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

时间:2022-07-30 02:42:58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1

今年以来,__街道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开展“两项活动”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总抓手,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上不松劲,在优化环境提升形象上出实招,在解民忧办实事上动真情,全面推动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1-5月份,全街道工业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共完成工业产值117.7亿元,利润7.2亿元,工业增加值3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67.5、28%,实现财政总收入4.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实现国税3.8亿元、地税3082.2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耕地占用税30万元;预计上半年可完成工业产值150亿元,利润9亿元,工业增加值46亿元。

(一)抓项目落地,注重经济提速发展

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全街道新上技改项目13个,预计上半年,全街道新上技改投入可达4.22亿元,完成年计划的211%,其中投资过千万的项目分别为:罗欣药业三期扩建项目累计投资2.4亿元,将于6月底全面竣工;罗欣药业物流城项目累计投资9000万元,将于8月竣工;东星焦化二期工程累计投资4100万元,将于8月竣工投产;兴达陶瓷高档瓷生产线累计投资1200万元,将于6月底投产;佳美陶瓷地砖生产线改造项目累计投资1000万元,已投产;

由北京大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万泉商贸中心项目,6月底开工建设,计划投资6000万元。

(二)抓城市建设,优化经济发展平台

一是城区路网的改造提升。对辖区内“八纵十横”主要道路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重点突出罗四路、罗五路、罗程路、文化路、文化二路等五条重点道路,进行改造提升和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目前文化二路路面硬化已完工,罗五路改造提升工程本月可完成,总计完成道路硬化7万余平方米,铺设人行道板9100平方米,绿化4000平方米,安装路灯220余盏。对城区的罗五路、文化路、商业街、宝泉路、建设街、柳树街等六条道路两侧建筑,按照“一街一色”的原则,进行了统一粉刷,粉刷面积达20余万平方米。

二是河道的综合改造。小清河已清淤完毕,两侧栽植绿化垂柳200余棵,砌石完成1800米,河两侧铺设人行道板1200平方米,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城中景观河。

三是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对主要道路的室外广告牌进行规范,整改180余家,拆除220余家;清理占道经营户160余处,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1.8万余平方米,清理小野广告500余处;街道成立环卫所,投资50万元购买了垃圾运输车三台、清洁三轮车50辆,各社区都成立了环卫站,设置垃圾箱或修建垃圾池200余个,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配备环卫工人300余名,在主要路段实行全天候保洁;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五小、土企业进行了强行拆除或限电停产,并对其他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提升,累计取缔企业5家,停产企业8家,重点监管企业2家,环保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抓新农村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一是加快旧村改造。突出中心城区、南环路两侧、新206国道两侧三个重点区域,进行了旧村改造整体规划,计划分三批用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31个社区(村)的旧村改造。目前31个社区(村)的房屋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各社区都在积极研究,拿出改造方案,进行手续的报批。其中湖南崖社区旧村改造二期工程已开工建设;朱陈东、朱陈东南、朱张桥河北、于泉庄社区旧村改造三期、韦姜屯社区旧村改造二期改造方案已获审批;大山后社区、山西头社区、窑汪崖社区、小山后社区、焦沂庄社区、朱张桥西北社区旧村改造方案已完成,手续待批,其中大山后、山西头、窑汪崖三社区将组团进行旧村改造;预计今年全街道旧村改造投资将突破3亿元,建设面积可达10万平方米。

二是推进新农合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今年共筹集保费336.5万元,1-5月份报销医疗费用100.6万元,受益群众9373人次;

三是强化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对08年5月30号以前的“瞒、漏、错、报”等违法出生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较彻底地清理了各类尾子,1-5月份共落实各种节育措施18209例,其中流产12例,结扎6523例,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抓平安建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保险”工作完成27个社区警务室建设,筹集保费33.6万元,保安队员236名,派驻

派出所协勤人员60名,完成情况继续走在全区前列;工作坚持工作下移、关口前移,做到信息早获知、处理早介入、问题早解决,量较往年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工作把隐患查改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六次大规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突出“锅容管特”、危化品、房屋安全的检查力度,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形势;我街道承办了全市深化“平安建设”现场会。

(五)抓考核督导,强化工作效能建设

结合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__街道在年初明确了“开展两项活动”、“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四项保障”的工作思路,成立工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群众工作、社会稳定等四个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实行街道两委成员分工包项目制,确保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稳步推进。同时以开展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为契机,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到人,在全街道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以赴搞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由于煤炭、运输成本上涨幅度过大、人民币持续升值、各种原材物料上涨,银行压缩银根、缺少流动资金等原因,导致部分规模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出现亏损,工业产值、利润等指标有所下滑;由于受资金短缺等因素制约,部分重点工程存在进度慢的现象。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任务指标,下半年工作措施体现在“三个新”上:

(一)围绕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

一是狠抓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提速。突出华盛龙头带动作用,抓好华宇铝电、华盛热电、烨华焦化等重点企业运行,强化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品牌化战略、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抓好罗欣药业三期工程扩建及物流城、万泉商贸中心、东星焦化二期工程、兴达陶瓷高档瓷生产线等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是狠抓第三产业,拓宽增收渠道。搞好陶瓷商城、万泉商城的改造提升、罗庄陶瓷文化一条街的开发、建设;抓好罗四路、罗五路、龙潭路等重点道路的改造提升,打造特色商业街,第三产业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

三是健全社会保障,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实施阳光培训和技能扶贫工程,搞好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继续加大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力度,确保全年完成企业养老保险扩面700人。

(二)围绕改善环境条件,提升城区面貌新形象。

一是继续搞好道路改造。投资0.9亿余元,改造路面44.72亿平方米,加快城区“八纵十横”主要道路的改造提升;积极配合区政府罗程路、罗四路改造,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按要求、按时间、按标准完成任务。

二是大力实施旧村改造。加快湖南崖社区旧村改造二期工程进度;督促朱陈东、朱陈东南、朱张桥河北、于泉庄社区旧村改造三期工程、韦姜屯社区旧村改造二期工程等尽快开工建设;协调大山后、山西头、窑汪崖、小山后、焦沂庄、朱张桥西北等社区尽快完成手续报批,争取年内开工建设。

三是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各重点路段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实行商户门前五包,成立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加强湖南崖农贸市场、万泉商场等集贸市场等的监管、治理力度,同时加强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的治理,全面提升罗庄老城区形象。

(三)围绕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区管理新机制。

一是全力推进平安建设。抓好社区警务室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体系;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力争全面实现安全生产。

二是继续保持计划生育高压态势。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突出抓好进站尾子清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重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全年目标。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专项规划的制定。

*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规划和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统一规划的城市路网,不得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行政规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行政规费和地理信息图费、测量费。其它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其所属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的行政规费。

第二十二条行政规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应接受本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负责归集和存档。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批、调整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乡镇财政 管理 研究 主要做法 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66-03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基础,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浙江省奉化市在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规范和提升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质量,但也存在乡镇财政收支压力大,财政机构不健全、预算执行弱、事权划分不明、债务风险高等问题,在新常态下,乡镇财政应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个急需探索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乡镇财政概况

奉化市共有11个镇(街道),包括6个镇,5个街道,下辖357个村委会。全镇街道现有在职人员957人,其中行政470人,事业487人,行政退休人员279人。

2014年全市各镇街道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4.2亿元,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财力13.8亿元,完成基金预算收入10.4亿元,2014年乡镇财政总支出21亿元,年度内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二、奉化市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夯实管理基础

1.建立制度,提供管理依据。近几年,奉化市制定出台了《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宁波市卫星城市财政体制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镇街道财政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镇街道财政管理暂行办法》、《镇街道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等制度,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为乡镇财政提供了管理依据,夯实了乡镇财政管理的基础。

2.专设机构、加强管理力度。为加强镇街道财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保障水平,奉化市于2014年11月在财政局内部设立了镇街道财政管理科,专门负责对全市11个镇街道财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助乡镇财政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乡镇财政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完善体制,提高乡镇财力

目前,奉化市实行“镇财镇管镇用”的财政管理模式,资金以乡镇自身管理为主。为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该市在2014年制定的新一轮镇街道财政体制中,按照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在超收分成的基础上,新增财力进一步倾斜于镇街道。一是通过调低收入基数、增加支出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全力保障镇(街道)基本支出,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对发展水平不同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别指导的办法,将全市11个镇(街道)分成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对卫星镇、中心镇和一类镇(街道)给政策,保持其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调动其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二、三类镇(街道)促发展,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挂钩,调动其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扶持;对四类镇(街道)保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转的支出需求。三是通过加大土地出让金分成、增加城建配套费返还比例等措施,确保镇(街道)收支平衡,促进镇(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实行新体制后,2014年乡镇可用财力达到1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4%,有效保障了乡镇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质量

1.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奉化市于2013年开始启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目前为止,已有3个镇街道开始着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正式运行,意味着“以拨代支”的资金管理方式将逐步走向终结,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为拨付方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在乡镇逐步扎根落户。

