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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

时间:2023-04-23 11:53: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纳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纳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增值税费用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核算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章振动.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务会计.2009(5).

第2篇

关键词: 征收范围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划分 专用发票管理

一、存在问题

(一)税制方面。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二)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一)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二)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目前中国增值税有6档税率,分别为17%、13%、11%、6%、零税率和3%的征收率。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应当越简化越好,最好实行一档税率。对五档税率简并后最好实施1档基本税率加2档优惠税率。其中,1档基本税率降低至13%~15%,2档税率分别为6%和零税率。适用低税率行业主要包括国家扶持产业、特殊部门提供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零税率行业包括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书籍、农机具及化肥种子等商品。

经济放缓情况下,理应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减轻税负,促进企业转型。

(三)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

针对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划分带来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24万元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给予免税待遇,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普通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税政策后,虽然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待遇,其销售价格可以不高于其他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这就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通常不会有损失。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免除了其增值税税负,而且有利于保障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正常进行。

(四)加强征管执法,提高征收管理质量。

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与征管执法同等重要的思想意识,是提高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证,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动力,不但要抓好收入质量,而且要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质量,才能提高整个征收管理质量。

(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税务机关应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都纳入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中。通过计算机的网络化与信息化不断完善普通发票抵扣的漏洞,有效提高征管质量。采用计算机的现代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使得负责的申报、检查、稽查迅速完成,有效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

三、结论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国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对增值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增值税稳定财政收入增长、促进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等作用,增值税存在的税制和征管方面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增值税才能在经济腾飞时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豫峰.浅谈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08(05).

[2]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03).

第3篇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4篇

[关键词]价税分离;最终消费环节;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59-02

[作者简介]生晖(1995-),女,汉族,江苏泰兴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朱春霖(1996-),女,蒙古族,河北承德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邹家瑾(1996-),女,汉族,江西抚州人,本科升,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吕成瑶(199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生,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CX1609)。

一、价税分离概述

我国增值税从1979年开始试行,在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2016年实行第三次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全面覆盖流转环节,价税分离开始得到重视。价税分离是在商品流通中,将最终消费环节的价款及其负担的增值税在发票、小票和商品标签中分别注明,从消费者支付的总价款中将税分离。

二、价税分离的现状

2016年6月―8月课题组成员进行了有关价税分离的问卷调查,共发放400份问卷,针对不同类别的消费者进行调查,对相应数据进行统计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图1、图2:

图1是基于400份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的数据分析,以有效的387份调查问卷为基数得出的数据。其中H有82人表示对增值税较为熟悉,而这些消费者大多为个体商户、经济类专业学生以及从事与会计有关工作的单位职工,而另外的305位从事其他行业的消费者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以本校学生为例,只有经济管理学院的同学和对税务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在增值税方面较为了解,学校其他学院的同学对增值税几乎不了解。

图2是基于图1中对增值税有一定了解的331人进行的数据分析,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295位消费者不愿意去计算商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认为计算商品价格中所含增值税是较为复杂且浪费时间的事情。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还是消费者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不清楚如何计算有关税款。

三、价税分离模式研究

(一)国外模式

经调查发现,国外发达国家价税分离模式已趋于成熟,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的企业在最终消费环节都实行了明显的价税分离,在商品价格标签和小票上均有注明价款和负担的相应税款,让消费者清楚的了解每一笔消费所负担的税额。

(二)国内模式

针对最终消费环节中的餐饮业和零售业两大行业,提出具体的价税分离模式。

1零售业

零售业是以交易的形式将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个人用以日常消费,或企业用以公共消费的商品销售行业,如各类商场、小型超市。本文选取超市作为零售业代表进行调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情况。

(1)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价格*适用税率

如标价20元的鲜奶,计算价税分离,则实际价格为1770(20/(1+13%))元,应交增值税为230(20/(1+13%)*13%)元;

若为标价20元的酸奶,则实际价格为1709(20/(1+17%))元,应交增值税为291(20/(1+17%)*17%)元。

在商品的税率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值得我们关注。从上例中看出,鲜奶与酸奶看似一字之差,实则大不相同,这种细微的差别消费者难以发现,让广大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一般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很有必要,使消费者有更直观的“税感”,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税收负担的不同之处。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率与征收率上。

