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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25 09:52:20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

一、影响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因素

(一)“历史问题”造成征管数据分散、不规范

一是技术原因造成的。发达国家的信息化过程先是较广泛地使用了主机/终端方式,在PC机出现后才逐步过渡到客户机/服务器方式。因此,在数据管理上一直比较重视集中、规范,较早地使用了关系型数据库,并由此带动了领导者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对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我国税务系统,虽然信息化起步较早,但税收征管中大范围的计算机应用是从PC起步的,PC机在数据管理上的优点是应用简单、人机界面好、灵活,造成系统操作的随意性大,又由于原先手工操作传统的惯性影响,数据的人为性较强,个人的随意性影响了数据规范。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年份之间、甚至同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之间,数据口径不一致,可比性差,造成征管数据上的“历史问题”,虽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但利用率普遍很低。

二是原有管理体制造成的。从表面上看原有税收管理是高度统一的,但在执行中又是条条分割、各自为政。因此在数据统计上是各级税务机关各自定义指标体系,各自下发统计要求,各按自成体系收集,各自分析上报。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转型期,机构频繁变动,报表处理方式经常发生变化,具体征管人员在信息化浪潮下无所适从,这些不仅给基层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损失了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造成相当长一段时间很多地方的征管信息系统,纯粹是一个开票系统,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化的质量。

三是数据管理和采集不规范。例如用户权限设置不严密,造成越权越位操作经常发生,形成职责不清;采集的数据相互矛盾,如为停、歇业户开具或出售发票,为定额户进行零申报等;数据采集不及时,如不及时进行入库税票销号,不及时进行结帐等;数据分类混乱,如将企业正常纳税当作零散税收,将商业当作工业等等。

(二)征管系统设计时需求不明确,缺乏前瞻性

在软件开发中,需求是第一位的,当前在软件工程中已经分离出了需求工程,而需求是源于管理的需要,从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需求的制定,当然需求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管理流程的重新界定和调整,而当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还处于探索阶段,经常发生变化,从而很难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需求。同时在数据库设计中,数据库中存放的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很强,相关性不仅表现在数据依存的时间、地点(部门)、类型、名称等原始属性上,还会在数据的转移过程中,产生再生的相关性。某些人为因素会使数据发生变化,这些因素也是不可丢失的相关性。而且希望从数据中发现的东西越多,相关性的要求就越高。一些领导对数据的认识缺乏严肃性和前瞻性,将手工处理时的随意性带到计算机处理中,因而需求分析肯定会受到影响。应用需求不明确,必然影响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另外,在系统开发之初,管理者说不清应用需求,设计目标难明确;系统开发中,不断冒出新要求,计划赶不上变化;系统开发完后,为了适应众口难调状况,修改、完善周期拖得很长,这样的系统,肯定会影响数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

(三)对数据采集的重要性、准确性认识不足

信息化条件下,税务部门数据采集、调用更为集中,数据交换、共享更为频繁。数据流、信息流、资金流在网上运行,其真实性、客观性构成税网的生命线,而当前,数据质量存在诸多隐患,如税务登记不准。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其资料是税务机关的源头数据,同时又是税务机关的基础性数据。如果登记不准,必然给纳税鉴定、税源监控、税款征收、会统核算以及税收分析后续工作带来困难和混乱。再加上征收操作欠规范,少数征收人员注重快速操作,忽视规范准确。在申报集中时期,尤其会出现操作不当和欠缺,造成税票限缴期、所属期等栏目内容开具不准确等。还有一些单位对档案数据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以为计算机是万能的机器,数据质量差些不要紧;也有的单位仅仅注重硬件建设,对数据工作的难度、工作量等缺乏思想准备;还有的单位是为了应付评比检查,并没有真正在征管数据质量上做文章。

(四)缺乏对征管数据质量的控制、监督措施

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往往被人们忽视。绝大多数单位在数据准备、录入阶段缺乏审核等质量控制、监督措施。一般采取自己审核或互相审核的方法,很少有单位设专人负责数据质量检查,而实际上由于数据采集人和录入人相分离,不能将数据之间的一致性随时检查出来,经常是事后才知道。还有就是一些税务干部的信息化意识不高,缺乏对数据准确性、一致性的认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出错。上述诸因素影响了征管数据质量的提高,没有与应用需求相适应的征管数据质量,数据库利用率也很难提高,信息化水平也很难有实质意义上的推进。

二、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对策

(一)原始数据的全面、准确采集

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必须保证正确无误地输入和记录数据,税务部门的原始数据来源于多个渠道,多个部门,一是来源于外部,如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二是来源于内部,如核定税款通知书、催报催缴通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这些数据既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列,也有税务机关、受委托单位填列,数据录入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严把入口关,保证数据准确、及时的进入征管信息系统。

(二)设置较完善的数据校验屏障

征管软件应当支持数据校验功能,进行数据逻辑审核和模拟人工智能审核,以达到所有的数据必须符合法定关系、会计关系、统计关系,表现为数据之间、表内之间、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和平衡关系。如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资金来源=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暂收款,等等关系,而当前征管软件的校验功能很不完善。目前,税银联网、税库联网和网上申报使得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与国库之间,与纳税人之间,数据更加方便、畅达,但也要防止非法数据的出现,这里,很有必要设置一道数据校验软件作为屏障,去检测和过滤不法数据,防止错误数据扩大化,并给后来的纠错工作带来压力。同时可以设计功能强大的网络化的数据监控分析软件,对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找出疑点,及时排查、纠正,防止不良数据的进一步积累。

