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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3-01-15 21:38:53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按照国务院部署,法制办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入刑后的正式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2013年1月起,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施行。由于新规从驾驶证考试申领、驾驶人及驾驶证审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将计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遮挡号牌、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都要一次扣除12分,史上最严交规也让驾驶人有了更强的安全意识。

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2004年6月,一汽轿车召回38000辆马自达6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的第一起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案例。

从召回效果来看,涉及产品缺陷的厂商均能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94%以上,达到了预期制定的目标。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国内汽车企业与海外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不仅海外汽车生产企业实施了汽车召回,中国品牌车企也开始有了更多产品召回的案例,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保障。

“三包”指:包修、包退、包换,这个概念在家电、手机等产品中早已普及,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一拖再拖。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之后博弈10余年,共经历9版意见稿、4次公开征询意见和50余次激烈讨论,直到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正式颁布。

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虽然退换车条件的苛刻、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但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依然发挥了积极作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2

据教育部网站报道 近日,教育部、公安部、等20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各地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通知》强调,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据悉,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建立由上述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7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总结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分析校车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特别是2012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秋季,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

从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校车涉及的法律关系,对解决校车问题应该有所帮助。

一、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社会各界提出了解决校车问题的诸多建议。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车的配备与运营。校车事故频发,有关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标准的校车匮乏,因而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为学校配备合格校车。从公民受教育权角度考虑,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当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和提供与受教育相关的物质条件(包括校车服务)的义务;从公共产品角度考虑,校车属于“准公共品”,政府应当为校车的购置和运营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从事后补救角度考虑,与其事故发生后由政府“买单”,不如摒弃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车制度。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应该存在校车问题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规定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都不得配备、使用校车。既然如此,校车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呢?首先,撤点并校导致学生对校车的需求增大。从2001年至2010年,全国小学由49.1万所减少到25.7万所,其中农村小学由41.6万所减少到21.1万所;初中由6.8万所减少到5.5万所,其中农村初中由3.7万所减少到2.9万所。撤点并校导致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上学距离变远,对校车的需求由此产生。其次,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则不受此规则的限制。最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并没有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学校门口的交通拥堵、家长对校车的呼声折射出就近入学政策的执行不力。针对造成校车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许多人建议要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实现教育均衡,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

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校车问题。校车问题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在强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监管义务,学校、家庭合理分摊校车费用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校车的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如,家政公司校车服务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校车公交化运行,步行校车模式等。

二、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法律规定

基于社会各界的建议,经过专家认真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在政府,因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第一,合理设置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二,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车服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四,筹措经费。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另外,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随车照管义务。

家庭的责任。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校车法律规定的效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诸方面对解决校车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校车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车事故仍接连发生,而且还引发了其他相关问题。

首先,校车配备不到位或者停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财政补贴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许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车配备没有完全落实。部分配备了校车的学校,由于运营费用的不足,校车成为摆设,成为校园的“不动产”。其次,转嫁成本,导致学生上学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缔黑校车或提高校车标准之后,又把成本转嫁给了学生家长,甚至出现每月交通费翻倍的现象。最后,标准强制实施直接导致部分民办学校关闭。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而且其校车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因此,校车新标准强制实施,导致了部分学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学校)校车停运,学生被迫退学,引起家长的不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4

新西兰的校车由国家集中管理,教育部负责挑选合格的校车运营商提供校车服务,并将校车纳入公交运输系统中。政府坚持实施“立足全体”的校车资助政策,针对不同学校及学生给予不同金额的资助。除了有完善的交通法规和严格的交通执法作为校车安全的保障措施外,新西兰还特别对校车安全运营的标准和合格司机的选拔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新西兰警察局特别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我国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加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校车的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快了校车规范化管理的步伐,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新西兰校车管理资助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探究,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校车运营模式应力求多样,以减轻财政负担。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应是“大鼻子”外观,有专用座椅、安全出口等高级配置。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需要购买一大批符合新标准的校车,这给各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我们可以学习新西兰利用现有公交系统,制定严格的校车准入制度,选择合格的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做法。除了接送学生外,政府应提高专用校车的使用效率,允许闲置校车租赁,增加校车运营经费,这也符合服务社会多样化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缓解运营成本压力,政府还可以对有能力支付校车费用的家庭收取乘车费,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的校车服务。

