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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25 14:38:45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1

一、自查的主要情况

1、 健康档案资料、台账不够完善

各村卫生室均建立了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管理台账,台账内

容完整、清楚。三合村、杨祠村、汪郢村等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康脱贫档案资料,相关资料比较零散。

2、健康脱贫档案袋资料不够完善

《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均发放到位,有少数贫困人口使用《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后未及时放回到健康脱贫宣传袋内,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协议,已经全部换成贫困人口专用合同,但路集村、三合村家庭医生签约协议书未发放农户、签字;贫困户健贫困资料目录和实际资料不符,目录上标注有慢性病卡,但实际查验资料,发现没有。义和村、马皇村部分签约手册正在签约服务执行中,没有放到资料袋中。路集村、杨祠村、三合村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没有执行。

3、政策宣传工作不够扎实

杨祠村、三合村、汪郢村等村卫生室健康脱贫宣传栏内容已损坏,没有更新。部分贫困户家中健康脱贫宣传画已撕毁,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全面,如塘西村贫困户杨义芹、许修芝对“351、180”政策了解不透彻,对适合自己的帮扶政策也不够了解,对看病医药费如何报销的流程不熟悉。

4、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执行进度相对较缓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率没有达到100%(主要是有的贫困人口长期不在家、外出打工等原因,导致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质量不高,没有完全服务到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有的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不在本人手上,经询问了解到,说是村卫办公室留下统一保管,便于以后服务。

二、自查整改计划

1、查漏补缺,完善软件资料

A、落实档案痕迹管理,按照精准扶贫目录清单完善软件内容,保留扶贫工作痕迹资料。

B、督促各村卫生室要为本区域内贫困户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档案,并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充分运用一体机,加快对贫困户家庭医生履约服务,村卫生室务必要留下服务痕迹,按照签约服务的要求,及时填写《家庭医生服务手册》,张贴相关检查单,资料完善后及时发放到贫困户的健康脱贫宣传袋中,同时也要完善村室贫困人口签约服务的管理档案,

C、对区域内外出务工贫困户人员,可以打电话方式,定期进行访视,并接受贫困户的电话健康咨询,同时认真记录在案。对本地所有贫困户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自查,及时发现资料缺漏,补齐短板,对于新整改补充的资料,要及时放到贫困户资料中,将过去那些旧的、错误的资料撤销更换,保证目录和实际资料一致。

2、加大宣传,增加政策知晓率

A、建议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电视、报纸、网站开设专栏,介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健康脱贫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B、向卫计委申请领取健康脱贫宣传画,组织村卫生室人员再次走门串户张贴健康脱贫宣传画,把统一印制的“351、180”宣传单页发放到贫困户健康脱贫宣传袋中,同时,充分利用家庭医生上门巡诊的机会开展宣传,让贫困户熟知“351、180”政策。建议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农村道路沿线设置色彩鲜明、简洁扼要的广告墙进行广泛宣传;

3、强化措施,提高帮扶实效

针对贫困人口慢性病申报的诉求,以村为单位,要求村医集中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我院收集,交由县医院医共体组织集中鉴定,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统一办理《慢性病卡》,方便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对新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由帮扶联系人帮助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典型引路,发挥样板效应,加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

对村卫生室在健康脱贫工作中工作扎实的、措施有效的、成果显著的作为全乡健康脱贫工作的样板,先行先试,积累工作经验,然后再将先行经验向全镇全面推广,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指导其他各村精准扶贫工作。同时把健康脱贫工作纳入到村卫生室管理的绩效考核之中,确保健康脱贫的有效开展。 

健康脱贫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们将继续在肥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我乡的健康脱贫工作。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2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执行“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1-6月份,健康脱贫兜底“351”累计保障1343人次,发放保障171.73万元;慢病“180”政策累计保障46912人次,补偿423.55万元。县域内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

(二)积极开展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截至6月,国家30种大病救治6829例,救治率100%。对大病患者进行跟踪回访,根据健康状况和健康需求,及时调整救治策略。积极开展“光明扶贫工程”,项目实施以来,已为564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个人自付费用37万元。

(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截至6月,全县总签约251480人,其中贫困人口签约58576人。

(四)扎实开展疾病防控工作。1-6月,为贫困家庭发放儿童营养包5925份,免费筛查新生儿疾病71人,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人数5920人。规范管理贫困人口高血压18525人,糖尿病4065人,严重精神障碍1712人。

(五)进一步提升乡村卫生人才能力。实施乡镇卫生人才三年培养计划,第二批30名基层医护技人员已派出至省市级医院进修学习。积极开展村医免费订单培养工作,今年我县共有26名学生被皖西卫生职业学院等院校录取并签订了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对乡村两级医务人员开展“智医助理”、“两卡制”、健康扶贫政策等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稳步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值班室、计生服务室“6+1室”分开的建设标准,2020年建设和改造124个村卫生室,其中新建56个、维改68个,进一步夯实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二、典型经验做法

一是优化贫困人口慢性病办证服务。简化办理程序,将办证权限下放至乡镇卫生院,县医共体牵头医院通过专家下沉、对口支援等方式为贫困慢性病患者提供鉴定服务,确保慢性病证“应办尽办”。1-6月份,贫困人口已办理慢病证2030份。

二是积极为行动不便的贫困慢病患者开展送药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逐村摸排行动不便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名单,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结合履约服务开展送药上门服务。1-6月份,已为行动不便的贫困慢病患者上门送药600余人次。

