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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人生格言

时间:2022-10-19 10:07:19

经典人生格言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1

1、只有具备真才实学,既了解自己的力量又善于适当而谨慎地使用自己力量的人,才能在世俗事务中获得成功。——歌德

2、光说不干,事事落空;又说又干,马到成功。

3、最有希望的成功者,并不是才干出众的人而是那些最善利用每一时机去发掘开拓的人。——苏格拉底

4、学会以最简单的方式生活,不要让复杂的思想破坏生活的甜美。——弥尔顿

5、拼命去争取成功,但不要期望一定会成功。——法拉第

6、未遭拒绝的成功决不会长久。

7、成功的秘诀,是在养成迅速去做的习惯,要趁着潮水涨得最高的一刹那,不但没有阻力,而且能帮助你迅速地成功。——劳伦斯

8、对于每一个不利条件,都会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有利条件。

9、在别人藐视的事中获得成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因为它证明不但战胜了自己,也战胜了别人。——蒙特兰

10、生活充满了选择,而生活的态度就是一切。

11、只要有一种无穷的自信充满了心灵,再凭着坚强的意志和独立不羁的才智,总有一天会成功的。——莫泊桑

12、瀑布对悬崖无可畏惧,所以唱出气势磅礴的生命之歌。

13、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不论你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

14、年轻是我们唯一拥有权利去编织梦想的时光。

15、执着追求和不断的分析,这是走向成功的双翼。不执着,便容易半途而废;不分析,便容易一条道走到天黑。

16、用最少的悔恨面对过去;用最少的浪费面对现在;用最多的梦想面对未来。

17、勤奋,是步入成功之门的通行证。

18、“不可能”只存在于蠢人的字典里。

19、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

21、成熟不是人的心变老,而是泪在眼眶里打转还能微笑。

22、有勇气并不表示恐惧不存在,而是敢面对恐惧克服恐惧。

23、一个人失败的原因,在于本身性格的缺点,与环境无关。

24、挫折其实就是迈向成功所应缴的学费。

25、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没有它,天才也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26、当你能飞的时候就不要放弃飞;当你有梦的时候就不要放弃梦。

27、世上真不知有多少能够成功立业的人,都因为把难得的时间轻轻放过而致默默无闻。——莫泊桑

28、立志在坚不欲锐,成功在久不在速。——张孝祥

29、人生之要事在于确立伟大的目标与实现这目标的决心。——歌德

30、不论成功还是失败,都是系于自己。 ——朗费罗

31、不达成功誓不休。——陈潭秋

32、立志欲坚不欲锐,成功在久不在速。——张孝祥

33、考验人的才能不在于他是否拿到一副好牌,而在他能打好一副坏牌。

34、成大事者,不恤小耻;立大功者,不拘小谅。——冯梦龙

35、人所缺乏的不是才干而是志向,不是成功的能力而是勤劳的意志。

36、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37、漫无目的的生活就像出海航行而没有指南针。

38、不是每一次努力都有收获,但是,每一次收获都必须努力。

39、人生最大的光荣,不在于永不失败,而在于能屡仆屡起。——拿破仑

40、人若软弱就是自己最大的敌人;人若勇敢就是自己最好的朋友。

41、目标不是都能达到的,但它可以作为瞄准点。

42、觉得自己做的到和做不到,其实只在一念之间。

43、心小了,所以小事就变大了;心变大了,所有的大事都变小了。

44、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

45、障碍与失败,是通往成功最稳靠的踏脚石,肯研究、利用它们,便能从失败中培养出成功。

46、天空黑暗到一定程度,星辰就会熠熠生辉。

47、同在一个环境中生活,强者与弱者的分界就在于谁能改变它。

48、人生最大的错误是不断担心会犯错。

49、努力是成功之母。——塞万提斯

50、人生的意义就在于人的自我完善。——高尔基

51、要是一个人,能充满信心地朝他理想的方向去做,下定决心过他所想过的生活,他就一定会得到意外的成功。——戴尔·卡耐基

52、不安于小成,然后足以成大器;不诱于小利,然后可以立远功。——方孝孺

53、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54、人生的一切变化,一切魅力。一切美都是由光明和阴影构成的。——托尔斯泰

55、时间顺流而下,生活逆水行舟。

56、在一条不适合自己的路上奔波,就如同穿上一双不合脚的鞋,会令你十分痛苦。

57、成功的奥秘在于目标的坚定。——迪斯雷利

58、人生不是一种享乐,而是一桩十分沉重的工作。——列夫·托尔斯泰

59、成功就是当洋溢的生命力突然冲决堤坝而汇入一条合适的渠道。——何怀宏

60、如果知道光阴的易逝而珍贵爱惜,不做无谓的伤感,并向着自己应做的事业去努力,尤其是青年时代一点也不把时光滥用,那我们可以武断地说将来必然是会成功的。——聂耳

61、一个今天胜过两个明天。

62、成功的信念在人脑中的作用就如闹钟,会在你需要时将你唤醒。

63、理论彻底,策略准确。然后以排除万难坚定不移的勇气和精神向前干去,必有成功的一日。——邹韬奋

64、乐观者在灾祸中看到机会,悲观者在机会中看到灾祸。

65、人生最精彩的不是实现梦想的一瞬间,而是坚持梦想的过程。

66、靠山山会倒,靠水水会流,靠自己永远不倒。

67、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丁玲

68、成功需要成本,时间也是一种成本,对时间的珍惜就是对成本的节约。

69、人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会失去自己。

70、所有的胜利,与征服自己的胜利比起来,都是微不足道;所有的失败,与失去自己的失败比起来,更是微不足道。

71、一个不注意小事情的人,永远不会成功大事业。——戴尔·卡耐基

72、如果你问一个善于溜冰的人怎样获得成功时,他会告诉你:“跌倒了,爬起来。”这就是成功。——牛顿

73、成功,是内心的造就。——拉尔夫。M.福特

74、失败的历程也是成功的历程。

75、自信是成功的第一诀窍。

76、沉浸于现实的忙碌之中,没有时间和精力思念过去,成功也就不会太远了。——雷音

77、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

78、如果在胜利前却步,往往只会拥抱失败;如果在困难时坚持,常常会获得新的成功。

79、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要驶向哪个码头,那么任何风都不会是顺风。

80、成功者与失败者之间的区别,常在于成功者能由错误中获益,并以不同的方式再尝试。——爱默生

81、有益者不为,无益者为之,所以苦其劳而不见成功。——薛瑄

82、要铭记在心:每天都是一年中最美好的日子。

83、你的选择是做或不做,做不一定会成功,但不做就永远不会有机会。

84、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美好。

85、思想如钻子,必须集中在一点钻下去才有力量。

86、凡是自强不息者,最终都会成功。——歌德

87、记住:你是你生命的船长,走自己的路,何必在乎其它。

88、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心更宽的海,人是世界的主宰。

89、走的最慢的人,只要他不丧失目标,也比漫无目的徘徊的人走得快。

90、奋斗令我们的生活充满生机,责任让我们的生命充满意义,常遇困境说明你在进步,常有压力,说明你有目标。

91、如果你想得到,你就会得到,你所需要付出的只是行动。

92、经验是由痛苦中粹取出来的。()

93、成功的意义应该是发挥了自己的所长,尽了自己的努力之后,所感到的一种无愧于心的收获之乐,而不是为了虚荣心或金钱。——罗兰

94、天下绝无不热烈勇敢地追求成功,而能取得成功的人。——拿破仑一世

95、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罗曼·罗兰

96、只要有信心,人永远不会挫败。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2

1、不要抱怨,不要总是觉得自己怀才不遇,这种状况大部分是自己造成的。

2、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路再远也会有终点,夜再长也会有尽头,雨再大也会有停的时候。

4、当世界给草籽重压时,它总会用自己的方法破土而出。

5、机会只对进取有为的人开放,庸人永远无法光顾。

6、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7、自信的生命最美丽!

8、因为穷人很多,并且穷人没有钱,所以,他们才会在网络上聊天抱怨,消磨时间。

9、机遇永远是准备好的人得到的。

10、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

11、最好的节约是珍惜时间,最大的浪费是虚度年华。

12、让我们将事前的忧虑,换为事前的思考和计划吧!

13、成大事不在于力量多少,而在能坚持多久。

14、一个年轻人,如果三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想法,他这一生,就基本这个样子,没有多大改变了。

15、欲望以提升热忱,毅力以磨平高山。

16、只有经历过地狱般的折磨,才有征服天堂的力量,只有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弹出世间的绝唱。

17、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

18、要克服生活的焦虑和沮丧,得先学会做自己的主人。

19、经过海浪的一番磨砺,卵石才变得更加美丽光滑。

20、一天过完,不会再来。

21、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

22、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23、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24、你经历的所有的困苦都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你要承担重任的先兆。

25、即使行动导致错误,却也带来了学习与成长;不行动则是停滞与萎缩。

26、我走得很慢!但我从不后退!

27、世上最重要的事,不在于我们在何处,而在于我们朝着什么方向走。

28、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

29、坚其志,苦其心,劳其力,事无大小,必有所成。

30、在任何情况下,遭受的痛苦越深,随之而来的喜悦也就越大。

31、生命不是要超越别人,而是要超越自己。

32、让珊瑚远离惊涛骇浪的侵蚀,那无疑是将它们的美丽葬送。

33、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34、痛苦能够毁灭人,受苦的人也能把痛苦毁灭。创造就需苦难,苦难是上帝的礼物。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挠。

35、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36、有事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37、一流的人才,可以把三流项目做成二流或更好,但是,三流人才,会把一流项目,做的还不如三流。

38、上帝从不埋怨人们的愚昧,人们却埋怨上帝的不公平。

39、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在门上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

40、我努力,我坚持,我一定能成功。

41、勤奋是你生命的密码,能译出你一部壮丽的史诗。

42、不为模糊不清的未来担忧,只为清清楚楚的现在努力。

43、古之成大事者,不唯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也。

44、人有了信念和追求就能忍受一切艰苦,适应一切环境。

45、这个社会,是赢家通吃,输者一无所有,社会,永远都是只以成败论英雄。

46、怠惰是贫穷的制造厂。

47、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

48、相信梦想是价值的源泉,相信眼光决定未来的一切,相信成功的信念比成功本身更重要,相信人生有挫折没有失败,相信生命的质量来自决不妥协的信念。

49、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50、挫折其实就是迈向成功所应缴的学费。

51、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

52、世界上那些最容易的事情中,拖延时间最不费力。

5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54、人生最大的喜悦是每个人都说你做不到,你却完成它了!

55、觉得自己做得到和做不到,其实只在一念之间。

56、不管多么险峻的高山,总是为不畏艰难的人留下一条攀登的路。

57、任何一个行业,一个市场,都是先来的有肉吃,后来的汤都没的喝。

58、胜利不是战胜敌人,而是提高自己。我们只要每天进步百分之一,那就是成功。

59、任何的限制,都是从自己的内心开始的。

60、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3

1、世上并没有用来鼓励工作努力的赏赐,所有的赏赐都只是被用来奖励工作成果的。

2、生命的完整,在于宽恕、容忍、等待与爱,如果没有这一切,你拥有了所有,也是虚无。

3、当我们眺望远方的时候,近处的风景便看不清了。

4、如果你希望成功,以恒心为良友,以经验为参谋,以小心为兄弟,以希望为哨兵。

5、思考是一件最辛苦的工作,这可能是为什么很少人愿意思考的原因。

6、成功呈概率分布,关键是你能不能坚持到成功开始呈现的那一刻。

7、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

(来源:文章屋网 )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4

关键词:藏族;古典文学;格言诗;比兴

格言诗不仅是藏族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藏族哲学的一种载体,是藏族历代高僧智慧的结晶。藏族格言诗涉及的内容非常宽广,例如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宗教、社会、教育等,因此给予人们许多的启示。众所周知,藏族文学是在多元的文化格局中形成的以民族为依托,展现了一个民族多样的生存现象、生活智慧以及生命特质。所以格言诗表达的不仅是民族原生态的生活状态,而且由审美情趣向多维角度进行延伸,充分体现出了民族精神,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藏族格言诗产生的时代背景及特征

