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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

时间:2022-02-08 21:22:31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

走进虹口区检察院侦监科的会议室,墙上挂满了荣誉奖状、感谢锦旗:2013年,在全市侦监条线释法说理比赛中崭露头角,获得第一名;2014年,在全市“三优一能”评比中脱颖而出,取得了瞩目的成绩;2015年,办理的“医托诈骗”案件入选最高检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2016年,办理的污染环境案获评检察机关优秀案例……更值一提的是,在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一名年轻同志荣获“办案能手”称号,这是虹口检察院在全国性的业务竞赛中获得的最高荣誉。

看着这些,很难想象四年前,这支队伍还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断层:30岁以上干警只有3人,70%以上干警检察工龄不到三年。这样青黄不接的情况,在全市侦监条线中都相当少见。

面对队伍过于年轻带来的经验匮乏、能力有限、担当欠缺的局面,侦监科将目光聚焦到了人才培养上来。刚接手这一支年轻队伍的分管检察长潘建安说:“一个优秀的团队一定是更新换代、后继有人的。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数百年。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只有不断推陈出新,这样的团队才是良性的、健康的、永远保有鲜活生命力的团队。”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侦监科上下一心,总结出了“五类培训法”:三优一能培训法、一线培训法、拓展培训法、挂职培训法、司改培训法。人才培养持之以恒,队伍建设显露成效。

育苗子,荐英才,三优一能“大练兵”

历史上,虹口侦监科还从未获得过“三优一能”的奖项,人才的严重匮乏让侦监干警参加任何比赛都提不起劲,士气低落。为打破这一局面,2013年侦监科开展了“释法说理”全科大练兵,当年就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名入院仅四年的年轻同志在全市侦监条线释法说理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分数遥遥领先。受此鼓舞,2014年伊始,侦监科展开了一轮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精准化的打造侦监人才的全员实战练兵。上半年,以每两周一次的频率进行实战演练。由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从办案实务和优秀案例中挑选题目,精心设计问题,由院党组成员、市院业务处领导、专家学者亲临现场担当评委,青年干警全程参与。下半年,由各业务科室的青年骨干围绕“三优一能”进行专题讲座,将问题逐个突破,确保在比赛前没有知识疏漏。

在大练兵的过程中,王志亮脱颖而出,被推举为代表参加2014年的全市优秀侦查监督员比赛。1984年出生的他,已算是科里的“老同志”了,同事们都喜欢叫他“老王”。“书生气少,不像进院才几年的。”这是大家对他的印象。他很善于与各个部门沟通协调,但论理论功底、台风形象和专业表达却又有所欠缺。针对“老王”的这些特点,侦监科把重点放在了夯实刑法理论基础,打牢法律功底上。越是临近比赛,越是专注于知识点掌握,紧紧围绕竞赛模式和出题类型进行演练。最终,侦监科在2014年的全市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获得了骄人的成绩,引起了全市条线的关注。

经过四年打磨,王志亮成为科内的业务骨干,“大练兵”所赋予他的稳重大气、兼容谦和以及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帮助他战胜一个又一个办案上的难点和挑战。他至今都对那起沪上最大案记忆犹新。

2015年1月30日凌晨,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南告水库堤坝外的枪战声宣告这场缉毒案件拉开序幕。沪粤警方兵分三路,在汕尾、陆河、陆丰三地捣毁了一个特大源头制毒工厂,抓获贩毒嫌疑人28人,缴获结晶冰毒400千克,固液态混合体冰毒2吨,成为上海有史有以来破获的最大案。案发后,引起了虹口区院的高度重视,王志亮等侦监科检察官被指派提前介入了案件侦查。

王志亮是在中午12点左右接到电话,下午4点就出发到广东。利用在途时间,他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查阅了相关规定。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注意到了公安部的规定:“制造的案件,由制毒窝点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这个规定,上海警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是后续所有行为成立的根基,必须被解决。王志亮马上联系公安承办人,提出了这个被忽视的问题,并且迅速在头脑中搜寻连接点:这个案子是由上海的一起贩毒案而牵扯出来,也就是说广东制造的部分流入了上海,从这个角度而言,上海警方可以并案处理。后来,正是依照这个思路,案件由公安部指定上海管辖。

到达案发现场后,王志亮几人马上实地察看了制毒窝点。一个废旧的制毒工厂隐藏在山林中,只有一条小路通往山顶。同时,他们汇总所有信息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通过远程指导、综合分析,提出侦查取证的方向:对裁判证据的把握应该是引导侦查的重点。因此,在沪粤两地警方召开的侦查分析会议上,结合制毒工厂的实地察看情r,王志亮提出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对制毒工具的扣押一定要规范进行,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再对查获的枪支进行鉴定,确定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一系列的建议及措施确保了客观性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合法有效性,对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及后续司法程序地顺利展开起到了关键作用。

重实务,善归纳,一线疑惑一线解

大练兵夯实了干警们的刑法理论基础。如何运用这些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又是一项新的难题。秉持着“问题来自一线,经验出自一线,方法源自一线”的思路,分管检察长开创了“一线培训法”。从一线办案中发现问题,汇总后归纳出十个专题,然后定期以刑事检察论坛的形式召开研讨会。

每次刑事检察论坛召开前,侦监干警们都在热火朝天地讨论着。“这种论坛非常贴近我们的日常工作,讨论的专题都是我们在一线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答的。所以我们全科干警都参加,畅所欲言,分管领导也会来,跟我们一起讨论。”侦监科的检察官如是说。从2015年4月第一期“如何提高审查批捕阶段审讯水平”,到第二十期“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做好释法说理”,侦监干警们交流实务经验,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于会后总结讨论成果,形成《刑事检察论坛》书面材料,整理成册,每两期一册,一共十册。在虹口检察院,不光是侦监科的同志,每一位办案干警的案头都放着一套《刑事检察论坛》作为实务借鉴与指导。这套材料由于其所具有的实务性,得到了最高检的肯定。

拓视野,师人长,他人之石可攻玉

新一期的拓展培训讲座的通知已经提前公布在了院里的局域网上,侦监科的干警都在抓紧时间翻阅案卷、提审嫌疑人,尽快安排好手上的工作,为听一场讲座空出时间。这样的场面在侦监科里“司空见惯”。

为了开阔视野、拓展素质,抬起头来多视角地看问题,分管检察长组织了“换个视角看检察”系列拓展培训讲座,邀请到资深的法官、经验丰富的民警、业务熟练的律师、理论深厚的专家为侦监干警们讲课。在这个平台上,有区法院刑庭庭长,从法庭审判的角度谈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有上海市刑侦总队副总队长,结合大量真实案例阐释现代刑侦技术在破刑案中的重要作用;还有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剖析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方式以及解决问题方式上的差异。这些讲座角度新颖,专业性强却又引人入胜,观点鲜明,集思广益。每堂课吸引人数众多,除了业务部门的干警,其他部门也来旁听,座无虚席,被同志们开玩笑地说:业务讲座开成了全院大会。

这样的讲座,让侦监干警将办案视野放得更远,不仅仅局限于检察院,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处理难题更是从大局入手。2015年年初,虹口警方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本区新市北路1505号嘉麟阁酒楼销售的羊肉中含有猪肉和鸭肉成分,系假羊肉。随后1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本市浦东、闵行、宝山、虹口抓获,查获假羊肉31吨。至此,一起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爆发。

近几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刺痛着各方神经。因此,该事件消息一出,百姓的信任危机、舆论的压力扑面而来,工商、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该事件有一个说法,社会上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很高。案发后,虹口检察院侦监科迅速反应,将案件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侦监科两次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从立案到侦破进行了全程指导。青年干警赖琛琛全程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办理。他回忆,刚接手案件时证据基础非常薄弱,办案的起步阶段走得很艰难。他和同事们讨论后,综合考虑社会治理因素,在坚守法律底线、秉持案件质量不能突破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首先,建议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羊肉进行鉴定。经鉴定,扣押的假羊肉中检出瘦肉精成分。然后,侦监科与虹口公安就案件的定性、是否报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证据的把握等问题进行沟通。沟通后,公安分局报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紧接着,侦监科建议,查清涉案假羊肉的来源和去向,查清该批假羊肉在上海的销售网络,抓捕整个涉案利益链条。虹口公安按照该建议,将该批假羊肉在上海的销售网络全部摧毁。案件报捕后,分管领导带领侦监科会同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将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最终达成共识,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全部顺利判决。谈到收获与感想,赖琛琛这样说:“参与的^程让我体会到,办案不能只局限于法律,视角不能只局限于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怎样的处理方式对促进社会管理有积极意义。”

