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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时间:2022-11-17 23:21:37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第1篇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2篇

关键词:广告;主体;个人;者

中图分类号:DF41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个人通过私人网站、手机、电子邮件、BBS甚至个人身体广告已经成为可能,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该类广告的共性在于其主体都可以是个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广告者”资格,将个人排除在外,从而导致这类新兴的广告主体的合法性屡遭质疑。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是:个人能否成为《广告法》中的“广告者”?该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如果个人不属于该法上的“广告者”,则这一禁止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严格禁止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个人经营广告的行为?如果个人属于广告法上的“广告者”,则应当考虑如何对其加以法律规制。笔者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务中的案例提出问题,通过广告立法实践史的考察得出本文的基本结论,并通过角色主体理论和人格理论的探讨,尝试重构广告主体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个人能否成为“广告者”?

(一)立法考察:法律与法规的分歧

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该条规定很明确,广告者仅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否认了个人的广告者资格。

2004年修订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2004年《细则》”)第6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该条承认:个体工商户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经营广告业务,而按照2004年《细则》的规定,经营广告业务又包括设计、和刊播广告,因此,个体工商户享有广告者资格。

对比以上两个规定可以发现,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个人不具有“广告者”资格;依据2004年《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对于这两条规定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在广告实务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只能成为广告经营者,而不能申请成为广告者,因为广告不能由个人。”但是按照一般的法理,“经营广告业务”既包括“广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又包括“广告者”的经营活动,既然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广告业务,当然包括广告业务。以上两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个人能否成为广告者?

(二)案例考察:实践中的困境

在广告实务中,有大量的广告是通过私人网站、BBS发帖、电子邮件、短信甚或自然人身体来的。从上文所列举的我国现行法来看,这类广告的主体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们能否成为《广告法》中的“广告者”?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下文引用典型案例来提出并讨论这一问题。

1,个人网站的拥有者能否成为广告者?

在“张柏芝诉江洋之花和付大勇案”中,第二被告付大勇以自己的名字注册成立了“e路设计工作室”网站(http://省略),付大勇在未取得原告张柏芝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张伯芝的肖像在其私人网站上为东洋之花公司商业广告,原告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第二被告付大勇。针对其在私人网站上广告的行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付大勇在失之审查的情况下……张贴了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过错责任较轻,且已书面表示歉意,由其向原告赔偿1万元为宜。”

在人们的创业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通过注册个人网站招揽广告营利已经成为重要的创业潮流。据“青年创业网”2007年5月7日报道:网名叫阿飞的泉州籍青年姚剑军,在厦门创建了个人网站――“中国站长站”,这个网站被网民誉为“站长们的大学”。目前该网站的日访问量稳定在100万次以上,每个月有十几万元的广告收入。

以广告法的视角来审视以上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是:付大勇和姚剑军作为自然人,当其经营广告业务时是否属于《广告法》中的广告者?即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广告者?

对于第一个案例,法院引用肖像权的相关规定处理了此案,没有涉及广告者问题,然而“被告付大勇是否有资格广告”是本案的先决性问题。我们从法院的判决理由――“被告付大勇在失之审查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_所运用的法律逻辑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该先决性问题实际上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具体来讲,即法院先承认被告付大勇有资格广告,然后要求其对广告内容负审查义务,因其失之审查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法院默认原告付大勇有资格广告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正是本文引用该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尽管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但其所反映的问题是很明确的,即姚剑军是否有资格经营广告业务?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报道者对这一现象持肯定和鼓励态度。实际上个人经营广告业务也确实成为人们争相吹捧的创业途径,这也恰恰反映了“个人是否有资格广告?”不是罕见的个别问题,而是一个司空见惯且亟需解决的普遍问题。

2,“楼主”能否成为广告者?

在“北京海达百汇公司诉孙鹏案”中,被告孙鹏原为北京海达百汇公司员工,2006年10月离职后,多次在“中国公关门户网”(http://省略)BBS讨论区所设的“发稿资源小广告区”栏目上以发贴的形式宣传广告,在广告落款联系人处使用其原就职公司――北京海达百汇公司的网站域名“http://省略”和公司名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孙鹏上述网络广告信息宣传的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所反映的理论问题是:通过网络BBS发帖做广告的“楼主”(孙鹏)是否属于《广告法》中的“广告者”?与前面的“付大勇案”相同的是:个人是否有资格广告是处理本案的先决性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实际上是默认了孙鹏有资格广告。然而从理论上看,孙鹏是否有广告的资格,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3,人头、人脸、人体广告中的广告者

人头广告据《扬子晚报》报道,在镇江市区中山东路人行道上,一位名叫谷立迎的27岁光头青年西装革履,在额头上写着“请勿随地吐痰”的公益广告语,其光头上面正“虚位以待,招租广告”。

人脸广告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大利亚伊普斯维奇市37岁男子贾森・尼布林为了挣钱养家,拍卖自己的整个右脸用作“广告板”,竞拍成功的商家可以在他的脸上文上永久性的广告,而他的左脸已经被文上了奇怪的广告图案。一家墨西哥餐馆愿意以1万澳元的价格买下他右脸的部分空间做广告。

人体彩绘南昌市万载千年有限公司与一女模特签订合同,由该模特用自己的上半身身体为万载千年有公司做人体彩绘广告,该模特左肩背部用红色颜料涂上“千年”两字,右肩背部用青色颜料绘上一座大山,背中部写有“南酸枣糕”一行字,背部右下方画有新鲜的南酸枣果子,额前一行红色的广告语:“亲亲一口回味千年”。此人体彩绘广告被南昌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认定为违法并禁止。

此类人体广告所提出的理论问题是:自然人是否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体经营广告业务?如果可以,则该类“广告者”是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如何把握“人体广告”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协调?如果不可以,则该禁令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基本人权――自由?

(三)问题梳理

1,广告主体的类型化

(1)非经营性的广告主体

通过以上案例考察发现,在个人广告的情形中,有一种是个人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包括服务,下同)而广告,其广告的行为只是自我推销的策略行为,其目的并非在于经营广告业务。笔者将这类主体称为非经营性的广告主体。

(2)经营性的广告主体

上述那些通过设立个人网站或用自己的身体广告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营业的性质,笔者将这类主体称为经营性的广告主体。

(3)本文的研究对象:经营性的广告主体

《广告法》将广告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从《广告法》第26条关于“广告专门办理”和“广告登记”的规定可以看出,这3类主体都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经营者主体。《广告法》中的“广告者”属于“经营者”范畴,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经营性的广告主体,即“广告者”。至于非经营性的广告主体,他们多半是为推销自己的产品而自行广告,此时他们属于“广告主”,适用广告主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文的研究视野之内。

2,问题的症结

通过以上立法和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关于个人的广告者资格问题,需要讨论的主体主要有两类:第一,自然人能否成为广告者?第二,个体工商户(包括类似的非法人组织,下同)能否成为广告者?

