期案件、每个审判人员都置于公开、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这一中枢统一调度和监督,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

*县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专人专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定案件审理程序及主审法官,并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主审法官审理。对审理过程中即将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发出督办令督促结案。案件审理终结移送执行,审理或执行完毕交审监庭评查,整个程序规范严格。这样做既有利于杜绝当事人挑选法官、法官挑拣案件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整个审判流程采取10分积分制,与审判人员奖惩挂钩,强有效的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我院相似,但开庭审理案件由立案庭统一排期,管理细则比较详尽,对不同阶段规定了时限,整个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如*县法院一样严明,有自己独到的特色。整个流程用微机管理,立案庭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二)关于执行工作。考察期间,几个兄弟法院都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近几年大量的上访、、督办案件都与执行工作有关,执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法院执法水平、司法为民理念的尺度,体现着法律的尊严。要搞好执行工作,关键在于院党组重视,领导得力,执行人员齐心协力。所以他们都将执行工作列为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财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方面向执行庭(局)、执行人员倾斜。在各项制度和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引进激励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执行水平的提高。

*县法院有14个庭室,66名工作人员,有8名(含法警)干警从事执法工作,占全院总人数的12%,配备三名庭长,力量比较强。20*年以来采取审、执完全分离的方式,各审判庭审结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立案庭即移送执行庭执行。几年的实践,他们感觉到执行庭的压力太大,审判庭只审不执,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励办案庭执行一部分案件,执行清结,加分奖励。为了加强执行工作队伍,激励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他们为执行庭配备了车辆,曾给执行人员配发了手机、报销话费、提高收费返还比例等。为了规范管理,他们制定了《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对执行款物及收取的费用由有关庭室统一管理,票据结算。他们的执行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整体规范,并进行了质量评查。

庄浪县法院有14个庭室,68名工作人员,执行庭(含法警)现有8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2%。他们也采取审执分离的做法,院内对执行工作十分重视,对执行庭的装备、执行人员的待遇也比较优厚,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执行工作。令我们十分赞赏的是他们的执行案卷非常认真细致,卷内材料齐全、文字书写整齐,装订规范。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每个执行案卷均有阅卷笔录,以便执行人员从审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另外,他们还主要执行和解,和解率较高。

*县法院执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们在执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与庄浪、*两县大体相同,他们的执行率较高,上访、案件少。

(三)案件质量评查。考察学习的三个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均由审监庭承担,实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查结果具有权威性,按月通报,并纳入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奖惩挂钩。审判卷评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检查方案”制订;执行卷有执行文书材料排列的规范性制度,按该制度确定的项目评查。

三、几点建议:

通过观摩、学习,我们认为*、庄浪、*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方面都已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用较为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办公秩序井井有条。这是他们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他们也各有特色,显示出他们的风格和魅力,给予我们以启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院党组决策时参考:

一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一套审判流程管理的办法,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监督、管理职责,使我院的审判管理科学规范紧凑有序,彻底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调度不灵的现象。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员、车辆配置等方面已向执行庭倾斜,充分体现了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而我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特别是部分历史积案困绕着我们的手脚。根据*、庄浪、*法院介绍的经验看充分发挥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须辅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动工作。为此,建议:①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通过政法委协调对个别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员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②对个别因审理或执行对我院产生抵触情绪、曾在我院闹过事的执行案件汇报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避免我们孤军作战发生意外情况;③号召院内各庭室都能关心、支持执行工作,尤其是执行人员受阻时及时听从调动,赶赴现场工作;④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保证司法拘留渠道畅通,关的进,放的出。

三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尝试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节约人力、财力资源。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6

法院半年工作总结

法院半年工作总结

民二庭工作目标责任状200*年,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以严格管理为保障,完善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队伍建设,为辖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全面争先创优。一、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每一起经济纠纷案件。1.为了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增强依法处理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加强对速裁机制的研究与运用,进一步提高当庭结案率、当庭调解率,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加大调解结案力度,继续将调解贯穿于“六个始终”,充分运用调解艺术,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并结合实践进行相关的调研和总结。为创建部级生态石化基地的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开展,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依法协调处理好诉讼中反遇同来的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进一步发挥理论研讨小组作用,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影响较大案件的研究,提高对新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加强案件归类的调研工作,突出对企业破产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等相关问题的调查和法律运用研究。对涉及区重点工程的农村楼房化建设纠纷开展专项研讨。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走访各类型企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摆脱困境,落实一厂一策的服务措施。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的沟通与联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向执法监督员汇报工作。二、深化学习型庭室建设,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1.切实发挥法官论坛、业务研讨机制的作用,将新法规新的司法解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作为经常性研究的问题,并定期总结研讨成果。2.开展好干警的业务培训及和政治培训工作,将最新的会议精神、工作大局及新法规运用、各类法律问题的研讨融为一体,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3.继续开展优秀案件评比活动,评选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突出的案件,广泛交流经验。并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4.认真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人人有学习笔记,人人有认识和感想。非党员群众及速录员积极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三、严格行政管理及审判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1.继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庭务建设,使行政管理更为全面和系统。2.正确认识执法环境,增强意识,完善案件的预警机制,经济性工作机制,在审理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时,注意从稳定大局出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化解和平息矛盾。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加强案件合议制度、简转普登记制度及案件的归档、网络管理及审限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奖优罚劣。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4.加强与告立庭、审监庭及执行庭等相关科室的协调与沟通,理顺立审和审执关系,听取相关科室的工作意见,不断提高案件质量。5.对于领导关注的问题如审委会要求、党组会要求及全院大会要求落实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院长进行汇报,保证各项活动均能按要求完成。6.严格廉政制度管理,认真落实“三个一”活动,切实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干警思想反腐大堤。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7

关键词:行政审判 案源不足 行政法院 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078-02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机构设置模式是在普通法院系统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司行政案件的审理。这种设置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由于当前地方人民法院在我国地方国家机关权力架构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行政审判庭很难有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公信力普遍偏低。一个重要的佐证是,2002年以来,我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远远高于同期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二是导致当前我国大多数地方中、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源普遍不足。