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适用于所有商品情况。

实际价格=标价/(1+3%)

应交增值税=实际价格*3%

在研究最终消费环节实现价税分离的优化策略时,必须严格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价税分离的优化。

2餐饮业

营改增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餐饮住宿业企业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而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属于销售货物,即外卖业务,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消费者甚至是企业都难以区分每笔消费所对应的税率,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餐厅来说,如何区分“堂食”和“外卖”将变得重要,实行价税分离的模式可以让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消费者在消费时,会在外卖窗口与堂食窗口看到不同的税率,同一份食品在两种方式下所缴纳的税款不同,甚至可能企业对其售价也不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每笔消费所缴纳的税款,从而更加理性的选择购买食品的方式。而企业也可以更加精准地进行内部调整,通过划分堂食和外卖两个区域来更加清晰的区分适用的不同税率,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导致多缴税款或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进一步确认,研究价税分离模式和模式的确定具有深远的研究意义。在国内,除了麦德龙、宜家等外资超市,能够在商品标价中注明价款和相应税率对应的税款,并能在小票上清楚注明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我国其他超市均未体现这一特点;餐饮业在堂食和外卖税率区分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若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就无法了解隐含在价格中的增值税。

四、结语

为了确定国内价税分离模式,我们借鉴国外模式,在大学校园内进行了相关的创新实践:与超市负责人沟通后,超市负责人对价税分离模式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支持,允许我们对超市商品价格表进行售价与增值税的分别标注;同时,我国小票没有体现增值税从原始售价中分离出来,于是,我们借鉴美日韩小票形式,在校园超市试行新的小票模式。初步的价税分离模式在借鉴与创新中实现。

[参考文献]

[1]贾克诚.谈谈价格与税收分离问题[J].价格月刊,1986(12).

[2]王为民.论价税分离的意义[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6).

[3]朱为英.价税分离的成因及效应[J].当代财经,2000(12).

[4]马智远,杨爱鲜.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价税应彻底分离[J].中国经贸导刊,2000(13).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建筑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依据国家财政部所实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2016年5月1日实现了全面“营改增”转变。其中施工企业的纳税种类由3%的营业税转变成了11%的增值税。在未实施上述政策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按结算金额,依据3%的税率进行收取。增值税将取代营业税,不但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而在采取了增值税税收政策后,利用价税分离的方式,针对增值税部分予以收取。因此在对企业征收税款时,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出的增值额作为主要依据,进而采取纳税筹划。

2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大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会满足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大约为11%左右。从理论上来说,在采取了“营改增”政策后可实现对重复性征税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达到对行业税“只减不增”的要求。但是,那只是理论上的算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建筑施工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此部分纳税人中有部分人员是为了获取增值发票,但是比例相对较低,税率通常仅为3%左右。而且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地材开不出税票,或是要提高单价才能取得。在此种状况之下,通常会导致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风险大大加重。

2.2对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出现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将会面临着巨大的难题考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是建筑业会计很少使用的科目,财务人员要能掌握应交增值税明细二级科目的合理运用,对增值税做最为恰当的归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在进行营业税核算之时,仅需考虑上缴税费与营业税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不仅需考虑以上两方面影响因素,同时还需新增其它项目,如上缴税金、进项税金以及销项税金等内容。由此,也就会造成企业所需面临的核算工作量将显著增多,另外,也会造成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在政策实施前,会计人员所采取的核算方式较为简便。而政策实施后,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跨区域作业,而建筑企业总部通常选择统一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票与总部的传递,各项目税款的预缴,都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也就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面临的财务核算难度大大增加。

