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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

时间:2022-07-20 00:15:47

疾病证明书

疾病证明书范文1

医保证号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

意见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性别

年 龄

人员类别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⒉“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

疾病证明书范文2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疾病证明书范文3

中图分类号:R2-52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6-005-01

自西学东渐以来,随着西方医学的传入和根植,中国形成了中、西二元医学并存的格局。中医和西医两大阵营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竞争与排斥的现象,但中、西医之间的相互借鉴与结合日渐成为主流。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在医学理论与临床上,中、西医学结合已蔚然成为当代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中、西医之间的相互借鉴与结合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基本问题就是中、西医学名词术语之间的对应性问题。就临床诊疗实践和临床科研而言,中、西医病名之间的对应性问题尤为关键。早在上世纪30年代,作为当时全国中医最高学术机构的国立中央国医馆就以统一中、西医病名为首要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在方针、方法上存在较大问题,中医界和西医界都不认同,结果中途而废。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峡两岸的中、西医学界在中、西医临床、教学和科研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中、西医病名之间的对应关系,积累了不少成果,但一直缺乏一部系统、全面论述中、西医病名对应关系的专著。这一空白在本世纪之初终于被林昭庚博士和他所领导的团队所填补。

中国医药大学资深教授林昭庚博士以中、西医双重背景的专长,汇集台湾当代中、西医学结合专家的热忱、智慧、经验与毅力,前后费时共计12年,编成《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不仅为中西医结合之巨大工程,更是迄今海峡两岸及世界各国所完成之中西医学病名汇编及工具用书中,数据最为齐全的书籍,极具可读性及可参考性。该书以现代医学的病名为纲,搜罗历代中医文献可与之对应或近似的疾病名称,力图让中、西医病名对应汇通,旨在化解中、西医学之间的争端疑惑,更进一步提供中医学者了解现代医学、西医学者认识中国传统医学的机会,让彼此有良好的互相学习、讨论与沟通管道,有助于中、西医结合医疗的发展,早日达到“中西医一元化”的目标。

《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一书是目前唯一的中西医病名对照之工具书。该书之主编林昭庚教授中西医学之学识修养深厚,在台湾与海外学术界颇富声誉,国内外230多篇,著作32种,以其学术成就在台湾获奖,亦受国际学术界之肯定,国内外院校机构聘为荣誉院士、教授等殊荣达30项,对中西医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副主编共4人,均为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资格之中西医专家学者。编著者36人亦多为兼具中西医师执照,且任职于台湾医学中心的专家学者,他们对中西医疾病之范畴有极多共识,亦共同历经12寒暑,克服困难,终于完成此书。对中西医学界来说,《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的出版,堪称空前壮举,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值得高度肯定与赞许!

就《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内容及编排架构来讨论,第一版以现代的“国际病名分类”为基础,逐一从中医典籍中找出相对应的证型,之后还加入了“实验诊断”的部份,让读者知道可以协助诊断的现代检验项目,并且以中、西医的角度,分别详细叙述该疾病的定义与临床症状,同时根据作者的临床经验,比较该疾病中、西医学上的不同,获得国内外专家学者一致的肯定。该书繁体版本是由台湾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出版,第一版自1992年着手编写,于2001年出版,而大陆人民卫生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之简体版本,乃为第一版之版本。

鉴于中西医病名繁杂,林昭庚博士再度集结多位台湾当代中、西医学结合专家,共同参与该书的再版工作,经过了3年的努力,再完成了《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第二版》,于2004年出版,该书亦是根据作者们多年的临床经验,选取适当的中医病名作为对照,所选取的中医病名乃以相关中医文献为依据,内容较第一版更为丰富,全书共5册,约400万字,引用并参考458部中医文献,西医书籍86本,专门探讨中西医学对于同一疾病,其定义、证候与诊断上的相似与相异点,是一部内容丰富、篇幅巨大的著作。

《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第二版》以第一版的《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为基础,收录新增的西医疾病病名有133种,总西医疾病病名数达到997种,中医相关病名1759种,编次的原则系根据“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之编号顺序为蓝本,只要该书上的西医病名能找到相关的中医病名与病症,则尽可能地予以收录,依序分成传染病及寄生虫病、肿瘤、内分泌、营养及新陈代谢疾病与免疫性疾患、血液及造血器官之疾病、精神疾患、神经系统及感觉器官之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妊娠、生产及产褥期并发症、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骨骼肌肉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先天畸形、周产期病态、征候、症状及诊断欠明之各种病态、损伤及中毒等共18章,997篇;其中第十八章为“中西医病名对照表”,首列西医(中文)病名对中医病名对照表,次列西医(英文)病名对中医病名对照表,再列中医病名对西医病名对照表,以便于读者检阅。

书中每篇病名的编排项目分成6大部分,依序为本书编号、国际疾病分类(ICD-9/ICD-10)编号、现代医学病名及定义、中医相关病名及文献出处、诊断要点、综论等内容。该书特别将国际疾病分类编号写入,使读者在查阅内容时,除了以书中目录为指引外,亦可以“ICD-9/ICD-10”为指引,以利国际学术交流。