(三)完善数据质量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要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机外数据、虚假数据、不规范数据从源头上严加追究,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纸质资料,轻电子数据,重数据录入,轻数据质量等现象;二是要推行“数据质量主要领导负责制”。虽然征、管、查在形式上实现了三分离,但是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他们必须首先集中自己的管理信息,然后才能利用更多的共享信息进行高质量的管理。由此看来,征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推行“数据质量主要领导负责制”,才可以有效地解决软件数据无人过问,职责不清等现象;三是要推行“征管数据维护、修改审批制”,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行为,严禁从数据库底层随意的修改数据,特别是随着税收信息集中度的不断提高,数据库管理员将管理更大数量的税收征管数据,其操作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更严重,必须切实加以重视。三是在技术保障上做文章,业务处理软件要有明晰的操作权限划分,严格限制越权操作、越权审批等不良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各种“责任追究制”有据可查;四是尽量使用程序化的数据传递、接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对数据流的干预,减少数据扭曲和信息衰减的机会。

(四)加强征管数据的整合与分析

要使数据质量有深层次的提高,必须注重数据的整合与分析。征管数据整合与分析是在原有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数据仓库技术对业务信息进行深加工,从中抽取知识或规律,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将所发现的知识运用到税收管理中去。这将是以后征管信息系统应用的重点。例如目前可以将征管软件的数据和金税工程的数据进行整合,进行有效的税控处理和数据的增值利用,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还可以在外部网站上设立一些查询系统,供纳税人使用,这样数据的质量自然也就得到了提高。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

利用流程管理思想,努力使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征管程序协调一致,力求税务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设置合理,并辅以机构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更新征管模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科学设置岗位和标准化职责。在科学化的管理方式下,才能产生科学的需求设计,进而才能开发出较好的信息系统,并顺利运行。这将是今后税务管理的核心思想所在,只有这样,税收征管数据才能有质的提高。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2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3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4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5

全市地税征管暨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借此机会,我着重就征管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征管工作摆在极其重要位置来抓

1、“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征管工作,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对整个地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把思维从单纯重视收入征收转变到强化税源管理上来;要亲自抓征管,对征管工作进行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加大征管工作的人、财、物投入;要集中时间经常深入征管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有效指导税收征管工作实践。

2、建立强有力领导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征管工作的领导与责任机制,配齐配强征管工作人员,落实分工、明确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日管工作协调和指导,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协调、及时解决,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找准问题差距,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支持,凝聚力量,推动工作。

二、坚持真抓实干,全面提高征管工作执行力

当前,有的单位征管工作存在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浮在面上、循规蹈矩、机械执行等执行力低下的现象,导致征管基础不实、税源监控管理不严、特色亮点不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工作执行力低,征管能力不高,因此,加强征管不能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和照搬照套上,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强化落实,不断创新。

1、增强工作责任心。税收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也非常具体,稍有疏忽就会产生税收流失,也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广大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征管业务政策,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要勇于挑重担,勤于做实事,多到基层调研征管工作实践,了解经济税源变化情况,总结积累经验,发现解决问题,以积极进取的精神抓好征管工作;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坚决防止只说不干、敷衍了事的不良风气,坚决避免简单粗放、大而化之的管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狠抓工作落实。要紧紧围绕省、市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具体管理措施入手,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坚决整改;要强化督查,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征管部门要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责任心强、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落实征管责任过错追究制,绝不姑息迁就。今后哪个单位征管工作较差的,要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3、善于抓创新出亮点。对于上级规定和部署既要认真抓好落实,又要研究本地征管工作实际,大胆探索,突破传统的观念和做法,用创新的思路指导工作,只要看准了方向,就要抓住不放,抓住一件做成一件,干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要勇于解放思想,质疑权威,敢于突破框框束缚,对于文件办法和规范化文本不适合实际、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规定要尽快修改或建议上级修改,不能被动接受,墨守成规。

三、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建立大征管工作格局

“大征管”所指的征管职能主要包括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收基础管理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内容,也是通常所讲的广义的税收管理的内涵,因此,大征管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格局。

1、加强系统内沟通协调。征管、税政、发票、计财、信息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制定的各类税源管理措施和各项征管制度、办法要送交征管部门会审,法规部门把关;税政部门要紧密围绕征管确立的管理思路,抓实抓细行业税收管理,配合征管部门抓好税源监控和管理;计财部门要加强收入统计分析与预测,对不同地区、产业、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查找薄弱环节,为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管理、稽查和办税服务厅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反馈,做到分工而不分家,办税厅要将征收信息及时提供给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要为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努力形成联动机制;法规、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与监督,推动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办法、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大征管工作格局,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作、监督有力、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并在制度上予以明确,从源头上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要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社会综合治税在我市实施成效不是很显著,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工商、国税、银行、城建、国土、房管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拓宽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交换渠道,及时掌握税源信息,共同抓好房地产、物流业等行业税收管理;特别要密切与国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协调,抓好纳税人户籍信息、相关税种收入数据和税务稽查信息交换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各单位要把社会综合治税变成地税部门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市局将继续推广各地在综合治税方面的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合力。

四、做到抓实抓细,真正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征管基础薄弱的危害性已经凸显出来:税收流失严重,税基逐步萎缩,收入过分依赖一次性税源,增长不稳定,依法治税落不到实处,服务水平下降,队伍风气败坏,为地税干部违法乱纪提供了温床,长此以往,将会出大问题。因此,大家要有忧患意识,争取用一年的时间扎扎实实打牢征管基础工作。

一要坚持依法征管,优化征管资源。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都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征管行为,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当前特别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并切实贯彻到实际征管工作中,要依法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绝不能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要规范征管机构设置,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合理收缩、合并部分农村分局,将征管资源向城区和重点税源倾斜。

