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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故事

时间:2022-05-29 09:42:08

民国故事

民国故事范文1

国王之子

传说,亚瑟·潘德拉贡是前任国王尤瑟和康沃尔公爵之妻伊格莱因的儿子。尤瑟王在魔法师梅林的帮助下,变成了康沃尔公爵的模样进入了伊格莱因所在的城堡并与她共度良宵,之后她便怀上了亚瑟。在康沃尔公爵死后,伊格莱因嫁给了尤瑟王并生下了这个孩子。

亚瑟从出生开始就被尤瑟王托付给魔法师梅林抚养,梅林便偷偷将襁褓中的亚瑟带离廷塔杰尔城堡,来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将亚瑟抚养成人,亚瑟王与梅林关系十分良好,传说中梅林可以随意改变自己容貌的年轻或年老,不过他大部分时间都以年迈的老者示人。

传闻亚瑟王有一头太阳般耀眼的金发,拥有比游吟诗人更加清脆悦耳的声音和绿宝石一般的碧眼,面貌干净整洁,清秀的容颜能轻易使女性心醉。他恪守骑士精神,善良,正直,仁爱,忠诚,有礼,但同时又善于独立思考和制定自主作战计划。

拔剑称王

后来,尤瑟尔王过世,国内形势开始动荡。主教听从梅林的建议召集所有的贵族骑士,以一把插在教堂墓园石块中的“石中剑”来选定新的国王,这把宝剑上的有这样的铭文:“拔出此石中剑者,即为英格兰之王”。然而,没有人能从岩石中拔出那剑。既然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骑士们一致决定通过比武选王。

亚瑟也去了,但他没有参加比武的资格,由他所寄养的家族的儿子凯代表家族参战。然而凯进入会场后才发现竟忘了带剑,於是请求亚瑟回家去取。亚瑟赶回家发现大门紧锁,所有人都去看比武了。随後的事不难想象,亚瑟来不及返回比武会场取钥匙,情急之下跑到教堂的墓园,他发现周围一个人都没有,就来到那石块前轻松地拔出石中剑交给凯,这令所有人大惊失色。大家怀疑地把剑插回石头里,但就算重复了很多次,仍然是除亚瑟之外无人能将其拔出。

正因为无人知道这个男孩是尤瑟王的孩子,所以有些骑士心有不甘,但梅林出现并告诉了他们亚瑟的身世后他们还是不得不相信亚瑟就是不列颠的新国王。从小过着寄居的生活的亚瑟,这份辛苦终于得到了报偿。

亚瑟在执政初期,这位年轻的国王对梅林显露出了强烈的依赖。不列颠迎来了空前的统一和强大。他扶贫济弱,建立起一个繁盛的王国。

而亚瑟在年轻时选王而拔出的石中剑在与KingPellinore决斗时因违反骑士精神的战斗后断裂,失去了圣剑的亚瑟王非常悔恨。于是大魔法师梅林指引他来到了圣湖旁,湖中的仙女手握着一柄宝剑,将其举出水面。国王划船来到湖中,他从湖之仙女那里得到被称为“王者之剑”的圣剑Excalibur,此剑是精灵在阿瓦隆(Avalon)所打造,剑锷由黄金所铸、剑柄上镶有宝石,并因其锋刃削铁如泥,故湖之夫人以“Excalibur”(即古凯尔特语中“断钢”之意)命名之。

梅林曾问亚瑟王,“剑身和剑鞘你更喜欢哪一件?”

亚瑟王答道:“剑身,因为它无比锋利。”

民国故事范文2

前些天去参加了一个活动叫做“eatlocal,act out”,翻译成中文,大概就是“用实际行动,吃当地食品”。这是正在美国各地进行的一场运动,一年之内会有九十多项宣传活动。其中一个活动内容是观看一个美国农民自己拍摄的一部讲述一个农民和土地的故事的纪录片。参加活动的大部分是年轻人,组织者之一是一个20多岁的作家,已经写过一部讲述美食的电视连续剧。

这是一个很特别的农民,因为他更像一个艺术家。他会穿着不同的服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还会自己设计不同的MTV,而这部纪录片,则是他自己撰写、导演、编辑的。之所以他把自己的生活用摄影机拍摄下来,是因为他的母亲在他刚刚出世后,买了一部电影摄影机,把他们的童年生活拍摄了下来。他叫JONH PERTERSON,从祖父开始就是以农为生,在芝加哥的附近拥有一个用他的名字命名的农场。

上世纪60年代,JONH PERTERSON大学毕业。因为父亲早逝,大学毕业的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孩,承担起经营农场的重任。他和他的一群很嬉皮的同学,在农场里面把农活变成了艺术创作,这是他最快乐的一段时光。

80年代,JONH PERTERSON三十岁的时候,因为过多地向银行借贷而负债累累,他不得不变卖自己的土地,这也是当时很多美国农民面临的境况。离开了土地,他变得失落颓废,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做什么,直到有一天他回到自己的家乡,发现以前的农场开始消失,变成了一栋栋的房屋,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组成了浩浩荡荡的失业大军。

于是他决定,还是要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当农民。他在自己卖剩下的土地上,开始种植有机蔬菜,结果获得了一个环保团体的青睐,在他们的资助下,现在他的农场变成了一个专门向城市人提供新鲜蔬菜提供城市人参观和参与的地方。而这些购买他的产品的城市人也是他的股东,支持他继续经营这个农场。

在这个农场里面,干活的都是来自美国各地的年轻人,他们很多人从来都没有用手去碰触过农田,而在这里,他们在土地和果实里面感受生活的乐趣。他们农场单纯简单的生活里面,享受和学习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爱。

看完这部纪录片,我明白了这个运动的意义,家族式的农场也已经被现代化集团经营的农庄所替代。人们对于土地的感情正在递减,城市里的人,不会去追问食物到底是怎样来的,也不会担心,会不会有一天,我们吃的东西,已经越来越被化学物质所侵蚀。

在北京,如果从形式上来说,也有这样的农场,一到周末,北京人不是涌到郊外,去摘苹果和樱桃,去吃农家菜吗?不过本质上却又有点点不同,这样的行为,更多的还是停留在消费和养生的层面。其实,让自己吃得健康是次要的,最重要的,他们是希望能够恢复美国农场的那种生活文化和状态,相亲相爱、互相帮助、感受自然,同时也帮助为数不多的美国农民,能够有生存的空间。

不过这样的运动是不是也有点点反全球化的味道?美国的农民接受政府的补贴,所以本地的产品价格要比进口的产品要高,就好像大米,比泰国或者中国的要贵很多,如果真的EAT LOCAL,那会不会设立一个无形的贸易壁垒?这点,也像还真的很矛盾。也许,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层度,人们就开始会反思自己的

生活,反思物质化的世界反思我们到底正在丧失那些宝贵的东西。

民国故事范文3

中国四大民间故事是牛郎织女、白蛇传、梁山伯与祝英台、孟姜女哭长城。民间故事是民间文学中的重要门类之一。从广义上讲,民间故事就是劳动人民创作并传播的、具有虚构内容的散文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是所有民间散文作品的统称,有的地方叫“瞎话”、“古话”、“古经”等等。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民国故事范文4

    费巩(1905—1945)是我国爱国民主教授。1926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1929年人英国牛津大学学习。1933年在浙江大学教授政治经济学,着有《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比较宪法》、《中国政治思想史》等着作。1945年被国民党特务暗杀。岳飞墓是费巩最喜爱去的地方,岳飞那威武不屈、视死如归、精忠报国的气节和精神,是他做人的楷模。

    在家里,他经常给孩子们讲故事,讲得最多的,当然是他最崇拜的历史上的民族英雄和忠臣烈士。他要求长子襄若每天临写文天祥的《正气歌》字帖,要他学习“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精神。有一天,他带襄若来到岳飞墓前,就是要用民族英雄的浩然正气教育后代,教育他的儿子做一个铁骨铮铮的爱国者。

    当他们来到碑廊,看见那一座座石碑和岳飞的手迹时,不禁停住了脚步,凝神细观,那是他们早已熟悉的《满江红》词。望着那龙蛇飞舞、奔放苍劲的手迹,两人不由得吟道:“……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壮士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声音传出了碑廊,回荡在空中。

    中国是一个多病的、沉睡的巨人,但是当他醒来时,全世界会震动。

    ——拿破仑

民国故事范文5

对于观众来说,这的确是个值得玩味的问题。对于徐克本人来说,这却是长达40年创作心愿的终了,是其电影人生水到渠成的选择。

1950年生于越南的徐克,13岁时就用从摄影器材店借来的超8拍摄了人生的第一部短片。中学毕业后,他每天沉迷三到四场电影,填充两年百无聊赖的日子,后来前往美国达拉斯南循道大学学习电影课程,在美国成为“星战之父”乔治・卢卡斯的校友。他与智取威虎山的故事,就是在这段留学期间萌芽的。