三是强化疾病源头防控。在全县开展45-64周岁城乡居民免费健康普查,有效降低全县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比例。截止6月30日,全县完成45-64岁城乡居民健康普查84606人。

四是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智医助理”上线以来,已出具辅助诊疗建议74万次,书写门诊电子病历36万份,整体规范率达95%,外呼助手使用达85万次,其中电话外呼36万次,短信通知49万次。通过“智医助理”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基层医疗服务效率,规范了病历书写,改善了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扎实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和强直性脊柱炎药物补贴等健康扶贫项目;

2.实行防治结合、精准施策,持续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公共卫生项目以及家庭医生履约服务。

3.结合城乡对口支援、巡回诊疗等活动,继续为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鉴定办证,为行动不便的贫困慢病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3

2017年5月19日是第7个“世界家庭医生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部署重点任务要求,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意义和内容,传播以签约服务促进健康管理的理念,增进家庭医生团队社会美誉度,提高居民的签约积极性,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xx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关于开展“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x卫函[2017]x号)要求及统一部署,卫生局决定,于5月19日—26日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的

本次宣传活动按照面向社会、贴近群众、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实施原则,通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家庭医生在林区居民中的影响力和认知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内涵、形式和特点,增强居民参与家庭医生制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升签约居民对家庭医生服务的获得感,从构建制度和改善服务的角度积极引导辖区居民优先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形成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二、宣传主题

我与家庭医生有个约定

三、宣传形式

(一)电视台专题宣传

(二)门户网站专栏宣传

(三)服务内涵政策宣传

(四)机构环境氛围宣传

(五)活动座谈互动宣传

(六)微信公众平台宣传

四、活动内容

(一)卫生局

1. 开展一系列媒体宣传。“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周期间,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将“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片在电视台和林业局网站进行播放,并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卫生局网页、迎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众平台进行宣传。

2.制作一期签约知识大讲堂。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念新、业务精、居民信任度高的家庭医生作为主讲人,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重点对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内容、方式、优惠政策等进行讲解的知识讲座,宣传周期间在电视台循环播放。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开展一次不少于50名签约居民的签约服务满意度调查,了解签约居民续约意向和签约服务感受,及时梳理签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总结完善服务内容。对参与家庭医生制签约服务的所有医务人员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了解医护人员对开展签约工作的意愿和建议,不断调动和提高医务人员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2.召开一系列征询会。召开一次居民征询会,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居民建议意见,了解签约居民对于签约服务的感受。每个家庭医生要选择各种场合,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与签约对象的谈心和交流。

3.进行一次全方位立体式宣传。

⑴在机构服务大厅、家庭医生工作室、楼道、诊室等宣传家庭医生签约工作,使辖区群众充分了解可以签约的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地址、签约团队或签约医生的联系方式和服务内容。在中心网站、公众平台微信等载体上进行家庭医生相关内容的宣传。

⑵组织医务人员进社区、进山上林场所,在街道、居民小区、机关办公区、林(农)场卫生所集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入户宣传,开展现场签约。优先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人群签约。

⑶开展一次广场义诊活动,与家庭医生宣传活动相结合。

(三)各林(农)场卫生所

“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周期间,按照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积极进行全面宣传和签约活动,优先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人群签约。

五、活动时间

2017年5月19日—5月26日。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阶段(5月12日一5月18日)

制定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宣传活动动员会议。

(二)集中宣传阶段(5月19日一5月26日)

根据实施方案活动内容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展开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掀起宣传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新热潮。

(三)总结阶段(5月26日一5月30日)

对全局开展的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林(农)场卫生所要注意收集宣传活动资料,做好宣传活动总结工作。2017年5月30日前,将宣传活动的有关视频、照片、先进事例、以及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卫生局。

七、活动要求

(一)卫生局统一部署,负责制定全局“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方案,制作宣传单、宣传折页、宣传条幅,印刷宣传海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配合做好宣传活动的实施工作,确保 “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能够及时有效和高质量完成。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家庭医生宣传活动方案要求,将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宣传工作与日常签约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营造签约服务氛围、充分挖掘签约服务特色和亮点、丰富契约服务内涵、不断改善群众对签约服务的就医体验,逐步建立签约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扩面增量提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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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ugxuan”为你整理了这篇2016-2020年健康脱贫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6-2020年健康脱贫工作总结

2016年以来,全县卫生健康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扶贫移民中心的统筹指导下,会同医保等部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健康脱贫统领卫健工作全局,加强统筹协调,全系统举力而为,全力以赴打好健康脱贫攻坚战,全县因病致贫、因贫返贫人口逐年减少。截止2019年底,全县尚有贫困户302户652人,其中因病致病户119户,因病致贫户占比为39.4%。比2015年下降了25.78%。健康脱贫工程从促进身体健康、减轻疾病痛苦、降低医药费负担、提升满意度、增加贫困人口脱贫信心底气方面助推脱贫攻坚。

一、2016-2019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突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霍山县健康脱贫工程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多位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县妇联等多家县直相关单位和17个乡镇(园区)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二是职责和任务明确。出台了《霍山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霍政办〔2017〕16号),明确、细化各单位健康脱贫工作职责和任务。县卫健委作为健康脱贫工作牵头部门,成立了健康脱贫办公室,明确专人分工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将健康脱贫工程纳入全县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季度督查、不定期暗访和县内交叉互查相结合,以强有力的督查、最严格的问责压实健康脱贫责任。

