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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

时间:2022-04-30 16:09:09

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范文1

 

刑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机构的大力改革,必然在司法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又有其新的要求。五代以来,诸多州郡以武人任狱吏,恣意用法,为司法之大弊病。宋自太祖开始,注意对司法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改革以往之选拔制度。宋真宗曾说:"刑狱之官尤须遴择。朕常念四方狱讼,若官非其人,宁无枉滥。且单弱之人,不能披诉,朝廷无由知之"。可见宋统治者对司法官吏选拔制度的重视。

 

宋代较为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其法律考试的种类之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中国封建社会首屈一指。宋代不仅设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而且还有"明法"、"新明法科"、"呈试"、"铨试"等。不仅在选拔法官时,就是在选拔一般官吏时,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宋代将法律考试变成入仕升迁的重要条件和途径,以激励民间习法用法,从而提高整个官僚阶层的法律知识水平。宋代出现了选拔法官的专门考试——试刑法。

 

试刑法又称"试法官"、"试刑法官"、"试刑名"、"试断案"、"试法律"等,它是对现任以及任满迁转官员的法律知识考试,从中选出合格的法官。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试者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试刑法自神宗时开始就已初见端倪。起初的试刑法只是对官员法律知识水平的测验,至端拱二年神宗诏:"京朝官有明于律令格式者,许上书自陈,当加试问,以补刑部、大理寺官属,三岁迁其秩",这才成为宋代试刑法的正式开端。从此,试刑法这种考试便成为中央选拔法官的重要手段。

 

试刑法的目的是选拔法官人才。法官为人命所系,因此宋统治者对其选拔十分谨慎,有着严格的的限制和标准,如必须达到一定的资历,历任无过错,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等。仁宗明道元年诏:"选人求试律断案者,须历任三考以上。"可见其严格。但到神宗时试刑法的规模扩大,参试条件也得以放宽。熙宁三年诏:"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余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部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

 

二、考试内容及录用标准

 

至于试刑法的考试内容和录用标准,直至真宗时才开始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但规定的最为缜密的还是神宗时期。熙宁三年诏:"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拣罪犯攒合为案,至五场止。"可见其考试内容为断案,且录用标准严格。从熙宁六年开始,出于扩大司法官队伍的需要,又将考试内容和录用的标准大为降低,规定试人只须试断案刑名七件以上、十件以下。为了保证司法官队伍的质量,神宗曾下诏对录用标准进行了限制。

 

三、试刑法的关防措施

 

古今中外,自有考试开始,便有了舞弊的影子。试刑法也不例外,为了保证考试能够到达选拔人才的效果,采取了许多防止舞弊的关防措施。基本措施有如糊名、复试等,除此之外,试刑法还有其独特的关防措施。

 

一是"二司互考法"。真宗景德二年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祥复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从而防止大理寺和刑部官员考试时舞弊。

 

二是试题取送制度。这种制度自宋代产生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可见其效果卓著。该制度即在中央建立"题库",有专人看管,在考试开始时,再从中抽取试题,其余时间官吏不得进出或插手"题库"。这种严密的试题抽取制度,重点在于防止胥吏泄露试题。

 

三是加强御史台的监察职能。仁宗时下诏:"试法官日,仍令知审刑院或判寺官与断狱官同诣御史台。"这样,就将试刑法置于御史台的直接监督之下,对皇帝负责,从而保证试刑法考试的公平公正。

 

总之,试刑法是有宋一代选拔法官的专门考试。它不像明法科、新明法科和铨试那样,偏重的是考察一般官员的法律知识水平,而是通过正式严格的考试选拔出优秀的法官人才,从而保证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宋统治者如此重视试刑法绝非偶然,其归根结底的目的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达到维护统治阶级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效果。

考试制度范文2

一、 试卷难度控制的重要性

在大规模常模参照考试中,难度设置的合理性直接影响测量目的的实现程度。高考是高校选拔新生的手段,也是联系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桥梁,此外,还是中国社会阶层垂直流动的重要渠道。合理控制高考试卷难度,对于高考目的的实现、高考功能的发挥以及高考公平性的维护不可或缺。

1.合理控制试卷难度是高校有效选拔新生的需要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依据,使得各类型、各层次高校录取的新生能够适合其人才培养定位。因此,高考试卷必须对不同水平的考生具有良好的区分能力,使考生分数的分布从高分到低分“拉开距离”,以利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对新生的选拔。试卷的这种区分能力与试卷难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教育测量学原理,在大规模考试中,只有试卷难度适中,才能使考生成绩呈正态分布,标准差比较大,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分布比较合理,对考生总体的区分能力较强。反之,如果试卷过难或过易,都不能有效区分考生总体差异。同时,试卷对考生差异的区分能力也受到试卷难度结构的影响,即使试卷总体难度符合要求,但如果试卷中各难度层次的试题分布比例不合理,也不能有效区分不同水平的考生。此外,试卷难度能否保持相对稳定还直接影响到高考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同年份之间的高考试卷难度如果波动较大,会使各批次省控线及各学校的录取分数线相应产生较大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考生的志愿填报和高校的录取工作。由此可见,合理控制试卷难度,是保证高校有效选拔新生的重要条件。

2.合理控制试卷难度是科学引导高中教育教学的需要

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高考除了为高校选拔新生提供依据外,还实际承担着引导高中教育教学的功能。由于高考成绩直接决定着每年近千万高中毕业生的未来人生道路,也直接关系到众多高中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地位,这就使高考对高中教学产生出强大的导向作用,成为高中教学的“指挥棒”。这种“指挥棒”的威力除了源于高考的政策性因素外,主要来自命题的指导原则和试卷难度。一般而言,高考命题难到何种程度,高中教学就被迫跟到何种难度,甚至还要适当超过这种难度。道理很简单,如果教学难度跟不上考试难度,则势必在高考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多年来高考试卷难度的居高不下,使得广大中学已不堪重负。学校、教师面对高考命题中“广、深、刁、怪”的状况,迫不得已进行题海战,使教学陷于机械训练和猜题、押题之中,从而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学习压力,使他们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牺牲了原本属于体育、娱乐甚至常规睡眠的时间,致使身心严重透支,也泯灭了许多学生的学习兴趣、信心和动力,甚至带来身心的不健康和人格的不健全。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高中素质教育的发展空间,使得高中素质教育的实施举步维艰。只有合理控制高考试卷难度,才能科学引导高中教育教学,使高考降低应试教育的负面影响,将其导向功能中太多的抑制与伤害作用转化为激励作用,从而推进高中素质教育的实施。

3.合理控制试卷难度是维护高考公平性的需要

从社会学视角看,高考又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它为中国社会阶层的垂直流动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相对公平的渠道,公平性是高考的核心价值之一。试卷难度是否合理,对高考公平性有着内在的影响。首先,就同一考试科目来说,试卷难度过高,不利于该学科中等水平的考生发挥出应有水平,拉不开与低等水平考生之间的差距,对中等水平考生不公平;而试卷难度过低,则不利于优秀水平的考生脱颖而出,拉不开与中等水平考生的差距,对优秀水平的考生不公平。其次,就不同考试科目而言,由于高考录取是以各科目考试成绩相加的总分为依据的,但考生之间的优势科目并不一样,如果各科试卷之间的难度相差过多,必然在优势科目不同的考生之间产生不公平。再次,实行新课改后,高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在选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分并实行统一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如果各选修课程的试卷难度相差过多,则必然在不同选科的考生之间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只有合理控制试卷难度并保持各科目之间难度相对平衡,才能维护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标准的公平性。

二、 试题难度的影响因素

高考试卷难度是由组成试卷的试题难度、各级难度试题所占的比例、试题难易排序以及题量与考试时间的对比关系等诸多方面所决定的,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试题难度。因此,控制试卷难度,必须从控制试题难度入手,而控制试题难度,则必须了解试题难度的影响因素。综合有关研究,笔者认为,在考生水平相对确定的情况下,试题难度主要受到下列试题属性的影响。

1.试题考查的能力层次

对于教育测量来说,考试必然考查应考者的某种能力,而能力有高低之分。按照布鲁姆的“教育目标分类法”,认知领域的教育目标由低到高分为知道(知识)、领会(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能力层次。教师在命题时参照这些能力目标,赋予试题测验相应能力的功能。通常掌握低层次能力容易,掌握高层次能力困难,因此,在考查内容相同的情况下,随着试题考查能力层次的提高,试题难度会相应增大。比如,对于同一知识点,考查应用能力的试题通常比考查知道或领会能力的试题难度大,而考查综合设计能力的试题又通常比考查简单应用能力的试题难度大。

