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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时间:2023-06-02 09:23:29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附式3),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附式4)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式5)。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附式6),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式7)。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第三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附式9),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附式1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1)、《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2)。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1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2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附式13)。4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附式14),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1检举材料;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4立案呈批报告;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2篇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全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中心工作的大局,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主线,以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重点,认真做好立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对台工作和报刊出版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立法工作成果显着

(一)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

会同计量司开展了《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地方调研,形成了报局务会的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会同标准委开展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国外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已准备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完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启动工作。

(二)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英文译审工作。 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起草完成了《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制修订工作。

根据XX年总局立法计划,严格规章立法程序、认真完成规章的立法审查、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以及规章发布工作。本年度主要出台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并已通过局务会审议。

(四)积极协调,扎实有效,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一年来,法规司认真完成全国人****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书面协调。对涉及质检职能以及关系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涉及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20xxxx件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调,代表总局提出了回复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一丝不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质检系统涉台工作。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质检系统对台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今年以来法规司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对台交流工作,对赴台湾地区的对台交流活动,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行前教育、归后总结规定,总共完成十几个团组的赴台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赴台各项政策,帮助赴台团组解决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岸检验检疫技术交流。

(六)办理了人大议案、政协议案。

承办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圆满完成了答复意见。

(七)加强对地方的法制工作的指导,对地方局的请示及时做出法律解释。

二、法制监督扎实有效

(一)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重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抓好两个典型和一个办法。

一是抓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典型。9月份,法规司约请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分法制处长共同对江苏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进行了实地观摩,并进行了专门座谈研讨。该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于XX年5月开始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较好社会反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对此多次做了正面报道。考虑到这项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完善,法规司已经督促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为全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较成熟的做法。

二是抓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方面新做法典型。新疆地域广阔,区局与各下属机构之间往来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一些在内地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在新疆就不一定适应。在此情况下,该局对下属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除常规办法之外,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正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指导全局的意见,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广。

三是重点抓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趋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新的要求,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司组织系统有关专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了方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根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人事司在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稽查处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案件调查机构和案件审理机构,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科学规范。

(二)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一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质检系统的贯彻实施,总局党组把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总局先后下(转)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XX〕178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质检办法〔XX〕11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抽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办法函〔XX〕158号)等三个文件,按照部署,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织xxxx检查组分赴1x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1xxxx直属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检查,了解了全系统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底数,发现了问题和不足,为总局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发现了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是法规司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配合新修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依据;及时对卫生司、认监委的xxxx许可项目公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总结动植物检疫审批等项目电子审批的实施经验,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三是随时掌握国务院的最新改革动态的同时,密切关注系统的相关情况,对系统进行了专项调研,起草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几年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几乎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开展对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特别是将败诉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查找出系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案件所在的问题,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法规司整理了全国上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从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汇总,针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工作的不足,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发生问题的因素。同时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其行政执法工作;选取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突出案例,在《国门时报》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加强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年较少。截止到目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xxxx,正在审结过程中。协调处理直接总局行政诉讼案件xxxx,均未立案。对总局下属单位诉讼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业务司(局)、地方局案件调查及行政处罚2xxxx。处理投诉、申诉等非行政复议案件4xxxx件。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作好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发布后总局及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会上总局领导作出了重要的动员讲话。分别于10月27日至10月31、11月8日至12日,分两期在北京和广州对系统南北两片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培训,对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并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讲解。

组织召开了一期新规章培训研讨会,向省局法规、执法人员宣贯了近期颁发的新规章xxxx。

(二)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XX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法规司一是制定发布了总局“四五”普法验收方案,对江苏、江西、广西进行了检查验收。二是对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向全国普法办递交了书面报告。三是对“四五”普法先进表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三)开展了纪念普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为配合纪念普法二十周年,总结质检法制工作,法规司一是设计制作了质检法制宣传画发放全国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质检工作;二是举办了质检依法行政成果展;三是开展了质检法制工作论文征集活动。

四、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XX年,质检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总局党组对XX年质检系统工作总体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质检工作在提升我国总体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效果,宣传质检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做好315、质量月系列宣传等重大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结合业务工作宣传质检严格把关、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从源头抓质量打假扶优的工作业绩,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对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创质检工作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宣传。

