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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

时间:2022-10-20 01:46: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药物制度

第1篇

1实施初期面临的问题

1.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相关政策尚不完善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涉及目录遴选、生产供应、招标配送、定价、使用、报销、补偿、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目前,从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但有关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依然不够完善,地方配套文件也较为滞后,缺乏指导性的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例如如何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如何规范省级招标采购、如何引导和管理配送企业、如何保障补偿到位、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等尚需中央和地方尽快采取相关举措,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实施。同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环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人员绩效工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等各项改革息息相关,因此当前农村卫生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完善程度也将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能否顺利实施。

1.2基本药物招标和配送机制尚不健全

调研中,一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反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该地区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询价采购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即6~7位乡镇卫生院院长组成一组,一位院长任组长,其余几位任组员,在区县内实行询价采购。凡是具有资质的供应企业都可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乡镇卫生院联合体按照中标的价格实施网上采购,通过药品采购软件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供应商或配送商确认后直接配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该地区由省集中招标采购,30个乡镇卫生院与省招标的15家配送企业签约,15家配送企业实施分工,负责不同种类的基本药物的配送。通过比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发现,该地区的307种基本药物中,有186种基本药物价格不降反升。另外,调研的另一省2个乡镇卫生院反映,省内成立了基本药物“三统一”办公室,负责推进全省基本药物的“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但是该省选择的配送企业数量有限,一般1家配送企业负责1个县的配送任务,配送费用仅占配送药品价值的5%。由于这2个乡镇卫生院地处边远山区,路途崎岖,配送难度较大,加之人口居住分散,药品所需数量较少,有的村卫生室1次仅配送200元的药品,造成配送成本较高、配送周期较长(一般3~7天),且配送种类不齐全,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甚至给群众看病造成困难。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但是目前西部农村地区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省没有统一、具体的招标采购细则和配套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招标采购数量,许多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一味的压低价格,结果既没有量的优势,也没有利润保障,中标企业的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最终影响规模效应的形成,也影响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配送。二是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各省都有药厂和配送企业,鉴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招标的生产和配送企业都是本地企业,同时1个县由1家配送企业负责,容易形成垄断,缺乏公平竞争,也影响了配送效率的提高。三是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由于成本高、利润低而不生产的“废标”现象和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尚需加强监督管理和实施奖惩机制。

1.3基本药物利用尚不充分

调研发现,目前西部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普遍存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同居一堂的现象。究其原因,国家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区、市)增补的药物品种基本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但是目前基本药物品种的结构,严重影响了基本药物的利用。据一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反映,约有1/3的原有居民常用药没有覆盖在基本药物目录内,如三九胃泰、三九感冒灵、吴太感康、乌鸡白凤丸等;约有1/3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几乎没有被使用,如抗寄生虫病药、精神病治疗药等。一方面,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真正理解,并且在目前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药品收入依然影响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居民用药习惯难以改变,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某品牌的药品,如果更换成其他药品,一时难以接受。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稍高,一些居民宁愿不报销也愿意去药店买到自己认可的常用药。同时,基本药物的实施也因各种原因正逐渐激化医务人员和居民的矛盾。

1.4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大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0%~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则达80%~85%,药品的利润率高达28%[2]。如果政府按15%的药品加成率给予补贴,与基层医疗机构原有的药品利润相差甚远,因此补偿机制的完善成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正拟采取3条途径来补偿:一是增设药事服务费。目前,我国对药事服务费的定性以及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模式和标准也都没有具体的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药事服务费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药事服务费是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居民收取的费用,因此居民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药品加成费用,抵触情绪将会增加,不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3]。二是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高、精、尖技术服务较少,技术水平较为薄弱,因此调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显得不甚合理。三是增加政府投入,开展绩效考核。调研地区基本药物补贴主要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按照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7∶3的比例,支付在编人员工资,绩效部分按照年终考核统一支付。据反映,实施绩效工资后,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有所下降,对此有些不满;绩效工资所占比例较小,似乎出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锅饭”现象,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乡镇卫生院负债严重,原来依靠拖欠配送企业的药品回款维持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尚未中标的企业开始追要债务,出现了“对簿公堂”的局面;配送回款周期较短,西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药品周转资金困难的现象。

2针对实施初期存在问题的建议

2.1完善政策制度,推进农村卫生综合改革

农村卫生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是当前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方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的可持续实施。一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就医提供良好的环境,也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利用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管网,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统一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坚决打击贩卖假药的“游医”,平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周边零售药店的价格,减少不公平竞争,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三是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补偿、监督和奖惩等相关政策制度,使得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政策环境。

2.2利用现代医药物流手段,规范基本药物招标和配送

2.2.1由国家部委牵头建立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的全国标准建议综合各方意见,制定标准,精简招标程序,并制定出统一、具体的招标采购细则和配套文件,在此基础上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细则中应包含价格、配送周期、报价周期、采购的品种和数量等内容,企业在知道用量有多大的情况下,根据利润率进行报价,使价格体系更趋于合理。同时有标准可依,可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减少权力寻租、商业贿赂[4]。同时,招标过程中,不能“唯价是取”,将价格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应该充分考虑药品质量和配送实力。

2.2.2利用现代物流手段,提高基本药物配送能力现代医药物流是一种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依托一定的物流设备、信息技术和进销存管理系统,有效整合流通渠道上下游资源,通过优化药品供应配送环节中的过程,减少流通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流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化。现代医药物流通过全国性医药物流配送的网络信息化平台,达到对药品流通的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5]。当前,针对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路途崎岖,药品需求量小,可以试点实力较强的物流企业与配送企业联合配送,承担距离较远、份额较小的基本药物配送;也可试点由配送企业在县或乡建立中转站的方式,解决配送周期较长的难题。当然,目前西部农村地区5%的配送费用较低,配送企业积极性不高,一般配送费用为5%~10%,可以根据配送成本适当调高配送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2.2.3建立招标配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药品招标配送是药品流通市场的命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加大对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中标而不生产药品的企业征收违约金并取消其参加药品招投标的资格;对能积极提供基本药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对于配送不及时、配送周期过长的企业吊销配送资格;对配送能力较强、配送手段先进且配送积极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府补贴。

2.3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促进基本药物有效利用

2.3.1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药品目录基本药物遴选过程中,不能单纯依靠权威专家和知名医师的投票决定,应该结合不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等流行病现状,及不同民族、不同人群的用药习惯,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结构,促进基本药物科学、合理利用。

