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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时间:2023-10-16 16:07:44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立法 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 平安法制建设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3年2月20日,“国五条”,即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项加强市场监管中明确了要强化企业信用管理。

随后,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项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中也细化了对企业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1]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信用经济,而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则能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伴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的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调控,其中就包括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的管理,可是依然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收效不大等问题。

其实,早在 2002年8月20日建设部就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现在已基本实现了部、省、市三级系统联通、信息共享的建设目标,但仍存在着入网企业少、信用档案内容不全、利用效果不甚理想等问题。此外,在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不良记录信息是以企业自报为主的,这就相当于给企业信用档案的作用打了折扣。同时,这也体现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缺乏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不能在信息共享上实现互联互通。

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为了实现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更加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政府信息的依法披露、资源共享,并依法保护房地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二、问题研究的现状

(一)国内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但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上已经有许多地方性立法实践可予以参考借鉴,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实现全面披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便无法依赖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出台来解决目前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问题,反而我们应该率先实现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决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又能为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铺路。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统计如下表一[2]: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现状

效力级别

数量

立法部门或省份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24

深圳市、贵州省、无锡市、吉林市、沈阳市、南宁市、成都市、哈尔滨市、辽宁省、黑龙江省、郑州市、江苏省、太原市、山西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苏州市、北京市、海南省

(二)国外立法的现状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发达国家 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作美国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由商业性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建设信用数据库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开展各种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事务。而政府不会直接参与商业化信用机构的经营,只是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约束。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作欧洲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力量来建立公共的信用管理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真实的信用数据信息。会员制模式则主要存在于日本,它依靠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该中心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交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达到收集、处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会员制模式的特点表现在,政府引导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交由行业协会进行商业化的运营,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同时兼具了政府管理和行业协会自主经营的特点。[3]

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一)立法目的的定位

一直以来,我们主要依靠民法的违约赔偿手段和行政的违规处罚手段治理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但是民法作为私法具有个案处理等局限性及其事后救济的失效性,行政手段也具有缺乏公众参与、地方政策保护及受土地财政影响深远等局限性。此时,倡导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既要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利用,还要注意强化被征信对象在征信信息保护方面的实体性权利。

因此,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目的:第一,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建立起房地产企业信用制度;第二,保障征信和信用评估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问题研究的现状中所谈到的,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信用立法的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三种。鉴于我们国家市场化运作不够成熟、行业协会不够自律的国情,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在企业信用管理上倾向于政府主导式,大多数地方政府都采用了以政府设立的征信机构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即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立法模式,比如在《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中:

“第三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同样地,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可以遵循我们习惯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立法模式,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由市场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偿信用评估。

现在我国的征信数据库分别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等部委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建,由于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各自为政,多头征信,彼此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导致被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分散、孤立,难以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评估。建立联合征信数据库,就是将来自不同征信机构、不同部门的所有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通过一次查询即可了解被征信对象最全面的信息状况。联合征信数据库具有信息完整性、经济性、全面性和公正性等优点,应成为我国未来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发展方向。[4]

因此,结合目前我国征信数据库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不足之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以下的三大步骤:第一步,金融机构、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第二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获得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多端共享的联合征信数据库;第三步,许可市场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

其中,第一个步骤又可以分为四个同时进行的方面:其一,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这些联合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集中在同一个网站上,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可以登录进行信息采集;其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其三,司法部门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其四,行业协会向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提供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立法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为更好地配合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保护房地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当对征信行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考虑。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和上海市在全国较早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且分别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为我们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了许多珍贵的经验。因此在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比较分析这四个地区的模式,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立法的框架做出一些总结,见表二[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基本框架

江苏省模式

深圳市模式

浙江省模式

上海市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原则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三章 信息征集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管理部门

第六条 备案与公开

第七条 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用评估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

第十条 征信产品的制作

第十一条 征信产品的效用

第十四条 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四章 异议 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涉及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监督

第九条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三条 回避

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除“上海市模式”外其他三种模式其办法规定的框架大都包括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其中“上海模式”虽然规定比较分散,但是仍可以按照这五大部分进行归类总结。因此可以看出这五个部分是对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比较好的总结概括。我们认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立法的大致框架可分为上述五大部分。接下来,我们将参考这四个地方的模式并就五大部分做进一步分析,其中重点分析在立法过程中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问题。

1、总则部分和法律责任部分

总则部分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阐释,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原则等;法律责任部分则是明确各参与主体义务,要求参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能够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2、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方面,主要是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进行规定。征信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被征信主体分别是政府各行政部门、金融行业、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身。征信范围见表三:

征信范围

基础信息

涉及被征信对象基本情况的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和前提

业绩信息

良好信用记录,代表被征信对象具有良好信用情况的信息

提示信息

被征信对象涉及相关纠纷或处罚,但最终结论尚未做出的信息,也可称作疑似负面信息

警示信息

即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是对被征信对象的负面评价

在上述四个模式中,“深圳模式”在房地产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结构较为规范,主要包括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同时也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为我们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提供很好的经验模式;而“浙江省模式”则对征信主体和范围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说明,更类似于法律解释条款,可将其作为对条款加强理解的文件,这也为我们的立法准备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3、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应该注意信息披露、查询使用和加工使用等方面。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方面是企业信用信息使用的主要环节,因此我们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三点。