(二)突出治防并举,强化政策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全额代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确保应保尽保。扎实开展不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参保情况排查工作,对确未参保的实施补充参保,确保人人都有医疗保障,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严格执行综合医疗保障政策。2017-2019年,贫困人口享受综合医疗保障待遇22514人次,共发生医疗总费用25299.82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支付16409.23万元,大病保险支付2345.03万元,医疗救助支付2142.75万元;政府兜底支付1366.64万元,综合保障后,实际补偿比87.9%。门诊慢病“180”补充医保支付55352人次,医疗总费用3141.94万元,累计补偿3009.22万元,其中“180”补偿金额640.55万元,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95.8%。

二是坚持救治预防双管齐下,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状况。针对大病,根据省卫健委确定的大病救治病种,每年及时调整完善《霍山县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自上而下(省卫健委下发)和自下而上(乡村医生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摸排,对确定的30种大病患者,到定点医院(县医院)集中救治。县医院成立了大病救治专家组,在组织集中救治的同时,适时组织专家组到各乡镇进行集中诊疗、回访服务,进行动态追踪管理。2016-2019年,累计救治大病患者2284人,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率100%。针对慢病,各基层医疗单位以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一次)为抓手,同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开展贫困人口妇女儿童健康服务。2017年以来,共开展贫困人口健康体检92827人次,完成贫困家庭35-64岁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4174人,为贫困家庭6-24月龄婴幼儿发放营养包450人;同步做好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和基本公卫项目随访工作,实现慢病患者的全程健康管理,贫困人口高血压规范管理率、糖尿病规范管理率、重症精神病规范管理率、结核病规范管理率每年均达90%以上。针对防病,坚持宣传引路,将贫困人口的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教育作为健康促进行动重要内容,侧重宣传居民健康素养66条,几年来,全县共发放健康脱贫宣传折页、折扇、宣传单、围裙等近30余万份,制作专题电视访谈10余期,播放电视滚动字幕600余条次,巡回宣讲300余场次,有奖知识问答700余场次。

三是围绕“基本医疗有保障”,切实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积极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为贫困人口就医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县级“龙头”单位建设,县医院近年共计投入了约1.8亿元资金,兴建内科综合楼,增设微创外科、介入治疗科、中医康复理疗科等科室,新购置介入治疗系统、64排螺旋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县医院透析中心投入使用,解决县内透析病人外出就医问题。县中医院也投入了5600余万元资金用于优化和改造医院软硬件环境。多方投资2.1亿元的县妇幼保健站整体搬迁工程正在建设中。两家县级医院分别通过“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二级甲等中医院”复审,同时都建立了与省级“三甲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和互联互通,为“大病不出县”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步推进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以“优质服务基层行”为抓手,狠抓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提升。与儿街、诸佛庵两家卫生院获得“全国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成功创建“二级医院”,有6家乡镇卫生院达到部级规定基本标准,为一级甲等乡镇卫生院,其余乡镇卫生院在2020年底要达到部颁基本标准;2018-2019年,全县134个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新建78所,改扩建56所),投入资金318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服务室”“七室”分开,配套设施、基本设备一并到位。全县共有305名在岗村医,没有村医“空白点”。人才培养方面:积极开展住院医生规培、全科医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和儿科转岗培训,2017年以来已开展上述培训750人次,订单定向医学类本专科学生免费培养25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培训2300人次。至此,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都有卫生院、卫生室和合格的医生,贫困人口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就近获得及时诊治,越来越多的大病在县域内就能够得到救治。从机构、设备、人才设备和服务能力上得到省定的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

(三)突出工作创新,强化服务质量

一是早谋划,健康脱贫工作率先启动。2016年10月,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霍山县健康脱贫“双十”工程实施方案》,即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健康体检、一体化随访服务等“十项服务”,实施筛查计划、康复计划等“十项计划”。县卫计委统一发文,统一制作匾牌,明确县、乡医疗机构均为健康脱贫定点医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健康脱贫定点卫生室,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都有一所以上的就医定点医院和卫生室。贫困人口健康体检、签约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开展均起步于全省前列。

二是零距离,健康服务高效便捷。县乡医疗机构设立贫困人口健康病房和挂号就诊“绿色通道”,为贫困人口就医提供便利条件;“一站式”结算简化手续,实行贫困人口住院自付费用和报销款项即时结报,便捷高效,群众免跑路;积极优化居民医保慢性病申报审批流程。对部分特殊慢性病病种实行现场申报、即时审核、现场发证。对在医保系统有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结算记录的、所患疾病属于慢病病种目录的贫困人口,实行零材料申报、零材料审批。对部分特殊患者,组织专家上门鉴定。2017年以来累计为6933名贫困人口审批发放《慢性病证》。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对患14种慢病且行动不便的贫困人口实行送药上门服务,几年来,累计为贫困人口送药上门429人次。一系列优质服务,大大提高了贫困人口满意度。

三是抓改革,医疗服务提质增效。全面实行村医“六制”管理,筑牢健康脱贫工程基层基础,提升村医待遇和工作积极性,有效确保贫困人口有地方看病、看得好病。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快速推进,实现医疗资源下沉,让贫困人口近距离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同时,贫困人口家庭医生集中履约服务、基本公卫“两卡制”率先完成等都是减轻村医负担的有效举措,特别是通过三级医生集中履约,强化了贫困人口的防病意识,提高了履约服务质量,提升了贫困人口满意度,减轻了村医工作压力。

