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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查履职报告

时间:2022-10-05 23:08:08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

第1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第2篇

与传统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模式相比,绩效审计在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审计目标更高远在审计目标上,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提出了绩效审计的四个目标:“①为公营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②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营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③促使公营部门管理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作出报告;④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因而审计目标显得更为高远。

(二)审计目的更宏观在审计目的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查错纠弊,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绩效审计则是为了评估所投入各项资源的经济程度与有效程度,并以此找出进一步提升组织绩效的路径,实现由查错纠弊上升到控制提高的目的。

(三)审计内容更宽泛在审计内容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绩效审计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内容外,还包括组织非经济领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

(四)审计方法更多样在审计方法上,传统的财务审计通常采取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如审查、查看、计算、分析,以及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盘点法等;而绩效审计不仅要采用上述方法,而且还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技术,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辅助审计,采用业务测试、分析法、系统法、论证评价甚至模糊预测与评估等方法。

(五)审计作用更显著在审计作用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保护组织资产的安全完整,其功能是保护性的,作用有限;而绩效审计不仅要监督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从全局的角度,评估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程度和有效程度,探寻影响组织绩效高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指出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路径与方法,其建设性和控制性作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审计活动已拓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因而作用是无限的。

二、人民银行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顺应审计发展趋势的需要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可见《规划》已为全面推行绩效审计明确了时间表,其发展趋势将难以阻挡。

(二)提高人民银行履职水平的需要绩效审计通过评估人民银行对公共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效率与效果,揭示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人民银行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各级人民银行能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完善人民银行内控管理的需要绩效审计的一大优势是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能有效改变目前人民银行内审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局面,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到事前和事中,使人民银行内审实现从查错纠弊向预防和控制转变,从而促进人民银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有利于各级人民银行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行使人民银行职能,实现人民银行工作目标。

(四)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需要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源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和工作的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响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创建活动。并且从2006年开始,人民银行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中央财政削减人民银行系统的经费预算,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的经费预算大幅度缩减。因此,适时开展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实现支出节约、支出合理、支出得当的绩效管理目标,既是各级人民银行领导和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客观需求。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模式探索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和立项原则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经济性、业务管理的效率性和职责履行的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其资源使用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是否实现了人民银行的职责目标。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立项原则。在绩效审计立项时,应坚持重要性、时效性和周期性的立项原则。重要性是指选择的项目是否举足轻重,是否与人民银行职责履行息息相关,并且是上级行关注和员工关心的。时效性是指项目的选择时机是否恰当,过早则可能问题尚未显露出来,不利于作出客观评价;过晚则可能时过境迁积重难返,不利于问题的纠正和绩效改进。周期性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所有应审计的单位进行持续关注,周期性的有计划随机选择绩效审计项目,从而保证审计的覆盖面。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和范围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财力、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从而促进人民银行持续改进提高履职绩效。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或开展某一专项业务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资源投入取得一定质量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预期履职结果,即资源投入是否得当。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

1.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也是传统财务审计方法,只不过财务审计中处于从属地位;而在绩效审计中,由于需要大量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绩效信息,以及相关的行业资料等,因而调查研究法是绩效审计的主要方法之一。调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问卷调查、绩效面谈、电话调查、函证调查等,在绩效审计过程中,上述调查方式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单独只运用其中的一种方法不利于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此外,由于调查结果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大,所以抽样调查时一般要保证足够的样本量。

2.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是绩效审计中主要和常用方法,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评价时,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有线性分析、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用以找出因果关系、目标差距及影响原因。统计分析方法准确性较高,结论相对科学可靠,但相应地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数理统计知识和数学分析能力。

3.经济分析法。除了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以外,绩效审计中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绩效测评,通过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建立其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并进行对比分析和总体评价。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并且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审计评价评价的公正性。

(四)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一是制定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时要明确绩效审计项目;二是在开展绩效审计项目前进行审前调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要素指标等进行初步调查,为针对性地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打好基础;三是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时,要对审计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理进行审查,确定审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审计目标。

2.实施阶段。一是制定绩效审计实施方案;二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三是收集信息和数据;四是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在这一阶段中,审计人员必须依据绩效审计目标,充分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对其进行归并、汇总、分析和评价,从而得出相应的绩效审计结论。