(1)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保证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企业负面信息的公开披露权。为如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要对企业正面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同时企业的负面信息也是评价其信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明确规定,该中心采取统一标准披露各房地产企业的全面信息,实现平等披露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

其中,《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对此有一章节的描述,它对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时限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同时它也规定了企业警示信息的披露时限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在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时应该注重这一点。

(2)查询使用

在查询使用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中心对其所征集的信息是无偿向社会披露的,因此,为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正确合理使用,我们建议采取“实名制”,即社会各主体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必须提供相应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身份证明,并按照一定规范进行申请。同时对各种查询使用行为进行一定的分类,保障查询使用工作规范进行。分类大致如下:

第一类是被征信主体的查询使用,这是其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表现,也是被征信对象继而行使异议权、更正权和修复权的前提,是被征信对象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第二类是与被征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查询使用。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是存在交易上的利害关系,如具有向被征信对象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等。如果该交易主体提供了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意向性协议等),则可对信息进行查询使用;第三类是基于社会公益利益行使的查询权。这主要包括了行政机关、事业团体以及司法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审判职能的发挥或者基于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自主进行的查询使用。如,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验、资质等级评定、行政许可、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采购等活动中,有权对被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司法机关基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需要进行的查询,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在与被征信对象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进行的查询等。

(3)评估使用

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不仅在于对相关信息的整合,同时也是为进一步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使用做好准备。而这一重要的环节就是评估机构对这些信息的加工使用,他们对企业所做出的评估为政府进行市场调控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同时也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深圳市模式”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比如:

“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4、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如何监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审慎考虑。在比较分析上文中提到的四个模式都分别就被征信对象以及用户的异议权、知情权和更正权进行了确定,这不仅是对被征信对象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例如《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是专门规定了对被征信对象以及用户提出的“异议信息的处理”。同时,社会监督、行政部门内部监督也是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个地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模式,借鉴他们的经验,我们总结出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即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四、结论

平安法制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缺乏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房地产领域也只有建设部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本文作者认为,我们应该率先实现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决房地产业的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又能为全国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实践铺路。在此背景下,为了 推进平安法制建设,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提出了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本文作者分别从立法目的的定位、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应重点考虑的内容这三方面介绍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个地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模式,本文作者总结出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并就每个部分做了简单的分析介绍。

此篇浅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文章,是鄙人的一些拙见,希望可以抛砖引玉,为推进平安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炯、张敏莉.《关于我国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美国信用制度借鉴》.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月第13卷第一期。

[2] 钱慧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浅议》.浙江档案,2010年第七期。

[3] 陈鹏飞.《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基于需要国家干预的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64期。

[5] 郭志涛、刘耀伍.《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科技与管理,2007年第6期。

[6] 聂飞舟.《论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构建》.法治论丛,第24卷第5期,2009年9月。

[7] 庞建敏.《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基于企业的案例分析》.《金融研究》,2007年第11期。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Intheworldwidebasistaxreformpolicyandthedomesticmacroeconomicenvironmentchangesunderthecondition,atpresentOurcountryEnterpriseincometax''''staxrevenuecollectionsystem,ismanifestingthetaxrevenuefairlywiththeefficiency,thedisplaytaxrevenuetoeconomicstructureaspectsandsooncontrolaction,taxrevenuecollectionpatternandmethod,taxsourcemonitoringandtaxrevenueservicesstructurehasmanyproblems,adapte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objectiverequestnotcompletely,mustanalyzethequestionwhichearnest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aspectexists,andexplores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positive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reforms.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management;Reform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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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3

(一)新型征管体制初步建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和深化城市与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征管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通过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改变了税收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方式。

(二)依法征管机制基本形成。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规范征纳行为,完善执法手段,加强监督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坚持组织收人原则,在征管工作中认真加以遵循。

(三)管理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许多地区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等制度,对税源实施分片管理。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同时,对不同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认真落实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纳税评估,查找异常情况,增强管理效果。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加强相关信息分析,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各税种管理。实行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推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加强票表审核比对等等。

(四)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覆盖一般纳税人,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有效运行。部分地区试点推行了综合征管软件,许多地区应用了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普遍推行出口退税管理、行政管理等系统。去年以来,加快了信息资源整合步伐。

(五)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办税服务内容和操作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良好办税环境。积极推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完善缴款方法,实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首问责任制。加大咨询辅导力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等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管理基础工作,保证了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较快增长,收人规模不断扩大。1999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2003年税收收入突破2万亿元,增收超过3400亿元。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入库税款12991亿元,同比增长26.2%,增收2693亿元。

在充分肯定这些年来税收征管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现在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征管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依法征税观念不够强。二是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三是业务流程需要优化。四是税源管理比较薄弱。五是纳税服务需要改进。六是税收管理信息化的作用发挥不够。七是税收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总局提出了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税收工作,把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既要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五个统筹"的大局服务,又要实现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三是必须牢牢抓住税收工作的主题,就是要切实抓好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四方面重点工作。四是必须扎扎实实做好"两基"工作,加强管理基础和基层建设,把各项税收工作落到实处。

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念。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有效指导税收征管工作实践。