(二)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安排,对质检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周”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报道。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系列宣传活动。

(五)认真策划,立意创新,做好XX年“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

(六)对总局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从源头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七)积极宣传了质检部门以促进出口为重点,积极为扩大开放服务的新措施和新实效。

(八)集中力量,做好质检部门按国务院分工和要求做好防治禽流感的宣传工作。

(九)突出重点,着力宣传了质检部门严格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措施、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十)大力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宣传阵地,灵活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扩大质检工作宣传效果。

(十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台湾输入大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三)做好新闻热点的捕捉和应对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

1. 认真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报刊出版的有关规定.

第3篇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法规依据;依据性材料

关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概念问题,目前业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相对比较认同刘子芳同志主编的《档案行政执法手册》一书的观点,即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授权对档案管理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1]根据这一观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档案管理监督权(职权性)和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象(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情况。笔者结合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亦即市、县区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围绕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12个方面内容的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监督检查时要查看哪些依据性材料或者设施、设备等,谈点个人认识,以求教于档案界诸同志。

1 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之规定。这里的“依法开展”中的“法”就是指“档案法律、法规”。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前提就是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律、法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工作计划、各种会议记录(包括党组会议记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专题会议记录等)、工作总结等;②本单位学习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材料、测试卷、竞赛题等;③本单位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单、宣传册子、宣传图画、宣传条幅标语、宣传版面橱窗、6月9日“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内容等;④本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经验介绍等;⑤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2 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帮助解决困难与问题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同“1”。“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关键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的文字依据,本单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档案工作的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本单位把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的依据材料,本单位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的依据材料,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典型发言、重要讲话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困难与问题的文字依据、购物凭证复制证明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实物等。

3 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第八条“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九条“档案干部要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第二十四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之规定。培训教育是提高机关档案干部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设置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包括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成立及其成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办事机构(即档案室等具体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成立及其人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②本单位档案人员配备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配备及其调整变更文件、新老档案人员交接工作时的交接清单及其签字等文字依据;③本单位档案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结业证书、专题发言稿、学术论文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4 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之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实现单位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的前提是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关键是建立好、完善好、落实好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归档、保管、保密、统计、借阅、室藏档案保管应急处置方案和计算机档案信息网络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制度上墙情况;②本单位落实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组织学习和实施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是否有制度落实不力、室藏档案发生灾害性事故情况;③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的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制度张贴位置是否得当等情况。

5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整理及保管期限划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求”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档案实体主要有:①本单位制定的经过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认可的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分类大纲、编号方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档案业务规范的依据材料;②本单位对外发文档案整理实行两套制(一套带发文底稿的按文件级进行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成发文汇集)情况依据材料;③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情况,可通过现场抽查单位收、发文登记本检查是否有应归档的文件没有归档的情况,同时检查收发文登记本上没有登记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和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及人员编制名册是否收集归档;④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档案整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文件装订排列是否存在次序颠倒(如请示在前批复在后,底稿在前印件在后等)的情况,分类是否准确,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归档章的位置和项目填写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去掉金属物、塑料物的情况,装订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发文处理签与底稿、收文处理签和原文是否存在没有一并整理到档案中去的情况,档案资料上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的笔迹填写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备考表的情况,会计、科技、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的整理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等;⑤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打印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是否统一采用打印件,手抄件目录一般要求统一打印。

6 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的职责”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各类档案实体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 ( 与纸质文件对应的电子版光盘、数码照片光盘、多媒体光盘等 ) 和其他业务档案实体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②本单位各类档案检索工具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③本单位档案建立全宗卷情况,主要检查国家行业标准《全宗卷规范》规定的全宗卷主要内容的7个方面(即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主要检查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的办法标准、交接文据及相关目录,文件材料分类、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的规定和档案整理工作方案,档案鉴定工作的制度、组织、方案、标准及销毁清册,档案保管工作制度、安全检查与抢救保护记录、统计分析报告,档案基础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档案利用制度、检索工具、档案开放、编研出版、展览公布、利用效果情况,以及应用现代技术管理档案情况和档案信息化与数字化工作情况等。

