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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

时间:2022-09-20 02:52:53

程序化

程序化范文1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合特征。[68]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和理想效果的不同选择或定位,便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这一模式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为宗旨而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它主要借助于行政程序的预决、选择和约束功能,来预防行政机关偏离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并通过补救功能来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

2.效率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德国1963年行政程序法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早期行政程序法大体上属于这一模式。

3.权利模式。该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其一,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其二,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其三,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如规定听证制度等;其四,程序设计比较完备。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模式。[69]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由于该法制定后对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历史上的第一个高潮。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包含一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但绝大部分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的状态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少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有关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3.通过,1994.5.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通过,1995.2.修订);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2.,1993.11.修订);有关涉及行政裁判程序的《土地管理法》(1986.6.通过,1998.8.第二次修订)、《行政处罚法》(1996.3)、《行政复议法》(1999.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等。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有:许多行政程序未法律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规定;有些行政程序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力,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现有行政程序法中缺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主公正的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过,这种状况正在加紧改变之中。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价值

(一)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

在传统的民主制度中,参与机制只限于通过选举议会组成人员和选举国家元首来实现其民主参与的目的,从而完成民主的社会实践。这种民主实践在议会强盛的年代里被认为是一种最好的民主政治。

但是,20世纪初以来,各国普遍出现了议会大权旁落和行政权扩张的社会变迁结果;国家权力重心也由议会转到了政府。在民主国家中,人们普遍认为原有的民主政治还可以控制议会,但已无法通过议会有效地控制政府,有时议会反而被政府所控制。人们普遍感到了传统的民主政治已产生了危机。因此,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并举,预防性监督与追惩性监督并重;即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应当有权越过议会直接参与到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权可以成为约束行政权合法、正当行使的一种外在规范力量,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有不合法或欠缺正当性的情况,即可以自动纠正。这种合作与协商正是现代行政法法治精神的体现。

(二)使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具体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保障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程序法治化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而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例如,对于行政状况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对于行政侵权违法的抗辩诉讼权等。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无疑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

其次,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者转化为程序方面权利的主体。例如,纳税人按行政实体法规定有纳税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依照行政程序法享有对纳税额不服提出要求减免或抗辩申诉的程序性权利。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义务,如告知原因、说明理由、举行听证、答辩、公正裁判等,在原则上也可以被推定为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即要求了解知情、要求举行听证答辩、要求公开裁判等。因此,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行政相对人可维护其实体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同时防止其实体义务的非法增加。

(三)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行为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治化所要求的法定程序,是立法者为行政主体选择的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程序,去除了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同时,行政程序法治化通过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事、鼓励他们自觉地参与和配合行政管理行为,可以释放行政相对人因不理解而产生的怨气,减少行政行为的阻力和障碍,促进对行政行为的认同和自觉履行,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

(四)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首先,行政程序法治化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是具体化了的、并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它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只能、不得如何去做,否则须由其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程序化范文2

关键词:宪法;宪法程序;国家权力运行程序;合宪性监督程序

一、宪法实效与宪法程序

宪法实效是宪法实施的问题,它涉及的是如何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宪法实施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热点或焦点。开始是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问题,后来是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适用性”问题,再后来就是宪法解释、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和归纳,这些讨论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忧虑,即如果没有宪法程序,没有宪法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宪法将被束之高阁。也就是说,宪法是否被实施,最关键的问题是看宪法有无相应的程序。“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问题是,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1]

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国家政治系统的行为,因此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政治系统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而不是以某宪法实施机关进行具体的决策来取代国家政治系统。因此,宪法实施制度应当是通过某种常设的程序进行合宪性监督,这也就是一种发现并排除违宪行为或状态的机制。合宪性监督程序已成为20世纪民主政治的重点,并有迹象表明,它会在21世纪得到更大的发展。

要使宪法有实效,还应当从宪法文本本身说起。就宪法的实体内容而言,它不必规定细枝末节,不必规定政府空想的承诺,因为这反而会影响宪法的合法性和权威;它需要把重点放在“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2](P100)上,特别是法律程序的规定上。美国学者奥德舒克认为:宪法所确定的规则及程序必须足够明确;一部宪法要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文件,那么它首先就必须包括这样的条款-法院可以予以实施并且这种实施并不打乱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适当的权力平衡,也无需使法院扮演地位更高的立法者角色[2](P102-103)。这样的宪法就是有程序设计的宪法。

根据各国宪法实践,我们把“宪法程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程序”,不妨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二是作为国家各机关行为的法律程序;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程序,如合宪性监督程序,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当然其中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合宪性监督程序。上述三方面的程序都是宪法所不可或缺的。

不能把宪法内容重点主要放在关于权力与权利的过细的实体内容上,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更是创制与执行法律这一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协调社会的最高机制”[2](P130)。西方已有的经验告诉我们,宪法“创立制度并循此建立对合法程序的稳定期望”[2](P130)。社会生活中纠纷与冲突不可避免,政治生活中的政治纠纷与冲突也时常发生。宪法应当为冲突提供什么?是为解决冲突提供实际的方案还是提供其他什么?显而易见,宪法只“为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性框架”[2](P108)。

是否重视宪法的程序性内容的规定,与宪法传统以及制定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比较美国与法、德两国宪法,我们会发现美国宪法将权力控制的程序制度设计在首位,而法、德两国宪法更侧重于对公民权利的宣示。法国《人权宣言》产生于革命胜利中,其重视权利宣示的特点一直影响到法国现行宪法;德国“魏玛宪法”产生于战败反省中,因此侧重于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宣示。而美国宪法产生于13个州之间的磋商以及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之间的论辩中,当时的焦点问题并不涉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把权力的分配与制约看做是宪法的关键,所以必然会侧重于宪法的程序方面的规定。①

经过数十年革命斗争取得胜利后建立了人民共和国,代表这个新政权的宪法是在胜利的喜悦中和对旧制度的抨击中制定的,它是“胜利果实的记载”②,因此它必然重视人民的权利宣示。至于新政权中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反正都是人民赋予并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限制。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我们数十年,直到对现行宪法的影响。这种形态的宪法与中国法形式化因素的缺乏有着直接的关系。注重宪法的实质和目标,而轻视宪法的形式和手段;有了民主和自由的目的与标准,就可以不要实现民主与自由的过程与方法。这样一来,民主与自由难以按宪法预定的内容来实现,宪法上的民主与自由之内容形同虚设。宪法固然可以保持现在关于基本权利规定的规模,但是宪法程序性内容的缺乏是不可不引起高度重视的。

宪法的程序需要宪法予以确认,而宪法的实体内容,其实可以通过不断的宪法演变③而得到发展和细化。这种宪法演变,应当是在宪法规定的程序与原则的框架中像社会生活规范一样得以自然地生成和发展。其演变形式有三种:一是“因立法导致宪法演变”;二是“因宪法解释导致宪法演变”;三是“宪政实务运作,形成宪政惯例”。④从它们的特点来看,应该称之为宪法的“正式演变”或称宪法的“制度内演变”。郭教授所讲的“宪法解释”其实不限于解释机关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解释,还包括宪法实施监督程序或违宪审查程序中所产生的关于宪法的解释和判例。

重视程序设定的宪法,其实施状况总会相对较好,也更能保持宪法稳定;不重视程序设定的宪法,其实施状况总是不那么令人满意,且宪法不稳定,修改频繁,甚至实施效果很糟糕。从我国现实看,许多社会问题包括政治问题通过程序解决会带来全新的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香港终审法院对于内地子女居港权问题所作的判断与香港政府的意见相左,特区政府请求中央给予解决。最后的解决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解释程序来缓解这个矛盾冲突。⑤

二、宪法中的权力程序

各国宪法都会规定国家各机关行为的基本程序以及涉及各机关权力关系的程序。前者包括立法机关的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司法机关的程序等。其中立法机关的程序种类较多,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质询程序、罢免程序、弹劾程序、议事程序、监督程序,等等。后者主要是处理国家各机关权力关系的程序,当然前述有关程序也会同此种程序存在交叉关系。比如弹劾程序本身就是议会对行政官员进行制衡的程序。我们把上述两方面的法律程序称为宪法中的权力程序。

有人说“谨慎,在所有事物中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美德”①,那么如何保证权力行使者谨慎行事呢?恐怕离不开程序的作用。我们知道,公民个人的权利法律确认并不必然与权利的程序发生关系。这是因为公民的私权利通常不与他人权利或权力发生联系。只要他人不干涉,他就能够依实体法规则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国家权力则不同。它必然与另一种公权力或与私权利发生关系。国家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的界定和运行只能依靠并通过法律程序。美国宪法互相监督制衡的分权体制上,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与协调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比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凡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应于成为法律之前,呈递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否则应予退回。退回时应附异议书,退交提出该法案的议院。该院应将异议书详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以2/3多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应将该法案并异议书送交另一议院,该院亦应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法案即为法律。”这个条款反映了总统对议会的监督与制约关系,虽然包含着签署权、否决权等属于实体性的总统权力,但是,这些权力显然都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没有程序的国家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行不通,而且是危险的。没有程序意味着没有对立观点的反诘、质疑、约束,没有理性反思,因而权力行为就会变得随意和随机。

宪法上的国家权力运行程序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进而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并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以政府与税收为例,什么样的政府最可能从社会中汲取足够的财政收入呢?实证研究表明,情况并不像通常的概念化理解-政府越弱,人民越自由,人民越自由,税赋越低。以15—18世纪的欧洲为例,在专制政体的西班牙和法国,税收相对于实行代议制的荷兰和英国实际上要少得多。这种差别不能仅仅用经济水平来解释。荷兰和英国给人们参与决策的机会,人们相信由代议机构作出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因此更愿意依法纳税。反之,在专制王权下,征多少税,征什么税,向谁征税,征收的税款如何使用都是王室说了算。因此,人们千方百计地逃税,致使政府税收工作代价高而成效低。此外,专制政体下的王权常常拖欠应付债款的本息,代议制政体下议会可以迫使王室按期偿还债款的本息[3].

