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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含义

时间:2024-02-07 14:36:31

双减政策的含义

第1篇

关键词:稳健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短期效应,政策调整

2004年12月3日至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一时间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道向中性转变。本文通过阐释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分析目前我国调整财政政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若干对策。

一、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包含两方面基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包括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构成彼此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直接使用调节税收或增减政府支出的方法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政策及措施。在现实的宏观调控过程中,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相机抉择”的原理,要适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政府此次提出用稳健财政政策取代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1.财政政策类型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其中,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功能则与其正相反。所谓的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产生紧缩效应。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两大主流学派,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有不同的主张,凯恩斯主义秉承需求管理思想,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而相对来说小有作为的中性政策则不受欣赏。而货币主义认为,对于稳定总需求来说,货币政策方法优于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方法,主张实行非干预性的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简单规则,以便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两种政策倾向使得中性财政政策很难纳入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中性财政政策的说法,实际上是我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现实条件要求前期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对淡出,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策调整过猛造成经济起伏,他们所说的“中性”是在政策转型的操作上保持一种“中性”的姿态。

因此,对于当前讨论的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层意思是以财政理论中的中性财政政策作为政策调整目标,另一层意思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策调整应该坚持中性的操作方式。

2.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现阶段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及时主动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由主要拉动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财政政策通过大力支持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减少体制复归倾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坚持增量平衡,控制赤字规模,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防范公共风险。这表明,“稳健”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二、中国向稳健财政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中国政府提出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调整有其必要性。一方面实行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积极效应日趋减弱,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增长周期、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又要求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有力调控。在这样的双重压力下,对财政政策做出必要调整乃是顺时应势之举。

1.当前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要求财政政策进行调整。2003与2004连续两年,我国经济增长率分别为9.1%和9.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同比上涨1.2%和3.9%,工业晶出厂价格指数分别同比上涨2.3%和6.1%,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分别上涨4.8%和11.4%,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已经摆脱了通货紧缩的阴影,结束了自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至2002年间,经济增长率连续保持在“七上八下”的高位低谷的局面,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但是伴随而来出现了部分行业和地区投资增长过快等问题,国民经济出现局部过热,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的矛盾凸现。2004年上半年,全国有24个省级电网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夏季全国电力供需缺口在3000万千瓦以上;煤矿已基本开足马力生产,但仍供不应求;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炼油装置接近满负荷运转;铁路日均装车突破10万车,但请车满足率仍不足35%,煤电油运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同时,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连续多年减产,粮食供应靠挖库存维持平衡,尽管2004年粮食丰收,但粮价仍然上涨了26.4%,粮价上扬带动了居民消费品价格的明显上升,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加重。根据经验数据,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约为9%左右,适度经济增长率区间为8%-10%。当经济增长达到潜在经济增长率时,就会出现局部过热;当经济增长率超过10%时,就会出现总体过热。我国经济增长率在2003和2004连续两年超过9%,这表明我国经济正处在上升周期的关键阶段,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得当、适时适度,就可以延长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使经济增长的良好态势保持下去。如果处置不当,调控迟缓或力度不够,就可能使经济增长率过快冲过10%而达到全面过热;或者调控过早、力度过大,也可能过早扼杀宝贵的增长良机。因此,中央在此时提出稳健的财政政策是适宜的。

第2篇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条件

(1)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地方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8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奖励5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3、需提供的资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请奖励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已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或证书。

(2)新产品查新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该新产品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3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4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双创"办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双创"办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双创"办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双创"办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双创办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双创"办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双创"鼓励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双创"办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好处,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附则

第3篇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

1.营业税

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国有土地收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这是指针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国有土地收储转让而发生的企业盈利行为,需按纳税年度缴纳。

4.印花税

这是指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现行税收减免政策

1.营业税减免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4.印花税减免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

(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

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

(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然而,其中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出现了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处。从1996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起,直到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土地储备的推行在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效应。然而,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制度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协调之处,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及其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发点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学界一直未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无统一标准。

二是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界定。目前,在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供地主体的行政化模式,其行为随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约束。事实上,从目前土地收储行为的性质来看,包括了行政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3个层面的属性。然而,由于目前国有土地收储制度中对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风险。

因此,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实现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建议从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两个层面出发,保障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一)法律法规层面

现阶段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国家在土地收购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及目标。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实行的土地储备实施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行使行政的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的目标应体现为:增强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以及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行为界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收储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将有利于突出土地储备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特征。对于现有土地储备行为的行政行为范围进行界定,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借行政行为之名,行使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政管理层面

在行政管理层面,结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支撑,通过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以下措施的实施。

第4篇

关键词:关系 中国传统文化 商业事务

一、“关系”的含义

关系这一词的主要含义是指“特殊关系”或“特殊连带”,已经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文化特殊观念的反映。国人认为在关系的流动中,能够使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一个人一旦出生,将不可避免处在一个自然的社会关系网中。另外,中国人非常看重的是面子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面子代表了个人的社会声誉。并且,国人善于在社会中可以去建立和发展大量的“关系”。除此之外,人情也是影响关系的一个因素,总体来说,人情在中国文化中,包含以下三种含义:1.人情是指个人遭遇到各种不同的生活情境时,可能产生的情绪反应。如一个人理解他人在不同情境时的情绪反应, 进而投其所好、避其所恶,便认为是通情达理的人。2.人情可以作为用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当对方接受自己的礼物或帮助, 便欠了自己的人情。作为社会交易资源的人情,不仅包含具体的金钱、财物或服务, 有的还包含情感。人情不容易进行计算,人情债难以偿还。3.人情是指中国社会中人们之间应该如何相处的社会规范,由此构成了人情法则。混合性的关系网中,交往双方平时必须讲究礼尚往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以维系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

