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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8-31 14:15:01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

方公里。*镇先后于*年和*年被省上和国家列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被省上列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具有“一港(*空港)、一工程(引大工程)、两基地(省*农业高科技产业开发示范基地和*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比较优势。近年来,我镇以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先进镇为契机,以提高全镇人民综合素质为目标,按照“巩固创建成果,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狠抓落实,大胆创新,重点在提升小城镇品位及整治村容村貌上入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全镇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镇村庄整治建设工程是指对在*镇域范围内的村庄及周边环境,通过建设、整治、提升、改造等手段,清理“三堆”“五乱”,道路绿化,整治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空港文明窗口,扮靓省门第一路,展示*新形象。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拆除残垣断壁;二是规范厕所,要求沿线居民的厕所要修建在院落比较僻背的地方,并且做到式样统一(以建设局提供的施工图为准);三是规范农户厨房和家畜棚圈,要把沿线居民的厨房烟囱和家畜棚圈修建在比较僻背的地方,并且做到式样统一(以建设局提供的施工图为准);四是将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垃圾统一堆放,集中处理,从根本上杜绝公路沿线居民的乱堆乱放现象,努力营造整齐、有序的村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杜绝脏、乱、差现象;五是把土围墙改建为砖围墙,在院落正面、沿街道围墙上统一用红砖一平一立改造,将围墙外侧用灰浆抹平压光,统一粉刷外墙涂料;六是把原有砖围墙统一用红砖一平一立改造,并将围墙外侧用灰浆抹平压光,统一粉刷外墙涂料;七是把原有砖混结构平顶门楼统一改建为坡屋顶,并加挂枣红色琉璃瓦;原有土木结构门楼全部拆除,严格按照建设局设计的门楼施工图统一设计。

*镇村庄整治包括两部分:一是对*镇域范围内从机场出口沿尹中高速公路两侧村庄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简称“百里千户”村庄整治工程。该工程于*年4月初开工建设,于*年10月底全面完成,主要包括:先后共完成危旧房改造367户,集中清理和整治排洪沟3处(机场入口处、*十字*排洪沟、*侧排洪沟)。设置和新建垃圾台4个。清理影响*形象,长期堆积形成的脏、乱、差垃圾摊点7处(*侧麦场、*山北侧排洪沟两侧、高管所收费口附近、*山大坡随缘牛肉面馆南侧、*山西侧学校周围、*沿街及*附近)。拆除残垣断壁、厕所、违章建筑及土坯墙160处,疏通水渠道路共计12条,设置永久性标识牌50多个,制作喷绘20多块。3月初对工业园区彩门进行粉刷和装饰,并进行了氛围的营造;全面参与和协调了*山商贸一条街商铺改造建设工程及*大十字路面硬化工程(硬化路面15000㎡)。

二是对省道201线和中保路两侧*等10个村共*户的农户院落进行整治,主要清理“三堆”“五乱”、土墙、残垣断壁,道路绿化,整治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年计划完成1500户的村庄整治,其中宗家梁村共涉及*户。宗家梁村村庄整治工作于*年7月1日开工建设,计划7月底全部完成。70余名施工人员深入现场紧锣密鼓有序施工。截至目前,共投入资金30万元,完成农户院落改造28户,新建门楼20座,拆除残垣断壁、危房、危厕60间630㎡。

二、具体做法:

1、*镇村庄整治建设是省、市、县*综合开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县委、县政府对*综合开发的重要决策,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方式,是新农村建设的另一种模式,也是我镇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为民兴办的一件实事,真正实现改革成果让人民群众共享。

2、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是搞好村庄整治的有力保障。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县上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小组,镇上也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所有工程在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建设过程中省市领导和县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指导,对每一个细节包括户型的设计、颜色的选择到整个整治过程,整治建设领导小组都全程参与。

3、县建设局在技术上给予了全面的设计和规划。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县建设局《空港文明通道“百里千户”村庄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实施,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4、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此次村庄整治建设工程所有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以政府投资为主,同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保障了工程高效、高质、高量完成。事实证明,只有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创造性的完成*镇村庄整治建设工作。

5、在建设过程中,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从材料的采购、工程的建设均按照县上统一要求进行。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所有材料均由镇政府按照县上有关要求统一采购,镇政府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及价格(水泥统一用交通水泥厂水泥,乳胶漆、琉璃瓦、砖统一从县上指定的厂家采购)。工程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由专业工程队统一招标进行施工。

6、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在建设过程中,同住户签订墙面使用管理协议,协议中规定墙面的使用权归镇政府所有,未经镇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做广告。

7、严明纪律,团结一心。工作就在现场,质量就是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团结一心、埋头苦干,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处使。放弃一切节假日,每天工作12个小时,蹲守在现场检查指导建设工作。

