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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时间:2023-12-06 11:14:40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2

On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in China QIU Qiu(Politic and Law Department,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1]。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而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使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管理。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首次全国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结果表明无线电通信和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发出的电磁辐射已成为一种新的隐形公害,其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的危害不断增加[2]。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3]!

与此同时,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4];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6];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7]。

迄今为止,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制尚不清楚,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使得许多当事人误认为法律对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一方往往对此不予理睬,另一方则常常采取过激手段,致使纠纷升级,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风险预防原则

传统法律要求“损害的确定性”,即只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得到了证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科学上的不确定是排除法律救济的正当理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而模糊,风险往往作为新技术的副产品与之相伴而生。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就是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损害的确定性”的要求,采纳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果。

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法律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进行防范的立法思想。它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及国内法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废物处理扩大到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卫生防疫等许多领域。尽管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里约宣言的规定最有影响力,它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可见,风险预防原则是专门针对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果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风险而制定的,它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制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虽然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尚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和设施在人们生活中广为使用,如果等到科学证实其危害性时再采取防范措施,显然其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法律规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了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防治的正当性。以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拒不采取法定预防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各国一般都会确定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只对一定风险程度以上的电磁辐射采取预防措施。其次,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措施为适当,一般取决于对风险程度和收益的综合性评估。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2.1 利用现有立法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环境保护立法。首先,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可以适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25日颁布)。该法是我国目前唯一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应防治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相关部门专项立法。除环境保护立法外,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其方式主要有:①直接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②出于保护本行业的设施、设备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电磁辐射有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国家其他立法的规定。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第一例电磁辐射污染环保听证会[8]。听证会增进了争议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第四,地方电磁辐射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其模式有3种:①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②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③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2 尽快建立相关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首先,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由于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尺度不一。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与水污染等传统污染不同,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应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仅内容滞后,而且效力级别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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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3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放射性安全管理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后申领。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畅通,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剂量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使其具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保存、贮存制度,切实防止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八)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送贮等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四)场所辐射监测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数据;

(五)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六)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测设备,防止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以及剂量差错等造成事故性照射。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示放射诊疗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指导就诊人员安全就诊。

第十二条从事移动探伤作业、利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探伤作业场所难以划出安全防护区域的,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造探伤室。

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10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管理目标和要求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

废旧或者闲置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或者送交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随意堆放、掩埋、丢弃放射性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普通废物一起处置。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产生低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暂存库。暂存库及其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和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依法贮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废弃放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收贮等措施。

第十八条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核销。

第十九条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和射线装置,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各项退役措施。完成退役并经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终态验收后,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铀(钍)矿需要退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伴生放射性矿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及产品的伴生放射性检测和工作人员必要的放射性防护,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产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者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制造砖、水泥及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明示适用的标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承诺。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禁止使用铀尾渣、浓集放射性核素的工业废渣等生产建筑材料或者直接作为建筑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核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对核设施流出物和核设施周围环境实施监测,每年一次向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问询。

核电厂换料检修及运行中发生涉及环境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及总量出现异常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章电磁辐射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及其他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六条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得擅自提高经批准的发射功率等影响电磁辐射水平的参数;确需提高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布局,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在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确需调整线路路径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调整的部分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并在施工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线路路径或者选址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对同一区域、同一规划建设时期内的高压输变电工程,可以按同一批次或者等级进行整体性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应用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条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栅栏等现场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第三十一条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开展公众调查,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科普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和运行的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建设、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共同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本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建设全省辐射监督性监测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应急预警和指挥系统。

第三十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建设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源项普查,指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和辐射环境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和追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公路、水路有关运输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材料等产品质量和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申报进口的废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按规定保留检测记录;发现放射性超标的,由海关依法责令退运。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辐射环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公众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明确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提供渠道,提高管理透明度,增进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政策和措施的信任、支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预案之间的协调对接,并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五条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参照其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辐射伤害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直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向公众有关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的;

(二)未按第十九条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异常情况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厂、销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未落实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责任,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文件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探伤,是指使用X射线或者射线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并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辐射影响因素弱相互作用是自然界的4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简称弱作用。弱相互作用是基本粒子之间一种特殊作用,它和强相互作用,电磁作用和万有引力作用并成为四种基本相互作用力。

最早观察到的弱作用现象是原子核的衰变。后来又观察到介子、重子和轻子通过弱作用的衰变和中微子散射等弱作用过程。弱作用的力程在四种作用中是最短的,在低能过程中可以近似地看作是参与弱作用过程的粒子在同一点的作用。

分析实验的经过发现,费米子在一点的弱作用(称为费米作用),是两个费密子弱作用流的耦合,所谓弱作用流相当于电磁作用的电流。耦合常数G与质子质量二次方的乘积是无量纲的,比电磁作用的精细结构常数小1000倍。这个比例反映了两种作用在低能下强度的差别。

弱相互作用的另一个特点是对称性低。在弱相互作用中,空间反射、电荷共轭和时间反演的对称性都被破坏;同位旋、奇异数、粲数、底数等在强作用下守恒的量子数都不守恒。但是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比不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弱得多。

弱相互作用与电磁相互作用虽然很不相同,却又有相似之处。弱作用流与电流一样是守恒的,它们之间还有以对称性相联系的关系。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4

关键词:安全;高能射线;肿瘤治疗;放疗设备;放射防护;环境监测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radiotherapy protection work from the aspects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departments,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radiotherapy equipment,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afety of the environment,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afety of the personnel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therapy equipment of hospital and the features of high energy radioactive rays.