二要狠抓税源管理,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当前我们在税源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税源调查不实,动态管理不严,户籍管理马虎应付,监控乏力,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纳税评估流于形式,行业税收、单项税种管理不精细,征收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大家缺乏科学精细、深入扎实的税源管理能力。要管好税源,必须充分掌握税源信息,因此要强化户籍管理,做好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比对,澄清税源底子;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许多管理员很少开展案头管理与下户巡查,对纳税人开业、变更等税源变化情况心中没有数,巡查报告不真实,台帐不健全,服务不到位,今后要极力扭转这个局面;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摸清规律,发现问题,应用好评估成果,增强管理的针对性;要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建立重点项目、工程的信息通报和跟踪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分析。

三要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做优服务。要把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的刚性和执法过程中讲求理性、讲求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征纳环境。我们现在推行的纳税辅导、纳税评估、查前告知,实际上是体现一种文明的、人文的精神。今后,我们要继续在这方面做文章,大力培养和提高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能力,广泛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税收征管工作,使我们的地税征管工作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Intheworldwidebasistaxreformpolicyandthedomesticmacroeconomicenvironmentchangesunderthecondition,atpresentOurcountryEnterpriseincometax''''staxrevenuecollectionsystem,ismanifestingthetaxrevenuefairlywiththeefficiency,thedisplaytaxrevenuetoeconomicstructureaspectsandsooncontrolaction,taxrevenuecollectionpatternandmethod,taxsourcemonitoringandtaxrevenueservicesstructurehasmanyproblems,adapte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objectiverequestnotcompletely,mustanalyzethequestionwhichearnest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aspectexists,andexplores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positive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reforms.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management;Reform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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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7

(一)税源监管体系不完善1.税源监管专业化程度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包括税源分类专业化、税务事项专业化及管理人员专业化;税源监管专业化的条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化和税务管理信息化。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不仅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尚未真正构建,同时也不具备实施税源监管专业化的两大条件,而且也没有形成实现税源监管专业化的配套措施,如明晰税源监管岗责配置、完善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健全的纳税工作评估机制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进展缓慢,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等因素给我国税源带来的高流动性要求。2.重点税源监管不到位重点税源主要是指纳税额度较高的大企业。大企业通常具有生产经营范围广、组织机构复杂、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等特点,其纳税金额大,涉及税种多,涉税问题广泛,税务、会计处理复杂,加之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收征管人员意识淡薄,因此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税源监管的效率一直不高,有效监管执行力度较弱,造成大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税务经济风险长期居高不下,税款流失问题较为严重(张伦俊等,2010)。3.缺少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是指税务机关用来预防和识别企业税收风险的实现机制。目前,我国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处于缺位状态,也没有形成企业税收风险识别体系;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机构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的监管工作配置和人员分配的差异性不大,趋于平均分配,加剧了税源监管风险。

(二)税收征管组织架构有待健全1.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程度低我国税务管理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呈现上窄下宽的五层“金字塔”的结构特征,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层级重叠,一体化程度偏低。主要表现为:(1)征、管、查机构的权力与职能分配模糊不清,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问题较为严重;(2)岗位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有所欠缺,税收征管人员的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称,人员结构冗杂;(3)究责机制形式化、简单化,责任不能落实到每一税收征管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约束;(4)征、管、查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现状是平均分配人员,导致有的部门人浮于事,有的部门岗位人员不足(朱晨竣,2011)。另外,征、管、查三方信息共享程度低,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协调能力相对较弱,进一步加大了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的难度。2.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模式的有机因子,对于融洽税收征纳关系,减少摩擦,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和税款征收率,保证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服务好每一位纳税人,保证高质量的工作环境来提高服务质效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主要表现为:(1)税收征管人员缺少纳税服务观念,没有主动服务意识。(2)纳税服务的提供层次较低,不能有效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一方面,目前所倡导的个性化服务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纳税服务手段落后,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较低。(3)纳税人自身对获取纳税服务的维权意识淡薄,在税收征管中基本处于被动地位。(4)没有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在税收征管工作考核中,税收执法、征管质量是考核重点,而纳税服务往往被忽视(谭韵,2012)。3.税收执行权缺位,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收执行在法律制度、征管人员素质和外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缺位和越位问题,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尚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层次偏低,程序法的设计相对滞后,税收的规范性文件有失严谨,存在交叉甚至矛盾问题,形成了潜在的执法风险(邓孟秋,2007)。2012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行政强制法》,其对查封、扣押、划拨、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存在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和矛盾现象,且两部法律层级相等,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难题,导致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风险。(2)税收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其一,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责任的主观认识不足,在税收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其二,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的熟悉度不高,对执法程序不甚了解,凭经验、凭关系进行执法的问题普遍存在,形成执法风险;其三,有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滋生腐败,法制观念淡薄,进行违规操作,加剧执法风险(陈国英,2010)。(3)外部环境因素。其一,一些税务机关长期存在“收入至上”理念,在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数字”的压力下,违规操作也要完成收入任务;其二,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行为能力日益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潜在执法风险加大;其三,一些外部机构加强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管督查,致使潜在执法风险易于转为实际法律责任。

(三)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尚未完全建立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包括信息采集机制、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统一交换平台,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有效沟通渠道(梁季,2007)。其中,在信息采集机制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依据理性经济人理论,纳税人在避税利益驱动下不可能将真实涉税信息完全申报给税务机关;而且我国税法条文繁琐、征管程序复杂,限制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自主性,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共享。在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方面,我国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三方面信息不能相互共享,也不能实现跨区域共享;加之,国、地税机关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沟通机制,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立。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部门之间欠缺有效的沟通渠道,各部门均使用自己的信息系统,形成了信息割据格局,加大了税务机关查调、甄别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难度,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外,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技术层面,税务机关只重视硬件设备的显性投入,忽视综合管理软件研发的“软”能力建设与应用。信息化是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技术和工具依托,若信息化程度低,势必影响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现状分析

国外特别是OECD国家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税务实践,均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效。

