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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时间:2022-04-06 17:57:03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1

最新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速冻食品生产发展状况速冻食品是指以米、面、杂粮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如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汤圆、速冻馒头、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国速冻食品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水饺、汤圆、面点、粽子、馄饨,是目前速冻市场的前五强,其中水饺约占整个速冻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汤圆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面点、粽子、馄饨、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约占的30%左右。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速冻行业迅速成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产量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星。经过20xx年之前的价格战洗牌,目前速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以三全、思念、龙凤和湾仔码头为领军的品牌阵营,速冻食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经过激烈的兼并重组,企业数量大量减少,从20xx年的342家减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业总体效益得到了提高,产销规模扩大,利润总额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企业数目有所增加,从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网数据显示,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36亿元,同比增长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3亿元,同比增长14.84%。20xx年到20xx年间,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2.13%,整体上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2

上报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咨询老师会全权帮助办理的

申请受理后,审查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审核,审核时会依据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现场实际生产环境这两方面进行评分

现场审核时咨询老师会提前到企业指导和准备审核时的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最后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即为通过审查,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的即为不合格

通过现场审核的要在一个月内将老师提出的整改项拍照发给老师和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就可办理生产许可证。审核通过后,对整改项的整改以及报告的填写咨询老师均会指导,

(来源:文章屋网 )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二)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4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 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 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 证的没有附QS 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 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 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 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 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 净含量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5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6

食品安全法试题一

一、填空题(15分)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 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 检验人 独立进行。

3、食品检验实行 食品检验机构 与 检验人 负责制。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管,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

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部门投诉。

10、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二、单项选择题(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c )起施行

A、2017年6月24日 B、2017年9月1日

C、2017年4月1日 D、2017年4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 ) 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 B、30% C、50% 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 C )。

A、10章104条 B、9章154条 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B ):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 A )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 B、食品流**可证 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可证的有效期为( 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4、(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15、(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部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16、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D)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

A、10年 B、20年 C、30年 D、终身

17、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C)

A、警告处分 B、进行罚款处理 C、直接予以行政拘留 D、终生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9、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0、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2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2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23、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2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2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药品 B、中药材C、化合剂 D、增白剂

2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A)。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 B、范围内 C、境内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B)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法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30*1=30分);1.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上,发表重要讲话,;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A.2017年4月1日B.2017年1月1日;C.2017年6月1日D.2017年4月31日;3.投

2017版食品安全法试题(含答案)部门: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30*1=30分)

1.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上,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作出具体部署。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

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起施行。

A.2017年4月1日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6月1日D.2017年4月31日

3.投诉或咨询食品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

A.12315B.12306C.12331D.12333

4.()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

C.消费者D.食品企业

5.()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场监督管理局D.食品安全委员会

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A.刑满一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B.刑满二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C.刑满三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D.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B.处50万元以上罚款

C.处10万元以下罚款

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A.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B.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C.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D.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A.检验制度B.登记制度

C.食品安全追溯体系D.信用档案

10.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A.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B.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C.2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D.半年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1.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A.食品安全责任保险B.食品生产保险

C.风险保险D.三个都选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A.审核B.实名登记

C.许可证D.税务登记证明

13.国家建立()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实名登记B.食品召回C.下架D.销毁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消费者组织B.行业组织

C.广告商D.经销商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A.可以免检B.不得免检

C.可根据企业分类级别确定是否免检

D.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免检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A.快速B.现场C.委托D.实验

1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

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工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1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

A.连带B.担保C.保险D.调解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

20.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除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7

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板鸭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板鸭生产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和韶关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韶府办[*]15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板鸭专项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生产板鸭的违法行为,提高板鸭加工业的质量卫生水平,确保质量安全,提高*板鸭的知名度,打造*特色的肉制品品牌。

(一)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板鸭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用盐、松香、沥青等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板鸭的违法行为;

(三)严禁销售来自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场点、产品标识不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不合格的板鸭;