在中国社会的商业活动中,关系可以被理解为非正式的合约关系,而传统的西方“关系网”侧重于正式的合约。wWW.133229.CoM

这已经引起了西方专家对关系领域的关注。

二、“关系”对于跨国公司的积极效应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跨国公司认为在中国建立关系网有三点好处:1.可以较容易地获得信息,因为在中国市场信息的公开来源还是较少,拥有良好的关系网可以为企业获取较好的商业机会。例如,容易得到关于进出口限制的政策信息等,这些政策通常变化得非常快。2.比较容易得到资源,像有形的资产,包括土地、劳动力、原材料等等,无形资产方面,例如,进口许可证、政府的许可等。3. 拥有良好的关系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润、名誉和地

位。如有些企业鼓励员工去发展手中的社会关系网,拓展业务的同时也为企业赢得名誉。

三、关系的负面效应

关系网也会带来负面的效应。首先,关系被普遍广泛地作为社会信任行为的条件运用时,它可能会导致一些渎职行为的产生,这对社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其次,关系可能让少数人受益,而牺牲了多数人的利益。目前,在商务活动中,大部分人只是具备有限的关系资源,这将可能在利益分配方面影响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容易引起之间的矛盾冲突。第三,关系会干扰一些政策的有效执行。它保证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因而破坏了社会的公正。

四、分析当前关系重要性降低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的增长,民营企业不断涌现,国外投资不断引进,竞争日趋激烈,法律的规范越来越被强调。

1.在经济方面。这些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私营经济和国外投资的比重不断增大,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国内政治和法律环境也不断完善,政府在管理商务方面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减少了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对关系网的依赖。

2.在法律体系改革方面。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管,法律体系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例如,2008年我国约有律师13万人,每年受理诉讼案件达170多万件。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监控力度不断增强,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关系的依赖性将逐步地减少。

3.在文化因素方面。首先,集体主义至上的特点与西方的个人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相冲突。随着全球一化,西方个人主义对我国影响逐渐深入。其次,中国文化中讲究的人情、面子因素,被有些人利用掩盖腐败行为,对于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许多跨国公司深陷商业贿赂行为案件。在近20年中,跨国商业50万件案件里面就有60%是商业贿赂行为案件。

综上所述,目前,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法律机制的改革方面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我国传统文化也在不断去粗存精;当前“关系”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商务中的重要性逐步降低。这无疑对本身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 周鑫华:基于中国文化的关系营销研究.商业研究[j].2011(3)

第5篇

央行近期突然调整“双率”政策,出乎市场预料。中国人民银行称,自9月16日起下调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04年10月29日以来贷款基准利率的首次下调。此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后,1年期贷款利率降至7.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其中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下调0.18个百分点,降至4.59%;5年以上贷款利率下调0.09个百分点,降至5.13%。

与此同时,央行还同时宣布下调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从9月25日起,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对此次“双率”下调,央行称,这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

前所未有的调整

央行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调整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又意味着什么?记者采访了资深金融专家上海银行副行长王世豪,请他对最新货币政策作一解读。

王世豪首先以“前所未有”来概括本次货币政策的调整。

一是央行以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双管齐下”,虽然调整幅度不算大,但两者同时出手,堪称史无前例。

二是只下调贷款利率不调整存款利率的单向调整利率也很少见到。

三是区别对待,国有控股的六大商业银行不调准备金率,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从紧政策的结束

王世豪说,央行之所以做出前所未有的决定,有三方面的含义。

央行的举动首先表明从紧货币政策的结束。因为这是央行近4年来首次下调1年期贷款利率,也是近9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原来这两条曲线都是向上走的,现在掉头向下了”。

由于中国经济增长趋缓已成为事实,2008年上半年中国GDP增长为10.4%,已较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信贷投放同比少增899亿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以上,消费呈现名义加速实际下降,净出口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11.8%。

一系列的数据显示,防止经济过热的目标已初步实现。经济工作基调由“双防”转变为“一保一控”。而要保住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做出必要调整势在必行,由从紧逐步走向适度从紧,调整的覆盖面和力度都有一些,是很及时的。

其次,只下调贷款利率,不调存款利率,说明央行对通胀威胁仍保持高度警惕。目前存款利率与通胀率相比,还是负利率,所以从储户利益考虑,不能调低存款利率。

下调贷款利率,减小了银行的存贷差,等于把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利益让给企业。因为从上半年上市银行的半年报看,银行业利润一枝独秀,银行业通过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绝大部分银行的净利润都实现了100%以上的增长。因此,银行对利差的减少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再次,美国经济出现衰退,对石油等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下降,导致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下跌。纽约商业期货交易所(NYMEX)原油期货价格周一暴跌逾5%,自3月来首次收在100美元下方。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担忧,拖累股市重挫,且对原油期货也构成压力。

王世豪说,国际资源商品价格下降,也令中国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增长趋缓,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随着粮食丰收、猪肉的大量出栏,将继续回落。因此,适竟放松货币政策有了一定的基础。

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

王世豪认为,之所以没有调整六大国有控股银行的准备金率,是央行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大银行的主要客户群是大中型企业,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银行的贷款都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小企业不仅面临资金问题,还受到出口市场低迷的打击,一些小企业已到了难以生存的边缘。”王世豪说,“而小企业出现问题,又会影响到就业,所以,央行看到了经济中结构性问题,不久前放松了对中小企业和农业的贷款控制,这一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也可以理解为是放松中小银行的资金控制,使得中小银行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王世豪认为,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整总体对企业有利,对股市也是利好。“现在股市这个水库里的水很少,水位很浅,货币政策放松,犹如天上下雨,能给水库带来不少水量。”

有利于股市

王世豪形象地用水库来比喻股市。股市水库的水位为什么不断下降?王世豪说,因为有3台抽水机在不断向外抽水,其中1台是IPO和增发,另一台是印花税和券商佣金,最后一台是大小非。

今年上半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IPO、再融资共计发行182.51亿股,剔除定向增发中资产认购部分,现金融资合计1836.67亿元。

而2007年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即印花税加佣金的总额,已达到了2752.83亿元。今年市场持续低迷,成交量和股票市值均大幅降低,而在证券印花税税率调低后,税收收入明显减少,但上半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也从市场抽走了837亿元。