7 档案室“三室”和档案库房“三铁”、“十防”等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机关的档案库房应该坚固,并力求逐步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室“三室”情况,即是否有单独的档案库房、阅览室和办公室;②档案库房“三铁”情况,即库房档案保管是否符合“三铁”( 铁门、铁窗户、铁柜子)要求;③档案库房“十防”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达到“十防” ( 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高低温、防光、防污染等 )要求;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配备有空调机、去湿机、灭火器、防磁柜、吸尘器、温湿度表、遮光窗帘、防霉防虫防鼠药物等设备、药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配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监测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现代化档案保管设备。

8 档案装具、排架、等级划分、抢救等保管保护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装具情况,主要检查档案案卷卷皮、卷盒、各种目录表格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单位自己订做要事先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定和认可,以确保其质量;②本单位档案排架情况,主要检查库房档案管理是否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上架排放,排架顺序是否符合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等规定;③本单位档案等级划分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划分等级,是否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保管保护措施;④本单位档案鉴定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成立单位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是否按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销毁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⑤本单位档案抢救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是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9 档案检索工具、编研材料、信息开发及借阅利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和第二十一条“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编制的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目录是否两套制,是否实行手工和计算机双检索等);②本单位编写和续写单位成立以来的《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历次主要会议简介》《年鉴》等材料;③本单位编写单位《基础数字汇集》《发文汇集》和其他专题编研材料;④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在报纸宣传档案工作、档案杂志、获得档案科技成果奖等情况依据材料;⑤本单位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的门类和数量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效果登记簿、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编和提供利用档案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

10 单位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之规定。其中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期限,《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差异,应遵从《档案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是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主要包括移出单位名称、接收单位名称、交接性质、档案所属年度、档案类别、档案保管期限及数量、检索参考工具及数量、档案数量合计、移出说明、接收意见、移出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等项目内容),重点检查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是否存在到期而未按时移交的档案、是否存在移交档案时参考资料没有一起移交到档案馆等情况。

11 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配置及具体运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与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情况;②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服务器和购置档案管理软件情况;③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及本单位发文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情况;④纸质文件收文扫描转换成电子文件、网上收文下载转换成纸质文件脱机保存和实现网上实时在线存档情况;⑤档案管理联网、建立专业网站及在网上档案工作动态、公布档案业务文件、解答档案业务问题、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情况;⑥现有室藏永久和长期档案建立案卷级目录数据库、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管理数据库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室藏案卷级与文件级目录数字化处理及其所占总室藏比例多少情况和是否对档案全文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所占室藏比例多少情况;⑦服务器上是否安装了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目录与原文是否在档案管理系统上进行了挂接、日常是否利用计算机提供查阅利用等情况;⑧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是否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异地备份等情况。

12 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的职责”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笔录、通报等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监督检查所属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情况、档案工作开展所需的人财物支持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整理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以及本单位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及目标管理情况,等等;②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业务培训的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情况,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情况,指导所属机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保护、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业务工作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协作交流情况,等等。

参考文献

第4篇

认识不到位。一些办案人员包括少量指导对依纪依法办案认识不到位:一是习气思想。一些同志长期以来,纯真地注严惩案、无视保证党员正当权益已成为习气,以为顺序仅仅是方式罢了,违背顺序但是是工作方法和办法上的欠缺,与案件打破的主要性比较,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本质及处置。二是畏难心情。把依纪依法办案与坚持办案力度敌对起来,以为在当前反腐倡廉情势仍然严肃的状况下,强调依纪依法办案,会约束办案人员的四肢行动、弱化办案力度;有的以为当前办案手段少,案件越来越难办,“规礼貌矩”办不结案;有的感应基层办案牵扯到方方面面,处置欠好轻易冒犯人、掉选票。还有的以为基层办案首要看指导,指导怎样说就怎样办,无视办案的自力性和责任感。三是特权观念。有的办案人员单方面强调办案工作的非凡性,疏忽办案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招致办案行为的随意性。