而“中医相关病名及文献出处”则根据该篇西医病名的临床症状,参考中医基本理论与临床经验,选取适当的相关中医病名,因中医是以“辨证论治”为基础,故一个西医病名,可能因为许多不同的临床症状而有数个相关的中医病名;而不同的西医病名,可能因其有共同的临床症状,而有相似的中医病名。以该书编号1的霍乱为例,西医学的霍乱(Cholera)乃霍乱弧菌侵犯于小肠所造成的急性传染病,过去在夏秋季节常有大小不等的流行。而中医学对霍乱一病的论述,可概括为两阶段:清代以前所论的霍乱,是指急性吐泻之疾,无流行传染之征;清代(嘉庆道光年间)以后论及的霍乱,既包括了前者,更阐发了因“瘟毒”或“疫疠”所引起“阖户沿村,风行似疫”的传播快、流行广的真霍乱病。中医学所论的霍乱与西医学的霍乱,名称虽然相同,但含义并非一致。中医的霍乱含义较为广泛,包括了以急性吐泻为主要临床表现,病性急重的疾病,如西医学中急性胃肠炎、食物中毒等相关疾病。

为能收纳更多的诊断方式,《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第二版》亦将原第一版的“实验诊断”,改为“诊断要点”,包括临床特异性症状、血液生化检查、尿液常规检查、血液气体分析、血清电解质检查、心电图学检查、诊断摄影、微生物学检查等内容,而容易混淆的内容则再制成表格,加以比较区别。最后的“综论”为整篇病名之小结,首先针对该篇西医病名,详细叙述其定义、临床症状、病因病机、发生率、并发症、临床分类及分期与预后等内容,使读者对该疾病有完整的西医概念;其次则对该疾病的中医相关病名,详述其病因病机、证型分类,并详细说明相关原文通篇大意、内容概要;最后乃根据作者的临床经验,并依中西医理,比较该疾病中西医学上的相似点与相异点,使中医的辨证论治能确实融入现代医学观念。

中西医结合是一项既复杂又庞大的系统整合工程,由于《中西医病名对照大辞典第二版》的出版,编著群亦冀望藉此使中、西医界能继续努力,以前瞻性的眼光,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及科学化,创新医疗技术及研究,并加强国际交流,以供有志于中西医结合之专家学者参阅研读之需。

疾病证明书范文4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疾病证明书范文5

【关键词】生命统计 死亡率 死因 期望寿命

中图分类号:R9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1-378-02

1 城市死因监测

为统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确定营口市中心医院等70家医疗机构为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针对我市整合后签发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死因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死因监测工作的要求,举办了有针对性的培训。规范了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操作、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报及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为更好的开展死因监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1.1 新生儿死亡报告: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核查本地妇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的婴儿活产数和死亡数,与妇幼保健部门、公安局的出生数和死亡数进行漏报核对。同时,抄录分娩登记台账、出院登记簿、筛查登记簿中的自动出院、转院(含放弃治疗)、<2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先天畸形、双胞胎、及Apgar评分<4分危重婴儿的名单,并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足月结局追踪,对漏报和追踪死亡病例,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补报。

1.2 死亡报告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辖区公安局调取死亡登记明细,与民政、殡葬部门死亡数据进行核对,分乡镇、街道整理出未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名单,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召集村医、计划生育干部、居(村)委妇女主任及死亡者家属座谈会,核实当地死亡数和死亡原因,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对漏报死亡病例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了补报。

1.3 死亡率分析:全年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共报告死亡人数为5200人,粗死亡率575.13/10万,选择世界人口进行标化,标化死亡率为972.02/10万;其中男 3065人,粗死亡率676.49/10万,标化死亡率1150.73/10万;女2135人,粗死亡率473.32/10万,标化死亡率812.72 /10万;新生儿死亡20人,死亡率2.43‰。期望寿命为76.61岁,其中,男性为74.36岁,女性为78.99岁;死因顺位前3位为循环系统疾病、肿瘤、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标化死亡率分别为343.86/10万(653.26/10万)、127.63/10万(164.41/10万)、26.99/10万(27.57/10万)。

2 死因登记信息网络直报

全市70家死亡签发单位,开通《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62家、未开通8家,未开通的占11.43%;开通网络并进行网络直报得42家,网络直报率为60%。其中站前区为99.93%、西市区为96%、老边区为99.83%、鲅鱼圈区为100%、大石桥市为86.01%、盖州市为33.83%。除大石桥市、盖州市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审核率均达到了省要求的95%。

3 存在的问题

3.1 《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不规范

我市各签发单位在签发死亡证明过程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死因报告不规范,将所有死因都写在一起,不分主次;只提供脏器衰竭、高血压等不能作为根本死因的描述;死因诊断不明;无医生签名、不盖单位公章;不能提供死者身份证号码和家属联系方式;医生字迹潦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死因监测质量和及时上报。

3.2 部分签发单位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未上报死亡数据

全市70家死亡签发单位,网络直报率为60%;开通网络未直报死亡卡片20家,其中鲅鱼圈区1家、大石桥市2家、盖州市17家。

3.3 死亡漏报率高

以2008和2009年全人群和出生人口平均人口数为基数,按照国家全人群平均粗死亡率6‰、婴儿平均死亡率8‰进行估算,我市全人群死亡应报告14066例,网络报告6984例,漏报7082例,漏报率为50.35%;婴儿死亡应报告189例,网络报告20例,漏报169例,漏报率89.42%。同时,站前和西市两区2007-2009年DeathReg系统显示,在家中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构成比分别为54.16%、49.54%、54.44%,平均构成比为52.63%。死亡人数最多的地点不是医院病房,而是居民家中。在家中死亡人数比例的居多意味着死亡漏报的机率增大。