(四)在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和风景名胜区等场所,消除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即QS标志)的板鸭食品。

二、整顿内容

(一)凡是从事板鸭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年审合格。

(二)国家已从*年7月1日起,对板鸭等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凡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板鸭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立即停产整顿,抓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取得合法证照的板鸭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板鸭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工业用盐、松香、沥青等非食用原(辅)材料;板鸭产品在出厂前必须经检验合格,附有产品合格证和符合GB7718-*要求的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配料清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编号、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板鸭严禁出厂、销售。

(四)销售板鸭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酒店、饭店、小食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必须对采购的板鸭实施索证、索票,严禁采购、销售和使用来自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场点、产品标签标识不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不合格的板鸭产品。

(五)从*年12月1日起,对全市无证、无照从事板鸭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实施步骤

这次整顿工作时间从*年8月至2008年1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8月15日-*年8月31日)。

通过进村进户进企业,彻底摸清我市板鸭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分布、证照情况和卫生状况,结合*年肉制品企业建档情况,对新增企业及时建立企业档案,对在档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实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1日-2008年1月15日)。

1、企业改造阶段(*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1)对全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板鸭的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申领生产许可证后才准许生产。

(2)对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经整改后可达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企业,可由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2、集中查处阶段(*年12月1日-2008年1月15日)。

(1)对证照齐全但未取得肉制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板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2)对非法使用沥青或松香除鸭毛、非食用亚硝酸盐和工业盐生产加工板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3)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把好原材料进货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涉嫌质量问题产品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对照工作目标,各部门和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板鸭生产加工整顿工作的总结,由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韶关市政府,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同时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政府、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整顿工作由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板鸭产品整顿工作实施全面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协调、信息交流等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整顿工作协调小组,抓好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依法行政,确保思想、工作、职责到位。

(二)全市联动,综合整治。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质监部门要落实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分类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加大对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卫生部门要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和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从严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8

一、整治目的

在去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解决当地存在的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主要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工作;加大对农村、学校等重点地区的执法力度,保护重点人群的健康。树立卫生监督机构良好执法形象,促进我市卫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㈠卫生许可

1、整治重点:根据《*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规定》和《韶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对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市确定饮料、药食同源食品、凉茶经营企业、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我局将对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抽查中发现违规审批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许可责任。

2、具体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按附表1报送有关材料。市卫生局将在20*年9月对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整治,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㈡餐饮业

1、整治重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理使用原料和添加剂、不按要求索证等行为。

2、具体要求:各地要对辖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开展全面检查。集中查处违法经营餐饮单位,以提高餐饮单位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在6月15日前填写附表2内容上报材料。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使全市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㈢农村食品

1、整治重点: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许可情况,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的不符合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

2、具体要求:各地应与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相结合,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按照《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村食品流通的特点,查处不按卫生许可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地分别在20*年7月底前和20*年1月20日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报整治总结。

3、工作目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培训工作,安排足够人力、物力,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我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进行考核。

㈡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卫生许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0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报辖区内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情况。

㈢各地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条件的,要坚决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9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的;

(七)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伪、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

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10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 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 检验人 独立进行。

3、食品检验实行 食品检验机构 与 检验人 负责制。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管,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

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部门投诉。

10、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二、单项选择题(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c )起施行

A、2015年6月24日 B、2015年9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 D、2015年11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 ) 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 B、30% C、50% 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 C )。

A、10章104条 B、9章154条 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B ):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 A )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 B、食品流**可证 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可证的有效期为( 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

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4、(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15、(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部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16、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D)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

A、10年 B、20年 C、30年 D、终身

17、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C)

A、警告处分 B、进行罚款处理 C、直接予以行政拘留 D、终生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9、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0、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2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2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23、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2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2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药品 B、中药材C、化合剂 D、增白剂

2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A)。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 B、范围内 C、境内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B)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多项选择题(10分)

