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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

时间:2022-11-05 05:06:00

成本分配论文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1

关键词:劳动价值 按生产要素分配 超额剩余价值

作者简介:张伟婧,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99级经济学(基地班)

自建国以来,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于是学者们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标准角度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讨论。如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呢?有的学者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有的学者却对此产生怀疑,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按要素分配,便以新的方式提出劳动非价值唯一源泉,而这又涉及到了自马克思时代就开始的多元价值论和一元价值论争论的问题。鉴此,笔者特撰此文,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几种观点谈些看法。

一、

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如果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 ,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 (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⑤ 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

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2

【关键词】分配理论;演变;启示

分配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自古典经济学理论以来,对社会产品如何分配就一直是经济学家探讨的重点。当然,分配的标准和依据,分配的方法和政策,分配的平等与正义经历了长期的沿革,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理论,对历史的梳理对我们更好的认识分配理论和思想,指导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就从古典分配论说到新古典分配论,再谈到马克思的分配观,竭力梳理出分配理论演变的历程与脉络,并结合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发展及收入分配现状,以期能为我国收入分配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些建议与指引。

一、古典分配论

古典学派通常指以亚当·斯密为开端到马歇尔结束的西方经济学,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一般都追随斯密,探索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客观规律。斯密正确的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指出无论在哪一个“文明社会”里,土地所有者、劳动者和资本家都是构成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同时与三大阶级相适应,有三种主要和基本的收入形式,即地租、工资和利润,这三种基本的收入构成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

但当他解释劳动产品中属于工资的部分如何规定时,却认为工资就是“劳动价格”,在他看来,“劳动价格”同其他一切商品价格一样要由买卖双方,即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竞争调节。资本家力图压低工人工资,但工资在长期来看有一定的标准,把这种标准称为劳动的“自然价格”。斯密说的“自然价格”就是劳动力价值,因为劳动力价值是由工人为维持自己及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把工资说成是劳动的价格或价值,为后来庸俗经济学家否认资本主义剥削提供了依据,因为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或价值,那工人就似乎取得了自己劳动的全部报酬。斯密认为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润与资本家的劳动没有联系,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引起的,斯密把利润和地租看成是雇佣工人在原材料以上新增的价值扣除工资价值以后的余额,实际上把他们看成是剩余价值,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说“斯密认识到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斯密在论述商品价格构成时,又认为工资、地租和利润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这样斯密就在劳动价值论之外,又提出了生产费用论,即三种基本收入加在一起构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他看来,三大阶级在获取收入上似乎有同等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二、新古典分配论

古典分配理论以活生生的人的生活和现实制度为中心,分配关系是不同社会集团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新古典的分配理论是以抽象的要素为中心,除去了古典理论的制度背景,把市场经济还原为抽象的市场均衡过程,利益冲突和对立消失了。19世纪70年代杰文斯、瓦尔拉斯和门格尔等人放弃了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主观效用为基础的边际效用论,形成所谓的“边际革命”。他们用数学方法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认为生产力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价格等于它们的边际生产力,这就是说,工资等于最后单位的劳动的产量,利息等于最后单位的资本的产量,利润看成是企业家劳动的收入,边际学派把收入问题转化成生产要素的价格决定问题。古典理论始终以资本主义现实制度的所有权结构为背景,但在新古典理论中,这一现实的制度背景被取消了,以要素所有者地位和机会平等为前提,以要素收入分配为核心,分配问题从属于资源配置和均衡价格理论。

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没有阶级的对立,似乎是一种绝对公平的分配标准,按照克拉克理论,在经济利润为零的静态经济中,要素的价格是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具体劳动生产率决定工资,而具体资本生产率则是利息的基础”、“工资和利息都是由最终生产率规律决定的。作为例证,这些收入之一如此决定时,另一项收入也就是一项剩余了。作为一项剩余,这样一种收入当归企业家所有,……企业家的利润与剩余收入是同义词”。因此,按照新古典边际生产力分配是一个合乎道德的公正原则。古典理论认为工资由生活必需品费用决定,利润是价格扣除包括工资在内的成本后的剩余,而新古典认为在理想竞争条件下,利润为零,不存在剥削,每一要素在生产中都承担相应功能,也得到其相应的收入,所以它符合公正的要求:所得即应得。可见,新古典抽掉市场经济的现实制度背景和阶级关系,收入的差别就成了要素生产力的自然结果,分配不平等是正常的。新古典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客观价值论转向主观价值论,把价值理解为商品和服务给个人带来的满足,似乎是拉近了经济学同人的关系,但它关心的是要素配置如何使得产出最大化,并不关心收入或财富的分配。福利经济学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关注个人的效用水平,分析资源约束条件下的个人效用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没有提供一个在不同帕累托状态之间进行选择的原则,同边际分配理论一样,把分配问题很大程度上消解到资源配置中去,没有给分配一个独立的意义。

三、马克思的分配观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上是承袭了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斯密和李嘉图的分析框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一章中把分配的含义分为两个相互关系的层次,分配首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然后是不同阶级支配生产资料权利的相对程度如何通过它们各自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或份额反映出来的问题。前一种分配关系属于生产关系,它是后一种分配前提条件。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剥削,本质上是在讨论收入分配中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收入分配中,劳动是劳动者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依据,劳动多少的衡量尺度是劳动时间,而资本家却只付给了工人在其必要劳动时间内新创造的、相当于工人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工资,它远远小于工人在全部劳动时间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掠夺了由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这种分配方式对资本家来说是“公平”的,但对工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公平的收入分配。马克思在1875年他所写的《哥达纲领批》中针对拉萨尔机会主义者所宣扬的所谓“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的观点,阐述了他的按劳分配思想。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实际上包含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几种类型,关键是基于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分配内容和标准。

马克思的分配思想根据生产力从低到高,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私有到公有,依次有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公平程度由不公平-相对公平-绝对公平,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离开生产方式谈分配公平是没有意义的。公平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平是动态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实现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和程度都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的分配偏爱资本,社会主义偏爱劳动,只有共产主义真正以人的需要为分配的正义原则。

四、演变中的分配理论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从我国的分配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古典的分配理论虽然有些混乱,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也不乏有些科学的成分。一是工人工资的理论:以前我国实行的高福利低工资的政策,虽然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人民生活水平一直都提高不快,引入多种分配形式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二是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者不再仅仅由工人、农民等组成,而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阶层,如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如果继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那这些阶层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如何衡量?他们自己的私有资产为何要用来投资?这些问题必然与现有的分配制度相矛盾。十七大报告坚持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认为主要理论来源于萨伊定律,也就是萨伊创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强调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稀缺或有限资源的使用不应该是免费的,不然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和节约的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局面,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的分配理论都是建立在要素分配基础上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考虑分配而没有考虑公平分配,而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思想,在继承要素分配论的基础上,开始关注分配的平等和公平正义。从人与物的关系上看,古典、新古典都把劳动者看作是与资本一样的要素,没有区分人的劳动是生产中的主动的有创造性的因素,而马克思肯定了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是财富的主要来源,分配应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由于人的能力的差异,分配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因为生产的发展最终是以人的幸福和自我实现为根本目的的。因此,马克思分配观也应当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旭昆.西方经济思想史18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7

[2]漆光瑛,李定慧.外国经济学说史教程[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3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新中国成立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分析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中,以马克思主义分配学说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逐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

1949年-1956年,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中坚持按劳分配,在其它经济成分中实行“小自由”式的各种各样的分配方式,即“大集中、小自由”的分配。这一分配方式适应了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要求,生产力发展迅速,经济也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五”时期出现的良好经济发展态势与这是分不开的,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于建国前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1957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有着严重平均主义倾向的单一的“按劳分配”。此后的20多年时间里,按劳分配受到曲解且被认为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唯一分配方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开始滋长。我国当时分配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收入分配上搞固定工资制和共产主义的供给制。1958年开始的和化运动,大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个人收入在农村实行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在城市实行固定的八级工资制。甚至到后来把工业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和奖金全部废除了,农村中的评工记分和按定额计工资也不实行了,还搞了一个时期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这股风曾被一些人吹捧为“共产主义的萌芽”。其次,在极力鼓吹平均主义分配的同时,出现一股否定、诋毁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潮,造成收入分配领域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极大混乱。最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乘机否定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宣扬贫穷的社会主义理论。他们提出了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强的资本主义的谬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召开前夕,逐步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党的十三大到十五大召开前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至十六大,提出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新世纪新阶段,党从构建和谐社会实际出发,着力建立体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这是党在新时期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大调整。十报告中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理论和政策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理念指导下,不断深化、创新和完善,直至党的十冲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以“改善民生”作为标准,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政策。