广合作,集众思,挂职锻炼接地气

青年干警的特点在于理论知识多,实务经验少。但是,如果对侦查工作状态不了解,甚至对监督的规律不了解,只会“背背书”,根本无法适应侦监实务需要。为了培养青年干警“接地气”的工作方式,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开阔视野,打开思路,学会站在其他区院、其他机关乃至全市的高度来看问题,院领导及时与公安机关、二分院展开合作,选派干警赴这些部门挂职锻炼。挂职的青年干警带去了诚恳求学的心态,带回了眼界、方法与工作水平。他们回院后无不有着颇多感慨,谈论着挂职时的工作内容,了解到与本岗位不同的操作模式,思考着借鉴与参考之道,将挂职经历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将感想感受分享给科室的每一位同志,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实务化、司法化水平。

顺潮流,应挑战,司法改革确权责

王未是应司改大潮流、入额后调整到侦监科的检察官,她原先是二线业务部门社区检察科的业务骨干。谈到此,她有着颇多感慨:“刚到侦监时,我的确感觉到办案压力很大。侦监的节奏很快,需要处理的情况又很多,所以我总是很忙乱,每办一个案子都战战兢兢。”

为了尽快适应司法改革的步伐,侦监科多次召开司改学习会,学习司法改革对办案提出的新要求,学习检察官权利清单。为了使新到岗的检察官尽快适应侦监工作的需要,侦监科搭建了“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活动平台:由办案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带教新进检察官,一堂课一个专题,并鼓励其他同志旁听授课,加强互动提问,以此提高整体工作能力。除此以外,虹口侦监科还不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和“捕诉衔接机制”:承办员遇到疑难案件后,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会议,检察官列席并发表意见;遇到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捕诉衔接”与公诉部门协同配合。新举措使得新加入的成员更好地融入了侦监工作。

“应该说王未是经受住了考验,已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侦监检察官了。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讲,她不仅是阅卷快了,办案快了,连打电话、走路的步伐都快了。”新加入的年轻力量为侦监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司改的顺利推进增砖添瓦。

精兵出于强将,最好的带教莫过于检察长亲自带领干警办案。班子要深入一线,一线要紧跟班子,要充分发挥党组班子在一线业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以“检察长办案制”带动执法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

2015年12月30日虹口公安召开新闻会:虹口区一家企业涉嫌合同诈骗,被害群众100余人。原来,自2015年3月开始,范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名义上从事收藏品展示展览的公司。他们宣称公司能免费展示藏品,并高价代售。实际上,公司雇佣了他人冒充“买家”来参观展出,假装有购买意向,使收藏品爱好者深信自己的藏品能卖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天价,从而交纳了高昂的鉴定费。不明真相者慕名而来。等到这些被害人发现自己白白交纳了几万的鉴定费却根本无法成交时,一切为时已晚。

第2篇

在部下看来,刘笑竹是个“工作狂”,脑子里想的全是工作,有时在想某个疑难复杂案件;有时考虑的是某个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办工作该如何推进;还有时,某个基层院的反渎工作打不开局面,这让他很“上火”,“连睡觉都在操心工作”。

办案组的干警,大都有这样相同的经历:半夜三、四点钟,经常从被窝中被叫醒开案情分析会,每逢这个时候,大伙明白了,局长想案子又一夜没睡,肯定有突破案件的新思路、新点子了。会一开完,刚好亮天,刘笑竹又毫不留情将大伙“赶”出门,各自领命干活。

正是这样一支队伍组成了中国反渎职侵权一支优秀团队——人均立案数、案件侦结率、移送率、有罪判决率等主要办案数据连续五年全国第一;“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优秀反渎职侵权局”;先后参与查办了四川省原副省长、上海市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吉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国君、吉林省公安厅原纪委副书记王子桐、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长赵全洲等一大批省内外有影响的渎职侵权大要案;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3278件4835人,县处级干部143余人,厅局级领导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损失180亿余元……这支队伍的“领头人”就是刘笑竹,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领导的话讲,“从侦查员到侦查处副处长,从侦查处处长再到省院反渎局副局长、局长,刘笑竹是侦查战线自身培养成长起来为数不多的反渎局长。”

这段话勾勒出了刘笑竹的职业角色,而他扮演这些角色无疑是成功的: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三次,荣立集体一等功两次;“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反渎职侵权侦查组织指挥业务标兵”;率队参与并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对吉林省八宝矿难、和龙庆兴煤矿瓦斯爆炸、德惠市宝源丰火灾等重特大责任事故依法开展调查,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相关人员渎职犯罪37人……

“把握机遇”、“更新理念”

《方圆》:都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四难一大”,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按常理,吉林是个人口、地域相对较小的省份,但办案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有什么诀窍?

刘笑竹:这个问题问得很“大”,我简单回答几点。当今社会,提起贪污受贿,老百姓都非常痛恨,都知道检察院查“贪官”。其实,查“昏官”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很重要的职责,但这项工作并非家喻户晓。与反贪工作相比,社会对反渎工作认知度、影响力明显不同。所以,要做好反渎工作,首先要善于“把握机遇”。

200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各地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一道被纳入反腐败的总格局中。借此机遇,吉林各地反渎部门早行动、早部署,机构逐步健全,充实了一批骨干人员,体现在业务工作中,就是办案规模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09年的人均办案数已经达到了全国人均办案数的1.9倍。

“反渎工作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吉林反渎工作中绝不是一句空话。2010年底,中央明确要求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这在检察机关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其重要性十分巨大,我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抓好这个文件出台的历史机遇,积极协调汇报,引起了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后来省委和省政府制定了明确的贯彻意见,提出了14项加大工作力度的要求,既有长远安排,也有短期目标,方向性强,操作性实而具体。

比如,吉林省各级检察院反渎局的规格和内设机构比照反贪局设置,反渎局长参照反贪局长进行配置和管理。在省院,还设立了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两名,为实职副厅长级,在市、州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一名,为实职副处级。检察专员在反渎局长领导下工作,专门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危害国土资源和重大工程建设等事故、事件、案件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的调查,负责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案调查工作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反渎展览上,我们邀请了省委书记、省长等主要省领导出席参观,在全省各地巡展中,不少党政领导对渎职侵权的危害有了很深的认识,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视,支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们还向社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5万余份,广泛宣传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执法环境必然得到很大的改善,这是做好反渎工作的前提。试问,领导如果不重视,社会如果不认可,反渎部门去哪找线索?办案阻力能不大?

《方圆》:你们今年查办了1038人,一个省就占到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数量的近十分之一,是不是在内部下达了任务量规定?

刘笑竹:恰恰相反!众所周知,反渎工作起步较晚,有的地方,是“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办案”,这种思想在吉林已被杜绝。面对新的形势,2009年,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果断取消了下达办案任务数的做法,提出了要“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结果当年立案规模不仅没有萎缩,同比还上升了10%。

这得益于反渎理念的更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这既是责任和压力,也意味着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省院明确提出了要把反渎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作为检验一个院全面建设水平的重要参数”等新的理念,引导各级院认清形势,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摆上更重要位置,在领导精力、人员及物质保障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倾斜,从而为开展和推进反渎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是为什么吉林省反渎部门和反渎工作比较“有地位”、“有所为”的原因之一。

“一地开花,多地结果”

《方圆》:破解制约反渎工作的“瓶颈”,吉林还有哪些经验和“特色”举措?

刘笑竹: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专项工作”的部署,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专项”,结合吉林实际,我们在若干领域分解成34个“小专项”实施战略,比如“农机补贴专项”、“普九化债专项”、“违法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专项”、“涉林、毁林犯罪背后渎职犯罪专项”,“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很明确,针对的是老百姓身边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渎职犯罪,容易赢得老百姓的支持,线索来得快、来源广、来得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依靠群众反腐败”。

在开展专项工作中,我们注意从摸索办案规律、提高侦查能力入手破解难题,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在办理护照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农机补贴发放等特殊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上,摸索出了“针对特殊领域同类案件共性特点,采取同类有效的侦查手段,举一反三,提高侦查效率”的规律;在办理同一行业涉及多个层面的案件中,又总结出了“步步紧逼,深挖细查,通过个案侦查带出窝案、串案”的经验等。

我们的办案模式是“个案突破、专案拓展、类案复制”。每个院开展的专项工作领域不尽相同,可以说各俱特色、亮点纷呈,如果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的做法特别有效果,省院就会及时总结梳理,并要求其他地区、其他院“按图索骥”。

《方圆》:“类案复制”、“按图索骥”这些词汇,听上去还真形象,具体说说。

刘笑竹:相同行业、相同领域的渎职犯罪,其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往往具有相似性,我们要求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在侦查过程中要不断摸索发案特点和办案规律,对于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探索出的办案成型经验,省院反渎局会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在全省统一指挥铺开,实现“一地开花,多地结果”的局面。

比如,去年3月,辽源地区查办农机补贴发放领域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省院反渎局及时派员介入,在协助辽源地区成功查办案件的同时,帮助他们总结了查办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工作经验,并把农机补贴发放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犯罪方式、手段概括为四个阶段,总结出六点侦破方法,及时召开办案调度会,在全省部署了查办农机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各地区按照辽源的侦查经验,对本地区的农机补贴发放情况“过筛子”,很快取得了成果,先后立案129人,遏制了内外勾结、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犯罪风潮。

原创“一体化侦查”机制

《方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渎检厅最近在全国转发推广了吉林的一项侦查经验,也就是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据了解这项机制最早的雏形来自于省院反渎局,什么是“一体化侦查”机制,“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又有什么不同?