2.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从2014年开始,奉化市在部分镇试行条形码技术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在实地盘点的基础上,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针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解决了资产管理中账、卡、物不符,资产不明设备不清,闲置浪费、虚增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实现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资产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3.建立资金拨付审核机制。以往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审计报告中反映较频繁的一个问题,就是往来资金太多太乱,根源在于市本级各部门二次分配下拨到镇街道的资金太多太乱,因核算制度规定,这些下拨资金也不能在镇街道财政收支上按资金性质详细记录反映。为了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奉化市财政从2012年开始,把住国库集中支付的用款计划审查,要求对下拨到镇街道的资金都要通过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由主管局和财政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到各镇(街道)。资金拨付经主管局拟文后,还须经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同意后,才可发文拨付资金,经过层层把关审核,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通过多年运作,镇街道财政的支出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大,壮大了镇街道财政支出规模,充分发挥了镇级财政的作用,并理顺了资金的规范使用,有力地促进了镇(街道)财政建设。

4.实现部门预算公开。从2013年开始,奉化市就着手实施镇街道部门预算公开,近年来,不断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截止目前,11个镇街道全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所有支出除内容外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5.推行公务卡改革。该市于2012年9月开始在镇街道全面推开公务卡改革,同时,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八个结算项目实行强制结算,提高了现金使用的透明度。

6.推进公务用车改革。从2011年开始对镇(街道)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并给予个人公务交通费货币补偿,减少了乡镇公务用车的数量。同时,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奉化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镇街道公务轿车配备标准进行分档管理,严格控制配备限额。

(四)创新机制,规范资金使用

1.预算管理,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市财政预审制度,镇街道预算在提交镇街道人大审议前先报经该市财政部门预审,该市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支出安排、科目核算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绩效预算,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推行重点项目的绩效预算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依据。

3.债务管理,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纳入计划管理,借款主体每年都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计划,财政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同时,设立偿债准备金,以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突发性显现给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冲击,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为化解乡镇存量债务,由乡镇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国土部门以土地核定价置换债务,乡镇债务本金、利息全部由国土部门来承担。乡镇通过土地置换,既化解了债务,又可在土地出让后,参与收益分成,减轻了压力。目前,已消化镇街道债务本金2.6亿元。

(五)推进信息化,促进管理科学化

乡镇财政管理能力的提高,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目前,奉化市已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平台,全市11个镇(街道)全面启用统一的财务集中核算系统、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等。通过信息化系统,市财政局对镇(街道)记载的账簿、凭证、报表进行实时查询监督,借助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将镇(街道)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政策依据、财政信息等内容及时到各镇(街道),建立了上下级通畅的信息体系,初步实现了财政数据的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

三、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困境

1.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滞后。目前,奉化市11个镇(街道)只有1个卫星镇和2个中心镇实现了财政管理机构单设,其余8个镇(街道)财政所尚未单设。当前乡镇财政管理队伍还存在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人才缺乏、知识结构单一等问题,与当前财政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2.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力弱。乡镇财政预算编制虽然有了规范,但普遍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较多。预算执行过程中,大部分乡镇都未按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执行,随意更改和调整预算的现象突出,导致预算运行脱轨,财政调配财力、缓解困难的作用难以发挥,致使部分乡镇当年财政收支预算失控,隐性赤字有增无减。

3.乡镇财政债务控制难。乡镇财政负债是目前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奉化市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使债务规模基本得到控制,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截至2014年底,全市11个镇街道债务已突破40亿元,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借款利率普遍在8%以上,高的超过11%,远高于基准利率。债务构成上,主要为农居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土地储备、新农村建设等,从债务风险来看,部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警戒线,个别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甚至是全年可用财力的数倍,极大地增加了财政风险。

4.政府部门间事权划分不明。各级政府部门间事权及支出存在交叉、重叠、错位,究竟哪些事情应该由上面办,哪些事情应该由下面办,没有划分清楚,乡镇政府成了包罗万象的“当家人”,上面随时出政策,下面不断出“票子”,财政体制中乡镇的财权难以确定。

5.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近年来,上级政府出台改革政策的同时,往往通过设立专项拨款的方式予以推动。专项拨款中大都属于乡镇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如:社救、抚恤、低保、医保等,这些专项较多就不利于预算管理和监督。而还有一些专项拨款要求乡镇配套,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乡镇反映强烈。另外,由于统筹的一般预算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不稳定,支付方式、额度有待固定化、公式化。

6.乡镇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近几年来,乡镇预算外收入来源日益枯竭,土地财政现象日益突出。但土地出让金补助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受土地指标、招拍挂进程、资金结算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乡镇财政收入难以把握,而刚性支出压力大,还有就是上级各部门要求乡镇配套的政策性专项支出项目较多,再加上乡镇事务繁杂,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乡镇保平衡压力大。