“20世纪70年代,我在纽约偶然一个机会看到了样板戏《智取威虎山》,一下子就被吸引住。这个戏跟其他的样板戏很不一样,它讲了一个卧底匪窝的军人与土匪斗智斗勇的故事,情节紧张惊险,非常刺激。”徐克回忆,1977年返回香港,他很快找来《林海雪原》的原著,发现这个剿匪故事不仅格局宏大,而且人物都有真实原型,就此,“智取威虎山”在他心里扎了根。此后的日子,他一直留心搜集《林海雪原》的相关材料。尽管后来由于拍摄《新龙门客栈》《黄飞鸿之狮王争霸》等经典武侠片而名震影坛,徐克心底那个关于“智取威虎山”的英雄梦却一直没有褪色。

“还有一位老友不得不提”,徐克对《国家人文历史》记者说,这位老友便是已故著名导演谢晋。一次他来内地交流,与谢晋导演碰面。谢晋问他:“你有没有想过拍一部内地题材的电影?”徐克几乎是脱口而出:“智取威虎山的故事”。这个答案显然出乎谢晋的预想,但谢晋只说了一句话:“一定要拍,我支持你!”20年过去了,徐克对这段往事念念不忘。他说,有机会拍摄这部3D版的《智取威虎山》,是完成个人的夙愿,也是兑现对老友的承诺。

熟悉徐克的观众,应该不会忘记那句名言,“以今日之我打败昨日之我,以明日之我打败今日之我”。这是徐克对电影创作的宣言,也是他艺术生命的写照。从影近40年,指导电影数十部,经典无数、烂片也不少,不论是题材、类型、风格还是技术,他从不重复自己,乐此不疲地制造着种种剑走偏锋、急激险怪的影像空间;因为一直求新求变,他的身后聚集一干拥趸铁粉,也招来一些质疑诟病,可他一直拒绝平庸,从没有拍过一部四平八稳、让人看过就忘记的电影。

张涵予:“杨子荣就长在我的身上”

这次重拍《智取威虎山》,着实是一招“险棋”。

他当然知道杨子荣、座山雕是内地几代人心中的经典。“京剧《智取威虎山》是太多人的记忆了,相信观众都会对这部戏有很深刻的感觉,我想在杨子荣智斗座山雕的故事中融入我对京剧的印象,这会是一个很有趣的配合。”故事里,扫匪的过程是最吸引徐克的部分,“我觉得特别有意思,可以把它的节奏处理得紧张、刺激。在角色上,也可以跟观众分享一些对生命或者将来的看法。我不会完全把这部戏当成一个历史故事来拍,也不会把它单纯当成一个京剧故事来拍,最重要还是从感情方面下手,让观众对这段记忆有认同感。”但他笃定,这部电影“无论故事还是细节,都跟大家的印象有很大区别”。

好的导演一定拥有一双慧眼,总能发掘演员不为人知的潜能,放大剧本角色的魅力。看过徐克的电影,你一定不会忘记里面形象性格鲜明的各色人物。从黄飞鸿、金镶玉到东方不败,从狄仁杰、武则天到东厂“厂花”;从李连杰、张曼玉到林青霞、刘德华,从李冰冰、陈坤到周迅、桂纶镁,徐克电影为华语电影史贡献了众多光彩熠熠、独一无二的形象。杨子荣和座山雕能否被载入这个名单?

真实的杨子荣,童工出身,做过苦力,干过伙头,智勇双全,从侦察排长,成长为一代传奇英雄。在电影里扮演杨子荣的张涵予自信满满,因为“杨子荣就长在我的身上”。张涵予说,他5岁就崇拜上了英雄杨子荣,从影以来一直在等待这个角色。还没拿到剧本,张涵予与徐克已经谈过三次杨子荣,二人一拍即合。第一次是在四年前的9月份,可惜剧本不成熟,无奈最终下马。第二次在香港,徐克打定主意要拍《智取威虎山》,后来又没拍成。最后一次是在台湾金马奖50周年的庆典上,再遇徐克方知拍摄终于万事俱备。张涵予说,徐克版的杨子荣是响当当的汉子、真实的英雄,能唤起当下中国人的血性和情怀。

不论是否看过这版《智取威虎山》,人们都很难将座山雕与梁家辉联系起来。其中大部分原因在于这版座山雕颇为戏剧化的造型,这或许就是徐克有意营造的“陌生化”效果。徐克有一点让梁家辉很是佩服,“他每次找我出演的角色都是我所不熟悉的”。梁家辉说,《智取威虎山》是真实的故事,因此徐克没法完全按照以往武侠片的路数去发挥想象力,座山雕如何成为座山雕,座山雕如何对待杨子荣,203部队如何进入威虎山,一切都要契合当时的时代做设计。

而在徐克眼中,这电影讲述了一个真实的英雄群体,也同样讲述了仗剑江湖、快意恩仇的故事。“《智取威虎山》的故事很有武侠的感觉”,杨子荣、座山雕、少剑波都是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203部队是当时的精锐,金刚是纵横东北的老江湖,这些身份不同又各具神通的人物集结在一起,恰恰构筑起一个正邪对立、凶险惊心的江湖。

在徐克主掌的江湖里,有英雄也必然少不了枭雄,最好看的往往是那些势均力敌、棋逢对手的桥段。他的电影里,除了让人难忘的那些英雄侠客,反派角色常常也是最出彩的。这一版《智取威虎山》,除了大反派座山雕,炮头、翻垛、粮台、插千、秧子房、水香、花舌子、铁锁“金刚”,以及侯专员、小炉匠栾平和新创造的人物青莲,自然是各怀鬼胎、针锋相对,各有各的精彩。在徐克的想法中,“把反派的势力加强、智慧提高,主角受到的挑战和压力更大,戏才会产生高潮”。

零下30摄氏度的哨子

茫茫林海雪原里未知的困难,是这版《智取威虎山》的另一处“险”。

徐克认为,我们对电影美感的要求随时代而变化,时代不同,人们对于电影会有不同的眼光和感受。“《智取威虎山》在80年代拍摄,最关注的应该是这个故事好不好看,故事本身有什么让我们意外和惊喜的地方。90年代,技术上会好一点,画面会拍得更精致化,但因为那时候大陆和香港没有很密切的电影合作,所以不可能有机会在东北实景拍摄。而现在,我们可以触碰到这个故事真实的一面,《智取威虎山》才真正跟我们在思想和感受上产生密切关系。这其实是我们的一次旅程,我认为现在是最好的时候,除了对故事有了新的理解和表达诉求,电影技术也已经成熟,我们可以带给观众更多的惊喜”。

《智取威虎山》最终投资近2亿元人民币,拍摄周期长达5个月。仅拍摄前的筹备工作就用了5年,包括实地看景、拜访当年203部队的后人、研究拍摄技术问题、反复琢磨故事等等。对于为什么非要到东北实景拍摄?如今已64岁的徐克只有一句话,“环境是最好的导演”。

但在东北雪乡里实景拍摄,困难还是远远超出预期。

“所有的器材都说明可以在零下十度的环境里正常工作,那零下40度会是什么情况?”徐克首先想到的难题是器材。于是,开拍2年前,拍摄团队便带着器材去东北做测试。已经拍摄过30多部电影,又与徐克合作过《七剑》《龙门飞甲》《狄仁杰之神都龙王》的摄影指导蔡崇辉觉得“这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东北的雪可以达到成年人的胸部那么高,这种情况下,别说拍摄,连架机器都困难。这是我入行以来最大的挑战。”

对自称为“疯狂影痴”的徐克来说,“挑战”或许正是3D版《智取威虎山》的价值所在。在东北开工期间,他为每个工作人员都准备了一个哨子,一旦有人意外陷入雪坑,吹响哨子求救,全组人便会立刻停工救援。在零下30摄氏度的冰天雪地中,全组人员每天都是绷紧了神经开工,用大灯烤着摄影机以保证正常拍摄。

为了鼓舞士气,徐克还写了一副墨宝,上书“山穷水尽出高手,九死一生见功夫”,可谓豪气冲天。那天,执行导演袁卫东从老师徐克手里接过这幅字,端详了整整5分钟,然后将字挂在了剧组办公室的正墙上。

在《智取威虎山》里一路闯关,剧组人人都感到作为剧组灵魂的徐克的精神力量。袁卫东说:“当年的203部队进入林海雪原时,肯定跟我们心态差不多,几十个人怎么可能剿灭成百上千的土匪?但他们在少剑波、杨子荣的带领下,最终书写了传奇。徐克导演就是我们的少剑波。”

也是这种几近癫狂的想象力和工作状态,让徐克在电影圈获得“老怪”的称谓。美国电影学者大卫・波德维尔第一次见到徐克,就感慨地写下:“(他)看上去就像每一刻都蓄势待发的模样。眼前这个人,可以不眠不休连续工作36小时,可以五天内完成剪接、配音、混音、字幕、印片等整个过程,还可以在午夜场放映四小时前动手做些‘小改’。”

