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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时间:2022-01-31 08:10:08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2

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草案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服务措施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等。

新条例的看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旧条例规定了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而新条例完全放松了准入限制,只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申请个体工商户。旧条例规定雇佣八个以上员工,就必须注册为企业,新条例对雇工数量不再进行限制。在新条例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另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放宽。

这一系列改变,无疑将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环境变得大为宽松。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上,“个体户”曾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现在许多声名遐迩的大型民营企业,当初就是起步于“个体户”。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市场现在闻名全国,全国各地的商品都集中到义乌进行交易,而后销售到全国和世界各地。义乌仅仅只是一个县级市,资源禀赋稀缺,在这块土地上产生出世界级的交易中心无疑是一个经济奇迹。然而,这个经济奇迹就是由一批起步于摆摊设点、走乡串户的小个体户创造的。

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经济体来说,个体性商业活动的充分扩展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至关重大。较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最根本的优越性在于,个体的分散经营分散决策能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偏好趋于多元化,大型企业和计划决策很难满足这种多元化的偏好,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好处就在于能充分发挥每个个体的信息优势,让经济资源能够被有效动员起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真义所在。故而,“个体户”并不仅仅只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补充性元素,而是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但事实上,个体经营户由于经营空间的逼仄,以及资金、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劣势,在与大型企业进行竞争时,天然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如在企业制度上,注册为企业的工商主体只须根据注册资本数量来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企业体制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极大地减少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但个体工商户事实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须以全部身家作为无限的风险抵押,如果一旦经营不善,就要承担可无限追溯的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不平等制度,极大地加剧了个体户的经营风险。是否可能对个体户在登记注册时,也引入一个类似于企业一样的“注册资金”制度,让个体户能以“注册资金”数量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待在未来的管理过程中进行探索。

除了在制度上为个体户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之外,在我国个体户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这就是对个体户的日常管理也应该尽可能地宽松化。这些年不断传出街头摊贩遭遇粗暴管理的消息,新条例的颁布,让街头摊贩有望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另外,在个体户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总是要面临资金瓶颈的。这些年来,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问题至今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对此,新条例也相应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地政府为个体户融资提供支持,这有待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具体的支持性政策。

目前社会就业压力非常大,拓宽个体户的经营空间,将能够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今天的个体户,也许可能就是明天的跨国企业,类似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善待个体户,就是善待中国经济的未来。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抓紧申请办理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今年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村人口,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同时,按该基数10%的比例给其雇工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该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雇工个人帐户8%为本人缴费,其余从雇主给雇工的缴费中划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经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个体工商户必须出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尽快实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全面覆盖。对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或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不办理或不缴费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4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扶持清真食品企业发展。对在商业中心、车站、机场、码头等地区以及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办的清真饭店,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卫生、商贸、质监、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建设(规划)、国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部门对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优质产品和特色服务扩大消费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职工进行民族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

第九条设区的市应当有达到一定规模的清真饭店。

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设有食堂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堂(灶)。

没有条件设立清真食堂(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

设区的市一家综合性三级医院以及接待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宾馆、饭店,应当设清真灶或者清真席,配备专用的清真炊具、餐具。

第十条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并不得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清真”字样,并不得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食品专业屠宰人员应当符合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对清真屠宰人员的要求。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

第十三条禁止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携带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的,应当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不得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清真标志牌:

(一)已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依法应当领取的其他证件;

(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符合清真要求;

(三)企业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的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掌握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规定和基本知识;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医院设立的清真食堂符合前款有关卫生、清真等条件的,也可以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本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相关的材料。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清真标志牌。

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监制。

第十六条清真标志牌应当悬挂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标志牌。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人口数量、分布状况和人员流动等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民族事务部门申请确认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一)已领取清真标志牌;

(二)经营状况良好,受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的信赖;

(三)布点合理,在当地清真食品行业中具有主导作用。

历史悠久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老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优先确定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清真食品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经营给予下列扶持和优惠:

(一)改造项目补贴;

(二)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三)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四)有关地方性规费的减免;

(五)国家、省给予的其他补贴。

前款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税收减免。

第二十条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准备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征求当地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老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基本供应点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确需拆迁的,应当不少于原面积、原地或者就近安置。确实难以在原地或者就近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按照方便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生活的要求,在与原经营地段相当的市口妥善安置,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就近提供场地,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老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基本供应点设立清真食品临时供应点,并对其经营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

(二)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二)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

(三)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由民族事务部门收回清真标志牌,对伪造的清真标志牌予以销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6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我区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含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包括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地税分局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费,按10%的比例为其雇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由雇主代收后按月向地税分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为本人缴费。

三、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四、凡辖区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五、本通告后,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7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

个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8

怀化市工商局对照省局和市政府20XX年度工作要求,共有两项工作,现将前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打算汇报如下:

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十二项工作:

1.市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怀化市工商局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圆满完成。

2.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采取举办电视讲话、组织在线问答、手机短信、12315电话平台等形式,印制10000余份宣传资料、年报操作指南,积极与怀化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其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短信平台向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群发告知短信100000余条等,多角度、全方位对年报公示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宣传。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连续刊登《条例》、公告等向社会介绍,还在市区内主要街道的LED电子显示屏中滚动宣传企业年报相关要求和方式。在怀化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连续企业信息公示公告,提高社会知晓率。利用微信、QQ平台对年报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此外,我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提醒和指导服务,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覆盖率。

4.举办培训大会,集中宣传。为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我局先后三次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培训大会。参训人员对《条例》及配套规章有了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初步掌握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技能。

5.开展全市系统总动员,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别将未年报企业、个体户名单按照每人100户的任务分配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头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告知,取得了较好效果。

6.每周一次例会,对年报公示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查找不足和商讨对策,抓好时间节点,逐步提升年报率。

7. 要求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并每半月一次年报率通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对县级局督查工作,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的专项工作督查,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对策,督促落后县级局加快进度提高年报率。

9.在工商系统各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年报公示信息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全程指导,设立三个年报公示全岗工作人员,专项处理联络员备案、年报及换照工作。

10.要求各县市区局将未年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分配到工商所,协助机关做好企业年报工作。

11.督促各县市区局将专项工作及经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全员工作意识。

12.为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续的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培训。

二、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和总局《关于开展2017和2017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93号)要求,2017年7月15日,全市正式开始了对已公示2017和2017年度年报的企业的随机抽查。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见实效。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分工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召开分工部署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干部认真学习、解读抽查方案及抽查工作的目的,并详细讲解抽查工作流程,合理组织调配监管口抽查人员,安排具体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局对省局随机抽查的478户企业,按照要求由市本级和各县局对抽查企业进行初审,企监科(股)、个监科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最后进行公示。

2.加强宣传,扩大抽查工作影响力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抽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抽查监管的震慑意义,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严格执行,确保抽查结果准确

按照抽查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被抽查企业公示的2017年、2017年的年报信息;以及企业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对企业公示的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仔细核查。

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抽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企业抽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交会计报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做好抽查档案规整,及时记录抽查结果。

4.注重抽查结果公示,总结抽查经验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集抽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册,汇总抽查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措施,总结抽查经验。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乐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乐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10

编辑:本期案例中,工厂注销了老板仍然要赔偿工伤,您能谈谈相关法律规定吗?