除此之外,如何理解“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含义和范围则是本文的先决性问题。所以,本文所提出的两个先决性问题如下:第一,如何理解“经营广告业务”和“广告”之间的关系?第二,如何理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历史考察的角度,分析立法者在立法当时赋予这些语词的内涵和外延也许能够准确解答这些疑问。

二、立法实践史考察:嗣后漏洞的产生

历史考察方法是法学理论研究常用的方法之一,“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今日的规范性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略它,如此才能够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这里我们通过梳理《广告法》实践史和立法者对该法的释义来研究广告者的资格问题。

(一)广告主体的立法史梳理

1,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同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这两部法律文件对广告主体采取两分法,分别规定“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其中“广告刊户”实际上就是现行法中的“广告主”,其范围“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而“广告经营单位”实际上是现行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其范围必须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同时又明确规定“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2,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和1988年《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87年《条例》”),并于1988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88年《细则》”)。它们同样采用两分法,其所规定的广告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与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相比,“广告客户”的范围取消了限制。其中,“广告经营者”的范围除“单位”外又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

1995年《广告法》对广告主体采取三分法,将广告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广告者”的范围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4,1998年、2000年和2004对1988年《细则》的修改

1998年、2000年和2004年对1988年《细则》作了三次修改,沿袭1987年《条例》的两分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其范围与1988年《细则》相比也没有变化。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2004年《细则》并没有继承《广告法》对广告主体进行“三分法”的规定,仍然继承1988年《细则》的规定。其原因有待下文分析。

5,广告主体立法史小结

通过以上立法史考察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第一,广告主体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目前受限制的只有“广告者”。第二,关于广告主体的规定,2004年《细则》(含1987年《条例》,下同)与《广告法》采用双轨制,即现行《广告法》采用三分法,而《条例》和《细则》采用两分法。其具体关系用等式表示如下:

广告客户(《条例》)=广告主(《广告法》)

广告经营者(《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法》)+广告者(《广告法》)

对于广告主体的双轨制立法,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道:“制定广告法时,在定义上将《广告管理条例》中所称的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统一区分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

者,使广告活动主体更加规范化。”

至此,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已经相当明了。依据《广告法》,个人毫无疑问不能成为广告者。依据2004年《细则》,“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统称为“广告经营者”,所以,经营广告业务包括广告,“广告经营者”的范围就等于“广告者”的范围。这一结论正好回答了本文的第一个先决性问题。就《条例》与《广告法》相比而言,《条例》对广告主体的范围既有扩张又有限制,扩张表现在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广告者,限制表现在个人不得成为广告经营者。

得出这一结论后,我们不免产生下一个疑问:作为下位法的《细则》,因其颁布时间早于《广告法》,所以下位法有违反上位法的现象自在情理之中,但问题在于:2004年修改《细则》的时候为什么不继承其上位法――《广告法》的规定而仍然沿袭1987年《条例》对广告主体两分法的规定,从而导致现行广告主体立法的双轨制?国家工商局的这一做法是因为不了解《广告法》的规定,还是有意回避呢?也许通过考察《广告法》立法当时的资料会给我们以启示。

(二)立法者的预期:个人不可能成为广告者

《广告法》在广告主体制度上采用三分法,并且规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在广告者的范围问题上,将“个人”排除在外。正是这一规定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中的广泛讨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立法当时并非忽略了“个人”的存在,而是具有明确的立法预期。

1,个人为何不能成为广告者?

《广告法》颁布后,负责该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3月编写了《广告法释义》,对立法的背景情况和立法理由加以释明。对于个人为何不能成为广告者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按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广告者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样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出版发行体制的实际情况,在当前尚不批准个人办报、私人出版社,更不存在私人兴办的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条件下,广告者只限于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至于为什么不批准个人办报、私人出版社、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原因,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我国目前设立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使它们成为纯商业性组织。”为了便于控制,禁止个人开办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的规定就顺理成章了。

2,第二个先决性问题:“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关于个人的外延,《广告法》条文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没有使用这一概念,只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使用了“个人”这一提法,从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中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从历史解释的角度考察,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广告法》立法释义中指出,个人不能成为广告者,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性活动的个人。”这一解释不仅肯定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而且再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广告者。

(三)社会现实对立法预期的超越

1,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个人广告成为可能

考察网络广告诞生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第一例网络广告诞生于1997年3月。然而,我国《广告法》则颁布于1994年10月,距第一例网络广告的诞生早了两年多的时间。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立法释义中所说:“在广告法立法的当时,中国不允许个人进入新闻传播和出版发行行业”,原因之一是个人广告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立法者在1994年制定《广告法》的时候所始料未及的。1997年诞生的网络广告使个人作为广告者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个人经营的网站或博客相当于每个人开办一份报纸或者出版社,这样一来,我国禁止个人开办报纸和出版社的禁令已经被信息技术所突破。由于网络广告潜藏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在其诞生的10多年以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自然人通过设立个人网站招揽广告业务也成为了重要的创业途径。

互联网时代同时也带来了民众观念的革新,《广告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但对于什么是社会良好风尚,今天的理解与十几年前的理解显然存在差异。在制定《广告法》的时候看起来不可想象的人体广告,在今天已经得到了许多人的接受,出现了人头广告、人脸广告、美胸广告、人体彩绘广告等,从而导致大量的个人广告者生长在法律的夹缝当中,那么,这类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便成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

2,基本结论:嗣后漏洞的产生

互联网技术和民众观念的变革,使社会现实情况出现了立法者所无法预见的情势,导致社会关系的范围大于法律所能调整的范围,使得一部分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外,产生了法律漏洞。法理学中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如果一个生活类型并未受法律的规范,那么为在该生活类型所发生的问题,人们即不能找到法律上的答案。这种情形便是在法律补充的讨论上,被提到之法律对该问题的不圆满性。”也就是说,当某一生活事实被确定为法律应规范事项范围而现行法对该生活事实根本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完全或作了不妥的规定,或有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规定,这时可以得出结论:对该生活事实,存在法律漏洞。

对于广告者的法律漏洞,在性质上属于嗣后漏洞:“因技术、经济的演变而发生新的――属于规整的目的范围,属于法律基本意向的规整范围,质言之,属于须被规整范围内的――问题,其系立法者立法当时尚未见及的问题,如是即发生嗣后的漏洞。”

至此,可以得出本文的基本结论:《广告法》出现了嗣后漏洞,导致个人不能成为广告者。

三、嗣后漏洞的补充:既有的解决思路

(一)行政解释

1,广告主体“双轨制”弥补漏洞

面对《广告法》的嗣后漏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抛开《广告法》关于广告主体三分法的规定,顺着1987年《条例》的思路,采用两分法制定《细则》,在不区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前提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广告业务,从而肯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广告者。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经营“信息传播”业务。于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人就可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从而将其纳入1987年《条例》和2004年《细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实现弥补《广告法》漏洞的目的。这也正是广告主体立法双轨制产生的根源所在。

这里对双轨制弥补法律漏洞的解读没有一手

材料佐证,但是,这一解读在逻辑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从结果上看,双轨制将个人广告者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于是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4年修改《细则》的时候,不继承《广告法》对广告主体三分法的规定,而依照1987年《条例》的两分法来建立广告主体制度。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良苦用心”和做法不免产生违法的嫌疑。

2,行为规制法弥补漏洞

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途径最早采用的是主体规制方法。至于行为规制法,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其在经济法领域的运用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随着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为了规制市场竞争,各国逐步构建了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此后,行为规制法从竞争法领域发展到其他各个部门法。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我们实行的是主体规制和行为规制相结合的方法,广告法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主体规制制度存在漏洞,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制定地方规章,从行为规制的角度来弥补法律漏洞。

2001年4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布了《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法》没有对“广告者”的资格做出具体规定,而是以网络广告行为为视角来规范网络广告市场。在涉及广告主体问题时,为防止受到《广告法》漏洞的影响,《办法》使用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表述方法。根据这一思路,不管网络广告为何人,只要其广告违反了具体的广告准则,“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应当对其广告的行为负责。这样一来,通过个人网站经营商业广告业务的个人就被纳入了《办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弥补了《广告法》的漏洞。这一方法不存在违法的危险,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漏洞弥补方法。

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认定“广告者”面临困境时,已经开始使用行为规制法的思路来解决问题。

在湖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出的《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中,保险公司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其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答复中指出:“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用书信形式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本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际上回避了广告者的规定,直接从广告行为的角度认定其所内容属于广告,从而将相关主体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这一做法再次肯定了“行为规制法”在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优越性。

(二)立法解释

这里所称的“立法解释”是从狭义上讲的,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20世纪以来,随着概念主义法学弊端的不断出现,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常见的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

1,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主要是考察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正如前文所言,参与起草《广告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3月编写了《广告法释义》,明确指出“广告者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无法弥补该法的漏洞。

2,文义解释

关于文义解释,需要探讨的是“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三个法律概念,它们在我国现行法中的使用是相当混乱的。理论界对其解释也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而且属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这里的“非法人组织”与《广告法》中的“其他经济组织”同义)依此解释,不管是在《广告法》框架下还是在《条例》框架下,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广告者。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其理由是《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置于“自然人”一章中,而且大陆法系所规定的权利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依此观点,在《广告法》框架下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广告者。还有学者另辟蹊径,提出“第三民事主体”的概念,将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归入此类。这种解释在解决《广告法》的漏洞方面于事无补。