刘笑竹:“一体化侦查”机制是继2005年我省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经验在全国推广后的又一重大成果。所谓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以提升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保障人权为核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或经授权的副检察长领导下,集中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技术和信息等业务部门力量,统一指挥侦查行动、统一调配内部资源,一体联动的侦查系统化工作机制。

“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有着明显区别。“侦查一体化”强调的是在侦查机关内部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强调的是上下一体,注重强化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本辖区内统一调度侦查资源,通过提办、督办、参办、领办等方式,统一组织指挥开展侦查工作。而“一体化侦查”打破了受侦查部门自身的局限,强调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所有业务部门以突破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提高质量、规范行为为核心,以专案组为组织形式,联合开展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既包括上下立面一体,也包括业务平面一体,是检察一体化理论在侦查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方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一体化侦查”机制有哪些具体内容?

刘笑竹: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们杨克勤检察长就敏锐地感到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问题,要求我们探索研究如何破解既有效突破案件、又严格规范执法、更能保证案件质量这样一个综合课题。我们结合查办的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渎职系列案、省发改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赵全洲渎职案等案件,根据侦查所需人才类型,抽调侦监、公诉、民行检察、检察技术、检察信息等部门人员参与到专案侦查工作中,形成了侦查所需专业知识的强大支撑,极大提高了突破能力、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当前,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一些职务犯罪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往往一起案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犯罪手段;职务犯罪信息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QQ、微信犯罪等新特征,依托传统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探索实践中,我们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的科学要素,运用改革创新的思维,积极创新侦查模式,大胆整合检察资源,经过总结提升,创造性提出了“一体化侦查”模式。

《方圆》:“一体化侦查”机制效果如何,实施过程中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

刘笑竹:今年以来,共一体化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7件,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审查时限大大缩短,有罪判决率100%,办案效果较传统方式有明显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推行一体化侦查,使诉讼监督重心前置,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更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参与一体化侦查的非自侦部门人员在案件其他诉讼环节,要实行相关回避制度,不得担任案件其他诉讼环节的主要办案人。

侦查资源需有效整合形成“反腐合力”

《方圆》:能否讲一个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成功侦办的案例。

刘笑竹:好的。 2011年6月,省院反渎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是某个工程的被转包者,被举报人系工程的转包人,叫董凤杰(女),举报信称董凤杰在中标后,将某造价5000万的工程以1500万的低价转包给举报人,举报人认为挣不到钱,干不下来,双方遂发生经济纠纷。举报信中,还透露了转包人与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关系特殊。

根据举报,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发现两条线索,一是杨青松的个人财产状况有异常,二是杨青松与董凤杰联系来往非常密切,男女关系不正常。在掌握一定证据后,省院反渎局正式立案侦查。后来查明的犯罪事实令人震惊,杨青松身为吉林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受国家委托行使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行政职权,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先后为不具备土地整理资格的董凤杰等人非法获得25个土地整理工程。

为了帮助其情妇董凤杰获利,杨青松采取诸多违法手段,如“违规告知招标项目”,“指使董凤杰围标”,“违规帮助董凤杰确定高利润的标段”,“阻止其他人参与董凤杰所投标段”等等,性质恶劣。

随着侦查的深入,案情开始急剧“膨胀”,由杨青松又牵出了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调研员王野等另外37名涉案人员,、、贪污、受贿、介绍贿赂、串通围标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案地区遍布全省。

在此背景下,仅靠省院反渎局一个部门,根本无法完成系列案件的侦办工作。在向院党组汇报后,省院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从各级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抽调办案精英,成立了120人的专案组,历时8个月成功查办了吉林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仅杨、王二人控制的项目就达108个,涉案金额5、7亿元;涉案地域最广,覆盖9个市州30个市县;涉案人员最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共计500余人;犯罪手段最杂,涉及到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系列贪腐案件。案件终结后,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组织专人对这一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一体化侦查机制的运用情况进行反思总结,及时对土地整理领域的渎职犯罪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了《关于从杨青松案件看我省土地整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的报告》报省委,省委书记王儒林、常务副省长马俊清等多位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省国土厅依据我们的建议,完善24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整理,规范我省土地整理工作。

《方圆》:办理渎职侵权案件这么多年,你有何感受?

第3篇

经过基层调研,整合出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几项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主要的原因,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长久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初查环节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其次是未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由于怕错、怕赔的思想顾虑,不敢大胆、果断、灵活地采用强制措施,过于片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得强制措施在获取证据中的强大威力没有得到发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反贪侦查人员的队伍整体素养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分析能力不强,案件深入侦查能力较差,致使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各种瓶颈。反贪部门查办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些人员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本身就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就提出了相当的挑战。因此,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除了应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外,还要懂得工商、土地管理和税务等多领域的各种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所在。二是侦查意识和侦查能力不能适应反贪工作新形势下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侦查主动性不够、进攻性不强,尤其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规律性研究不深,综合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的实战经验不足。

2.与内部各相关部门缺乏沟通。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沟通不够,就很容易造成反贪案件率低、结案率低。片面强调保密而忽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重要性;在移送审查阶段存在“一送了事”的思想,没有及时跟踪了解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审查意见,掌握整个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如果固持自己的想法,不互助互动协调办案,就很难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拳,达不到法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对策

(一)注重舆论宣传,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反贪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为反腐倡廉创造强大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注重队伍建设,把知识层面拓宽拓深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所以每一位反贪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从而增强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因此建议加大教育投入,丰富培训方式。聘请资深讲师,举办高水平的培训班;邀请工商、税务和海关等专业人员为干警讲解各个领域专业知识;此外还要多下功夫提高侦查理论素养,丰富实战经验,提倡国家司法考试和高学历学习,创造良好地学习氛围。

(三)注重调研,总结梳理线索资源

自侦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就可以分析梳理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借此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从而总结撰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和调研文章,可在日后更好地指导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四)注重规范建设机制,科学化管理办案流程

一是要建立并实施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反贪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第4篇

文章标题: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竞职演讲稿

我此次竞争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职位,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通过参加“三个代表”的学教活动,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更加坚立了自已的政治思想立场,无论在思想上、行动上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有一定的刑侦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刑事侦察工作就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要求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熟悉社会方方面面情况。几年的刑侦工作不但使我学有所用,而且在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参与、协助、指导督办多起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功抓获持枪杀人犯罪嫌疑人XXX,荣立三等功一次。

三、热爱刑侦工作。刑侦工作的挑战性、危险性以及长期的出差办案、熬夜加班,都没有让我胆怯退缩和有丝毫怨言,却更加激发了我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苦练擒敌本领的热情,不断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勤于思考、擅于总结工作经验,以适应今后更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需要。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28岁的我,既年青好胜,又不乏沉着稳重。纷繁复杂的刑侦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而且更要有清醒的头脑、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脑筋灵活、体魄健壮、勇敢果断更是我竞争刑侦支队侦察科副科长的优势。

如果这次我能竞争上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的职位,我将珍惜这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不辜负局党委和各位同志的厚望,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在政治思想上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业务学习上,针对我X办案质量批捕率低、准诉率低、退查率高的实际,找出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协助科长研究制定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和对策,结合办案实际,组织学习执法办案业务和办案技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摆正位置,当好副手,协助科长完成各项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工作中勇挑重担,真正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

三、抓好侦查破案工作,力争多破案、快破案、破大案。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侦察破案,只要案件破得快,打击犯罪拳头重,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公安机关的威信就高。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日益突出,高智能、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给我们公安刑侦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特别是针对我X近期带地方特点的涉暴案件、恶性杀人案、撬盗保险柜案件尤为突出的现状,找出特点、规律,不断研究和改进加强刑侦工作的新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力争做到及时打击、有效防范。

四、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观念。刑侦支队侦查科作为全X刑侦工作的龙头单位,直接代表着全X刑警的整体形象,在办案执法中,一定要带好头、起表率作用。首先要守法,加强自身教育,坚决杜绝耍特权、刑迅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的现象发生,努力树立一个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能力。要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多下基层、多调查研究,掌握我X刑事犯罪的新动态、新特点,加大指导、督办案件力度。彻底扭转长期以来基层反映的工作作风不扎实、指导能力低的工作局面。

六、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积极配合科领导、支队领导处理好与各部门、各县市、各警种以及检、法机关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作战优势,有效打击跨区域、跳跃式、流窜性犯罪。

诚然,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是如果这次竞争不上,我也不会气馁,因为这正说明自已还存在很多不足。同时,通过这次竞争上岗,我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这本身也是一种收获,我将会一如既往,找出差距,迎头赶上,以更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迎接新的挑战!

