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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21 18:58:27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土壤污染;立法效果;分散立法;专门立法

【正文】

提起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般观念认为是空白,或认为很少、不值得认真对待。其实,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数量庞大,只是这些立法非常分散且没有规律,因而难以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然而,对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指出其成效与缺陷,是未来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前提,因为如果未来立法不顾现行规范而径直进行,会引起各法律在功能上的不协调,甚至体系上的矛盾。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历史概况

(一)1979—1986年,立法原则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阶段

我国最早明确在立法中提到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法律是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0条和第21条。其第10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此后1982年《宪法》第10条原则性规定了“合理地利用土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都是早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宣言,没有具体的制度和规范,这可能与当时整个环境状况比较好、污染不严重的客观形势有关。

(二)1987—2004年,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大量分散性立法阶段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5、2000年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1996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布)等专门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及修订提供了土壤污染源控制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2002年修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2001年修订)、《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颁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颁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颁布)等行政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控制土壤污染源提供了依据。恰如落叶归根,不管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或废弃物以及农业耕种所常常大面积使用的肥料及农药,都会沉降到地面,从而导致土壤污染。也就是说,其他污染都有可能是土壤污染的来源。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立法,但不失为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规范。

(三)2005年至今,国家政策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出现政策重视的高峰期

环保总局2005年11月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要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5年12月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在农村环境保护、健全环境法律和发展科学技术等三个部分都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问题。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章第2节提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这些国家政策基本上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基调,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

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2004年12月《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2005年初,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5年先期安排启动资金2000万元。2006年更是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1.3亿元。随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深入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将陆续公布,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状况会逐渐明朗,这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奠定基石。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07年5月25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32条,包括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污染场地治理及修复的立法,为中央专门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标本。而且该办法从6月1日开始实施,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而该办法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前有一段的执行期。通过这一段执行期,我们可以检验其效果,从而为中央立法提供启示。如果联想到此前环保总局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对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规定以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确立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被污染土壤的修复制度,我们可以发现部门政策和地方规章越来越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出现土壤污染防治专门化的趋势。

二、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具体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非常多,且由于分散而庞杂,在此不能一一列举其内容,故就所涉及的几项主要制度进行描述。[1]

(一)土壤污染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是了解土壤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的依据,也是进行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提。现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的还比较多,但是很零散,没有系统性。涉及土壤监测的有:《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2月22日)规定了对可能污染土壤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监测的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第24条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2月8日)第12.9.7条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2006年2月8日)第12.9.7条分别要求定期对化学消毒处理厂和微波消毒处理厂周围的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第28条第8项规定: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涉及土壤评估和报告的有:《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28条要求进行土地等级评定,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具体规定了实施土地等级评定的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18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第7条第4项规定“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第10和14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联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9月7日)第2部分第3节第3条要求建立矿区土壤基础状况数据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15条规定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为禁止生产的区域。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2

2019年第一季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西工环保分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了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明确责任人。

2、函告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城乡规划局,疑似地块(单晶硅厂)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前应对疑似土壤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待确定是否污染前,不要对该地块国土、规划手续方面予以审批。另告知区教育教体局要对疑似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待确定是否污染后,再根据调查报告情况进行该地块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3、按省厅要求对核实不查企业存疑清单内的企业进行了再复核,并按照“一企一档”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4、对辖区所有产废单位进行梳理检查,主要针对危险废物违法转移、危险废物标识、暂存间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为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我局克服人员老化、工作量大的困难,以企业环评资料为依据,一企一档,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提出整改及要求,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尤其加强对市直管企业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2019年3月18日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3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4

“据说每个中国人死了,倒在地上,拍扁了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还是重金属含量很高的那种。”

因为“镉米事件”的频发,土壤重金属污染,这个因其隐蔽性而长期未受足够重视的问题,引起了公众的聚焦,一时间重金属似乎成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事实上,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化工污染成为重大污染源。苯、酚、磷类有机污染及镉、砷、铅、铬、汞等重金属污染严重,在对空气、水体造成污染的同时,也成为土壤中长期存在的“毒瘤”。

不少专家指出,重金属无论是污染水体,还是污染大气,最终都会回归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严峻事实是,在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后,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正进入集中多发期。

各种污染最终回归土壤“摆上桌”

据了解,土壤中的重金属主要来自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和废气。以种出“镉大米”的湖南为例,官方数据显示,湖南全省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达2.8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3%。

作为全国闻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湖南重金属污染的历史包袱异常沉重。在衡阳常宁水口山、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涉重金属企业密集地区,许多耕地早已不适合继续耕种。当地环保官员表示,以前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湘江,农民则用这样的水灌溉农田,日积月累,造成了周边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而此次“镉大米”事件,也许只是当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冰山一角。

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成员、中国农业科学院资源与区划所研究员陈世宝表示,土壤是各种污染物废物的处理场所,重金属无论是污染水体,还是污染大气,在经过了迁移、转化后,最终都会回归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其中,重金属污染耕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耕地质量下降,包括土壤的环境质量、肥力质量和健康质量的下降,导致农产品的品质下降,出口受限,同时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因而备受关注。”陈世宝说。

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

来自“美杂志称中国移民体内重金属超标”的博文近日在微博中流传。博文称,去年,刊登在美国《移民与难民研究》杂志上的一份关于“纽约健康和营养检测调查报告”显示,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血液中铅、镉、汞等重金属含量高于来自其他亚洲地区的移民。铅比其他亚洲新移民高出44%。

陈世宝表示,对于人体摄入危害物质的剂量或风险值,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科技、经济技术水平及饮食结构等制定了相应的限量值,“我国也有对应的农产品食品限量值(2005版)。我国大米镉的限量值是0.2毫克/千克,这个标准要严于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污染面积上看,国内专家认为镉污染最严重,但如果从健康风险评估角度,我认为是类金属砷污染,因为砷的致命剂量非常小。”

土壤污染秘而不宣或怕引恐慌

在中国,到底有多少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并没有一个官方的权威数据。翻开过往报道,对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程度更是众说纷纭。仅有的一份比较权威的数据,则来自2011年10月25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正式报告。其中提到,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

早在2006年到2010年,国家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便组织了一项耗资10亿的全国性土壤污染调查,只不过迄今为止调查结果始终未向公众公布。

今年1月,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交了申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的信息公开。1个月后,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6月,环保部公布的《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也称,已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然而,相关信息依旧未公开。

对此,业内专家纷纷揣测土壤污染秘而不宣的原因:一是认为掌握的数据不是非常完整和准确,二是担心一旦公开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群的恐慌。

“现在我们有太多的未知。”2013年陕西“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李香菊教授提交了《加强“毒地”危害治理刻不容缓》的提案。李香菊表示,首先,我国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的程度、污染元素种类、污染面积均是未知;其次,修复目标,如何才算修复好,都不清楚。

由于土壤污染底数不清,导致污染原因、种类、范围和程度也成为盲点,防治措施也相应缺乏针对性。李香菊表示,“毒地”缺乏历史档案,信息透明度低,成为“毒地”害民的帮凶。土壤污染关系到农产品质量,涉及到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信息,在重大的民生问题上,公众有知情权,对其信息公开化是政府对民众的负责,“首先要建立‘毒地’档案,详细记录‘毒地’的污染类型、受污面积、污染程度,明确限制土地的用途等,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不能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以牺牲施工工人和居民的健康权利为代价。”