二、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经验总结

理论创新不是凭空出现的,是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磨合、完善,最终适应发展的需要的过程中创立的。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也不例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我们学着应用按劳分配理论,但是也允许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我们获得了发展。在特殊时期,我们也犯了一些错误,一度推行平均主义,但是在平均分配显露出明显的弊端后,我们及时进行调查研究,纠正了错误。在普遍贫穷的问题解决后,面临的是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这一突出障碍,强调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以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为例,概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经验启示。

(一)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是实现和推进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认为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列宁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3]斯大林主张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公式。

针对当时国营企业和如何贯彻按劳分配问题,认为工人、技术人员、一般职员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数量、质量来决定,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当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按劳分配的合理贯彻落实,能者多劳,劳者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有着确定的衡量标准,避开了平均主义的弊端。

(二)党内领导能发现失误并及时纠正错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原因

晚年曾错误地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权利”加以限制。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劳动报酬的差别,势必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从而出现资本主义复辟。邓小平认识到把按劳分配,社会收入不平等等现象当作“资产阶级权利”加以限制,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其结果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

1978年邓小平在《坚持按劳分配》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后来又说,合格的管理人员、合格的工人,应该享受比较高的待遇,真正做到按劳分配。这个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平均一百元二百元的工资,变不成资本家。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是对把按劳分配看成是“资产阶级权利”而加以限制的观点的否认,是对长期以来根植于人们思想深处的错误认识的澄清,为社会主义做到真正的按劳分配起到了解放思想的作用。我们党内的领导人,在不断实践中,及时的纠正错误思想的做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原因,这对于今天乃至以后的我国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启示。

(三)调查研究是实现和推进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本方法

由于缺乏经验、急于改变落后面貌,领导者凭借个人主观愿望和意志办事,头脑发热、急于求成,发动了“”和化运动,对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造成严重危害。之后不久,和中共中央开始觉察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大力倡导调查研究,力图纠正失误。1961年l月,直接组织和指导三个调查组分赴广东、湖南、浙江的农村开展调查。集中力量对农村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关于分配问题:过去搞三七开,三成按人口供给,七成按工分分配,事实上不劳动者也可以得食。因此可以考虑打破这个框框,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用公益金和公益粮补贴困难户,这样就可以调动全体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邓小平在实事求是年南到广州,北到大庆,从农村调查到工矿视察,明确强调指出,按劳分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领导的决策决不是拍拍脑袋就做出来的,必须是在深入实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做出的科学的决策。曾一直强调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正确把握国情变化是实现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础

最初反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确立按劳分配的制度,是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消灭普遍贫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贫富差距拉大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在不断凸现。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凝聚社会力量,增强群众的向心力,保持社会持续和谐的发展状态,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严峻课题。因此,对收入分配进行再次调整就是不能回避的课题。于是有了十四大及其以后对收入分配理论的不断改革,并且愈来愈注重公平,扩大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单一的按劳分配理论到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到十七大“健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最近,十报告又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从收入分配制度的这些变化中,不容置疑的是收入分配越来越注重实现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着力解决新的社会冲突。这是顺应时代要求,体现国情变化的对应措施。实践证明,只有不断的把握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国情的变化,不断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社会团结稳定。这是我们长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得出的结论,对于我们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参考文献: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15.

[2]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3]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邓小平文选(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 版社,2005.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4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于刃刚,戴宏伟.生产要素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4]杨欢进,刘树.按生产条件分配产品规律及其数量分析[J].求是学刊,1988,(1).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5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于刃刚,戴宏伟.生产要素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杨欢进,刘树.按生产条件分配产品规律及其数量分析[J].求是学刊,1988,(1).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6

关键词:多目标;配送中心;选址问题;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52.14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y reading and analyzing recent literatures on location problem of distribution center, analysis of the literature related to the multi-objective of distribution center location problem. At the same time analyzes the new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n the future, then puts forward a new research direction in the future location of distribution center, such as the distribution center equipment perfect angle from a technical point of view, and location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ategy to further study the distribution center.

Key words: multi-objective; distribution center; location proble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学术界对选址问题的研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配送中心作为物流网络的神经中枢,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相关专家对其选址做出了大量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业也得到飞速的发展,国内外学者对配送中心选址的研究也考虑了近年来物流业所呈现的新情况,不再是单单的研究选址,而是融入了一些物流管理的新理念,从单独的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的问题,逐渐过渡到结合物流管理相关的战略研究配送中心的选址。主要结合库存战略、运输战略、客户服务战略以及其他的物流相关战略几大类,从不同方面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深入研究配送中心的选址问题。

1 结合库存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类

陈兴(2007)从城市配送系统的整体出发,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在物流服务水平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中心化与非中心化的多级库存管理策略,建立了城市配送中心选址模型,以整个物流系统运行总成本最小为目标函数,计算了城市配送中心的最优选址[1]。

税文兵等(2010)研究了同时考虑库存持有成本和决策环境的动态变化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先利用两步骤近似方法获得Q,R库存策略下每个周期配送中心的库存持有成本的计算公式;然后对传统的动态选址模型没有恰当的表示选址成本进行修正,与库存持有成本计算方法结合建立选址模型。并通过对比几种求解方法,给出了适应性较强的求解方法[2]。

王静(2012)在考虑客户需求是随机的且服从正态分布,订货具有到货提前期,配送中心有存储能力限制的前提下,将库存策略与配送中心选址及分配作为整体进行研究。选用定量订货的库存管理策略,以便于达到一定客户服务水平的同时可以减少商品的安全库存量,以选址总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提出了一个库存控制决策和配送中心选址及分配决策相结合的决策优化模型[3]。

上述三篇文献主要说明了在配送中心选址的过程中,除了考虑选址成本的因素外,又增加了库存的相关因素,不仅考虑了库存的成本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还涉及到库存管理的策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配送中心选址模型。除此之外还有早期的一些文献专门研究了仓库的选址问题,在本文中没有具体的列举说明。

2 结合运输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类

结合运输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的文献,与结合库存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相类似,除了考虑配送中心建成使用中的运输费用问题外(这部分没有列出相关文献),主要从物流网络的路径优化上进行了分析,在使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同时运输路径最优。

Jossef Perl和Mark S. Daskin在传统的选址理论的假定“产品直接从配送中心运到某一顾客便完成一次运输任务”的基础上,考虑到配送中心可能沿一定的运输路线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向多个顾客提品,提出了联合运输路径的仓库选址方法。由于存在物流路径安排的限制,使得问题变得非常庞大和复杂,开发了一种启发式求解算法[4]。

潘微微(2009)在已有的建立选址模型时只考虑运输费用的基础上,针对客户服务的现实问题,将选址问题和运输路线安排的问题相结合,优化从设施到客户的最佳运输路线,使物流网络总路径最短建立选址模型,并设计启发式算法和改进遗传算法相结合的两阶段算法,来求解相应的问题[5]。

赵斌等(2011)研究了带距离限制的双配送中心选址问题,主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在一个大的配送区域内,在多个备选地址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地建立配送中心时,需要对邻近的两个配送中心间的距离进行一定的上界限制,并且使总成本最低建立选址模型,结合聚类算法、重心法、层次分析法构造了一个解决双配送中心选址问题的算法[6]。

3 结合客户服务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类

上述的文献主要站在物流决策者的角度研究配送中心的选址, 通过选址决策用最低的成本,或者最优的管理策略来向顾客提供服务。然而随着物流业的发展,整个物流业的水准也在不断提高,配送中心建立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可以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水平,才能提高配送中心的竞争力。

