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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06 11:45:57

督察工作报告

第1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起诉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起诉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 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xx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滥用职权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xx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第2篇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怡也”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重点改革项目督察工作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的通知》和《六安市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六安开发区2020年度重点改革项目督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察工作落实情况

(一)思想认识到位。开发区工委管委始终高度重视重点改革督察相关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省委深改委《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的通知》以及《六安市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等中央、省、市系列文件精神,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改革督察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组织领导到位。面对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转型发展的艰巨繁重任务,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把强化效能提升、创优发展环境、激活内生动力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充分发挥督察工作监督员、强化剂、助推器的作用。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将开发区效能、督查督办职责整合,安排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组建了督查考核办公室,在工委管委办公室挂牌,统筹协调全区督查工作。

(三)贯彻执行到位。对照《六安市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和开发区工作实际,及2020年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内容将智慧园区项目建设、实施企业开办提升行动、开展低效闲置用地处置、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档升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6项重要改革事项,作为重点改革督察内容,制定形成《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计划》,组织实施督察,真抓实干,确保实效。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以及工委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重点改革项目推进情况

从督查情况来看,各项重点改革事项均能达到预定目标,都已出台文件和实施方案落地实施。

(一)智慧园区项目建设情况

经过2年持续开发建设,智慧园区项目建设按照既定目标稳步推进。截至目前,已建成3大基础数据库(法人库、人口库、地理信息库);2个应用平台(智慧城管平台、重点项目管理平台);1个运营管理中心(综合调度平台、决策展示平台)和1个信息门户(电子商务、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取得初步成效:一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一云、一网、一图” 初步构成;二是第一次基本摸清家底,数据整合成效显著。人口库、法人库、地理信息等基本信息统计录入基本完成;三是城市管理水平得以提高,园区品质不断彰显。重点项目管理平台将原来平面纸质调度转变为立体信息化调度。目前已试运行31个月,成为管委优化企业(项目)管理,掌握企业建设运营情况的重要载体;四是不断完善信息门户建设,其中公共服务门户、运营管理门户、政府职员通APP、居民(企业)通微信公众号等功能正在进一步调整完善中,使用后将为园区居民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投诉和畅言渠道;五是编制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方案,打造“开发区创新合作共享热力图”,为企业提供对接平台,全面推介开发区平台载体、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空间布局,为全球资本选择开发区、投资看开发区定制“一揽子”攻略;六是全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稳步提升。根据管委打造5G产业的招商谋划,与通信运营商商谈将开发区作为5G建设的重点区域。2019年5月,园区入选安徽省首批十大创新型智慧园区试点,成为全市唯一一家试点园区。

(二)实施企业开办提升行动

一是以利企惠民为目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区积极推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尽最大努力让办事企业和群众享受到线上“一网通”、线下“一扇门”、现场“最多跑一次”的高效服务。2018年7月,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经开厅正式开通。截至目前,区级15个部门的514个事项,12个村(社区)的749个事项尽数上线运行,基本实现政务服务“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改革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完成12个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群众“网上办、就近办”改革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站式”集中集成办理,我区将449个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占比87.35%。通过整合工商、公安、税务服务事项,设立“企业开办一站式”窗口,围绕企业开办业务。截至目前,我区政务服务中心开通邮政送达业务,进驻大厅4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二是以简化流程为重点,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深化。积极推动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精简、审批时限再压缩,使工业项目审批各类办件速度得到了大幅提升。目前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由原10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压缩至82个工作日以内。工业项目全流程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7个工作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三是以贴心安商为抓手,投资洼地效应日益凸显。牢固树立“比服务、比环境”的意识,瞄准打造投资“洼地”,以优质的政务服务、贴心的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用投资者的口碑推动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低效闲置用地处置开展情况

2017年至今,共清理和处置低效闲置土地24宗2253亩;盘活“僵尸企业”18家,盘活土地面积2104亩,逾20万平方米闲置厂房重焕生机,为园区新增投资14亿元,新增年产值达26亿元。全区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始终保持在7%-8%之间。区内规上工业企业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逐年提升。一是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建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招商、经贸科技等部门畅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依托“三重两上”项目调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实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度,积极协调各部门协同联动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打通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最后一公里”。相继出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办法》、《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闲置用地处置的意见(试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实施细则》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奖励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清理处置低效闲置资源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坚持源头管控、实现精准供地。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在招商引资初期,就组织对投资人资金实力、项目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严格审查,确保落地项目存活并能持续产生效益。在项目用地选址时,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招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开展用地联审,对新进项目拟选址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核,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硬性指标进行把关,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2017年以来,通过联审取消项目用地11个,核减项目用地面积1500亩。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大力盘活存量。始终将低效闲置用地处置作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抓手,组织对全区工业用地建设情况开展摸底核查和上图定位,建立了低效用地台账和分年度处置清单。通过网上公示、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手段,倒逼企业找出路、报计划、促整改。

