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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县申报材料

时间:2022-08-16 22:01:02

示范县申报材料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1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班广良同志为组长,郭玉飞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局属部门各司其职,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制定措施,明确责任

一是、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县畜牧局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对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二是、将创建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科室,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三是、将创建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完不成目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我局通过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在4月份派出2名业务骨干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二是、按照我局制定的培训计划,于4月11日、12日邀请市畜牧局朱凤仙、张吾林等有关专家在县畜牧局四楼会议室对局执法人员,参加人员55人,培训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主要内容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业务技术知识,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统一考试。三是、7月份组织42名执法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培训班

四、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从完善制度入手,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了《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权利,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二是、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执法,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做到文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完善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议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同时也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五、认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按照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登记。印制了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学习材料60份发放到每个执法人员手中,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规范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2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鲁安监发〔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验收评审工作,市安监局制定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现场评审流程》、《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标准》和《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现场审查标准》。按照2012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10月下旬组成专家验收组,依据《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标准》(以下简称“评选标准”),按照上述流程和审查标准,对各县(市、区)所推荐的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

(一)市安监局聘请有关专家具体负责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工作分为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二)材料审查由市安监局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选派人员和有关专家联合进行,材料合格者,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三)现场审查由市安监局派员带队,有关专家负责审查,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派人员配合。

二、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有关企业要按照《申报(复核)材料清单》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按时报送市安监局。

(二)材料审查。由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材料审查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参照《评选标准》打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先后顺序。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审查企业建议名单;不符合条件的,建议继续培育,提出具体要求反馈给各单位,不再纳入本年度命名对象。

(三)现场审查。根据确定的现场审查企业名单,确定现场审查时间表,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派人员带领专家到企业进行审查,按《评选标准》进行分工逐项打分。根据审查情况,向企业提出反馈建议,专家及企业负责人分别在《反馈表》签字。

(四)综合评定。全部验收完毕后,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进行综合评定,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并联合命名。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2012年10月8日—12日;

(二)材料审查:2012年10月15日—19日;

(三)现场审查:2012年10月22日—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至少推荐2—3家企业参加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评审,并积极做好迎接验收的准备工作。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3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证据,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集中组织力量对“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切实解决好“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2009年6月17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按纳入人员缴费额度20%承担部分须一次性缴纳到位。

(三)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四、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

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帐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因此这部分人员按413元/月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纳入人员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资金筹集渠道

(一)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政府补贴2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20%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件二)。

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县经贸委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经贸委接到个人申请后,在2009年10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县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二)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的《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附件二)及1寸免冠照片4张。

2、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附件三)。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附件四),并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3、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人员,由审核工作小组将《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结果移交给县社保局,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县社保局根据审批结果准确录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相关数据。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6、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申报、审批、缴费等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七、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由县社保局统一管理。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县社保局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县社保局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八、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方案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二)对于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上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委、县总工会、县局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甄别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主管县领导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需要甄别纳入人员严格审核,且要在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人员全部纳入完毕、经县审核小组初审、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4

为了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强市建设,根据《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及《*-*浙江名牌培育规划》的总体要求,决定开展*年金华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

2、到期需复评的*年金华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

3、已获得中国、浙江名牌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不再申报金华名牌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农业产品*年的销售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

1、新申报金华名牌的工业产品:(1)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2)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3)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必须采标。

2、新申报金华名牌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复评金华名牌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原则上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

3、复评金华名牌的工业产品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上必须采标。

(三)申报产品的商标正式注册历史在一年以上(*年9月1日前注册)。

(四)申报企业(含复评企业)在申报前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诚信制度。

(五)从2009年起,推荐申报浙江名牌产品原则上从金华名牌产品中产生。

三、优先推荐的重点产品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新产品。

(二)对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产品,地市级新产品的销售产值可以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

(三)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效显著,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四)高新技术产品,先进制造业产品、企业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有机认证农产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产品。