造成全人群死亡漏报率高的原因一是市卫生局、公安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的《营口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未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盖州市、大石桥市及鲅鱼圈区的殡葬机构仅凭民政部门开具的简单死亡证明而未见死亡医学证明书就将尸体火化。二是部分偏远农村存在土葬风俗,居民家中死亡后直接土葬,造成死亡漏报;三是民政部门未能有效发挥部门作用,部分回族居民死亡后,按照民族习俗到清真寺开具相关证明后直接土葬。需要对死者销户、报销丧葬费、个人保险等其他事宜时,有部分家属才返回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程序“倒置”不符合文件要求。同时,也存在部分家属土葬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不开死亡证明书销户。

造成婴儿死亡漏报率高的原因一是出生后的危重、畸形婴儿家长放弃治疗,在家中死亡,其死亡信息无法获得;二是出生后危重儿在家死亡后,由于还未来得及到派出所上户口,按农村风俗直接土葬或丢弃他处,很少火化。

3.4 老边区死亡人数增加

根据营口市政府规划要求,2010年老边区实行大规模的城区改造,导致往年死亡而未销户口的住户集中在2010年销户。同时2010年正值村民公选村主任和全国人口普查等因素,造成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1397人)远远大于卫生部门掌握的死亡数(706人)。

4 改进建议

4.1 加强死因签发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按照《营口市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于开通《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未上报死亡卡片的单位,要督促其上报数据,并与上交死亡医学证明书数量核对。对于未开通的,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指导其开展网络报告工作。各死亡签发单位卡片填写质量完整率不低于95%、报告及时率不低于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及时率不低于95%。

4.2 各死亡签发单位及时订正审核未通过死亡卡片、规范报告,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未通过的死亡卡片7天内订正,避免延迟订正。同时将死因诊断不明、伤害意图不明、心血管病缺乏诊断意义、肿瘤未指明位置、呼衰、肝衰、肾衰等等根本死亡原因不明确诊断,通过查找病志、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更正,以便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数据分析、计算人均期望寿命等指标。

疾病证明书范文6

关键词:蒙医;诊治十要素;临床意义

中图分类号:R2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04-0782-02[FQ(5。25,X-W]

蒙医千百年来以治本而著名于世,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一个好的医生在诊治疾病时必须掌握好诊治十要素,否则达不到辨证施治、标本兼治的目的。掌握好诊治十要素才能根据疾病的性质、病程、病势不仅能够合理、准确使用各种治疗方法而且对疾病的变化有积极的反应,随时调整治疗原则及治疗方法,从而达到根治疾病的目的。过去很多书中谈及十要素时只认为辨别疾病性质而提出来的十项要素。目前由于整体论的提出,诊治十要素临床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整理、改进,为蒙医临床医疗的提高做为理论依据。

何为诊治十要素,对此蒙文版《四部医典》记载“必须通过内因、外缘、部位、时间、本质、年龄、住址、昼夜、习惯饮食、尿液等十项要素无误认清疾病的性质”[1],在当今权威性著作《中国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学》中称之为诊断疾病的十大要素,并指出“十大要素是诊断一切疾病性质时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诱发疾病的外缘、主要症状、病变部位、发病季节、病人体征、病人本性、病人年龄、生活习惯、病人体质、病变程度等”[2],并且该书的鉴别病势进行治疗原则的条目中指出“病变在七素三秽哪一个,病变在哪个脏腑器官、病人属何种本性、病人的热能(火性)程度、病人体质如何、病人年龄、病人生活习惯、病人住所、发病季节、所患病之内因等十要素是鉴别一切疾病的性质、针对疾病性质合理使用治疗方法的重要因素”[2],蒙医高等院校本科教材《蒙医诊断学》[3]和《蒙医治疗原则和方法》[4]与《中国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学》中所说的一致。著名医学专家苏荣扎布教授把这两种十要素称为“诊断疾病时必须遵循双十要素”。不论哪一种理论都应在临床工作中有指导意义,否则只能成为空谈理论没有意义。从这一观点出发研究诊断十要素,让他真正为临床服务。从上述两种十要素的各项中很多是相同。只不过是临床意义不同而已。一为诊断意义上讲的,另一为治疗意义上讲的。所以把这双十要素合二为一,称为诊治十要素,其内容应是自然情况、起病情况、内因外缘、症状体征、发病时间、病变部位、病人素质、病变过程、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十项。这样才能包括病人的全部资料,对诊断、治疗疾病时才成为可靠保证。

诊治十要素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整体论的主要组成部分,著名蒙医学家苏荣扎教授曾指出“必须遵循的双十要素是诊断疾病、制定治疗原则和方法以及使之与临床医疗相结合使用各种治疗手段在整体论的实际贯彻的表现。首先诊断疾病时要通过三诊所获得的各种资料用诊断十要素进行辨别分析、然后用鉴别病势的十要素的要求进行逐项分析辨别出疾病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治疗原则和方法,这就是能否针对疾病的性质、病程、变化、部位合理准确使用治疗方法的关键所在”[5],这就是对诊治十要素临床意义的高度概括。诊治十要素的主要临床意义有以下几点。