企业或者配送中心在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其服务的水平,同时也影响着顾客对企业或者配送中心的满意度,进而影响到顾客忠诚。综合影响配送中心服务水平的因素大致有时间因素、客户预期的货物的准确性、货物安全性、配送中心设施设备的先进性等因素。总结相关研究,在考虑配送中心费用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服务水平的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结合时间限制;二是考虑服务的可靠度。

3.1 结合时间限制的配送中心选址

周根贵等(2008)以系统科学和管理理论为指导,运用多学科交叉的集成分析方法,从成本和效益两个角度分别建立了基于时间满意度的选址模型,并提出了相应的求解算法[7]。

胡丹丹(2010)将排队理论和选址的理论进行有效结合,来研究服务行业中带有响应时间承诺的相关设施选址和这些地点服务台数如何分配的问题,构建了带有预算限制的非线性整数规划的选址模型。并采用基于二进制编码的遗传算法和下降算法对设施点进行选址,采用贪婪算法对服务台进行分配,并通过大量实例进行验证[8]。

董开帆等(2013)为提高物流系统的服务水平,对具有经济性和时效性的配送中心选址问题进行了研究。以经济费用最小为目标,将客户对送货时间的要求转化为时效性约束条件,构造配送中心选址模型,并采用序列二次规划算法对模型进行了求解[9]。

这些文献在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的过程中都将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时间因素,同时,采用了不同的求解算法对建立的模型进行求解。

3.2 结合服务可靠度的配送中心选址

汤希峰等(2009)将可靠度作为物流服务水平的一种测度,建立了以物流成本最小和物流服务可靠度最大化为目标的多目标配送中心选址模型,并采用主要目标法将多目标模型转化成单目标模型,运用贪婪启发式算法对模型进行求解[10]。

吴丽敏(2012)运用配送中心系统的可靠性来表征顾客满意度,建立了顾客满意度函数,并与传统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相结合,提出了基于顾客满意度的配送中心选址的多目标优化模型,并运用LINGO软件对其进行了求解[11]。

4 结合其他战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类

陈在长(2008)基于成本、顾客满意度及环境因素,引入模糊预约时间表征顾客满意度,以运输货物过程中货车尾气有害物质排放量表示选址的绿色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成本、顾客满意度和选址绿色度的自营型配送中心选址模型[12]。

曹庆奎等(2013)在原有的文献大都以物流成本最小或配送距离最小为目标来对配送中心进行选址,很少有文献考虑成本――效益两者之间的相对有效性的基础上,将DEA与灰色关联分析相结合,把带有灰色关联约束锥的DEA模型用于选址,构建了成本――效益型指标体系进行经济论证评价。又通过“非均一”赋权达到了优先序评价的最优性,从而实现了投资效果分析的公正性[13]。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也促使了配送中心的蓬勃发展,其竞争也日益激烈,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增加对社会公众利益,将成为配送中心在竞争中求生存的重要砝码。

在前面列举的文献中,前两种类型都是站在配送中心决策者的角度,在考虑配送中心成本最小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战略来优化配送中心的选址模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也愈加激烈,配送中心的选址不能仅仅考虑物流决策者的利益,同时需要考虑客户的要求,只有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才能使顾客满意,培养顾客的忠诚度,提高配送中心的竞争力,这就要求物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从“为顾客服务”转变到“使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在第三种类型中的文献说明了在

(上接第97页)配送中心选址的理论研究中增加了客户服务的战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配送中心选址模型的优化和改进。除了前面研究的几种类型外,学者们还从一些其他的角度来对配送中心的选址进行了研究,结合了效益、环境等因素,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完全,如土地的利用率、环境的污染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配送中心的竞争力。因此,现有的结合相关战略目标研究配送中心选址文献还有待发展。

本文研究认为从顾客的角度探讨配送中心的服务水平,立足配送中心决策者和顾客两方面,从技术方面考虑配送中心功能的完善性,土地的利用率等是未来研究配送中心选址的一个方向。同时,随着人们对环境认识的不断增加,逐渐意识到其重要性,而配送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同样会对环境各个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结合对环境保护的战略来研究配送中心的选址也将是今后的一个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 陈兴. 采用多级库存管理的城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D]. 湖南: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税文兵,叶怀珍,张诗波. 考虑库存成本的配送中心动态选址模型及算法[J]. 公路交通科技,2010,4(27):149-154.

[3] 王静. 基于库存决策的配送中心选址问题优化研究[D]. 湖北: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4] Jossef Perl, Mark S. Daski. A unified warehouse location-routing methodology[J]. Journal of Business Logistics, 1993,5(1):92

-111.

[5] 潘微微. 考虑运输路径优化的配送中心选址问题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 赵斌,王媛,李珍萍. 带距离限制的双配送中心选址方法[J]. 物流技术,2011,30(1):69-71,119.

[7] 周根贵,沈雁飞. 基于时间满意度的物流配送中心选址问题研究[J].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8,36(4):355-358.

[8] 胡丹丹,杨超,刘智伟. 带有响应时间承诺的选址――分配问题研究[J]. 管理科学,2010,23(1):114-121.

[9] 董开帆,干宏程,张惠珍. 考虑经济性和时效性的配送中心选址模型研究[J].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13(4):36-39.

[10] 汤希峰,毛海军,李旭宏. 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的多目标优化模型[J]. 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9(2):404-407.

[11] 吴丽敏. 基于顾客满意度的配送中心选址研究[D]. 广州: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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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改革和创新高校内部分配制度是保证学校人事聘用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配套工程。如果说校内分配制度订得不好不合理, 或者说是执行不好, 就势必会妨碍和影响人事聘用工作的延续, 更难于使人事聘用制度在改革与创新上有所成效。

【关键词】改革和创新高校内部分配制度 保证学校人事聘用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配套工程

【本页关键词】自然科学 工程 财会 会计期刊征稿

【正文】

近年来改革和创新高校内部分配制度是保证学校人事聘用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配套工程。如果说校内分配制度订得不好不合理, 或者说是执行不好, 就势必会妨碍和影响人事聘用工作的延续, 更难于使人事聘用制度在改革与创新上有所成效。高校在人事聘用制的情况下, 学校要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校内分配方案, 不折不扣地执行校内分配制度, 是高等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大做强求稳定谋发展的关键问题。对高校来讲, 一方面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不断地对校内分配方案逐步按照实际需要而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另一方面, 通过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又必须达到学校稳定与发展的目标。

一、实施校内分配制度的前提是合理定编科学设岗从高校近几年来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现状看, 绝大部分高校都在试行多样改革和创新改革, 都力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大环境相适应。但由于高校内部情况复杂, 外部条件又变化无常, 尤其是表现在教职工聘用和内部分配以及教职工整体收入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是否相适应的问题上。从多年的实践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 改革与创新在高校各项工作中包括校内分配制度在内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大势所趋, 也是高校发展和生存的自身要求。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改革与创新, 这从理论上是可以说得清楚的, 要真正从实践上来进行具体实施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为高校的人事聘用和校内分配制度只要变动一点, 都会涉及到大部分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可见, 高校在对校内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 必须做到合理定编科学设岗。究竟如何合理定编科学设岗, 是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都应该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合理定编是科学设岗的前提, 而科学设岗又是实施内部分配制度的关键。近年来, 高校内部都普遍实行了内部的岗位津贴、出勤津贴、课时津贴或绩效津贴等。从许多高校内部分配制度的实施实践中可以看出, 哪个高校的校内分配制度搞的好, 就证明那里的定编设岗搞的合理和科学。合理定编是实施校内分配制度的基础, 在合理定编的过程中应主要注重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重点改革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 调整结构, 重新组合, 以适应新的人事聘用和新的分配制度, 这主要应是精简行政管理机构, 合理设置教学科研机构。二是要将学校现有的教职工依据各层次的素质情况进行重新组合配置, 通过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形成全新的组合机构和全新的组合结构。三是要真正疏通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流动渠道, 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人员同时存在的格局, 按照合理的比例划分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科学设岗是制定校内分配制度的依据, 科学设岗就是要搞照职责定岗, 按照岗位定报酬, 岗位是各项津贴发放的依据。因而, 科学设岗是高校内部分配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 我们必须把握这样几点: 一是要准确核定岗位数量,严格按比例划分岗位类别与等级, 即把岗位按教学、管理、科研、后勤等类别划分若干等次或级别。二是要在各类别各等次中适当留有机动的岗位, 以利于引进所需的人才和内部人员的合理流动。三是要明确每一个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文章来源】/article/66/4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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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范文8