这一点,最早将徐克称作“老爷”的电影人施南生想必最有感触。她透露,徐克导演名字中的“克”字是他本人所改,意在希望自己能在电影道路上“攻无不克”。

今天,当我们在银幕上再度看到“穿林海、跨草原”的豪迈场景时,或许更能体会“山穷水尽出高手,九死一生见功夫”的深意吧。

好故事具有传世和永恒的本质

1984年,徐克和施南生在香港成立电影工作室,曾清楚列出对导演的三个要求:一是要有自己的风格;二是要言之有物;三是要走群众路线。他们认为,“电影是大众媒介,但愿我们跟观众一起呼吸……群众是用感觉看电影,不是用脑袋分析电影”。

30年后,再看徐克为华语电影观众讲述的《智取威虎山》,则无一不映照着最初的理想。

他说,“我常常觉得,一个故事,一个电影,一部小说,讲故事的方式因为时代而变迁,以至于对某种价值观的聚焦点不一样,所以会常常觉得有些作品跟现在没有联系,感觉这是另一个世纪的事情,跟我们无关。可是很多好的小说,好的故事,好的人物,常常是具有传世和永恒的本质。《林海雪原》经历这么多年,给很多人共同的回忆,是有相当分量、很有亲和感、和观众关系很密切的故事。”

金庸曾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而在徐克的世界里,侠从来不是一种“出世”的行为,而是一种“入世”的理想和情怀。《智取威虎山》与观众的“密切”关系,也不仅在于是一种共同的成长记忆,更是一种在当下渐行渐远的家国情怀和英雄情结。

在3D版《智取威虎山》里,徐克把自己的故事和期待放在了韩庚扮演的角色上――一个青年人意外中发现了“智取威虎山”的故事,并最终走上了寻访林海雪原的征程。徐克显然希望,更多的人、青年人能记起这个故事,记起那些远去的英雄。他说,“我们身边有很多英雄,也有很多无名的英雄,有些人会在历史的某一个阶段奉献出他的名誉甚至是生命,却在历史进程中被遗忘。所以我拍《智取威虎山》也算是对他们的一个‘敬礼’”。

也许是独特的身世,让徐克的电影总是隐匿着淡淡的对于家国的依恋,甚至被影评人评价为“民族主义成瘾”。这一次,徐克仍然有话说。他说,杨子荣、少剑波不是007,也不是钢铁侠、蜘蛛侠,他们是真正的英雄,是值得我们致敬的民族的英雄。

没有大漠黄沙,也没有飞檐走壁,在700里茫茫雪原,徐克继续讲述着他的英雄梦想。少了恣肆的武打动作,也少了波谲云诡的乱世背景,在真实的历史记忆里,徐克建构着自己的江湖秩序。

民国故事范文6

5月16日我在广州出差,经南方航空公司总经理谭万庚同学的安排,与5月4日飞往墨西哥接回中国滞留旅客的南航包机机长刘建、副驾驶翟伟、主任乘务长徐娟娟和王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亲闻了这次持续80余小时艰巨的航班任务背后的感人故事。

机长刘建说:5月2日中国政府决定,派出包机前往墨西哥接回滞留在墨的中国公民。中国和墨西哥两国2008年3月才开始有直航的航班,东航公司是唯一直飞墨西哥城的航空公司。5月2日,民航局决定由东航派包机接回原定5月3日从墨西哥城飞上海的中国旅客。这些旅客中的79名在墨西哥城,另外19名则在蒂华纳,两地要飞行3个小时。东航与墨西哥城机场和蒂华纳机场协调,却被告知:蒂华纳机场的跑道长度无法保障东航A340-600飞机地面滑行。而东航其他机型也不适合远距离的跨洋飞行。于是,中国民航局方面立即决定改由南航执行包机任务。南航执行任务的飞机型号为777-200,飞机满载为284人。经过几轮筛选,南航确定了承担本次任务的人员名单。

鲜为人知的感人故事

刘建机长讲述了几个在执行本次包机任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感人故事。

刘建机长说,南航是第一次执行中美洲航线,长达37小时的飞行,要飞越太平洋和墨西哥海湾,这对机组人员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考验,而且执行的又是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一项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全公司的齐力保障不可能完成。从墨西哥城去蒂华纳的路上天气不好,有浓雾,凌晨一点紧急打电话到公司,公司仅用了8分钟就给了我们答复,让我们技术降落洛杉矶。另外,因为飞行跨越了许多国家,还必须考虑外交后果和影响。

由于是首航墨西哥,机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墨西哥城和蒂华纳两个主降场的具体情况,选择可行的备降机场,研究飞行计划、航路天气状况,制定处理各种特殊情况的预案。墨西哥城机场属于高原机场,标高7300英尺,虽然跑道长度符合标准但飞行程序相对复杂,机组选择了两名经验丰富的机长教员执飞,于北京时间5日4时39分抵达墨西哥城。由行数据库中没有蒂华纳机场相应的飞行程序,机组必须手工输入相应程序。飞机起飞后1个半小时,机组得知当地为浓雾天气,能见度由正常的3英里缩短到1/2英里,并且逐渐变成3/8英里。根据机组做出的相关突况预案,刘建机长建议技术性停靠美国洛杉矶机场。机组立刻联系广州SOC,南航总部随即联系美国办事处并发出申请,申请发出10分钟后,美国领事馆接受了申请。机组决定备降洛杉矶。

刘建说,到洛杉矶时,机上储备的食品已经过期,而他怕拉肚子影响身体,就只吃了两顿,一顿方便面加辣椒,还有一顿方便面加豆腐。而旅客方面,则请机场的麦当劳送餐进来。

副驾驶翟伟说,蒂华纳的机场很差,正在施工,如果继续施工我们就只能降落而无法起飞。蒂华纳方面推迟了施工,直到我们起飞后才开工。我们离开时,工人们驾驶着推土机和施工车辆都等在工地上,跟我们挥手。我以前飞过很多地方从来没有这样的待遇,很感动。在执行本次任务的过程中,不管是墨西哥的空中管制员还是机场的施工工人,都热情地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帮助。

主任乘务长徐娟娟说,在飞往墨西哥城过程中,乘务组已经把飞机分成了几个区域,乘务员也进行了分工。包机上不但配备了南航最优秀的机组人员,还配备了医学专家和医疗设备。旅客中既有在墨工作人员和普通游客,也有留学各州的学生;既有年过七旬的老人,也有咿呀学语的孩子,还有怀孕的妇女。其中一位来自辽宁姓董的孕妇已经怀孕7个月了,为了宝宝的安全她回国心切。一路上乘务组对她特别关注,为她系安全带并不时地询问她的感觉,需要些什么东西,并尽量提供她所需要的餐饮,她为此十分感动。有一个儿童旅客由于长时间的奔波有些体力不支,乘务组立即安排了一排空座位让他平躺休息,并温柔安抚他的情绪,孩子很快就进入了香甜的梦乡。

主任乘务长王蓬说,接到任务后,她只发了一个信息给姐姐,就出发了,之后一直没有联系。三天后回到上海,她一打开手机就收到姐姐和哥哥的电话和信息,才赶紧与家人通了话。家里人的心也才放下来,大家都为她的行为而感动。

机组完成任务回来后,需要隔离观察7天,第3天的时候,副驾驶麦仲霖的外公突然去世。他与外公的关系非常好,但不能去送别,就一个人躲在房间偷偷哭。刘建机长知道后,通过内线电话向他传达了问候。在结束隔离后的欢迎宴会上,领导特地向麦仲霖敬酒表示慰问。

另一位机长肖军从出发到飞回来,一直都没跟父母说自己的真实任务,只说去巴黎出差一周。因为他父母身体不太好,有严重的高血压,而他回来还要隔离7天,为了不让他们担心,他只好善意地骗了他们。幸好他父母不看电视,所以一直都不知道他去墨西哥的真实情况。

37小时漫长的飞行

经过37小时漫长的飞行,飞机终于安全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十余名穿着防化服的检验检疫人员,分别到客舱和驾驶舱给旅客和机组人员检查舌下温度。主任乘务长徐娟娟说,看到穿白衣服戴口罩的工作人员时,心里确实有点沉重,但再看到特地赶来迎接的南航领导向我们挥手时,心里一下舒展开来了。飞机上每个人每隔4个小时都由防疫专家和医生测量体温,机长再把结果定时通过卫星电话向总部SOC报告,经过检验检疫,98名中国旅客和所有机组成员健康状况良好。

王蓬说,这次飞行时间长,垃圾特别多,不能长时间不处理,而这期间是没有垃圾工人的,于是在墨西哥的两个机场停留时,空姐们就吃力地举着立起来高到肩膀的大垃圾袋到垃圾场去倒。因为路途比较远,很多旅客给她们拍照,爱美的她们都有些不好意思,但是也没办法,垃圾不及时处理会影响机内空气。