(一)国外税源监管的现状国际上,各国注重税源分类管理和税收风险预警,特别强调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其纳税风险评估,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首先,在税源分类管理上,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三类,分别进行监控,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阿根廷税务局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其次,在纳税风险评估上,新加坡税务局将纳税风险评估作为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虽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但同时也会增加税收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进行纳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税务当局、银行、海关、移民局协作执行。具体操作上,将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到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报告中主要包含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根据报告结果,税务当局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实行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于抵触税法、纳税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则具有强制性。

(二)国外税务组织机构的现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税务组织的构建上普遍倾向于实行扁平化形式,并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作为税务人员的神圣使命。美国税务系统由三级构成:第一级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税务总局,第二级是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七个大区税务局,第三级是在大区税务局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9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设置科学合理,在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化体系。爱尔兰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税务机构设置上遵循市场化、高效率及以纳税人为服务对象的原则,将税务机构界定为服务性机构,对组织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根据税源和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将机构精简为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减少了管理层次。在纳税服务上,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纳税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新加坡设立了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包括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都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

(三)国外税源管理信息化发展现状发达国家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完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为各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供了极大助力。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发展至今,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非常高。信息化系统由东海岸各州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在澳大利亚,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办理以及公文流转的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均已实现自动化,并实现了全国联网,与海关、保险、金融及国内各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思考

(一)构建税源管理专业化基本模式,加强税源管理专业化1.突出重点税源监管,实现税源分类和税务事项专业化实现税源分类和税务事项专业化,需要有限制的打破区域界限,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资产总额、营销收入、应纳税额)将税源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小规模税源和特殊性税源,进而突出重点税源监管,分别设立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进行税收征管。具体措施包括:(1)精细化管理重点税源,实行“大客户制”一体化管理模式,做到“一户一策”;(2)集约化管理一般税源,实行专业管理与户籍管理相结合模式,实行管事制;(3)社会化管理小规模税源,按区域实行委托,降低征收成本;(4)特殊税源个性化管理,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另外,根据税源分布特点,逐步建立税源监控网络,并结合税源情况制定税源监控标准,规范税源监控制度和方法,提高监管效率。2.提高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管理人员专业化是税源监管的智力支持。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岗位能力标准,合理配置税源管理人才。要求建立管理人员能力评价体系,全面分析评价所有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工作能力。(2)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培训部门应对岗位能力对应的所有税收监管知识技能进行全面综合和专业分类,引导管理人员针对性开展专业化学习。(3)设置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改革现行税收征管质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淡化综合类指标,细化分行业、分规模监控指标,去除无效指标,结合岗位难易程度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岗位薪酬,有效激励并引导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工作效能。3.引进风险预警机制,实施税源差异化管理税收风险监管是税源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应正确理解风险监管的正面效应,前移税源管理重心,建立并根据企业税源风险识别体系,确定各企业税收风险程度,实施税源差别监管。(1)引进税源风险监管理念,把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风险高、税款流失可能性较大的税源,争取用有限的征管资源最大程度的提高纳税遵从度。(2)针对不同税源实行分类考核。在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等基本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对重点税源、特殊性税源的考核应加入生产经营分析监控、个性化纳税人服务、财务数据采集等内容;对一般税源的考核应加入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未按时进行首次纳税辅导的认定管理和连续3个月全部税种零申报的认定管理等内容;对小税源的考核应加入申报、缴款方式、双定户定额是否准确等内容。

(二)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水平1.优化机构设置,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税收征管的组织机构设置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方面。基于我国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层级过多,职能模糊不清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实现组织架构扁平化、一体化将是首要选择。(1)改革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垂直分级体制,使各税种管理司直接面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减少省、市级等中间部门,更直接、准确地为基层单位解读政策。(2)明确税收岗位职责配置,实现税收征管组织的高效与低成本。其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税务机关的设置密度和人员安排应以税源状况为标准,改变过去的平均分配模式,将收入规模小、区域跨度大、征管难度大的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其二,精简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质量;其三,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帮助税务机关对零散税源的控制,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与开支。2.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灵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税务机关应以纳税人为中心,满足其合理需求,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综合的服务,并以纳税人满意度为绩效评价的主体指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1)转变税收征管人员纳税服务理念,建立纳税人有效需求采纳和反馈机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交互式服务。(2)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一方面,加大信息化投入与建设,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服务手段创新;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软件中引入优化服务理念,创建纳税服务网站和税收服务电话热线,通过税收征管手段创新推动服务形式的多元化发展。(3)重新设计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纳税服务指标。税务机关应把纳税服务作为对税收征管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规范纳税服务的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从奖惩手段上保证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3.规范税收执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1)完善税收相关制度。从根源上讲,应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管;从现状上讲,应当科学、合理修订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保证这些法律规范真实反映我国税收征管规律和现实要求,有效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与矛盾。(2)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加强税收执法业务的知识与能力培训,通过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来降低执法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提升其执法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乱纪、、等行为。(3)明确税收执法主体权限,科学设定税收执法机构的职责配置,防止“执法越位”和“执法缺位”问题。另外,要加强对执法证据和案卷的管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谨性。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com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 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9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代化;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我国税收征管步入了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历史转折时期。税收征管现代化是当前使用频率极高的名词,但我国已有文献中对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定义却并不多见。米岗(2006)撰文,指出“税务管理现代化主要是指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现代化,它是一种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的综合性、阶段性的高级化。税务管理现代化是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以及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城乡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特征的集约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于希信,郭凤晓(2010)认为,“现代”一词的定义应突出“反映当前历史时期下的先进性”这一基本内涵。税收征管现代化应当有别于以往历史时期,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运行方式上满足现代税收管理要求,在管理绩效上符合时代水平的征管状态。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使税收征管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也就是在税收征管的价值取向、参与主体、技术手段、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成效等方面总体走向符合时展要求、达到时展前沿水平的变革过程。

