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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时间:2023-05-30 09:47:32

案件分析

第1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货币犯罪;难点

在经侦实践中,办理货币犯罪案件始终是重中之重。当前,货币犯罪案件有猖獗之势,危及到普通民众的生活,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针对当前形势,办理货币犯罪案件面临的难点如下:

一、作案手段多元化难以发现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货币犯罪的犯罪手段也日趋多元化。在制作手法上,传统的造假技术不断革新,设备更加先进。犯罪嫌疑人将激光照排电子分色制版、机制胶版印刷以及彩色复印等高新技术和彩色喷墨打印机、彩色复印机等高新设备用于伪造货币,制作出的假币也更加难以分辨。除传统的犯罪手段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也逐渐兴起,以辽宁地区为例:一些犯罪嫌疑人几个人聚在一起,设立一个窝点,利用计算机和小型打印机分工合作,再辅以传统手段,在短期内就可以制造大量的高仿真假币;网络的普及、快递的发达也为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犯罪嫌疑人制作好假币在网上进行兜售,或是本身不进行制作而在网上购买,鉴于目前快递管理制度不健全,犯罪嫌疑人互不见面即可实施犯罪;国内的货币犯罪嫌疑人同国外的货币犯罪嫌疑人相勾结,走私大量的外币,如由于地理原因丹东就成为了朝鲜制作的假美元的主要集散地。①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多元化,如何以不变应万变,是当前我们打击货币犯罪的主要的难点。

二、获取证据难度大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通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大多通过账簿、票据等书证来进行查证。然而,货币犯罪在取证方面具有难度大的特点。一方面,由于货币的流通性,货币犯罪交易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在假币上所留的痕迹往往被覆盖不存在证明意义。另一方面,货币犯罪作案人员已经形成组织,分工明确,呈网络状。在经侦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在一个货币犯罪组织中有犯罪嫌疑人的同乡、同村、甚至家庭成员。甚至在一些资源贫瘠、地形特殊、交通不便的地区,出现了一整个村庄都以实施假币犯罪为生的局面。如此一来,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地缘、血缘关系,犯罪嫌疑人之间势必互相包庇、纵容。如果没有充足的准备,贸然进行侦查,则侦查取证工作必然步履维艰。

三、案件反复难以根除

办理货币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货币犯罪案件难以根除。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在运输、买卖或持有、使用环节破获的,伪造环节破获的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在贩运、持有、使用环节破案相对较为容易。由于公安机关经费和人员的限制,很难对犯罪线索持续深入侦查,有时只能就案办案。但是如果货币犯罪案件不能够追根溯源,打击只是流于表面,则此类罪行难以根除,就不能切实消除其社会危害性。此外,《刑法》中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的刑罚处罚较轻,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继续从事货币犯罪。另一方面,我国现金使用量大,一些群众收到假币、发现假币犯罪不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任其存在,使假币“流通”顺利无阻。同时还抱有“吃亏”心理,收到假币后,不是积极向有关部门上交假币,提供情况、帮助破案,而是转嫁损失,将假币继续使用,导致假币“流通”有空可钻。这种“转嫁损失”的心理为假币提供了生存空间,只要假币仍能够“流通”,作案人就不会停下制造假币的步伐。以上就是当前经侦工作中办理货币犯罪案件面对的主要难点,面对困难我们要深入分析,追根溯源,找寻出真正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办理货币犯罪案件的难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姚淑记.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3]石会燕.假币犯罪案件侦查措施的运用[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5.

[4]荣钰湘.伪造货币罪刑罚分配的解读[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第2篇

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案件纠纷复杂多样,劳动争议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呈多样化趋势,一些新的请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禁止、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等诉求,单个案件的诉求也有所增加,通常会包含三到五项诉讼请求。近5年来开化仲裁院受理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赔偿金、二倍工资等多诉求案件共90余件,占总案件数近30%。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或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违反工资、工时、社保、工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法律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随意或者违法解除合同。二是劳动者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理解且自身缺乏诚信或行为严重违纪;劳动者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三是劳资双方缺乏证据意识,对重要事实无法举证。

究其原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预防和处理:

