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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方案

时间:2022-11-08 22:29:06

督察工作方案

第1篇

通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旅游安全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地方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制定本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在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将配合交通、公安、建设、质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察。

三、时间安排

2008年4月底至7月中旬。

其中4月底至6月中旬为地方自查,6月底至7月中旬,结合全国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察。

四、督察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领域

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娱乐场所、旅游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重要设施、设备;

旅行社、旅游车船企业;

旅游道路交通设施;

其他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和地区。

(二)督察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法

全面听取受察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选取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等,要及时向被督察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同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落实整改。

督察结束后,要及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要依照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督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督察工作要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发现薄弱环节,狠抓整改落实,务求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合督查。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充分运用好联合执法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注意改进方式方法,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2篇

一、目标任务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我奉献、我快乐”志愿服务活动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文明出行蔚然成风,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大幅提高,实现‘永新、永亮’”的总体目标,采取每周督导和不定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察工作力度,确保定点包岗志愿服务的各项任务部署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奉献、我快乐”志愿服务活动督察工作的领导,委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三、督察对象

参加全市七个主要交通路口志愿服务行动的全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

四、督察内容及重点

1.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开展我奉献、我快乐”志愿服务活动的计划安排情况;

2.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志愿者上岗考勤的情况;

3.志愿者上岗履责的情况。

五、督察方法

督察工作采取委值班领导巡查督导与监察室每周查岗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结果运用和问责追究

委纪委、监察室将结合督察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并建立问责台账,严格按照《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管字号)实行责任追究。对督察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委通报,并对当事人、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问责情况在全委通报。

七、相关要求

1.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奉献、我快乐”志愿服务活动安排表,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人员上岗的考勤纪律。

第3篇

一、调查目的以及意义

调查目的:针对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国家加大对项目的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地方资金的拨款,在资金流通的过程中,为了杜绝社会腐败的情况出现,检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加强对资金的监督,通过对财政各专项经费的审计调查,摸清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国家自己能拨款到位,加大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投资项目的健全发展,同时健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

调查意义:从新闻上我们看到,中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两许巨款非法移到海外、佛山禅城区刘字荣挪用公款、台北贪污事件。深刻吸取这些教训,心感痛疾,为此机关部门要改良社会腐败风气,健全社会主义社会。针对近年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有关业务部门规范管理指导工作服务。

二、工作依据以及范围

工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检察机关工作规定》、《国家财政拨款计划》和等相关财政、审计、检察机关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经费分配及下拨通知书等。

调查范围:调查近年来国家投资项目的进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款到位等情况,主要对上一年度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国家投资项目资金以及进展资金的数额、以及国家所建设专项经费、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国家对地区的拨款等财政专项经费进行审计调查、监督,根据需要检查当年或以前年度专项经费情况。

三、调查内容

1、经费落实状况:通过预算与电脑资料分析,并到国际投资项目基地、拨款地区、进行核查,落实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查清专项经费来源和具体到位金额;

2、经费动向情况:加强审计部门对各项经费的手指状况与经费只要用于哪个方面进行核算,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力度,对于各项资金的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并且通过各方面调查,查清各类资金的使用是否在预算之内;了解统计全年专项经费收入的增减情况等。统计专项经费各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及结构等,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3、经费管理情况: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例如对各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并且核查各项资金来源与支出是否合法,监督方面是否到位;查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基金)行为。

其次加强审计核算,对国家财政各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国家财政的预知与国家专项资金的支出还有就是就是对各地的拨款状况;

再次核对资金各项数据,当年专项经费结余是否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最后查阅资料结合现实状况分析;专项经费相关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并归档保存。上一年的资料与今年的财政支出,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并对今年项目各项预算。

4、考虑其他因素,目前影响和制约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例如环境的影响、国家财政是否安全到位、当地区民的看法等等。

四、调查步骤

1.根据《关于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国家对各项资金的预算》和一些相关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联系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制定调查工作计划和具体监督、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各项资金的来源、动向、拨款情况、用途进行分析。

2、对上一年的资料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各项工程进行核查,通过国家预算计划于实际状况,结合当地状况落实各个部门的分工工作,并加强各个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到基地核查。

3、规范和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机制和程序,严格按国家下发的流程图操作。不定期召开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加强与安监、检察、审计等单位协调,突出解决按规定期限结案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4、加大监督、审计机构。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进行理性思考,通过群众反映,新闻媒体进行进一次调查,到地方对核查国家的资金是否到位,并且对投资项目进行列表分析,找出哪些是与预算不符,哪些在计划之内?

5、继续开展监测与审计工作。发挥财务监察的灵活性,在监督检查和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多方开辟案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对财务监察工作任务。

6、检察机关继续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投资羡慕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纪委。

7、数据分析、处理,完成方案。并把各项调查数据与工作中核算的对象存档,上交资料,同时总结经验。

五、调查要求

1、审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状况。

因为上面已经说到针对性调查,然后地区对各项项目的预算情况与国家的预算进行核对,看看在什么范围波动,对于波动较大的项目,进行重复核算,如果发现调查单位违反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向有权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力机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2、开展财政法规纪律教育活动

(1)首先向上级申请获得上级肯定,最好就是得到上级的支持。

(2)对典型案件曝光。对这次调查的单位进行教育,并获得上级的允许,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加强对其他部门教育。

(3)组织学习财政法规、纪律条规。深入到国家各项工程基地宣传国家法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在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监督管理部门中,深入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教育活动。

3、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当前,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资金审批、管理和使用相互制约的规章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4、高度重视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认真部署实施,根据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

5、各被审计调查单位,要根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专项经费收、支、余实行专项明细核算,根据财政预算计划进行分析。

6、发挥财务监察的灵活性,在监督检查和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多方开辟案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拨款单位的财务监察工作任务。检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国家投资项目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纪委。同时也要做好准备好相关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预决算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调查,保证审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7、扩大审查范围,从多方面的资料扩大范围,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调查相关的会计资料与自己的进行搜查的资料分析、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调查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司法局要将审计调查情况按照专项经费项目分类形成书面专题报告,随同调查表等主要资料一起上报省厅审计处。