第二,学校要重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学生不了解交通规则、不能准确辨识高危险地带、随意穿行马路等造成的。新西兰警察局意识到,要实现零交通事故的目标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因此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目前,我国针对中小学生专门设置的交通知识教育课程较少,大多数中小学生交通意识淡薄,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穿行马路时也很少“三思而后行”。鉴于此,各地交通部门可以与学校达成合作,每周安排一节交通知识教育课,教育内容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设置,争取做到“交通安全知识从娃娃抓起”。

第三,主管机构应细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新西兰交通部、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条例,对校车的运营与管理、技术标准、交通规则、停靠站点设计、驾驶人员的资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依法治理和监管校车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但与新西兰的相关法律规范相比,这一条例更多地只是一种框架性的规定,很多地方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此外,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条例。

摘编自《世界教育信息》2014年第13期P50《新西兰校车管理资助政策及安全保障措施》一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5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制度

(一)准入和退出制度。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的专用校车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校车卫星定位装置、行车记录仪及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防卫装备等安全设备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各种原因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不服从安全管理,达不到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自动退出或吊销、注销或撤销)制度。

(二)驾驶人管理制度。

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或临时使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三)安全乘车制度。

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上交安全管理承诺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和工作流水账,定人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校车,确需使用校车的,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亲自委托的成年人在乘车站点接送。校车运行实行“实名制”登记,达到“五定”要求,即:定人、定车、定路线、定站点、定时间。校车行驶线路、站点、时间、接送人员要随车公示,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及咨询、监督、报警电话等信息应随车公示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和其它延伸。

(四)线路审查制度。

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由县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按照有关权限和管理规定共同审核批准。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趟次规范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时间、线路和区域内运行,只能在核定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学生,只能用于接送上下学学生使用。禁止跨线路、跨区域、不在规定行车时间接送学生,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禁止在非接送学生的运行时间外(包括放假期间)将校车用于人员(含教师、学生等)接送和货物运送等。

(五)定期检测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严格问责。

(六)运营监督制度。

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质监等学校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抄告其它相关部门。

(七)学校管理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传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八)应急处置制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校车管理负责人、教师、驾驶员、随车人员、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和其它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保护现场并报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次生交通事故发生。若发生恐怖暴力等事件,以“生命第一”为要务,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在全力确保学生和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并可使用校车上自备的防卫装备进行正当防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校车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政府校车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作用,定期研究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协同管理、相互支持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监管,严格确保校车有序管理和安全运行。

(二)严格履行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及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驾驶员、随车人员、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牵头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审核校车运行区间、时间、线路和停靠站点。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使用的相关管理职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每年组织对校车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因校车安全管理和运行推进不力、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校车事故;成因;对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车事故简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说,载满了活泼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车应该充满勃勃生机,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却使人谈及校车怎么也无法轻松。众多校车事故留给人们的是一声叹息。

二、校车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没有对于校车安全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诸如,这个标准本身就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如4.8.1对“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的要求以及4.8.2对“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的要求的规定都过于模糊。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其目的就是在于为“校车”这个产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术参数。何为“足够的强度”,何为“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是该标准应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却把它直接写入文件,真可谓“该清晰的始终模糊”。

二、执法障碍

(一)保障校车安全在执法上存在障碍

但是解决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车事故问题迎刃而解,执法障碍也严重影响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经实施,但其中的许多技术要求并未落实。

执法的障碍并不单纯来源于校车的经营者,甚至也来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车”威胁的校车的消费者。

(二)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执法首要障碍

有学者指出,基础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层次继发来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车事故的基础原因则是学生对上学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观条件无法安全地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城镇化水平愈来愈高,一个村庄的入学适龄儿童逐渐减少。为了充分利用和节省教育资源,教育部门采取了并校的政策,从而使很多农村学生上学路途变远,这就对校车有了很大的需求。因为政府部门在并校的同时没有考虑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解决随并校产生的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学生家庭和所在学校自行解决。

一边是学生必须乘车才能去路途遥远的地方上学,一边是农村家庭经济情况不能为孩子提供正规合格的交通工具,在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车”的产生和执法人员的执法障碍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避免校车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立法

随着2012年4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已经有了全国性的有关校车安全的法律文件。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各方责任。