1对于辨清疾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学》分卷中记载“诊查一切疾病时以十要素为基础,把疾病的实际情况全面辨证分析、判断出六个基本病症的哪个占多,然后归纳为寒性、热性两种”[2],这就是说按照诊治十要素的要求逐项分析病人的全部情况后辨认出六基症的哪个(单纯病)或哪几个(合并病或聚合病)。而后才能诊断出寒性病或热性病。一般认为础斯希日是热性,巴达干赫依是寒性,浩日亥希日勿苏是中性。但实际临床工作中很多疾病非常复杂而且大多都有并发症或有继发症。而且在临床医疗中必须辨清疾病的性质是对医生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治本的需要,所以必须按照诊治十要素认真分析病情、辨别其真伪,明确诊断出疾病的性质才有把握施治过程。尤其是很多病人或在大地方诊治或在当地诊治较长时间无效后来就诊,这样病人的病情复杂性可想而知,如果只针对其症状进行治疗的话可能出寒症凉治,热症温治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寒证温治、热证凉治的最基本的治疗原则而且延误病情甚至危机生命。因为“外象虽显热象而内含(性质)则属于寒、内含属于热而外象却寒症”的疾病很多之故。这就是需要医生的理论水平,也包括掌握诊治十要素的水平。

2对掌握病势的轻重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学》分卷中指出“诊断十要素的7~8项出现就判断为大病(重病),5~6项出现就判断为中病,3~4项出现就认为小病(轻病)”[2],这就是说十要素之多项吻合某一病的性质就这病是重病。在临床医疗中掌握病势的轻重程度是很重要,在治疗原则中有一条原则是针对病势的治则,其主要内容是防止病势甚强的寒症深伏于内而加大“四火”之力,为防止病势强盛的热症越过极限加大“四水”之力。病势较弱时首先调理饮食起居,其次用药物治疗、最后施以外治,此法乃犹如攀登台阶、步步向上、视病情变化、采取缓峻相结合治疗的方法。所以在临床医疗中必须判明病势的轻重程度,把握治疗原则和方[FQ(4。25,X-W]收稿日期:2006-11-23作者简介:黄守清(1963-),男,福建福州人,主治医师,学士,研究方向:中医内科。法。在临床工作中经常遇见症状很重,但病势较轻,症状很轻而病势较重的疾病,这时如果不按照十要素之要求去分析病情,只按症状进行治疗的话不会达到治愈的目的,甚至延误病情危机人的生命。

3对随时掌握病情变化和预测预后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是病变规律有12种,也就是赫依愈前转变希日或巴达干、愈后转变希日或巴达干,巴达干愈前转变赫依或希日,愈后转变赫依或希日,希日愈前转变赫依或巴达干、愈后转变赫依或巴达干等12种变化。一般认为单纯病变化不大,预后良好,合并病或聚合病变化多样,预后不好,疾病的变化与十要素的各项都有直接关系,所以用十要素逐项分析才能判断出疾病发展方向和变化倾向,随时掌握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变化。能合理、准确、灵活应用各种治疗方法,使病情往好的方向发展。

4对于准确合理制定出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疾病证明书范文7

关键词:中成药;合理应用;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73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245-02

1依法合理用药

依法合理用药主要包括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合理使用中成药。

1.1认真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搞好合理用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配套措施,如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标准治疗指南》、制定《国家处方集》以及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机制、集中生产配送机制、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基本药物支付报销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等。目前,我国这些配套系统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我们应当借鉴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认真贯彻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医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促进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中成药具有重要意义。

1.2深入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搞好合理用药: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合理用药的重要举措。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益,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不合理用药支出。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正在全面推进。

1.3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搞好合理用药: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通过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因此临床用药时,必须要规范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4规范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搞好合理用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补充市场公共产品的阙如、满足本地区用药需求以及为促进中医院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以名老中医的经验方、医院协定处方、科研处方为基础,采用传统剂型为主,制成仅供医院内部流通调剂使用的中药成品制剂。

2辨证合理用药

辨证论治是中医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的精髓。中成药是治疗疾病的重要武器之一,它必须在辨证论治思想的指导下才能有的放矢,正确使用。本文主要从辨证用药、辨病用药、辨证辨病相结合三方面进行介绍。

2.1辨证用药:中医认为疾病的产生是由于邪正相争造成人体脏腑、气血、阴阳失去平衡的结果,疾病的本质和属性,往往通过“证”的形式表现,通过“辨证”去认识疾病的本质。“病”是代表具体疾病全过程的特点和规律,是疾病的根本性矛盾;“症”是病人主观感觉到的单个症状;“证”是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等的概括,是由若干症状组成的证候群,又叫证候。所谓辨证,就是将望、闻、问、切四诊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

2.2辨病用药:在目前临床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西医疾病,其中医发病机理比较单一,证候属性区分度不强,因此可以采用辨病论治的方法,按照西医的疾病名称、病理状态或理化检查结果来使用中成药,即属于辨病用药的范畴。例如高脂血症的治疗,中医虽无“高脂血症”的病名,但可归属于“痰浊”、“瘀血”的范畴,所以主要是采用化痰、降浊、活血的方法治疗,因此具有上述功能的中成药均可用于治疗高脂血症。如血脂康胶囊、脂必妥胶囊、通脉降脂片等。

2.3辨证辨病相结合:临床实践中,辨证论治与辨病论治灵活结合,往往能取得更满意的临床效果。目前上市的不少中成药在主治病证的西医病名基础上增加了中医证候属性,对此类药物可采用辨证辨病相结合的方法,合理使用。