国土资源部正在绘制土壤重金属“人类污染图”

没有确切数据,专家们也只能用碎片拼接大致图谱,他们一致认可的是,南方比北方严重,重金属污染是土壤的头号杀手,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重金属污染越严重。从我国西部(成都平原)向中部(江汉平原),至南部(珠江三角洲)地区,重金属污染呈逐渐加强的趋势,表现为分布面积增大,含量强度增高、元素种类增多。

从目前来看,全国多目标的区域地球化学的调查项目也已经发现,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是严重的。比如说长江中下游的某些区域普遍存在镉、汞、铅、砷等异常。城市及其周边普遍存在汞和铅异常,而部分城市明显存在放射性异常。湖泊有害元素富集,土壤酸化严重。

研究证实,镉、汞等重金属元素与人类污染存在密切关系。重金属元素在土壤表层明显富集并与人口密集区、工矿业区存在密切相关性。和1994年左右采样相比,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面积显著扩大并向东部人口密集区扩散。

幸而,近日有好消息传来: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表示,将全面会诊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正在绘制土壤重金属“人类污染图”。

据悉,我国正建立涵盖81个化学指标(含78种元素)的地球化学基准网:以1∶20万图幅为基准网格单元,每1个网格都布设采样点位,每个点位各采集1个深层土壤样品和1个表层土壤样品,深层样品来自1米以下,代表未受人类污染的自然界地球化学背景:表层样品来自地表25厘米以浅,是自然地质背景与人类活动污染的叠加。用表层含量减去深层含量,即得出重金属元素“人类污染图”。

土壤污染后修复要一百年

更坏的消息是,土壤被污染后我们无法指望它像空气和水一样自我修复。

“理论上说,重金属污染土壤是可以被修复的,但完全恢复其生态功能很难。”陈世宝告诉记者,目前世界各国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提出的修复措施有很多种,污染土壤修复主要包括2大原理:遏制(in-aiturem ediation)与去除(rein ove,ex-situ)。基于上述2大原理,污染土壤修复主要有隔离包埋、固化稳定、热冶分离、化学稳定、电动修复、客土和翻土、土壤淋洗及生物修复等(包括植物修复),但每种措施都存在一定的应用局限性。

“重金属一旦进入土壤,再进行修复非常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针对我国污染农田污染特点:(程度低、面积大、需安全持续利用等),原位化学钝化(以降低重金属在土壤-植物系统中的迁移转化为核心)技术由于其经济有效、修复时间快、易于操作、适用范围广等优点,比较适合我国重金属污染农田的修复,具有较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且已取得重要进展。”陈世宝说。

以上世纪70年代日本富山县土壤修复为例,一共863公顷(12945亩)农田,总共投入3,4亿美元,花费了33年时间进行客土法修复完成,平均每亩修复费用近18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对于大米的镉限量标准为0.4毫克/千克,而我国镉米限量值仅为0.2毫克/千克,健康风险控制是要严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大米中镉限量标准严,意味着土壤中镉的质量标准也相应地严格。

陈世宝表示,以日本镉污染土壤修复案例来说,如果按照我国大米镉标准,那么修复成本和时间将更加巨大,修复措施也更加困难。

从中国现实操作来看,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4类:地块的原业主方、地块的获得方、地块的修复方BT模式(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垫付、相关贷款与基金。

李香菊则强调,要强化土壤修复中政府的主导责任。对于环境污染,无论出于“谁受益谁治理”,还是出于“谁污染谁治理”,在不少污染土壤的国有、集体企业已经破产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产权所有者应承担修复责任。管住源头防止先污染后治理

业内专家们一致认为,当务之急是控制源头污染。

“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须源头控制-过程阻断-末端治理相结合,其中,源头控制是关键。‘千万要防止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之路,这也是目前我国所提倡的生态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陈世宝说。

好在国家层面已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将内蒙古、江苏、河南、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14个省区列为重点治理省区,有138个区域被列为重点治理区域,采矿、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及其制品五大行业的4452家企业被纳入重点监控。同时,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

据了解,3年来,国家已经拿出了97亿元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在以打击重金属违法企业为主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中,全国31个省(区、市)政府近两年已关闭了1000多家重金属污染严重的企业。

另根据《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将达到300亿元,包括受污染农田、城市棕色地块及工矿区污染场地。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5

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提醒着我们土地日益千疮百孔,当警钟已敲响,面对土地污染,我们该如何作为?

一张“病历”兜底不了耕地健康

邓海建(光明网评论员):一方面是“镉米事件”阴魂不散,一方面又是外媒称中国移民体内重金属含量“夺冠”,这些偶发性的线索,让公众对耕地污染悬疑产生不尽联想。早在2009年,环保部就开始编制污染调查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完成12项试点工程、18份研究报告和7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草案”。诡异的是,这项耗资高达10亿元的调查,却成了“国家秘密”,至今秘而不宣。

好在国土资源部说要“绘制土壤重金属污染图”,秘密总算要有解谜的一天,但担心仍客观存在:靠谱的标准何在?如何界定其“污染”与否的性质呢?即便在国际上,土地“风险”评估也是语出多门,譬如美国要求100万人中如果有一人可能致癌,土地就要修复,荷兰要求10万人中若有一人可能致癌,就得修复——那么,我们健康耕地的参数与指数在哪里?另外真相会不会继续掣肘于各方利益?2012年9月,《全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入立法阶段。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立法小组组长王树义曾表示,土壤污染数据一定要公布,这是每个公民都该有的知情权。但问题是,一旦公开各地土地污染实情,那么,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副产品必然会受影响,农林牧副渔等大农业、乃至食品加工等产业也会受影响,如此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数据,谁来保障其必会公开呢?

眼下的问题是:防治土地污染、尤其是农业耕地污染,真的非要等一个皆大欢喜的权威图吗?

在没有这个图表之前,以下数据还不足以让防治行动有所作为吗?譬如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譬如新华社报道称,2009年到2012年,中国已有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譬如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0年的研究称,我国1/5的耕地受到了重金属污染;又譬如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估算,全国范围内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比例在10%左右的可能性较大……即便不从宏观上透视中国耕地的健康度,只要看看工业“三废”边上的粮食蔬菜产地,生活逻辑还不足以让人警醒吗?

绘图当然是有意义的,但防治耕地污染却不能、也不应坐等这张传说中的“病历图”。道理很简单:小小的镉米事件,半年过去,责任都快指到鼻尖上,有关方面却迟迟拿不出一个权威真相,那么,全国意义上的重金属土地“族谱”,又能寄望几何?