准则不到位。纪检监察律例准则系统不够完善,一些条例、规则跟不上情势发展需求。纪检监察机关不足完好的党纪政纪案件查处的证据规矩,《规律处置条例》施行细则等配套律例还未出台;《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监察机关查询处置政纪案件方法》等已分明滞后。从县市来说,一方面,对律例建立研讨不够,立制建章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在执行上级律例、准则上,不足结合当地实践的、详细的相关办证和办法;有的虽然也制订了一些规则,但操作性、制约性不强。有的对律例明确规则的权限也没有很好运用。

才能不到位。不少基层纪检干部对律例不太熟习,对办案工作不够专注,平常忙于其他事务较多,对办案营业学习不够自觉自动。分析缘由首要有:一是办案培训结果欠安。首要是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浅,培训范围窄,培训方式单一,不足互动性、钻研性、实践性和横向的、异地的交流。二是办案队伍不够不变。尤其是乡镇纪委书记变化快,才能跟不上情势,形成律例常识不足,办案程度不高。三是纪检监察队伍短少生机。一些单位特别是县直单位不注重增强纪检监察队伍建立,队伍比较老化,工作不足热情和生机。

保证不到位。在组织保证上,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办案力量分明不足。县市纪委、监察局案检室人数偏少,乡镇纪委专职纪检干部遍及只要1-2人,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基本上只要1人,需求办案时,只能抽调兼任纪委委员或其他部分的人参与办案。因为人员少,致使一些规则要求在基层难以落实。别的,基层纪委办案能否有力,往往取决于同级党委、县政府首要负责人的支持和注重水平。有的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应有的地位上,减弱了纪委的威望,有的把纪检部分看成“万金油”,哪里需求哪里上。在物质保证上,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必需的车辆、配备、经费长期得不到保证,影响办案工作的实时有用开展和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以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增强教育、保证、准则和行动动手,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自觉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使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增强教育,提高查办案件的自觉性

能否依纪依法办案,首要的问题是处理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及办案人员对依纪依法办案的认识问题。第一,要确立以人本的观念。坚持在办案中表现以人本的执纪法律观念,尊敬人、教育人、援救人,尊敬和维护涉案人的健康权、歇息权、申辩权、知情权、财富权等基本权益,经过积极探究人道化办案形式,到达既办妥案件,又博得人心。第二,要加强政策观念。查办大案要案既要留意用传统有用的办案办法打破案件,又要合时运用政策的办法打破案件。查办案件的全进程中都要留意考究战略,用政策攻心,打击少量,教育多数,摆脱一片。第三,要增强顺序观念。在实行办案工作的法定顺序上,做到规范有序、客观公平,不为所欲为,严厉按法定顺序查询处置案件。第四,要坚持脚踏实地的观念。坚持以现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条规为绳尺的准则,做到现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置得当、手续齐备、顺序正当。第五,要宽严相济,又要思索各类法定情节和裁夺情节,既要思索被搜检人行为的风险性,又要思索到这种行为发生的大背景,大情况,从全局分析,特别是在窝案串案中,区分状况,执行政策。对从宽处置的,要严厉把握,不能有随意性,不能与纲纪相悖,做到既要正当、合情、合理,又要做到准则、灵敏、务实。要严厉遵照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准确处置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置好数目与质量的关系。案件质量是案件查处的生命,也是保证必然数目的基本和前提。在当前状况下,办案工作不能有一点点涣散。但决不能以查办案件的数目的几多,作为审核和评价办案工作成果的独一规范。必需脚踏实地,避免为纯真追求案件数目,而呈现不注重质量的倾向发生。二是要处置好查处与维护的关系。要克制过去习气于用疑心的目光去分析问题的做法,在查询取证时,既要留意搜集有错证据,还又要留意搜集无错证据;在量纪定性时,既要按规章做事,严厉执纪,还又不能死搬硬套,还要贯彻教育为主、援救为主的方针,综合分析发生问题的主客观缘由,坚持惩办与教育偏重,保证党员干部的合理权益不受进犯。三是要处置好实体与顺序的关系。顺序正当是实体公平的有力保证,要充分认识执行顺序就是执行司法条规的表现,自觉恪守办案顺序,要避免因怕费事或图省事而呈现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背顺序办案的景象。四是要处置好成案与否案的关系。有案必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不能单方面地以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越多,成果才越大。在办案中,应该确立查出问题,惩办违纪者是成果;查清问题,分清长短、教育维护干部相同是成果的观念,坚持准确的办案实绩观和准确的评价办法。