梁慧星教授曾经指出:“民法解释学上有一项重要原则: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得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依此原则,上文中的第一种观点恰好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广告法》中的“个人”而属于“其他经济组织”。由于“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广告者”,从而有效地弥补了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广告者的法律漏洞。

(三)法律修改: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演变为鉴

本文在广告主体立法史研究部分得出的基本结论之一是:广告主体的范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范围经历了由窄到宽的演变史。

正如前文所述,从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到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再到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以及经过1998年、2000年和2004年修改的《细则》,“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范围演变如下:

1,广告主:企事业单位(1982年)―取消限制(1987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1995年)

2,广告经营者:企事业单位(1982年)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982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1995年)

探索这一演变历程可以发现,广告者今天面临的问题(嗣后漏洞),同样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曾经有过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可谓广告者的“前辈”,“前辈”解决问题的方法自然可资“后辈”借鉴。在这个问题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也许更具说服力:“在广告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些方面和单位对把广告主确定为包括‘个人’在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有做商业性广告资格的,仅限于企业或单位,个人不宜做广告。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考虑,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现阶段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其中个体经营者、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仍需继续存在和发展,这些个体劳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中起着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有些依法经营也达到了较大的规模,只要他们遵守广告法规,依法开展活动,对发展生产和生活是有好处的,因此,广告主中是应

当包括个人的。”

既然“广告主”和“广告者”出现嗣后漏洞的时候可以通过修改法律(重新立法)来弥补漏洞,那么当“广告者”今天面临类似问题的时候为什么就不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补充漏洞呢?这里笔者建议通过修改《广告法》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广告者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经营广告业务(广告)时,可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登记,允许其经营广告业务,从而给已经存在的个人广告者正名。

以上漏洞补充方法固然可以缓解燃眉之急,但它终究是在现行《广告法》的框架下进行的修补。笔者认为,对于广告者资格的认识,应当跳出《广告法》本身的局限,从法律主体理论角度加以重构。

四、主体理论研究:广告主体制度的重构

(一)角色主体理论

1,社会学和法学视野中的角色理论

正如有社会学者所言:“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置上的,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角色集。”尽管一个人的“角色集”多样且复杂,但他们都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角色原型”之上,即:作为“人”的角色。与此相对应,在法学学者看来,“调整着不同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均将人作为自己的法律主体……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这些众多的部门法主体实际上是将民法主体在不同场合所扮演的各种“角色集”,从技术层面上所进行的归类,而非创造了新的主体。其“角色原型”均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各部门法主体的“角色原型”

在角色理论看来,目前各部门法学所研究的具有各自特性的主体,其“角色原型”均是民法主体。例如,在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都是自然人和法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派生。就民法视野中的自然人来说,“在宪法的调整中,其主体地位是公民;而行政法则视其为行政相对人;当其涉及犯罪时,刑法将其作为犯罪主体来加以调整;而在诉讼法调整的诉讼关系中,他的主体地位也相应地转变为原告或被告。……就民法中的法人来讲,在行政法中是行政相对人,在刑法中是犯罪的单位,在诉讼法中是原告或被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一般地说,和民法一样,是民事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又变成了“调制受体(包括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正是因为如此,法理学以民事主体为蓝本,将法律关系主体归纳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3,经济法视野下的广告主体判断标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广告法,其广告主体的特殊性来源于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在经济法学者看来,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经济法调整的特色在于其着眼于经济活动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角色原型),“如果其活动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这种影响依照民商法的调整方法无法纠正与克服,而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加以干预、协调或调节,此时,该角色主体就被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视野之内,成为了经济法主体。”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的广告主体并非先验性的存在,而是“角色原型”在特定“舞台”上,扮演特定“角色”时才进入广告法调整的视野的。该特定“舞台”即:广告市场和宏观经济;该特定“角色”即:广告主体。因此,“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主体时,不应拘泥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应关注该行为人是否影响了广告秩序,是否对广告信息接受者产生了利益损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广告主体的判断标准:某一角色原型(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告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可能影响到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运行,则纳入广告法的视野之内,成为广告主体。

4,广告主体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法律技术上的需要

依据上文得出的判断标准,就理想意义上的广告法而言,其所保护的是广告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运行,因此只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至于该行为是何人所为,则在所不问,这就是典型的“行为规制法”的思路。但是,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技术上的需要,对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进行类型化整合,能更为准确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实施破坏广告秩序行为以及因此受损害的各种主体,从而更好的规制其行为,所以用法律来确认具体的广告主体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成文法系各国普遍认同的立法技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因为技术上的需要而人为地给法律设置“绊脚石”。而我国现行《广告法》正因此而陷入了困境。

(二)人格理论:广告主体的类型化

在我国现行广告法框架下,广告者主体范围存在争议的主要有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正如前文所言,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对“法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等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主体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我国理论界在移植大陆法理论的基础上,为了与现行法相协调,又提出了“第三类民事主体说”。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法人”这一概念做了狭义的理解,仅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那部分拟制人定性为法人,于是便出现了“非法人组织”这一“第三类主体”。而实际上要理清“法人”的本源性含义,就必须从人格理论出发进行探讨。

1,人格要件探悉

“人格”一词作为法律概念诞生于罗马法,当时的人格者仅指特定的自然人,直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出现了法人的人格制度。从那以后,理论界就开始了对法人人格要件(要素)的探讨。就我国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不管何种学说,其要素不外乎如下几个: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的名称、股东有限责任。

通过分析和整理不同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各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认定法人人格要素的标准存在差异。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法人人格要件的认定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几项:第一,该要素必须能够体现法人人格的本质;第二,该要素与法人人格是前因后果的关系,而非相反,即先有该要素,然后才有人格;第三,法人人格的要素要区别与法律基于衡平的考虑对法人人格强加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筛选出的法人人格要件是惟一的,即独立的意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学者所谓的“独立的责任”要件,实际上只是法人的一个特征,而非人格要件。因为所有具备法律人格者都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即它们承担的都是独立的责任。因此独立责

任是具有法律人格者的共性特征,而非人格要件。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其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当然属于独立的人格者(法人),其承担的当然是独立责任,在人格方面,它们与公司法人不存在任何差别。其惟一的差别在于投资者(股东)的连带责任制度,即投资者是否以自己的财产对法人的责任对外进行担保,这一差别并非源于人格制度本质的差别,只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基于衡平的考虑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法律人格者(法人)强加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对“法人”这一概念进行了人为的裁剪,这才是法律主体制度在我国存在众多争议的根源所在。我们应当致力于将“法人”这一概念回归到其本源的含义上来,将那些具有独立意志的主体都纳入法人的范畴之中,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等。

据此,法律主体的“角色原型”只有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作为“角色主体”的广告者,其类型化整合之后也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

2,如何看待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广告主体资格?