(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档升级

一是加强领导和谋划。市委组织部拟定的3个10万元目标对象村2名工委管委领导直接包保帮扶,督促指导工作推进。区组织人事部会同社会发展局制定《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梳理建立《六安开发区2020年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库》,8个村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发展集体经济计划方案。二是拓宽发展渠道。发挥开发区周边大企业、城边产业多等优势,打造与之相关的配套产业,兴办代加工等下游公司,发展外包服务经济。鼓励3个基本农田保护村成立村级专业合作社,整合本村资源,统一规划利用,发展养殖、种植产业,发展休闲娱乐性农业。利用本村闲置老村部、撤点学校或购买门面房等,开展租赁经营。组织成立劳务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和建筑工程队等,增加劳动力收入。三是注重激励考核。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抓好《六安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有关政策宣传和落实,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列入村书记抓党建年度述职考核和村“两委”绩效考核项目。加强学习借鉴,利用派出学习、请来辅导的方式,帮助村梳理启发发展思路。

(五)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2019年12月,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六安市人民医院签订城市医联体协议,按照业务协作、人才培养、资源融合、共同发展的目标成立了开发区城市医联体,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2020年实施以来,医联体顺利运行,在市人民医院和开发区多方协调及努力下,开发区已有160位患者转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5月1日起,六安市人民医院向开发区派驻了9名专家,在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坐诊,极大地方便了开发区居民的就医。

第4篇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根据市纪委的部署和安排,市纪委正处级纪检监察员李瑞南同志率学习考察组一行8人,于4月16日至24日,带着“谁来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和“如何让纪检监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课题,先后赴甘肃省兰州市、重庆市江北区、云南省昆明市三地纪委进行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汲取了经验,同时也找到了差距,更新了观念,明确了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兰州、重庆、昆明三地纪委监察局内部监督成功经验和做法

赋予纪委行使党内监督职能是很明确的,但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又是很薄弱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现实中也会受到各种的诱惑和腐败思想的侵蚀。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全国查处党内的违纪违法案件中,纪检监察干部就占了一定比例,有的案件还让人触目惊心!“纪委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谁来监督纪委?”这是摆在我党和纪检监察工作面前一道非常重要和难以回避的课题。在这次学习考察过程中,三地纪委对此都产生了很强烈的共鸣。他们认为:“佛山市纪委提出的‘谁来监督纪委,怎样监督纪委’这个新课题,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值得共同借鉴和探讨。”三地纪委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

(一)兰州市纪委的主要经验

一是实行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在内部监督方面,分管领导对下属负监督责任,个人发生问题,分管领导要作检查。在外部监督方面,重点是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该市纪委从社会各界的专家中聘请了11名特邀监察员,每半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工作情况,提出监督要求,使他们既参与纪委的案件检查工作,又参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二是成立工程招投标机构。去年,市政府成立了招投标管理局,负责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对一般性的工程不直接参与,重大工程才进行全程监督。在参与监督中,他们注意保护干部,对那些不熟悉的项目,或认为没有必要参与的项目,就不派人参与,防止被人当“花瓶”、被利用、被“收买”。三是兰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批准市纪委、监察局设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每年从财政拨专款给市纪委、监察局,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奖励2-3万元。

(二)重庆市江北区纪委的主要经验

江北区纪委以“充实、交流、提高、制约”八字方针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充实”就是对党组织实行全覆盖,凡是建立党(工)委的组织都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对临时机构也派出纪检监察员。“交流”就是加强纪委与其它部门干部的双向交流,活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使纪检监察干部有奔头。这次纪委换届,通过交流,常委的平均年龄从46岁下降到41岁。“提高”就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近几年,他们经常让干部走出去学习考察,达到一看、二巡、三讨论、四提高的目的。“制约”就是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防止、检查、执法、纠风、党廉等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区纪委、监察局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并成立“自律委员会”,区纪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常委组成,专门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实施监督。区纪委每半年将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成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定期不定期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组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三)昆明市纪委的主要经验