一、行政审判案源普遍不足的现状

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9806件。截至2002年5月28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庭共计3227个。至2007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行政审判人员12034人,行政审判法官8482人(其中庭长1689人,副庭长1792人,审判员3961人,助理审判员1040人)。假如2010年全国行政审判庭数量与2002年相当,行政审判人员数量与2007年相当,则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年均审结案件仅39.6件,每名行政法官年均仅审结15.3件行政案件,远低于当前民事或刑事法官的年均结案数量。实际上,在一些地方,行政法官每年办理行政案件甚至不足5件。下面这份全国部分地区2010年行政审判结案情况表(见右表)会让读者对行政审判的案源不足情况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

对表的几点说明:

1.表中法院数量根据行政区划网(省略/html/)对2010年各省、直治区、直辖市内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介绍的相关统计,由一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对应一中级法院,一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应一基层法院换算而来。

2.表中各省、直治区、直辖市2010年行政案件数字均来源于各省、直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表中宋体加黑的数字表示审结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宋体不加黑的数字表示审结各类行政案件的总量。

3.表中平均每个法院审结行政案件数量的计算方法为:普通宋体表示某省(区、市)辖区内所有人民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的平均数,加黑宋体表示某省(区、市)辖区内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的平均数。

4.表中平均每名法官审结行政案件数量是以假设每个法院行政审判庭都有3名行政法官计算而来。

在上表列出的全国25省、直治区、直辖市中,、青海年审结行政案件不足300件,年审结行政案件在1000件至2000件之间和2000件至3000件之间的省份各有5个,3000件至6000件之间的有7个,6000件至10000件之间的有2个,超过10000件的只有4个。

从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来看,、青海平均每个法院年审结行政案件不足5件,法院年审结行政案件在10件至30件之间的地区有9个,年均审结行政案件超过100件的地区只有4个。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人数一般不应少于3人,否则将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假如以全国所有法院行政审判庭都有3名法官计算(事实上,如果按照2007年的数字,全国3200多个行政审判庭有行政法官8482人,平均每个行政审判庭法官人数也将近3人),全国有11个省份的行政法官年人均审结案件数不足10件,有20个省份行政法官的年人均审结案件数不足20件,年人均审结案行政案件超过50件的只有山东省和北京市。

二、案源不足严重影响行政审判的科学发展

2010年全国行政诉讼结案数量再次刷新历史纪录,同比增长7.7%,但即使这样,全国许多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仍然只有二三十件甚至十几件、几件。案源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一是由于案件太少,许多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只有1名或2名法官,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不得不临时从其他审判庭借人,而临时借来的法官又大多没有从事过行政审判,行政审判的质量根本无法保障;二是行政法官年均审结案件数与民事和刑事法官相比明显偏低,导致法院内部工作量分配的严重失衡,造成行政法官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人为加剧了民事和刑事审判工作的案多人少矛盾,造成基层法院“忙的人忙死、闲的人闲死”的尴尬现状;三是由于行政案件偏少,一些地方让行政审判庭兼职审理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模糊了行政审判庭与其他业务庭室的界限,使行政审判庭的建制名存实亡;四是行政争议所蕴含的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且往往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法官往往需要在大量的、长期的案件审理后才能掌握行政审判的真谛,处理好促进依法行政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当前大多数中基层法院由于行政案件数量少、审判人员少,再加上案件类型相对单一,行政法官很难在办案中积累足够的审判经验,也缺乏相互学习交流审判经验和心得的对象,从而不利于行政法官业务技能的提升和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五是由于案件较少,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不够重视甚至长期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建议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如何解决行政审判的案源不足问题?有学者建议将行政诉讼的一审裁判权提级至中级法院行使,由高级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二审。这一方案虽然可以彻底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案源不足问题,但笔者认为这并非最佳方案。其理由如下:

1.基于当前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现实地位,中级人民法院很难有足够的权威去审理那些涉及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

2.如果将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案件总量平均分配到辖区各中院,每个中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少于200件的仍然有11个省份,少于100件的仍然有4个省份,案源仍显不足。笔者认为,我们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建议将行政审判从普通法院系统划分出来,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专司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行政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不受地方政府控制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二是可以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提升行政审判人才资源的利用效率。设立行政法院后,以每名行政法官每年审理100件案件计,全国仅需要1300名行政法官即可审结2010年全国的行政案件数量,仅相当于当前全国行政法官总人数的15%左右。以平均每名行政法官配备3名审判辅助人员计,全国仅需要5200人左右即可轻松审结2010年的行政案件总量,还不足当前全国行政审判人员总数的45%。节省下来的五六千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可以充实到民商事和刑事审判工作中去,以缓解民商事和刑事审判的案多人少压力。建议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初级行政法院三级法院体系组成,采取二审终审制。初级行政法院负责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进行一审。高级行政法院负责对不服初级行政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同时负责对以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进行一审。全国设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对不服高级行政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的审理。

四、行政法院司法辖区的划分

高级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的设置要打破目前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不再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而是通过划分司法区的方式设置。司法区的设置应当主要根据当前各地行政案件的收案数量,同时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实际需要。关于我国行政法院司法区的具体划分,笔者建议如下:

1.初级行政法院的司法区划分。(1)、青海、宁夏由于每年审结的行政案件很少(均少于500件,不足100件)。建议在该三地区各设一个初级行政法院。(2)河南、山东两省由于每年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很大,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设立5-7个初级行政法院,每个行政法院的年受理案件数量控制在3000件至5000件之间。(3)除上述省份之外的其他省份,可以根据其行政案件数量等情况设立2至5所初级行政法院。其中,年审理案件数量少于2000件的省份(如海南、天津、贵州、黑龙江等),可每500至1000件行政案件设置一个初级行政法院;年审理案件数量2000件―5000件的省份(如江西、山西、陕西、云南、广西、湖北、吉林、浙江等),可每1000至2000件案件设一个初级行政法院。年审理案件数量5000件以上的省份(如河北、重庆、辽宁、江苏、湖南、北京等),可每2000至3000件案件设一初级行政法院。

