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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30 05:50:04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配置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

(二)吸食、注射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

(三)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

(四)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五)从事、色情活动;

(六)聚众或者开设、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其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行为,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行为,经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未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影响因素 对策

近年来,全国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形势一直很严峻,继1994年吉林银都夜总会、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和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宾馆大火之后,2004年年初发生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百商场特大火灾,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应迅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影响因素

(一)思想意识的误区制约着公共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部分地区主要领导和部门存在重发展轻规范的思想,不能正确地把握公共娱乐场所的发展方向,对于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态度暧昧、管理不力,不仅造成丑恶现象泛滥,而且火险隐患丛生,使火灾发生不断,从而破坏了改革和发展的稳定环境。一些经营业户重效益轻安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要钱不要德、不要法、甚至不要命,无证经营、私建滥建、违法违章经营已成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出问题。大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对身边的危险孰视无睹,缺乏自救逃生知识,大火来临时,多数成为无辜的殉葬品。

(二)长效管理措施不力使公共娱乐场所长治却不能久安。由于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强,又带有突击性,治理工作结束后,隐患问题反弹现象比较普遍。这使我们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恶性循环之中。无数的火灾教训告诫我们: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无小事!无论是通道狭窄、安全门被堵,还是违章用火用电以及违章装修,任何一项隐患问题都可能是导致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罪魁锅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要狠抓长效管理。但目前的长效管理措施缺乏力度,管理上存在重大轻小、重市区轻农村、重白天轻夜晚、重发证轻管理等问题,存在死角死面和失控漏管现象。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低是造成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火灾发生的规律告诉我们,火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往往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就已经伤亡大半了,要想减少人员伤亡,必须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而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无论在人防、物防,还是技防等方面水平都普遍较低,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到达前这段宝贵时间内,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引导顾客逃生并组织灭火,贻了误灭火逃生最佳时机,酿成大灾大难。

(四)新情况、新问题的增多加大了消防工作的难度。公共娱乐场所正向大规模、高档次、综合功能方向发展,致灾因素更多更复杂,火灾更难于扑救,人员更难于疏散。洗浴休闲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顾客和从业人员留宿现象比较普遍;演出活动和节庆活动增多,造成一些场所特别是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场所超员现象严重,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是造成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死伤人数增多的主要原因。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其它建筑内,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造成火险相互威胁。多数公共娱乐场所白天关门夜晚经营,有的设在城乡结合部、遍远农村,甚至有的锁门或搞“地下”经营,给消防监督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影响因素的对策

(一)把住审批发证关口,消除产生火灾隐患的源头。一要严把审批关,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坚决不批;二要严把施工检查关,坚决制止减、缓、砍消防工程项目的发生;三要严把验收关,坚决禁止未经审核和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投入使用;四要严把消防安全检查关,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或举办活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验收、发证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严格执行错案倒查追究制。

(二)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并重,实现公共娱乐场所长治久安。专项治理与日常管理同等重要。一方面要不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消防、治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口把关,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以消防安全为前置条件,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以发证。在侧重对市区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治理整顿的同时,要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和农村的公共娱乐场所纳入治理范畴,防止失控漏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要将公共娱乐场所按市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全部纳入重点单位管理范畴,实行三级管理(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派出所),做到监管权限明确,责任落实。

(三)建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途径就是全社会的齐抓共管。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公共娱乐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将被动行为变为自觉行为。通过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巡查和看护,防止遗留火种和纵火,加强消防通道和火电源管理,预防用火不慎及电气故障火灾,防止安全门及通道被堵造成群死群伤。同时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对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一要对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全员培训,实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在对违法违章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使场所的全体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二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开展热点追踪系列报道,播发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知识,加大新闻曝光力度,警示市民,震慑违法违章行为;三要将消防宣传材料送到每个经营业户手中,在公共娱乐场所中醒目位置广泛张贴,开展送消防知识上门活动。

参考文献:

[1]张丽娟,.浅析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对策[J].山西建筑,2011,(14).

[2]李庆丰.关于公共娱乐场所防排烟设计的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1).

[3]朱俊刚.公共娱乐场所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J].安防科技, 2009,(02).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35-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公安消防机构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管理措施运用已日趋成熟。本文结合当前开展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灾隐患”等工作,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如何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

1 公共娱乐场所呈现的新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普通百姓在物质生活极大满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追求越来越高,作为休闲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便大批涌现,遍地开花,并呈现以下特点。

1.1 公共娱乐场所呈逐步大型化、综合化

现在,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兴的娱乐场所,都朝着集多种娱乐和消费于一体的方向发展,且规模越来越大。这种综合化、大型化娱乐场所的形成,有效弥补了单一经营的缺陷,使消费者在一个娱乐场所内就可以享受到多种服务。娱乐场所朝着综合化、大型化发展的这种趋势,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同时也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1.2 公共娱乐场所从城市向城镇发展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KTV、洗浴休闲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在城市大批涌现,而且出现向城市某些区域聚集的倾向,出现了娱乐场所“一条街”现象。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公共娱乐场所在城郊和镇这一级也大量出现。