关键词:股权分置;公司治理;股利分配;股票股利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37-06

股权分置作为一种限制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允许公众股流通的差异性制度安排,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和法制环境下,资本市场设立初期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使得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受限,而流通性正是股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很多人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其区别于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主要特点,可能就是体现在“股权分置”上,那么,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差异是否会影响股东对现金分配的偏好呢?是否导致西方的股利政策理论在中国不再适用呢?国内很多学者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之前的数据对此进行过研究,得出了不尽相同的结论,但有关股权分置前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研究仍然不足。鉴于股权分置基本完成,本文试着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实证研究。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进展

国外文献中有关股利分配决策的理论流派纷杂,从文献发展脉络来看,目前处于主导地位的主要包括股利无关论、税收效应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成本理论和股利迎合理论等。其中,信号传递理论、成本理论和股利迎合理论更多的关注现金股利的支付率问题,而税收效应理论对公司选择股票股利还是现金股利提出了理论依据,根据股利政策的税收效应理论,税收因素会对股利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对现金红利和来自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课以不同的税赋,则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当现金股利的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对公司及投资者而言,现金股利不再是最优股利分配政策;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因资本利得只在实现时纳税,相对于现金股利而言,具有递延纳税的好处,仍享有大量的所得税收益(Miller,1977)。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倾向于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使投资者获利。Brennan(1970)的税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导出的均衡关系表明:考虑税收因素后,现金股利分配越高,期望的税前回报率越大。即:市场期望派现公司的税前收益率高于非派现公司。这意味着其他条件相同时,派现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低于非派现公司。Litzenberger&Ramaswamy(1979)扩展了Brennan(1970)的模型,考虑抵税的利息限制后认为,受到这一限制的投资者更欢迎现金股利分配。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的不可流通性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赵春光等(2001)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上市公司是否分配现金股利与是否分配股票股利、上年度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和企业规模有关;每股现金股利大小与股票价格、市盈率、主营业务利润、是否分配股票股利有关。马曙光、黄志忠、薛云奎(2005)认为;由于我国分置的股权结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加之低廉的投资成本和高股利收益率,非流通的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偏好派现,而流通股东的投资成本远远高于非流通股东,其所获取的股票股利可以上市交易,由此获取的资本利得远远大于分得的微不足道的现金股利,加之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现金股利却要缴纳10%的所得税,故流通股股东偏好股票股利。王化成、李春玲、卢闯(2007)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具有集团控制性质时,其现金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均显著低于没有集团控制性质的上市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高,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则越小;国家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明显低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

二、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的关系假设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改完成前是不可流通的,在股改完成后一段时间内(至少3年)仍然是不可上市出售的,在这个阶段,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票股利短期内不能获得现金回报,而只能通过现金股利的形式,才能获得现金回报,解决第一大股东自身的现金流问题。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

当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可以起到明显的监督作用,从而使公司的治理结构优于那些第二大股东监督作用较弱的公司(Wang和Wong,2003)。同时,当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各个大股东为了获得其他大股东的支持,会作出更有效地使用公司控制权、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承诺,从而抑制了大股东的“掏空”(Tunneling)行为(Bloch和Hege,2001)[8]。但在我国股权分置背景下,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一样多数为国有股东,其股票也不能流通,因此第二大股东同样倾向于不分配股票股利。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与股价比一般都比较小,现金股利对流通股股东的成本补偿小,吸引力较低,因此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有分红的能力,他们宁愿公司采取股票红利的方式,寄望于二级市场股价的上涨来获取资本利得,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流通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股票股利分配。

有大量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在特定的问题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Schellenger,Wood,andTashakori(1989)L9)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为了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督和制衡,保护中小投资者,中国证监会采取独立董事制度,并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独立董事人数等都进行强制性规定。由于独立董事对大股东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越多,公司越有可能考虑外部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冲突,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独立董事人数越多,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

截止到2007年底,基金持股市值占我国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30%以上,基益成长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由于现金股利相对于二级市场股价而言,比例甚小,基金投资的主要目标是获取二

级市场的价差而非每股现金分红。并且由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数量较大,不断的买进可能抬高了股票市价,股票分红除权可以把炒高的股价拦腰截断,通过降低每股市价增加股票总量,而增强股票的流动性,以便于机构投资者的安全退出。因此,机构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分配股票股利,于是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5: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股票股利分配。

三、数据收集、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讨股改前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是否有明显变化,选取的样本为2004~2007年间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并剔除:(1)ST、PT等类型公司;(2)传播与文化产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保险业这三类垄断行业;(3)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开张的“老八股”――即延中实业、飞乐音响、爱使股份、申华实业等4只股票。根据以上标准,共收集到985个样本,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总共得到3807个截面数据。股利分配方式分为不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三种。

(二)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股利分配决策变量(DUM―SHRDV)。为检验不同的治理特征和财务特性,是否对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有所影响,将因变量设计为一个哑变量DUMSHRDV,将2004~―2007年四年中,实施股票分红的公司DUMSHRDV取值为1,实施现金分配的公司DUMSHRDV取值为0。

2 解释变量――公司治理特征变量(GOV―ERN)。本文选取公司治理特征变量包括:(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PSH1),该指标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数值范围为1~100;(2)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PSH2),该指标表示第二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数值范围为1~100;(3)流通股持股比例(PCIKL),该指标反映的是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力。由于股改后因流通股股东无偿获得了对价支付增加了流通股比例,同时股改后理论上所有股份都是可流通的,为保持研究的一致性,本文的流通股比例指标选取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在2004年年报中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该指标的取值范围为1~100;(4)独立董事人数(NINDPDIR),我们以2007年度样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为基准,该数值大约在0~10之间;(5)机构持股比例(PISTSHR)。该指标表示年末机构持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值范围为1~100。

3 控制变量。为保证本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对可能影响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因素进行了控制,主要控制变量包括:

(1)政策变量――股改完成哑变量(DUMRSS):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对公司治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股利分配政策,因此,用报告期是否完成股改作为哑变量DUMRSS(完成为1,未完成为0),来考察股改是否会影响上司公司的股票股利分配决策。由于股改使得非流通股份变得可流通,原来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站在了一起,具有了相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大股东通过现金分红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越来越收敛,同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利,具有明显的税收效应,因此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倾向于股利分红而非现金分红,因此,本文预期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加大,哑变量DUMRSS的系数预期为正值。

(2)增长能力指标(MAG3)――增长能力指标的选取与第四章有所不同,鉴于三年移动增长率(MAG3)的绝对值离差较大,最低最高值相距甚远(-8.7%~428%),为此以成长性高低的二元判断来作为成长性指标的替代变量(DUMG3),即高于MAG3中位值(38.8%)的公司认为是高成长公司,取1。而低于中位值的公司为低成长,取0。一般来讲,股本扩张速度应该与企业增长速度相匹配,假设增长能力越强的公司,其股本扩张的意愿也越强。因此,本文预期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

(3)现金流变量(CFFC)――每股自由现金流,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只是调整了权益类科目类别(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注册资本),而不涉及到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因此,本文预期股票股利分配决策与企业自由现金流无关。

(4)支付能力指标(RETN)――用每股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支付股利能力的一个指标,由于股票股利分配是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越多,企业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本文预期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

(5)公司规模指标(TLSHR)――用公司总股本代表公司规模大小,总股本规模越小,其股本扩张的意愿越强,因此预期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

(三)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检验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决策的影响,即验证上述假设1至假设5。采用的参数估计方法一般是极大似然估计法。模型具体形式如下:

DUMSHRDV=a+bGOVERN+C1DUMRSS+C2MAG3+C3CFFC+

C RETN+C5TLSHR+d

其中Govern为自变量,即不同的公司治理变量,分别用于检验假设1到假设4。当解释变量分别为PSHl,PSH2,PCIKL,NINDPDIR时所形成的模型,以下分别成为模型1、模型2、模型3和模型4。