2.高级行政法院的司法区划分。(1)山东、河南、四川、广东、北京五省(市)由于每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较多,建议在上述地区各设立一个高级行政法院。(2)其余省份由于一审行政案件相对较少(均在7000件以下),为避免高级行政法院因缺乏足够的案源而造成人才和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可以将就近的几个省份作为一个司法区,设立一个高级行政法院。每个司法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一般不应少于3000件。比如,、青海、宁夏、甘肃每年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都很少,四省(区)每年审理行政案件的总和也不超过3000件,建议在上述四地区设立一个高级行政法院。另外,可以考虑将东北三省作为一个司法区,将广东、海南作为一个司法区,将云南、贵州、广西作为一个司法区,将湖南、湖北、江西作为一个司法区,等等。笔者认为,全国高级行政法院总数量控制在15家左右为宜。

五、行政法院的人员配置

1.对行政法院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法警、行政管理类工作人员五类,并根据岗位的不同为每种编制设置相应的任职条件、待遇标准和职务等级。建议合理确定法官和各审判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和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调取相应证据、根据法官指示草拟法律文书、装订卷宗等事务性工作,速录员负责庭审记录,法警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维持庭审秩序和法院安保等工作。

2.关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笔者认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每名法官配备审判辅助人员以3至5人为宜,初级行政法院每名法官配备审判辅助人员以1至3人为宜。考虑到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行政法院由于辖区地域广阔而经常要到各地巡回办案等特征,行政法官的年均审结案件数量可能会比民事和刑事法官少一些,原则上行政法官年审结案件数量在50件至300件之间均属正常。

六、如何减少当事人诉累

按照笔者的方案,各行政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一般都比较大,有些高级行政法院要管辖好几个省(市、区),这势必给会行政诉讼当事人带来种种不便,增加其诉讼成本。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允许并鼓励当事人采取快递的方式传递诉讼文书,法院也应尽量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二是探索实行网上远程立案,方便当事人;三是开通网上办案平台,案件从接收材料、决定受理、编号立案、确定承办人、排期开庭、开庭审理、裁判文书送达、文书上网等重要环节都要作为案件流程管理节点,相关案件进展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输入互联网,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四是赋予行政诉讼原告对开庭地点的选择权,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开庭或是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开庭。如果原告要求在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开庭,则行政法院应当到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开庭,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年鉴.2002至2010年各版本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8

一、内审档案的定义与收集范围

1.定义。从国家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来讲,所谓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合同审签、经济事项审签等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管理是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审计档案的活动。

2.收集范围。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要本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原则来整理。总之,一份完整的内审档案,应清晰地反映整个项目审计的工作轨迹。应当归入档案的内审文件材料有结论性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应归入合同审签档案的文件材料有合同审签单、经济事项登记卡;应归入经济事项审签档案的文件材料有经济事项审签单。

二、规范内审档案的作用

⒈保存审计证据,规避审计风险。内审工作的重点是查处违反财经方面法纪和制度的问题,这将牵涉到科室利益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处理,会发生复审、查证的情况。所以,准确可靠的审计档案可作为审计工作结束后复核和备查的依据,也可为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审计情况提供证明材料。此外,可以证明审计工作是有关规定合法开展的,从而达到对审计结论的支持,对审计人员的保护作用。

⒉利用档案资料,提高工作效率。一些内审项目如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预决算项目审计等,连续性很强。为缩短审计周期,节约人力和时间,审计人员可利用归档的审计档案进行审计。审计资料立卷归档的过程是对以往审计工作的一次回顾和检查,可以从档案中发现审计工作的缺陷,从而能够及时调整,采取补救措施,对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促进作用。

⒊发挥内部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和助手。通过建立医院内审档案,对不合规范的现象达到预防和遏制作用,使其能真实、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保障医院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免疫系统”。同时,帮助审计人员系统总结医院内审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理清今后内部审计工作思路,为医院各项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三、目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⒈对档案管理认识有欠缺。内审人员普遍认为其工作保密性强,档案上交后保密性得不到保障;大部分内审人员缺乏系统的档案知识培训,重视审计过程控制和结果,轻视内审档案的积累工作;对资料归档认识上有误区,认为调阅的历史卷宗已经是归档材料,其复印件不须重复归档。

⒉收集资料和归档不齐全。内审材料一般为每年一次归档。在此过程中,内审资料形成部门的工作细致程度、对档案工作是否支持便成为影响档案质量的因素。事实上,管理部门由于工作较忙,或对内审档案重视不够,内审档案质量、归档率难以保证。

⒊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存在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无章可循;或虽有制度,但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或制度较完善,但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和保证措施。

四、对 策

⒈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医院领导及管理部门要将内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医院及科室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内审档案建设工作,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要安排既懂内审业务又懂档案业务人员分管这项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内审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晰内审档案工作的方向。

⒉健全制度,明确职责。根据《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出较科学、完整、系统、切实可行的内审档案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内审档案流程性、规范性的制度,如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程序、整理方法、归档要求等;其次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档案责任性和奖励性制度,如档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⒊加强措施,提升执行力。在内审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完成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手段。

⑴制度执行前,加强制度宣传力度。改变重审计项目的实施轻审计项目归档的观念,牢固树立起良好的审计档案意识。通过会议、参观学习、典型事例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档案工作,使医院领导、内审负责人、干事都充分认识档案的重要性,与日常工作的密切性,更好地支持档案管理工作。

⑵制度执行中,提升制度执行力度。坚持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项目时,脑中都要有档案管理的思想,把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等收集齐全,将审计后的各类资料按档案单元的项目和内容顺序分理出来,确定哪些需要立卷归档。在档案的整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档案的各项标准化内容、分类、编号及案卷目录整理。从初步收集、整理到最后归档、存入微机,都要做到条理清晰、目的明确,保证档案完整。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审计资料进行最后审理后归档。内审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好档案的整理、保管、统计等工作。在档案收集后,档案管理员应及时登记信息资料,编制查询数据,设定关键查询字段,为档案调阅、查询提供便利。