2.试题考查内容的深度

人们的认识过程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因而,一般来讲,掌握表面的浅层知识必然容易,掌握内在本质的深层知识必然困难,反映在试题上,知识的深浅变化必然对试题的难度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名词、原理和有关具体事实的定义及其直接描述等,属于知识深度的第一层次;进一步的推论及有关性质的理论等属于第二层次;知识的深部内涵和外延及其与相关知识的内部联系、特殊情境下的性质与特征等属于第三层次。试题考查的知识深度与试题难度一般处于正相关,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随着知识深度的拓展,试题难度必然增大。

3.试题考查内容的广度

同样类型的试题,由于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多少、知识点跨度和知识点联系的复杂程度不同,试题的难度也会不同。通常情况下,一道试题考查的知识点越多,跨度越大,联系越复杂,考生需要调用的解题手段、解题方法就越多,对知识融会贯通的要求就越高,试题难度也就相应提高。

4.试题考查内容的熟悉度

在考查要求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试题考查的内容属于学科的主干知识或重点知识,教学中比较重视,经常复习、练习,这样的试题内容由于学生比较熟悉,考试时会相对顺利,失分较少,试题难度也就相对减小。相反,如果试题考查的内容属于边缘性的偏僻知识,或为学生普遍不予重视的细节性知识,则试题难度会相对增大。

5.试题情境的新颖性

试题对概念、原理、规律的考查通常寓于一定的情境之中,如果试题情境是考生所经历过的、熟悉的,考生就有可能在自己已有的认知结构中,快速提取相应的图式,从而顺利找到一条有效的解题途径。反之,对于一个新颖而陌生的试题情境,由于没有现成的解题模式可套用,考生必须通过分析新情境,建构相应的模型与解题策略,才有可能最终解决问题。因此,试题情境越新颖,难度就越高。

6.试题条件的隐蔽性或干扰性

试题所提供的条件有明示条件和隐含条件之分,对于隐含条件,要求考生在解答时通过分析将其明朗化。一般来说,条件越隐蔽或隐含的条件越多,对考生知识基础和分析能力的要求就越高,试题的难度也就越高。另外,为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准确度,命题者会在有些试题中故意设置多余的条件,让考生通过分析进行选择和摒弃,这些多余的条件会对解题过程造成干扰,从而增大试题的难度。

7.试题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试题,由于解答要求不同,其试题难度也有较大的差异。比如,在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题型中,单项选择题由于正确选项唯一,解答者只需在各选项中选择一个认为最合理的选项即可,不存在因多选或少选而失分的问题,故失分率相对较低;而多项选择题的正确选项数量是不确定的,只有考生完全选对才能得分,否则,即使能选对部分选项,也会因多选或少选而失分,因此大大增加了试题的难度。

8.试题解答的简繁度

这主要是指试题解答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运算或推理步骤数。由于大量的解题步骤会超出考生的工作记忆负荷,使得有些信息在解题过程中很可能被丢失或发生差错,所以,一般来说,完成试题所需的步骤越多,运算量或逻辑推理量越大,试题难度就越高。

9.试题解答的可猜度

对于一些客观性试题,即使考生对所测内容一无所知,也可凭猜测作答而得到一定的分数,这种单纯依赖猜测作答而得分的程度,称为试题解答的可猜度,通常用猜对概率来衡量。一般情况下,随着猜对概率的提高,试题难度会相应降低。具有可猜度的试题通常有判断题、选择题和匹配题等,其中,判断题的解答由于受猜测因素影响太大,信度不高,高考中一般不宜采用。

10.试题解答的时分比

在考试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对于费时多、得分少的试题,放弃的学生较多,其平均分就会下降,从而使试题的相对难度提高。由于费时多分值少的试题可以看作是价值低的试题,因此,影响试题相对难度的这个因素,也可称为试题价值度。

总之,影响试题难度的因素多种多样,一道试题的难度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及主要是各学科试题难度的共同影响因素,具体到不同学科,还会有各自的一些特殊影响因素,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细分。

三、 试卷难度控制的方法和步骤

对影响试题难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旨在从试题内部寻找可用来预测和控制试题难度的客观依据,进而为控制试卷难度奠定基础,但并不等于试卷难度的控制问题已经解决,实现高考试卷难度的控制,必须采取一定的控制方法和步骤。

1.理想难度方案的设计

毫无疑问,实现试卷难度控制的第一步,应该是明确难度控制的标准,这需要根据高考选拔目标、中学教育导向以及考试公平的要求,设计出各学科理想的命题难度方案。该方案一般通过学科考试大纲或考试说明加以规定,主要内容是确定试卷的总体难度水平和各级难度试题在试卷中的比例,其基本设计思路是:根据教育测量原理,并结合高考总体录取率和中学教育教学状况,合理确定试卷的总体难度水平;根据各层次高校录取率设计考生成绩理想分布曲线,进而确定试题难度分布结构;根据考试公平的内在要求,保持各科试卷难度之间的相对平衡。

2.各学科难度预估参照样本的建立

各学科影响试题难度的因素虽有共通之处,但学科不同,影响试题难度的因素种类以及相同因素的影响大小也会有所不同。对各门学科,要组织有关学科专家研究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评价教材,查找已有的测试数据,分析和确定该学科具体的试题难度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为提高试题难度估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还应组织专家分析历年高考试题,把涉及不同难度影响因素的典型试题组合起来,形成一份样题,并整理这些样题的实测难度,以此作为当年试题难度预估的参照样本。

3.试题难度值的预估

根据现有条件,高考试题的难度预估一般采取专家评判法,即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精通教学大纲和教材、熟悉学生学习状况的命题教师对试题进行影响因素的维度判断,并参照样本题进行难度值预估。为减少试题难度预估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可在对每个难度因素的构成维度及影响大小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预估模型,然后借助该模型来预估各试题的难度值。当然,由于各学科试题内容和形式差异很大,实践中难以用统一的模型去预估,需要针对学科具体分析。

4.难度值预估的一致性分析

试题难度预估通常由多位命题教师同时进行。在掌握预估方法的基础上,首先由各命题教师独立地预估出每一道试题的难度值,然后,再由学科秘书或命题管理人员对各命题教师的预估结果进行一致性分析。对于预估结果一致性较高的试题,取各命题教师预估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试题的预估难度值。对于预估结果一致性较低的试题,则需要各命题教师共同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并重新进行预估。

5.试卷难度结构的统计和难度值的计算

通过上述方法得出每道试题的预估难度值之后,可以根据各级难度试题所占的分值统计出试卷难度结构,并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出试卷的难度值。

其中试卷的难度值用难度系数P(试卷)来衡量,取值范围是[0,1]。Pi表示某试题的难度值,Xi表示某试题的满分值,W表示某试卷的满分值。

6.试卷难度结构和难度值的调整

试卷难度结构的统计和试卷难度值的计算,为试卷难度的动态调整提供了条件。命题人员将统计得到的试卷难度结构、难度值和理想难度方案中的试卷难度结构、难度值进行比较,如果一致或偏差很小,则予以确定。如果偏差较大,则可通过对试题难度影响因素的增减或改变来调整有关试题的难度,并通过调整各级试题难度所占的比例来调整试卷难度,进而实现对试卷难度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雷新勇.大规模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53-164.

[2] 潘必方,徐靖.推进素质教育必须降低考试难度.当代教育论坛,2006(11),77-78.