2.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为,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而增值税则是一种价外税。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将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的影响。在税制改革前,进项税额涵括了资产价值,而无需被计算到应交税费项目当中;而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同时也处在价外税包当中,因此施工单位在应上缴的进项税额之中,应将此部分价值也记入其中。基于此种情况便会导致企业账面资金缩减。第二,对企业的经营指标产生不利影响。通常而言,施工企业会于年初下达各项经营指标,这主要是为了促使有关人员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在计算营业税时,企业产值指标也会涵括税金;但是在税制改革后,税金不再涵括于产值之中,这样也就会造成企业需对所要考核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2.4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目前,在新的税制改革实行后,促使建筑施工单位的税收环节产生了巨大改变。基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现状下,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出一定影响,其主要体现在:第一,价内税涵括了原本企业所需上缴的营业税,此部分税款可在所得税计算时扣除,进而缓解企业税负压力;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一税款无法在计算所得税之时予以扣除,因此也就会造成企业将面临着较大的税负压力,由此也就使得企业利润缩减。第二,在税制改革后,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核算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当期收益将会变得不利。

3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3.1加强发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实现对税额的有效抵扣,在基于税制改革后的政策环境下,需针对税务发票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并且,还应及时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措施。其中就主要包括了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能够将发票开具的时间、送达时间明确标出;第二,构建起专用发票保管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对发票进行保管,以避免出现丢失、损坏发票等行为;第三,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认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增值发票后,应当于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对发票的认证及抵扣。

3.2做好税收筹划

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采取分级核算预缴,汇总纳税申报方式。在现阶段新老项目并存的纳税方式下,应当就新老施工项目做好有效梳理及应对。依据目前政策法规要求,老项目税款采取简易征收,税务核算变化不大,营业收入做好价税分离,成本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对于新项目而言,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对分包款应采取发票予以抵扣,若不具备有关发票则不应予以差额纳税,以免造成多次缴税。对此也就需针对老工程项目的税金计提以及缴纳工作做好梳理工作,以确保不发生营业税欠费、多缴等情况。

3.3加强材料管理

通常来说,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往往具有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材料成本在施工项目总成本中一般占到40%~50%,有些建设项目更占到60%,因而,加强增值税管理也就是加强材料管理,而材料管理往往又是一个项目的薄弱环节。在项目控制管理方面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越多,对于降低企业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此,有关的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在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成本选择合适供应商。并按照代购成本最低化原则,建立合格供应商库,逐渐淘汰不能提供增票的供应商。同时,还需针对每一采购环节加强监管,将采购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妥善处理。

3.4制定适合本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业务培训

建筑企业的施工地点往往不固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促使财务会计在实施税制改革后的影响能够被降至最低,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制度和对企业财务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责任,制定出适合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办法,建立起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知识,了解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2)梳理汇总增值税流程中的易出错事项,对增值税的核算按步骤做出流程,让新入手的会计一目了然,避免因自身业务不精通和传递时间等原因造成的税款流失,促进增值税实施过程中,财务人员互相学习,工作能力能够得以不断增强。(3)加强对有关国家政策的研究、分析工作,进而结合以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培训安排,之后就针对有关财务人员开展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培训。及时关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政策变化,以构建起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

4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所牵涉的内容较多,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政策所影响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必须要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方面会受国家经济环境与行业政策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的有关税制改革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最终为企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效应。

参考文献

[1]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

[2]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第6篇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实践

众所周知,税收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对企业长远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不能妥善管理,便会引起一系列的财税风险,极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因此,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如何提升企业财税管理水平,是避免税务风险以及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以下就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以供参考。

1.当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化水平整体偏低据目前而言,利用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手工填报等形式来完成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情况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过度依靠财务人员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在企业财税管理过程中,未能与业务环节形成有效联系,这也是当下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2.2 财税风险日益增加企业财税风险的增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财税政策也发生了相应地改变,由于一些企业缺乏统一、整体的操作细则,促使企业与税务等各个部门间出现理解偏差。如此一来,便会增加财税风险的发生几率。第二,在宏观政策环境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因不同区域和时间会产生一定的区别,继而增加了企业财税风险。

2.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

2.1 核心理念分析

在建设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中,应以科学思想为基础进行建设,以此而形成正确、有效的财税管理体制。鉴于此,需做到:第一,促进企业财税管理口径及财税管理机制的高度统一,为今后企业财务数据检查提供有利的条件;第二,以提高业务处理水平为前提,建设税务评估模式,加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力度,同时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与业务环节的联系。