飞机在上海浦东机场平安着陆后,停靠在809号远机位。3辆救护车已开进浦东机场工作区,车内驾驶员和专业医护人员都穿着全副防护服。专业人员对飞机和旅客进行防疫和消毒。从机头到机尾对旅客进行“点对点”逐一排查。南航在旅客离开后对飞机内外进行了全面清洁消毒,严密处理客舱垃圾污水并集中焚毁。在国家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对飞机卫生状况全部验收合格后,飞机于5月6日19时左右从上海起飞,空机飞回广州。7名飞行员、2名机务工作人员、10名乘务员和1名医生组成的机组在广州隔离医学观察7天。

留学生的印象

从复旦大学赴墨西哥蒙特雷理工大学交流的一共有5位同学,其中的宋毅同学5月4日尚身处甲型H1N1流感肆虐的瓜达拉哈拉市。她原本已预订好了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机票,可学校停了课,国内的同学一再提醒她疫情严重,家人也希望她尽快回国,她想改签,机票却已售罄。5月4日,复旦大学为5名同学专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请求我国政府赴墨西哥接回中国旅客的包机能够搭载5名学生归国,外交部及时将有关信息转至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当晚,复旦大学辅导员老师发短信告知宋毅,学校已和大使馆联系好,她可以随包机回国。5月5日中午,经过体温测试,宋毅登上了南航波音777大型包机。让她和她的同学感到惊喜的是,站在机舱门口迎接他们的乘务员向他们递上了一面红艳艳的小国旗。宋毅形容当时的感觉是,当看到中国机组,就像见到了家人一样!接过鲜红的中国国旗时,内心的感动无法形容。

随后,乘务人员为每个人发放了N95口罩。“口罩很厚实,挺软,由铁丝做的部分夹住鼻子,戴着没怎么难受。医务人员给我们量了体温,还发给我们免洗液体消毒剂等卫生用品。”随机检疫专家卢洪洲恰好是复旦大学附属公共卫生中心副主任,他给从蒂华纳登机的旅客讲解了防疫知识。

主任乘务长王蓬的医学观察日记:

“5月12日是隔离医学观察的第七天,一大早起来,大家的心情都有点低落。今天是中国人民心里最悲伤的一天,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谁都忘不了在一年前的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在美丽的四川发生的那场惊天动地的灾难。那一刻山崩地裂、日月无光,那一刻无数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那一刻将成为所有中华儿女心中永远无法抚平的伤痛。一杯清水、一朵黄菊,我们在小树上、隔离线上系上了黄丝带,机组成员们都静静地用自己的方式为远方逝去的生命祈祷、祝福,同时也盼望这次的流感疫情能尽快地得到控制。

我们的医学观察正式进入了倒计时。领导的问候与家人朋友的祝福不停在我们耳边回响,真的很感谢他们,我们只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却得到了高度的肯定。现在全球疫情的发展还不明朗,我们作为这次包机任务的直接参与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就是在党和国家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可以随时再次出发。

民国故事范文7

承德市档案馆库存大量民国档案,真实记录着热河省的大贪官汤玉麟横征暴敛的斑斑劣迹,从中可以窥见当时热河政治腐败之一斑。承德市的前身是热河省省会,热河特别行政区成立于1914年2月,1928年9月17日正式改为热河省,1956年1月1日热河省正式撤销,1926年至1933年期间,热河省的军政一把手就是土皇帝汤玉麟。

汤玉麟于1926年4月担任热河省都统,1928年东北“易帜”后任热河省主席,同年7月任热河省保安司令。1933年3月4日日军侵占承德前夕率部出逃。这个集封建、自私、草莽于一身的土皇帝,在热河省任职期间,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多如牛毛,种植大烟,以致当时热河省的老百姓民不聊生,提到他都是心惊肉跳,而当时热河省政府的官员及各县官员也是敢怒而不敢言。

1926年,汤玉麟借“筹措军饷”、“救荒手段”、“顶代财源之缺乏,填补财政收入之手段”等冠冕堂皇的理由,督种罂粟,制销鸦片,以达到自己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目的。他在统治热河期间,经营鸦片成为了一种行业,买卖、加工、贩运、吸食等都有人经营,只要纳税,开了税票,贴了印花,鸦片就如同普通商品一样可买可卖。同年,热河省设立了禁烟总局,到了1931年改为禁烟善后管理总局,汤玉麟的长子汤佐荣任总局长。汤佐荣直接向各县分配罂粟种植面积,按照下达亩数征禁烟罚款,如果种植面积数量不够,就加倍罚款,各县也如法炮制,层层加码,种烟户只有多种,加倍经营。从而,禁烟局成了奖励种烟的机关,美其名曰“寓禁于征”,实则要钱,不要禁烟,因此,罂粟的种植面积在热河省内迅速扩大。民国21年(1932年)5月,因为当年雨水少,汤玉麟唯恐烟户减少大烟的种植数量,为此,专门发了电报,督促各县要爱惜烟苗,小苗出土后,专门派监督员到各县进行复查,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就要交纳罚款。

自1921年起,热河省的围场、赤峰、平泉、丰宁、隆化、滦平、朝阳等18县都开始大面积的种植鸦片,到了1932年,热河省种植鸦片的面积就达到了325,900亩。

除了通过杂税、大烟等手段敛财以外,在他执政期间,他自己每年过生日、母亲每年过生日、女儿出嫁、孙子结婚等等都成为他敛财的渠道。

汤玉麟的母亲过一次寿,单滦平县政府各机关、各委员加起来就要均摊4810块大洋,而热河省财政厅也将应摊派的390大洋分列到各局名下,当时热河省辖15县、3设治局和20旗,可想而知,只是过一次生日,汤玉麟就能搜刮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钱财。

1930年旧历11月29日,汤玉麟三女儿大婚,由热河省财政厅正式发文,要求各委员、各厅处长每人上缴20元礼金,各局长每人上缴10元礼金,并严格要求马上交来现款,以清库款垫支,说明所有的礼金已由国库垫付了,各地交来的礼金只是还清垫付。同年,滦平县公安局正式发文,汤玉麟的孙子结婚的花费及演戏的花销全部由全省共同摊派,各厅、处长、旅团长要付200元,县长、征收局长、公安局长各50元。

1932年4月17日,滦平县政府公函第18号文、滦平县公安局、热河省财政厅、热河省秘书处都分别发文,为庆祝汤太夫人寿辰,各行政机关都应一致恭祝,而各机关恭祝的礼金并不是由自己决定,而是需按照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福、禄、寿、喜。福字的标准是大洋四十元,凡任职各厅长、秘书长、处长、局长、院长、首席检察官、交涉员、经界委员会委员的都要执行福字标准;禄字中大洋三十元,凡任职各县长、设治员、征收局长、垦植局长的都要执行禄字标准;寿字是大洋二十元,凡任机关各厅、处、局、院署之秘书科长、庭长、推事书记都要执行寿字标准;喜字是大洋十元,凡督察长、视察长、公安局长、庭事务所长、烟酒分局长、卷烟特捐分局长执行喜字标准。文件下发后,各地的礼金并不是由官员所在机关交齐,而是在各机关应领的日常经费中扣除,由国库直接垫支。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恐怕遗漏了任何机关,这也为1933年热河沦陷后,他装满了在热河搜刮的钱财逃离到天津做了准备。

汤玉麟除了为母亲过生日,在1932年自己六十大寿之际,他亲自“传谕”一概不收礼物,而实际礼金的标准同样也是按照福、禄、寿、喜四个标准执行,礼金同样是先由国库垫支,再从各机关应领经费中扣除。

汤玉麟能够如此嚣张及畅通的敛财,也是由于他有“坚强的后盾”。他把他的儿子安排到重要部门任职,大儿子任热河省禁烟局局长,二儿子任热河省财政厅厅长,而其它的兄弟子侄也都被委以重任,把持热河省各部门要职。这些人在自己捞足了油水之后,也成为汤玉麟任意腐败的后盾,因此,汤玉麟的腐败行为,变成了堂而皇之的行为,毫无章法可言。而就是这个土皇帝,在1933年3月4日日军侵占热河省省会承德的前三天,急忙征集汽车并扣留前线军车200余辆,将多年搜刮来的财产运往天津租界。随后,一枪不发,没有任何抵抗,带着他的文武官员及家属逃往滦平,日军仅用了128名骑兵就占领了热河省会承德。

民国故事范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耿村民间故事 保护 传承 现状

一、耿村民间故事传承的现状与危机

随着现代化的浪潮、新技术的革命波及到山野村庄,每个耿村村民的生活也受到了极大冲击。电视、电话、电脑等大众传媒和通讯设备对区域文化的影响之深刻是任何时代都无法相比的。耿村地处冀中平原,自古就是一个人口流动量非常大的地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乡人口迁移更加频繁,居民收入大幅翻升,地方经济渠道不断拓展,村落民间文化的传承又一次面临革命性的变化。