我国中央与地方各国家机关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重视法律程序的作用,从立法机关来看,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省级人大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的规定都有了相应的程序依据。从行政机关来看,我国行政处罚法就是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也是我国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部程序性法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有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比如政府规章备案程序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公权力行为轻视程序的状况。但是立法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程序一直没有设计出来,有些省市尝试过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但是实际上没有对政府的监督程序,只有对两院的监督程序,但不少规定已不符合司法机关性质的要求。

三、合宪性监督程序

宪法自身的程序,包括合宪性监督程序,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关于修宪,在历史上存在过能否修改宪法的争论:有的注重宪法的灵活性,说可以修宪;有的注重宪法的稳定性,说宪法不能修改。②这本身就说明宪法修改程序的重要性。通过对修宪程序的设计,是可以缓和宪法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的。当然其中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合宪性监督程序,又称违宪审查程序或宪法解释程序。

司法审查同宪法本身一样古老,缺了它,宪法制度就绝不会实现[4](P286)。如果说美国1787年宪法代表着现代成文宪法的产生的话,那么,现代宪法的历史就是合宪性监督的历史。在美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示范作用下,欧洲各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发展起来了。欧美两种违宪审查模式虽有明显区别(参见图表),但有人认为它们殊途而同归:第一,两者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保证基本人权免受政府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的侵犯;第二,两者都试图在国家和其组成实体之间保持平衡;第三,两者在保障权力分立方面也有相同的任务;第四,两者都对国家最高职务的选举争议进行裁决,或对向最高统治当局的控告进行裁决;第五,两者都被赋予了重要而又棘手的使命-用法律措辞处理政治问题,在欧美都有惹恼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危险;第六,在两种制度中,法院都遭到这样的批评-要么太懦弱,要么是太“能动”、太大胆[5].

许多问题,包括某些政治冲突问题①能够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成功解决,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最典型的。两个世纪前,1800年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惨败,三年后引发的联邦党人法官之一马伯里诉新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案件,揭开了美国司法审查史的第一页。这是一个十足的政治性纠纷。②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与罗斯福“顶牛”,法院作为保守势力与总统形成了制衡关系。罗斯福总统所坚持的“只要目的可取,几乎任何手段都被视为正当的这种态度不可避免地导致同最高法院的一场冲突,因为最高法院一个世纪以来已习惯于依立法的合理与否进行裁判”。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政府的全国复兴法案,这不仅是在其宪法权力范围之内的,而且“从一个设计不周的措施中拯救了全国”[4](P293)。可见,司法审查程序可以避免非程序的政治纷争中的难题。托克维尔分析美国宪法时说,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紧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才不再天天受到政党的侵扰。所以,这样的程序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有利于自由[6](P114)。

当然,司法审查在国外也颇受指责。我们并不认为违宪审查权惟有交给法院行使才是最理想的,但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于政府以及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必须有完整的制度,它应当具备这样三个要件:其一,必须设立一个权威的机构,超越于除议会之外的一切机关之上;其二,该机构的成员必须有类似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素养并具有政治与物质利益的保障,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意志左右;其三,它的程序必须有对立面的设置,而且须在正当处理证据与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最后的裁决。

人们或许会为违宪审查机构(不一定是法院)审查政府行为所造成的效率问题、政见统一问题担忧。其实,这个机构保持这种谨慎和保守的立场是必要的,它与政府间的这种关系从根本上是保证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保障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司法审核并非阻挡变革的绝对障碍,它大不了只能将过程加以拖延,并使得制宪机构必须对有关的原则加以否定或加以重申”[4](P296)。从另一方面来看,违宪审查的结果避免了某项法律给公民可能造成的损害。以美国为例,虽然只是导致该违宪的法律对于个案丧失效力,但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6](P113)。

综上所述,宪法应当确立正当程序原则,并将它落实到制度上。比如现行宪法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审查程序的规定,因此这项重要的权力基本没有得到行使。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正当程序原则的条款,这固然与中国缺乏程序法观念和传统有关。如果在适当的时机以修正案形式规定这样一条原则,将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程序的重视,有助于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正当程序原则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也有助于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控制,更有助于宪法的真正实施。事实上,正当程序的规定遍及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之中,以宪法原则的形式加以概括性地规定只会加强各部门法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统一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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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注释:

①这里用“某些政治冲突问题”,是为了与真正的“政治性问题”相区别。美国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件”中曾界定过司法性和政治性问题,认为只有司法性问题才可以提起诉讼。所谓“政治性问题”是指联邦宪法直接规定由国会和总统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司法上无法找到解决标准的问题;不经非司法的政策决定就无法决定的问题;由法院来处理可能导致对国会或总统不尊重的问题;涉及毫无疑问须遵守既定政策的不寻常需要的问题;或者可能陷入国会、总统和法院宣布的决定互相冲突的困境的问题。参见[美]卡尔威因等《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35页。

②选举败北后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法官,参议院已经批准并签署了委任状盖印生效,但没有全部发出。新总统杰弗逊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不许向马伯里等17位颁发委任状。于是马伯里决定起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以马伯里起诉的法律依据与宪法相抵触而拒绝受理。那么,最高法院否定这一法律依据的权力是从哪里产生的呢?马歇尔认为宪法是法律,为了根据法律判决案件,法院有权也有义务解释宪法。从此美国确立起一项基本制度,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参见[美]卡尔威因等《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35页。

③柏克致Mons.Dupont(1789)信,转引自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第3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93页。

④早在18世纪时有人主张宪法不能修改,如瑞士法学家瓦特尔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西耶士就持这种观点。但也有思想家认为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有类似表述。托马斯?杰弗逊则认为后人没有遵守前人制定的宪法的义务,宪法应当修改,他甚至提出每20年修改一次。参见徐秀义《宪法修改的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88页。

⑤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吕尚敏先生曾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研究并撰文加以论述,笔者受到了他的启发。

⑥这个提法源自于斯大林。他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曾说道,“现在我们高兴地得到了这一个说明我们胜利果实的宪法。”参见《斯大林文选》,111页。

⑦“宪法演变”是指未经修宪程序,对宪法未作任何文字变动,只是基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实际运作宪政实务,突破了现行宪法的局限,导致宪法内容的变迁。它属于“默示变动”,有的学者称之为“无形修改”。参见郭道晖《宪法的演变与修改》,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2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76页。

程序化范文3

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重视。换言之,正当程序实际体现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体现。注重程序是英美国家法律传统中的显著特征,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的后果就是由此而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具有可采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将因此无效,程序问题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美国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许多著名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比如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米兰达实际上犯有强奸、抢劫、盗窃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以未告知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推翻了该案原来的有罪判决,由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vi]正当程序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生命、自由、尊严对每个人都是最为宝贵最为珍惜的,而在刑事诉讼中无论结果还是在过程中,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尊严、自由乃至生命,容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一旦产生将带来无法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约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尤其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正当程序广义上包括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程序和规则。由于正当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因而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美国权利法案即联邦宪法l-10条修正案中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比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等等,是从宪法高度确认的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明确为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再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诚如乔·F·科尔所言,正当程序的各种手段类似一种起障碍作用的过程,当政府官员企图搜寻被告人的时候,他们必须在这种所限制的范围内克服难以对付的种种障碍,必须在多方面的诉讼程序约束之下,才能合法地认定被告人有罪。[vii]确实,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必然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其工作难度。

我国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刑诉法学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正当程序的概念,但纵观各国刑诉法的规定,不难看到各国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一系列诉讼权利,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程序和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应当承认各国的刑事诉讼实际上体现了正当程序的思想,只是程序不同而已。

正当程序理念下,为了真正做到保障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发现事实真相,立法需要对许多方面的诉讼程序和各种规则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程序规则,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及义务性规定,司法机关权力的规定,证据规则等等。这样,正当的法律程序必然显得复杂甚至繁琐。

随着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的诉讼程序开始呈现简易化的趁势,尤其在二战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甚至有的国家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来解决。通过几个代表性国家的情况介绍,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英国刑法上犯罪分为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和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刑事诉讼中有根据起诉程序审判的程序和简易程序。英国的简易审判就是由其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进行的审判。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既可由刑事法院管辖,又可由治安法院管辖的混合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决定权在法院,但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目前,英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治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据统计资料表明,按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viii]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则主要采用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交易)这种独特的方式解决。所谓答辩交易,是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这样由被告方和公诉方先达成协议而后由法院予以确认的方式,可以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据统计纽约市1990年犯重罪而逮捕的118000人次,54.24%的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乘下按重罪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83.33%,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占9.24%,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占7.4%,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比例高达90%以上。[ix]

程序化范文4

关键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法治

1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必要性

1.1 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在西方各国,行政程序制度具有对行政权力的监控功能。行政程序法能够弥补实体法和司法事后救济的局限性,完善行政权力的规范机制,使得对行政权力的规范由实体法向程序法扩展,由事后监督向事前规范扩展,从而建立起完整的、全方位的行政权力规范机制。可见,西方社会中行政程序对法治、对人权、对公平正义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1.2 行政程序法治化是防腐与反腐的重要举措。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寻求的是治理与善治理论下,以人为本、鼓励参与、还政于民、和谐发展的理念,最终实现执政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行政程序的法治化,会使权力的运作更加透明,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1.3 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新途径。行政程序法治化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这必将改善行政机关久拖不决、怠慢推诿等现象,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行政程序立法畸轻畸重。①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现有行政程序规范多只涉及事后监督,而如行政信息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事前、事中的程序却规定得很不详细。②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如《行政处罚法》为保障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履行处罚裁决的期限等程序,但对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等却没有规定相应完整的制约程序。③重实体法律责任,轻程序法律责任。现行多数的法律法规都只关注程序违法是否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影响或是影响较小,则不追究法律责任,有时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这使得程序法难以获得与实体法同等的尊重。