在政府方面,该法规定对校车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而其职责主要包括合理调整区域内学校布局,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等。

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方面,“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保障校车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全社会成员都应尽责保障校车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经费问题上,该法只是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那么“多渠道,多种方式”具体都包括什么,这是关涉校车安全的重要问题;

其次,在责任问题上,该法规定,“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该法将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对校车安全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的分配的权力下放给它们自行协商。这样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时,却留下了难以监管、责任规定不统一等诸多隐患。

这些弊端表明,在《条例》出台以后,对校车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继续努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7

众多校车配备和运行需要的大笔资金仍无着落。在美国,校车所需的费用是由财政支出的,各级政府财政对校车产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每年每个学生的校车补助为400多美元,学生免费乘坐校车。面对我国的国情,我国校车的标准化运营并不一定完全要由国家买单,校车的运营可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形式。国家鼓励校车生产商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发展生产,对校车生产商给予政策性优惠,如: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保险,来鼓励更多企业生产优质校车。其次,可将校车管理逐步推向市场,鼓励建立一定规模的校车租赁企业,为运力小、资金缺乏的学校提供正规的校车租赁服务。这既有利于整合一个区域内的校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又可以依托正规化的企业管理来推动校车的规范化。

一、校车的监管机制

一般而言,关于校车的管理主要由公安、教育、公路等部门协调管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为什么会有校车超载、私自改造校车、校车不合格现象等问题层出不穷呢?是我们的管理部门没有律职吗?当然不是。由于各部门职责交叉,各部门都有管理校车的权限,但都未能很好地行使管理权限。另外,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政府管理部门与学校之间未能建立良好沟通机制,这也是导致监督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此种状况,《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了分类监管的思想,详细规定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运营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尽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这方面的进步非常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的监管规定不明确,缺少校车驾驶员培训等重要内容。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补充。而泰国在这方面做的最好,在泰国由于有家长反映,女司机比男司机更细心,因此泰国规定,尽可能让女司机驾车。同时帕府(Phrae)交通部门还组织对该地所有校车司机进行培训,为期两天,帕府领导人高度重视,主持了其中的一天培训,并指出对校车司机进行专门培训是为了提高他们的技能与纪律精神,保证学生安全。因此我国可以有选择性的借鉴泰国的做法,加强对校车司机的专业培训,减少因司机驾驶原因带来的安全隐患。此外公安、教育、公路等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

二、校车的通行管理

在我国校车运营实践中,超载、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大量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校车的通行管理存在问题,因此加强通行管理抑制这些行为是保障校车安全的重要方面。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门为校车设定了通行优先权:一是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二是运载学生的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或其他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三是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相关车辆应当停车避让,不得催促校车前行。

但在实践中真正实现这些特权还面临着不少问题。首先是,人们对校车的了解还不够充分,而且还没有树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意识,校车通行优先权的实施执行存在存在难度。其次,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国家加速了对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建设,车辆迅猛增加,但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交通环境相当复杂,在交通安全管理和控制上存在许多困难,对执行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上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政府应加大校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校车及其通行优先权的认识,改善当前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警力,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

作者:李乔乔阚清肃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8

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39分左右,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振兴路与泰山路的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幼儿园校车与小货车碰撞事故。造成2名幼儿死亡,11人受伤。睢县县委宣传部表示,校车事故事发路口为高速连接线快速通道,平时车流量极少。事故发生时两车车速较快,没有任何避让,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初步认定,车辆两方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据了解,两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目前此处路段已安装好了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生命蓓蕾瞬间调零,给我们留下无尽的伤痛。不管这件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幼小鲜活的生命离去,引发着我们对校车安全的关注与深思。类似的事故发生已非一两起,2015年10月9日,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幼儿途中不慎将一名男孩碾压致死;2016年9月7日,天津市河东区幼儿园将私家车改装“校车”,因没有及时清点入园乘车幼儿人数,将4岁女孩婷婷遗忘在车里导致窒息死亡;2016年9月12日,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贾洼幼儿园的校车在院内倒车不慎将一名幼儿碾压致死……这一幕幕惨烈的校车事故现场,孩子家人瘫坐在地上那撕心裂肺的哭声带给我们这样的情绪冲击――什么时候,这样的悲剧将永远不会再次发生,什么时候,孩子乘坐的校车是安全的。