土壤治污立法宜单兵突进

陈志强(《法制日报》评论员):土壤污染并非新问题,我国早在2006年就开始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与防治专项调查工作,但治理工作一直未见成效,土壤污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推出了多个关于土壤防治的财政补助、补贴等扶持政策,但收效甚微。我们知道,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经营”的理念在现行GDP考核之下根深蒂固,如何将一项好的环保政策贯彻下去是最大的难点,地方领导一般在任三五年,“人走政息”的现象更是成为常态,很难保证治理款项真正用于治理土地污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会暗保严重排污企业。

在缺乏土壤修复技术和工程经验的现状下,群众和政府部门指望在很短的时间内、花很少的成本就立竿见影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这些想法和期望都是不切实际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现状,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缓慢的大工程,而终极的防治就是需要一个明确的立法。近年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土壤污染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只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条款。

据悉,由环保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工信部、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初稿已经完成。但是即便乐观地估计,该法恐怕在短时期内出台也不容易。我们知道,治理土壤污染相当缓慢,成本相当高,立法抉择较难,但防范仅有执法成本,更容易实施。

因此,在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出台前,能否“治理暂缓,防范先行”,先行出台防范土地污染的单行法规,其内容可以包括:对土壤污染设立普遍性的监测制度、在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建立土壤污染档案、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的责任划分和问责制度、设立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制度等。从国外的例子来看,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2002年日本制定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工业企业关停与转产以及进行土地再开发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定。

土壤污染信息应适度公开

潘洪其(《北京青年报》评论员):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手,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展开调查,该项调查预算经费高达10亿元,但调查得出的数据和结论至今未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信息与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且是职能部门花费巨额财政资金调查采集而得来,6年来却一直封锁在“国家秘密”的暗室之中,普通公众不得与闻,从情理上说,这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不过,环保部至今不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从程序上看没有大的问题。我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七大类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其中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同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环保部如果认为,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全国土壤污染信息如果公开,将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么,他们就有权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并拒绝公开。

问题在于,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后到底会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要对此作出客观的判断和理性的确认,并非易事。一方面,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垃圾等污染更具隐蔽性和深层危害性,土壤污染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引起较大范围、较多人群的恐慌。另一方面,土壤污染信息如果长期秘而不宣,则可能使政府、企业和居民丧失对土壤污染的必要警惕,耽误、妨碍对土壤污染的防范与治理,影响公众在土壤污染环境中的自救避险行为。在前一方面,如果较大范围、较多人群的恐慌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发展升级为严重混乱局面,从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后一方面,如果土壤治污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警示和重视,公众对土壤污染状况知情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缺乏自救避险的警惕性和主动性,很可能使土壤污染愈演愈烈极度恶化,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最终也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土壤污染信息如此特殊而敏感,公开还是不公开,是公开的风险大,还是不公开的风险更大,成了一道令人万般纠结的难题。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多、“国家秘密”越来越少是大势所趋,一些最初看似属于国家秘密、政府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后来都逐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10年前“非典”疫情肆虐,最初的信息不公开是祸首之一。一名一线医生认为,在大型疫情面前,保密制度很可能成为“要命制度”。“保密”压过“公开”每每带来祸患,从大型疫情到环境污染数据,再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种政府信息,该保守的秘密要保守,该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公开,千万不能让不恰当的“保密”要了百姓的命!

有多少污染的土地就有多少“镉大米”

周云(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镉大米”事件呈发酵之势。广州市食药监局在舆论压力下,终于公布了镉超标大米的品牌。后又有消息称,佛山市早在3月份,也抽检到“镉大米”。而广州有两所高校食堂,也没逃过“镉大米”的侵袭……最新的消息则有点“罗生门”——在“镉大米”原产地湖南衡东、攸县等地,农户和加工户齐喊冤,都称合法生产,不知镉从哪里来,最后大家将问题归咎于不能说话的土地。

这件事情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疑问。广州药食监局在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不必再多言,现在的疑问是,大米中的镉果真来自土地?如果来自土地,土地中的镉又从哪里来?为什么2009年湖南衡东等地就查过镉大米,后来不了了之?

按照以往经验,如果真的是土地惹的祸,无非是以下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工业废水、废气污染。这既有可能是工厂超标排污,农户被动污染,也有可能农户是“共谋”。前不久不是有报道说河南农户用工业污水灌溉小麦,只卖不吃吗?二是农户过度使用化肥。笔者就此查了些文献,结果显示,无论是进口化肥,还是国产化肥,都有可能造成土地的镉污染。三是这里的土地“自古以来”就镉超标。

无论哪种原因,仔细想想,都相当令人恐怖。因为“自古以来”就有污染的土地,少之有少。而大面积土地污染,则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没有找到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但从之前的一些报道中,我们还是能看出一些端倪,譬如广东珠三角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其中10%属严重超标。而湖南媒体也曾报道,该省13%的土地被重金属污染。全国其他省市,也有过相关报道。全国上下都在为保卫18亿亩耕地红线而努力,但辛辛苦苦保留下来的土地却被污染了!

农田中有重金属,就意味着食品中有重金属,就意味着我们身体中有重金属。这也意味着,湖南的“镉大米”,只是冰山之一角。土地大面积污染,又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在全国大面积造就出名副其实的“铁人”“铅人”“镉人”。

重金属对人体有害,却不易引起人们的察觉。因为重金属对人体的损害,一般不会一下子就显现出来,而是在人体中滞留一定的时间,达到一定数量之后,才会显现出来,真正是“杀人于无形”啊。或许也正是这种“时间差”,造成了官方对于土地污染问题的忽视。

土地之祸,其实就是人祸。四年前,湖南省就在衡东等地调查“镉大米”,但一直没有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镉大米”仍在广东各地横行。而我们也已无数次地听到过各地政府关于整治环境的承诺,但整治目标却迟迟难见实现。但愿此次“镉大米”事件,能够开启有关部门对土地污染的整治吧。

挤牙膏式信息令人诟病

陈飞(《健康报》记者):在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镉大米”事件再次被专家提起。他们谈论的不是含镉大米的健康危害,而是批评有关监管部门在处理该事件中的表现,认为这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失败的典型案例。

5月16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公布餐饮环节一季度食品抽检数据,发现8个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镉超标,但是并未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及销售单位名单。5月17日,有人向广州市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当晚,该局公布了镉超标米及米制品的镉含量及4家使用单位,但仍没有公布相关产品品牌及生产厂家。5月18日晚,该局公布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生产厂家及品牌,但仍未公开产品流向及数量。

“公众的安全感来自于政府对科学的尊重,对民生的关切,和稀泥、不敢明确表态,顾左右而言他的外交辞令以及居高临下的傲慢态度,都是不可取的。”多位专家认为,广州市食药监局对镉超标大米具体信息遮遮掩掩,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信任危机加剧。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宝坻区;土壤质量;元素背景值;重金属污染;特色农业区

中图分类号:S151.9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3.06.013

土壤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矿物质,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是研究土壤化学演化、生态地球化学评价的主要内容。土壤元素背景值是研究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土壤环境质量的基础数据;土壤污染特征揭示了土壤重金属元素表生富集、农作物毒害性、生态化学污染及潜在的生态危险。在分析研究宝坻区农业土壤质量各项指标的基础上,为科学评价土壤质量现状、提高土壤生产力提供科学依据。