第5篇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建立的背景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同时各种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为了有效应对当时日益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于1989年8月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从此拉开了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专业化、正规化的序幕。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其主要职责除了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侦查、预审工作,还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等。自1989年以来,全国3600多个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市(地)、县一级检察院先后都设立了反贪局。

自成立以来,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在新时期怎样应对新的经济形势,怎样更好地改进现有的反贪污贿赂局、更好地发挥反贪部门的职能成为了新的课题。

二、对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反思与检讨

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不能很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表现在:

(一)观念错位,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人们通常都习惯于把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看待,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也视同一般公务员,甚至还不如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的观念导致难以树立检察机关独立的社会地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侦查权的问题也就难以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问题应当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多种反腐力量并存,分散了反腐合力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有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实行“多头反腐”,前二者分别查办贪污和渎职犯罪案件,后者从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建议等。这种“多头反腐”的侦查体制不仅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还会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出现职能的交叉重叠,影响案件办理。同时,这种运行体制还导致这些部门各自相对封闭,难以共享彼此获得的信息,各自为战,统筹乏力。而实际上,在有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相伴而生,难以彻底截然分开,无论哪一部门进行初查和侦查,往往都只关注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而忽视其他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容易造成案件线索的流失,影响办案效率和效力。

(三)双重职务犯罪侦查领导体制在办案实践中屡受掣肘

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动中不可能真正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些基层区县公务员很多彼此都熟悉,不可避免的形成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在本地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就很难面对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阻力,导致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因此,人事和财政依附地方,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受制于地方,这样就会极大地削弱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实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有时候刚刚传唤了被调查人,各种来路的“托”就不请自来了,有打听消息的,有说情的,甚至有的公然以被调查人从事“特情”工作要求释放被调查人。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层级职务犯罪侦查管理体制削弱了侦查力量

在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层次众多:纵向上有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局长、分管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组长、案件承办人等众多层级管理,容易造成多头指挥,互相扯皮,而且造成侦查人力资源浪费。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把大量人员配置到管理层,无疑会进一步削弱侦查力量。

三、对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几点构想

(一)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一定范围内“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同时还受所在地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导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各种干扰。因此,可以尝试建立由省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垂直领导本省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新体制,统一领导本省内从基层、地市两级检察机关中划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线索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指定管辖,侦查终结后,省级以下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决定逮捕、审查,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

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经费保障制度,由省级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掌握,切实保障解决办案经费。

(二)科学分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合理设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内设机构

目前检察机关内设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包括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多个独立存在的侦查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在办案中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上述部门完全可以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形成职务犯罪统一由一个部门管辖体制,有利于线索的深查细挖,避免线索遗漏或线索不移交等问题,提高侦破职务犯罪成功率。

(三)整合各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的侦查资源,统一由上级检察机关配置侦查资源,加强跨省、跨地区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和联合协调,实现情报信息、侦查技术等资源共享

近年来,最高检反贪总局和省级检察机关不断尝试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因此,应当适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6篇

一、概述

根据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实践经验,在贯彻经验和概念紧密结合的认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命案”的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的一项创新机制。主要包括四个特征:

一是介入侦查的范围为“命案”,即涉嫌故意暴力犯罪致死人命,或被害人虽未死亡,但生命垂危,在短期内有死亡可能的刑事案件。

二是提前介入是不以公安机关邀请为前提的主动介入。在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被作为重要原则的新刑事诉讼时代,对于涉及案件当事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命案”的侦查,检察机关理应主动深入其侦查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下位权能——即知情权、质询权和建议纠正权,以强化侦查监督,促进侦查权合法、规范、高效行使。

三是提前介入的时段是相对于审查批捕、审查这两个诉讼阶段的“提前介入”。在时间上,它是在正式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移送案件之前。在介入方式上,它是通过对部分侦查活动的参与,将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同步监督。

四是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侦查取证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三项主要职责。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探索实践综述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据此各地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案件包括命案,开始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由于这一制度行之有效,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又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适时介入侦查得以延续,“命案”作为重大案件中的重要类型,当然成为了介入的重点。但一直以来介入方式多限于提前审阅案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等形式。

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将“命案”介入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研究实践,在介入的时间、方式及程度上均有较大突破。2011年初,大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探索建立了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当年共同步介入“命案”117件,介入案件侦破率达97.4%,同比提高近10%,基本形成了对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规范、同步、高效的刚性监督,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大连地区命案的侦办质量。[1]2008年6月以来,广西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同步介入命案制度,使全区命案存疑不率大大下降,无罪判决为0人;2011年,南宁市、贺州市检察院等提前介入命案的批捕率、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2]此外四川、江西、福建等省的一些县市也对命案介入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2012年,太原市检察院通过与该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开展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当年共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56件,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和意见177条。如在提前介入全国广泛关注的太原市“10.30”暴力拆迁致人伤亡案时,先后20余次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和专案协调会,认真听取侦查人员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介绍、审阅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围绕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分4次书面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引导侦查意见共计101条,公安机关均进行了针对性取证,有力地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为审查工作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仅用4个工作日就完成了该案的审查工作,对17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实现了快审快诉的良好效果。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因素

1.上位法缺失。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探索实践已经持续了近30个年头,但目前高检院仍然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分析目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不难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诉讼定位、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二是没有贯穿始终,形成一个有机体系;三是对介入方式和程度规定不明确,如刑事诉讼法85条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132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全面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包括命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第567条虽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只是检察机关的部门规定,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四是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配合义务,这就在立法层面上留下了缺陷,致使介入侦查成为检察机关的单向行为。

2.公安机关未能普遍认可和配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的信息通报机制能否通畅、提出的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和意见能否被公安机关接纳和重视,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议能否落实,以及引导侦查的作用大小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认可、配合和重视程度。周口市检察院种松志副检察长一语道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实施的关键所在:“周口在实践的运作中,还得公、检两机关的具体把握, 能够达成共识”[3]。而实践中,受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公安机关和干警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案件研讨、疑案分析”的层面,只有对一些重大、疑难、证据不充分案件才主动接受检察机关介入,而目的也是让检察机关帮助分析案件、指导取证,或者是为了试探案件能否批准逮捕、能否,或者是希望检察机关为其分担一定的压力,而对检察机关介入一些普通命案的情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态度。因此,提前介入命案引导侦查机制要推广到全国,至少应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达成共识”。

3.检察机关人力、物力资源保障不足。介入命案引导侦查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介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娴熟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00多万人,与此同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不断加大,而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年均增长速度(1.94%)却低于年人均办案量的增长速度(2.7%),有的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年人均办案量达200余件,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4]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三十多项专项工作,监督职能不断拓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同时侦查监督业务骨干力量流动频繁,目前全国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不满三年的人员占总数的36.1%[5],人力保障严重不足。物力保障方面,由于命案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且大多发生于夜晚、节假日、抛尸现场绝大部分是偏远地方,检察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必须有足够的车辆保障,但从我市侦查监督部门来看,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4.介入检察官主观认识上有分歧。探索实践中,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存在片面认识:有的认为,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公、检两机关联合办案、共同加大惩治严重犯罪力度的举措,导致实践中以领导者、指挥者自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干预过多,对案件能否报捕、能否移送审查等关键问题随意发表意见,有时甚至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参与侦查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名等现象;有的认为,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实践中配合多、主动监督少,能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更少;还有的认为,反正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不遗余力的侦破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法律无硬性规定,不影响大局,导致介入人员心里无压力、工作无动力,使提前介入基本流于形式。

