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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6 17:27:49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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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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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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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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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2

7月17日,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被查处,这成为引爆上海社保案的导火索。9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原上海市委书记被免去职务、立案检查。这件事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然而其深远的影响却远未结束。随着调查不断深入,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已达百亿,被喻为上海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同时也牵连到越来越多的机构。不仅包括福禧投资、上海电气集团,还有上海市企业年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是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华安基金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

在中央介入调查后发现,上海社保长期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混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委托浦发行社保部运营时,在高达100余亿元的社保资金中,既包含社保基金,亦包括企业年金。委托贷款是社保资金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的主要通道。2005年宏观调控之后,通过委托贷款进入房地产行业的社保资金,出现井喷态势。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审批日益严格,而且需要采取近乎苛刻的抵押方式。而相比之下,上海社保发放委托贷款,几乎不需要经过什么贷款审核。在宏观调控银行缩紧银根之时,这些独立在央行之外的资金却在体外继续“供血”。如果不是社保出事,这些“灰色通道”将继续他们的美好时光。

多年来屡禁不止的违规违法投资,以及因投资造成的巨大损失和潜在风险,使上海社保身陷泥沼,无法自拔。由社保引发的动荡显然也波及到银行,上海银行界的多家银行对国有资金的委托贷款纷纷紧急刹车。

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无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即形成委托贷款。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下发通知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据此可以看出,委托贷款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的,作为受托银行的商业银行,责任是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追款的义务也仅仅是协助。但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约定,不能认真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对造成贷款流失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范有效地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可以使参与委托贷款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主要指企事业单位)、受托银行(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实现“三赢”。对委托人而言,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运作出去,可以有效地实现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等目标;对受托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能丰富金融服务产品、扩大金融资产规模、获取委贷手续费收入且“不承担贷款风险”;对借款人来讲,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能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及时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的困难,最终为实现企业经营有效发展创造条件。

然而,创造“三赢”的委托贷款中隐含着相当大的金融风险,不认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不重视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管理,“三赢”就有可能变成“三输”。

此次上海社保违规贷款所引发的大地震虽然没有使受托的商业银行伤筋动骨,但也为受托银行敲响了警钟,各商业银行在余波之后更应该审视和反思自身在委托贷款中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引以为戒。

受托银行隐忧重重,如履薄冰

虽然根据《贷款通则》以及《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的业务规定》,一般情况下受托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但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客观存在着许多实实在在的金融风险。在委托贷款中,受托银行防范风险最重要的意识就是“不是自己的钱也要像自己的钱一样操心”。

隐忧一:政策风险之困 在金融许可政策上, 受托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需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备案,取得发放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在金融业务政策法规方面,也要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现实是某些银行为了赚取高额的“中间业务”费用,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银行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社保委托贷款充当了比银行信贷条件更为宽松的“最优选择”,而这则直接构成与宏观调控政策的抵触。

有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透露,社保给房地产企业的委托贷款主要是满足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土地证之后,而未获得项目开发贷款之前的融资需要。在房地产市场高峰期,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证之后,以社保资金融资,随后获得项目开发贷款,用以偿还社保贷款。但在宏观调控之后,银行不仅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上受到限制,还禁止进入土地市场,为开发商提供用于购买土地的资金。很多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如愿在理想时间内获得贷款,因而造成去年曾经一度有很多房产商偿还贷款的困难。成功时自是皆大欢喜,但危机时谁又为难以收回的委托贷款买单呢?

隐忧二:担保风险之忧 为降低风险,担保措施至关重要。贷款一经贷出就将产生债权债务,为担保债务的按期履行,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担保,一旦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现实是尽管贷款时都有抵押物,但涉及手续繁琐,变现困难,担保品多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甚至把贷款者和受托银行拖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隐忧三:管理风险之痒 委托贷款的管理风险更多的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而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和管理上的缺位所带来的风险,也可以说是操作风险。

现实中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税金代缴等具体事项操作管理中,追逐眼前利益,没有按法规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使得受托银行成为“替罪羊”,追悔莫及。

隐忧四:会计风险之难 主要体现在委托贷款手续费能否正常收取,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是否考虑金融机构监管费计缴基数增加后的会计成本等。依据有关法规,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应该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并必须代扣代缴委托方应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费。

现实中,一些银行为了业务拓展和金融竞争、服务的需要,采取了不收取或以极低象征性费率收取委贷手续费的方式办理委贷业务,表面看来是争取了业务、留住了客户,实际上是加大了受托银行不能正常获取业务收益的会计风险。

隐忧五:信用与信誉风险之痛 当一笔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还支付给委托人时,作为受托银行,同时也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受托银行的信誉风险,银行的形象将遭受打击。

委托贷款风险之防范策略

一是从业务管理上,把委托贷款和信用贷款业务等同重视,规范操作和管理,从源头上重视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

审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应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证专款专用,不能挪用委托贷款。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的,受托银行无权擅自改变。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

