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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承诺

时间:2022-06-14 04:51:54

实事承诺

实事承诺范文1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使每位党员成为一面靓丽的旗帜,经研究,决定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

一、活动意义

“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公开承诺践诺,对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公司党建工作,推动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党员“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公开承诺践诺,切实增强党员的身份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广大党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三、活动对象

公司全体党员

四、活动时间

2021全年

五、活动内容

(一)亮身份。

1.在5月最后一周开展朗诵《论中国共产党党史》活动。通过分组朗诵党章的形式,让党员再次重温党的百年历程,提醒广大党员要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牢记初心使命,践行“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伟大号召。2.在6月的第一周召开党员大会举行集体“重温入党誓词,忆入党初心”宣誓仪式,开展“党性体检”,增强自我教育,提高党性修养和党员的身份意识,让党员谨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进一步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

3.建立健全党员亮牌上岗制度。佩戴党徽和党员胸牌,亮明身份,就是不忘入党初心。对公司全体党员发放党徽和“党员胸牌”,通过工作日、参加会议、参加活动佩戴党徽和胸牌的方式,引导党员多渠道亮身份、全方位树形象。同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佩戴党徽和胸牌,积极发挥领导作用。

(二)亮标准。

1.建设具有“六有”的党员活动室。

(1)门口有醒目的“党员活动室”标志牌;

(2)有主要的党建工作上墙内容,如:党旗、党的宗旨、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党员权利和义务、支部组织架构、反映本支部党建特色和学习教育情况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内容等;

(3)有相配套的桌椅、资料柜(书架),且布局规范,整洁美观;

(4)有方便党员进行电教教育的相关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投影仪、专用电脑等);

(5)有一定数量的党史理论书籍、党报、党刊、电教片等党建学习资料;

(6)有齐全的档案资料:党建工作制度、党员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建党对象名册等资料;有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活动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本、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记录本等资料;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级有关文件及材料、党建特色工作相关资料等。

2.建设具有“七有”的上墙设置规范。

(1)党旗;

(2)入党誓词;

(3)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路线;

(4)党员权利和义务;

(5)党建有关制度;

(6)光荣榜(近两年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的荣誉,配有文字及照片,优秀党员附上个人照片);

(7)宣传公开栏:分两部分,一是党组织架构图、党支部基本概况;二是支部活动、学习或“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反映本支部党建特色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内容;与企业文化相关内容,如安全、责任、服务、廉洁、和谐等子文化宣传、亮点工作展示;书法、摄影、绘画作品展示;各类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相片。

创建标准化党员活动室,打造党建工作新阵地,有利于增强党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促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全体党员思想意识,为促进党员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议提供良好的氛围。

3.建立健全党员岗位责任制度。一是全体党员签订党员岗位责任书。对每位党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做到有据可依。二是在公示栏上公开党员岗位责任书。亮明党员责任标准,明确党员责任岗,让党员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醒党员时刻对照标准检查行为,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肃执行组织纪律,坚决落实组织决议决定,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亮承诺。

1.每名党员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对本人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和服务作出承诺。党组织对党员的服务承诺进行审核,通过OA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开党员姓名职务、主要职责、服务承诺、形象照片、联系方式等内容,激励党员干部牢记职责承诺,端正态度、改进作风、热忱服务。

2.根据党员承诺书,开展党员示范岗,让党员密切群关群众,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言行一致。使党员把政治热情转化为干好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

六、活动要求

(一)统筹结合,常态推进。

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公开承诺践诺要注重与各方面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谋划,常态推进,避免形式大于内容的做法,让活动更接地气,更暖人心。

(二)精细组织,力求实效。

以各党支部为主体,精心谋划、精密组织、精细落实,做到“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有氛围、有动作、有成效。在过程推进过程中,各党支部要建立每名党员的纪实台账,签订党员岗位责任书,公开表态承诺,并将日常工作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评先选优等的重要依据,促进过程管理与结果运用有机结合。

(三)及时宣传,营造氛围。

强化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坚持统筹谋划、精准发力、全面覆盖,对于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发现、广泛开展宣传,为开展好“三亮”活动营造浓厚的气氛。

实事承诺范文2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报告

中共***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根据中共***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上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乡各部门积极配合,稳步推进,着力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将我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协调推动我乡各部门有效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人民政府印发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对于发现承诺不实情况,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各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各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部门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推动工作主动性不强,存在害怕承担法律风险,增加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担的顾虑;二是信息核查不通畅。由于目前我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和失信约束制度不完善、各部门对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无法有效利用信息共享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三是资格审定难度大。个别事项程序较为复杂、复核涉及部门多和工作人员数量少等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格的认定和监管。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推进力度。各部门要选取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加大力度推行告知承诺制,着力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等问题。同时,建立完善申请受理、一次性告知、信息推送衔接、审查核验、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惩戒等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加强线上核查。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共享,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承诺信息线上核查;三是强化线下复核。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核查的建立相应的人工核验机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利用内部核查和行政协助的方式予以解决;四是创新信用惩戒。通过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等,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同时,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诚信档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守信意识,让信用监管为告知承诺制保驾护航。

实事承诺范文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南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26号)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南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南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实事承诺范文4

用、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委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意见》后,省直机关工委及时专题研究,按照省委通知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专门下发《关于在省直机关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大多数单位党组(党委)对推行公开承诺制工作十分重视,把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做出安排部署,明确指导思想、承诺内容、方法步骤和组织实施等,进一步细化

推行承诺制的工作要求、考核标准以及责任部门,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多数单位把推行公开,承诺制工作纳入贯彻落实党组(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了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机关纪检、细织人事等部门通力合作的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促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有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召开会议,分析开展公开承诺制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抓好措施落实,为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承诺内容。针对突出问题,省直柳机关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把省委书记强卫同志提出的“四去四求”要求,落买到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实际行动上,并结合“作风建设年”各项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从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玩风重、安于现状、不作为、事难办、推诿扯皮”等影响单位事业发展、影响机关形象、影响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等突出问题入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省直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等方面作出承诺;另一方面,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切实解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现实问题入手,努力为基层和干部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等方面作出承诺。有些单位向全体职工承诺年内建立党员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投入资金举办岗位培训班;有些单位党员承诺年内为单位事业发展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结对帮扶1—2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不酗酒、不参与低级趣味和封建迷信活动,在上班和下基层期间不擅离职守、不玩游戏、不上网聊天等,使承诺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三)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各单位在加强分类指导上下功夫,坚持按单位、党员实际制诺,明确要求机关党支部侧重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基层水平等方面进行承诺;要求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侧重在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等方面进行承诺;要求领导干部侧重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了解基层群众呼声、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抵制腐败、树立良好公仆形象等方面进行承诺;要求普通党员侧重在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做好本职工作等方面进行承诺;要求离退休党员侧重在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热心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单位稳定等方面进行承诺,增强了公开承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些单位还对党支部和党员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统一要求,强调党支部要从共性承诺、岗位承诺、实事承诺三方面入手制定好承诺书,并结合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告知、急事急办、全天候、无假日等服务措施进行承诺。