(六)资源节约型产品,环保型产品;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替代进口的产品。

(七)各地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确定的培育提升重点行业的产品;列入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培育目录的产品;列入《*-*年浙江名牌培育规划的产品。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行业、优势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年金华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金华名牌产品申请表》的有关内容,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详细文字说明材料。如果有数据不实的不受理该企业的金华名牌产品申请;有变造、伪造数据或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金华名牌产品申请,不推荐申报浙江名牌。

(二)用户满意度调查情况,可以用近两年国家、省或有关调查机构的评价结果,也可以用企业开展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材料。

(三)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导企业按照申请表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制作申报材料。并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汇总,将*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汇总表(工业)、*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汇总表(农业)、及*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联系表用电子表格Excel格式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质量处。汇总表和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须于*年9月10日前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受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

(四)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质量。对申报材料中出现错误较多的县(市、区)局(分局),在年终考核中将加减相应的分值。

(五)企业申报材料应附企业全貌、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产品实物照片,不要精装,正反印刷。

(六)申报企业可以登陆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网*

《*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汇总表》、《*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联系表》。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5

一、奖补原则

(一)重点扶持原则。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作社的发展。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和《农民专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发展,使其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正常的要求,鼓励各类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协会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向农民专业*作社转变,促进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典型示范原则。继续创建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培育一批起步规范,能够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活动的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

(三)鼓励发展原则。重点围绕区域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优势农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引导其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奖补范围、标准和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奖补范围

列入市级年度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20**年度经过一定程序评选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奖励;

2、对20**年度内新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和专业协会补助;

3、对20**年度内市、县(区)开展*作知识集中培训活动补助;

20**—20**年度已获得农业部、省农委和市级奖补的和已扶持过因*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作组织,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二)奖补标准

扶持资金重点奖补以下三个方面:

1、奖励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全市奖励1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培育2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补助一批规范起步的*作经济组织。对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以及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20**-20**年度内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不超过0.5万元。规范起步补助的*作组织实行总额控制和不定数量。

3、培训补助。市本级以及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开展*作社法、*作知识集中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奖励与新设立的农民专业*作组织补助不得重复。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向

奖补资金要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主要用于补助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有关费用和向成员提供服务:

1、设立登记及规范发展费用。

2、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编写宣传材料、印制内部简报、制作专题节目,参加学习和开展政策宣传等。

3、各类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开展*作知识、科技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推广应用等公益性事业的培训、服务等。

4、信息化建设费用。主要包括扶持示范点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及信息网络设备,建立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

5、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费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分级、包装、储运和保鲜等的质量标准制定、基地建设、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批量采购等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须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万以上。成员数2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条件,能带动周边农民并形成区域产业带,对当地农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带动作用,得到成员的充分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作社,入股须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协会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得到成员的广泛认可。

2、运行机制*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权相对平均,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理,能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组织机构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

3、服务体系健全。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方面为成员提供稳定的服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开展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农资产品购买或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方面成效显著。

4、产业特色突出。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发展,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新设立登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较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2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得到成员的认可。新成立的农民专业*作社须有成员入股资金。

2、运行机制较为*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较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能为成员在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

3、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能组织和带动周边农民围绕优势产品或主导产业发展,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实施“一村一品”、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培训补助。培训补助须由县区提供有关培训的具体工作情况资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开展培训情况和效果确定。

四、申报程序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符*条件的*作经济组织自下而上申报。拟申报市级扶持资金项目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市20**年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类别,并在申报书封面上予以注明。

(二)逐级审核。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供销社等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推荐申报、审查把关等工作。各县(区)农委、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类型,对照标准,择优推荐,差额申报。申报推荐材料经县(区)农委、财政局初审后,报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市本级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的不予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申报工作全面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核查和评审,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严重不实的,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审核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20**年拟奖补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标准。

(四)公示确认。各县(区)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在20**年6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市组织核查评审工作在20**年10月底前结束,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发文公布,并对获得市级示范*作组织称号的予以授牌。