3配伍合理用药

中成药在临床具体应用中,常需采用配伍联合应用的用药形式,其目的有四个方面:(1)适应复杂病情。临床病情往往是十分复杂的,或表里同病,或寒热错杂,或虚实互见,或兼症各异,或合病并病造成数病相兼,因此,为了适应这些复杂病情的需要,必须采用配伍联合用药的形式。(2)增强药效。中成药配伍应用,可以起到协同作用,能明显地增强疗效。(3)满足某些疾病在治法上的特殊需要。如妇科、外科、皮科、五官科、骨伤科等许多疾病常常采用内服与外用两种不同服用方法的中成药配合应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4)抑制偏性,降低毒性。因此,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中成药,必须掌握中成药的配伍规律。

3.1中成药之间的配伍应用:中成药之间的配伍应用为明清以来的历代医家所广泛采用,如明•薛己用补中益气丸、六味地黄丸合用治疗气阴不足之证;清代叶天士用大补阴丸、水陆二仙丹、牡蛎金樱膏配伍同用,治疗阴虚火旺、淋浊、之证;近代临床采用朱砂安神丸、天王补心丹合用,治疗心肾不交的失眠重证,都获得了满意的疗效。可见中成药之间的配伍应用,自古以来就是临床应用中成药的主要形式之一。

3.2中成药与汤剂的配伍应用:中成药与汤剂的配伍应用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3.2.1中成药与汤剂同服:即在辨证施治,遣药组方的基础上,根据病情的需要选择一定的中成药,用煎好的汤剂来送服成药的一种配伍应用方法。一般这类中成药多含有贵重药材,汤剂饮片无法供应;或是含有挥发性成分,不能入汤剂煎煮;或是所含药味太多,汤剂处方无法概括。如安宫牛黄丸、局方至宝丹、紫雪散、苏合香丸等均可采用此种配伍方法。临床实践中,如肝阳暴张,阳升风动,气血上逆,痰火上蒙所致中风昏迷,治宜凉肝息风,辛凉开窍之法,常以羚羊角汤加减以清肝息风,育阴潜阳,同时灌服安宫牛黄丸或局方至宝丹,以清热解毒,凉开宣窍。

3.2.2中成药与汤剂交替使用:一般以汤剂为主要手段以解决主要矛盾,交替使用一些成药,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或以照顾兼症,或以扶正固本。如肝阳眩晕兼大便秘结者,常用天麻钩藤饮加减煎服,以平肝潜阳,滋养肝肾,并可交替使用当归芦荟丸以泄肝通腑,照顾兼症。又如治疗瘕积聚,常以土鳖虫、水蛭、桃仁、大黄等破血消药物组成的汤剂煎服,同时交替服用人参养荣丸或十全大补丸为辅,以扶正祛邪,标本兼顾。

3.2.3中成药混入汤剂中包煎同用:这种配伍方式同样具有提高药效,照顾兼症,扶正祛邪等多种作用。如治疗肝火犯肺,吐痰黄稠者,常于瓜蒌、贝母、黄芩、胆南星、橘红、半夏等清气化痰之剂中加入黛蛤散包煎,以增强清肝泻肺、化痰止咳之效。

3.3中成药与药引子的配伍应用:药引子,又称引药,是指根据病情的需要、剂型的不同特点,要求患者按医生指定自备的中药饮片或辅料,经过煎煮后配合成药或成方使用的物质。药引子的正确应用对引药入经,直达病所,提高药效,照顾兼症,扶助正气,调和药性,降低毒性,矫味矫臭,便于服用等都有着重要作用。中成药与药引子的合理配伍应用,是精通中成药配伍应用需要继承与发扬的一个重要内容。

4安全合理用药

4.1正确使用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包含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信息,是指导医师和药师用药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广大患者自我药疗,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的主要依据。

药品说明书作为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对于安全、有效用药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实践中,临床医师、药师以及患者应高度重视药品说明书作为用药依据的重要地位,要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给出的各项信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使用药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中成药说明书,制药企业应积极提供合格的药品说明书,便于医师、药师、患者能够及时掌握正确的药品信息,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4.2恰当选用含毒性药材品种:使用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2.1注意剂量疗程:有毒药、剧毒药在安全剂量范围内是某些疾病的有效治疗药物,但如果治病求愈心切而一味地提高药物的剂量和延长用药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严重的后果。诸多中药的不良反应都与超剂量、长期使用有关。

4.2.2注意特殊人群:某些毒性药材对特定人群或机体的特定器官具有严重的损害作用,相关人群应尽量避免使用。如雷公藤对生殖泌尿系统有损害,可导致男子不育,女子闭经。因此,建议有生育要求的患者慎用含有雷公藤的中成药。

4.2.3注意配伍禁忌:按目前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规定,“十八反”“十九畏”仍作为中药配伍应用的禁忌,临床实践中应贯彻执行。此外,还有些药物配伍应用时会降低疗效,甚至产生剧烈的毒性反应,引起药源性疾病,必须禁止同用。如含有朱砂的品种不宜与含溴、碘的物质同服,因朱砂含有硫化汞,在肠道内与溴、碘化物生成有刺激性的碘化汞或溴化汞,能引起赤痢样大便,从而导致药源性肠炎。

4.3安全使用中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药物制剂技术与传统中医药相结合的产物,是基于长期临床验证的传统中药的一个创新剂型。由于其在继承传统中药疗效的基础上,拓展了中药的使用范围,成为临床治疗危重急症的独特武器。中药注射剂在防治病毒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甚至肿瘤方面的优势越来越突出。

