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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时间:2022-05-29 13:53:58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1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评价体系;监管方法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09-0155-01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蓬勃发展,特种设备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减少特种设备的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发挥特种设备的作用。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不同于普通设备,具有高危性和事故易发性,事故一旦发生,具有波及范围广、人民生命安全威胁大和财产损失大的特点。通过应用统计学理论和方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首先要对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进行调查,建立调查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按照指标体系的计算方法得出指标指数,从而分析出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

1 特种设备评价体系设计及研究方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的生产的特点和工作属性,可以将特种设备安全的评价体系分为综合评价指标、事故控制指标、监察状况指标和设备状况指标。综合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经济贡献率、安全要素贡献率、损失影响强度和安全投入指数四个方面,从生产的总体方面反应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作用。设备状况指标是反应当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主要通过固定资产保值率、设备完好率、设备故障率、设备安全运行率和安全运行周期四个方面表现出来。综合监察指标体系是特种设备监察力度的一种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设备安全状况和反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事故控制指标体系是从事故角度来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事故率、死亡率、经济损失度和损失严重度。经济损失率是指特种设备的平均损失程度和损失的工日数。根据对特种设备监管的需要,建立勒对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设备使用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安全监察部门评价指标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备生产单位评价指标体系。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评价了设备检测机构和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状况和绩效。

2 特种设备安全现状调查研究

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质及其特点,本次课题采用的抽样调查方式为概率抽样。概率抽样主要是根据调查的任务和目的要求,从若干特种设备中按照随机的原则,抽取部分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和研究,然后根据这部分特种设备的特征来估计整个特种设备的状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和准确系统的取得统计结果,这次调查采用了准确性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全面系统性原则。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特种装备的安全工作现状,从而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本次抽样调查的主要包含农业、建筑业、化学原料、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电力等行业,涉及行业范围广,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经过调查分析,隐患率高的安全设备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者有效整改,该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正常设备,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要把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放在今后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识别好、控制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在调查设备事故率时,我们将设备故障率分为承压类设备和机电类设备。由于计算机大规模辅助于社会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安全性也随之不断的提高,使得特种设备的故障率有所下降。这一点在我们的统计结果中表现为不管承压类设备或者机电类设备设备故障率都是逐步减少的,特种设备的事故率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经过抽样调查,特种设备的检测率最近几年有所下降,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有所降低。检测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增加的速度超过检测人员的增长,造成了检测人员过少,从而降低了特种设备的检测率。相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我国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投入相对较低,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需要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控的重视和经济投入。

3 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调研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设备生产、检验和使用三个环节上,我们对这三个环节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建议,改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中,我们要严格把关,这是设备安全的基础,决定着设备后期使用的安全性。在设备环节首先要加强设备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其次,要采用先进科学的设计方案,加强特种设备的科学合理性;再次,提高设备的一次性合格率,保障设备的生产质量,降低产品的返厂率;最后,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中,检验环节占百分十以上,也是安全生产必须狠抓的一个方面。为了减少特种设备在检测环节产生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行检验单位目标责任制,保障定期检验率,二是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增加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降低检验的失误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测检验机制,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检验检测落实到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由于操作人员使用不当引起的占所有事故发生的40%,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使用环节中,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操作环境不好、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生产管理不善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四个方面。针对这四个方面,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是提高特种设备操作环境和流程,二是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四是精心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况。

参考文献

[1]张纲.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览[M].2001.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2

【关键词】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几点做法

“6.23事故”:2011年6月23日,我公司设备租赁站2号库北侧仓库现场使用海虹20吨吊车装卸液压支架,在吊卸第16号支架放至第二层时,碰到邻近的第二层的第15号支架,致使15号支架下滑,15号支架的尾梁将站在支架与吊车之间的用长柄工具给支架摆向的工人***挤压在吊车后保险杆上,致使***胸部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由于15号支架下层支架的前立柱未收缩到位,造成顶梁前高后低,顶梁形成斜坡,且当时正在下雨,支架之间的摩擦力减小,致使15号支架受碰撞下滑。

事故间接原因:

(1)当班工人***站位不当,站在支架尾梁与汽车吊保险杠之间,两者间距仅为1.35m,工作时人与支架距离太近。(2)现场作业时,缺乏统一指挥,对吊卸作业人员站位不当没有及时纠正;现场缺少监护人员。(3)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知到存在的潜在危险。(4)起吊司机在起吊臂下有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5)缺少起重作业的操作规程、措施、安全管理规定。

因使用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我矿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根据我们在安全监察中掌握的情况,认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要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定特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如:使用、管理、安全监察部门等。同是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职能部门对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只有在其设计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条件下,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才能安全运行。因此,应根据特种设备各自使用特点,逐步了解和适应其运行规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熟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负责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操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严禁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的克服不讲责任、职责的混乱状况。

3 规范技术资料管理

按照传统惯例,人们比较重视设备现场操作忽视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造成设备资料残缺不全。这不仅给设备管理和维检修带来很大困难,而且因资料缺乏详细记录,容易疏漏某些不安全环节,增加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为此,所有特种设备台账、档案、运行日志、维修保养记录等都要进行规范管理。技术人员可以随时清楚掌握每台设备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潜在隐患,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了解其结构特点、性能和用途,认真理解其设备的注意事项。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5 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察,对发现非法操作、非法上岗等现象坚决进行查处。对特种设备事故,坚决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以达到通过事故处理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6 加强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设备故障率

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处于高温、露天环境中,恶劣的天气易造成设备的锈蚀、损坏,使用过程中易造成磨损、电气装置失效等。作业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对特种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及时避免事故发生。日常精心的维护保养,可有效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安全性能。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性检验,因此,使用单位应定期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7 结语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要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012年.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3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奥运会前后我市不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全年不发生重大事故,全面完成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

二、督查工作形式:

此次督查采取企业自查和当地镇政府、主管部门与质监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当地镇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3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技监特发[2013]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自治。并在每月2日前向我局报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附件1)。在此基础上,各镇政府、主管部门与质监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

三、督查工作内容与重点

督查的主要内容:各镇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安全责任等工作情况,隐患企业的隐患台帐建立及整改、销号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有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化工生产企业,气体生产(含充装)单位,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单位,小型锅炉,冶金企业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所有重点监控设备。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百日督查行动;分管负责同志要把百日督查行动作为推动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全力抓实、抓紧、抓好,深入一线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质监专职执法机构、法制机构,以及安全监察协管员、安全监管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合作,共同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基本完成5%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有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依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谨、规范地查处安全隐患,实现隐患治理有效闭环,做到隐患处理件件有着落,个个可跟踪。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不留隐患。各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影响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政府关心、群众关注、易造成群死群伤、屡禁不止、屡打不死的特种设备安全“顽疾”。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4

一、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新昌”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发挥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作用,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的特种设备长效动态安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努力,建立县、乡镇(街道)二级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治率等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

三、工作内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加强动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设,重点建立动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和动态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的动态、长效监督管理。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目前我县特种设备数量2905台(套),各类气瓶超过13多万只,压力管道近130公里,分布在全县各乡镇(街道),且85%的使用单位属于中小企业。要管好这些设备,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基层协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和法定检验6个层面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1、县政府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落实和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所需的经费;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手段督促和帮助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

2、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状况,强化消除事故隐患的各种措施;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县政府,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监察力量和稽查力量,保证日常巡查和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之一,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动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3、乡镇(街道)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履行特种道)、村(社区)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的基础力量,应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使用现象,协助监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共同开展浴室、豆腐作坊等领域使用“锅炉”的整治工作。

4、各相关企业应切实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予全面落实;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等安全义务;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5、要积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媒体、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6、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二)建立动态信息管理体系。质监部门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数据库,及时掌握全县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信息,动态反映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要及时维护好特种设备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做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加快建立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汇集全县乡镇(街道)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实现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管理。要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库,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制定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效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化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弘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理念、“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道德文化理念、“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法制文化理念,营造知识文化理念和“科技兴安”的科学文化理念,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通过先进文化理念的培养,形成人人注重安全、关注安全的氛围,使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坚决予以曝光。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实行全面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目标纳入安全生产统一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好安全监管网络队伍的作用,形成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和企业守法自律的安全监管机制。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5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隐患多的特点,结合多年来实际工作经验,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了浅显分析,并提出对策及措施。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从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看,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17.1%;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电梯事故42起,起重机械事故7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7起,客运索道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