律师: 首先说说案例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老曲在林老板经营的大林木业厂从事桉树打皮工作,如老曲与大林木业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如二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就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因此,老曲只要与大林木业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大林木业厂应依法为老曲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确保老曲享受保险待遇。

大林木业厂虽没有为老曲办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大林木业厂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曲支付有关费用。

编辑:工伤赔偿的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索赔程序,职工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这里要注意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先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本期案例应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后才向人民法院的。

本期案例中,大林木业厂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林老板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曲支付费用。

关于营业执照注销问题,营业执照只是经营者对外表明其具有经营资格,注销营业执照只是说明业者自从注销之日起经营资格的丧失,业者在注销之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大林木业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已注销,但业主仍应对其在注销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工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11

另外,任何零售企业都不可能在便利性营造上做得面面俱到,只能立足于客户的关键性便利需求,立足于零售企业的关键环节,为客户创造最大便利。诸如便利店,其核心卖点是便利。便利商店为客户提供“时间便利”、“距离便利”、“购买便利”、“便利商品”,但并不是简单地把综超(综合超市)规模缩小的概念,比如在产品上,便利店更需要时尚的、小包装的、轻便的。所以,大卖场的卖点在价格,综超的卖点在生活,便利店卖点就是方便,就像一个小包的纸巾在卖场和综超不会卖,但是便利店却可以提供。

对于为客户创造便利,零售企业可以围绕下述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攻略一:服务模式创新创造便利

服务创新重在服务理念、服务模式、服务策略创新,使潜在用户感受到不同于从前的崭新内容,获得更为便利的服务方式。尤其是颠覆性的服务模式创新,更是客户便利的“解放”。

案例1 日本“女性宅配服务”模式打破了男性雇员主导上门服务的局限,使得单身生活或白天留守在家等反感或恐惧陌生男性进入房间的女性客户们多了一层安全感和亲切感。同时,由于此项创新服务措施拓展了女性职员的就业面,从而打破了日本传统男女观念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案例2 以客户为中心的翠微大厦推出了“家人式服务”。在翠微大厦的洗手间里有婴儿打理台,商场里设置了低位收银台,试衣间内摆放了防滑垫和一高一低两双拖鞋,还有盲人专用的客梯。在逛街累了时,一杯水服务可以解决客户口渴难题。而翠微大厦的改衣服务不仅可以解决买衣后长短肥瘦不合适问题,还可以精心修补衣服的破损问题,甚至量体裁衣等,几年来,翠微主动改进的服务细节达150项。

案例3 大多数车主由于工作繁忙只能在周末挤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这不仅让维修工人周末异常繁忙,也浪费了车主不少时间。为缓解这种情况,北京亚之杰合众进口大众4S店特推出“快修夜市”服务,即日起就可以享受到“管家式”的贴心服务。客户可提前预约或直接到店前来进行维修保养等项目,并可在客户休息区观看由4S店精心准备的电影大片,度过轻松愉快的下班时间。

攻略二:增加服务项目创造便利

在服务上,有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一站式,这种经营理念最初起源于欧美。一站式服务在本质上就是服务的集成、整合,既可以是服务流程的整合,也可以是服务内容的整合。通过一站式服务,可以降低客户在时间、精力、体力乃至金钱上的消耗与浪费,为客户创造最大化便利。

北京市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借鉴小商户的灵活销售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实惠方便的服务:代购海外商品、“10元3件”打包促销、订餐免费外送等,消费者以往通常在小商户那里享受到的服务项目,在北京市内不少知名大商场、超市里出现。这不仅方便了客户,同时还扩大了客源,客户在接受便利服务的同时消费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

不过,这不是要零售企业在经营上刻板、教条地追求“小而全”或“大而全”。在增加便民服务项目上,要坚持“三关”原则:关联原则——增加的便民服务项目要与零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相互吻合;关键原则——提供最基本的、必需的便利项目;关心原则——便民服务项目应该体现零售企业的服务诚意,如价格公平合理。

案例4 北京的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曾推出一项新举措,在所属57家麦当劳餐厅内代售公交月票。麦当劳在对北京发售月票网点的调查后知晓,北京有600多万人使用月票乘公交车,而发售月票的网点只有88处,乘客深感不便。于是,麦当劳便“拾遗补缺”干起了“代售月票”的营生,为广大乘客创造便利条件。此举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食客络绎而来。