(四)创新活动方式,狠抓承诺落实。推行公开承诺制过程中,有的单位注重探索和积极创新开展公开承诺制活动的方式方法,在承诺的范围上,逐步由单位内部承诺向社会承诺延伸;在承诺的主体上,由在职党员向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延伸;在承诺的内容上,由党组织和党员的职责要求向社会和群众的迫切需要延伸,逐步形成了与单位实际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有些单位注意党支部在推行公开承诺制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举办了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有的单位还组织党支部书记到基层单位互相观摩借鉴推行公开承诺制的经验和具体做法,明确工作方法,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同时,注重把承诺制与近年来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党务政务公开、行政效能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一些党建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增强了承诺制的可行性、实效性和影响力。各单位充分利用支部大会、组织生活会、学习宣传栏、黑板报、局域网、服务热线、行风热线等形式,将承诺内容向单位、部门的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公示,接受大家对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议。有的单位还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扩大公开范围,把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公开承诺书张贴在“窗口”单位的服务大厅进行公示,与业务工作和党员的现实表现一起对照检查,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监督,有力促进了公开承诺制的落实。截止目前,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有的已经兑现,有的正在兑现。通过严格兑现承诺,使基层干部和群众真切感受到了机关作风转变、服务水平提高的新变化、新进步。

(五)强化工作措施,逐步完善机制。公开承诺制推行以来,各单位普遍建立了四种制度:一是落实承诺的扶助制度。对一些难度比较大、涉及复杂问题的承诺事项,党组织从资金、项目、组织协调等各个方面给予扶持,帮助党员落实承诺事项。二是兑现承诺的督查制度。要求党组织督促党员制订落实承诺事项的具体时间表,经常检查,督促党员兑现承诺。三是承诺事项备案销号制度。对党员承诺建档立卡,对承诺实行台帐式的动态管理。四是党员承诺考评制度。坚持一季一检查,半年一通报,同时

将承诺兑现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把推行党员承诺制情况作为考核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工作突出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多数单位在推行公开承诺制的过程中,从“提(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承诺意向)”、“审(党组织根据本人情况研究审核承诺事项是否符合本人实际,对党员的承诺进行平衡、调整和登记)”、“示(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向群众公开承诺事项)”、“践(党员践行承诺事项)”、“督(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落实承诺事项并进行考评)”六个方面入手,完善承诺环节,保证了公开承诺工作有序进行。很多单位机关党委能严把“审诺”关,对不切合实际、不符合要求的承诺书,督促整改。有的单位开展了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家庭督诺”活动,要求党员家属一同响应、履行并监督承诺的兑现。有的单位通过召开承诺兑现会、设置承诺落实征求意见箱、聘请监督评议员等形式,逐项检查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承诺通报交流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承诺事项的落实。

二、初步成效

从半年来的实践看,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开承诺制的推行,扩大了先进性经常性工作的成效,增强了党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二是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党受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心系群众,深入基层,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树立了党的威信。广大党员不断转变作风,立足岗位、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争创一流的信心更足了。三是党员素质不断提高。公开承诺制进一步完善了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

理、自我提高的机制,广大党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有些领导干部带头承诺,践诺重行,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广大党员为切实兑现承诺内容,丰富自身知识,提高个人修养,形成了积极向上、勇于创新的良好局面。四是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搭建了新的平台。公开承诺制增强了党员的党员意识,激发了党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推动党建工作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五是促进了各项工作。各单位紧紧围绕发展与和谐这一主题,紧密联系机关工作实际,把推行公开承诺制、先进性经常性工作、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工作的成效体现在业务工作的推进和发展上,以业务工作的成效来检验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实际效果。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虽然省直机关各单位在全面推行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经常性工作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又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有的单位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心中没底。通过调研我们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对推行公开承诺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展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公开承诺缺乏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公开承诺的形式、程序还不够统一和规范,部分单位和党员没有按照省委对党组织和党员承诺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承诺,把

公开承诺与业务工作要求相混淆。三是少数党员对承诺制的理解不透彻,承诺事项过多,内容大而空,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缺乏实质性内容。四是有的单位公开承诺的内容存在定性多、定量少的问题,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致使“评诺”工作缺乏衡量的标准,无法考核评比。

四、今后思路和措施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引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把握重点,掌握方法,做到组织有保证,活动有计划,工作有方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文件,深化对做好公开承诺制工作的认识,积极探索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工作的新思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丰富承诺内涵,使承诺制真正成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举措,以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紧密结合党组织和党员实际制定承诺内容,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指导,要求各单位坚持实事求是、因人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承诺事项具体实在、便于操作、基层党组织的承诺更加符合部门单位特点,党员的承诺更加符合党员岗位责任的原则,切实抓好承诺制的落实,尽可能地提出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既方便承诺人操作,也便于群众监督,以保证承诺事项的兑现。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省直机关实际,联系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党员自身情况,针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服务对象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机关作风建设和单位发展、影响基层和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承诺内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载体优势,增强承诺制活动的实效性和影响力。抓住有利时机,选准工作切入点,把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与近几年机关和事(企)业单位开展的党务政务公开、行政效能、机关作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办实事承诺等Z-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载体优势,把推行承诺制与“立足岗位做贡献,我为党旗增光彩”、“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义务奉献日”等活动结合起来,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把爱岗敬业的精神转化为落实承诺的具体

行动,把落实承诺的过程变为教育约束党员的自觉行动。

(四)建立健全承诺督导制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兑现承诺公示制度。将公开承诺的内容拓展到服务对象、基层干部群众中,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二是建立承诺督促机制。以支部为单位,每半年向党员干部通报或公示践诺情况,督促党员兑现承诺事项。支部指定专人对党员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登记,将承诺执行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接受党员群众评议。三是切实执行承诺兑现考评机制。坚持做到年初有承诺.平时有检查,年中有通报,年底有总结,处理好与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党

实事承诺范文5

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党委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把公开承诺作为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通过行之有效措施,使公开承诺成为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成为检验党组织、党员能力水平的标尺。

广泛动员引思路分类指导重实效

芳草湖农场党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针对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公开承诺认识模糊、思路不清等问题,通过培训班、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层层动员,层层落实,让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明确公开承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突出承诺和践诺环节,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宣传,让职工群众参与到公开承诺中,让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针对农场行业分布广,公开承诺内容多的特点,农场党委出台了公开承诺的具体指导意见,按照农业、工业、教育、卫生等7个行业进行分类指导,明确了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根据自身岗位工作特点提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在党支部会上进行讨论,对公开承诺不切合实际的,提出批评并帮助修改。通过对不同行业的分类指导,农场129个基层党支部均结合实际提出了公开承诺的具体事项,做到了承有内容、诺在具体。

注重结合抓承诺回应职工促践诺

在公开承诺中,芳草湖农场党委提出了“四个注重”,一是注重承诺体现先进性的要求,二是注重承诺结合岗位实际和职责任务,三是注重承诺要回应职工群众的关切和期盼,四是注重承诺的分类实施。各连队党支部和党员结合连队实际和党员的工作岗位及行业特点,以正在干的事情为中心,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承诺目标和内容,切实提高公开承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东河坝社区3连党支部结合实际,为职工承诺利用连队葡萄园的地理和产业优势,发展第三产业。在连队党支部的帮助下,已有12名职工在葡萄园周边开起了农庄特色餐饮店,拓宽了职工增收渠道。官地社区4连支部书记姬永宝承诺扶助贫困职工张新刚一年内脱贫,收入达到1.8万元,在生产各环节以技术和资金帮扶,先后为贫困职工张新刚垫资2.3万元。党员“晒”出了承诺、“亮”出了身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公开承诺成了职工监督、测评和检验党支部和党员工作绩效最具体的依据。