Key words:Safety;High-energy rays;Cancer treatment;Radiotherapy equipment;Radiation Prevention;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知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安全。安全具有可见性和不可见性的属性;对于能预知、可见的安全问题,人们具备一定的警惕防范意识;对于一些不可见的、无意识的、潜在的安全问题,往往被人们忽略;而高能X射线、高能γ射线电离辐射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医学同事在一定程度了解X射线可对人体产生多系统损害,甚至会产生不可逆的损伤人体细胞核,破坏影响细胞组织正常发育,最为致命的是电离辐射可改变人体基因的稳定性,诱发细胞突变或癌变的可能。所以高能、高压、强辐射的放射治疗设备的放射防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 高能放射线的两面性

高能放射线一方面已成为治疗恶性肿瘤疾病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即集中射线能量灭活癌细胞,尽可能减少人体正常组织射线受量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已成现实,造福人类;如何合理有效利用其正能量,就是我们要探讨的放射防护问题。

2 健全科室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1医院放疗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安全法规》的规定,放射线、放射源辐射防护必须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同时,制定有效的射线防护保护制度措施,管控好高能射线使用情况,达到有效管理利用的目的。

2.2科室应建立放射设备申报制度。科室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除报请医院外,应由医院管理部门逐级申报至省一级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所建项目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3依据国家管理法规,科室必须建立四大放射防护制度:即科室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培训制度、放射防护应急预案制度、辐射源安全监管制度。科室放射防护制度要明文醒目,悬挂上墙易见,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小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接触射线的工作人员要接受辐射防护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应急预案要时常演习,针对演习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改进预案内容;时常检查、巡查辐射源存放地域,将安全监管辐射源工作落到实处。

2.4医院按放射防护要求施建机房是减少放射防护事故发生的根本,持证上岗、按章操作设备是减少放射防护事故发生的基础,健全科室放射防护的规章制度是减少放射防护事故发生的保障。

3 完善科室幅射设备的防护

3.1医院放疗设备大致分为医用加速器和钴60治疗机两种。医用加速器设备特点是:只有在加速器设备加高压出射线时,才会产生电离辐射污染,设备下电既无辐射污染,所以只要安全控制好设备上下高压电,即可控制射线辐射污染有无产生。钴60机治疗机设备的特点是:钴源出柜,即有辐射污染,回柜则污染消失,所以顺利安全控制进出钴源是关键。定位CT、数字模拟机设备特点是:辐射能量相对小、但出束时间长,所以科室要时常检查放射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防护设备使用正常。

3.2针对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定位CT、数字模拟机的设备特点,科室工作人员应做到随身携带设备安全上电出束、出源钥匙,严格按流程掌控操作辐射设备,防止因误操作发生误照射事故。

3.3定期对放疗设备安全连锁装置进行检查、验证,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以保证安全连锁装置功能作用正常且完好灵敏。机房、控制室、排水沟大门均装有紧急应急开关,与放疗设备电源开关相连,确保任何紧急开关断开,放疗设备能及时断高压和回源。

3.4工程人员必须按要求维修辐射设备,指定幅射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建立维修日志。放疗设备必须经常检查,确保运行正常。加强对科室设备的巡查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检查,防止辐射设备带病运转,造成更严重的事故发生。设备维修、设备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应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执行,并要有记录,以确保辐射设备运行正常。

3.5科室对运行中出射线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保护设施完好和报警装置报警功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按要求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6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同时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3.7放射源要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严禁“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遗失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存放放射源的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8新源入院、旧源离院都应由安保人员陪同专业人员护送,确保放射源使用、运输和存储安全。辐射源保存重点区域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实现对场所24h不间断监控。

3.9落实安全保卫监管制度,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医院管理、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3.10管控好定位机操作,因接触射线工作人员频繁出入定位CT、模拟机机房内工作,故科室应必备一些完好放射防护设备,时常提醒工作人员勿以量小而忽略了对定位CT、模拟机辐射防护安全的重视。

4 加强放射治疗环境监管

4.1医院建设规划图、导视图上,应明确标出医院辐射工作区域。施工建设时,必须确保医院辐射工作区域周围建筑不得随意改动或改建。

4.2机房四周的放射防护安全。机房四周必须要有醒目的标识牌。即便是机房周围无人区域也应设有明显警示标记,经常检查标识牌是否存在,若丢失,应及时补置。

4.3辐射科室应有明显不同于其他科室安全警示标记,让进入到科室公众很清晰知道辐射科室不能乱闯误入。

4.4高能辐射线电离的空气具有一定的污染性,所以科室治疗机房应装有大功率送、抽风机,以上送下抽的方式来确保机房室内与外界空气交换顺畅,时刻保持治疗机房空气清新。

4.5患者等候大厅的放射防护安全警示标记应悬挂在明显处,大厅候诊区功能划分标记清晰,功能区域划分表示正确可靠。

4.6科室可能接触到漏射线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地域线警示标识,同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牌,防止不知情的人员接近或误入。

4.7科室必须制定放射环境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业环境检测员,每月利用X-γ射线环境监测仪监测科室各区域环境一次,环境检测员应将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备查。

5 提高人员的放射防护安全意识

5.1科室每年应积极配合接受省疾控中心、省环保局按国家制定辐射环保要求强制环境检测一次,记录备查。

5.2科室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放射防护安全专题学习,不断强化科室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安全意识;新参岗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级放射防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执业;其他工作人员按省级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安全换证培训;所有培训工作,科室应记录建档保存。