五、材料上报

奖补申报材料一式4份(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经*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报送当地县(区)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初审,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2份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申报时,应与申报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订成册:

(一)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作经济组织审核批复和注册登记证书,申报示范农民专业*作社的应附营业执照;

(三)*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作经济组织2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等;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6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7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度我镇城镇低保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低保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三榜公示”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低保保障对象,严格控制三类保障对象比例,逐步提高人月均补差水平。着力打造阳光、诚信、民心低保。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低保调整时间计划用35天(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4月20日止),分五个阶段进行操作。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3天(从2012年3月15日起3至17日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低保调整工作所需的各种材料和办公用品。

2、对所有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签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高水平高质量的做好低保工作。

3、宣传、发动:为第二阶段具体操作奠定良好基础,方法采取:(1)挂横幅;(2)贴标语;3、低保政策进橱窗;(4)低保员深入居民户散发传单或入户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户主申请,社居委初审,时间15天(从3月18日起至4月3日止)。本阶段是低保全面调整的关键性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户主申请,低保员受理登记,时间5天(从3月18日起至3月23日下午6点30分止)。

本次动态管理系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实施,原则上不增加新户,对待原低保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户口本、低保证),居委会在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听证,如符合条件填写正式申报表。

2、深入基层,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听证,分类票决,时间3天(从3月24起至3月27日止)。各社居委负责人带领低保员,利用3天时间,深入居民户,边查看,边走访座谈,边评议,边票决。审核的重点:1、是否有死亡人员继续申请低保;2、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享受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企业退休人员;4、是否是村(居)干部;5、申请对象是否与农村低保重复享受;6、近两年是否在购买商品房和私家车等。要把真正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户坚决取消,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一榜公示:各社居委要在3月28日利用一天时间,把受理初审后准备上报的居民申请低保的户主名单家庭人口抄榜,于当日下午6点钟之前公布第一榜,出榜地点可在本辖区内居民居住醒目地方张贴,接受群众监督。把居民申请低保分类登记表、评议、票决表报镇低保办公室。

4、材料核查,时间5天(从3月29日起至4月3日止)。各社居委利用5天时间把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户主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齐全,实行低保对象一户一表,);新增人员证明材料齐全:1、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扶证、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独生子女证、在读大中专学生证明等)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如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用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及实发工资表复印件)5、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6、近期一寸彩照二张(7)签名要准确,谁签名谁负责(负责人签名,评议小组成员签名,户主签名,调查人签名),材料准确齐全,附一户一档目录,按分类施保的程序编号,以户为单位装订整齐。各社居委于4月3日下午6点前把初审、核查完整的申报材料上报镇低保办。

第三阶段:镇政府审核,时间10天(从4月4日起至4月14日止)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社居委上报的申请享受低保的材料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时间7天(从4月4日起至4月11日止)。通过审核,若有不对之处,社居委应立即补缺补差,纠正问题,对材料补不齐和条件不符合的居民户,民政事务所通知社居委退回该户。

2、深入居民户,抽查核实,时间2天,4月12-13日、请县低保中心、县财政局社保科的领导协助本镇低保调查组,采取上门查看,邻里访问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3、镇领导审核签字,以示二榜,时间1天、4月14日,由镇低保领导组和评议工作委员会对社居委上报的申请户进行逐户逐人审核、评议、票决。对通过的申请户材料,经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于4月14日下午6点钟前公布第二榜,公布地点分别在镇政府院内和各社居委辖区内醒目的地方,同时在镇网站及报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阶段:上报县低保中心审批。4月15日镇低保办将审核完整的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户档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上要求审批人员一栏表,民主评议、票决记录单和公示照片,报送县低保中心审批。

第五阶段:公示第三榜,发放低保金。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镇低保办将县审批留保的低保户名单抄榜,及时公示第三榜,出榜地点,镇政府院内和辖区内居民居住集中地方。