1.3 公共娱乐场所装修翻新频次更快

公共娱乐场所资金投入巨大,同样回报也比较可观。娱乐场所随着设备和装修的陈旧、落后,重新装修时间间隔由原来的4~5年变成了2~3年。有的场所为持续吸引消费群体,赢得市场,1~2年便推倒再进行重新装修。

2 公共娱乐场所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2.1 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问题是消防安全最为常见的问题。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方便自身经营管理,把消费者限制在方便管理的区域内,锁闭娱乐场所内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安全出口。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频繁,需要储备大量物品,由于受库房面积限制经常把物品堆放到疏散通道上,影响正常的安全疏散。

2.2 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不能正常使用

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装置处于被屏蔽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被挂上装饰物,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灭火器失效、室内消火栓组件不完整、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损坏也比比皆是。

2.3 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仍时常出现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吸取广东深圳舞王俱乐部和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等火灾事故教训,2009年经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文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得到了有效整治。但是,在新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中,仍有不少投资者为了使场所装修装饰的便捷和美观,采用木板、软包(内含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

2.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相当一部分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只重经济效益,疏忽消防安全管理,轻视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对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执行,这也是造成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根本所在。表现在: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停留在纸上,不完善、不演练;未对员工进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由于娱乐场所员工流动性大,原来经过消防培训和具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的员工离开后,接班的人员往往没有经过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基础知识,不懂得如何操作自动消防系统,更没有持证上岗。

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现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模式,再加上一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也基本上能实现对辖区公共娱乐场所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但是,这种模式存在这些弊端:缺乏对公共娱乐场所全过程的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处于单方面的发号施令,不能充分调动娱乐场所的积极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自律、自治能力得不到培养。因此,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怎样培养娱乐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并实现消防安全的自律行为。可以这样说,好的管理只能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努力的产物。这种管理机制的转换,需要我们改变现行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理念、方式与手段。

3.1 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

“全程管理”是将监督管理从公共娱乐场所的前期选址、设计施工、审批把关再扩展到最后的日常管理整个过程中。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把好前期选址关。一般公共娱乐场所在批准建设前期,文化、治安等部门会对公共娱乐场所选取的地址进行审查,这时消防部门也应对选址场地对照消防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有关要求核实把关,这里就需要跟文化、治安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

(2)把好设计施工关。在选址把关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对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予以追究,并直至设计符合要求为止。在施工期间,应对公共娱乐场所施工现场适时检查指导,一是检查是否按原符合设计要求的内容施工;二是严格把关装修材料,对有疑问的装修材料应及时监督抽样送检,坚决杜绝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3)把好消防审批关。这里的消防审批关除了前面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该是最终把关的两步。公共娱乐场所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除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内容以外,我们应该要求娱乐场所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做好“四个能力”建设,在场所内规范设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并按照建设标准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归档。

(4)强化监督检查。可以从公众聚集场所中的法定概念(《消防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中看出公共娱乐场所包含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对公共娱乐场所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执法,该查封要查封、该强制执行要强制执行,决不能姑息迁就,坚持“零容忍”。

3.2 由“传统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

“互动式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点定位在疏导,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充分考虑被管理者的合理利益与要求,强调积极参与,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协作,努力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在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个公安消防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之间的行动结构,改变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集中统一地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方式,利用行政、法律、市场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娱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秩序更优化的供给,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优势互补。

3.3 培育行业协会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模式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现在,各地纷纷成立了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并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消防安全理应纳入行业协会相关章程,并加强对行业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实现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自理、自律。

(1)以行规会约来规范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行规会约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经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程序通过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正式生效,因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就必须遵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与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联系沟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专门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章程,促使行业协会发挥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职能。

(2)定期开展行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自查自纠。以《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可以以协会名义在行业范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开展正常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3)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入行的强制准入。目前,《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表述为“国家鼓励、引导”,从立法层面上,对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还是以市场需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引导性模式。同样,即将实施的《贵阳市消防条例》也表述为“鼓励、引导”,但是“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之一”。因此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对申请加入的娱乐场所强制要求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以提高场所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同时,要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监督、服务,以提高娱乐场所投保的积极性,推动运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进行社会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公共娱乐 场所 消防安全 现状 防火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c)-0106-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休闲、娱乐与消费性质的娱乐公共场所大量出现,并向豪华、大型与综合方向发展,这些娱乐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性越来越大,为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公共娱乐场所及人们生命的安全,该文将对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了解,采取有效防火对策,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安全。