1.传统讲述空间的消退

20世纪90年代之前,耿村的一、六日集市一直十分繁华,每年农历四月初一到初四的耿王庙会,也吸引着方圆百里的善男信女和各路商贾。四面八方的客商带来了他们的故事、歌谣。而随着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物资的不断丰富,附近的村子也大多有了集市,耿村的集市再也难现当年的火爆场面。集市的衰落,极大地影响了耿村民间故事的吸纳和传播。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大部分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耿村的村民也结束了同吃同劳动的集体生产关系。原来在集体劳动的间歇,人们聚集在田间、地头,就开始讲故事。而现在,自家可以自由安排劳动的时间和劳动量,一群人聚集在田间地头讲故事的场面,已基本消失不见了。随着现代化对村民生活的影响,村民在完成日常农活之外,还会进行一些副业生产,或是参加打麻将、下象棋、扭秧歌等娱乐活动,闲暇时间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很难在耿村街头再看到一群人围坐在一起,讲大半天故事的场面了。

2.故事讲述功能的转换

随着时代的变迁,耿村有相当部分的民间故事讲述人已经从原来随意的自发讲述转变成了目的性很强的自觉讲述。正如林继富教授所说:“贯穿民族自觉意识和复兴民族文化传统构成了传承人自觉讲述的第一层次;新中国成立以后,一部分传承人肩负着社会责任感讲故事,由自娱自乐到宣传教育群众构成了传承人讲述的第二层次;因经济利益驱使,许多传承人从先前的自发讲述转变成自觉讲述,自然成为传承人自觉讲述的第三层次。传承人无论归属于哪一类,自觉状态下讲述的故事已经远离了民间故事原初时期的功能了,娱乐和调节的成分不断减少,直接的功利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制约着他们对民间故事的选择和民间故事的讲述。”①

3.听众兴趣的减弱

自古以来,耿村就有浓厚的讲故事风气,世代生活在这里的耿村人,不是人人会讲,而是人人爱听。尽管如此,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今天,耿村村民娱乐方式的极大丰富,也冲击着耿村的民间故事讲述传统。彩色电视如今已经进入每一个耿村人的家中,观看电视节目之余,耿村的男性村民也非常喜爱打麻将、下象棋等休闲娱乐方式;而很多中老年女性村民则加入了秧歌队和腰鼓队。这些活动占据了耿村人大部分的农闲时间,相比来说,听故事已显得不那么重要和受欢迎了。

4.对外传播存在困难

除了历时性的传承,在共时性的传播方面,民间故事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方面,民间故事讲述活动,本身是一种聊天形式的、随意性很强的民俗活动,它不讲究音乐伴奏、舞台效果、讲述人装扮等的搭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其他门类,如民间技艺、民间曲艺等不同,它的表演性较差;而与一些节日民俗相比,它的参与性也比较差,这些都导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生的青年一代,由于其生活观念乃至世界观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对传统的民间文学越来越表现出冷淡的态度。另一方面,民间故事是一种以口述为主的民俗语言活动,当耿村吸引了一批批外地学者、游客前来参观访问时,人们普遍反映,尽管耿村地处北方方言区,相对于其他地区,耿村方言更接近于普通话,但还是有些地方显得艰涩难懂,以至于很多外地人都要带着个“土翻译”,才敢进村听故事。

二、耿村民间故事的保护措施

在大众文化的深刻影响下,民间故事作为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逐渐成为人们娱乐消遣,甚至是赚钱的工具。民间故事作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当代社会中,似乎有逐渐衰落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各级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保护和传播,都有了法律依据。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把它作为提升本地区文化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府广泛宣传,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不断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已经在全社会得到了共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民间故事迎来了传承和保护的新契机。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倾斜、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热情,对民间故事进行抢救,对民间故事传承进行保护,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尚存在于人们口头的民间故事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使民间故事财产发挥它的“第二次生命”。

首先,对于民间故事的抢救和保护,要少一些功利色彩,不能一切以经济效益为标准。如果仅仅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标准来衡量民间文化,那么民间故事作为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能在短时间内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最终难免遭受被忽视被淘汰的厄运。然而,民间文化,尤其是民间故事在社会、历史、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是远远超过其经济价值的。因此,对于民间文化、特别是民间故事的抢救和保护,政府和传承主体都要摆正思路,不能急功近利,首先考虑文化效益,再考虑经济效益。

对耿村民间文学的搜集和采录工作,起步较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编纂为契机,1987年-1991年,石家庄文联、藁城市文联(文体局)就相继组织大型普查8次,2002年-2004年三年中,又对耿村民间文化进行了第九次到第十一次普查,共发现男女故事讲述者230多人,相继出版故事集和论文集16部,为我们保存了大量流传于耿村的民间故事。

河北省政府主要根据讲述量对故事家进行命名,并以财政拨款的方式给予奖励,对耿村民间故事进行保护。根据故事家的讲述量,先后确定67人为大中型故事家。由于耿村具有故事讲述人集中的特色,对故事讲述人集中的家庭,先后确定5个家庭为故事家庭,另外还有故事夫妻、故事母子、故事兄弟等各种称号。2006年,耿村民间故事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靳正新、靳景祥两人被确定为部级传承人,2012年,张才才被确定为部级传承人。

其次,对于民间故事的保护,主要是“静态保护”和“动态传承”两种方式。耿村故事本来具有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导的中原文化特色,历史人物传说极其丰富,但由于受到大众文化流行性、便携性的影响,这些故事已没有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思想性、教育性都不是很高,情节内容简单,甚至还有些城市特色的生活故事和小笑话。在田野调查中发现,许多历史人物故事,由于讲述人多年没有讲过了,都已完全记不起故事的内容。因此,尽快搜集整理还活在人们口头的民间故事,以供相关人员查阅,使民间故事财产发挥它的“第二次生命”,是当前民间故事抢救工作的头等大事,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静态保护”。

在故事搜集方法上,目前采录者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即针对某一个传承人进行搜集记录。对耿村这种故事讲述人资源非常丰富的村落,有时也采取“以故事引故事”的方法,邀请多个讲述人聚在一起,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让大家随意的讲故事。笔者在采访张才才、侯果果夫妇时,就是让两位老人一起讲故事,当张才才讲完《许仙救白蛇》的故事后,侯果果马上说:“他讲的跟我的不一样。”于是,也就讲了一个故事情节略有差异的《许仙救白蛇》的故事。

对于民间文化的保护,“动态传承”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动态传承的关注度明显偏低,也还没有找到更加有效的方法。从根本上说,民间文化源于民间,是属于广大民众的,民众才是民间文化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充分发挥民众的主体作用,才是保护民间文化、抵制大众文化冲击的根本所在。在这方面,耿村的一些村民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主体地位,1990年1月,全国首个村级民间故事家演讲协会――耿村民间故事家演讲协会成立。耿村民间故事家演讲协会,作为民间组织,不仅积极联系媒体、学者到耿村进行访问,还与旅行社共同组织耿村民间故事旅游活动,“耿村故事文化网”也于2007年正式开通,并取得了不错的口碑。

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文化的保护不能只依靠输血式的“救济”,而是要与时俱进,用自己独特的魅力,培育和发挥自我造血功能。近些年,关于传统节日、民间曲艺等的电视节目日益受到关注,民俗旅游项目不断被开发,影视剧中的民间文化因素随处可见,音乐人也利用民间音乐创作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流行音乐。民间文化乡土性、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恰恰能满足普通民众猎奇的心理。民俗旅游,是近些年兴起的文化旅游形式。民间故事虽然并非为旅游而生,但民间故事与旅游的共同开发,有达到双赢的可能,也是培育民间文化造血能力的一条途径。如今耿村的民间故事主要附着于年俗、庙会等民众参与性较强的民俗活动中,与“吃农家饭”“采摘”等活动结合在一起。下阶段,耿村民众还考虑将民间故事印刷在藁城宫灯、年画等有形的民间工艺品上,制作耿村民间故事小册子、光盘等作为旅游纪念品贩卖给游客,在取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将耿村故事文化传播出去。同时为了更好向外界宣传耿村故事,迎合现代人的口味,耿村故事在出版时,对方言土语进行一些调整,袁学骏说:“刚开始做集成的时候,我们还是更偏向方言的,后来再做《一千零一夜》的时候就更符合现在人的口味了。它得有个从口头到书面的转化过程,它必须剔除一些污言秽语。后来我总结了一个《耿村民间语言的科学把握》,民间语言和普通话是什么关系,民间语言转化成书面语,到什么样的程度,我都做了个规定。这样出来以后,它就比较适度。”②