2、镇低保办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复印件装订成册。

3、镇低保办将审批后的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录入民政台账系统,以压缩文件的形式上报县低保中心。打印成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交镇财政所和县科源银行,制作低保卡。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8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环然字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年国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建号文件精神,国家将对通过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省级生态乡镇(村)的申报工作,为我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落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照创建省级生态县标准,各乡(镇)均应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同时每个乡(镇)还应申报1—2个省级生态村,条件较好的可多申报。已获得省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命名的单位,应积极申报部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按照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清洁能源建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等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建设。

四、实行扶持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生态乡镇(村)命名的单位,将在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同等次的加分奖励,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将给予适当扶持奖励。

五、严格申报程序。各乡(镇)初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到县环保局,经县环保局审核后再将修改完善的材料一式四份报市环保局汇总,统一向省环保厅报送。申报截止时间为年5月28日,市环保局初步验收时间为7月中旬,逾期不予受理。《部级、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部级、省级生态村申报表》、《部级、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及指标解释》、《部级、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及指标解释》等有关资料可在网上下载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网吧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统一”)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三类,:

一是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全省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二是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三是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县级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投资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连锁企业“五个统一”特征的网吧门店。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内。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我省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网吧市场规范发展,为推动我省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二)负责我省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初审工作以及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到我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年审备案及管理工作;

(三)对已认定的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全国及我省各类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五)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根据年12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对文化事业支持贡献大的企业开展网吧连锁经营。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网吧连锁企业实行全程动态、有进有出的管理办法。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递补新的企业从事网吧连锁经营。

第七条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参股、托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出台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单体网吧参与连锁经营。

(四)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五)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外省企业进入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在我省注册分公司。

(二)注册资金。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三)直营门店。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申报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市辖县(市、区)设有直营店;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辖市设有直营店。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的连锁门店建设方案、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

(五)每个连锁门店应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业务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

(六)有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采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我省管理技术监控软件。

(七)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大对所兼并、收购的现存标准低、环境差、规模小的单体网吧的整合力度。市辖区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10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县城及以下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6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八)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地派驻一定数量的技术维护和服务人员,负责网吧连锁门店的技术维护和服务。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复印件)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资金信用证明(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和原始档案复印件:名单列表,申请书、立项核准书、《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安全应急预案、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意见书等,涉及重要事项变更的,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每个门店材料需分别装订成册。

(六)连锁网吧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与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本企业统一管理软件1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档案和日志文件档案。

(七)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八)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证明。

(九)省外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还应当出具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认定文件及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县级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同城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文化厅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全省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二条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其他权威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网吧连锁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其原认定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省文化厅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及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年审备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

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复审意见书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市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要把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经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认相关网吧连锁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五条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须经过门店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复审并出具意见书后,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审备案材料。省文化厅审核认定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停止其省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经营资格,并上报文化部。

第四章连锁企业门店的管理

第十六条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向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递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其是连锁企业直营关系的连锁门店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守法经营保证书;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七条连锁门店的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出具批准文件;

(四)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查;

(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不得指定商或业务人员参与直营门店的筹建和许可申请工作。连锁企业要分别明确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落地的市、县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将名单报其原认定机构备案,直营门店许可申请材料只能由企业的各地业务负责人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连锁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软件必须有对其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功能,能远程实现实时查询门店经营现金流情况,并汇总合并所有门店营业日报表。

第二十条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采用“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管理模式。直营门店的所有账目并入总部,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由总部统一核算等情况纳入文化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年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认定机构或省文化厅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行政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网吧企业连锁门店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10

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激发全县中小学及广大教师投身课堂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我县教育质量持续高位发展,特制订《镇安县中小学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先进集体评选对象。全县积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与民办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等。

2.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全县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与民办学校)教师及服务引领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教育工作者、教研员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课堂改革氛围浓厚。学校能将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研讨教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教改实践活动,并建立健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工作落实到位,全校上下形成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

2.工作制度规范,档案资料完善。学校制定有科学规范的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工作制度,有计划、检查、总结等过程性资料,有考核评价体系,有工作奖励机制并落到实处,基本形成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工作长效机制。