2.2 功能框架分析

财税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了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全部细节,其主要在完善财税管理系统标准的基础下以及在相关法规的引导下,进行税种、税费、登记和总结纳税事项等工作。财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模式,可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的申报。具体而言,该系统不但能积极预防财税风险,还能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进而确保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增强。

2.3系统管理模式建设分析

(1)纳税系统的建设。总共包括4个方面:第一,纳税主体内容的统一。该项内容的建设主要依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进行确定,涵盖了登记类型、结构内容等各个方面。第二,税种管理内容的统一,包含了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内容。第三,税务分类信息的统一。增值税包括了销项税和进项税,根据业务类型划分后,销项税分为销售电力、销售材料等内容,进项税分为购电费、固定资产等内容。由此可见,在明细分类的保障下更有利于完成财税总结。第四,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确保企业财税管理口径与税费核算方式的统一,可最大程度的满足财税管理的工作需求。

(2)日常业务管理。第一,税费计提管理。综上可知,财税管理系统要求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不仅规范了税费计提业务,还统一了各类业务的处理标准。同时,在完成税费计提后,财务核算系统会与之相互衔接,并自动生产具有法律规范的税费计提凭证。总之,通过设置税费计提模板,一来为财务核算工作提供更大的便利,二来确保业务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为往后的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第二,自动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通常情况下,借助数据集成系统,自动采集其他部门的涉税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房产等信息。另外,集成完毕后,在税务人员管理及维护下,保证涉税信息的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实现与业务信息的统一,积极避免财税风险。第三,在线管理发票信息。在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建设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对发票各类事项的全程管理,包括购买、取用、作废、使用状态等内容,进而方便企业集体缴纳税款,为税务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持。第四,纳税申报表。建立纳税申报表系统,不仅可以完善纳税申报过程,确保涉税信息的准确,还能规避财税风险,进一步实现税务查询功能,从而提高企业财税管理能力。

(3)税收分析与评估模式的建立。利用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税收分析指标系统,有助于生成完整的业务数据报告。同时,通过纳税评估模式的建设,能够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另外经过调查及核实之后,可针对即将形成的财税风险制定出积极的解决策略。

3.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实践效果分析

以我国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在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下有效增强了企业财税管理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费业务的在线处理。涵盖了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日常业务,同时对企业的税费缴纳、申报等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性的检查,很大一方面提高了各项日常税费业务的处理水平。(2)纳税事项的电子化登记处理。通过电子化登记处理,除了能自动登记纳税事项之外,还能有效弥补人为登记所带来的不足,从而促使企业顺利开展纳税调整工作。(3)纳税申报报表数据自动化处理。综上可知,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纳税申报报表模板的建设,可从税务系统中自动获取申报数据,继而完善了纳税申报工作流程,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⑷税务分析指标系统的生成。这一系统的生成,在详细分析企业涉税指标、及时发现涉税指标异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

4.结语

综上所述,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在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因此需要企业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的重视度,从而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志壮.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26):2021

[2]肖扬.企业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05):156

[3]张红梅.企业信息化管理应用分析[J].数字通信世界,2015(06):132

[4]李晋.简析企业信息化管理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09):2627

第7篇

1、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按计划进度完成免抵调库和退税指标。

2、继续完善计划管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考核。及时将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在考虑税源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抓好分配落实工作。定期对税收收入增幅、宏观税负、弹性系数、商业增值税增幅和弹性系数以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要税种的收入增幅税负等指标进行通报,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结合五项指标的考核,完善科学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做好税收分析和税负预警工作。完善以基层分局为基础的二级税收分析体系,坚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确保税收分析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税源状况。一是利用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与税收数据,进行收入增减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会,统一协调运作征、管、查之事,将税收分析作为税收征管事项之一,使税收分析成为促进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本文来自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4、加强税源管理。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完善税源分级、分层、分行业监控体系,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动与地方产业对接,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二、规范依法治税和税收执法

1、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突出检查质量,整治税收环境。*年年将重点对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增值税及产品总经销总企业及机构、服装纺织制造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检查。完善案件主办制,保证稽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召开案例分析会,各检查小组将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偷漏税案件的新动向和趋势,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强税收专项检查。