由于个体工商户本质上属于法律拟制的人格者(法人),在独立人格方面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差别,所以,正如2004年《细则》规定的那样,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经营广告业务,包括广告的资格。在广告主体的类型化方面,个体工商户和类似的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归为法人。

至于自然人,就广告主体资格而言,其问题仅在于人体广告。依据“角色主体理论”和“行为规制理论”,只要其在广告市场这个“舞台”上广告,就扮演“广告主体”这一角色,就应当成为“广告者”,并接受广告法的规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理论可以推动法律的进步,为法律提供依据;但法律决不是理论的附庸,法律在理论的指向下能走多远还取决于其他更广泛的因素,比如道德因素、政治因素等。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要将人体广告合法化,在法律层面上承认自然人的广告者资格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可以想见,随着思想的开放,正像男生留长发穿“喇叭裤”逐渐被认可一样,人体广告被法律所接受只是个时间问题。

第3篇

四种方式做老板

小陈原在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销售工作5年,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社会经验和人脉关系。他决定创业做老板。

据了解,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创业方式主要是: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的小陈犯了愁,只好来到税务部门咨询。税务人员告诉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看合伙企业的税负。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的税负是一样的,都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针对其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主要就企业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规模和行业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怎样操作最省钱

小陈的创业项目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税务人员于是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帮其分析了税负。

假设小陈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y,当y≤5000元时,前三种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当5000元至30万元时,前三种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5%。

由此看出,前三种情况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是一样的,这三类企业还可以减去速算扣除数,因此税负较低。

到第四种情况时,这三类企业的税率开始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因为有速算扣除数的存在,必须找到一个“临界点”,用公式来计算,这个“临界点”出现在y×30%-4250=y×20%时,解得y=42500元。也就是说,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y42500元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税负较轻。

看到这里,小陈豁然开朗,如果自己的企业当年利润小于42500元,那么,选择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性质创业,要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来的“划算”;如果当年利润等于42500元,那么无论选择哪种企业性质,都是一样的;如果当年利润大于42500元,那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比较“划算”。

不过,税务人员也提醒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投资者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另外,还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形式。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私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

据了解,各地税务部门对于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免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第4篇

国内汽配行业发展迅速,基于早期的传统技术开发的管理系统难以满足其新的要求。而采用功能强大的UML建模工具建立汽配行业销售管理模型,可显著提高企业的销售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修配企业、汽车配件商店的汽车配件销售和管理业务量增长迅速。但汽车配件车型复杂,种类繁多,这给配件的采购、销售和储存带来了许多困难。许多汽配销售企业现有的信息化系统难以满足新的管理要求,对汽配销售业务的信息化系统进行重新建模与设计是完全必要的,使用 UML (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技术进行分析和建模能提高汽配销售管理系统的建模质量和软件开发效率。

功能强大的UML

UML是面向对象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建模语言,易于表达,功能强大。UML支持从需求分析开始的软件开发全过程,为软件开发各个阶段的可视化建模提供支持。UML有统一的语义和符号表示,可使项目根植于一个成熟的标准建模语言,从而可以拓宽软件系统的适用范围,并提高其灵活程度。

作为一种建模语言,UML的定义包括UML语义和UML表示法两个部分。UML为对象的结构模型和行为模型定义了语义。结构模型强调系统中对象的结构,包括类、接口、属性和关系;行为模型强调系统中对象的行为,包括它们的交互作用、协作性和历史状态。UML表示法是UML语义的可视化表示,是系统建模工具。

当采用面向对象技术设计系统时,首先是描述需求,其次是根据需求建立系统的静态模型。这两步所建立的模型都是静态的,包括用例图、类图(包含包)、对象图、构件图和配置图等5个图形,是UML的静态建模机制。

复杂的汽配管理

汽车配件的销售有多品种、小批量、个性化、多样化等特点。配件间批量及价值差异非常大,有些配件只能进行单车型管理。汽配行业的销售按业务功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四块内容。

(1)进货管理。根据企业销售方向、供应商情况、客户需求、库存情况和要采购的配件的资料,准确地预测和合理订购商品。汽车配件进货管理的复杂性不仅包含正常的订单采购管理,同时包含企业之间的商品赊借、代销等业务,企业之间的赊借使账目变得非常复杂。

(2)库存管理。汽车配件库存管理的目的是,在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对库存占用成本和库存损耗的有效控制和调配,并能够对商品进行灵活的包装和维护。主要功能包括配件入库处理、库存记录更新与浏览、库存盘点及各种报表的打印等。用户可以按配件的进货日期、型号、货架仓库等查询配件的库存情况。

(3)销售管理。汽车配件销售管理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汽配销售服务的客户范围较宽,要求也较多,因此业务模式常常是交错进行的;另一方面,客户对配件品种、价格、折扣、结算方式、购货历史、售后服务常常会有许多个性化的要求。

(4)统计查询。要求根据复合条件对销售情况、进货情况、库存进出流水情况、订货情况及应收(付)款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并能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准确提供管理决策所需的各种数据。

需求模型怎么建

UML首先要建立系统的需求模型,确定系统的使用者及功能。需求模型用UML用例图进行描述。用例图主要由参与者和用例组成。参与者就是用户相对于系统而言所扮演的角色。

参与者总是期望使用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一个用例就是参与者对系统的一次使用。根据前面分析的汽配销售运作过程,本系统用例图如图所示。

系统的参与者有4个:采购员、仓库管理员、销售员和企业管理员。采购员可以联系供应商、执行采购、查询进货;仓库管理员可以入库处理、出库处理、盘点库存及查询库存;销售员可以联系客户、发报价单、执行销售、退货处理及查询销售;企业管理员可以查询进货、查询销售及查询库存。

分析模型怎么建

该系统的分析模型包括静态模型(用类图表示)和动态模型(用顺序图表示)。首先根据问题描述及用例,通过词法分析,抽取出系统的对象,进而画出实体类图,用以表示系统静态模型。销售员驱动销售用例进行销售操作,要填写销售单及销售单明细。每张销售单对应一个客户,并填写销售日期、操作人等信息。一张销售单可能有多条明细,每条明细对应一种商品、一个仓库货架及其销售数量。通过分析用例描述,确定该用例涉及的对象应该有销售单、销售单明细、商品、客户与仓库货架,再抽象成类。

建立静态模型后,为了表达系统的动态特征,需建立系统的动态模型。动态模型可用顺序图等表示。销售用例中涉及5个对象:销售员、销售编辑窗口、销售单、销售明细、库存项。仓库管理员启动这个用例,如图右上角所示。过程开始时,销售员启动系统打开销售编辑窗口,就可新增销售单进行编辑,可添加多条销售明细,对每一条明细都要检查库存项,查看配件的库存量是否充足,若库存不足,则撤消当前销售明细,否则,在相应的库存量中减去销售数量,就完成了一次销售。

什么是数据库模型

系统采用关系型数据库,需要将实体类图转化为数据库模型。根据静态模型中的实体类图,将分析出的类中需要永久保存的实体类转化为关系数据库中的表。其中,类的属性就是数据表的字段,可以惟一的标识、区分每个实体类的不同对象的属性,即数据表的主键。实体类间的相互关系就是数据库中各个表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实体类相关联,则对应的两个数据表之间就存在主键和外键的关联关系;如果两个实体类是继承关系,则对应转化为数据表时,父类不转化为表,子类继承父类的属性并转化为数据表,这样就导出了关系数据库的设计。

实现与应用

系统采用C/S(客户机/服务器)体系结构,以Windows Server 2000作为服务器端操作系统。系统的实现充分利用前台开发工具的面向对象编程特性(如继承、封装等),进行面向对象编程工作。前台编程工具采用Delphi5,数据库服务器采用SQL Server 2000。

用户点击窗口中的新单按钮,开始新建销售单,由系统按时间自动生成单号。点击新销售按钮就增加了一项配件的销售。为方便起见,可以在窗口下面的配件库存信息显示栏选择要出售的配件并双击,这样就自动在窗口中间的编辑栏中添加了销售项。用户也可以点击查找按钮,就可以根据时间、配件型号、客户等字段来查找销售单的信息。

第5篇

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静观其变。

5月29日,建设部等九部委继房产新政“国六条”后,联合公布了十五条“实施细则”。文件甫一问世,市场一片萧然。自6月1日“新政”实施开始起,北京、深圳等地新房交易量呈现萎缩趋势。

北京市建委数据显示,“新政”后的期房日成交量下降131套,降幅超过20%。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数据则显示,5月29日到6月4日一周内,期房销售数量下降17%,市场的观望气氛与2005年“新国八条”出台后的情况颇为相似――当年5月的平均日签约量为485套,“六一”后一周则下降到日均371套,减少了114套,降幅达23%。

“细则”的出台在地产开发商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杰刚考察过一些直接受到新政影响的待建项目,“所有的工作不得不停下来。做好的规划面临作废的可能。”

地产商们在等待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他们寄望于这一细则,在地方利益驱动下为其赢得“另辟蹊径”的空间。在此之前,市场将出现一段空白期。