考试制度范文3

一、实行等级制的目的

1.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使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成长。

2.积极引导教师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全面素质培养。

3.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在办学方向上的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4.大力改变社会、家长对学生片面的期望,创设减负增效的教育社会环境。

二、等级制评定的内容

1.评定的范围包括学生按规定所学的全部课程。

2.评定的内容包括学科课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活动课侧重参与程度及效果。

三、等级制评定的形式

1.取消各年级期中考试。六年级升初中按照局里安排,对口直升。

2.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学业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3.加强平时学生学习过程的作业检查和随堂测试,针对作业和检测结果评定等级并写出指导性评语。

4.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根据学科特点,采取口试与笔试结合、笔试与操作结合、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结合、知能考试与行为考核结合,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结合等形式。

5.期末进行终结性考试,先赋小分,按四个等级评定。

四、等级制评定的操作原则及程度:判断正误,综合权重,评定等级。

1.命题考试。期末测试,依据统一制定的《考试标准》,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综合能力三个部分构成。

2.评卷定等。由学校按统一制定的评卷定等标准评定等级。首先,对卷面考查判断正误。三至六年级按正确率90%以上为优秀、80%以上为良好、60%以上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的标准,评定出每部分的等级。其次,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的等级为基准,兼顾综合能力部分的等级,评定出卷面等级。

3.统计分析。学业成绩以班级各学科为单位,统计及格率、优秀率。质量分析要根据课程特点,分科分项统计正误率,作为改进教学的依据。

小学生学业成绩等级制度2为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完善小学考试制度和评价制度的改革,特制定《小学生学业成绩等级制评定办法》。

一、实行等级制的目的

1、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使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成长。

2、积极引导教师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全面素质培养。

3、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在办学方向上的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4、大力改变社会、家长对学生片面的期望,创设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二、等级制评定的内容

1、评定的范围包括学生按规定所学的全部课程。

2、评定的内容包括学科课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活动课侧重参与程度及效果。

三、等级制评定的形式

1、小学各年级淡化期中考试。小学升初中实行就近入学,对口直升。

2、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学业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3、加强平时学生学习过程的作业检查和单元检测,针对作业和检测结果评定等级并写出指导性评语。

4、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根据学科特点,采取口(耳)试与笔试结合、笔试与操作结合、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结合、知能考试与行为考核结合,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结合等形式。

5、期末进行终结性考试。

四、等级制评定的操作

操作原则及程度:判断正误,综合权重,评定等级。

1、命题考试。依据市统一制定的《考试标准》,各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综合能力三个部分构成。

2、评卷定等。由学校按市统一制定的评卷定等标准评定等级。

首先,对卷面考查判断正误。一、二年级按正确率90%以上为优秀、80%以上为良好、60%以上为及格,其余为不及格的标准。其他年级按正确率85%以上为优秀、75%以上为良好、60%以上为及格,其余为不及格的标准,评定出每部分的等级。

其次,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的等级为基准,兼顾综合能力部分的等级,评定出卷面等级。

教师在学生作业上要评写定等级,必要时可作出诊断性评语、指导性评语和鼓励性评语。

考试制度范文4

《财会学习》:征求意见稿提出CPA考试设为专业阶段与高级阶段两个层次,同时指出拟向考生提出实务经历的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实质可能会限制“非从事审计实务”的考生参加高级阶段的考试。有人认为,两个阶段都发证书,第一阶段发初级证书,第二阶段发高级证书,您如何评价两个阶段两个证书?

徐经长:这次CPA考试改革,我理解它是把两个阶段看作一个整体。专业阶段6门课是测试你是否具备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水平,测试的重点就是这个,当然也包括了一些内容的改变,主要是判断有没有达到大学会计本科水平。然后高级阶段才能真正测试你到底有没有从事CPA审计实务的综合能力。这种不同阶段有不同证书的意见,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这样的话,就有另外一个话题,在最终拿不到高级证书的时候,初级证书什么时候有效。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应在3年内完成,也就是说高级阶段综合考试允许你考三次,如果你没有通过综合考试,那就意味着前面通过的都作废了。通过专业阶段考试后取得初级证书,势必就存在一个也要界定这个初级证书有效期的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个建议是比较好的。

《财会学习》:考生十分关心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按照征求意见稿,需要一年的新旧并行过渡,过渡的时间上是否偏短?从考试的角度说,老考生应如何正确应对?

徐经长: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09年实施新制度的同时,现行制度继续执行一年,2009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现行制度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未通过科目的考试。如果老考生选择五门模式,那2009年必须要考完,这个过渡期从考试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太短了,大家肯定希望时间可以再适当的延长一点。

对于老考生来说,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加强信心,大家面对的情况是一样的。

《财会学习》:考试科目增加后,有考生提出来,由于国外有些国家的CPA考试每年考一次或多次,我国也要向他们学习这一点,一年考两次或多次,您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增加考试的频次?如果组织方对放开考试频次较为谨慎,您认为是出于何种考虑?

徐经长:加强考试频次,从考生角度可能是有利的,但是从考试组织者来说,有一个成本的问题。毕竟6+1模式与以前不一样,每次考试要准备两套试题,还包括考试内容、题目内容等等的改变,因此从组织者的角度上,必定要考虑组织成本的问题,所以对CPA考试这样一个全国大规模的考试,考试组织者希望把问题尽快解决为好是可以理解的。

考试方式将来可能会是机考,只有实行机考以后,才能每年考试多次。国外注会每年考多次是因为它已经基本上与托福等考试方式一致了,这涉及到我国很多技术的发展问题,包括网络技术等等方面,技术越发展,考试次数越多,考生越方便,在我们国家现在是一个过渡期,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可能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但是我认为一年考两次还是可以的,只考一次对考生的压力的确是比较大的。

《财会学习》:关于“6+1”考试科目的设计思路,专业阶段新增“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高级阶段做综合测试,两个测试都是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框架。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本身比较抽象和概括,而考试范围比较宽泛,鉴于考试命题预计较为灵活,考生是否需要从现在起做一些准备?如果需要的话,需做哪些准备?

徐经长:“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这一科目,因为现在也没有这个教材,考生要准备也只能看看类似的这些教科书。我想不管以后教材内容怎么编,公司战略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等等都是会体现的,所以如果要提前准备的话,建议考生可以看一些重点学科相关的大学教材,我觉得还是可以有一些帮助的。

CPA考试属于门槛很高的准入考试,准入考试对决定未来中国CPA的素质很重要,增加战略管理与风险管理,就要求CPA具备这样的业务能力与素质,增加课程的目的就是要让未来的CPA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如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对很多会计业务的审计,如果你脱离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发展的背景,可能只能看到表象,所以要求CPA具备更深刻的分析能力。

《财会学习》:有考生认为,因为 CICPA的业务主要在国内,所以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有画蛇添足之感,英语测试的必要性不是很强,您如何看待这一点?

徐经长:部分考生以CICPA的业务主要在国内,从而建议取消英文水平测试,我认为这不是理由。我觉得应这样看,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都有业务,很多中国公司海外业务也日益增多,这是与整个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与外资建立中国市场密不可分的,我们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英语方面的业务能力。当然我们现在没有这样一个统计,就是说到底有多少CPA在做一个非英文环境下的审计,有多少CPA是在做英文环境下的审计,如果统计出来,可能会确定有相当大比例的CPA就是在英语环境下从事业务,它就有英语的职业胜任能力要求。作为准入考试来增加提高这方面素质的要求,毕竟是决策层的一个基本态度,不管最后怎么样,有这方面的准备是符合提高素质要求的。

《财会学习》:CPA考试作为职业准入考试,在征求意见稿中,明显加入了“重视实务操作”的思想,受这种思路的影响,您认为原5科教材的内容是否会发生较大改变?出题思路和考试难度是否会发生较大变化?

徐经长:前面已经谈到,初级阶段主要测试你是不是达到一个大学会计专业本科的要求,内容上肯定会有一些变化,但我理解应该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现在的CPA考试本身就实务性很强,以会计为例,从考试内容、教材安排,基本上都是按照准则,准则就是规范实务的,没有准则之外理论性的内容。对于CPA考试的理解,大家的共识是认为CPA考试是一个实务性的、前沿性的,紧随我国准则发展变化最快的考试,它实际上起到导向的作用,一代又一代的注册会计师都是通过这个考试来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的。

我认为CPA考试担负了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将我们财会领域最新的成果以最快速度反映在教材中,大学教材更新可能要两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但CPA教材每年都在更新。

《财会学习》:CPA被誉为职场金领,但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CPA的执业水平受到质疑,这次改革某种程度上也是以CPA的执业能力为出发点的。您认为这种改革对改善与提高CPA执业水平有哪些影响?