(一)藏族格言诗的产生的时代背景

在公元七世纪时期,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那个时候的繁荣、国力强盛,赞普从尼泊尔和唐朝引进佛教。但是在佛教传入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形成体系;传统的苯教仍然占据着统治的地位,而这个时期的佛教传播主要是规范人们的道德观念。随着吐鲁番社会阶级与奴隶统治阶级的矛盾日益突出,并经过王室几次的佛苯之争,进一步促进了佛教的发展,提高了佛教的地位。到了赤松德赞时期,第一个佛教寺院,桑耶寺成功修建。在赤松德赞之后的赞普也大力扶植佛教,并建立了僧人供给制度。但是赞普的兴佛措施引起了许多贵族不满,导致他们谋害赞普,并开展禁佛运动。此后,朗达玛的两个子嗣云丹和奥松为了争夺王位而开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底层的劳动人民渴望稳定和谐,而各个政治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笼络民心,又继续扶持佛教。因此在佛教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个支派,各个支派的高僧也为了宣扬教法,纷纷著书立说,格言诗因此而产生。

(二)印度和藏族的诗赋传统

藏族格言诗其实都是由佛教各个高僧撰写的诗歌体裁作品,在文学领域中属于写作形式,但是由于是高僧所写,因此具有深刻的意义。在印度佛教时期,就已经有许多诗歌散布在佛经中,例如《佛所行赞》,其对释迦牟尼的一生进行了记叙。除此之外,还有《三身赞》、《八如来赞》、《一百五十赞》、《三宝赞》、《法界赞》、《圣度母赞》等。而藏族的格言诗最早可以追溯到吐鲁番时期,在《贤者喜宴》、《五部遗教》中,都可以看到吐鲁番时期所吟唱的一些诗歌。但是藏族格言诗政治兴盛的是在的后宏时期,关于这点可以从《水树格言》、《萨迦格言》中得以佐证。

(三)格言诗的特征

首先,从艺术形式上来说,格言诗的语言通俗易懂,采用民间谚语、并列、对比等方法,对人物和形象进行了生动的刻画。每首格言诗的结构形式主要是由四行七音节的结构形式展现出来,抑扬顿挫,便于吟唱;其次,从内容上来说,格言诗主要是以四句七言为主,由两句本意和两句比兴构成,但是对于本意和比兴的先后顺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同时,对于比兴的部分,都会运用一个典故,例如《格丹格言》、《萨迦格言》等注释部分都会利用典故进行讲解。

二、简要介绍藏族格言诗的内容――以《萨迦格言》和《国王修身论》为例

(一)《萨迦格言》

《萨迦格言》的作者萨班生活在奴隶制政权崩溃后的九世纪中期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修生养息,藏族人民与我国内地的联系日益加强,手工业和农牧业在这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时藏族的发展,并形成了封建经济。而随着新兴的封建集团的纷纷崛起,代表着不同派系的利益,例如萨迦派、宁玛派、噶举派、噶当派等也随之产生,充分反映了各个政治派与藏族社会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同时,再加上元太真窝阔台经过了三十年左右的战争,已经获得了女真族统治下的中国北部政权,南宋政权四分五裂,元帝国的统一局面逐步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教合一的统治已经成为了封建领主以及为其服务宗教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萨班在这样的环境下著作了《萨迦格言》,随后的格言诗都是根据《萨迦格言》的足迹,从形式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国王修身论》

《国王修身论》的作者是米庞嘉措,是著名佛学家绛央钦则旺波的徒弟,撰写了许多著名的作品,例如《工科必备箧》、《诗鉴释》、《内道四纵各种角诫续义要纲》、《计算五行经》、《药物配方》、《国王修身论》、《般若波罗蜜多现观贯释》、《语词辨译小注》等,其中《国王修身论》是其经典的代表作。康巴甘孜一直以来便是川藏茶马古道的重要枢纽地段,从四面八方来的商人与外来移民较多,因此形成了多元的文化特色,各个教派齐全,而米庞嘉措是萨迦派。在这样的多元文化中,米庞嘉措借鉴各派之中的经典充实自己的著作。所以在《国王修身论》中,可以发现其内容集结了古代印度学者以及藏族学者关于国王的各种论述,十分繁杂。

三、藏族格言诗的比兴

(一)通过民间流传的寓言、故事及谚语作为比喻,阐述哲理

例如,在《格丹格言》中,有一首格言诗是这样的:愚蠢的人在关键的时刻,一遇到风吹草动就惊慌失措;请看误会了一个“漏”字,老虎也吓破了它的心肝。这首格言诗的上联便是兴,主要是讲愚蠢的人,遇到事情都不会冷静的思考,而盲目于一时的风吹草动,结果却是虚惊一场。其告诫人在关键的时候,需要冷静,不要轻举妄动。而下联是比,运用了一个寓言:有一对老人养了一头牛,一个小偷想偷,因此在天黑之前藏在屋梁上。而有一只老虎想吃这头牛,就躲在屋梁下。天黑了,老奶奶对老爷爷说,今晚可能有小偷来,老爷爷回答说他不怕土地神山和天王老子来,就怕“漏”来,小偷吓得不敢轻举妄动。到了天亮,小偷看到下面的老虎,吓得把尿洒到了老虎身上,而老虎认为这就是“漏”,惊慌而逃。

(二)通过具体自然事物的现象本质,阐述社会现实中的道理

例如,在《木喻格言》中,有一首格言诗:常青的树叶,一旦落地不复连;长处的亲人,终有一天会离散。这首格言诗的上联是比,将一岁一枯荣作为比喻,下联是本意,说世上所有的悲欢离合都是自然现象,人之常情,人们战死沙场或者出家为尼,都不足以悲伤。经过这两者相比,更加显示出悲欢离合和生老病死的平淡。

四、结束语

藏族古典文学中的格言诗,以劝解的形式,从国家到家庭,从君主到臣子,从伦理道德到行为规范、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都生动的说明了人生的追求与哲理。在内涵上,也逐渐从感性、物质、生理逐渐转向理性、精神、道德,这充分体现了格言诗所体现的“真善美”高度统一的佛学境界。(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藏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密卿,赵春龙.藏族格言诗中“佛”类字眼英译辨考[J].外国语文(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14,30(1):112-117.

[2]林鸣飞.浅谈《萨迦格言》诗与哲学的统一性――兼谈13世纪藏族哲学诗人萨迦・班智达[J].研究,2007,(3):42-47.

[3]王翠玉.藏族格言诗在小学道德教育中运用的问题研究――以夏河县拉卜楞藏民小学为例[D].西北师范大学,2014.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5

在历史的长河中,儒家思想一直是教育的主导思想,儒家人格思想一直是做人的指导标准。但在现代语文教育中,由于对传统教育过激的批评,导致了儒家人格思想远离了现代语文教学,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语文教育中的“人文精神”的嬗变和断裂。如何在现代语文教育中充分发挥儒家人格思想的教育价值,是摆在语文教育改革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儒家人格思想的现代价值

从普适价值来看,儒家人格思想重视现实中的个人道德和人格修养,强调伦理道德和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对人格构建具有积极的现代意义和价值。儒家思想不仅在中国具有普遍认同感,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有较高的认同度。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教文组织曾多次发起有关孔子的学术会议,给予儒家思想高度评价,他们认为儒家思想不仅影响了国人,也影响了全人类,对当今世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特殊价值方面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多元化的文化和思想冲击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民族精神的缺失,这就需要从基础教育上入手,重视儒家人格思想的现代价值,重拾传统民族精神,孕育儒家文明国家,使其成为现代教育体系中永不枯竭的道德教育资源。

二、语文人格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嬗变与断裂

(一)语文文本的的嬗变

随着白话文在“文白之争”中的胜出以及科学教育方法的引进,我国语文教育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忽略了文言文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和意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语文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嬗变。不可否认,白话文与汉字拉丁化在语文教育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对文字认识的片面性和狭隘性,进而造成了语文教育中传统的失落。语文文本的嬗变使得语文教育中断了对民族文化的传承,过激的白话文替代行为对语文教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这使得文言文中所蕴含的深邃的民族精神和思想被剥离出来而无法得到传承。语文文本从文言文向白话文以及汉字拉丁化的嬗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语文人文主义教育的断裂,进而导致了语文教育中人文精神的缺失。

(二)工具性对人文性的弱化

从古代语文教育来看,其注重儒家思想的融入,强调文以载道,主张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语文教育中,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这鲜明地体现了古代语文教育的人文教育功能。从现代语文教育模式来看,语文教学更注重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强调语言的实用价值,忽视了语文教育的修养陶冶价值,将语文的人文性与工具性彻底分开来,偏离了“文以载道”的语文教育本质方向。现代语文教育过度体现语文的知识之学、技能之学和训练之学,而语文中的文化价值和人文价值则被工具性彻底压制,造成了现代语文教育人文性的弱化,以及语文本身育人功能的丧失。

(三)科学教学法对传统母语教学法的完全替代

在我国传统语文教学中,教学过程更加注重对人文和精神的整体感知与涵咏体味,强调语文教学过程不仅仅是使学生学到语文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文本能够触动学生的情意和心灵,使其在文本所展现出的精神里得到熏陶和感染。现代语文教育的科学教学法虽然具有积极的现代意义,但夸大的科学教学作用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语文教育中文化与思想的塑造功能。夸大的科学教学法遗弃了母语传统教育的精华,忽视了教学艺术的开发与学生人格培养,最终导致语文教学失去了“育人”功能。

三、儒家经典诵读在语文人格教育中的探索

(一)儒家经典诵读的意义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而言,语文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儒家经典集中了我国学术思想的精髓,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华民族文化与精神的载体,因此基于儒家经典的语文教育是对传统民族精神的弘扬,是传承民族文化与精神的重要方式;其次,从语言的角度而言,以文言文为基本形式的儒家经典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极富表现力与感染力的典故、词语、成语、俗语、词章等,形成了凝练、典雅、纯粹、古朴的语言风格,充分体现了民族语言的特点,对学生语言积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从语文对学生人格的塑造作用而言,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古典文化在道德伦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其将“伦理道德、仁爱孝悌、尊师重道、刚直守信”等理念视为做人的根本。研究表明,人的是非观与习惯不是天性,而是教化的结果,因此从这点来看,儒家经典诵读在构建学生健全人格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传统语文教学方法——诵读回归的必要性

从语文教学的本质看,诵读这一传统语文教学方法在现代语文教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现代教育理论认为,诵读对于思维能力的开发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同时开发左右大脑,能够增强人的记忆力和陶冶情操。儒家经典著作从文化特征看属于“乐感文化”作品,这个特征使得学生在诵读儒家经典的过程中,能够进入和体验作品情感,体悟作者情思和文本的意义。叶圣陶先生对经典文言文诵读做出过这样诠释:“诵读的时候对于研究所得的不仅理智地了解,而且亲切地体会,不知不觉间内容与理法化而为读者自己的东西了,这是最可贵的一种境界,学习语文必须达到这种境界才会终身受用不尽。”最后,从诵读的效果来看,儒家经典文言文的诵读能够增强学生的文言语感,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诵读方法分析

从语文教学的过程来看,儒家经典诵读可分为教师引导诵读和学生自主诵读两种方法。教师引导诵读是先由老师亲自吟诵,把文本中的神情趣理表达出来,给学生做出示范,并且要注重吟诵过程中吐字发音准确、清楚,引导学生进入境界。学生自主诵读是在老师进行适当点拨后,学生自主完成吟咏和感悟,与文言文中的情感产生共鸣。通常步骤可分为三步,即初读感知、精读感悟、熟读成诵。

语文教育的两大功能是外在实用功能和内在陶冶功能,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在现代语文教育中应该呼吁儒家经典的回归,增强语文的人文性,为培养全面人才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艳梅.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人格教育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6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一同分享“读经典”活动心得体会。我演讲的题目是《与经典同行,为生命阅读》。

人云:“开卷有益”,读书,能让绵亘的光阴穿越我们的身体,能让我们的身后屹立起人类文化的巨石,能让几千年来沉淀的聪慧在我们每个人的血液里汩汩流淌。可怎奈人生有涯书无涯,在那浩如烟渺的书海中,终究哪些才干够蕴藉我们短暂的终身呢?毫无疑问,经过历史的黄沙清洗仍余香悠远的经典之作是当之无愧的。

毫不夸大地说,经典,它是一席视觉盛宴:先秦诸子散文言语的精练与精确;鲁迅杂文言语的尖锐深入与极富思辩;沙翁剧作词藻的华美与绮丽;加西亚•马尔克思震惊文坛之作《百年孤单》言语的神奇与诡异……这里的文字已不再是毫无生命力的物质外壳,而是聪慧的符号。刘熙载在其文艺理论著作《艺概》中这样写到:“孤质非文,浮艳亦非文也。”即明白指出了言语这一外在形象的重要性。

就我个人的见解来说,我认为经典就是可以穿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思想为支撑,以文字为载体,带给世界启迪和感悟的作品。它们可以穿越百年的沧桑,历久弥新;可以纵横相连,构成一个脱离了物质的世界。这才是真正的经典。

为什么要读经典?我想不外乎有以下几个理由:一、经典质量高,相对于快餐文字而言,阅读经典不仅仅可以产生更多的阅读,尤其可以增长见识;二、经典在文化交流和文化生活中运用得最多,读经典本身意味着掌握来更为有效的交际工具;三、对于正在求学的人而言,考试的题目往往要触及经典。对于写作的人而言,读经典则意味着可以从中汲取更多的养分。

那在读经典的过程中,我们又悟出了什么?就拿《道德经》来说吧,它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修身处世的古老“东方圣经”,是第一部用诗化语言阐述中国哲学的巨著。全书分为《道经》和《德经》两大部分,《道经》讲述了宇宙的根本,道出了天地万物变化的玄机。《德经》说的是处世方略。其文约意丰,涵盖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军事学等诸多学科,其内容博大精深、玄奥无极、涵括百家、包容万物,是一个哲学智慧的锦囊!