⑶制度实施后,强化制度奖惩力度。制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的管理办法及调阅权限进行限定。将档案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内审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对工作出色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与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挂钩,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工作拖拉、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加强学习限期整改。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9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革新设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推进,审委会作为“瓶颈”的负面效应渐趋显现,从而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质疑。我们以为,应当在当前国情的基础上对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肯定,并且主张在反思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改进完善审委会制度,从而将其功能充分发挥。在此指导思想之下,我们撰写拙文,以陈管见。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程序公正是个永恒的话题。目前,审委会的运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审委会制度所存在的最为根本的缺陷,这种断言主要是基于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缺乏公正性,具体表现在它违反了一些基本诉讼制度或诉讼原则,也表现在它的许多工作制度主要源自于习惯,缺乏理性分析。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分析:

1、违背了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讨论时除了汇报人和必要的记录人员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很显然这是与审判公开原则相矛盾的。此外,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诉讼当事人并不在场,一般不展示证据,审委会委员亦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辩护,仅仅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和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决。这又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相悖,对准确判断、分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利的。(1)因为直接审理的意义就在于,它创造了一种对立双方进行平等论证、抗辩和说服的环境,保证对立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对裁判结果的制约和影响的机会对等,直接审理还有助于审委会委员直接运用自己的五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促使他们减少预断和偏见。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现有审委会制度对二原则的直接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审委会的具体制度时应考虑充分体现二原则。

2、回避制度未能有效贯彻。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中立性更为注重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2)从这种意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无法申请回避,因为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之前,一般并不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对当事人是相对保密的,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合议庭却并不享有真正的裁判权。实践中,审委会委员不回避的现象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信赖度,使得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亟待具体落实。

3、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些地方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提交审委会讨论,(3)此举值得怀疑,具体理由我们在下文中将要论及),判决者则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有人将此种状况比喻为“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开处方的医生却不看病”。这类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会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

4、抵御外部压力的作用有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案件一进门,各方都托人”的情况,法官承受的外部压力的确很大,这种压力事实上在不断地给法官施压,当这种压力达到极限后,就会使其“崩溃”,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徇私枉法。所以从实践意义上来说,为法官设置一个“抗压”的机构能够帮助其抵御外部压力和诱惑,但这种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贺卫方先生认为,审委会的存在不仅不能成为抵御外部压力的屏障,相反,它完全可以成为外部压力进入法院的最便利的入境通道。我们总是想着让普通法官向干预他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作不了主。”为什么不能换个思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让院长们“无奈地”对试图干预他们的人说:“我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我作不了主,我没有权力干涉法官办案。”(4)

5、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审委会制度由于存在较多问题,很难确保案件的质量,一旦出现此类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则很难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的责任。基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似显不太公平。从理论上说来说应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因为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是往往无人负责。如果出现错案,无法追究个人责任,至多在自我批评会上,说一声“我也是有责任的”就可完事。这就使得个别执法者有徇私枉法的可乘之机。

6、审委会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法律规定的任务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我国各地审委会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个案研究、案件讨论上,而在总结经验、指导实践、开展宏观调查研究等方面显得极为不足。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将审委会作为“工具”对待的,较为现实地重视个案讨论,而不宏观、长远地发挥审委会的职能。

二、革新设想

在考察了我国审委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我们拟从组织构成、工作规则以及审委会委员良知等角度入手提出如下改进设想:

(一)优化审委会的组织构成

优化审委会的组织构成,是实现审委会公正、高效的前提条件。在审委会人员的组成上,要改变那种论资排辈,且要摒弃那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状况。在目前,我们可以考虑将审委会组成人员分为若干个层次,例如可分为:(1)常设委员。由院长、副院长、研究室主任担任,参与对所有提交案件的讨论。(2)专职委员。从本院选任若干名精通一门或多门法律的审判人员担任,参与其所精通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案件的讨论。(3)专家咨询委员会。从有关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部门聘请通晓法律或其它与法院审判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若干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咨询意见或参考审判方案,供法院审理时考量。这其实在北京、上海等地早已自觉为之,并总结了许多成功的经验。(5)(4)常务办事机构。可设立秘书一名或由研究室指定一成员负责处理审委会的日常事务。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较多法院在自行制定的内部制度上体现出来。如:北京一中院审委会工作规则(6)第四章第14条就规定:“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担任会议记录工作”;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委会工作规则(7)第四章第2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研究室负责作出安排”。

(二)完善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姑且不论制度本身设立的合理与否,制度的运作是制度能否实现其设立鉴于审委会运作方式的不规范,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审委会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1、自行制定审委会工作规范。各级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自行制定出审委会工作规范,健全具体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使审委会的工作得以具体落实,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做到有章可循和良性运作。

2、确立回避告知制度并完善回避决定程序。针对前面提及的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的状况,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告知和决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凡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无论审委会以何种形式涉入案件的审判,合议庭都应当事前向当事人宣布本院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规则并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

3、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准入”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何为重大疑难案件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某个案件应否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随意性很大,从而造成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滥、负担过重。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用法律明确界定审委会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我们倾向于先概括后列举式。即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对何为疑难复杂案件,作定义性的阐述,而后用列举方式,列出若干目前属于审委会受案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最后用一弹性条款兜底。