徐经长:部分CPA执业水平受到质疑,中外市场都有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强调两点,第一是业务能力,CPA的业务水平有没有达到做审计的要求。我经常讲的一个概念就是CPA考试就是要考一百分,你考六十分,剩下的四十分都是假账,你把审计报告报出去就是告诉人家我是六十分的注册会计师,这是不行的。一百分才是及格,这是什么概念呢?我们注册会计师与医生、律师为什么在西方是最受欢迎的职业的原因,就是这三个职业有个共同的特点:要求完美,它不允许你犯错误。你作为医生犯了一个错误就没有改正的机会了,实际上注册会计师也是这样,我们对自己的要求是百分之百的,这就是你的执业能力,会计核算都不清楚怎么去做审计,懂的还没有别人多怎么去审计别人,这是业务能力问题。第二是职业道德。“四大”为什么能走到今天,他们很清楚:我们就是服务行业,我们就是为别人服务的,服务行业特别强调信誉,是靠信誉来生存的。安达信是最典型的,大家认为你不可信了,那很自然就被淘汰了,所以服务的意识、职业道德的意识非常重要。这次改革分阶段考试,总体上有利于提高CPA执业水平,特别是综合测试,当然现在我们很难说综合测试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架构,但是我想经过专家们充分讨论之后,最终能够达到确实是提高CPA执业水平的目的。

从改革来讲,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我国制度改革不断前进、经济越来越国际化的大的背景下,CPA考试作为一个全国统一考试,不可能几十年不变,所以改革是正常的,我们一定要用一个很宽容很积极的态度去看待,包括考生、辅导机构、大学会计教育等,都应该是以这样的态度去认识。只不过接下来我们是要讨论怎么样去完善改革,怎么让改革更体现中国CPA未来发展的特点,这些特点就是刚才讲到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国际化,包括与其他国家的资格互认,这些都需要通过改革一步步达到目的。

链接二:网友热议CPA考试制度改革部分摘录

Sunnykong:我觉得改革不一定是坏事。我比你们大多数人起点都低,从去年开始考试,到现在一科都没过,而且只是个大专文凭。虽然科目增多了点,门槛提高了点,但是《征求意见稿》说难度有所降低啊,对注会含金量也提高了很多。我们有一天考过了,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物以稀为贵嘛,到时候你可能希望考试20科呢。嘿嘿

乐天天:建议一年考两次,归根结底考试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而不是为考试而考试。

Yangyang007:对于改革的目标“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双手赞成,但是否也应向ACCA那样一年有两次考试。

清溪流泉:建议通过两阶段考试分别获得证书,通过专业阶段颁发获得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专业资格证书,通过高级阶段获得注册会计师高级资格证书。

Byof:希望能加入能力方面的测试,不然的话靠死记硬背考出来的会大大降低CPA的可信度。

涓涓而上:闻鸡起舞成就一生不悔天道酬勤注定梦想成真!

考试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考试制度范文6

关键词: 考试制度 选拔人才

一、中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沿革

作为一种选拔人才、任用官吏的方法,中国古代的考试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大致说来,西周时实行选士制度,汉代推行察举与征辟,魏晋南北朝时实行九品中正制,隋唐以至清代采用科举制度。

1.西周选士制度。

在尧舜时代,部落首领都是经过举荐,考查品德与才能,然后予以任用。到西周时期,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我国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即乡里选士,诸侯贡士和学校选士。而育士与选士相结合,是西周选士制度的明显特点。在西周,学校教育已十分发达,中央有国学,地方有乡库、册序、党校、阎塾,因这些学校皆为官办,历史上称之为“学在官府”。各级学校里均有明确的选拔升降制度,择优举官。由于礼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教育内容,所以这一时期各类学校考试的范围也紧紧围绕着礼学的内容展开。西周大学的学制为九年,每两年考试一次,考试的内容各不相同。《礼记・学记篇》记载了当时的学习和考试情况:“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学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从这则史料我们可以看到,西周时期的考试既有文化知识的考查,又有对学生道德品质和综合能力的认定,考核是非常全面的。

2.两汉察举制。

两汉时期建立了以察举制为核心的选士制度,并结合征召、辟除、任子、遴选等,另有太学擢选,形成了多元选士的方式。察举是由官吏向中央政府举荐人才,名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能言极谏”和“茂才异常”等。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官吏选拔制度,有两种方式:征是皇帝下诏直接从有名望的人中征聘;辟是高级官员自行招聘属员,亦可转任政府官员。无论察举还是征辟,都要经过考试才能录用,但此处考试是一种辅的选官方式,尚未制度化。考试方式分对策和射策,对策类似于现在的命题考试;射策的考试比较严格,事先将考题封存,不许外漏,考试时由考生抽签答题。与此同时还实行株连政策,被荐举者称职与否直接关系到荐举者的荣辱, 这两项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所选人才的合格。察举、征辟较之汉代其他选官方式如任子、军功少货选、上书言事拜官、以财力为官等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强调的是被荐举者本身的品德与才能,从而为汉王朝网罗了不少人才。

3.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线,辅以察举。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曹魏,共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由中央官员任中正。二是由中正按德行、才能、门第分九品(将推荐的人才分为九个等级,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前三等为上品,选拔人才任官一般从上品中进行)品评人物,三年一调。三是按品授官。这一制度既是对名士大族的妥协,又是对它的制约。但魏晋之际由于世家大族的势力日益膨胀,九品中正制最终完全以门第高低为品评人物的标准,士族门阀制度形成,对皇权和官僚制度都产生了严重影响;又因选拔人才的大权掌握在豪门世族之中,结果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4.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度。

中国古代正式的考试制度实际上就是科举制。它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其标准是待选者本身的才学。相对于凭出身分配官职的世卿世禄制和九品中正制,相对于主观随意性较强的察举、征辟制,科举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自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设立进士科后,科举制由此产生。经过唐、宋、元的完善,科举制到明展为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严密、规范的八股取士。八股文每篇都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题目采自《四书》、《五经》,内容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代圣贤立言”而不许自由发挥,不能议论时事而只能谈前朝往事。清代基本上继承了这一制度。

二、中国古代考试制度的特征分析

我国古代实行的察举考试和科举考试,都是官府主持的国家考试制度。一方面,它是我国古代教育制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我国古代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另一方面,它又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它的实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扩大了政治统治的社会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初步总结,这些考试制度的主要特征有:

1.考试是古代选士(仕)的主要手段。

从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正是我国古代的选士制度促成了考试的产生和发展。起初考试只是作为选士的一种方式而存在,随着历史的发展和选士制度的不断完善才逐渐形成了日后的正式考试制度。科举制产生以前的选士是以举荐为主,包括自荐和他荐,考试为辅;科举制产生之后,则以考试为主,举荐为辅。两汉的“太学选试”、唐代的“学校选士”以及明代“科举必由学校”,都充分说明考试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士(仕)的主要手段。

2.考试制度在评价上具有公平性、客观性。

作为中国古代正式考试制度的科举制度虽已退出历史舞台,但以考试为基本形式,测评、选拔人才的方法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考试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至今仍是其他方法无法取代的。科举制采取“怀牒自进”的方式,允许各方人士自由报名参加,而在选拔时,则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任何人不得例外。这样,一方面,把仕途大门向不同阶层的人全面开放;另一方面通过考试评价手段加以选拔,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出身寒门只要才学过人,照样能金榜题名。这样就使得人才评价的公开性、公平性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3.考试评价制度逐渐发展、完善。

从西周的选士制度到明清的科举制,每一次新的考试选拔制度的转变和更新都是在改革旧制度的弊端、适应当时社会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如科举考试与举荐相比较,它打破了落后的任人唯亲和门第观,逐步建立起了以考试为主的取士制度。其优势不仅体现在考试评价的客观性上,以成绩的高低,知识的多寡为依据,避免了举荐中的主观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才选拔中的现象,这就体现了考试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趋势。

4.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

考试制度作为各个历史阶段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不仅促进了当时学校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激励、满足学子们求仕当官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当时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人才的流动,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5.考试制度具有片面性。

科举制以其先进的评价制度而闻名于世,创造了世界评价史上的辉煌,后相继传播到欧美各国,直到现在许多国家的文官考试仍表现出中国科举制的影响。然而,考试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有其片面性。考试只能评价人的知识的多少与是否丰富,而不能全面评价人的基本素质和各方面的能力。特别是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做法,尤为机械和片面。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内容的严格限定性及考试方式日趋僵化,也严重束缚了人的发展,致使通过科举而进身却碌碌无为者不乏其人。

三、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主要经验分析

总结我国古代的考试制度,可以看到作为一种客观的衡量人才、选拔人才的方式,考试制度具有其它方式难以相比的开放性与公平性以及对社会的激励作用。因而总结古代考试制度的主要经验,对我国考试制度的发展方向和整个教育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教育现代化都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1.中国古代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考试制度。