至于大小非的减持导致流出市场的“水”更多。虽然国资委表态,要有计划进行减持,但最终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而大多数大小非则是加紧抛售行动,一来是怕将来加大税收,早抛能早得手;二来是这些大小非的持股成本几乎为零,任何价位抛售还是有赚。数据显示,大小非2008年1~8月合计减持市值312.37亿元。

第6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双红利;环境;税制改革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都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切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单纯的gdp增长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而只是经济增长。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的责任。绿色税收体系正是基于此而设置的一整套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体系。

一、绿色税收的理论回顾

绿色税收通常意味着从环境税中增加的税收用以减少那些扭曲性赋税,如劳动所得税等。绿色税收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它们不应当仅仅对环境有益,也应当通过增加就业而提高效率。有关这方面的影响在文献中被称为“双红利”。双红利假说是绿色税收中最为关键的理论基石,如果该假说不能成立,绿色税收便失去理论依据。在许多文献中,有关的讨论是针对双红利是否是绿色税收的最终结果而进行的。pearce(1991)认为,双红利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它扭曲性租税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果;二是税赋改革后,遏止交互效果所剩余的效果。bovenberg and mooij (1994)年提出,影响双红利的两个效果:收入循环效果①和税赋交互效果②。当收入循环效果大于税赋交互效果时,就业增加,环境品质改善,双红利假说成立;若是收入循环效果小于税赋交互效果,其结果则是就业减少,双红利假设不成立。goulder(1995)就双红利提出了弱形式与强形式两种定义。弱形式是指:若环境税可以同时减少污染和降低税赋的经济成本,则双红利假说成立。强形式则是:若环境税除了可以减少污染外,还可对社会产生净经济利益,则双红利假说成立。经过近几年来在理论与实证上的争论后,目前比较一致的共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双红利假说才有可能成立。

二、外国绿色税收的现状与政策效果

评价一项环境税的有效性,了解它们所开征的原因是有必要的。广义上说,环境税有七大重要功能,分别是:提高环保要求的完整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促进经济效率,为最小的成本减少污染来提供激励,鼓励创新,产生税收收入为治理环境和其他扭曲性税收提供财政上资助,扩大政策工具的范围和加强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一项环境税收不必完全满足所有这些功能,但是,所有的环境税收用于补充现有的政策措施。这导致从总体方法论上评价税收作用产生了困难,也导致那些倾向于将自身影响加于政策所强调的环境问题上的各项政策相分离。另一个决定环境税收的有效性的难处是许多税收实施时间不长,关于它们的有效性还未取得准确的信号,或者他们强调的环境问题需花费一二十年才有明显的变化。由于以上的这些限制,没有文献在理论基础上定量地研究绿色税收的效果。因此,下面通过实例和数字来说明,而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于欧洲环境署(eea)。

下面以三个欧洲国家——丹麦、荷兰和英国为例来分析特定的环境税收政策以及这些税收对环境的影响,旨在通过这些例子得出环境税收的确是实现一国环境目标的有效途径。

1.丹麦

丹麦的能源税在世界上所有不可再生能源像石油、煤和天然气中是最高的。这些能源税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的石油危机中就已设置,因为石油价格的上涨影响了丹麦,当时,丹麦对外资源依存度高达95%。80年代,这些税率有所增长,用来维持价格激励,抵制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的下跌。90年代,能源税开始被看作基本的政策工具用以抵制气候变化,也作为相对减少丹麦对外资源依存的工具。1992年对家庭征收二氧化碳税,1993年将其扩大到企业。在1994和1998年环境税成为生态税改革第一阶段的组成部分。这些改革包括逐渐增加二氧化碳税,修改工业企业能源税的征收,废除了温室气体税收的补偿和开征了二氧化硫排放税。而导致温室效应的能源消费税率对家庭和企业是一样的。如果达到了强制性环境协议标准,那将可能包括能源审计,并有义务根据特定的标准来投资治理。这些税收的特点就是对能源投资补贴的条款。税收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增加收入,而是使税收回到私人部门。通过对能源储蓄措施的激励和占丹麦gdp总量2%的边际劳动收入税的减少来实现的。

丹麦较高的能源税已经对其能源储备有了持续的激励作用,也促进了对其他免税能源的广泛使用。这些税收已经影响消费者行为而导致能源消费的减少。比如,降低室内温度,使用更多能效高的设备等。它们也导致了征税燃料向免税燃料使用的转变,人们更多地使用最清洁的天然气。1970—1990年,造成温室气体的能源的净消费者减少了10%~15%。而丹麦能源税收体系对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甚小,因为这些税收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对税收收入的使用也完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能源税收年收入达到20亿丹麦克朗,通过投资补贴劳动力税的减少和费用的减少而转移回消费者身上。另外,这些税收对能源储备有重要影响,也会激励能源使用的创新。丹麦商务部指出:“丹麦这么多年的经验就是并没有因为绿色税收而破坏我们的竞争,并且我们在环境领域还开拓了新的出口方向。”丹麦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风力叶轮机生产商,仅在1996年就有6.5亿欧元的收入并提供了近1万人的就业岗位。有关能源的环境税已经实现了丹麦政府的环境期望。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其排放量从1988年到1995年减少了100万吨。1999年丹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5 600万吨,比1988年减少9%,从1994年开始逐年减少。

2.荷兰

荷兰为达到不同的环境目标也开征了许多环境税种。下面介绍其对水的使用,水污染和水处理方面的情况。从前,有关水污染的一套收费体系由国家和州的水务委员会出台,并用来控制对水资源中污染物的排放。这些费用主要作为对污染水质处理和管理的财政支持。1995年两次新的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地下水开采和垃圾填埋地的废物处理。地下水开采税旨在补偿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差价,因为地表水需要更多处理,所以更贵一些。垃圾填埋税的废物处理税则是为了补偿已填埋废物,已焚化废物之间的差价,因为后者虽然对环境有益些但需要的费用更多。这项税也旨在提高环保意识和减少废物。1999年,对饮用水开征17.5%的附加税是为了激励有效用水。在这个框架下,为了不加重负担和满足基本需求,先前的60加仑水是免税的。这项政策为了保护每年500万到1 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为了保护环境税收的价格激励,荷兰政府已将他们的环境税指数和通胀指数联系起来并加以指数化,为了避免这些税收提供错误的价格信号。