第二.正确理解和落实税收征管模式。"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是其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二者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就要依法对申报进行审核,开展征收工作。税务机关的服务以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咨询服务、文明服务为基础,体现在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而忽视必要的管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这是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依托。,必须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的有机结合。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税务干部加强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做到"人机"结合。要防止片面强调信息化手段的作用,认为有了信息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加强了管理,或者认为信息化手段不足就不能实施管理,从而不注重发挥税务干部的管理作用。"集中征收",是指地域上相对集中地受理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和征收税款。税款的集中征收是与机构、人员、办税场所的相对集中联系在一起的。实行集中征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纳税人数量以及社会信息化程度。实事求是地确定集中程度并相应收缩基层征管机构。避免影响税源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要防止把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简单等同于税款的集中征收.片面地根据信息集中程度收缩机构。

"重点稽查",强调的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增强威慑力。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要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源管理的配合,注重防范与查处相结合,防止片面强调查处而忽视经常性管理。

"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要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要靠强化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坚持依法、规范,体现强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检验税收征管水平的根本标准。具体包括提高以下几方面水平:一是执法规范。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征收率高。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作为参考指标,近期要保持税收(分解为各税种)增长的弹性系数大于1,宏观税负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成本降低。既要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要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

四是社会满意。有效发挥税收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形象日益改善。

三、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征管,把握组织收入原则。

依法规范征管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都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征管能力。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征管行为。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并切实贯彻到实际征管工作中。要依法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绝不能越权减免税。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发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研究并拟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的规定时,要主动做工作,向其详细汇报和说明税法的有关要求,避免出台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批缓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一位税收执法人员都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公示,一窗对外,本级实施本级受理,定期评价,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简化审批手续,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强化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组织体系。

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各地按照总局要求,规范外设机构,取得明显进展。但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仍有不规范的外设机构,必须尽快撤销,依法规范机构设置和称谓,或改为内设机构,并适当调整管理职能。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是市、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税源管理工作,应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设置,并在履职区域办公,不能都集中到税务局大楼办公。县级市的城关地区可根据情况设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地级市的区可根据税源或工作情况,设全职能的税务局。也可设非全职能的税务分局。地级市的城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稽查局。区稽查局由区税务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稽查局指导。对内设机构主要是规范,根据新形势可适当调整其职,着重健全岗责体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适当增加市、县基层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加强税源管理工作。

切实搞好办税服务厅工作。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办税服务厅应为一个独立的内设机构,或者与计征部门合署,实行统一管理,以有效解决厅内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导致的业务衔接不畅、工作效率不高、不利于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等问题。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要按照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一般来说,可设三类窗口:一是申报纳税窗口,每个窗口都可以受理不同税种的申报;二是发票管理窗口,负责发售发票、代开发票等工作;三是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税务登记、政策咨询、受理文书等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办税业务量情况决定各类窗口的数量。接待纳税人少的办税服务厅,也可以分设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包括发票管理)两类窗口,特别小的办税服务厅还可只设一类综合窗口。

严格机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做好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工作。对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机构,自立名称,提高级别的做法,上级税务机关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

合理界定征管职能。征管工作包括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内容,也是通常所讲的广义的税收管理的内涵。一般来说。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处理逾期申报和缴款、计划会计统计等。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咨询辅导、税务登记与认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发票管理、交叉稽核、减免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日常检查等。稽查职能主要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等。救济职能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要明确区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

切实加强业务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做到分工而不分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管理部门的衔接。办税服务厅要将征收信息及时提供给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要为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衔接。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密切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各级国、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落实例会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重点抓好信息数据交换工作,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及时交换纳税人户籍信息、相关税种收入数据和税务稽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依法推进协税护税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认真落实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在沟通账户信息,查询、冻结存款和扣缴税款。加快推进申报缴款同步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还要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源控管能力。

(四)加强审核分析,提高征收水平。

强化审核计税工作。要牢固树立从申报环节就加强审核工作的观念。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对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申报纳税审核中,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销项税额,注意比对IC卡记录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是否一致;认真审核进项抵扣额,比对防伪税控认证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清单(软盘)总额与申报表填列的抵扣额是否一致。地税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申报时,要比对申报总额与发票清单软盘记录总额是否一致,确保按发票计征税款,同时保证传输到国税局的是缴讨税的发票信息。

大力清缴欠税。加强与银行、国库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欠税户实地了解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有意逃税或失踪逃逸等问题。遇到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组织做好发票协查工作。要及时掌握欠税人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信息,定期公告欠税情况。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退税企业有欠税的,要在办理退税的同时将欠税清缴入库。

推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继续搞好上门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提高办税效率。

加强收入统计分析与预测。加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建设.提商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指导组织收入工作。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加强年度、季度和月度收入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对不同地区、产业、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各主要税种、税目收入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弹性,查找薄弱环节,为强化管理提供依据。

(五)完瞢制度措施,加强税源管理。

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片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要客观、全面、辩证地分析过去专管员制度,根据征管工作客观要求加以改进和完善,革除弊端,发扬优点。提高水平。过去专管员工作的基本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个人说了算、权力不受制约的弊端,所以改革专管员制度,革除其弊端,是十分必要的。但改革不是放弃或削弱税源管理。专管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应该继续发挥。在征管查职能分解后,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除稽查部门外,管理部门不能下户,同时将管户狭义地理解为下户,将管事与管户割裂开来,出现了疏于管理的情况。要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只是从不同侧面表述而已。所谓管户,就是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管事离不开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就要从具体事务人手,不然就失去工作内容。加强税源管理,就要通过逐户管理加以落实。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通过计算机和书面资料分析等案头管理与下户检查都是管理的具体手段。对税源的管理,既包括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检查,也包括对每个纳税户的案头管理。要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对税源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片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审批减免缓税、进行处罚等事务。要规范日常检查工作。下户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提出报告。比较重要的检查要实行两人下户。进行检查要有计划性,避免重复下户。税收管理员要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要作出廉政规定。