四、统计分析与检验结果

(一)股利政策的描述性统计

由表1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三年中(2005~2007年),不同分红类别占全样本的比例基本相近,即不分配的约占一半,有股利分配的占一半,其中股票股利占4%~10%。与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之前的2004年相比,股改前后的样本分红类别结构没有原则性差别。

把样本分为已股改组和未股改组两个不同类别来研究,则可以发现,2006、2007年中每一年股利分配中,已股改组的股利分配样本占比均远高于未股改组,这至少可以部分地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可能会日益关注股票股利的分配。

(二)实证结果与解释

本文采用LOGIS了IC回归模型检验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影响,即验证上述假设1至假设5。从表2不难发现,各模型的拟合度(Nagelkerke R2)不是很高,但判对率(percent-age correct)都在94%以上,各模型整个方程各变量的参数均为零的联合检验被拒绝。整个模型检验获得通过。

具体而言,不同解释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表现。从modell―model5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0.008,且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假设1成立。(2)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0.023,也在5%显著性上获得检验,说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假设2成立,(3)流通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正值,但未通过显著检验,假设3没有获得支持。(4)独立董事人数的回归系数为-0.26,通过显著性为1%水平检验,说明独立董事人数越多,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假设4成立。(5)机构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0.025,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股票股利分配,假设5成立。同时,在mode16中,股权分置改革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656,在所有公司治理参数回归系数中最大,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本文考察了所设的控制变量对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比例的影响,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研究结果:(1)从modell-model6各模型的分析结果来看,企业的增长能力与股票股利分配决策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高增长的公司更倾向于分配股票股利。并且在mode17中,当加入了交互项DMRSDMG(=DUMRSS,DUMG3),回归系数仍然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其回归系数显著大于DUMG3在所有回归方程中的系数,说明股改后,高成长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更大。(2)企业每股现金流(CFFC)的回归系数在每个模型中均为负值,且1%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检验,这与本文的预期不一致,可能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自由现金流是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如果企业自由现金流越大,其分配现金股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就越小。(3)每股未分配利润(TETN)的回归系数在每个回归模型中都显著为正,说明每股未分配利润可能是企业股票股利决策最重要的参数,每股未分配利润越高,其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越大。(4)总股本规模的回归系数为负值,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与作者的预期不一致。本文用其它规模指标(如销售收入)代人方程进行回归,同样不能拒绝零假设,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股票股利决策时,企业规模并不是主要的决策依据,尽管发放股票股利意味着股本规模的扩张,但股本规模大小与公司是否发放股票股利并没有显著关联。

五、主要研究结论

1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这一结论与国外大多认为第一大股东倾向于股票股利的观点截然不同,而与国内学者吕长江、王克敏(1999)、谢军(2006)等的研究结论相似。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股权分置背景对股利分配决策产生的特殊影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第一大股东大多数都是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像流通股股东那样获得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非流通股股东只有通过现金股利的形式,才能获得现金回报,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股票股利分配的可能性就越低。

2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且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远大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这表明与第一大股东相比较,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第二大股东可能更不愿意分配股票股利,这可以解释在第二大股东的股票实质上仍然是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到2007年为止),股票股利更倾向于通过分配现金股利解决他们的现金流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第一大股东对公司利益侵蚀的“隧道效应”,解决部分的委托问题。

3 流通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正值,但未通过显著检验,该结果与马曙光等(2005)指出的“我国流通股股东偏好股票股利”的结论不尽一致。这可能表明尽管流通股股东倾向于分配股票股利,但作为小股东,他们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比例的决策影响力很小。也反映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多数流通股股东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也就没有监督管理层的动机和能力。

4 独立董事人数越多,公司越倾向于现金股利分配。表明在是否分配股票股利的决策中,独立董事切实发挥了作用,而且独立董事人数越多,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越小。

5 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股票股利分配。说明机构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越大,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是相符合的。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9

关键词: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22-02

一、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的总体回顾

(一)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产生的背景分析

1.社会背景。李嘉图处于阶级矛盾发生激烈冲突的英国产业革命高潮期。这一时期存在两大主要冲突:一是经济力量日益壮大但政治权利处于弱势地位的资产阶级与政治上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二是资产阶级与经济上与政治上遭受双重压迫的无产阶级的矛盾。两大阶级矛盾反映在政治利益上的诉求则表现为《谷物法》与《济贫法》的存废争议。

2.理论基础。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以及马尔萨斯人口理论和地租理论,对于李嘉图理论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首先,李嘉图对斯密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与完善,形成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论。其次,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建立在马尔萨斯两个基本观点的基础之上的,即人口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水平,及土地生产力递减规律。

(二)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李嘉图认为,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是研究土地产品在社会三大阶级之间分的配法则。因此,总的来说,李嘉图的收入分配理论可分为三个部分:地租理论、工资理论和利润理论。

1.地租理论。李嘉图首先提出了地租的性质和定义,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和不可摧毁的土壤生产力而付给地租的部分产品”;并且由于不同原因,表现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和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在上述基础上,李嘉图考察了地租涨落的规律。他指出,谷物价格上涨并不是由于支付了地租,然而支付地租却是因为谷物价格昂贵,因此,地租的上涨是资本积累和人口增加的结果。

2.土地和利润理论。李嘉图明确指出,商品的价值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工资和利润,二者之间是此跌彼涨的对立关系。首先,李嘉图把劳动的价格区分为自然价格(价值)和市场价格,认为劳动的市场价格围绕其自然价格上下波动;其次,李嘉图指出,由于工人“道德的沦丧”,长期内工人只能得到维持必要生活资料的最低工资;最后,长期内利润具有下降的趋势,但这一趋势是有限的,即达到这样一种稳定状态:剩余产品足以合理分配给因食物生产的限制而达到最高点的每个人。

3.政策主张。李嘉图在对国民收入构成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在工资、税收和农产品贸易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主张。第一,工资应当由市场自由公平的决定,而不应当受立法机关的干预和控制。第二,政府征税应遵循“公平、确定、便利、经济”的原则;应建立以地租税、工资和利润税、农产品税为基础的税收制度。第三,国家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废除关税等一系列谷物贸易壁垒,从而促进社会总体利益的增进。

(三)对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的评析

李嘉图的收入分配理论探寻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法则。然而,李嘉图的分配理论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只承认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谷物价格上涨的长期趋势的论断违背社会历史规律;混淆了劳动和劳动力,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工资理论;忽视绝对价值的存在,没有指出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

二、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演进

1978年,中国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而这一起步是从收入分配制度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一系列探索和实践,中国逐步打破了高度集中的单一按劳分配制度,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极大地激发了中国的经济活力和调动了广大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总的来说,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1978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新中国的成立,打破了旧中国的以土地、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并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思想为依据的单一收入分配制度。但是,由于中国当时不具备按劳分配的调节,且长期受平均主义的影响,加之“”的否定和破坏,使得单一按劳分配制度偏向本源,从而走向高度平均主义的“统收统配”制度。

2.第二阶段(1978—1984年):按劳分配恢复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提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此后,党和国家开始在分配领域的拨乱反正。在农村,推广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形成了集体经济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城市,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主要是理顺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

3.第三阶段(1985—1992年):多种分配方式探索时期。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开始转向城市,提出了“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原则。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上,则表现为企业、工资制度、所有制结构等一系列改革。这一阶段改革的意义在于为以后按生产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各种合法的非按劳分配的收入得到保护。

4.第四阶段(1993—2001年):分配方式的根本转变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发生根本转变,使其适应新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使其合法化”;同时,党的十五大将“其他分配方式”科学地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此相适应,中国启动了配套改革:(1)初步建立劳动力市场;(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3)强化政府“二次分配”的角色。这一阶段的改革使得中国收入分配开始遵循市场化原则,符合当时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5.第五阶段(2002年至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时期。面对收入分配上出现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党中央高度重视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大明确了 “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同时再次强调政府在再分配过程的作用,要求“更加关注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中国相应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行税费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综上所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一个平均主义到打破平均主义,再到收入差距扩大的历史轨迹。我们在肯定分配制度的变迁对于中国经济增长历史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潜在威胁。因此,深层次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李嘉图收入分配理论对于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