案例5 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一套“店面销售+便民服务+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通过“卖商品+做服务”的模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今,已经建立了包括充值、缴费、支付、取货、、类金融、票务等累计20多项便民服务平台,平均每天服务超过六万人次。此外,美宜佳已经建立网上便利店,希望通过“门店+网店”的模式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物流、支付与售后的问题,也为市民提供便利,市民可以网络订购,到门店取货,也可以享受送货上门的服务。

攻略三:提升服务效率创造便利

提升服务效率意味着可以减少客户因购买与接受服务的等候时间,诸如到超市购物减少排队等待收银时间,到餐厅去就餐减少等待座位的时间,购物后减少配送与安装服务的时间;减少客户呼叫服务的等待时间……这不仅关系到客户情绪与心情问题,更关系到客户是否会放弃购买,以及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问题。不过,服务效率的提升除了营业人员或服务人员娴熟的服务能力与技巧之外,同时也需要予以快速服务的流程支持、相关设备设施的硬件支持,更需要服务制度与服务政策来保驾护航。

在零售业,提高收款结算速度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关调查显示,64.7%的客户表示收款排队等待时间太长是影响客户购物不满情绪的主要原因。我们先来看看零售巨头沃尔玛如何缩短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案例6 2012年9月, 沃尔玛(W a l - M a r t)正在试验一种用iPhone智能手机扫描商品条形码让客户自助结帐的系统,以节省人力成本缩短客户结帐等候时间。沃尔玛全球商店每秒钟为收款员支付的工资报酬多达1200万美元,尽管收银员数量巨大,但经常有消费者在论坛和微博上抱怨在沃尔玛购物排队等候结帐的时间太长。这个名为“Scan& Go”(扫描走人)的系统允许消费者在沃尔玛商店里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自助扫描并通过一个专门通道快速结算。这个系统能够让购物过程变成一个更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体验,而且会节约排队等候的时间。另外,沃尔玛还采取交叉培训,并推行“飞鹰行动”。 交叉培训培训就是一个部门的员工到其它部门学习,培训上岗,实现达到这位员工在对自己从事的职务操作熟练的基础上又获得了另外一种职业技能。在周末和节假日,特别是在圣诞节到春节期间是沃尔玛购物最疯狂的时间,客户的热情采购将卖场挤得水泄不通,也造成了客户排队结算时间,所以公司就制订“飞鹰行动”,让不是前台的员工也能够从事收银,让客户快速地离开超市,减少客户的购物时间。

案例7 北京京客隆商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今年在会员卡基础上推出10元以内“电子零钱包”服务,超市找付客户的余款零头可以储存在客户的会员卡中,免去了找零的麻烦。2007年末,京客隆开始筹建零钱虚拟化,2008年4月开始市场调研,主要调查会员卡使用量、零钱使用量等项目。调查发现,京客隆有120万名会员,零钱的使用量以17%的速度增长,每两周店员就要到银行换取一次零钱。2008年5月,京客隆开始试点推出电子零钱包项目,消费者为此可平均节省61%的等候时间,缩短了排队时间与长度。“电子零钱包”启用后,提高了收银速度,超市省去了找零的麻烦,也方便了客户存款,客户的结算时间从40秒左右缩短到10秒。通过推行“电子零钱包”,实现了小额零钱的“储存”和“支付”,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客户购物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截至2009年8月,在业务开展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电子零钱包”已累计存零589万笔,合计金额161万元。

再来看两个来自餐饮行业的案例:

案例8 为了保持客户“餐桌上”产品的品质,真功夫采取了跟麦当劳等国际连锁快餐一样的做法:产品过了最佳风味期就会被丢弃。真功夫在制定店内产品SOP(标准作业程序)时就确定了每一款产品的最佳风味期,通过最佳风味期的管理也促使店面员工做好生产计划,以保证出品的品质和美味。在客户体验上,真功夫向客户承诺60秒内出餐,通过尽可能地减少客户的等待时间,给客户更好的用餐体验。