四、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对策

1.强化乡镇财政机构建设。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乡镇财政职能调整充实的形势,完善乡镇财政机构,配齐配强乡镇财政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干部激励和培训机制,提升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素质。

2.努力控制和化解乡镇债务。对历史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具体借款单位为偿债责任单位;在理清债务、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计划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制定盘活存量、增收节支、用好财政间隙资金等措施,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对新增债务,要建立单位举债预审制度,对单位确需报经镇街道政府预审,预审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必要时根据财力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听证公决。同时,消债与乡镇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调动、升迁挂钩,把消赤减债和工作作为衡量乡镇主要领导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营造“减负就是增收、减不良债务就是政绩”的氛围。

3.明晰划分乡镇财权与事权。合理划分乡镇财权与事权,是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体现乡镇“财政与事权相结合”原则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共财政的框架,以乡镇的财权为基础,合理确定乡镇事权。乡镇的事权范围必须建立在乡镇财权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的实际负担能力,量力而行,不可盲目上项目。

4.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同时,要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在除按照中央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街道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5.完善乡镇财政体制。镇(街道)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组织收入,并自觉从涵养税源角度出发,着力于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镇(街道)经济建设,着力培育镇(街道)财源,促进镇级经济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完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随市级财力的增长而增加,财力分配向乡镇倾斜,为镇(街道)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出台造地单项奖励办法,在原有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完成一定垦造耕地任务的镇(街道)年终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镇、街道统筹使用。另外,每年专项安排一定资金,对各镇(街道)收入增幅、收支平衡、债务管理、财政改革、资产管理、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以奖代补。

6.健全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金分配、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镇(街道)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开支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内部稽查情况应定期公布或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道)人大要加大对本级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机制,探索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与乡镇财政财务核算等系统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抽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主动配合上级检查,科学应用检查、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 吴兴祥.浅议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能力[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1)

[2] 李奕宏.我国政府间事权及支出划分研究[J].财政研究,2014(8)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及本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育龄夫妇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查孕证明到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填写《一胎生育登记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四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查孕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填写《一胎生育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核查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五条依法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向女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报告生育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健康状况等,怀孕期间如出现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也应在10日内报告。

第六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未及时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计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结婚登记、孕情检查、出生报户、人口出生统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办理结婚登记有关手续时,应宣传现行的晚婚晚育政策,向育龄群众告知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办法。

公安部门在受理出生人口报户时,要查验其所持《一胎生育登记表》,无此登记表者要告知其先到女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后再办理报户手续。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7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集约利用土地程度,切实改善我市农居点布局分散零乱、废弃工矿较多的现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和《*市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杭造地办〔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如何开展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管理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撤并零散自然村退宅还耕和工矿企业用地退建还耕的行政村,规划复垦面积能确保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项目,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或地籍图、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街道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复垦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整理复垦完成进度安排及期限);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5、项目区影像资料;

6、需要拆迁安置的项目,还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安置用地区实测地形图、勘测定界资料及规划区位图。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项目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看、复核,并负责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呈报表》,在确保呈报材料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抓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复垦面积、质量要求、复垦进度组织实施,负责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情况检查登记表》,报当地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查。市国土资源局以项目完成期为考核周期,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

项目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

项目申请初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

2、项目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面积测量报告(测量员签名及测量单位公章);

4、项目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确认意见书;

5、整理前、中、后可对比照片(各三组以上);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7、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幅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8、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实测图、规划设计图、竣工验收图(复垦范围界限明确,标出土地分类面积)。

市初验对每个项目都必须到实地验收,填写项目初验评分表,参加验收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市国土局对各类土地面积准确性负责;农业局对复垦工程质量负责;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负责。

四、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补助政策

1、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街道,验收后按实际复垦的净增耕地面积,根据项目工程量给予每亩12000元—18000元的补助资金。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复垦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用于本乡(镇)、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乡(镇)、街道使用有余的指标,由市政府按每亩15000元的价格统一收购、调剂使用。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必须从本乡(镇)、街道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回款中切出一部分资金,配套用于本乡(镇)、街道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复垦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8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第四条违法建设管控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驻村(居)干部和村(居)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二)条块结合的原则。城管执法部门是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巡查,及时查处督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三集中、三靠近”要求,积极引导依法有序建房,坚持巡查防范在先,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绩效考评的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要依托,把网格化违建案件的处置情况作为各责任单位和执法单位控违查违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实行奖惩挂钩。