5.3接触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个人剂量仪。科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携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即时报警监测仪进入机房内工作。个人剂量仪应按要求每季度送省上检测结果,科室要有备查记录。

5.4科室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医院组织全面身体检查,健康体检结果由医院防保科备档可查。经体检合格的工作人员,可以继续上岗操作。

5.5科室管理人员应随时巡视放疗中心大厅控制区、监督区等功能区域,防止不知情人员误闯误进。严格控制患者家属进入放射工作区,确有患者需要帮助时,工作人员必须在清理所有相关人员已出放射区域后,方可关门开机。

5.6科室做好宣传栏、宣传单、宣传画工作,主动积极向公众人员、患者及患者陪伴家属宣传放射防护知识,让每个接近辐射工作区的公众清晰知道高能放射线及电离辐射的潜在危害性。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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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ontface="宋体"size="2">第四章奖励与惩罚</font></b><fontface="宋体"size="2">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6

【关键词】电磁辐射;防护措施;辐射危害;探究

1.引言

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磁技术,已经逐渐的成为了人们生产和生活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许多领域之内都有着极为广泛的运用。电磁技术的使用,为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且也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为科技的发展及各项技术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其相关技术的使用,具有两面性,电磁辐射的污染,是一种隐性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确实存在,在西方国家的环保学者眼中,电磁辐射甚至被认为是幽灵电波。目前。人类生存的环境当中,已经不能够离开电磁技术的使用,卫星、网络、无线电等,都是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工具,所以,有针对性的对其危害进行合理的防护,通过切实可行的方案,减少日常生活当中的威胁,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电磁辐射的危害概述

电磁辐射带来的危害,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即生物效应以及其对电子设备的干扰,下文将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2.1 电磁辐射的生物效应

电磁辐射对于人体的伤害有许多,例如失眠、记忆力减退、多梦、头昏、脱发等等症状。而多种频率的电磁波辐射,尤其是高频的电磁辐射以及较强的电磁场作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人体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体力和精力的衰退,并且极为容易产生白血病、白内障、脑肿瘤以及心血管疾病等等。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可以看出,长期在显示器之前工作的人群之中,以上几种疾病的发病率明显高过普通人群。

2.2 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干扰

电磁辐射还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造成干扰。根据相关的分析,可以看出,电磁辐射可能会使广播不能收听、电视不能够正常的观看,同时自动的控制信号还会因电磁辐射的干扰而出现失误的情况,飞机的信号灯、医院的医疗器械、病人的心脏起搏器等等,都会由于电磁辐射的干扰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误,所有这些问题的发生,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人体的损害。另外一个方面,电磁辐射还对武器弹药、易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等,造成潜在的威胁。

3.电磁辐射的防护技术以及方法

根据上文针对电磁辐射的多方面危害的分析,可以对其在实际生活和应用当中造成的损害有着一个大致上的了解和掌握。接下来,将深入的对电磁辐射的合理性防护方法、防护的主要技术等,进行深层次的探析,力求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改善和解决,为人们的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威胁。

3.1 电磁辐射防护技术

为了减少生活当中电子设备以及相关仪器带来的电磁辐射影响,降低其潜在的威胁,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善,不仅要针对设备的使用加强过程和阶段的管理,加强严格的控制,同时,还需要对电子产品的设备、吸收以及屏蔽等环节当中加强监控,保证其危害降到最低。

(1)电磁屏蔽。此项技术是有效的防治电磁辐射危害的关键点,同时,也是最主要、最可行的方案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射频电磁场的影响,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的实施,将其辐射的强度降低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将电磁辐射的影响以及副作用等,也限制在允许的制定范围之内。

(2)接地技术。接地技术,其指的是在电磁辐射源头以及大地之间,或者是大地之上的可以当作是公共点的金属构件之间,使用低电阻的良性导体,进行连接。在一般的情形之下,接地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工频接地、静电接地以及射频接地,而为了更加有效的防治电磁辐射带来的危害,还需将射频的相关设备的外壳进行专门的接地,进而给高频干扰电压提供很好的电阻通路。分析其接地的原理,是将屏蔽体或者是屏蔽的部件,通过其内部的感应生成射频,并且将电流快速的导入到大地之中,进而使屏蔽体本身没有成为二次辐射的射源,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屏蔽作用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同时,在接地技术当中,还应做到:接地极要埋设在接地井之内,射频接地电阻要较小,接地线和接地极尽量使用铜材质,适当的选择接地极的环境,否则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3)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技术主要是根据进场区域的电场强度,以及其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的相关规律,在进场的区域之内,电场强度就会随着距离的增加,迅速的减小。根据此项原理,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将生产工艺及以及相应的流程进行合理性的改造,进而实现远距离的控制,可以使得空间的自然衰减利用更加充分,进而保证电磁辐射的危害降到最低。

(4)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指的是在高频辐射环境之内进行工作的员工,应该佩戴相关的防护头罩、防护的工作服、防护眼镜以及其他的相关器具等,这些防护的工作用具一般都是使用金属膜布、金属网具以及金属的丝布等制成,其主要的依据是根据匹配原理以及谐振原理来对相关的吸收材料进行制造和开发,放置于电磁场之中,来有效的吸收电磁波并且将其转化成为热能或者是其他的能量,达到防护的目的和效果。而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相关技术的不断改进,除了传统的制造材料之外,还发展了高分子的聚合导电材料、纳米材料等,这些设备的使用,不仅防护的效果比较好,并且重量轻,成本较低,便于使用。