受托银行不能先行垫资。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首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成为受托银行的委托存款,同时这也是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前提。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受托银行必须坚持先存后贷、银行不垫资的原则,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严格银行会计账户管理。受托银行应将委托资金与自有资金相区别,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银行会计的要求管理委托贷款账户。当委托事务终了时,受托银行应能提供详细的会计账目、收贷单据等重要证据材料。

二是从技术手段上,充分借鉴和利用银行的信用贷款风险评价系统、客户有关数据资料等,开展委托贷款的风险测评、资产质量分类、客户信用评价等增值业务。

三是从法律手段上,共同采取措施进行贷款追索、资产保全、提讼等工作,切实降低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经营风险。

上海社保案留给银行的启示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3

大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丙(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并完成委托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巷(里)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门洞)_________层_________号_________权房屋,证号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权转让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房屋面积与地址以产权证为准)。为保障甲乙双方已达成的转让协议正常履行,委托人共同委托丙方提供以下_________居间服务: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_________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取产权证;

7.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自委托双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款项(含资金托管)齐备并置于丙方处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除外)。

第三条 委托报酬

1.甲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

2.乙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

3.甲方委托丙方代办赎产权证及注销抵 押手续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全部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如需要公证,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将房屋过户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方将贷款所需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开据的票据为准,(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款扣除已交定金后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2)现金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扣除已交定金及首付款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3)商业贷款乙方申请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4)公积金贷款乙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需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5)组合贷款乙方申请组合贷款,其中商业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年;公积金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如乙方拟定上述某项贷款遇到困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变更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

(2)现金分期付款

(3)公积金贷款

(4)组合贷款第五条 赎产权证

1.口甲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其委托出售的房屋,现甲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甲方自愿出资赎产权证。口甲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其委托出售的房屋,现甲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经协商由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为甲方赎产权证还清贷款(赎产权证金额以甲方贷款银行结算为准),赎产权证款冲抵房款。赎产权证后甲方需保证其房屋可以办理过户,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付银行贷款,甲方按合同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2.待甲方还清贷款、房屋抵押注销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贷款)事宜。

3.甲方委托丙方办理还贷款、撤抵押、房屋过户手续,并与丙方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公证,公证费由____ ___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

(1)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转让的因素;

(2)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配偶、家庭成员和共居人同意出售该房屋,且不得隐瞒婚姻状况;

(4)如该房屋正在出租,甲方必须出具承租人放弃购买该房屋的声明书和同意搬迁保证书;

(5)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不包括安装费,仅指使用费)。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全额房款时,将与欠费相等的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待甲方将欠费缴清后凭缴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6)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乙方前将户口迁出。若有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自即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在甲方领取房款时,将户口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户口迁出后,由甲方到丙方处领取押金,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甲方已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维修基金在该房屋出售后不再退给甲方,并将票据交付乙方,若甲方票据丢失需调档提供相关证明,因调档产生的费用由______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未曾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由______方承担,未曾缴纳的维修基金由______方承担

3.在签订本合同_________日内将办理该房屋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

4.甲方取得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5.甲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

6.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及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于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将所需文件资料送交丙方。

2.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 付款。

3.乙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如果甲方满足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要求,乙方可接受其房屋并按_________及时支付购房款。

(1)交纳完过户税费后

(2)产权证办理完毕后

(3)银行放款后

(4)甲方倒房后

4.乙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第八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提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委托丙方收取乙方缴付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丙方在收款收据中应载明系甲方收取。

3.丙方对甲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出具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4.丙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部分房款或首付房款(含资金托管)及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及丙方的通知,由_________方陪同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房。

5.妥善安排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提醒甲乙双方结清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三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方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证件的;

(2)委托方未按照丙方通知的时间到现场核验身份的;

(3)委托方拒绝支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的;

(4)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某方利益的;

(5)其他过失影响某方交易的。

2.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定金退还乙方,另支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款______‰的滞纳金,并支付丙方委托报酬。

3.丙方履行合同第二条时,每逾期一日,丙方支付委托报酬的______%作为滞纳金,赔偿委托方。若因委托方不配合而导致手续延误,丙方不承担责任。

4.委托方因《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丙方应无息代保存房款及有关文件资料,直至委托方达成有关处理意见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丙方将根据委托方的一致意见或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理房款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终 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对方,由三方协商变更协议。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须继续履行本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则合同终止,由违约方按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甲方决定将下列物品_________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对_________偿转让物品的外观、品牌、质量、使用年限等自然状况不作要求),物品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受托人丙出售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萎托人乙是指委托受托人丙买入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受托人丙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受托人丙)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4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1

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__________管理处(乙方)长期向住户(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开立帐号或活期存折。乙方向甲方提供提供收款依据的单据,甲方许诺其付款银行接到特种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通过电脑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帐号。