承诺方法提要求步骤环节抓具体

公开承诺按年度进行,分四个步骤扎实推进。一是走访调研。承诺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利用一周时间,深入职工家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了解职工群众所思、所盼,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力求承诺事项惠及群众、得到职工群众认同。二是提出事项。农场各级党组织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承诺事项。党员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自愿提出承诺事项。通过召开支委会和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对承诺事项进行讨论,集中党员和群众智慧,做到了承诺事项明确、具体、实在、简单明了。三是审核确定。农场党委对各基层党支部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把关,党支部对党员确定的承诺事项进行把关。审核重点看承诺事项是否体现先进性,是否体现以正在干的事情为中心,是否体现本职岗位、职责特点,是否符合群众意愿,是否切实可行。四是公开公示。承诺事项确定后,连队党支部通过会议、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对一些涉及民生的问题通过电视向党员、职工群众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自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芳草湖农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累计承诺事项1898件,已落实承诺920件。

健全制度促规范发挥作用建机制

为确保公开承诺的内容落到实处,经得起职工群众的检验和测评,农场党委制定了目标考核制、公开承诺制、领导联点制、群众评议制、督查通报制和信息周报制等六项制度作保障,规范了公开承诺的重点方向和内容要求,使公开承诺成为领导点评、职工测评、群众满意的有效载体。目前,该场公开承诺已取得了初步实效,成为检验党支部和党员年度工作的“试金石”,为下一步领导点评和群众测评奠定了基础。老生地社区5连党支部经过多方努力,在一个月内兑现了“解决职工吃水难问题”的承诺。在落实调整作物结构方面的承诺中,该连党支部从石河子、昌吉聘请专家深入田间现场讲解,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对改种作物技术方面的困惑。单板社区4连职工党员履行承诺,主动调解地块纠纷、生产费用转移纠纷共8起,得到了职工群众的普遍好评。通过公开承诺工作的开展,农场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更加明确,党员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职工群众对党员的认同感明显增强,一线职工申请入党人数明显增多。党支部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明显增强。

实事承诺范文6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犯罪阻却事由;法益侵害

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1.国外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作为我国刑法理论的舶来品,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日本刑法典》第35条规定,“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学者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均认为不处罚的内容其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同时,《日本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亦有对被害人承诺可以减少行为人的违法性程度,对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德国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①美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一般采取否认态度,认为被害人承诺不能作为行为人行为合法的事由,不能将被害人承诺作为合法事由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合法化辩护。

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最先来源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著名的法律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乌尔比安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某种危害行为是被害人期望产生的,对此种行为以及该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就不能看成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也就不存在对被害人的侵害问题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在于法益保护理论。法益,也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有两个侧重点,一是“利益”,包括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包括公民个人的利益;二是对该合法的“利益”进行的“法律保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谈不上“法益”。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被害人放弃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就放弃了法律对其实施的“保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作为公法的刑法再强行对其实施“保护”,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因此,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有权对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作出放弃刑法保护的支配或处分(也即“承诺”),只要该承诺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上述承诺而对被害人实施的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加害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法处罚。

二、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被害人的承诺能力

被害人是否具有承诺能力,是被害人承诺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被害人对自身作出承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方能作出承诺。对于被害人的承诺能力,笔者认为,应按照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或者民法中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同时,应结合被害人承诺时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以及智力等方面综合考量,保障被害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支配和处分,避免其受到他人的利用,从而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

2.主观要件:被害人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害人具备承诺能力是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而被害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民事合同签订的主观条件一样,被害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支配和处分必须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受到胁迫、利诱和欺骗等背离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形。由于被害人承诺意味着被害人对自身十分重要的权益进行的支配、处分甚至放弃,被害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允许任何瑕疵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正是因为被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对于其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也应尤为慎重。部分学者认为,只要被害人具有承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被害人通过某种形式将该意思表现出来,即可认定存在被害人承诺。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由于被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尚存在于被害人内心,无法认定其存在的真实性,此种观点有失妥当。被害人基于其真实意思,通过某种方式将该意思表现于外部,行为人基于该表示而作出的加害行为方能正当化。该表现方式可以为明示,亦可以为默示。

3.权限要件:被害人对自身权益的有限承诺

被害人可以对自身享有的何种权益作出支配、处分甚至放弃的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要件。按照刑法学理论,法益包括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前两者统称为超个人法益。被害人仅能对自身享有的个人法益进行承诺,对超个人法益所作出的承诺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对于生命法益,刑法对其采取绝对保护的原则,不允许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同时亦不允许个人对其生命进行随意处分。因此,被害人不能对自己的生命作出放弃的承诺,也即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身体健康法益,主要包括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健全性。对于身体健康法益,被害人仅能对不会对自身健康产生永久性残疾、且不会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作出承诺。对于除上述两种法益之外的其他法益,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作出的承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基于被害人承诺所作出的加害行为便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4.客观要件:被害人承诺的做出时间

被害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对自身的法益作出支配、处分甚至放弃的承诺,其作出承诺的时间具有一定的限制。通说认为,被害人只能在加害行为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时作出承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同时,对于事前承诺,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该承诺需尚未被被害人撤销方为有效。这是因为各国均认为国家的公权力不能被公民的个人意思左右,不能完全按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由作出处分。

5.内容要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一致

在被害人作出有效承诺后,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有效承诺而实施加害行为。对于该加害行为的内容,应当与被害人作出的有效承诺相一致。也即,行为人只能在被害人有效承诺的范围内实施加害行为,对实施超出该承诺内容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能以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因为,对超出被害人有效承诺范围而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未进行承诺的损害是一致的,完全是行为人单方面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对其应当以犯罪论处。(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高铭暄著:《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冯建功、彭新林、闵 鹏著:“论被害人承诺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兼论成立条件”,载《法学论丛》,2006年第11期;

[5]肖敏著:“被害人承诺基本问题探析”,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6期。

实事承诺范文7

根据教育实践办《关于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开展整改承诺的通知》要求,为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确保公开承诺见实效,认真谋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使公开承诺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领导班子、机关、站所、村(社区)党支部班子均已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共承诺事项XX项。现将公开承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按照教育实践办关于开展整改落实公开承诺活动要求,镇党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的意义、目标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开承诺的内容做出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党支部紧紧围绕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选择3-4个短期(9月底)或中期(今年年底)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整改承诺内容,并建立公开承诺台账,对完成的承诺事项及时销号,对没有完成的承诺事项及时督促,确保把公开承诺工作落到实处。

二、围绕重点,规范承诺

镇党委、各党支部围绕“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主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善民生这一中心工作出发,重点在维稳措施、发展思路、落实惠农政策、培养新型农民、服务群众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村容村貌、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行村级民主管理、帮扶困难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承诺。如镇党委公开承诺4项:1、解决镇区安全饮水问题。2、解决农业灌溉用电高峰期电压不足的问题。3、解决民用住宅天然气问题.4、解决社会治安二级分控平台建设的问题。