3.2 电磁辐射日常防护

除了相关的防护技术,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还需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1)日常生活中的辐射主要来源于微波炉、电脑、手机等,需要正确的进行使用和操作,并且详细的阅读相关说明书。还可加大与辐射源的距离、使用屏蔽玻璃、着防护工作服,以减少电磁的辐射伤害。

(2)工作中辐射主要来源于雷达系统,通信发射台站,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大型发电站,输变电设备等。可使用低辐射技术电子产品,对自动化控制设备可采用屏蔽法(屏蔽机房、屏蔽机桌、屏蔽包等)、接地法等,高频信号传输线宜采用光纤或同轴电缆等,工作人员必要时可着防护工作服。易燃易爆物宜采用距离、屏蔽、接地等综合防护技术。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电磁辐射的危害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究,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和防护的措施方案,力求减少生活当中的威胁,更好的推动此项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彪.论电磁辐射的危害[M].现代环保产业,2010,9.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7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要求,进一步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严厉打击辐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

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本次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以清查未列入监管以及监管不到位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为重点。通过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造成的安全隐患,为今后规范化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结合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检查涉源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情况,从源头上严把辐射环境污染关。

(二)严格按照省、市局要求做好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工作。

(三)检查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和标志、标识。

(四)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和废物进行检查管理,对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和废物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10日)

召开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有关涉源单位进行自查和整改。7月15日将市专项检查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日—7月25日)

各单位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建立健全内部辐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善的辐射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市环保局将对各涉源单位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对没有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无安全许可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复查阶段(7月25日—8月10日)

市环保局负责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涉源单位进行复查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并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辐射管理处。

(四)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0日)

召开全市辐射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大会,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管理不善或受到处罚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此次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辐射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摆上议事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加大内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力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围绕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治,逐一解决。要以辐射环境安全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善的辐射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8

随着综合性医院放射诊疗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广泛应用,受检者因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健康危害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忧虑和关注。受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在检查前没有指导病人使用防护用具,使患者非投射部位特别是晶状体、甲状腺以及性腺等部位没有有效保护,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二是由于受检者缺乏相应知识,对射线防护意识不强,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穿戴防护用具提醒觉得多此一举。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适应症,随意给患者开CT、X射线检查单,滥用X射线检查使患者接受大量非正当照射,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损害。

2辐射防护管理对策

2.1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以医院院长为组长的“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和以科室为单位的辐射防护质量小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院科二级管理网络,明确医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科室辐射防护质量小组及岗位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辐射防护相关工作的每一个人,使辐射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位管理人员与辐射工作人员心中。建立和完善各科室辐射防护规范、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理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2.2强化法规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国家用于放射诊疗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及各项新标准等。医院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外,每年还要对新入职的放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强化培训,将培训内容作为每年三基考试的一部分,与晋升晋级挂钩。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2.3重视防护实施,加强全程监控

2.3.1放射性同位素从“购买到使用”全程审批医院必需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前提下,严格执行环保部对放射源使用的审批与备案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获批频次与剂量购买[2]。医院有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到货剂量、每日出量、用量及剩余量、源储存进行记录。储源室需安装摄录像监控和防盗门窗系统,设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防放射源的丢失[3]。

2.3.2辐射工作场所从“图纸到建成”全程评价医院各类辐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卫生和环保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有关评价,由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审批,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做到从源头保障辐射安全。

2.3.3放射诊疗设施场所从“启用到停用”全程质控医院根据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分类,每年定期请相关资质单位对在用的各种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和环境影响监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停止使用,及时进行调试整改,复检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以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辐射安全。

2.3.4辐射工作人员从“上岗到离岗”全程管理医院对上岗前、在职、离岗前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医院可为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4];每季度由相关资质单位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为每个辐射工作人员建立终身健康体检档案和剂量监测档案。对确定为辐射造成体检不合格和个人剂量超标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或休息调整,确保辐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3.5受检者从“进到出”全程防护患者及陪护家属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接受放射诊疗活动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明确照射部位,按操作规范控制照射剂量,对照射野邻近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有效防护[5]。放射诊疗前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检查室应张贴“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尽量避免接触X射线的温馨提示牌,保障患者及陪护家属身体健康[6]。

2.4做好日常督查,确保辐射安全放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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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通过多方走访、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现场记录的方式进行,以辖区内使用放射源单位及医用x光机、ct机的医疗机构为重点。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对放射源“五防”安全措施、辐射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台帐、应急预案等制度是否建立完善,闲置、废弃放射源储存处置状况进行了全面安全隐患检查。

二、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县区域内无任何单位销售、运输和使用i类、ii类、iii类危险放射源。现涉及使用的单位为v类、iv类两种密封放射源,其分别为: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为提高蔗糖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率,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核子秤三台,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压榨车间安装了一套“糖厂进榨计量自动控制系统”,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60coiv类放射源;××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137csv类放射源,一台dm1010a型钙铁煤分析仪,使用一枚238puiv类放射源。

(二)检查情况现两家糖厂处于停厂期间、两家水泥厂由于水泥市场饱和,生产不正常,目前所涉及放射源的四家单位都未使用放射源,均处于闲置状态。全县医疗机构使用三类医用射线装置,针对重点排查的××县人民医院、四家国营农场职工医院及勐仑镇卫生院,其射线装置使用工作场所、制度建设、办理环保手续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上述被检查单位都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了辐射岗位安全培训。