资、购房者亦休养生息。据搜房网与链家地产的一项联合调查,购房者仍按原计划购买比例只占26.23%,选择观望一阵形势再决定及希望房价下降后再买房的,则分别占50%和23.77%。

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国际地产大会上,王石、任志强、胡葆森、王晓光等实力地产商均对“国六条细则”避而不谈。政府官员亦三缄其口。十五条细则的诸多不确定性,令业界继续在观望中疑虑。

北京华远新时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在“国六条细则”出台后评论道,“让人弄不懂的是这个意见是短期的仅仅针对于当年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还是长期的中国住房供给制度的改变。”

政策指向

业内观察家指出,房价上涨,有其来自基本面的强大支撑。

市场需求仍然是房价上涨的根本诱发因素。人们的购房能力和购房意愿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不断提高;城市化加剧也对房地产的投资产生巨大的需求。这一趋势持续多年,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和银根环境下进一步强化,并引发其他投资需求。

银根自去年底以来愈见宽松,市场逐渐形成通货膨胀预期,但央行的低利率政策显然难以迅速调整,因为保持人民币与外币(尤其是美元)之间的利差有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真实利率将不断下降,导致人们对以房地产为首的资产的需求大幅增加,从而推动其价格上涨。

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的“资产重估论”则进一步指出,由于人民币正处于上升轨道中,流动性过于充裕,同时实体经济中总需求落后于总供给,企业投资意愿相对不足,大量货币转而流向房地产等资产市场。

此外,众多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层面上,全国大面积房价上涨发生在各地普遍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之后,当不为巧合――限量控制土地供给,从而从地价上升中获利,是比较基础的经济学常识。

这一轮的“房地产新政”,并不会改变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状况与银根环境,也无意抑制人们对住房的根本需求,当然也不至于改变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其政策指向,是防止房价“过快上涨”,试图从供给、需求和流通等渠道全方位打击“炒房”,并保护有真实住房需求的购房者的利益。

结构调整

“国六条”被普遍认为是“温和的调控”,但其细则显然并不“温和”。其中试图调节供给的细则第二条,被一些开发商认为“对房产市场结构调整之深,未有先例”。

该细则明确:“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政策意在通过限定套型结构,抑制房地产市场流动性过盛、膨胀过快的势头。”中国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顾云昌评价。

决策者希望通过增加中小户型供应量,控制住宅总价上涨,令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买到房。其直接影响是,大多数待建项目,因此将不得不更改已有规划。另一方面,由大户型转为中小户型增加了地产商的建设成本。突然降临的结构调整可能令开发商在拿地时所做的成本核算变成废纸。

“开发商的利润肯定要受到较大挤压。”中国指数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瑜说,“现行政策对于规划,一般都是在套数基础上进行限制的。比如规定每户都要有车位,如9万平方米住宅项目,建180平方米住宅,建500个车位就够了,改成90平方米就要多建500个车位。”

开发商们开始琢磨应对之策。

“在规划上做文章,不外乎三招,拆墙、架梯、多开门。”中原地产总经理李文杰说。“所谓拆墙,就是套间不做承重墙,方便两套变一套。架梯就是上下留个施工洞,方便改复式。多开门就是方便自由组合空间。”

他进一步指出,地产商们更希望,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能够对政策空间有所调整。

“中央此次落实新政决心很大。”中国指数研究院研发中心总经理汪勇分析,“去年的国八条是七部委,此次特别加入监察部,就是为了监督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

只是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其意图,尚存在太多的变数。

政策歧义

“90平方米”,“70%”,这两个数字仍旧包含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以及令人费解之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政军认为,90平方米和70%的数字,可以看做是对“国六条”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措施的呼应。社科院一项研究说明,目前市场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部分城市销售的商品住宅,每套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占40%以上,最高的城市占60%。张政军进一步指出,当前大套型空置率要明显高于小套型。

汪勇告诉记者,2005年北京批售住宅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所占比例大概在20%-35%,普通商品房是15%-18%,公寓是26%-45%。90平方米以下住宅大约占30%左右,与细则中的比例正好相反。据他了解,上海等地的情况也相差不多。“这意味着,至少对北京、上海等地而言,此次结构调整影响非常大。”汪说。

“一个比较权威的说法是,这个三七开的比例是根据收入划定的。”黄瑜说。

无论数字据何而来,对数字本身的理解显然是地产商最为关心的。

“关键是如何界定这两个数字。”李文杰说,“所谓的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包括不包括公摊面积。”

这些看似细节的问题,实则对地产商的成本计算影响很大。

例如,所谓“开发建设总面积”应不应该包括地下?比如会所的地下空间、停车位等等。如果包括地下面积,比例就不止70%,再按照套内面积理解,比例就达80%以上了。

有人由此猜测,也许是政策制定者有意模糊了概念,在该细则后,为地方政府预留了一定空间。何况细则中的确说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有消息称,深圳细则已草拟完成,对“国六条”细则的改动不大。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北京市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此前不便透露更多的内容。

北京市规划委近期则表示,北京地区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凡不符合九部委关于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规定的,设计单位应认真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套型调整和修改;建设单位须将调整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审。

两项信号显示,地方政府对新政的调整空间可能不大。

土地瓶颈

与90平方米,70%的户型结构调整相对应,“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用地的结构限制,规定“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汪勇说,只是,这一政策的可行性遭到质疑。北京策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李林先指出,“在现有的招拍挂体制下,土地价格涨幅远远高于房屋价格涨幅”。由此产生的难题在于,如何既保证开发商的利润,又保证开发商在高价获得土地后,用于低价住宅的开发?李介绍说,北京曾进行过几次竞地价、竞房价的试点,结果是,以超低房价竞得土地的开发商,拿到的楼面价格甚至高于房屋价格。

张政军则认为,政策执行的困难来自两个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在土地供应和审批上具有很大的自,“如何监督这一政策的落实”;二是地方政府负有发展本地经济的责任,所以在过去的招商引资中,一些地方出现过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售的情况,“如何激励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和推行该政策相结合”。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顾云昌说,“2004年比2003年的土地开发量下降了40%,2005年比2004年下降了50%,开发量是逐年减少的,房价却涨得很快。只做结构的调整,不做总量的调整,对抑制房价上涨,作用有限。”

汪勇则担心,由于事实证明,土地价价高者得,房价价低者得的办法,不是非常可行,那么,限价地可能又会变成一个批条子的产物,“反而破坏了市场秩序。”

二手房市震荡

“国六条细则”对住房转让的调整也引起了业界的一场不小震荡。5月31日,北京市地税局门前排起几十米长队。缴纳契税者均欲赶在6月1日新政前,完成转让交易。排在队尾的一些房主则纷纷盘算,延期卖房计划。

这一切概因细则第三条规定,“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某国有银行的部门负责人透露,在二手房增收营业税的政策出台以后,5月31日一天按揭贷款出现了10倍的增长,而6月至今二手房成交量比以前大量萎缩。

“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二手房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一半,北京也占到20%。”该人士称,税收的控制提高了二手房的交易成本,正常消费的住房者只能转而去购买新房,但是国六条中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至少要一年以后才能竣工;由于按揭成数提高,人们面对新开盘的楼房购买已经出现力不从心。

“(新政策的出台)对正常消费客户的抑制要比对投机者的抑制还大。”他说。小户型尚未建成、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在售的房屋首付提高,直接影响的就是正常消费客户。“投机者只要认为有升值空间还可以继续投资,按照央行的新闻稿,原来投机五套住房的现在至少还可以投机三套,但是真正的买房者却要出局,如果按揭提高至四到五成,那大多数真正的购房者都将出局。”

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政策意在对炒房行为进行制约,却是一把双刃剑,将使二手房交易量大幅下降。二手房市场的萎靡反将促成现房价格的上涨。

张政军则认为,该政策对抑制炒房行为应有成效,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可能会体现为减少市场供应量,可能会导致二手房市场价格有所上涨,但幅度不应该太大。“如果抑制炒房有成效,该政策不会刺激新房的价格上涨。”