一、进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企业给劳动者提供就业的机会,如果企业发展良好,发生劳动纠纷的概率就比较低。从以往案件处理经验来看,不少企业违法用工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由此带来的劳动争议解决成本更已成为不少企业的一项重大开支。用人单位自身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好企业工会的作用,强化工会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劳动者的保护与教育,规范劳动者维权行为。保障纠纷发生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对话、协商权,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相关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专业权威人士的提前介入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加大劳动法律知识普法宣传,通过不同手段、途径、平台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风险防范意识和劳动法律相关知识,尤其是教育劳动者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同时,对近几年愈发凸显的劳动者滥诉、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以及不重视证据和程序的诉讼行为予以规范。建立不诚信劳动者黑名单公示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对不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定程序的诉请不予支持,并向劳动者进行法律释明,防止个别不诚信劳动者钻法律空子。

三、强化劳动纠纷源头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定期对劳动关系形势进行研判,三方四家单位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共享,形成化解劳动纠纷的合力。充分调动乡镇多元化解中心、企业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劳动纠纷化解率。建立人社系统协调、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三种手段衔接机制,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构建了内部联合调处机制,建立重大劳动争议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处置了劳资纠纷苗头。

第3篇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涉案特点;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 R749.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7-0305-01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精神病人的权益也日益得到广泛关注,以致在精神病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常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其行为当时状态及法律能力。为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涉案行为的特点,本文收集涉及刑事犯罪的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共73例,对其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收集本院于2008年1月一2010年12月间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案例共73例。

1.2方法

对入组案例的相关鉴定资料及案发时相应涉案行为进行回顾性分析。

2结果

2.1一般资料

73例中男性54例,女性19例;年龄13~65岁,平均33.71±12.46岁;其中l8岁以下者3人,18至45岁者49例,大于45岁者21例;受教育程度:文盲5例,小学文化28例,初中25例,高中14例,大学1例;职业状况:工人10例,农民29例,无业30例,其他4例;婚姻状况:已婚32例,未婚30例,离婚9例,丧偶2例。

2.2案情及鉴定结果

在本组案例中,案由主要是故意伤害(包括杀人7例)24例、涉性案件共16例(被害11例、5例)、盗窃15例;鉴定结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9例、无刑事责任能力39例;性防卫能力削弱2例、无性防卫能力9例。

2.3两性涉及刑事案件案由比较

在本组案例中,男性54例,女性19例;男性涉案鉴定中案由主要是故意伤害(包括故意杀人6例)20例、盗窃14位、6例、抢劫3例;女性涉案鉴定中案由主要是被害11例、故意伤害(包括杀人1例)4例。

2.4两性涉及刑事案件责任能力比较

54例男性涉及刑事案件法律能力结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7例;无刑事责任能力33例。

19例女性涉及刑事案件法律能力结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例、无刑事责任能力6例、性防卫能力削弱2例;无性防卫能力9例。

3讨论

在各种精神疾病中,精神分裂症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最常见的案例,也是与犯罪行为最为密切的精神病[1]。本文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涉及刑事案件时以故意伤害(包括杀人7例)24例为多(占32.88%),其次为涉性案件共16例(占22.22%),盗窃15例(占20.55%),说明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刑事案件大多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提示我们应加强对该疾病的防治和该人群的监护。

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障碍、感知障碍、情感障碍及各种病理性思维,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损而造成危害性后果。本文调查还发现全部的73例案例法律能力评定结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仅4例(5.48%)、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9例(占26.03%)、无刑事责任能力39例(占53.42%);性防卫能力削弱2例(占2.74%)、无性防卫能力9例(占12.33%)。可以看出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刑事案件时,案发当时大多案例的辨认和或自控能力受到损害,甚至完全丧失。

本调查还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刑事案件时多发生于青壮年人群,男性居多,而且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考虑与精神分裂症起病多发生在青壮年,早期症状常常被家人忽视,加上男性患者体格健壮,自控能力较差,易于冲动有关[2]。不容忽视的是女性涉案的鉴定案件中,被害占首位,考虑与一些家庭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关心不够,监管不力有关,提示应加强对女性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监护管理。