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1.1 消防安全意识弱

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地区领导及有关部门具有重发展轻规范性,无法准确把握娱乐场所发展的方向,关于娱乐场所具有态度暧昧、反应迟钝及管理不力等问题,使得娱乐场所火灾隐患严重,火灾事故不断出现,如2009年长乐某酒吧出现重大火灾,致使15人死亡,且22人受伤,又如2012年凤凰县某酒吧出现火灾事故,使得两家酒吧与一家米粉店烧毁,造成经济损失有80万余元,幸亏没有人员伤亡。出现火灾事故的原因,除了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弱外,与经营户自身的消防意识弱也密切相关,有些经营户存在轻安全重效益的观念,并且注重短期利益,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违法经营、无证经营与私建滥建的娱乐场所问题。消费者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弱,对周边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且逃生自救的相关知识也不足,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可能给自身带来较大灾难。

1.2 建筑设计不合理,消防设施问题多

目前我国大量娱乐场所没有遵循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娱乐场所建设或者装修的时候,没有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只是根据本身意愿实施随意设计,对建筑使用性质进行随意改变,不适合当作娱乐公共场所的建筑改为了娱乐场所,这使得娱乐场所存有消防设施不足、安全出口少及装饰材料不合要求等火灾隐患,建筑设计不规范,使得火灾事故不断出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人群不能及时疏散的话,就可能带来人员伤亡。对公共娱乐场所来说,国家对其消防设施配备进行了明确规定,不过有些经营者为节省成本,并未根据消防设备与器材规定进行安装,存在灭火器材的配置不够、排烟设施少、自动报警及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等问题,有些娱乐场所尽管配置了消防设施及器材,但维护更新不足,如水带水枪丢失没有理,灭火器过期没有更换,消防设施无人修理等,消防安全设备的虚设根本无法起到火灾预控的目的。

1.3 娱乐场所趋向复杂化,且管理措施不恰当

现代娱乐公共场所正趋向规模化、多功能化及高档次形式发展,火灾因素增多,人员疏散更为困难,有些特种行业为了避免文化及公安等部门的检查,通常把重要部位设置于偏僻位置,对于人员安全疏散非常不利。针对娱乐场所,消防部门每年均会实施专项的治理工作,尤其是一些发生过大火的娱乐场所,其治理效果子按住,不过治理工作完成之后,安全隐患问题就会反弹,让消防安全管理陷入了治理、反弹、再治理与再反弹的不良循环当中。

2 公共娱乐场所有效的防火对策

2.1 强化宣传培训,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

对娱乐公共场所的员工,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常识,并给予警示教育,提高场所员工的消防知识水平与消防法意识。消防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娱乐场所加强消防培训与宣传工作指导,强化消防管理人与安全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要有效预控公共场所火灾的发生率,还应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充分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宣传条幅与报刊等媒介的作用,深入实施消防宣传活动,有效宣传消防法规知识,提高民众自救及互救能力。

2.2 加强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关,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消防机构对于新建、扩建、装修与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应该严格按国家相关的消防标准给予审核与验收,以保证审核验收质量。文化、工商与治安等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落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与消防机构加强配合及沟通,将消防安全放于首要位置,没有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并不合格的场所,不应办理任何有关的证照,把好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及使用关,对娱乐场所火灾隐患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以保证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

2.3 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根据《消防法》与有关管理规定,构建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对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明确并逐级落实,全面调动各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娱乐场所员工要加强灭火与应急预案的训练,让娱乐场所全部员工均熟知相关消防知识,并做到会报警、会疏散群众、会应用灭火器材以及会初期火灾的扑灭工作等,并且时刻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并且防火卷帘、防火门及应急照明等设施处在完好状态下。

2.4 重视对监护单位“四个能力”的建设与评估

“四个能力”的评估内容主要是指:(1)对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的评估:需要确定消防管理人员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的范畴与职责,同时需要每月一次的对整个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填写相关的数据记录,并每日对场所进行防火巡查。特别是在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期间,应当按照1次/2 h的频率进行防火巡查工作。针对巡查过程当中所发现的火灾隐患,需要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期间各项防范措施的妥善落实;(2)对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评估:需要确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能够数量掌握相关消防设施的使用技能,并且经过系统且严格的培训工作;(3)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评估:需要单位每年度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集体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消防尝试,具备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自救的能力;(4)对组织人员进行疏散逃生能力的评估:需要员工熟悉整个场所的逃生路线,明确疏散人员逃生的主要程序。

2.5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户籍管理

在针对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过程当中,首先需要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模式的“分级性”,进而结合公共娱乐场所的实际情况,构建消防安全的户籍化管理档案。同时,需要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时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报告与备案。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加大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相关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报告以及备案工作。最后,重点单位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与评估中所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评估结果还应当通过各种媒介方式,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自觉性的报告与备案。

2.6 加强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

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经常发生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消防安全的布局不够合理,安全设施的配置不恰当。为了避免娱乐场所的火灾发生,需要加强消防安全布局规范,并强化消防安全设置的建设,对于放火间距、疏散通道及耐火等级等,应作为娱乐场所整治监督的重点。娱乐场所没有按照整改要求及期限进行整改的,应该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如果必要的话,应采用关停措施进行处理,一直到整改完成为止。对于无法整改或者无力整改场所,应该督促转变场所经营的方向,从而消除场所的火灾危险。