1.改革户籍制度,弱化户口限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李嘉图指出劳动力价格应由市场的公平竞争决定,这就要求中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完成这一目标的根本在于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弱化户口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将是一项渐进式、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该立足长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短期目标与长期取向结合起来,分阶段、分层次逐渐推进。

2.规范初次分配秩序,提高劳动者报酬,形成良性循环的工资决定机制。李嘉图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取决于维持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虽然在现代社会,生产要素的范围逐步扩大,然而李嘉图的这一论断对于中国形成良性的工资决定机制仍然具有现代意义。首先,要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长效机制,真正实现劳有所得、劳有所值;其次,重视劳动者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劳动者定期培训机制,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也应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和技能素质;最后,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现工资水平指数化,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3.进一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李嘉图指出,合理的税收制度应遵循“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四原则。这要求中国建立更加公平的、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税收制度。就目前而言,中国实行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限,甚至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逆向调节”。因此,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强化其调节功能,是政府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个方面:第一,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第二,探索以家庭征收为核心的个税改革,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第三,慎用税收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

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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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范文10

摘要在供应链环境下,各成员需要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以实现供应链上的共赢。而利益分配对供应链的稳定和整体绩效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协调供应链成员的利益是保持供应链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国外供应链利益分配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以期对该问题的后续研究做出贡献。

关键词供应链 利益分配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06-01

对利益分配的研究,国外学者侧重方法与模型的研究。对基于非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合作利益分配问题,Shapley(1979)提出了N个局中人合作的利益分配公式,较早的从定量角度分析利益分配问题。但基于供应链环境下的成员企业利益问题只是随着供应链理论的发展才开始被关注和定量分析,Ilaria Giannoccaro(2004)提出了一个供应链契约模型,通过改变契约中的参数来实现合作利益在供应链中的合理分配。Duca和Vanhoose(1998)提出了市场竞争条件下利益共享的理论模型。总之,国外对供应链成员间的利益分配的各方面均有涉及,但整体性和全面性不够,对供应链整体效益下的利益分配问题探讨不多。

国外文献关于供应链环境下企业利益分配的研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供应链利益分配制度与原则

国外学者主要采用定性方法,从协作机制、渠道等多方面对利益分配制度与原则进行研究。Weng(1995)指出,供应链中企业间采用专门的协作机制能促使每个企业的决策接近系统最优水平。当把供应者和生产者视为同在一个网络中时,那么网络收益将被定义为他们之间通过协作取得的收益。Waller(1999)等依据非合作时双方的强弱和在渠道中的地位,从渠道合作利益分配入手探讨分配机制。

二、供应链利益分配方法

国外学者主要采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利益分配方法的研究,其中以博弈论和契约理论为主。

(一)博弈论理论

国外在利益分配方法的研究多数以博弈论为理论基础,还有一些引入了分配因子的因素分析方法。以博弈论为基础,国外学者分别从单一供应商及单一零售商、多个供应商及多个零售商等角度研究供应链的利益分配方法。如Ilaria(2004)提出了一个供应链契约模型,通过改变契约参数来实现合作利益在供应链企业间的合理分配,使供应链的各个企业采取一致的行动。Jochen(2002)分析了供应商与采购商的Stackelberg的博弈模型,他将得到的博弈结论推广到多个供应商和多个采购商的条件下进行分析,并论证了不同的供应链协议对博弈各方的价值也有所不同。Leng(2009)等通过博弈论模型研究了在利益分享合同下,如何缩短涉及单一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两级供应链生产周期,并得出在妥善的设计利益分享合同的情况下,供应链上两者的状况将会更优,并且在系统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他们将不会产生离开的动机。

(二)契约理论

以契约理论为基础,国外学者侧重于研究某种合同下的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问题。研究角度也比较多,如Jaber和Osman(2006)研究了(二级供应链)许可范围内的延迟付款行为可以作为一个决策变量来协调利益,而供应链各成员对整个网络总利益的共享则作为另一个协调方案。Kirstin(2002)研究了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具有不确定JIT交货时的供应链协同问题,建立惩罚和奖励两种协同机制,实现了供应链的成本在协同企业间的柔性分配。Lyer和Bergen(1997)研究了如何减小提前期问题,并对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利益分配进行了一定的描述。他们进一步研究表明:通过生产者对零售商的服务水平进行约束,能降低生产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轻负担,增加收益。Srinagesh(2001)研究了供应链中单一生产供应商和多销售商的利益分配问题。通过代表不同协作程度的三种库存分配机制来评估利益,研究不同的系统参数对利益分配的影响。表明在该产品环境中,合作利益随着供应商供货能力的增加、销售商数量的增加、惩罚成本的降低及消费者需求变化的下降而下降。

综上所述,针对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国外学者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都把着眼点放在描述性的数学模型上,建立的模型对利益分配政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一方面忽略了成本的计量与分摊问题,另一方面只是根据预期利益和非合作状态下的机会成本来考虑利益分配问题,而且对风险的计量并没有实质性的考虑。因此,对于供应链利益分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对实现供应链全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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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chen.Supply contracts with options.Stanford University,2002.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11

人们都已熟知,1978年以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标志,中国兴起了一场振聋发聩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并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有一个酝酿、积蓄的过程。1977年春天开始,于光远组织的经济理论大讨论,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开端。

1976年粉碎“”之后,全国开展揭批“”运动。于光远当时在国务院政治研究室工作,是该室7位负责人之一。这个机构是邓小平1975年实施整顿组建的一个秀才班子,为整顿提供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的支持。1976年在“批邓”运动中,政研室被“”指为“邓记谣言公司”,几位负责人受到严厉批判,机构也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粉碎“”后,尽管仍前途未卜,政研室的揭批运动却如火如荼。于光远则发起和组织了经济理论的大讨论。说是讨论,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学术争鸣,而是对“”在“唯生产力论”、“按劳分配”、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上的极“左”观点进行批判。

“唯生产力论”是“”时期制造的一个罪名,认定抓生产、搞经济建设就是以生产冲击革命、以经济冲击政治,“混淆”了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按劳分配”则被认定是“资产阶级法权”,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大量产生“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温床。1975年,、先后发表长篇文章,在全国宣传这些观点,影响很大。

于光远发起组织对这几个极“左”观点的批判,有一点直接由来。

1976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要在会上讲话,讲话稿的起草者会前就讲话稿征求意见。于光远也收到了征求意见稿,他感觉稿子虽然批判了“”,强调了抓生产,但却把“唯生产力论”作为错误观点加以否定,他不赞成。于光远给起草者打了电话,还写了两页信。没过几天,他被通知去中南海。在怀仁堂的会议室里,李先念、纪登奎、陈永贵三位国务院副总理听取他的意见。纪登奎用手比划着说:对讲话稿的意见,我们收到这么厚一摞,原则性的意见只有你提的这一条,所以请你来详细讲讲你的看法。

于是,于光远从列宁的观点谈起,介绍了一番理论由来,最后表示:我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我愿意把自己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者。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不止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这一条,还有别的原理。但是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个论点是正确的,而这样一个论点可以简称为“唯生产力论”。我不同意再批什么“唯生产力论”,不管怎么批我都反对。听了于光远的意见,几位副总理都没有表示否定,纪登奎只是说:批判“唯生产力论”是党的九大报告明确写了的,而这个报告是审查过并表示了同意的,学大寨会议只是中央召开的讨论一个方面工作的会议,我们无权不按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来写。于光远并不服气,再次表示保留自己的观点,而且承认自己就是一个“唯生产力论”者,以后还要在理论学术研讨会上和文章中坚持这个观点。

此后不久,于光远就发起组织经济学界的大讨论。1977年2月,北京地区专门召开了关于“唯生产力论”问题的讨论会,于光远组织政研室林子力等人写出一部专门对“”批判“唯生产力论”进行反批判的著作,于上半年印出了清样。同月,由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同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家劳动总局、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学院、北京经济学院和北京市委党校等单位共同发起,召开了全国性的经济理论讨论会,从三个方面的理论问题着手:一、按劳分配和“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二、政治和经济、革命和生产的关系问题;三、批判“”插手搞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从批判“”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观点开始。2月25日,先举行了北京地区的讨论会,为全国性的讨论作准备。