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刑事案件时,其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较大,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和监护管理,维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第4篇

    近年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创新推出“过滤式”渎检案源研判机制,通过构筑全方位、立体式行政执法监控网络,全面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努力提升渎检工作的层次和质效,取得了显着成效。自2007年至今,该院共分析研判各类行政执法案件60多起,从中获取渎检案源线索7条,并先后在水务、司法、质监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查办渎职侵权案件6件6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0余万元。

    1.夯实“基础”,着力提升线索分析研判能力。该院针对各行政机关的专业特点,先后组织渎检干警学习《税收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规定》、《质量技术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系统了解有关行政执法的标准及权限。对于较为生僻的专业知识和术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向专家或专业部门请教,为专项领域的分析研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例如针对建设领域可能发生的改变规划设计等情况,该院重点组织学习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等专业术语,并详细了解容积率高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土地出让金等专业问题;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特点,重点学习了“特种设备”、“三违”、“一通三防”等专业术语和行业标准,并详细了解了特种设备的应用、检测、维修等各项制度,为查处建设、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夯实了基础。该院还从跟踪法律动态入手,在全面学习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背景、出台原因,系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变化内容,先后对比学习了水污染防治法、审计法、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等20多部法律法规,并详细列出修改内容,确保对修改内容了然于胸。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渎检干警的分析研判能力,为挖掘收集案源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依托“平台”,全面构筑行政执法监控网络。首先,以案管中心为重点,构筑渎检案源联动平台。充分利用案管中心全面负责收案、审案、监督案件的便利,要求案管中心在监督案件的同时,重点关注涉及刑事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并及时向渎检部门移送,以便渎检部门有针对地进行分析研判,挖掘案件背后的渎职侵权线索。其次,以部门对接为抓手,构筑渎检案源收集平台。先后与审计、纪委、法院、安全生产监督局和效能建设办公室形成日常性对接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审计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结果、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有关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热点岗位和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为渎检部门收集案源线索,开展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思维和切入点。再次,以动态监督为关键,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先后与国税、烟草、质监、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全市16家行政执法单位确定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形成了信息备案、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常效工作制度,全面强化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执法重点的动态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实现执法信息的全面掌控。

    3.主动出击,创建过滤式分析研判机制。该院在全面构筑监控网络,掌握行政执法大量信息的情况下,过滤式排查、挖掘、发现、收集、整理案源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基础。一是注重排查信息资源,过滤式分析研判信息线索。重点围绕内外监控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反馈信息备查台账,实施过滤性分析研判,排查挖掘有价值的案源线索。如从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有关信息中,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有失职被骗、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中,分析排查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线索,以便最大化地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二是注重排查热点岗位。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当前社会的重大事件、群众发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然后采取过滤式分析研判的方法,从中排查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重点岗位、重点部门和重点人。三是注重排查具体案件,过滤式分析研判行政执法情况。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在全面监控行政执法案件的同时,有针对性择取部分有疑点的具体案件开展排查,过滤式分析研判案源线索。如在2007年排查南通市启东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发现一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环节存有重大疑点,即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与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而且在“签发人”一栏,案件承办人的签名有改动痕迹,该院以此为切入点,成功挖出该质监局原局长王某滥用职权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徐德高 高天 曙平)

第5篇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第6篇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版权所有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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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

(二)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

1、案前调查的目的

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

2、报批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

3、调查取证的要求

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

4、总结结案的标准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

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三)程序事实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

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地依据其罚则条文,对该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处罚,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研究之后,依照当事人的实施该行为的情节手段及其后果,对处罚方式和处罚尺度提出的建议意见。其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要说明理由,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处罚幅度,避免畸轻巧畸重。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多种处罚,而办案人员认为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的,也应该就其理由作出说明。

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一并处罚的要作出处理。对当事人不便一并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另案处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的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或者依据法律此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分析说明。跟本案有关的基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机关。

三、证明的要求

(一)证明的标准

证明的标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否恰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证明标准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当然,在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时,应经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其情节、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扣留、封存的财物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财物,并要有证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时,则应完成了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违法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

(二)证据的要求

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行政机关在裁决时有无事实依据,这种事实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合法,也不得作为证据。