第五条控制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负有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及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报建设项目,并实施管控。

2、明确巡查人员工作职责,划定巡查区域,将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巡查的频次和密度。

3、及时制止未经批准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发现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违建苗头时,巡查责任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街道必须派人现场调查情况,制订处置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巡查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快速反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甄别鉴定,确属违建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拆除。

4、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区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甄别、定性工作,制发相关文书,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城管分局还担负业务指导和各类违建巡查、通报、督办、执法查处的职责,组织乡镇街道不定期开展调片巡查。

第六条实行挂牌督办制。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对乡镇街道违法建设管控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对督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实施挂牌督办,下发整改通知书,编发督查通报,全程跟踪,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周分别向城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管控开展情况,城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定期向区政府提交报告,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实行保证金制度。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初向区政府缴纳违法建设监管保证金,中心城区四个街道及双庄镇各缴纳5万元,其他乡镇各缴纳3万元,城管执法部门缴纳5万元。辖区发生违法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四个街道及双庄镇按照3000元/起、其他乡镇按照2000元/起扣除保证金;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别按照1000元/起、500元/起、300元/起罚款;城管部门按500元/起扣除相应的保证金,相关责任人按照200元/起罚款。扣罚金额按月结算,所扣资金用于奖励违法建设管控先进单位。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管控违法建设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推诿扯皮以及不能及时如实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等行为,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纪委、监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凡在乡镇街道管辖区域中,因管控工作不力,一个监管周期内(一个季度为一个监管周期)新增1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新增2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诫免谈话处理;新增3处以上已建成违法建筑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责任追究启动的同时,违法建设要限期拆除到位,不能按期拆除的滚动计入下一监管周期新增统计数。以上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9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农村成人教育发展,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今后三年我县农村成人教育的目标任务

2、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把成技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并逐步建立社区教育中心。到20*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均要建成省三级标准以上的成技校,其中省示范性成技校1所以上,省一级成技校达到6所以上,省二级成技校达到5所以上。

3、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到20*年,全县农村劳动力年培训率提高到30%以上,每个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门实用技术,同时对农村新增劳动力普遍进行就业前培训。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成人教育工作职责

4、成立*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教育局、经贸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农业局、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全县农村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统筹协调全县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其他各项重要工作。

5、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当地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服务协调,保证上级关于成人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办好成技校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加强对成技校的领导,负责办好乡镇(街道)成技校,统筹安排各类培训任务;每年要从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的培训。

6、县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对乡镇(街道)成技校办学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奖惩,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成人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乡镇(街道)成技校的硬件建设、培训补助和成技校上等级的奖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乡镇(街道)成技校专职教师人员配备方案,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县农业、林业、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乡镇(街道)成技校做好培训授课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7、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开展以实用技术为重点的科技培训,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成技校开展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做好青壮年非盲率的巩固和提高;年终做好培训材料的档案整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的各项保障制度

8、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成技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校长,由教育局选任常务副校长,工业、农业、劳动、科技、财政、武装、共青团、妇联、文化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乡镇(街道)统筹下的联建、共管、共用的体制。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原则,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口办班;聘用教师;筹措办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等。

9、明确成技校的基本办学标准。省示范性成技校要求单门独院、占地面积15亩以上,校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教学仪器(含教学设备)总值15万元以上,并要有双证制学历教育。省一级成技校要求单门独院,占地面积5亩以上,校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省二级成技校要求单门独院,占地面积2.5亩以上,校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省三级成技校要求在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固定教室、一个教师办公室、一个图书资料室。各乡镇(街道)要以中小学布局调整为契机,利用调整后的闲置校舍改建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改善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妥善解决乡镇(街道)成人学校的师资和待遇问题,专职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其标准是:8个建制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配备2名专职教师,7个乡配备1名专职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学校教师同等对待。专职教师具体负责教务工作和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兼职教师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由乡镇(街道)选聘有一定技术专长、经验丰富又善于教学的各部门人员及学校教师担任,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成人教育教师队伍。

11、保障乡镇(街道)成技校的基本办学经费。县政府在用于劳动力转移培训3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20万元用于乡镇(街道)成技校建设和培训补助经费。乡镇(街道)要按总人口数不少于人均1.5元安排成教经费,成教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教育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12、加强实验实习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要采取校内校外并举,自建联建结合等途径和办法建设实验实习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把基地建成具有教育培训、生产示范、技术推广、经营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实体。

13、规范成技校的教学与管理。乡镇(街道)化技术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员守则、图书档案等各类规章制度,按规范建立校务日记和各类培训档案。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10