2.3.2建立监督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服务用药行为首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于非基本药物的撤柜行动制定时间表,明确截止时期。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考核,对于逾期仍销售非基本药物的机构,减少政府财政补贴。其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基本药物的补贴,引导农村居民利用基本药物。再次,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基本药物目录,改变处方习惯,用基本药物逐步替代非基本药物。

第2篇

【中图分类号】R9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2-0403-02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环节中宣传子系统的缺失,影响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开展。建议国家应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促进公众合理用药,进而缓解看病贵、药价高等问题。

【关键词】:基本药物,合理用药,宣传

根据新医改精神指导,2009年8月卫生部等国家九部委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指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可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然而这项普惠民生的幸福工程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其中关键的原因即是在建立基本药物具体内容的子系统中缺乏有组织、有针对性、统一规范的公共福利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1]。笔者以为有必要加强向社会公众宣传基本药物,深化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进而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降低医药费用。

1.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及促进合理用药。这就具体涉及到两层内涵。其一是确保社会公众健康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公共政策目的;其二是通过提供“综合指标最优”药品的使用效率来实现公共福祉。笔者研究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对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和措施。然而,自2009年国家开始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至今,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使用”这一目标尚未达到。基本药物利国惠民,有利于每一个需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公众。这就需要一个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这有利于要求医生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也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国家对公众进行基本药物用药的教育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是进一步广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持现有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舆论基础。

2.公众是基本药物使用子系统的关键要素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效果受诸多因素影响,甚至涵盖了医药整个产业链、利益链的每一个环节。子系统包括遴选机构、供应保证部门、使用监管单位、监测评价组织等多个子系统。使用环节是所有子系统的核心工作所在。使用意愿是该制度子系统的关键环节。如何保证基本药物的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自主使用意愿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公众在社会药房购买药品时拥有自,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基本药物[2]。患者是拥有药品选择权的一个主体因素,良好的基本药物舆论宣传,以及基本药物制度惠民性内容打广泛推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患者越来越重视基本药物的使用权。针对同一种疾病的治疗,医生可以选用高价国产药、进口药等非基本药物,这些药品替代基本药物一方面因为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中缺失信息的一方没有获得足够的基本药物的信息。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能够均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甚至避免医生“信息租金”的形式转嫁给社会公众。

第3篇

关键词 基本药物制度 居保患者 转诊率 转诊原因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04-0024-03

2011年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轻了群众看病负担,是一项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的惠民工程。但少数患者由于用药习惯的突然改变,替代药品短时间内又无法接受,或者由于医药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一些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暂时短缺,产生了社区配不到药的想法。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到底给居民的就诊带来了什么变化?是否因为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造成了“社区配不到药”,从而提高了转诊率呢?为此,我们对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近3年的转诊情况进行了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对象为首诊指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的人群,包括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重残人员等。该人群如病情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技术、医疗设施、药物目录或超越诊疗范围而不能进行诊治的,必须由主治医师开具专用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表》,经医务科登记盖章、收费处经与市医保结算系统联网的HIS系统转出后才能在上级医院进行就诊结算,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1.2 方法

资料来源于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科2009-2011年居保患者的转诊记录及中心药房制定的药物手册。对转诊患者登记在册的资料与信息科的门诊就诊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转诊原因,比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患者转诊情况的变化,并分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中心药物的配备情况。

转诊原因分为4种:①进一步检查;②进一步诊治,包括专科、住院、手术治疗;③配药;④其他,包括就近治疗、急诊备用等。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2.0统计软件分析处理。

2 结果

2.1 药物配备情况分析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中心药品目录配备427种,但根据颁布后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688种以外需要调整的有72种,占总量的16.90%,中心经过将近半年的时间,基本将需要调整的同类药物配齐,目前配有422种基本药物,占基本药物总目录688种的61.3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药品种类的总量保持基本持平(表1)。根据临床需要,中心每年配备的药物品种会做微调,2011年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后,中心有16.90%的药品进行了调整。

2.2 患者转诊率分析

2009-2011年,居保患者每年的转诊人次与门诊人次的比率以及人均转诊次数比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011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居保患者人均转诊次数为最低(表2)。

2.3 转诊原因分析

2009-2010年,医务科对转诊登记的居保患者仅仅记录基本信息,对转诊原因未作分析。2011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了解这一人群的转诊原因,我们对1 550例居保患者转诊人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断与治疗、包括专科门诊、住院或手术是转诊的首要原因,占66.52%;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缺少而转诊去上级医院配药的居保患者仅占17.35%(表3)。

3 讨论

从上述结果可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基本药物为422种,占基本药物总目录688种的61.34%,与实施前的品种数427种基本持平。患者因需要进一步诊治、检查、配药等而转诊的比例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相比也无明显差异(P=0.224),转诊率平均为3.63‰,因在社区配不到药而需要转诊的患者仅占17.35%。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新老药品目录调整的将近半年的过渡期,因一些药品没有及时调整到位,使得因“配不到药”的患者投诉有所增加。但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通过向患者广泛宣传与解释基本药物制度、设立专门的药物咨询窗口、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接待、建立居民合理用药需求的沟通反馈机制、并根据居民的需求定期召开药事会议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等措施[1],目前,中心因“配不到药”的投诉基本为零,实现了这一重要医改举措的平稳过渡。应该说,上海市的688种基本药物目录已经基本满足了社区的临床需求,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药物品种达到基本药物目录的60.00%以上,也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社区居民的用药需求。

通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年多的实践,实行药品的零差率销售、集中式招标等,大幅度降低了药价,这一制度的推行最终得到实惠的是人民群众,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政府接下来要着重考虑与解决的问题是二、三级医疗机构如何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疗服务上做到无缝隙衔接。要让患者真正做到首诊在社区,慢性病、多发病健康管理在社区,提高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比例将是关键所在。因为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 目录是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与疾病谱而设定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疗任务有所不同。且政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机制不到位,也没有强制性的执行文件。同时,现有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生要与社区医生“抢患者”,担心使用基本药物后,患者回到社区开药导致门诊量减少。

种种原因以致目前二、三级医院普遍存在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不足、使用比例和使用金额较低的问题[2]。政府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进一步措施,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将形同虚设,“首诊在社区,慢性病、常见病健康管理在社区”,也只是一个美好愿望。

建议政府制定二、三级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匹配的“门诊药物目录”。如:规定二、三级医疗机构所配备的药物目录中,必须配备并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3],且基本药物的品种数必须达到总基本药物目录数(688种)的一定比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作为首选药物[4],医生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的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使用(如慢性病用药,基本药物比例不少于90.00%);二、三级医疗机构中配备与使用的基本药物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实施零差率销售,使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基本药物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使用率与金额,必须列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医院内部建立鼓励医生使用基本药物 的绩效考核制度。只有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政策上优先倾斜,消除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生对使用基本药物的顾虑,让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都能享受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便利性与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才能具有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 刘红炜. 上海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工作实践和体会[J]. 上海医药, 2012, 33(2): 15-16.