3.报告阶段。一是撰写绩效审计的内审初步意见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结论和加强与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撰写绩效审计报告并向派出行或上级行报告;三是根据相关制度和保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四是跟踪绩效审计报告,及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搞好信息反馈,督促绩效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的有效落实。

(五)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应包括引言、主体、附录三个部分。

1.引言。应写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期限、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方法等事项。

2.主体。由5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与绩效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被审计单位的机构人员状况、职责履行情况、审计活动的目的或总体目标等。二是主要问题。问题反映应从绩效角度进行定性,详细陈述问题事实、数据及相关分析等,问题排序一般按对绩效的影响程度大小排列。三是反馈意见。陈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步意见的反馈意见。四是审计评价。围绕审计目标,运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要客观、公正、准确、清楚、易懂。五是审计建议。围绕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解决问题、提升绩效提出审计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3.附录。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数据、文件和具体分析过程与评价结果,如绩效评价分析图表、计算数据等。

(六)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注意事项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要排除一切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的根本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问题定性准确,原因分析透彻,审计建议可行。

2.坚持独立审慎原则。由于绩效审计较多采用调查、分析、测算、评估等方法,所以审计证据大多数是间接性的,这将导致审计误差难以避免,存在着审计风险。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坚持独立审慎原则,判断不准、把握不稳、关系不清的问题不能轻易作出结论,更不能轻易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3篇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有关精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也可接受委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四、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和经济活动实际,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五、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4篇

我国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并且我国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对内部审计在单位组织结构中的职能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切实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等问题一直在探讨之中。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的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确定被审计领导部所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是否充分,消极经济责任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的一种审计方法。

二、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之间的关系

财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尽管二者在理论上和方法上难以相比,但从现有的审计实践来看它们有联系、更有区别。个人认为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审计目的的落脚点不同。传统财务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和财务记录的合规性。以便维护我国财经纪律和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确认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一是明确如果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弄虚作假,或者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效益差,以及如果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何种责任和负责到何等程度;二则明确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是否有侵吞国家资产财物、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审计的对象不同。财务审计立足于对单位进行监督,即对“事”的监督。一般在年初就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初步的审计计划。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党政部门的委托才能实施审计。是通过对“事”的监督,落实到对“人”的监督。把对“事”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其监督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力度更大。

3、审计的内容的重点不同。经济责任是要对各位领导在任职期间对责任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评价。而财务审计仅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上。从形式上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涵盖了财政财务审计,内容出现重叠;但从实质上看,传统财务审计是在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评价“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4、审计的方法不同。财务审计的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审查书面材料方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比较法、分析法、抽查法、逆查法等。另一类是证实客观事务的方法,包括调查法、观察法、盘查法、鉴定法等。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并尽可能地借助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和手段,突出对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决策以及廉政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一要抓住被审计事项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二要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资料;三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日常审计或年度审计结合起来。

5、审计风险的大小不同。财务审计风险为一般审计风险。而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的审计环境相对地特殊和复杂、风险因素也更多。包含查证结果不实的风险、审计证据不足的风险、定性决定不准的风险、评价结论不真的风险等。如果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失误,评价不当,还可能引发用人风险,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6、审计报告反映的重点内容不同。财务审计报告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和有哪些违纪违规问题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领导人应付有的责任进行评价,评价是“肯定”还是“否定”,找出产生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及应负哪些责任。

第5篇

【摘要】内部管理干部是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间力量,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是提升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院的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内管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实践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高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系部、内设机构、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在高校管理系统中处于“上传”和“下达”的关键节点,是保持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坚力量,也可能是未来高层管理者的候选人员,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此,我院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了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次审计在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充分走访调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高职院校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我院的经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院历时2个月调查了14家高职和本科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一是了解兄弟院校近年来是否开展高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是了解采用的审计方式;三是了解被审对象经费管理界定和审计经费支付来源;四是了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策略、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的形式等信息,并形成详细的调研报告,为科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界定审计目标

明确和有效的审计目标对后续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也有助于正确界定审计范围和责任范围,直接影响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本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客观评价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查找部门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客观反映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内执行财政法规、履行经济决策、廉政建设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本部门或单位科学健康发展。

三、明确审计内容

我院以《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内容进行了科学分类。具体包括:

(一)行政管理审计。重点关注任期中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创收活动)、资金项目、资产处置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重大失误;大件采购、创收项目、资产处置、经济合同、资金来源等程序、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违规和资产流失浪费问题。