仇和同志到云南省任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以来,非常重视机关作风建设,全力开展了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为目的机关作风大整顿,并组织制订了《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制办法》。要求市委、市政府所有部门都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在《昆明日报》公开领导干部的工作电话,并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服务承诺制。市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对各部门的服务承诺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同时,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也受全社会的监督。昆明市纪委的领导同志说,“昆明市委、市政府这次整治活动力度之大,效果之明显是前所未有的,各级干部都感受到工作上有很大的压力,但人民群众是非常欢迎和赞许的”。

二、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应该说,自恢复纪检监察机构以来,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威信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方面,确实发挥了别的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老百姓对此也是充分肯定的。无庸讳言,我们也应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在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归纳起来:

(一)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出现“三失”

1、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失灵”。一方面,自律意识不强,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谈工作多谈思想少,谈现象多谈实质少,谈宏观多谈具体少,谈优点多谈问题少),绕道而行,避实就虚;另一方面,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批评难展开,错误认为“批评上级仕途错,批评同级麻烦多,批评下级选票落”,结果庸俗了党内政治生活。

2、执行民主集中制“失硬”。一是在民主作风上,开言纳谏不够,民主意识淡化,重大问题决策审批程序不规范,制约措施不到位。过去,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往往出现“一把手”定“调子”,书记会代替常委会的情况。二是在组织观念和思考、处理问题时,权责没有统一,有的,我行我素,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个别领导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利益案,领导说查就查,说存就存,说停就停。 三是在干部管理上,仍存在凭领导个人意志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讲关系、搞亲疏、凭感觉,助长了少数干部“只对领导迎合,不向群众负责”等不良现象。

3、监督制约机制“失力”。一是上级对下级监督漂浮不实,“关爱”有加,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二是党组织对党员监督松散不严,领导“训话”、组织学习读报代替监督,组织监督功能流于形式。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相互监督处于“游离”状态,盛行“多栽花少挑刺,留下人情好办事”的好人主义。四是机构监督乏力。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构地位和职能受限,出现“监督上级有难度,监督同级没力度,监督下级缺强度”现象。

(二)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出现“三不对称”

一是赋予纪委的职责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素质不对称。多年来,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未能真正解放思想,提高素质,反而认为自己的水平不错,而实际离中纪委的要求相差甚远。具体表现在领导分管工作呈现“诸侯割据”、各管一方现象,缺乏整体协同作战意识;部分领导工作计划性、前瞻性不够,经常是工作走到哪算到哪,上级叫怎么做就怎么做,甚至有时拍脑袋安排工作;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导致有的领导按照自己的好恶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甚至有的个别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个人的最大私利。如有的以自己的亲疏来处理群众的举报问题,有的在查处重大案件时按自己的主观想象来决定案件的深浅,甚至从中以信谋私、以案谋私、以纪谋私。

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不对称。现在,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仍然是提倡以内部自觉遵纪守法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格局,市纪委、监察局每年除了向市人大、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外,只在纪委全会上作个工作报告就了事了。

三是体制与机制不对称。我们的体制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层级领导,但在机制上确有一定的不均衡性。例如在党内监督已逐步形成了惩防体系,但在党外监督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三)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呈现“三个失调”

一是思想观念与形势要求“失调”。新的历史时期势必赋予纪检监察工作新的使命。前几年,我们由于固步自封,思想不解放,观念出现“沉积”,没有走出去向人家学习,使得我们的工作出现了滞后。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不少,但“亮点”不多,更没有多少值得推广的东西,囿于一隅,自我陶醉。

二是制度与监管“失调”。各项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就有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制度,把制度放一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和领导把党的信任,人民给的权力视为自己的特权,不受约束,在接待、各项经费支出等方面都是分管或主管领导说了算,有的甚至出现拿现金打白条的情况。

三是选人、用人“内分泌失调”。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上出现监督不到位现象。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蔽性和封闭性。选拔任用干部,未能按正常程序,往往是领导提名,书记会定调,常委会表态,再到群众“推荐”打“√”,让本应该早公开的情况神秘化了,使得要官、跑官、卖官、买官的人有了市场。