两千多年来,《道德经》中的闪光思想已经渗透到了中国人的血液中,《道德经》中的格言警句已经成为脍炙人口的行动格言。读过《道德经》的人,大都会对人生有一个彻悟吧。它净化了我们的灵魂,提高了我们的修养,开启了我们的智慧,有助于我们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

各位同行,是我们成就梦想的平台。“读经典”活动与其说是一个主题活动,不如说是调动我们的读经典书籍兴趣,陶冶我们的情操,提升我们的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的号角。旅途之中,风雨会过去,浮华会过去,甚至记忆会过去,生命也会过去,而只有智慧可以永恒。让我们与经典同行,为生命阅读。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7

关键词:张爱玲小说;语言风格;分析

张爱玲是中国近现代文学史上的一位伟大的女作家,她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人物形象,讲述了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故事,她的作品受到了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广泛喜爱,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她的作品无论从选材、立意、内容、叙事、塑造人物、语言等方面都有自己独到的地方,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彰显个人特色。张爱玲把前人的特点与自身的情感结合起来,使两者的思想产生融合,形成张爱玲体的语言风格和艺术。这种独特语言风格的形成与她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息息相关,也与她苍凉的生活环境分不开,语言反应了一个人的文化底蕴,映射张爱玲生活、情感的境况。张爱玲热热度不减的原因之一,与她不同凡响的语言风格密切相关,她的语言风格有以下几点。

一、比喻手法的应用

首先,张爱玲的作品中运用了一些比喻,这些比喻生动深刻不落俗套,让人耳目一新,是别人不可能写出来的。张爱玲有着高贵的气质,这与她从小受到严格的家教与高等教育是分不开的,这就影响了她的文学作品,使其作品华丽,尖锐,对世界看的过于透彻,她运用的比喻尤其突出,常令人拍案叫绝。她的比喻对故事情节的深刻阐述,塑造人物形象起了重要作用。比如她把生命与圣经结合起来,“生命像圣,从希伯来文译成希腊文,从希腊文译成拉丁文,从拉丁文译成英文,从英文译成国语。”她把生命比作圣经,这是空前绝后的,这是她的独创,为她的小说增添了不一样的风格和亮色。再比如:“今天晚上的月亮比哪一天都好,高高的一轮满月,万里无云,像是漆黑的天上的一个白太阳。”张爱玲运用了不一样的比喻把天上的月亮竟然比作了太阳,不同凡响,与众不同

二、古典小说意味的应用

张爱玲的语言具有古典小说的意味,她的外婆是李鸿章的女儿,李鸿章是一个特别重视教育的人,他的这一观点也影响了张爱玲的父母,张爱玲从小就爱好古典文学,熟读《红楼梦》、《金瓶梅》、《海上花》等文学作品,所以在她创作的作品中深受古典文学的影响,《红楼梦》对她的影响尤为突出。例如作品《金锁记》中两个奴婢的对话与《红楼梦》的语言风格非常相似,“小双道:告诉你你可别告诉你们小姐去,咱们二奶奶家里是开麻油店的。凤箫道:开麻油店,打哪儿想起的,像你们大奶奶也是公候人家的小姐,我们那一位虽比不上大奶奶,也还不是低三下四的人。”这样的对话与红楼梦里的语言风格很是相近,容易让人想起大观园。张爱玲的古典艺术风格的形成与她的文化素养密不可分,在她的其它作品中也体现的比较明显。

三、西方现代小说的缩影

张爱玲的作品还具有西方现代小说的影子。在她的作品中,不仅仅是古典小说的翻版,还融入了外国小说的元素,加上她自己对生活的深刻理解,张爱玲进行了作品的创新,写出了经久不衰的作品。

张爱玲的母亲是一位生活在旧时代的新潮女性,她曾经多次出国留学,接受外国文化的熏陶,张爱玲出生后母亲非常重视对她的教育,从张爱玲小时候母亲就亲自教她文学艺术、绘画、音乐、写作、英语,使得张爱玲受到西方和东方教育文化的双重影响,这使她眼界大开,思想活跃,思维敏捷。例如在《连环套》中人物有中国的、印度的、英国的,故事发生的地点有中国、日本、英国,人物的生活习惯中西各占一半,即有西方的文化韵味,又有中国的传统风俗。张爱玲的好多小说都是用英文写的,她对英语的运用非常流畅。

四、通俗易懂的表达手法

张爱玲小说的另一大特点是通俗易懂,具有市井小说的特点。这与她的生活经历也有关系,张爱玲成年后生活在上海沦陷区这个狭小的空间里接触到的人大部分是社会的底层,对于她的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苍凉残酷的语言

张爱玲的语言特点具有苍凉残酷性。从小她的父亲就对她异常严格,比较冷漠,曾经把她关在家中险些丧命,给她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生活在沦陷区的经历让她冷眼面对世界,艺术风格苍凉残酷。例如“无缘无故的毛骨悚然”,“一级一级没有光的存在”,“她趴在李妈背上像一个冷而白的大白蜘蛛”等,无不透露出苍凉残酷性。

张爱玲的作品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人物形象,她吸取了市井小说、古典小说、外国文学、现代文学的优良风格,在加上自己对生活的深刻解读,大胆创新,创立了自己的独特风格,深受人们的喜爱。

参考文献:

[1]鹿义霞.一种故事的两种讲法--丁玲与张爱玲小说对比性探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2]韩晶.试论张爱玲小说中女性形象的特征[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4(02).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8

学生漠视甚至排斥古典诗词的主要原因:

1.时代的差距产生的“阅读隔阂”。古典诗词离我们的生活太远,很多词语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异、转移或已经扩大、缩小了意思的指代范围,许多语法现象已经消失,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2.在当今流行文化、快餐文化的冲击下,学生的阅读空间变小,阅读品味变低。现在中学生学业负担很重,学生花在阅读上的时间少之又少。教师看到学生的课桌里放的是一些卡通、漫画、小说、武侠或言情之类的口袋书,阅读这些书,语言品味受到侵害。学生的阅读层次、阅读品味变低,他们拿到高雅的古典诗词,就觉得高不可攀,索然寡味。

3.死板的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阅读古诗词的激情。学生不能与文本对话,缺少审美体验,很难进入情境。教师把教读文言文的方法搬到鉴赏古诗词的课堂上来,可以说是教学的一种失败,这也是造成学生缺乏学习古诗词激情的原因。

笔者根据多年的古诗词教学经验感悟到:流行歌曲与古代诗词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本质作用是趋于相同的。

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今的时代特征。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都是古今不同时代文化的代表,二者具有共同的特点:流行。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在抒情言志方面又异曲同工之妙,二者都是抒情言志的良好载体。人是需要表达情感的,更需要情感表达的方式。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就是不同时代人们情感表达的独特方式,当一个人在古诗词与流行歌曲中感受到相同的情感寄托,那瞬间的感动足以说明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在情感表达方面的相通相融。

2.二者都有风格多元化的特点。

流行歌曲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口味人们的欣赏需要,因而诞生了不同个性、不同风格的歌手和歌曲。歌手中有令人振奋的摇滚型,有流浪沧桑型,有深情忧郁型,有温柔细腻型,有青春动感型,有成熟稳重型,他们所演唱的歌曲有的给人启发思考,有的令人精神振奋,有的令人黯然神伤,有的令人陶醉放松……总之,正是由于不同个性的流行歌手与不同风格的流行歌曲形成了流行乐坛的多元化。同样,我们再看古典诗词,风格也是多种多样,分门别类的。唐诗有田园派、边塞派、山水派、闺怨派、战争派……宋词有豪放派、婉约派等,而且每个派别都有代表诗人或词人。他们所表现出来的诗词风格有的令人奋发激昂,有的令人感伤哀愁,与当代流行歌曲在表现形式、风格特点上如出一辙。

3.二者在其他方面也有紧密联系。

自古“诗乐”是一家,古典诗词本身有韵律、可以演唱,如苏轼名词《赤壁怀古》可执乐器大板演唱,《雨霖铃》则可以配上吹箫、古筝、琵琶这些乐器来演唱,而至于当代乐坛的配乐更是丰富,复杂,在演唱形式上游许多相似的地方。

古典诗词与流行歌曲毕竟是不同时代的产物,具有不同的语言和内容特征,一个似乎太俗,一个又是那样高雅。流行歌曲似乎难登大雅之堂,更难与古典诗词相提并论。其实二者无论从情感表达、表现风格、还是从表达方式上来看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学生对流行歌曲又十分熟悉和喜爱,如果能利用学生这一心理现象,恰到好处地将流行歌曲引入到古典诗词鉴赏的课堂上来,这不仅能激发学生对古典诗词的阅读兴趣,还能缩短他们与古典诗词的距离,可以巧用以下方法:

1.直接引用。既然流行歌曲中许多歌词都直接来自古典诗词,随着音乐的流行,诗词也自然印在了学生的脑海中了,像《枉凝眉》等。可以引导学生体会歌曲的旋律,演唱者的腔调,让学生在悠远婉转的乐曲中体会诗的忧伤孤寂的意蕴,让学生在音乐的氛围中增进对原诗内容的理解。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9

Abstract: The character of the civil code is that the inherent key value pursuing in civil code, it posse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ra and deep cultural intension of law. The civil code is not piled up by simple clauses. The three civil codes of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all have their unique character in the world. The character of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of China will be influenced by a great deal of factors, if legislator can maximize the favorable factors and minimize unfavorable ones, the first civil code in new China will establish its character through practicability ,which means this civil code will serve Chinese society better.