信贷窘境

在银行看来,本轮调控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贷款的增长,但是并不能根治过度的房地产投机,也很难真正解决房地产行业的问题。

“上涨肯定是一个总体趋势。但房价和普通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招商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刘建军告诉《财经》记者,“对银行来讲,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对银行有很大的风险。”

刘建军认为,新政策的出台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及时的。但是至于效果如何,刘认为,具体的政策效果可能会很有限。

实际上,工行在国务院调控措施出台之前自己也曾有过自己的房贷控制计划。记者辗转得知,他们的方案是,对于三套以上的购房者不提供贷款。

据介绍,以前没有手段完全掌握购房者的信息,现在通过征信系统,可以完全查出投机信息并予以制止。“现在的方法无法识别投机,也无法对其实行有效控制。”一位知情人士认为。

这被很多人解读为国家既想控制房地产价格,不要快速增长,又不希望房地产行业价格下跌。事实上,在本轮调控中,也一直存在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据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位高管透露,即便在国务院层面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房地产已经过热;另一种意见则担心对房地产的调控可能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或者正是这种妥协导致目前的房地产调控局面。

房价走势

从户型结构调整及环节税调整的直接影响看,一些大户型房屋在市场预期中会成为稀缺资源。“12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的价格上涨幅度可能较大。一些地产商可能会故意囤积一些大户型的房子等待升值。”汪勇说。

另一方面,业界对小户型房屋价格的涨落,观点不尽相同。中国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顾云昌认为,从供求关系上看,小户型房屋会出现过剩现象,价格自然回落。李林先却认为,即使出现“过剩”现象,地产商亦不会贱卖房屋,相反,他们会将由结构调整增加的成本,转嫁在房价中。任志强亦认为,“如果不增加土地的供给,那么小户型也无法解决房价的单价上涨问题。”

另一重危险在于,人们对未来经济政策的趋势缺乏判断力。七成小户型的比例有效期多长?是否可以持续都是未知数,因此也可能出现房地产商停止建设,静观其变,如同上轮调控中停止招拍挂而导致的减少开工面积一样。这也可能进一步促进价格上扬。

尽管对90平方米以下住宅的价格涨幅预期不太相同,但业内普遍认为,新政对抑制房价的作用并不明显。在供求关系方面,并未放开供应量,而是继续收缩了需求。并力图通过结构调整,抑制房屋总价值的上涨。

“地产商与政策制订者的矛盾就在于‘客户对象’的不同。”黄瑜说,“政府希望住不起房子的人都能住上房。开发商希望吸引有改变居住质量要求的‘有钱人’。”

张政军则乐观得多。他认为,当前以及后续的政策对抑制房价快速上涨应有明显作用,并且将来房地产商可能会出现结构分化,即出现专门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廉租房的房地产公司。

新政令购房者和投资者进入了新一轮的蛰伏与观望。但大多数人认为,房价将继续维持上涨态势。搜房网与链家地产的联合调查显示,84.4%的房产需求者认为房价会继续上涨。

“国六条”实施细则要点

(1)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5)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6)各级政府要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7)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8)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

(9)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10)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12)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3)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第6篇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通过学习,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应向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0__年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有没有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邮品、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从使用税控发票后,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通过案例吸取教训,加强控制,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隐患,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挥、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经营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制签机的使用、管理,正确计收邮资,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监督。

2、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资费,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减少资费损失。

3、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4、用户欠费控制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集镇和城乡道路容貌,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建(构)筑物、广告牌、指示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交通工具、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形式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细则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设计、制作、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容貌,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本市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投资兴建公益设施,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广告设施经营权。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及各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的审查,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准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清晰、明白;

(二)结构坚固、外形美观、容貌整洁;

(三)文字及书写规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的保护区域;

(四)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户外香烟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内容;

(四)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内容。户外香烟广告中必须清晰地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三章户外广告审批

第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本市及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每年应设计、制作、一定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公开拍卖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法人,还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设立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四条广告者竞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有权设置户外广告。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商品交易会及其他活动需要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或证明;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道路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当地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机动车车身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当地公安机

关审批。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必须经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张贴、悬挂布告、标语等宣传品免予登记,但应在工商、规划部门指定处所张贴、悬挂。

第十九条工商、规划、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简化审批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毕审批手续或作出答复,并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除前款所列部门及其他法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户外广告审批程序,不得对户外广告活动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四章户外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设计、制作、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户外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户外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广告合同,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要求,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宣传自己的临时性广告,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活动广告牌式样。

第二十四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由户外广告位经营机构与场地或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经营管理人订立占用合同,并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为30天,半永久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在设置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必须事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并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者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适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和整修,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

第二十七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广告标记和及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十八条印刷广告品,应当委托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刷品广告必须在工商、规划部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上张贴或者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散发。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出示《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未经登记散发印刷品广告的有权予以制止。

未经居民同意,不得向其住宅发送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市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布幅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路面和建筑物、电杆、树木上张贴、涂画户外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设置香烟广告。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8篇

乙方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个体工商户的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评估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转让给受让方。

2.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资产和名称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3.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元支付到转让方的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约责任

5.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6.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函催告并明确告知所将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拒不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该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8.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9.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9篇

转眼又是新的一年的开始,那么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该怎样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2020范例,希望大家喜欢!

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2020范例【一】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这话一点不错。即使已经参加工作了,我们也不应该放弃对知识的学习。相反,作为企业的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读一些开阔心智的书籍,吸取别人的成功经验,大有好处。聪明的人,总是善于用别人的智慧来填补自己的大脑。下面,是我新一年工作的计划。

一、销售计划

销售工作的基本法则是,制定销售计划和按计划销售。销售计划管理既包括如何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销售目标,也包括实施这一目标的方法。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各自的方法,关键是要找到最适合自身的一套方式和方法。

二、客户关系管理

对客户管理有方,客户就会有销售热情,会积极地配合。如果对客户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客户关系管理粗糙,结果,既无法调动客户的销售热情,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销售风险。所以必须想尽方法维护好客户关系,关注客户的各个细节,随时让客户感觉到你与他同在。

三、信息反馈

信息是企业决策的生命。业务员身处市场一线,最了解市场动向,消费者的需求特点、竞争对手的变化等等,这些信息及时地反馈给公司,对决策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销售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也要迅速及时地反馈给公司,以便管理层及时做出对策。业务员的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销售额,二是市场信息。对企业的发展而言,更重要的是市场信息。因为销售额是昨天的,是已经实现的,已经变成现实的东西是不可改变的;有意义的市场信息,它决定着企业明天的销售业绩、明天的市场。

四、“销售当中无小事”

“管理当中无小事”,一位出色的经理同时也是一位细心的领导者。同样,“销售当中无小事”。销售更应慎重、谨慎,去寻找一个双赢的法则。在学习、总结、实践、摸索、尝试中提高。

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2020范例【二】

随着手机销售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手机零售也被称之为手机终端销售。随着手机渠道的进一步竞争,终端销售的利润空间也逐渐缩小。如何做好手机销售工作,便成了每个店员每个人必须重视的问题。以下是手机销售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扩大销售,以低价位、高质量迅速占领市场,特制定本销售工作计划。

第二条以低价位、高质量为本企业今后的主要商品。

第三条本企业不特别重视单纯性的流行品或时代尖端的产品。但是,仍多少会推出这种类型的尖端流行产品。

第四条在选择销售据点时,以中型规模或中型以上规模的销售店为目标。小规模的店面行销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采用。

第五条关于前项的销售据点,在做选择、决定或交易条件的企划、事务处理时,都须确实慎重行事,这样才能巩固本企业的营业根基。

第六条与销售店开始进行新的交易之前,须先提出检查,并依照规定做好调查、审议及条件的查核后才能决定进行交易。

第七条销售活动必须制度化,合理化,力争使各项事宜高质高效的完成。

第八条销售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要细分,并将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在接受订货和收款工作时,不得参与相关的附带性事务处理工作,必须全身心投入销售事务。因此,在销售方面应另订计划及设置专科处理该事务。