9、根据调查的数据与资料,检察机关与审查部门,将资料上交,国家财政部将调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专项经费补助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被审计调查单位拒绝或不配合审计调查而未经审计调查的,省厅将减少或暂停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划拨。对于一些与国家预算有出入的,并且合法经营的项目国家应该加大投资,对于专项资金用得好的国家加于支持。

第4篇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或者根据检务督察和检察巡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给予程序上的制衡。这种诉讼程序上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间的制约。从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能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则弥补了上述两种主体实施内部监督的不足,可以发挥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从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视角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成为新时期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

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务督察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外在形象的突出问题展开。确定了六个方面的督察重点: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进行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容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实施检务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通过抓流程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对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是检务督察的基础性内容。搞好案件的流程管理,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的重要手段。流程管理实质上是要实现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是在统一案件进出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软件平台和网上管理系统,将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信息客观全面地录入内部联网电脑,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实时同步审查案件办理中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情况,并通过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办案期限的掌握、被追诉人辩护性措施的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检察环节各种处理决定的审查,确认检察办案是否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督促其纠正或者避免办案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要真正使流程管理发挥规范办案和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效用,就不仅要对检察办案中各种法律文书、办案期限、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等实施形式上的审查,更重要的是要对检察执法活动实施实质性审查。当然,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是普遍要求,实质审查是个别案例。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通过形式审查发现检察执法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情形,或者发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执法办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是领导交办的,则要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要通过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审核检察办案是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真正发挥流程管理规范检察执法的同步监督效用。

方式方法灵活,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作为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六个方面的重点,集中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督察和现场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下通知、不打招呼,打破常规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督察、通报反馈、督促整改的程序开展工作。

以暗访和突击检查的形式,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这是检务督察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制度相比所独有的特点。实践证明,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确保检令畅通,增强制度执行力。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以来,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普遍开展了以落实重大工作决策部署为重点内容的检务督察活动。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一经作出,各地就派出督察组,及时了解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改进。

促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公正、规范和廉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内部监督的重点,高检院将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措施的情况作为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加强了对公诉、反贪、渎检等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的监督,纠正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持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等违规办案问题,规范了办案程序,严肃了办案纪律;二是规范了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及时排除了办案安全隐患,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和个案安全防范预案制度,强化了办案安全措施;三是通过以普通群众身份旁听法庭,并在庭审结束后征求法官对公诉人员出庭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公诉人员出庭行为。

强化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检务督察的现场督察,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及时发现和制止了一些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行举止,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正了一些违法违纪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检风检纪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暗访等督察方式的存在,使得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广大检察干警遵守各项纪律禁令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探索内部监督工作为党组决策和业务工作服务的新途径。通过督察及时掌握了依靠其他工作方式难以发现的问题,为党组在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了真实情况,加大了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实现途径

第5篇

一、基层检察院在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干警对内部监督的机制不予理解,甚至认为内部监督工作发现不了真正的问题,解决不了实际的困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有的干警认为内部监督机制是对检察干警的不信任,将会影响到干警的办案。

2、内部监督相关制度的制定不到位,更新不及时。针对全国、省、市院制定的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和文件,有时只做到表面的学习,未能根据基层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本地办案工作特点制定更新制度,导致在内部监督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3、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多。检察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来监督检察系统内部行为,这些年来,纪检监察部门也一直在加大工作力度,但因为它更多地表现在事后监督上,这样的局面,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有关文书备案审查时,不良影响已经产生,做不到及时发现问题,劳神费力,疲于应付,而违法违纪的行为仍然存在。

4、内部监督人员配备少、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人员少、素质不高主要原因是①内部监督针对的是整体性的工作,包括各科室各业务,涉及的面广、业务知识多;②有的干警一加入检察队伍就被分配到内部监督科室中,工作经验不足,对各科室的工作规律与特点不了解,未能深入了解各科室的工作机制,抓住监督的重点;③内部监督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容易得罪人,因此很多人不愿到相应的科室,优秀的业务人才向往的则是办案的业务部门。

5、监督的主体和方式较为单一。一些业务部门干警认为内部监督工作归口于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只是被监督者,办好案子才是最重要的,参与监督的工作似乎与自己无关。同时有的监督者在监督时只是对办案质量的监督,忽略了对办案程序监督的重视。

二、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上的一些举措

1、提高干警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干警不积极配合内部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提高干警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必须消除干警的对立和不满情绪,花心思下功夫有耐心地做好内部监督工作,以督促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式让干警更好地接受内部监督,同时,用工作业绩让干警看到内部监督的成效。其实,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不是对干警的不信任,而是对干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内部监督制度应当是每个检察干警自觉、理性的选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检察教育,让检察人员明白,选择了检察官这个神圣职业,就是选择了正义,在思想上树立法律至上、严格执法的观念,使依法办案、严守纪律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从导致行为偏差的思想源头入手,查找原因,提高认识,加强防范,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培养检察人员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及时更新制度,做到循章办案。制定和完善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队伍管理和执法活动谈话的暂行办法》、《关于检察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报告及处理办法》、《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等59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规定,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有章可循、依法办案。通过建立执法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机制等措施,强化对人的监督,真正形成监督合力,构建起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

3、加强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工作机制探索,做到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强化教育,做好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等相关工作。强化执法办案过程监督的工作理念,树立执法办案过程的风险意识,加强预防工作,从执法办案程序入手,明确各个岗位责任人的监督职责,切实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的工作机制。在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同时,可以监督本院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某种类型的案件、某类人员办理的案件;也可以监督某个办案环节,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审查批捕和审查的情况、扣押款物情况等。

4、加强干警素质,促进内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内部监督的工作面广、时间长,检察干警只有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及办案能力,才能做到政治立场坚定、作风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文明执法,才能以良好的综合素质做好内部监督这项重大的工作,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

5、注重监督的方式方法,促进监督效果。近年我院开展内部监督工作十分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做到积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本院检察长监督、检委会监督、案件管理中心监督以及检察官和书记员的相互监督,做到不同的监督主体,发挥着不同的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权的严格、公正行使,而不再是以往的只靠纪检监察部门单一的进行监督,导致监督不够到位。