中国从西周时“国学”的考试制度直到科举制的兴亡,都说明早在中国古代就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上,不仅有对儒家经典、思想品德的考核,也有医学、算学、律令学等多方面的考试科目;考试方法上采用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题型有论述题(策问)、填空题(帖经)、简答题(墨义)等多种;考试时间和场所统一、固定;考试由国家统一掌管,并委任官吏层层负责,从地方到中央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考试制度体系。此外,中国古代考试制度首开笔试之先河,创造了开卷考、闭卷考、“糊名”、“弥封”、复试、分科考试、分级考试、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并在命题、考试、阅卷等方面也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这些不仅对我国现行的考试制度,而且对世界各国的考试制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2.我国古代科举考试,实行分科论才取士制度,对每科的考试内容和标准都做了统一的规定。

这不仅为全国各种教育规定了统一的目标,同时为教学规定了统一的内容,对于提高全国学校教育水平和全民族的文化素质,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科举考试盛行以后,进士科是最热门的科目之一。历朝历代对进士科的命题范围都有统一的规定,虽然各朝各代考试内容虽然都会有所变化,但是在全国实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历代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这种做法保证了全国考试的规格,促进了各地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了各种类学校的教育质量,而且有利于全国范围的统一管理。

3.我国古代的国家考试将衡量人才、选拔人才的权力集中到政府手中,有力地巩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大一统国家。

它以才学取士,读书、考试、做官紧密联系,择优录取,文章面前一律平等的考试原则,激发了社会对“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向往,从而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对文化教育的重视。

4.我国古代国家考试,考生来源有多种渠道,有官学、私学的学生,也有自学成才的人员,从而实行平等竞争。

这不仅调动了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同时也调动了民间办学的积极性。在西周时代,学校都是官学,称为“学在官府”。到春秋时期,“官学”开始日趋衰落,“私学”逐渐地繁盛起来。“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就是这种教育发展趋势的反映。自秦以后,官学和私学并行。在实行察举考试和科举考试的制度下,无论官学的学生,还是私学的学生,都可以参加国家考试。对于应试者来说,官学和私学都起到了社会助学的作用。成绩的优劣,主要是依靠考生自己是否努力,这样,实际上提高了私学的地位,表明在国家考试面前,官学和私学是平等的。正是这种考试制度,使我国古代的私学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产生了许多历史上著名的书院,如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东林书院等。今天,私学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我国已经重新出现,我们应该借鉴古代的经验,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使其顺应时代的潮流,为我国社会各类人才的培养作出积极贡献。

5.我国古代国家考试中对违法乱纪行为,有严格的防范和处罚方法,这也是值得我们效法的。

考试中出现的各种弊端是不可避免的,但对这些弊端与行私舞弊的行为,各朝各代的考试制度都有严格的防范和处罚办法。例如:宋时建立弥封誊录制,防止考官舞弊。明清时科举考试的会场贡院为正方形的三层木结构建筑,成塔形,除底层四面为墙外,二、三层面面皆窗,登上下眺,整个考场情形一目了然。这种建筑格局不仅方便考试时执事官的警戒和向全院发号施令,而且客观上还防止了考生的舞弊行为。另外,科举考试中初考通过的考生名单和试卷在每年秋天由各地呈报礼部,如发现州有作弊的行为,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考试期间实行“锁院”制度,不许考官和家人见面。这些经验表明,要搞好考试,必须严格考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

总结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经验,可以看出考试制度是一种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人才的方法,从荐举制发展到考试制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进步,然而任何事物既有利也有弊。我们对考试应该有一种正确的态度:我们不仅要考试,而且要加强考试,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考试学,使考试既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又能通过考试选拔到真正优秀的人才。同时在利用考试制度评价和选拔人才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考试的不足之处,结合其他多种评价方法,形成评价的整体优化。这样才能保证人才选拔更加科学、合理,也才能实现考试和评价对教育和社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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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范文7

关键词:高校;考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考试这一教学环节在教学工作中是至关重要的,有时甚至起到“指挥棒”的作用。对学生来说,通过考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促进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成为主动参与者及积极探索者,实现对知识由“学会”转变成“会学”、进而“会用”。对教师来说,是检查教学效果、因材施教的重要手段,促使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前,高校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造,重理论、轻操作”的考试模式。由于高校的许多专业课程都是闭卷考试的模式,考试内容书本化,创新实践能力考核不足等,造成一些学生平时不看书,课后也没有复习的习惯,还存在着课程结束由教师圈定重点,学生背思考题,临时突击,应付考试的现象。这样,就忽略了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核,教师及管理人员也忽视了对科学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考核,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学生高分低能现象。因此,必须对考试模式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中的作用,调动学生参加考试的主动性,提高学生在考试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个体才能和潜能的发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

一、高校考试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考试形式单一,难以客观、全面地评价教学效果。现行考试方式大都以闭卷考试为主,而对于开卷、半开半闭卷、口试、操作考试、演示考试及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等考试形式采用较少,注重笔试,理论考核内容多,实践能力考核内容少,缺乏对学习过程的考核。即使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个部分,考试成绩一般也占总成绩的70%以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以下,造成了学生中普遍存在“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素质的提高,不利于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形成,还有可能滋长投机心理和浮躁作风。同时,仅仅通过一张试卷很难涵盖全部教学内容,考试知识覆盖面窄,考察点代表性差。因此,以这样的成绩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也很难据此评价教学效果。

(二)考试内容片面,疏于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在考试的内容上,当前高等教育考试大多侧重于学生识记方面的考核,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而素质教育要求考试内容应全面覆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整体素质,有利于对学生素质的综合评价,体现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现行考试内容多局限于教材中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综合考察,记忆性成分所占比重过大,造成普遍存在的“划范围、圈重点”。考试题型中,客观性试题比例大,综合性思考题、分析论述题少,使得考试成为对死记硬背的一种鼓励,很不利于学生思维、分析、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形成。这样的考试同创新人才的培养和促进我国教育现代化是格格不入的。

(三)考试管理落后,考试中充斥着许多不公平现象。目前,虽然高等院校都在不断加强考试管理,但考试管理的受重视程度仍不够,管理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有效的制度。即使制定了一定的制度也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有制度也难以得到贯彻和实施。比如,很多课程任课教师从出题、阅卷到登录分数包干,或者是虽推行了教考分离,但制度落实不到位,这就严重降低了考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另外,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补考、缓考制度的管理也不够严格。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考试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教育目的的完全实现,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了良好的学风、校风的建设,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学质量。

二、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建议

(一)要坚持考试形式的多样性。在考试形式上,要摒弃过去一刀切的考试模式,应该结合不同课程的性质、特点,采用多样性的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小论文、小设计、读书报告、调查报告、文献综述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进而避免学生的单纯记忆,提高学生对考试的兴趣。这样既能引导师生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同时又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创造了条件。

各门课程的具体考试形式,要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以及对基础知识的要求和应用程度来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比如,公共基础课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要求比较高,就可以采取以闭卷为主的考核方式,因为这些课程学习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修养,学习要求的重点在于掌握这些课程的基础知识;对于专业基础课,往往对于实践应用能力要求较高,理工科类可以采用实验、研究报告等考试形式,文科类的课程可以采取撰写论文、口试等形式。总之,考试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来确定,绝对不能采取统一形式。

(二)要坚持考试内容的灵活性。考试内容要突出本课程的重点、难点与发展趋势。不应只考一些有着标准答案的题目,还应有一些“活”题,即没有标准答案的题目,鼓励学生动脑创新。教师在教学中不仅仅要教授本课程的基本体系和基本知识,还要注意本课程目前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并在考试中予以体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收集资料,而不是仅仅依靠教材上的知识或局限在老师的课堂讲授。另外,在考试试卷的评阅上,也应该考虑学生对试卷解答的理解。对于客观题的批阅,试题答案一般是唯一的,可以称之为标准答案。而对于主观题,应该允许学生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发展的眼光评判学生的答案,鼓励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而不局限于抄笔记和背笔记。因此,主观题的答案至多也只能称之为参考答案,相反,对学生所做解答新颖独到的还应给以高分。

(三)要坚持考试管理的科学规范性。高等学校考试制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发展要求,考试的管理一定要跟上,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首先,在考试前应坚决杜绝透题、漏题现象。高校中普遍存在考前划重点的现象,老师的这种行为使得学生平时不看书,只要在考前突击一下就能取得高分。这不仅使学生对考试的意义产生误解,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其次,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培养学生的诚信观念,并且严格监考、巡考,防止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成绩;最后,在考试后的阅卷环节,应尽量减少人工阅卷的主观性,杜绝“人情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辽东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祝遵宏.我国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建议[J].经济师,2005.10.