(二)财务收支审计

1.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关注:(1)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2)是否存在隐留收入、转移资金;(3)有无违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情况;(3)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4)有无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问题。

2.经费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关注:(1)创收经费(包括资产、仪器出租、社会办班等) 是否合法,是否按定申报,经费纳入财务核算;(2)有无乱收费情况;(3)关注大笔的接待费、差旅费是否真实、合理;(4)各项经费有无超出规定用于本部门教职工的奖励、福利、津补贴、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开支;(5)外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廉政建设情况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决策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长期借用公款、占用公物、私费公报、不当得利、兼职取酬等问题和违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四)根据岗位特点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应当关注的其他情况。

四、科学规划审计程序

(一)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鉴于审计对象为我院的核心中层领导干部,为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减少审计阻力,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由院长担任审计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不仅包括审计处人员,也抽调了独立于该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其他教师,如财务会计系的审计教师作为兼职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践证明,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为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极好的组织保证。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发放通知。在实施审计工作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书面述职。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将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个人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送交审计组,并对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3、进点大会。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被审计内管干部述职。学院领导、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其他科级以上干部,联络员,组织和审计部门全体成员参加。

4、审计公示。开始现场审计时,同步进行审计公示,告知教职工可以向审计组如实反映被审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纪律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及邮箱。

5、现场审计。根据提供的资料,通过查账、询问、观察、函证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并做好详细的工作底稿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出具查询单和取证单,清查事实,认真核实,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6、初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现场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主管领导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二审报告。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7、征求意见。审计部门应及时将二审报告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审计组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三审报告后,召开经审联席扩大会议(被审计内管干部属联席会议成员,应予以回避),征集学院书记、院长、分管领导和其他成员意见;审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8、正式报告。向学院党委、主管领导汇报审计报告修改情况,经确认后出具正式报告。

9、报告分送。将报告报送院领导,分送M织部门,抄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其他相关部门。

(三)审计整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按照“即查即改,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整改。

1、即查即改。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常规性问题,容易整改的操作性问题,要求内管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立即整改。

2、限期整改。针对发现的难点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被审部门或单位现任内管干部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已离任的内管干部应予积极配合。

五、顺利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制度性的常规工作,不仅是评价干部德、能、勤、绩和履行、解脱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规范日常经济行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举措。被审计内管干部和相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二)通力协作配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要简洁明了提出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便于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完整报送真实的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审计组人员的访谈和调查,实事求是地回答审计查询的相关问题,协助审计人员做好查证工作,不能刁难、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要努力为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本着对事业负责和对被审计内管干部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善于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同时与被审计部门一起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建议,切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参考文献:[1]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 .审计研究,2013(6).

第6篇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务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务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务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务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理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务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务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7篇

一、组织机构

1、村监委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村监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务、财务及村干部勤政廉政等实施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监委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等小组。村监委在镇党委、纪委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村监委一般设主任名、成员至名,村监委主任一般由村支委兼任,由村党支部提名,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监委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公推,村民代表会议差额直选的办法产生。村支委兼任村监委主任的,一般要同时兼任村纪检委员。

3、村监委成员任职条件:具有村民代表身份,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情,热心为村民服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除由支委兼任的村监委主任外,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从非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及村文书、村报帐员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4、村监委成员的辞职承诺。村监委成员选举产生后,要逐一签订“村监委成员辞职承诺书”。村监委成员承诺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主动申请辞去现任职务。

(1)年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监委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度低于%的;

(2)村监委成员因违法违纪、严重失职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3)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工作职责

村监委主要是对村级事务实行全方位监督,享有对各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和建议权。

1、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村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特别是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村监委主任应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

3、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先期审核公开内容,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村级财务和一些重要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4、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和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村民情沟通日和民生服务日活动。

5、参与村干部述职评议活动,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6、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7、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8、对村两委干部违反履职目标承诺的行为,建议镇党委、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协助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协助督促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启动辞职程序。

9、接受镇纪委的工作指导,协助镇党委做好对村干部的考核工作。

10、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村务公开监督

1、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村务公开资料经村监委主任签字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2、负责村务“点题公开”点题意见的收集、受理和登记,及时提交村两委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点题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和回复,办理结果在公开栏中公开。

3、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和点题意见办理结果的质疑,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村务公开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委及时补充更正;群众对点题意见办理结果有异议或不满意的,督促点题办理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不能再办理的及时向群众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4、督促村务财务定期及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一般每月公开一次,涉及到重大问题或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及时公开。