总之,合理用药既是一种行业规范,也是一个医疗行为准则。WHO1987年提出合理用药的标准是:①处方的药应为适宜的药物。②在适宜的时间,以公众能支付的价格保证药物供应。③正确地调剂处方。④以准确的剂量,正确的用法和疗程服用药物。⑤确保药物质量安全有效。能否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中成药,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危,而且关系到中医药事业的成败兴衰;合理使用中成药不仅是中医药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广大患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亟待政府、医务人员、患者的共同努力,以提高中成药的诊疗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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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仲英.中医内科学[M].新世纪第2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139-141

疾病证明书范文8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六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五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疾病证明书范文9

关键词:疾控中心 预防控制 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254-01

疾病控制档案是指在从事疾病防治卫生监测及其他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主要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以及各种文体事物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一是有关综合管理方面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各种传染病、计划免疫工作规划,卫生监督、监测质量的要求,工作规划、总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二是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方面的档案。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如:儿童预防接种疫苗的管理材料,卫生监督材料,疫情、感染事故、食物中毒、个别违法案例分析材料,以及各种毒理检验材料、化验材料。各种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的防治规划方案,控制措施及防治效果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个案调查、专题总结及传染病死因报告卡。常规“四苗”接种率的有关表、簿,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和处理报告。三是卫生监督监测的各种法律文件和各种规范的文书。如:各种发放证照的书面申请、现场监测数据、样品检验、实验结果报告。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二、疾控中心档案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一,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一名中心主任负责领导档案管理工作,并列入分管主任岗位职责。本中心设立档案室,负责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对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由各科所进行管理。中心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建立健全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各科室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等

(2)负责中心文书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

(3)负责组织本中心各科所档案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信息交流。

第二,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设1-2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工作。

第三,将档案工作列入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每个工作人员应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纳工作,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工作完成顺序,及时整理齐全,交本科室档案员整理后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

凡是反映本中心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照片、录音带、光盘等不同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归档。

(1)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下级单位的有关资料,请示与上级的批复。

(2)本中心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条例、规章、制度、组织沿革、大事记等。

(3)本中心召开的党政职工代表大会,业务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议材料。上级颁发的奖状、荣誉证书等。

(4)各种国产和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购买申请、批复、大型设备的招标书、合同、图纸、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校准证书、使用、校查、保养、随机软件等。

(5)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传染病和慢性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防治规划、总结和监测点的记录。

(6)计免、疫情、计划免疫方案,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事故调查,疫情报表和统计分析。

(7)消毒杀虫灭鼠计划,实验数据标本,监督审批材料。

(8)空气、水和公共场所监测记录、报告。预防性卫生评价材料。

(9)农村改水改厕等调查评价材料。

(10)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监测评价材料,防护措施研究材料。

(11)检测使用的各种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及相关资料,检测报告存根。

(12)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体系运行产生的相关记录。

(13)宣传教育规划,宣传手册、照片、录像等材料。

疾病证明书范文10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导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费率表

(保额千元)

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2.5

127.2

22.617.7

14.2

11.1

1

161.2

125.3

22.417.4

14.0

10.9

2

162.2

125.8

22.517.4

14.1

10.9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20.2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32

556.7

443.1

77.8

61.6

49.6

39.0

33

582.5

463.5

81.5

64.5

52.0

40.8

34

609.1

484.9

85.3

67.5

54.6

42.8

35

636.6

507.5

89.3

70.7

57.2

44.9

36

665.2

531.4

93.5

74.1

60.0

47.1

37

695.1

556.8

97.9

77.7

62.9

49.5

38

726.4

583.9

102.5

81.6

66.1

52.0

39

758.4

612.0

107.3

85.6

69.3

54.7

40

791.3

641.0

112.2

89.8

72.6

57.5

41

824.0

670.5

117.0

94.1

76.0

60.4

42

857.8

701.1

122.1

98.6

79.5

63.4

43

892.8

732.8

127.3

103.3

83.2

66.5

44

928.7

765.5

132.7

108.1

87.1

69.8

45

965.8

799.4

138.4

113.1

91.2

73.2

46

1004.2

834.3

144.3

118.4

95.6

76.8

47

1044.1

870.1

150.5

123.7

100.2

80.5

48

1085.7

907.0

157.0

129.3

105.2

84.4

49

1128.4

944.6

163.7

135.0

110.5

88.5

50

1172.4

983.2

170.8

140.8

116.2

92.7

51

1218.1

1023.0

178.3

146.8

52

1265.4

1064.0

186.2

153.1

53

1314.5

1106.5

194.7

159.7

54

1364.4

1150.8

203.5

166.6

55

1415.3

1197.1

212.9

173.9

56

1467.2

1245.5

222.8

181.9

57

1520.4

1296.3

233.4

190.4

58

1575.1

1349.4

244.8

199.6

59

1630.1

1403.8

256.8

209.4

60

1685.8

1459.7

疾病证明书范文11

方法:对我院收治的共400例心内科疾病患者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参麦注射液在心内科应用广泛,使用方法和剂量与说明书基本符合,但存在溶媒不合理和适用症不恰当等不合理使用情况。

结论:在心内科临床治疗过程中,要加强对参麦注射液适用症的使用管理,减少因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反应的发生。

关键词:参麦注射液 心内科疾病 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27-02

参麦注射液对治疗因气阴两虚引发的冠心病、慢性肺心病、病毒性心肌炎、休克及粒细胞减少症等心血管内科疾病有很好的疗效,该药物主要成分是红参和麦冬,属于一种中药注射液[1]。参麦注射液在心内科临床治疗中应用范围非常广,具有生津滋阴、生脉及益气固脱的作用。本文对我院400例心内科疾病患者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情况进行了回顾性分析,了解参麦注射液在心内科中的临床应用情况,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使其使用更合理。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对我院从2013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的共400例心内科疾病患者病例中使用参麦注射液(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装10mL)的情况进行分析。