(四)造成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弱化主要原因

1、自我监督意识谈薄。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存在着“三怕三不”意识。一是下级对上级监督怕打击报复,群众中流传一句话“不怕领导扔‘炸弹’,就怕领导扔‘小鞋’”,所以不敢监督;二是上级对下级监督怕失去群众基础,不愿监督;三是领导班子内部互相监督怕伤情面,不便监督。

2、监督视野狭窄。其一,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内腐败分子视为最高职责,但忽视了纪检监察干部自己也是党内监督的对象;其二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惟我独尊,只拿“手电筒”照别人,不拿“镜子”照自己。

3、机构缺失,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一个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缺乏规范性、权威性强的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法规条例。三是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内循环”和“外循环”监督体系。四是缺乏科学严谨的“在线”监督保障机制。

三、加强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途径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纪检监察干部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容易受各种利益的诱惑。为了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纪检监察权力不被滥用,除了运用常规的教育、查处、再教育的方法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强化内部监督,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真正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特此建议:

第一,增设一个新的内部监督机构。按照党要管党、纪要管纪的原则,建议市级以上纪委、监察机关成立一个内部监督室(或内部监督管理组),负责本委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内部监督室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直接受纪委书记领导并向纪委书记负责。室(组)领导实行高配,市纪委内部监督室主任(组长)为正处级,副主任为副处级。监督室人员必须在纪检监察系统连续工作5年以上,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好的人品。内设机构(室、组)配置人员3-5人。其主要职责:专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引入iso质量认证管理模式,强化内部监管。iso质量认证管理是一个先进的“国际标准化”质量管理模式,纪检监察内部实行iso质量认证管理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利用这一先进技术作为手段把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东西进行“编程”并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网络固定下来。二是强化办事过程的监督管理,把办事流程(亦叫办事程序)固化后,记录、存档办事结果,就象高速公路的监视器,没有任何人为因素。三是实行iso质量认证管理不会削弱纪检监察工作和领导的权力,实际更强化了领导对全局的制控能力。iso认证质量管理说到底就是实行一种客观、真实、公正、规范的“在线”管理。通过这种管理,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加强“内外循环”监督。重点是逐步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从实际出发尽量减少纪检监察工作的神秘感,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借鉴兰州市纪委、监察局的做法,聘请社会各类专家为特邀监察员。让特邀监察员参与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在参与中实施监督。同时,定期、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局还要经常向人大、政协、老干、派等通报工作,接受他们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室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外部监督组织交流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建立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激励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是执行党纪、政纪的主体,一言一行,倍受关注,纪检监察干部出了问题,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因此建议: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模范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同时,也要对他们的模范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就象计划生 育奖一样),并形成制度。明确规定,凡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年终总结评比时,对一年来能模范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给予1-2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2-3万元奖励。在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上退休,退休前没有发生过违纪违法问题的,给予5-8万元奖励。

第5篇

当我看到新部员第一次工作时的那种激情时不由得使我想到自己刚加入督察部时工作的情形。那时的我对督察部的工作也充满了无限激情,总是会认认真真去做好每一天的工作。那时过得特别的充实,对生活也充满了无限期待。

时间很快,转眼我已经是大一新生的学姐了,不再是那个什么都不懂的小女生了。我已经长大了,要学会为自己的未来规划了。在督察部也待了一年,对部门的工作也有一定的了解了,平日里的工作也已经很熟练。督察部的工作主要包括每周日的晚点名、周一到周五的早签到、学院各种大型活动秩序的维持以及学院升旗考勤的统计等。或许很多人觉得这些工作看上去很简单很容易做,其实不然。当你真正置身于这些工作当中时就会发现原来的想法是多么的错误。在工作的时候会碰到很多突发性事件,这时你就需要很好的去处理它了。有时感觉真的挺累,特别是别人不了解你的时候,那种心情我真的感受过。有时甚至有想退出的念头。特别在双惟班的那段时间,不是在督察部工作就是在双惟班晨跑。那时那种念头特别强烈。然而最后我还是选择了留在督察部退出了双惟班,当时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选择。或许对督察部已经有了感情了不想就此离开吧!