考试制度范文8

一、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对象

本镇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学法用法考试内容

1、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依法治国基础知识。

2、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常识。

3、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领导干部读本和履行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4、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的年度学习内容。

三、学法用法考核内容

1、年度和阶段学法情况。

2、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3、遵纪守法情况。

4、用法、执法、依法办事情况。

5、履行职务范围内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四、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方法

(一)常规性考试考核。主要由镇司法所按照年度或阶段学法任务进行。

1、镇司法所根据县法制局的统一安排和命题,负责组织全镇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

2、镇司法所负责对本级党政群机关一般干部、村级干部、参学农民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命题和考试。

3、对干部在日常生活和履行职务中学法用法及遵法执法情况的常规考核工作,由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请党委、人大、政府采取检查、视察、抽查和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

(二)干部任职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主要由干部管理机关和使用部门实施,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配合。

1、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晋升都必须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和守法、执法实绩考核。

2、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执法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职内容,进行考核。

3、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学法用法和执法情况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五、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应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聘任管理人员及对干部进行特殊考查时用闭卷考试,常规性考试和任职、晋升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

六、对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综合素质评估和定岗、晋级、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一至两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学法用法常规性考试考核结果,除组织实施的单位存档外,应根据干部管辖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七、本制度规定的所有考试考核单位及对象,都应主动配合考试考核主管机关搞好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

对于故意逃避、抵制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人员,由具有该级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和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抵制、违反本制度的单位,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考试制度范文9

下面是我对高等职业教育考试考核制度和方法改革的几点设想。

一、树立现代考试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个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因此必须形成以能力为中心,将素质教育观念内化于考试的考核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考试观,转变那种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的教育观、教育模式,以及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育成果的唯一标准和过于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要把考试当做实现教育目标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二、改革考试制度,建立新的考核体系

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价更多的是注重以具体分数为指标的考核,以学校及教师的评价为主,事实证明这种考试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量地采取考试成绩、平均分数等评价方法来对职业技能的学习过程进行评价,会对工学结合教育模式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使职业教育重新回到重基础理论知识学习轻学生的实际能力培养的路径上。而单纯由学校及教师评价难以体现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因此,为适应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发展,考试制度必须改革,贯彻高职院校的特征,张扬学生个性,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双重的评价体系,即由学校和社会同时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三、以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改革考试内容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我国现有职业进行了分类细化,并陆续制定出了各个职业的国家标准,这些职业标准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相关职业发展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充分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对相关职业岗位技能和能力的要求,对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根据行业对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综合能力的要求,将考试内容设计成类似企业实际生产与服务业务的综合性项目的考核,使专业技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各专业课程知识、技能掌握的程度,而且有利于考查学生对各门课程知识、技能灵活转换与应用的能力。

四、以技能考核为重心,改革记分方法

在目前的高职考试成绩评定中,常常将平时表现得分和卷面分数两个部分综合为期末考试成绩,卷面分数一般占总成绩的60%。也就是说,学生的成绩是以理论考试成绩为主。我认为,通过卷面成绩来判定学生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这种做法会导致一些学生不注重平时的知识积累,不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只是在期末考试前突击复习以求多得卷面分的不良后果,导致一些学生虽然考试得高分,却不会动手操作的不正常现象。我建议,高职生的学习成绩应该由两个方面的成绩组成:理论课成绩和专业技能成绩。学生的成绩记分册和学生的毕业成绩记载表上每门课程的成绩都应有以上两方面的成绩。对学生的理论课成绩可以采用两级记分制记载,如“通过”、“不通过”;专业技能成绩应重点考查,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详细记载,如“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这种记分模式可以起到“指挥棒”的作用,使学生在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从而真正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

面对当前国际国内新的形势,我们的教育思想、教育体制和教育内容、方法,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日益显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那种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的教育观念、教育模式,特别是由教师单向灌输知识,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育成果的唯一标准,以及过于划一呆板的教育制度。很显然,作为职业教育骨干力量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考试制度更需要注重实际,与时俱进,研究和探索适合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考核制度和方法,这对积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响应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袁翠.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模式 构建高职特色技能考核体系[J].中国高教研究,2007,(6):60-62.

考试制度范文10

    论文摘要:高校现行考试制度存在考试目的偏差、形式单一、内容受局限等多种弊端,需要从改变考试观念、丰富考试形式、更新考试内容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考试一直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评价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效果、督促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从学生对待考试的情况来看,它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考试的现状 

学生对待考试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作为多年的系部教学秘书,我发现有以下几种不正常的现象: 

(一)有的学生惧怕考试,一到期末考试就申请缓考 

这种学生也许是有一定的心理问题,但由此可见考试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二)有的学生平时根本不读书,甚至连课都不去上 

这些学生一到快要考试的时候,就会到处借别人的笔记抄,狠记几天之后似乎也能考个好成绩。这就是所谓的“平时不读书,考试搞突击”。 

(三)有的学生抱着侥幸的心理在考试时舞弊 

“平时不努力,考试靠舞弊”。现在学生舞弊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夹带的、抄书的、传纸条的、发短信的乃至用微型耳机传递答案的。真是无奇不有啊! 

二、出现不正常的考试现象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种种不正常的考试现象呢?我觉得,除了学生个人的因素之外,主要还是我们高校现行的考试制度存在不少的弊端。 

(一)考试的目的出现了偏差 

考试作为检查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和督促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它的目的是很明确的。从学校与教学系部来看,是通过考试来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其教学质量的好坏,以此来督促教学目标的实现;从任课教师的角度来看,是通过考试来衡量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检查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学生也可以通过考试了解自己掌握知识及运用知识的情况,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不足,以作调整,从而达到实现高校教育的目的。但从现行的考试制度来看,考试的目的出现了偏差,往往是“一考定成败”,也就是一次期末考试决定了一个学期学生成绩的好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好坏。这样就容易造成任课教师只把期末考试作为教学任务的一部分来完成,学生只为获得一个成绩来参加考试。然而,期末一次性考试受试卷容量、考试时间的限制,又怎么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的整个过程呢?又怎么能客观、全面地检查一个任课老师的教学效果呢?又怎么能准确、全面地衡量一个学生的学习能力的高低呢?所以,一张小小的试卷,不仅给任课老师,也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才导致了个别学生出现惧怕考试的现状。 

(二)考试的形式过于单一,内容局限于教材与笔记 

一般高校的考试都是放在期末,往往采取固定的方式,形式和方法都过于简单,往往出现以下“四多四少”的现象:理论考试多,实践、技能考试少;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集体统一考试多,因材施考少;笔头答卷考试多,口头论辩考试少。同时考试的内容也常常局限于所学的教材与老师上课的笔记。这种单调、缺乏弹性的考试形式与狭窄的考试内容,不仅抑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而且使得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考试过关,却忽略了自身创新意识的养成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学生感觉学习生活单调乏味,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导致部分学生平时上课不认真或干脆不上课,临到考试前才借抄别人的笔记,甚至出现有的学生在考场上夹带舞弊等违纪的现象。 

(三)考试的结果缺乏及时反馈 

考试的目的是检查老师的教学效果,评价老师的教学质量,并以此来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但所有的考试都放在期末进行,考完之后就放假了。老师虽然对学生的考卷进行了评阅与分析,但体现在学生那里的只有一个分数。然而,一个简单的分数又怎么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每个学生的学习状况呢?同时期末考试结束之后,试卷经过任课老师评阅统分就要进行重新装订保存在各个教学系部,以备检查。所以,从考试上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本无法及时反馈到学生那里去。这样,这个学期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势必要影响到下一个学期的学习。由此,周而复始,恶性循环,学生的知识与能力又怎么能得到提高呢?教育与教学的目标自然也就无法得到实现了。 

三、如何对现行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正因为现行的考试制度存在着如此多的问题,严重地阻碍了高校培养创新性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所以需要对考试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下就是本人对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考试观念,真正实现考试目的 