二、增强保证,提高查办案件的针对性

发明优越的工作情况,是保证依纪依法办案深化发展的主要前提。第一,落实目的责任,切实把办案状况作为年度审核、工作述职首要内容。各级进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检查考评时,要把案件查处状况和党政负责同志对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的注重和支持状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评。第二,要把办案实绩与实践好处切实挂钩。在评选表扬、提高交流和物质奖励等方面优先思索。第三,要关怀基层办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协助处理碰到的实践坚苦和后顾之忧,特别是要针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艰辛水平和所承当的风险,应协调有关部分对办案补助进行调整,对前提答应的单位可认为办案人员购置人身损伤保险等。第四,要整合基层的办案力量。经过成立片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做法,把人员集中起来运用,提高工作效率。第五,要增强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和指导。因为基层办案受当地维护和裙带关系等要素影响较大,应层层加大案件督查、督办的力度,协助扫除对办案工作的搅扰。关于基层查办的主要或复杂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领办、组织穿插办案等方法进行。第六,要优化办案队伍构造,把酷爱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选调进来,进一步充分专业人才。应用人员交流、轮岗等方法充分办案力量。

三、增强准则,提高查办案件的实效性

准则化、规范化的运起色制是保证依纪依法办案的一项基本性工作。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条理简化、贯串全进程的顺序系列准则。坚持把严厉执行顺序贯串于查办案件全进程,使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调,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二是坚持和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责任系列准则。进一步完善办案目的责任制、大案要案指导负责制、办案主办人责任制、办案工作责任追查制等准则,细化有关人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顺序,不断添加办案人员查办案件的责任心和自动性,促进办案工作的责任落实。三是坚持和完善从严治理,增强自律的监督系列准则。增强对办案顺序、查询手段、工作规律和办案场合安全防备办法的监督检查。严厉避免违背规则和顺序的景象发生。对有严重过掉行为的,对不实行或不准确实行职责、违背办案顺序和有关规则致使形成严厉结果的,严厉追查有关指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6篇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条文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设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不论哪一级检察院只要认为需要,就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如果认为不需要,就可以不设立。设立与不设立都有法可依。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建立司法警察机构,搞好队伍建设,也只能是一种行政要求。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建立不起来或者说许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有关。

(2)高检院1998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468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4条。即第2l条、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第181条规定: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因此给人们的感觉是,是否配备司法警察参与无关紧要。

(3)《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不难发现,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如:《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执行者”,不是“参与者”。但《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里并未明确执行拘传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警察,言外之意其他人员也可以执行拘传。

高检院政治部“三令五申”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的局面,但这要求在《刑事诉讼规则》面前,却显得不协调。时下,我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盘活办案人力资源,用活办案力量显得十分的重要。是配备法律法规允许一员多用的检察官及书记员还是配备职责有限的司法警察,领导当然考虑是前者。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要求按照8%-12%配备司法警察人数,但我区配置比例数始终一直在5%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兄弟省检察院配置的比例数。即便配置这5%的司法警察人员中,驾驶、保卫、收发、勤杂人员仍占着很大的比重。

2、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对司法警察使用,不应定位在检察机关和某群体上的安全保卫工作。新中国的检察史上,关于司法警察方面的条例总共颁布了两个。一个是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另一个是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即职责)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任务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中,除“保卫机关安全”外,其余参与办案的职责基本由检察官代行(但这种代行并非违规,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及199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也均未严格界定上述职责必须由司法警察单独承担)。因此,在这一段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担负机关的安全保卫任务和兼做职责以外的车辆驾驶等勤杂工作上。

如果检察机关设置司法警察仅仅是为了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勤杂工作需要,那么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高检院在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取消了“机关安全保卫”的条款。应该说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修改。因为新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8条职责比较贴近于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需要的实际。但是,20__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将其扩充为9项职责,又增加了“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的条款,使检察院的法警工作又再度和安全保卫工作挂上了钩。