第二,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无论当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如何,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三)证据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为可能进行的行政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第8篇

逻辑学的内容里,概念——判断——推理是一条主线,而推理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逻辑学是工具性质的科学,推理在科学假设、刑事侦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广泛运用。这里以实例说明“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二难推理的应用

“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有两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演绎推理。它在法庭论辩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论辩的一方为了获胜,经常从对方的观点出发提出两种可能,进而引伸出两个结论,迫使对方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最终败诉在法庭。

例如:五年前在本市发生了一起争夺遗产案(笔者旁听了此案),围绕这笔遗产案发生了一场究竟有谁来继承的官司。死者是一位80岁的张老先生,张老先生无老伴无儿女,他收养农村贫困人家的孩子为养女。张死后将自己的一户住房三万元钱遗产给了养女,作为对她的报答。然而,跟张老先生没有任何来往的远亲刘某找上门来,拿着伪造的遗嘱来瓜分遗产。诉讼开始后,刘某又提出死者生前向他家借过一万元,必须从遗产中扣除欠款,然后,按遗嘱均分遗产,刘某自以为“欠款”、遗产可得。审判员面对刘某的胡搅蛮缠,向刘某发问:“写遗嘱时张老先生神志清楚吗?”刘某心想说神志不清立遗嘱是无效的,于是回答:“清楚。”审判员又问:“既然他神志清楚,该记得欠你家一万元的债务,当时你守护他身边,既然他把遗产分配写得详细,为什么不写明偿还你债务?”刘某被问得哑口无言最后刘某不得不承认遗嘱是伪造的,一万元欠款是说谎。这段对话,审判员的发问包含如下推理:

1.如果张老先生当时神志清醒,那么你刘某索债无据;

2.如果张老先生当时神志不清,那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大前提)

3.或者张老先生写遗嘱神志清楚;或者写遗嘱时不清楚(小前提)

4.所以,张老先生的遗嘱或使刘某素债无据,或不发生法律效力(结论)。

这是个复杂破坏式二难推理,把上面的推理带入逻辑式,其推理形式:

(1)如果P,那么R

(2)如果Q,那么S

(3)非R或非S

(4)所以,非P或非Q

它有利揭露了遗嘱伪造者的自相矛盾。事实证明,审判员设计的二难推理对于后来迅速依法地解决遗产问题起了重大的作用。另一例:有这样一个故事,在清朝,由主管部门发往各地的机密文件叫“钉角文书”。所谓“钉角文书”,只是在文书封套右上角打个洞,穿上个纸捻,就算上“机密”了。传递途中,有的经手官吏就会拆开偷看。有个老知县,在他边抽鸦片边拆开偷看一份过境的机密文件时,不小心竟然把文件落在眼灯上烧掉了一个角。老知县吓坏了,知道闯了大祸。急招师爷,寻求解脱之法。师爷沉思片刻,索性取过那被烧残的文书放在烟灯上烧个干净。接着找过一张同样的空白纸,封进那原封套里,照旧钉了角,让县官派人向下一站发去。并解释说,“这份文件向下传,不外乎碰到两种情况:一种是,下一站经手官员如果是个不偷看机密文件的老实人,他自然原封不东地向下站传递。这样县太爷你就平安无事。如果下一站经手官员也像你一样是个偷看机密文件的不老实人,那么,他拆开后发现是一张白纸,也决不敢声张。因为一声张,他自己先担个‘偷看’的罪名。于是,文件也会平安地走过下一站,并继续传递下去。这样,县太爷你仍旧平安无事。”老知县听后大喜,采纳了建议。这里,师爷对于事态发展前景的分析,其思维过程就是一个二难推理的过程。

如果下一任官员是个不偷看机密文件的人,那么,文件就会平安地经过下一站并继续向下传递。县太爷你平安无事。如果下一任官员也是个偷看机密文件的人,那么,他拆开后也绝不敢声张,并且会把文件继续向下传递。这样,县太爷你仍旧安然无恙。下一任官员或是个偷看机密文件的人,或不是个偷看机密文件的人。总之,县太爷你都平安无事。