2、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退税企业、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管征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改,跟踪落实。加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2、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3、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4、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商业税收管理。结合*年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商业税负。

6、深入拓展“以电控税”管理行业。把“以电控税”逐步推行到机砖、钢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电量较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耗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召开行业电度税收负担率评定会,邀请人大、政协、效能办、地税等部门参加。

7、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8、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9、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10、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预约定耗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库。针对现有的信息库中数据不够细化,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强对信息库的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其次,根据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第三,邀请林业局业务熟练人员传授林业方面知识。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为木竹企业,税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第四,根据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12、加强原木税收管征。严格贯彻执行《*原木税收管理办法》。加强林业生产单位原木自产自销的管征,建立产销台帐,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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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学模型,加强重点纳税户及特色税源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管理新方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一支专业化、松散形的纳税评估队伍.

第8篇

关键词:财税管理 制度体系 财税基础工作

XX供电公司财税管理以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和涉税业务为方向,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规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进项抵扣等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和管理标准,严控各环节风险点,明确责任分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通过量化财税管理指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责任考核,及时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整理形成案例库,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参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业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一、紧跟财税政策,争取优惠政策

公司财务资产部密切跟踪国家财税政策的动向,全面收集和梳理现行各项相关财税政策文件,并对相关的财税政策认真分析与研究,不断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熟知程度,提高财税政策的运用水平,准确把握具体内容、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同时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针对规定不明确的政策,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将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避免纳税风险。

二、规范标准和流程,量化考核指标

财务资产部统一规范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进项抵扣、税金提取等十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建立财税管理标准。通过标准流程明析各业务部门及相关专责的业务分工,对业务流程的时间点和实施效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风险点实行有效控制。公司制定了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标准、增值税发票管理标准等十个管理标准和流程。财务资产部通过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确立财税管理标准和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将设定的考核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纳入到公司业绩考核办法。

三、开展检查防风险 细化财税基础工作

营销部作为供电公司的前端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电力销售服务和发票的开具,每月的开票量就达15万份。为确保销售财税零风险,财务资产部定期到营销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抄报税等专项检查。依照财税管理标准,明确电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盖章等管理流程,对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确保发票及印鉴的正确使用和保管。依托营销186系统和税控系统信息平台,每月将发票的开具信息和营销系统收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同时财务资产部加强对其他各业务部门涉税业务的管理,及时排除财税风险,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管理工作,每次检查结束后都会形成检查记录。

四、加强税务宣传,深入政策辅导

财务资产部通过开展税务知识大讲堂、培训讲座、网页宣传、财税服务进基层等多种方式,给职工宣传和讲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前端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水平,使前端涉税业务开展得更加规范。各业务部门在即将发生涉税业务时,及时与财务资产部沟通,告知有关事项,财务资产部给予财税政策的辅导与支持。

财务资产部为提高县供电公司整体财税管理水平,组织县公司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梳理近三年的税收检查问题,开展税务专项研讨会,化解税务风险,避免出现重大涉税事项。同时聘请财税方面的专家,针对电力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授课。

五、健全财税制度,完善财税案例库

财务资产部通过不断完善公司财税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指导、规范财税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财税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同时为方便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查阅和学习,财务资产部在部门网页上建立了财税制度库,及时更新。针对各业务部门被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分析成因,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通过全面梳理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纳税业务方面的问题、建议、经验等,结合专项检查形成的专题报告,逐步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案例库。

六、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加强进项税抵扣等工作,为企业降低税负,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深入探索。二是结合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全面梳理涉税核算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并重点关注涉税业务运行和核算控制,建立企业税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并针对财税工作的薄弱点和风险点,通过制定和补充公司财税制度,逐步完善公司财税制度体系。三是结合财务管控系统中开发的税收管理模块,构建税务管理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制度,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增强税务分析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程涛.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研究[J].财会月刊,2O03:8―9

[2]胡凯,康超.企业财务预警问题的理论恩考[J].财会研究,2003(6):47-48

第9篇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 石油企业 对策

2016年我国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国全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营业税将逐步退出经济社会历史舞台。石油企业早就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改革,但是对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如何应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规范我国税制体系改革,而且也是我国各行各业降低税负以及结构性改革的改革方式。“营改增”不仅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进项税抵扣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各行业经营单位加大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全面“营改增”改革不仅能起到进一步降低税负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石油企业科学调整自身事的产业结构,也有利于石油企业增加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投资。