三、耿村民间故事的振兴计划

自2006年,耿村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藁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延续耿村故事讲述传统的措施。2006年,藁城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耿村故事保护五年计划(2006-2010)》,耿村的故事保护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2006年,第九至第十一次普查成果《耿村一千零一夜》出版;2、现已在藁城市区、307国道上,设立通往耿村故事村的显要标志;3、藁城市广电局完成耿村故事村音像录制;4、2007年,耿村民间故事演讲协会门户网站“耿村故事文化网”正式开通;5、2008年,在耿村主要街道画上了故事墙,加大宣传力度,并为故事厅购置了新桌椅;6、2009年,河北省旅游局拨款征集耿村故事实物资料,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7、2010年,在耿村西口建立了“中国故事第一村”牌坊。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故事传承人和耿村的民间叙事资源,藁城市委、市政府在2010年制定了耿村故事保护的“十二五规划”③。耿村“十二五”保护规划将产生三方面效果:第一,在耿村民间故事讲述人年龄渐大,讲述能力逐渐下降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故事搜集记录归档,是亟待完成的任务,因此挖掘抢救日渐消失的耿村民间故事资源,修复、维护文化生态非常必要。第二,多年以来,耿村形成了重普查轻研究的现状,对耿村故事村这种文化现象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学者还很少,因此,增强学术交流,与专业学术机构合作,研究保护耿村故事传统的具体可行措施,是目前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加强对耿村的宣传,使普通百姓也能了解到中华民族这种良好的故事讲述传统,举办故事文化节、开通网站,都是不错的方法。另外,耿村现象也一直受到国外故事学界的关注,既可以增强对外交流,对于提高耿村声誉也有很大益处。

四、结语

耿村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巨大的立体的“文化场”。他们虽然一家一户,但在讲述上互为主角,互为听众,互为师生,互为环境,互为资源,基本不存在什么功利目的,而是互相启发教育,共同自娱自乐;有时还和新闻记者、和外国人同欢共乐。通过对耿村20多年来出版书籍的翻阅,我发现耿村故事像长河流水一样不断向前,故事传承的长链正在随着时光延伸,新人新作品不断出现。

如今的耿村民间故事传承,尽管面临着现代化的冲击,出现了一些传承和传播上的困境,但我们仍看到,讲故事仍然是这个村里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全村能够讲故事的老年、中年和青少年大约各占三分之一,基本上是一个合理的梯次结构。十来岁的讲述人也在不断增多,而且讲述量有不断增多之势。耿村故事讲述的欣欣向荣,让笔者真切地感受到,只要有人的地方,只要人们还需要语言交流,民间故事就不会消失,只是故事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热切关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成功模式。在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进行保护时,我们既要吸取国外的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特殊的民族民间特色,立足于中国实际对民间故事进行抢救和保护,探索真正符合中国民间故事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建立现代表述方法中的民间文学保护和应用方略,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故事的同时,使其发挥更大的功用。对耿村民间故事的保护和研究需要综合地观照它所依存的自然人文环境,而不仅仅是对故事的采录和出版,要从互动、整体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故事中记忆的民族历史知识的记录,从不同角度解读和诠释耿村民间故事中所承载的多元地方文化。

1.本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2SH047研究成果

2.李敬儒(1983.1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民俗学硕士,河北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民俗学、民间文学

注释:

①林继富著,《民间叙事传统与故事传承:以湖北长阳都镇湾土家族故事传承人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312-313页

②访谈对象:袁学骏,访谈人:李敬儒,访谈时间:2011年10月5日晚,访谈地点:北京市中协宾馆。

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十二五”时期(2011-2015)保护规划书(耿村),樊更喜提供.

参考文献:

[1]林继富著.民间叙事传统与故事传承:以湖北长阳都镇湾土家族故事传承人为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袁学骏著.耿村民间文学论稿[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9

[3]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4]刘守华:故事村与民间故事保护[J].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6期,第77-81页

民国故事范文9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民国故事范文10

关键词: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建议

我国是一个灾害事故较多的国家,火灾、震灾、水灾、风灾、雹灾、环境污染灾害、化学危险品泄漏,矿井瓦斯爆炸、透水和建、构筑物倒塌等自然灾害和事故每年都有多起发生,且频率高,伤亡、损失巨大。在各种灾害事故中,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天天都有多起发生。从公安部近十年的火灾统分析计看,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火灾达695起左右,烧死、烧伤各10人左右,烧毁财产直接损失四百六十多万元左右。从这众多的灾害事故可以看出,无论哪种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都会给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所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在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工作是分部门管理的。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管理(其中森林火灾的防治归国家林业总局的武警森林指挥部管理,草原火灾的防治归农牧部门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的防治归其主管单位管理);大气、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灾害的治理归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生产事故的防治归国家

灾害事故的防治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不同的灾害事故有其不同的性质、起因和危害,但其相互间的渗透性、致灾因素的因果性、事发的突然性、抢险救援的急迫性、行政管理的监督性、管理对象的同一性、运用法律的相近性等却都是一致的。譬如,城市火灾与森林火灾,火灾与大气污染,气象与火灾、水灾、雹灾、旱灾、风灾,地震与火灾、环境灾害,保护森林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与防火、防洪,火灾事故与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与急救等,它们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联系都很紧密。诸如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防灾措施的推行等,都需要一个整体的机构去管理。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而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又是一项社会性十分广泛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地都组建了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性机构进行协调。这样,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就都需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同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领导挂帅、牵头,都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参加,而具体工作仍还得由原行政部门办理。

这样交叉重复的工作方式不仅给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造成忙乱,而且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各有关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的整体管理效能也无从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属的各级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都通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协调,但因其是非实体性协调机构,没有任何 1.4不能充分发挥武警消防和武警森林部队的抢险救援作用

我国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是一支按“三大条令”管理的素质高、反应快、战斗力强的城市和森林的抢险救援部队,是抢险救灾的主力军。但其目前的任务,除了担负防火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之外,抢险救援的其他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消防队除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和武装警察森林部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扑救火灾,而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则是辅助任务。由于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不是主要任务,所以,在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中就没有现场指挥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在财政上就没有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的经费。

1.5影响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对外交流和综合吸纳世界先进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的科技成果

2.建议建立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议方案为了加强对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管理,优化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便于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参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方案如下: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灾害事故防治厅、局、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建灾害事故防治厅,各市、县(旗)、区人民政府组建灾害事故防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灾害事故防治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内部分别设置与中央相对应的专门机构,职能基本与中央相同。省以下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2.3县级以上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设立抢险救援指挥中心

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的人员编制由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组成。为能保证这支抢险救援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战时火灾扑救与防化学能力,故仍应为现役体制,继续列为武警部队序列,并仍称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扑救火灾,包括森林、核电、矿井、战时等火灾的扑救;处置各种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包括战时的防化抢险;洪灾、雹灾、风灾的抢险以及实施驱雹和人工增雨;地震、建筑物倒塌抢险;重大交通事故救援;市政公用设施(煤气)、关键性生产设备故障的排除与抢险;公民的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抢险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救助等。

抢险救援不得向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灭火救援的权利延至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为了增强抢险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抢险能力,距离国办消防队较远、事故危险性大的企业单位和矿山,应当建立自己的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负责自身的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经费归本单位管理,国办消防队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2.4各企业、事业单位内建立相应的灾害事故防治机构

为充分发挥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亦应当建立相应的灾害事故防治机构,如处、科、股等,以保证灾害事故防治措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现在绝大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了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的弊端,并在本企业内部已经将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事故管理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管理工作统一于新成立的“安全处”管理)。

2.5国家建立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教育体系和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国家将分属于不同院校的火灾科学、防火工程、环境工程、气象科学、地震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和抢险救援指挥、医疗急救等灾害事故防治专业集中起来,组建国家“灾害事故防治大学”,下设若干个专业系或专业学院;各省建立中专规格的灾害事故防治学校,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训练任务。将各消防、环保、劳动保护、地震、气象、医疗急救和森林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研究院、所集中起来,组建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研究院”,下设若干研究所或分院;各省建立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研究所,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研究和监测任务。

2.6国家统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防治法》

在原有体制下,我国分部门建立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如地震法、气象法、消防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我国灾害事故防治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国家建立了灾害事故防治部后,这些法律就应当统一于一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防治法》,并升高其法律规格,增强其执法力度。

3.建立统一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好处

3.1有利于发挥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机构集中于一体,能够有效避免灾害事故防治管理的松散性,增强统一性和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协调一致性,使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职能得到优化,减少或者取消各种不必要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机构和分部门召开的会议,减少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同一类设备和同一类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便、干扰和麻烦,加大灾害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防灾措施推行的力度,从而增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更加有利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3.2能够充分发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和综合效能