经济学界的讨论并非易事,理论批判面临的一个巨大障碍就是“”的极“左”理论和观点,实际上来自“”后期“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阐释和发挥。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就是1974年同外宾谈话时提出的观点,曾被作为“理论指示”转发全党,作过广泛宣传。“”不过是把他的理论观点发挥到极致罢了。“”刚刚结束,中国仍充满个人崇拜的氛围,高层主管宣传的领导人就下过“禁令”:对、两篇文章,只能“不点名”地批判文章中的错误观点,因为“这两篇文章是经过中央和伟大领袖和导师看过的”。这实质上给清理和批判极“左”理论和观点设置了障碍。

事情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既要批判“”,又不能触动极“左”理论观点。于光远后来回顾说:“在1976年10月‘’被粉碎后的4个多月的时间里,揭发批判‘’的斗争逐步展开,但主要还只是在使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认清他们的反革命阴谋和罪恶历史方面。当时虽然也提出要在理论上批判‘’的反马克思主义谬论,但是,由于很多人思想上还不解放,‘两个凡是’的说法还有不小的市场,这一件工作很难进行。”

于光远和经济学界的同仁感受到了压力,却没有屈服压力,继续展开讨论。1977年4月,第一次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会在京举行,在京30多个单位的100多位理论工作者参加,10多位与会者发言。6月又召开第二次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会,近百个在京单位的400多位理论工作者与会,20多人发言。8月,专门召开了关于在农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讨论会。

经济学界的讨论,对被奉为圭臬的“左”倾理论作了清理。长期以来,按劳分配是一个在理论上被弄混乱了的问题。1958年,把工资制、奖金等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认为它们是对战争时期军事共产主义生活的倒退,因而试图恢复供给制。“”后期认为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这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下加以限制”。讨论者普遍肯定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才产生的,它不是资本主义旧事物,恰好是社会主义新事物。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区别来看,存在不存在按劳分配,是区分一种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必不可少的规定性。不存在按劳分配,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实现,也一定要在按劳分配中实现。这就从按劳分配的产生、作用等方面肯定了按劳分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联系,实质上否定了按劳分配跟旧社会差不多的观点。

讨论者还肯定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批判所谓“贫穷社会主义”的观点,把物质生活的富足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目标。在极“左”政治的环境下,物质利益的原则被视为错误加以批判。晚年甚至认为,经济愈落后,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愈容易,而不是愈困难。人愈穷,才愈要革命,而一旦富了,就会发生问题。这个观点被、衍生为“宁要社会主义的穷国,不要资本主义的富国”。讨论者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为依据,认为在历史上没有哪一个阶级不是基于物质利益而进行活动和斗争的,无产阶级所要求的物质利益就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达到消灭阶级,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经济学界的讨论为物质利益正了名,物质利益不再是“修正主义”的代名词,而被肯定为社会主义国家整体和劳动群众个体所追求的正当目标。讨论者特别对“”的所谓“贫穷社会主义”观点进行批判,鲜明地肯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

讨论者充分强调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对批判“唯生产力论”进行反批判,强调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中对“唯生产力论”的批判,归结起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否定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以政治冲击经济;其二,否认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矛盾中生产力是主要方面,把生产关系的变动作为决定性的因素。这些观点也来源于晚年的观点。在政治与经济、革命与生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等一系列范畴里,总是把政治、革命、生产关系置于主要的、决定的地位,而把经济、生产、生产力置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他强调“政治是统帅,是灵魂”,认为“先要改变生产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大大地发展生产力,这是普遍规律。”正是依据这些观点,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发展生产力才被当作“唯生产力论”进行批判。经济学界的讨论首先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目,把被颠倒的理论颠倒过来。讨论者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且最终决定整个社会关系,这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但长时间内成了陌生的东西,甚至成了可怕的东西,一直到现在仍然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讲它。于光远说:“承认在社会发展中,生产力的发展起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理所当然地可以称之为‘唯生产力论’。‘唯生产力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一个重要观点,这本来就不错。”他声明自己就是“唯生产力论”者。

1977年10月底11月初,举行了第三次按劳分配问题的讨论会,参加会议的除135个在京单位的500多位理论工作者外,23个省市自治区的130多个单位300多位理论工作者也参加了会议,发言者达100多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研究》等报刊也发表了许多文章,讨论由学界向社会扩展。

经济学界的大讨论在思想解放运动中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它从批判“”入手,最早触及了晚年的某些错误理论,初步从理论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正因为如此,这个讨论在方向上形成了与维护晚年错误立场针锋相对的格局,从一开始就遇到阻碍,受到压制。1978年5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国务院政治研究室以“严实”署名的文章《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全面论证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系统清理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理论错误和混乱,阐述按劳分配的各种劳动报酬形式。文章发表后,中央主管宣传的高层领导人对这篇文章连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一并严加指责,说这两篇文章实际上是“把矛头指向主席思想”,责问“这是哪个中央的意见”,要求“查一查,接受教训,统一认识,下不为例”。

按劳分配的文章和“真理标准”的文章一同被加以指责,恰好表明,经济学界的大讨论实质上已经触及到了“真理标准”的问题。20年后,于光远回忆:“在真理标准讨论之前我致力于按劳分配问题和反对批判‘唯生产力论’问题等经济学领域内的拨乱反正。那时我就感到由于不少人受个人崇拜思想束缚很深,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困难,因此我期望哲学领域来配合。因此我提出希望改变当时‘经济(学)繁荣,哲学贫困’的局面。因此当我看到真理标准问题提出来之后,我很高兴地说,‘挂帅的东西现在出场了’。”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12

[论文摘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财产是价值创造的物质条件。社会劳动成果在劳动者和财产所有权之间如何实现分配,如何认识劳动的社会正义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建构社会分配制度的基础。社会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脱离了社会公平分配理念的分配制度就是对一切现行人类社会制度的彻底否定。

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问题。前者着重解决社会财富的性质、源泉及其增长途径,其核心就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效率问题;后者着重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依据、途径及其合理性,其核心就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问题。对于它们所包含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构成了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从人们津津乐道的美国负所得税制度,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学难题;无论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公平税赋制度的设立,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新体制等制度安排的出现;无一不体现着社会收人分配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不仅仅与效率一样是经济学的主要问题,而且公平分配制度的确立与经济效率提高关系密切。因此,把公平和分配当作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范畴,进而认为二者互不相干的思想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学理论发展一般规律的看法。

一、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现状的严峻性呼唤分配公平

目前,在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指引下,社会收人的地区、行业、人均差距急剧扩大,社会弱势群体间题凸现,公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性难题。有些同志无视社会收人分配领域公平原则的重要性,认为衡量公平分配的标准弹性很大,很难在量上定性;缺乏共识;会因时间和空间不同而发生变化;来否定经济学中的公平分配原则,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衡量公平分配的有全世界基本上都接受的两大标准,其一是反映社会收人分配公平程度的量化指标基尼系数:其二是经济学指标体系中经常运用的人均收人差距的比值。这两者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衡量收人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体系,由于它们是运用具体国家具体时间人们的实际收人分配统计值进行计算,因此从根本上避免了因为时间和空间变化所带来变化,是从实际的结果对现行的收人分配制度是否公平进行衡量并加以修正,而不是幻想用一个公平的标准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这是认识公平分配原则的一般基础。

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上升到0. 45左右。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基尼系数小于0. 2为高度公平,大于0. 6为高度不公平,基尼系数为0. 4通常是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我国0. 45的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进人了国际公认的收人分配严重不公平的警戒区域,说明社会的收人分配差距的拉大和贫富分化的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2002年农民人均收人247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7703元,表面差距是1:3. 1[z}。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城乡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线在3. 0就意味着社会安全存在重大风险,说明我国社会安全已经处于风险之中。但实际状况比表面现象更加可怕,根据的推算,农民收人中有40%是非货币性收人,而货币性收人中还要拿出20%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买农药、种子、化肥等。如果再考虑城市居民在住房、教育、医疗补贴等方面的隐利因素,城乡差距就是1,5,甚至1:6。因此,按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线,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比值在3. 5就意味在着社会安全已经处于危机的警示,再次提醒我们城乡收人差距的问题其实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全。2003年伴随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履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特产税、承诺农业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并最终取消农业税,并提前到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对粮食实行支持价格等有力措施,才使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急剧扩大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2004年农民人均收人293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9422元,二者表面差距仍然达到了1:3.2,说明城乡收人差距的形势仍然严峻。