案例9 肯德基汽车穿梭(Drivet- hrough)餐厅是一种主要为汽车驾驶者服务的餐厅。汽车穿梭餐厅与普通餐厅不同之处在于环绕餐厅设有一条长约100米左右的汽车穿梭专用车道,最少可以容纳6~7辆汽车排队购餐。消费者足不出车,通过车窗就可买到食品,省时便捷。从订餐、付款、取餐到离开只需要不到4分钟的时间。

攻略四:通过设备设施创造便利

服务设备、设施、工具、用品等是服务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除了直接影响服务的提供方式,也能对服务的特点和质量起到提示作用。当然,也对便利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客户常常为走进商超却不知货位而发愁,不得不浪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找商品,然而一种扫描仪的出现将改变这种不便。

案例10 据《华盛顿时报》报道,摩托罗拉公司已经研制出一种升级版本扫描仪。只要客户扫描一种商品或者输入名称,扫描仪将显示摆放商品货架所在地、同类商品价格等信息,为客户更快地找到商品提供便利。

再如,在本章提到的客户付款等待的问题。随着技术发展,客户自助结算已成为现实。

案例11 据美国《华盛顿时报》报道说,全球食品零售巨头Food Lion的高端连锁超市“布卢姆”已经在其位于华盛顿地区40家超市中的14家试用自助扫描仪,美国巨人食品公司也已在旗下多家超市试用。虽然每件自助扫描仪的价格要数百美元,但许多超市完全向客户免费提供。有了这种自助扫描仪,客户选中每一样商品时都可以顺手扫描商品的条形码,然后将商品直接装入购物袋中,扫描仪则随时将每件商品的价格记录汇总。客户到款台结账时,收银员只需根据自助扫描仪上的数据向客户收取款项,没有必要再将商品逐一取出扫描。除超市工作人员随机检查客户是否按规定扫描商品以外,客户可在很短时间内结束购物。

不过,这可以分为“硬件”与“软件”两个层次。硬件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服务设备、设施、工具、用品,而“软件”则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软件。例如手机比价软件,客户用手机对着产品上的条形码拍一下,就知道同一件商品在不同卖场里的价格情况,甚至网上的销售价格,除了免得客户在不同卖场之间跑来跑去,还可以获得辨别虚假促销信息的便利。如今有近10种适合中国消费者使用的比价软件,如Quick拍、我查查、魔印等,大多为免费下载。而不同的比价软件也有侧重点,比如有的主要针对超市卖场里的商品,有的主攻图书市场,还有的瞄准不同家电卖场里的家电商品。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12

商圈是指集聚于一定地域或产业内的商贸业经营群体,最常见的商圈如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商贸服务业功能聚集区,以及包括上下游交易链条的供应链集群等。商圈这一群体的流动资金需求属于典型的“短、小、频、急”,融资困境始终存在。

商圈集群贷款:

小微企业融资新径

商圈内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确定性大、承受外部经济冲击能力弱等制约因素,加上自身经济灵活性的要求,其融资方式与大企业相比更加依赖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又主要依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体现出规模小、频率高和流动性强等特征。较之大企业,商圈小微企业更加依赖通过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联保互保、设备租赁等方式获取融资。

商圈集群融资需要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相互“抱团”,由商会、龙头市场或相对较大企业牵头,与银行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洽谈,融资后再把款项分给商户或小市场。这种聚群融资模式专门服务各商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提供批量化、审批高效、使用灵活、风险可控的综合服务,相对于单个授信主体,采用商圈集群融资模式对商贸小微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是一种共赢格局:发展商圈集群融资,一方面放大了单个企业的信用,增强其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提高其为小微商贸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不可忽视的是,商圈中的商贸企业包括很多个体工商户,银行获取信息的难度极大,如何解除商业银行对商圈企业的信用担忧呢?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加入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发挥担保的杠杆效应和信用放大功效,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架起实操桥梁,银担双方形成合力,共同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融资服务。