[2] 孟现民, 董平, 张永信. 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中的使用现状及相关建议[J]. 上海医药, 2012, 33(3): 5-8.

[3] 谢杏苗. 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分析[J]. 现代医院, 2011, 11(11): 92-94.

第4篇

医药产业被誉为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是我国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根据全球知名医药调研公司IMSHealth对医药市场的监测,1991年全球医药市场为2058亿美元,2011年达到8800亿美元,二十年间医药市场的平均年增长速度超过4.0%。目前,我国医药产业也呈高速增长,但总体上看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还处在比较“年轻”的阶段,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够,产业竞争力不强等不足仍然存在于医药产业中。为了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需要制定与医药产业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但政策的制定并不是盲目的,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建立在对医药产业定位的基础上,在制定政策前需要对目标产业进行全面而正确的定位。因此,对医药产业进行定位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的意义非同小可。医药产业作为一种产业类别,具有一般产业的基本属性,医药产业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还有着这类产业的特点。同时,医药产业由于其产品——药品关系国计民生而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医药产业有别于其它产业的属性更加突出。因此,本文拟首先从市场调节的角度、国家变迁的角度对医药产业进行基本定位,再从医药产业的产品的出发,结合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药产业的关系对医药产业的特殊属性进行分析,以达到对医药产业的全面定位。

1从市场调节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医药产业作为一个正在逐步进入国家主导和核心产业的产业类别,与其它产业一样,必须接受市场的自发调节。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通常是通过该产业的投入、产出等方面的一些特性来发挥调节作用。从而一个产业的投入、产出方面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产业的市场结构,诸如进入壁垒条件、生产者规模和分布、产品差异、规模经济等。

1.1医药产业是高投入的产业医药产业本身是一种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技术的特征,而与此特征相联系,医药产业具有高投入的特点。医药产业的高投入主要体现在医药研发上。医药产业中,承担研发的是制药产业。制药产业在产品研发的早期和生产过程中严格的标准和质量控制,以及最终产品上市和市场开发的过程中都需要非常高的投入。尤其是新药的研究开发过程更是耗资巨大。国外通常开发一种新药需要2.5亿美元,有的甚至高达10亿美元。

1.2医药产业是高收益和高产出的产业众所周知,医药产业是一个高盈利产业,发达国家医药行业的销售利润率一般高达30%。而创新药物的利润回报率更高、更快。一般情况下,一种新药上市后2~3年就可收回所有投资。换言之,新药品一旦开发成功,投放市场后将获取暴利。

1.3医药产业具有相对垄断性医药产业在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控制准入的行业,政府的严格监督和医药产业本身的高投入特性使得医药行业的进入壁垒很高。高进入壁垒进一步导致了企业一旦进入医药产业则可形成相对垄断的地位。这种相对垄断性不仅表现在区域方面,也表现在企业垄断方面。区域的相对垄断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是全球制药市场的主体。北美市场首屈一指,其次是欧盟地区和日本。医药产业中企业的相对垄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跨国公司通过大规模的联合兼并,对市场的垄断性越来越强,对世界医药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垄断地占有着医药研发资源和医药技术创新的成果。医药产业的高投入、高产出及相对垄断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医药产业的诸如进入壁垒条件、生产者规模和分布、产品差异、规模经济等这些市场结构,而产业的发展状况往往受这些市场结构的制约并通过这些市场结构得以体现,从而该产业的发展也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接受市场的自发调节。

2从国家变迁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受市场调节是医药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共同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药产业与一般产业并无差异。然而,随着国家发展的变迁,我国需做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选择。当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各部门和有关专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医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被赋予了这类产业的新的属性和特征,这些属性和特征便成为我国对医药产业制定针对性政策的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基于新兴技术、科技含量高、出现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快,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较大溢出作用,能带动一批产业兴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支撑作用,最终会成为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业态形式,其产品质量要稳定并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要好,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经济技术效益显著。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和特征,医药产业可被定位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1医药产业是刚兴起、渗透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医药产业规模较小,正处于产业生命周期快速成长期。医药产业作为一种基于新兴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未来产业发展具有极强的带动作用,对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渗透作用。医药产业结合了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它不仅能带动一批新兴产业的形成,也能带动传统产业的升级发展,并将最终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或支柱产业。

2.2医药产业是高科技含量、高产品价值的先导性产业医药产业需要坚实的科学知识基础和新技术的支撑,其产品蕴含大量的技术突破。在医药产业中知识产权密布。因此,医药产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附加价值高,能够引导和发展市场需求,并因此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

2.3医药产业是综合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友好性产业医药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不仅适应低碳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选择,也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力手段。医药产业不以产生消耗大量资源为条件,更不以造成大量污染为代价,节约资源,排放少,强调环境保护是创新驱动的产业,也是环境友好型产业。

2.4医药产业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导向性产业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还处于低级阶段,现代服务业所占比例不高,农业人口比例仍很高,制造业主要依靠投资和资源消耗。医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创新竞赛环境下抓住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重要战略机遇,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2.5医药产业是吸纳新就业、社会效益好的依靠性产业扩大就业是促进民生的一大主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我国制造业发展仍面临一系列瓶颈问题和制约因素。医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在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从公共性质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定位

上述医药产业的特性是医药产业作为某一类产业的一些属性,然而,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公共政策,医药产业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属性。医药产业的产品——药品,与人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医药产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产业。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医药产业的这种特殊属性更加显著,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也越发凸显。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是以实现基本药物的可及为主要目的的,而基本药物的产业部门就是医药产业。因此,医药产业是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直接相关产业。为此,笔者从基本药物及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对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进行探讨和论述。

3.1公共产品理论分析经济学家大卫•休谟(Hume,1739)最早对公共产品进行了理论分析,他认为“某些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此后,随着众多经济学家对公共产品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该理论逐渐趋于完善。但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对该理论的影响最大。依照萨缪尔森的分析,纯公共产品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换言之,一定数量的纯公共产品只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进行消费。后来的研究者根据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总结出区别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两个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和收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对于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消费品称之为公共产品(Publicgoods);而对于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收益的排他性的产品称之为私人产品(Privategoods)。这里的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任何一个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消费。因此,整个社会对于该产品的消费量就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这表明:第一,从消费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以支配公共产品的总量商品;第二,公共产品在个人之间是不可分的;第三,该类产品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而这里的收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某种产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或者排他成本很高。可见,非排他性与外部性具有密切联系,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往往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收益(ExternalBenefit)的特征。当然,外部性与非排他性是有区别的,外部性收益通常发生在有限个体之间;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常是指广泛的外部性收益,甚至涉及全社会的个体。对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的非竞争性与收益的非排他性而言,前者是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是由公共产品自身的因素决定的。而后者则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根据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可以将所有产品分为4类:纯私人产品,既不具消费的非竞争性也不具收益的非排他性;纯公共产品,既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又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俱乐部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共同资源,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而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因只具有这两个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特征中的一个,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产品。