落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户籍管理。认真实施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做好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注重实地检查,充分了解纳税户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摸清纳税户底数。加强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

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主要是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要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销售收入、实现增加值、实现利润等指标的对应关系,摸清规律,发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检查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纳税人纳税情况。

在推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按纳税人所在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建立行业分类管理资料,掌握不同行业的特点,注意在区域分片管理中运用,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加强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对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零散税源和个体户税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体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其生产经营情况,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征税。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强化发票验旧售新管理。审验旧发票不仅要验领、用、存的数量,而且要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上次所售发票开具销售是否已申报纳税。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普及应用。做好定期采集税控收款机数据的工作,并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对纳税人计税的主要依据。

加强各税种管理。巩固和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切实加强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等四种票抵扣的管理,完善清单申报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稽核比对。防止骗抵税款。对新办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营业税管理。加强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管。改进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加强农业税收征管,保护纳税农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省、市税务局在撤销涉外税务分局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内设机构,继续搞好管理工作。要加大反避税力度,地市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强化出口退税管理,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

(六)加大办案力度,发挥稽查威力。

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当前。要大力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的案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仅要查处开票方,而且要查受票方,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票的纳税人,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偷逃骗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外,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首查责任制,对案件首次进行检查的人员,要把案件查深查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者,要追究责任。全面推行复查制度。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检查的案件.每年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复查。大力加强上下级之间、国地税局之间以及跨地区税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同办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密切同公安部门的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税务、公安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要按照总局部署,结合实际,针对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行业或地区,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力争做到查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就规范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要确保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并深入开展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检查。

加强案例分析和曝光宣传。认真开展案件综合分析和个案分析,掌握案件分布情况、作案手段和涉税违法活动动向,确定打击重点,同时发现税制和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明确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牢牢把握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包括"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金税工程建设。

加快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目前的信息化建设是在多年工作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整合信息资源就是在现有设备及应用系统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做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这是提高现有信息资源利用率的必然选择。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现有软硬件功能,加快信息传递速度,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以拓展,建设一些新的信息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管理中六个子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继续做好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与增值税管理系统的信息整合工作,大力推进综合征管软件与各地开发的征管软件的信息整合。加快实现总局开发的其他单项软件之间的信息衔接。

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应用。以"一户式"储存为突破口,强化数据管理,推进信息集中,进一步提高信息应用水平。要不断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做好各类信息的接收、储存工作,并经常进行清理。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一户式"储存的信息,结合税务机关采集的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分析比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八)改进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咨询辅导。坚持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相结合,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优化办税服务。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首问责任制,方便纳税人。巩固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严禁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交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全面落实公开办税。要把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九)严格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内部执法监督。重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严格税收会计监督。

建立责任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不仅要坚决查处税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而且要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疏于管理干部的责任。

健全激励机制。牢固树立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观,建立科学的干部评价机制。选拔任用干部,要遵循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决打破唯资历、唯学历的观念,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深化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行能级管理办法,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以及稽查人员等为重点,加强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加快税务系统各类人才库建设,鼓励税务干部参加律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逐步建立起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高中初级结构合理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内容的学习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干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事业心和加强管理的责任感。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要吃透这次会议的精神,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防止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研究征管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坚决防止只说不干、敷衍了事的不良风气,坚决避免简单粗放、大而化之的管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二)面向基层,打牢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立足基层。认真抓好征管基础工作。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对征管工作进行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定点抓税收征管工作,集中时间深入征管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要心系基层。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主动为基层服务。加大对基层的投入,人、财、物要向基层和征管工作倾斜。热情关心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按照国家政策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4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1)个人信息主体:(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4)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

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2.征信管理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侧重于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则规制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时全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使征信机构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对征信方面的管理权,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对征信机构经营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各征信系统和征信服务机构各行其是。

3.欠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

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合理界定是保护信用主体个人信用隐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规、部门规章都对不良信用信息规定了强制公开的期限,但是对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却没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条文中都没有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很显然这个定义是简单而粗放的,并没有对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学界定。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视野下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尤其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对信用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其次,尽快出台对个人信息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再次,针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专门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机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

(二)明确个人征信制度申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1.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界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与信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只限于三类:(1)表明被征信主体信用能力的个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的信用记录和公共事业缴费记录:(3)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2.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4.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5.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征信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统一的征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具体环节程序混乱、监管粗放,无法对信息主体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因而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人员配置是否规范、执业目的是否合理等,通过限制征信机构的硬性条件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机构的经营流程,特别是评估程序的监管有效杜绝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主体做出不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第三,加强对信用使用主体的使用目的监管,设立专门投诉部门,做到救济的顺畅。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 隐私权 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信息者;()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

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征信管理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侧重于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则规制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为不法利

   

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时全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使征信机构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对征信方面的管理权,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对征信机构经营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各征信系统和征信服务机构各行其是。

.欠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

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合理界定是保护信用主体个人信用隐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规、部门规章都对不良信用信息规定了强制公开的期限,但是对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却没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条文中都没有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很显然这个定义是简单而粗放的,并没有对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学界定。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视野下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尤其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对信用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其次,尽快出台对个人信息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再次,针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专门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机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