二、归纳类比推理的应用

运用归纳推理建立的“并案侦查”,也叫“并案归纳法”。它的思维过程是:发现一系列案件的的某些方面,(作案动机、手段、时间、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同或相似,从而概括出这些案件都是同一伙(个)犯罪嫌疑人所为。这种“并案侦查”,其主要作用是缩小侦查范围,从而集中人力物力,节省时间,突破大案要案及其性质相似或相同的系列案件。近几年,随着“命案必破”、“打盗抢、抓逃犯”,以及“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专项行动”的蓬勃开展,特别是我国人权入宪以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杜绝刑讯逼供,突破“零口供”案件,以成为新形势下新任务的新要求。这就给公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更富时代意义的挑战。

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这个“严格要求和挑战,钻法律空子,千方百计地研究“反侦查”、反“严打”的策略,导致当前侦查办案的更加困难化,治安形势日益尖锐复杂化,犯罪嫌疑人犯罪行动越来越隐蔽,表现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智能化。

一些大型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往往越来越少,特别是一些惯犯、流窜犯作案,往往借助现代化交通工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而且极尽其能事毁灭物证痕迹,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给侦查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困难。但是只要我们紧跟形势,不把眼光死死盯在一事一案上,开拓侦查视野,善于联想,善于归纳,善于总结,在现场勘察提取痕迹物证过程中,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认真寻找系列案件相同相似的共同特点和规律,努力并案,不拘泥于口供,在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分析作案规律联想并案上狠下功夫,死线索就可能变成活线索,侦查范围就可能缩小,破案时间就可能缩短。2004年6月6日晚,广东省电白县城镇公安派出所李所长,在家乘凉时遭歹徒枪击,现场勘察仅发现一颗子弹头和一枚弹出的弹壳(后经技术鉴定,凶手用的是“五四式”手枪),一名女青年案发前曾在现场附近发现一个穿灰白色牛仔裤、个头和她一样高(约1.60米),像个中学生的男青年,歹徒公然枪击公安民警,轰动全县,气焰非常嚣张。为侦破此案,迅速组成精悍的专案组,虽经过现场勘察和走访,访出重点嫌疑对象12人,但均因为证据不足线索一一中断。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这时,专案组人员没有独立地看待这一案件,他们把错综复杂的线索合乎逻辑地排列组合,大家集思广益,把过去所有涉枪案件一一列举与此案对比研究,终于发现:三年前电白县公安局曾丢过一支手枪,也是五四式。他们又联想到1986年1月29日,深圳市某银行营业所被一蒙面歹徒持枪抢劫,第二天香港报纸连篇累牍地做了报道。此案由于线索少,一直没有破案。这三起案件有没有内在联系呢?经过调查和技术鉴定发现,枪杀李所长与与深圳某银行遭抢,凶手用的竟是同一支手枪。同一批子弹。这三起案件,尽管时间跨度大,而且地跨两处,但在作案工具,案犯特征方面有相似之处:一是“丢枪”与“持枪”有因果联系,且都是同一枪型;二是“枪杀案”中女青年看到的与“丢枪案”现场提取足迹推算结果,“抢劫案”目击者提供的罪犯特征都是身高约1.60米、身穿灰白色牛仔裤的中学生摸样的男青年。据此,作出侦查假定,三案可能系一人所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个身高1.60米、穿灰白色牛仔裤、像中学生模样的男青年。

把三案并案侦查,根据香港媒体报道的目击者提供的案犯特征,分析摸排的“枪杀案”13名重点嫌疑对象中,其中邱某作案可能性极大。有了这个重大突破,乘胜追击,在深圳将邱某控制起来,通过搜查在邱某的住处提取了那把作案用的手枪。一举三得使三案成功告破。运用并案侦查,可以集中优势警力,协同作战,突破连环系列大案。早在二十多年前,山西省大同市就发生了连续盗窃枪支、杀害民警、抢劫银行的系列大要案,同时,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抢劫储蓄所、枪杀群众的案件。同年,公安部主持召开有关部门的并案分析会议,发现三地案件在作案目的,手段,时间,案犯特征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把三地线索综合分析,罪犯的活动规律便显现出来。类比推理的形式是:

A有属性a(作案时间)b(手段)c(工具)d(某人所为)

B有属性a…b…c…

C有属性a…b…c…

所以,BC也有d的属性它的特点是:

(一)思维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从演绎到归纳、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侦查,其结论是具有高度概括的性质,具有归纳推理的特征。因此,并案案件的相同点或相似点越多,结论就越可靠。同时,要着重寻找案与案之间的作案手段、动机、目的、行为人主体、侵害客体等,犯罪主客观要件等方面,最能表现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相同点或相似点。

第9篇

[关键词]暴力致死;原因;对策

近年来,暴力致死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反映出暴力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一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暴力致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调研认为,有必要对预防、打击暴力犯罪的对策与方法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暴力致死案件增多的原因

通过在审查逮捕环节对暴力致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近两年暴力致死案件具有三个特点:犯罪人作案时年龄呈现出明显的青年化、暴力致死案件多为轻微矛盾诱发、暴力致死案件犯罪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状态呈现出明显的非故意性。究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轻微矛盾未得到及时化解而激化导致严重后果。暴力致死案件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所受法制教育更是微乎其微,并且由于自身体质气质方面的优势,在社会中常表现出为所欲为的状态。特别是对待问题,不能平静地看待,也不善于运用言辞表达,盲目错误地认为“拳头更能解决问题”,无视道德法律规范的存在,遇到矛盾缺少和谐意识、缺少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基层社会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其化解轻微社会矛盾职能发挥力度薄弱。

(二)暴力性游戏网站、杂志、影音制品的泛滥是暴力致死案迅速飙升的诱导性因素。上网人群中以青少年为主,由于网上容易出现暴力游戏、视频、图片、信息,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思维方式受到错误引导,加之青少年易冲动,更容易因轻微矛盾导致严重后果。

(三)家长监护力度不够。

(四)被害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二、减少和预防暴力致死案件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和谐”思维方式教育,强化基层社会组织化解轻微社会矛盾职能,防患于未然。要预防暴力犯罪,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加强包括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在内的素质教育:第一,加强社会的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改变人们落后的思维方式和处理矛盾方式,提高社会非正式控制能力,从而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第二,加强理想、道德教育。良好的理想、道德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变人们的不良心理性格,消除暴发激情的心理动因,或增强抑制暴烈情感发生的能力,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各种轻微生活矛盾和工作矛盾。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强化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处事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用法律规定统一思想和行为,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不去违法犯罪。

(二)净化大众传播媒体,杜绝暴力渲染,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出版以及其他媒体管理部门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一些宣扬暴力、格调低劣、内容污浊、社会效果很差的影视、刊物必须予以查禁;在正面的宣传、报道中,也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社会心理效应,不要过多描述暴力犯罪的作案情节,以消除诱发暴力致死犯罪的各种社会垃圾,杜绝暴力渲染。国家应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不断加强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利用和发挥农村闲散劳动力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精神文明设施建设,比如增设乡村图书馆、建设文艺培训中心,不断丰富群众精神娱乐方式,弘扬中国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规范行为,使整个农村的生活、生产、学习道路“绿色”化,从而在物质上、思想上、精神上保障村民遵纪守法,有效降低犯罪率。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文件;应用;电力公司档案管理

前言

电力在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要着重发展电力资源,从而为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因此如何完善对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正确的利用电子文件记录电力公司的应用流程,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电力公司不断的对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的应用做出改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网络技术对电力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新的条例。档案管理逐渐转向电子文件应用方面,主要利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来对档案进行集中管理。下面主要对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的应用流程作出分析。

1电子文件收集

我们在创建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带来的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应用功能。首先应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对日常的电子文件进行收集积累。每当电力公司完成一项任务或者是企业发展走向一个新的领域时,要及时的将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保存下来。这种档案管理主要是利用电子文件进行实时收集。在平常的管理工作中大多管理者会使用电脑等信息化设备来对电力公司的日常任务做出规范,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有效引导。而这些信息的发出全部是依靠电子文件进行操作,电子文件成为传播的载体。因此我们在进行档案管理中,首先要及时的对档案的电子文件进行收集。将其他格式的电子文件载体转化为档案管理中的电子化信息元素,确保档案管理中的电子文件不遗漏,不遗失,保障档案管理的安全性。电子文件在整个电力公司档案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我们必须要加强电子文件收集能力。