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对此开展研究需要涉及各种角度和诸多层面,其中既有实践性问题也有理论认识问题,既有总结性的问题也有分支性的问题。但近年来,国内针对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研究大多针对某些侧面问题展开,如纳税人权利义务问题、信息化问题、税收流失问题等,税务机关在改革实践中的考察也大多基于具体改革措施的需要,如申报方式改革问题、服务问题、信息化改造中的技术平台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国内已有文献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税收管理理论的研究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固和发展,税收管理研究不再仅仅作为税制研究的一个附属部分及税务部门的实践问题出现,其逐渐成为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独立内容。例如:刘志城(1992)主编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和王书瑶(1995)等著的《赋税导论》一书中都开始在税收理论中探讨税收管理问题;曾国祥所(2003)著的《税收管理学》一书也尝试摆脱传统税收管理研究上的局限性而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樊勇(2006)所著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系统、完整地收集各税种白1994年以来颁布的法律、部门规章,并逐一按行业、税制要素分类,在税收管理实务的系统化整理方面填补了国内税收方面书籍的空白;安福仁(2006)所著的《税收管理理论与管理战略》则从税收管理的政府属性、税收管理的理论与思想、税收管辖与行政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税收管理的属性、指导思想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进行了税收管理战略的对策分析,具体内容涉及税收制度管理、税收政策管理、通货膨胀与税收管理、税收对策博弈、税收竞争、税收成本管理和税收信息管理等税收管理的各方面;谢旭人(2007)撰写的《中国税收管理》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总结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税收管理实践,探索进一步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思路及对策。同时,大批税务管理类经典教材的出现,国家对注册税务师的严格选拔和报考热潮,分别从税收管理的教育等侧面反映出税收管理研究日益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重镇。

二、对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推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淑珍(1997)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选择的理论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实施新征管模式的途径提出对策建议;李大明(2001)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与评析,并对深化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张炜(2001)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同时,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国内出现了大量的讨论税收征管改革的文章,此期间的主要论文被收录在由陈景新主编的《税收征管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戴海先(2007)在基于对税收征管目标的认识上,认为税收征管改革和所有的税收征管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目标,并且改革的重点是要围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实施、税源的有效监控管理、税收征管信息的采集以及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等方面进行;杨卫红(2008)认为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同步的,其发展方向代表着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未来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将使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信息支撑进一步有效,税务稽查进一步规范,税收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拓展;李汉文、莫尔学(2010)认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第三方信息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并提出了税收征管的新思路——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周海燕(2011)认为在网络经济时代下,通过基于XBRL的税务申报直通式处理(简称为STP),可以实现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提高税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

三、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

我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大多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对策建议。薛刚(2008)通过对税源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税源管理体系的建议,其中包括对税源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拓宽税源采集信息网络并提升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等;赵妍(2010)认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其次要严把新开业、停歇业关,严把非正常户、注销户认定,最后要强化部门协作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制度,强化科学的评税制度;孙飞(2011)在对我国税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税源管理工作滞后,突出问题在于:税收信息化手段落后、管理制度不科学、税源信息质量差、对违法行政处罚不利以及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效果不明显等结论。认为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包括处理好管事与管户、人管与机管、职能与流程的关系,打造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搭建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等;何顺梅(2011)认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及的税种较多,政策宣传和执行不到位,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存在税收征管漏洞,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不够,稽查力度不到位,信息管税程度不高、获取信息渠道单一、部门配合缺乏力度。她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次是将税法宣传常规化,再次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健全护税网络和信息技术化管理。

另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以介绍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某项具体的税收管理措施为主并对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简单评述。如孙承(2008)对美国的税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认为美国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征管水平具有法制化、现代化、社会化、科学化等一系列显著特点,给我们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深化税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等方面带来启示;邵凌云(2011)在撰文指出,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建立较为健全的税务评估机构,加大税务审计的人员配置,不要把纳税评估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应该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提高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程度,培养专职的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的操作层面,形成统一简易的操作流程。

四、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收额外损失以及税源控管一直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

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内容主要散见于博士论文中和近几年的核心经济期刊中。于海峰博士的《中国现行税制税收运行成本分析》,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现状和实际,从税制执行成本、税制遵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三个方面对我国税收运行成本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和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的对策思路;另外,刘军的《经济转型时期税收制度比较研究》和岳树民的《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也各有一章专门探讨我国税收征管优化的具体策略;姜涛(2007)将重点税源作为研究对象,提出通过专业化分工,建立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服务的最优性等;付占奎(2007)在《完善我国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初探》一文中对我国税源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税源监控体系的若干建议;赵岩博士的《税源管理问题研究》,分析了税源管理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并对我国税源管理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和总体设计;杜剑(2008)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对税收征纳成本的概念、特点、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描述与分析,借鉴国外控制税收征纳成本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考察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各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控制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有效途径;智勐(2009)在其专著《税源管理创新研究》中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实践基础——税源管理环境发展变化状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建立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税源管理创新内在逻辑关系,分别研究了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手段创新和考核创新;梁阜博士(2010)在其专著《税源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指出税源失控的根源在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周克清、代云初(2011)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的征税成本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表明,人均GDP、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比重、教育年限、市场化指数等对征税成本具有显著影响;赵慧侠(2011)对我国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进一步加强个税的管理和征收办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是改善我国个税流失状况的有效途径。

五、简要述评

从总体情况看,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市场搏奕中各种经济利益矛盾也进一步复杂化,我国学者越来越关注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对税收管理实践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成果。就国内研究文献综合而言,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文献数量不少,但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在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上还存在着混乱,没有形成一个可供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同时,研究中对其他学科的成果不够重视,对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能很好的吸收和融合。

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基本都是围绕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来进行,研究成果更多的是作为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是提出改革的建议,虽然其中不乏有对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但研究的深度仍然不够,同时,研究中更多的注重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不足。