第九条改善处理手续(步骤),设法增强与销售店之间的联系及内部的联络,提高业务的整体管理及相关事务的效率。尤其须巧妙地运用各种账表(传单、日报)来提高效率。

第十条进货总额中的20%用于对企业的订货,其他则用于企业对外的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进货尽可能集中在某季节,有计划性地开展订货活动。要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第十二条进货时要设立交货促进制度,并按下列条件来进行计算;对于交货成绩优良的厂商,将采取退佣方式处理,其规定如下:

(1)进货数量。

(2)交货日期及交货数量。

(3)交货迟缓程度及数量。

第十三条为使进货业务能合理运作,本企业每月召集由各进货厂商、外包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借此进行磋商、联络、协议。

第十四条a企业与本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与该制造企业目前正式交易的三家企业),一概归与本企业作直接交易。

第十五条本企业拒绝接受传票,物品交入本企业就属于本企业的营业范围内。

第十六条负责进货人员应每天到各厂商去照会联络,并促使对方尽快着手。

第十七条处理对外订货事宜时应使用报表,记入材料名称、色调、产品样式、号码、尺寸、厂商号码,然后交给厂商(厂商的户头也应写入),各种表格的填写必须详尽。

第十八条前项报表在发出订单时应一起附上,另外,还要贴在产品的箱子上,连同产品一起交给零售商和消费者。

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2020范例【三】

手机促销手段直接影响着手机促销活动的好坏,影响着人们对于手机促销活动的注意程度,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手机促销手段成了手机促销活动前商家们最重要的一件事性。在2020年的工作当中,我要做如下计划,来指导我的工作:

一、降价促销

降价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也是体现促销力度大小的一个衡量标准,可以有效吸引顾客的注意力,提高消费动力。降价是消费者觉得最实在的让利方式。但一定要掌握降价的频率和幅度,否则,一方面会缩短产品的利润期,另一方面,降价幅度过大也会让消费者感觉“不踏实”,购买了的消费者会心痛,回来寻“价差”,持币代购的消费者则认为“降这么多,肯定还会再降”的观念,对购买产生疑虑。

二、送赠品或者抽奖

在购买产品时赠送物品和购买产品时可以参加店铺举办的抽奖活动,赢取奖品。

三、特价机供应

就是在将部分产品价格降到很低,以低于成本价或者稍高于成本价出售,起到吸引顾客,带旺人气的作用。特价机都是限量限时的,这是特价机和降价这两种促销方式的区别所在。特价机的主要作用有三个:一是带旺人气,二是帮助清理库存,三是帮助销售完成销售量和销售额。特价机是利润很低的销售,有时甚至是赔本的买卖,因此要合理运用,否则会造成价格的混乱,影响整体的销售。

四、新款展示

展示是举办产品的展示活动,促进销售的一种方式。展示要充分配合促销活动主题,要有新意,要对市场做出科学的预测。同时,展示涉及的面比较广,要事先联系好售场,做好准备工作,否则会造成物资的浪费,使促销效果大打折扣。

五、人员促销

利用促销人员的能动性进行人员促销,用高提成提高促销人员的积极性。

当然促销的活动还有很多种,只要用心去做,一定会做好,我将继续为年度目标的达成而努力。

手机销售年初工作计划2020范例【四】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销售部作为企业的主力军,肩上的责任举足轻重,对于销售部来讲,我们的职责就是不断地开拓销售渠道,寻求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不断地把企业的产品推向市场,捕捉前沿信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维护现有市场的前提下,把握时机开发潜在客户,注重销售细节,稳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争取圆满完成任务。

下面,将2020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销售计划部署

1、销售部定期收集销售方面各种数据,建立用户档案(客户联系方式、地址;客户维护责任人、付款方式、信誉状况等)

2、月底及时跟客户对账,方便货款的回收。

3、经常跟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对市场信息及时跟踪分析,探寻公司需求、发展状况、资金流动情况。对我公司销售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浮动、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以及对其他厂家产品的反应和用量。

4、与我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尽最大可能性签订销售合同和气瓶租赁合同,定期调查客户的气瓶库存情况、货款回收情况以及其他经营情况。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日报表、月报表等一系列相关数据。

二、销售工作方向选择

1、加强对实体单位的开发。

2、深化梳理销售渠道、拓宽市场。

3、加强对优质客户的开发和利用。

4、在未来市场做大的同时,要合理安排车派工作(驾驶员、危货车辆的外出等相关事宜)。一方面要保证客户的货源及时,另一方面要稳固加强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5、防止价格战的产生。

三、销售区域的划分

1、2020年采取责任到人、划分片区的方式进行营销。

第10篇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须恪守诚信原则

1.诚实信用义务的含义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商品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所负的诚实信用义务,指的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范围内推广诚实信用交易理念,运用技术手段及管理策略,建立专门的用户诚实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体系,用以警示交易风险,保障交易正常秩序。

2.建立诚信体系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在建立诚信体系的同时,应注重保障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既作为提供交易的服务方,又作为管理交易秩序的监督方。对其平台用户的信用程度所作的记录、评价,有助于克服互联网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不稳定、不安全的特性。但也应尊重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合法的隐私权,对不涉及交易领域的私人隐私信息,电子商务平台不应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并负有妥善保管、使用、持有、销毁彼此因在交易过程中出示的身份信息的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空开、出售、出租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提供义务与纠纷首问责任制

1.信息提供义务的内容

(1)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2)当交易纠纷双方寻求司法救济时,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应当积极协助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交易双方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需要取证的,应当协助取证。

2.建立纠纷首问责任制

第11篇

关键词:支付清算;风险控制;监管机制

支付清算行业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中,支付清算犹如管道和血液,将彼此独立的不同金融模块或金融分支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其得以正常运转。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随着各种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畅捷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更加重要,对便捷民众生活,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201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着重提出了要完善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可见国家对支付清算行业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对我国支付清算行业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支付清算行业现状

(一)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多。目前,我国支付清算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参与者众多的行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转接清算组织(银联)和其他特许支付清算机构(如中债登、中证登)等相互合作与竞争,极大丰富了支付清算市场的主体。支付主体的增加拓展了支付清算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支付清算产业链条的重塑和调整,有利于支付清算市场效率的提升,使民众能够享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对便捷民众生活,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支付清算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之势。仅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根据易观智库近期的《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较2010年增长99%。2011年,人民银行发放了101家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市场发展趋势更加明朗,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更加高涨,纷纷追加投资规模,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和市场推广力度,为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在支付清算行业监管主体方面,2011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成立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之处,形成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市场规范的局面,这也是发达国家对支付清算市场监管的主要模式。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人民银行相续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在行业自律方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在加紧制定相关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出台对支付清算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健康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支付清算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定价机制亟待优化。价格是优化支付清算行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是调整支付清算行业各方利益的关键。相比金融业的其它领域,支付清算行业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在定价原则、定价模型、定价标准、定价方法等方面都有待调整和优化。目前,支付清算行业定价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方面,二是网络支付的收费定价方面。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主要涉及发卡行、转接清算组织(银联)和收单机构三方,依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发卡行收取交换费,银联收取网络服务费,收单机构获得机具布置、机具维护等收单回佣。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现行定价机制是按照风险程度、服务类别等将商户分为五大类,依照商户类别分层次固定交换费和银联的网络服务费,收单机构的回佣由其自行与商户谈判而定,定价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业界简称为126号文。自126号文实施以来,有力的推动了银行卡市场的快速发展,但近年来,随着跨行交易规模的扩大,部分行业的商户通过行业协会等途径提出了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诉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罢刷事件,对银行卡市场的稳健发展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考虑风险与收益,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变得极为迫切。

在网络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线上收单主体,主导着手续费的分润比例。由于线上收单缺乏一个类似于线下收单的联网通用规则,在手续费的分配上更是矛盾诸多,其中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商业银行认为其作为账户管理方,应拥有与之相匹配的分润比例,而现实却是相当微薄。而第三方支付则认为,支付工具的创新、支付方式的拓展、支付平台的搭建等提供基本都由自身承担,本应在已经较低的手续费中占据主导。线上支付定价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有效合作,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着相互博弈,对支付清算市场效率的提升和规模的扩大带来了掣肘。因此,在考虑行业链条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网上支付定价机制。