二、全面“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

石油企业中的运输业、勘察设计、通讯业务在“营改增”改革前,石油企业的这些劳务已按照《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缴纳,包括石油企业之间提供的有关钻井、地质勘探等劳务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因为以前《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劳务范围,同这次全面“营改增”所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并不一致,而且这次“营改增”改革明确指出石油企业按照2016年“营改增”改革实施办法纳税,所以《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就不再适用于石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当按照全面“营改增”改革所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应税。

本文对于2016年“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钻探业务的影响

石油钻探业务包括钻井、井下作业、固井等施工及配套技术服务业务,2016年“营改增”改革以前,石油企业提供的此类业务应出具17%增值税发票供接受服务方进行抵扣,如果由非石油企业提供钻井业务,则开具营业税发票。

然而2016年“营改增”改革后,无论是石油企业还是非石油企业,都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抵扣范围被扩展开,这导致原有的石油企业间的劳务提供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但是具体业务情况中,石油企业税负变化如何,需要在实践中验证。

(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石油企业包含的工程建设纷繁复杂,从油气资源采集、运输、修建、维护、输卸、基建等各类工程建设作业,还包括供水、供电等后勤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环保工程建设。在2016年“营改增”之前,除了《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石油企业增值税生产型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所涉及的项目(办法和注释涉及的应税项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石油企业提供工程建设业务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外,其他此类应税劳务业务是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而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牵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增值税来纳税,税负为11%,比原来营业税的3%有所提高,而这些工程建设的进项税额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是明显增加了税负。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次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工程建设业务是否真实提高了税负,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

(三)对油气田企业通信业务的影响

通信公司多为油气田企业下属的二级单位,主营业务包括:油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互联网业务、油田数字化综合业务、市话、国内国际长话、有线无线远程数字传输等服务业务。通信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通信业务的发展,一直本着以满足油田生产和员工生活为发展目标。近几年,固定电话业务持续下降,手机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移动业务快速增长,三大运营商的竞争异常激烈。由于受到人工费增长和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通信公司最近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油田内部业务,外部业务收入增幅收窄,严重影响通信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改增”的实行对通信公司税率的影响主要有:①“营改增”以前,固话和互联网业务为营业税税率3%;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为营业税率5%;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为增值税率17%;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为增值税率17%。②税改后,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的税率上调为11%的增值税率;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上调到17%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下调到11%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下调到6%的增值税率。从整体上看,通信业务的税率有上调也有下降,但对通信公司收入影响占比最大的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税率增幅较多,受进项税抵扣的限制,税负会有所增加。另外“营改增”后,通信公司的销售模式也会影响。因为通信公司的手机销售实行17%的增值税率,而对于话费部分又适用11%的税率。现如今,人们更新手机的速度越来越快,通信公司常常为了吸引顾客而采用买手机赠话费的套餐销售,届时如果不能明确地划分货物和劳务的比例,将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核算。因此,通信公司需要认真思考税改后的销售模式。

三、全面“营改增”改革下的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积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首先石油企业应认真学习并宣贯全面“营改增”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积极应对税制改革,做好纳税筹划和经营思路的转变。提高石油企业全员税负意识,加大日常工作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争取税收抵扣。同时石油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水平,对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纳税筹划意见和具体实施措施,以提高石油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调整优化成本结构来降低税负

全面“营改增”之后,石油企业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业务的成本与结构进行改革优化,提高进项税可抵扣经济事项的比例,例如人力成本占比例较大的业务,可采用非核心业务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石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员工、保洁人员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石油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起到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

(三)强化对纳税筹划细节的处理

石油企业面对全面“营改增”改革,应当在增值税税务管理的细节处来提高管理能力。具体应做到,对于经济业务中的纳税人身份应当加以科学判断,如果石油企业处于规定的营收范围内,且自身可抵扣项目非常少,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将有利于降低税负,而且还能在服务价格上给予客户优惠,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供应商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最大化提供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有利于降低石油企业自身税负。此外,石油企业可以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以对每期确认的增值税纳税金额进行筹划,已获得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这有利于石油企业资金链的科学管理。