三、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放射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除××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其它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放射源“五防”安全措施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普遍存在安全防护漏洞和安全隐患,怎样表现为:一是放射源闲置存储场所不规范,防护措施过于简单,安保措施不到位,辐射存储库房未建设;二辐射安全警示标识不统一,环保规范辐射标识牌还未采用悬挂,大多存在窗户位置未进行辐射安全警示;三是生产运行使用放射源的位置,人员往来过道,屏蔽措施不到位。

四、整改要求及措施

此次辐射安全检查,我局出动执法人员共40人次,检查放射源使用单位4家,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共6家。制作和下达了10份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0份辐射安全检查记录、2份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针对三家工业企业及医疗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现场提出了以下整改要求:

1、进一步建立完善辐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机制、台账记录,严防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2、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三家辐射使用企业,必须尽快设计建设辐射存储库,防止放射源被盗、被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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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磁辐射;电磁环境污染;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238-01

引言

电磁环境污染是指电磁波在向外界传播的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扰乱了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的现象。尽管现在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电子科学技术也突飞猛进,但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也日益显露,电磁环境污染正是其表征之一。据有关研究表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电磁环境污染越严重。不过因电磁辐射的不可见性和对人类身体影响的缓慢性,电磁环境污染还未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但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忽略这种影响,如果对电磁环境污染不加以防治,它还会产生持久的危害性。

1.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

电磁环境的污染不仅给人类生产造成巨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还给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我们想要防治电磁环境污染给我们带来的危害,首先我们要先了解它的危害表现为哪些方面。

1.1 对电子设备造成严重干扰

复杂的电磁环境中,电磁污染可以通过发出的电磁波会对其他电子设备造成不利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导致周边设备传输数据失败,系统功能下降,信息传导出现失误等状况。例如在高压线附近由于受到强磁的干扰,室内电脑会时常出现死机等现象。由于电磁污染导致的电子设备出现故障往往还带有突发性,所以它给人类生产生活造极大的影响甚至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上百亿美元。

1.2 人类身心受到极大的威胁

电磁环境的污染还会影响的人类的身心健康。电磁辐射对人身体造成伤害有三大效应: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当人体受到强磁环境冲击时,身体内的中枢神经系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内分泌出现紊乱,进而削弱人的免疫系统。电磁辐射还易引起流产率的提高和不孕的现象,给人们的生殖系统带来损伤。更为可怕的是强磁环境污染还可能诱发癌症,并使得癌细胞在身体内扩散。

1.3 信息数据存在泄漏的风险

由于计算机显示器、通信线路、主机、打印机等输出设备存在的“电磁缺陷漏洞”,易导致计算机视频信息被远距离窃取、复现与还原而产生电磁泄漏,从而危及城市电磁信息安全。[1]现如今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或者个人都在广泛使用电脑,如果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远程窃取这些单位机构的信息,不仅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且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估量。

2.电磁环境污染的防治

随着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我国电磁环境日益恶化。因之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我们急需研究电磁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这为我们国家、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 依法加强对电磁环境的监管

电磁环境污染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为此国家需要规范防治电磁污染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早在1988年就已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175-8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8702-88),并随之展开实施。但是这两项法律标准距离今天已有二十多年,原来的电磁环境状况与现在并不能相提并论。现在我们应该在完善电磁环境污染分析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与当下环境相适应的法律。

虽然现在已经有证据表明低频电磁场对神经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所有影响它都有一个临界值,如果低于这个临界值是可以避免电磁场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一方面,在制定防治电磁污染的法律时,要根据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来规定安全的电磁频率标准。另一方面,法律还应制定出相关的处罚标准,并切实的贯彻下去。如果监察部门监察到超出这一标准达到电磁环境污染程度,要依法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使得电磁环境监管与污染治理相结合。

2.2 采取电磁辐射防护技术

想要对电磁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我们可以优化电子产品的工业设计,运用新型材料,从而较少电磁辐射的泄漏。当然还可以用防电磁辐射的材料进行屏蔽,这种材料一般是网状型金属物体。如果电磁辐射到达屏蔽装置时,大部分电磁辐射会被屏蔽装置反射出去,还有少部分会被它过滤吸收,这样想要透过屏蔽装置的电磁辐射就会大大减少。

此外,在较强的电磁辐射场进行工作时,应该穿上电磁辐射防护装备。防护装在遇到外部的强磁作用时,能够大量吸收消耗电磁辐射,抵消外界磁场对身体的作用,达到降低电磁辐射,保护人体不受侵害的作用。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磁防护服装依据服装材料可以划分为四种:(1)碳纤维、不锈钢纤维等与纺织纤维制成的混纺材料(2)多离子织物(3)电磁辐射防护纤维制成的织物(4)涂层防辐射织物。[2]我国目前对于从事高压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制定了国家标准 GB6568.1《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这种服装是用均匀分布的导电材料和纤维材料等制成的,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

2.3 提高自身的电磁辐射防护意识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接触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子产品。但是对于电子设备带来哪些辐射和危害,我们也应该熟知。例如,按照电磁炉工作时的原理,电流产生交变磁场,之后把锅具放到电磁炉上,锅具内的铁分子随之在做无规则高速运转,由此之间相互碰撞进而摩擦起热,从而达到加工食物的目的。虽然电磁炉只是对金属材料起作用,但根据相关研究表明:正在使用的电磁炉正前方0.1m处磁场强度达8.70μT,即使远离到0.3m以外,也有1.00μT。这样就有可能对我们身体健康产生巨大影响。[3]所以尽管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我们无法用肉眼观察到,但对于由此造成的危害我们在平常应加以防范。