(2)除了规定司法警察侧重承担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任务外,还应该拓宽他们进一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促使司法警察工作逐步实现法律化、专业化。

现行的司法警察的职责有9条,若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条不确定的任务除外,其余的8条中出于安全、保卫方面的占了一半。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见《刑事诉讼规则》第177条),司法警察参加主要是保卫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和突发事件(见陈国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第185页);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时,主要是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19条);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20条

)等等。这些条文束缚了司法警察“作为”的发展空间。 二、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实力,真正使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支生力军。首先,在立法上要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责进行补充完善,给予他们更适合形势的 “作为”空间。当前要加快《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步伐,改变法律法规保障滞后的现象。其次,在行政上,各级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要真正重视起来,特别在依法用警,保证办案安全问题上不能有半点的含糊。要认真作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从现立法上,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二项权力。

1、侦查权。即参与传唤、拘传、提押、看管,与检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综观人民警察诸警种,除检、法两家的司法警察之外,其他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从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综合考虑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行使侦查权主体资格。

2、拘留、逮捕执行权。拘留、逮捕执行权是指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对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来执行。理由:一是法律赋予以了该项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陈国庆同志主编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一书认为:“必要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不能执行、无力执行、无法执行或者来不及执行等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会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时候。“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可以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拘留证,送看守所羁押,或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方便公安机关执行。在陈国庆看来,执行拘留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那么作为人民检察院成员之一的司法警察当然可以承担执行拘留、逮捕的任务。二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后,常常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持检察机关开具的拘留或逮捕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更换拘留证或逮捕证后,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逮捕。

(二)要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业务部门请示检察长调警制度,便于协调、配合,形成办案的“检、警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1、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应分别行使案件侦查时的谋划权和执行权。

为了明确分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进行了分类。从职责分工上,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分别行使案件侦查时的谋划权和执行权。两种职责互有侧重,共同完成案件的侦破任务。在侦办一个具体案件时,检察官应将其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上,而司法警察应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是否安全以及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等方面上。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只有和办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同频共振,其工作路子才会越走越宽,才能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如果把司法警察仅看作是站站岗和护卫工作,那对这支队伍的全面建设是很不利的,也不符合形势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必须发挥法警编队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就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

2、在依法履行职能中具体体现“检警一体化”

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基层检察院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3)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4)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5)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3、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穴以下称劳动保障?雪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十)招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虚假培训信息;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

(五)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设置举报箱,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应当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认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

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泄露案情或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穴八?雪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8篇

关键词: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评析

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误差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会造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错误,进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开展。本文试图结合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类评析,以期引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依法依程序健康开展。

1 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

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 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

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

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 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

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 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 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时,通过查看《档案借阅登记本》,询问档案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过程是完整的。但是,从整个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看,此次监督检查还需要两个执法文书来支撑。一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作为林业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证据,以支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必要性;二是制作《询问笔录》,将对档案员的询问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下来,与《现场检查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法律证据,确保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完整。程序合法,是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虽然没有对此次行政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并不是说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每次都能幸免。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

第9篇

一、未强化外汇检查执行力,导致对涉嫌违规的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问题立案后,外汇局要求被查主体的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进行调查笔录和事实确认。但被查主体的负责人以各种借口逃避不来,找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事实确认书,影响办案的进度。在进入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时,被查主体采取多种非法手段逃避检查,如篡改账务凭证、不提供真实材料等,阻碍外汇执法的准确性。

1.未细化外汇管理政策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高。现行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法规规定制定较为模糊,给行政处罚工作带来不确定性。比如业务部门移交预期货款逾期未注销案件,按照汇发(2008)56号文件规定: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条例》中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统一制定了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违规金额的大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轻重,详细规定罚款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高,容易出现同一种违法事实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行政处罚金额判定较为模糊,导致行政执法过程出现行政干预。在对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立案后,一些企业领导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借口开始找地方政府出面干预,以从轻不从重的理由找法律法规减少处罚等等。由于被查主体多为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这些地方政府的干预严重扰乱了外汇执法秩序。加之行政处罚金额范围区间过宽,缺乏统一判定标准,导致行政处罚金额初始判定较高,执行金额却为最低档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外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相关建议