Key word: civil code character the formation of character practicability

一、 品格及民法典的品格

(一) 品格是什么

品格一词并非法学上的术语,因此,讨论民法典的品格,必须先对“品格”一词进行分析。让我们先来看看几部较具权威性的工具书是怎样解释“品格”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的解释是:1)品性,品行;2)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和风格(P976)。《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是:1)品性,品行;2)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和风格(P507)。《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的解释是:1)品性风格;2)指文艺作品的质量和风格(P891)。《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的解释是:1)品质,品行;2)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和风格(P755)。《汉语大词典普及本》的解释是:1)指物品的质量规格;2)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格调;3)品性,性格;4)指官品(P832)。可以看出,“品格”(character)一词按对象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就人而言,指人道德高下(one‘s moral character)的阶段。正如韩愈所言,人分上、中、下三品,而“上品”、“下品”均甚少,惟有“中品”最多;二是就物而言,指事物的质量和风格(quality and style)。本文正是从后一层意思上出发,以品格为中心,展开对民法典品格及其品格形成这一命题上的探讨。笔者先抛出这样一个新名词——民法典品格,绝非追赶时下流行的“立说”之风,实求形象生动且便于分析。“我有些新的观念,亟须赋予它们新的词汇,或者给予旧词汇以新的词义”。 在民法典膨胀为民法学界精英话语的形势下,透解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式不啻重审其理论基础;在民法典分化为自我欣赏的理论模型的市俭风气之前,澄清民法典的品格无异于正本清源。因此,在当今民法学界及立法界浮躁的运动式立法大潮之中,厘定民法典的品格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 民法典的品格

人有人品,文有文品,民法典也有它的品格。一国民法典的品格既是该国民族素质的凝聚与疏通,也是不同时代各种力量酝酿与斟酌之下的结果。从现象和本质的二元式结构出发,我们以为,民法典的品格包括本质品格(质量)与现象品格(风格)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的是从民法典整体思维模式上表达出的核心价值追求,以及其所具有的深刻法律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后者指的是民法典编制、体例与用语上的特点。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每一大的时代所产生的著名立法,例如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莫不具有它们鲜明的品格。

1、《法国民法典》的品格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它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一部革命性的民法典,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它的本质品格在于高度的自由主义和解放精神,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它的现象品格在于其教科书式的体例及其浅显而又优美的文字表达,因此有学者认为它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 这样的评价实不为过也。

2、《德国民法典》的品格

制定民法典真正的准备工作是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才开始的,此时宪法的变化使德意志帝国拥有了制定整个民事法律的权力。1896年,距《法国民法典》出世约100年后,《德国民法典》制定完毕。《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主要是统一,其本质品格在于它所提示的民法学科学原理和民事立法的普遍规律及其极其保守的封建思想;《德国民法典》为后世看重的更在于的现象品格——严密的逻辑体系、精确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用语。

3、《俄罗斯民法典》的品格

又是一个百年过去,1994年底公布并至今仍在制定中的俄罗斯新民法典 为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同时,也以民事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民事法律改革的总体思想和方法。 俄罗斯新民法作为私法复兴,其变化主要内容就是放弃主要使用行政方法影响经济的做法并加强民法作用。因此,《俄罗斯民法典》的本质品格在于其向着私法复兴方向的努力。由于其还未制定完毕,因此,本文对其现象品格暂不做评论。

由以上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看出,法典,尤其是对于每个人都关系密切的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是有品格可言的。同民事习惯法、民事判例及民事单行法相比较,民法典具备直接折射一个时代法律制度文明的显著特征,更为明确、直观、准确和质朴。特别是当前适逢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时期,经审议的《民法(草案)》更是让我们得以近距离窥视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定位与品位风格。毕竟,民法典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一把打开未来法律制度文明的钥匙。因此,对民法典品格的探讨,评价其优劣程度,探讨法典主要的思考特点和艺术特点,不仅可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待作为私法的民法发展方向,而且还能够让我们发现即将完成的民法典一些可以避免的缺陷。正如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民法典》时所评述的:“凡是大的立法成就,经常也同时带来一种法律发展的短暂平静。在杰出和统一的建筑上,人们会对进行妨害其风格的改造犹豫不决。”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决定我国民法典品格的诸因素进行分析,找出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通过这种前瞻性的预测展开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上的批判,尽早发现问题,弥补作为法律制度文明中居于中心地位 的民法典可能出现的不足。

二、民法典的品格形成

民法典不是条文的简单堆砌,它还包含着条文背后所蕴藏的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记载”等论断固然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这些问题,但就民法典的品格形成问题,鲜有学者涉及,笔者认为,民法典品格形成一般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 社会背景的影响

历史上,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历经一波三折,并不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那样顺畅。但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的颇为彻底,它的目的是彻底的摧毁一个旧社会,开创一个新社会。当时法国人也被分为各种阶层,完全没有平等可言。因此,在社会背景、社会矛盾的作用下,《法国民法典》树立起自由、平等的旗帜,在民法典规定,所有的法国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人”的价值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以彰显。《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以“人”命名,正是体现了民法把人当作人对待的精神。 因此,《法国民法典》的本质品格在革命的大潮中得以确立,比较起来,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及自由主义而言,《德国民法典》虽是在100年之后在欧洲诞生的,但其仍是落后的。 《德国民法典》所具有的保守的品格,与当时德国的统治阶级是由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融合而成是分不开的。《德国民法典》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利益。最明显的是表现在物权法中的土地制度上,《德国民法典》一方面直接保留了日耳曼固有法(封建社会的法)中的某些物权制度;另一方面允许州法中的某些物权继续有效(由民法施行法规定),从而使一些封建制度保存下来。《德国民法典》出台的年代比《法国民法典》晚了100年,两者所处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时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开始向垄断阶段过渡。在这一时期,民法还是私法,但已经开始对自由的思想(法国民法典中的完全的“意思自治”、“私权神圣”)有所限制,表现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所有权的限制等。而且这一时期民法中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始有所涉及,这些都体现了垄断时期民法发展的新趋势。20世纪末,俄罗斯独立之后,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是与财产关系法律调整方面的深刻变化联系在一起的,《俄罗斯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也是对过去70年来用公法方法调整民事生活及定位于公法性质的前苏联民法进行全面修正的过程。应该指出的是,私法调整这一方法的复兴,对于俄罗斯法律秩序而言并不是什么人为强加的东西,它是与俄罗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历史过程分不开的。在经历苏联时期长久以来被歪曲的民事生活的制度和结构后,俄罗斯人对西方自由经济模式和经济的自由调整模式青睐有加,于是这就使得占据俄罗斯人头脑深处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基础发生了变革,最终也就导致了法律观念的变化。由此可以看出,私法的本质是民法的基本素质,这涉及到民事法律观念的变革,这是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正如E.A.苏哈诺夫所言:“任何国内法,更不用说民法典了,都首先应该根据本国的传统和本国经济与法律秩序的实际情况。但是,上述共同的基础、共同的基本原理的存在却使私法领域内有关法律秩序更彻底的,尽管是逐步的接近成为可能。”这对于当前俄罗斯民法的改革而言,是非常贴切的。

(二) 文化因素

欧陆大陆国家14—16世纪出现了三R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认和解放 .在此过程之中,欧洲大陆涌现了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始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他们纷纷著书之说,对当时腐朽不堪的封建统治提出了强烈的抨击,他们的学说思想影响极其深远,让平等、自由、博爱的资本主义精神深入人心,为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因此,在法国革命胜利后,拿破仑顺应民心,把近代资本主义思想观念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因此,立法的过程中,“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由主义”等原则始终贯穿在整个法典的始终。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革命的思想(自由、平等、博爱)通过契约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的形成而得以实现。德意志帝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帝国的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因此,《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开明的专制君主(威廉一世)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法国民法典》是“第三等级自下而上奋斗的结果。” 这个不同对两个法典的本质品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从法典内容来看,从《法国民法典》的绝对规则主义到《德国民法典》默示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的结合,表现了德国的立法者意识到人类立法(多指的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理性有限,仅靠一部民法典解决不了现在和将来要发生的民事问题,而这一变化的认识论基础正是康德哲学;俄罗斯独立之后,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变革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文化的西方资本主义过渡。在民事立法上,当然地表现放弃过去苏联时代主要使用行政方法影响经济的做法,恢复传统上的法律平等原则、自原则、处分原则和其他私法调整原则,其实质是作为私法而复兴,同时摆脱一层层行政命令的经济管理体制。

(三)民族的性格

各民族不同的性格是美德与缺点的混合,是好坏品质的混合。混合好的时候便产生极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常常是人们所没有料想到的。 法国位于欧洲的中北部,法国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浪漫气质,巴黎一直被世人称为“浪漫之都”。法国人崇高自由的精神和闲适的生活状态。这些可以从法兰西文学中看出一个缩影,从卢梭、司汤达、雨果一直到罗曼?罗兰等作家,他们作品中表达出的法国人的追求是平等的、自由的。这一民族气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意思自治”、“自由主义”得以以法典的形式首先确定下来。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所在,日耳曼民族历来以其思维的严密性闻名于世,世界历史上最有名的哲学家十有八九出自于德国,这不能不说是民法典品格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日耳曼民族行事严谨,一丝一毫也不会轻易放过,这就为大陆法系成文法适用理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即信任所制定出的法律可以网括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会有所疏漏,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但日耳曼民族似乎自信他们能做这一点,事实上他们也在现实可及的范围内做的很好。《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与17世纪和18世纪的理性理论有直接的关系。在德国,由于受合理主义的影响,在法学领域,从最初的一般哲学思想开始逐步向把各种私法原则加以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此之前,格劳秀斯之推动了自然法的世俗化,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推动了社会理论的数学化或几何学化 .然而,理性法学体系的最终完成,是由德国的普劳德化、托马修斯和克里斯订?沃尔夫实现的 .沃尔夫的“从各种权威性法源的文本中得出分析性结论的方法”,开创了“构成法学”或“概念法学”的先河,对潘德克顿法学派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提供了体系框架。

(四)个人的作用

当前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制定民法典,但中国民法学界为缺乏一个能总揽全局起草一部民法典的人才。 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从历史上看,个人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总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笔者无意在此讨论历史是由英雄决定还是由人民决定这一由来已久哲学难题,只是想阐明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关键人物的历史地位问题。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早在罗马王政时期,罗马奴隶制法就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当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时,罗马法已趋于衰腐。重振帝国的雄心,激发了查帝编纂法典、恢复古老纯正的罗马法的宏愿。” 查士丁尼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查士丁尼主持的法典编纂,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其在11世纪意大利的发现和复兴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法典形式。另外,罗马法的发展得力于罗马法学家,有人说“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这当然有些夸张,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罗马法学家同罗马法的不解之缘,从奥古斯都赋予法学家享有“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到东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钦定五大法学家所享有的殊荣,直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法学家不可磨灭的功绩,都说明了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理论化、系统化及法典编纂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法国民法典》最早被称为《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拿破仑是起草民法典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针对民法典的起草,总揽大权的拿破仑在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上说:“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要做的是统治。”并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 就这样,战士主义的方法论取代了哲学家的方法论,成为法国立法的主导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民法典不再是一部理论家硬加给社会生活的抽象之物,而只能是一个以符合实际的方式对国家内部进行调整的法律文件。另外,拿破仑本人多次参加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其实直接就是拿破仑的旨意。法典的实质实际上是拿破仑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手段之一。在德国,1814年,帝堡呼吁法律统一,但遭到萨维尼的激烈反对。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正是以萨维尼和帝堡的这次论战为前奏。“帝堡的设想忠实地反映了其理性主义的哲学诉求” ,而萨维尼则反对抽象的自然法,认为不是通过研究自然法发现真正的法律原则,而是通过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找出民族‘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让。” 历史法学派的历史主义研究态度,使他们看到制定一部完整、严密的民法典并非易事,仅凭立法不足以成功,还需一定的自由裁量。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一般性条款“无疑表明了对法院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立法授权,每一个一般性条款都鼓励建立一个给人以强烈印象的判例体系”。 德国通过立法技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默示了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的结合。从此,立法和司法的关系不在尖锐对立,立法权为司法权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这一进步正是在历史法学派鼻祖萨维尼的倡导之下完成的转变。随后,从历史法学派中产生了“潘德克顿法学”或“潘德克顿学派”。这里要提到一个人,就是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的委员长温德莎德。他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正是在潘德克顿法学的基上完成的,因此,有学者言,《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 这与温德莎德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品格形成的决定因素

在分别论述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的品格形成后,下面就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品格作一番展望,笔者将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分析影响其品格的诸多因素。分析这些决定因素,有助于我们了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怎样来制定我们的民法典。

(一)社会信用度的低下

从民法规制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来看,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倡导的是自由、平等以及所有权绝对主义,强调的是从封建主义笼牢中摆脱出来的舒畅与人人平等。因此,有人称19世纪的民法是“所有权民法”,而20世纪进入垄断时期的德国制定了《德国民法典》,倡导的是社会中人人依照民法典行事而达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与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如前也有人称20世纪之后的民法是“信用民法”。笔者认为,针对信用极度缺乏的我国,21世纪的民法典制定应以诚实信用为最重要的原则。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致命缺陷。在民法典的制定中,要本着提高社会信用这一目标进行立法的构建,比如扩展惩罚性赔

偿制度的适用空间以震慑不讲信用的人 ,对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进行全社会的公开 等等。只有社会的信用度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才会有实际性的提高。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适应这一潮流的发展,把表面文字的东西转变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从实质上改变《民法通则》一以贯之的“道德规范”风格,根本地提高诚实信用在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

泱泱中华大国,一个很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想在这样一个大的国家中制定出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民法典,实属不易。因此,在财产关系上,我们的民法典只能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制度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在人身关系上,要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充分注重法律规范的弹性。另外,笔者有一个设想,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宪法统一的前提下,各州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自己的法律。那么,我国在统一民法典的前提下,是否也可以允许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呢?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即在统一民法典大的原则的前提下,各地依本地情况由本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地施行。两地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依据冲突法的原理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在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落后地区的实施细则。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地顾及各地的实际情况,民法典也更能够符合全国人民的实际需要。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薄弱