当然,除了由电磁炉产生的辐射,进而造成电磁环境污染外,在使用其他电子设备时,我们也应该时刻加以警惕。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不宜过长,在电脑前每个一个小时就要起身眺望远方,让眼睛和大脑得到一定的休息;当购买来电子产品在房间内进行放置时,也应合理的进行布局,不宜把它们一起加以放置;电视距离人体的距离应保持在4米以上等等。

3.结语

电磁环境污染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副产品”,它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是不可控制的,在今后的发展中如果我们加强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开发新的防治电磁环境污染的技术,研究防辐射的新材料,以及日常生活中加强防范意识,那么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就会大大的降低。

参考文献

[1] 孙遥.城市电磁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 电讯科技.2012(04).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11

电磁辐射来了

电磁波的频率单位是赫兹(Hz),但你永远都不可能亲眼目睹这个“隐形杀手”,它无色无味无形。当电磁波的磁场震荡频率超过10万赫兹的时候,就会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因为电磁辐射是一种累积伤害,根本无法查出受害者是由哪一件电器或什么时候开始受到辐射的。

不过,根据国际电器行业标准,电器离厂时,都要经过合格的电磁辐射防护检验,但如果我们在家里把许多电器都集中放置,并且经常同时使用,那就会有暴露在超剂量辐射里的危险。

自从不久前证实手机拥有比较严重的电磁辐射以来,泰国当局已经禁止小孩使用手提电话;美国联邦健康协会规定:不允许一个家庭同时使用三种或摆设三种以上的家用电器;英国当局正考虑设立一种“电器家用税”:即任何家庭在使用电器时产生过量辐射时必须征收“防护税”,以维护每个家庭的健康环境。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各种家用电器、电子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电器装置只要处于操作使用状态,它的周围就会存在电磁辐射。研究证实,电磁波会影响脑部神经系统,使脑下松果体生产褪黑色素的速度放慢,影响正常睡眠。电磁波还可以伤害细胞膜,干扰激素,影响儿童发育,导致女性经期紊乱,男性减退。电磁波对眼睛也有明显损害,它会使眼睛的晶体混浊,造成电磁波白内障。譬如说电脑,在启动后会产生电磁辐射,幸好绝大部分的x射线会被屏幕上原有的玻璃罩所吸收,真正能漏出而又对人体有害的剂量非常小。但电脑周围所产生的特低频电磁场,却会对胚胎产生不良影响,长时间暴露其中,有可能干扰到胚胎的正常发育,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流产。因此,假如办公室里电脑太多并且面对电脑时间过久,应该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使空气中的正离子疏散出去。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不良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例如,电磁波还会影响及破坏人体原有的电磁发生异变。这会干扰人体的生物钟,导致生态平衡出现混乱,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如出现头痛、乏力、疲倦、激动、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皮肤发热、脱发、心悸、心律失常、血压失常等症状。

超量电磁波严重危害健康

据专家介绍,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环境下,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以下影响:

1.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表现为心悸、失眠、部分女性经期紊乱、心动过缓、心搏血量减少、窦性心律不齐、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等。

2.对视觉系统的影响,表现为视力下降、引起白内障等。

3.对生殖系统的影响,表现为降低、男子精于质量降低,使孕妇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等。

4.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和生殖及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并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值。

5.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正常使用。

超量电磁波对人体造成伤害,其实早年就有记录。1969~i982年,美国马利兰州有951名男子死于脑瘤,当时该地正在发展多项电器工业,而死者之中大部分就是电工或电器工程师。后来,得克萨斯州癌症医疗基金会针对一些遭受电磁波损伤的病人来作抽样化验,更发现那些在高压电附近工作的工人其癌细胞的生长速度比一般人要快24倍。只要电器处于操作使用状态,它的周围就存在着电磁场或电磁辐射。这种辐射具有一定能量,可以穿透多种物质,包括人体。根据审定标准,假如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0微瓦,而一天里的总剂量也不超过每平方厘米300微瓦,那还算是够安全的。但危险的是,它无色、无味、无形,你也许每天暴露在不同电磁辐射的累积中而不自知,因为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缓慢的和间接的,也因为如此,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假如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就会大面积杀伤(甚至是杀死)人体细胞。

郑重提醒的消费警示

针对我们身边接触到的电磁辐射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健康威胁,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出2001年第9号消费警示,为此有关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

多了解有关电磁辐射的常识,学会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如:对配有应用手册的电器,应严格按指示规范操作,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

在购买电脑、手机、微波炉等有电磁辐射的电器时,应该向经销商索要电磁辐射检测证明,看看电器的电磁辐射指标是不是超标,最好比较一下,选择低辐射的产品。

如果你在生活中发现异常情况,你可以向专业部门咨询,或是请专业部门检测一下你房间里的电磁辐射是不是超标,同时可以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防辐射措施。

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或经常一起使用,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险之中。特别是电视、电脑、冰箱等电器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里。

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移动电话等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如电视、电脑等电器需要较长时间使用时,应注意每一小时离开一次,采用眺望远方或闭上眼睛的方式,以减少眼睛的疲劳程度和所受辐射影响。

当电器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让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

有显示屏或有辐射特点的电器设备可安装电磁辐射保护屏与防辐射罩,使用者还可配戴防辐射眼镜或是穿着防护服。防护服包括衬衫、内衣、西服、马甲、围裙、孕妇装、防护帽等,由特殊纤维制成,具有较好的防电磁辐射、抗静电、杀菌保洁作用。对于家庭主妇、孕妇、长时间操作电器的人来说,很有必要。

多吃胡萝卜、西红柿、海带、瘦肉、动物肝脏等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的食物,加强肌体抵抗电磁辐射的能力。