8、公开、公平、群众自愿。在建设过程中,所有使用材料、整治建设内容、程序均一律公开、公平。

三、几点体会:

1、村庄整治是全面综合性的系统整治工程,绝对不是简单的刷墙,也不是对房屋的简单重修。而是在充分尊重原有村容村貌的基础上,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为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始终遵循立足现状,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彻底改造高效能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和整治。

2、该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方方面面,若在质量上出问题后果非常严重。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现场监督组蹲守施工现场,严把质量关。

3、始终贯彻节约原则,向管理要质量,最大限度添堵漏洞。施工以来未发现材料流失现象。最大限度节约资金。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情。

4、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要求工程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以来未发生1起安全事故,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始终执行一个标准、执行一个政策、一碗水端平。妥善合理的处理好住户间公平用工用料的关系。

6、对影响村容村貌的多年遗留问题如:公路旁厕所、猪圈、残垣断壁等难点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的探索,通过劝导、协商、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遗留的难点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解决拆迁等难点问题上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2

一、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文明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处党委政府班子团结务实,各项决策始终坚持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工作落实上,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成员“划线分工,定片包点,目标责任,量化考核”等工作措施。不断加强教育学习,年初,处党委政府首先制定详细的党委理论学习计划,积极组织全处党员干部群众层层开展教育学习,共开展了48次集中学习活动,每个学习阶段,定期检查学习笔记,心得体会。

党政领导高度创建文明乡镇工作,成立了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文明创建工作办公室,落实机制,责任到人,处财政每年列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实现了组织、人员、责任、场地、经费“五到位”。

二、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截止到10月底,全处共完成民营经济营业收入34.96亿元,实现增加值8.01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63亿元,同比增长26.9%。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43亿元,同比增长25.4%。

(一)抓好园区建设,搭好发展平台。谋划建设工业园区,定位于“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引进项目以精密机械加工为主,总投资5.5亿元。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落实多项优惠政策,强化服务措施,积极为企业跑办相关手续。

(二)紧盯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今年以来投资5000万以上开工项目5个,总投资7.95亿元。项目分包领导积极深入一线,对所包项目进行全程帮办、跑办。6家“双百工程”企业中,宏源轮业、恒瑞硬质合金、万庆勘探等3家企业均实现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实现规下转规上。

(三)发展第三产业,实现商贸兴处。不断培育“商贸兴处”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东风美食一条街为辐射,带动投资8000万元疙瘩食府项目、投资2000万元日豪大酒店扩建工程顺利推进,促进1000多人就业。

三、发挥“精神”,完成“百日攻坚”、“十月突破”任务

(一)“百日攻坚”农村面貌大提升。清除垃圾杂物41500余方,拆除残垣断壁573处,清理庭院2852户。硬化道路13186米,铺设下水管道8200米。安装路灯472盏。绘制文化墙390平米。各村种植国槐、山楂树、核桃树、白蜡树等11个品种共6200多棵。

(二)“十月突破”收获丰硕成果。圆满完成城市建设“五路两园”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征地947.59亩、租地219.68亩;开展城市管理及交通秩序整治、“三城同创”活动,组织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集贸市场、学校周边进行集中治理。在全市规划的5个地块及主要道路植树3015棵;硬化连村路、村内街道5700米,植树26500棵,新建文化活动广场3个,安装健身器材75套。

四、重视文化道德,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一)油地共建文明新村。我处的文艺团体与华北石油井下、运输公司的文艺团体经常组织活动,村与华油水电社区文化处联合举办了“迎中秋联欢晚会”,演出节目13个。

(二)地方文艺活跃农村文化氛围。我处有文艺团体15支,文艺骨干200多人,尤其12支广场舞队发展迅速,每天晚上组织活动。白坟村广场舞队联合梦想照亮人生志愿者服务队举办了“油地同心传大爱、梦想放歌颂文明”创建文明城市演出,村戏迷俱乐部义务参加本村和周村边的红白事演出。

(三)文化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两年来完善12个文化活动中心,实现了农家书屋、文体活动室实现了全覆盖,文体活动器材健全。经常开展书法、绘画活动,参加人员达300多人。

(四)道德建设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在全处开展了“身边好人”、“美丽庭院示范户”“好儿媳”“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评选出各类典型96户,评选出的典型代表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加强服务管理,社会环境安定祥和

(一)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便民服务平台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配有6套专用设备、8个固定工作窗口,向群众公布了监督投诉电话,畅通群众咨询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和途径。

(二)开展志愿者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事处成立了80多人的志愿者服务队,每村成立了10人左右的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三城同创”宣传、清扫、绿化等项活动,引导村民自觉树立文明礼貌、爱护环境、不乱倒垃圾的形象。

(三)坚持基层民主。各村两委坚持“三议四办”制度,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规范政务、村务、党务、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处、村人民调解组织1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63名,实现了治安巡逻全覆盖。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发展文教卫生,社会事业稳步推进