1∶5万综合地质调查区位于天津市北部宝坻区,南北长65 km,东西宽45 km,面积约1 510 km2。宝坻区地处“九河下梢”,历史上曾因众多河流携带大量冲积物的不断淤积,形成了土壤的主要物质。本区土壤类型为潮土,又可细分为普通潮土、湿潮土、盐化潮土和盐化湿潮土4个亚类。

1 材料和方法

1.1 土壤样品采集

为查明宝坻区土壤中化学元素的分布特征,在充分考虑土壤特征、成土母质、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基础上,系统采集了表层及深层土壤样品。表层土壤采样密度为1个・km-2,采样深度0~20 cm,按每4 km2 采集1个进行组合样品分析;深层土壤采样密度每4 km2采集1个,采样深度80~100 cm,采集50 cm的土柱,按每16 km2采集1个进行组合样品分析[1]。

1.2 样品分析方法

对所有样土进行有机质、全氮、速效磷、速效钾、pH 值等常规化验;有机质采用重铬酸钾容量法;全氮采用半微量开氏法;速效磷采用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比色法;速效钾依据速效钾和缓效钾含量的测定标准进行测定;pH值用玻璃电极法测定;用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测单元素含量。

2 结果与分析

2.1 土壤理化性质

2.1.1 土壤酸碱程度 宝坻区土壤大部分呈碱性和弱碱性。弱碱性土壤面积1 289.41 km2,占土壤总面积的83.42%;碱性土壤面积250.17 km2,占土壤总面积的16.58%,主要分布在新开口-口东地区。

2.1.2 盐渍化土壤分布特征 宝坻区分布有大面积的盐渍化土壤,含盐量大于0.1%的盐渍化土壤约占总面积的56.91%[2],盐渍化类型主要为硫酸盐-氯化物盐渍土和氯化物-硫酸盐盐渍土(表1)。

2.2 土壤元素背景值特征及成因分析

2.2.1 表层与深层土壤元素背景值对比 从表2看出,常量元素分布特征是表层土Si、Na元素背景值高于深层土;表层土中Fe、Ca、Mg、K等元素背景值低于深层土。微量元素含量在土壤中的分布具有分带性,表层土中P、N、S、Se、Pb、Cl、Cd、Hg等元素背景值明显高于深层土;Mn、Mo、I等元素背景值明显低于深层土[4]。

出现表层与深层土壤元素背景值分布特征的原因是:表层土中Si、Na元素高背景值,而深层土中Fe、Ca、Mg、K等元素高背景值的原因主要与母质来源和沉积环境有关。与深层土相比,表层土的母质中含河流相沉积物偏多,长石、石英等机械颗粒含量相对偏高,粘土矿物含量偏低。长石、石英等机械颗粒富含Si、Na元素,粘土矿物富含Fe、Mg等元素。Ca元素在深层土偏高主要与碳酸盐淋溶沉积作用有关。

表层土的P、N元素背景值明显高于底层土,主要与农田施肥、使用农药有关,其次为“三废”排放的影响;S元素在表层土中富集因素包括农田施肥、SO2降尘、土壤盐渍化等,Se、Pb、Cd、Hg等元素在表层土壤中富集主要与“三废”污染物有关[5];Cl元素在表层土中富集主要与土壤盐渍化有关;深层土壤Mn元素背景值偏高主要与土壤潜育化有关;由于I元素容易富集在有机质含量高的土壤中,所以表层土壤中I元素含量高与表层土壤中富含有机质关系密切。

2.2.2 宝坻区土壤背景值与天津和全国背景值对比 将宝坻区土壤背景值与天津市及全国土壤背景值进行比较,宝坻区土壤中Ca、Mg、S、Cl、I、Cu、Mn、As、Hg等元素含量与天津市背景值相比偏低,这与本区地势比天津市大部分地区偏高有关;Fe、Na、Si、Co、Cr、Ni、Zn、P、Pb等元素比天津市背景值偏高,这与本区土壤母质富含元素的特征有关[6]。

宝坻区土壤中Si元素含量偏低,Fe、Mg、K、Na等常量元素和多数微量元素含量高于全国背景值。其原因是宝坻区地处九河下梢,大部分地势低洼,粘土分布面积大。本区粘土主要矿物成分为伊利石,富含Fe、Mg、K等元素,而且强烈吸附多种微量元素;Mo元素含量低于全国背景值,与Mo元素地表环境下化学特征有关,在北方碱性土壤中其背景值较低;本区Hg元素背景值明显低于全国[7],说明本区土壤Hg污染程度比全国要轻。

2.3 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

选择宝坻区污染程度相对较高,对人类健康影响较大的As、Cd、Cr、Cu、Hg、Ni、Pb、Zn作为土壤污染评价因子,以国家环保局1995年颁发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GB15618-1995)作为土壤污染评价标准值[8]。

As元素在表层土壤中不存在污染,表层土壤中As元素背景值区主要分布在史各庄-新开口-王卜庄-大钟庄以南地区,以北为尚清洁区,总体表现南部As元素含量比北部偏低。

土壤中Cd元素大部分为背景区或尚清洁区,背景区集中在史各庄-王卜庄-林亭口-大钟庄以南地区,总面积1 400.61 km2,占宝坻区总面积的92.80%,轻度污染土壤只分布在高家庄镇,总面积100.34 km2,占宝坻区总面积的7.20%。

表层土壤中Cr分为背景区或尚清洁区,在牛道口-口东-周良以西为背景区,以东为尚清洁区。Cu元素分为背景区或尚清洁区,其中牛道口-口东-黄庄以东为尚清洁区,以西为背景区。Hg元素处于背景区或尚清洁区,其中尚清洁区集中在宝坻城关镇附近。Ni元素在宝坻城关镇附近为轻度污染区,其余地区属背景区或尚清洁区,其中尚清洁区集中在牛道口-口东-大白庄以东。Pb元素只在城关镇、高家庄镇零星地区存在轻度污染,其余地区为背景区或尚清洁区。Zn元素处于背景区或尚清洁区,其中背景区主要集中在牛道口-口东-牛家牌以西地区,以东属尚清洁区。

宝坻区土壤综合污染程度见宝坻区土壤重金属综合污染程度(图1)和宝坻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统计(表3)。

2.4 特色农业区土壤营养元素含量特征

2.4.1 林亭口“三辣”产品种植区 辣椒、大蒜、大葱俗称“三辣”。辣椒对土壤质量要求不甚严格,砂质土、粘土和壤土均能生长,但以肥沃、排水良好的砂质土为宜。大葱、大蒜适宜在质地松散的砂质土或含有机质丰富的粘土中种植。大葱、大蒜的根系不发达,在土壤中分布浅,吸水、吸肥能力弱,对土壤湿度要求较高,因此土壤要保持湿润、富含有机质[9]。

宝坻“三辣”主要分布在林亭口镇,土壤为灰黑色中-重壤质湿潮土,在20~60 cm深度夹一层腐殖质,可作为补充植物营养物质的备用库。土壤母质为冲积、湖积沙质粘土。

林亭口附近“三辣”产区土壤特征:土壤多种营养元素含量适中,土壤呈弱碱性,有效N∶P∶K=10∶2∶20,CaO∶MgO∶K2O=70∶100∶107;土壤阳离子代换量较高,保水保肥能力强,有后劲;箭杆河从西北向东南从该乡流过,地形在此变缓,从上游带来大量营养物质在此沉积;地势低洼,土壤湿润;土壤无盐渍化;水质好,水源有保证。