国家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制定的标准可以说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其中关于校车安全标准就有18个,《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4个基本法规,另外还有《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14个引用法规。

校车每天在路上行驶,就会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如校车司机的不合格,路况不达标,校车性能不达标,安全管理不规范等一系列因素都在危及着孩子们的生命安全。

我们从多起校车事故来分析,校车的安全最重要的是“人”。是校车的驾驶人员司机,是负责校车采购管理的各方人员。在硬件来看,随着《校车安全条例》,专业校车已得到了大部分的普及。在汽车领域时常会有这番争论,德国系列的汽车是不是比日本系列的汽车安全些?其实,世界上没有一款车型是绝对安全的。车辆的安全最关键的是要有强烈安全感的司机。《校车安全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但有些司机认识不深刻,校车驾驶人资质不扎实,为了自己的利益忽视了学生的安全。重庆市为了整治校车,专场组织全市校车驾驶人集中培训。结业采取闭卷方式来考试,满分100分,80分才合格,成绩合格人员将由交巡警支(大)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校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他们将这种集中纳入政府的日程工作中常态化进行,时刻为校车驾驶人敲响警钟。

天津市河东区这家幼儿园校车事故是起典型的非法校车事故。某些经济落后地区又满足不了日趋增长乘坐校车学生的需求。某些学校(幼儿园)私自改造私家车,甚至使用已经报废汽车来充当校车使用。这些“校车”与国家安全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校车事故频发。政府部门要时常抓紧对问题校车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大完善对“黑校车”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同时加强校车安全重要性的宣传。看见校车时我们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要主动减速礼让。全社会形成重视校车,礼让校车的风气,养成全民重视校车,礼让校车的交通习惯。

鉴于校车的特殊性,校车安全应该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然而,在某些地方,校车管理基本上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在老百姓眼中,学校和教育部门管理校车是应理所当然的。但现实中学校不想拿出足够的资金来管理,教育部门也不愿意为此投入更多精力来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本应该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益服务事业却市场化了。本不应该作为经济利益来追求的却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无形中加大了管理难度,安全问题反而退而求其次。另一些父母因工作不得不将孩子交给校车接送,导致校车需求剧大这一悖论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才是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

政府将校车公益化,明确校车安全事故的主体及其责任。从根本上校正对校车的认识偏差,加强校车安全建设和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普及校车加强校车管理这件事上,各基层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就从现在开始,把这如花的生命捧在手心里,用我们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实际行动为孩子们搭建起安全校车的港湾。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车桥小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9

为加强校车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区运管所所长为副组长,区运管所副所长、区公路站副站长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区校车申请许可需我局出具行驶路线审查意见。为了给区政府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需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审查。接到校车申请征求意见书后,由公路站副站长朱由明牵头负责,邀请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教育局相关人员组成校车运行路线审查小组,对申请校车运行路线进行全程审查,对沿途路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隔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逐一进行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如实纪录,提出意见。

2、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管所要加强经许可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校车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企业校车技术状况良好。

3、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深入细致地贯彻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运管所应采取以下步骤开展此项工作:

(1)确定具备维修校车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通知已经许可运行校车的学校,要求所有经许可的校车,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修理。

(2)督促汽车维修企业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包括维修合同制度、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车辆档案制度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等。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定期或不定期到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质量检查,查处未经许可、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修理,保障校车维修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站所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把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0

一、工作目标

创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教育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指导落实。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联络、情况综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学生寄宿,减少乘车风险,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

2.区交警大队:负责监管车辆、审查驾驶员资格,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指定车辆接送学生现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乡镇政府落实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负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做好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的前期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校车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大争取车辆燃油补贴的力度,确保按期到位。

5.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营运价格和学生乘车收费标准的审查。

6.区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保险公司:负责对校车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8.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车辆及驾驶人排查登记、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

四、实施步骤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推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具体推行分为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

5月,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确定4家客运公司分别在周家店镇、大龙站镇、黄土店镇、许家桥回维乡等4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的校车运营方案由客运公司和当地政府、学校共同拟定。其它乡镇(场)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乡镇(场)的实施方案,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批。

2.摸底阶段

5月至6月,各乡镇(场)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工作,提高学生寄宿率,减少乘车学生人数,并在此基础上摸清学生乘车底子,同时,对2012年秋季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摸底,合理调配,并确定学生乘车路线。