6、抓教育,促廉洁从检。以廉政文化建设为平台,重温《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深入座谈,深刻理解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文件精神,引导干警更加明确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科学技术构建教育信息平台,快速传递教育信息,增强教育的直观性、灵活性、全面性。同时在单位开设教育宣传栏,领导讲课,建立教育基地,编发宣传信息,组织开展基层干警文艺演出和贴近实际的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检察文化和机关文化氛围。通过生动活跃的形式,独特新颖的载体,着力打造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大田县院以该院近年来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反面教材,加强廉政办案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干警赴革命老区古田会议旧址缅怀先烈、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让全体干警积极参与监督,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而为抓好内部监督工作落实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第6篇

(一)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内容

检察权的定位是检察理论中的根本性问题,决定着检察改革和创新的方向。关于检察权的定位,学术界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兼具法律监督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说”、“独立权说”,笔者赞同我国检察权兼具法律监督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概而言之,检察权的外延要大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只是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检察权中的部分职能并非法律监督权,是普通检察权,其体现了司法权属性。按照监督领域,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诉讼监督,即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非诉讼监督,即以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的非诉讼监督。普通检察权包括公诉权、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但是,法律监督权与普通检察权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互为保障。

从立法渊源上看,《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对检察权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权法定内容包括逮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监督权及刑罚执行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及执行监督权以及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二)案件管理创新的价值目标

对司法正义的追求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是案件管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案件管理创新若偏离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仅注重管理学上的集约与效率原则,则有可能造成案件管理制度的狭隘和异位。司法正义既包括实体上的正义,也包括程序上的正义。在实体上,要求对于违反实体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矫正和监督;在程序上,要求解决纠纷的流程和方法应合理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的程序应当被一体遵守。司法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律运行各个具体环节的公正处理,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件集中管理模式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维护,一方面能监督业务部门依法行使检察权,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不仅要通过流程管控,参与程序正义的维护,而且要通过对外接待律师、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发挥窗口作用,以外化的形式表现程序正义。

(三)检察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按照权能划分而设置各科室和部门,具体为: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批准(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案件立案及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部门行使审查权、补充侦查权、提起公诉权、不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抗诉权及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反贪和反渎二自侦部门行使自侦案件的侦查权;监所部门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民行部门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控申部门通过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等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检察权运行中,基层检察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按照方向分为:横向的来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和纵向的来自层级之间的监督。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比如,侦监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等。其本质上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与制衡,这种监督是按照业务处理流程设置的单方向的监督,不具有回溯性。层级监督首先表现为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之间的层级监督,这种监督以检察一体化为基本原则,表现为上命下行、层级管理的领导监督;其次表现为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的监督以及本部门内的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都要经过领导的授权和同意。此外,还有地方纪检委派驻机构纪检组的专门监督,其针对检察干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亦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比如对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通过 “一案三卡”(即办案告知、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环节的跟踪监督。

二、案管中心与基层检察院内设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横向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

案管中心与横向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就监督而言,这是一种内部监督关系,以实现“管办分离”为目标,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并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制约。各业务部门按照检察权运行环节,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处理业务、办理案件。业务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案管部门不直接行使法律监督权和普通检察权,而是以形式化手段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通过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流程的集中监控、管理、服务,保障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在监督对象上,案管中心监督的是不规范、不合法的办案过程、办案结果以及办案信息,比如办案超期问题等,案管部门必须提出预警和纠正。在监督方式上,案管中心不是“钦差大臣”式的监督,而是通过督促、督办,按期反馈等方式实现监督。就配合而言,案件管理围绕案件办理而展开,不可避免的在很多方面需要与业务部门进行相配合。案管部门承担的事务性工作体现了其为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的职能及与各部门间的配合关系。

(二)与纵向层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案管中心与纵向的层级管理者之间,总体而言是参谋、助手的关系。检察一体化的法定原则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实行行政化的组织体系,组织体系内领导干部拥有着行政管理权和业务审核权,即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这些纵向的管理者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

检察长是最有权威的管理者之一,对检察院的政务、事务、检务进行统驭全局性的宏观管理,但检察长不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微观管理,由此导致可能存在检察长对检察业务中的普通案件管控乏力。而案管中心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通过其职能发挥,便于检察长对办案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具有检察司法决策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事等多重属性的议事机构。简而言之,检委会对全院检察业务具有指导职能。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有限的,只针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方面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不对检察工作中的一般问题、一般案件作出决策。而案管中心在检察业务处理中,针对所有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案管中心通过设置办案程序监控节点,对办案环节进行同步跟踪,实现对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案件处理失当和承办人暗箱操作。

案管中心为部门负责人提供服务。首先,部门负责人是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具体管理者和监督者。但其在获取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业务信息上稍显不足,部门和部门之间容易形成信息孤岛。而案管部门能够提供全面信息,促进部门间的协作和联系。其次,案管部门能够就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反馈,协助各方达到规范办案的目的。

三、衔接机制构建

(一)与纪检监察部门衔接,提高廉政监督效能

构建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对象的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人员更全面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构建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阶段不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监督,将两者有效衔接,将监督延伸到普通案件上,强化了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形成了网格化的监督,扩展了监督的宽度和深度,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完善惩防体系。两者相结合加强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从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变。实现好“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司法监督职能”。具体而言,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是人,监督方式是通过“事”来查“人”,在监督阶段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在没有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之前,原则上无法进行针对性监督。而案管监督的对象是“案件”,是通过管案来管人。案件管理通过对办案流程的日常化监管和案件质量评查来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实时、动态的监管,在监督阶段上是事前和事中监督。虽然两者都是监督,但监管层次不同,违反案件管理要求的行为未必都是违纪违法行为,但违纪违法行为必然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基于上述目的与原因,应通过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有效衔接。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案管中心应定期将其监督情况的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纪检监察部门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做到及时纠正处理。同时,为了切实落实制度,可以制定“工作规范”来明确案管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的时间、内容、形式、责任追究等问题。二是建立由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分管案件质量管理的分工管理工作机制。检察长作为党政一把手全面抓监督,提高了监督的强度和刚性。纪检组长分管案件质量管理,能够构建高层次队伍管理与业务管理结合的体制,提高廉政监督效能。