这样,当发生了重大、特大灾害或者事故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凭借自己点多面广的快速反应优势、技术装备先进优势、操作技能熟练优势,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援;当灾情太大需要或当地民兵、群众参加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凭借自己熟练的方法和技能,去现场指挥和引导大面积的抢险救援,从而避免战士不了解抢险救援专业知识的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更加有利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落实。另外,这支队伍还能够在国防建设和社会治安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消防特勤支、大队为依托组建了自己的消防地震抢险救援队,这将为今后消防部队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3有利于加强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一些虽有联系但工作中心不同的机构组合成一个机关,使得该机关领导不得不拿出一定的精力去抓该机关中心工作以外的工作。例如,火灾事故的防治虽然与治安工作有关,但火灾事故所涉及的主要是自然科学,而治安工作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科学,二者的性质和工作对象是不同的,所以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管理,也就分散了公安机关领导抓社会治安这个中心工作的精力,从而也就相对消弱了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再如,生产安全工作虽然现在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但生产事故的防治还涉及到消防、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也没有分管其他灾害事故的机构和任务,故也很难把全国的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统管起来,从目前来看,也只是主要管了矿山安全,其他事故也只是代表国务院牵头处理一下,具体工作还得由分管部门去处理。所以,当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后,灾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也就成了该机关最中心的工作,该机关的主要领导也就必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最中心的工作上。这样,不仅各种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相对得到了加强,同时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相应得到了加强。

3.4可形成主体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

由于各种灾害事故所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个行业、企业或公民个人的安全,而是全社会公民生命及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所以,灾害事故防治工作仅靠行业、企业、个人的自身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往往因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而形成灾害事故隐患,甚至长期得不到整改,从而造成灾害事故。这些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的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无不与此有关。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就形成了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具体实施,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灾害事故防治措施的推行和事故隐患的消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防汛机构、森林保护机构与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分离,就使水利、森林的主体管理职能与防汛防雹、森林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开,从而使之相互间产生制约关系,象江西九江的豆腐渣工程、贵州台江县林业局、山西林业局局长和上海某县的林业队长乱砍滥伐林木,小煤矿、地方政府与黑恶势力勾结等类似腐败现象,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3.5可增加经费的有效使用价值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不需要国家或地方财政增加经费,而且能够对财政划拨的现有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可根据灾害事故防治的需要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优化经费的使用,增加经费的有效价值。

3.6可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与检测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会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从而提高灾害事故防治的综合科技手段,促进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科研会商及会商成果的形成;同时,诸如天气预报、气象检测、大气污染检测,水污染检测、火险预报等各种监测设施、机构可以发挥综合效能,有利于国家制定更加科学的灾害事故综合防治措施。

3.7可促进国间的交流与合作

民国故事范文11

关键词: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民事赔偿 政府职责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073-07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妥善地处理赔偿问题,不仅关系着受害人及其亲属民事权益的保障,更关系着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而是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这在现行法上应该没有什么疑问。有疑问的是,在民事赔偿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什么职责?

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中,围绕民事赔偿问题,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诸多举措。在这些举措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三个问题:第一,决定民事赔偿的金额或方案。2011年“7·23” 甬温线动车事故赔偿、2010年上海静安“11·15”特大火灾事故赔偿是其典型案例。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第六天,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研究决定,给每位遇难人员支付赔偿、救助金共计91.5万元。①在“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第八天,上海市静安区政府即确定,“遇难人员每人赔偿65万元,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②第二,支付赔偿金。2010年,衡南“12·27”重大交通事故即是典型案例。事发第二天上午,县政府答应给每个遇难孩子补偿18.8万元。③贵州凯里“12·4”网吧爆炸事故的第二天,凯里市政府即决定给受伤人员预付医疗费35万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对死亡人员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安葬费1万元。④第三,提供各种救助、捐助资金或物资以及补贴。如在上海静安火灾事故中,政府决定给予每位遇难人员家庭“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为每个受灾家庭提供过渡住房或发放过渡安置房租补贴。⑤

上述三种举措虽不能绝对排除与当事人协商的过程,但基本上都是政府单方面的拍板决定。可以说,这已成为我国目前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问题的普遍做法,只不过有些公诸于众,有些讳莫如深。面对这种现象,有必要追问,政府这些作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无法律依据?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在将来的生产安全事故赔偿中,政府究竟应该做什么?

一、如何看待政府确定赔偿金额[HT]

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金额的做法,由来已久。2004年,山西省政府就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 万元人民币。⑥2004年,山西盂县“12·9”矿难事故善后赔偿就按此标准进行。每名遇难矿工家属获赔20 万元。⑦2008年,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中,山西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属赔偿20万元。⑧继山西省之后,河北省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⑨可以看出,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生产事故赔偿金额的方式有一般性规定,也有个案性决定。但不论哪一类,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斡旋调解的结果。

④参见刘刚等:《贵州网吧爆炸已致44人伤亡》,资料来源于新京报网: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1日。[ZK)]

⑧ [ZK(]参见吕晓宇、滕军伟:《山西襄汾溃坝事故遇难者家属将获20万元事故补偿金》,载新华网: http:///newscenter/2008-09/11/content_99316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1日。[ZK)]

⑨ [ZK(]参见曾初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害矿工民事权益救济》,载《安全生产与监督》2006年第1期,第19页。[ZK)]

⑩ [ZK(]《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9条对行政裁决下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另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ZK)]

B11 [ZK(]参见前引⑩胡建淼书,第227页。[ZK)]

B12 [ZK(]参见《安全生产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33、 34条。[ZK)]

[HT][FQ)]

对于政府确定赔偿金额的行为,按其情形,大致可归入行政裁决行为。⑩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该法第111条第(三)项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一切民事纠纷原则上由人民法院主管;法律明文规定由行政机关主管的,才由行政机关主管。B11另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裁决涉及当事双方的利益,对一方有利的,对另一方势必不利。因此属于影响人民权利的决定,自然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总而言之,政府确定赔偿金额的行为应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以上政府确定赔偿金额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从《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之责的行政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监督检查整改、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等职权或职责。B12但是,尚不能发现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裁定事故民事赔偿金额的权力。有些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虽赋予部分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权力,但调解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与行政裁决是两码事。B13

由上可见,行政机关决定事故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合法性基础。

二、如何看待政府支付赔偿金[HT]

在系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如2010年12月相继发生的湖南衡南“12·27”和河南洛宁“12·5”两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都“积极地”支付事故赔偿金。那么,这种支付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赔偿,还是其他?

有人认为,对于国有企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上海静安“11·15”火灾事故中,事故责任人为国有企业,于是主张应由政府、国资委和相关国企共同承担责任。B14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方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B15《国家赔偿法》所指的行政机关自然不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生产、交易时行使的是民事权利,而非行政职权。因此,国有企业这一特殊身份并不构成国家赔偿的理由。

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参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5、96条。

还有人认为,国家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之责。之所以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根源是有关监管机关未尽到监管之责,属于生产安全监管不作为。对于监管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行政赔偿之责。我们承认国家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督职责,也承认监管不到位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但是,并不能由此必然推出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对此负有行政赔偿责任的结论。

众所周知,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尽管由于之后发生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如“山西假酒案”(1998年)、“綦江县虹桥垮塌案”(1999年)、“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等,学界积极倡导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B16其间,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B17和《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B18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认可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时依然没有就此加以明确规定。

立法机关的“固步自封”实源于行政不作为赔偿在认定上的复杂性,特别是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复杂性。B19赋予生产安全监管机关以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对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好处,对督促监管机关更积极地履行职责也有益处。但是,让国家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无疑会加大国家监管的强度,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试想,如果因国家对道路交通有监管之责,要求国家对所有违章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果将会如何?因此,即便在承认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其他国家,认定上也采取谨慎态度,设定了严格条件。例如日本,“当属于行政机关权限时,原则上行政机关是否行使权限属于行政裁量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包括在灾害防治方面,即使存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也只能被视为行政裁量的范围,无法判定其违法”。B20

基于上述法律背景,就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态度只能解释为“不支持,不反对”,旨在促进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因此,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积极地”磋商并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国家赔偿。在运作程序上,也不是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进行的。当然,如果不是国家赔偿,是什么却难以说清,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找到依据。

三、如何界定政府综合帮扶资金[HT]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21按此规定,国家救助仅限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内。不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B22

从相关报道看,在历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人民政府都会积极履行营救、救治、疏散、撤离以及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等方面的职责。在上海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中,静安区政府还给每个受灾户支付了31万元的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虽然至今没有明确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各为多少,B23但政府的态度表明,不论社会爱心捐助的资金有多少,政府都将保证每位受灾户得到31万元的扶助资金。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的91.5万元赔偿金中,也包含数字不明确的“一次性救助金”。值得追问的是,所谓的“综合帮扶资金”或“一次性救助金”的性质和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与政府综合帮扶资金最相近的概念是社会救助。如果将《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视为目前国内对社会救助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意见,则“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B24社会救助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B25其中,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的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性救助。B26可见,社会救助具有政府对受苦受难的公民提供物质和资金帮助的基本属性。从这一点来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给受灾家庭提供的帮扶资金具有社会救助的某些特征。