在这种融资模式下,银行、担保机构、商圈管委会或管理组织三方合作,由商圈管理方推荐其市场内的商户作为授信客户,担保公司为商户向银行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各自的资金、产品、服务、管理优势,共同建立商圈集群融资的快速通道。依托商圈管理方对市场内商户提供批量服务,不仅能够解决小商户单户授信额度小、管理分散的困境,而且能够搭建商圈管理方参与对商户的监督与管理的平台,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另外,担保机构为商户提供担保,可有效解决单户商户申请授信担保难问题,大大提高融资额度,助力商户做大、做专市场。在当前信贷总量趋紧的大背景下,“复制”性较强的商圈集群融资模式已成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融资渠道。

商圈融资担保:

助推批量集群融资

针对商圈集群融资需求,银行、担保机构和商圈管理方合作,研究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业务平台模型,其产品特色与运作模式大致为:银担合力,面向商圈、商业集散中心、商会等管理组织,为其市场内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商户、商会会员等提供集群化、批量化的便捷担保贷款,实现互增信、集群化融资。常见的业务品种包括:

——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流动资金担保贷款

为商圈、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内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担保贷款,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反担保措施,金额从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授信期限从1-6年不等。商圈管委会或管理组织对入驻商圈的中小微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筛选,通过担保机构为其中符合条件者担保获取银行贷款。通过银行、担保机构、商圈管理组织联合受理方式,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融资服务。

——租金按揭担保贷款

为缓解商圈内商户的租金集中支付压力,由商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商圈管理组织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直接支付市场主办方,商户分期偿还银行贷款。

——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供应商集群担保贷款

在商场管理方的配合下,为大型商业中心、商场、连锁超市上游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担保贷款,解决因商场结算周期导致占压供应商流动资金的问题,促进商场超市发展,缓解中小微供应商的资金压力。

——供应链贸易融资担保业务

针对商贸流通企业特性,以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牵头,组织其集群内上下游企业、商户进行封闭运作、互助担保融资,弱化反担保措施,解决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推动其扩大经营规模。

——商铺经营权质押担保融资

针对融资规模较小、期限较短、需求更为灵活的生活资料交易类市场,其经营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大多无会计报表,担保手段和抵押物也更缺乏,权利质押成为有效的融资途径。个体工商户将商铺的经营权、优先续租权向担保机构质押,以获取银行贷款。

“商保通”担保模式:

商圈融资典型案例

案例1:为解决某批发市场内经营者融资困难,担保机构与银行、市场管理方按照“政府积极扶持、担保机构担保、市场搭建平台、商户自愿申请、统一操作规则、风险收益共担”的原则,共同搭建了市场商户融资服务平台。借助市场管理方的力量,侧重对商户资信、经营实力、信用情况进行考核,适当弱化反担保措施,实行灵活、高效的审批,首期担保总额5000万元,在授信期内循环使用,为无房产抵押又有贷款需求的一批商户解决了融资问题。

案例2:A公司是某知名品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四个区域的总,产品最终销售渠道为各地商场、专卖店、折扣店、大型超市,下游经销商众多。因提前订货、铺货、结算账期较长,总代及经销商流动资金需求旺盛。担保机构与A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以下游经销商为贷款主体、A公司作为区域总代为经销商向担保机构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机构向银行担保的方式为下游经销商融资,贷款资金作为货款定向使用,成功缓解了A公司及数十家经销商的资金压力。

案例3:某大型茶叶市场, A、B、C均为主要经营茶叶和茶具销售的三个商户,各自拥有1-3个销售网点,年销售收入均在1500-1800万元左右。针对三个商户的年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成本价值、未来一年内需归还贷款总额、信用状况、名下资产价值等综合考虑,以三个商户互相联保、家庭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及库存商品监管为反担保,担保机构给予每户200万元贷款担保,支持其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