(四)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

近年来,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牢固树立“对巡视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对人民不负责”的意识,把整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以中央脱贫攻坚巡视问题整改为主线,针对国家、省、市、县各项健康脱贫工作督查、检查、暗访反馈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有则改之的原则,认真梳理,积极认领,务实整改。比如,针对贫困人口住院率偏高问题,大力宣传贫困人口就医负面清单,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特殊人群监管。卫健委、医保局经常开展督查暗访和调度,强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规范,半年后,贫困人口住院率回归正常范围;针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规范、履约不到位问题,我县创造性地提出以三级医生集中履约为主的方式,同步推进“两卡制”,提高履约质量,减轻村医负担;针对老旧村卫生室处置问题,实行各乡镇卫生院与乡、村联合处置,能利用的,规范拍卖和出租,鉴定为危房的,及时拆除。确保了全县无空置的老旧村卫生室。其他诸如大走访大调研等各类检查反馈问题,也均已做到立行立改。几年来共整治各类问题四类14条。

二、2020年健康脱贫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以来,我们重点围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成效考核、“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问题排查等发现问题整改为主线,本着实事求是、有则改之的原则认真开展整改。上述三项问题排查中,我县健康脱贫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起来就是“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均衡,特别是基层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不够、人员缺乏”。采取的整改措施:一是医共体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县医院、中医院两大集团人员结对帮扶、人员下沉机制初步建立,“两卡制”、“智医助理”等信息化网络全面建成运用,村医负担进一步减轻,为群众看病、防病精力更加集中;二是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开展定期排查,及时掌握村医动态。对因外出务工、患病、到龄退出等原因可能出现的村医“空白点”或人员不足问题,由医共体集团实行分类指导,及时调配到位,防止出现村医“空白点”;三是根据省、市要求,制订《霍山县开展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百千万”工程方案》,扎实推进县级医生“千医下乡”、乡村医生“万医轮训”工程。2020年度,安排县医院、县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共10名县级医务人员,于10月底全部到位,下派到偏远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驻点工作一年,为乡镇卫生院开展“造血式帮扶”;结合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等项目,安排辖区内乡、村两级医生“万医轮训”约600人次;四是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强化督查暗访,推进问题整改落实。(1-10月结合疫情防控、公卫服务等多项工作对全县三分之二的行政村开展了健康脱贫督查指导,委党组成员根据联系乡镇分工分别对33个村开展了“四不两直”督查)。

健康脱贫日常工作方面,主要是按照国家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严格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康脱贫各项政策,积极做好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和慢病签约两方面的健康管理与服务。大病救治方面。截止10月底,全县贫困人口中30种大病患者2395人,救治率为100%。慢病管理方面,继续做实贫困人口健康体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血压等四种慢病的规范管理等,按照贫困人口“个人自愿、应签尽签”的原则,贫困人口签约22176人;1-9月,全县贫困人口体检20576人,体检率93%。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健康脱贫工作仍要加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脱贫攻坚“硬骨头”的主攻方向。从全县看,虽然现在“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了,但部分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低、不稳定,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年龄老化、人员分布不均衡、人员和设备配备、慢病随访工作等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乡村人才队伍稳定性仍需进一步夯实,村医待遇低、职业吸引力不高将是长期困扰健康脱贫工作的突出问题,2020年我县定向委托培养村医计划10名,实际只招录完成3名。

二是重点人群因病返贫风险仍然存在。健康扶贫信息系统综合分析发现,贫困家庭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的比例较高。如果这些重点人群不盯紧、面临的风险不解决,就可能出现反弹,导致返贫。只有提前发现、及时预警、尽早帮扶,精准帮扶,才能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

三是贫困人口健康管理和服务仍有差距。部分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仍然不高,一些慢性病人的不良生活习惯纠正难,如低盐饮食、戒烟控酒等难以实现,导致高血压等慢性病防控成效不明显;少数贫困人口对分级诊疗、规范就医遵循不够;有的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产生依赖,小病大养、反复住院、无病长期住院休养等浪费医保基金行为时有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收官之年,健康脱贫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将继续发挥在疫情防控中表现出的优良作风和战斗力,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坚定不移落实好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

一是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和健康脱贫的统筹协调,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进一步筑牢夯实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将健康脱贫过程中积累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运用到疫情防控中,做到战贫战疫两手抓、两不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健康脱贫攻坚战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进一步巩固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完成健康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排查预警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掌握村医动态。对因外出务工、患病、到龄退出等原因可能出现的村医“空白点”,分类指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个村卫生室有1-2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加快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条件,补足配齐设施设备,进一步推进村医“乡聘村用”,落实医共体集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和指导责任,努力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是进一步规范贫困人口健康管理,切实防止因病返贫。继续严格落实“三个一批”工作要求,坚持贫困人口大病“应治尽治”,签约服务“个人自愿、应签尽签”原则,做实做细签约履约服务,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管理水平;对长期患大病、重病和因残丧失劳动力的贫困家庭,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精准帮扶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过得去,防止因病返贫;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康素养,引导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5

2018年党建工作情况分为两大部分:履行基层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现总结如下:

一、党建工作履职情况

贯彻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提高支部“组织力”,作为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支部党建工作的督促、落实工作。一是抓业务过关。通过业务培训让支部成员真正掌握党建工作的基础知识;明确支部工作职责、具体任务和程序步骤;熟悉“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积分管理、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应知应会等具体工作的开展方式;二是抓好支部班子。本院支部原有党员7名,“七一”接收预备党员两名,积极分子3名,增添了新鲜血液,队伍不断扩大,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了正能量的作用;三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加入到家庭医生团队中,采取下村组等多种方式上门上户宣传家庭医生签约、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显著加强,2018年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四是组织党员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以学习“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题,讨论建院以来仙庾镇卫生院的变化发展,探讨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2019年的工作党员们更是积极发言献计献策,从公共卫生、辅助检查、住院环境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通过佩戴党徽等形式亮明党员身份,公开亮出承诺,争做合格党员等活动,达到提升组织力的要求。五是开展“五化”支部建设的同时,紧紧围绕医院全年的总体目标,在同志们协作努力下,2018年完成医疗业务收入约400余万元,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虽然在抓党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上级党委的要求、与发展“幸福荷塘”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支部工作力度不足。支部工作总体上还停留在“完成任务”层面,支部年纪较大的同志占了一半,思想不够开阔,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片面的认为支部工作仅仅就是政治任务,就是政治会议,形式大于实际,这是党员教育活动开展不够的结果。二是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足。基层党员工作任务重,忙于日常工作,部分党员同志对于自身的思想教育不重视,没有党员的主人翁意识,将自己与群众一般看待,缺乏担当、安于现状,思想消极,甚至在面对工作任务时有推诿反对情绪。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强化学习、不断创新思路、狠抓落实,统筹推进全院基层党建工作,确保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加强行风建设,规范诊疗行为,自觉抵制行业中不正之风。抓人才建设,改革绩效工资制度,向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临床一线倾斜。2019年在现有的业务收入上,争取再上升一个台阶。二是全面推行党建引领工作。在2018年的基础上继续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做细,强化家医有效签约,做到“签约一个、履约一个、服务一个”,对全科医生团队的考核重点放在知晓率、服务满意度、就诊率,升级包占比等四大块上。通过有效的契约形式,调动卫生院现有资源的潜能,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引导群众就近就医,及时就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让老百姓有获得感、幸福感。

三是强化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融合,继续扩大公共卫生工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影响力,带动医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全始终,把党建工作融合到全院各条业务线上,为全院整体工作引领护航。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

1、 一是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今年以来,我院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会议采取党员大会形式召开,将积极分子也邀请到会议中来,认真组织学习并全面深刻的传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开展红色讲堂学习四次,讲党课四次。二是遵循“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院内在有设备购进、职工奖罚、医疗安全事件等重大事情时,都会召开支部会议认真商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落实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了工作向前发展。

2、认真组织主题实践活动。

一是在主题党日会议上组织大家观看《厉害了,我的国》《榜样》等多种专题教育片,党员们认真笔记,学习后写心得体会,创学习型党支部。二是在2018年3月份和年中7月份召开了两次组织生活会,会上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党员们发言直接深刻,达到了“出出汗、红红脸”的作用,使大家在工作中能扬长避短,进一步有效的促进工作提高。三是一年来,立足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在2018年年初就认真研究制定了党员教育活动计划,积极开展教育工作,组织党员、积极分子学习讲话精神,学习优秀党员黄群、宋月才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促进了党员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支部在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时认真组织了多样的自选活动,有工间操比赛、上门上户为孤寡老人送医送药活动及接送行动不便的老人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成立家庭医生签约党员示范服务团队,支部组织看望慰问退休党员4次等。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6

笔者以重庆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该案主要是关于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用拖欠问题。该案件的原告方提出被告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设计工作完成交付后尚未全部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被告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由于原告方的设计不符合被告方的设计要求,被告方因此并未使用原告方的设计方案进行报建,而是另行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设计,并报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既然没有采用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也就不应当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这里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若由于设计方的设计方案无法达到发包方的要求而不能为其采用,发包方是否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不能达到发包方的要求是否就是存在质量问题?设计合同成果存在质量问题适用何种判定标准?

二、法院关于设计合同成果质量问题审理的现状

同样的在(2008)昆民一终字第xx号关于某有限公司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法院也认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约定期间提交了图纸,双方没有约定图纸所需达到的标准程度就应当认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从上述的判例加之调研,笔者将法院现行对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主要做法归纳为两类:

(一)合同有效的情形

设计合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之一,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故法院一般参照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对设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判定和处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设计方履行了合同,交付了图纸,按照现行法院的一般作法来看,是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只要设计方交付了图纸,发包方就应当支付设计费用。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合同有效,设计方交付图纸即已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设计合同对于设计方的主体资格有着特殊的要求,若承接设计合同一方不具有这个资质的话,那么他们与发包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自然是无效的,故设计合同本身是可能存在着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若设计合同参照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就也应当具有一个成果验收合格的程序。而实际上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行业内均无关于设计成果验收程序的规定,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设计成果的特殊性,即使是返还也失去了返还的必要,故就应当参照合同折价补偿。笔者认为法院此种处理有所不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设计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对于合同而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就应当对其的质量问题进行考量,不论是设计合同还是其他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对于设计合同的成果问题的不予考虑就相当于不考虑存在着瑕疵履行的可能,这样就直接裁判一方面有失公正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的精神。

三、既有方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发包方与设计方在签订设计合同时,通常会载明对设计方案的要求,包括总体规划的设计理念和设计的一些框架性的要求。除类似于设计的内容、地址、数量等具体可量化的问题外,仍存在很多抽象的需待设计方具体化的问题,而在这个方面发包方与设计方易产生分歧。任何一个产品都有其本行业的检测标准,若未达到这个标准自然就是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但是设计合同的成果因其本身是一个概念性的产物,是将人脑中的理念和想法实物化,那么要如何认定人脑中的想法理念是由质量问题的呢?由于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过多的规定,仅仅规定若有质量问题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法官们在实践中无法对设计成果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判定,也就无法认定设计人是否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一)判定方式的缺失