改革制度,观念先行。要想改革现行高校的考试制度,更新考试观念是前提。自古以来,考试就是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科学的考试观念是从“人”出发的,重在人的素质全面协调发展。考试的目的,不仅仅是检查教学的效果,更要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要让学生学会学习,懂得创新。科学的考试观念还要求考试注重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让学生在考试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诚信的品德,培养顽强的毅力。考试不只为取得学期的成绩,而是对自己的学习进行一个阶段性的检查,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予以补充,让自己在考试中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考试也不是一门功课的结束,而是师生对该门课程的一个互动了解、信息反馈、共促完善的过程。教师通过考试来了解学生学习的状况,检查自己的教学效果,并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发现问题,然后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后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也为以后的教学积累丰富的经验,使得教学不断走向完善。学生把考试当作一次检查、一次促进,通过考试信息的及时反馈,了解自己的不足,为以后的学习积累可贵的经验和教训,使自己的学习方法与能力不断得到完善。这样,教师与学生就再也不会把考试当作一种负担,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学生惧考、逃考的现象了。 

(二)丰富考试形式,科学合理评价学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的考试局限于单一的书面考试,局限于纯粹的理论考试。这种考试形式遏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与当前高校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模式相违背。所以,我们需要结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个性特点,选择合理的、科学的考试形式。从试卷类型来看,可分为开卷与闭卷;从考试时间来看,可分为平时测试、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从考试形式来看,可分为口试、笔试以及实践操作演练;从考试对象来看,可分为集体考试与个人考试,等等。当然,在选择考试形式时,必需注意灵活地综合运用多种考试方法,力求全面考查学生的真实水平与实际能力,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尽力展示学生的个性特质。只有完全摈弃以前那种“一考定成败”的单一考试形式,把开卷与闭卷、口试与笔试、平时测试与期末考试、集体考试与个人考试结合起来,才能避免“平时不读书,考试搞突击”“平时不努力,考试靠舞弊”等不良现象的产生,才能真正有效地培养适应社会各行各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 

(三)更新考试内容,适应时展需要 

考试作为检查教学效果,促进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除了在形式上要丰富多彩之外,在内容上也要不断更新。当前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考试的内容要坚持以发展学生的能力为主,力求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考试内容的更新首先体现在命题的开放性上。任课教师的命题要突出对学生能力的考查,通过各种各样的开放式题目,充分展示学生的个性和才能。这种开放式题目,能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还能够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以及诚信的美德。其次体现在试题答案的多样性上。我们的考试因一味地追求公平公正和改卷的简单快速化曾走上了一条弯路,那就是标准化命题考试,每个题目只有一种标准答案。这种考试题目完全扼杀了学生的个性,是对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种摧残。所以,改革考试制度,就要求任课教师改变以往的标准化命题模式,用开放性题目,为学生构建问题情境,学生可根据题目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发散式思维进行创造性解答。答案显示出多样性。最后体现在评分标准的人性化上。其实,命题的开放性就决定了评分标准的人性化。学生回答问题的答案如果只局限于教材和笔记,是无法得到高分的。相反,学生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研究,得出言之有理且富于创造性的答案,却能得到老师的赞赏与高分。这种崭新的考试内容,使得学生能与教师进行平等地对话,完全消除了其考试的紧张心理,为其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掘自己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进行自主创新。 

这样,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自然就不会出现上课不认真甚至逃课的现象,更不会出现考试舞弊的现象。相反,学生通过一次次考试,大大提升了自主学习的能力与自主创新的精神,培养了自己顽强的毅力与品德,逐渐成长为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这就是我从自己所看到的几个小现象而引发的几点浅薄思考。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关系到高校人才模式的培养,关系到整个高校教育制度的改革。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充满艰辛。但只要我们解放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调查与研究,不断开拓创新,一定能迎来高校教育的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韦巧燕,陶靖.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高教论坛,2006,(1). 

[2]施军.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江苏高教,2003,(5). 

考试制度范文11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从中国历代考试制度的介绍着手,说明考试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其不断完善的努力,力图以史为鉴,说明考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考试这两个字在我国古代并非是连在一起的,据《说文解字》对“考”的解释是:考课。“试”的解释为:用也。据《辞源》对考课的解释为考验官吏的成绩。试是任用之意。考试在我国古代的最初含义是考验官吏的成绩以决定是否任用,后世通称试士为考试。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考试一词的含义与今天的含义并不相同,它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官吏的政绩加以考核。因此,考试制度在古代是一种选官、任官的制度。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之后的科举制,既是一种考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选官制度。后来人们对考试制度赋予了新的含义。考试制度是指根据考核的目的,让考试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方式,解答事先编制的题目,考核教育对象的学习质量,选拔人才的制度。

一、考试制度的功能

考试制度的发明,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以其具有的选拔、鉴别、激励、评价和服务功能,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人们的青睐与关注。考试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可以检查学生在知识的掌握和能力发展方面的状况和达到的水平、进步的程度,从而调整和改进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还可以激励学生和教育者的上进心和进取心,鞭策师生努力学习和工作,同时通过考试挑选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人们普遍遵循能力本位、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试作为衡量一个人才能的大小,把考试作为社会筛选的主渠道,从而不断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考试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程

历史上关于考试的记载,最早要属尧选舜做自己的接班人,当时部落酋长推荐舜做尧的继承人,尧说:“吾其试哉。”当时的试不同于现在的考试,而只是在实际生活中观察、试用。秦王朝在统一中国的进程中也曾规定:“利禄官爵专出于兵。”甚至以斩得敌首级(人头)数多少来决定官级大小,亦是通过实践来评价人才。早在殷商时代,中国人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高等学府—太学,同时也创立了最早测试太学生的考试制度。《大英百科全书》在介绍考试制度时有如下的表述:“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采用的选举制度(公元前1115年),以及定期举行的考试(公元前200年)。此提法大致依据的是《周礼》《礼记》中关于有西周选士的说法。最近似于现代考试的,在中国历史上有确凿证据的笔试是西汉初年汉文帝举行的贤良方正对策,公元前178年,汉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吸取了秦朝覆亡的教训(文化教育上实施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下令各级官员推荐与选拔“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对贤良进行策试,即应试者把答案写在策(竹简)上,向主持考试的皇帝(或大臣)有条理地回答问题—有关当前的政治事务。当年汉文帝“亲策”晃错,是历史上有据可考的最早的“笔试”。为了抑制朋党,魏E曹操于建安十五年(201年)春下令察举贤能:“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即提出了“唯才是举”的主张。后来曹王称帝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用察举、评议等方式选拔人才。

隋文帝杨坚创立了一种新的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科举制。科举制度也叫开科取士,是由国家设立各种考试科目,定期举行的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者的成绩来选拔人才,给中选者分别授官的一种考试制度,始行于隋大业二年的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公开招考、选择人才的制度,开创了我国考试制度的新纪元。当时的方法是先由州郡对应试者进行策问,再由朝廷策试。录取的标准是重策试结果而不重德望。大业三年( 607年),又诏令“十科取人”以分科形式选拔人才,故名为“科举”制度。

到了唐代,科举考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分为常举和制举两种,武则天又增设武举,以选拔武臣及军事人才。应考者主要有“生徒”和“乡贡”。

宋代的科举制度仍沿袭唐制,同时在防止考官与考生的作弊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确立了殿试、弥封、誉录、锁院及回避等规制,使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备。殿试制度是皇帝为了防止考官作弊录取不公而采取的复试制度。唐代武则天曾在洛城策问贡人,首开殿试之先河,但并未形成制度,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有落第考生告发考官录取不公,太祖亲在讲武殿命题复试进士,将原来己被礼部录取而经殿试不合格者予以黝落。开宝八年(975年),明确规定凡是经过礼部录取的考生都要在皇帝御殿进行复试,所谓“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意谓官员子弟有中选者,还要在中书省参加复试,以防止权贵利用科场行私,以后殿试渐成制度,这种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突出了皇帝选拔人才和控制人才的权威,同时也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考生被称为“天门之子”自然无尚荣光,殿试制度确立后,宋代科举制度形成了三级考试制度:州试(地方官组织考试)—省试(尚书省礼部主持考试)—殿试(皇帝主持考试)。其二,弥封、誉录制度,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各种舞弊手段也出现了,弥封、誊录制度也是为了防止考官循私而采取的措施。关于弥封制的起止时间学术界的观点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始于唐朝的武则天。据载“天授元年,糊名考试”。所谓的弥封,即把考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记录密封起来,使考官“莫知举子为何方之子,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用情于其间。鉴于考生与考官之间存在通关节和卖关节,“考官之于士子,先期约定符号,于试时标明卷中,谓之关节,亦称关目。大小试皆有,京师尤甚,每届科场,送关节者纷纷皆是。”为了防止考生与考官之间的暗度陈仓,在宋代还建立了誊录制度,即将考生试卷另行誊录后交考官评阅,故“认识字画之弊始绝”。为防止誊录官作弊,后又设“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卷子和原卷。弥封、誊录制的实行,使科举考试更加严密,为科举考试的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其三,锁院制。这是一种防止泄露考题,杜绝请托的措施:知贡举等考官,受命之日,即锁居贡院,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来往,待试后放出。对防止考官具有积极意义。其四,建立回避制度(又称别头试)。考官的亲属有参加考试的,要另外设考场,由其它考官来主持考试。由此可见科举考试在宋代更趋完备。