从提出市场经济体制到而今,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我国市场机制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简单的说,我们还处于“非真正市场经济时代”,因为我国自新中国建立起,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模式在我国已是根生蒂固,它的影响已经渗透到我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概念层面之上,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计划及隐形计划的情况。这是我们的现实,民法典的起草能不能逾越这一现实的存在呢?笔者认为,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前途就是搞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我们要制定一部成为二十一世纪序曲而非二十世纪尾声的民法典,对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一些落后现实就不应迁就。具体而言,把属于民事生活中的规范进行纯民事化的梳理与整合。我们认为,在民事救济的方式上,国家行政或司法权力的介入应当本着最小限度介入的方式,只有在涉及国际民生、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领域,国家才能够进行法律规制和宏观上的调控。 民法典应当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在我国饱受计划经济浸染的土壤上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四)儒家思想熏染下的民族性格

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国家,在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中国人的性格也大受其影响,儒家的“中庸之道”、“耻于言利”等思想一直沿续至今,牢牢占据着中国人的头脑,也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很早以前就注意到这一点,并对之加以法律形式的固定化。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续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是对“耻于言利”的中国人的“面子”心理(胡适称这是中国人的国教——名教)的一个回应,“没有表示的”即是“默示”,“默示”就是免开尊口,免开君口,君子不言利嘛,可谓是立法者一把抓住了中国人心理中最敏感的一环。这一立法例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在中国民法典的设计当时,应该注意到这一民族性格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权利的让于、继受等方面的法条设计中,应当考虑到默示和明示两种意思表示方式的结合。另外,就合同领域而言,中国人往往不愿起草合同,有的熟人之间碍于面子,更是不愿起草合同,笔者试想,如果我们在合同法立法的同时,也就各类合同分别制定出标准示范合同(类似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起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合同),并且把这些标准示范合同都直接附于合同法法律文本之后,这样一来,减少了当事人不签合同或签订有重大漏洞合同的可能性,这将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私有企业的地位

认真反思我国大量私有制企业的地位问题,可以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大问题。我国对私有制企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直到而今,虽然说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国家对待这几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同时,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待,国家的税收、贷款、政府扶持、项目配置上,无不都是倾斜在公有制经济这一边的。另外,我国受传统“大公有制”思想的影响,对私营经济有着骨子里的歧视和排斥思想。这种思想导致我国早期许多本是私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注册成名义上的全民所制企业法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戴红帽”的问题。这类“戴红帽”的企业往往只是挂靠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的国有企业,而这些机关、单位或企业既不向这些企业投资,也不向它们经营状况。但一般而言挂靠的企业经营不论亏损还是盈利,每年都要向这些地方交纳数额不等的“管理费”。尽管这样,还是有许多企业愿意“戴红帽”,这就深刻地表明了这一点。而今,“戴红帽”的情形又使得国有产权不明晰的状况进一步加深。另外,就本质而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不是单极力量主导下的结果,它必然是一个多种力量妥协平衡下的产物。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地位不容忽视,有着一大批蓬勃发展的私有企业它们要求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而当今情形下,它们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于是私营企业这股不小的力量开始寻求别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如对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贷款或与黑社会团体勾结在一起以求得保护伞,这样就带来了更多更大的其他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私有企业的地位问题,使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以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平等与自由,关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同时,不忽视对私有企业保护。

(六)科技的飞速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生命科学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也向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使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日趋复杂化、专业化。例如由于计算机系统的利用,即将计算机的信息处理与通讯系统结合起来的信息网络应用于交易,即可实现从商品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契约系统化。在这种系统契约当中,必然发生以往契约理论框架所不能解决的新问题。例如系统机能障碍和不当利用,受害救济及系统经营者的责任等。 我国《合同法》吸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也简单地就电子合同作出一些相关规定,但这还相当的简陋,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我们的民法典也必须适用这种挑战,设置新的民法规范,与时代同步,与科技同步。

(七)开放的国际环境

我们身处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 从当今国际环境来看,国际交流越来越频繁,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多,我们的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它应当把更多的眼光放在活跃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在民法典的设计中,应当秉持开放的眼光,对那些已经在国际上通用了的惯例、习惯应当大胆吸收进来,同时对别国调整民事生活领域的好的作法,也可以借鉴,只有这样,我国的民法典才能成为一部真正面向世界的开放的民法典。

(八)中国民法学者的世纪情结

正如萨维尼所言,并不是随时都可以呼唤法典化这种法律文化的最高贡献。当前中国民法学界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世纪的最后千禧年来临之际,学者们喊出了“为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口号 ,这样,未来统一的民法典就被赋予了诸多的符号意义,承载了学者们无比厚重的希望。甚至有学者沾沾自喜地评价,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会是中国民法典的世纪。毋庸置疑,这些话语刺目地凸现出学者对于统一民法典的热望和渴求;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学者对于中国未来民法典的某种盲目崇拜,姑且可以称之为先期热情。有不少学者提出:我们要制定一部“引领世界民法发展潮流”的民法典。这一体法同样暴露出了我国部分学者的民法典世纪情结。中国要制定的是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所以着眼点应该放在解决中国目前民事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能否“引领潮流”应该未来人们的评判。因此,过早给未来的民法典戴上一项眩目的花冠是虚渺的,这不符合我们指定民法典的宗旨。鉴于此类情节,有学者如此戏谑:一个穷人拼己所有买了一套豪华西服,因为他要在都是富人的大堂上暂做停留,但他回到家之后,却没有饭吃了。可谓一针见血。

(九)民法典的时限

从近代观之,中国民法的发达史是一个学习型民法的发展过程。要制定一部中国自己国家的民法典,离不开对外国民事法律制度及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与理性思考。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学者们还多是限于对他国法制及理论表象上的认识。就连给我们影响最大的德国民法体系,我们究竟理解了它多少呢?正如杨振山教授所言,我国至今尚未对萨维尼、耶林等德国著名民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及其对德国民法典做过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也没有对美国的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研究。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很难说真正有能力从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的整体上对多国民法加以全面的把握。众多周知,思维方式决定了理论,然后由理论决定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就在于两个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国民法典以其精神和原则泽备后世,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严密的体系纵横四海。 对于这两大民法典,我们真正理解了的内涵还很少。因此,笔者认为,民法法典化归根到底是一个渐近的过程,而不应将其理解为一个宿命的结果。民法法典化不应也又不能人为地设定时限。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目前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民法典的出台已被人为地设定了时限。这一典型的速效理论或跳板意识,也被大多数的民法学者所接受,长期以来我国在这种速效的跳板意识支配下,许多立法(如破产法)制定得相当粗糙,这种偏重信仰的法治方略应该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得到改变。

(十)国内情况的调查研究

民法典编纂的贡献,在于它在民法这一广阔的法律领域中对于每个人都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系统地加以分类和总结。在《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有一个前期准备工作特别值得今日的民法学者们注意,这就是民事习惯的调查。在编修两部民律草案的时候,立法者们无不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分门别类,进行整理,作为制订法律的重要参考。 清末的民事习惯调查规模极大,范围极广,在沈家本的倡导下,开始遴选馆员分赴各地采访民俗习惯, 内容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诉讼习惯五大类。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也极当广泛,甚至还出版了《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修订民事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编纂的贡献,在于它在民法这一广阔的法律领域中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的法律关系系统地加以分类和总结。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与中国的实际生活接轨,“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有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及行为相联系的。” 与此相适应,“中国法治之路就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 然而,在并未进行全面系统调查的前提下提出要制定民法典,这样制定出的民法典,可能是一部体系完美、精密无缺的民法典,但这样的民法典在很多方面可能完全会背离人民的真正要求,在今日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为何没有我们一惯提倡的调查研究,这是我们的困惑。有学者言,今日制定民法典不需要民事习惯的调查,理由是中国太大,习惯各不一样,即使使调查了也难以将之统一于全国性的民法典之中。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范围内的问题,我们今日倡导的民事习惯调查,不在于面面俱到,我们可以制定若干专题进行调查,进行广泛的社会讨论,如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房屋买卖没有产权登记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如买卖合同中具体的交易习惯是否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在何种范围内?诸如此类的实际问题还有很多,又怎么能说不需要调查研究呢?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10

[关键词]儿童读经 必要性 品德 语文

近几年来,读经教育一直得到许多大德有识之士的提倡,被称为“重整中国文化断层的宏图大业”,尤其是青少年儿童掀起了一股读经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深入研究的南怀瑾老先生,国学大师牟宗三的弟子台师大王财贵博士,以及国内许多著名大学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一些知名的专家教授,一直以推广读经为己任,奔走呼号,四处演讲,使读经教育风气日盛。1998年初,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也正式在全国范围展开,将读经教育推向高潮。

一.读经与儿童读经

(一)读经与儿童读经的含义

所谓读经,按照王财贵教授所讲,就是读最有价值的著作。经,本义是“挂在织布机上的竖线”,是织成一匹布的先导,引申为“天经地义的常理常道经书,是蕴涵着常理常道,可以作为人们思想行动标准的书”。经典,是高度智慧文化的结晶,是启迪人们得以安身立命的生命指南;而读诵,则是我们民族已经沿用了几千年极简易、极有效、极高明的学习方法。少年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儿童学习的特点是“可塑性高,施教最容易”。儿童读经,就是让处于心灵最纯净、记忆力最好年龄阶段的儿童,读诵中国文化及世界一切优秀文化的典籍,以根植文化修养,以拓展心胸见识,以启迪深远智慧,以教养崇高人格,如此造就德智兼备的贤才,襟怀天下的大器,乃至于达到国家民族文化薪传的远大目标。人不学,不知义,让儿童接受圣贤教诲,读经的教育,是每个教师与为人父母应有的见识与天经地义的责任。

(二)儿童读经的争论

对于儿童读经一事,力倡甚至热情赞赏者有之,反对甚至严厉批评者也有之。两种几乎截然相反的态度常常让一些家长和孩子乃至于一些一线教师都无所适从,反对儿童读经的人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1)经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形成的典籍,而现在是21是世纪,读经认为是一种文化的倒退更何况经书的典籍里充斥着大量的文化糟粕,如果对经典的内容不加辨析,社会发展的方向感不清晰,把经典简单的拿来,只是让儿童反复的诵读那读经的后果只能是培养一批思想倒退的书呆子(2)施教者从文本出发,不顾儿童的接受能力,。。。。经里包含的一些典籍内容难度极大,随处剪切一段经典,把它塞进小学课本不要说儿童没法理解,就是成人也有许多人不能准确理解,儿童是未成年人,而四书五经在成书时不是为儿童准备的,让儿童去读一些一起知识水平无法理解的经书,不论是文言还是白话,读者和作者的心理跨度都很大,除了徒增儿童的学习负担外,较少其他教育功能。

虽然目前对儿童读经争议较大,但是儿童读经的必要性还是显而易见的,只要我们掌握一定的方法,按照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特点,有选择性的选编教材,这些消极因素是可以降到最低的,从而使儿童从读经中获得最大的益处。1998年初,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对北京、湖北的1500名儿童进行了3个月的试点,“大多数的教师和家长认为,开展古诗文诵读不但能在传统文化与价值观方面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利于孩子的人格发育,而且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2003年,科技部研究中心对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活动的一项评估报告显示:“通过背诵古典诗文,73%的家长和87%的教师认为对孩子起到了弘扬传统文化的作用,近九成的家长和96.7%的教师认为对孩子的个人修养和人格发育起到了良好作用,94%的家长和100%的教师表示对提高孩子的语言文字能力有好处。”据很多文章报道,读经提高了学生的语文水平,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了文学、历史、地理、天文、艺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他们的专注力、记忆力和自制能力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共读的形式还促进了“亲子相长”、“师生相长”。应该说,正是这些事实坚定了老师与家长的信心,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校与家庭参与到诵读经典的教育活动中去。