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下列哪种物品使用前必须消毒(ABC)。

A、餐具 B、饮具C、熟食品容器 D、水果

2、食品生产者采购下列哪些(ABC)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 B、食品添加剂C、食品相关产品D、所有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11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管、规范、引导、便民”为要求,按照“三个一批”分类整治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批无证、无照和质量卫生条件不达标的食品小作坊;临时准产一批地处偏远、传统工艺、群众需要、生产条件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的食品小作坊;扶持提升一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传统特色优势的食品小作坊。确保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以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二、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即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整治的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食品。国家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全省统一重点整治的“两豆”(豆制品、豆芽)、饮用水、白酒、食用油和方便食品等5类食品;黄酒、茶叶、炒货、糕点等*地方特色食品;各地在监督抽查中合格率相对偏低和群众投诉较多的食品。

(二)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食品质量违法事件发生较为频繁的区域。

(三)重点单位。近两年来,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累计两次以上不合格或曾出现过质量安全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曾经有过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被曝光的单位或个人;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黑窝点。

(四)重点问题。主要查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以及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产品,特别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具体整治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2.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3.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是否有产品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5.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6.是否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标准,全面检查。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地应对小作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城乡结合部以内的小作坊,在检查的同时,应通知其立即整改存在问题,告知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齐证照,并按国家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入无证查处期仍未能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关停。对城乡结合部以外边远地区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暂不能达到国家食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要求的,根据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在其作出质量承诺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其在一定销售范围内临时生产加工一段时间,但其生产加工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2.小作坊周围不应有烟尘、灰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有必要的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3.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4.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避免交叉污染,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

5.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6.小作坊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应当为合格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7.小作坊应当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熟练技术工人,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8.小作坊应制订并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措施和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购进与使用、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使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能够做到溯源管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分类整治,扶优治劣。

整治工作坚持“打扶结合,分类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广泛宣传、全面检查、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根据“三个一批”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小作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重拳出击,关停并转,坚决取缔一批。对于城乡结合部内未能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关停。对于无证无照小作坊,证照不全小作坊,或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2.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临时准产一批。对城乡结合部以外边远地区、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因当地群众日常生活确有需要保留、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基本条件要求的单位,实施有期限的小作坊临时准产。首先,由县级质监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加工小作坊临时准产产品目录,报县级政府同意、市级质监部门复核、省级质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确定目录后,县级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与产品目录相配套的基本生产加工条件规范和核查标准。其次,由乡镇政府在目录范围内,提出本乡镇需要临时保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经县级质监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定,并组织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临时准产基本条件、相应产品基本生产加工条件规范和核查标准组织现场核查。第三,现场核查附合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在报请当地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质监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公告和定期公示,并发给由县级政府统一制式的临时准产证书,限定销售范围、注明有效期限,允许其在一定的时段、一定的销售半径内生产经营,并实施动态监管。临时准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销售半径限定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临时准产到期前一个月内,县级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复审。

3.扶优扶强,做大做强,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基础、生产条件相对较好、产品质量相对稳定、有一定发展条件的小作坊,是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的重要补充,只要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市场准入条件要求,且业主积极性较高,就可以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过渡措施,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尽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健全制度,长效监管。

1.实行小作坊社会公开承诺制度。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等。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

2.实行小作坊日常巡查制度。当地乡镇政府、县级质监等部门应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辅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生产销售记录情况、自觉履行公开承诺情况等。

3.实行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及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或歇业时,必须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当地质监等部门报告。

4.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原辅料溯源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必须到当地县(市、区)质监局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原辅料应严格把关,生产记录应当完整,确保能够做到溯源管理。

5.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县级以上质监等部门应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6.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三员四图”、“三进四定”、“两书一报告”制度,切实强化对小作坊的监管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年9月15日到10月15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的审查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普查建档和专项检查,督促小作坊办理相关证照;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改进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规范阶段(*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