2.2 行政程序执法难以落到实处。①有法不依。一些机关把行政程序视为其内部的工作手续,不按规定公开,当公民或组织要求查询时,往往存在反感情绪。而行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送审、报批程序,乱罚款、乱收费等仍屡见不鲜。②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中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现象依旧严重。《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强制执行手段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力不从心。出台后,能否起到威慑的作用,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③违法不究。现有行政程序相关法对行政主体承担违法责任的规定不少,但依法予以追究的却不多,通常只要没有造成大的影响,极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2.3 工作人员程序观念淡薄。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往往缘于执法者观念的误区,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并不重要,因而执法不亮证、不履行告知义务等违反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也由于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不合作、不执行等,无不和程序观念淡薄有关。

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如执行手段不健全、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有限等问题,因此,落实行政程序法治化,任重道远。

3 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路径

3.1 由传统行政管理观念向现代行政服务理念转变。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积极引导人们向现代法治观念转变。带有封建残余影响的权力崇拜和权力至上,和命令主义,家长制和一言堂,专权和擅权以及“官贵民贱”和臣民思想足以让行政程序法在走起路来跌跌撞撞,痛苦跋涉。观念的转变有赖于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守法观念的提高。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培养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的理念与权利至上的意识。

3.2 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对于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民主化都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3.3 切实落实法律规范内容。法律贵在实施。行政机关不依行政程序法办事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带来的恶果必然是民众对政府、对法治逐步失去信心,那么我们在法治建设中的种种努力必将付之东流。

3.4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不同、岗位不同,执法人员应承担责任也不同。行政机关应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同时,行政主体应对外公开工作程序、岗位分工等内容,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是进一步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具体要求,势在必行。相信随着我国新一轮行政机构改革大潮的汹涌而至,一个法治的政府,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砚涛.行政程序法治化路径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日)谷口安平著.程序公正,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3]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7-24.

[4]嵇蕴洁.新时期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思考[J].民主与法治,2007(7):60.

程序化范文5

——《程序员》对邵凯专访

邵凯,股份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NC事业部总经理。获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理学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用友,曾任公司副总裁、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质量总监、信息总监。邵凯先生担任的社会职务有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国家标准化委员会TC151技术委员会委员。

用友软件做为首家国内主板上市的软件公司,为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让我们不能不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这个在中国算的上“巨无霸”的软件公司,当然我们探求的不是其资本运营方面的内幕,而是用友公司内的程序员文化。本期我们就将带着您走进位于北京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的用友大厦,直面用友的高级副总裁邵凯先生,看看他眼中的用友软件的程序员文化和他对程序员发展的看法。

用友的成功体现在程序员身上,有三个方面:专注财务和管理软件领域、用户需求第一、强调程序可靠性。

《程序员》:用友软件现在是国内数一数二的软件公司,也成为国内软件也的一面旗帜,您是如何看待用友的成功和程序员的关系的呢?

邵凯:用友这些年的发展还是比较成功的。做为用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我认为,首先,用友很专注。最初几年我们只专注在财务软件领域。从1988年开始开发财务软件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很多核心程序员写了财务软件的很多版本,程序代码也非常稳定。用友的产品我从1991年开始接触,后来经历了众多的版本,到现在负责的NC,我感觉每一个版本里面都集成了以前版本的核心和思想,每升级一个大的版本,软件都有一个大的提高,公司也就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就是将用户视为上帝。很多其它公司程序员并不把这个问题当做一回事。但用友可以把一个财务软件写了十几年,写什么呢?实际上,就是倾听用户的各种需求。我们认为用户的需求都是合理的,用友的程序员不会直接指责用户的要求不合理,而是在尊重用户意见的同时,分析用户需要,提炼和抽象,把软件做得更好。

第三就是程序的可靠性。我听到过有程序员瞧不起用友的产品,认为用友软件的技术落后。但应用软件的技术先进性是什么,很多人讲不清楚。其实无论是用VB还是C++、JAVA开发,产品的稳定性都是最重要的,用友在这方面一直做不懈的努力。我们的程序员都很清楚,用友有成千上万的用户(目前已经达30万用户),如果我们产品在遗留一个必然错误的情况下发版了,就有可能造成几万个用户出现错误,用户的损失将不可估量,几万个错误就可能有几万个电话打到公司总部,整个用友的维护网络就会瘫痪。因此,我们每写一行程序,都可能要测试很多遍。用友开发人员中有1/3的专职测试人员,还有很多兼职测试人员,我们称之为“BATTLE TEST”-千锤百炼。

在用友软件公司,程序员并没有那种众星捧月的优越感觉,他们被很多的规范所限制,但这些限制保证其软件职业生涯稳步发展。用友的软件文化不是唯程序文化。

《程序员》:在用友软件公司,程序员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他们的发展空间在哪里?您认为用友的程序员文化核心是什么?

邵凯:相对来说,用友公司是一个已经发展很长时间的软件公司,所以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程序员文化。在用友,程序员会遇到很多自己不太愿意接受的东西,比如很多的文档,严格的测试。尤其是对于新手,他们开始可能会不太适应这里的环境。

举个例子,用友开发部门有一项非常重要而且经常开展的工作,就是软件各个阶段和环节都有的评审,在程序设计阶段,这个评审叫代码讲评。用投影仪把程序员写的代码显示在大屏幕上,召集很多相关的程序员,大家一起来对这段代码进行评审。

面对一个设计要求,代码如何写,这并不难,评审的过程和气氛也非常平和(PEER REVIEW),在大庭广众下被他人对自己的代码品头论足,作者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写程序和做题不同,做题一般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只要最后的结果是对的,大家就不会说什么了。但写程序涉及的问题更多,大家会看是否符合标准和函数的规范。比如一个算法、一个函数所用的代码行数不能太长(一般不得超过50行)。而且还会检查这个算法是否和设计要求相吻合,实现的方法如何,算法的正确性,有时程序的作者会比较难受。尤其是很多程序员都有很强的自信心。 但更多的人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挑战和证明。不管怎样,程序代码是需要经过集思广益、反复斟酌、精益求精,而不是闭门造车的写。

在用友,我们称应用专家、系统分析师、架构设计师、程序员、测试人员都是技术人员。在这个群体中,程序员不是塔尖的一族,也没有在小软件公司那样的优越感。在用友的程序员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就是软件架构设计人员,有人称之为ARCHITECT。他们是从程序员中成长出来的,他们精通程序设计,较大规模软件开发首先由他们进行结构设计,再由程序员设计其中的组件,这些人在国外的收入也是很高的。另外很重要的一群体是应用专家,因为用友是做管理软件的,让只懂软件技术的程序员设计一个ERP应用算法是不可想象的,必须首先由懂得应用领域业务的专家提出最优化的应用模型。

用友是个私营企业,软件只有销售出去,而且只有长期占领市场,才能算是成功。因此售前咨询顾问、实施专家、销售等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次成功的售前支持和商务谈判就可以给用户带来极具价值的解决方案,同时给用友带来丰厚的收入。所以在用友,高级销售人员、高级咨询顾问都得到较好的认可,尽管一般程序员在这方面很难相比,但在一个产品业务线上,各种角色配合密切。

在用友,多数程序员要想取得更好的业绩,一般应该向主程序员、架构设计师或者是项目负责人、开发经理、产品经理方面发展。用友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可供长期职业生涯发展的环境。

用友是一个在国内较早进行软件开发规范管理的公司,我们目前正在大力推行CMM、PSP,大团队协作、同级评审等方法,同时营造非常OPEN的开发文化。所有工作是面向文档,而不是面向人;多数工作都是靠协作,而不是只靠个人。我们在开发NC的过程中,在只有5个月的程序阶段,200人同时写一个软件产品的程序,这在中国可能是很少见的。

因此说,用友的软件文化不是唯程序文化,而是侧重开发管理、项目管理、软件工程,更重视过程改进,开发的组织工作都有相当专业的人在做。这种文化和程序员本身既有冲突,又相融合。它给程序员提供了一种非常现实,但又非常锻炼人、非常有发展潜力工作模式。从软件企业长期运营来看,这是正确的发展路线。只有在这种模式下,程序员才能真正的把软件的价值体现在用户应用现场,用户才可能再把价值回报给程序员。

用友软件的技术发展过程就是中国软件企业不断完善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追求技术,从早期的财务软件到现在的NC,软件越来越复杂,采用的新技术越来越多,但这不是为了复杂而复杂,体现的只有一句话,技术以应用为本。

《程序员》:请您谈谈您对用友软件技术发展过程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邵凯:我是从第二代用友的软件产品开始参与用友开发工作的,现在是NC的产品经理,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用友从单一的财务软件发展到现在面向多个行业、多个应用领域和层次,较完善的系列管理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同时还提供应用咨询和项目实施的服务,发展过程经历了很多的变迁。

88年到92年,最初用友在分析部分具体用户的财务要求需求之后,经过抽象和提炼,设计出通用的财务软件,推出了早期批量销售的产品,这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突破,即软件的通用化和商品化。通用化和商品化是软件产品公司必须建立的技术能力。

92年到95年,发展到基于DOS的财务软件5.0版本的时候,销售规模迅速扩大,软件应用范围也从财务应用扩大到进销存应用,在继承通用性和商品化的同时,软件重用的技术开始采用,对于重复使用的程序代码,如菜单、数据维护、输入输出数据表、打印、帮助等,我们将这些程序进行通用性抽象,形成了基于DOS的用友应用软件开发平台,大大提高了开发效率和软件稳定性。用友基于DOS平台的最后软件版本6.0版系列软件成为划时代的财务软件产品。目前仍然有用户在使用。