第12篇

关键词: UML;电子商务系统;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建模

1 引言

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已成为当今主流的软件开发方法,并逐渐成熟,UML 作为一种通用的建模语言,融入了软件工程领域的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在软件的开发不同阶段可以采用相同的一套概念和表示法,在同一个模型中它们可以混合使用,具有定义良好、易于表达、功能强大等优势。电子商务系统作为一个WEB应用系统,它的分析、设计、实现和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因此应用UML技术进行电子商务系统的分析和设计,可以快速构建一个安全、性能良好的电子商务系统。

2 UML概述

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又称统一建模语言或标准建模语言,是一个支持模型化和软件系统的图形化语言,为软件开发的所有阶段提供模型化和可视化支持,由类图、对象图、用例图、状态图、顺序图、活动图、协作图、构件图、包图及部署图这些基本图型组成。

2.1 UML的三种模型

电子商务的系统建设过程中,通过类模型、状态模型和交互模型完成系统的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这三种模型将一个系统划分成不同的视图,不同的模型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有着清晰的互连,每一种模型都描述了系统的一个方面,但也包含了对其他模型的引用。

类模型描述状态交互模型操作的数据结构,标识与其他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操作。类模型提供了状态和交互模型的上下文。对象是我们划分世界的单元,是模型的分子。在构建类模型的过程中,目标是从真实世界中捕获那些对应用而言重要的概念。类图表达了类模型。

状态模型描述对象的控制结构,描述了与时间和顺序相关的对象层面,标记变化的事件,界定事件上下文的状态,以及事件和状态的组织。状态图表示状态模型。每幅状态图都显示了系统内允许的某个对象类状态和事件序列。状态图会引用其他的模型。状态图中的动作和事件都变成了类模型中对象上的操作。状态图之间的引用变成了交互模型中的交互。

图4

交互模型专注于对象之间的信息互换,并提供了系统的整体视图。状态和交互模型描述了行为的不同侧面,它们两者配合才能完整描述行为。顺序图显示交互的对象和交互的时间顺序。活动图显示计算机的处理步骤之间的控制流。

2.2 UML的开发过程

UML的开发过程包括需求获得、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实现和测试五个阶段。

需求获得的目的是尽可能完整、准确地捕捉系统的功能需求和其他要求,其主要工作是识别用例。用例图表述系统参与者希望系统提供的功能,通过确定系统边界、确定参与者、确定用例和确定参与者与用例的关系四个步骤建立用例图。

系统分析是找出描述问题域以及系统责任所需的类及对象,定义这些对象的属性和操作,以及它们之间静态和动态关系,其主要工作是:识别对象、为对象分类、确定类的发生和操作、确定类之间的关系、确定对象之间的交互、确定对象状态变化等。

系统设计是有考虑技术问题和限制的条件下,是扩展和细化系统分析阶段所建立的模型,包括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总体设计需定义包、包间的相关性和基本的通信规则;详细设计描述用户接口和数据库包中的类,扩展和细化业务对象类的,可以通过创建新的类图、状态图和动态图类和对象从实现的角度进行细化。

实现是对类进行编程的过程。测试是以用例定义的描述为依据,验证开发的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分为类测试、类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类测试是类封装的操作和类的状态行为所驱动的,类集成测试有两种不同的策略:基于执行线的测试(thread-based testing)和基于使用的测试(use-based testing),系统测试是对所有类和主程序构成的整个系统的测试。

3 基于UML的电子商务系统分析设计

3.1 需求获得

台湾水果销售系统是一个B2C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客户通过WEB页面访问水果销售系统,客户可以直接在主页浏览、查询各种水果信息,一旦对某些水果感兴趣,客户通过验证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系统后,在网上直接下订单,并可查询订单的执行情况。供应商可以登录系统,对自己所销售的水果进行管理,处理客户所下的订单,并进行相应的查询。系统管理员管理客户及供应商,并对系统维护,以保证台湾水果销售网的正常运行。

经分析确定该系统的角色有:客户、供应商、系统管理员。主要用例有:系统登录、注册用户、浏览商品、下订单、浏览订单、商品管理、订单管理、用户管理及系统维护。其用例图如图1所示。

用例图是一种用户和开发人员都能理解的方式描述系统的功能和行为,帮助设计人员理清思路,整理用户的需求。用例图完全从用户的角度出发理解系统,并不考虑系统的具体设计和实现。它是需求分析之后各阶段的开发工作的基础。不仅在开发中保证了系统的所有功能的实现, 还可以被用于验证和检验所开发的系统,从而影响到开发的各个阶段和UML 的各个模型。

3.2 系统分析

系统分析的主要任务是找出描述问题域以及系统责任所需的类及对象,以及它们之间静态和动态关系。分析类是真实世界业务概念的映射,代表了问题域中的简洁抽象,可以使用边界类、控制类和实体类三种不同的构造型。用类模型描述系统的静态特征,用状态模型及交互模型描述系统的动态特征。

经分析,台湾水果网上销售系统中主要的类有系统用户、订单、水果、订单管理、登录控制、商品管理,其中登录控制为边界类,系统用户、水果、订单为实体类,订单管理和商品管理为控制类,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行为图描述系统的动态模型和组成对象间的交互关系。其中状态图描述类的对象所有可能的状态以及事件发生时状态的转移条件。通常,状态图是对类图的补充。在实用上并不需要为所有的类画状态图,仅为那些有多个状态其行为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并且发生改变的类画状态图。活动图描述满足用例要求所要进行的活动以及活动间的约束关系,有利于识别并行活动。

交互模型是以消息完成对象之间的交互来描述系统的行为,交互图表示了对象之间的动态交互关系,可以用来说明一个场景,即描述一个事务的历史过程,着重体现对象间消息传递的时间顺序,可通过顺序图和协作图建立交互模型。顺序图显示对象之间的动态合作关系,它强调对象之间消息发送的顺序,同时显示对象之间的交互;协作图描述对象间的协作关系,协作图跟顺序图相似,显示对象间的动态协作关系,除显示信息交换外,协作图还显示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强调时间和顺序,则使用顺序图;如果强调上下级关系,则选择协作图。网上下订单的顺序图如图3所示。

3.3 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包括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总体设计需定义包、包间的相关性和基本的通信规则,按应用的层次可将包分为用户接口包、业务逻辑包和数据存取包,用户接口包通过WEB界面为用户提供查询、操作的数据录入及相应结果的返回;业务处理包包括分析域中的全部特定域类,实现业务过程的处理;数据存取包提供类和对象保存。

在本系统中,业务逻辑处理如图4所示,订单处理子系统实现网上订单的接收和管理;商品管理子系统实现网上所售各种水果的管理,包括产品类别、定价等;结算处理子系统实现对订单的结算;订单查询子系统可实现订单的内容、订单执行状态等信息的查询。

详细设计描述用户接口和数据库包中的类,扩展和细化业务对象类的,可以通过创建新的类图、状态图和动态图类和对象从实现的角度进行细化。如图5所示,订单类可细化为添加订单和查询订单类,对于添加订单类具有客户名、订单日期、交货地点、订单水果品种及数量等属性,并可通过建立连接、修改、关闭等事件与数据相连,实现相关的业务操作。详细设计中类的细化使编程人员可以很容易设计数据库和程序代码。

4 结束语

UML是一种表达力丰富的建模语言,可应用于在电子商分析和设计的全过程,利用UML技术可以构造一个科学准确的电子商务系统模型,从而对降低系统的开发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化配置资源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未来的研究工作将是探索如何从UML直接生成面向对象的Java代码,发挥UML工具的最强大作用,为电子商务系统的软件开发提供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宝文,周毓明,卢红敏.UML与软件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

[2]Joseph Schmuller著,李虎,赵龙刚译.UML基础、案例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1).

[3][美] Michael Blaha ,James Rumbaugh著.Object-Oriented Modeling and Design with UML [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