3.准备阶段

6月至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与客运公司根据摸底情况,整合现有学生用车,选择性挂靠开展试点工作的4家客运公司中的一家,规范管理,并由客运公司与车主签定安全运营合同。目前,运力不够的乡镇(场)由相应的客运公司自行调剂,确保能满足学生用车需要。

4.运行阶段

9月为全面推广阶段。各乡镇(场)、客运公司、学校在8月20日前制定好运营方案,并于9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1

陈一中:校车出问题多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像大城市和江浙一带,当地政府有规定,新建小区要配套建学校,所以基本上不存在不能就近入学的问题,偶然有不能就近入学的情况,当地政府一般也会提供校车服务。浙江省也有贫困地区,也有校车,但主要是在农村、在郊区,不是在城区。撤点并校之后很多孩子不能就近入学,有的家庭离最近的学校也有十多公里,家里人还不一定有时间接送,对他们受教育造成了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校车服务。因为在基础教育阶段,解决边远地区孩子的读书问题是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还不如不让他出来读书。如果不来读书他还有生命,但任由他乘坐不安全的车辆就使他面临着失去生命的危险,是对他生命的不尊重。在做文盲和冒生命危险之间,人们可能宁可选择做文盲。

我去过农村学校,也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过教。在一些农村,下午五六点钟放了学以后天已经黑了,但很多小学生还得自己骑自行车花三四十分钟回家,有的孩子甚至还没有自行车高。这其实也是不安全的,你想在漆黑的路上骑自行车怎么能安全呢,虽然并没看到发生事故,但我看了之后很心酸。而那些还没有成人就在校车事故中丧生的孩子则更是令人心痛。

解决边远地区青少年受教育的问题,地方政府有三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搬校,一种办法是搬家,还有一种办法是“搬人”。像杭州的淳安县,他们的办法是让山民把家搬到城镇里。通过这样的一次性投入,这个家庭的子子孙孙都可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等公共服务,也就不存在校车问题了,而且山区的贫困问题也能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这是最理想的一个办法,但是投资是最大的,把一户人家从山上搬到山下来,补贴至少要有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很多地方的政府还不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第二个办法是搬校,就是到山上去找块平地建学校。建学校的投资排第二。校车是“搬人”的方式,就是学校是固定的,用校车把学生从四面八方“搬”到学校来,这是最省钱的办法。但买校车其实还是治标的方法,不是治本的,它只能解决一代人的问题。而且校车买来之后还有维护费之类的支出,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搬家,如果搬家、搬校、“搬人”都做不到,很多学生,尤其是山里的学生就只好辍学了。然而,如果让学生为此辍学,这就是地方政府没有守法。

《中国教师》:中小学校车事故频发,应归咎于谁?

陈一中:其实从学校和教师的角度去考虑,包括从学生的角度去考虑,没有一个人愿意去坐不安全的校车。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中那个八座的面包车坐了六十多个人,死者中还有一位是教师,难道教师愿意去承担这个风险吗?难道校长不知道这个车子有风险吗?校长也知道,教师也知道,这都是无奈之举。无奈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就是地方政府投入不够。有些媒体怪罪学校,我觉得是不公平的,其实他们是受害者。学校的责任是在组织学生乘车和安全教育这两个方面,到目前能够在媒体上看到的由校车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基本上都没什么责任,这不是学校能够办到的事情。

《中国教师》:现在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做这个事情呢?

陈一中:表面上看,有财力的问题,也有侥幸的心理。本质地看,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和有些地方政府对孩子的读书问题、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是太重视。这些地方政府不能马上就看到办好一所学校,教育好一代代青少年,对当地的经济建设有多大贡献,因为这中间有一定的滞后性,可能是20年、30年。但20年、30年以后官员都将离任,所以他在任期内就没有这个积极性。这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是有关系的,就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国民生产总值,教育等公共服务可能也算是考核指标之一,但肯定不是权重很大的指标。所以从浅层次来讲,是因为地方政府没算清这笔帐,没认识到买校车是最划算的方案,从本质上看,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体系还存在缺陷。

《中国教师》:黑校车安全隐患多,为什么许多家长都在让孩子搭乘黑校车?