(二)与检察委员会衔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执法办案的全面管理,使检察权更加良好运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完整性,对执法办案实现了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跟踪,强化了案件质量监督。检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具有监督、决策、管理、调查等职能。案管中心则对全部案件进行日常监督。两者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者所处的位置等均不同,形成了针对执法办案不同方面的监督,将两者有效衔接,能够形成对执法办案的全方位监督,提高检察业务的监督水平。具体而言,在监督对象上,检察委员会对提其讨论的重大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而案管中心对执法办案进行日常化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检察委员会对提交其讨论案件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进行内部监督;案管中心对执法办案以程序监督为主,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对实体方面进行监督;在监督者所处的地位上,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纵向的管理者,案管中心是综合性业务部门。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机制,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案管机构合署;二是由案管中心的干警兼任检察委员会秘书。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是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履行者和承担者,具有审查把关、参谋咨询、沟通协调、会务安排、办案督导等职能。案管中心是检察院内部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具有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履行管理、监督、预警职责。两者工作职能交叉,职责有共同之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平台能够更有效、便捷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将两者合署一方面强化了检察委员会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委会案件的程序把关;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案管中心的程序监控职能,使办案部门及承办人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得到及时反馈。

(三)与控申部门衔接,节约司法资源

构建控申部门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案件质量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构建控申部门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均承担案件评查工作,职能上存在重叠,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科学设定各自职责,节约司法资源。控申部门的职责之一是按照地方政法委的要求,对本院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评议,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案管部门也有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责。两者的评查对象基本相同,工作存在重叠,但评查目的不同。控申部门主要根据社会稳定维护的需要进行评查,而案管部门根据监督案件质量的需要进行评查。

第7篇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问题及对策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风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来看,检务督察工作还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⑵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⑵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⑶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⑷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⑸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

2、要尝试建立特殊督察员制度,增强督察工作的透明度。要从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中聘请特殊督察员,参与检务督察活动。要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检务督察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8篇

伴随着总结经验、规范监督、完善监督、强化监督的实践需要和立法需要,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对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提出了基本要求。应当说,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指,在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开展对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诉讼活动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实现监督效果的民事行政检察模式。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有以下特征:

(一)以抗诉为中心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唯一法定手段。在实践中,抗诉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任务,抗诉数量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的主要标志,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的主要体现。其他各种监督方式虽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监督效力不强,监督效果也难以保障。因此,坚持以抗诉为中心,不仅是现行立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实践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虽然有诸多探索和创新,但对抗诉这一主要业务应当坚守,应当在工作重心和力量投入上对抗诉工作有所偏重,而不能舍本逐末。

(二)监督对象的全面性

多元化监督格局着眼于对法院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全面监督,不仅针对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错误生效裁判,而且针对不适于再审程序但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仅针对生效裁判,而且针对法院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的各类法律文书;不仅针对法院司法活动结果,而且针对法院司法过程;不仅针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而且针对法院司法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说,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威力就在于监督对象的全面性。

(三)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监督对象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以及抗诉方式的局限性,必然要求在抗诉方式之外另设其他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格局的科学性之一就在于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这是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及检察人员智慧的体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具体指,针对不同监督对象,分别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

(四)监督方式之间衔接配合运用

在监督方式多元化的基础上,为确保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各种监督方式之间衔接配合成为必然选择。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另一科学性就在于强化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个监督对象时,分别采取监督方式,数箭齐发;在对某一监督对象采取一种监督方式无法实现监督效果时,进一步采取更有力的监督方式。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运用,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的坚持和执着,也体现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监督技巧和智慧。

(五)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提出,主要目的是通过改进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无论是监督对象的全面性,还是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以及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运用,都是为了全面而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科学而有力地采取监督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效果。强化监督格局,是多元化监督格局的价值和功效所在,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方案设计及完善都将围绕着强化监督效果而展开。因此,强化监督效果是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显著特征。

二、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思路

(一)坚持抗诉工作的中心地位

从检察实践来看,坚持抗诉工作的中心地位可遵循以下路径:一是明确抗诉范围和标准。为便于检察人员把握和操作,有必要对抗诉范围进行细化,对抗诉标准进行统一。尤其是对于可适用抗诉方式监督的判决、裁定、调解的具体类型予以明确,对抗诉的法定标准之外的必要性标准进行研究。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的标准,体现出两种监督方式的不同特点。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限制降格采用其他方式监督。二是科学设计抗诉工作考评标准,将抗诉案件质量和效果作为考核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指标。三是改进和完善抗诉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案件管理、流程控制、层级把关,提高抗诉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审查机制,以程序公开促程序和实体公正。四是强化抗诉案件出席再审法庭及后续跟踪监督工作。两高会签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抗诉后再审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应以此为立足点完善抗诉后跟踪监督机制,并完善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检察监督效力。五是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抗诉案件的水平,重点培养办理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的专门人才,以促进民事、行政抗诉工作深化发展。

(二)坚持监督方式的多元化,规范各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1.抗诉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就法律现行规定及民事行政检察现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①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体指法院依普通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暂时无法通过抗诉手段实施监督。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能抗诉,但对财产部分的处理可以通过抗诉手段实施监督。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主要指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同时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除该三种裁定以外,另有八种类型的裁定,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现行意见,其中多数无法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而其中终结诉讼裁定应当可以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4中情形作出的终结诉讼裁定,属于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当属于抗诉的范围。③法院作出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内容,应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应严格掌握两个标准,一是法定标准,二是必要性标准。法定标准,即指《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民事抗诉标准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行政抗诉标准。必要性标准,是指在符合法定抗诉标准的前提下,案件亦有抗诉的必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符合法定抗诉标准,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案件没有抗诉必要。对抗诉必要性的判断,需权衡和比较多种利益和价值,包括当事人权益受影响的程度,裁判生效时间、诉讼经济、程序价值、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

2.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相较于抗诉的适用范围,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当宽泛,尤其对于无法采取抗诉方式监督的案件,可以尝试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经过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审判,以判决、裁定、调解审结的案件。

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即是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再审检察建议同样需执行与抗诉标准无异的法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实践中,为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一般把握两个标准,一是实体标准,即案件符合再审条件且有再审必要;二是程序标准,即检法沟通后法院同意启动再审。

3.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司法、执法行为,只要不适于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都可以纳入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而且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各种事实行为。

纠正违法通知应把握三个标准:一是违法性标准,即被监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违反法定期限等。二是可行性标准,即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是必要性标准,即既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确有事后纠正必要。