98年后,用友产品发展到8.0版本,在取得应用上重大突破的同时,我们的程序员开始重点考虑软件层次结构设计和子系统集中控制管理。逐步全面采用大型关系据库进行软件的优化设计,逐步增加的WEB应用功能使该产品支持INTERNET应用。

8.0产品现在整合了先进的MRP系统,发展到U8ERP 8.21版本,适合中小型企业应用。是用友软件家族的主力,拥有用户最多的用友软件产品。U8 ERP的后续发展将基于微软的.NET 技术,追求优化高效软件设计和易用性,全面面向中小企业应用。

在整个开发过程中,为解决各种应用问题和改善使用效果,NC的程序员开发并采用了大量的软件新技术。J2EE技术为设计基于INTERNET的大型企业应用软件提供了手段。JAVA技术使所开发的软件能够支持众多平行和后续的先进技术手段。

用友NC在J2EE基础上设计了具有自主版权的中间件和丰富的公共技术组件。软件体系中采用数据交换技术构成系统信息交换平台。所有的信息在传递时,不是直接联结相应的组件,而是将信息放到信息交换平台里,由系统自动寻找相应的应用组件进行处理。比如,当有要货申请的时候,把请求到这个信息交换平台,系统就会分析判断从哪里进货最合适,并把相应的信息返回给系统使用者。监控管理也得到很好的设计,比如库存报警,当一批货出库之后如果库存量底于报警线,一个报警状态就被放在这个信息交换平台中,相应的采购申请将产生,同时停止响应任何正常的出货要求。

在开发方法上,回忆用友的技术开发过程,我们曾经推行过结构化程序开发,但因为无法打通应用和技术的通道,一直难以建立规范且完善的,适合应用软件的开发技术规范。现在全部采用了面向对象的技术。基本打通了从需求分析到程序设计的全过程。伴随的还有工具的进步。从简单的编程软件到借助一些开发工具来做,比如采用了面向对象的分析设计工具、关系数据库设计工具等,还有先进的测试工具以及版本管理工具。在语言上,从最早的类DBASE命令语言到现在的JAVA和C#。

用友公司在确定技术应用的时候,不会简单的追求某一个流行的热门技术,而是要考虑采用这样的技术能够给用户带来的价值和对软件开发过程带来的影响。从早期的财务软件到现在的NC,软件越来越复杂,采用的新技术越来越多,但这不是为了复杂而复杂,体现的只有一句话,技术以应用为本。

个人对程序员发展的看法:程序员的追求不是钱和“大拿”的问题,而是如何放大自己CODING价值。我想对程序员说的是,要尽快选定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子,如果不尽快选定,几年之后,就会发现自己很茫然,而且失落。选定了,坚持做下去,一定会越来越光明。

《程序员》:您个人发展的经验来看,对程序员发展有哪些看法?

邵凯:我个人来看,还是专注。专注是成功的根本,做事业专注才可以成功。专注不是说只编程序才算是专注,而是包括专注到某一个领域中去。无论是企业管理软件、工具软件还是其他类型的软件,都可以。同时在这个专注追求过程中,要经的起诱惑,耐的住寂寞。只有这样,几年之后,你会发现自己的成功,发现自己的程序员生涯不是昙花一现。

程序员要想有成功的发展,专注在某个领域,做有价值的程序,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不反对一个程序员做软件技术的全才,但不要去猎奇。好像别人讲什么东西,你都懂。实际上什么都懂不是最重要的,作出更好的结果最为重要。我认为有些方面可以是爱好,不一定做为事业去做。

我曾经这样思考过:如何把自己的价值放大?自己写程序,一天写一千行已经非常了不起了,很辛苦了。但如果是带一个十人团队做,每个人每天只写二百行,就是二千行了。这个产品可能不是你一个人做的,但大家的价值都集中在里面,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当然也不一定都要做项目经理,做产品架构设计师同样可以将自己的想法贯注到其中,引导程序的方向。这就是放大了自己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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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程序设计;程序优化;代码优化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01-0192-02

Analysis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ptimization

WANG Lei, LI Xin

( 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Xi’an 710055,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mbedded system, the paper introduced ways of C language code optimization in embedded system design so as enhan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C program design; process optimization; code optimization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广泛渗透到科学研究领域、各类产业和商业文化艺术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嵌入式计算机是完成某些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并且软硬件可裁剪。具有形态和性能更加小型化,多功能,低功耗等特点,已成为当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程序优化是指对解决同一问题的几个不同的程序,进行比较、修改、调整或重新编写程序,把一般程序变换为语句最少、占用内存量少、处理速度最快、外部设备分时使用效率最高的最优程序。

1嵌入式程序优化遵循的原则

嵌入式程序优化主要有以下3个原则:

①等效原则:实现的功能需一致。

②有效原则:使得运行速度快或占用存储空间小,或兼得。③经济原则:要付出较小的成本。

2嵌入式程序优化的主要实施方法

分别为:算法优化、编译优化以及代码优化。

2.1算法优化

选择和构造适合于问题的算法;(冒泡排序还是快排的选择问题是这一级早就应该完成的)很多经典算法都对问题作了一些假设(包括我们当前已经完成的算法实现),而在面对实际问题时我们应该重新检视这些假设,并尝试不同的思考问题的角度,寻求适合于问题的新算法;发掘问题的本来意义,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面对的问题,使用适合于问题的的算法;尝试打破一些规则,发掘和怀疑自己的某些假定,恢复问题的本来面目。

2.2编译优化

目前很多编译器都可实现代码优化功能,且提供的代码也很紧凑。使用编译器,能得到性能不错的代码。然而,机器不能像人类那样有创造性。所以,我们还需要手工来做一些事情。C语言代码的优化是很难,且很需要技巧的工作。大部分编译器可以生成为处理器进行过特殊优化处理的代码,如果进行修改,会造成特殊优化的破坏导致失效。所以,在决定优化代码之前,一定要测试一下,是自己的代码更好还是编译器生成的代码好。

在嵌入式软件开发过程中应挑选优化能力较强的编译器,使其发挥代码优化功能,来生成高效的代码,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

2.3代码优化

1)变量的处理

编程过程中,解决初始化的问题,最好使用英文单词的缩写来代表变量。用缩写的好处可以加快程序的运行速度并减少占用的内存。再一个就是变量类型的选取,选取的范围越小也可以提高运行速度和降低内存的占有,不过算术运算时容易产生溢出。

函数调用越频繁时,为提高代码的效率,可以把声明的局部变量通过编译器放入寄存器中,而不是放入堆栈。

变量值很大,要使用变量作返回值,会很费时间。使用参数作为返回值时间上会快些,因为没有变量返回的复制时间的问题。但安全性上和函数重复使用上差,因为参数返回破坏了参数值。最好在编译时,小的变量用指针返回,小的常量用变量返回,大的常量用参数或静态方法返回。还有就是使用全局变量比函数传参数效率更高,不过要牺牲程序的重入和模块化,它是因为节约了参数入栈和出栈的时间。

2)适当的使用宏

在嵌入式系统中,使用宏代替函数的方法来满足性能要求,是在传递参数较多而函数较短的情况下不错的选择。对宏的使用和定义需要谨慎,它可以实现类似函数的功能,又不像函数需要调用返回的好方法,它实质上并不是函数,需要考虑到展开后难以预料的结果。

如果宏的参数是复合结构,因为它只是简单的替换,这里就要考虑操作符的优先级问题,单个参数内部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操作符优先级低于各个参数之间的操作符优先级,在替换之后,我们需要括号保护宏参数,否则会产生预想不到的情形。如果宏的参数是一个函数,展开时会对其参数多次取值,那么就有可能被调用多次从而达到不一致的结果,并有可能产生严重错误。

3)数组的处理

(1)数组在使用前需要对其先初始化。数组的范围在初始化时空着不添,在执行时将由数组自动加入,可以提高程序的运行速度。由于事先定义的范围可能过大,造成存储的浪费。

(2)大部分情况下,数组索引用指针运算来替换,可以得到既快又短的代码。指针运算一般占用空间少,运行速度更快。尤其是使用多维数组时效果更明显。

一下是两段作用相同,效率不同的代码:

数组索引指针运算

for(;;){p=array

a=array[s++];for(;;){

……a=*(p++);

……

}}

指针方法的优点就是array的地址每次装入地址p后,每次循环中,只需对p增量操作。在数组索引方法中,每次循环中都必须进行基于s值求数组下标的复杂运算。

4)避免使用除法

ARM指令集没有整数除法指令,通常除法指令由C语言库中的函数执行。对于不同的分子和分母,一个32位除法通常需要20至140个时钟周期,执行除法函数的时间由一个固定时间加上每一位相除的时间。

由于除法操作较费时,所以应该避免使用除法。我们知道,除法运算是乘法运算的逆运算,可通过改变表达式,把除法运算改成乘法运算。因为无符号数除法的速度要高于有符号数的除法,如果其中有一个是无符号操作数最好使用无符号除法指令。

5)使用合适的数据类型

采用尽可能小的数据类型:可以用字符型定义的变量,就不要拿整型来定义,能拿整型定义的就不要拿长整型来定义,能不拿浮点型就不要拿浮点型来定义。当然,一定要防止“溢出”现象,若超过变量的取值范围后,系统并不会给出“出错信息”,要靠我们的细心和经验来确保结果的正确。

在确定表达式是float型和浮点型变量需注意:许多C编译器把实型常量视为双精度处理,降低了运算速度换来了更精确的结果,所以我们最好用“.F”、“.f”为后缀及在函数声明时使用float型。使用有符号整型变量时,要考虑是否有必要使用有符号的变量,一些情况下,有符号的运算比较快,但有时却相反。例如:把整型转化为浮点型时,用大于16位的有符号整型比较快。因为x86构架中没有提供从无符号整型转化到浮点型的指令,因为在整数运算中需计算商和余数,所以用无符号类型比较快。