5、督促抓好村务公开资料行政村和镇备查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和“点题公开”工作档案,以方便群众随时查阅。

(二)财务管理监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村级财务帐目及相关的村级经济活动事项。

2、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在每月“集体财务审批日”,对本期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和各种支出票据进行集体会审,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退回整改,对不合理的开支予以否决。村监委主任对收支合理性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按“村账镇”工作规程进入报销程序。同时,做好村级财务联审联签情况详细记录。

3、村级财务审核时发现收支项目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当事人解释并可向镇纪委反映,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有关开支。

4、监督村级财务逐笔公开制度的落实,村级财务所有收支按“日记账”形式逐项逐笔公开。审查村级财务公布表中收支项目是否齐全、明细清楚,经村监委主任签字后,在公开栏中公开。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

1、督促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等“五步程序法”进行决策。听取村民对决策动议案的意见建议;列席村两委对决策案的审议;督促决策案上报镇审核;列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案进行讨论表决;督促决策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备案和归档。

2、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村级重大事项和其他村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管理监督

1、督促村委认真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

2、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经营性项目承发包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经济合同的拟定和履行等情况,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村级物品采购实施监督。

3、当发现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标后增减事项等现象或在材料采购、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向村两委提出整改建议,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即向镇纪委反映。

(五)村干部廉政勤政监督

1、参加村干部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活动,对村干部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询问、质询和意见、建议。

2、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履行职责不力、作风飘浮、责任心不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的村干部,向镇党委、纪委及时反映。

3、督促抓好村干部履职目标承诺考核、诫勉教育、廉洁自律承诺等制度的落实,协助镇做好对村主职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村干部作风建设和责任落实。

四、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镇纪委至少每年要组织一次村监委成员的学习培训,集中学习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2、工作例会制度。村监委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时间一般为村民生服务日,研究分析村务监督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对村监委提出的意见建议,村党支部和村委要及时作出答复。

3、工作报告制度。村监委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村两委通报村务监督工作情况,主要是村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村监委主任每半年向镇纪委汇报一次工作,主要是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4、检查考核制度。村监委要有专门会议记录本,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开展工作情况、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镇纪委负责对村监委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村监委成员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村监委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纪律

1、村监委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配合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不能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2、村监委成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甘当参谋、乐于奉献,做到不利于发展、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的事不做、话不讲。

3、对工作不力、村民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监委成员,由镇纪委对其实施诫勉教育,督促整改落实。

六、工作保障

1、各村要切实加强村监委的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明确村监委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待遇,采取领取固定报酬或误工补贴等形式;明确村监委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村监委成员开展活动,切实发挥村监委的职能作用。村监委应加强与村两委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村两委要支持村监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当村两委不接受村监委监督或在办理、答复合理的建议、意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答复等现象的,村监委可向镇纪委反映。镇纪委应及时调查了解,并督促村两委限时办理。及时调查处理村监委反映的村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9篇

溪湖区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20__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我区“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在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工作部署,从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法制化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改进代表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四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坚持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努力推进溪湖老工业区调整改造和全面振兴。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常委会要充分把握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点工作,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常委会要认真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企业改制运行情况的报告,促进企业加快转制步伐,提高转制企业运行质量,加速老工业区的调整改造进程;要组织代表视察区政府关于“四大发展战略”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四大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落实;要认真开展税法调查,以进一步增强全区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意识,使税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调研区、乡镇财政体制运行情况,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使财政更加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常委会还要听取并审议20__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监督,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听取并审议20__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围绕依法治区方略,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不断深入。要有重点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督促执法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常委会要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溪湖区实施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情况及五·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促进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推进我区建设法制城区的进程;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溪湖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落实,确保社区发展与基层稳定。听取并审议区政府贯彻落实《辽宁省档案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以推进我区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根据“一府两院”提请,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认真调查、了解、考核,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拟任职人员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了解,根据被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综合表现,依法任命“一府两院”干部,认真行使干部的任免权。同时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督办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围绕代表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常委会要按照《代表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要统筹安排好各代表团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搞好“三察(查)”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要完善为代表服务的基础工作,健全代表意见和建议反馈制度,及时把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质量,促进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今年,常委会还将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常委会视察社区警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政府加强社区治安稳定建设;结合春耕备耕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出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害农民行为,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在总结以往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 继续坚持评议工作制度,加强对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人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请记住我站域名/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今年7-8月份常委会将组织部分代表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为评议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9-10月份召开常委会,对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及其班子成员工作进行评议。四、围绕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常委全自身建设常委会要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提高监督质量和工作水平的基础工作来抓,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切实加强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把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放在重要位置,继续完善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和人大理论知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保证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力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10篇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5、不予受理、许可,又不告知理由的。