2.7 强化消防执法队伍的建设,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要加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应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观念与执法为民的意识,根据消防部门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行教育培训,端正消防监督的工作位置,对工作当中的利益驱动与特权思想等问题进行克服,增强执法人员的紧迫感与危机感。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主要包含下列方面:

一是把好建筑消防的审核关,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批审核。

二是强化娱乐场所施工环节的监管工作,所应用的材料性能应尽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达到相应的耐火等级要求。

三是做好验收关工作,对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有效督促落实,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且贯彻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

四是加强公共场所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先天性的消防隐患进行有效杜绝,以确保娱乐场所及其人员的安全性。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应强化业务培训教育,将其工作系统化、制度化与正规化,以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思想素质。消防执法人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消防法规、电气防火与建筑防火等相关知识,知晓新防火材料、技术与工艺等方面的知识,以提升本身业务素质。

3 结语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消费与娱乐性质的公共场所大量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但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效保障娱乐场所安全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采取有效的防火对策,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消防管理制度,从而促进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兴林,康伟卿,康振秀.浅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点[J].科技信息,2013(2).

[2] 李洪捷.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及对策研究[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2(7).

[3] 刘晓虎.浅谈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监督重点[J].科技致富向导,2011(32).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 火灾危险性 防火措施消防管理与监督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299-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歌舞厅、酒吧、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用电量大、可燃物多、财产集中、人员混杂难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加上消防安全达不到要求,就极易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和经济的重大损失。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应迅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歌舞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

从近年来公共娱乐场所不断发生的大火灾中不难看到,歌舞娱乐场所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在新建或改建过程中,未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加上用火用电管理混乱造成的。具体表现在:

1、设置位置不当。有些单位为了创收,将本来不是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办公、商场甚至博物馆等房间、楼层出租开办歌舞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原有建设没有采取防火隔断措施,成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火烧连营。有的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火灾发生后扑救困难,且人员难以疏散,易造成重大伤亡。

2、内部装修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部分歌舞娱乐场所,为了美观,大量才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使场所本身火灾荷载量增大,火灾发生后蔓延速度快,并易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顺着窗户、门缝、楼梯间迅速蔓延,扩散到整个房间,使人不到几分钟就会中毒窒息而死。据了解,火灾中死亡人数的80%是窒息而死。

3、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从各类火灾调查中分析发现,因电气设备造成的火灾占总数的20%,歌舞娱乐场所尤其。这些场所内使用各种照明、音响及空调用电设备较多,不按规定安装;大功率照明灯具靠近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不穿管,使用时间长、线路老化、接触电阻过大、超负荷运转等等,均能导致火灾的发生。

4、安全疏散通道和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从众多的火灾案例来看,造成歌舞娱乐场所人员伤亡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安全疏散条件极差,疏散通道不畅或出口数量少。有的虽然设了足够的出口,但多数出口常常封闭,实际能利用的只有一个。有的歌舞娱乐场所无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断电后一片漆黑,人员混乱,难以及时疏散。

5、用火用电管理不严,消防设施不配套。有的歌舞娱乐场所没有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烛火、吸烟普遍存在,乱拉线路现象严重。有些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重效益轻安全,舍不得投资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都解决不了。

6、人们的消防意识淡薄,逃生能力差,面对火灾惊慌失措,有的甚至从十几层楼上往下跳。据民意测验结果,能正确回答火灾报警器材使用、逃生常识的不足10%。

二、歌舞娱乐场所防火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歌舞娱乐场所应执行的规定有:

(1)在选址布局上,歌舞厅应独立设置,特别是不能设在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重要建筑内,当与其它建筑毗邻时,必须按规范做好防火分隔。尽可能不在地下建筑内设歌舞厅,必须设置时,应满足规范规定要求。

⑵在耐火等级上,歌舞厅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内装修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采用难燃、非燃材料,禁止采用易燃可燃及燃烧时能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⑶在电气上,歌舞厅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全验收标准规定,预留用电负荷,不乱拉乱接电线,并定期进行检查,对线路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性差的线路应及时维修更换。

⑷在安全疏散上,歌舞厅的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并应保持畅通。其疏散宽度指标不得小于规范标准,严禁采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等妨碍紧急疏散的设施。应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完整好用。

⑸在消防设施及安全管理上,歌舞厅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配齐有关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或相应的灭火器材及消防给水设施。同时,应加强歌舞厅的用火用电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

2、强化消防管理及监督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应当执行《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针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⑴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

①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在消防责任人确定或者需要表更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②歌舞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后,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③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④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新上岗的职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⑵检查中应当重点检查的情况

①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②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③地下建筑的歌舞娱乐场所,只允许设置在地下1层;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⑤营业室严禁检修设备、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工作。