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我们应该重新发问: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究竟如何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社会正义和财产权利之间的制度平衡,什么才是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二、公平是社会分配原则确立的理性基础

经济学意义上考察公平,应该是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正义原则和市场经济社会资源效率化配置的统一;其核心就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包括社会财富分配的依据、途径及其合理性。一句话,就是社会公平分配制度和理念的确立。由于市场效率化分配的内在逻辑是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人的按要素分配制度,因此,弥补缺乏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效率化分配制度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框架下解决社会生产的正义原则与社会财产权利秩序的冲突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就只有通过社会公平分配制度的设计来实现。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在其短短不到百年的历史里创造了比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总和还多的社会生产力”,这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功绩。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大规模创造的结果却是:在一方面是资本家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却是劳动者贫穷和所受折磨的积累,这决不仅仅是社会分配制度本身的问题。在财富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如何体现生产者正义和所有者权利的统一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制度构想的终极目的,也是对于人类理性的一个根本性的考验。就此而言,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建构所反映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品质,社会公平分配原则不是外在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像有些同志所讲的,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公平是与生产过程相始终,是社会生产方式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明确指出:“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这是马克思对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的一般说明,二者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不是不能联姻而是密不可分,公平和分配正是这样的一对冤家。同时,马克思在反对《哥达纲领》把“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当作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的分配”前提时,指出劳动所得的社会分配首先要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其次,公平分配的原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而不是拉萨尔派所主张的把“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进行“公平的分配”的错误主张。公平恰恰是马克思最关注的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

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鼓励和保障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者的社会正义理念的张扬;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和反映对于社会财富所有者正常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对于任何一个方面的偏向甚至抛弃。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的地方,也是中国文化能够对于世界的文明进程做出贡献的地方。不要跟在西方文化的屁股后面丧失文化应有的尊严和逻辑,中国社会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经济思想必须得到重视。因此,公平不是与分配无关,准确的讲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三、分配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统一的理论基础

社会是人群的结合,制度是社会的组织形式和秩序保障。对于社会秩序最有力的保障除了人权就是财产权的保障,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制度拒绝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但关键是社会制度和法律是由谁制定的,保障谁的权利;历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制度的理性建构中往往是财产的权利而不是劳动的正义,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局限。在制度理性中,值得我们指出的是:财产权利的保障绝不能违背劳动的社会正义,更不能为了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伤害和鄙弃社会劳动的正义。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是人类社会化存在的前提和结论。在人类无往而不在的受制于物质财富创造制约的生产方式下,财产权利的确立的确能够实实在在的鼓励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但劳动正义的维护和保障则反映一个文明和社会制度的品质。现在,理论界在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公然重提萨伊三位一体的公式,事实上就是为财产权利的辩护。对于财产权利的法权保护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未可厚非。但萨伊三位一体理论的提法,把财产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源泉之一,是对于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夸张,是对于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的社会正义理念的藐视;是对于物权的张扬,对于人权的贬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物权的张扬保护了个人主义理念的泛滥,因此,他们的人权中完全充斥的是物权所具有的霸气,充分应证了霍布斯“财富就是权力”的论断,是有钱人的权力、穷人的枷锁。亚当·斯密指出“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在劳动和财产的关系中所表现出的这种财产的权力,其实质是物权对于人权的贬抑,是权利对于正义的侵害,其结果是马克思所谓的人的异化和文明的退步。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财产权力的伸张,这是进步的理论。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取代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今天,这样的论调不但没有进步的意义,反而是对于人类社会正义理念的袭读。马克思指出财产的权利“它们只有成为占有一部分价值即一部分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根据(条件),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人的源泉。但是,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绝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困。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就在于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劳动的社会正义的协调,社会制度的建构应该以不侵犯社会正义的理念为前提;这是文明面对世界的法则。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真正推动经济成长的不是专业化和劳动分工,而是社会的产权制度安排。诺斯指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诺斯的观点无疑是富有创建的,社会制度是根据,而经济增长是结论,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性。尽管诺斯指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理论中早已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是由有效率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但马克思的理论关注的是制度的公平性和对于劳动者的正义;而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更关注的是制度的效率性和对于所有者的权利。在社会的分配制度建构中究竟如何实现财产的权利和对于劳动者的正义,彻底的陷人了公平和效率的逻辑冲突之中。固然公平和效率是社会制度安排的选择标准,并往往被认为社会制度就是在二者之间的替代,要了公平就少了效率,要了效率就少了公平。因此,制度一旦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要素进行投人和产出的衡量,制度的改革和改良就完全可以做为追求效率的手段,人类对于社会制度并没有充足的经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参照体系的形式决定了改革或改良的社会制度的走向,照猫画虎是必然的阶段。人类社会制度经历效率和公平的选择考验仅仅不到百年的历史,但正义和权利对于人类社会制度的考验却伴随了人类社会的始终。因此,正义和权利的统一,不但是文明制度的灵魂,而且也是分配制度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基础。

四、科学的分配制度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在社会正义和制度理性之间,人类寻求能够实现正义和权利相统一的社会制度,但并没有使社会制度达到完美的程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根本性社会制度安排。但“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因此,在社会生产和社会财产之间,正义和权利是矛盾和对立的。往往是在偏向公平时损害了权利;在偏向效率时损害了正义。人类的命运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却往往被自己的理性所扭曲。因此,在上述矛盾对立中,人类的命运就是在社会分配制度中寻找平衡和统一。就分配的社会制度建构而言,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公平和效率的选择,而且是社会正义和财产权利的统一。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就是以效率为目标的,阿瑟·奥肯指出资本主义的效率是建立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市场,贪欲被套上了笼头,以一种不受人的因素影响和表面上自动的方式为社会目标服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其发展的历程中,效率是有目共睹的;但所谓的“贪欲被套上了笼头”则是假的,“以一种不受人的因素影响和表面上自动的方式为社会目标服务”也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吹嘘。经济危机不断只是资本主义效率的一种表现,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顽疾。资本主义制度,正如西方经济学的掌门人萨缪尔逊所讲的:全球资本主义并没有带来普遍繁荣,仍有很多人处于极端的贫困之中。世界银行估计,占世界人口115的12亿人每天的生活费低于1美元。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和权利的观念不但表现为特定的社会文化的产物,而且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和权利的观念更是无处不在的受制于社会财富的生产方式:就这个意义而言,超越具体历史阶段的体现永恒正义和合理权利的分配理念是不存在的。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考察人类正义“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我们想起了亚当·斯密的名言“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基本是通过对于财产权利的张扬来激励效率的,财产权利又通过按要素分配在劳动领域得到伸张。所以,萨伊说:“把创造价值的力量,完全归之于人的劳动,是一种错误。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这是财产权利绝好的说明。至于所有权的合理与否,那与社会的正义似乎无关,当然就谈不上对于权利自身的合理性的考察了。就个体的社会存在而言,财产权利本身就是社会制度对于个体正义的认可。但一旦财产权利成为对于个体劳动占有的条件,对于个体正义的财产权利就成为对于劳动者集体的剥削、对于共同的社会劳动正义原则的侵犯。因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甚至按需分配的理论中,马克思所反映的都是社会劳动创造财富的社会正义观念对于财产权利的社会局限的克服。因此,马克思指出“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否则,不公平就产生;社会的权利就会凌驾于社会正义的原则之上。资本主义的制度安排是重视权利,强调效率的;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社会主义的制度构想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按劳分配的制度构想是主要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但“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因此,在社会劳动和财产权利之间,分配制度应该反映社会正义原则和财产权利的平衡,社会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五、公平分配不能与二粗陋的平均主义”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