2电子文件初步鉴定

电力公司的档案都是一些较为精密的电力数据和电力统计,我们在进行电子文件初步鉴定时必须认真鉴定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确保电子文件要符合电力公司的数据信息发展规律。首先要确保电子文件的内容和平时电力公司的基础数据完全吻合,完全是对以前的发展过程中电子文件进行的复制归档。要使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与原始信息进行初步鉴定,确认与形成的原始状况保持一致。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得到证明之后,我们要开始鉴订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一个不完整的电子文件不能有效的说明电力公司的发展轨迹,无法使电力公司的发展状况用数据表达出来。因此一定要对电子文件的完整性进行鉴定,确保电子文件的可靠性。最后还要鉴定电子文件的有效性。档案管理中一定要存在档案人个人资料,以便确保档案的有效性。档案管理需要的是还原真实的原始材料,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系统。我们要致力于电子文件的正确鉴定,使电力公司能在以后的发展中正确调用电子文件档案。

3电子文件存档

电子文件存档是电力公司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得以健康发展。电子文件存档主要包括文本型电子文件存档,音频型电子文件存档和图像型电子文件存档,这三种方式的电子文件存档是电力公司目前主要的存档方式。下面我们主要对电子文件存档工作作出分析。

3.1文本型电子文件存档

文本型电子文件是电力公司档案存档的主要方式,在档案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计算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力公司开始利用计算机的快捷性原理,编写文本文件来进行档案收集和存档工作。文本型电子文件就是利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达式的综合运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文档,然后文本文档进行分类整理。在电脑网盘上选择一个存放电子文件的系统盘,并将企业重命名为档案的主要标题。然后再在主目录里设置各种分目录,开始将对应的文本型电子文件存放到相应目录中。文本型电子文件存档后,越来越多的应用型数据会被存入到大型数据库当中。文本型电子文件存档是目前档案管理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电力公司电子文件存档的管理。

3.2音频型电子文件存档

音频型电子文件是以声音和视频等方式来记录各种信息的电子文件档案。电力公司在管理和施工活动中,经常会利用各种出声音文件和视频文件对员工进行培训。这种电子文件具有更加直观和真实的感觉,具有极其强大的说服力。音频型电子文件的存档要遵循严格的存档规范,不能将不完整的声音文件和视频文件存档到档案中。因为随着电力公司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档案管理过程中,一些人会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改造个人档案。从而对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造成损害。音频型电子文件的存档最后要将不同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同时对每个音频进行编号。按照编号的顺序进行电子档案存档,将整理好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到U盘或者是电脑盘中,然后将其存档到档案。同时也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次保存,确保电力公司不会因为数据丢失而造成巨大损失。音频型电子文件在电力公司档案管理也使用的较为广泛,我们要开始加强音频操作基础知识。

3.3图像型电子文件存档

图像型电子文件的存档和音频型电子文件的存档有着很大的相似度,都是利用特殊的载体来记录各种信息的电子档案。电力公司在平时的管理中,要把平时的图像利用信息化设备储存下来。图像文件能使调用者直观地了解档案中的数据信息,从而迅速完成档案查询。要对图像进行时间顺序编号,在不同的图像下方添加备注,以便后来的调用查阅。随着手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电力公司职员开始利用手机进行保存数据。他们在平时往往是往往习惯使用手机对平时的档案进行拍照,然后上传到个人空间像册。这种图像会在他们的个人设备上长久的保存下去。因此这种文件存档方式稳定性也极高。图像对于加强图像电子文件的发展也尤为重要,促进了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4电子文件的档案审核