⑥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⑦场所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防火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快的发展,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经济条件大大改善,大量的用于满足人们消费、休闲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用而生。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娱乐场的出现确实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些场所也带来的众多消防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火灾事故也是无法回避的,这给人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指的是依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法规条例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具体包括游乐游艺场所、网吧、保桑拿浴室、旱冰场、龄球馆等营业性休闲或健身场所;卡拉OK厅、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或演出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音乐茶座、夜总会等场所。

1. 安全疏散问题

公共场所虽然大多数能在安全出口个数, 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宽度等方面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但是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致使该类场所普遍存在问题, 突出表现在: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能保证安全

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公安部39号令第九条明文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 严禁将安全出上锁、阻塞。但是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 私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在通道内大量堆放杂物、可燃物, 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封闭, 一旦发生火灾, 场所内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这些行为都是容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2.内部装修问题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装修选材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规定, 不论是位于高层还是多层民用建筑中, 只要是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是地下一层, 无论该场所有无安装自动灭火系统, 其墙面装饰材料均应为B1级以上。目前, 部分场所经营者为了追求豪华, 高档,在场所装修时大量使用木板, 纤维板, 聚合塑料和聚胺脂泡沫等易燃、高毒材料, 未经过阻燃处理; 电气线路不穿管敷设, 私拉乱接电线, 增大了场所的火灾荷载, 造成更多的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问题

目前,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虽然安装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消防系统, 并且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了各种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但是由于经营者流动性大以及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 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4. 消防管理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普遍存在着消防法制观念

淡薄的问题。一些场所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是未经审核验收合格擅自开业; 一些场所虽然审核验收合格, 但是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开业。一些场所开业后未

按照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

1.转变观念, 增强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

所有公共娱乐场所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强化场所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应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登记注册, 建立专档, 并帮助场所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档案以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检查制度, 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行政处罚, 使其能够尽快消除火灾隐患, 保证场所消防安全。另外, 公安消防机构在加强对场所管理的同时, 还应与派出所、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和配合, 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凡在场所内

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要求其当场进行改正, 强制进行拆除。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必须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没有申报的应该进行补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使用。对那些未申报,擅自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并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各项规范和要求, 如安全疏散、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内部培训等方面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审核、验收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从源头上把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申请开业以及补报的公共娱乐场所严格检查、严格把关。

4.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投入使用前, 要求对其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学习和掌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明确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内部员工定期对场所进行自查, 消除火灾隐患。

5.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14日《人民日报》)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9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防火;安全隐患;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30-02

公共娱乐场所成为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人员流量比较大,进而加大了对其管理和控制的难度,而且在公共娱乐场所中,大家基本上都处于身心放松的状态,对安全隐患事故敏感度比较小。因此,公共娱乐场所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娱乐等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当前我国公共娱乐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 室内装修不合理,线路设置不规范

绝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节约成本,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最大的目标,这就使得在进行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美观性,过多的采用木质、织物等易燃材料,而且,这些可燃材料的阻燃措施也不理想,更不用说满足防火规范,这给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同时,电气设备是公共娱乐场所中不可少的设施,这些也是火灾发生的危险货源,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通常都具有较大的功率,而且数量比较多,如果设备的线路的设置不够规范,那么容易造成短路、漏电情况,这些自然就成了导致火灾的潜在因素。

1.2 消防设施缺失

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在火灾初期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对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节省成本,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甚至连最基本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没有配备齐全;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虽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充足,但在日常管理却没有到位,缺乏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致使在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

1.3 人员集中,疏散困难

公共娱乐场所是一个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的随意性比较大,有些场所内的人员数量经常超过额定容纳人数。加上公共娱乐场所的结构通常比较复杂,灯光比较昏暗,自然通风采光性能不好,火灾初期通常不易被发现。大部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不会利用消防设施设备自防自救。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即便火势不大也会造成人员惊慌失措,一片混乱,为了逃生,相互推挤,造成人为伤亡。如果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火灾发生时就不能及时的疏散人员而造成大量伤亡。

1.4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差

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比较混乱,没有真正的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火灾的发生提高了有利条件。有的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对火源电源管理进行快控制,随意连接;有的根本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妥善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每一场火灾的发生都和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差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差,火灾初起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当火灾发生时,尤其是管理人员自己就惊慌失措,不能够及时报警并进行有效的组织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导致火灾快速蔓延,人员伤亡。

2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对策

2.1 用非燃烧材料代替易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的装修,地面、墙面、吊顶、窗帘、幕布、隔断、固定家具、空调机组的风管和各类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等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因为非燃、难燃烧材料不但具有普通材料的各种性能,而且还具有普通材料不具备的防火性能。这类材料不会加速火势的形成,不给火灾提供可燃物,不给火焰的蔓延提供途径,并且产生少量或不产生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当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做好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比如在可燃材料表面涂刷各种防火涂料、阻燃剂,进而达到防火要求。