5.介入的工作机制不规范、不完善。一是普遍缺乏对检察人员具体工作方式的明确规定。机制设计不规范、不完善、不具体,使得检察官在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介入的“度”,介入工作的成效更多地决定于介入检察官的个人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存在人员选派的随意性的问题。一般没有专人负责,在需要介入侦查时临时指定人员,缺乏系统管理,形成随意性。三是缺乏对不规范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大大削弱了机制的执行力,甚至使相关制度流于形式。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机制模式构想

探索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机制模式,应着力解决介入的职能定位、信息沟通的度、介入范围的度、介入的方式方法及程序的度、介入时间的度等关键点。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中角色定位,是关系到引导效果的关键所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着眼点主要在于侦诉“形成合力”,增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在当今国际性的人权保障潮流席卷下,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人性化呼声日益高涨,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刑诉法的修订实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职能定位,绝不能狭隘地定位在控诉犯罪的角色上,而应该从过去的“形成合力”向“体现制衡”转变,通过检察权这一体现客观性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促使侦查权不至于在缺乏实质性的制约力量的情况下滥用,保证警察权力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效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当侵害。这时,提前介入的检察官也不再是侦查机关的配合者,而成为了一个客观、中立、公正的监督者。

基于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应当同时履行三方面的职能:一是侦查监督职能,即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二是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职能,即从审查批捕、审查的角度出发,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稳定性及全面性提出收集和固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切实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三是保障人权的职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是并重的,相辅相成的。不能因强调配合而疏忽监督和人权保障,更不能因强调监督而拒绝配合。

(二)设置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一项制度的实施需要由具体的机构来执行。结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我们建议,在地市级和区县级两级检察机关,由侦监部门牵头设立“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组”,分别负责辖区内对口侦查机关“命案”侦查的信息沟通和提前介入工作的安排部署。组长由分管侦查监督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担任,组员可以抽调侦监、公诉、检察技术部门政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组成。通过专门机构的设置保障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

(三)明确界定“命案”的范围

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有限,应当针对性地对一些取证困难、证据难以固定、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一类案件进行重点引导,最大程度的发挥引导作用。“命案”理应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重中之重。这里“命案”的概念是狭义的,特指因故意犯罪而伤害人命的案件,而不包括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犯罪。结合近年来个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我们可以将命案的范围界定为:涉嫌故意杀人及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等故意犯罪致死人命的刑事案件;特殊情况下,被害人虽未死亡,但生命垂危,在短期内有死亡可能的,可视为命案。

(四)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命案”侦查的程序

1.与公安机关建立“命案”信息联络机制。在公安机关相应的“命案”侦查部门确定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建立“命案”信息联络机制。“命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联络员应当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组”联络员;检察机关联络员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工作组。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立案、破案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每季度向检察机关报送“命案”相关数据统计,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命案”发案、立案、侦破等情况案件,供介入侦查的决策参考。

2.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启动。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的“命案”发案信息后,工作组应当立即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选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介入,并以书面文书的形式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案件当事人反映、媒体披露、上级检察机关指示、上级领导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等等,了解“命案”发案信息,确定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方式。

3.提前介入的方式。(1)听取案情介绍,尽可能多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熟悉案情。(2)书面检查侦查机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3)书面检查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重点检查主体、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4)参与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扣押。(5)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6)列席公安机关对“命案”的讨论会。(7)对适用法律问题、证据收集和固定提出建议,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8)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9)接受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控告。(10)主动发现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

4.监督手段。(1)纠正违法。发现公安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检察机关。(2)立案监督。发现有应该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制发《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发现侦查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4)检察建议。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以检察建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将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发现侦查人员怠于行使职权,对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不利后果,但并没有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以检察建议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更换办案人。发现其他应予监督的情况,但不适合采取上述三种措施的,也可以考虑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监督侦查权的行使。

5.程序的结束。(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提前介入程序自然终结。(2)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提前介入程序终结。(3)案件被移送到其他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且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未发现违法问题的,提前介入程序终结。

提前介入程序终结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负责人应将提前介入的过程写成书面材料备查。提前介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在案件报捕、的情况下,进入报捕、案卷的副卷;其他情况下,独立装订成副卷备案。

注释:

[1]摘自本课题组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考察时该院提供的相关材料。

[2]《检察官第一时间到达命案现场》,《广西法治日报》,2012年4月5日。

[3]参见种松志同志在“检察引导(指导)侦查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中国诉讼法律网。

第7篇

突出管理抓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以践行“三个代表”和人民满意为标准,保障公正执法为出发点,各项制度为内容,百分目标考核为主线,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抓手,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强化自律监督意识,加强班子建设。坚持党组中心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双重组织生活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一岗双责”制度,把班子成员的工作实际同所分管部门的业务挂钩,以业务科室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考核班子成员的工作实绩。涉及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开展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四看齐"活动和带头学习,带头办案,带头为检清廉,带头遵章守制的"四带头"制度。体现从严治检,机制建队,从优待检,以情感人,依靠班子的影响力和领导的人格力量带动队伍建设。

2、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中:一是精心组织,强化学习。班子成员的学习心得,全部在《××日报》采纳刊登,在全市检察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研讨会上荣获一等奖,二篇文章获先进性征文三等奖、优秀奖,在全区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知识竞赛中获二等奖,演讲竞赛中获一等奖;二是组织干警开展丰富有益活动,坚持“天天读警句,日日受警示”活动,在局域网上创建思想政治工作资料库,把组织建设、党建工作、主要荣誉、工作动态等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储存,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深化了分析评议,整改提高。完成了干警家属楼暖气管道改造工程,购置电水壶解决干警办公室喝水问题,老干部生活困难和干警工作值班等"老大难"问题,对归纳整理的问题建立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和督办督查责任制,现已全部得到整改。验收汇报材料作为先进典型经验材料向全区转发。

3、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学习型检察官”活动为源动力,营造全员学习的氛围,要求在职45岁以下14名干警继续参加法律专连本、自学考试学历教育,1名干警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练什么"的要求,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分岗操练,围绕办公、办案自身发展需要,按照学历教育,司法资格考试目标要求,每个干警制定个人年度学习计划,明确自身达到的目标,建立学习档案,每季度检查一次,按照已建立的5个业务学习小组,结合自己业务工作,交流学习本职业务,组织开展业务知识专题讲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案件质量评查,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法律文书点评评比活动。

4、严格管理,强化业务工作新机制

(1)加强内部管理。抓好内部管理三条线。一是行政一条线,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科员,一级抓一级;二是党内一条线,支部抓党小组,小组抓党员,党员帮非党员;三是办案一条线,分配案件时,布置执法情况,汇报案件时,汇报执法情况,检查办案时,检查执法执纪情况。坚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实行全员考核、实绩量化、奖惩兑现、优胜劣汰的百分目标动态管理、量化考核制度。业务部分考核,根据市检察院考核结果按总分70%计入本院目标考核,综合部分30分由本院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制,中层以上干部连带责任制和队伍建设上的违纪违法一票否决制。

(2)完善办案机制。推行业务流程化管理,建立严格的办案程序,实行“一科一图”,对业务流程实施全方位跟踪管理,使案件达到“三清”:即流程走向清,完成时限清,移交程序清。各业务科室依据有关法律和办案规则,细化办案环节,绘制办案流程图,印发每个干警严格执行,同时,在侦查、批捕、公诉环节开展移交审查责任签字和主管检察长审查的“一案三签一审”制度,规范案件流程移交,保证职责正确履行,程序正常流转,设立监督防线,保证案件质量。一是设立检委会案件质量考评组。主要负责对本院不捕、不诉、撤案的案件进行全程复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检查督促。定期对全院各业务部门的案件卷宗质量进行抽查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设立自侦案件督办组,由主管检察长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集中一次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结及在批捕、环节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协遁解决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化主诉电主办检察官责任审;实行“一案一回头”、“一案一点评”等有关登记监督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5、强化检察宣传

每位干警完成的调研信息与百分目标考核挂钩,推动我院检察信息调研工作有新的发展。今年上半年,聘请10名信息调研员骨干队伍,共写出信息调研文章75篇。其中被国家级刊物采用4篇,被省级刊物采用9篇,被市级刊物采用37篇,被甘州新闻在线和电视台采纳25篇。