(二)明确个人征信制度申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界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与信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只限于三类:()表明被征信主体信用能力的个人身份信息:()表明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的信用记录和公共事业缴费记录:()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税源监控;税收稽查;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147-02

英国经济学家科尔贝曾经将征税作为一门艺术来看待,认为征税就像是从鹅的身上拔毛,既要拔更多的鹅毛,还要让鹅的叫声小。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选择合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对传统模式的一次变革,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文章就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法体系还不完善,执法行为不易规范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还未设立《税收基本法》,在具体的税种法律规定中,能称得上法律的寥寥无几,大部分税种都是以“暂行条例”颁布,而且相应的规章也不完善。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谁对谁错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

(二)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共享机制尚未形成

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一是税收征管软件科技含量仍不高,兼容性比较差,不能满足各管理层次的需要。二是税务机构内部的统一信息平台未建立。由于国税、地税系统之间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难以全面开展,共享度低。此外,税务机关与财政、工商、银行等政府管理机关信息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控税源动态变化。

(三)税收社会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征管模式将纳税服务放在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意识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三是在税收中介服务方面,我国税务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税务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税务的中立性尚未真正体现出来。

(四)税收征管成本高,税收征管效率低

由于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不畅,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较低,再加上税务机构臃肿,人员数量庞大,税收信息化建设投入大,从而造成了当前税收征管成本偏高。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成本过高既有税制结构设计方面的原因,又有征管方面的原因。从税收征管方面看,一是税务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硬件设施贪大求全;二是税收稽面轻质,技术手段落后;三是税收征管中缺乏部门之间有效的衔接协调,重复工作过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此外,过高税收征管成本不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也间接地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五)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稽查体系不科学,稽查力度不够。

目前实行的是两级稽查体系,即:征收单位的日常稽查与稽查局专业稽查并存。存在的问题:一是由于征收单位经常与所辖纳税人打交道,碍于人情、关系等方面原因,应查不查、查而不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稽查力度上不去;二是征收单位和稽查局都有稽查任务,导致对纳税人的重复稽查;三是稽查的威慑作用末充分发挥,打击力度不够。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具体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要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

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优化新征管模式要遵循科技与管理相结合,“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模式基本内涵的同一性与模式发展的阶段性、多样性、务实性相结合,模式的相对固定性与各地对既定模式具体操作的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现行征管模式的完善应建立以下“四个体系”。

(一)建立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

实施规范的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有:一是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税收基本法应对税收立法权与管理权划分、税收权利与义务、税务机构、征税程序规则、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各单行税法要素组合的协调关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行为。二是税收法律的规定应当严密、简洁、规范,以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法律规定。另外,规范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的规范化也是优化税收征管,保障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

(二)建立良好的办税服务体系

要淡化办税服务厅作为办税服务的主阵地的功能,具体是着力构建多元化纳税申报和多渠道办税体系。在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应提高电子申报、电话申报、持卡纳税等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的比重,使有条件的业户足不出户就能履行纳税义务,从根本上解决征收期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待的问题,降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奉行成本。此外,在开发税收征管软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的实际情况,以避免脱离实际重复开发,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从而影响到办税效率等问题。

(三)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要实现征管信息采集、传递、反馈与共享的目标效能,全面加强税收征管,总体上的要求是抓好户籍监控、发票监控、稽查监控、日常巡查监控管理,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采取“上户管理”、“坐厅管理”与应用计算机辅助征管,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相结合。其次,应充分利用新征管法对部门协力治税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有利时机,建立健全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逐步实现外部电脑联网,从根本上解决漏征漏管户较多,偷税骗税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再次,要区别对待“城市模式”和“乡镇模式”。对“城市模式”,宜采取电脑监控管理为主、人工监控管理为辅的方式;而“乡镇模式”,则实施以人工监控管理为主,电脑监控管理为辅的方式。人机的主辅比重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只有强调人机的有机结合,才能使间接信息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直接信息,实现信息流与业务流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体系

着力健全稽查各项制度,真正实施严控管、重处罚,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稽查及处罚力度,增强税收的威慑力,甚至可以考虑让稽查机构独立于国税、地税机构之外。在以信息化为支撑,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的同时,实施规范稽查,取消税务稽查的收入任务指标,使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

总之,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方面很多,受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法制状况、税务人员素质和公民纳税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好的税收征管模式,它既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制度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模式运行的实现条件和人为环境。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在不断的税务实践中慢慢积累征管经验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在改革中前进,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曾纪芬,肖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适应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4,(8).