由于并未有一个明确的对于设计合同成果的质量问题判定的一个标准或是程序,因此在个案中只有完全依赖于法院的自由心证。但是这样就易产生公平正义的流失,同时还会形成同案不同判。故就此笔者认为需确定一个对于设计合同成果质量的判定方式。通过相关调研,笔者发现在行业间主要存在有两种判定方式:以发包人报建成功与否为标准和以发包人自己接受为标准。1.以是否以该设计合同来报建作为判定标准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报建均需要编制设计方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他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6层的单项住宅建筑不需要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次,就算是需要报建设计方案的,在报建中需要提交的包括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要时还需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复等文件,并不仅仅只有设计方案编制的图纸及附图。因此笔者认为在报建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影响建设工程通过报建的因素,既然有这些非可归因为设计者的因素存在,就不应当使得设计者全权承受这个不通过的不利后果,故笔者认为以报建成功与否作为判定标准是不合适的。2.以发包人接受与否作为判定标准的诚然发包人作为设计成果的受益人对它自然是有着发言权,但是也正是由于其是设计成果的受益人,与设计成果有着很大的利害关系,而单纯依靠一方单面的主观判断为依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的风险。因为设计合同往往牵扯的利益较大,无法达到客观的公正而期待着主观的不确定明显是不恰当的。故笔者认为以发包人的接受与否作为判定标准也是不合适的。既然两种方式都不合适,那只有寻求一个客观的能确保公平正义第三种的解决办法,笔者提议引进专家鉴定的判定方式。

(二)完善方式———引进专家鉴定的方式

专家鉴定在法学实务中已被普遍的适用了,由于很多案件的内容涉及一些专业性的知识,而这类知识的缺失由使得审判法官难以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判断,他们必须借助于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从而作出裁判。此种做法常见于医疗事故鉴定等。故笔者在设计合同成果的专家鉴定的设想中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同时引入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1.增设设计专家名单入库

设计专家名单的人员即对设计合同的成果进行判断,出具专家意见。目前法院对于鉴定通常是设有一个鉴定机构名单,由当事人独立自主协商的择其一进行鉴定,但就目前的鉴定名单中的单位尚未有对设计合同成果进行鉴定的项目。由于设计合同涉及的领域的专业性,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故笔者提议增设这个设计专家的名单。由于设计合同牵涉的利益重大,需谨慎,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入库的专家的资质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定:1)、必须是取得了设计甲级证书的人员。2)、必须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历(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算)。3)、在设计期间未受到因设计受到过处罚。4)、自愿。

2.鉴定专家的个案选择问题

被选入库的专家作为一个设计者本身也属于一个营利性的单位,而设计合同本身就涉及巨大的利益,未免公平正义的流失,笔者建议对于个案中的设计鉴定专家的选择,可以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的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具体个案的操作是:首先由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出具设计专家名单,由原被告各选取一个,然后由法院随机抽取一名组成临时性的专家小组,由法院随机选取的专家担任组长,对涉讼的设计合同的成果进行鉴定,出具专家意见。

3.鉴定专家的回避问题

为保证设计合同鉴定的公平公正,笔者遵循《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做出以下的回避情形:专家鉴定组成员是设计合同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设计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设计合同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4.鉴定人出庭作证

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笔者认为设计合同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在出具鉴定意见以后,若当事人或者法院对其鉴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审判法官的询问,对审理案件中查明事实意义重大。如果经过庭审的质证,鉴定结论没有真实反映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将鉴定结论排除不予采信。在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情况下,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即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对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其更谨慎地做出结论,同时也在法庭中进一步释明鉴定过程中具体的质量问题,以帮助当事人和审判法官正确对待和理解鉴定报告,使鉴定结论更好的发挥法律效力。

四、结语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7

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后,县卫健局及时召开科股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围绕全县工作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大政方针和我县工作实际,对2019年卫健系统的重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谋划,进一步明确了“强改革、谋发展、优环境、提效率、保安全”的工作思路。

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优化管理和体制机制。重点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性亏损等经常性投入政策,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制定医院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办医方向、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医疗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二、加快实施县医院迁建项目。县医院迁建项目已完成围档工程和规划许可证、人防图审等各项手续,基础施工正在有序进行。目前主体工程招投标已于2019年1月7日进行挂网,待公示期过后,即可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按计划达到工程进度。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一是强化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履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诊疗行为,节约医疗费用。加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加强临床药物管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积极推行病人门急诊预约诊疗服务,努力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合理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与手术前平均住院日。加强急诊、重症医学科、儿科等专科建设,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准备工作,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能力建设,以适应重大传染病疫情综合救治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精准扶贫,落实贫困患者就医政策。一是精准帮扶。开展“一二三”服务工程:一是依靠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积极开展签约、履约服务活动;二是“技术、设备双下沉”,依托县级医院优势资源,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更好的服务于贫困患者;三是实行“三上门”服务,由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结合村医,为贫困患者提供“上门宣传、上门体检、上门送药”,让贫困患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贫困患者,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二是精准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档案管理,统一档案内容格式,统一档案盒样式,全面提升县乡村健康扶贫档案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应用能力。三是精准识别。采取“扶贫部门+卫健部门、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乡村干部+乡村医生”的县、乡、村三级联动模式,县级部门把握政策,各乡镇卫生院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及包村干部定期上门逐户核准贫困人口信息,准确掌握贫困人口动态,对我县新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救治信息逐一进行核实,依据住院和门诊收据填写《唐山市贫困人口救治信息登记表》,及时将医疗费用和报销金额录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