截止目前,我市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593户,各类特种设备8789台(套),其中锅炉1140台、压力容器3292台、电梯2294部、起重机械1912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116台、大型游乐设施34台(套)、客运索道1条;此外还有各类气瓶近13万只,压力管道572条。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使用范围日益扩大,设备种类不断增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使用环节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

2.1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彻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现在政府重视了,但个别企业仍然麻木不仁,我行我素,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强调低成本投入,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非法使用“土制设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还酿成了事故。如市果品公司“土压力容器”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2.2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企业觉得安全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特别是一些新创办和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2.3个别地方政府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采取一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无形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置了“”,致使有些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不告知,使用不办理登记和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不仅影响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削弱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企业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领导不在”、“需要请示”等各种理由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以“软环境”、“宁静日”、“必须由某政府负责人出面”等为借口加以拒绝,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2.4个别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存在非法安装并使用特种设备现象,安全监管难度加大。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法人代表或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特种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2.5国家对特种设备不仅规定了定期检验时间,而且规定了检验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以单位困难为由缓交、少交、不交检验费,检验机构入不敷出,检验设备、用具更新不及时,检验难度加大。

2.6部分重点工程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近年来,全市重点工程明显增多,特种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增加,如公路施工工地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安装前既不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使用中也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检验检测和人员持证上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发现问题后,既不配合安全监察,更不愿接受处理。

2.7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时有发生。

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急需相应增加监察人员;少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管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以罚代管行为;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检验规则、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高。未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3.1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管理。

3.1.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

3.1.2确保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到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1.3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1.4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1.5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1.6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积极推行“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管理模式,实行气瓶充装电子信息化安全管理。

3.1.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资料等;二是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1.8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3.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通过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加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达到规定的目标。

3.2.2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负有技术把关的责任。首先在强调企业主动报检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区域覆盖的原则,保证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其次要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严把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安全质量关,严把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关,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3.2.3各级政府应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统一领导,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召开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布置、检查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结束语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大“两节”、“两会”、以及五一、六一、十一期间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张孝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探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3,(9):255-255.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6

一、主要工作目标

1、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按07年统计口径)不超过0.5,无重特大事故;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不超过0.49;

2、新增特种设备设备注册登记率100%;

3、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列入计划的设备定检率100%;

5、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100%

6、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100%;

7、生产企业违规案件查处率100%;

8、较大以上事故结案率100%。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加强化工、冶金、浴室、宾馆饭店等重点企业、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2、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保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并不断完善企业特种设备各类基础台帐。

4、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气瓶充装、使用环节的安全可靠性。

5、经常性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的宣传活动,特别要充分利用“节日”、“黄金周”、“安全生产月”等时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工厂、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通过社会化宣传活动,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使用常识,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影响力。

6、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法人和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增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

7、完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建设。根据《南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监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协管员、监管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确定协管、监管的范围和区域,努力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协管员、监管员整体联动的安全监察工作格局,努力消灭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8、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动、积极、科学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结案率,完善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不断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度发生。

9、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主动融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推动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并指导使用单位制定针对不同设备的专项预案,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应急预案演练的督导。

(二)继续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1、进一步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在2007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省、南通市的要求,改造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和简易升降机,消除事故隐患。

2、针对钢丝绳、船舶钢结构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薄弱这一情况,对钢丝绳、船舶钢结构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整治,提升钢丝绳、船舶钢结构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继续加强对气瓶检验站和充装站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气瓶充装专项整治成果,坚持“自有瓶”充装监管制度,努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告知”,凡新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注册时必须先进行安全责任告知,对尚未告知的使用单位,通过检查、检验等逐一进行告知,力争安全责任告知覆盖面达到100%。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核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的情况,着重落实安全责任告知的有效性。认真研究对策,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性上下功夫,要有所突破。

2、认真总结推广“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标杆企业”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达标活动。气瓶充装单位、重点设备监控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全部达标,同时,辖区内至少要完成100家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达标任务。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7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一