家电辐射的防护措施

在现代生活中,我们要想避免电磁辐射是很困难的。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城市居家已经“电器化”,电视机、电脑、微波炉、电磁灶等电器,都会使人暴露在电磁辐射之中。电磁辐射强度达到2MG(毫克斯,磁束密度单位),对人体就有害了。微波炉、吸尘器、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电磁辐射强度均超过2MG,而电器集中场合高达1200MG,所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护的“原则”是:针对不同的家用电器采取必要的、积极的防护措施。

如何预防电视辐射

彩色电视机中的爱克斯射线主要来自彩色显象管第二阳极高太,此电压高达2万伏以上,比黑白电视机高一倍以上,会引起爱克斯射线的辐射。电视屏幕显示影

像时也会放出大量的正离子,它们像磁石一样吸附空气周围里的负氧离子,使室内空气中的负氧离子大量减少。长期处于缺少负氧离子的状态中,人容易头痛、胸闷和食欲减退。

预防措施1:当观看者与彩色电视机的距离达到荧光屏高度的7-8倍时(如18英寸彩电的荧光屏高度为32厘米,最佳观看距离为2.2-2.6米),则不但可以避免人体受到爱克斯射线的辐射,而且可以提高收看效果,对于保护视力也是大有裨益的。

预防措施2:观看彩电时亮度不宜过大,因为彩电中的爱克斯射线主要来自第二阳极高压,亮度越大,该电压越高,辐射也就随之增大。亮度调整适当,既可保护视力,减少辐射,还可延长彩电显象管的使用寿命,可谓一举多得。

预防措施3:观看彩电时间不宜过长,相对来讲,观看彩电比观看黑白电视节目,眼睛更易疲劳,因此最好观看2小时左右后,做一会儿眼保健操,或向远眺望一会儿,以保护视力和消除疲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和小学低年级学生更应注意观看时间不宜过长。

预防措施4:目前市场上有一种含铅的彩色电视防辐射玻璃屏,使用时装置在彩电荧光屏前,该屏能有效地防止彩电辐射,将辐射对人体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虽然使用该屏损失了一些亮度,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值得的。

如何预防家用电脑辐射

家用电脑的主机、显示器、扫描仪及上网设备等产生的辐射源,不仅有x辐射线、正离子,还有超磁场、静电等。例如静电产生的辐射效应会导致人体皮肤干燥缺水,加速皮肤老化,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皮肤癌。

预防措施1:最好放置于书房或家人活动较少的房间中,这样在使用电脑时,其他人就会处于安全距离外,减少受到危害的可能。

预防措施2:选用防护屏、防辐射罩或防护目镜。质量合格或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检测认定的防护屏,具有防辐射、防静电、防强光等多种作用。选用电磁辐射复合型抑制织物制成的防护屏,或选用不锈钢纤维织物制成的防辐射罩,同样也可达到良好的防护效果。

预防措施3:使用有防护作用的围裙、护胎宝、大褂、西服、马甲、衬衫、孕妇服等。不锈钢纤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高效屏蔽织物,由此制成的屏蔽织物及服装具有优良的防静电、屏蔽效果,耐腐蚀和洗涤,并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外观效果,能有效地保护人体免受微波及高频辐射的危害。

如何预防微波炉辐射

微波炉发出的微波是一种高频电磁波,在电磁波的波谱中,它是介于超短波和红外线之间。微波穿透力极大,在正确操作使用下,对人体不会有影响,例如发现微波泄漏不慎伤害了身体,应尽快远离微波环境。一般轻微的情形,只要离开接触,被伤害的组织就能逐渐恢复正常。

预防措施1:选购合格的正规产品,严防误用假货、伪劣产品或水货。

预防措施2:及时清除油污脏物,一星期或半个月擦洗一次炉门。

预防措施3:开机后,人员离开0.5米之上,不要停留在微波炉附近。

预防措施4:加强个体防护。特别是孕妇和小孩应尽量远离微波炉。

预防措施5:使用防护罩,使用时直接盖在微波炉项部与前部层口可。

如何预防电热毯辐射

每年冬季,使用电热毯、电褥子的人越来越多,而电热毯、电褥子的电磁辐射、静电效应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不容忽视。

预防措施1:选用低辐射的电褥子、电热毯,不用老式电热毯、电褥子。

预防措施2:使用老式电热用品者可以买一块屏蔽布,铺在老式电热用品上面,并将其包严,也可以防止过量电磁辐射。

如何预防手机辐射

手机早已普遍流行,如今几乎是人手一机。手机是靠超短波的波段来操作,这种超短波的效应,比微波炉还要来得大。当一个人受到超短波的辐射时,会产生疲倦、头痛,而假如经过多次重复的惯性辐射,很有可能导致伤残性白内障。

预防措施1:除非真有必要,否则应避免手机而改用普通电话。

预防措施2:手机接通瞬间释放的电磁辐射最大,为此最好在手机响过一两秒或电话两次铃声间歇中接听电话。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范文12