三、坚持原则,注重实效

一是在承诺内容上求“实”。立足工作实际,引导各党支部进行科学承诺。承诺事项以集中解决群众关注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承诺事项做到具体实在,简明扼要,切实可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增强了公开承诺的可行性、实效性。二是在群众监督上求“广”。在开展公开承诺活动中,坚持做到“三个必须”(即公示内容必须让上级党组织知晓、必须让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知晓、必须让所服务对象知晓),通过召开干部大会、村民大会、公示栏,向干部职工、广大群众、服务对象、政风行风评议员、监督员进行公布,公开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提高社会各界对活动的知晓率,扩大群众监督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在审核督促上求“真”。建立了“三位一体”审核督导机制(公开承诺事项要依次报上级党委、教育实践办、督导组进行审核把关和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承诺书,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党支部倒排工期,把工作任务量化到天、责任落实到人,以钉钉子的精神逐项落实、逐个突破,不达目的不罢休,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下一步打算

通过开展公开承诺活动,镇村两级党组织为民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融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下一步,我们重点实践承诺作为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实践承诺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坚持把公开承诺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做到履行承诺与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一流的工作作风和成绩来保障承诺、兑现承诺,真正让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推行公开承诺活动的实际效果。

实事承诺范文8

一、主要做法

变“无为”为“有为”县上将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作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行动。对党组织、党员承诺的内容、要求、原则、方法步骤及贯彻落实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突出先进性科学安排部署。下发了关于在全县推行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的意见》文件。全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全面推行承诺制。同时对承诺事项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事项要以“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针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突出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时时处处体现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要求,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良好氛围。

明确承诺重点。基层党组织上对上一级党组织、下对党员和群众进行公开承诺,突出针对性。变“无责”为“有责”明确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的对象为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每名党员上对党组织、下对党员和群众进行双向承诺。承诺内容上,围绕党组织“五个好”和党员“五带头”分别就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社区党组织和党员、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组织和党员、两新”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等不同方面需要侧重承诺的内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真正做到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规范承诺方式。量力而行,突出可行性。变“单项”为“多面”要求承诺的事项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采取共性承诺、岗位承诺、实事承诺等方式,不提过高的口号,切实体现可行性。一是共性承诺。结合创建“五个好”党组织和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等活动,围绕各行业、领域党组织和不同岗位党员承诺的共性要求,由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公开承诺;二是岗位承诺。结合本部门(单位)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党员设岗定责评星、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活动开展提出具体目标,提出承诺事项;三是实事承诺。结合基层党建“城乡联动整推”帮村扶贫、一帮三”等活动开展,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1-2件实事承诺,争取为党员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

确保承诺程序。规范推行承诺制的操作程序,突出操作性。变“被动”为“主动”为了确保承诺制成效。把实施承诺程序划分为八个步骤。一是提”诺。党组织经过会议讨论、集体酝酿提出;党员在听取群众对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承诺的事项;二是审”诺。党组织提出的承诺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领导干部的承诺交党委或领导班子会审核,普通党员的承诺交所在党支部审核;三是定”诺。要求党组织的承诺事项不少于五项内容,党员个人的承诺事项不少于两项内容;四是示”诺。承诺通过党务公开栏、黑板报、承诺监督牌等形式向全体党员和群众公开;五是践”诺。逐项对承诺事项进行分解和细化,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确保承诺落实到位;六是督”诺。上级党组织建立承诺工作督查制度,对承诺事项进行提醒和督促;七是评”诺。全面推行月评、季考、年总评的工作机制,对落实承诺情况按照党员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支委会提出意见、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等程序进行考核评议;八是奖”诺。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对兑现承诺成绩突出、党员群众普遍满意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进行表彰奖励。

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承”而不“诺”诺”而不“践”等情况,突出实效性。变“短期”为“长久”为避免承诺制流于形式。建立四大机制督促党组织和党员认真践行承诺。一是承诺台账制。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建立《公开承诺书》指定专人记录党组织和党员履行承诺情况,将承诺的事项、目标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公示于众,并建立承诺事项登记备案“销号”制度,实行“台帐制”动态管理,对兑现的承诺事项及时进行“盘点销号”对未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二是全程公开制。实行“两评议三公开”工作制度,坚持承诺内容公开、承诺落实情况公开、承诺考评结果公开,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共同参与考核评议,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三是定期督查制。各级党组织建立承诺工作检查制度,对党组织落实承诺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半年一检查;对党员落实承诺的情况,党小组一月一检查,党支部一季一检查,党(工)委半年一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党员践诺建议书》反馈党组织和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四是考评奖惩制。建立党员履行岗位职责记实簿、履行岗位职责考评表,坚持“一年一提出、一季一登记、半年一通报、全年一总结”基本制度,采取党员互评、群众帮评、干部点评、组织终评的方式,把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作为工作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二、初步成效

树立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形象。党组织和党员承诺服务活动搭建了新时期党组织和党员实践先进性、创先争优”促科学发展的新平台。让群众切身体验到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处不在党组织的吸引力和战斗力日益增强,建立了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新载体。特别是承诺事项的落实。群众中树立了党的良好形象。同时,使广大党员管事有了名分”说话有了底气,做事有了信心,能够“有权管事、有心理事、有力办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想作为”争作为”有作为”热情空前高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党员的先进性。今年以来,广大党员为经济发展献计5898条,对广大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3379场次,义务编排文艺节目3035个,调解群众纠纷866起,义务巡逻360人次。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党组织和党员在作出承诺时。自觉查找不足,构筑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新支点。总是吸纳群众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特别是广大党员推向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成为科学技术的带头人,群众致富的领路人,困难群众的贴心人,发展经济的带头人,汇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力量。尤其是种植、养殖、外出务工等有一技之长的党员做出承诺后,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建设。上湾乡水家窑村党支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扶下,为该村承诺新建的100个蔬菜大棚,每棚发放补助金3000元,并提供低息贷款支持,今年每棚纯利润将达2.5万元,带动辐射了周边群众积极发展大棚菜,使该产业规模迅速发展壮大。路园镇有20多名党员带头创办创业示范基地10多个,建立农民产业合作组织13个。据统计,全县有2000多名党员承诺发展经济带头创业,带动3.2万名农民群众走上致富路。

推动了社会安定和谐。党组织和党员承诺活动架起了党群关系的连心桥”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构筑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一些年老体弱但能发挥余热的党员大都把调处矛盾纠纷、教育子女、宣传政策、消除不安定因素等作为自己的承诺事项,探索了密切党群关系的新方法。调和农村干群矛盾的缓冲器”形成了乡镇党委指路、村支部引路、广大党员带路的良好工作格局。把社会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把影响安定的问题解决在未发之前,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峡城、麻家集、田家河等乡镇党员承诺后,通过花儿、秦腔、社火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文明新风,受到群众的称赞。不少村民称赞说:党员承诺有了为,问题不出组有人管,矛盾不耽搁有人问,事情不费神有人理,困难不担心有人帮,发展不烦恼有人助”