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我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就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切实保证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努力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后上岗。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依法登记,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八、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九、特种设备的安全、搬迁和检修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实施安装、搬迁或检修。

十、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报停,重新启用,必须向监察部门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以上内容已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对存在问题立即组织改正。如发生安全事故,愿承担一切行政和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二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使用单位负责人,保证履行以下责任,特签此责任承诺书:

一、组织制定并颁布特种设备有关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执行;

二、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配置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本人负责监督安全管理员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并定期考核其工作见证:

1、检查和纠正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指派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3、制定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送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8、组织对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9、当涉及设备安全,而安全管理员又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进

行处罚,并追究本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使用单位:(盖章)

安全管理员(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8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策略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是对企业正常运转具有推动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特种设备企业而言,特种设备又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要求企业对这种生产资料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进行管控。同时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也对企业的正常运转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是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得到极大的改善。特种设备在生活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无论是企业生产中的锅炉、压力管道等设备还是公共场所的电梯、交通运输设施或者是人们休闲娱乐的游乐场等场所都是特种设备应用的重要地点。然而,这些地点人流量大、人口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可预测。而作为事故高发的特种设备就更应加强监管,重点进行检查维修,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特种设备是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涉及到我国的国民经济生产。在石油、运输、机械等众多国家基础产业当中,特种设备的使用频率都是极高的。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依然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项目。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问题,在许多使用部门当中,只是简单的认为经过国家质检合格的产品都是完全安全的,缺乏对于各种设备安全概念的明确认知。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单位对于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和分类模糊,对于各种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要求、保存要求不甚明晰。另外,在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过程中忽视安全问题,使用随意性大、缺乏规范性。这种错误的认知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极易产生安全问题。

(二)安全管理机制缺陷

通过分析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缺陷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一,这种机制缺陷表现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的不足,进而导致整个管理层次的能力缺失。其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使得许多安全问题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员进行管理。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制度的执行以及具体的操作行为规范也严重影响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的构建。

(三)特种设备检修和维护管理问题

特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往往是关乎特种设备安全的一大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这种定期维护和检修的意识,一方面由于管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也是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修维护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的应用。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

深化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首先要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重要性。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仅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一种法律要求,企业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其次要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管理人员而言,一定要明确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利害关系,明确安全管理的经济效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体系。在完善原有的安全制度体制的基础上,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制度。企业也要加大对管理干部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将安全责任分配到个人,让每一个人都投入到安全管理当中,明确职责分工。做到“事故前有预防,事故后有措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条例,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管理能力。

(三)实现专业检修,定期维护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这种管控不仅仅体现在特种设备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应该针对特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进行专业化的设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保障。各企业生产部门和使用企业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管理条例,明确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共同投入到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当中,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9

一、2018年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落实责任,推进多元共治

一是与我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积极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沟通协调,配合参与各项特种设备有关的执法行动,按照县安委会要求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三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于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我们都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2018年我局共接到 2起特种设备投诉举报,核查 2 起,查实 2 起。对于举报违规充装气瓶,我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对于举报电梯故障情况,我局坚持做到无论上下班,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投诉地点,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协调,保证电梯安全正常投入使用。

(二)坚持依法治特,严守安全底线

一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和保一方平安的大局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2018年我局已开展 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共计出动检查人员120人次,检查单位 60余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50余处。二是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本年度共计对80余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25起,整改20家,正在整改5家。三是积极推进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提高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率。2018年我局共配合达州市特检所验收电梯40台、锅炉5台、压力容器2 台;定期检验电梯 210台、锅炉 32 台、压力容器 3 台。

(三)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确保民生安全。我局在辖区内开展了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执法车辆5辆次,有效遏制了违法充装超期钢瓶的行为。

二是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人民群众安全保障。按照计划,我局已于2018年12月研究并制定了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经过摸底排查,我县共有电梯使用单位56家,电梯303台,电梯维保单位7家。截至目前,7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部都已按照文件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进行了自查自纠,并上交了相关资料,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借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行动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宣传,普及新《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利用干部职工大会机会对全体人员进行两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我局安全检查能力;