五、扎实做好公共卫生工作,保证全县公共卫生安全。一是深入实施规划免疫管理。进一步完善规划免疫管理网络,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消除免疫空白点,提高免疫接种率,全年一类疫苗免疫接种率达到98%以上。二是强化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两癌筛查等妇幼卫生项目,提高妇儿健康水平。三是推进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深入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项目,加强对传入性和新发传染病控制和管理,强化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的监督控制。

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优化医疗、卫生市场环境。一是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与管理,形成“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卫生监督体系。二是加强医疗市场监管。以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三是加强卫生市场监督。进一步抓好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

七、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卫健局责任体系建设,成立卫健局安委办,明确安委办成员及安委会办公室等职责,确定卫健局班子成员分包医疗卫生机构,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安全责任制〉和〈河北省党政领导安全细则〉实施方案”。对全系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做好部署,并抓好落实。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8

      自4月县委出台《**县关于全面推行“双诚信、双承诺”活动方案》以来,补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全乡重点工作之一。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能促进“双降”目标实现,全面提高全乡人口素质,能为补郎往后发展提供较好的人口环境。5月初我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确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补郎乡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活动方案》,并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5份开始在**、本杰、干河村、大**启动试点,现已在全乡16个村启国,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摸底调查

    对全乡所有群众进行调查,绝大多数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推行表示赞同和支持,广大群众都希望国家惠民政策和优待政策要公开化、公正化,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解放思想,对计生国策认识高度要统一到国家的法规政策上来。

(二)建章立制。组织村民讨论制定《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中不符合诚信计生要求的内容。把实行计划生育与落实惠民政策结合起来,在《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中明确惠民政策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同时,建立健全计生服务与管理各项工作制度,明确村支“两委”工作职责、群众实行计生的权利义务及其待遇,使之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双向承诺。由村代表党委、政府向群众承诺:在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解决生产、生活、就医、就学、保障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惠民政策和优质服务。群众向村承诺: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政策生育,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不违反诚信合同,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相互守信、互相监督。以村民自治公约为依据,通过签订诚信计生承诺书的形式,约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共同履行。村不履行承诺,参加承诺的家庭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上级部门要按承诺的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兑现承诺,不兑现承诺的,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群众违反承诺的,暂停有关惠民、扶持政策的享受,其诚信计生信用记录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其个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参考依据。

(四)部门联动。按“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建立诚信计生信用基础数据库,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派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中心校、中学、卫生院、社会事务办、村镇建设规划站、国土所、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信用社、工商所、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在落实有关政策和提供服务时需由村出具履约证明,乡验证核实,方可办理。相关部门同时需查询当事人诚信计生信用记录,记录与乡验证的情况相符合,诚信履约的给予优先优惠优待,没有履行承诺义务的,应督促其兑现承诺,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和办理相关服务,否则将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诚信计生信用记录为终身信息,纳入各部门经营、信贷等信用记录管理,没有履行承诺义务的,只有履约后才能消除。

(五)规范管理。村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服务承诺、首问责任、违约投诉等有关制度,监督承诺是否履行,监督群众是否履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和《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努力使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变成双向监督,推动诚信计生公开透明的运行。

   二、工作效果

   通过工作开展,人民群众计生相关意识有了较好的提高。

   一是办证方面:从以前的被动办理服务证、二孩准生证转变为主动办证习惯。

   二是落实手术方面:从以前被动落实手术转变为主动落实手术,上环率和绝育率大大提高。

    三是征收社抚费方面:从以前的乡干部上门征收转变为主动到乡计生 办交纳,全乡征收社抚费金额从往年的不足十万元上升至三七开十多万元。通过该项工作开展,我乡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人民群众主动和党员干部谈想法聊家常,与干部们打成了一片,计生协会入会人员也不断增加,自愿多交纳会费人员也大大提高,形成了良好的试点示范典型。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工作开展没有专项经费;

  2、没有专门编制人员。

  四、下步工作

  我们还将不断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和方法,要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9

为加快推进我区“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工作的实施,全面落实《转发<区社区卫生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建立家庭健康服务考核机制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实施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适合本中心的“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实施方案;要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分工情况;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定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各中心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分工情况于2012年5月1日前报于区卫生局社管办。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家庭健康责任医生、片区责任团队职责落实情况列入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确保各家庭健康医生服务责任到人,服务到家。

二、组建团队,形成家庭健康服务网络结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服务区域常住居民底数和基本情况,配备相适应数量的家庭健康医生,建立相应数量的家庭健康医生片区责任团队。团队实行团队长负责制,原则上由通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社区医生担任团队长,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团队服务工作,团队长要明确队伍中每名家庭健康医生的具体服务家庭和工作分工,组织团队有效落实家庭健康医生反馈的居民服务需求。各中心要形成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结构图,落实家庭健康医生与居民家庭的对应关系,并将结构图于2012年5月1日前报于区卫生局社管办。

三、强化培训,规范家庭健康服务行为模式

各社区卫生中心要在市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家庭健康医生服务模式的规范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以《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13项服务内容的规范要求、服务标准为主,加强沟通技巧、服务流程、服务技术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四、广泛宣传,营造家庭健康服务良好氛围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广泛开展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的宣传,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村)居委、楼道公布家庭健康医生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组织网络、人员信息情况。各中心要在社区(村)发放家庭健康服务宣传折页、《区家庭健康医生20问》、《区家庭健康医生致居民朋友们的一封信》、服务承诺和服务联系卡,提高社区(村)居民对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的知晓率,了解家庭健康医生的服务内容,构建家庭健康医生与社区居民间良好沟通互动的和谐氛围。各中心每月30日前将2篇家庭健康医生手记报于区卫生局社管办。