陈一中:之所以出现黑校车,主要原因就是学校布点不够,而且没有足够安全的校车。有一条我们要清楚,那就是老百姓都想让孩子多读书,上好学,每个孩子在一开始也是想把书念好。但是由于家庭与学校之间距离太远,又没有合格的校车,所以学生不得不乘坐黑校车。

在校车这个问题上,责任不在家长,学生及其家长绝对都是弱势群体。无论是家长还是孩子,没有人不希望乘坐安全的车子,快一点到学校读书,这是每一个家长和孩子的愿望。如果因为地方政府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导致他们被迫无奈地去选择黑校车,出了问题却让家长承担肯定是不妥的。所以家长让孩子搭乘黑校车的问题是个表象问题,不是本质问题,本质上是地方政府投入不够的问题。

此外,一些农村家长都有从众心理,他作为一个个体来说,安全意识非常淡薄――他只是看到东家的孩子也坐黑校车,西家的孩子也坐黑校车,坐了几个月也没有出问题,就觉得我的孩子坐这个车也没问题。所以我们这个社会里不安全的地方,死人死得最多的地方,如缺乏生产资质的煤矿上、工地上,就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聚集的地方,他们的安全意识是非常低的。他们不会意识到没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但我们的地方政府的官员显然要有更强的安全意识。因此,从家长、学校和地方政府三者来看,地方政府要负最大责任,地方政府不能指望家长有多高的安全意识。

《中国教师》:您对《条例》和最近社会上热议的中小学校车安全问题解决方案怎么看?

陈一中:校车的安全隐患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车在开,就肯定有风险,这是不可抗拒的,但基本的安全要有保障。不过我也不赞成各地都去买几十万的校车,这也是不现实的。何况车子的安全系数到了一定水平之后,再追加钱意义就不大了,这里有一个性价比的问题。校车可以特制,让它的框架的韧性和强度都好一点,比如可以在四周都装上比较坚固的保险杠,这种投资不会太大的。校车不在乎豪华,重要的是安全,只要车子受学生喜欢,安全系数高就足够了。

按照《条例》规定,还有一个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一定要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安全带和座位,驾驶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要能给校车装一些特殊的标志以引起社会的注意,使其他车辆能够主动礼让,这个是可以做到的,也是一定要实现的。

《中国教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这项规定是不是对孩子的过度保护?当前这项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陈一中:我觉得不存在过度保护问题,因为孩子,特别是小学三年级以下的孩子,他可能根本就辨不清方向,所以孩子在交通安全知识方面是很无知的,所以后面的车辆及对面的车辆,包括自行车停下来是应该的,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也是让他们享受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也是一种“爱”的种子的播种过程。我觉得应当补充一点内容,就是校车应当尽量停在不妨碍公共交通的地方,最好是能为校车提供类似于公交车港湾那样的停车点。至于可操作性,很多条例的规定可能都不是自动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制定了《条例》就指明了方向,事情就会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条例》还设置了过渡期,我觉得这个过渡期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多事情不是所有地区马上就能做到的,但不能说做不到就不做,我们要努力往这个方向发展。

《中国教师》:考虑到实施的难度,《条例》是否应该设置奖励条款,以激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落实相关政策?

陈一中:在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存在难落实的问题,奖励是可以的。对于那些确实认真贯彻《条例》的欠发达地区,比如一年或两年内保质保量地建立起了校车服务体系的地区,可以适当奖励他们一些资金,专项用于校车维护。其实我想到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贫困地区买得起车,可能用不起车,维修、燃油、人工等都要花去大笔费用。所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奖励基金鼓励各个县级人民政府努力去完成这项工作。事实上也确实存在校车的维护费越到后面越高,有车用不起的可能性。

《中国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条例》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您对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看的?

陈一中:学校主要负责安全教育,我觉得这是不过分的,应该做到。校车配跟车教师也是正常的,但对驾驶员和跟车教师在每个细节上各自的责任和权力要划分清楚,以避免产生纠纷,比如说教师有责任点名,在教师下达开车的指令之前驾驶员不能开车等等。

《中国教师》:有专家曾建议,应强调驾驶人应该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您认为驾驶员在哪些方面可以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可以让儿童积极仿效?