2.4.2 牛道口绿色农产品种植区 牛道口乡土壤为潮白河、河冲洪积砂质土及沙质粘土,土壤无盐渍化,本区为淡水区,地下水丰富,水质好,以种植小麦、玉米等旱田作物为主,并种植少量蔬菜。

本种植区土壤pH值一般为7.8~8.8,呈弱碱性,土壤阳离子代换量属中等水平。与宝坻区土壤元素平均含量比较,Na、Si、Pb、P等元素含量明显偏高;K、Zn、B、Mo、Fe、Ca、Mg、S等多种营养元素含量不足,土壤肥力水平偏低;土壤中Hg、Cd、Cr等污染元素含量低于国家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质量标准,可作为绿色农产品种植基地。

2.4.3 王卜庄特色农产品种植区 本种植区土壤母质为冲积、湖沼积砂质粘土,低洼区为湖沼积粘土,本种植区为全淡水区,水源为河水和井水,排水条件较好,是“三辣”产品集中产区,也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农作物。

本种植区土壤pH值8.0~8.8,为弱碱性-碱性,土壤阳离子代换量高,为25~30 cmol・kg-1。土壤有机质、全N、全P丰富,K、Zn、Mo等微量元素不足,N、P、K等营养元素比例基本合理,有毒有害元素含量低于国家绿色食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4.4 黄庄水稻种植区 本种植区土壤母质为冲积、湖沼积粘质沙土,低洼区为湖沼积粘土,本区地势低洼,土壤为轻度-中度盐渍化。全区为淡水区,灌溉水源为河水,排水条件较好,以种植水稻为主。

本种植区土壤pH值8.0~8.4,为弱碱性;土壤阳离子代换量高,为20~30 cmol・kg-1,保水保肥能力强。有机质、全N、全K、有效Fe含量中等,有效N、全P含量不足,肥力潜力较高,有毒有害元素含量低于国家绿色食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可作为天津市优质水稻生产基地。

参考文献:

[1] 段喜贵,沈光银,贺学琴,等.1∶5万天津市宝坻区综合地质调查报告[R].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2011.

[2] 王立艳,潘洁,于彩虹,等.天津滨海盐碱地土壤含盐量测定方法的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1,17(5):40-43.

[3] 天津市地质调查院.天津市国土农业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报告[R].天津市地质调查院,2003.

[4] 张国新,王秀莲,刘艳辉,等.河北滨海区土壤养分状况分析评价[J].天津农业科学,2012,18(3):59-62.

[5] 刘全,刘增效,张学斌,等.1∶25万天津市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R].天津市地质调查院、河北省地质调查院,2005.

[6] 高伟,朱静华,高宝岩,等.天津设施蔬菜不同种植年限土壤及地下水养分特征[J].华北农学报,2010,25(2):206-211.

[7] 洪春来,贾艳博,杨肖娥,等.农业土壤中Hg的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及其生态效应[J].土壤通报,2007,38(3):590-596.

[8] 刘文辉,吴永强,李春亮,等.兰州-白银地区农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J].物探与化探,2011,35(3):382-387.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7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抓好源头防范,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有序治理修复,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考核问责,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年度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积极配合省市做好全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准备。根据市上工作安排,做好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准备。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分解各条款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薄弱环节。(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2.对标冲刺《土十条》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土十条》和“十三五”终期考核自查评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全面梳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推进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全力冲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完成。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1号)和市级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配合市上做好“土十条”实施进展季调度和报表报送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努力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3.继续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持续做好调查对象核实增补与基础信息调查质量提升工作,配合市上选取的代表性地块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9月底前,配合市上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乡镇、县西城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县西城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4.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市上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继续做好国控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成省控点位布设工作,建立覆盖县域内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5.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贯彻落实《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方案》(甘农科发〔2019〕3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2020年底前将划定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绘制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结果图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6.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以农艺措施为主,重点推广“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固化)”、“秸秆离田+深耕深翻+土壤调理剂施用”、“超积累植物与低积累作物轮作(间作)”等安全利用模式;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以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为主,重点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7.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污染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河道、山区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五)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0.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实施《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

11.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制定《县2020年度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方案》,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继续实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加大新肥料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推进秸秆养分还田,减少化肥用量。开展新型农药引进、筛选、试验、示范、推广,推荐适宜高效低风险农药新品种及配套使用技术,优化农药品种结构,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风险。2020年,实现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12.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继续贯彻《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农膜市场准入,大力宣传落实国家地膜质量新标准(GB13735-2017),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加强农膜市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创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积极开展废旧农膜捡拾回收机械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易回收地膜的示范推广,推进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2020年,全县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实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草畜资源条件、土地对畜禽粪便消纳能力等,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促进科学使用。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禁止在禁养区内审批新建养殖场(小区)。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力争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14.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继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六)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和监管

15.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管理。更新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设施防渗漏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矿企业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等8项制度。同时,将重点监管企业相关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立在产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16.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动落实《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制度。推进涉重行业企业隐患排查和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涉重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17.做好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按照“边查边治、以治为主”的原则,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努力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局参与)

18.规范工业废物处置过程。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继续落实国家清废行动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等指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摸排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存在的问题,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总结。(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参与)

19.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2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黄灌区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统筹推进落实省、市和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办法》,完成2020年度实施情况自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二)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工作任务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计划,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并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证明资料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对资料汇总整理,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和市上有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积极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8

环境调查报告一 这是一张人们破坏环境的照片。照片里是一堵被画花的墙壁,照片旁边还写着一句话:还墙壁一张的脸。它提醒我们无时无刻都要爱护环境。

我在活动中,尝到了现代科技的甜头,用数码相机更加清晰;电邮让沟通更加舒畅。环境调查报告。

环境你我他,环境靠大家。只要人人都爱环保,我们的周围环境就更美好

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由于塑料制品主要来源是面临枯竭的石油资源,应尽可能回收,但由于现阶段再回收的生产成本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

面对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问题,人们希望寻找一种能替代现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

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化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垃圾污染

垃圾侵占土地,堵塞江湖,有碍卫生,影响景观,危害农作物生长及人体健康的现象,叫做垃圾污染。

垃圾包括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两部分。环境调查报告。工业废渣是指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煤研石、粉煤灰、钢渣、高炉渣、赤泥、塑料和石油废渣等。生活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废塑料、废纸张、碎玻璃、金属制品等等。在城市,由于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构成一大公害。

垃圾的严重危害,首先是侵占大量土地。二是污染农田。三是污染地下水。四是污染大气。工业废渣中的有些有机物质,能在一定温度下通过生物分解产生恶臭,从而污染大气。五是传播疾病。生活垃圾中含有病菌、寄生虫,如果直接用来作为农家肥料,人吃了施用过这种肥料的蔬菜、瓜果,就可能得传染病。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城市垃圾大量增加。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紧迫问题。

食品污染

食品是构成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三大要素之一。食品一旦受污染,就要危害人类的健康。食品污染是指人们吃的各种食品,如粮食、水果、蔬菜、鱼、肉、蛋等,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混进了有害有毒物质或者病菌。