二、儿童为什么要读经――读经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我们看到的是:问题的青年,问题的学生,校园的暴力,青少年的犯罪以及由此衍生的家庭问题、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究其根源:我们丢弃了文化教育“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基本精神,我们已将国家伦理道德抛弃,由此而导致的种种恶果,自然也就成为事所必至、理有固然的程度!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要亡羊补牢,我们必须重新去认识我们的文化,去根植文化之根,以重塑世道人心。其基本方法就是恢复对文化经典的读诵教育,特别是让心性纯真的儿童自小接受读经教育。这是培固根本、正本清源、切实可行之路。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赵朴初老人等德高望重的政协委员就曾提案呼吁:“(我们)以风烛之年,未敢忘继承民族的文化。”“构成我们民族文化的这一方面是我们的民族智慧、民族心灵的庞大载体,是我们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也是几千年来维护我们民族屡经重大灾难而始终不解体的坚强纽带;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任此文化遗产在下一代消失,我们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民族的罪人”。既然古代经典被给予了如此之高的地位,就说明一定有它的价值所在,所以说,儿童读经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读经运动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同志在1997年11月访美演讲中说:“中国在自己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些传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获得扬弃和发展,对今天中国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中国的发展道路,具有深刻的影响。”一个民族没有了经典,就没有了文化,没有了历史,没有了根基,没有了常理常道,因而也就没有了未来与希望。所以说倡导读经,激活传统,对于中华民族继往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读经有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1.经典本身蕴涵着丰富的道德教育理论。

如.《论语》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经典,它包含了立身、处事、为学、从政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人生智慧,融政治-伦理-道德与教育为一体,其核心是做人。它提出了许多做人的原则和格言,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又如,孟子十分重视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提出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理想人格,认为通过长期的道德实践可以培养出一种坚定的无所畏惧的心理状态,这就是所谓“浩然之气”。这种气至大至刚能够主动扩张充塞于天地之间,《孟子》中的许多语言已经成为两千多年来志士仁人立身行事和判断他人行为的准则并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这些中华文化经典蕴涵着优秀的传统美德。

2.经典中榜样的示范,有助于儿童形成良好道德品质。

在经典的哺育下,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涌现出了大量的杰出人物,他们中许多人都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例如东汉时期的科学家张衡,从青年时代起就是一个正直认真勤奋好学不从流俗不屈不挠具有远大理想,愿为社会献身的热血青年(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等等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儿童通过学习这些榜样人物的先进事迹,对他们也能起到一定的感染,生活中发生类似的事情儿童也能知道怎样做才是对的。这些先进事迹对涵养少年儿童的善心,仁爱之心,培养孝亲敬长,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养成举止文雅的道德行为习惯,促进道德修养的提高和人格的健康成长,密切亲子关系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成效。

3.读经内容贴近儿童实际,有助于提高儿童道德品质。

朱熹也指出:“小学学其事,大学学其理”,因此,经典的德育内容围绕人们的日常生活而展开。它重在告诉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和准则!强调从日常行为范做起由近及远,从小到大,逐步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而不是远离生活实际的空泛的大道理.至于那些蒙学名篇,既有丰富的知识又包括许多人生格言和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规范并且把知识传授和道德教育有机融合。比如弟子规中就有这样的内容:“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冬则温夏则晨则省昏则定出必告反必面居有常业无变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少年儿童在琅琅上口的诵读中,既识字学知识又学那些看得到,摸得着,在日常生活中用得着的具体行为规范,并在实生活中去尝试,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习惯。总之,读经教育的德育意义集中到一点,就是起到了蒙以养正,即有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健全的人格的积极作用.这是读经教育取得显著德育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儿童读经能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

1.读经是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传统优秀文化,没有人文精神就会虚无,就会异化。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经典著作都是浓缩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结晶。中国文化的宝库主要在上下五千年的古典书籍里,每一代人的创造力都是基于历史典籍之上,不断融会贯通,推陈出新,成为新的社会发展的动力。没有自己的文化,放弃历史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自信心、创造力和凝聚力。现代教育侧重于传播知识和技能,使新一代缺乏传统文化的根底。有的人学习了西方一鳞半爪的东西,模仿其糟粕,出现了许多社会病。不懂得“人伦之道”的做人道理,不懂得“生存之道”的生活艺术,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改革开放后,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扩大我国对外影响的途径。许多国家从东方文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其所用,并有创新,丰富了人类文化内涵。“经”是我国学术思想的精华,是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载体,其中的一些内容如提倡和平主义、人道主义,主张自强不息等,现在仍然县有十分现实的借鉴价值。就学校教育而言,学生学习古典经典,可以使他们从中了解古代的文物制度、风土人情、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科学发明,了解古代与现代历史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这正是当前我们语文教育要求学生阅读文言文的目的。儿童读经可以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精神;对于我国的文化发展、重塑民族精神都有好处。人们现在提倡读经很大的一个理由是原于此。

2.读经能够重塑民族精神,重建民族自豪感,提升文化鉴察力。

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外来文化日益增多地涌入我国,对于中国儿童造成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外来文化良莠并存,对于鉴别力不是很强的青少年儿童来讲,很容易吸收一些腐朽、堕落的东西,在经济利益和物质追求中表现得浮躁、浅薄,急功近利、道德滑坡,失去独立人格;第二,中国文化在多元文化的融合和碰撞之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年轻人忘记了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态度冷漠,有的甚至蔑视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全盘西化”。

王财贵认为,如果丧失了文化教养,就“很容易同时丧失其理性的反省力与创造力……把自己简化为浅陋;只一味学习西方,是文化的自我设限,自我矮化,从此中国将培养不出大人才来”,在这种情况下,中华民族的富强昌盛恐怕只是一种幻想,对于民族文化没有信心,缺乏创造力和凝聚力的新一代是担负不起这个重担的。古代经典是民族文化和知识的结晶,是古代人民的智慧的结晶,不仅包含丰富的人文思想,还有很多自然科学的萌芽。儿童在读经的过程中,不但可以获得安身立命的法则,并且可以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会自然地产生对于祖国传统文化的自豪之情,重塑日渐式微的民族精神,产生报效祖国的决心。对于古代经典文化的学习,还可以提升文化学素养,提高文化鉴察能力,对于精华糟粕并存的外来文化进行合理的选择取舍,为我所用。只有这样,中华民族的昌盛富强才会逐步实现。

(三)儿童读经符合儿童学习心理规律,能激发潜能,发展智力

1.符合儿童心理发展规律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儿童读经的方式,不求理解,只是背,表面上看来,还只是左脑的训练而已,然而就因为在背经的过程当中,完全松懈、有趣,使脑波从β波转换至α波,也就是说,读经背经的小孩一而再、再而三地有机会舒解身心压力,并能在α波的脑与潜意识互动过程中加强了创造力、灵感、注意力、判断力及记忆力。儿童读经背经的过程类似念唱,眼睛看经典文字为透过视觉作用刺激右脑,而念唱的律动也启动了右脑,至于仔细整理辨字以便记忆则是左脑的工作,所以,整个读经过程恰恰动用了左右脑功能,使左右脑运作得以同步。多让左右脑平衡、多处在α波下会增进脑力开发,包括记忆力、注意力、理解力、创造力等。根据研究,左右脑能有同步效用时,学习能力可增加2至5倍。选择古圣贤的智慧精华是正确的,因为假以时日,有读经的人多少会受到经典的潜移默化、陶冶性情。其实,单从左右脑平衡的目的来讲,儿童不一定要读经,就是读其它的东西也有效果,只要把握住轻松并有韵律感地重复念唱即可。然而,一再重复的念唱,即使没有刻意去理解,所读唱之内容不只是会存入大脑记忆,它更会烙印在潜意识里,而潜意识的妙用就是无需经过意志的运作,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儿童的思维与行为,对他们成人有极大地意义。

2.增强记忆力,发展智力

当代一些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自小生活在缺乏文化刺激的环境下的儿童,其心智发展较慢,小学入学后较多学习困难。发达国家普遍加强学前教育,其理由就在于此。一位在孩子三岁就教导孩子学习中国古代经典的母亲说,几年下来,孩子不但样样功课不用他操心,而且琴棋书画等才艺也是触类旁通,得心应手。有的家长反映,从前孩子背书总是一个下午才能背完,自从读经后,半小时就能背好一课书,记忆力有了明显提高。有鉴于此,采取适当方式对两岁以后的儿童进行中国经典文化的教育,既必须也可行。中国心理学会吴世煌教授认为诵读古诗文经典“是训练机械记忆能力的良好方法,而少年儿童正处于发展机械记忆的关键期,错过这个关键期,就是‘死’记‘硬’背也是难上加难了”。提倡儿童读经教育就是要利用13岁之前儿童记忆力的显著发展期来记下一些永恒的东西。台湾学者王财贵先生认为,儿童背诵经典,有些内容虽然现在不一定理解、消化,但是随着年龄增长、知识和阅历的增加,会像牛的“反刍”一样,慢慢地会将这些内容理解、消化。根据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3~13岁是人一生中记忆力的黄金期,这个年龄阶段的儿童,记忆能力非常强。因此虽然“其知识未开,理解能力薄弱”,但应当发挥其记忆能力强之所长,把一些重要经典选编为教材,教导孩子反复熟读,进而鼓励背诵,以激活儿童的脑力,训练记忆力,发展其智力,开发其智慧。

(四)读经能促进儿童语文的学习

1.读经能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学经典方面的修养。

我国现行体制内的语文教育存在缺陷已不是钱穆先生曾批评的解放前的“小猫叫小狗跳的教育”,但简单浅薄,意识形态化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殊不知,在没有历史根基的文化中培养出的语言是没有生长力的。文学方面修养和经典方面修养的培养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长期不受重视。而旧有的应试教育体系和语文考试模式,更为“不考就不教不学”的功利主义不断滋长和蔓延推波助澜,它的直接负面作用就是导致学生少读经典,甚至不读经典。这对语文教育来说,真是致命的一击。传统文化实际上应是基础语文教育开展的主要背景和主要资源。在语文学科,民族文化主要表现为民族的文字文化和语言文化。语言文化,内涵非常复杂,大致说来,就是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的精神遗产,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别,即文学和典籍。因此,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学经典方面的修养,这是把语言文字包含的文化素养转化为学生的文化素养的必由之路。所以说,在语文学科加强读经典的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2.有利于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

我们知道语文中的“语”就是口头语,“文”则指“书面语”,所以无论是白话文还是文言文,都是书面语,而且文言文作为书面语的一个方面是白话文所不能取代的,那些被现代的语文教材中所选的古代作品,都是经过历史的筛选的素有定评的名篇。这些作品不仅语言简练明快,准确生动,而且立意深远,结构严谨,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指导学生阅读一定的古代经典,可使学生从中吸收有生命的语言,学习古人的遣词造句、布局谋篇的技巧,对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1930年朱自清在《中学生》杂志上发表文章说:“我主张大家都用白话文写作,但文言文必须读;词汇与成语,风格与技巧,白话都有借助于文言文的地方。”中国经典文化典籍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些语言大师写出来的,儿童若能熟读这些用词或简洁而流畅、或典雅而优美、或质朴而自然的经文,常常能于无意中提高自己的汉语表达能力,正所谓“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

另外,由于古代经典的文体形式注重协调,有严格的文字声韵特征,读起来也朗朗上口,在读经的过程中可以贮存语料,形成语感,不仅增强儿童的阅读的能力而且还能学习不少汉字;长期有规律的阅读古代经典,可以养成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中国经典文献种类繁多,就其中所蕴含的知识而言,涉及面极广,真可谓上及天文,下及地理,中及人事;就其中所蕴含的思维方式而言,思维或严密、或极富想象力、或简约,等等;并且,能够称得上经典文献的著作,往往是一些大家说出来或撰写出来的,这样,儿童适当熟读一些经文,不但可以提高自己的眼界,对于锻炼自己的思维,提高学生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有很大益处。

结语

中国古代经典是在几千年的过程中积淀下来的,有着它强劲的生命力,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青少年读经就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读经运动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圣贤的教诲,文化的熏陶,是修身立命之本,是人生最可宝贵的生命财富。一个没有文化修养的心灵是空疏贫乏,充满浑浊,难以成熟,永远也长不大的心灵。文化的种子要播种在孩子幼小的心田才有根,才有可大可久的希望所在,才有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这些读诵的经典,会伴随着生命的成长,渐渐理解消化,让我们受益终身以至永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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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晓东.儿童教育中的南辕北辙―――兼评幼儿读经现象[J].学前教育研究,2002(3).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11

【关键词】幼儿;学习古文;培养兴趣:语言发展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璀璨夺目,传统诗文更是内涵丰富,意境高远。现如今在我们城市大大小小的很多幼儿园里都能听到孩子们用稚嫩的声音抑扬顿挫的背诵我国最传统的一些简单古文。如:小班开设《百家姓》,中班开设《弟子规》,大班开设《三字经》等。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让幼儿从小就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有益于传统文化的弘扬,有利于孩子陶冶情操、丰富语言能力,为培养孩子的思想道德和品格修养都有好处。