科举制度在宋代完备的第二点表现就是王安石对科举考试的改革。王安石作为北宋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改革科举考试制度,纠正专尚文辞章句、声病对偶等空疏无用之学的弊端,主张科举考试中罢诗赋、贴经、默义,来选拔一批通经术、明时务、崇新法的人才,同时在宋代太学中实行三舍法,亦称“三舍推恩”。“三舍法”的推行,提高了学校教育的社会地位,同时把学业和品德、平时成绩与某一阶段的总成绩结合起来考查,同时把学习优劣与任用联系起来,对培养有用之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由盛而衰,在科举方法上,明清实行八股取士。由于晚清政府的内忧外患,西方实用之学对中国文人及一些官吏的影响,废除科举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终于清王朝在1905年废除了这一在中国历史上存在1300年之久的抡才大典—科举制。

考试制度从其萌芽、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无论是萌芽时期的察举,还是真正意义上的科举。均在历史上相应的时期,对人才的鉴别、选拔、对社会服务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同时中国的考试制度史表明:每种考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一种新的考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吸收原有考试制度的合理方面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亦即考试制度有其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对于以往考试制度中值得借鉴的东西我们必须首先予以继承。

三、中国历代考试制度的特点

(一)在制度发展、完善方面

中国的考试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在这方面中国并无多少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可以说中国的考试制度极具独创性的特点。从萌芽时期的察举制、真正意义上的科举到现代的高考制度,中国的考试制度经历了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发展道路。尤其至科举制实行以来,考试制度日益完备具体体现在:国家在统一的时间,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有严格的报名和考试程序。在防止作弊的手段和录取等一些技术性措施上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科举时代的弥封、誊录、锁院、复试等规制,现代的计算机网上采集信息及部分试题的网上阅卷等。

(二)在考试内容方面

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上均侧重于儒学,这在察举和科举考试中均有明显的体现。重视考查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知识,更确切的说考试更重视对学子文科知识的考查,往往忽视纯学术的研究,对一个人理科知识很少顾及,这也客观地造成了中国人不重视科技知识,造成了我国科技落后,科技人才匾乏的现状。这在现代的考试(以高考为代表)中得到了人们的关注。1977年,我国恢复了高考制度,实现了文理分科,使得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所长加以选择学科和专业,1989年,我国部分省市试行了“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人们重文轻理的思维定势己被打破,使得国家培养的人才的类型更加全面,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三)在人才的标准和考试的程序方面

自从真正意义上的考试制度一科举制诞生以来,中国的考试制度在选拔人才的标准和考试的程序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和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使得考试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最大限度做到了公平、客观。从考试的报名、考中的监考巡视、考后的阅卷及成绩的公布均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保证了考试有序、科学地进行,保护了绝大多数考生的切身利益,在现代高考中,这方面规定得更加严格,尤其是计算机引入考试的报名、评卷、录取系统后,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极大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人才选拔的范围和参考的年龄方面

从考试制度产生以来,极大地扩大了国家选拔人才的范围,在以前,选拔人才的权力往往把持在一些官员的手中,他们选拔人才更多地考虑的是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地位,更多的是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选拔那些自己认可的、能为己所用的、能有利于自己的人。而有了考试制度以后,任何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报考。在科举时代,对一个人报考资格的规定也非常宽泛,广大妇女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被阻挡在考试之外。科举考试一般不受年龄的限制。现代的高考对一个考生的性别并无任何的限制,对报考的年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2001年教育部进一步放宽了报考年龄,不论婚否、不受年龄限制,以使高考选拔人才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以至出现了爷爷考生和妈妈考生,使得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同时大量的从业人员重新选择高考,更有助于培养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实用型人才,学习的目的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强。2001年,上海、北京、安徽、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还试行了两次高考,其中春季高考录取的对象是往届的毕业生,为广大的落榜生提供了更多的升学机会。

(五)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方面

考试制度范文12

关键词:高校;考试制度;现状;改革

考试一直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师教学成果的重要标准,对高校教学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随着高校教育的发展,传统的考试制度已经过于僵化和片面,不是全面的反映出教学水平,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导向作用,因此,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高校考试制度的现状

(一)考试内容片面

传统的考试制度侧重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由于是任课教师命题,学生在复习时很容易抓住教师命题的重点和难点,教师甚至会给学生划范围,学生及时、、即使在平时不听课、不学习,只要在考试前把教师画好的重点背一下,也能取得不错的成绩,这样限制了学生思维和能力的发展,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往往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的理解知识。考试的内容往往侧重概念等理论知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涉及很少,高校教学不但应该重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更应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方法单一

高校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考试题库,在考试之前只需要抽取题库中的某一套题用来命题即可,导致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试卷形式如出一辙,学生的思维模式也根据试卷的形式建立,没有突出专业性。高校的考试形式一般以闭卷考试为主,题型也不外乎选择、填空、判断、问答、辨析等。虽然传统的命题方式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高校的教学科目多、专业广,都按照同一种考试模式未免有些单一,缺乏灵活性。

(三)监考方式不合理

目前高校的监考方式一般就是考场监管,教师监考,学生答卷,学生在答卷过程中不能有小动作、交头接耳等等,考场中的气氛是压抑而严肃的,这种监考方式不但使学生感受到压抑,学习水平不能正常发挥,使得作弊现象普遍存在,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师生感情,造成师生的不平等地位。有的高效实施开卷考试,考试气氛又过于混乱,因此,高校目前还没有相对合理的监考方式。

(四)考试评价系统不完善

学生的考试成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学生参加的各项评比都拿考试成绩作为参照依据,因此考试评价需要公平、公正。为了防止教师在评卷过程中打人情分,高校一般都是密封试卷、交叉评卷,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试卷的公平,但考试的目的是对教师和学生的工作学习成果进行检测,如果只是为了得到考试成绩,那么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还是停留在表面,仍然找不到自己的问题出在哪里,教师也不能针对考试内容发现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适时调整教学策略,考试的作用只能发挥一半。

二、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分析

(一)丰富考试内容

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标准提高,大学生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更要具备应用知识的能力,考试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更高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学校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特点合理的安排考试内容,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来命题,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考试方法多样化

要想改变传统郁闷的考试环境和气氛,让学生愉悦的参加考试,就需要改变单一的考试形式,促进考试方法多样化,学校可以采用定期开放性的考试方法,就是在每个学期或学年安排具体的考试时间,学生可以凭个人兴趣任意选择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如果成绩不合格,学生有再次重考的机会,直到考试合格为止。对于专业的基础学科可以把与专业相关的课程知识都综合起来进行考试,考试的题型也应该根据不同的专业来设定。

(三)合理安排监考方式

高校应该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以院系为单位,监理现代化监控考场,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考试的公平、公正性,还提高了考试技术的现代化水平。现代化专用考场不仅可以用于考试,也可以用于平时的上课,专用考场可以把学生的考试时间进行科学的排列,进行遥控监管,有利于培养学生在考试中遵守考场纪律的自觉性,也避免了教师在监管学生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师生和谐的局面。

(四)建立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

考试评价能够最终确立教师的教学成果和学生的学习成果,传统的考试评价学生不能参与,可能会出现单边倾向的状况,特别是在考试之后,教师和学生都只看待分数,对考试内容不再进行分析,不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率。因此,考试评价应该多元化,对一些客观性题目的评定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在考试结束后,教师应该抽出时间对试卷进行分析和讲解,师生各自找出双方的不足,以便日后的改进。

总结:

考试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对高校教学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滞后因素,要想发挥考试制度的积极作用,抑制考试制度的消极作用,就要对考试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扬长避短,促进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者单位:1河北联合大学教务处;2河北联合大学临床医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学元.高校考试制度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3):127~130.

[2]惠泱河,卜晓军等.开展考试改革,构建综合性全程考试新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9,(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