一、“一盘棋”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1.市内跨县(市、区)流动30天以上的0岁以上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2.市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的违法怀孕对象,不论流入时间长短,现居住地均须进行管理。

二、“一盘棋”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1.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明确1名专人管理,并且要根据地域实行网络式分块,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按流入育龄妇女规模配备流入人口协管员(流入育龄妇女少于300人的配1名,每增加300名育龄妇女增配1名协管员)。

2.乡镇(街道)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简称PADIS平台)提交和反馈信息。乡镇(街道)根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配1名、3万人以上的配备2名,设管理区或责任区的每个管理区或责任区配备1名)。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S平台信息的监控、督办和管理。

三、“一盘棋”管理职责分工

1.社区、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协助乡镇(街道)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对跨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有条件的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跨县(市、区)流入育龄妇女一孩生育证、婚育证明的办理或委托办理工作;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定期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做好对跨县(市、区)流入人口中的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和现场移交;并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同时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更新等工作。

3.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乡村两级开展工作;及时做好流入人口信息的监控、督办等工作,对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考核。

4.机关、企事业单位:抓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突出抓好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出租门店和单位新老院落干部职工出租出售住房及出租门店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按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5.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时,对全员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要将其婚育、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工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卫生部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孕期检查、接生待产时,应查验相关证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实时通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和审验施工项目许可证明时,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明确施工单位按要求造具流入人口花名册;流入人员在办理房产登记时,要采集其婚育、生育、节育信息;对出租的房屋,要及时采集流入人口的定位信息,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所辖市场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查,造具花名册,按月上报到所在社区,每年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不少于二次,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6.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流动人员管理员和信息操作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D平台上的信息互动情况进行监控和督办;接收和处理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情况,协调处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对象的移交。

四、“一盘棋”管理的日常工作

1.本规定中的流入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30天内,社区、居委会要及时采集定位信息,按月上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将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流入人口离开现居住地30天后,需在信息平台上录入离开信息。

2.凡服务管理对象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进行信息咨询并向户籍地发出咨询函,在收到对方发来委托办理函后才能办理。婚育证明原则上由户籍地在流动人口流出前办理,也可委托现居住地办理。

3.流入人口的孕检服务。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必须在户籍地孕检1次,以后可由对象自行选择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孕检,计生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孕检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孕检信息提交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

4.节育措施的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按要求在户籍地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现居住地应认真核查其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如果现居住地清查出应落实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到现居住地落实,落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育信息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通报给户籍地。如果对象不配合的,现居住地及时通知户籍地共同落实到位。

5.凡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纳入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年终计划生育考核。

五、流动人口的出生上报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出生的上报。对违法生育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出生。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其生育情况由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其生育情况由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

2.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六、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的移交

现居住地清查出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应调查好对象的基本情况,搞好调查笔录,落实好补救措施,如当事人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户籍地,户籍地应在接到现居住地通知4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为主共同落实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工作经费由户籍地为主承担。双方应在10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备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实行责任追究:

1.现居住地清查出违法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移交给户籍地,户籍地不按规定时间接受移交或者移交后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未按本规定上报出生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发现违法怀孕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或其它经费不做处理,造成违法生育情形发生的;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具体目标

(一)提高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到2011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到2012年底,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4%;到2013年底,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 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增加投入,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加强对幼儿园设点布局的管理,纳入本辖区总体规划。加大政府投入,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到2013年底,共新建、改建和扩建幼儿园84处。

1、2011年幼儿园建设目标。全县新建幼儿园12处,即清泉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柳林镇大梨园头幼儿园、北陶镇欧庄幼儿园、桑阿镇吕庄幼儿园、东古城镇田马园幼儿园、梁堂乡李梁堂幼儿园、范寨乡范寨幼儿园、甘官屯乡王二庄幼儿园、烟庄街道办事处赵辛庄幼儿园、万善乡中心幼儿园、城区幼儿园2处;改建幼儿园8处,即柳林镇中心幼儿园、贾镇中心幼儿园、斜店乡中心幼儿园、定远寨乡黎巴嫩幼儿园、辛集乡中心幼儿园、兰沃乡中心幼儿园、店子镇东大幼儿园、商业局联办小学幼儿园;扩建幼儿园13处,即清泉街道办事处第二中心幼儿园、清泉街道办事处刘村幼儿园、北陶镇中心幼儿园、清水镇汤村幼儿园、定远寨乡千户营幼儿园、店子镇董当铺幼儿园、店子镇化村幼儿园、店子镇里固幼儿园、店子镇张固幼儿园、万善乡王段幼儿园、冠星幼儿园、实验小学幼儿园、实验幼儿园。累计投资2011万元。