2.我局安排专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宣讲和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利用召开乡镇安全生产培训、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宣传贯彻落实两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1.积极核查我县特种设备数目。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了新《特种设备目录》。我局根据新目录,全面核查全县在用特种设备数量。目前已核实锅炉45台,电梯303台。

2.积极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察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今年以来,我局共安排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参加外出培训 2 次。截至目前,我局共有25人获得了省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一)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无安全责任感,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构成一定威胁。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模以上、效益好的企业安全管理明显好于私营个体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三)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岗前操作培训,尤其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知识及有关法律了解不多,甚至于无证上岗普遍存在,这些人为因素无形中加大了事故隐患的产生。

(四)有的企业未能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流于形式,未能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做好日常检查、定期检验和维保。

三、下一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思路

目前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压力依然很大,任务依然繁重。除了继续做好上述工作以外,还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强化特种设备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对2018年发现的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继续排查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信息的准确性,强化与检验机构的信息交互功能。

(二)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没有落实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仍然存在的严重隐患,并且牵涉面广的现象,报告县政府。做到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发现一批整治一批,不留后患,扫除隐患整治的死角和盲区,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住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开展特种设备知识宣贯工作,在广泛提高民众对特种设备认知的基础上,营造全民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服务民生改善、创新电梯安全管理,加大电梯维保领域的规范整顿,强化电梯安装源头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10

[关键词]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39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63-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8大类设备。

结合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简要谈谈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1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各类特种设备数量正在迅猛增长,与之相伴的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013年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陈熙同对外通报称,2014年5月,全国共发生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9起,死亡18人。而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不够等。

为有效预防这些令人痛心的事故发生,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企业要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多年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不明确、不落实,一旦发生事故无法追溯,这是困扰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比较挠头的问题。

对于责任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即要求特种设备从设计、生产、经营、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应当有完整的信息记录,也就是建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例如,设计、制造单位交付产品,应当随附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使用单位应当对每一台设备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该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这一系列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查清是哪个环节的疏漏和问题,找出问题,不仅有利于追究责任,也有利于更好地改进安全工作。”

企业追求安全的目标应当永无止境。只有自觉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对于锅炉、压力的设计而言,要深刻认识到设计环节是源头。要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过硬、安全合格,实现本质安全,就要求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者把产品安全可靠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安全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2 明确召回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同时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对于锅炉、压力的设计而言,召回制度的设定,实际上是质量追溯制度,强化了设计者的责任,要求锅炉、压力设计者,把产品安全性能放在首位。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节能减排

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平较低,后者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每年耗煤约6亿吨,按照国际先进水平,若提高10%~15%的热效率,仅此一项,每年就能节约6 000万~9 000万吨原煤。另外,我国电站锅炉年消耗煤炭已超过17亿吨,虽然能效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耗煤基数巨大,技术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有较大节能空间。另外,还有换热压力容器。它是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广泛应用的能量交换设备。目前,这4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25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7亿吨,换热效率仅为60%~70%,如果将上述4个行业中50%的换热压力容器更新为换热效率达到80%~85%的高效换热器,则每年多回收的热量可折合4 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在历史上,我们也曾经提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节能环保措施,如限制制造使用手烧锅炉、推广先进的锅炉燃烧装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节能环保密切结合。

对于锅炉、压力的设计而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节能减排,实际上要求设计者,既要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也要考虑到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等环节节能减排问题。

4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水平为目的,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为原则,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较好实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工作要求,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检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切实有效地落实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监管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上旬至7月中旬)

结合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片等办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宣传发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基本掌握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

(二)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中旬)

以经济开发区作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试点单位,并选择5家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制。各试点企业要按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台帐及各类检(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治率均达到100%。

(三)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各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自觉抓好本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把全面推进安全主体责任与加大安全投入结合起来,通过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加大特种设备改造力度,加快更新淘汰落后设备;与加强日常内部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行过程考核,让标准来评价,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四)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要按照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自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整个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于保障整个安全生产形势稳中趋好意义重大。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是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要将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把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之一,列入年度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12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有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置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什。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己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己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的,或者给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超量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前款规定禁止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的,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书、证件。

第四十条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启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被转移、隐匿、变卖、损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