然而在督察部的工作日子里我也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比如在宿舍里,难免会有人叫你早上帮她代签。这时如果你不答应她又会让她不高兴,但如果你因此答应了她又违背了自己做事的原则。这就让我陷入了两难的局面。类似的情况我经常碰到,不过我每次都很好的拒绝了。慢慢的她们也就知道我做事的原则了也就不会再为难我了。她们现在只是说我这人做事太认真,什么事都不肯通融一下。但是我却觉得自己这样挺好的,我觉得如果真的要去做一件事,就要认认真真去做好它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要么就不要去做。这就是我做事的原则,或许我会因为它而丢失很多,但我相信我得到的决不比丢失的少。

记得刚进督察部时,部长就说过一句话“选择了督察部就选择了一份责任”我现在回想这句话觉得很有道理。做好督察部的每一份工作就是我应尽的责任,因为我是督察部的一员,当我准备加入它时我就准备接受这一切了。在督察部工作的日子里,我尽心尽力完成每一项任务。针对督察部的不足之处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少见解。我想让它成为人人称赞的好部门。

我这个人做事很讲原则,或许在别人看来是一种固执吧!不过不管那么多了,我相信他们会了解我的。我责任心很强,对任何事都一样。虽然在工作中也受过不少委屈但过不久就不会再记得了也就没什么了。总是觉得为大家做事也是一件比较快乐的事,我想我会选择继续待在督察部。

学校也正因为有了督察部,秩序才得到了很好的维持,早锻炼也可以督促大家早起,让学校的学风变得越来越浓。我相信我会和督察部其他的部员一起共同努力创建一个优秀的部门。

第6篇

一、督察整改工作情况

街道主要领导做出1次批示,要求制定2020年度中央、省级和“回头看”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计划;党工委书记先后1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对辖区河道进行巡查。

二、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情况

(一)截至目前,街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1项,已完成整改,但需要长期坚持。本月取得明显进展:

整改任务:全省目前仍有70%以上的行政村尚未实现生活垃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取得的进展是:以街道为监督管理主体,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继续将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专门经费,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效开展。

(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2项,已完成整改任务1项,需长期坚持;1项按时序进行中。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2项,均已完成整改,但需长期坚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疫情原因,滞留人员比较多,有部分辖区居民环保意识还有待加强,个别地方仍存在乱扔、乱堆垃圾的情况。

第7篇

关键词:告知制度、意义、依据、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安机关也有接受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的义务。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又包括对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既应当包括对两类法实施的结果实行监督,也应包括对执法者实施法律的全过程监督。①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防止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的发生,防止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查获和证实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公安等侦查部门还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措施不具体,不规范,监督工作滞后,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范围过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知情权,知情难成为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瓶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报捕、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案卷难以查阅和掌握。如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62556件,破案84188件,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仅有18811件,占破案数的22.3%其他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均不掌握。②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刑事立案行为,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体运作规程,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与同仁。

一、关于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告知形式的特征来讲,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一定时限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刑事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告知义务主体,是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等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司法机关。(2)接受告知的主体机关,是负有告知义务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3)告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4)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关于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将侦查机关的全部立案活动置于同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使法律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趋于同步,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职责。

有些学者和专家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监督滞后,不能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现象,为适应立案监督的需要,建议建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制度,自案件线索到公安机关,就是立案监督的起点。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如7天,对其期间接受的报案、控告和自首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送,统一格式(如表格),内容简明扼要地反映出受理时间、大致案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处理结果。这样,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工作情况。③

上述观点的目的和措施与笔者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笔者认为,备案是下级机关将有关情况报呈上级领导或者主管机关以存档备查,单位之间存有隶属关系,监督的目的性不强,不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由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解决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不规范,促进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中的"检察",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此专指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来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包括从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审判、延期审理、执行等所有诉讼活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或部门,也具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主动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诉讼行为,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创新方式,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为广阔、便捷的渠道。

刑事立案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可以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告破,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和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防止无辜者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立案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影响正常刑事侦查活动的进行。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解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了解较少,监督工作滞后的问题,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缩短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的时限,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活动趋于同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刑事立案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公证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知情权,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知情权是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充分保障知情权的监督,是难以收到应用的监督效果的。

刑事立案活动,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职权,由于职责分工、诉讼期限、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流程等多种原因,在当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下,一些重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限之后,由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检察监督很难深入其中。对已立案但未提请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大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其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具体案情。监督就难以有力地进行④。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因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程序,直接作了撤销案件处理,甚至,有一些案件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立案。