3.2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分析

3.2.1基本药物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基于上述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笔者从是否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出发来判断基本药物是否属于纯公共产品。布朗和杰克森(BrawnandJackson,1990)曾以图示方式,给出判别公共产品的步骤,如图1所示。根据图1的流程进行判断,首先基本药物具有明显的消费竞争性:在所有的基本药物中,某一个单位的药品被某一个患者使用后,同一单位药品不可能同时被另外一个患者使用,也就是说,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即具有消费竞争性。进一步对收益的非排他性进行判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基本药物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因为某一个患者用药治疗后,一般不会导致该患者以外的很多人的健康状况的改善。即使对于一小部分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如疫苗)而言,它们确实存在明显的外部性,但这种外部性并非是公共产品收益的非排他性意义上的外部性。因此,基本药物也不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由此得出,基本药物本身并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3.2.2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在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行分析时,笔者仍然遵循图1的流程来进行分析。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制度,一旦建立,就意味着国家中的每一个居民都有权力享有,每一个居民都能从中获益。对于国家而言,收益的排他成本很高,当然,也不可能进行收益的排他。所以,基本药物制度具有明确的收益的非排他性。但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下,多一个人享受基本药物制度的待遇就会多消耗一份药品资源,也就是基本药物制度分配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即基本药物制度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因此,基本药物制度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3.2.3医药产业的公共性质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得以落实,根本的物质保障就是基本药物。而医药产业作为基本药物的产出部门,是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坚实后盾。通过上文分析得出基本药物制度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基本药物制度的这种属性便赋予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医药产业某些特性:医药产业关系到国民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否与国民的基本用药息息相关等。总之,作为公共产品的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使得医药产业在也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质,从这个角度说,医药产业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共产业。

第5篇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184-02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为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

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来,作为在基层乡镇卫生院药剂科工作的我,对基药的实施颇有些感受,在基层工作快20年了,亲身体会到医改前后的巨大变化,特别是这几年实施基药制度以来,耳边听到的有好话,当然也不少的坏话。我想这几年实施基药的经历谈一下我对基药的体会,不可否认,这几年实施基药,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同时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在此,重点探讨一下我院实施基药以来的利和弊,本文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只为促进我国基本药物制度不断进步和完善。

首先,医改是利民的好政策,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党和政府以经明确了医改目的,那么我们每出台一项措施或规定都要符合医改的目的,有利的我们要坚持,不利的方面我们得改进。

利的方面有以下几点:首先,基药实行零差价,药品的费用自然就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从我院来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门诊人均费用由原来的52元多降到31元多,门诊人次明显上升,比以前同期增长了30%左右,住院病人的费用由原来例均费用755元降到526元,再加上新农合政策的实施,确实减轻了病人的负担,从这些数剧了明显看到基药实施的意义,病人得到了实惠。群众就医的需求得到了较大的满足,看得了病,看得起病,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意识也提高不少:其次,药品零差价后,大部份小病、慢性病、常见病都能及时的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也分担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应诊工作量,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小病拖成大病的现象发生,让大病窒息在萌芽状态。最后,规范了购药程序,实行公开药品招标,做到同一药品成本最低化,同时也杜绝了一些药品回扣的现象,从而受益于群众,减轻病人的药费,让人民群众看得起病。

当然,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发现不少的弊端:

第一,基本药物品种虽然不少,但能在基层实用的却不多,由于各个医院所处地域不同,规模也不一样,所接纳的病人情况也不同,就拿我们医院来说,我院是城关镇医院,在县城中心,本县城有二级医院四家,竞争相当大,二级医院用药方面比我院宽松得多,有较多的基药以外的药品可用,而我院全是基药品种,由于我院是一级医院,起付线低一些,很多病人愿意在我院住院,但由于基药,相当多的疾病还得不到满足,只有向县级医院转诊,的确不利于我院正常发展。

第二,许多以前用得好的较便宜的品种,由于招标价格过底,现在无药厂生产了,例如,以前用于退热的柴胡注射液,现在就找不到了,由于没利润,根本无厂家生产。曾经也听说过一件事,大输液生产老总感慨,生产一瓶液体得多少工序,各个环节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无菌,无热源,酸碱度,澄明度等等各个指标要合格,出厂了还不如一瓶矿泉水值钱,一个药企没有相当的利润,怎样能运转,怎样能去研究生产出优质的药品呢?

第三,基药剂型受限制,搭配不合理,好多一些注射药品是基药,而口服的却不是,或者口服药是基药,而注射药品不是基药,从药物学角度讲,注射剂和口服药各有其优点,不方便医生诊治病人灵活用药。

药品降价了,出发点是为了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但是好多的药品价格还得不到控制,如消炎利胆片,前几年都是2.5元一瓶,现在飙升到8元多一瓶,当然理由是厂家不一样,价格也不相同,这样一来,费用不降反增,因为医生不喜欢开那些没有利润的药,到头来咱老百姓是负担增加还身体受损。药品招标规招标,一些急救药品,利润过低,厂家无法生产,经常导致缺货,国家在这方面应该给厂家一些利润上的保障,万万不可不生产或滞生产。有些厂家虽低价中标,那生产出来的药品安全系数不会高的,为了利润,厂家可能会偷工减料,生产出劣质药品,害的又是人民群众,我任为,中标药品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质量当然是首要的,价格要合理,过底过高要拿捏好,厂家的生产能力及配送能力,一种药品最好几个药厂同时中标,在实践中用药效和价格来择优录取。也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满足临床用药的需求。这也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家基本药要控制好质量和价格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全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和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

第6篇

方法:对我中心2012年1月~2013年1月基本药物的配备与应用、实施前后就诊人次、中心收入与药物收入等进行总结分析。

结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门诊配药人数与实施前无差异(P>0.05),药物收入明显减少(P