陈一中:第一是交通安全,驾驶员一天至少可以有两次机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所以驾驶员对孩子们提高安全意识具有重要的榜样作用和教育责任。比如最简单的“红灯停,绿灯行”他是否能做得到,校车司机在这方面都能起到以身示范的作用,身教胜于言教。在交通安全方面,驾驶员可能比任何一个成人,包括校长在内的功劳都要大。他是一个交通安全的重要的教师。事实上,我见到杭州的交通事故,心里有时非常感慨,就是交通事故中死去的多是来自外地的,尤其是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北京也可以见到这个情况。其原因就是他们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交通安全教育,他到了城市里来工作,却不知道城市的交通规则,所以他们到死都很冤。如果欠发达地区的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受到驾驶员良好的示范的话,这样的悲剧就能大大减少。这样的教育,即使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县城里可能也会缺乏,因为这样的知识课堂里是没有的,只能在生活中去学习。而这一课还真是不能缺失的,所以校车司机还担当着交通安全示范员的责任。第二是驾驶员可能会跟人交流,这就有了文明礼貌问题。在这方面,部分驾驶员的素质确实还有待提高,比如有的经常说粗话、脏话,像这样的驾驶员就不适合做校车驾驶员。因此,我认为《条例》对驾驶员的要求应该更高,首先是要有很好的个人修养和交通安全意识,然后才是过硬的驾驶技术。

《中国教师》:校车是由社会运营好还是学校自主运营好?为什么?

陈一中:社会化管理比较好,我的设想是每个县或乡镇成立一个教育服务公司,公司隶属于教育部门。这种服务公司必须保持公益性,保障驾驶员的待遇。而且政府对其利润率要予以限制,就像学校的食堂一样,利润率不能超过一定百分比。经营校车的特点必须是利润稳定但没有暴利。中小学校车有一个共同的性质,驾驶员也有统一标准,所以更适宜采用社会化管理。学校如果再派校领导来具体分管这件事情,牵扯的精力会很大,将不堪重负,对围墙里面的教育就会有影响。校长不可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也不应该成为校车管理的专家。这方面的专家也确实需要,让那些懂交通安全,又懂管理的人来管理校车运营,就可以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中国教师》:那些有余力的家长是否应当分摊一部分费用以减轻各级财政的负担?

陈一中:校车运营的费用主要应由各级财政来承担,同时也要鼓励社会捐赠。比如说可以通过用捐赠者或捐赠企业的名字给校车命名等方式鼓励捐赠。另一方面,我觉得家长是应当交一些费用的。送孩子上下学家长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自己送也是有费用产生的。校车费用完全由家长承担,可能有的家长会承担不起,不过大部分家长应当可以适量承担部分费用。

《中国教师》:对于《条例》颁布的意义您是怎样理解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2

关键词:校车;成因;防范;处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事故防范,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全面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是教育部门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开始实施。我们认为,教育、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可以通过指导相关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主体责任意识,解决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提高和规范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校车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一、校车事故的成因分析

纵观历次校车事故及其原因,我们不难看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 校车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驾驶员不按规定发生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向行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如2011年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幼儿园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事故造成19人死亡;校车发车前没有进行车况检查等而发生故障;非本车驾驶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而驾驶行车等发生事故,如2012年江西贵溪市春蕾幼儿园院长驾驶幼儿园的面包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11名儿童死亡。

2. 遇到雾天、路面结冰、特大暴风雨、暴雪等恶劣天气而发生事故:雾天行车超车超速,不按规定控制时速等导致事故,例如2010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4名学生当场死亡。据了解,受清晨浓雾影响,一辆由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发生交通意外,整车坠入河中;暴风雨行车没有集中注意观察,没有控制车速和操作不当等导致事故;冰雪天行车,行车前没有做好防范措施;行车时操作不当等导致事故,如2014年4月一辆载有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学生前往文昌旅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原因为雨天路滑,弯道司机操作不当;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擅自发车等发生事故。

3. 护送老师的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护送老师责任心不强,缺少管理,发生在车内嬉戏、打闹等行为而受伤或滞留校车内发生死亡。例如2011年9月13日,荆州市两名年龄不到4岁的幼儿,被幼儿园校车接到幼儿园门口后,竟被接车老师遗忘在校车上。当日,荆州市的气温高达31℃。在校车内闷了8个小时后,两名幼儿的遗体才被发现。

二、防范措施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要针对性地细化各类安全保障措施:

1. 加强驾驶员的交通法规知识培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制度。校车发车前要加强车况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坚决杜绝校车“带病上路”。 加强校车使用管理,每辆车由指定的专门司机负责驾驶,非本车司机不得驾驶校车。

2. 雾天行车,开小光灯、防雾灯、示宽灯,多鸣短声喇叭,听到来车喇叭声应鸣号反应,沿路右侧行驶,但不要太靠近。严禁超车超速。2、按视线掌握车速,视线在30公尺以内,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视线在20公尺以内,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视线在5公尺以内,应靠边暂停行驶,待视线好转再恢复行驶。

暴风雨即将来临时,要沉着、冷静,注意观察并降低行车速度,随时准备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暴风雨中,应根据道路和视线情况降低车速,并开小光灯,视线在30公尺以内,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视线在10公尺以内,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靠边停驶(停驶车应开小光灯)。道路积水,时速在20公里以内缓行,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通过积水路段,不得中途熄火,积水高度超过车轮半径时应选择高处停车待命。车辆涉水后,驾驶员应在行驶中轻踏刹车板,使制动效能提早恢复后再正常行驶。郊区行车或会车,不得紧靠路边,防止路边土质松软下塌,在通过桥梁、险路、积水及路旁山坡易塌方地段,必须实地勘察,掌握安全情况后方可通过。雨天行车,在未出车和下雨之前驾驶员应检查雨刮器是否良好有效,挡风玻璃是否清楚,否则应及时修复和擦净。密切注意观察,防止因视线被遮而不易发现车辆的行人与非机动车碰擦而发生事故。

挡风玻璃及驾驶室边窗必须擦试干净(如结冰或霜,可用盐水)。离合器及刹车踏板必须清洁,上车前先清除自己鞋底冰雪,防止踏滑。车辆必须装好防滑链方可行驶,行驶中要加强检查防止松动和脱落。遇到大雪覆盖道路,道路情况不明不得行驶,上下陡坡时应提前使用低速档(尽量不在坡道上换挡)防止倒溜和起步困难。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要缓慢均匀的加速,减低车速应利用发动机牵阻作用,停车时要尽量使用手制动。行驶中前后车保持50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加大横向间隔,密切注意车辆行人动态,发现情况提前减速、鸣号、礼让三先,防止事故。行驶中方向盘转动量要小,不猛打方向,转变时应减低速度,加大转向半径。进站时应提前减速、换入低速档,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严禁空档滑行进站,停站不要太靠边防止侧滑,遇候车学生多,适当提前停车,防止乘客拥护,扒车滑倒发生事故。冰雪融化后,郊区道路行车停车不能紧靠路边,如遇有冰冻难化地段,仍按冰雪地行车规定行驶。

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要停止校车运行,并及时告知家长妥善做好学生的安全出行,必要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推迟上课时间或者停课。

3. 校方要对校车护送老师加强教育,护送老师要负责乘车学生的上下车安全,负责监督校车驾驶员安全行驶,负责填写《接送学生日志》,对没有按时乘车的学生,护送老师负责与家长联系并确定学生去向,负责车内安全监督,及时处置接送途中突发事件。

三、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机制。接报后,事发地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10”报警,出现学生受伤情况要拨打“120”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学校第一责任人及学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后,学校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调动车辆转送学生。组织学生换乘车辆时,学校领导和随车教师要看清周围交通、车辆行驶情况,设立警示标牌,避免发生新的交通事故。如有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市级以上医院救治。对初步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学校应立即向局校车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和政府部门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扩大应急。学校要及时通知受伤人员的监护人或其家属,并做好受伤人员监护人或其家属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对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或因校车事故产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的,学校要立即同时向局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

(4)应急结束。在校车事故处置工作中,经鉴定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当地校车安全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同意,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通过一定方式并予公告。

综上所述,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管理资源,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校车事故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量化、细化;要搭建工作联动平台,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组织、推进、保障、考核、评价、激励等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确保管理到位、有序推进;要加强协同促推进,强化协作抓落实,形成合力出成果,共同推进校车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良好格局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为背景 - 幼儿教育・教育科学 - 2013(4)

[2] 浅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2013(2)

[3] 校车驶入“安全通道”――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湖南安全与防灾 - 2012(5)

[4]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与对策研究 - 广西社会科学 - 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