6)使用寄存器变量

当一个变量被频繁读/写时,要花费许多存取时间,反复访问内存。可以使用CPU寄存器变量来提高效率,它可以直接进行读/写,不需要访问内存。循环体内反复使用的变量和循环次数较多的循环控制变量都可定义为寄存器变量。静态存储方式的变量都不能定义为寄存器变量,因为寄存器变量属于动态存储方式,所以只有局部自动变量和形参才可以定义为寄存器变量。寄存器变量的说明符是register。下面是一个采用寄存器变量的例子:

register i,sum=0;

for(i=1;i

sum= sum+i;

}

7)If函数

在条件语句的判别中,先执行前面的判别,如果条件不满足再执行后面的判断。最好将出现可能性最大的条件放在前面。假如x数值为0-99中的任何一个数,并且概率相同。

if(x>10){ int x=11;}

else if(x

else (x==10){ int x=10;}

以上程序,当产生的x数值在10-99之间时(可能性最大),满足第一个条件后计算机就直接从上述程序中返回而不再执行第二和第三个判别了,节省了运行的时间。

8)Switch语句中根据发生频率来进行case排序

Switch语句是一个普通的编程技术,编译器会产生if-else-if的嵌套代码,并按照顺序进行比较,发现匹配时,就跳转到满足条件的语句执行。使用时要留意,每一个测试和跳转只是为了决定下一步要做什么,很浪费处理时间。为提高效率,可以把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放在第一位,最不可能的情况放在最后。

9)使用布尔表达式

在C语言中,使用布尔表达式可以用来对变量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检查。例如布尔表达式x>=min&&x

3结论

嵌入式程序的性能优化与软件的开发周期、开发成本、软件的可读性之间通常存在矛盾。在编程时,应尽量优化自己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运算,如果有多种编程方式可完成同一功能,应尽量选择一种使程序最简洁,高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锋,张晓林.浅析嵌入式程序设计中的优化问题[J].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06(12).

[2]王翠娥.浅析嵌入式C程序设计的优化[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09(12).

[3]刘剑鸣.嵌入式程序设计中C/C++代码的优化[J].微计算机信息,2003(12).

[4]金丽,包志华,陈海进.基于ARM嵌入式系统的C程序优化设计方法[J].南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3).

[5]曾振河.在ARM实时系统中提高程序执行的效率[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6]潭浩强.C程序设计[M].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7]陈波,石旭刚,史故臣.嵌入式C语言在系统开发中的代码优化[J].计算机时代,2008(11).

程序化范文7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顾

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总体而言是成功的, 改革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和程序, 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体现了现代诉讼法治观念的影响。成功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完善刑事诉讼原则。通过立法修改, 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增加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结合疑罪不、疑罪判无罪等相关规定, 表现出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原则。

(二) 改造刑事诉讼模式。通过立法修改, 对我国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改造, 纠正国家专门机关权力过于集中膨胀而且职能分工不清的倾向, 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参与权。总体方向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 使诉讼成为由控辩双方共同推进的程序, 而不是国家专门机关一手包办的犯罪追纠程序。这一点可以从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弱化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取消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等立法变化上体现出来。

(三) 改革刑事诉讼制度。通过立法修改, 对原有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调整和改革, 主要有: ( 1) 扩大拘留的范围, 吸收了实践中适用收容审查措施的有关情形, 将之纳入拘留范围之内。同时适当降低了逮捕的事实条件, 以便这些法定的强制措施能够适应侦查的需要。(2)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在侦查程序中就允许其聘请律师, 与其通信、会见, 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3) 设立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 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为落实指定辩护制度而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律援助制度, 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新生事物。(4) 弱化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医治审判实践中“先定后审”的顽症。( 5) 增设简易程序, 为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开辟了重要途径。(6) 明确疑案从无处理,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不处分, 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获得了各界的普遍认同。转眼之间,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逾十年。耐人寻味的是, 法律的实施, 往往不是简单的贯彻立法本意、体现立法初衷的过程, 而更多的是一个理想与现实交互作用、法律文本最终形成实在法律制度的过程。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便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例证。为了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中央和地方各级执法、司法机关都作出了很大努力, 循着《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倡导的现代诉讼理念, 许多司法实务部门还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和制度创新。但毋庸讳言, 《刑事诉讼法》的总体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立法所取得的一些进步也大多沦为一纸空文。在修法之后的很长时间里, 困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沉疴痼疾并未消除, 有的依然如故, 有的改头换面, 甚至伴随着法律的修改还产生了一些人们始料未及的新问题。全国人大曾专门对《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作了专项检查, 但这些都难以扭转《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尽人意的局面。例如, 违法取证, 甚至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 滥用强制措施, 任意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依然严重; 辩护律师履行职务困难重重,辩护方权利明增实降, 律师执业环境反而恶化; 证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 刑事庭审改革举步维艰。这些都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比较突出的问题, 或者原本存在但在法律修改后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解决。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

经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10年来的运作实践, 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的观念、原则、制度的影响已经得到人们更普遍的认同, 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其中一些重要的背景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认真考虑的。

首先是其间我国宪法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 “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载入宪法中。以民主科学的刑事诉讼立法为基础的刑事程序法治将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刑事诉讼活动更是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当与时俱进, 彰显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其次, 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并于2001年2月批准了前一公约, 对后一公约的批准工作也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作为国际上最为重要的两个人权公约, 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设定了刑事司法特别是公正审判的国际准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 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因此在立法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另外, 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以贯彻落实公约的要求。

再者,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执政的新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 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这一刑事政策正有待于转化为刑事法律规定并应用到刑事诉讼实践中去, 将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挥指导作用。

最后, 应当适当吸收和借鉴司法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近年来, 司法改革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司法改革实践搞得有声有色, 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例如, 司法实务部门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探索, 关于完善讯问程序、防止警察酷刑的“三项制度”的试点① ,都将为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提供实践依据和实证资料。

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向

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的施行情况,特别是存在问题与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实现在我国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应当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 加快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修改《刑事诉讼法》, 应当秉持加强民主, 健全法治, 保障人权, 实现公正的理念。本文谨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向作一些宏观思考。

(一) 更新诉讼观念, 强化人权意识。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刑事正当程序的建构, 需要以观念的革新为前提。在推进刑事程序法治建设时, 首要的就是要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自觉地以现代法治意识和诉讼观念为指导。具体来说, 以下基本的观念需要在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充分确立并予以贯彻: 首先是正确的全面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决不仅仅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是惩罚犯罪的工具, 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或功能是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保证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其次是人权保障观。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典型场域, 公权力的运行随时可能对公民自由、尊严、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 因此, 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尤为重要。再次是程序正义观。必须正确认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 既要重视程序法在实现实体法目的方面的工具价值, 更要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充分发挥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作用和对权利的保障作用。最后是法律思维观。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 所秉持的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以下一些规则, 例如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 理由优先于结论; 等等。特别是, 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②。

(二) 崇尚程序法治, 明确程序制裁。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法具有重要地位。程序的作用在于将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确定的轨道, 在使权力运作保持理性并适度的同时亦使公民能够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 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关于程序的此种作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道格拉斯大法官曾作过精当的表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法治”是刑事诉讼必须确立的首要原则。确立程序法治原则, 要求刑事诉讼的参与各方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意识,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国家专门机关而言, 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可为, 行使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这就是说, 尊重法律, 有法必依, 恪守程序, 乃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

贯彻程序法治原则, 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对程序违法行为和程序违法者予以制裁。长期以来, 受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无用主义的影响, 我国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诉讼程序仅仅被视为实现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与此相联系, 我国诉讼理论缺乏对程序制裁的研究, 立法上也很少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实践中更因违法制裁与诉讼无效制度的整体性制度缺失导致程序法的许多规定往往被束之高阁, 视若无物。不能让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 这就是程序违法的后果, 也是正当程序的保障。对程序法规范的执行, 必须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义务性, 确立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需要注意为程序性规范设定相应的责任后果, 明确违法的制裁措施, 即为违法行为设置高额“成本”。

(三) 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救济途径。权力总是趋向扩张, 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 这是人所共知的规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而也就成为亘古不变的重要课题。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 为了保障法律程序得到切实遵守, 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大致有两种途径: 一方面是在执法、司法机关中通过内部组织体制的管理、教育、制裁功能形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不同诉讼主体间行为的互动实现的。我国目前在体制内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实施的,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专门增加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并相应增设了如立案监督等配套制度。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表明, 现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制是存在不足的, 检察机关实行诉讼监督的成效也不尽人意。监督滞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监督落空的情况, 绝非个别。为了使法律程序得到尊重和遵守, 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必须得到强化,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为此作出恰当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除此之外, 从诉讼规律和构造平衡考虑, 还要注意发挥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作用, 加强审判机关对审前程序的参与和监督, 探讨建立契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

如果说监督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的话, 救济制度则主要是用权利来对抗权力。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用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法谚云, 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执法、司法机关的尊重, 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救济, 那么所谓权利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从权力学的角度看, 对制度合理与否的评价与挑战, 对公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 最佳途径就是由遭受权力侵害之痛的当事人来启动救济和制约的程序。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途径的通畅, 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加以考虑。

(四) 参照国际准则, 促进程序接轨。国际通行刑事司法准则, 主要是指由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制定、认可或倡导的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无论这些准则的历史渊源或理论基础如何, 也不论它们是由哪些国家最先提出或采用的, 这些准则经过联合国的认可和推广, 都具有国际标准的权威性③。这样的权威性, 并不在于联合国作为一个最重要国际组织所具有的影响力, 而在于这些基本准则中所蕴涵的、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接受的理性与制度正义。在国际通行刑事司法准则中, 最基本的如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公正审判、无罪推定等原则都已经获得当今世界众多国家的广泛认同。我国政府于1998 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得到批准, 而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正在抓紧研究之中。对这两个重要人权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不仅为我国的刑事程序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价值基础并提供了最佳的参照标准, 而且也使得国际人权公约和通行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和实施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刑事诉讼立法修改时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刑事司法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