2.2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备的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大量伤亡事故,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公共娱乐场所内消防设备的作用。首先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为了确保人们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做出反应,公共娱乐场所除了安装火灾报警器外,还要安装大型音响系统,以便内部所有人员都能收到消防报警信息,指导人员有序的逃生。此外要将灭火器摆放在醒目的位置处,并注明使用方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养以及更换灭火器,绝不能为了追求建筑内部的整体美观而隐藏消防设备和灭火器。对于舞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由于其内部光线比较昏暗,为了防止当火灾时断电而影响人员的逃生,必须配备备用照明设备,这样能够保障人员快速的找到安全出口,并迅速逃生,避免慌乱。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旁边还用放置安全锤,方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从门、窗处快速逃生。同时,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排烟设备,及时将火灾产生浓烟排出去,避免人们发生窒息死亡,争取逃生的时间。

2.3 采用先进技术,配备防火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室内消防器材配置时应采用先进的阻燃技术,在适当的位置同时配置自动灭火设施及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如图1所示,设置自动和手控防火卷帘以及报警系统,充分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工作。公共娱乐场所内部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还用定时开展现场消防演练,如图2所示,使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做到分工精细、任务明确、措施有效,一旦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就能够迅速的开展灭火行动,最大化的降低损失。

[图1 防火卷帘的设置]

[图2 现场消防演练]

2.4 加强对室内装修环节的检查,严格审批和验收

对公共娱乐场所提交的申请应严格进行审批。在室内装修的过程中,按照相关防火技术规范对防火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通道设置合理,疏散标志清晰,数量足够,并保证正常使用。对于娱乐场所的照明设备,尤其是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在明显的位置要张贴疏散示意图、指示标记、消防警示语等。室内装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对于内部装修不符合消防防护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严禁投入施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之前,公安消防部门应做好验收工作,对提出营业申请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

2.5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公共娱乐场所在运营前,应减轻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消防培训、消防宣传教育是工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增强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组织人员逃生、扑救初起火灾、自我宣传教育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结 语

总之,公共娱乐场所是人们的精神场所,由于人员的集中,使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工作。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对各种潜在的危险进行检查,及时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火的措施,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的疏散人员,避免出现混乱的局面,进而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徐志远.基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研[J].生产与安全技术,2014,(14).

[2] 甘露.基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研究[J].科技展望,2015,(14).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0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 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2-103-02

1引言

公共娱乐场所是消防安全的重点防控点,如果在这类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其数量也不断增多。公共娱乐场所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与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从这些年对火灾情况的统计分析来看,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数字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其中还有好几起影响较大的火灾。像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的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了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经济损失数十万元。2008年9月20日,广东深圳的舞王歌舞厅发生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2009年1月31日,福建长乐的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从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极大的火灾安全隐患,应针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环境特点进行火灾防控。

2公共娱乐场所主要的消防安全隐患

2.1装修材料不合要求,电气管理不规范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装修时,都为了追求装饰效果与节约成本而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织物材料、聚氨酯材料,而这其中进行阻燃处理的很少,达到防火规范的就更少了。这些材料燃点低,在遇到火源时极易迅速燃烧,导致火势在短时间内蔓延。而且这些材料在燃烧时往往会释放出大量的如一氧化碳与氮氧化合物等有害烟气,吸入这些烟气,人会在短时间内死亡。因此,在大量采用此类材料进行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中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这些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经营特点的需要,往往会使用很多电器设备,而且照明形式也较为多样,有些照明设备的表面会达到很高的温度,像碘钨灯,其石英玻璃管表面的温度会高达600℃左右,如果使用不当,会成为一个危险的火源。这些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往往功率大,数量多,如果在电气线路上安排草率,管理不规范,往往会发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也容易产生漏电、短路的现象。例如,装修时将电气线路不加防火保护地放置于装饰墙内;电气线路胡乱接拉,铺设零乱;电取热设备与易燃物过近等,都会造成火灾的产生。

2.2消防设施管理不善,逃生通道不畅

有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在消防安全设施方面投入不足,没有按照规范安装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有的虽然安装了相关设施,却疏于管理,使得这些设施出现故障,在真正发生火灾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追求片面的美观,将消防设施进行私自处理,例如遮挡消防栓、报警探头、排烟口,擅自拆除防火门,随意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在防火帘下堆放物品等。

而更为危险的是,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非法占用消防逃生通道,将其转化为经营面积。更有甚者,为了方便管理,在外窗上加装金属防护栏,在疏散通道中加装防盗门,在经营时间将安全出口进行封闭。特别是像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灯光昏暗,一旦发生火灾,会形成恐慌,造成秩序的混乱,如果逃生通道不畅通,极容易造成拥挤,从而加重火灾带来的伤亡。