据199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饮用水征税导致家庭用水减少8%,企业用水减少12.6%,而地下水开采税减少了非饮用目的的自己开采,工业减少了6%~35%,农业减少了9%~51%。尽管工农业开采地下水减少,但是对家庭和农业小规模的开采税的免除已经导致了地下水开采的增加,这表明有必要减少和减小环境税制中的免除部分。

3.英国

英国是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对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包括资源枯竭,污染和农地的锐减有着丰富的经验。1996年,英国开征了垃圾场税,作为一种激励去减少被填埋废物的数量。税率设定在每吨非惰性废物11英镑,直到2004年,每年增加1英镑,而惰性废物每吨2英镑。2004年4月开始,对每吨聚合物或浓缩物征收1.6英镑的税,用来补偿包括噪音、灰尘、视觉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环境成本。对以上产品征税的环境收益通过聚合物价格表现出来,反映了他们真正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也鼓励人们使用可循环回收的聚合物。

垃圾场税已经成功改变了人们的行为,这种变化会通过税收水平的增加而持续。许多公司现在正投资物质再生利用设备,这些看上去受垃圾场税而直接驱使的。尽管仅有29%的公司积极开发物质再利用、回收,在征税之前将之降到最小化,64%的公司已经关注再利用、回收,或者说由于而使自己的废物排放最小化。这充分表明货币的激励能用来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个国家有代表性的环境税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政策效果良好。因此,扩大环境税的涉及面并逐步提高其税率,使其尽量反映环境的社会成本和污染的外部性,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绿色税收体系,他们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国家也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21世纪,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绿色税收政策应当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基的设计要合理,税率的设计也要掌握好。下面就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资源税并扩大其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所以对资源课税的基本原则是普遍课征、级差调节。另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对耕地的保护。

2.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环境保护税是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和有利条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以丹麦的能源税制度为例,在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含碳、硫的燃料开征二氧化碳税等,另外,还应设置一些具体税目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垃圾等。

3.改革消费税,加大其环保功能。通过价格机制限制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消费,鼓励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通过对相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如对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电池、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征收消费税以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资源消耗量小、可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4.实行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税收政策应该向环保产业倾斜,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或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环保企业的产品研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全身心地投入到环保产业中去。如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对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技术实行高税率。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国家对环保的资金投入也逐渐加大。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 5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5%,占当年gdp的1.2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绿色税收此时也应适时出台了,其的收入应该实行专项管理,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denmark, danis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2000.

[2] 付伯颖,齐海鹏.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2,(1).

[3] 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j].当代经济研究,2003,(11).

[4] 廖晓靖.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与我国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6).

[5] 李慧明.o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5).

[6] 王谦.可持续发展中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财贸经济,2003,(9).

第7篇

关键词: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山东航运;船舶改造

中图分类号:U6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1-0027-03

国际海事组织(IMO)所颁布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将对全球及排放控制区逐步实施更加严格的NOx和SOx排放要求。传统的船舶采用柴油作为主要燃料,限制NOx和SOx排放成本较高且成效有限,LNG燃料具有清洁环保、经济高效的优势,对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水域污染意义重大。

船舶LNG发动机分为两种,即LNG单燃料和柴油-LNG双燃料。单燃料发动机使用天然气完全代替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是在现有柴油机的基础上,增加LNG供气系统及双燃料电控喷射系统,从而实现发动机的纯柴油和柴油-LNG混燃两种工作模式。由于国内船舶LNG加气站等配套设备不健全,现阶段LNG单燃料船较少。柴油-LNG双燃料发动机可以实现柴油和柴油-LNG两种工作模式,在现阶段被广泛使用。据报道,某双燃料动力船工作于双燃料模式时,SOx减排100%,CO2减排17%,NOx减排88%,可吸入物及噪声等也相应减小。如果在全国内河、沿海推广应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1 LNG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

1.1 国外LNG燃料动力船

国外对LNG动力船舶的研究与建造较国内早很多,主要以挪威为代表,其LNG动力技术、理论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2001年,当时的挪威船级社(DNV)已经制定出液化天然气动力燃料船规范,目前,国际上的LNG单燃料或双燃料船舶大多入DNV级。截止到2012年,全球入籍DNV且正常运营的LNG燃料船舶已超过20艘(不含LNG运输船)。

截止到2013年11月,北欧以客渡船、平台供应船为主的两大类共60艘LNG燃料动力船舶正在运营;美国有24艘LNG动力和预备动力船舶待建,总造价约30亿美元;日本、韩国等也开展了各种LNG动力船舶的设计和研究工作,如NK与三菱重工开展的“推进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综合性研究”课题,韩国于2012年建造了首艘LNG燃料动力客滚渡轮“Eco-nuri”号。

1.2 国内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

我国2010年左右开始将LNG作为船用燃料,LNG动力船舶的起步较晚,且多为双燃料动力船,由旧船改造而成,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近两年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进LNG动力船舶,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也积极投入到LNG动力船舶研究中,使其得以快速发展。近年来建造或改造的部分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如表1所示。

与此同时,我国也在大力推进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至2014年7月,我国正在规划的LNG加注趸船有30多艘,除加注趸船外,多座岸基式加注站也在规划建设。同时数艘LNG加注船也在规划设计中。

随着配套设施的健全,国内内河纯LNG动力船也在悄然兴起。2015年3月18日,“绿动6002”轮试航成功,该船的成功交付标志着国内首艘内河纯LNG动力干货船投入营运。同日,我国首批纯LNG动力示范船在盐城市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开工建造,该批船共三艘,其中53m一艘、58m两艘。