造成法律监督滞后和监督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又不主动报送关于刑事立案的信息资料,从而不能有效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有些刑事案件,是否能够移送检察机关接受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移送,几乎全部由负责立案的侦查部门一家说了算。究竟有多少案件,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却无从知晓。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入手。通过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让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准确地向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关于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提供必需的条件,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司法实践对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多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的现象,使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造成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权威。也有因受利益驱动,人情干扰,滥用职权等原因对一些经济、民事纠纷案件违规纳入刑事侦查程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类案件往往又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目的达到之后,私自作出刑事撤案处理。案件有关资料和信息不能按照规范渠道报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监督效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

以费县检察院为例,该院自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31件167人,其中,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43件48人,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13.5%;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88件119人,占检察机关所抽查监督案件的21.2%。由于制度规定和现有警力的限制,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实施监督的范围,只是较小的部分,还有许多案件没有接受法律监督。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的监督,变成即时性的监督,在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在1日或者3日内,将立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资料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发现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通过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对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采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行为的发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

三、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刑事立案,仅是刑事诉讼的起步程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不够全面,因此,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也要充分考虑侦查机关可能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以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文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涉嫌犯罪的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处所、立案时间、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等内容。

2、告知采用格式文书的方式,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应当分别使用文书报送,同一文书不能载明的,应当另加附页。

3、案件的承办人是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告知制度的落实。

4、告知道时间限制,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在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5、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设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报送的告知书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对刑事立案工作没有异议的,立案监督工作终结。经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形的,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对作出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落实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6、对刑事立案告知的有关资料,建立卷宗,客观全面地记载监督程序和内容,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并案保存。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单独建档存卷。

四、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时效性强,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因此,在实行告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时效性原则。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前对刑事立案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使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趋于同步,为确保监督效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告知。

3、保密性原则。实行告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案件的知情范围,对一些应当保密或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案件带领一定影响,因此,在报送、审查、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防案情泄密,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全面告知原则。对刑事立案信息资料的告知,要实行全面报送,不能根据个人、部门的主观意见或者规避法律监督的需要进行选择,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告知,接受监督。

第8篇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既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近年来,卢湾区委在加强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配备、规范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强化年度考核和日常谈心谈话的同时,不断改进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三项制度,形成了组织上全过程、多方位实施监督,“一把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局面。

完善和落实处级领导班子巡察制度。近年来,区委在总结以往对处级领导班子巡察评议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完善巡察制度,充实巡察力量,扩大巡察内涵,坚持把对区委、区府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巡察重点。截至2009年11月,已对28个部门、单位进行了巡察。巡察工作中,坚持营造氛围听真话,选派熟悉区情、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巡察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巡察工作人员守则,公开作出保密承诺;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巡察情况反映专用电话等方法,广开言路。坚持深入察看访真情,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结合被巡察单位的职能特点,认真细致地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检查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抽查干部任免办件。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巡察访谈、调查的覆盖面,注重听取上级部门、同级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时还深入居住地听取意见,力求全面了解“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成效、群众认可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督查整改动真格,每次巡察,区委都听取巡察情况专题汇报,根据巡察报告,结合日常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掌握了解,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一般、影响班子整体合力和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或谈话;对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卢湾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卢湾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审计制度,逐步把审计对象范围从行政正职扩大到大口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任现职满两年的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岗位变化的“一把手”,改变了不离任不审计的做法,突出了事前监督。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审前公示,将审计情况在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联合进点,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审计局联合组织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区委组织部提出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被审计干部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审中沟通,审计实施过程中,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保持沟通,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区纪委通报;结果反馈,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一同参加;督促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委组织部专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整改具体措施、时间安排,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区委组织部。

完善和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规范报告事项、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006年率先在全市组织实施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登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报告事项,报告事项先后从六大类、七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最近,区委又把投资、配偶和子女就业列为必须报告的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做到:平时督促提醒,严格按规定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凡不按时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督促补报;及时呈报审阅,凡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区委组织部均及时报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定期汇总分析,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分析一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9篇

紧紧围绕全局重点工程、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教育局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二、督查范围

(一)负责对局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的督查。

(二)负责对教育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

(三)负责对事关民计民生、社会反映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媒体、热点教育问题进行督查。

(四)负责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行督查。

(五)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推进缓慢及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问题向局长室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

(二)归口办理原则。由局监察室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涉及多科室办的督查事项,按局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局监察室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时效原则。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督查雷厉风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抓紧催办。

(五)有过必究原则。对工作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直接责任人,向局务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以一事一立、便于操作为原则,及时分解任务,建立专项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将任务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