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党组织和党员承诺活动使党员的教育管理有了强有力的依托。做到自律、律,创新了农村党员教育管理新机制。使党员既要接受党性锻炼。又要提醒自己时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了便于考核的内容和手段,形成了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新机制。通过开展办实事、送温暖和主题实践活动,使群众看到党的形象,听到党的声音,感觉到党的温暖,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清源镇在老君山-霸陵桥公园建设工程中,拆迁征地工作涉及100多户,矛盾多、难度大,两名党员带头做出承诺,带头拆迁楼房、让出土地,还协助村里做好其他拆迁户工作,受到好评。

实事承诺范文9

【关键词】公开承诺;党组织;争优创先

0.前言

实行公开承诺是争优创先活动中的一个创新性举措,通过实行基层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制度,把基层党组织、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公开化、具体化、制度化,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实践党的宗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实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立保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践诺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有力措施。党员公开承诺,就是党员对照的要求和工作职责所作出的公开应允,是将真实诚意的诺言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如何把党员公开承诺这件好事办好,取得成效,个人认为:党员公开承诺一要坚持自愿性,二要突出先进性,三要增强针对性,四要把握操作性,五要注重实效性。

1.公开承诺要坚持自愿性

承诺,本意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特征是真实诚意。诺言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只有自愿的诺言才是真实诚意的。没有了自愿性,诺言就是假话,就是谎言。坚持自愿性,必须提高对争优创先活动的认识。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深刻理解争优创先活动的深远意义,增强自己的党性观念,自觉的、自愿的投身到争优创先活动中来,结合职责要求和工作任务认真负责的做出庄严的承诺,积极主动的在实践中去践行诺言,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活动的成效。党的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特别是对那些党性观念不强、宗旨意识淡薄的党员要重点进行帮助,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争优创先活动中来,指导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承诺事项,督促他们认真履行承诺。但切不可强迫命令,更不可包办代替。

2.公开承诺必须突出先进性

先进性是党的灵魂,是我们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也是共产党员应当具有品质、能力和行为,是三者的统一。总书记指出:“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本在于增强广大党员的先进性意识”,作为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组织中的一员,广大党员要增强先进性意识,按照具有更高的政治觉悟、更远大的理想和信念、更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原则性要求自己,始终作为时代的先锋站在历史发展的前列。其次要树立先进性标准,就是要按照“五好五带头”的要求,使承诺事项具有引导性意义、示范性效应,有利于党的事业、社会的发展、群众的利益,从而真正体现先进性的要求;其三是在践行诺言中体现先进性,在实践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展示党员的先进性形象。

3.公开承诺必须增强针对性

开展争优创先活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如果就党建抓党建,就活动搞活动,党建工作只在“体内循环”,其价值和作用就大打折扣。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时期,科学发展所面临的任务有所不同。开展公开承诺作为争优创先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也就必须结合供电企业宗旨和中心工作来开展,同时要结合党员的岗位特点、职责任务来进行,还要结合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期盼来制定。其一、公开承诺要立足基层党组织职能和党员事迹,使承诺的事项有利于中心工作的开展,制定的措施切实可行,党员通过践行承诺更高标准、更高效率完成好本职工作,为推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其二、公开承诺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无庸违言:我们党内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软弱涣散,部分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个别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要通过公开承诺认真加以解决,使人们群众看到我们解决自身问题的决心;其三要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使承诺真正反映群众的心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其四要体现时代要求和岗位特点,通过公开承诺使群众看到希望,在践行承诺中让群众得到实惠。

4.公开承诺必须把握操作性

由于党员的思想觉悟、文化水平、身体素质的不同,决定着党员在争优创先活动中所能付出的努力以及所付出努力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结合,重在操作性上做文章,不用美丽辞藻作装饰,使承诺可行、可信、可检查、可落实;要因地因人因事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可讲大话、空话、套话,更不可讲假话;承诺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与阶段性工作相结合,特别是与急、难、险、重工作相结合,使党员在完成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兑现承诺,促进工作更好的得以完成,也可以使群众更好地对党员进行监督,更加切身体会到党员所发挥的作用。

5.公开承诺必须注重实效性

党员公开承诺是一种长期的实践性活动,其成果只有在实践中去检验。公开承诺是手段,兑现承诺才是目的所在,承诺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牺牲,但“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承诺与践行脱节是十分有害的,孔子说“言诺而不与,其怨大于不许。”意思是说,承诺之后却不能兑现,则招来的怨恨大于当初的不承诺。个别党员的承诺不能践行,影响的是其在群众中的威信;而一部分党员的承诺不能践行,就会使群众赶到我们是在作秀,在搞形式主义,就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古人崇尚“一诺千金”,作为党员,更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必须坚持有诺必践、有践必果,要按照自己的承诺,一条一条抓落实、一点一点去兑现。承诺认真学习,就要时时努力,学出成效,使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得到提高。承诺争创佳绩,就要处处带头,事事争先,使自己的工作更有成效。要通过承诺的践行,让职工群众看得到变化、见得到实效,享受到实惠。要时刻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及时修正自己的行为,改正自己的错误。

党的各级组织要把检查、监督、指导党员践行诺言作为争优创先活动的一个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作为检验争优创先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手段。开展公开承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率先垂范。

【参考文献】

[1]龙小玲.对创先争优活动中公开承诺的探析[J].党史文苑,2012,(1):38-39.

实事承诺范文10

【摘 要 题】法条释义

一、问题的说明

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以行为作出 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 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 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 示的意思表示。[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 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于此等情形,行 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 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 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 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3](P209)

(二)默示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 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4](P176)且可以认定为依 默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的场合,并不少见,比如按照要约的内容实际送货,或者对与 要约同时送来的物品付款等,属对要约人的因承诺而成立之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此等 行为即属默示的承诺。[5](P64)依前述结论,默示的承诺可表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 的承诺。

上述结论,可以从一些立法文件中加以印证。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第18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的表示同意要约的陈述或其他行为是承诺。沉默或不 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CISG art.18 par.1:A statement made by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为 了本文用语的统一,对CISG的条文内容均未采纲中文官方译本。)。《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PICC)第2·6条第1款的表述与之完全相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2:204 条规定:(1)受要约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行为,一旦它表明了对要约的同意,即 为承诺。(2)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PECL art.2:204ACCEPTANCE:(1)Any form of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s anacceptance if it indicates assent to the ofter.(2)Silence or inactivity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默示的承诺可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自广义而言,凡从特定的行为(甚至不作为)中间 接地推知行为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之,不论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自狭 义上讲,默示的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 无须通知的情形排除在外。

(三)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系德语Willensbetatigung的yí@①译,日语中亦称“意思实现”。《德 国民法典》第151条(不需向要约人表示的承诺)对此作了规定,[6]“根据交易习惯,承 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无需表示的,即使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应根据要约或者当时情况可以推知的要约人的意思,来 确定要约约束力消灭的时间。”依德国学者通说见解,在《德国民法典》第151条中, 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亦即必须使该意思显示于外部,但受要约人无 需针对要约人表达或显示其承诺意思,承诺意思也无需到达要约人那里。[3](P280)《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亦影响到《日本民法典》(注:《日本民法典》第526条(契约 成立时期):(1)隔地人间的契约,于发承诺通知时成立。(2)依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或交 易上的习惯,不需承诺通知时,则契约于已有可认为是承诺意思表示的事实时成立。) 和我国台湾“民法”(注:“台湾民法第161条(意思实现):(1)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 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成立。(2)前项 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其相应的民法文献 ,称此种规定为“意思实现”。[5](P70)[7](P34)[4](P180)[8](P26)[9](P27)[10](P7 0)