4.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的一种手段,适用范围同样应限于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一是法院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在今后工作中避免;二是行政案件中涉诉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在今后工作中避免;三是涉诉案件暴露出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管理漏洞,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检察机关在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监督时,应掌握两个标准,一是问题标准,二是必要性标准。问题标准是指法院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错误或不当等问题,行政单位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疏忽、制度漏洞

5.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主要针对两种人的行为,一是案件当事人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违纪的行为,二是案件相关人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违纪的行为,案件相关人具体指原审法官、涉诉行政行为的公务人员、原诉讼中鉴定人和其他提供证据的人、原诉讼中律师、对原审施加影响的案外人等。

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的标准,是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违纪,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违纪暂不确定,也无需确定,亦无权确定。在移送线索时,检察机关应具体掌握两个标准:一是移交的线索中有确定的前提,前提可以是行为、后果、表象,可以不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而只是一个细节,但该前提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而不能是无根据的臆测;二是从前提到结论存在可能性。

6.建议更换办案人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建议更换办案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办案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办案纪律,损害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被监督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二是办案人员虽违法情节较轻或行为不当,但影响了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当事人要求更换办案人,被监督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

检察机关在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时,应坚持有规有度的标准,即符合规则的要求且有建议更换的必要,具体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论;二是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三是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程序公正的严重损害,或虽未损害公正,但已影响了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公正立场及预期公正结果的怀疑,当事人明确要求更换办案人;四是法院应当更换办案人但并未更换。

(三)科学设计多种监督方式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

第9篇

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按照系统学原理就是将分散在检察机关各综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效整合,以此实现内部监督工作的步调一致和人力资源最大化,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整体运作效能的最优化。通过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在于,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内部监督的现状及原因决定了整合内部资源的充分必要性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多部门监督、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这是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原因所决定的。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

1.内部监督部门繁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形,诸如案管办、办公室、检委办、纪检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科等部门都具有对重大敏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案管办侧重办案监督,效果不明显;控申、办公室均具有对领导交办案件进行督办、催办职能,但略有重复;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但程序和手段欠缺,影响收效;检委办由于编制和人员所限,职能限于提请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2.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流于形式。基层检察院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大多为院内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他们对内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采取案件复查、案件回访及事后研讨的方式进行监督,往往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例如自侦案件的初查及不立案,审查逮捕及审查案件改变定性、改变强制措施、增加或减少事实等监督不力。

3.内部监督效果差,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这种多维的人员和案件管理模式,导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管理都处于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外部管理,缺乏自身管理,监督的效果显然不济。无明确的主体或主体过多都会致使工作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如此恶性循环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劳动,工作量大,甚至影响办案质量。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1.重法律监督,轻自身监督。当前受绩效考核、原有工作模式等因素制约,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强化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而承担内部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因难以考核,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履行。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往往是是带有惩戒性质的事后监督,尤其在执法办案方面最为明显,如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基本上都侧重于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往往是对错误已经造成或无法改变时的“补救型”监督。

3.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三级审批制度,这种监督机制,虽然是比较有效的一种监督途径,但这种监督机制弊病在于强调的是一种从到上倒下的单向监督,监督效果往往取决于领导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甚至习惯好恶,这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而在构建科学的监督体制和强调用制度监督检察队伍和执法办案上则存在着相对弱化现象。

4.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对新形势下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往往忽视对内部的监督。同时存在内部监督部门积极性不强,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意识不到位的现象。

二、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是基层检察院加强内部监督首选对策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其首选的对策是整合内部监督资源。

(一)增强监督互动意识,营造内部监督良好氛围

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思想认识的统一是内部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作为监督者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感,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从被监督对象的角度看,要理清认识,放弃被监督的抵触情绪;从组织架构上,基层检察机关要按月总结执法情况,按季度听取纪检监察和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按年度召开监督总结大会。不管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增强开展、接受内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二)注重构建制度体系,提升整合资源强化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构建完备、可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是加强内部监督的关键,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可涵盖检务保障、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机关管理等各项检察工作。一是要明确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二是要在不打破现有部门建制的基础上,就相同或相似的内部监督职能进行合并;三是要创新内部监督的方法,拓展内部监督的新途径和方式;四要提升内部监督实效,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着力打造牵头管理的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在整合内部监督职能部门方面,可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派员参与的方式进行。

1.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资源,努力构建案件动态监督机制。执法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因此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内部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执法办案工作监督的总体布局可由案管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例如:案管办、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兼职纪检员负责执法办案纪律的检查、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自侦案件一案一谈话等监督工作;案管办、检委办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对拟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会前审查等;案管办会同控申科、政研室及案件质量考评员定期组织对各类案件特别是对自侦案件等案件的考核评查等。同时,作为案件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案管办还负有配合控申科、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责任倒查、对重大案件和可能引发涉检风险的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以案管办为中心,是与其机构设置的初衷是相适应的。

2.强化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检务督察、专项检查、专项监督长效机制。整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政治处等职能部门关于对检察队伍和规定事项的内部监督职责,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可会同办公室、政治处、政研室开展检查本院各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重大部署及规章制度情况等检务督察;会同办公室、政治处及院兼职纪检员检查执行检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会同政治处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中层以上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会同办公室、技术科,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监督等。

第10篇

____2年以来,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和加强检察官队伍,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

第11篇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问题 对策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义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有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心怕监督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督。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具体表现为:①对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赋予检察机关应开展立案监督的内容未依法全面开展。②对部分已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是发份纠正文书了事,没有踉踪监督到底。③部分单位对通知立案的条件把握不准,草率通知,监督质量不高,存在立了又撤的问题。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二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

3.从立案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有上文无下文,缺乏可操作性。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去“发现”。但是,对检察机关怎么去“发现”却没有下文,这种“发现”的随意性导致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不畅。二是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案监督规程细则。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一部全国统一的、全面具体的立案监督的操作规程,以致不少检察人员对立案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自己都感到茫然,如开展立案监督应在什么条件、什么时间下切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监督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到了位,等等,难于掌握。

(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

l、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摸索的开展侦查监督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却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目前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以强制力作保证,当遇到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时就只能束手无策,使纠正违法的效果大打了折扣。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三个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都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

2.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即使程序上“越点轨”也无关紧要,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禁而不止。具体表现在:

(1)使用强制措施不规范。一是刑事拘留普遍超范围、超时限。二是取保候审不规范。三是监视居住不规范。有的将监视居住放在宾馆或公安机关的招待所执行,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甚至将监视居住的对象放在行政拘留所、留置室变相羁押。四是违反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却不按规定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直到案件到了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才发现嫌疑人早已变更了强制措施,有的甚至已不知去向。五是滥用留置手段变相羁押。

(2)违法取证现象突出。一是一人提审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刑讯逼供、劝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仍然存在。三是非法搜查、扣押物品现象严重。四是对证人、被害人违法取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询问证人、被害人不出示证件;采取威胁、引诱的方法获取证人证言等等。

(3)降格处理问题严重。一是以教代刑。二是以治安处罚代替刑罚。三是以经济处罚代替刑罚。

3.从侦查监督的机制来看,一是监督的方式明显滞后,现实中的侦查监督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控告,也大多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二是公安与检察在对部分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如对公安推行的侦审合一改革,公安刑侦改革的本意是想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效率没提高,却丢掉了质检“关口”,案件质量明显下降,表现为:退补案件增多,漏罪漏犯增多,因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增多。

(三)审判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看不到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二是发现庭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后无动于衷,怕提出了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愿提出。三是对提出后不理睬的,没有监督到底.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规避审判监督。片面理解“庭外调查权”,将庭外调查演变成庭外侦查,并将自己在庭外获取的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定案的证据,规避审判监督。二是部分案件开庭不及时,判决不及时。

3.从审判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是庭后监督的规定不科学,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刑诉法并未要求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只能在法庭休庭后进行监督。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却将此条补充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实践表明,这样的“庭后监督”规定是不科学的。庭审程序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不能抓住时机及时监督,待到庭审终结错误已经酿成再去监督,则失去了监督的本来意义。

(四)判决、裁定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①思想认识上有障碍。没有从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认识抗诉工作。对判决明显畸轻畸重的案件习惯于口头向法院交换意见,意见不被采纳也不深究,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②对抗诉的范围把握不准。从实体上看,只侧重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监督,相反的情况则未予监督。从程序上看,只注意了上诉程序的抗诉,而忽略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法官违反庭审程序判决、裁定的抗诉、被害人请求的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裁定错误的抗诉。③刑事抗诉业务水平不高,抗诉的随意性大,效果差。④抗诉出庭工作不力。对抗诉的标准、抗诉案件的出庭程序和举证方法没有制订出可操作性的规程,对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性不够,庭上应变能力差,影响了抗诉效果。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对抗诉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难于在十天内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不当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下级法院违反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前请示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出于维护本系统的所谓权威而该改判的不改判。

3.从判决裁定监督的机制来看,一是立法上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不明确,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一审判处死缓、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核准时间均无具体规定,导致少数案件一拖几年未决。二是缺乏可操性的抗诉工作细则,特别是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上不完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实际效果。

(五)执行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由于部分检察院的领导对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二是部分驻所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意识薄弱。三是一些驻场驻所检察部门由于自身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具体问题均依赖于被监督单位解决,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四是在对已查清的问题的处理上,顶不住说情风,下不了手,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发落,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2.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法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不严格依法办事,导致执行环节的问题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不按规定交付,违规留所服刑多。

(2)审批不严,不当保外就医多。

(3)条件掌握偏松,不当减刑、假释多。

(4)管理不规范,重新犯罪多。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方面。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是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推动力,同样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不依法立案、侦查中违法取证、侵害犯罪嫌疑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以及审判程序违法、量刑不当等行为,通过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提出质疑并要求纠正,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完善这一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在确保有效的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同时,防止为发现真实而过份的侵害和牺牲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有利于法律制度之优化。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来看,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大的原则,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保障性规定,因此,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整合法律监督资源,优化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物质基础,只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才能确保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刑事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有利于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监督。这一原则说明,对法院、公安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特定性和合法性,对自身而言,除有权利性之外,重要的是还有义务性。而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中,对监督对象而言,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定,对自身而言,缺乏对履行职责的硬性规定,因此,只有完善和健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监督的要求,也才能从制度上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包括检察机关自身。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要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解决好检察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问题。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检察立法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要么残缺不全,要么陈旧不堪,根本谈不上形成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进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订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以《检察院组织法》为例,该法仅有28条,前10条为总则,中间9条是程序规定(均已失效),后9条为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一些条文也已失效)。该法明显留有文革后百废待兴的历史烙印,条文粗简,逻辑上也有诸多混乱之处,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刑诉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己作修正后,该法更已显得不合时宜,修改已刻不容缓。二是要尽快补充修正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未完善条款。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刑诉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三是要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薄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监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当然,我们不能企望、事实上也不可能通过立法就能把刑事诉讼监督的规程搞得非常完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建议高检院各厅室根据原则性立法,分层次地制订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修改后,以公、检、法、司名义联合发布,检察实践中内部掌握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事的现状,建议中央统一司法解释权,明确规定公、检、法、司各家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实行联合发布,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二)从体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1.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监督与领导结合”的领导体制。尽管这种领导体制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检察领导体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监督与领导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检察机关上下领导体制一直没有理顺,特别是由于地方党政权威部门实际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大权,上级检察机关却管事不管人,没有“实权”,因而导致一些人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从而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削弱了检察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人财物管理和体制制度上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建设。

(1)从完善立法人手,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一是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虚心的问题;二是通过制订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的具体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负责人享有提名权、预先审查权和有因否决权,并明确规定有自因否决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四是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如对故意曲解和抵制上级命令的下级检察官,上级可以采取免职、停职、减薪、警告、训诫、记过等惩戒性措施以保证上级指令的切实贯彻。