(二)跟踪督查。督查任务下达后,要紧扣时间节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督办不包办,尽职不越位。督查中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于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对于自身职能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专报局主要领导或是条线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检查催办。对照台账确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所有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下发《催办提醒单》,责成责任单位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推进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完成序时进度。

(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办结报告应协商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所有督查事项报告应及时汇总整理,分别上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在规定完成期限内仍未完成任务,以及到期未报告反馈落实情况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局监察室或职能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纪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督查交办单》、《催办提醒单》等方式,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现场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可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抽样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会办督查。对涉及多个职能科室、情况复杂的督查事项,局监察室组织相关科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会办。

(四)网络督查。依托“铭锐”网络平台,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实时通报。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一)交催办制度。对立项督查事项,及时分解任务,建立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向相关单位下达《督查交办单》。定期对纳入督查台账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对未及时落实或是落实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催办提醒单》,采取紧逼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例会制度。每季度末召开一次重点工作(未落实或落实滞后)推进会,对未达序时进度的工作在会议上予以通报,点评分析原因,集中解决问题。局监察室可以根据督办工作推进情况,按月提请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召开项目会办交办会。

第10篇

监督纠正敢担当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最高检报告中指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23269人。”

检察机关去年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到了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列举了“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这些案例都很典型,检察机关在督促、参与错案纠正时,还将办理过程向全社会公开,体现了极大的决心。同时,也释放了一个信号――未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做更多的工作。

对于冤错案件,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说,“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最高检的鲜明态度得到不少人大代表的赞许。司法机关注重自身反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勇于纠正错案、实现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崇和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慎重处理职务、金融、涉黑等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长效机制。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有关“深入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监督”的内容。从报告看,检察机关清理出的4459人现已纠正4299人。这是保障人权“接地气”的体现。纠正一个被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人,就可能会对一个家庭的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同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持依法从严原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6428人,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

2014年,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草原等犯罪25863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29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毁林等案件时,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种恢复后,依法酌情从宽处理。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探索督促或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案”说公平正义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报告更注重运用案例,回应关切,成为报告一大亮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说,报告全文共21个案例,如、徐才厚、蒋洁敏等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等。“运用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不仅佐证了检察工作的成效,也增强了报告的可读性、吸引力。”

从报告提及的案例看,有经济领域案件,有严惩腐败的典型案件,更有与司法机关自身相关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案件。可以说,一件件具体案件,折射了检察机关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从依法办理、徐才厚、蒋洁敏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到查处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这些案例在报告中均有着墨,体现出中国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行为严重影响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67人,司法人员1771人”……报告在引述一系列数字的同时,亦提及延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杀警脱逃、讷河监狱发生在押罪犯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案件以及晋济高速特大燃爆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不回避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直面一些对司法领域冤假错案予以纠正的案例。

“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这些被公众熟悉或不熟悉的案例一一被提及,表明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这也是中国检察机关敢于向“自己人”亮剑的一贯作风。

案例覆盖各主要领域,结合报告后所附的长达18页的用语说明,代表们可以更“零距离”地触碰到中国检察机关一年以来的工作。

司法改革,完善“责任制”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会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全面依法治国才有更深厚的基础。

实行检务公开,推进检察系统的司法改革,从严建设自己的队伍,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最高检察长并不回避检察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主要考虑了检察系统在自身的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做哪一些重要的改革。

报告中指出,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每一起错案伤害的是案件当事人,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错案虽不能百分之百杜绝,但要竭尽全力做到少之又少。让人欣喜的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办案方法,完善办案制度,比如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信经过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案件会办得越来越扎实。

第11篇

高薪、免费旅游、免费住星级酒店、享受酒店的餐厅、水疗中心、健身房和酒吧,酒店监督员的工作听起来就十分诱人。

在国外某网站评出的“全球最好的十个工作”榜单中,酒店试住员就和热带海岛看岛员、巧克力、冰激凌试吃员等并列成为“世界十大最爽工作”。

2010年,国内的旅游服务网站纷纷打出“高薪低门槛”招聘酒店试住员的广告,让许多热爱旅游和享受的人都激动了一把。虽然在中国这一职业还处于萌芽状态,但是在国外,酒店试住员,或者更专业一些讲――酒店督察员,已经是一个相当成熟的行业了。