结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说具有很大价值,其具有安全、必需、有效、价格低廉等优点,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应加强有关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及时给予落实。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药物制度 现存问题 解决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582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3-0375-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以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身心健康为根本,合理充分的利用社区资源,为个人与家庭提供有效、经济、便捷、连续、综合的服务。基本药物制度是最重要、最基本、必不可少的制度[1]。2010年起,新医改方案取消药品加成、施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降低,直接减轻了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难等问题[2]。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平均降幅30%左右,既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费用,又提升了医院门诊量,居民的健康质量意识得到提高,但施行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笔者对其进行总结,并提出几点解决措施,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研究对象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 方法。2012年1月~2013年1月我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记录基本药物的配备与应用、实施前后就诊人次、中心收入与药物收入,并与制度实施前(2011年1月~2011年12月)作比较。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t检验P

2 结果

药品种数共357种,其中307种国家基本药物142种、381种浙江增补药物209种、其他药物6种,销售金额比例分别为41.19%、58.80%、0.01%;门诊量、总收入、药物收入见表1。

3 讨论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起步相对较晚,机构数量少、服务质量差、服务档次低、服务面小等具有诸多问题。政府投入力度小,故仅可依靠药品提成赚的利润,新医改在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切断了利润来源,加大了社区医疗机构负担。目前,医院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政府差额拨款,支出包括月结的人员工资、水电费、药款,而社保报销代付存在较大的波动性,而财政补助是以季度发放,从而造成收支脱节。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已经明确规定基本药物种类307种,但现实中这些药物根本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许多常见药、需求量大的药均未列入基本药物目录中,病人在面对自己常用药匮乏的情况下,往往转向其他机构去购买或去大医院购买,加大了老百姓的负担。再加上多数药厂在竞标时把价格最大限度压低后,再次经过核算,发现利益甚微甚至亏本,就放弃生产与配送,从而导致断货,而某厂家停产后就无法在基本药物目录中找到取替品种,阻碍了药物的临床应用,可能又会导致用贵药的情况发生。为了全面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大国家与地方的财政投入、增加供应厂家供货[3];严格对基本药物的成本进行核算,根据规定利润率进行销售。对市场价格贵、利润高的基本药品进行利润压缩,确保药品供应价格低廉,而对利润低的药品应进行差额补助,确保生产企业的正常运作;药品目录适用范围应及时调整,促使居民主动使用。

本研究结果显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物收入明显降低,但总收入基本稳定(P>0.05),主要由于财政投入的加大,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正常运作,显著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难题。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主体应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但目前大部分基层社区为集体所有制,在制度上使用基本药物对其约束,不太合理。制度实施前的配套政策不能及时落实,就易发生很多问题[4]。社区在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其独立生存压力较大,应尽快施行医药分离,资费由政府承担,抛开不必要的利益,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参考文献

[1] 尹伟,张忆群,郑长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11,09(04):13-14

[2] 周绿林,范馨,詹长春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影响研究[J].重庆医学.2013,42(05):58-61

第7篇

[关键词] 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模式;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0(c)-0147-03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由于受到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的限制,以前依靠“以药养医”来维持医院正常运转的格局不复存在,从而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良性运转带来了严重挑战。因此,政府与社会采取积极的补偿措施就成了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久稳定实施的关键。笔者广泛搜集资料,进行分析比较,根据补偿模式的不同归纳总结,分析利弊,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以求建立支持基本药物制度长期有效实施的补偿机制。同时,提出了多方制衡、动态监管的观点,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1 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模式的比较分析

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补偿过程中,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了相关文件,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在实施的过程中相互借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我国关于基本药物制度主要有四类补偿模式,分别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渠道、多头补偿模式、以奖代补模式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1.1 政府全额补贴模式

在补偿方面,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统筹财力予以足额安排。安徽省还在此基础上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药品“零差率”销售,按户籍人口数每1 200人每年8 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建立起长效的补偿机制。

政府全额补贴模式体现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的公益性与政府主导性,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实施,但是政府全额补贴难免会造成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进而影响政府投入的连贯性。

1.2 多渠道、多头补偿模式

多渠道、多头补偿模式主要是以财政和医保基金为主,调整医疗服务费、药事补偿以及风险基金和社会捐助等为辅的多头补偿机制。天津、四川、山东、辽宁等地方是多渠道、多头补偿模式的代表。天津市卫生局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评估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成本,来消化掉原来的部分灰色收入;将不合法的黑色收入坚决剔除,保证基本医疗机构的阳光运行,保护广大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和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2]。天津市财政部门和卫生局建立了资金预算制、规范补助资金拨放流程,对于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减少的15%的药品收入,由财政和医保基金共同支付。辽宁省建立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结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多渠道、多头补偿模式拓宽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渠道,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补偿,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财政压力,间接保证了政府财政投入的连贯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零差率”销售,药价大幅下降,节约了大量的医保基金,通过医保基金补偿方式的加入,使得补偿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通过医保基金来补偿的模式一直以来也备受争议,认为会加大筹资负担,而且医保基金的拨放应该按人头和服务质量来投入,直接拨给医疗机构会导致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降低。

1.3 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偿模式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其全部支出纳入政府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补偿均由财政予以保证。实施这种补偿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切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之间的联系,避免趋利行为。实施这种补偿模式的代表主要有江苏、上海和北京等地区。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偿模式的地区,政府的卫生投入明显增加,包括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卫生机构的运营效率也得以提高。不少地区还进行了制度创新,如上海市长宁区严格预算,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检验外包出去,并且与医院合作,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3]。

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了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和支出之间的联系,避免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和过度医疗服务。同时,通过收支两条线补偿办法之后,笔者发现政府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明显增加,包括人力和财力的增加,医疗服务的效率也有所提高[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收入由人事、财政根据原有的工资水平进行增长,并要求保持逐年增长。但是这一实施方案对于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率影响不稳定,主要表现在不同业务量的机构效率不同。原先业务量好的机构人员待遇随着业务量的增长而增长,但是采取此种补偿方式后,人员待遇的年增长率跟不上业务量的增长率,导致人员消极,不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而业务量原本不太好、收入偏低的医疗机构,开始依靠财政兜底这一大树,“坐”、“等”、“靠”、“要”情绪滋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创新和创收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中的政府投入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各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会造成投入标准的不一致,进而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平性。

1.4 以奖代补模式

以奖代补模式的奖补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要求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奖补基金行收支差额。奖补资金按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综合改革情况、地方财力和服务人口等因素进行分配。云南省按照服务人口和区域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综合改革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给予补助。湖南省某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该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各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各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4],考核的标准按国务院医改办对于各地的考核评估结果确定。