(一)推进社会保障事业。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新农保参保人员达4215人,征收养老保险金877200元,参保续费率达到98%以上。今年共发放救灾款5.5万元,解决了150户家庭的生活困难。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便民、公开、高效、依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确保高效运行,逐步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成立代办点,推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

二、工作标准

(一)服务场所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好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乡级便民服务中心要尽可能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大楼一楼或临近街道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级代办点要设在村两委的办公场所。乡镇级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村级不小于20平方米,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要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服务电话、档案资料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一些便民服务设施,工作窗口有明显的标示牌,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二)人员配备与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要抽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并充分授权。每个服务窗口至少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窗口正常运行。

(三)项目进驻。原则上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和其他项目进驻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便民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进驻项目应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内容。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服务卡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代办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文明礼仪制度、考勤考核、责任追究制等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三、运行模式

基层便民服务工作要切实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受理。群众向村级代办点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由村级代办员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办有关事项。承办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并解释原因。

(二)承办。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对待群众申办事项,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程序简单、材料齐全的应即收即办,材料不齐全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受理办结;对不能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解释原因,在承诺期限内快速办结;对本级不能办理、需要县(市)或县(市)以上办理的申办事项,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回复。申办事项办理完毕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同时请申办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和评价。对办理过程中依法收取的费用,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要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适时开展回访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制。为确保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荥阳市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便民服务的建设工作,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科级领导担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村级代办点由村两委负责,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担任。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并于每一季度末30日前上报工作报表。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4

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16号)的要求,本市于年设立了56个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在各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的努力下,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大部分实验街镇都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组建了一支社区教育队伍,投入一定社区教育经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中开展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33号)所设立的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各区县一般可按照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数的30%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2个。

二、评选程序

由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教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在推荐、评估、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我委批准后公布。

三、评选条件

近三年来,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开展社区教育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基本形成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社区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2.形成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居民区教学点组成的社区教育培训实体网络。社区学校(成人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居民区教学点做到全覆盖。

3.能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类机构、团体、单位的资源为社区教育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所、设施面向社区开放。

4.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和各教学点都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较好的培训效果。

5.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区内各类人群的总体培训率达到70%,并且逐年稳步增长。

6.积极开展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形成一定工作与创建制度,区域内参与创建工作的单位达到比例较高。积极组织与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形成一定的特色和品牌。

7.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教育专项经费,超过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平均水平,落实到位,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并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有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能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和师资队伍,有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

8.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一定突破与成果并形成特色。重视开展社区教育的探索与研究,积极参与市、区有关课题的研究。

9.社区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提升了街道(乡镇)市民文明程度,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四、报送材料

1.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推荐社区教育示范街镇的推荐意见。

2.报送所推荐的社区教育示范街镇年的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材料。

3.《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见附件二)。

以上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五、报送时间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5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实本镇乡(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收取规费;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小将镇、巧英乡所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采伐毛竹的申请材料也可送小将木检站受理,由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应及时将采伐证寄送(挂号件)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由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单位(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网上办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龄、起源、面积、蓄积量、方式、四至、时间、用途、权属、更新措施等;

2、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须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一律用碳素墨水),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4、实施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5、属林木采伐转让活动的,须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和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地形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

6、公示后的证明材料;

7、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复印件;

8、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的;

5、无林权证和林权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6、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

7、没有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或者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8、镇乡(街道)林业干部按采伐证上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累计3次未向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上报的(巧英乡、小将镇办理的毛竹采伐报小将木检站)。

以上1至7项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第8项由发证员审核把关。

四、零星国有林枯死和危险树木的采伐管理仍按县林业局新林字(20*)24号文件执行。

五、规范伐前设计。

1、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毛竹除外),未经作业设计的,发证员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由县林技站参照上级要求重新设计样式。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权限: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干部负责作业设计,也可以邀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设计;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但必须通知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参与设计,并签名。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承担设计。

3、作业设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数,做到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搞好作业设计。

六、强化伐中检查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抓好本辖区内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及时到山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国有林场的伐中检查由本场负责,县林业局实行抽查。

2、伐中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采伐单位(人)是否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填写《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采伐单位(人)。

3、采伐单位(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采伐时,必须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伐中检查的书面申请,镇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伐中检查。

4、伐中检查中发现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县森林警察大队予以查处。

七、严格伐后验收

伐后验收工作由有管辖权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采伐监督员参加。国有林场要设立验收小组,并负责验收工作。伐区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的木材不得办理运输证。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林木采伐单位(人)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日内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

2、镇乡(街道)接到验收申请后,须在3日内组织人员到采伐山场和集材点进行验收;

3、验收人员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采伐的山块(小班)进行实地逐一核实;