石油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当保证获取发票的及时、发票本身的真实合法,以切实起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作用,进项税发票应当满足三流合一的标准,即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这三方必须相符,就是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资金收款方这三方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四、结语

2016年全面“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油企业不仅应当积极学习和掌握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内容细节,还应当积极利用相关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实施纳税筹划,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郝龙航,王骏.营改增的大时代――政策透析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胡怡建.201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营;税制改革

一、引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和物资的快速传递,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资传输的载体,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铁路运营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稳定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占据了运输业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影响,其从长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链接并加速行业分工的细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内,“营改增”制度的推行仍然会因为操作难度大等给某些企业带来一些实际难度,这对铁路运营业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了解“营改增”对铁路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铁路运营业的稳定发展和过渡。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营业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动

“营改增”这一税制的主要出发点是实现全行业的减税,但是全行业的减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都会随着“营改增”而降低,全行业的减税实质上是实现各行业税负有增有减,所有行业综合税负降低。这也导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使铁路运营业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且企业适用于3%的税率。而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行,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转变为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虽然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中,对于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但是从目前来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有所上升,这也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了一定经济负担。其次,“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由于企业刚刚进行税种的转变,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还无法及时获得,这也导致了“营改增”之后的过渡期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一定变动,虽然这会随着政策实施步入正轨而有所好转,但是仍然也会在一定期间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难以获取进项税的抵扣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为铁路线的维护成本、职工人力成本、设备的维修成本以及相关设施的租赁成本等。伴随着全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理说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应当获得完善,在过渡期之后企业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进项税抵扣发票,且企业花费的成本应当很大一部分都可以进行抵扣。但是事实上,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推行,针对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使得铁路运营业难以全面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发票,这促使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仍然存在中断的现象。例如,虽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电力、燃料、设备以及各种设备的维修等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铁路运营企业在进行人力成本支出时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铁路运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一种流转税,由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简单且核算方便,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较小,只需要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即可以实现营业税的准确缴纳。但是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铁路运营企业缴纳的税种变为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和计算方式更加复杂,需要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两端核算。这无形上增加了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其压力陡增。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错征漏征并未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而增值税的错征漏征已经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除此之外,由于增值税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明显大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难度。“营改增”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可以实行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空白发票在不同省市进行开具,这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难度更大。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稳定经营的举措

1.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建设

“营改增”对于我国众多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改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运营、合同签订、销售方式等,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想要维持稳定经营,有必要加强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发票制度,提高发票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建立包括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等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对发票丢失后的责任认定等进行规定,完善且全面的制度对于l票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其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专人管理,对于进项税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认证,只有通过真伪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抵扣,且需要对进项税发票的合法性等进行确定,保障无多列支出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汇总纳税时的发票管理系统,严格管理空白发票,严防由此引起的税收风险。

2.完善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管理

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内容时进项税管理,税务机关尤其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避免因进项税额核算不清增加企业涉税风险。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积极向销售给自己货物的企业索要增值税进项税票,正常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获得的越多,企业可以抵扣的金额越多。其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寻找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上游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因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无法进项进项税额抵扣。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从上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工作,避免假发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特殊销售的情况进项规范,在确认特殊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应当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范,对于税会差异应当按照规定进项确认。只有在税法和会计上均符合规定,才能全面保障企业的财务工作没有瑕疵和漏洞,才能促使企业稳定经营和发展。

3.建立铁路运营企业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率。当前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想要在“营改增”后稳定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支撑。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结合起来,管理层应当意识到税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增值税管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性,准确有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避免错缴或者漏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金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而增值税的金额并没有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营改增”之后企业原先订立的合同中涉及的价款需要根据税率进行转换,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对未来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涉税风险进行监控,当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因为对税法的熟悉度不高,缺乏专业性而造成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现失误时及时调整发现,避免过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费用核算、发票管理等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增值税的有效征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税务研究[J].2013(12).

[2]张学勇,荆琦.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预测[J].税务研究,2014(08).

第12篇

【关键词】 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