4、审委会讨论案件仅限于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实行部分案件的审委会听审制度。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而言,如果合议庭合议认为疑难、复杂,则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我们以为,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要求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从而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消除审判分离的缺陷,此举有助于抑制审委会流弊,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这种制度已有部分地方法院开始了有益的尝试。(8)听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面所述审委会制度违反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的问题。但如果案件是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评议之时才认为需提交审委会的,这时就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认真做好向审委会的案件汇报工作,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详细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的意见分歧等。审委会通过对审理报告的认真审阅来了解案情和审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关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我们以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事实上,如果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时如果认为确实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从刑事案件的角度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刑事案件只有由合议庭审理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方可提交审委会讨论,这就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对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不会发生独任审理的情况,自然就不属此问题探讨范围,况且行政案件多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因此“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会进入审判委员会”。(9)事实上,独任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如果在审前程序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或者重大均可直接确定由合议庭审理,从而取得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条件。如果在开庭审理阶段发现案件不属简单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则应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并经合议后可提交审委会讨论。所以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不应违背两大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将独任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5、案件呈报制度应做到有章可循。针对司法实践中汇报敷衍和倾向性汇报的现象,应当确立一套汇报制度,承办人员应当书写详细的汇报材料,而非仅限于合议庭倾向认定的部分,不得按照自己的意见任意增删案件事实,误导审委会委员。即使是倾向性意见部分应阐述清楚依据和理由。为确保汇报时委员能够“吃透”案件,要求委员应在讨论前阅卷,从而提高讨论效果,当然这前提是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尽量减少。

应当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进行规范化,如对其主要内容就必须要做到条理清晰、详略得当、有理有据并且要做到一目了然,具体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案件的性质,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律关系;合议庭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焦点,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拟适用的法律条文(若适用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作为裁判依据的,则应当将条文内容详细抄录);拟作出的裁判内容。另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书面报告还应当做到主题明确、问题突出、材料翔实并且要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亦即要阐述清楚:要求审委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必要性;是否解决该问题对审判工作将产生的影响;解决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10)

6、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委会委员应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一旦发现错案就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章第25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委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对经过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承办人汇报不全、错误造成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如果是表决错误造成的,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即便是院长、副院长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决不应回避。防止客观上存在的一人发言,特别是领导人先发言定调,他人附和的情况。对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应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职务。(11)

7、审委会应转移目前的工作重心,加强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实践的功能。前面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审委会的任务之一——讨论决定案件提出的,事实上审判委员会还负有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任务。各级法院审委会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将审委会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指导审判工作及总结经验上,因为总结审判经验是法律规定的审委会的一项任务和常规工作。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共性案件;借鉴其他法院经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审判技巧、策略和规则等等。

此外,审委会委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须待体制之完善。我们认为,提高委员素质需要建立激励机制,促使其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同时确立委员的选拔制度,完善教育培训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审委会委员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建设。首先,在现行的审委会制度之下,审委会委员的形成过于行政化,致使其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这时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委员选拔制度,比如我们可以在本院法官中根据综合素质选拔少量委员,从而得以促进本院法官努力工作和提高素质的积极性。其次,应对审委会委员进行教育培训,这里应当包括入选培训和定期轮训。入选培训亦即对新当选的审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不仅是业务方面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和把握疑难案件的能力,而定期轮训则指的是分期对委员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最后,应当促进委员自觉加强良知和职业道德建设。审委会委员在参与个案讨论的之时,应当运用自己的日常工作经验、业务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认真、反复的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的选择。

结束语

审委会制度是基于我国当时国情产生的,尽管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我们认为尚没有到需要废止之境况,最为现实的思路就是考虑如何去改进完善它,以期它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因为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立刻废止”这一在可以看得见的未来无法实现的想法,与其提出一些虚无缥缈的制度构想,还不如着手思考完善现有制度,或者说分阶段、分步骤地完善现有制度。前述对审委会制度的构思就是这一思路的初步体现。

参考文献

(1)参见程新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制度的缺陷》,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2)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3)参见前引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该文作者苏力先生述及其调查显示的状况,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4)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fid=298

(5)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上)》,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7)参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8)参见《与当事人面对面,鼓浪屿法院首次启动审判委员会听审制度》,载.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法院让审判委员会成员亲自听审的司法改革举措,曾引起了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士以及媒体的密切关注。

(9)参见前引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10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全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中心工作的大局,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主线,以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重点,认真做好立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对台工作和报刊出版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立法工作成果显着

(一)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

会同计量司开展了《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地方调研,形成了报局务会的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会同标准委开展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国外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已准备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完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启动工作。

(二)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英文译审工作。 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起草完成了《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制修订工作。

根据XX年总局立法计划,严格规章立法程序、认真完成规章的立法审查、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以及规章工作。本年度主要出台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并已通过局务会审议。

(四)积极协调,扎实有效,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一年来,法规司认真完成全国人****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书面协调。对涉及质检职能以及关系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涉及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20xxxx件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调,代表总局提出了回复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一丝不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质检系统涉台工作。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质检系统对台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今年以来法规司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对台交流工作,对赴台湾地区的对台交流活动,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行前教育、归后总结规定,总共完成十几个团组的赴台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赴台各项政策,帮助赴台团组解决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岸检验检疫技术交流。

(六)办理了人大议案、政协议案。

承办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圆满完成了答复意见。

(七)加强对地方的法制工作的指导,对地方局的请示及时做出法律解释。

二、法制监督扎实有效

(一)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重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抓好两个典型和一个办法。

一是抓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典型。9月份,法规司约请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分法制处长共同对江苏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进行了实地观摩,并进行了专门座谈研讨。该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于XX年5月开始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较好社会反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对此多次做了正面报道。考虑到这项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完善,法规司已经督促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为全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较成熟的做法。

二是抓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方面新做法典型。新疆地域广阔,区局与各下属机构之间往来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一些在内地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在新疆就不一定适应。在此情况下,该局对下属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除常规办法之外,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正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指导全局的意见,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广。

三是重点抓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趋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新的要求,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司组织系统有关专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了方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根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人事司在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稽查处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案件调查机构和案件审理机构,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科学规范。

(二)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一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质检系统的贯彻实施,总局党组把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总局先后下(转)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XX〕178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质检办法〔XX〕11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抽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办法函〔XX〕158号)等三个文件,按照部署,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织xxxx检查组分赴1x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1xxxx直属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检查,了解了全系统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底数,发现了问题和不足,为总局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发现了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是法规司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配合新修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依据;及时对卫生司、认监委的xxxx许可项目公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总结动植物检疫审批等项目电子审批的实施经验,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三是随时掌握国务院的最新改革动态的同时,密切关注系统的相关情况,对系统进行了专项调研,起草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几年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几乎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开展对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特别是将败诉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查找出系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案件所在的问题,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法规司整理了全国上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从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汇总,针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工作的不足,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发生问题的因素。同时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其行政执法工作;选取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突出案例,在《国门时报》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加强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年较少。截止到目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xxxx,正在审结过程中。协调处理直接总局行政诉讼案件xxxx,均未立案。对总局下属单位诉讼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业务司(局)、地方局案件调查及行政处罚2xxxx。处理投诉、申诉等非行政复议案件4xxxx件。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作好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后总局及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会上总局领导作出了重要的动员讲话。分别于10月27日至10月31、11月8日至12日,分两期在北京和广州对系统南北两片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培训,对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并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讲解。