以奖代补模式是一种奖惩分明的模式,可以有效地摈除基层医疗机构中原有的不合理的黑色和灰色收入,保护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和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但是也有明显的弊端,例如奖补资金的不足或不到位,使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忧待遇无法保证,这势必会影响他们对于工作的积极性和投入度。

2 国际先进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总结

国外大多数国家对基本药物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定价和对制药企业的补偿来实现的,而对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或免费提供基本药物的补偿一般包含在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中[5]。日本政府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实行动态政府定价的政策。医疗机构、零售商、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政府制订的零售价执行药品销售,政府不考虑他们的采购价格,这样各个机构就会加大药品采购时的议价力度,尽可能压低采购价以获得利润空间。当然,政府会持续动态地调查各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并动态调整政府定价,以使得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香港地区由特区政府全额补贴转变为社会共同投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或商业保险共付来补偿[6-7]。国外先进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好,补偿机制较完善,对基本药物的补偿力度较大,资金到位快。我国其他地区尚有不足,需要借鉴这些地区在补偿机制方面的经验。

3 政策建议

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上原则基本一致,即在“核定任务、核定收入、绩效考核”基础上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笔者认为就是要通过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进行补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待遇,保护他们开拓业务、不断创新的工作积极性;补偿医药企业,使他们保持创新激情,不断研发出兼具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的药物,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在群众中广泛应用,从而缓解群众的看病负担。如图1所示,基本药物制度里有一个多方协同的制衡机制,政府、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医药企业、患者是其中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也是不同的责任主体。补偿机制与监管机制在它们之中发生作用,相互制衡,通过对各个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最终使消费者受益。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 无固定补偿模式

各种补偿模式在各个省市已实施一段时间,各有优缺点。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不应囿于固定的单一模式。补偿模式可以是综合了的、修正了的上述模式。

3.2 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协同作用

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样,应该同时存在、协同作用,从而克服补偿过程中的不透明现象。

3.3 多方参与、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包含多个利益相关者和责任主体。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说,应该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基本药物制度能够进一步的长效高效实施。从责任主体的角度,为了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高效实施,每一方都有必须承担的责任:政府要补偿到位、透明监管;企业要在追求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保证基本药物的提供和安全、有效、经济的药物的研发;医疗机构应该积极宣传,优先采用基本药物,避免诱导需求;患者应该克服过度需求,节约卫生资源等。

3.4 构建动态机制

基本药物制度中的各个参与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规模和结构在发生着变化,所以对其的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都应该是动态的,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后期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许永建,任建萍,高启胜,等.基本药物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方式研究与实践进展[J].现代医院管理,2011,6(3):10-12.

[2] 王跃平,刘敬文,陈建,等.我国现阶段基本药物补偿模式分析[J].中国药房,2011,22(8):682-684.

[3] 王芳,朱岩,张丽芳,等.东部片区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的做法及启示[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3):41-44.

[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Z].2010.

[5] 吴琢,钦嫣,卢建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探讨[J].江苏科技信息,2011,(3):23-24.

[6] 唐圣春,常星,刘春生,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建议[J].中国药事,2011,25(12):1174-1178.

第8篇

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不仅会增加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同时将造成细菌耐药性的增长,严重威胁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有关部门统计,合用种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种为%,种为%,种为%,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达%。我国每年约有万人直接或间接死于抗菌药的滥用,而因此造成的肌体损伤以及病菌耐药性的增加更是无法估量。

一、现状

鉴于抗菌药滥用可能引发的后果,××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月日起对零售药店中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生素、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等五大类处方药,需持处方购买。当前,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销售额和销售毛利率一般占其销售总数的%左右,销售范围主要集中在阿莫西林、头孢氨苄、头孢拉定、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磺胺嘧啶、酮康唑等来个常用品种。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等单轨制处方药和抗结核药品,因规定需凭医疗机构处方销售,由于医疗机构处方垄断不外流,零售药店实际上未销售此类抗菌药物。

抗菌药凭处方销售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零售药店并非是抗菌药滥用的主体。有权威数字说明,约%的药品是从医疗机构流向病患者,仅%左右的药品在零售药店销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中国住院患者的抗菌药使用率高达%,其中使用广谱抗菌药和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菌药的占%,远远高于%的国际水平。凭处方销售抗菌药,在一定程度上将促使药店的消费者向医疗机构转移,显然抗菌药合理使用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滥用抗菌素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国家应从制度上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建议

(一)建议将抗菌药物分一、二、三线等级进行监管。毒副作用少,长期无明显不良反应报告的普通抗菌药物作为一线抗菌药进行监管,允许通过认证的零售药店在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销售;毒副作用大、不良反应明显的抗菌药物和易引起耐药性抗菌药物(如抗结核药)等列为三线抗菌药,退出零售市场;其他抗菌药物都作为二线抗菌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这样监管比较科学,既方便群众用药,又控制零售药店滥用抗菌药物。

(二)建议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加快医药分业运行机制改革步伐。彻底解决社会滥用抗生素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药品认证”含义的精神,尽快制订出台《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药房实行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对三线抗菌药物限定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凭执业医师处方使用,其中抗结核药物限定在各地结防所和结核病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凭执业医师处方使用;允许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一、二线抗菌药物。同时加快医药分业运行机制改革步伐,让药房退出医院,通过市场化运作经营,一方面割断医院及其医生与药品的直接利益关系,降低医药费用,受益于群众;另一方面,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抗生素现象,使之集中精力抓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研究和信息传递。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研究机构,及时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给药师、医务人员实时提供权威的药物作用和相互作用等信息,避免医师、药师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

第9篇

关键词:基层医院;基本药物制度;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确实解决医疗行业以药养医的痼疾,降低群众治疗疾病的经济负担,减少了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为此,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于2009年8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国家疾病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院开始实施【1】。我院于2011年1月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已有二年有余,现将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作如下报道:

1 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状

1.1、基本药物的采购现状。我院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国家确定了包括西药、中成药共计307种,江苏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另增补290种,我院采购的基本药物种类达到597种【2】。2011年1月-2011年12月底我院采购国家基本药物58.13万元、江苏省增加基本药物45.69万元,省增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比例为44.01%,明显高于有关部门规定的省增基本药物采购比例不超过35%的文件精神。2012年1月-2012年12月共采购国家基本药物86.44万元、省增基本药物采购31.28万元,省增采购占比26.57%。统计基本药物的及时率:2011年度1周及时率85.72%,三日及时率67.74%。2012年度1周及时率92.45%,三日及时率82.56%。

1.2、基本药物使用现状。我院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平台,所有药品都为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否则在计算机不能够录入,保证了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为100%。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零差率销售,绝大部分药品价格较实施前大幅降低,门急诊次均药费为23.25元,较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下降26.76%,住院次均药费为1659.34元,平均下降34.12%。