酒店督察员实质上并非是一个为享受而生的工作。督察员们或是受雇于大型连锁酒店,帮助酒店的管理层了解他们的酒店是否保持了优良的品质,为他们的顾客提供了贴心的服务,还需要什么提升;或受雇于独立的品评机构或网站,为读者提供客观的酒店评价。

酒店督察员在住宿期间要对酒店的设施和服务如进行巨细无遗的考察,因此不但要注意各种细节,还要对酒店的政策、工作程序和经营策略有丰富的知识。在考察完毕后,督察员要对酒店的情况作出详细的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或者点评机构。因此,要做一名称职的酒店督察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职业素养。

身体健康、热爱旅行,喜欢住酒店、爱和不同的人交流是酒店监督员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对酒店的运营一窍不通,仅凭自己的感官体验天马行空地对酒店进行评估的话,恐怕是当不了一个成功的酒店督察员的。因此,雇主更倾向于聘用拥有酒店管理学位的人,这样才能保证得到全面和公正的评估报告。

但仅有学位没有酒店工作经验,做起督察员的工作来也有些像纸上谈兵。优秀的督察员都有从酒店底层开始的工作经验,他们或作为前台接待,或做过门童,或是客房服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在作为督察员的时候体察到酒店工作中的各种细小优点和疏漏。

在结束体验之后,到了督察员工作最后也最重要的环节:写评审报告。报告需要翔实、客观、明了的文字,而写作者的公正态度也是必须的。对于酒店的管理者来说,这关系到他们的管理决策,对于读者来说,这是他们选择酒店的评判标准,而对于酒店的员工来说,这关系到他们的饭碗。

除了专业素质,酒店督察员也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当然了,酒店督察员可以前往不同的城市游玩,体验着各种奢华的酒店和知名的餐厅,听起来十分享受。但同时他们也可能被派到偏远的乡村地区,体验当地的汽车旅馆或者阴暗的小旅店。而长年在外奔波,不能与家人朋友团聚,每天早上醒来都要想一想自己身在何处的苦也不是人人都能吃的。

2008年1月英国《卫报》的一则报道中提到了《米其林酒店与餐厅指南》的督察员的工作量:每一个督察员每年有130个晚上住在不同的酒店、要评价240家餐厅、做出800条点评、交出1100份报告,还要开车近3万公里……

这份“世界最幸福的工作”的午餐看上去固然很美,但真的免费吗?想吃的人,还真得考虑考虑。

第12篇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认识上要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从观念上根本转变,在认识上实现提升,真正使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充分行使的“通行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多种重要职能,代表着国家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的正确部署和决定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才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和推进,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和考验,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纠纷矛盾堆积,社会风险叠加,执法办案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点,检察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和执法环境的影响,在执法办案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才能赢得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两层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才能严格公正执法。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落实上见成效

接受人大监督,贵在落实、贵在行动。要多在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完善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做到落实有力度,贯彻有深度,方式上讲究灵活,落实上突出效果。

(一)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惩治反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坚持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是检察机关的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突出把握三点。一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正确对待每一起交办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使交办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办理。二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事件要当面答复。严格执行《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都能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者由检察长签署书面答复意见。三是建立人大交办案件档案库。凡是人大交办的案事件都要挂号入档,实行一案一号,由检察长亲自督办,专人负责。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都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件,由控申部门进行登记,以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交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反馈。

(三)开门纳谏,广泛征求代表及群众意见。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打破闭门不纳、敷衍塞责的旧思想观念,要有敢于开门纳谏、广开言路的胸襟,敢于让权力沐浴阳光的气度。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专门建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信息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资料入库管理,日常工作中注意征求建议和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和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想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狭隘思想,破除“执法检查就是找难看、视察工作就会有负担”陈旧观念,要主动接受、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人大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评议自身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代表,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内涵上求创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在持续。要多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作文章,使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和规范动作。

(一)创新接受监督机制。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成立专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保持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常化;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征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二)拓宽接受监督范围。检察机关不仅仅在常态工作、专项评议、办案动态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及检察建议上接受人大监督,要在接受监督的广度向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拓宽,接受监督的表面性向更深层次延伸,做到“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随机性”服务向“经常性”服务转变、由“单一式”联系向“多元式”联系转变、由“常规性”办结向“限时性”办结代表建议转变。实现“两个延伸”即接受人大监督向执法办案过程中延伸、一般工作联系向法律和案件上联系中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