[2] 朱亚鹏.强化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J].税务研究,2005,(7).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7

(一)税源监管体系不完善1.税源监管专业化程度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包括税源分类专业化、税务事项专业化及管理人员专业化;税源监管专业化的条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化和税务管理信息化。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不仅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尚未真正构建,同时也不具备实施税源监管专业化的两大条件,而且也没有形成实现税源监管专业化的配套措施,如明晰税源监管岗责配置、完善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健全的纳税工作评估机制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进展缓慢,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等因素给我国税源带来的高流动性要求。2.重点税源监管不到位重点税源主要是指纳税额度较高的大企业。大企业通常具有生产经营范围广、组织机构复杂、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等特点,其纳税金额大,涉及税种多,涉税问题广泛,税务、会计处理复杂,加之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收征管人员意识淡薄,因此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税源监管的效率一直不高,有效监管执行力度较弱,造成大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税务经济风险长期居高不下,税款流失问题较为严重(张伦俊等,2010)。3.缺少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是指税务机关用来预防和识别企业税收风险的实现机制。目前,我国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处于缺位状态,也没有形成企业税收风险识别体系;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机构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的监管工作配置和人员分配的差异性不大,趋于平均分配,加剧了税源监管风险。

(二)税收征管组织架构有待健全1.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程度低我国税务管理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呈现上窄下宽的五层“金字塔”的结构特征,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层级重叠,一体化程度偏低。主要表现为:(1)征、管、查机构的权力与职能分配模糊不清,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问题较为严重;(2)岗位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有所欠缺,税收征管人员的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称,人员结构冗杂;(3)究责机制形式化、简单化,责任不能落实到每一税收征管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约束;(4)征、管、查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现状是平均分配人员,导致有的部门人浮于事,有的部门岗位人员不足(朱晨竣,2011)。另外,征、管、查三方信息共享程度低,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协调能力相对较弱,进一步加大了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的难度。2.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模式的有机因子,对于融洽税收征纳关系,减少摩擦,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和税款征收率,保证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服务好每一位纳税人,保证高质量的工作环境来提高服务质效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主要表现为:(1)税收征管人员缺少纳税服务观念,没有主动服务意识。(2)纳税服务的提供层次较低,不能有效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一方面,目前所倡导的个性化服务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纳税服务手段落后,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较低。(3)纳税人自身对获取纳税服务的维权意识淡薄,在税收征管中基本处于被动地位。(4)没有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在税收征管工作考核中,税收执法、征管质量是考核重点,而纳税服务往往被忽视(谭韵,2012)。3.税收执行权缺位,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收执行在法律制度、征管人员素质和外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缺位和越位问题,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尚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层次偏低,程序法的设计相对滞后,税收的规范性文件有失严谨,存在交叉甚至矛盾问题,形成了潜在的执法风险(邓孟秋,2007)。2012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行政强制法》,其对查封、扣押、划拨、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存在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和矛盾现象,且两部法律层级相等,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难题,导致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风险。(2)税收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其一,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责任的主观认识不足,在税收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其二,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的熟悉度不高,对执法程序不甚了解,凭经验、凭关系进行执法的问题普遍存在,形成执法风险;其三,有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滋生腐败,法制观念淡薄,进行违规操作,加剧执法风险(陈国英,2010)。(3)外部环境因素。其一,一些税务机关长期存在“收入至上”理念,在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数字”的压力下,违规操作也要完成收入任务;其二,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行为能力日益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潜在执法风险加大;其三,一些外部机构加强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管督查,致使潜在执法风险易于转为实际法律责任。

(三)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尚未完全建立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包括信息采集机制、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统一交换平台,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有效沟通渠道(梁季,2007)。其中,在信息采集机制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依据理性经济人理论,纳税人在避税利益驱动下不可能将真实涉税信息完全申报给税务机关;而且我国税法条文繁琐、征管程序复杂,限制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自主性,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共享。在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方面,我国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三方面信息不能相互共享,也不能实现跨区域共享;加之,国、地税机关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沟通机制,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立。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部门之间欠缺有效的沟通渠道,各部门均使用自己的信息系统,形成了信息割据格局,加大了税务机关查调、甄别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难度,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外,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技术层面,税务机关只重视硬件设备的显性投入,忽视综合管理软件研发的“软”能力建设与应用。信息化是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技术和工具依托,若信息化程度低,势必影响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现状分析

国外特别是OECD国家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税务实践,均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效。

(一)国外税源监管的现状国际上,各国注重税源分类管理和税收风险预警,特别强调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其纳税风险评估,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首先,在税源分类管理上,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三类,分别进行监控,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阿根廷税务局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其次,在纳税风险评估上,新加坡税务局将纳税风险评估作为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虽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但同时也会增加税收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进行纳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税务当局、银行、海关、移民局协作执行。具体操作上,将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到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报告中主要包含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根据报告结果,税务当局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实行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于抵触税法、纳税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则具有强制性。

(二)国外税务组织机构的现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税务组织的构建上普遍倾向于实行扁平化形式,并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作为税务人员的神圣使命。美国税务系统由三级构成:第一级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税务总局,第二级是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七个大区税务局,第三级是在大区税务局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9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设置科学合理,在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化体系。爱尔兰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税务机构设置上遵循市场化、高效率及以纳税人为服务对象的原则,将税务机构界定为服务性机构,对组织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根据税源和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将机构精简为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减少了管理层次。在纳税服务上,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纳税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新加坡设立了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包括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都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

(三)国外税源管理信息化发展现状发达国家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完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为各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供了极大助力。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发展至今,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非常高。信息化系统由东海岸各州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在澳大利亚,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办理以及公文流转的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均已实现自动化,并实现了全国联网,与海关、保险、金融及国内各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思考