三是研究立场主要从政府、税务机关出发,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的文献不多。在研究视角上也过多的局限于税收管理组织的本身,主要在税收征管模式、具体征管措施等方面展开,缺乏从纳税人角度、从整个税收管理系统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对税收征管现代化总体认识的不足,会导致整个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建设方向感不强的问题,征管改革的脚步也将会踟蹰难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又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实务界及学界逐步把探索的目光从各个侧面的实践探讨转向了更具根本性、宏观性的问题。需要结合时展的特点重新反思、考察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研究税收征管现代化活动的实践的要求,包含影响税收征管的主因素及其内在联系,是总体性、架构式的认识体系。

参考文献:

[1]米岗.关于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几点认识[J].北方经济,2006(9).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0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对应收账款余额日趋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基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融资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等,众因素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提升企业信用价值,完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降低融资机构信贷风险及信贷成本,改善融资机构信贷结构,提高融资机构信贷效益,是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基本征信体系。作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价标准,现行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大企业的信用评级与融资。对实物性资产匮乏、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信用管理滞后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征信环境现状难以满足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要求。

(一)信用意识薄弱,缺乏信用价值观念

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信用意识不仅体现在交易付款方面,还体现在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以诚实守信为荣”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的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依然偏低,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二)缺乏专业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欧美日等征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征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处理、加工、传播及使用,征信的全流程均做到有法可依。以美国为例,涉及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各项征信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些与征信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在法规体系及法规条文方面,缺乏与征信行为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致使在征信数据采集、信息披露、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无法可依,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制衡。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呈倍增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法律瓶颈。

(三)企业征信平台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低

我国已于200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导,全国联网,统一管理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央数据库,即企业征信系统。覆盖各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逐步解决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防范及控制融资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处理好中央数据库与地方、行业关系,区别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征信管理等方面仍困难重重。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建设独立的、非共享的地方性征信平台,形成了许多的“信息孤岛”。各行业内部组建的征信数据库,缺乏不同行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和共享。征信平台的多头建设,导致多个征信机构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的信息采集及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尤其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特点的征信标准与评价办法,导致中小企业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难以对中小企业信用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征信体系发展滞后使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

(四)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

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并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尤其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多方因素,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五)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

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由于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具备较强的公允性及权威性。因此,征信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已成为各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前者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负责信贷记录及根据信贷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此外,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后者主要是指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由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等因素,导致征信中介企业发展滞后,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培育专业化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提升征信管理水平,加快征信行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六)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如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加之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出多门,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优化信用环境,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迫切要求。

(一)树立信用效益意识

增强信用经济意识,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基础前提。提高信用意识,应提升对信用经济的认识,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加快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征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征信管理权属;确定征信企业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及法律责任;确认征信数据的收集范围、征信对象,征信产品的传播路径、传播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及使用等征信工作流程;明确融资各方在征信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通过立法,保障征信企业公平、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为征信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进行企业信用考评的依据,也是衡量企业及社会成员守信经营及诚信行为的标准。统一的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信用评价和对比基准,使不同信用主体具有可比性,促进各级、各类征信数据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数据整合的规模效应与质量优势。尤其是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征信建设的信用标准体系,发挥信用标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对及时准确、全面系统了解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应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信用基础标准,包括规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与信用有关的信用数据元,形成对信用界定和信用规范的统一认识。二是信用技术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技术以及安全环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联通与共享。三是信用产品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格式、内容和质量等,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四是信用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执业规范、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等,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五是信用管理标准,主要规范信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履职行为,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

(三)搭建中小企业征信信息平台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征信数据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者的相同之处是:信用中介机构根据征信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信息、纳税登记、信用记录、法院诉讼等信息,结合新闻媒体、公司财务资讯披露等方式,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测试模型,全面客观地搜集、整理、分析、判断及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中小企业可通过即时查询,随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征信体系主要以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方征信公司为主体,通过少数几家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联合征信公司完成企业征信的评级工作,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立法支持及对征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欧洲模式突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建成一个标准统一、覆盖全国,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服务的涵盖企业和个人征信的中央征信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式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及时全面、客观可靠、功能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征信服务。

(四)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

从理论上讲,征信体系可以被视为实物抵押或担保之外的一种“信誉担保”。因此,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

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对现行的征信系统优化与完善包括:一是要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二是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五)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二是实施道德制衡,通过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采取立法和监管相结合,实行全国联网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旦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将招致严厉的惩处。失信行为结果不仅会使失信者短期利益受损,对其长期利益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失信的高成本,震慑了企业及个人的违约及失信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曲扭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及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对严重的失信犯罪行为,如破坏征信建设,篡改、窃取信用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提高征信管理社会化水平

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难题,关键是要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两方面的难题。扶持专业化征信机构发展,提高征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应成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扶持征信机构的发展措施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学习消化国外征信企业的先进经验,形成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实行征信服务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三是确保征信机构以合法方式及时取得全面、系统、连续、客观的企业基础征信数据,保障征信企业的有效有序运行。四是征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加强征信服务特色建设。尤其在信用评级、人才培养、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等方面,各征信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为融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个。

(七)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及信用政策。

【参考文献】

[1] 陈晶.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界,2006(4):27-28.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1

一、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就银行监管问题了一系列的标准、原则和建议,其中与信息质量特征有关的文件有:1998年9月的《衍生产品及交易监管信息框架》;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10月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对这些文件所涉及到的有关信息质量特征的内容予以综述:

(一)《衍生产品及交易监管信息框架》

在巴塞尔委员会的《衍生产品及交易监管信息框架》中,第一部分(b)介绍了制定该框架的基本原则,其中涉及到的主要质量特征有全面性(Comprehensive)、及时性(Timely)、可理解性(Understandable)、有用性(Meaningful)和可比性(Comparisons)。其中全面性是“指出数据应该全面,要覆盖所有类型的衍生工具和它们相关的风险,要便利于监管者分析……”;及时性是“指出衍生交易的数据计量应该有足够的频率和适当的时机”等等。虽然该框架是针对衍生产品业务的,但由于衍生产品是金融企业最特殊、最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故该框架所涉及到的这些特征也可以看做是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具有特殊意义的质量特征。