意思实现的特征在于:其一,承诺无须通知;其二,受到严格限制,要求是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根据要约人预先的声明;其三,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 诺意思实现时)成立。依学者通常所举事例,比如客人用电报预订旅店房间,旅店老板 将客人的姓名登记入预订客房名单,将要约人实物要约寄来的书籍签名于书页以示所有 ,均属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合同。

意思实现所表述的规则在CISG、PICC及PECL中也是可以见到的。

CISG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要约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 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注:CISG art.18 par.3:However,if,by 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 of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 by performing an act, such as one relating to the dispatch of the goods or payment of the price,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provided that the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eriod oftime laid dow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PICC第2·6条第3款基本相似,规定: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 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 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注:PICC art.2·6 par 3:However,if,by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by performing an 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effective when the act is performed.)。

PECL第2:205条第3款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有所不同,规定:如果根据要约、当事人之 间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履行某种行为来对要约作出承诺而无须 通知要约人,合同自开始履行该行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3: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or of a usage,the offeree may accept the offer by performing an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theperformance of the act begins.)。

“意思实现”在《合同法》之前的中国大陆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概念只是出现在 民法著述中。[11](P382)[12](P302)[13](P42)[14](P58)《合同法》第22条肯定了承诺 无需通知的情形的存在,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自此,意思实现在中国大陆立法中有了根据。

就意思实现的本质,学说上颇有分歧。有的认为它并非意思表示(注:参见[日]三宅正 男:《契约法(总论)》,青林书院1978年版,第25页。三宅教授认为,依意思实现之合 同成立,不仅是属于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甚至超出了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 ,只是一种成立合同的便法。因此,对由此发生的合同成立及其效力,法律行为的一般 理论并不当然适用,惟在有些场合可以类推适用而已。);有的认为它属于一种广义的 意思表示;[9](P171)有的认为其本质仍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15](P11)本文认为意思 实现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自《合同法》条文来看,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 第26条第1款),显然将“意思实现”亦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第21条),由此,自解释论的立场,意思实现至少在我国立法上是作为一种 意思表示的。

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学说的分歧

关于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学说的分歧大别为两类:区别存在说与区别否定说。

1.区别存在说。承认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有区别的学说中,又有如下不同解释:

(1)传统的理解是,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分解为三项要素:效果意思、表 示意思与表示行为。[16](P171)而在意思实现场合,由于不存在表示意思(想将承诺的 意思向外部表示的意思),因而与意思表示不同,因意思实现的合同成立有别于意思之 合致,届独立的合同成立方式。[8](P27)[17](P31)[19](P59)比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行 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比如宾馆依要约而保留房间的行为,属于意思实现;而行为是 向要约人作出的场合,比如订货的发送,属于默示的承诺。[7](P34)

(2)认为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要素之一,[1](P73)[19](P242)[20](P191—192)[21 ](P211)[22](P340—358)因而,意思实现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差异并非在于表示意思之 有无;只是在对于要约人没有作出通知这一点上,与承诺的意思表示有差异。从而,根 据要约的要求送货上门的行为,其中含有承诺的意思表示,不属此所谓意思实现。[5]( P71)

2.区别否定说。关于意思实现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有“默示的承诺说”,依照该说, 意思实现与依要约承诺成立合同的方式是没有必要区别的。有的见解认为默示的承诺与 意思实现乃至事实合同关系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认为在很多场合它们所指射的是同一的 法律关系(注:参见[日]水本浩:《契约法》,有斐阁1995年版,第27-28页。我国学者 余延满先生认为,意思实现并非一种有别于要约与承诺的合同订立方式,只不过承诺有 其特殊性而已。参见其《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另外, 沈达明与梁仁洁先生认为,所谓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以某种行动或态度所显示 的意思。学理称之为意思的证实(willenba gung)。参见其编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 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龙卫球先生亦有相似见解,认为默示的 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证明”(Willenbetaetigung),指以社会的非习用方法为表达, 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可推知表达外观意思的情形。参见其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1年版,第508页。)。

(二)前提界定

在讨论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时,首先应对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参照示意图) 。如果是使用广义上的默示的承诺,则无疑意思实现也应当列入其中。如果使用狭义上 的默示的承诺概念,意思实现则是有别于默示的承诺的。本文拟在狭义上使用默示的承 诺概念。

附图

(三)区别的实益

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以发送订购物品为例,应认为默示的意 思表示,必须于物品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始告成立。其发送之事实虽已实现而未到达, 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反之,意思实现则以客观上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存在为必要,有 此事实,合同即为成立(注:参见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上册,台湾自版1999 年版,第29页。对CISG第18条第3款的分析,亦有相似结论。参见沈达明、冯大同编著 :《 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页。)。在前者场合,在合同成立 前,不生价金风险问题;在后者场合,则有价金风险问题,如无特别约定,依《合同法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承诺的行为与承诺的通知

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这也正是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共通的地方,也由 此而产生了对两者关系的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将意思实现理解为默示的承诺;另外, 则是对于二者的关系不作深究,泛泛而谈,并出现不加区分地混用的现象。

(一)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亦有成立与生效之别。意思表示的要素,虽有争论, 但学者大多持“二要素说”,即仅要求具备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效果意思之中,一是 须有基础效果意思,同时要有受法律上拘束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将效果意思客观外化的 过程,表示行为既可以是将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书写在纸上,或用话语表达出来,也可以 通过其他行为表示出来。意思表示具备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时,即为成立。

成立后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尚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的类型而定。一类意思表示是需要 受领的,在未经受领前,并不生效,要约、承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类意思表示,原则 上属于此类(参见《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96条),在我国法上,受领生效就体现 为“到达主义”规则。另外一类意思表示无需受领,原则上一经成立,即为生效,[20] (P192)比如抛开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通知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22条前段),承诺的通知扮演什么角色呢?承 诺一经具备效果意思(承诺意思)及表示行为(比如书写后装入信封),即为成立,惟此时 尚不生效,因为它是一种需要经过受领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通知(notice)便发 挥了传达信息的功能。由此可见,承诺的通知本身并非承诺之意思表示成立的一个构成 部分,而是承诺生效的一个要件。

承诺通知原则上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在性质上当属观念的通知或 意思的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注:法律关于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规定,在如何范围 内可以类推适用,应视具体行为的性质加以确定。),只要能将承诺的意思传达到,就 可以。至于承诺的通知采取什么形式,法律不作要求,因而是自由的,且非须由受要约 人亲自作出,比如以实际发货的方式表达承诺的意思,承运人将货物到达的信息通知要 约人,只要该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也可以发生承诺通知的效果。通知专门向要 约人发出固不待论,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只要可得预期要约人会看到该广告 ,也是可以的。比如甲自其同事处获悉乙有兴趣购入并转售甲的商品,甲便主动以向乙 发货(现物要约),乙以在甲阅读的商业报纸上刊出出售该商品的广告的方式承诺,甲在 她阅读到此则广告的时候知悉对方的承诺。[23]按照“到达主义”规则,报纸送到要约 人处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行为与承诺的通知

承诺通知适用于明示的承诺场合,对此不存在疑问,问题是承诺通知是否以明示的承 诺场合为限?有的学者作这样的解释,[8](P27)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妥当。在默示的承诺 场合,承诺的意思表示是从受要约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的,对于默示的承诺,法律并不 禁止,以行为承诺,大致可区分为二类:一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二是除此之外的由受要约人自主选择作出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在前者场合 ,依法律规定,无须通知(《合同法》第22条)。而对于后者,在《合同法》中既未列入 例外的范围,自然要受“承诺须经通知”原则的拘束。而对于后一种情形,易为人忽略 。其实,从PECL第2:205条第2款的规定中,可以有鲜明的反映,即“在以行为表示承 诺之场合,合同自有关该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 2:In the case of acceptance by conduct,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notice of the conduct reaches the offeror.)