6、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紧紧围绕《纲要》抓好基层院建设,大力开展争创、巩固先进检察院活动。巩固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在全院开展“学习型科室”和“一科一优”为抓手的争先创优活动。公诉科推行"“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侦查监督科推行审查批捕案件质量反馈监督制度,反贪局推行“三会、两延伸、一目标”办案措施,渎侦科开展“消灭空白、强化办案”的活动。预防职务犯罪中推行“在甘州新闻在线开通预防职务犯罪网页”,民行科建立“落实民事行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监所检察科开展以“突出两个抓好”的措施,控申科推行“优秀接待员"”活动,技术科启动我院计算机网络服务检察工作活动,政工科开展“树立检察政工干部形象”活动,办公室推行“周全服务、全面保障”活动,中层干部中推行“克服一般化,争当排头兵”举措,在干警中开展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提倡用心学习、用心工作、用心生活“三用心”风气,推行最公正、最廉洁、最高效、最团结“四最”争创措施,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档三”动态监督机制,即建立完善廉政档案,拒请吃、拒说情、拒贿登记表。

二、自侦工作(××*.××*)

上半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2件,经初查后立案侦结并移送审查3件3人。先后查处了农业银行××*支行职工席某涉嫌贪污50余万元大案,村干部张某、张某某涉嫌贪污专项资金4万余元、1万余元案,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耳央60余万元。并将去年立案侦查后负案在逃,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抓捕归案,使案件顺利。

××*:元至6月份,共受理案件线索16件,其中贪污9件,受贿3件,挪用公款1件,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3件,立案数比去年同期上升200%。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3件,其中2件,1件,初查后决定不立案3件。版权所有

1、突出重点,积极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始终把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摆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自侦工作,按照市院“稳定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了我院今年自侦工作的奋斗目标,在综合分析我区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案趋势的基础上,确定今年我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一是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案件;二是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严肃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和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土地、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电力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四是突出查处涉及“三农”问题、低保职工生活费和农村基层人员贪污挪用退耕还林还草、扶贫赈灾资金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继续加大查处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六是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经济往来中以回扣或其他形式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坚决依法查处。

2、立足实际,强化措施,积极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今年我院党组在充分考虑和统筹安排全院工作的同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自侦工作给予保障和重点倾斜,形成了以反贪局、渎检科为主,预防、监所、民行、控申、技术等科室全力配合的“全院一盘棋”的自侦案件初(侦)查工作格局,确保2005年自侦工作目标的完成。为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实行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所分管部门初(侦)查案件线索或案件“三定一包”的内部考核奖励兑现办法,以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

3、广辟案源,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今年我度始终把案件线索摸排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坚持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时,我们又和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工作制度》,以最度来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同时,采取摸排案件线索任务到人的方法(反贪局2名检察员每人摸排3件线索,4名助检员每人摸排2件线索,渎检科3名检察员每人摸排2件线索),要求言侦部门干警像医生诊病一样“望、闻、问、切”四管齐下,主动出击寻找案源,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望”是指善于看,善于观察不同现象,重点是非正常现象;“闻”是指多听,认真听,听街头巷议,以听发现案件线索;“问”是指多问巧问,问知情人、经手人、中间人;“切”是指善于接触,做好案件的排查、初查工作。对摸排案件线索实行奖励机制(凡摸排线索经初查立案的,对线索摸排人一次性奖励100元)和授权优选机制(谁摸排的线索由谁主办,并且在自侦部门自由挑选协办人员)。

4、强化措施,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自侦部门干警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初查有深度,立案有力度,定案有精度,结案有速度。结合自侦工作的实际,坚持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制度》《××*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讨论例会制度》、《××*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评查制度》,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将办案质量作为干警业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结合百分目标动态量化考核,按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对干警办案质量进行严格考核。为了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在工作中坚持“三会一庭”制度,即在案件开始初(侦)查前召开案前准备会,研究制订初(侦)查计划;在案件初(侦)查过程中召开案中分析会,分析研究解决案件初(侦)查中遇到的问题;案件初查完毕或侦查终结后召开案后总结会,为以后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寻找规律,总结经验。立案案件法院后开庭审理时组织干警前往观摩旁听,通过法庭旁听,提高自侦干警收集证据树立链条性和唯一性的意识;讯问犯罪嫌疑人找准切入点的意识;认定犯罪事实尊重客观规律的意识。针对自侦工作现状和自侦队伍的实际情况,今年我们将反贪局的6人分成3个办案组,渎职侵权检察科的4人分成2个办案组,实行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包组、包案、挂牌督办、立良班作业、靠前指挥的办案机制。版权所有

5、积极推行两个延伸,倡导公诉引导侦查的改革。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延伸至侦查部门熟悉案情,指导取证,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侦查部门将办案思路延伸至公诉部门和法院审判环节,跟踪所办案件质量。

第8篇

侦查讯问人员及其职责和任务

侦查讯问人员是指公安等专门机关中直接参与侦查讯问活动的人员。从广义上讲,侦查讯问人员包括主审员、助审员、讯问指挥员和记录员,这些人员没有严格的职级界限,不受任命制的限制,而是通过从事讯问工作的经验、水平和资历进行区分,或按照所承办案件进行临时性分工;从狭义上讲,侦查讯问人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存在语言交流的侦查人员,仅包括承担主审员和助审员职责的侦查人员。

侦查讯问人员必须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发现案件线索、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侦查讯问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与案件相关的人物、动机、目的、地点、情节、方法、后果等,收集确凿充分的犯罪证据;其二,追查尚未被捕获的同案犯的相关线索,了解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其三,客观公正地审查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材料和证据,耐心听取被讯问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通过认真查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四,从改造人、挽救人的角度出发,以改恶从善、认罪伏法为教育目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政策、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其五,深入钻研反审讯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了解犯罪嫌疑人反讯问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掌握刑事犯罪的动态,为制定针对性的讯问对策提供可靠依据。

侦查讯问人员的能力结构

侦查讯问人员的能力结构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询问人员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能力的综合,主要包括基础能力结构、专业能力结构和拓展能力结构。

1 基础能力结构

基础能力结构包括信息接受能力、基础学习能力、普通语言能力、实践能力、流畅表达能力等。基础能力结构是侦查讯问人员专业能力结构和拓展能力结构的基础,也是完成侦讯工作任务,实现侦讯工作目标的基本能力保障。

2 专业能力结构

(1)严密的思维能力。主要包括逻辑推理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是侦查讯问人员收集、鉴别、核证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深入细致调查案件的基础上,查明案件真相,摸清案件本质,对案件发生、发展和变化作出正确结论分析综合能力是侦查讯问人员掌握复杂案情的基本能力,尤其对于系列性案件和集团性犯罪案件而言,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案情材料进行科学辩证分析,探寻材料的内在联系,准确把握关键点,及时发现案情的未知领域,作出相应的决策部署。

(2)敏锐的观察力。在审讯过程中,侦查讯问人员需要通过细心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生理反应、眼神态势、细微动作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和内心变化,识破犯罪嫌疑人的阴谋伎俩,弄清案件事实真相,时刻把握讯问的主动权。

(3)丰富的想象力。侦查讯问人员所应具备的想象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侦查讯问人员能够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生活经验以及现场勘查来抽象刻画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特征、再现犯罪活动情景;另一方面,要求侦查讯问人员掌握全面的案件相关材料,通过再造想象,推理出案件的大致轮廓和关键性情节,如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等。

(4)顽强的意志力。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具备充沛的精力、坚忍不拔的毅力、勇于战胜困难的决心以及顽强的意志,不断增强自身的坚定性、自制性、果断性和自觉性,从容冷静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抵赖、抗拒审讯、挑衅干扰,通过紧张、反复、持久的讯问,完成取证工作。

(5)灵活的应变能力。侦查讯问人员要在讯问活动中具备果断决策、临机处置以及掌握讯问主动权的能力。针对讯问中出现的新情况,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准确捕捉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细微观察找准目标,随机应变地采取稳妥对策。

(6)熟练的语言能力。主要包括有声语言能力和无声语言能力。侦查讯问人员要在讯问过程中正确使用语言、恰当运用语言,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讲解、说理、反诘,利用攻心战术、思想教育、逻辑辩论等方法迫使其交代罪行。此外,侦查讯问人员还要通过变换眉头、嘴角、眼神等面部表情,以及改变肢体动作的方式来避免语言表达的歧义性,进而弥补语言交流障碍。

3 拓展能力结构

(1)终生学习能力

侦查讯问人员要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加强对典型性案件的研究,不断突破案件讯问方法,总结讯问经验和共性规律,掌握先进的讯问科学技术,提高讯问工作的科技含量。

(2)总结研究能力

侦查讯问人员要善于进行自我总结,通过积累讯问实践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而完善自己的不足之处。

(3)创新能力

侦查讯问人员要增强自身的创造力,培养质疑精神、进取精神以及创新的勇气,根据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创新侦讯方式方法,高效完成侦讯任务。