2 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

2.1 行业发展趋势

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对京杭运河船舶升级改造、运力结构调整带来积极影响,鼓励京杭运河船舶使用LNG燃料动力。随着我国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内河船舶采用LNG燃料动力正成为新的行业发展方向,“畅通、高效、平安、绿色”渐渐成为航运的主题与趋势。

2.2 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取得成就

2.2.1 船用LNG发动机

山东省的潍柴公司从2008年开始LNG船用天然气发动机的研发,目前已完成WP12C、X6170等机型的整体设计,并完成了WP12C、8200等机型的实验。其中WP12C350NG船用天然气发动机是国内首个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的纯天然气船用发动机。潍柴170系列双燃料发动机是以X170系列柴油机为母型的新一代节能环保型发动机,该型发动机排放可达到IMO第II阶段要求,常用负荷点燃油替代率达到80%以上,综合燃油替代率高于70%。

2.2.2 LNG双燃料动力船

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主要有2013年改造的“鲁济宁货2535”号及2015年由江苏科技大学、江苏现代造船技术有限公司主持设计的“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号。其中“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号为山东省第一批新建LNG双燃料动力船,于2015年3月23日在枣庄成功下水试航,填补了山东省LNG应用于内河新建船舶领域的空白。相较于传统的燃油船舶,所建LNG动力船舶燃油替代率可达70%,机油消耗及发动机噪音降低20%,硫氧化合物可减排70%,氮氧化合物减排85%,二氧化碳减排20%,具有显著的环保性。

“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设计过程中,对LNG双燃料动力船型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等要素进行了大量调研,同时对船用LNG储气罐、气罐连接处所、热交换器及结构形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LNG双燃料动力船进行了船体强度分析,优化了气体管路、通风管道以及监测报警系统等。其成功建造完成了对内河船舶LNG双燃料货船关键技术的突破,并为以后LNG双燃料动力船的设计、建造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3 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遇到的问题

LNG双燃料动力船的良好发展态势的背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多种因素制约着国内LNG双燃料动力船的发展。根据国内学者分析,当前LNG动力船发展存在如下几个突出问题。

3.1 资金问题

资金是制约LNG船舶发展的最直接因素。在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初期,政策所给予的资金补贴,加之LNG相对于柴油的价格优势是推动LNG动力船舶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2014年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的《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单船补贴85-140万(约占新建差价成本80%)。然而,近几年随着政府补贴的相应减少,新建LNG动力船的经济优势减弱。LNG双燃料动力船前期投资较大,加上近年来国际油价的下跌、LNG价格的攀升,其相对于柴油的运营成本优势正逐步丧失。

3.2 基础、配套设施问题

配套设施不健全是造成LNG双燃料动力船这一过渡船型出现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制约着LNG动力船的发展。水上加气站的配备不足使得船舶加气十分不便,燃料供给受到制约。LNG加注设施建设也存在诸多政策与管理的不协调,使其布点困难重重。虽然现阶段已有部分水上加气站建设完成,但距供气网络的形成差距大。

3.3 规范与认证问题

我国船舶使用LNG尚处起步阶段,相关技术标准不够健全,技术、法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且产品认证要求高。如已在陆地上广泛使用的LNG储存罐,如应用到船上,涉及到设计、安全、审图、检验等应满足不同的要求。对于双燃料发动机,柴油机和供气系统的控制、安全监控及中央控制单元(ECU)可靠性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验证。

4 对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的建议

结合国内LNG燃料动力船目前遇到的问题,对山东省以后LNG动力船舶的发展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4.1 提高补贴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按照《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对LNG燃料动力船舶的补贴逐渐减少。在此背景下,山东省需加大补贴力度、拓展融资渠道,以解决船东的资金问题。

(1)加大地方政策补贴力度。《办法》中规定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此之外可对LNG双燃料动力船给与地方性财政补贴。补贴对象可不限于新建LNG动力船舶,同时可对LNG双燃料动力船的改造进行专项补贴、减税或其他补贴方式的资金支持。

(2)拓宽船东筹集资金渠道。山东省内河船舶多为家庭船,船东资金力量较为薄弱,在政策补贴之外,可为其与银行、融资租赁企业等企业搭建桥梁,扩展更新改造资金的渠道。同时可鼓励银行部门为船东开展授信业务,帮助实现水运企业转型升级。

4.2 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加快山东省水上LNG加注站建设。近年来,随着相关标准的出台及各大能源公司的涌入,水上加气站将进入快速建设期,但山东省目前仍未建成LNG水上加注站。为促进LNG船舶的在山东省的推广,应与相关能源公司加强合作,加快推进LNG水上加气站建设,为LNG动力船舶及时补充燃料提供保障。

(2)充分利用山东省船用动力研发优势。现阶段船用LNG双燃料发动机产品型号较少,发动机LNG燃料利用效率仍有提升的空间。应利用山东省相关企业在船用发动机上的优势,进一步提高LNG发动机研发能力,为LNG燃料动力船的推广打好基础。

(3)构建LNG动力船舶产业链。山东省LNG动力船舶产业产品相对孤立,可鼓励企业间交流及企业与政府间互动。构建包含发动机、水上加注站等在内的LNG动力船舶核心配件、能源供给、航运服务、特殊部件维修等完整的产业链。

4.3 缩短认证周期

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工作,对于LNG动力船舶及相关产品涉及的审批、认证、燃料供应、动力配套等一系列环节应互相配合以求更迅速的解决,缩短其从设计到投入运营周期与使用传统燃料船舶的差距。

4.4 其他相关措施

(1)增加宣传教育。使用LNG作为船舶能源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转变观念,加深对LNG的认识,提高船舶使用LNG动力的积极性。

(2)其他政策性支持。为扶持LNG动力船运营,可对LNG动力船施行优先过闸,以缩短其运营周期,提高LNG船舶运营优势。同时可鼓励相关企业优先使用LNG动力船作为运输工具,为LNG动力船舶带来业务竞争优势。

5 结束语

船舶使用LNG作为能源具有巨大的环保优势,世界各国已纷纷开始建造LNG动力船舶,我国的LNG动力船舶也渐渐起步。山东省航运业繁荣,水上运输频繁,推广LNG双燃料动力船是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现阶段山东省内河LNG动力船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基础和配套设置、规范法规尚不健全等问题仍亟待解决。但随着我国船舶LNG动力技术的发展以及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山东省LNG动力船舶将会步入快速发展,为山东省内河航运带来新的纪元。

参考文献:

[1] 欧向波, 陈锦芳, 梁晓敏. 船用LNG发展的研究与探讨[C]// 2015中国燃气运营与安全研讨会论文集. 2015.