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既要谋划全局, 统筹兼顾, 又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第一,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 是国际公约确认和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 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 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第12条, 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此相联系, 从立法上首次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以区分, 取消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免予制度。并且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修改, 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错误观念,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 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 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 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也很不彻底, 使得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未真正确立无罪推定的理念, 与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和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准则仍有很大差距。为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 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例如,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修改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 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 明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 按无罪处理; 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 按罪轻处理。”承认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归罪原则, 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禁止控诉机关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再次提出指控。

第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司法资源有限、诉讼效率低下的矛盾。对此, 笔者认为,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 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 扩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 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赋予并扩大司法人员裁量权,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 例如扩大相对不、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 附条件不或暂缓制度, 当事人和解制度, 量刑听证制度等, 以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使当事人能够尽早摆脱诉累, 并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 减轻办案人员压力。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既体现我国古代“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 又有利于化解因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 提高诉讼效率, 并考虑到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在国际社会的蓬勃发展趋势, 应当将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下大的气力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既严重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人权, 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解决此问题, 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 构建能够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 而不能过分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主观自觉, 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如前所述,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立法上明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 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 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要求侦查人员对严重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并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实践中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在杀人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予以要求并逐步推广适用, 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将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良好的实证支持。四是建立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并要求辩护律师在场的,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以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 对防止侦查权力滥用, 遏制刑讯逼供, 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五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 将羁押机构中立化, 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 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

第四,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以来, 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难。所谓会见难, 阅卷难, 调查难, 取证难, 发表意见难, 听取意见更难。总之刑事辩护环境恶化, 律师作用难以发挥, 控辩力量对比进一步失衡。这应当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重点。为此, 立法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在辩护人的责任上增加程序辩护的内容, 辩护人有权收集、提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申诉、控告。但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从而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名不正, 言不顺。应当改为,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委托辩护人。三是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后, 一方面要使律师依照现行法律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权利应相应扩大, 不再限于了解罪名权、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权等, 还应赋予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的权利等, 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辩护作用。四是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指定辩护的要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显然, 这一规定已经落后于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应当改为, 在侦查、、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责任。

第五,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众所周知,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007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中贯彻“保留死刑, 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 防止错杀、贯彻少杀慎杀, 保障人权,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却极为简略, 很不明确, 仅第202条对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作了要求, 影响了司法实务中死刑复核的程序运用和死刑复核整体制度效能的发挥。此种状况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予以解决。从目前死刑复核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 死刑复核采取类似法院内部审批性质的方式,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开, 当事人不知情, 控辩双方不参与。笔者以为,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明确是一种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加强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督为重点。如有学者对控辩双方参与问题提出建议, 主张被告人有限参与,辩护律师必须参与, 检察机关应当参与, 被害人灵活参与,并建议死刑复核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 定罪与量刑等④。这些探讨和见解,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刑诉立法的完善,很有益处。

第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对证据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坚实基础。证据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无论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 都离不开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我国, 尽管《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围绕证据问题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 但总体而言远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 证据运用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法律或规则的规范和指引, 证据制度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和诉讼模式的转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司法鉴定混乱不公、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都十分突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 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拿出立法对策。要明确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例外, 否定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据效力; 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建立强制或保障证人出庭的制度, 同时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要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提升和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中的独特效用。

注释:

①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主持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侦查讯问程序中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试验) 。

②郑成良: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程序化范文8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基层党务干部怕发展手续麻烦,嫌工作程序繁琐,一味地图方便、图省事,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随意简化,严重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影响了党员队伍的整体质量。

1、简化入党材料。一是“简”。入党材料的种类虽然符合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有的申请书寥寥数语,不足百字;有的自传高度浓缩,不到一页;还有的支部大会表决记录中,党员发展方仅有“同意”二字,不知是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还是同意其暂缓加入党组织。二是“混”。有的党内座谈情况记录和党外群众座谈情况写在一起,难以分清。三是“缺”。少数基层党组织在上报入党材料时,材料不全,有的缺自传,有的差政审,还有的无党内座谈情况记录。这其中尤以社会关系证明缺得最多。

2、简化入党考察。一是考察组成员偏少。少数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考察不重视,有时仅派一名党务干部考察发展对象;个别党务干部为凑足考察人数,随意邀请发展对象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考察,影响了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二是考察范围偏窄。有的党务干部仅仅将考察范围局限在发展对象的本单位,对与其打交道较多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征求意见不多;有的在考察时只接触该单位负责人,对中层骨干、纪检政工干部、发展对象的同事接触较少,甚至连入党培养人的意见也未征求,这样考察了解到的情况不全面、不客观,影响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三是考察测试方式简单。在考察中,有的考察人员在与发展对象接触时,只要求发展对象谈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很少对其进行党的知识测试;即使进行测试,也仅是通过口试形式,没有采用笔试等其他方式。四是考察谈话内容偏题。在考察谈话时,有的夸夸其谈,缺乏针对性;有的只摆成绩,不谈问题,缺乏有效性;有的讲问题片言只语,轻描淡写,不能触及“痛处”。

3、简化入党宣誓。一是会场简单不庄重。限于各单位条件不同,宣誓会场不可能个个都布置得符合标准。但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宣誓会场的布置上太简单,不挂党旗,不贴党旗,不贴誓词,仅仅要求预备党员“面壁”宣誓。二是仪式简化不规范。有的基层党支部在组织预备党员宣誓时,没有领誓人,有的预备党员在宣誓时不举手,面向会场宣誓有如在作“表态发言”。三是不举行宣誓仪式。极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发展细则不熟悉,对党员宣誓的意义认识不足,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仅仅在党员大会上作个通报,免了宣誓仪式,极大地降低了预备党员加入党组织的神圣感。

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以上三种“简化”现象,其危害和后果是不言而喻的。要消除这三种“简化”现象,一方面要加大基层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组织他们学习党员发展工作的意义、方针、原则、程序等,提高其业务能力,增强其责任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的,要进行表彰;对不按要求、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程序化范文9

医院手术室护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护理工作的全过程,而且直接影响手术的顺利进行。因此有效管理是提高护理质量和树立专业形象的关键。我院通过制定手术室护理流程的内容及其对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护理,提高了手术室管理质量,现总结如下。

一、 组织管理 我院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职能,采用美国的法约尔管理方法,有年、季、月、周计划。

明确分工,协调好护患之间和同事之间的关系,控制对检验工作是否与制定计划相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要求护士做到的管理者必须做到,护士长以身作则,在工作中做到人性化管理,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工作管理 为了提高护理质量与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手术室的程序化管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确实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术前、术中、术后的核对工作,并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我院自2002年9月份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凡住院的手术患者均有手术护理记录与病历保存归档,护理部不定期的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做到工作管理程序化,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到人,按责上岗。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

三、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提高的关键。制定持续质量改进计划,科室成立质控小组,护士长为组长,副护士长为副组长,成员3人,每月有检查有记录。

1.术前访视 为了保证手术的预期效果,必须做好术前访视,巡回护士在术前一天去病房访视,会见患者先问好,作自我介绍,再详细了解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拟手术方式、麻醉方式、化验结果、了解病情和手术部位及过敏史,并做好心理护理,解除其紧张心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使患者有较好的心态配合手术治疗。

2.严格掌握无菌技术 操作管理在手术过程中,如手术器械必须高压灭菌和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备好足够的手术用物,每月监测空气、物品的细菌培养,以利分析无菌技术管理。

3.业务技术管理 每月组织业务学习2次以上,学习内容如复杂手术配合,重危病人抢救,新仪器的使用讲解及掌握要点等。同时采用护士长早会提问,设护士工作质量记录本等,每日记录,月底统计,要求新护士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了工作效率,让护士有更好的满足患者的需求的概念。熟练掌握手术配合工作,护士长不定时抽查,评定成绩与年终考核挂钩。

4.专科配合效果好 根据护士的年资、能力大小、个人特长进行科学分工、合理安排,如进行心脏手术、体外循环、腹腔镜、激光、骨科等手术、仪器操作要求精确、熟练,对不同的专科进行相对固定配合。这样既促进专科配合,又促进专业性管理,同时亦取得各科手术医生的满意。

5.标本管理 标本是疾病诊断的依据。因此我科对标本管理进行把关,凡手术结束的标本均由巡回护士放入标本袋,记录好姓名、住院号、科室、床号及标本名称等,由手术室护工亲自送病理科,并做好标本的双签名工作。

四、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手术日益创新,手术设备日益新颖,且种类较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据统计,手术室各类物品达数千种,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物品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才能保证各类手术仪器完整性。我科设器械护士一名,负责器械的供应和次日特殊器械的挑选,与设备科联系仪器维修和保养工作。器械物品定位、定点放置,贵重仪器每日清点并交班,如C臂机、显微镜、进口电刀、各类内窥、钬激光、低温等离子消毒机等,使用后要登记,值班者每天交班。备用器械用后清洗消毒烤干上油。保护好各类仪器,防止遗漏,避免损伤,延长使用时间是设备管理好坏的关键。

程序化范文10

[关键词]远程教育;程序设计;资源建设;评价机制;身份认证

一、工程型远程教育的特点

成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是社会上各行各业的成人,其参与工程型远程教育旨在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5],完成不同发展阶段的晋升任务,具有很强的学习目的性。(1)突出实践性,专注技能提升。工程型远程教育不同于常规远程教育,实践性环境对配合理论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具有重要意义,所有学习者都是为了增强岗位竞争力这一核心目标。(2)职业阶段不同,水平参差不齐。远程教育的参与者来自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其职业发展阶段各不相同,知识储备差距较大,专业技能提升目标也不尽相同,“同质化、普教化”教学模式及平台无法满足需求[6]。