2、2012年幼儿园建设目标。全县新建幼儿园7处,即崇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桑阿镇任菜庄幼儿园、梁堂乡安庄幼儿园、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十里铺幼儿园、商业局联办小学幼儿园、城区幼儿园2处;改建幼儿园9处,即柳林镇元造户幼儿园、北陶镇肖城幼儿园、清水镇姚行幼儿园、斜店乡斜店幼儿园、范寨乡沙王庄幼儿园、甘官屯乡张官寨幼儿园、烟庄街道办事处梁辛庄幼儿园、店子镇中心幼儿园、万善乡田平幼儿园;扩建幼儿园7处,即清泉街道办事处代屯幼儿园、贾镇光彩幼儿园、定远寨乡李海子幼儿园、范寨乡西邢庄幼儿园、兰沃乡曲村幼儿园、冠星幼儿园、实验幼儿园。累计投资1362万元。

3、 2013年幼儿园建设目标。全县新建幼儿园5处,即崇文街道办事处八里庄幼儿园、贾镇张货营幼儿园、城区幼儿园3处;改建幼儿园9处,即柳林镇乔联幼儿园、柳林镇杨联幼儿园、北陶镇李元幼儿园、东古城镇中心幼儿园、斜店乡南史村幼儿园、范寨乡中心幼儿园、甘官屯乡七姓屯幼儿园、兰沃乡张庄幼儿园、兰沃乡韩路幼儿园;扩建幼儿园14处,即清泉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崇文街道办事处李八里幼儿园、贾镇马庄幼儿园、梁堂乡菜庄幼儿园、定远寨乡定寨幼儿园、辛集乡史庄幼儿园、烟庄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店子镇里固幼儿园、店子镇董当铺幼儿园、店子镇化村幼儿园、万善乡明天幼儿园、清水镇中心幼儿园、冠星幼儿园、实验幼儿园。累计投资962万元。「 1

4、做好县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1〕10号)规定,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2011~2013年,建设4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富华苑幼儿园、水韵新城幼儿园、赛雅新型社区幼儿园、金桂园幼儿园),同时,在县城区合理布局建设3处6个班以上规模、符合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5、各类幼儿园园舍建设全部达标。全县各类幼儿园建设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1〕10号)要求进行。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平方米(包括绿化面积),基本满足儿童活动需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卫生的要求。市级示范园和市级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均要达到6个班以上规模,大、中、小班齐全;村级幼儿园在3个班以上规模,大、中、小班齐全。所有幼儿园班额为标准化幼儿园班额。新建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标准实行三室配套楼房化建设,建设图纸需经县教育局审核。力争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达到省、市级示范园标准。积极推行“两餐一点”全日制办园模式,解决农村家长接送孩子不方便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学前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县教育局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编委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县发改局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县物价局负责《收费许可证》办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县公安局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县卫生局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妇联、县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科学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规划,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一是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都建设一所独立的、符合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幼儿园服务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内,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规划。二是制定县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县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应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县城区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三是扩大县实验幼儿园办园规模,到2012年底,增加室外活动、绿化、玩沙、玩水场地共计10亩。按省级实验幼儿园师生比(1:6)要求,增加公办幼儿教师57人,力争通过省级实验幼儿园复评验收。  2  

(三)狠抓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1.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符合办园标准的幼儿园进行评估验收,合格者依法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年检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2.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按标准配备园长、教师、安保及其他工作人员,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与指导,完善设施设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掌握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3.坚持保教结合,提倡科学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制定适合幼儿特点的保教内容和方法,抵制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商业活动和伪科学行为进入幼儿园;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管理,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建立健全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纠正小学化、学科化、成人化的倾向,保护和培养孩子的创造性、求知欲,寓教育于生活、游戏,加强幼儿园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做好家园共育工作,使幼儿有一个快乐的美好童年。4.开展省、市级示范园创建活动。加强城乡帮扶结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使学前教育资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培养幼儿教师,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发挥省级实验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辐射带动作用。

(四)加强师资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1.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加大专业教师招聘力度,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也可转入学前教育。合理确定师生比,城市师生比按1:10~15,农村师生比按1:15~20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2.加强岗位、学历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县教育局要制订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园长、教师培训,严格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制度。3.注重引领,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以幼儿园为主阵地,培训教师的技能技巧、计划记录的撰写、案例分析与反思等。整合县内各园所的优质培训资源,发挥教学能手、教坛新秀、骨干教师的指导、带动作用,建立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选拔出一批优秀教师参加各级骨干教师培训。