[2] 谭月静, 黄学武. 内河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舶发展现状及建议[J]. 水运管理, 2013, 35(2):39-42.

[3] 王卫琳, 林权. 采用LNG作为船用燃料的探讨[J]. 煤气与热力, 2013, 33(3):10-14.

[4] 秦琦, 杨军. 世界LNG燃料船发展现状[J]. 2011.

[5] 叶耀川, 白德刚, 张少亮,等. LNG燃料动力船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 造船技术, 2015(4):7-10.

[6] 吴孟君, 管义锋, 李岳洋,等. 内河双燃料动力货船储气罐支撑结构强度分析[J]. 价值工程, 2015, 34(33):114-117.

[7] 王世荣. 我国内河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舶的现状分析与建议[J]. 中国水运月刊, 2011, 11(7).

第8篇

1充分发挥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及学校组成的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教育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

2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各街道困难群体的人数、分布和困难状况,制订全区和街道年度教育救助工作计划和目标。

3区、街道、学校分别建立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台帐,全面反映受救助学生的基本状况,跟踪反馈救助成效。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济救助避免重复;全区中小学每学年结束,对本校困难家庭学生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5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访贫问苦活动,逐步形成对困难家庭学生结对帮扶长效机制。

6建立日常温暖解困和年终集中关怀两种机制,时刻关注困难群体。

7形成对困难家庭学生全方位的帮扶不仅在经济上救助,还要在精神上、学习上、生活上给予全面关注,以利于受助学生的健康成长。

8完善教育救助资金供给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80%所在街道承担20%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适当补助。

9建立对各项救助款、捐助款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区关于对资助贫困生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用在实处,其收支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捐助管理制度,积极拓展教育救助、捐助渠道,推进结对帮扶,机关企事业单位送温暖,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大学生送教下乡,春蕾班,爱心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救助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11每年组织对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调动各方参与教育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1对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证中注有子女的名单,下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择校的情况下,以助学券形式进行资助,免收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开学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助学券。

2减免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本区公办高中(含职高)学校的高中生(含职高生)学费(缴纳捐资助学款的学生除外)减免标准为:普高学费全免,职高学费减免50%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低保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就读学校办理。

3对残疾儿童少年和父母双亡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凡本区的盲、聋哑、智残儿童和父母双亡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凭有效医疗机构诊断书或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父母双亡的孤儿证明、户口本到指定学校特殊班或就近随班就读,由就读学校一次性办理。

4凡本区范围内的拆迁户子女,拆迁过渡期内,凭拆迁证明及过渡住所所在社区(村)出具的暂住证明,区教育局办理本区内过渡入学手续,按有关规定免收借读费。

5凡居住我区的外来农民子女凭暂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学籍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并按有关规定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6对家庭突发变故致贫、父或母是持证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所在社区(村)出具证明,经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不择校或不缴纳捐资助学款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高含职高)类减免学费50%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持证明材料、户口本到就读学校办理。

7对低保户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由就读学校按学期进行补助。

8对低保户家庭职校毕业生的推荐就业中介服务费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协调,给予适当减免。

9对本区低保户家庭升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高校大学新生发放一次性入学困难补助2000元,由大学新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社区(村)初审、街道民政部门复审后,低保家庭大学新生携带申请报告、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区民政局办理。

第9篇

【关键词】 碳税; 博弈; 可行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环境与资源的约束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在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下,研究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非常必要,开征碳税作为一种减排途径倍受青睐,下文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探讨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一、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1.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与庇古税

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外部性,外部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使得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按照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征收的碳税就是一种庇古税。合理的碳税设计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外部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碳税就可通过价格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双重红利

用环境税来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4.收入中性理论

要开征一种新税就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例如: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因此开征碳税应注重多个税种和税制结构的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开征碳税在理论上是可行性。

(二)政策支持

2006年3月,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2007年6月,国家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2007年6月政府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污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技术产业化示范。

2008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建设。

开征碳税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实现节能减排,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为其运行提供支持。

(三)技术保证

碳税以碳的排放量作为税基,直接按照各种能源的含碳量确定,计量比较简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碳税实践的丰富经验。

总之征收碳税在理论、政策、技术上都有其可行性,征收碳税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碳税的相关博弈模型

(一)企业进入博弈

1.相关分析

与其他减排方式相比征收碳税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征收碳税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竟争。一些企业向外界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相对于无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企业不公平。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目标。

其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征收碳税,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排污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将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污染的治理能力。

其三,碳税的行政成本低于管制和许可,相对于制定标准、实施罚则来比成本较低。

2.模型构建

笔者假设企业是否进入高碳税的行业与政府是否征收碳税密切相关。设两个局中人为政府G和企业E,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全都是完全的理性人。下面构建一个企业是否进入的动态博弈模型。首先是企业选择是否进入,其次是政府对于进入的企业选择是否征税,如图1,如果局中人企业E选择不进入那么博弈结束,它可以投资其他行业并得益g3;如果企业E选择进入高碳税的行业,政府G选择不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2,0),选择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1,T)。利用逆推法,对于政府G选择征税则得益T,不征税则得益为0,因此政府G选择征税。企业E进入得益g1,不进入得益g3,因此当g1大于g3时企业选择进入,反之选择不进入。

可以看到,存在一个均衡使得政府征收碳税的同时,企业也进入了高碳行业,双方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开征碳税达到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企业进入的博弈中是可行的。