关键词:电磁技术;电磁污染;防护

一、人类生存环境的新威胁—电磁辐射

当今日益增多的电磁辐射成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之一,辐射作为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的一种新形式,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任何带电物体的周围都存在电场,而周期变化的电场将会产生周期变化的磁场,也就存在电磁波,产生电磁辐射,如果这种辐射的量超过限定条件,那么就会对环境形成电磁污染。和无处可躲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一样,电磁辐射同样无处不在,这使它成为公认的危害人类健康的“致病源”之一。目前,生活中常见的较强的电磁辐射的电器主要有:手机、计算机、微波炉、电冰箱、电视等电器,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计算机和手机对人们造成的危害更值得关注。许多上班族和沉迷于网络世界的网民每天面对计算机的时间往往超过8小时,手机又是现代社会人类不可缺少的电子通讯产品。计算机、手机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电磁辐射源:微处理器、主板、显卡、声卡、USB接口等主要部件在工作时都会向外界辐射电磁能量,加之人们长期近距离的接触,这些电子产物所发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了新的威胁。

二、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一种复合的电磁波,以相互垂直的电场和磁场随时间的变化传递能量。人体生命活动包含一系列的生物电活动,这些生物电对环境的电磁波非常敏感,因此,电磁辐射可以对人体造成影响和损害。

电子产品已进入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它给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使用电子产品所致的毛病也与日俱增,“计算机病”尤为严重,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头晕、头痛、疲劳、失眠或噩梦、记忆力减退、情绪低落等)、肩颈腕综合症(骨骼不适、手指麻等、有压痛),以及腰背酸痛、抗病能力降低等,发病率最高的是那些每天在计算机旁敲击键盘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精神压力大,大脑处于高度集中和紧张状态,这是产生神经衰弱综合症的根源。面部褐斑、类似红斑或湿疹等的出现,亦与精神因素密切相关。专业人员连续注视计算机屏幕,长时间近距离盯着闪烁的荧光屏,易使眼睛充血、干燥、怕光,严重者还会使眼球视网膜的感光功能失调,晶体受损,暗适应能力降低,造成视力减退。孕妇、儿童和老人是电磁辐射的易感人群,而心脏、眼睛和生殖系统等是电磁辐射敏感器官。近年来的畸形儿出生率和儿童的白血病增多,电磁辐射难逃其咎。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专家分析,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是比较好的,相当于五六十年代时我国面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情况,有苗头出现,还未到严重的地步。但从现在就要从严管理,未雨绸缪。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对电磁辐射的应用。若电磁污染到了环境无法忍受的地步,再想进一步发展经济就举步维艰了。

三、生活中电磁辐射的防护

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电磁辐射时时刻刻都伴随着我们。电子产品带来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我们又不能因为存在电磁辐射而放弃使用这些高科技产物,使生活质量倒退。因此,面对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各类电子产品,做一些基本的了解和防护措施,有效预防电磁辐射,减少对身体的危害至关重要。

家用电器辐射类型及辐射特点:

微波炉:门缝处辐射最大,启动时辐射最大,所以烹饪时不要过于靠近,辐射范围可达7米。

电热毯:电热毯通电后会产生电磁场,产生电磁辐射。孕妇如果使用电热毯,长时间处于这些电磁辐射当中,最易使胎儿的大脑、神经、骨骼和心脏等重要器官组织受到不良的影响。

加湿器:不宜离人体过近,使用时尽量保持适当距离。

液晶电视、显示器:液晶产品的卖点就是辐射较小,可放心使用。

笔记本电脑:辐射集中在键盘上方,使用时应与电源适配器保持一定距离。

手机:尽量使用坐机拨打电话,少用手机拨打电话。手机接通瞬间释放的电磁辐射最厉害,使用时头部和手机天线的距离尽量远一些,最好使用分离耳机和话筒接听电话。

计算机:(1)使用计算机的时候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并与屏幕保持适当距离,使用非液晶显示屏幕时,最好能加装防辐射隔离屏;(2)在计算机桌旁放一盆仙人掌,仙人掌可以吸收计算机释放出来的电磁辐射;(3)身体处于屏幕71厘米以外的地方,接受的电磁辐射就会大大减少;(4)不要在电脑后面或两侧安置工作台,因为电脑的后背或两侧发出的电磁辐射要远远大于前面的屏幕等。

家用电器的类型很多,辐射的强弱也不尽相同,我们要不断探讨并及时改进使用方法,尽可能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1、居家防辐射。据放射检测专家分析,目前居民家中使用的天然装饰石材中,有一部分具有放射性污染。有些家庭装修使用的壁纸、壁布、涂料、塑料、板材等,释放出大量有害气体,致使居室空气污染严重,变成了“辐射屋”、“污染房”。因此,无论是购房或租房,都应先彻头彻尾地做辐射检查,尽量避免生活在不健康的环境中,如已无法改变住所,则要测出辐射最强的是哪里,加以屏蔽或调整家具位置,使家人接触辐射材料的距离加大,接受辐射的时间减少。

2、不要把家用电器放的过于集中,或经常一起使用。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害之中。人体不可能获得屏蔽,如果同时使用各类电器,就如同被电磁波包围,从而对人体造成危害。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多了解有关电磁辐射的常识,学会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根据各类电子产品的应用手册及指示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购买电子产品时应注意证实该产品是否已经过3C认证(国家对电子电磁兼容性的平安认证),尽量减少对高辐射产品的使用。

4、当电器不使用时,最好把电源关掉,而不是让它处于待机状态。这样,不仅可以省电,还可以减少微量电磁辐射的累积。

5、长时间看电视、电脑后及时洗手洗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移动电话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如电视、电脑确需长时间使用时,应注意至少每小时离开一次,采用眺望远方或闭上眼睛的方式,以减少眼睛的疲劳程度和所受辐射影响。

7、多食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的食物。如胡萝卜、白菜、豆腐、牛奶、鸡蛋等食物,以利于调节人体电磁场紊乱。

8、多喝水。茶中的茶多酚有利于防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