1.完善外汇法律法规。一是结合外汇业务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制定较为详细的移交资料清单,规范移交标准,程序化检查移交工作。二是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线,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协调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外汇管理法规上下贯穿一致;进一步细化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明确行政处罚标准。一是统一违法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汇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应当逐笔处罚。单笔处罚的标准为每5000美元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这种细化的处罚标准,使得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二是细化《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处罚标准,对自由裁量弹性进行分档和设限。把违法程度分为若干档次,对每一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出描述,每一档设定一类处罚标准,使裁量项目准确清晰。例如可以按照违法金额的大小制定处罚标准,假设为1%-3%,检查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违法金额1%的处罚下限或3%的处罚上限,缩小处罚裁定空间。

3.加强检查培训力度。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对新上岗人员采取强制性培训措施,掌握基本检查技能,知晓基本检查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外汇检查工作。另一面针对性开展外汇检查技能学习,组织外汇检查人员进行模拟办案训练、应急案件训练、现场调查训练等等,努力营造浓厚的检查学习,全面提高外汇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系列培训检查人员要确保取证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切实防范外汇执法风险,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通过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行为,扩大外汇执法警示效应,有效促进涉外主体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良好的外汇收支秩序。

4.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建议省局加大异地交叉检查力度,减少人情干扰。在检查部署中,即统一检查方案,统一检查内容,统一定性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上级局外汇检查部门负责交叉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督导和协调检查工作,审核检查报告,制定统一的违规行为处罚尺度,督促违规行为管辖地外汇局严格执法。例如今年对建行的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由省局根据违规问题统一制定处罚标准,有效地避免了方方面面的干扰,有效地帮助辖区外汇局摆脱检查多、处理少、处罚难的困局。

作者:王娟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第10篇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政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一、始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查办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二、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保持案件查办的正确方向

坚持党委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政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政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始终与时俱进促进执纪执法办案能力的提高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

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

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党委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3、讲究办案策略和技巧,提高办案效果。查办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因此能否运用正确的办案策略和技巧往往关系到一个案件能否突破的成败。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作好文章:一是在“稳”、“准”、“抓”上下功夫。“稳”就是从稳定这个大局出发,通过办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如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针对目前群众对县城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反响比较大的情况,从违规办理房产证入手,查实了原房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收受他人好处违规办理房产证的违纪行为,有力地扭转了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的局面,促进了道真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准”就是选准当前反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起到查处一人,教育众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选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准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对象,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选准最佳“两规”时机,快查快结,事半功倍。“抓”就是狠抓办案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狠抓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探索监督办法和措施;狠抓办案程序,做到有序、规范、合法。二是在“实”、“巧”、“追”上做文章。“实”就是认真分析问题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巧”就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突审方法和策略,因人制宜,巧妙运用各种策略,迫其就范,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追”就是要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拔出萝卜带出泥。

4、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我们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对人际关系复杂的重要违纪人员采取调换审查地点的方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使违纪者在心理上形成压力。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在调查取证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封闭办案,为案件的及时办理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于2007年首次成功的运用了“两规”、“两指”措施,借助市纪委谈话室和红花岗区、汇川区纪委谈话室对数名涉案人员进行谈话,并对三名违纪人员进行异地“两规”,对案件的突破起到了决定作用。同时,我们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中,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采取严格的陪护措施。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措施,严肃纪律,实现了安全、文明办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和更高要求。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政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一、始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查办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二、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保持案件查办的正确方向

坚持党委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政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政府

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政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始终与时俱进促进执纪执法办案能力的提高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党委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第11篇

2004年锦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

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七、做好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发牌和安装拆除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认真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拆除队伍的资质管理和拆除方案的审查。

第12篇

一、目前涉及工资支付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自*年1月《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年6月,我市受理劳动保障事项共4520批,其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数3274批,占总数的72%,劳动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拖欠工资问题,共2319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1%。

二是克扣工资问题,共580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18%。

三是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共238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

四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共137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4%。