1幼儿对古文的学习,从培养兴趣为主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人的记忆力和理解力在人成长过程中的发展是不同步的。一个人的记忆力发展是自零岁开始,一至三岁既有显著的发展,幼儿期是人的记忆发展的黄金时期。背诵是他们的天性,是他们所喜欢和擅长的,如果在这个阶段让孩子多背点传统文化的经典著作和篇目,可以作为一种终身去消化、理解,收益的文化储备。再次,幼儿接受经典教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之中,吸收五千年古老文明的精髓,使他养成良好的性格与气质。

如何把握幼儿的记忆特长而诵读经典古文,我认为主要以培养兴趣为主。注重幼儿兴趣的培养,增加幼儿的学习动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我们知道,所有的智力活动都要依赖于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兴趣才学的好,要让幼儿对学习产生兴趣,不仅要用生动形象的内容来吸引幼儿,更重要的是激发幼儿对知识本身的兴趣,促进他们有学习新知识的要求和愿望。由经典故事引出的知识点的学习,品德的教育,更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可以增强孩子的学习兴趣,降低了学经典的难度。

孩子天性活泼,生动的故事、美妙的音乐、优美的图画、快乐的游戏是孩子所喜爱的,我们可以将传统经典著作学习融入孩子的一日生活中去,多渠道地让孩子接触、学习经典。比如《三字经》三字一句,合辙押韵,音律优美,朗朗上口,易于记忆,在教学过程中不苛求量的多少,也不增加孩子们的学习负担,只着重于培养幼儿的诵读兴趣,从小培养幼儿对古文的美感和学习趣味,开发幼儿心智,在这些经典的古文中包含许多勤劳、立志、爱国、爱家、助人为乐的内容,每天在早餐后诵读几段,虽然孩子们目前不能完全理解其中蕴藏着的传统美德和智慧,但是随着他们知识量不断增长,在以后的人生道理上一定会消化理解,并将一些优秀品格体现在自己将后的为人处世中。在诵读古文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激发幼儿诵读古文的兴趣。比如,教师在教幼儿读《三字经》的内容时,为了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可特别注重读音的轻、重、快、慢,当幼儿能熟读后,教师还可与幼儿进行“对读法”,即老师读前面一句,幼儿读下一句,依次对着读,有利于提高幼儿的注意力,锻炼幼儿的思维能力。为了培养幼儿对古文的兴趣,老师在读完每段后讲解其内容,让幼儿能理解其中的道理,同时还可以将每段的故事生动的讲给幼儿,使幼儿对故事产生兴趣的同时对古文也有好感。老师在幼儿休息时,可放一些经典古文故事的碟片,让幼儿从动画里感受到古文里的寓意以及培养孩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兴趣。同时可根据故事的教育意义,结合孩子的年龄班、季节特征,有目的地选择一系列的经典故事,有计划地穿插在幼儿主题活动之中,这些经典故事不仅能够帮助孩子轻松学古文,同时也能内化成孩子独有的故事财富。让孩子们在他们感兴趣的活动中不知不觉的丰富知识,提高他们自身的文化涵养。

2诵读古文,培养幼儿语言能力

幼儿期是大脑高速发展时期,也是获得语言能力的最佳时期,古文的一些启蒙书也有生动的一面,有的富有文功、语句精练,如果在这一阶段培养幼儿学习古文,使一些生动、顺口、独具表现力的语句能运用到日常生活和游戏当中。不仅可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增加识字量,扩大了知识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还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

儿童的语言运用能力是儿童整体语言学习和发展的驱动力。比如幼儿在生活中遇到要让出自己爱吃的东西时,他会主动将食物让给其他伙伴或家人,问幼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幼儿会主动的背出“融四岁,能让梨,我想学习孔融也把好吃的让给大家”,这就是在古文的学习中帮助幼儿提高对语言的敏感性,他们在说话时能用最简洁的古文语句叙述,不仅丰富了他们的知识,使他们懂得了很多道理,同时他们语言的理解表达能力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幼儿每天将新学到的古文背给大家,再将每段的寓意及经典故事讲给大家,不仅在语言上得到好的发展同时使幼儿感受到一起分享的快乐。《纲要》指出:“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相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因而要求“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幼儿在通过学习古文认识传统道德典范时,会自然地将经典用在每日的游戏活动与日常生活中。

人们对“经典古文诵读”的关注并不仅仅它是一种育儿的新观念、新方法,更重要的是关系着我们这个社会如何看待中国当代教育,如何看待文化传承的问题。儿童学习“经典诵读”并非鹦鹉学舌般的模仿。他们在这种情况中可以练习已经知道的东西,并且继续尝试一些别的东西。他们的语言进步得越多,他们进一步学习的范围就越大。少儿学习古文(读经)的发起者是台中师范学院教授王财贵,他最早的读经实验是在家培养自己的四个孩子。这些孩子仅凭音律之美背诵古文,一段时间后,对文字的敏锐度和鉴赏力明显提高,文章写得好,更显出品质上的礼让恭敬。王财贵得出的结论是,0-13岁是儿童记忆力最好的时期,如果能在这段时间聆听或诵读经典,把人类文化的精华灌输到脑中,并在其成长过程中自行体悟、践行,将有助于成为德行兼备的有用之才。孩子读诵经典后,承载着先贤的古训,再经过团体氛围的熏陶,普遍变得谦和有礼,要改正生活上的不良习气也变得容易许多。

通过学习古文,不仅让孩子第一次接触到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也培养了孩子学习的兴趣,最重要的是,一些自私的孩子可从古文故事的学习中开始变得谦恭礼让,这对于塑造当今社会的人文精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典人生格言范文12

一、人格权自产生时即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

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具有宪法性质与价值的权利,且经由宪法首先加以确认与创设。在民法理论上,人格权到底能否成为一项权利至今仍存争议,反对者与赞成者各执其词,但毋庸置疑的是,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像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是自罗马法始即已经存在并在大陆法系各个民族的古代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确认,历经千余年的发展与演变,而其基本理论体系、立法体系大都一脉相承,甚至连名称都未见太大的变化,而人格权却是现代民事权利大家庭中的 “新成员”,并且这个 “新成员”并不是从它诞生时就直接进入民事权利大家庭,而是先得到宪法的确认,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再由民法加以接纳承认并得到具体化的规范。人格权的形成背景是近代西方国家的启蒙思想运动,以及后续的民主制度和人权运动。其中,天赋人权思想和宪法对人权的确认对于人格权的产生起到了理论基础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没有人权思想和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规范,很难想象有今天所谓的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理论上,学者对人权概念的表述各异其趣,但大体上以揭示人权之于人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展开。人权是 “人所以为人所有享有的权利”①,此一概念揭示的是人权的本质及其依据。人权 “是人 ( 或其结合) 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② 此一概念揭示的是人权的性质及其特征。按照宪法学者的理解,人权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其中应有权利是人权本来意义上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① 人权的核心价值则是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 1 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 3 条也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②

人权最早是由宪法加以规定的权利。在美国,“独立宣言以前,弗吉尼亚州于1776 年6 月制定宪法时,即曾以权利宣言,冠诸宪法。这为个人基本权利入宪的起始”③。近代以来,人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由宪法加以规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自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以降,人权的理念与宪法唇齿相依,彼此交织在一起。”④ 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一般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包括各种类型的权利,例如,按照学者对中国 《宪法》的归纳与总结,规定的基本权利由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组成。⑤ 而在人权的各种及众多的法定权利中,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被规定为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成为宪法中各项基本人权的核心。这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格权。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作为基本权利而显示其价值。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公民免受国家的侵害,其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约束的是公权力,强调的是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的义务,尤其是不得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大多数学者有关人格权性质与立法模式的讨论中都赞成人格权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真正的分歧在于: 多数学者在赞成人格权是宪法性质的权利的同时,认为人格权亦是民事权利,具有私权的性质,⑥ 而少数学者认为,人格权只是宪法权利,不属于民事权利,⑦ 进而不能由民法加以规定。另有少数学者观点则相反,认为人格权只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私权,不属于宪法或者公法上的权利,其与宪法及公法的关系只不过表现在人格权亦受宪法及公法的保护而已。⑧

笔者认为,人格权是近代人权运动和制度的产物,其立法表述肇始于宪法。罗马法尽管已有人格或者人格权的概念,但其基本含义却与今天的人格与人格权大相径庭,其主要是指自然人的社会地位,亦即更多地相当于今天的权利能力概念,其 “实质上是关于社会阶层或者阶级的划分”⑨。换言之,罗马法上的所谓人格或者人格权表明的是自然人之间身份与社会地位的差别。瑏瑠 而此种社会地位与身份的差别尽管与私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本身并非私权,而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瑏瑡罗马法规定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权与古代法诸法合体的特征是吻合的。因此,人格权从它的概念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法的性质,并为近代产生的宪法或宪法性文献所承继,只是近现代宪法中人格权的内容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否认人格权的公法与宪法属性而认为人格权只是民事权利或者私权的观点难以成立。现代民法中所称的人格权的最主要内容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等,最早见诸宪法或宪法性文献,而不是民法规范或者民法典。例如,1776 年的美国 《独立宣言》宣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又如,1789 年的法国 《人权宣言》在序言中第 2 条明确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总之,人格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从产生时即具有了公法和宪法的性质,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二、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近代意义的人格权肇始于宪法,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近现代的人格权更主要地表现为一项民事权利,一种私权形态,一种私法关系。

第一,人格权主要是关于市民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利形态,而不是关于政治国家利益关系的权利形态。

市民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秩序的维持形成私法,政治国家利益关系的调整与秩序的维持形成公法。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乃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① 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维持秉承迥然相异的基本原则: 在前者,法律的目标是在公权力与私权的相互关系中制约公权力,规制公权力的产生方式、行使原则与方式等,故其奉行 “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 而在后者,法律的目标在于创设与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故其奉行 “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宪法属于公法的范畴,② 它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亦即各种国家权力在各种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及行使,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内容即表现为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③以中国宪法为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亦即宪法中设定的各种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纯粹的宪法性或者公法性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游行权、控告权、检举权、批评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类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基本上与市民社会无涉,其针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与利益的侵害,公民若主张此类权利,其对象只能是国家; 另一类是同时具有公法性与私法性的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休息权等。就后一类基本权利而言,其既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也有可能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故其既可能向国家机关主张,也可能向其他私法主体主张,而这些权利主要就是人格权。这就是前面所述的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例如,《宪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紧接着第 2 款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此款规定的人身自由权针对的国家,即防止国家机关非法逮捕公民进而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而该条第 3 款又接着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此款规定的人身自由权既针对国家,也针对其他民事主体,因为对公民实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既可能来自于国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条规定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当然有可能来自于国家机关,但更主要的来自于其他民事主体。所以,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一方面兼具公法性质的权利属性和私法性质的权利属性,另一方面,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主要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

第二,不能认为凡是经由宪法创制的权利就都是公法性质的权利。

宪法作为诸法之母,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表述其实都带有宣示意义,尽管它的确也在创制权利,包括私权。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几乎成为了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民事权利的渊源性规范,所有的民事权利都能在宪法中找到其立法渊源和依据,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宪法性质的权利。例如,所有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公民财产 ( 或者财产权) 的规定与表述,但是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并不因此丧失其私权属性。又如, 《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此,继承权被宪法加以规定,成为宪法规定和表述的权利,但谁都不会因此否认继承权是一项私权,谁都不会认为继承权是一项宪法性或者公法性的权利。当然,与人格权不同的是,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都是先于宪法而产生的,都是纯粹由民法创制的权利,在宪法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千余年,而此前的民法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由宪法创制的,首先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推演出如下的结论: 因为人格权首先不是由民法创制的,而是由宪法创制的,所以人格权只能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而不能成为私权性质的权利。人格权首先由宪法创制而非由民法创制,是由人格权的历史演变规律决定的,是由人类社会对人格权的本质、功能的认识过程决定的,是思想启蒙运动、人权运动和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人格权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本身具有直接的重合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综合性地决定了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人格权不可能由部门法来直接创制,而必须由产生于近代民主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来创制,在此之前的人类法律是没有关于基本人权与私权之分的。但是,由宪法创制的人格权无疑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属性的同时,并不必然意味着此等权利就只能是宪法性质的权利而不能是私权性质的权利。宪法在创制宪法性质或公法性质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它当然有 “资格”创制任何其他类型的权利,包括私权,特别是当传统私法未能创制、而时代又明显需要创制此等权利的时候。宪法可以对民法规定的私权进行 “复述”,例如中国 《宪法》对诸如自然人财产权、继承权等权利的 “复述”; 民法也可以对宪法规定的权利进行 “复述”,例如民法对人格权的 “复述”。纯粹私法属性的私权不会因为宪法的 “复述”而成为宪法性质的权利,但某些宪法性质的权利可能会因民法的 “复述”而同时成为私权。这是由某些权利的特殊性 ( 特殊的产生背景、形成时间、权利本质、权利功能、权利客体等) 决定的。这同样是由宪法与民法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的: 宪法是关于政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则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根本大法,而市民社会的根本大法其实是政治国家根本大法存在的真正土壤和依据。