组织召开了一期新规章培训研讨会,向省局法规、执法人员宣贯了近期颁发的新规章xxxx。

(二)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XX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法规司一是制定了总局“四五”普法验收方案,对江苏、江西、广西进行了检查验收。二是对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向全国普法办递交了书面报告。三是对“四五”普法先进表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三)开展了纪念普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为配合纪念普法二十周年,总结质检法制工作,法规司一是设计制作了质检法制宣传画发放全国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质检工作;二是举办了质检依法行政成果展;三是开展了质检法制工作论文征集活动。

四、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XX年,质检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总局党组对XX年质检系统工作总体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质检工作在提升我国总体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效果,宣传质检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做好315、质量月系列宣传等重大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结合业务工作宣传质检严格把关、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从源头抓质量打假扶优的工作业绩,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对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创质检工作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宣传。

(二)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安排,对质检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周”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报道。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系列宣传活动。

(五)认真策划,立意创新,做好XX年“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

(六)对总局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从源头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七)积极宣传了质检部门以促进出口为重点,积极为扩大开放服务的新措施和新实效。

(八)集中力量,做好质检部门按国务院分工和要求做好防治禽流感的宣传工作。

(九)突出重点,着力宣传了质检部门严格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措施、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十)大力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宣传阵地,灵活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扩大质检工作宣传效果。

(十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台湾输入大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三)做好新闻热点的捕捉和应对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

1. 认真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报刊出版的有关规定.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11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司法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平、高效的审判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理论、实践层面的缺陷,并对其改革与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探讨。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历史溯源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1932年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县以上裁判部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即是审判委员会的雏形。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中,司法主管机关初步提出了法院组织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1951年中央政府通过了《法院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两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员组成。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开始运行。[1]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选择与建构时受了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其次,新中国成立后,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法制建设百废待兴,司法干部极其缺乏,当时法院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上较低,有必要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再次是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审判体制的影响。

20世纪初,在现代法律制度的选择中,我国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传统。新中国的法律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在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强调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制约与指导,法院体系结构带有浓厚的官僚层级味道。比如法国最高法院中的“混合庭”、德国联邦法院中的“大联合会”,就与审判委员会有或多或少的共通之处。前苏联的审判制度则强调执政党对审判的干预和具体指导,强调集体智慧,这些都给构建中的中国司法制度烙下了深刻印记,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成为可能。由院长主持、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的这一组织即可实现政党及领导层对审判工作的直接控制。[2]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理论层面的缺陷

1、有违程序正义

(1)与公开审判的要求相违背。公开审判意味着法官的审理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应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秘密进行,当事人不允许在场,更谈不上公民的旁听与新闻媒介的监督了,这种“开会式审判”整个过程难逃“暗箱操作”之嫌,这与审判公开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

(2)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直接言词原则指“凡是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3]而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亲历庭审,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不阅卷,仅仅是根据承办人的汇报和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断,显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

(3)与回避制度相违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纳入了应执行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之列。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秘密且不定期进行的,法院并不告知当事人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哪些人参加讨论,故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回避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2、有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法官独立。一方面,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的干涉,它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外在属性。另一方面,法官审判案件时,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领导及同事的影响和干预,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只服从法律和良心的要求,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判。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使得审判委员会与独任庭、合议庭之间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审判独立构成了侵犯。

3、现行立法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缺乏统一、具体的规范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民法院组织法》仅简略地规定,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却没有就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任期、组成人数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同时,现行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规定过于原则,致使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运行程序存在很大缺陷,随意性、任意性较大。

(二)实践层面的缺陷

1、人员构成的缺陷。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与行政职务挂钩,多是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负责人组成,甚至包括法院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纪检书记等人员,行政化色彩很浓,专业性不强。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时成了一种行政待遇或荣誉称号,不担任领导职务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审判人员则被拒之门外,一个审判人员一旦不再担任院长、庭长或主任职务,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一般就不复存在。本来审判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判中的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而法院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们往往政治素质、行政管理能力较强,业务水平并不一定高,将重大疑难案件交与他们讨论决定,难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也有损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违审判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2、不利于发挥法官们的主观能动性。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易使法官产生依赖感,特别是在目前错案追究制的重压下,法官们一旦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首先想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想方设法去分析研究,这种“矛盾上交”的思维方式,不仅使审判委员会穷于应付各种个案的讨论,而且导致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削弱,从而影响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同时,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在反正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心理影响下,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不深、不细、不透的现象较为突出,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一定程度上成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工作的重复和延伸。

3、审判委员会定案的案件责任不明,不利于落实审判责任制度。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接受,因而由此产生的错案责任,合议庭成员不应承担。而审判委员会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出现错案表面上是人人负责,实际上是人人不负责。这就使得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成为“人人无责”的一项司法活动,这是法治国家所不能容忍的现象。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想偏袒一方当事人,又怕承担责任,甚至故意将案件推向审判委员会,然后通过带有倾向性的汇报诱导审判委员会作出对已有利的决定,从而假借集体决定之名推卸自己的责任。