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两大类。

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的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污染食品。属于微生物的细菌、真菌是人的肉眼看不见的。鸡蛋变臭,蔬菜烂掉,主要是细菌、真菌在起作用。细菌有许多种类,有些细菌如变形杆菌、黄色杆菌、肠杆菌可以直接污染动物性食品,也能通过工具、容器、洗涤水等途径污染动物性食品,使食品-变质。真菌的种类很多,有5万多种。最早为人类服务的霉菌,就是真菌的一种。

现在,人们吃的腐乳、酱制品都离不开霉菌。但其中百余种菌株会产生毒素,毒性最强的是黄曲霉毒素。食品被这种毒素污染以后,会引起动物原发性肝癌。据调查,食物中黄曲霉素较高的地区,肝癌发病率比其他地区高几十倍。英国科学家认为,乳腺癌可能与黄曲霉毒素有关。

我国华东、中南地区气候温湿,黄曲霉毒素的污染比较普遍,主要污染在花生、玉米上,其次是大米等食品。污染食品的寄生虫主要有蛔虫、绦虫、旋毛虫等,这些寄生虫一般都是通过病人、病畜的粪便污染水源、土壤,然后再使鱼类、水果、蔬菜受到污染,人吃了以后会引起寄生虫病。

化学性污染是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引起的。各种农药是造成食品化学性污染的一大来源,还有含铅、镉、铬、汞、硝基化合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废气及废渣;食用色素、防腐剂、发色剂、甜味剂、固化剂、抗氧化剂食品添加剂;作食品包装用的塑料、纸张、金属容器等。

如用废报纸、旧杂志包装食品,这些纸张中含有的多氯联苯就会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从而引起病症。多氯联苯是200多种氯代芳香烃的总称,当今世界生产和使用这种东西的数量相当大。

有资料证明,在河水、海水、水生物、土壤、大气、野生动植物以及人乳、脂肪,甚至南极的企鹅、北冰洋的鲸体内,都发现了多氯联苯的踪迹。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一些食用色素可保持鲜艳色泽。但是有些人工合成色素具有毒性。

防止食品污染,不仅要注意饮食卫生,还要从生产、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着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土壤污染

土地是人类的衣食之本,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却遭受到空前的破坏。其中,土壤污染像一把软刀子,正在剥夺大片肥田沃土的生产力。

土壤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某些有害物质大大超出正常含量,土地无法消除这些有害物影响的现象。严重的土壤污染可以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减退甚至枯萎死亡,这些污染后果是可以及时发现的。更多的土壤污染并无明显表现,却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特别是通过农作物对有害物的富集作用,暗地里危害牲畜和人体健康,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化肥和农药。生活污水和人畜粪尿中含有许多植物需要的养分,用污水灌田或施用粪肥一般会使农作物增产。但这些废水、废物中的病原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则进入农田,沉积于土壤中,造成土壤污染。人接触了污染的土壤和农产品,会引起破伤风、流行性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等。

现代农业大量施用化肥,致使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等无机物大量残留在土壤中。它们破坏土壤的理化性质,使土壤板结和盐渍化,从而使农作物减产。使用农药则使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有机物沉降在土壤中,毒害动植物和人。

大气中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以及放射性尘埃等有害物质会自然地或随雨雪沉降在土壤中。冶炼厂和汽车排放的废气中的镉、铅等有害物也会被土壤吸附,造成污染。

因此在工厂周围和公路两侧的土壤最容易受污染。

在土壤污染中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危害最大。铬、锰、镍等还能在人体不同部位引起癌症。

土壤中金属含量过高也会使植物受害。据实验,每公斤土壤含铜20毫克时,小麦就会枯死,达到250毫克时,水稻也会枯死。每公斤土壤含锌超过50毫克,就会影响作物的生长。

土壤一旦被污染,其影响很难被消除。有机农药分解很慢,重金属根本不分解,污染的土地即使在不再继续污染的情况下,三五年内仍含较高的有害物质,并可通过食物链富集危害人类。所以,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地上的植物不但不能食用,也不能作饲料或肥料。

环境调查报告二 设区市城考取得实质进展

[空气质量]20xx年,全省空气质量二级及以上天数平均达到334天,比上年增加1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平均为1、93,比上年下降10、23%。秦皇岛、廊坊、承德、沧州、衡水、邢台、保定、张家口等8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比上年增加3个。石家庄、唐山、邯郸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

[水环境]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2、58%,比2012年提高了3、7个百分点,有8个城市超过了平均水平,其中秦皇岛、沧州、石家庄、唐山、衡水、邯郸、承德7市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为100%。

[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7、03%,比2012年上升2、68个百分点,其中秦皇岛、邢台、邯郸、张家口等4市增幅较大,分别比上年提高14、26、9、55、9、3和8、39个百分点。

[医疗废物]唐山、廊坊、邯郸、张家口、承德5市建成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其中唐山、廊坊、邯郸3市经环保验收后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张家口市2012年12月通过环保验收,承德市未通过环保验收),比上年增加两个市,其余6个设区城市尚未建成,除衡水外其他5市采用的是非典期间建设的焚烧处理设施进行处置。

[城市生活污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81、76%,比上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承德、张家口、衡水等3个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增幅较大,均在10%以上。

[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值为81、76%,比上年提高了1、95个百分点。除邢台、衡水外,其余9个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在85%以上,唐山、张家口等两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增幅较大。

[绿化]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了41、89%,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廊坊、秦皇岛、唐山、邯郸、承德、石家庄、邢台等7个城市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40%以上,比上年增加了两个城市。

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11个设区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平均为80、71%,比上年提高了1、76个百分点。廊坊、邢台、唐山等3个城市的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超过了85%。

县级城考指标有较大进步

2012年,22个县级城市中13个城市上报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9个上报了手动监测数据,安国、高碑店两市2012年新建了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并投入运行。依据监测结果,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良好,平均达标率为90、91%。除涿州、三河两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0外,其余各市均为10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9、67%,比2012年增加了0、3个百分点,有18个市的工业固体废物得到了全部处置,处置利用率达到了100%。

医疗废物处置方面,迁安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辛集、藁城、晋州、新乐、鹿泉、任丘、河间、霸州、三河等9个县级城市均通过合法途径将全部医疗废物送往所在的设区城市进行集中处置。

22个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72、84%,比2012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其中15个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超过了80%,比2012年增加3个城市;遵化、安国、高碑店、泊头、黄骅、霸州等6个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增幅较大。定州、河间两市未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2个县级城市中,迁安市、辛集市、遵化市、武安市、霸州市、冀州市等6家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成并通过验收,藁城市、鹿泉市、沙河市、深州市等4家已建成,晋州市、泊头市等两家正在建设。

22个县级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平均值达到41、14%,比2012年提高了4、76个百分点,其中南宫、霸州、高碑店、遵化、新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比2012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河间、新乐、任丘等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5%。

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二级标准,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升级改造才能确保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厂建设亟待加强,近一半县级城市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11个设区城市中目前只有廊坊、唐山、邯郸、张家口、承德5市按有关规划建成了医废集中处置中心。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9