二、平台的整体规划

(一)系统架构

基于远程教育的智慧化程序设计实验实训平台立足工程型远程教育特点,围绕智慧身份认证、教学资源重构和评价机制建设三个核心问题,将人脸识别技术[7]引入远程教育过程监控,实现智慧身份认证,保证远程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构远程教育程序类课程,以知识块为建设单元,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依托OJ系统,建设多元评价机制,促进多样化专业技能提升,切实改善远程教育智慧学习环境[8]。

(二)功能分析

1.智慧身份认证。该模块包括人脸样本特征库管理、人脸图像自动采集和上传、人脸识别、预警控制等功能。系统接轨校园信息化建设,构建所有学生的人脸图像特征信息库,通过人脸自动采集和上传、特征提取和人脸识别等技术,根据系统配置在平台登录环节和其他实验环节中实时进行身份验证[9],防止中途离开、代替学习等不良情况发生,实现远程的过程监控,保证整个学习过程都是由学生本人进行,确保教学效果的真实有效。2.教学资源重构。该模块包括程序设计知识点库管理、课程实验项目库管理、课程考试题库管理、科研孵化项目库管理、企业实训项目库管理、程序测试数据库管理等功能。围绕专业技能提升目标,重构程序设计类课程,凝练基本语法、顺序结构、选择结构、队列、图等程序设计核心知识块,再以知识块为建设单元,融合行业主流应用,校企、校校合作成果,构建各类实验教学项目库。在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时,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提升需求个性化选择知识块,重构个性化课程,满足个性化学习[10]。3.多元评价机制。该模块包括编译器智能选择、程序智能测评、分布式并发处理等功能。融合行业主流开发语言编译器,实现程序代码统一托管,引入OJ测评系统,融入代码抄袭检测[11]、代码查重等功能,针对编译、运行、数据测试等各个环节给出细致合理的评判标准,推行多元评价机制,帮助学生快速了解程序运行过程,并能根据不同的评判结果进行快速有效的修改,加深对程序语言设计的理解。同时,针对大规模远程教育特点,实现多服务器的分布式系统部署[12],确保测评服务的快速响应。4.系统管理。该模块包括系统日志管理、预警控制配置管理、数据库管理等功能。系统详细记录教师和学生的相关操作,形成系统操作日志,针对系统运行的关键节点和各类故障情况,形成系统运行日志,保证对系统的整体运行情况完全掌握。实现与智慧身份认证模块、多元评价模块的无缝连接,管理人脸识别参数、程序智能测评参数等配置信息。同时,实现对数据库的定点备份、指定还原等功能。5.用户管理。该模块包括学生信息管理和教师信息管理等功能。实现对教师信息和学生信息的批量添加、指定删除、定时备份等功能。6.统计分析。该模块包括成绩管理、图形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导出打印、综合查询等功能。针对教师和学生的整个教与学的相关信息,包括学生每次实验成绩、教师班级总体实验情况等,能够实现多条件的复杂数据查询,并针对各类对比性数据能形成直观的对比数据图表,同时还提供了相应数据的报表导出和打印功能。

三、平台的关键实现

(一)智慧身份认证

智慧身份认证的核心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参与远程教育的是本人,防止代替学习、中途离开等情况。智慧身份认证适用于远程教育的各类网络教学平台,将其开发成功能独立的模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net作为开发平台,采用C++和HTML5等开发技术[13],接轨校园信息化建设,将学生注册时的电子照片作为人脸识别训练库,运用OpenCV构建平均人脸、特征脸和特征值(比率)等指标,创建学生人脸样本特征库,实现客户端自动人脸采集、上传和在线识别。同时,与平台学生信息进行共享,实时更新学生人脸识别训练图片库,保证人脸样本特征库的实时性和有效性。学生登录平台进行学习或测试时,系统自动驱动客户端摄像头进行用户人脸图像获取,并自动上传到识别服务器,在识别服务器中通过特征脸(PCA)方法与样本特征库中的对应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如果比对值在允许范围内,则身份认证通过,继续学习或测试。否则,身份认证失败,给出提示信息。

(二)教学资源重构

教学资源是指课程视频、实验项目库、考试试题库、实训项目库等。传统远程教育只注重单一理论课程资源建设,同时存在“同质化、普教化”等问题。本文从成人教育特点出发,区别全日制高等教育,遵循OBE教育理念[14],以行业专业技能提升为目标,重构程序设计课程群,凝练核心概念、经典算法和关键技术等,以知识块作为教学资源构建单元,形成树形知识点库,创建MOOC、微课、虚拟项目等多样化教学资源库[15],实现优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具体建设中,重构C语言程序设计、java程序设计、数据结构等课程,凝练出基础语法、顺序结构、选择结构、循环结构、队列、堆栈、图等一级知识点,再对选择结构构建if语句和switch语句,对循环结构构建for、while、dowhile等二级知识点,以此类推,构建完善的程序设计知识点库。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位对程序设计能力的不同要求建设相应的实验项目库、工程实训库和考试试题库等。技术实现上,本文采用B/S三层体系结构,以.NET+SQLServer2016作为开发平台,以Ajax方式进行数据请求,以JSON方式组织数据传输,既保证开发的高效性,又保证系统部署和维护的便利性,确保信息管理的高效性和使用操作的友好性。

(三)多元评价建设

多元评价突出体现不同行业、不同职位对程序设计能力的不同要求,与重构后的教学资源实现匹配考核。通过分析项目经理、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工程师、软件测评师、程序员和测试员等职位的岗位履职能力要求,平台实现了完全拷贝、修改注释、重命名变量、重排代码块、常量替换、修改操作符或操作数顺序、修改数据类型、增加冗余语句或变量、拆分表达式、替换控制结构等代码抄袭或查重检测方法,创建了代码抄袭或查重、编译、链接、运行、测试数据验证、消耗时间和消耗内存等智能测评点,设计了CE(编译错误)、SE(系统错误)、RE(运行时错误)、PE(输出格式错误)、WA(答案错误)和AC(答案正确)、TLE(运行超时)和MLE(内存空间超出)等评价指标库。在进行远程教育时,根据学生的不同职位和提升目标,组合不同的查重方法、智能测评点及评价指标,形成个性化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达成式考核评价[16],切实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岗位专业技能。多元考核评价的核心是智能测评,面对多用户、高并发的程序测评请求,本平台采用多服务器分布式系统架构,测评服务请求通过WebService方式进行通信,模拟数据库连接池构建程序测评请求池,通过负载均衡服务器中的任务分发控制器进行负载平衡[17],将测评请求分发到相应的测评服务器上,实现快速高效的程序测评服务响应。

程序化范文11

关键词: 点位加工;宏程序;段落

随着数控机床技术的不断进步,加工中心在机械制造企业的应用已经得到了普及,对于一些箱体类零件、阀体类零件、机架类零件的铣面和点位加工,属于典型的四面加工类零件,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手工编写程序代码,如果孔系复杂,完成一个零件的加工可能用到几十把刀具,程序也变得很长而且重复代码非常多,下面以FANUC 16i系统G81、G85固定循环为例简要说明。

要在坐标为(-100.0,0)和(100.0,0)两处加工∮16的销孔,采用中心钻定位-->钻孔-->扩孔-->铰孔工艺,为方便程序调试和提高易读性,我们一般将几把刀具对应的程序分成几个大的“段落”,程序如下:

G90G00G17G54;

N101(ZHONG XIN ZUAN T01);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01;

M06;

G90G00G80G49S600;

X-100.0Y0;

G43Z50.0H01;

Z10.0;

M03;

M08;

G98G81Z-3.0R3.0F80;

X100.0Y0;

N102(ZUAN KONG T02);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02;

M06;

G90G00G80G49S600;

X-100.0Y0;

G43Z50.0H02;

Z10.0;

M03;

M08;

G98G81Z-55.0R3.0F80;

X100.0Y0;

N103(KUO KONG T03);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03;

M06;

G90G00G80G49S400;

X-100.0Y0;

G43Z50.0H03;

Z10.0;

M03;

M08;

G98G81Z-50.0R3.0F80;

X100.0Y0;

N104(JIAO KONG T04);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04;

M06;

G90G00G80G49S300;

X-100.0Y0;

G43Z50.0H04;

Z10.0;

M03;

M08;

G98G85Z-50.0R3.0F100;

X100.0Y0;

从以上四把刀具所用程序不难看出,程序结构完全相同:标识—关切削液---主轴停---回参考点---换刀---坐标设定等---刀具补偿、移动---主轴正转---开切削液---固定循环加工-->调用下一把刀具加工程序。

如果我们将每把刀具对应程序的“段落”写成宏程序,那么在编程时调用宏程序,就会将十几段程序用一段或几段完成。比如中心钻定位、钻孔、扩孔都使用G81固定循环完成,所不同的只是刀具、坐标、切削参数等,把这些不同的数值用宏变量替代改为宏程序O0081,同理铰孔程序改为O0085,清单如下:

O0081(ZUAN KONG);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20;

M06;

G17G90G00G80G49S#19;

X#24Y#25;

G43Z50.0H#20;

Z10.0;

M03;

M08;

G98G81Z#26R3.0F#9;

O0085(JIAO KONG);

M09;

M05;

G91G00G30Z0;

G30Y0;

T#20;

M06;

G90G00G80G49S#19;

X#240Y#25;

G43Z50.0H#20;

Z10.0;

M03;

M08;

G98G85Z#26R3.0F#9;

如此一来,上述四个“段落”的加工程序可通过宏程序调用编写,程序代码由原来的60多段减少到十几段,大大减少了编程工作量,同时提高了程序的易读性,节省了程序存储空间,也可以很好地避免输入错误。