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不高。一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非专业性不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繁多,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可能是“万事通”,要求他们对每个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实在勉为其难,在讨论到自己不熟悉的案件类型时,往往是冷眼旁观,人云亦云。三是“重大、疑难”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为数不少,这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为每一件案件花费太多时间。而委员们一般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事务繁忙,开会前也不可能花太多时间去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更何况有些案件是听说要开会临时“插班”的,事先并没有把汇报材料发给各委员,这样委员们要在几十分钟内吃透案情和相关法律、法理,作出裁判,实在是不易的事,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缺乏必要的规程,效率不高。如开会时缺乏科学规范的汇报、讨论、表决的具体规程,往往是你一言我一语,间杂着作一些评论甚至开一些玩笑,缺乏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应有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讨论案件的效率。再如,对案件汇报材料没有具体的格式规定,有的汇报太简略,甚至未涉及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倾向性意见等内容,有的汇报又太哆嗦,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有的属于适用法律有疑难,有的则是案件事实尚未彻底查清,以致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无的放矢,降低了工作效率。还有,实践中一件两件案件一般不会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往往要案件凑到一定数量才开会,加之审判委员会常常因领导分身无术等原因推迟开会时间,致使案件积压、拖延,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

6、职能单一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该规定来看,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上述三个方面。但实践中,目前审判委员会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精力主要集中在对个案的讨论上,而在加强宏观调研、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方面显得不足。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近两年召开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除一次讨论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一次讨论对当年度各个发回重审案件要不要追究承办人错案责任以外,其余均是就个案进行的讨论。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设想

鉴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法院系统十余年以来的审判方式改革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可行性:庭审方式已由过去的纠问式逐步过渡到现在的诉辩式,庭审过程日益规范化,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增强;合议庭功能不断强化,当庭宣判的案件增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减少;法官素质逐步提高,等。

至于如何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看法。从总体上看,基本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取消论,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应予以废除;二是保留论,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目前体制下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应予保留;三是调和论,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但经过改革和完善,在当前和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仍然具有现实合理性。[5]

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缺陷,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取消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或者改变其性质。但就目前而言,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不现实的。首先,它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因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在这些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则是违法,而上述法律的修改并非易事。其次,实践中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毕竟只是少数,审判委员会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两年共审结各类案件8979件,但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57件。再次,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集思广益,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排除当事人干扰,防止司法不公,有利于统一一个管辖区域的执法标准,等等。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谈到今年的改革思路时,仅是讲要改进审判委员会制度,可见其尚无废除这一制度的意图。因此,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受许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更为现实的途径是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讨论其存废问题。目前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核心是完成审判委员会的“去行政化”,实现向“司法化”的回归。包括:

(一)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范围。为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予以规定,具体而言,仅限于讨论、决定合议庭审理的下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争议较大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新类型案件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4、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或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5、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6、拟判决死刑(包括死缓)、缓刑、宣告无罪的案件;7、拟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8、需要确认为违法审判的案件;9、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对一般性案件,审判委员会应不予受理,以此增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独立审判的责任感,减少审判委员会不必要的工作。

(二)严格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总结审判经验和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机构,其成员的任职资格理应比一般法官要高。具体而言,一是要淡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抛弃以行政级别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做法;二是要提高门槛,从资深法官中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至少具备法律本科学历、从事若干年(如5-10年)审判工作、发表有一定数量的调研文章的审判员才有资格进入审判委员会;三是实行竞争上岗制,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优胜劣汰,保证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并促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流动。

(三)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程,使审判委员会各项活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1、明确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一般为法院研究室,未设立研究室的由办公室负责。职责包括:确定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提前通知各委员;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台帐的整理工作;编发部门提交的业务指导性意见和典型案例;完成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等。2、定期召开审判委员会。不论案件多少,规定每月的哪一天召开审判委员会,避免不定期开会造成的案件堆积。3、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庭庭长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连同案件的案情报告一起送研究室(办公室)。案情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理经过、案情、争议焦点、合议庭倾向性意见及论证依据等。对缺少上述内容的报告,研究室(办公室)可不予接受。研究室(办公室)应在会议若干天之前将案件的案情报告送各委员阅看。对于开会时临时送来的案件或开会前一两天才送来的案件,因不能保证委员们事先有充分的时间分析思考,一般应不予“插班”。4、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如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获得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讨论情况。

(四)落实回避制度。由于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十分必要。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若遇法定回避情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主动要求回避。合议庭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一般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五)建立公开署名制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须将各委员的讨论意见记录在案,由各委员签字后存档。另一方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并附参加讨论的人员名单,以做到审判公开、责任分明。

(六)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考核机制。委员们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意见正误等情况都应进行考核。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应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对经过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承办法官汇报不全造成的,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因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造成的,追究发表错误意见委员的责任。

(七)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曾明确指出:审判委员会要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这一精神已为审判委员会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应仅仅局限于个案讨论,而应高度重视审判经验的总结工作。具体包括:总结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的经验;总结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分析讨论错案,总结经验教训,编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学习研究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审判工作的改进措施和意见,等。

(八)可尝试设立专业委员会。鉴于法律分类日益细化,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通才,可以考虑设立分工不同的专业审判委员会,如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这些专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决定本专业的案件,总结本专业案件的审判经验,以适应审判专业化的需要,保障审判委员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

法院半年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和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和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抓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三件大事,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一、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发展

截止6月10日,我院共新受理各类案件1202件,其中诉讼案件787件,执行案件415件,去年旧存200件,其中诉讼案件126件,执行案件74件;共审结、执结各类案件800件,其中审结诉讼案件504件,执结执行案件296件。受理刑事案件67件,审结49件;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92件,审结444件(其中六个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484件,审结329件);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4件;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15件,执结296件,其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0件,执结56件;审查申诉材料和再审申请10件,立案再审9件,审结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有所下降,岚嘎侍岣?2个百分点,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

1、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快审、快结各类刑事案件49件,严惩了一批危害大、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15人,促进了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案件调解率达70以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促进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2、民事审判。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严格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全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带队组织破产合议庭成员大力服务破产重组企业,对破产重组企业进行全面回访,为破产重组企业审查经济合同、培训有关人员,受到企业好评。坚持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审理好涉及非公制企业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17件。为大力服务“工业兴县”,吸引外来投资,成立了“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专门合议庭”,积极审理好涉及外来投资者的案件,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加大对婚姻家庭、侵权等各类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全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有的法庭还达到了月结案调解撤诉率100%。经常性地深入到田间地头或农户家中现场审理、调处涉农案件,方便农民诉讼,扩大案件的审理效果。上半年全院共巡回开庭17次。