二、甲方应付乙方管理费等不得拒付。甲方帐号无款支付时,应主动将款项转到开户银行,每月_____日前乙方将缴费通知单送至甲方信箱,_______日为银行划款时间,到期若无款支付,乙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继续拖欠付款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和咨询,结算中若有差错出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下月划款中退款或补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签署后,由甲方送甲方开户行加盖复核章(并留一份)后,交由乙方签收,退回一份予甲方保留,乙方及其开户行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签订后,从_____年_____月份起正式银行托收,以前费用需交现金或支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2

委托方(甲方):

方(乙方):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行为,提高委托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业务基本情况、委托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业务手续费=本年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3

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受________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5

【贷款委托书一】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 朋城远界 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

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7

房屋贷款面签委托书【一】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内容如下:

本人因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特全权委托_______全权代表我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办理并领取相关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和利益及本金的追偿。

受托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我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贷款面签委托书【二】委托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_______开发区_______路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

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贷款面签委托书【三】兹有_______全权委托_______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房产地址:_______,房产面积_______m2,申请贷款_______万元(具体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并向乙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贷款业务的各项工作;

三、委托人夫妻双方保证在银行无信用不良,如果因委托人隐瞒或不知自己有信用不良等情况的,费用另外增加;

四、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甲方保证在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一次性支出_______元人民币(税后)给乙方作为费。(抵押及加快费180元、评估费_______元等费用自理)。

五、如遇国家政策、放款制度、银行利率等的调整,以银行最新的规定为准。

此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如我未按本承诺执行,乙方可将此承诺所代表的费用数额作为债务向我追讨,我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特此承诺!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8

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范文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2. 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填一或二、三、四、五)。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xx省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托人):

根据编号为 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与之相关联的 年 月 日填写的《借款凭证》的 约定:

一、委托贵单位将委托人所申请获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直接划至下列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

开户行: ;

金额(人民币大写): ;

二、委托人以(现金缴纳/从贷款中代扣)方式承担扣划手续费(人民币大写) 元。

三、委托人承诺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变动后5日内通知受托人。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 欲在 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三、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五、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七、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状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人的职责:受托人在全权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0

一、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金融机构因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中,房屋登记机构判定委托人、金融机构谁是抵押权人,只有唯一标准,就是看谁是债权人。委托人和金融机构谁是债权人,谁就是抵押权人。

如果无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法定标准,在房屋权属登记的实务中,将无法判定委托贷款中谁是抵押权人。

二、三种法律关系共同决定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法律属性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将贷款的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界限: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

其三,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抵押中,存在着委托、借款和抵押三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这三种合同(请注意,还可能有受托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三种合同可以是一个文本,也可以是多个文本。

其四,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这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共同决定了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属性。如果将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拆分开来,仅仅凭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孤立地判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是金融机构,其分析方法是错误的。

三、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有如下规定。

第一,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行为则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人)承担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三,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第四,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不难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强调的是:

第一,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放贷,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实施委托贷款。

第二,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是对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实施名符其实的。

第三,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的委托贷款,其法律后果归责于委托人,金融机构不承担委托贷款的法律后果。

第四,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

第五,由于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以自己名义实施了委托贷款,就将所放贷款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自主放贷的自筹资金,因此,委托人才是委托贷款中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债权人。

四、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

其一,《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从中不难看出,因为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所以没有追讨债务的义务。

其二,《贷款通则》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不是以自筹资金自主放贷(就连垫资都不行),不能决定借款人是否提供房屋所有权抵押,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

其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在为委托人“打工”,金融机构无债权人资格,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是委托人的债务人。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规定:

第一,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第二,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不是委托人支付金融机构的存款,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而应当由委托人承担。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委托贷款即变性为信托贷款。换句话说,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没有债权人资格。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坚持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从中不难看出,委托人之所以可以以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向受托人、借款人追偿债务,实现债权,是因为委托人为债权人。

五、以金融机构名义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易导致对抵押权人的误判

其一,《贷款通则》规定的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在自营贷款中,金融机构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并由金融机构收回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很好理解,没有歧义。

其二,在委托贷款中,虽然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只是受托人,但是仍然由不是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其三,从表面上看,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形式上可能和自营贷款没有区别。

于是有观点据此认定,和自营贷款一样,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这无疑导致了对委托贷款中的抵押权人的误判。

六、委托人是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中的抵押权人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1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__(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人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____,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贷人民币贷款____万元(大写:____)。

五、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__%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__%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

八、贷款偿还: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______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______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______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以对逾期部分加收____%的罚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付清之日终止。

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日期: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xx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当时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五、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六、对委托贷款款项,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七、通过法律诉讼后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部分,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亦无需向甲方赔偿任何费用,同时,自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抵押物权、申请评估拍卖等。

八、甲乙双方按月对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账单等资料。

九、乙方每季度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不能足额收取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亦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十一、委托贷款到期,根据乙方贷款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展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十三、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期限三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2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