G90G00G17G54;

N101(ZHONG XIN ZUAN T01);

G65P0081T01S600.0X-100.0Y0Z-3.0F80.0;

X100.0Y0;

N102(ZUAN KONG T02);

G65P0081T02S600.0X-100.0Y0Z-55.0F80.0;

X100.0Y0;

N103(KUO KONG T03);

G65P0081T03S400.0X-100.0Y0Z-50.0F80.0;

X100.0Y0;

N104(JIAO KONG T04);

G65P0085T04S300.0X-100.0Y0Z-50.0F100.0;

X100.0Y0;

同样道理,读者可以把类似的加工程序“段落” 改写成宏程序存入数控机床,方便编程时调用。

参考文献:

FANUC Series 16i-MA使用说明书

程序化范文12

【关键词】 工程管理 耗散结构 熵增加 随机涨落 动力学过程

现代生物、物理学家认为,生命体所特有的新陈代谢功能,决定了它是一种“耗散结构”。生命体的这一独特的开放性设计,使得这种开放系统能够不断地时刻从环境中吸取着“低熵”或“负熵”物质和能量,用以平衡生命系统自身内部生命物质有序化演化过程所不可逆转的“熵产生”。通过生命体自身内部所具有的“非线性的动力学过程”,将这些“低熵”或“负熵”物质和能量转化为“高熵”状态的物质和能量后排出体外,从而在宏观上维持了生命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有序结构。生命体宏观所具有的复杂的运动形式决定于组成它的大量的生命微观物质的运动状态。客观物质世界中“生”的存在不再以任何形式的侥幸为基础,而是以具有生命现象的客观事物不断适应其外界周围环境以及与外界周围环境相适应的该客观事物自身内部的“动力学过程”为前提。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比利时物理学家普里高津(Ilya·Prigogine 1917—2002)通过对热力学状态函数“熵”的进一步研究,在建立了“熵”与热力学系统内在的不可逆性的关系后,通过对开放性的“热力学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运作机理的实验考察和理论研究,初步建立起了关于“熵流”、“熵增加”的概念。在普里高津看来,对于一个开放性的“热力学系统”,它的“熵”的变化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由系统同该系统外界环境所进行的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带来的“熵”的变化,称为“熵流”;另一部分则是由于系统内部不可逆过程的存在所产生的“熵”,称为“熵产生”。由此看来,对于一个开放性的、其内部具有不可逆过程的“热力学系统”,其系统自身内部的不可逆过程的“熵”产生总是大于零的,这都是由于热力学系统内部大量的微观物质作热运动不可逆过程的不断走向无序所决定的,而对于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所产生的“熵流”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正”与“负”之分。因此对于一个开放性的“热力学系统”来说,其宏观的“熵”值取“正”还是取“负”,则要看该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状况而定。在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中,从外界环境中获取大量的“负熵”或“低熵”物质与能量时,宏观上则部分地与其自身内部的“熵增加”进行着部分有效“中和”。因而,系统宏观上的“熵”值是这两种“熵”值“中和”后的宏观效果。当这种宏观效果为“负熵”或“低熵”时则该系统表现为一种较为有序的运动状态。反之,则该系统在宏观上表现为一种较为无序的运动状态。由此看来,一个开放的“热力学系统”是系统产生有序的基本前提。在“耗散结构理论”看来,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热力学系统”必须是一个开放性的宏观系统,这是该系统同外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前提,从而才能使该系统从外部周围环境中获取系统所需要的有效的“负熵”或“低熵”资源,保证该系统正常的运作程序的展开。其次,系统必须是一个由大量微量元素组成的非线性系统,并且系统是处在远离平衡态的非平衡结构系统(即非线性的非平衡系统);系统内部具有着不可逆的动力学过程;第三,系统在非平衡定态“失稳”后,将面临着来自系统内部和外界环境系统中的各种形式的“涨落”的影响,使得该系统有可能由于各种“随机涨落”的出现,而相应地产生出新的非平衡定态,即该系统这时候所处在的“第一分支点”上。这些非平衡定态保持着并放大了“随机涨落”所具有的时空特性,形成了不同于原有状态的新的时间空间结构与新的动力学过程。对于这种不同于原状态的动力学过程的新的时空结构,当外界环境控制条件变化到某一程度,它又能消除这一“随机涨落”而形成相对稳定结构。随着外界周围环境条件的进一步变化,系统结构还会反过来影响该系统内部的不可逆过程,从而又使得系统面临着新的“分支点”的选择……。如此循环往复,系统在功能、结构、“涨落”的相互作用中,便不断从一般“分支”发展到“二级分支”,直至更高级的“分支”状态,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以往某种程度的有序发展到更高级的有序状态的进化过程。在这种进化过程中,来自系统内部和系统外界周围环境的各种形式的“随机涨落”、外部环境的“控制参数”以及该系统内部的动力学过程(包括系统自身内部存在的“自我催化”与系统“反馈机制”等),决定了一个处在“远离平衡态”的开放性的非线性系统的最终演化方向。

工程有序化管理系统同样面临着从低级有序到更高级有序的发展过程。首先,工程有序化管理系统是一个开放性的非线性系统,其内部含有大量由人、财、物等诸多因素构成的微观元素。该系统在与周围外部环境不时地进行着大量物资与能源的交换的同时,也进行着大量信息资源等的互通,用以维持系统的宏观生存。所谓信息,是指关于事物运动的状态和规律的表征,是关于事物运动的知识。信息就是用符号、信号或消息所包含的内容,来消除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由于信息是事物的运动状态和规律的表征,因而信息就是“负熵”或“反熵”,是系统有序性和组织化程度的表征。其次,工程管理系统经常受到来自系统自身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扰动”(干扰或突发事件的影响),即系统内外时常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涨落”。在整个工程管理过程中,系统“负熵”资源系统的有效运作、系统抗衡来自系统自身内部散漫与各环节的“辎重”惰性,即抵抗该系统自身“不可逆热力学过程”,都需要其自身完善的、积极的、竞争向上的“动力学过程(机制)”与之相作用,反映在管理系统中就自身运作的自律性或规范性,从而抑制或减少上述管理系统运作过程中宏观无序的“膨胀”状态(即时刻存在的“熵增加”)。从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生存。这其中体现诸多“负熵”资源的内容包括了有效人力资源的动态运作、管理系统外部环境广义范畴的信息资源流的高效流程、与该工程管理系统有关的各种能源与物资以及管理系统自身内部有效分配和疏导“负熵流”的硬件系统(平台)等等,这些都需要围绕整个工程管理系统进行量身设计,并在自身发展的演化过程中不断修正与完善这一科学设计,最终实现其中各诸多子系统的彼此相互依存的前提。达到宏观上有效抑制整个系统宏观状态的“不可逆过程”,即“熵增加”的日渐无序的状态。第三,来自管理系统内部及其周边环境中各种形式的自我激励机制、思想火花、适合本系统的约束规范和行为准则等、互动学习与教训总结以及实际运作中的特殊案例与对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等,就构成了该宏观管理系统的“涨落”机制。系统内外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随机涨落”非但需要引起重视,而且更加需要由完备的机制或制度进行切实的保护和梳理,系统进一步的自我提升也就有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外,新的更为科学的设想与陈规的惯性理念的并存与竞争,则构成了系统“不稳定模”与“稳定模”相互竞争的局面。整个系统的宏观运作走向决定于其中占主导因素的竞争结果与发展方向。系统在有效“随机涨落”的作用下,一旦竞争出超出该行业以往较低效的运作模式而发展成代表行业更新高效的程式或标准,该管理系统就开始步入较高级别的“分支”阶段,也即相应呈现出高于前一阶段或同行某一时期的、适合本管理系统的较高效的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该工程管理系统的运作状态将逐渐沿着这条演化路线逐渐地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进入“二级分支”直至更高级别的演化状态,到那时,整个工程管理系统也就进入了较强实力的发展状态,在较高运作层级的基础上,有可能产生出适合本系统的更高效率的机制、规范甚至标准。此时,整个宏观管管理系统的所有内部各子系统的配置状态也达到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最佳配置,其中各诸多子系统的运作状态都将围绕使整个宏观系统“熵增加”逐渐减少这个目标展开,系统效率的最大化也就体现出来。

因此,就整个工程管理系统而言,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科学确立和运作状态,无疑都要以相对应的其外部各子系统环境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这些环境资源须含有某一子系统赖以为生存的“负熵流”,否则非但这一“环境资源”(某一子系统)就需要进行科学完善或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相对于该“环境资源”的子系统的存在的科学性就值得质疑。如若不是这样去设计宏观管理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诸多环节),非但不会给整个工程管理营造宏观“熵产生”减少的可能,还会滋生更多的“熵增加”(无序)。工程管理系统的宏观可控性就要受制于系自身内部不断日渐放大的“熵增加”,直至整个系统的宏观熵达到无穷大为止(系统消亡或倒闭状态)。现实社会中诸如此类的“形同虚设”的系统,其最终演化的结果就是如此。从此可以看出,抑制一切形式的“熵增加”、营造多样化形式的“随机涨落”产生的平台(机制)、有效疏导“序参量”向着宏观系统更高级状态演化的时空,正确对待该系统自身内部诸多子系统的科学设计与其外部各子系统构成的环境体系相互协调与适应,合理梳理“负熵流”的体量与本系统的相互契合性、完备各诸子系统相应的应急预案(保护积极的“不稳定模”)、最大限度地减少“负熵流”的自我无效地消耗,是我们当今工程管理系统需要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比利时)普里戈金著.译者:曾庆宏,严士健,马本,沈小峰.《从存在到演化》.

[2](比利时)普里戈金著.《我的科学生活》.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

[3](比利时)普里戈金著.《结构、耗散和生命》.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

[4](比利时)普里戈金著.《复杂性的进化和自然界的定律》.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