(五)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检查,对完成情况较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利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不符合整体规划、达不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予以取缔,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三年规划任务目标,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优质民生工程为理念,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把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作为今明两年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职能部门牵头、乡镇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方式,整合各类有效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力,务求一年完成既定目标,两年全面完成街巷硬化全覆盖任务,为我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六化”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两年内圆满完成全县尚未实现街巷硬化的237个行政村以及86个新农村重点推进村未完成的街巷硬化建设,坚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全覆盖。工程涉及主街道455公里,巷道445.4公里,通户道51.4公里,共计951.8公里。2011年完成247个行政村,314.248公里主街道,339.438公里巷道,40.087公里通户道,共计693.773公里的农村街巷硬化任务,包括2011年新农村重点推进村22个,覆盖面达到72.9%2012年完成76个行政村,140.752公里主街道,105.962公里巷道,11.313公里通户道,共计258.027公里的农村街巷硬化任务,实现全覆盖。

三、建设标准

以2011年4月下旬填报的山西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数量统计表》和规划设计核实后的数据为建设依据,1各项目村街巷硬化的建设长度和宽度。超修多修部分不列入政府补助计划。

建成的路基必须稳定密实,2路基必须做到路槽处治的深度到位、辗压(夯实)位。弯沉值达到设计要求。

尽量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按照3.5米~5米设计,3农村街道硬化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两种结构型式。为便于施工和后期管理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最小厚度不小于16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沥青路面的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

通户道硬化路面宽度不超过2米,4农村巷道硬化路面宽度为2米~3.5米。路面厚度不小于12厘米。农村巷道、通户道硬化可以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砖、砌石等多种路面结构型式。

5对县乡公路过村路段等交通量大、重车多的街道厚度要适当加厚。

四、资金筹措

巷道、通户道按照每公里造价10万元测算,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共事业新“五个全覆盖”工程的意见》要求:街道按照每公里造价20万元测算。全县两年总投资约1.4068亿元。除397万元巷道户道人工费用外(巷道户道人工费按每公里8000元测算,实际用于巷道户道的材料补助资金为每公里9.2万元)其余1.3671亿元建设资金按6:3:1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解决。

五、实施要求

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中要各司其职,本次全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的建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项目行政村村委会。各负其责,做到七统一”

组织各村进行分村规划设计和以乡镇汇总。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参与指导审批,1统一规划设计和立项程序。以乡镇为单位。县发改局依据乡镇上报的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立项。

县交通、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机构,2统一街道硬化招投标和巷户道硬化实施办法。行政村街道硬化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要按规定进行招标;行政村街道硬化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以乡镇为单位。以邀请招标、议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标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搅拌机拌和、机械振捣、机械切缝的基本条件,沥青路面施工招标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巷户道硬化以村为单位,以“一事一议”形式组织施工。

由交通运输局统一调配划拨。3对主要建筑材料统一集中采购。县财政局对农村街巷硬化主要材料水泥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实施工程监督;巷户道工程实行在群众代表中推选监理小组进行质量监督。4统一质量监理办法。街道硬化工程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聘请专业监理人员。

由街巷硬化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和各乡镇统一协调,5统一协调有关事项。对在街巷硬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电力、林木、安保等有关事宜。妥善解决。

交通、财政、发改、审计、乡镇五部门联合核定工程量,6统一审计结算程序。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乡镇提交县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交通运输局依据审计报告进行补助资金的结算。

文书档案要统一格式,7统一资料建档标准。农村街巷硬化领导组办公室对各种报表要统一制作。所有资料要统一建档保管。

六、保障措施

扎实推进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要按照“一个加强、两个明确、三个严格”具体要求。

县长同志任组长,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全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导组。常务副县长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发改、财政、交通、农业、土地、审计、林业、检察、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参与工程招投标;农业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农村建设,2明确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做好工程总体规划、招投标、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发改委负责宏观指导并配合做好工程验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工作。配合做好工程建设指导服务工作;土地、审计、林业、检察、供电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不力、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倒查追究,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2012年年底结束。2011年,3明确完工时限。全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从2011年7月开始。全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从7月22日至7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本阶段各乡镇要召开动员会,完成规划、设计、立项的报批工作,完成招投标,施工单位人员设备进场到位;从8月1日至10月2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要利用有效工期,克服一切困难,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从10月2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完成工程进行竣工初验,迎接省市检查验收,审计部门开展决算审计,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结算。

加强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4严格工程监管。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路基做到稳定平整,排水顺畅;材料做到价格便宜、指标合格;施工做到操作规范、符合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求进度、降成本,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真正成为富民工程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