(一)构建税源管理专业化基本模式,加强税源管理专业化1.突出重点税源监管,实现税源分类和税务事项专业化实现税源分类和税务事项专业化,需要有限制的打破区域界限,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资产总额、营销收入、应纳税额)将税源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小规模税源和特殊性税源,进而突出重点税源监管,分别设立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进行税收征管。具体措施包括:(1)精细化管理重点税源,实行“大客户制”一体化管理模式,做到“一户一策”;(2)集约化管理一般税源,实行专业管理与户籍管理相结合模式,实行管事制;(3)社会化管理小规模税源,按区域实行委托,降低征收成本;(4)特殊税源个性化管理,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另外,根据税源分布特点,逐步建立税源监控网络,并结合税源情况制定税源监控标准,规范税源监控制度和方法,提高监管效率。2.提高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管理人员专业化是税源监管的智力支持。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岗位能力标准,合理配置税源管理人才。要求建立管理人员能力评价体系,全面分析评价所有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工作能力。(2)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培训部门应对岗位能力对应的所有税收监管知识技能进行全面综合和专业分类,引导管理人员针对性开展专业化学习。(3)设置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改革现行税收征管质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淡化综合类指标,细化分行业、分规模监控指标,去除无效指标,结合岗位难易程度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岗位薪酬,有效激励并引导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工作效能。3.引进风险预警机制,实施税源差异化管理税收风险监管是税源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应正确理解风险监管的正面效应,前移税源管理重心,建立并根据企业税源风险识别体系,确定各企业税收风险程度,实施税源差别监管。(1)引进税源风险监管理念,把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风险高、税款流失可能性较大的税源,争取用有限的征管资源最大程度的提高纳税遵从度。(2)针对不同税源实行分类考核。在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等基本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对重点税源、特殊性税源的考核应加入生产经营分析监控、个性化纳税人服务、财务数据采集等内容;对一般税源的考核应加入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未按时进行首次纳税辅导的认定管理和连续3个月全部税种零申报的认定管理等内容;对小税源的考核应加入申报、缴款方式、双定户定额是否准确等内容。

(二)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水平1.优化机构设置,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税收征管的组织机构设置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方面。基于我国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层级过多,职能模糊不清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实现组织架构扁平化、一体化将是首要选择。(1)改革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垂直分级体制,使各税种管理司直接面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减少省、市级等中间部门,更直接、准确地为基层单位解读政策。(2)明确税收岗位职责配置,实现税收征管组织的高效与低成本。其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税务机关的设置密度和人员安排应以税源状况为标准,改变过去的平均分配模式,将收入规模小、区域跨度大、征管难度大的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其二,精简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质量;其三,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帮助税务机关对零散税源的控制,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与开支。2.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灵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税务机关应以纳税人为中心,满足其合理需求,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综合的服务,并以纳税人满意度为绩效评价的主体指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1)转变税收征管人员纳税服务理念,建立纳税人有效需求采纳和反馈机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交互式服务。(2)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一方面,加大信息化投入与建设,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服务手段创新;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软件中引入优化服务理念,创建纳税服务网站和税收服务电话热线,通过税收征管手段创新推动服务形式的多元化发展。(3)重新设计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纳税服务指标。税务机关应把纳税服务作为对税收征管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规范纳税服务的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从奖惩手段上保证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3.规范税收执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1)完善税收相关制度。从根源上讲,应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管;从现状上讲,应当科学、合理修订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保证这些法律规范真实反映我国税收征管规律和现实要求,有效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与矛盾。(2)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加强税收执法业务的知识与能力培训,通过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来降低执法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提升其执法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乱纪、、等行为。(3)明确税收执法主体权限,科学设定税收执法机构的职责配置,防止“执法越位”和“执法缺位”问题。另外,要加强对执法证据和案卷的管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谨性。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8

关键词:征信体系;信用信息;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6-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

我国对信贷征信管理高度重视。2002年,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伴随一般性银行监管职能分设以及新“三定”的实施,人民银行开始正式履行信贷征信管理的职能,为征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自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迄今已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了全国正式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要功能是收集、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等基础征信产品,帮助商业银行掌握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选择优质客户,进行准确的信贷决策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已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列为授信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基层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超然的地位决定其在现阶段信贷征信管理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主要原因如下:(1)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监管执法者,而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全国网络结构,较为完善的电子网络基础和技术力量,而且有长期监管金融系统所形成的银行信用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成了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这些都使得人民银行主导开发和监管社会征信体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专职负责全国征信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央行行使征信监管的行政地位。

1、可以进一步发挥信贷征信系统的作用。“信贷征信”市场的建立虽需要一定的固定成本,但由于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相同,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的边际成本较小,平均成本随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每次交易中的搜寻成本、决策成本及违约成本,随时间的推移和交易次数的增加具有呈递减的趋势,征信业是高度规模经济的行业。

2、发挥央行的协调作用。首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加强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制度管理,为防范信贷风险把关。其次,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协调功能,使各个金融机构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统一性。把征信资料的记载和评定纳入法律规范,督促各有关征信部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征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利用征信成果,使金融机构切实从征信体系中获取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信息,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征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再次,人民银行将逐步统一各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3、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贷信用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

二、信贷征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管理征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征信职责难。信贷征信内涵界定不清,影响央行主导全国统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把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任交给了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是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等等。但目前对于职责中的信贷征信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专家学者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哪些属人民银行目前管理的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哪些属地方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还是不很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无行政执法许可权,履行管理职能束手无策。

2、数据采集难。信贷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一是县域金融机构系统建设进程缓慢,办公经费不断压缩,系统配置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信息查询、数据传输效率低下。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信贷登记系统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重要信息录入不全,经常有漏登、错登现象,影响了企业信息的系统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较差,报表完全是凭企业主或财务人员的想象捏造,造成申领贷款卡、年审贷款卡不合格,为企业自身带来了不便。