4、对集材地木材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验收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采伐单位(人),一份由当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工作机构存档。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1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15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直接认定,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镇乡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账户。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医保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办发〔**〕180号)文件要求,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县民政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街镇乡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街镇乡承担。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到街镇乡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将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填写《**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具《**县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由街镇乡民政办转交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即可凭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街镇乡上报的临时医疗救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日报》上公示救助对象名单。

(四)救助金支付。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将县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街镇乡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第九条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有效优抚证件,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县慈善会核实后,按照《**县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承担。

(二)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规范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县民政、卫生、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8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解困住房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做好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的摸底工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户档案;二是要制订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办法,完成3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任务;三是在全县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中,特别是结合采煤沉陷治理、整村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作为先行解决对象,帮助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现整体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实现搬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制订解困规划,并于采煤沉陷治理、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解困,逐步解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最终达到人人有房住。

四、解决方案

全县农村现有低保户4757户,其中住房困难户487户。根据上级安排,今年先解决最为困难的300户。

(一)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思路是:根据县政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农村住房困难户新建住户的安置,一律在六乡六镇100百村的范围内,依照规划合理安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采取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等方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是指人均年收入不达1000元的户;住户困难户是指无房户或建筑面积人均不达10平方米的住房户、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和采煤沉陷区无法居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解困标准。对修缮、翻新住房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翻新。对公配、置换、新建住房的,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解困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30平方米/人。质量标准为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题,确保解困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新建、翻新、公配的解困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以上标准,装修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墙。修缮、置换的解困住房,在不改变原来居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一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二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三)解困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土地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村委评议。村委在收到解困申请后,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审批。

——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组织城建、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解困对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标准。解困住房的建设资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采取困难户自筹,乡村两级扶持等方式解决。各乡镇政府根据解困工程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解困资金,切忌平均分配。

(五)资金管理。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的竣工验收表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城建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将申领的全部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施步骤

(一)住房解困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15日内完成。

(二)条件成熟、手续完备的要尽快组织施工,今年要达到下列要求。

1、全部完成300户困难群众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的住房,并设置全省统一的“政府解困住房”标识。

2、将已经解决300户困难群众住房的院落全部整理完毕,做到整洁卫生。房屋外装饰由各村根据村容村貌环境整治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解困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统筹使用;对完不成的要说明理由,督促整改。各解困户必须办理房产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接受省、市抽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解困工作,经研究成立灵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局村镇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廷印副局长兼任。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困工作的实施。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解困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城建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汇总住房困难户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的面积、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动态数据库。提出各乡镇解困指标,做好施工管理,质检监督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

国土局负责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的土地审批、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本级解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管。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查解困户申请材料并公示结果,确定方案、解困标准、实施地点,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完成日常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严格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核算到户。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9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

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

摊缴纳。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0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1

为贯彻落实县委[20*]16号文件精神,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健康发展,现对2009年教师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配原则

(一)坚持优化队伍原则。努力调整学科结构和教师年龄结构,继续实施新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培养办法,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原则。继续采取措施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从紧控制教师进城调动数量,限量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学科教师进城调动,各校上报人数控制在在编公办教职工总数的6%以内(下半年将撤并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三)坚持合理流向原则。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有序流动。符合条件的过剩学科教师可优先申报。建立义务段学校教师区域交流机制,努力实现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校要根据“学校(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进城调动条件,规范推荐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申请调动的基本条件

(一)要求调入丹城城区学校(含爵溪中小学、幼儿园)(下同)

1、教龄在五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5周岁(截止2009年6月30日)以下的须具备高一层次学历,即小学(学前教育)教师在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学历。

要求调入高中段学校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2)本科学历,现在高中段(含职高)连续任教3周年以上。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丹城城区且在城区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20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5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不含石浦)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丹城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丹城城区且其出生地在丹城城区)。

7、丹城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二)要求调入石浦城区学校

1、教龄在三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城区且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在15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2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石浦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石浦城区且其出生地在石浦城区)。

7、石浦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三)、跨镇乡调动

1、一般在现任职学校工作三周年以上,且学历合格。

2、调入学校编制许可。

(四)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参照进丹城城区学校条件。

(五)、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调动,可根据需求情况,另行制订调配办法。

三、调动程序

(一)、要求调入丹城、石浦城区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和《量化考核表》(量化考核分作为进城调动时参考,不计入总分),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组织学科专业知识(含编写教案)测试,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其它镇乡间的调动,由本人申请,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三)、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签署意见。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跨县(市)调动按象教[2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须说明调动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须于6月1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办理。

四、请调材料要求

(一)跨镇乡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二)进城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3、《量化考核表》(学校审核盖章);

4、世居城区的(包括丹城、石浦),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校审核盖章);

6、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配偶的户籍原件和复印件;

8、35周岁以下的须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2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