五、开展活动,树立家庭健康服务优质品牌

区卫生局将2012年5月7日到13日定为“区家庭健康医生责任制工程活动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活动周顺利开展。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在活动主题上更加凸显特色,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多彩,在形式上更加活泼生动,在宣传手段上不断创新;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群众对家庭健康医生服务的需求作为本次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中心要利用活动周的有利时机,结合健康宣教、卫生科技进社区、妇女病普查等多种形式,进社区开展家庭健康医生集中签约工作。各中心要通过“感知健康,先行”卫生信息平台,树立区自己的家庭健康医生品牌。活动周结束后,各中心将活动周小结5月20日前报于区卫生局社管办。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1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5号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9日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第九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本市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本市支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老龄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医学研究。

本市实行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制度。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四条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五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负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十一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本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综合帮扶等社会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以及相应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本地区的推进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三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充和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从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向社区居民传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六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

(二)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三)辅助器具租赁;

(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其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

(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第四十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与医保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举报。

本市鼓励发展智慧养老,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社区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与高龄老年人的结对关爱活动。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本市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经济信息化、商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本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房地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抵押、变更等房地产登记和更改户主、户口迁入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四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第五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执行。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给予老年人价格优惠。

第五十一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门立案。

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条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本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发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

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十九条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活动室等文体娱乐场所。

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广影视、体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享受政府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经减免的税费和发放的补助、补贴。

第六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1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810723”为你整理了这篇某乡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脱贫攻坚基本情况

龙王乡位于阜南县城南9公里,谷河南岸,西与公桥乡交界;东与于集乡、王化镇比邻;北连鹿城镇,南接地城镇,G220国道、S202省道穿境而过。全乡国土面积47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108个自然庄,138个村民组,8848户34830人。龙王乡共有3个贫困村,已退出3个。龙王乡贫困人口从2014年建档立卡的1239户4166人,减少到38户121人,累计减贫1201户4045人,贫困发生率由11.9%降至0.35%,2020脱贫38户121人。主要致贫原因是因病、因残。主要难题是未脱贫户中存在多数老弱病残户、全家无劳动力户及少数内生动力发展不足的贫困户。

二、政策落实情况

1、产业扶贫:(1)2020年申报到户产业623户;申请三个贫困村特色农业集体项目资金共计150万元;(2)我乡共有14个光伏电站,其中集中式户用光伏电站10座(户用3KW光伏电站6座,户用5KW光伏电站4座),村级电站4座(每座60KW),享受光伏扶贫684户,户均光伏月收入250元;2、智力扶贫:我乡在校生908人,县域内享受教育资助300余人次,补助资金35万余元;3、健康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健康扶贫“351.180”扶贫措施,通过宣传单、明白卡和入户宣传等措施,使所有贫困户熟悉351.180政策内容。持续开展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截至目前龙王乡家庭医生签约情况:签约医生服务人口1502人,慢性病卡办理1034人;4、生态扶贫:我乡聘用护林员5名,年工资约8000元。5、就业扶贫:就业扶贫基地3个,共带动贫困户17人,每人每月增收1500-2000元不等;6、社保兜底扶贫:目前全乡贫困人口中有464人享受农村低保和五保保障政策,享受兜底政策人口占比11.4%,其中396人享受低保保障政策;有68人享受五保保障政策。

三、存在问题

我乡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基础资料较为薄弱,资料的分类整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户上人居环境仍存在胀乱差现象,村庄环境整治有待加强。

四、2020年工作计划

家庭医生履约工作计划范文12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卫生建康委要求严格落实上级健康扶贫工作规定,充分认识卫生计生系统健康扶贫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0%、“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情况等工作。

二、 整改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健康扶贫工作有效展开

进一步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领导,建立医院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医务部下设扶贫组。专人负责管理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妥善处理在健康扶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0%、“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针对去年扶贫组对我院督查和暗访出现的“先诊疗后结算” 问题的通报情况,我们认真总结,明确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运行, 确保扶贫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对贫困对象进行分类标识, 开通绿色通道,先救治后结算,简化入院手续,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扶贫救助对象。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未签”的问题,我院公卫科人员按区域划分管理贫困户,与贫困户家人或者村医以及贫困户帮扶对象联系,时刻关注贫困户人员去向;同时下乡核实走访贫困户;及时组织全镇村医开了村医整改会,动员村医积极联系外出人员,掌握外出人员动向,做的及时签约。

(二) 健康扶贫政策知晓率低。

通过医院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途径进行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同时我们在全院宣传栏、各个诊室、护士站张贴和放置标示牌,让医护人员都要知晓健康扶贫政策,加强政策上的医患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

(三)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减免政策及时到位。

我们加强了减免政策与信息化管理的监督检查,根据信息系统存在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加快完善步伐,做到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针对来我院就诊的扶贫人员,通过信息化自动化直接给予减免, 确保贫困患者各项减免政策落实及时到位。

三、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健康扶贫工作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性,确保把健康扶贫作为最大政治任务、作为重点工程来干。成立了医院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兼任小组组长,各组员各司其职,在医务部成立扶贫组,由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将扶贫工作做为常态来抓,及时处理扶贫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严格执行并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0%、“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

(二)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统筹,强化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扶贫中的综合协调能力,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强化责任意识,责任落实到人,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 规范诊疗行为,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 加大全院临床、护理、医技科室对健康扶贫政策的学习, 熟记各项减免政策,加强医患良好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为扶贫人员就医服务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及就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