但是,社会救助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而在于当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陷入贫困时,能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使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最低或者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也决定了只有那些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公民或因灾因祸生活暂时陷入贫困的公民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也只有这些处于困境中的公民才能要求政府给予行政救助。B27另外,社会救助具有辅。公民生存保障首先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只有当依靠自身努力仍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时候,国家才能给予物质和服务帮助。从这一角度看,上海静安区的31万元综合帮扶资金又很难说是社会救助。理由是:首先,政府帮扶资金仅仅发给遇难人员家属,而伤残人员及其家属没有配发。火灾发生后,遇难人员家属是否因亲人的遇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并不一定。即便是出现生活困难,那也不仅仅是遇难家属,伤残人员及其家属也同样会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其次,即便是遇难家属确实因此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31万元资金数额也有些过高。根据61万元的遇难人员赔偿金来算,上海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标准)是28800元(576000元/20年)。31万元相当于一家三口人三年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还多。

可见,上海市静安区政府在“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所支付的31万元综合帮扶资金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即便具有社会救助的特性,那也超出了社会救助的必要限度。至于甬温线动车事故的“一次性救助金”,因没有披露具体数字,无法予以分析。

四、三种行为对法秩序的负面影响[HT]

政府的上述三种行为给事故受害人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部分事故中,受害人可以获得较高赔偿金。以前,山西大多数煤矿在处理矿难事故时,矿工死亡赔偿金一般只在3至5万元间,最高也仅为8万元。2004年山西省政府颁布实施《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之后,煤矿安全事故中的矿工死亡赔偿基本上都按20万元支付。在衡南“12·27”重大交通事故中,政府决定赔偿18.8万元,而湖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为9.8万元,几乎翻了一番。其次,赔偿有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虽然不是能够积极履行所有的债务,但在支付重特大事故赔偿金方面,一般不会出现抵赖不付或拖延支付的情况。如果由事故责任人支付赔偿金,有些责任人实际上无支付能力,有些则难免会想方设法拖延支付。再次,提高了赔偿速度。在政府积极干预甚至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赔偿金额确定和支付的速度明显加快,有的甚至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能确定并予以支付。如湖南衡南“12·27”和河南洛宁“12·5”两起特大交通事故。最后,充分、及时地解决赔偿问题,可使受害公民迅速摆脱生活、生产困境,稳定民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不容忽视而实际上被忽视了的是,政府的三种举措会带来以下负效应:

首先,政府决定事故赔偿额会危害我国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B28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法院的审判任务;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29在民事权利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主要发挥保护职能,即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B30从这些法律规定看,政府就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金额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侵犯立法权之虞;在个案中确定事故赔偿金额,有侵犯审判权之虞。

其次,政府作出强制性的赔偿决定,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虽然前面讲,政府的干预可使受害人在个案中获得较高赔偿,但那只是部分事故赔偿的情况,并不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责任人除应支付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尽管有些个案中,政府决定的死亡赔偿金比较高,但也不乏达不到法定标准的。比如,在贵州凯里“12·4”网吧爆炸事故中,凯里市政府决定对死亡人员仅支付抚恤金5万元,安葬费1万元,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额度。即便在上海静安“11·15”火灾事故中,也没有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事项。与此可比对的是2010年浙江乐清的“12·25”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肇事方最后支付受害人105万元的赔偿金。B31

再次,政府支付赔偿金、高额综合帮扶资金或所谓的爱心捐助资金,有损社会公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通常会导致多人遇难,往往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害,政府给予积极的、适当的救助也可以理解。但问题是,这是否可以成为政府代为支付赔偿金或高额支付综合帮扶资金的理由。其实,对于事故遇难者及其家人而言,其遭受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与事故大小是没有关系的。亲人死亡给家人造成的痛苦不会因为其他家人的亲人死亡而加重,也不会因为其他家人的亲人幸存而减轻;一个家庭的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会因为其他家庭的房屋同时被烧毁而加重,也不会因为其他家庭的房屋未遭火灾而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如果仅因事故的重特大,为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高额综合帮扶资金或爱心捐助资金,有违法律平等原则。各地每年发生多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为此不知死掉多少人,毁掉多少家庭,地方人民政府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为他们出面决定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或提供特别生活照顾。但这些人也是纳税人,所遭受的痛苦和困境与重特大事故的受害人没有两样。

最后,用国家财政支付民事赔偿金,会掩盖社会矛盾,为监管不力者开脱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事故涉及的受害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会引发,影响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危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政治前途。因此,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会尽力满足受害人的要求,用国家财政支付赔偿费用,其目的是平息民怨,花钱买平安,以处理事故得力的功劳掩盖监管不力的过错,用纳税人的钱开脱领导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政府支付赔偿金等行为,还会造成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等其他负面效应。但问题是,上述诸多危害是否意味着,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赔偿事宜中只能袖手旁观,无所作为?

五、事故赔偿中政府可履行的职责[HT]

回顾历史,行政机关干预民事纠纷在我国既有沉痛的教训,也有成功的经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市场诚信尚未确立,经济活动中拖欠货款、逃避债务的现象极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以查处诈骗为由,积极介入民事纠纷,动辄拘禁债务人、扣押其合法财产。这种风气愈演愈烈,强制性行政手段逐渐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便捷”路径。但是,人们很快发现,这种手段也几乎发展成为公安机关牟取非法利益的重要途径,人民的权利反倒受到极大侵害。为此,公安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和《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两个文件,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好长时间,才遏制了这一风气。与此不同的是,近年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也下了不少工夫。国务院为此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4号)等文件。经过这些干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显好转。部分拖欠多年的工资得到清偿,多数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有了保障。可见,政府干预民事纠纷并非全然是坏事,关键在于在什么情况下干预,如何干预。

政府干预民事纠纷的根源在于,司法救济在有些特殊情形下显得无能为力。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力,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只有在受害人提出申请时,司法权才能发挥救济的功能。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可能会被迫放弃或无法正常行使救济权利。这些特殊情形大致包括:第一,救济成本(包括经济或时间上的)太高,得不偿失,如远距离、跨地域诉讼。第二,受害人没有或丧失了寻求救济的能力,如无基本生活支付能力或无行动能力。第三,时间紧迫,寻常救济达不到目的,如紧急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四,债务人没有或失去了支付能力,如债务人原本一无所有,或为逃避债务转移了财产。如因上述情形,致使公民被迫放弃或无法正常行使救济权利、通常的救济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人民基本权利和社会正义就受到了严重威胁。此时,通常的救济理论和制度就应得到矫正,政府适当地介入便有其必要。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介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出于这样一种需要。

综上可见,尽管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事故赔偿事宜会引发诸多问题,但也不必因噎废食,完全排斥它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只是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为地方人民政府介入民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原则。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减缓免缴诉讼费等制度,B32这些制度为应急或解决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民国故事范文1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热点和难点。

    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提出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却很少,这即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认识的问题。

    本文所论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我国的学者对是否保护精神权利的认识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几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否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掌握一般原则;2、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3、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4、赔偿标准的统一和等量。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尽快完善起来,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  赔偿

    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很多起,在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很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却很少,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同;对于无过错责任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并没有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本文试图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点,论述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一、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解决,这种情况延续至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其中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至此,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讼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并规定当呈人对公巡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于行政法规和民事政策调整。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抚养(扶养)费。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号文对交通事故死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补助金,明确了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和精神损害补偿金的性质,为日后解决精神赔偿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同和不断扩大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局限于民法通则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条第(3)项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赔付。”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列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损害中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其处理方式在传统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侧重于“补偿”而非“赔偿”,着眼于“抚恤”而非“抚慰”;此外,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未明确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实践中的模糊和混乱。

    二、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各国法律亦有不同的规定。

    (一)比较法的考察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对“损害”判例及学说上通说认为,即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失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之责任。嗣后,法国最高法院逐渐扩张民法典第1384条第1项后段,使之及于工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70%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95%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英美法系中,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可以将精神损害区分为“故意施加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直接伤害和影响,致害人不仅要对这些伤害或影响负责,而且还要对因此给受害人带来得精神痛苦负责,包括身体受伤引起的痛苦,在现场受到惊吓,因担心发生同样的事故而产生的焦虑等。但是,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影响,而只有纯粹的精神痛苦,法院一般不会给原告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找不出身体伤害的精神痛苦都不能得到赠偿。有些特别严重的,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精神伤害也能获得赔偿。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国内学者对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不同观点:⑴否定说。持否定观点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属无过错特殊侵权,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精神赔偿。⑵两面三刀可说。一是对交通事故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置可否。二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叙述总则时主张无论帮意、过失还是特殊侵权只要造成精神损害都应赔偿,但在具体论述到交通事故赔偿时则以法律另有规定而排除精神赔偿的适用。三是对应否适用不置可否主张再研究。⑶睛定说。肯定说认为精神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但有一个从一般侵权领域适用到特殊侵权领域适用的发展过程。在现今高度文明社会人们普遍追求精神权利的情况下,精神赔偿领域不断地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学者应积极推进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尽管各国对于上述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学者意见也不甚统一,但从保护人的精神权利的世界潮流来看,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是,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不仅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身权利,尊重他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