默示的承诺场合,承诺的通知大致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承诺的行为直接向 要约人作出,此时承诺的行为与承诺的通知集合为一体。比如,要约人发信表示愿以某 价格购买受要约人的某产品,受要约人未作明示承诺直接送货上门(注: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要约中表明要求受要约人直接发货,则受要约人发货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因意思实 现成立合同。)。另一种类型是承诺的行为并非直接向要约人作出,则需要受要约人另 作承诺通知。比如,要约人要求购买受要约人的某种产品,由受要约人送货给某第三人 ,此时,仅有送货上门的行为,尚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只有在将关于送货上门的信息 传达给要约人时(到达主义),合同才算是成立。当然,在后者场合,受要约人的通知既 可以行为前作出(表示“我方将送货给既定第三人”),也可以在行为后作出(表示“我 方已将货物送给既定第三人”)。

承诺以通知要约人为原则,系承诺须经受领原则使然,并为要约人的利益而存在,但 并非没有例外,于若干场合亦可发生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其一是要约人放弃其承诺通 知利益,声明承诺无须通知,以求简便;其二是依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于诸此例 外场合,通常是自可得认有承诺的事实时起,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这便是所谓“意思 实现”。由此可见,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区别:默示的承诺需要作承诺的通知,合 同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而意思实现则无须作承诺的通知,合同自承诺的意 思实现时成立。

五、对《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

(一)合同成立的时点

《合同法》第22条前段“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承诺”宜解释为兼 指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后段“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 诺的除外”,是关于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前段是 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规则,不分口头承诺与非口头承诺。后段是对依意思实现成立 合同场合承诺生效时间的特别规定。这样,在《合同法》中,同时存在默示的承诺与意 思实现两种不同的合同成立方式。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标准不同。

设若6月1日买受人乙将如下字样送到了出卖人甲:“请速发下列货物:(货物的描述) 。”6月2日甲向乙发送货物。6月3日上午,甲向秘书口述书信一封,拟告知乙货物已在 运输途中;下午,在甲将信投邮之前,乙打电话给甲,称:“不要再发送6月1日所订货 物。”甲答复称其取消订单为时已晚,因为货物已经发出。甲的信件于6月8日送达乙, 货物在6月20日到达。乙以不存在合同为由,拒绝受领货物。[24]从乙的要约中要求“ 速发”,可以反映出来允许甲以行为承诺,合同因作出承诺的行为(发货)而成立,无须 另行通知(发信),更无须要求通知的到达。另外,依《合同法》第19条第2项,乙的要 约也应当属于不得撤销的。

(二)意思实现的构成要件

1.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合同因意思实现而成立,不必通知 ,对当事人的利益而言至关重要,故须限于特别情事,依《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 定,其情形有二:其一为根据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例如宾馆房间内冰箱中的饮 料或食品,客人可以自由取出消费,最后统一结算。其二为根据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 要通知,例如甲要求乙绘制风景油画五幅,表明将于某日上门取货。

2.受要约人作出可以认有承诺意思的行为。所谓“作出承诺的行为”,实即作出可以 反映承诺意思的行为,大别为两类:履行行为与受领行为。此所谓履行行为,即受要约 人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前例中乙按要约要求绘制油画的行为;所谓受领行为 ,即受要约人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比如前例中宾馆客人消费冰箱中饮料或食品的行为 ,又如拆阅现物要约寄来的 杂志的行为。

单纯的沉默,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否则,是不可以作为 “作出承诺的行为”的。即使要约中表示如果不作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即视为承诺,受 要约人也是没有作出承诺与否的通知的义务的,在不为通知之场合,合同并不成立。[8 ](P27)

(三)意思实现与承诺行为人真实意思

在依意思实现方式缔约场合,应否考虑作出承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呢?比如寄送试阅杂 志以后,继续寄送的杂志不再盖有试阅字样,收受人误认为试阅,开封阅读,合同是否 成立?

一类见解认为,意思实现以客观上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存在为必要,有此事实,合同 即为成立。至于承诺人是否认识该事实行为为承诺之意思表示,主观上是否有承诺之意 思,在所不问,例如使用要约人送到之物品,虽主观上无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意思,应 认为合同成立。且不得以错误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因为意思实现不以主观上有承诺的 认识为要件。[9](P29)

另有见解认为,承诺之事实,应以有承诺意思为必要,此就“承诺”的本质而言,应 属当然,否则意思将成为事实行为了;相对人主观上无承诺意思,仅依客观上可认为承 诺之事实,即可成立合同,使其负担合同上的义务,与私法自治原则似有违背,而且不 足以保护相对人利益,此在现物要约最为显然;又相对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 力人或无意思能力人时,是否能仅依客观上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即可成立合同,亦有疑 问。提出所谓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应解为系承诺的意思依一定的事实而实现之,不必通 知要约人,系承诺意思表示须经受领,始生效力之例外,学说称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 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承诺意思是否必要,而是承诺意思有暇疵或欠缺承诺意思时, 究应如何处理。主张意思实现亦应当如同意思表示一样处理。合同虽然成立,仍可以错 误为由主张撤销。[4](P182)

上述两类见解,各有所据。个人以为,以采后一见解为当。如前所述,默示的承诺与 意思实现分别属于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在于意思表示 的生效是否以通知为必要,而在具备“承诺意思”这一点上,二者当属相同。这样,意 思实现亦应当作为意思表示加以处理。依传统见解,误拆现物寄来的杂志,由于没有表 示意思,故不成立意思表示(承诺),进而不成立合同。依现代的有力说,表示意识并非 意思表示的要素,仍可依行为认定承诺,惟合同可以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这样,再辅以 合同撤销场合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六、结论

1.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可成立合同,然二者并不相同。《合同法》第22条后段及 第26条第1款后段系关于意思实现的规定。关于默示的承诺《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 定,宜理解为《合同法》没有特别区分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而异其规则,有关承诺 的一般规则,对二者均有适用。

2.默示的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行为”只是默示的承诺的成立 ,如欲发生承诺的效力,还须关于该“承诺的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意思实现则属 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故于“承诺的行为”作出时 生效,合同成立,无须另行作出承诺的通知,亦非于承诺的通知到达时生效。

3.意思实现是对承诺须经通知原则的例外,由于承诺无须通知,合同成立的具体时点 并不为要约人确切掌握,对之不利,故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须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且受要约人作出了可以认有承诺意思的行为。