2.3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自救素质较低

相当多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时走过场甚至不进行培训,因此,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防火与灭火知识。而缺乏消防安全的意识则更是带来巨大的隐患,很多从业人员不会检查火灾隐患,在发生火灾时,不会采用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不能在火灾发生的初期控制火势,不能有效地引导场所内人员进行有序逃生。这些都成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诱因。

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甚至对明火的使用也不够规范,在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时,不进行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而个别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活动时,为了达到一定的环境效果,用蜡烛等明火进行照明,甚至燃放烟花。而违章使用明火,也是产生火灾的重要原因,这有过无数血的教训。

2.4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新建或改建时,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违规营业。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成熟的应急疏散与灭火方案,有些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制定相关方案,方案制定后没有认真演练,真正的火灾出现之后,无法按计划实施。而有些场所虽然有相关的值班人员,但却对消防安全有着麻痹思想,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防火的策略

在公共娱乐场所中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往往是长期存在的,有着很多复杂的原因与不确定因素。而我们在对之进行整改与消除时,要注意分析其产生原因,重视调查研究。在进行消防防火管理时采用综合性管理的方式,集中多种力量齐抓共管。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策略。

3.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第一人为其法人代表,其必须履行相关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要检查落实其经营场所内的防火措施,负责督促制定相关的灭火预案,组织灭火演练,保证建筑内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的完好,火源电源都能得到有效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求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相关消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的知识。同时要求全体员工都参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建立起全员防火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位员工都会使用消防设备,有能力组织疏散。同时,要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建立起相关的灭火与疏散应急方案。

3.2加强对装修环节的检查,严格审批与验收

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提出的建设申请,要进行科学严格的审批。在装修环节中,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按照相关防火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相关防火材料得到使用。安全出口的设置要合理,标志要清晰,数量要科学,要能保证在营业时正常使用。相关照明设备,特别是疏散指示灯与应急照明设备,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显眼的位置要张贴场所的疏散示意图、消防警示语、指示标记。对装修结束后的工程要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对于内部装修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定要求其限期整改。在公共娱乐场所开业之前,公安消防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对提出营业申请的公共娱乐场所按照消防规范进行严格的验收,保证其在向群众提供服务时已经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

3.3加大消防防火宣传力度,实行档案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119宣讲日,要通过播放录音录像,放置宣传展板,开设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向群众进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让更多地群众能够理解消防,了解更多的消防知识,学会使用和保护消防设施,配合相关部门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搞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档案式管理,为它们建立起消防安全档案,提高管理的效率。相关的法人代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当检查出现相关隐患或出现事故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竟萱,陈刚.基于事故树分析法研究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防控[J].科技信息,2010(12).

[2] 朱俊刚.公共娱乐场所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J].安防科技,2009(2).

[3] 王春梅.浅析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5(06):181.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1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对策

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受到了人们的欢迎。这些公共娱乐场所在给人们带来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火灾危险。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究竟如何、有何火灾危险、如何防范,我对它进行了粗浅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火对策。现论述如下:

1 公共娱乐场所的现状

1.1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损失惨重

2009年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5人死亡。火灾原因为顾客当晚在酒吧过生日燃放烟花引起,火灾过火面积近三十平方米。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据深火灾是由于舞台上燃放烟火所致,逃生通道狭窄造成惨剧。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死亡50人,火灾死亡的人中,82%是由于吸入室内装饰材料燃烧释放的有毒烟气中毒窒息而死亡。

1.2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特点

1.2.1火灾发生的频率、规模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递增趋势。

1.2.2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较为突出。

1.3 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 法定消防职责不能全面认真履行。很多公共娱乐场所却不能依法认真履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遍存在岗位消防责任制、定期防火检查、每日巡查、定期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不落实,导致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很容易因管理不善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火灾事故。

1.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规范、不齐全。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人员为强化经营管理,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受精力、水平的影响,这些制度和规程都制定得比较笼统,既不够统一、规范,又不够全面、详细,普遍缺少每日巡查、消防器材设施维修保养、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奖惩等制度,尤其是灭火疏散预案普遍不符合现场实际,严重影响到消防安全管理的正常开展。

1.3..3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差是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疏散通道不畅,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

2 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对策

2.1 按照现行规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当必须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以外的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1.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即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最大容纳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 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最大容纳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 m2计算。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2,1.3公共娱乐场所的防排烟和自动消防设施。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积超过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设置在除首层、二层、三层以外楼层,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1.4 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等方面应符合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营业面积大于100 m2的,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营业面积小于100 m2的,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地面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公共娱乐场所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降低。

2.2 认真履行法定消防职责

公共娱乐场业主和从业人员应转变观念,增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增强防火意识,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两个能力”建设,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3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不符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消防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开业的公共娱场所要严格检查、严格把关。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请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增强消防意识,杜绝火灾隐患。

参考文献

[1] 《防火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2.7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 GBJ16-87(修订本) 2001.4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2