1.3、基本药物报销现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与新农合相结合,使得药品零差价的基础上进行报销,2011年度门诊报销比例为35%、住院报销比例为65%,2012年度门诊报销比例为40%、住院报销比例为85%,特别是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患者,门诊用药可报销60%,患者药费支出大幅度下降,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数明显上升。

2 存在问题

2.1、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医院用药习惯。基本药物是国家组织相关专家,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和药品有效信息精选出来的药品,多为价格较低的普通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3】。但是,通过二年来的临产实践,我们发现儿科、妇科、五官科、口腔科及急救药物严重不足,特别是急救药品,用药用药量少,价格低廉,往往不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再者基层医疗机构专科疾病,往往需要专科用药,而基本药物目录不在其中,往往不得不放弃部分医疗服务,使患者再次流入三级医院,医药费用支出增加。慢性病患者用药多为省增基本药物,但使用比例的控制,导致医疗机构限制用量大、价格高的省增基本药物的采购,导致患者投诉或医患纠纷。

2.2、基本药物制度与新农合平台结合,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参合人数定额报销,报销超出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负,导致医疗机构在新农合资金紧张时,大幅度减少用量大,价格高的基本药物采购。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患者本身常年用药,并且只能指定医疗机构购药,药品的时断时有促成了医患关系紧张,投诉增加,满意度降低【4】。

2.3、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以药养医的传统。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收入主要来源的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工资和其他待遇都出现明显的提升,说明新医改过程中,基层医务人员收入得到保障。但目前,财政补助额度不够、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增长缓慢,影响到了工作人员收入提高,也影响到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基层医疗机构在身缺少药品净收入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检查项目和提高诊疗费用,会导致“三合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4、部分常规药品因成本上升,生产厂家停止生产或减量生产,导致医疗机构药品缺货甚至断货,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医疗机构的业务发展。个别药品价格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提高不少,患者难接受或不理解,易促成患者投诉和医患矛盾。

3 对策及建议

3.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仍处在初期阶段,在生产和配送环节存在不足,导致药品供应中断,各医疗机构应该根据上年度同期用量和机构发展情况,建立药品贮备机制,保持三个月正常用量的库存。

3.2、药品采购应采取多元化机制,设定一定比例的网下采购权利,以便在断货,缺货或是急需药品时,做到自主采购,同时采取不同的支付政策。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网下采购药品的监管制度,保证合理、合法、合规【5】。

3.3、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区设立咨询处,公开基本药物在采购、管理、使用、报销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充分理解目前基本药物制度现状,加强与医务人员的配合力度,减少投诉,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稳妥推进。

3.4、加强新农合报销监管力度,杜绝违规虚假报销,控制慢性病用药的处方量和报销比例,杜绝此类药品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减轻新农合资金压力,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健康发展。

3.5、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药品政策,它不能解决所有药品相关问题。建议应该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的药品政策,药品管理部门应在源头上抓好药品的管理,不仅仅抓药品的治疗和采购,更要抓好药品的流通,为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环境【6-7】。

4 结语

基本药物制度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取的药品,是新医改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基层医院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院门急诊次均药费为23.25元,较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下降26.76%,住院次均药费为1659.34元,平均下降34.12%,极大的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初步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但是,在二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以上的问题分析,我们结合我院的实施现状,提出上述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能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探索,旨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院顺利实施,保障患者的基本疾病的诊治需求。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疾病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z],2009。

[2]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z],2010。

[3]池春明,欧湘峰,潘柳婵。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药房,2011,22(48):4600-4601。

[4]谢杏苗。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效果分析[J],现代医院,2011,11(11):92-93。

[5]刘也良。药品采购形式需要多元化[J],中国卫生,2012,7:44-45。

第10篇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新医改首次提出,其以“零差率”销售作为基本实行手段,以加快门诊药房社会化,取消药品加成的收入作为制度实施的目的。这项措施实施后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药物合理应用的优势,促进了我国药品供应形势的转型,增强了医院药师的责任意识与价值观念。本文通过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与我国临床药学之间存在的相关联系进行详细阐述,从而分析在新医改背景下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进程。

1临床药学概述

1.1新医改背景下临床药学服务的增强“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新医改要求下的实施目标,临床药学服务包含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之中。其中在新医改的方案中对临床药学服务有如下要求:不仅医生要进行健康教育的权利,也要为临床药师提供相关机遇;处方点评制度将成为药师评定处方的相关依据,从而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实现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的共享化;实现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对药品的用药规范予以重视,合理控制用药标准,为患者提供最优的服务质量。

1.2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转换了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形象,使其从单纯的提供药品服务者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者,这是新医改制度下的重点性项目。临床药师需要对工作途径与方法进行思考与选择,根据患者临床治疗的情况选择最为有效的用药方案,并在合理范围内行驶自身的相应权利,担负相应责任,与主治医师对患者的用药方案进行讨论,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案。

同时,在基本药物制度中加入了药事服务费项目,这是对取消药品加成的转型,药师通过对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事故以及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负责,从而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意识,同时也是对临床药师的技术能力与理论知识的一项考验。

1.3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药品采购、药品配置以及药品供应是我国临床药师工作的重点,这是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自80年代起,本科教育展开,弥补了临床药学薄弱的缓解,对临床治疗药物的选择与应用提供了指导性建议,然而在这一领域中药师与主治医师的沟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日后的发展中值得关注。

2基本药物制度概述

2.1基本药物制度的应用在新医改的背景下,我国基本药物被定义为医疗保险药物目录所承认的核心性药物,因此基本药物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其附属的相关制度均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畴内。因此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基本药物的安全性、价格适宜性以及临床有效性成为制度实施的关键性问题。医生在进行药物以及处方选择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差异以及疗效差异,从而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治疗指导。

2.2基本药物

2.2.1存在的问题基本药物定价过低,而生产企业赔本销售成为其存在的主要性问题。一部分是由于罕见性疾病、特殊性疾病以及突发性疾病的发病率较低,因此部分药品生产厂家不愿接受此类订单进行生产,一部分是由于定价低的基本药物竞争力小于定价高的基本药物,因此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另一部分是由于生产的供应环节脱离药品使用环节信息链,因此易造成区域垄断性问题。针对这部分问题,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对其予以调整,将基本药物目录分为基层与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2.2基本药物价格定位由于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水平以及区域自定采购价的指定,会导致其中的配送费产生差异性,而配送费包含于标价之中,因此产生了药品标价的差异性,因此基本药物的最终市场价则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其在招标采购中所成立的价格是最终价格。