4.意思实现在本质上仍属意思表示,只是例外地承诺无须通知,有关意思表示的法律 规定,比如错误(重大误解)等,对于意思实现仍应适用。

收稿日期:200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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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承诺范文11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拓宽基层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建立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全面推行“党员承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为依据,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将组织管理转化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向广大群众进行公开承诺,形成目标明确、监督严格、奖惩分明、操作规范的新型管理机制,激发和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二、承诺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

三、承诺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的承诺内容:

乡镇党委承诺重点:加快乡镇经济发展、引领群众致富、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中长期目标规划、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三大创建”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民主管理、依法治乡的保障机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办实事、好事。

机关党组织承诺重点: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基层单位;解决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村级基层党组织承诺重点:帮助群众增收的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保障措施;加强民主管理、保障群众民利的具体措施;加强平安建设的具体措施、工作目标;培养发展党员的目标、措施;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具体内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

社区党组织承诺重点: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大力推进共驻共建,加快建设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的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积极帮助社区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提供就业帮助;加强社区党员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供平台。

学校党组织承诺重点: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抓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企业及“两新”组织党组织承诺重点:发挥党组织优势,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帮助;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动党员在生产、经营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承诺内容:

1、农村党员主要承诺: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各级党委配套政策;带领群众致富,促进新农村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根据各人特长、素质和能力,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积极参与村内公益活动和改革发展建设,不煽动、不组织、不参与、不支持各种群体性上访和封建迷信活动;村干部中的党员主要在发展党员、维护党组织的凝聚力、不侵害集体资产、群众利益以及廉洁奉公等方面做出承诺。

2、社区党员主要承诺: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党性觉悟;带头创业,守法经营,勤劳致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活动,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积极帮扶弱势群众,主动为社区群众学习、生产和生活方面做出自身努力,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顾全大局,诚信守诺,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遵守职业道德,大力传播先进文化,不煽动、不组织、不参与、不支持各种群体性上访和封建迷信活动,协助做好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机关党员主要承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和谐社会主题,结合本职和满意部门创建(巩固)工作,履行自身职责,转变和改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服好务的措施和办法。

4、企业及“两新”组织党员承诺重点:结合本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争做业务能手和先进工作者。

5、党员领导干部应着重在选人用人、科学决策、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廉洁自律等方面选择具体承诺事项。

四、承诺方式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党员的身份和能力特长,采取设岗定责的方式,提高承诺质量。

1、对于党员干部:根据各自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结合自己的学习、所负责的工作,就如何服务群众提出具体目标和实现手段,对加强自身建设、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并在年度内至少做一至二件实事,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2、对于无职党员:采取党员自愿认领岗位和党组织分配上岗的“双向选择”方式进行设岗承诺。农村、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及“两新”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每个岗位制订具体的承诺服务内容和措施,使每位无职党员明确自己的岗位承诺服务任务和努力的方向,积极发扬先进性与责任意识。所承诺服务内容和要办的实事必须有益于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有益于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经过党员的努力可以达到;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以求在年度民主评议中得到公平、公正体现。

五、实施步骤

党员承诺制以各级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承诺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的承诺内容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会议集体酝酿提出的原则;党员承诺内容的提出坚持党员自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承诺内容应避免空话、套话,做到符合实际、力所能及、简明具体、易记便行。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事项要结合实际,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同时,承诺书要条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阶段:公开承诺内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内容确定后,要通过制定岗位承诺牌、实行办事流程公开承诺、发放承诺服务名片等办法,采取板报、广播电视、会议、承诺书、承诺专栏等形式,将承诺事项、落实时限、联系电话等向群众多渠道、多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满足群众的需求,推动承诺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第三阶段:兑现承诺事项。

在实践承诺过程中,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针对承诺的内容制订具体措施和阶段性任务目标,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承诺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承诺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党员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并把党员履诺情况于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党组织要对每个党员履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推广,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加以整改。

第四阶段:民主评议践诺情况。

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诺采取自我评议、党员互评、群众帮评、领导点评、组织终评的方式进行。先由党员个人对照承诺事项,检查个人的履诺情况;然后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互评和群众测评。自评、互评和群众测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逐个统计;再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组织评议结果分为满意、较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党员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评议结果要建立专门的党员践诺档案。

第五阶段:奖惩承诺党员。

对履行承诺较好、群众比较满意的党员,要给予表扬;对履行承诺积极,兑现承诺到位,群众满意的党员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群众公认、成绩突出的党员,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评选劳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很好地履行承诺,群众反映较差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履行承诺,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员承诺制的目的和意义,迅速行动起来,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精神,把此项工作作为学习、维护、遵守、贯彻《》,建设务实高效党组织、诚信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一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侧重抓、工作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组织领导管理体系;要切实保证承诺条条落实、项项兑现,真正做到言出必行,一诺千金。各党组织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及操作性较强的承诺制考核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紧贴实际,注重实效。在落实党员承诺过程中,要注意创新载体。要与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中心(站、室)、推行党员管理服务手册、开展“三培两带”、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承诺制的内容,务求实效;基层党组织要坚持“稳步推进、重在实效、贵在长效”的要求,在认真学习、充分讨论基础上,由党员个人自愿提出承诺事项,能做到什么就承诺什么,能做几条就承诺几条,防止图形式、走过场;要将推行“党员承诺制”作为一项制度和党员管理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帮助党员解决在履行承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实事承诺范文12

“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德旺中学实行“党员承诺制”,明确“作出承诺、亮明身份、接受监督、发挥作用”的目标,以具体化、实事化的党员承诺,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统分结合”提诺。坚持“组织引导,党员自愿”的原则,按照“统分结合”的方法提出承诺。“统”就是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围绕“践行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活动主题和“强化办学特色,提升综合实力”的实践载体,统一在思想作风、自身素质、完成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工作目标、服务群众、注重品德及精神文明等方面提出党员的共性承诺。“分”就是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自身能力特长,结合创建“党员先锋岗”等争优创先活动,分别在加强自身建设、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作出既具共性又独具个性的岗位承诺。

二是“双向互动”定诺。学校党支部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审核和反馈的双向互动,确定每名党员的承诺事项。“审核”就是支部把关,对承诺事项进行逐人、逐条审核,防止出现承诺内容过高过低、过空过泛等问题。“反馈”就是支部及时将审定的承诺事项反馈本人,经再次征求党员本人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确定承诺事项,并将承诺事项分条列项地填写到《党员公开承诺书》中,由党员本人和支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是“校园公开”示诺。公开承诺书形成后,通过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党员公开承诺宣传栏的形式,将党员姓名、职务、承担的教学任务、个人照片等基本信息和公开承诺书张贴出来,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学生公开,接受公众质询监督,使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得到新提高,提醒党员履行承诺,促进党员教师“言必行、诺必履”。在使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同时,也让党员更好地接受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达到“承诺得出、兑现得了、履行得好”的效果。

四是“以考促行”践诺。建立党员承诺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考评和奖励激励机制,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通过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等方式,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全体党员努力做到“三个先”,即:思想政治上领先、工作行动上争先、转变作风上率先。以实际行动切实做到承诺一件、兑现一件、销号一件,充分发挥党员承诺制“一个承诺一件事,一名党员一面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