【关键字】:农田环境污染;损害;损失;鉴定;评估。

根据查阅文献截至2000年,我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891起,污染农田60万亩,直接经济损失达2.2亿元。有225万亩土地遭受水蚀,有15万亩耕地遭受盐渍化,风蚀与荒漠化面积达5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压土地达0.83万亩。如何做好农田环境污染损害损失的鉴定评估,对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利益,保护生态提供赔偿依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农田环境污染损害损失的鉴定评估。

1、确定农田环境污染因果关系

1.1确定污染因子

根据受污染情况,开展农田土壤、水质、空气及农产品监测,结合国家各类监测因子的标准,比对未受污染和人类影响的土壤、水质、空气及农产品监测结果确定污染农田的污染因子。

1.2确定污染源

通过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分析,比对污染因子,用排除法确定污染源头。

1.2.1确定灌溉用水是否为污染源。

生活、工业污水中,含有植物所需的养分,且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没有经过处理而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导致农田受污染。

1.2.2确定大气是否为污染源。

大气中的有工业中排出的有毒废气,它的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工业废气的污染大致分为两类:气体污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溶胶污染,如粉尘、烟尘等固体粒子及烟雾,雾气等液体粒子,它们通过沉降或降水进入农田,造成污染。

1.2.3确定化肥是否为污染源。

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农田污染。长期超量使用农肥,会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1.2.4确定农药是否为污染源。

用于作物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有一部分散落于农田,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

1.2.5确定固体废物是否为污染源。

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的固体污染物。固体污染物既不易蒸发、挥发,也不易被土壤微生物分解,是一种长期滞留土壤的污染物。

1.3确定污染因子与污染源关系

根据污染因子分析报告、污染源调查报告,进行数据分析比对,现场农田现状及人员走访调查情况,根据分析确定污染因子与污染源因果关系。

2.确定农田环境污染损害程度

2.1确定污染因子浓度

根据对受污染的农田开展监测,比对背景值及国家标准,调查影响范围及深度,从而确定污染因子浓度分布情况。

2.2确定污染因子危害

根据污染因子浓度及分布情况,污染因子物理、化学性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部门的对各位物质危害分类情况,分析污染因子对农田、农产品、人类的危害。

2.3确定污染因子修复方案

根据技术可行、经济相对可行的主要的农田土壤修复方法,结合污染自身特点,周围环境特性以及污染物要素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理可行的修复方案。如:一般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方案可从原位修复技术中的植物修复法、微生物修复法、隔离法、化学氧化法、电动修复;异位修复技术、土壤洗涤法、焚烧法、换土法。或者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利用不同作物对污染因子的富集特性有较大差异,同时作物的可食部分污染因子含量也存在差异,通过了解污染区域污染因子特性。有针对性的选择对造成该区域污染的污染因子,不敏感的作物进行种植。有效减少污染因子通过食物链向人体的迁移措施。

3.确定农田环境污染损失

3.1确定农田污染修复费用

根据鉴定及专家论证的修复方案,确定污染因子修复费用。其应由修复方案编制费用、修复材料费、监测检测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监管费用、人力成本等组成。

3.2确定农田污染后农产品质量及产量下降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的规定,一是确定损害评估内容。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及农田受损部分修复费用。二是估算对象和估算范围确定。根据现场调查,确定造成污染的对象及损害持续时间。三是损失量参数确定。根据现场踏勘、采样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测量数据,确定影响区域及农田上农作物的财产损害情况。四是损失价值计算。农产品损失采用市场价值法,该法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具有市场价格或者可以换算为市场价格的农产品经济损失估算。根据农产品产量损失和农产品质量损失之,并鉴定基准日至农业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状态的农产品经济损失。从而确定农田污染后农产品质量及产量下降损失。

【参考文献】:

[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 JD060100)―2014年3月17日实施)。

[2]《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10

在一种维度上,“毒大米”属于质量监管层面的问题。超标大米绕过了各种监管环节,长驱直入,直到进入餐桌。而相关政府部门对于超标大米的品牌和厂家信息支支吾吾,也令公众非常不满。透过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亦可清晰看出。“毒大米”必须在出厂环节就被拦截下来——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若往深处观察,“毒大米”是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重背景下的产物。去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显示,有关部门此前曾花了6年时间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调查提出严厉警告: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毒大米”是在被污染的土地上产出的。土壤环境得不到改善,“毒大米”就会一直侵害公众的健康。而土壤环境污染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至今却没有权威的数据公布。对于这些数据,有关部门抱着“内紧外松”的态度,不愿意公之于众。也正因此,关于土壤环境的防与治,舆论的呈现一直较为碎片化,没有完整的讯息。

长期以来,比之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所受的重视程度似乎不如前两者。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更有可视性、可感性,而土壤污染缺少直观的感受,问题的暴露也不在于一时,但这几年中,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揭示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污染形势日益严峻。有环境学者如此描述土壤污染的现状:中国土壤污染量大、面广且成分复杂,场地修复缺乏资金投入和科技支持,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这个描述,对土壤污染形势做了较为粗线条的诠释。

毋庸置疑,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且防与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防胜于治,是基本的道理,不仅节省成本,也减少对公众健康的伤害。国外实践表明,预防成本相对治理成本低很多。而在土壤环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污染的形势下,防与治须并行,平衡用力。

土壤污染防治的要务之一,就是要及时公开污染信息。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政府部门也不能简单地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些观念要改变,这不仅是舆论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的另一要务,是要合理地投入资金。没有必要的投入,难以真正有到位的防治。环境污染当然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主体需要付出经济的成本,这一点毫无疑问。从政府的角度看,在政府的预算里,要为土壤环境治理给出必要的资金安排,且专项环保资金,需要用在“刀刃”上。当然,资金问题是一个要点,也是难点。

在土壤污染的防治中,更新、完善相关标准是又一项重要任务。倘若连污染标准都不清晰,又谈何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体系?从地方标准到国家标准,从填补空白到更新完善,这当中有许多事情要做。

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立法。《土壤环境保护法》已有草案,处于论证过程中。这部法律的法律定位、基本内容框架,都有待于继续博弈和推敲。从土地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来看,立法宜加速。以法律对相关主体作出明确约束,自然比散乱状态要进步很多。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11

[关键词]污染场地环境 水文地质勘察 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 P34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19-1

1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概况

污染场地勘察是为了确定污染区域以及污染类型,作出污染整改建议的过程,分为污染识别的阶段,采样分析的阶段和风险评价三个阶段。

一是,污染识别过程。识别过程中需要确定可能受污染场地以及大致污染范围。

二是,采样分析阶段。采样分析时必须要经过环境水文地质勘察程序,对周围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受污染情况做出实际采样和分析。

2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应用探讨

2.1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内容

当确定已经发生污染时,应该立即对污染场所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了解污染程度,作出整改意见。

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的主要内容是:

(1)判断污染源类型、实际污染情况以及污染危害性评估。

(2)做好污染场地水资源分布情况,包括水资源分布以及地表水、地下水流向和水循环的区域性状况。

(3)做好污染场所水、地质污染的实际情况和污染程度的勘察。

(4)作出勘察报告,并形成污染报告和相应的整改意见。

2.2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要点

2.2.1污染场地水文地质勘察点

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时必须要做好勘察点的选择。

一是,在确定污染场地范围时,要根据可能的污染区域进行勘察点布置,同一区域内勘察点数量应该不低于3个,勘察点小于3个时,勘察数据无法如实反映是否污染以及污染情况。

其次,应设立监测井,监测井的位置应该在地标土壤采集点处最佳,一般为地下水的上下游,通过设置监测井,可以监测地下水实际污染情况以及污染范围。

再次,在污染场所污染程度勘察时,要增加勘察点数量,利用网格原理确定污染范围大小以及污染程度的不同区域甄别工作。

进行水文污染勘察时,应以第一层水文为勘察重点,深度大致保持在5m以内最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如实反映实际污染土壤与水文情况。

2.2.2污染场地水文地质采样要求

污染场地水文地质采样时要坚持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地质采样时要注意不同土层样品选择。首先,表层土样品选择。表层土样品一般选择1.5以内的土壤作为采集样品,但是,如果某区域土壤进行回填时,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实际表层土确定。其次,表层土采样时要根据不同地区实际土层变化,增加样品深度采集点,例如,当某地隔水层距离表层土间距过大时,增加样品点,保证采样数据真实有效性。再次,隔水层采样。隔水层采样时应该尽量取隔水层表层土作为样本;最后,含水层样本选择。含水层样本选择具有一定难度,由于水具有溶解性特点,因此含水层实际污染分布可能不均匀,因此在含水层进行样本选择时,要尽量多选择样本点,而且不应与监测井有重复区域。

二是,水文样品选择。水文样品选择主要以第一层含水层为主,考虑到实际污染程度,也可以适当在第二层含水层当中进行样品采集。

2.2.3污染场地检测与试验

污染场地水文地质勘查检测与试验主要有两点:

一是,土壤试验。土壤试验的重点是通过对污染前后土壤物理性质的对比,做出污染情况评估。土壤物理性质评估因素主要为:土壤有机物含量、土壤颗粒大小、土壤单位重度变化等。

二是,污染物分析。污染物分析不同地域不同污染具有不同的分析指标,例如:最近的青岛石油事故过程中,对可能的污染场所进行水文地质污染评估时,应该特别注意TPH和LNAPL等。

2.2.4污染场地水文地质勘查样品采集

污染场地水文地质勘查样品采集时必须坚持以下要点操作:一是,土壤样品采集。污染场地水文地质勘查样品的用途和功能是不同的,因此在样品采集时应该尽量进行样品分样,防止不同样品的混合。首先,用于分析土壤物理性质的样品应该满足颗粒物分析要求,因此,在采样过程中,取土器顶部应该略高于虚土,防止虚土进入取土器造成样品检测数据的不真实性,另外,当取土器无法进行表层土取样时,应该使用锤击方式进行破土作业,保证样品采集。其次,用于分析污染物的土壤样品应该满足样品密闭性。因此,采集到样品时应该保证样品当中杂质数量的最少化,而且应该采用瓶装作为样品保存主要方式,防止杂质与污染物发生反应造成污染物检测效果数据的偏差;二是,水文样品。水文样品采集主要是地下水取样,首先,要注意样品采集数量和时间,地下水采样数量应该做到一井一管,时间应该在监测井洗井后两个小时内最佳。其次,监测井的沉淀管长度应不低于50m,否则地下水沉淀效果无法保证。

2.2.5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样品保存

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采集样品以后必须有效保存,保证第一数据真实有效性。

一是,物理性质样品保存。物理性质样品保存主要注意样品的顺序以及密闭性。物理性质样品应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数据监测工作,以2小时内最佳。其次,要特别注意采集样品的顺序,一旦获取样品应该立即对样品采用标签说明,标签说明应尽量详细。对水样品最好采用密闭保存,防止外在因素造成样品物理性质的变化。

二是,污染物分析样品。污染物分析样品要注意特别注意稳定变化,一般夏季进行污染物保存时大多采用干冰袋装保存,保证样品稳定在4摄氏度左右。

3小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实践和理论经验积累严重不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未来很长时间内,我国必须要加强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的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 韩麟.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技术应用分析[J]广东科技 2012(07).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范文12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全面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这一突出短板;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治理。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2.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控。强化源头防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成效,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同农村厕所改造的衔接,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慈峪镇污水处理厂邻近村庄生活污水网管铺设工作,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阶段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和督导检查力度,防止新增污染。

4.坚持属地治理,协同防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体系。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系统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21年,落实保护优先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成果,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持续实现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再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完成5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突出具备条件乡镇实行管网归集和终端无害化处理,注重中水再利用,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动态清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配合省市开展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配合调查单位做好我县相关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相关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为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省控耕地土壤监测。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组织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阻断污染源。(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县区内受污染耕地面积、污染类型和程度,设立监测点位,为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加强超标农产品收购、收回等环节监管,禁止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继续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二)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4.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控。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方案,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土壤法》落实相关责任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企业自行监测、隐患排查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塑料污染防控,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塑料制品单位的监督检查,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活、销售、使用,稳中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处理短板。(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监控体系建设,提升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水平,督导企业主动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确保全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应纳尽纳,实现有效监管。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强化“一长三员”网格管理机制,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卫健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8.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加密调查等成果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效果,结合实际,进一步精准识别受污染耕地面积、分布等。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确需复垦为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保证每季作物都得到管控。巩固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成果,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管理,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建立完善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动态管理制度,为动态更新提供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0.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组织开展关闭、搬迁、腾退工业企业用地全面梳理排查,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6个月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确定的污染地块,督促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查明的高风险地块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审批局等配合)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优化主体功能布局,明确用途分区,合理安排城市产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等配合)

13.抓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新、改、扩建。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查询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

14.提升土壤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智慧化监管,全面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15.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等规模较大、人口集中、具备完整上下水管道的村庄,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厕所粪污与生活灰水一体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邻近村庄可采用联合共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相对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街道冲洗、农田灌溉和景观用水。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对规模较小、实行单坑或其他形式卫生厕所改造的村庄,或不具备管网收集条件的村庄,统一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产生粪污量、处理覆盖范围等情况,统筹建立区域性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站,或利用已有沼气工程进行集中处理,集中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出水达到农田灌溉标准后可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制定农村生活灰水收集回用等有效管控措施,通过冲厕、庭院绿化等原位消纳方式,或联户建立集中生态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中水回用,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山区村庄生活污水分散治理。对居住分散、粪污不易集中处理的山区边远村,可采取户用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分散治理,建设污水储存罐用于冬季储存,结合农业化肥减量增效、水肥一体化等,引导林果种植、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将治理后的污水作为有机肥水使用,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及管控。组织对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乡级以上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河、塘、沟渠(不含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成区),其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河、坑、塘、沟渠等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划分排查责任区,建立排查责任清单,逐条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台帐。对排查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要查明污染来源,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逐条明确治理方法和途径,完成治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9.配合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工作安排配合省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提出分区防治建议,确保分区划分工作圆满完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治理。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职责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通沟通渠道,完善各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机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建立协调机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及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