第三,不能认为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权利就不能成为民事权利。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经典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均无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并列加以规定的先例,更无在法典中将其独立成编的先例。这也似乎成为人们质疑人格权私权属性的依据。最典型的当然莫过于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编撰者并未将 ‘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类型之一种,否则,在存在充分的抽象材料 ( 人格要素的具体分解) 的条件下,具有 ‘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内容如此丰富的 ‘人格权’权利体系。依笔者之见,德国民法之所以回避对人格权作出赋权性规范而仅作出保护性规范,原因便在于人格权是一种应当由基本法 ( 宪法) 直接规定的权利,民法可以 ‘分解’这种权利并加以具体保护,但民法不是 ‘创设’这种权利的上帝。”① 然而,如前所述,由于人格权本身的特殊性质,立法者甚至说人类认识人格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如何认识人格权之于 “人之为人”的基本伦理价值、如何在逻辑上界定人格权的客体、如何分清楚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等方面,当时的人们还没有相当的自信,还没有充分的把握。其实,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事实早已存在,之前的民法亦对这种称为人格权的民事权利进行了相应的保护,但认识上的障碍与自信的缺乏使得欧洲法典化运动中民法典的起草者对民法典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规范与表述人格权犹豫不决,而事实上此前的宪法文献却 “敢作敢为”,已经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加以了规定。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宪法 “抢”了民法的头功。但是,严格而言,宪法只是 “发现”了人格权,而不是 “发明”了人格权。人格权的真正创制者还是民法。不过,真正的态势是由宪法和民法共同创制人格权。任何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制度,包括民法制度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等制度,其产生与立法表述都有其历史性或时间性,而每一部具体的民法典更由其民族性等因素决定。例如民事主体制度,当初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法人制度,法人不是民事主体,但今天丝毫不影响人们普遍性地承认和规定法人制度,没有人否认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又如民事权利制度,当时的民法典都没有创设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这是由其历史背景决定的,至今知识产权也没有在民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但谁都不会否认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当然,知识产权在当时的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智慧财产、智力成果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以及这些权利客体本身的价值还没有被充分发现等,更多地可归结为技术或者物质层面的因素,亦即客观因素为主; 人格权则不然,它主要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方法与思维方式所致,更多地可归结为认识论与表达层面的因素,亦即主观因素为主。经典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不会成为人们判断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障碍,同理,经典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也不应当成为人们判断人格权是一种私权的障碍。在此,引用德国民法学者拉伦茨的表述可能是最好不过的,他说: “《基本法》对人的尊严和人格价值的强调,促使司法机关通过相应的法律发展,承认了 《德国民法典》中未加规定的一般人格权,承认它是私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②

综上,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由近代宪法创制,是人权的一种; 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 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

三、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

尽管近现代宪法创设了人格权,使人格权作为重要的基本人权得到立法的确认,但是,如果仅仅有宪法对人格权的表述,没有民法对人格权的赋权性规定和具体的规范,人格权只能停留在宪法的宣示性条款之下而难以为民事主体真实享有,并且使得宪法创设人格权的立法目的落空。

首先,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是关于人之为人的基本伦理命题,而人之为人首要地是像人一样而不是像动物一样活着,也就是有尊严地活着,自由地活着,而一个人主要生活在家庭、单位、小区等小范围内,然后逐渐扩展到整个社会,与人打交道主要是另外的 “人”,而打交道的方式与目的主要是社会交往、精神交往以及经济交往等,这些交往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全部。在市民社会生活中,人有尊严地活着意味着得到另外的 “人”的尊重、自由不受剥夺、名誉不受侮辱、隐私不被窥探、姓名不被盗用等。而这些可能害及人的尊严与自由的行为可能源自公权力和国家机关,但更多会源自于另外的 “人”,即其他民事主体,因为民事主体更多的是生活在市民社会中,而不是政治社会中,而私权2 04社会科学战线•2012 年第 2 期•人格权法研究①②尹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3 年第 4 期。参见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110 页。的创设及赋予就是要建立市民社会的行为准则,使得民事主体能够通过私权的享有以预防和对抗来自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所以,如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仅由宪法规定,则仅能得以预防和对抗政治国家和公权力,仅能规范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防止其侵害公民的人格权,而无法面对更多、更经常、更普遍的 “私对私”的侵害。借助宪法的规定来保护人格权不是不可能,但关于宪法的可诉性至今仍然是争论不休的话题,① 而绕过部门法直接寻找基本法的保护明显是 “舍近求远”、 “舍简求繁”的做法,更模糊和混淆了基本法与部门法各自的功能与职责。显然,如果不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予以规定,既不符合人格权的私权属性,也会使得人格权成为只存在于宪法中的 “空中楼阁”,无法转化成为法定权利,更难以成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实在权利。

其次,宪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等于公民自动获得了私法领域的赋权,不等于宪法直接创设了一项私权并为民事主体在私法领域所享有。民事权利仍然需要民事法律尤其是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的赋权。民法典根据宪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而为民事主体创设人格权,可以称为第二次赋权。宪法中的第一次赋权的意义在于: 第一,使得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赋权获得了宪法依据; 第二,界定了人格权为一种法定权利,宣示人格权为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 第三,为国家机关和公权力的行为设置了准绳与边界。而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第二次赋权的意义在于: 第一,使民事主体获得了对抗其他民事主体( 而不是国家机关) 的权利; 第二,建立人格权享有的具体规范,为人格权从法定权利走向实在权利创造条件; 第三,将宪法中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宣示性赋权通过民法的语言表达转化为具体性和系统性的规范性赋权。

再次,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法典可以而且必须创设宪法中没有规定的人格权类型。通常,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为最主要、最基本的人格权,甚或只规定一般人格权,而不规定具体人格权。例如,中国 《宪法》规定的公民人格权主要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信仰自由、住宅自由、通信自由等几类原则性、基本性的权利,而市民社会中最经常行使、最易受侵犯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等,在宪法中是不见踪影的,宪法也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人格权作出规定,所以,诸如上述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实际上就是民法第二次赋权的结果。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人格权是由宪法和民法共同创设的结果。

最后,根据宪法的规定,由民法典创设各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权利效力、权利享有的具体主体、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权利的救济方式等。通过民法典的表述,将人格权体系化、类型化,厘清各种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界限,赋予各种具体人格权以清晰的内涵与效力,界定各种具体人格权的行使方式,列举典型的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侵害情形,设置具体人格权受侵害时的不同救济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绝不仅仅是将宪法上的人格权具体化而已。毫无疑问,民法典具有将宪法上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具体化的功能,但是,民法典自身同时具有赋权功能,而且不仅仅是创设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创设一般人格权。此等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上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可以具有相同的权利名称,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但其功能、价值是不同的,宪法上的人格权以宣示基本人权为目的,以国家为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而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以建立市民社会的秩序为目的,以处于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205相同地位的民事主体为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

综上,人格权的本质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也不同于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人格权是由宪法和民法共同创设的结果。宪法只规定具有基本人权性质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在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同时尚需规定具体人格权。宪法只是宣示性地规定一般人格权,民法则需要对人格权的名称、内容、效力、行使方式、受侵害情形、救济方式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四、民法典规定和表述人格权的意义

第一,创设人格权,赋予民事主体最重要的私权。

作为宪法上的主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创设; 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由民法创设。作为人,其于政治国家的情形被称为公民,其享有的权利是公法上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抗公权力,此等权利只能由宪法创设; 其于市民社会的场合被称为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抗处于相同地位的其他民事主体,此等权利应当由民法创设。权利的演变与发展历史大体上也是依据此一线索而行进的,所以诸如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自罗马法始一直都是由民法规定,尽管后世出现的宪法也可能对这些私权进行复述,但宪法并不创设此等权利。但是,人格权却是例外。人格权没有由民法创设,民法只创设了作为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概念,但权利能力不是一项权利。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时的经典民法典亦未 “发现”和创设人格权,宪法却抢占了 “先机”。这是由人格权的产生背景、人格权本质以及人类的认知规律决定的,不是民法典编撰者的 “过错”。然而,由宪法率先创设的人格权不可能就此止于宪法的规定。因为,如果仅由宪法规定人格权,意味着要由宪法去完成市民社会秩序的创建任务,要由宪法去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显然违背了宪法作为基本法的价值,扭曲了宪法作为基本法的功能,混淆了宪法作为基本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划分。所以,必须经由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第二次赋权。民法对人格权的第二次赋权丝毫不影响人格权的价值与意义,相反,只有经过民法的第二次赋权,才能强化人格权的价值,使人格权由法定权利转化为实在权利。而在逻辑上,一个部门法依据基本法对其确认的关乎市民社会的私权予以再次赋权,完全符合基本法与部门法之间关系的性质,不会导致有的学者担心的法律逻辑冲突。①如果一项最重要的、关乎私法主体 “人之为人”基本伦理价值的人格权却在民法中找不到踪影,这才是有悖于法律逻辑的。

第二,建立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确保民法典 “权利宣言书”的理念。

民法以市民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创设和保障私权为理念,并且基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而将其调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事实上,私法社会中的关系无外乎此两大类关系,人们在私法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利益要么是人身关系中的利益,要么是财产关系中的利益。此等利益的本质是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需求,与政治社会中更高层次的需求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受教育权、检举权、监督权等大异其趣。民法调整的两大类市民社会关系中,财产关系经过长期的立法与学理演进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财产权利体系,即以物权与债权为核心权利的二元结构体系,物权之下又有自物权 ( 所有权) 与他物权之分,所有权又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之类分,他物权更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区分,而用益物权之下又可分为地上权、地役权、典权,② 担保物权又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相比财产权利,私法上调整人身关系而形成的人身权似乎显得有些凌乱,其体系化程度不如财产权利。就人身关系中的身份关系而言,规范和成熟程度要高一些,形成了以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为核心权利的结构体系,并且此等权利的私权属性不存在争议。但是,人身关系中的另一关系即人格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人格权的情形却大不一样。首先是人格权的本质就存在极大的争议,学者对其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法上的权利各执一词; 其次是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亦处在发展过程中。事实上,人格权目前所处的这种状态为民法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契机,尤其是为民事权利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契机。而且,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也为民法中民事权利体系的创新创造了条件。但是,如果我们囿于宪法的规定而不能有所突破,仍然满足于从宪法中已有的规定寻找答案,则创新维艰。有学者指出: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远远超出实证民法的范畴,故而,应该突破传统意义的所谓民法规范视线,从整个宪法秩序中探求私法范畴,应通过注视和直接援引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来拓展私法权利体系及其深度保护。”① 现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当然要超过民法的范畴,民法只是关于私权的基本法,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与范畴要广得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私法权利的拓展”难道不是通过私法本身而是依靠宪法来完成吗? 要拓展私法权利体系,加强和深化对私权的保护,只能从私法本身寻找出路,宪法只是为私法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体系化创设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

首先,依据宪法规定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第二次 “复述”,创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将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规定为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其次,建立具体人格权制度,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信用权等加以创设与具体表述。如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才能获得经由私法基本规范即民法典赋权而创设的完整的人格权; 并且,始使人格权体系能够与身份权体系相协调,复使人身权体系与财产权体系相匹配,进而使民事主体的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得以完善。唯其如此,民法典才能真正意义上不负 “权利宣言书”之使命!

再次,为民事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和救济手段,使人格权由法定权利转化为实在权利成为可能。如果仅有宪法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则一方面,当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缺乏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当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宪法已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时,法院也难以直接依据宪法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如前所述,宪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公权力而非其他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其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创设与其说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赋予,毋宁说是对国家机关公权力的限制。恰如有学者所言,“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一开始就以一种屏障的雄姿,屹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防御着公权力对私领域的可能入侵,为此也维护着公私法二元世界的平衡结构。”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