(2)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入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在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可将现行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以检察机关管理为主,并逐步过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自行垂直管理。具体来说。①要提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鉴于检察官职务的特殊要求,应当规定,新录用的检察官必须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和检察机关的能力测试,方可录用。②要确立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即检察官—经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撤换。③要建立防止检察权被滥用制度。如实行检察官定期异地任职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违法违纪从重处罚制度等,在经费保障方面,应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做出年度预算,报中央财政核定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吃皇粮”。鉴于目前中央财政比较困难,可采取中央和地方各拿一点的过渡性办法,即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办案和装备经费(含办案差旅费、车辆、侦查技术设备购置费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统筹计划,报中央财政核定拨给,然后逐级下发,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同级检察机关干警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办公用房、住房等方面的经费,并保证检察机关干警的工资收人、生活待遇、办公、住房条件不低于当地党政机关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碍,防止司法权力的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3)从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应具体完善下列制度:①派遣巡视制度。即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向下级检察机关派遣常驻检察官协助和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派遣人员有权列席受遣单位的党组会、检委会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对受遣单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动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命令情况享有建议权、反映权,但没有决定权;②请示报告制度。对法无明文规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案件性质难定或者查办困难阻力太大自身无力解决等情况,应请示报告上一级检察院;③指令纠正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院纠正;④案件调取制度。对当地查办有困难的案件,应提到上一级检察院查办,提上一级仍然难以查办的,应提上两级查办,直到提到最高检察院来查办;⑤案件交办制度。上级院可将自己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院查办;⑥检查指导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应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可参与侦查、起诉;⑦组织协调制度。即对跨地区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院进行组织协调,侦查、起诉;⑧备案制度。对要案线索的初查和立案、不捕、不诉、撤案等决定必须报上级院备查,上级院有权提出指导和纠正意见,下级院必须遵照执行。⑨报批制度。下级院变更经上级院批准的强制措施必须先报经上级院同意,等等。

2.检察引导侦查,实现“侦检一体化”模式。改革的构想是:将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行政职能(社会治安管理)分离开来,即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立,将刑事警察按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的节制,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警察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力量,检警两方共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为了与检警一体化改革相配套,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应进行相应改革,推行检控检察官分离制度,即将刑检部门的干警分为主诉检察官——面对法庭,检察事务官——面对侦查,检察书记官三种,以制约侦查,形成强有力的指控。

3.合理介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从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政府虽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领导机关、但政府在人财物的管理上相当程度地“管住了”检察院,这种“管”在实际上也含有“领导”的实质。多年的实践也证明: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正确领导、监督和支持,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然而,党政部门的政治领导权毕竟与国家检察权是分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独立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为了防止某些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假借领导监督之名,行非法干预个案执法之实,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上述两种权力的合理临界面,并从程序和方式上予以法定化。

(三)从制度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一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诉讼监督之中,提高干警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三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①建立薄卡登记制度。②建立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签收和及时审查监督制度。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④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⑤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四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考核奖惩制度。在年初制订工作意见或目标管理方案时,将诉讼监督列为重点内容,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有奖有惩。五是完善诉讼监督的错案追究制度。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制订和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出现错案的情况和原因极其复杂,责任难于区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多数难于操作,以致追究了错案责任人责任的案例十分鲜见。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此项制度,首先要明确以下问题:①错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检察机关规定办案制度,笔者认为,办案人应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检察技术人员对所出具的勘验、检验鉴定结论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事实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本部门所提出的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对本人提出或同意,并经检委会通过做出错误决定的意见负责。②错案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是落实错案追究的核心,也是最大的难点之一。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对错案的责任承担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承办人因过失或业务水平不高提出错误意见,科长、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又采纳了错误意见,“一错再错”导致的错案,责任到底如何分配不明确,致使责任无法落实到人。建议由高检院统一制订一个合理划分错案责任的操作规程。③错案的处罚,应依照其责任的大小和错误行为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影响等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取消评先资格、限定晋级晋职期限、调整工作岗位、调离检察机关或辞退、给予行政处分、追偿赔偿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从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首先从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要从强化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监督入手,建立公正、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体系。具体来说,一是要改革现行的内部监督制约组织体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具体构想是:由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线索的归口管理和分流查办;由侦查部门(两反、渎侦)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诉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决定不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新设立一个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建议定名为刑事检察局)负责审查批捕及对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走上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要从工作制度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体来说:①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评估、集体决策制度,以解决多头受案、分散管理、个人说了算的问题;②建立和完善立案前检察长审查审批制度,以解决多头办案,办私案,想查谁就查谁的问题;③建立和完善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规程,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初查后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应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监督,以解决对自侦立案难于监督的问题;④建立和完善执行强制措施的制约机制,以解决强制措施的使用和变更不规范的问题;⑤建立和完善撤案监督机制,以解决撤案不依法进行的问题;⑥建立和完善办案时效监督机制,以解决超期传唤、超期羁押的问题;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以解决执法违法、徇私舞弊等问题。通过完善上列内部制约机制建设,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部制约监督体系。

其次从完善外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强化党内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l)强化人大监督。人大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个案监督,在司法改革中应突出加强个案监督。强化个案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①只能是司法机关已处理完结的案件,禁止对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启用“个案监督”;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③因徇私枉法等原因可能造成冤案、错案;④对法律的规定认识不一致,需要权力机关进行法律解释的案件;⑤受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2)强化党内执法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无容置疑的。党内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监督检察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有无违背党的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除坚持将正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和党委政法委报告外,建议从制度上增加院党组每年向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的制度。(3)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特定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新闻舆论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行为的评议、控告、检举、“曝光”等监督活动。从目前的形势看,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建立一个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监督员相应的权利,从机制上解决检察机关无人监督的局面。

释:

(1)张穹、赵汝琨编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第39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2)王然冀主编《当代中国检察学》,第75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3)喻良新著《检察程序概论》,第61页。群众出版社出版。

(4)许海峰著《首都检察方略》,第197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5)张智辉著《中国检察》,第3卷,第78页。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6)孙谦著《检察论丛》,第6卷,第92页。2003-8-1法律出版社出版。

参 考 文 献:

(1)袁仁辉主编《现行法律漏洞的不当利用与防范全书》,九洲图书出版社出版。

(2)陈兴良著《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3)检察实践编辑部编《最新刑事业务操作指南》。

(4)孙谦编《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2002-7-15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12篇

一、校准目标,整合资源,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科学发展的根本路径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职能,这些职能行使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独特价值,沿着强化法律监督道路前行是实现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根本路径,但是基层检察机关履行这些职能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实质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作用认识不清,发展目标定位不准,执法办案中心地位不突出,履职尽责作用不明显,造成在法律监督主业上分心分神,使得法律监督职能弱化。二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法律监督对象多、内容广与人手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以及法律监督力量较为薄弱等,形不成法律监督的工作动力和工作合力。因此,需要从校准目标定位、整合法律监督资源这两个方面,强化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一方面要明确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定位,突出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牢牢抓住检察权运行的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一是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力度。树立查处也是预防的工作理念,以侦防一体化运作模式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二是依法行使好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适用条件、适应范围,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强化诉讼监督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找准诉讼监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以准确的法律适用,公正的处理结果,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威信,让公安机关、法院、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信服、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