对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诉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一是集体上访、聚集、游行。这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问题。由于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拖欠工资行为,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拖欠工资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行为,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聚集、游行等偏激形式表达诉求。*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1923件,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47%;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集体罢工等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104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82%,涉及劳动者10260人,涉及拖欠工资额4704.4万元。

二是罢工。这主要是针对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的克扣工资问题,如资方单方面降低工价、奖金或者待遇低等问题,工人往往采取罢工的形式应对,通过罢工迫使用人单位妥协。*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克扣工资案件481件,其中因降低工价、奖金或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5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4%。

三是书面或电话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诉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多与超时加班问题联系在一起。第二种情况是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采取投诉举报形式维权。*年1月至*年6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加班费投诉案件210件,接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举报案件75件。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是一些小型非国有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很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计发加班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调节能力较弱。当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时,劳资双方极易形成对立局面。

三是建筑工地的行业特点造成建筑工地较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及承包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混乱等特点,造成工资较难监管监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价争议等问题。

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抱着赚到钱则已,赚不到钱就逃的实施短期行为的想法,当经营不善时就有计划地转移财产,拖欠工资逃匿,给劳动保障部门带来压力,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针对我市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我们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八项机制”,重拳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效果。

(一)完善领导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举办劳动保障部门《条例》学习班,由局领导亲自为局机关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授课,夯实理论基础。二是召开了全市劳动保障队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座谈会,组织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资业务机构负责人、部分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所所长对贯彻执行《条例》进行座谈,收集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人员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业务水平有一定提高,规范了操作,确保《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采取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措施。对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局领导参与集体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以及上访老户等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由领导定期带案下访,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铝合金、水磨地面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肖某个人承包,肖某召集郑某等32人施工,工程完工以后,郑某等人只拿到部分工资,还有17.02万元未支付,在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来我局办投诉。由于当时工人情绪激动,处理不当的话极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局领导当机立断,迅速赶赴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以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联系,现场协调处理案件,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二)建立举报投诉简易处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责任,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和限时服务制度,在全市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派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劳动保障、上访和来电投诉。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公安、规划建设、总工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互动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二是对举报投诉进行简易处理。对事实确凿、案情比较简单的举报投诉案件,我们采取监察员及时与企业、职工协调处理的程序,快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使投诉尽快得到处理。如:*年5月9日,孟某到我局办投诉,称其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做工,由于农忙需辞工回家,在结算工资以后,用人单位却不支付工资,多次讨要未果。我局办当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楚,责令企业支付工资。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该企业负责人答应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了监察人员分地域负责制度,以监控企业拖欠工资为重点,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分地域负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对经常出现拖欠工资的老大难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防止其反复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及时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建立检查机制,开展“雷霆行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雷霆行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各项活动中,我们共检查企业4721户,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520户,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为2.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37.5万元。我局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评为*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五)建立预防机制,查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行为

一是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作,请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将在建工地情况知会我们,及时建立建筑企业在建工地档案,方便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二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欠薪连带偿还责任”,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三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实施降低资质和取消投标权利等处罚。四是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清理活动,自*年以来,建筑领域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处理情况较完善,出现一宗处理一宗。

(六)建立应急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我们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摸索快速平息、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的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年7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电话投诉,称某手袋皮具厂经营者逃匿,拖欠林某等119名员工一个月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监察人员赴该厂调查。经查,该厂以香港某实业公司名义租赁惠州某有限公司的厂房开业经营手袋加工。经营者林某将最后一批货发出港并留下一封信给业主表示不继续经营后逃匿,并且拖欠全厂员工6月1日至7月7日的工资6.8万余元。我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协调出租方垫付了临时生活费5.7万余元,使员工得以及时疏散,避免更大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针对因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极易引发员工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的长效机制,全市共抓捕欠薪逃匿者两人,追回欠薪金额186万元,对一些恶意欠薪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杨某在我市惠城区经营三家公司,因经营混乱于*年3月份潜逃,拖欠工人工资116万元,涉及工人600余人。我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制订了周密的计划,公安机关最终将杨某从云南抓获,并将工人工资全部解决。

(八)完善工资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