开征碳税将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并促使部分产生CO2多的企业失去行业竞争力,最终退出该行业。未退出的企业将引进先进技术,降低CO2的排放,减少化石燃料使用,更多地使用非化石燃料,如氢能和电能,也会利用更清洁的能源,如水电、核电和风电。这就促使企业不断地探索与利用非化石燃料和清洁能源,研究和使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改善产业的不良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与此同时,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还能催生一批专门致力于减排的新企业,促进新行业的发展。同时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加强了污染的防治。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碳税实施初期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需要实施优惠的行业可以适度的减免税,对积极实施CO2减排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征收了碳税,表1是1999年丹麦对不同企业征收碳税的政策情况,对于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最终实现节能减排,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

(二)政府税率与企业产量的博弈

1.相关分析

碳税税率的设定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分析是否存在最优碳税税率,使得企业获得利润最大化。

2.模型构建

下面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模型假定税率完全由政府决定,碳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企业(这里的企业主要指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根据产量缴纳碳税,并依据政府的税率要求决定产量。政府不仅追求较高的税率,还希望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效用应该是税率和产量两者的函数,即u=u(t,Q),其中t,Q分别表示税率和企业的产量。同时假设企业只关心利润最大化目标,这里假设收益是产量的函数R(Q),且企业的成本有税负成本,等于产量乘以税率再乘上一定的换算比率a,即t·Q·a;企业的其他成本假设为C且是固定的。企业的利润函数?仔=?仔(t,Q)=R(Q)-t·Q·a-C。

假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政府来决定碳税税率,然后企业根据碳税税率决定生产产量。为了简便,假设生产产量和碳税税率都是连续且可分的,因此政府和企业都有无限种选择。这是一个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这个博弈。

第一步:先求出第二阶段企业对碳税的反应函数Q(t)。企业选择产量最大化的利润函数即:

实现最大利润需要满足条件?仔对Q的导数。?仔'(t,Q)=R'(Q)-t·a=0。R'(Q)-t·a=0的经济意义是生产最后一个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增加税收的边际成本(税率t),在收益函数R(Q)的图形上反应出来就是使企业取得最大利润的产量,Q*(t)对应的总收益线R(Q)上的点处的切线斜率一定等于碳税税率,如图2所示。如果做出成本线t·Q·a-C与上述切线平行,这就意味着在切点处R(Q)与t·Q·a-C之间的距离就是企业的利润达到的最大值。

第二步:回到第一步政府的选择,由于政府了解企业的决策方案,因此他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每种税率,企业的产量是由上述的Q*(t)决定的,因而政府需解决的决策问题是t*使其达到最大值。最大值函数为:

根据政府的效用函数u=u(t,Q)做出Q和t之间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所示,位置越高的无差异曲线代表政府的效用越高,将企业的反应函数Q*(t)画上去,那么企业的反应函数相切的无差异曲线就是政府能实现的最大效用。切点的纵坐标t*是政府要实现最大效用所必须选择的碳税税率,横坐标是企业对政府的t*的最佳反应Q*(t*)。博弈的均衡解就是[t*,Q*(t*)]。

从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出,政府通过与企业的博弈可以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既避免因税率过低而造成的碳排放量过大引起环境污染,又可避免因税率过高而抑制社会生产。政府在征收碳税后,含碳量高且产量大的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就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就会增加,利润就会降低。因此在利润的驱使下,征收碳税可促使企业选择最合适的产量。这样就可以达到CO2减排的目的。因此从博弈的视角出发,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合适的税率等方式引导和激励纳税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我国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在开始征收碳税时以低税率起步,可选择10元/吨。CO2碳税税率换算关系为:1元/吨CO2=3.03元/吨原油=1.94元/吨煤炭=2.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3.13元/吨柴油=2.95元/吨汽油。

表2是国外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税率,仅以煤炭和焦炭为例。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征收碳税较早,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达到CO2减排并保护环境的目标。

当然,我国开征碳税还面临着具体税率的制定,开征时机的选择,税收优惠的制定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开征碳税也可能会带来收入低的居民难以承担,企业的竞争力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协调,因此开征碳税虽然可行,但仍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 王玲玲,李新春,马骁.环境污染税的博弈论分析[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5-17.

[2] 吴晓燕,有楠楠.低碳经济背景下开征碳税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政监督,2010(21):67-68.

[3] 邢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4):40-49.

[4]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第10篇

中考改革是一根“双向杠杆”,不仅可以撬动义务教育发展,也会对高中教育产生深远影响。意见的出台可谓亮点频现,比如两考合一、一考多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大幅减少加分项目等,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减负、公平、素质教育等教育改革核心命题。

但是意见也有美中不足之处,其中最应该引起关注的是中职教育发展问题。意见提及的“高中阶段教育”,包括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意见对中职招生是这样表述的:“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很显然,这样的文件性表述只是政策的简单重复,缺少改革的技术含量,无法实现撬动中职学校招生、确保中职学校生源的“杠杆作用”。

自上世纪80年代职业教育起步始,中职招生就一直在做“鼓励和引导”工作,但是至今,怎样“鼓励和引导”仍然是争议颇多、悬而未决的难题。中职招生,早就陷入了公办中职、民办中职、普通高中“群雄混战”的局面。在不少地方,公办中职学校完全依靠政府的强制政策来获取生源,而民办中职学校则只能凭借“市场手段”,不惜血本大打招生战。也就是说,这些地方中职学校所谓的凭着教育质量、就业保障抢占市场,其实都是“捂着肚子喊不痛”。在普通高中依旧占据传统优势地位、职业教育理念依然严重滞后的大背景下,完全靠政府强制性政策保生源,显然不利于中职教育谋求自身发展。

地方中职教育必须“断奶”,才可能激活自我发展的内驱力。而“断奶”不能静等质量翻盘的那一天,只能发挥考试招生的“杠杆作用”才能尽早实现。

其一,2014年学术类和技能类“两类双型”高考模式得到确立,作为中职教育“预科”的初中教育以及中考是否也应对此有所回应?果如此,不仅可以通过调整课程内容以达到“减负”效果,也有利于职业教育观念的下行渗透。

其二,加快“两类双型”高考模式的落实,扩大高职学校、普通高等学院招收职高生的比例,给职高生更多的可期望值和上升空间,从而加大中职教育吸引力。

其三,中职教育只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基础教育,职高生就业完全是“卖青苗”,不招企业待见,国家能否在中职高职连读上释放更多政策性红利,鼓励职高生“慢就业”,以限度保证人才质量,减轻用人单位岗前培训成本?