(二)《增强银行透明度》

在《增强银行透明度》中,巴塞尔委员会就提高银行透明度在有效银行监管中的意义作了概括性的阐述,并明确提出了“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的概念,而且提炼为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相关性和及时性(relevance and timeliness)、真实性(reliability)、可比性(comparability)、重要性(materiality)。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多年酝酿首次明确提出的信息质量特征。以下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增强银行透明度》对有关内容的阐述:

1.全面性。“要求能够使市场参与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获得有用的信息来评估银行,而且信息应该是全面的。这通常意味着要跨越多种业务活动和多个法律实体来获得经过综合、合并和评估的信息”。

2.相关性和及时性。“为了有用,信息必须与使用者作出决策的需要相关。当信息帮助市场参与者评估其投资的预期风险与回报、贷款情况或者揭露银行未来财务成果与状况时,信息应该与市场参与者相关联。当信息帮助监管者评估银行运营的安全与稳定时,信息应该与监管者相关联。为了相关,信息也就应该是及时的。信息应该以足够的频率、适时提供出有关一个机构有用的信息,包括它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成果”。

3.真实性。“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信息必须忠实地反映它所声称要反映的实际情况。而且,真实的信息必须能够反映事件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它们的法律形式。真实的信息表达还应该是可核实的、中立的、谨慎的和完整的。真实性还要受到重要性和成本的约束,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冗长的信息可能导致信息虚假或令人误解。当业务活动由不同的监管者管理时,或者某一新加入的机构不被监管时,监管者应该与被管理的机构讨论如何更好地获得与全部业务活动风险有关的全面、及时的信息。银行监管者在承认法律上的差别以及获得相关主要业务活动和银行集团中核心企业摘要信息的同时,应该主要试图获得建立在合并基础之上的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信息”。

4.可比性。“信息披露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可比性。监管者、市场参与者以及其它信息使用者可能需要在不同制度、不同国家或者是不同时期之间进行比较。这就意味着银行应该在不同时期使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对相关项目采用统一的计量观念和过程。除非能够证明是适当的,例如会计准则变化,否则不能够改变会计政策和方法。但是当会计政策改变时,这些变化以及后果应该被披露出来。信息在不同银行、不同国家之间的可比性,能够使使用者评价不同银行之间相对的财务状况及成果。不同时期的可比性对于分辨银行的财务状况及成果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便于分辨这种趋势,财务报告应该提供有关以前若干期间的比较信息”。

5.重要性。“银行的财务报告应该分别呈现或者说披露出每一个重要的项目。信息如果被忽略或虚假表述就可能改变或者影响使用者基于这一信息所作的评价或决定时,信息就是重要的。因为不重要而未被披露的信息,仍然可能与内部风险管理目标和监管评价有关。信息的这一本性应该被所有被管制的公司和他们的成员所接受,而且要能被监管者所理解”。

从《增强银行透明度》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对信息质量的倾向性,那就是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应该由全面、相关、及时、真实、可比和重要六个相关联的质量特征组成。尽管该文件没有明确提出一个系统的质量特征体系,也没有系统阐明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特征之间可能矛盾的解决办法,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这里提出的质量特征是迄今为止最为权威、并能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信息质量特征。

(三)《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

在《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的第二部分“增强交易和衍生业务透明度”中,谈到了获得有关交易和衍生业务透明信息的重要性。其中,主要涉及到及时和真实性(Timely and reliable)、全面性(comprehensive)、前瞻性(forward-looking)、重要性(materiality)、有用性(meaningful)、可比性(comparable)等信息质量要求。这个建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1节中提到了信息的前瞻性,认为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在衍生交易中快速地改变他们的位置与风险状况,因此及时与前瞻性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要。这就给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提出了新的内容。

(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有效纪律)。其中的第三支柱市场有效纪律中,涉及到了信息披露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分主次地过多披露信息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信息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这可以说是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委员会期待所有银行都根据重要性的原则披露这类基本信息。信息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定”。给出了重要性的一般标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还多次指出,披露的频率十分重要,这实际上是对及时性的要求。对披露的方式也给出了灵活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可采用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的报表和账簿。但在有些情况下,对于频繁的披露则可采用其他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虽然没有专门谈到信息质量特征,但从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表述来看,还是基本上继承了《增强银行透明度》中的质量特征,并应用于对实际监管的要求之中。

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这几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它是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角度来考虑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的。尽管它支离破碎,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质量特征体系,但从金融企业会计的角度来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质量特征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有关会计与信息披露规范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只有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有专门阐述。现分别转述如下:

(一)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底我国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并没有明确提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的概念,而是将其归入“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中。《制度》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列出了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13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归纳起来可简要表述为如下内容: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的原则、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些原则中的大部分可以被我们视为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关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从《制度》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内容的表述情况来看,《制度》基本上是照搬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缺乏针对金融企业特点而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所进行的专门研究,所给出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只是简单的陈述,并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对各质量特征之间关系的揭示。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21日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是我国迄今有关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新规范。该办法的第五条中提出:“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显然,这里对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的陈述过于简单,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阐述与仔细推敲。

总之,除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特征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外,国内外的其他有关组织与机构对此问题都缺乏足够的研究。

三、构建我国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初步设想

在充分研究与借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对金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我们为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构建了如下体系:(表略)