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法律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在基层检察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短缺,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需要用系列配套制度,加强内部协作配合,细化和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的方式方法,引导各部门和每位干警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打破条线分隔、部门阻隔,对检察职能进行整合,提高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合力。实践中,我们以严密的制度设计为基础,整合法律监督资源,构建内部协作配合的四大格局,使内部协作规范化、系统化。一是构建大侦查格局。赋予干警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履职过程中,具有自觉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职能;全院干警和各部门要协同配合自侦办案,根据需要及时调配侦查力量,增强自侦案件的突破能力。二是构建一体化的大预防格局。针对预防部门人员少、任务重实际,增设预防兼职宣传员,成立预防宣传团,让年轻干警兼职担负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任务;组织一体化的预防调查,同步开展预防,归口管理检察建议,提高预防针对性;根据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收集和提供信息,服务职务犯罪侦查。三是构建侦捕诉一体化格局。规范提前介入办法,强化侦捕诉等部门协调配合,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自侦案件快侦、快捕、快诉。四是构建法律监督大格局。规范移送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的流程,加大对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考核奖励力度,调动基层院各部门包括综合部门干警提供法律监督线索的积极性。

二、以人为本,搭建平台,把促进干警成长成才作为科学发展的前提基础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离不开人才建设。基层检察机关需要把促进干警成长成才作为打基础、管长远的重要工作,在抓好班子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具有引领作用的创新型、专家型人才,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强化用人导向,营造干警成长成才的良性氛围。环境影响人,环境造就人,干警成长成才需要营造成长成才良好氛围。其中,正确用人是鲜明导向。以用人导向引导干事导向,促进干警认真学习、真抓实干、务实创新,激励他们成长成才。实践中,需要科学设计竞争性的、民主性的选人用人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活动,让有思想、有作为的人员凸现出来,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成长成才的工作氛围。

二是强化理念引领,培养干警自主创新能力。理念的差异是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差异,理念决定了一个单位、一个人的发展方向。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发展需要班子和队伍要有科学发展的理念作引领。实践出真知,先进的科学的理念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对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性思考。工作中,要让干警珍惜有限的办案资源,深入开展务实调研,把所办案件的负累转化为干警成长成才的创新实践载体。实践中,可以通过深入开展精品案件评比、精品法律文书评比,信息、宣传、调研评比表彰等活动,培养干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干警的批判能力、论证能力、想象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以达到转变干警思想,提升能力的目的。

三是搭建平台,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当前,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行政化色彩过浓,司法属性相对不足,检察官的独立性不强,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因此,我们通过积极探索检察队伍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的方法路径,以此改变这一现状。我们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专项活动”等,以刑事案件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具体做法是:第一是成立类似于法院合议庭的办案组。在刑检部门以及在刑检部门以外,成立若干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由三名以上具备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构成,由院领导、检委会委员或科长任组长,并相应配备书记员。第二是领导带头,全院广泛参与。以院领导和检委会委员为核心,全院副科职以上干警带头,具有法律职称的人员均要办理案件。院领导作为承办人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参与组内办理案件的讨论、合议。第三是打破案件三级审批制。办案组成员对所办案件进行讨论、合议,集体对案件质量负责。其中,当检察组组长意见与大多数意见不一致或组内意见分歧较大时,应由检察组组长将案件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长交检委会研究决定,打破传统的案件办理三级审批制。

四是强化自身监督,培养优良作风。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职能机构较多、人员较少,多部门交叉监督、重复监督且又监督不到位,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因此,需要整合内部监督职能,形成内部监督合力,提高效率。在实践中,我们通过构建内部监督大格局,整合纪检监督、案管、控申、法警大队、政治处、办公室等内部监督力量,联合成立内部监督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和案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凝聚全院内部监督力量,深入开展检务督查和案件质量管控,增强内部监督的主动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三、主动服务,融入大局,把塑造有为有位的检察形象作为科学发展的外部条件

牢固树立“有为有位”的发展理念,做到用业绩争取主动,用发展解决难题,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服务地方经济科学发展中,在服务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中,体现检察机关的自身价值,彰显检察工作权威,赢得社会各方认同,为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创造外部条件。

一是服务大局破解难题,树立主动作为的形象。基层检察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维护区域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使命。因此,要围绕区域发展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用法律监督的手段,帮助地方党委政府破解面临的困局。我们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时,不推委、不退缩,主动介入,依法正确处置,树立主动作为,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检察形象,帮助党委政府排忧解难,赢得党委政府的支持。

二要立足职能尽心尽责,树立真抓实干的形象。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是找准履行职能与服务民生的结合点。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各类犯罪活动,大力查办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二是找准履行职能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主动介入区域重大活动。特别是在整治破坏矿产资源、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行动中,立足职能,深入摸排专项行动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犯罪线索,以实际行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找准履行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通过个案报告、类案分析、检察建议以及专题报告等,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大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案发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树立亲民爱民形象。一是延伸触角,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基层派驻检察室站建设,实施检察业务与检察室站无缝对接,以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区域全覆盖。我们通过基层派驻检察室站,深入开展案件公开审查、线索收集、法制宣传、犯罪预防、社区矫正监督、代表委员联系、基础信息收集等各类活动,真正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进“阳光检察”,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拉近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对社会影响大、争议分歧大的案件,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署名举报职务犯罪不立案等重点环节推行检察权阳光运行,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权实体处理中,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四、务实创新,锐意进取,把机制创新作为科学发展的动力源泉

用创先争优引领发展。首先要不断提升争创标杆。特别是在苏南京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中,基层检察院更要放眼全国先进,与发展水平高的全省、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比,甚至要跳出检察看检察,以此确立自己的奋斗目标,提高争创站位引领发展。其次要极力营造争创氛围。建立科学的争创考核评价体系,调动和激发各个群体练内功、谋发展、抓争创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要深入组织督察推进。定期、不定期组织争创督查,通报督查结果,推进工作落实,力求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