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公诉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诉讼任务和价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为了完成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然采取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等。这些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都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因而具有职务性、强制性、专门性、保密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由于侦查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现实中也经常存在追诉机关和官员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加之在我国的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如前几年湖北有名的佘祥林杀妻案)、违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实属必要。正如柏拉图所言,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1]。“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工作五大任务之一。如何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责,理论上,法律专家、学者虽有不同见解,但不乏真知灼见;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大胆尝试努力创新,新做法、新经验层出不穷。许多上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作为工作创新经验予以肯定。但是究竟这一经验是否应该给与肯定,笔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检察机关不应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正义,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而实施检察指导侦查是加强公、检配合,提高案件质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针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作为工作创新经验予以肯定的做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宪法、刑事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及相关规定予以全面的、彻底的理解,方能完成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任务。无论对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应保持审慎的态度,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方能有法必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题中之义,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所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法定职权进行,不应急于提前介入。

二、检察引导侦查不等于检察提前介入侦查

所谓检察指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它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指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所需,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侦查监督活动[2]。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表答意见,指派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检察指导侦查是对证据、侦查方向的引导及监督,而不是提前介入直接参与侦查工作。否则便会形成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奇怪现象,导致检察机关主观上形成“先入为主”,客观上难以做到严格依法审查,最终导致检察权的错位,监督权的弱化。

三、检察官制度确立的同时赋予检察官独立的正义价值

发端于中世纪法国的检察制度,设立的当初是为了满足法国国王控制各割据政权之间的司法权进而控制各割据封建主的目的,便于解决各割据封建政权之间的诉讼不公。处于国王人地位的检察官逐渐具有了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抗议法庭判决等近代检察职权。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定名为“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由此诞生[3]。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后,检察制度被各国继承和发展。与资产阶级重视诉讼效率相矛盾的是:完全可以由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警察直接向法院提讼,况且警察提起公诉完全可以控制刑事审判的关口、限制法官审判范围。然而却偏要在法官与警察之间楔入检察院这一楔子。这是为什么呢?目的在于:一是对警察实施控制与监督。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检察官对警察侦查活动实施控制,防止警察的恣意和公权的乱用;二是检察官在对法官实施控制的同时一般不直接从事侦查(当然我国检察机关在必要时也要自行补充侦查),相对具有超脱性,才更能坚持客观公正,更好的履行检察官对警察和法官的双向制约的职能,有利于保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可见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是建立在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而不是亲自去侦查。

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危害

按刑事诉讼分工程序,检察机关处于侦查机关的监督上位,主要对侦查结果的进行审查监督。通过这种审查监督对侦查机关正确的侦查活动予以确认,对错误的侦查活动予以指正,并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予以改正。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会出现监督边缘化的现象[4]。检察权与侦查权高度融合,检察、侦查的职责、职能混淆,打破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刑事诉讼原则:

其一,提前介入弱化监督。

提前介入是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方式提出的。介入就是参与,不可能只在一旁监督,不参与侦查活动,否则就不叫“提前介入”。既然提前参与到侦查当中去,就会出现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即使诉讼阶段再保持监督的独立性,也很难使人相信这是“阳光下的程序”没有瑕疵。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正在侦办的案件中,就是参与侦查活动,对于现有证据是否采信、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等发表意见,对于今后侦查方向、取证进行引导,实质上就是检警一起合办、联办案件,更有甚者直接取代公安机关独自办理案件。这样做会导致检察机关本应客观监督的一方主动合并到侦查的一方,双重身份凸显,监督者的身份被覆盖,使侦查监督转化为侦查合力。导致侦查过程中更多的注重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利证据和事实的收集,在挖掘有罪证据上下功夫,缺乏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全面收集和反映案件事实,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无罪、罪轻的证据,致使嫌疑人的人权状态处于恶化的边缘,违反了刑诉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致使本应保证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检察机关成为“危害人权的帮凶。

其二,增加检察机关的侵权风险。

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职责和相互关系,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各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不同环节都在从事两件事: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通过刑事诉讼各参与机关的各个诉讼环节,查清犯罪、保障人权,避免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防止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但是,提前介入的主观前提就是对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自身的不信任。不信任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独自完成为了提起公诉而收集、保全犯罪证据;不信任检察机关自己可以通过依法的审查监督做到“检察引导侦查”。明显违反了“无罪推定”这一刑法原则,积极追求“凡是被侦查的均应受到法律处罚”这一结果。这就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带有相当强烈的有罪推定色彩,使国家宪法及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以“相互配合”为由的提前介入削弱了彼此间的“相互制约”,导致刑诉法中确立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中被忽略,乃至使“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痼疾得以生存或在新的形式下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并被放大。因此,从实质上说,从提前介入一开始,检察机关就因为偏离了规范的诉讼程序从而将侵权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检察机关自己。

其三,违背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责。

如果强调提前介入侦查,必将使检察权向侦查领域延伸,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分,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4];不仅没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反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使独立的检察职能受到自我冲击与干扰。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提前介入的程度该如何把握,是帮助侦查还是站在一旁监督?是引导取证还是帮助分析定性?解决不好上述两个疑问,就不可避免的会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出现检察融入侦查的现象,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很难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应持慎重态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力不但要对私权保持应有的克制,同时在对待其他公权时也应明确自身的定位,不能盲目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权力要以权利为界,更要以其他权力为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进行。对于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创新应以其他方式继续探索,让我们共同努力!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周延红:《浅谈检察指导侦查》[N],《检察日报》,2006—6—24。

[3]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J],《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第10页。

[4]转引自《浅析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顾志翔,龙剑网2005年11月14日。

[5]同注[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2]《证据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第10篇

初查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案件查办工作的成败。新刑诉法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最大挑战是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先通过长时间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模式被禁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沉默的极端走得更甚更远。这对传统的“由供到证”办案方法是一个重大的变革,也就是说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做基础,将会很难突破案件。这就要求自侦部门转变侦查观念和办案模式,树立坚固的证据意识,既要响应国家号召,有力打击职务犯罪,也要在侦查中收集、固定证据,抛掉以口供为主的侦查观念和办案模式,突出初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对待初查工作,加大初查力度,为立案侦查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一、自侦案件初查行为现状分析

(一)法律对自侦案件初查行为规定不健全,没有详尽的法律依据

虽然《规则》十分重视初查与立案程序,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阶段。初查即立案前调查,属于立案准备活动,在立案程序中有重要地位。《规则》从第168条至182条,都是属于初查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了初查的分工、管辖、决定、原则以及初查与立案的连接等内容,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刑诉法程序在职务犯罪初查过程中体现无疑。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初查的规定却相当有限,仅有《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两部法律性文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的详尽程度相差甚远,导致了许多法律规定不衔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初查所获证据材料与立案标准的连接,因为初查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规则》第176条规定,初查后“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这就对初查证据的审查提出了要求,即初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是线索的审查,是以证据审查时的三大原则为标准,还是另有标准呢?这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自侦部门初查过程中,都是以证据三原则的标准来审查这些证据材料。特别是有些案件,立案后不能找到有关证人,或者证言供述已经发生变化,所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当然要把立案前获取的人证等证据材料用来证实职务犯罪是否存在。只是在立案后,自侦部门需要及时地转换笔录,使其符合证据三原则的要求。但是毕竟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仅凭《规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就使用初查中获得证据材料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这就需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通过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初查进行规范化。

(二)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对规范化的初查行为的迫切需要

刑事诉讼法不断地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活动要求越来越严格,对证据意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使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能够在当前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的形势之下提供积极地帮助,对打击问题产生显著的效果,肃和国家机关队伍中的堕落分子、破坏分子,使党和国家保持清廉、公正,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需要国家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当将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的法律依据更加的明确,使检察机关能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依法办案,并为实现依法治国履行应有的职责和贡献。

二、初查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由于初查较之侦查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因此需要对初查行为实行专门的规范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立法明确规定初查程序,使法律规定相衔接

上文论述了《刑事诉讼法》与《规则》两部法律性文件对于初查行为规定的详尽程度相差甚远,导致了许多法律规定不衔接的问题。因此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制度化的初查程序,包括初查的原则、内容、任务、分工、管辖、决定以及初查获取的证据材料与线索的审查标准,与立案依据的采信原则的连接等内容,使法律规定相衔接,法律体系内部相协调。在具体进行职务犯罪初查规范化的时候,可以参照新制定的《规则》第168条至182条,对初查活动进行相关立法规范,同时结合人民检察院在实践工作的需要和经验总结将初查的程序规范化。