(一)两个约束条件——成本效益、可理解

1.经济约束条件——成本效益

成本效益原则可以说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即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只有当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大于履行成本的时候,才是可行的。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的确定同样适合这一原则。只有在相关的收益大于相关的成本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举措才是可行的。当然,“收益>成本”应该是站在全社会的角度,以增进全社会的利益为目的,不应局限于个别企业、个别投资者等小范围内的利益。

2.表达方式约束条件——可理解

可理解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的表达要易于理解,要使使用者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其真实含义。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比如,银行数量庞大的债权人——储户群体)从数量上要比一般工商企业多得多,而且他们知识层次与理解能力千差万别。况且金融业本来就存在业务种类多、业务复杂、业务更新快等特点,对一般人来说要完全理解金融会计信息是很困难的。因此,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尤为重要,它必须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理解能力的差别。

(二)总体目标——决策有用

决策有用就是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有用性是判断信息提供与否以及如何提供的根本尺度。其它的质量特征都应以对使用者的决策是否有帮助作为目的。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能否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从总体上看,它取决于会计信息是否具有“有用性”。

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应该考虑到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以及他们决策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数量要比一般工商企业多,其构成也复杂得多。金融企业的种类繁多(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除了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有关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外,金融企业还有着面向全社会众多的客户群体,这些客户群体应该是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体。因此,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要考虑到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特殊需求,比如,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能够反映金融企业风险状况、资本充足度、贷款质量等方面的信息;金融企业的客户需要了解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准备金的充裕状况、支付利息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金融企业的会计系统只有提供能满足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殊需要的会计信息才能够算得上是有用的。

(三)核心质量特征:透明度

将透明度(Transparency)作为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并将其确立为核心质量特征应该是本文的首创。我们可以这样定义透明度: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采用普遍认可的方式,借助于各种公共媒体,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全面、稳健、公允、相关、真实、可比、及时和重要的会计信息,并据以了解与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状况的程度。

我们认为,将会计透明度作为核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提出是对金融会计理论和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发展。它对于我国改进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会计透明度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概念,包括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会计透明度应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存在一套具有权威性且被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体系,所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协调一致的,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2.信息的使用者能以自己喜欢的方式,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获取能够客观反映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经营风险水平的信息;3.透明的会计信息应该满足全面、稳健、公允、相关、真实、可比、及时和重要的质量特征,会计透明度的程度需要综合考查以上八个方面的信息质量要素。

(四)主要质量特征:全面性、谨慎性、公允性、相关性、真实性、可比性、及时性、重要性

主要的质量特征是对透明度质量特征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性

全面性是对信息提供范围的要求。它给出了会计信息披露数量衡量的标准。那就是充分披露所有可能对使用者有用的信息,不能有任何遗漏。金融企业的业务复杂多变,全面性对金融企业十分重要。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信息使用者数量和类别较多的情况,提供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2.谨慎性

谨慎性是指会计在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必须以审慎、保守的态度与做法来处理;在提供的会计信息中应使主要会计指标尽可能地趋于稳健,避免收入、利润与利得的虚增和费用、成本与损失的虚减。

在以往的会计质量特征的表述中,人们往往将谨慎性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原则,而不将其看做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我们这里将其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项内容,是基于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金融企业所具有的金融资产多、比重大,资金流量大、监管要求多、社会影响大、风险高等特点,在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强调谨慎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3.公允性

公允性是指会计信息的提供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要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也要披露。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团的需要。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涉及众多的利益集团和千家万户,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信守诚实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去迎合任何人的意志和企图而选取、编造数据,以期达到事先约定的结果和效果。信息提供者只有处于中立性的立场,以公认合法的会计准则为标准来处理会计事项,没有掺入个人的偏见或舞弊,信息才具有中立性。

4.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要与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相关,一般认为会计信息应具有与决策相关联、能够影响决策的能力。对于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来说,相关性就意味着披露更广泛的信息。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业务日趋复杂化,金融企业所开展的业务也越来越多,混业经营是世界的潮流,这些都使得金融企业的业务比一般工商企业的业务要复杂而且多变。只有把握好相关性,以适当的方式披露与金融企业相关的所有信息,才能更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5.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客观地反应、如实地表达经济对象。即会计计量的结果要与它所反映的经济对象或经济事项相一致。对金融企业来讲,由于金融企业业务及信息的复杂化,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现象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金融企业的交易大多是“无形”的,如何真实地表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要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真实性。

6.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对金融企业而言,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而相同类型与规模的金融企业间的比较才有意义。

7.及时性

及时性是对信息提供时效的要求。它要求对于需要披露的事实,要在事实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期内予以披露。及时与否对于一个信息的价值影响很大。事过境迁的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决策很难说仍具有相关性。及时性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有特别的意义,主要是因为金融企业日常资金流动量很大,交易十分迅速,典型的如银行、投资基金等,导致企业经营的快速运转,这些就需要会计信息及时披露才能使投资者获得相关的信息。

8.重要性

征信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2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1)个人信息主体:(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4)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2.征信管理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侧重于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则规制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时全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使征信机构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对征信方面的管理权,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对征信机构经营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各征信系统和征信服务机构各行其是。

3.欠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合理界定是保护信用主体个人信用隐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规、部门规章都对不良信用信息规定了强制公开的期限,但是对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却没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条文中都没有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很显然这个定义是简单而粗放的,并没有对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学界定。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视野下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尤其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对信用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其次,尽快出台对个人信息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再次,针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专门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机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

(二)明确个人征信制度申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界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与信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只限于三类:(1)表明被征信主体信用能力的个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的信用记录和公共事业缴费记录:(3)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2.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4.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5.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征信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统一的征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具体环节程序混乱、监管粗放,无法对信息主体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因而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人员配置是否规范、执业目的是否合理等,通过限制征信机构的硬性条件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机构的经营流程,特别是评估程序的监管有效杜绝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主体做出不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第三,加强对信用使用主体的使用目的监管,设立专门投诉部门,做到救济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