6、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7、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8、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9、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事结果的;

10、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的。

11、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2、依据规定应该公开而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的,受理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局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14、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实施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4、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5、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票据的。

6、不出示有效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7、只收费不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8、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径的。

9、违反规定减、免费税和财政资金的。

10、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在实施财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违反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擅自扩大财政预算负担范围,提高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定额标准的。

2、未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调整预算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更、分配上级专项资金指标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安排和突破专项资金指标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动用预备费的。

6、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调度资金的。

7、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追加或调减转移支付资金的。

8、未按规定办理预算退库的。

9、违反规定开设、撤销、变更银行账户的。

10、违规公款私存、一款多存、多头开户,违规将各种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代管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采用定期存款的。

11、未按规定管理和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和财政代管资金的。

12、违规“戴帽”安排资金的。

1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批准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设置的。

1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15、违反国有企业改革规定,擅自扩大财政负担范围和提高标准,资金不专款专用,造成财政挂账和兜底的。

16、违反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对“三无”工程安排资金、拨付款项、办理工程预决算的。

17、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参与、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行为和擅自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

18、违反控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控购手续的。

19、违反一般增值税退税政策,擅自扩大退税范围和不及时办理退税的。

20、违反会计管理规定办理资质、资格证书的。

21、违反财政有偿资金管理规定,擅自申报项目、改变资金投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收到期资金的。

22、违反农业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申报立项,违规使用农业开发资金的。

23、违保障资金管理的规定,多头开户、擅自拨付社保资金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24、违反国外贷款管理规定,擅自拨付贷款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25、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

26、指派没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

27、需经审核、报批程序而不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的。

28、收受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业务费不入账的。

29、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行为的。

六、在实施财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事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3、不出具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的。

7、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9、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假账真算、真账假算行为有举报而不及时查处的。

10、违反工资统发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工资调资、人员变动工资异动,不及时查处单位吃财政“空饷”举报,擅自增加扣款事项的。

11、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12、其他违反财政行政检查规定的。

七、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蓄意从重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纪律处分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径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在实施财政执法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5、超出职责范围或者管辖区域、场所,或未经执法机关依法移交而直接进行查处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6、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在履行财政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复议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收受好处、、偏听偏信等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6、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在实施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的和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4、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局办理的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5、公文、公务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6、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7、未严格核对、审核、签发对外发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8、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

十一、行政过错责任划分:1、直接责任;2、主要领导责任;3、重要领导责任。

十二、承办人的直接行政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或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虽经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十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十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经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七、领导写条子、打招呼进行行政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领导的直接责任。

十八、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参与研究、决策的全体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且有据可查的人除外)负直接责任。

十九、作出改变下级机关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作出改变下级机关决定的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二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年岗位津贴和奖金:

5、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6、责令辞职或辞退;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十一、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l、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有权钱交易情节的。

二十二、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l、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过错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情节轻微,未产生后果的;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的。

2、对作出的错误行政决定明确表示反对且有据可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追究的。

二十四、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文件和制定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在上级机关、人大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6、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二十五、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相关具体工作归口纪检室负责。

二十六、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将有关投诉、检举,控告情况告知监察室。

二十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由监察室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而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十八、对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行政过错事项,纪检室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应会同财政监督股、人事股、办公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十九、对纪检室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局党组在5-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处理,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由局党组作出决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十、调查处理行政过错实行回避制度。局党组成员及纪检书记、相关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十一、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便向局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检举、控告。

三十二、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11篇

论文摘要:内审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机构,是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用于改善机构的运作并增加其价值。通过引入一种系统的、有条理的方法去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可以帮助机构实现其目标。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企业内部审计的业务范畴。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政府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201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中也都有关于开展经济责任的审计办法,要求下属公司、企业对其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内容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真实、合法,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保值情况的验证;对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相关行为的评价;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的界定。笔者通过参加电力企业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如下:

一、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

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不是独立的部门,内部审计只是企业组织机构中职能部门的工作岗位,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名成员,其工资福利、职位等受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当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内部审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过程中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2、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视不够

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不得办理有关调离手续。任用干部时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重要参考。但是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已上任新的岗位,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审计结论作为参考也自然无从谈起。致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走形式而已,清查不深不细,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

3、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方面力量不足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和评价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具备查账能力, 还要求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 审计人员配置缺乏复合性,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效益审计的要求,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4、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责、权益

对企业资产、负责、权益的审计评价,主要还是通过查看财务数据和实物的相符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要按规定计提折旧,所以会计数据反映的资产会随着计折旧的计提,价值减少。像房屋这样的固定资产,入账是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逐年计提折旧,账面上的价值已经很低了,而如果出售市价会远远高于账面价值,导致财务资产不能反映公司实际拥有资产,也不能反映资产的保值增值。

5、投资项目无法分析投资收益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而一些重大投资、对外投资等投资项目,从决定投资到正常经营,产生收益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评价其投资的收益和可行性,而现在大部分领导的的任期都只有2年左右,甚至有的只有1年就上任新的岗位了,而其决定的投资项目根本就没有投产或者收益。

6、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对非财务指标关注不够

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涵盖的范围很广,但是审计都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心指标的财务指标为主,对非财务指标关注不够。如经营者基本素质、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基础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发展战略、在岗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建设等都很难定性评价。

二、做好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结构,提升审计效果

通过完善组织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的工作地位,保证内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完善干部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建设,使各级党委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干部政绩、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管理一项重要工作,是对领导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从制度建设上,取得领导的支持和重视。

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标准难确定性等特点。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法律、工程、物流、采购、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大部分是财务出身的,因此,开展审计时可以抽调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或者外聘不同专业的专家参加,可以更全面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2、创新审计方法

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用听、问、查的方法。

“听”主要是听被审计对象的述职,听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问”就是针对述职报告和介绍中的一些疑问进行针对性的询问;“查”不但包括查阅会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也要重点查阅相关的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年终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从而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

3、任期各项经营指标或预算完成情况

通过调阅任期内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对照各年度财务报表,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内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经营目标,考核是否按照决议进行了兑现。

4、查证企业财务与资产状况

一是检查企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点要放在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及各项投资上。特别要对管理用汽车、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流动性较大的实物进行盘点,要关注其实物资产有无被侵占、遗失、损毁等现象;货币资金是否安全,是否账实相符而且流向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账外账现象;对外投资程序是否合法,投资前有没有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过程监管是否到位、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二是检查企业的经营业绩。主要是查明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业务成本、在建工程成本等)、调节利润的行为,跨期间的费用、收益是否按规定确认,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转移收入,有无因领导责任造成虚盈、潜亏挂账等问题。

5、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重点

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有效。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因人设岗的现象。二是公司各部门责权划分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三是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全部纳入内部控制范围。四是是否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内部控制的功能是否得到有效的发挥。 五是绩效考核机制是否形成,执行是否到位,有无明显效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主体、客体和审计目标的不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审计的主体通常是内部审计部门,报告的客体通常是“内部的主要领导”,报告的作用是为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因此报告难免有主观因素。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领导人员的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内容的核心也必然从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转移到对单位领导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综合的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管理责任:主要揭示和评价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体系是否完整,部门的分工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有效。“三重一大”的执行和招投标的情况也是重点。

经营责任:主要揭示和评价企业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相应的经营目标,预算下达是否符合实际,完成状况是否真实。

财务会计责任:主要评价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真实。投资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问题。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会计工作依法有序;

其他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评价企业的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节能减排、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把握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由于内审主体、客体的特殊性,审计通常会受到内部多方面的干扰,因此要求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尽可能的做到客观公正,既要披露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作出的主要成绩,也要揭示其存在的问题。

2、实事求是。界定单位领导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应尽量用数字说话,通过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来揭示企业的经济营运状况,进而评价和揭示企业的经营效果,切忌在无审计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评价。

3、明确界限。要客观区分主观、客观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应客观分清与工作失误、前任与现任、上级与下级的责任。要注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实事求是地剖析企业盈亏的主、客观原因,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时期,(比如近几年的发电行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4、谨慎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审慎考虑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当谨慎、恰当。

参考文献:

1.何军霆.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j].审计月,2008(1).

第12篇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