(二)与时俱进转变初查模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也给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带来了新机遇。随着科技和信息化快速发展,以及职务犯罪日益高智能化,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是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未来的新趋势。虽然《刑事诉讼法》和《规则》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立案后使用,不得应用到初查阶段,但自侦部门还是应该深入研究初查工作中如何能够利用一些现代科技措施,充分运用科技的力量强化自侦部门获取证据的能力,将信息技术应用手段转化为初查执行力,着力提升初查工作质量。

(三)培养适应新初查模式的侦查人员队伍

第11篇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 技术侦查手段立法规制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的加快,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入到一个高发期。与此同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案件侦破的难度日益增大,以前借助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就显得十分迫切。

技术侦查手段概述

技术侦查简称“技侦”。在我国,技术侦查最先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情况,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秘密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有以下特点:

手段的秘密性。技术侦查一般是秘密进行的,所以技术侦查又被称为秘密侦查措施,但又不同于秘密侦查,因为技术侦查只是秘密侦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象的特定性。技术侦查主要针对两种犯罪对象:一种是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处罚很重的刑罚,另一种是高科技、隐蔽性和组织性犯罪,此类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极大,并且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往往给侦查机关破案带来很大的难度。

特定的技术性。技术侦查通常要借助于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器材,例如麦克风侦听、手机侦听、密拍密录、密搜密取、邮检、外线跟踪等。

程序的严格性。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极容易侵犯他人的某些权利,因此执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审批。只有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侦查机关的侦查才是合理合法的,由此获得的证据才会为司法机关采纳。

贪污贿赂案件处理中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现状

在我国,现阶段的技术侦查规范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①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时,如果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则必须由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协助,因为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它不能擅自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实际上,这种程序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非常不利的,因为需要介入的人员越多、部门越多,就越不利于保密。

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可行性

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第一,作案手段隐蔽化。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案犯常以自己的职权、地位做掩护,而且许多犯罪分子在被依法查处前,除了顶着大大小小的乌纱帽外,还常罩着其他一系列的荣誉光环,由此使得此类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第二,作案方式智能化。当前形势下,犯罪分子掩饰罪行的方式更加巧妙,而且花样繁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中吸纳了更多的优秀人才,然而,其中的一些不法之徒一旦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查明其犯罪事实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就远高于其他犯罪。

国内外成功经验总结。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都要向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申请,由其协助进行。在新时期,侦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会出现很多问题。一些地方的检察部门开始尝试自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总结了不少经验教训。据2008年1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斥资1257万为基层院发放刑事勘查车和录音、录像设备。②

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或检察官都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采用技术侦查手段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是当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和趋势。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手段,还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手段的主要种类包括拍照、录像、窃听等。③日本在1999年专门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对监听对象、要件,有权决定和执行的机关、程序,监听材料的使用及被监听人的权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④这些规定都为我国侦查技术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贪污贿赂案件处理中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制

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原则。第一,重罪原则,即只有对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其一般只能用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或者是某些发现难、取证难,而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以惩治和揭露的犯罪案件。在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截留邮电通讯的手段适用于“可能判处二年或二年以上监禁”的犯罪。⑤在我国,由于法律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技术侦查手段仅适用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证据单薄、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大案要案上。第二,必需性原则,即只有在常规侦查手段不能及时地获取证据查处犯罪嫌疑人时,才可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因为技术侦查手段较常规侦查手段对公民的自由权利、隐私权利侵害较大,如果常规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都能达到侦查目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应当采取常规侦查手段。只有在其无法满足侦查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手段的立法设计。必须通过立法,对技术侦查手段在程序上严格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侦查程序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借鉴国外有关技术侦查手段的立法状况、实践经验,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直接的技术侦查权。因此,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是适用主体。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具有秘密性和强制性,所以只有法定机关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自侦范围内的案件,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仅属于检察机关。

第二是适用范围。技术侦查手段适用对象的确定,应该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可能判处的法定刑期和案件的紧急程度等。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既有便捷高效的效能,又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限制,所以只能适用于重大紧急的贪污贿赂案件,如窝案、窜案、有携巨款外逃嫌疑的。对于重大案件的确定,法国以法定刑期为标准,如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有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须,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⑥综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为宜。当然此处的3年以上仅仅是可能,毕竟,未经法院最后的判决,刑期或处罚的程度是无法确定的。

第三是适用程序。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使用程序上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规制。首先,申请、批准程序。在侦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侦查的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负责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部门,所以申请主体也是这个部门。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在办案时,如果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就应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先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侦查监督部门不予批准,则侦查人员不得使用;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时,侦查部门负责人在所提交的申请书上签字后,经由检察长批准,再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向法院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监督,确保所获材料的证据力。法院审批部门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申请后,必须及时审查,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以此体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慎重和及时。其次,具体执行程序。技术侦查由检查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部门负责执行,必要时可依法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协助,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应严格遵循审查部门批准决定书中所限定的范围。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滥用权力的情形,应当予以坚决制止。其次,所获材料的效力。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决定着技术侦查手段运用的实际意义。美、日等国法律均规定:只要通讯监听行为合乎法律要件和程序的规定,其获得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如果监听行为不合法,则导致监听行为无效,或者所得证据被排除。⑦因而,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应当承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但同时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将导致技术侦查行为无效,而由这些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也不会被采纳。(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注释

①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业务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498页。

②孙昌军,庄慧鑫:“论职务犯罪黑数”,《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105页。

③宁建新:“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适用的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第42页。

④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12篇

兵法有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其意思是说在作战中首先要知悉敌我双方的情势,方才能够在战斗中立于不败之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亦是如此,我们要想在这场与犯罪嫌疑人较量智慧勇气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关键的问题不光是我们要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精良的装备,娴熟的法律技能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利用这些条件能够了解对手多少,了解到什么程度。这就是一个由知版权所有己而知彼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有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恰恰这个能力是构建在要求我们充分掌握的一个以犯罪嫌疑人为核心的信息资源基础之上的。由此,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一、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管理部门

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够在世间范围内享有盛誉,是与其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情报系统的出色工作密切相关的。在廉署执行处,其中有以个调查科专门负责情报工作,包括收集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私营机构的有关情报,收集报刊杂志上的有关贪污案件线索和资料,负责线人的物色、发展和培训,监听电话等通讯工具。此外,与情报工作密切相关的资讯科技组为廉署的工作提供电脑资料的技术支持,并负责将廉署的电脑网络与警方、移民局、海关等部门联络,方便廉署调查人员获取有关情报资料。

因此在组织架构上,可效仿香港廉署,在侦查指挥中心内设立一个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赋予相应的职权,专职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储存、检索、研究、分析、对信息情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内的信息情报进行维护更新。就目前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而言,应调整当前在情报资料的收集、储存、管理上相互封闭、各自为战、难以充分发挥信息情报作用的状况,确立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从而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二、建立一个网络化运转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侦查情报机制,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先进技术,逐步建成一个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技术手段先进、网络化运转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积极与公安、工商、电信、税务、海关、金融、国土房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将与职务犯罪侦查密切相关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终端连接到检察院,纳入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包含的内容有:

1、案件线索信息库。该库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办案中发现线索的登记和处理、待查线索的加工和储存等。上述线索的内容的有序编排、合理归类、检索查询,综合分析等工作应统一交由省市级检察院完成,基层院主要是负责线索的收集,初步整理等,形象地说就是由基层院源源不断地向这个信息库注入水源,上级院负责统一的调度使用,从而进一步增加线索的横向、纵向交流,提高有关线索信息的综合利用率。

2、立案侦查的案件库。一是已办结的案件库,这些案件的有关情况是宝贵的资源和信息,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可以清楚地了解办案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进行定量分析和专题性研究,为改进工作选准目标,避免因盲目性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二是正在办理的案件库,通过对案卡相关信息的输入,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一目了然。无论是案件所处的阶段还是相关法律文书,该库都有详细的记载,并通过在界面不停的滚动提示及超期预警机制,提示承办人办案的期限,从而避免了目前司法机关仍然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司法率,促进司法公正都有积极作用。

3、相关单位部门基本情况信息库。这部分资料包括了检察机关范围内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这些单位的人员信息、岗位职责、办事流程、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五方面的内容,是辖区内各单位信息的概述和汇总,既有助于确定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同时通过对岗位职责和办事流程的了解,有助于确定嫌疑人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4、行贿人档案资料库。建立行贿人的长期档案,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对象、行贿主观目的、行贿手法和行贿结果等内容。一是便于今后加强对记录在案行贿人的监督,比如向招投标单位提供行贿人记录等,二是利用这些数据,通过该系统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对行贿问题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研究,并使用各种类型图表从不同角度对其作出直观、清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