一、我县文化市场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全县依法取得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共有62家。其中网吧12家,分别在县城5家,镇3家,镇2家,、镇各1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分别在县城4家,镇一家;歌舞娱乐场所16家,分别在县城14家,镇2家;台球娱乐场所2家,均在县城;经营性演出团体2家。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网吧、电子游艺行业中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行为。根据现有摸排数据统计,仅县城范围内就有42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台球娱乐场所、17家打字复印单位尚未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2、网吧、电子娱乐场所及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现象严重,部分歌舞娱乐场所还存在噪音扰民行为。

3、电子娱乐行业中普遍存在“利用游戏机从事活动”的经营行为。

4、市场监管部门中还存在“以罚代法”、“人情执法”、“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这也是导致我县文化市场中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主要工作措施

1.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网吧监管一直是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更是文化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我局为加大对网吧市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大力整治网络文化市场。一是以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沉迷网络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认清危害,远离网吧,并调动全社会力量努力在未成年人中间形成“我不进入、劝他不进入、不让他进入”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求网吧经营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做维护节日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的模范。三是积极协调与公安、工商、联通、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协作,形成了合力。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隐藏在乡镇、农村的黑网吧,主动开展对黑网吧的摸排和线索搜集工作,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县网络文化市场日趋规范,全县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明显改观。

2.严厉打击盗版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严查盗版的集散区域,加大对印刷厂家的监管力度,在源头上掐断非法出版物在我县的蔓延,维护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营,有效净化了我市出版物市场。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在全县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活动,并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干净彻底地清缴低俗、色情音像制品,坚决遏制当前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进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3.加强演出、娱乐、电子游戏市场监管,严打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严厉打击娱乐场所色情表演等违法违规活动,将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作为执法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大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和夜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营业、超员经营、设置违禁机种以及无证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促进演艺市场健康文明经营。继续对非法电子游戏实施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促进我县文化娱乐产业朝着繁荣、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4.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治理活动。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局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活动。通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活动深入开展。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普查,对校园周边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音像书刊店等各类文化经营场所逐一登记,做到心中有底数、整治有重点。对学校周边的出版物市场进行重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报刊和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杜绝各类非法有害出版物流入市场,进入校园。在我县高考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了文化市场整治行动,重点加强了对网络文化市场、歌舞娱乐场所、街头商业演出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考试环境。

5.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市场集中整治。2011年8月至10月,县委、县政府组织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等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吧、电子娱乐场所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无证无照经营和、变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期间,我局积极组织执法力量,不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通过采取电子监控、日夜巡查和错时执法等手段,有力推动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目前,我县网吧、电子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类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保持对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扩大正面效应,减少负面影响,努力化解文化市场运行中的矛盾纠纷,坚持“打扶并举”,努力为全县人民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市场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文化市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活动(场所)攻坚战,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坚持集中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落实责任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格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认真做好年度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大力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2.科学管理,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在规范和管理好现有市场的同时,科学制定市场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作用。引入企业破立机制,让市场来调节经营者的数量和质量,既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也促使经营者竞争,把落后的、不守法的经营者淘汰出游戏行业。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网吧连锁工作。全力推动全县网吧连锁经营工作,通过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的连锁网吧,有效地挤压违规网吧生存空间,提高网吧违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网吧市场“小、散、乱、差”等问题,努力将我县网吧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实现文化消费需求多样化的新场所。

4.继续抓好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配合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抓好网吧等营业场所业主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经营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5.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在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继续抓好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认真学习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

四、工作建议

由县政府牵头,召开部门协调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文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重点,杜绝部门间相互推诿、人情执法等行为。出台《县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及《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场布局,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工作重点,强调部门职责

1.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文件;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文化经营场所的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等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2.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加大对全县无证照经营网吧的排查和查处力度,同时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其他行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无证照文化经营场所,要立即依法取缔,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办过程中发现经营场所涉黄、涉赌、涉毒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在查办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经营单位擅自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严厉打击经营场所涉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文化经营场所利用计算机、游戏机等设施、设备从事活动的查处力度,对电子游艺场所设置的游戏机机型、机种、主板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设置有功能的,要全部予以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加强文化经营场所日常监管。文化部门加强文化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严重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案件查办及处罚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环保、通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

5.加大“噪音扰民”现象整治力度。环保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噪音排放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边界噪音超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营业。

6.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过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部门认真履职

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文化市场领域相关执法部门,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文化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之中,对涉嫌、越权行政和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营造“群防群治”氛围,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对依法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行动;建议政府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把我县文化市场推向良性的、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完成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从事业编制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过渡。增加执法人员配备、核定专项办公经费,解决执法车辆、摄像机、服装等执法装备,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五)合理规划布局,科学引导市场发展

采取“疏堵结合、打扶并举”的方式,在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根据赣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县区域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逐步调整市场布局,适当开放文化娱乐场所的总量控制,加快推动我县网吧、电子娱乐经营场所向集约化、档次化、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