3.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教师参与率高。学校经常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先进教学理论,不断推动教师转变教学理念,提升教师课堂教学的能力,能定期组织教师扎实开展教学研究、教学实践活动,学校教师参与率达80%以上。每学年学校至少承办一次大学区联片教研活动或镇(校)级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研讨活动,并有教师在活动中承担公开课;同时,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课堂教学改革报告活动,请县域外课堂教学改革名师或教研员来校作专题报告。

4.以课改促发展,教师专业素质得到提高。把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作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课堂教学改革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教师专业素质得到显著提升。每学年学校至少培养一名县级以上(含县级)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或至少培养一名教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教研活动中作示范课或专题报告。

5.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通过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践,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上学年全县教学质量评价中,位居全县后3名的中学、九一贯学校和后5名的小学不得申报。

(二)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

2.注重学习,善于研究。教师能主动学习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理论,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积极参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实践研究,已初步形成课堂教学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得到学校及同行认可。

3.坚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工作,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入教研教改活动。每学年至少承担镇校以上(含镇级)关于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方面的公开课、示范课、赛教课等授课活动,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工作过程中,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紧跟课改要求,教学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中,个人所任学科教学质量达到B等以上(含B等)。

5.学校管理人员申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先进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组织管理能力强,能不断学习教育管理理论,更新教育理念,引领教师积极参与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实践研究,逐步打造学校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特色,教学效果明显,教学质量评价处县中游以上。

三、评选程序

1.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含教育工作者、教研员)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个人课堂教学改革典型材料(2000字以内)以及《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先进个人申报表》。

(2)镇校初评。小学以镇为单位,中学(九一贯)、县直、民办学校以单位为单位,对提出申请的教师,对照评审条件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参加全县联评的对象(原则上各单位申报县联评对象为1人)。

(3)镇校公示。各单位对确定上报县联评人员,在本单位要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接受监督评议。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在其典型材料与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上报县教研室参加全县联评。

(4)全县联评。县教研室成立评审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对象进行联评,评选确定当年全县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先进个人。

2.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1)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形成单位年度课堂教学改革典型材料(3000字以内),并认真填写《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先进集体申报表》,向县教研室提出申报申请。

(2)全县联评。县教研室成立评审组,严格按照评先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联评,确定拟评对象。

(3)全县公示。县上对拟评对象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评选确定当年全县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先进集体。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11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示范县申报材料范文12

1项目申报管理

上海市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预算申报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可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上海市级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与立项,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对通过项目评审的支农项目进行支出预算和审核。需要进行数据调整的单位可自行进行调整,再次上报。

2项目执行管理

上海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项目执行(包括各类监督检查、资金管理、整改处理等),各类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上海市级农委、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上报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3项目验收管理

上海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各类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上海市级农委、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上报的各类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聘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4项目资金管理

上海市级和区县级农委通过本系统,实现农业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录入、预算审批、预算审核等项目资金管理功能,同时通过与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软件的数据交换实现数据共享,向是财政局提交预算与接受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信息。

5结语

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对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也会改变某些工作流程。本系统以农业科技项目集中监管为目的,以农业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为核心,以农业科技项目资源管理为重点,全面实现了农业科技项目信息整合,从而方便高效地管理和控制农业科技项目活动,满足农业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需要,达到对农业科技项目全面管理的目的,为上级农委农业科技项目管理者对农业科技项目成果的正确评估提供依据。本系统服务于上海市级农业科技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实现项目管理的高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增进了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利于管理者发现和分析管理中的各项问题。本系统具有很强的移植性,在系统推广的过程中,只要依据不同应用区域进行少量的标准库定制工作,再藉以系统的共性平台,在示范区以外的广大区域的推广应用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本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市级农业科技目申报申报和管理进行了整体的标准规范,同时针对公开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几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工作,从而可以有效的减少人工操作的工时,高效的办公,利用公开信息的模式促进社会和群众的进一步监督,为建立整个的社会化环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作者: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