1.针对普查建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对于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责令其在2个月内完善条件,获取证照,逾期不能取证的,予以取缔。对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城乡结合部以内的,质监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并建议相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城乡结合部以外的,实行临时准产和公开承诺制度,但在*年12月底前仍不能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当予以取缔。

2.组织小作坊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查处和曝光。

3.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

4.切实加强豆类制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按照全省豆类制品专项整治会议要求和省质监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组织“二豆”专项整治。

5.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各地对本地区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小作坊整治工作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内设的食品及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整治组承担。各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重要性的认识,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并支持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同时,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做到目标明确,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集镇的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力度。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食品抽检与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12

一、整治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决定,全面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监测工作,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大力开展食品卫生许可、集体食堂、餐饮业及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促进和谐新*的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卫生局成立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简任昌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部署和督导全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研究解决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卫生局食品综治办”),设在市卫生局防保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统计和汇总综合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镇(街)医院要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辖区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一)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结合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发放审核和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本着“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食品卫生许可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清理。

2、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在6月底前,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规、相应卫生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通知》(东卫[*]37号)的要求进行逐一清理审核。未达到卫生许可准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或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没有按规定发放的或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审批的要依法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和因单位注册变更等原因致使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的要及时注销或收回。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有关卫生许可证废止情况。对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做好许可资料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必须建立一户一档,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2)对申办新证或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查,按照我局制定《卫生行政许可需提交及保存资料目录》进行资料审核和保存归档,严把发证关。

(3)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全市新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启用工作,协助各镇(街)解决新旧食品卫生许可证更换的过渡衔接问题。

3、工作目标: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卫生许可资料一户一档,规范卫生许可档案管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使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二)集体食堂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集体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具体要求

(1)各镇(街)医院要在10月底前,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的集体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是尚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集体食堂,督促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完善卫生设施,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符合发证条件的,按规定发证并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故意阻挠执法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各镇(街)医院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集体食堂整治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政府的支持,会同经贸、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

(2)在秋季学校开学前后,各镇(街)医院要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制、集体食堂的加工经营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堂承包(经营)方是否建立了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证登记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体检证明等,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学校食堂,必须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共同促进学校食堂的监管工作。

3、工作目标:学校和企业集体食堂监管覆盖率分别达100%和80%;集体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0%。

(三)餐饮业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以检查食用油、肉类、食盐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集中整治。

2、具体要求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建立进货索证、验货登记管理制度,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采购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是否有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食用油、食盐等食品原料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或其它有效票据,有否做到入库前验收、出入库时登记、作好记录。严肃查处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餐饮单位食用油、肉类、食盐等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对食用油、肉类、食盐等食品原料建立进货索证、验货登记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达70%以上,逐步建立餐饮业食品原料索证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规范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及熟食摊档自制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具体要求

以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为重点时段,开展对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及熟食摊档自制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有否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否将非食品添加剂当作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3、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加强卫生监测工作

1、工作内容: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测工作,重点加强餐饮单位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卫生监测,积极扩大卫生监测覆盖面。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跟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提高食品卫生监测工作透明度,定期公布食品卫生监测结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将食品卫生监测结果报卫生局食品综治办。

2、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测系统;调查食品污染物的本底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预测、预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4月)

制定全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内容、目标、步骤和要求,召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整治工作。各镇(街)结合各自职能,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人员职责,并将整治工作方案及人员分工情况〔见附件1〕上报卫生局食品安全整治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5月一10月)

各相关单位按照既定的专项整治方案,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其中6月底前须完成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10月底须完成集体食堂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查漏补缺阶段(*年11月)

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照本方案工作目标查漏补缺,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评价阶段(*年12月)

*年12月20日前,各镇(街)医院将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卫生局食品综治办,由卫生局食品综治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30日前将食品卫生监测工作总结报卫生局食品综治办。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于12月下旬组织对各相关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自觉把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相关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认真对照各项工作目标,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大监管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各地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卫生监督执法权威,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条件的,要坚决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主动配合主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积极报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成果,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同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