1.2 方法。通过回顾性分析的方法对使用过参麦注射液的患者的病历进行研究,从一般状况、使用方法、病历号、临床诊断、使用剂量、不良反应、过敏史、静脉合并用药状况及中医分型等方面来观察记录参麦注射液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其使用说明书来研究其合理性。

2 结果

2.1 患者基本信息。我院心内科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患者共400例,其中男性患者152例,女性患者248例,患者年龄范围为37―85岁,平均年龄为(46.51±1.24)岁。

2.2 所属疾病类型。对所有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患者的病症进行分类,统计不同疾病的分布情况,详见表1。

2.3 过敏情况。400例经参麦注射液治疗的患者中有53.25%的患者曾有药物过敏史,其中,17.28%的患者对磺胺类药物过敏,53.44%的患者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所占比例最大。

2.4 使用方法和溶媒情况。参麦注射液在使用时要先在葡萄糖注射液(250―500mL,浓度为5%)中进行稀释,然后再通过静脉滴注或肌肉注射两种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每次用量应为20―100mL[2]。临床使用结果情况为:86.87%的患者使用剂量为60 mL,208例(52%)患者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浓度符合用药标准。治疗过程中通常将氯化钠溶液(0.9%)和葡萄糖溶液(5%)作为溶媒,其中采用氯化钠溶液作为溶媒治疗的患者有275例(68.75%),在后期观察中,这些患者均患有不同程度的糖尿病。而按照说明书中采用葡萄糖溶液作为溶媒治疗的患者有125例(31.25%),使用方法合理。

2.5 中医症候分类结果。因气阴两虚而引起的各种心内科疾病是参麦注射液治疗的主要方向,所有使用参麦注射液的患者中大部分均按说明书进行用药,其中有97.24%经中医辩证为气阴两虚。

2.6 用药时间。患者使用参麦注射液进行治疗的时间为1―22天,276例(69%)患者用药时间>9天,119例(29.75%)患者用药时间在5―9天之间,5例(1.25%)患者用药时间

2.7 使用剂量情况。根据患者病历中使用参麦注射液情况记录显示,93.04%的患者均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用药,用药剂量属于合理范围之内。说明书中的标准使用剂量为20-100mL。

2.8 不良反应。所有患者中4例出现不良反应,其中1例因药物浓度过大而在用药2小时后出现皮疹,停药后病情好转;2例因为将氯化钠作为溶酶在连续用药5天后出现皮疹,进行脱敏治疗后病情好转,1例因合并刺五加注射液出现气短、胸闷的等症状,进行治疗后病情好转,以上不良反应均在说明书中记载,同不合理用药有较大关系[3]。

2.9 合并用药情况。400例患者均进行合并用药,合并的药物种类有1―13种,29例(7.25%)患者合并药物种类>8种,35例(8.75%)患者合并药物种类在5―8种之间,116例(29%)患者合并药物种类在3―5种之间,220例(55%)患者合并药物种类在1―3种之间,与其他中药注射剂合并使用的患者共有387例(96.75%)。

3 讨论

溶媒及用药浓度与说明书不符是参麦注射液用药不合理的两个主要方面,参麦注射液呈弱酸性,其PH值处于5―6.5之间,若将氯化钠作为溶媒时,容易因输液的速度过快而浓度增大,产生盐析作用生成不溶性微粒,出现一系列的不良反应[4]。在对患者应用中医辨证分型治疗时,当患者属于虚实夹杂或实证的情况下,不应采用参麦注射液进行治疗,其主旨范围是气阴两虚症。只有加强对参麦注射液用药的管理,严格遵从说明书中的适用症、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等规定,才能使临床用药更合理。

参考文献

[1] 余承魁.参麦注射液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观察[J].青海医药杂志.2012年11期

[2] 梁晋川,黄宁.参麦注射液在心血管疾病中的临床应用进展[J].中国实用医药.2011年04期

疾病证明书范文12

    护理组长是实施整体护理不可缺少的人员和角色,是以病人为中心,以落实病人的各项治疗和护理为核心的负责和实施者。由于老年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视觉、嗅觉、味觉、关节位置觉、疼痛觉及冷热觉等不同程度的功能减退,并随着高龄的出现,注意力、记忆力、判断力、计算力等都有所下降,定向力发生障碍,有些还伴有人格丧失和异常行为等,老年性痴呆也可以是进行发生的。这些将构成老年人的社会和家庭问题,并增加了老年护理工作的难度[1]。为此,护理组长的工作能力、耐心、责任心都直接关系到老年病人的护理质量。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医院,成立老年科已有多年,现将我们的工作介绍如下。

1  担任护理组长的条件

    为了保证老年病人各项治疗、护理的落实,促进身心健康及提升老年病人的护理质量,护理组长必须是德才兼备,具有工作能力强,操作技术精湛,工作经验丰富,政治素质好,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耐心和同情心,热爱学习、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的高年资主管护师或副主任护师。

2  护理组长的工作

2.1  协助、管理、填充 

护理组长是护士长的助手,护士长分配的工作由护理组长具体落实,护士长不在期间,科内的工作由护理组长全面负责,做到管理层次化,工作程序化。凡工作繁忙时,护理组长就根据需要,协助完成相应的工作,即哪里忙,就冲向哪里。遇上科内有休假、外出学习者等差人时,护理组长义不容辞的顶上相应的班,使各个班的护理人员得到保证,以保证护理工作忙而不乱。