电子文件存档后,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电子档案。电力公司往往会将档案归纳总结,全部核定封装成为公司的档案手册。在最后的管理工作中,归档单位要严格按照归档的项目类型对其档案进行鉴定与检查。这是档案管理工作中做的最后一次修改,只有在各部门审核合格后才会将档案投入使用。如果各部门发现档案内容和格式中还存在错误,要及时的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最后审核合格后将档案上交给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再次进行核查,如若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填入归纳档案中。这是电子文件投入使用的最后一个步骤,只有在这一过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将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电子文件的档案审核工作在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中起着最后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一定要重视电子文件的档案审核工作。

5结束语

电子文件具有极其强大的快捷性和稳定性,电子文件的使用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起着关键性作用。电力公司可依靠计算机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总结,从而提取符合电力公司发展的文件。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尤其重视各种电子文件的应用流程,处理好各种电子文件间的关系,确保电力公司能够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朱建兴.浅析流程管理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办公室业务,2016(01):147~148.

[2]苏茂泉,楚艳艳.医院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的应用流程[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3(11):1240~1241.

[3]李勇,贺智.浅谈如何做好测绘单位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7):73~74.

[4]朱红娟.浅谈档案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双轨制管理[J].商业经济,2012(13):76~77.

第11篇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第12篇

 

现对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情况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概析

1、从案件数量来看,总体数量少。这与近两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关。

2、从涉案罪名来看,所涉犯罪性质相对集中。贪污罪占主导地位。2018年受理的3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案件3件,占100%;相比2017年贪污罪所占比重57%,发案性质相对集中。

3、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3起贪污罪案件中2人为村干部。

4、从犯罪主体来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呈两极态势。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3人,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为大专学历,2人为高中学历。

5、重点环节集中,发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犯罪主体处于重要工作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在土地转让、转包、买卖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大多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机会也不断增多。

6、犯罪周期长、次数多。从犯罪事实来看,多数犯罪自发生到被发现立案,周期均在5年以上,最长的达7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部分犯罪主体仍处在重要岗位。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也是多次。

7、被告人法律意识均比较淡薄。从多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触犯了党纪,当被查处时才追悔莫及。

三、职务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因素,两者相互渗透促使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主观原因

一是贪财图利。利益的驱动性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这种价值观影响,在贪欲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拉拢、腐蚀,为谋取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滥用手中权力。

二是追求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实权的干部常常处于金钱、人情、关系包围中,有的领导干部在追求享乐的心理支配下,从接受请吃请喝,到接受财物、滥用职权,腐败堕落而不能自拔。

三是攀比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国家公职人员收入不高,与周围富起来的人相比,在收入、生活、享受等方面都相差一大截,反差心理越来越严重,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开始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力寻求补偿。

四是侥幸心理。明知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却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占据很大因素。一些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侥幸心理战胜理智,有的犯罪人是在实施几次违法犯罪后没有被查处,滋长了侥幸心理。

五是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但对于某些刑事法律仍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也不自知,例如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知,只有当案发接受法律惩罚时才追悔莫及。这一方面说明,他们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的法制社会宣传尤其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没有到位。

六是放松学习改造。多数被告人在忏悔时都提到自己的蜕变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外,都是由于自己放松党性要求、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原因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种种弊端和漏洞,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权力极度膨胀,搞“家长制"、“一言堂”,工作透明度差,民主制度形同虚设,组织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党内监督流于形式,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社会监督鞭长莫及,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权力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制约,其结果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规章适度形同虚设。纵观发案单位,均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尤为突出,财务收支情况长年不公开,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财务管理缺乏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白条入账严重,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者虚报冒领。

四、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要减少和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行为者自身、执法者、法律制度及社会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的治理。

(一)树立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意识,将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远离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创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法制廉政宣传教育进乡镇进社区,组织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参观监狱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有力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思想道德觉悟,增强“免疫力”,或使其对职务犯罪的后果和个人政治、经济、人生、家庭方面所付出的代价有完整、清楚的认识,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威慑感,抑制犯罪念头的产生,远离职务犯罪。

(二)加强权力规范制度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要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所暴漏出来的制度漏洞和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深化村务管理制度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完善“村官”选拔任用,严厉打击贿选等恶性事件;继续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委派巡视组进行工作检查监督。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基层建设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度重在落实,在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规范保障基层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再一方面要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取缔小金库,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建立台账,相互签字制约,完善资金使用、支付、流动,全方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