2.2.3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发展进程根据相关研究发现,医保甲类目录的药物使用率仅有十分之一,因此当二级与三级医院在指定相关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后,便会改变其用药结构。因此当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剩余百分之五时,便有了相应的应用空间。

3结论

3.1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对临床药学发展的促进性作用由于基本药物的报销范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欧美各国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与考虑,商业保险接入临床药学中直接导致因人而异式用药。例如,在进行癌症治疗的过程中,制定的方案会因药品差价问题而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而综合分析费用的报销问题,像疾病分期与分级、预后问题以及患者年龄问题均在综合考虑范围内,同时技术问题也是考虑的一个重点。因此我国在进行新医改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进便借取了这一观点,同时在考虑到我国社会因素的前提下,对疾病治疗的临床路径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我国药学的发展。

3.2“医药分开”在临床应用中的优势“医药分开”首次在新医改方案中被提出,借鉴了国外经验医药专家的相关实践性经验,并对药房门诊进行了调整,减少了调剂的工作量。这种改进有利于增加药师的培训机遇,使更多的人才能够参与到临床药学工作中来,拓宽了临床药师的队伍,同时还限制了医院药房随意调剂配药的功能。这种改进不仅提高了患者的服务质量,也提高了用药安全率。

第11篇

一、外部监管缺陷

(一)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总体上实行的是“一体、两级”并带有多部门性质的体制。“一体”,就是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为国家到地方的各级药品监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验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两级”,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药品监管部门主管、负责和领导全国及省以下地方药品监管工作,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总体上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即国家级和省级二级体系和制度。“多部门性质”是指宏观经济部门、工商、卫生、物价等其他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与药品有关的监管工作,是辅的监管主体。

这种体制,不仅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还需要协调与各级部门的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水平有限,与部门之间关系协调难度大,这就导致监管不力、不到位成为一种“常态”。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缺失或冲突。①存在法律缺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药事法规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但对于药品的使用环节的规范却一直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中一些具体事项的定性问题缺少规定,比如“两员”的工作性质界定。②存在法律冲突。如卫生部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监部门有《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导致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方式、标准不清晰,医疗机构无所适从,最终监管成为一纸空文。(2)法律执行不到位。现行的药事法规对药品使用环节的很多内容只作了义务性规定,而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和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有法难依。如《药品管理法》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对未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方式,却未做出明确规定,使此规定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二、药品生产经营市场混乱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医疗机构药品的供应商,其产品质量将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质量。但是,由于药品的生产、经营本身也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导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这样,医疗机构就很有可能从经营商处获得一些质量不高甚至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至少存在这种风险。虽然,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疗机构具备相当的药品质量检验能力,却由于检验消耗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而检验主动性不高;加之监督管理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大,在市场经济的利益要求下,医疗机构往往放弃检验转而依靠品牌、信誉等进行选择。因此,只有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才有可能保障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但是,当前我国药品生产、经营市场混乱,监管不力,集中体现为:生产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厂家设备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过程不规范,假药、劣药猖獗;流通中假、劣药严重,“过票”等不正当销售方式多样,商业贿赂现象盛行,药价虚高;监管部门协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用药安全存在诸多漏洞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药品市场上假药、劣药盛行,增加了医疗机构获取高质量药品的难度。

三、医疗机构内部问题

医疗机构是基本药物使用的主体,其人员、设备设施与制度建设对基本药物质量都有一定影响。

(一)人员意识与素质欠缺。一是药学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重视了乡村医生素质的提高,要求他们必须达到中专以上水平,且必须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对要求其提高药学水平则重视不够,以致他们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质量意识及鉴别能力差,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药械管理知识,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二是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识淡漠。多数医疗机构负责人“重医轻药”思想严重,业务培训、进修学习等都是科室医生,甚至药剂人员自己掏钱外出学习都会被单位以各种借口加以限制。这就导致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素质得不到提升,而且人员不固定、业务不熟练,只是简单地照方抓药,无法真正考虑药品质量,也不能深究配伍禁忌,更谈不上合理用药。

(二)设备设施不足。基层医改开始后,各地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投入不断增多,加之规范药房等建设的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养护等设备设施条件有所改变,但是仍有部分存在不合格现象,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

(三)制度不健全与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乡村个体诊所没有建立有关制度,或者有制度也不按制度执行,形同虚设,药品管理比较混乱。药品入库及养护验收记录不全,即使做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也只是根据购进票据填写购进验收记录,清点数量后直接入库,未对药品实物进行外观、质量验收。总的来说,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温湿度记录和调控措施,无库存药品养护记录,未划分仓储区域(合格 品区、不合格品区、待验区等),没有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记录,给监督检查造成很大困难,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很难追溯。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上罚则的支持,药监部门对此也仅能给予警告或责令整改,起不到震慑作用。

四、利益驱动与信息不对称

当前,由于制度缺失、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只要不出现质量事故,往往是医疗机构减少质量保证的投入,却不能得到惩罚。毋庸置疑,这种逃避的主动性会被强化。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为用药安全负责。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如果存在监管成效低的情况或者监管部门认为成效低,也有可能存在监管懈怠。

当然,如果消费者能够判断药品的质量,或者说至少具备具有一定的识别力,他就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方式,甚至是传递信息给其他人,使群体形成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与印象。由于信誉对医疗机构具有影响,所以这种判断会反过来影响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行为。但是,一方,由于药品是经验品,一般意义上需要使用过之后才知道质量的好坏。而药品是否起效,又受到医疗服务本身、患者依从性、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患者即使使用后也难以判断药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药品的专业性,决定了医患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无法直接判断药品的质量,只能依靠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就成了质量好坏的判断者。加上经济利益的刺激,医疗机构忽视质量就成为了可能。

参考文献:

第12篇

国务院常务会议2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今后3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和供应保障体系,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

共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尽管各方对新医改方案的内容褒贬不一,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根本上平抑药价虚高,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赞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统一采购价格,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近日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上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出上述表述。他指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健全药品保障体制的基础。

临床:三四百种就能满足80%需要

“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有关专家的调研情况来看,我国确定三百到四百种基本药物,就能够满足临床上将近80%左右的使用。”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如果解决了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问题,就能够较大幅度地减轻群众为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他表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的一个重要课题。

机构:组建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1月初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我国将制订并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公平可及和安全有效,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陈竺说。

他表示,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生产供应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使用报销政策和国家储备制度。

陈竺指出,加快建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还要建立健全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机构,组建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并定期调整机制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要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政策及措施,明确规定不同规模、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率和使用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合同管理。要开展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

陈竺透露,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