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积极争取资金,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基础建设,大力改善人民法庭办公办案条件。加强法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庭干警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大力化解各类民事纠纷,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今年上半年,6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484件,结案329件。其中城关法庭受理案件68件、结案41件;善堂法庭受理案件84件、结案72件;屯子法庭受理案件101件,结案61件;巨桥法庭受理案件78件,结案50件;小河法庭受理案件96件、结案66件;新镇法庭受理案件57件、结案39件。善堂法庭庭长苏建新被评为“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

3、行政审判。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件。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大力开展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今年上半年共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6件。

4、执行工作。坚持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执行预案制度、执行应急制度、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包案制度、疑难案件会诊制度,预防和杜绝超期执行案件,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顺利执结。实行“执行日志”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采取平时加大执行力度与搞好集中执行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先后开展了春节、麦收两次集中执行活动,使一些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执行等造成的执行积案得以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采取劳务抵债等新的执行方法,确保案件的执结率。今年上半年我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件,执结率为71%。

5、审判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坚持再审立案听证制度,科学规范再审案件的启动程序。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中,将调解作为再审工作的重心,力争杜绝无理缠讼和上访事件的发生。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再审案件7件,调解解决3件。

二、涉诉工作取得进展

面对全院涉诉工作任务重的形势,年初我院组织全院干警就如何做好涉法涉诉工作进行了大讨论,征集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立案工作管理办法》、《涉诉工作过错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加强了全院工作力度。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条例》,组织相关的考试,教育干警牢固树立稳定意识,提高干警接访、处理案件的能力。严格案件的通报、督办、领导下访制、集体接访、听证等一系列制度,大力处理涉诉案件。定期召开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对全院的涉法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强化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加强队伍管理,积极探索杜绝新生涉诉案件的对策。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上半年共对2个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1名干警进行了诫免谈话。通过努力,上半年全院共有熊运叶、杨爱兰等6起涉法案件得以解决。

三、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明显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共浚县县委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初,在全院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院党员法官和其他干警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项工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1、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通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院党的建设得到了加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得到了加强。在活动中,我们重视对各党支书记的培训、指导和工作交流,原来比较先进的党支部在先进性教育中经受了锻炼,成绩更加突出,原来表现一般的党支部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获得了动力和活力,得到了明显的进步。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在学习动员阶段,我院坚持边学边改,认真对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整改,做到学习与整改相结合,通过学习发现问题,通过整改促进学习。

2、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坚持周二学习制度和定期考试制度,加强党员法官和其他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增强干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力开展调研工作,领导带头撰写各类调研文章56篇,编发《法院调研》6期,并有游新宇等人参加全市法院开展的关于“涉农民事案件审理理论与实务”专题调研活动,我院选送3篇,获奖3篇。参加全市法院开展的关于“发挥审判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专题调研活动,我院审判监督庭杜建丽等人撰写的《加强再审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等4篇调研文章分别获得优秀奖。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3、审判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上半年,在全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纠正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活动、“发挥审判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工业兴县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组织干警认真查摆了本院、本部门和个人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干警队伍中在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队伍建设、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成因,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实行告诫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和《说情登记送礼曝光拒礼表彰受礼一票否决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通过活动的开展,树立了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全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

4、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围绕便民、利民、护民,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申诉来信来访制度、诉讼调解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巡回办案制度、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庭前讲法、判后释法”的做法等,使司法为民措施得到了更好地落实。如在正月古会期间,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我院抽出各业务庭8名审判业务骨干,在庙会的主要街道设立了“维护游客合法权益速裁庭”,免费解答游客的咨询,进行现场立案、开庭、裁判或调解,受到了游客的好评。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及城乡贫困居民、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依法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共减、免、缓收诉讼费20.1万元。

5、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在全院认真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和“优秀文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庭审活动,提高了干警驾驭庭审的能力和裁判文书的质量。为把好各类诉讼文书的质量关,我院在坚持裁判文书“三校责任制”的同时,又制定了裁判文书和卷宗评查制度,并设立了相应的裁判文书与卷宗评查机构,印发“文书质量评查通报”1期,“卷宗质量评查通报”1期,使全院文书和卷宗质量明显提高。。

6、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规定。同时,利用学习日和各种会议,进行反腐倡廉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反面典型案例剖析,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干警廉洁从政、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今年上半年,全院干警共拒吃请146人次,拒收礼金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

7、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较好落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要求,我院按照精中选优的原则,经过层层严格的程序筛选,从报名的46人中选出了35名热心法院审判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同志,经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现已被任命。经培训后已全部上岗。截止目前,已参与审理案件41件。

8、信息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上半年,我院编发《法院工作信息》72期,县委采用4条,市中院采用7条,省高院采用2条。发表部级稿件33篇,省级稿件76篇,市级稿件40篇。

今年上半年,我院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同时,又开展了“发挥审判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工业兴县大讨论”等一系列旨在促进审判工作、深化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的学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查找了不足,完善了制度,各项工作既得到了科学的规范,又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周期长,未结案件较多;教育培训工作抓得不实,干警的业务素质急待提高;各种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疏漏;各项制度的落实还抓的不够,还存在一些做表面文章的现象等。

下半年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按照要求搞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结,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活动为契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加大整改力度。

2、强化对干警的业务培训。在下半年,我们准备通过多种方法和渠道,如搞新法律法规讲座、办案经验研讨、组织考试等方法,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3、强化对队伍的管理。细化量化对干警的考核,引入激励机制,实行末位淘汰。正式干警实行末位待岗,临时人员末位清退,促进正式干警和临时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4、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通过抓文书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对隐性超期案件(即延期审理或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庭审检查,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

5、加强涉诉工作。在严格落实《立案工作管理办法》和《涉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涉诉案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力争杜绝新的案件发生,减少、化解现有案件,扭转我院涉诉工作任务繁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