中职教育亟需打破强制招生、生源混战、烧钱抢生源的困局,走上追求自我强大、自我发展的光明大道。为此,必须重视中考的“杠杆作用”,因为一个强有力的招考杠杆,完全可以撬动中职教育的质量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负担

[DOI]10.13939/ki.zgsc.2015.13.160

1“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于2011年,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起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由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也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5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由于建筑业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建筑业“营改增”势必会对促进其产业链中的众多上下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税收模式,对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公司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以及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

2.1现状分析

“营改增”政策试点三年以来,体现出“双扩围、双减负、双受益”的特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优化了税制结构,直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对加快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配合企业发展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带来了一系列改革红利。但部分行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收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地方税务体系该如何变革、中央与地方税收该如何重新分配等是“营改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可能会下降,也有些专家论证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营改增”也会有利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实际调查中,多家建筑企业也均表示企业内部试运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如下。

2.2.1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经验不足

建筑业企业已经适应营业税相关缴纳和纳税筹划方式,对增值税了解不透彻,甚至有的企业对“营改增”存在一定误解,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困难。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了解十分有限,导致企业抵触这一政策实施,不主动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本就缺乏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加之不主动学习以做好准备,使得部分企业在主观上难以适应“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2.2.2现行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增值税发票取得存在困难

“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需要的材料,很多都是农民和个体户经营,季节性强,一般都进行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项抵扣,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必增,建筑企业就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例子。

2.2.3增值税税率设定不尽合理

按照建筑业现行的营业税来看,税率为 3%,但“营改增”在建筑业实行后,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统一规定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所确定应纳增值税的税率共有四档:17%、13%、11%和6%。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建造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计算应征的销项税额,由成本项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根据 2010 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 3.55%换算,建筑业应属微利行业,一项调研测算显示,根据 11%的增值税税率,参与测算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尤其突出的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按3%征收税费,而建筑企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中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巨大,按照规定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到增值税抵扣之中。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9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这11%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营改增”在建筑业尚未开展,业内已是叫苦声一片。

3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3.1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建筑企业一直采用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需要转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财务人员的税收观念。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并积极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最新发展,避免因进项税发票不完整保管不当等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相关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营改增”专题讲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宣传,强化一线员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营改增”之后,发票需要在网上认证,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应当对多个地区的建筑施工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税负风险。

3.2参考税负平衡点制定增值税税率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为 S,增值率为 R,税率为 11%,购进项目的抵扣率为 17%,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服务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的税率为 3%,则当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且仅考虑流转税而不考虑城建税金及附加和流转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的情况下得出:R=15.2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使用 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业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在销项税率为 11%,进项税率 17%的情况下:增值率超过 15.24%,税负会增加;增值率等于 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 15.24%,适用增值税是有利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增值额等于不含税销货金额减去不含税进货金额。

参考文献:

[1]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6).

[2]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第12篇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审查,___(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____租赁给___(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期为__年,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_____厂长,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保证人,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其中乙方为____元,保证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保证人用以抵押的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_____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产经营方式的确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种经营并决定其经营方向。

(3)有权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辞退等奖惩处理。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关的临时合同工。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对企业的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维修和更新设备、房产。合同履行期满,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并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以上。

(7)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正当职权,帮助、指导乙方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

6.租赁经营的分配:

(1)_______应照章纳税,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数租金____元,当____钢球厂年实现利润大于租赁的基数利润时,以下形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基数利润X利率=基数租金_____X_____=_____元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租金=基数租金=__________-

租赁基数利润

当_____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基数利润时,按规定的基数租金1100元缴纳,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3)甲方收到租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全部返给____作为企业留利。

(4)乙方对本企业的留利必须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百分之六十作为福利基金。

(5)______的盈利,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按税后利润提____%作为乙方个人收入,乙方从租赁收入中除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外,每年应提留___%作为风险基金;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风险基金后,其余全部为自己个人所得,对保证人的获利额,由乙方与保证人议定并从乙方个人所得中分给。

(6)租赁期间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保留原工资级别,如遇调整工资,可按规定给予调整级,但不发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预支生活费用,数额可略高于其原来工资和资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和与奖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风险基金应存入______,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企业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_____的租赁年度实现利润,除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租金及支付乙方个人收入外,其余部分为企业留利基金,核定____基数留利基金为______万元,租赁期间企业留利基金应逐年增长,如达不到基数留利基金____万元时,乙方应用私人财产赔偿减少额的____%。

7.甲乙双方对_____要遵守如下经济政策:

(1)按集体企业管理,并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_____年工资总额____万元,产品销售收入____万元(即百元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____元)为基数,各租赁年内职工工资总额随销售收入的增减而浮动,只要人均利润、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含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据实列支,计入成本,因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而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另行增补。

(3)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还贷后

,企业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获得的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该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归还技术贷款而减少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减少的利润均不影响乙方的提成基数,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建筑税。

(6)乙方除交纳租金外,不再交纳承包费。

8.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非法干预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租金,其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保证人用个人的抵押财产抵补。抵补原则为:①先乙方后保证人;②据低补数额需要,对保证人按登记财产赔尽为止;③要保证乙方个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费;④抵补不够部分由乙方同甲方签订债务合同,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9.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租赁经营无法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其它原因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干扰乙方生产经营自,致使乙方无法自主经营,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4)如乙方发生意外而无力执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5)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处认可方为有效。若双方达不成协议,经公证处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10.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字,并需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生效。

11.本合同公证费用由_____支付。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13.本合同正本六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和公证处各一份;副本九份,报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工商银行、_____区税务局、人行____办各一份备案。

甲方: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_

保证人: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