2.2  疑难问题的解决 

由于老年病人的疾病复杂,多数是身患多种疾病,住院时间长,输液治疗的时间较久,再加血管脆性大,增加了静脉穿刺的难度,故凡是静脉穿刺困难的病人,均由护理组长亲自进行;由于老年病人的特殊性和疾病特点(女病人的尿道口多有变异和男病人多有前列腺增生)致插尿管困难,故凡是插尿管困难者均由护理组长去完成;凡是老年病人不配合和吞咽障碍至插胃管困难者,就交由护理组长去做;遇上老年病人脾气怪异,对治疗不配合,甚至拒绝治疗和护理者,护理组长就必须想法说服病人及家属,使病人配合,及时完成每天的治疗和护理。自从2005年我院实行上级护士二线查房以来,护理组长每月利用休息时间查房2次~4次,以解决疑难问题和对下级护士的指导。

2.3  健康教育的实施和督查

病人入院的当天,护理组长第一时间到病房与病人进行宣教和沟通,介绍病区环境及相关的工作、作息制度,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治疗和护理及注意事项,以后根据情况进行个别的宣教,并定期对管床护士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及效果评价。每月对病人发放1次问卷调查,以了解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评价和建议,以便进行改进。

2.4  基础护理的落实 

住院病人做到“三短六洁”,病人入院时护理组长主要负责为病人刮胡须和修剪指、趾甲,住院期间每周一次;对卧床病人酌情洗头,使每一个病人均保持整洁、精神及美好的形象;对重危病人制定翻身计划,并具体实施;凡被褥、床单被大小便污染及浸湿,给予及时更换,使病人清洁、舒适和皮肤完整。

2.5  医疗文书质量控制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来院就医的病人及家属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较以往有明显的增多;而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我国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举证责任倒置”[2]。护理文书是有力的法律依据,按照护理文书的书写要求: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内容简明扼要实用,医学术语应用确切[3]。护理组长负责对年轻护士的医疗文书书写培训,并对每班书写的护理文书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要求立即重写;检查各种护理、治疗单执行及签字情况及每个班的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并把好出科病历的质量关。

2.6  矛盾的化解 

护理组长与病人及家属接触的机会多,相处的时间长,充分得到病人及家属的信任,病人有问题总爱找护理组长解决,有意见也自然要找护理组长诉说,护理组长除给予解释外,还进行双方的协调、沟通,把病人及家属对医生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医生;把病人及家属对医生或护士的不满及误会全部消除,化解医患、护患矛盾,和睦医、护、患关系。

2.7  预见性护理 

虽然疾病的治疗、护理很重要,但防患于未然更为重要。由于老年病人的生理、病理特点,容易发生各种并发症和意外。为此,护理组长应做好老年病人的预见性护理,做到:各班严格交接,对不能自行翻身的,进行定时翻身和受压部位按摩,防止压疮的发生;对卧床病人及有便秘者教会病人及家属每日行腹部环形按摩2次,每次不少于10 min,以保持大便的通畅,并强调病人尽量在床上排便,千万不要用力大便,避免排便而发生心脏猝死;饮食少量多餐,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增加心脏负荷和使血压增高;病人行走或上厕所,除有防滑设施外,还必须给予搀扶,防跌伤;使用热水袋的水温不能超过50 ℃,避免烫伤;宣教于静脉输液的病人及家属,严格按医嘱调节滴速,千万不能在护士走后自行调快,否则将导致急性左心衰的发生,并经常巡视,及时制止;为老年病人制订出院后的服药表格,并嘱其每次服药后在相应的时间栏内打勾,防漏服、多服或错服药,以确保病人用药的准确、安全。

2.8  带教、培训和创新 

护理组长负责来科实习的大中专护生的讲课和带教;负责制定科内新护士的培训计划和实施;负责组织科内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新型实用专利的设计和应用、申报及护理科研课题的拟定和实施。

3  老年病人护理质量的提升

    护理组长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关系到老年病人疾病的恢复和生命质量,更体现了老年科病人的护理质量。

3.1  促进疾病早日康复 

及时的治疗和精心的护理,保证了病人的治疗效果,及时控制了病情的发展,促进了疾病的早日康复,缩短了住院时间。

3.2  防止各种并发症发生 

预见性护理,避免了病人压疮、跌伤、烫伤、急性左心衰竭、心脏猝死的发生,保证了病人的用药和安全,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减少了病人的医疗费用,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

3.3  提高老年病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有效的沟通,满足了病人的心理需求;基础护理的落实,促进了老年病人的舒适和保持了美好的形象;健康知识的宣教和指导,提高了病人及家属的自护能力和水平,预防了疾病的发作,控制了疾病的发展,促进了疾病的恢复。

3.4  医疗安全的保证 

及时的治疗和护理,使病人的疾病得到了早日康复;各种记录的准确、及时、完整,做到了有证可查、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3.5  病人满意度的提高 

给予老年病人生活的照顾,完全替代了子女的孝顺;精心的治疗和护理,有效的沟通和防范,保证了病人的安全和舒适,与病人及家属建立了不是亲人甚是亲人的亲情和友谊,受到了病人及家属的高度评价。

【参考文献】

 

[1]曾熙媛.老年护理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