3、吸引人才难。要创建科学、高效的信贷征信体系,就必须拥有一批熟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而且具有较高的分析、研究、预测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开出优厚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人民银行僵化的工资体制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级标准不一,导致评级结果的差异。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各商业银行均有一套严格的评定标准,由总行研究开发,在系统内统一执行。这造成各行的分类、标准大相径庭,得出的结果缺乏可比性,失去了联网的意义。

2、信用等级的评定结论难与客观实际相符。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信息的采集、加工以及信用等级的评定,都是由其自身完成,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判断。同时信用评级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数据,主要源于企业过去三年的报表和记录,根据过去资料而评定的级别,难免会与动态的市场、成长发展中的企业有一定的差异,同时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评定结论与实绩相左的现象,以致酿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3、企业财务信息虚假,导致评级结果失真。

(三)信贷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功能比较单一,利用率有待提高。银行信贷登记资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这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服务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它只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与银行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记录,不涉及企业诸如注册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机构年审和税款缴纳等信息,入库信息仍不够全面。

2、“睡眠户”过多,影响整个系统运行质量。信贷征信涉及的单位、个人数目众多,其中一部分主体同金融机构发生一次信贷关系后其资料进入了信贷征信信息库。如果该主体不再申请贷款,其资料就得不到及时的更新,成为“睡眠户”。“睡眠户”的信息陈旧、可参考性差,这样的户数占比过大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

3、信贷风险预警功能差。目前的信贷征信仅对历史信息进行监测,且信息更新速度较慢。人民银行由于受人员缺乏等因素的制约反馈也不会及时进行信息的反馈。

4、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显滞后。

三、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设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勾勒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三步走”战略。首先,建立完善的信贷征信体系。其次,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最后,依托金融业信用体系,融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的信息记录形成功能齐全、数据翔实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以信贷征信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现方式。

1、加强征信体系的内部机制建设。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据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人民银行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加工、积极开展资信评价和征信标准化的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加快信用体系的外部机制建设。

(1)征信管理的法律规范。

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是核心。

(2)消除信用体系建设中条块分割和信息垄断。

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维护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

(4)加强信用道德建设,提高信用意识。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9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0

    (一)对征信内涵与外延的认识逐渐清晰

    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征信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当时人们对征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主要限于基本的信用调查与简单的信用报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征信业务活动的日益拓展,人们对征信活动的理解也日益加深,已拓展到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甚至形成大型专项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衍生出一些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专项信用服务。

    征信活动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世界少有的,在快速发展中人们对征信外延的认识也是逐渐清晰的。其认识过程基本上分为两个小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区分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征信与商业性征信活动,具体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在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第二个阶段,从2009年到2011年,区分了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同时,区分了征信与信用评级。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等;同时肯定与约定了国有金融征信机构的作用、征信活动内容等,特别是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该条例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管征信除外。这样,在认识上,至少在国家管理层面上,就把一般商业性征信、金融征信、监管征信严格地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这样,事实上,在管理层面上是默认了征信与信用评级都属于一个大的征信活动范畴,是同属征信业,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但是,在管理上也有明确的要区别对待的认识与态度。

    (二)征信活动市场细分格局逐渐明朗

    我国征信活动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的一些基本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都已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渐成熟,征信活动也日益活跃,市场正在被深化、细分,格局逐渐明朗,主要征信活动业务类型已经逐渐清晰。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征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按被征信对象划分,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2.按应用与服务领域可分为金融征信、商业征信、监管征信。金融征信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国有信贷征信机构的征信,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商业征信应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机构征信,主要是指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同业联盟、俱乐部、商会等自发、自律的组织。监管征信主要是指政府相关机构的征信,一般由政府的相关信息中心实施。

    3.按征信活动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征信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

    4.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共征信、准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公共征信主要是指由政府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的非竞争、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目前我国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监管征信就具有这个性质。准公共征信主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它介于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之间,如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金融征信以及商业征信中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私营征信主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征信活动,一般是由市场提供,商业征信中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征信就具有这种性质。

    (三)金融征信逐渐成熟,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彰显

    金融征信,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活动。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2006年4月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成立。2006年7月底,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注册成立了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原征信管理局分设。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公地点拓展至上海,2010年6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2010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收费。

    我国金融征信从1997年发展到现在,短短的14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企业征信量已进入世界前列,个人征信量达到世界最大;征信活动及其数据库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从内部 机构到专业、独立机构,无论是征信业务水平还是数据库技术水平都日渐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与操作思路越来越明确,从原来把征信划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发展到把征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把征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服务、国际化的服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单设机构、开展收费、自负盈亏、自主运行、切换至上海。这十几年来一系列的发展动作清晰地表明,我国金融征信正在从行政监管走向为市场服务,将来还要走向国际化。我国金融征信比其他征信活动发展得快速、稳定、成熟。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需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自己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这两大系统已经在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中、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查显示,仅2010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661.9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480.7亿元,清收不良贷款47.3亿元。

    (四)监管征信体系悄然构建,应用日益广泛

    与国际相比,中国的征信活动有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一道中国风景线。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监管征信可以视同为公共征信。

    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征信活动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到2003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平台与数据库的搭建。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开展征信活动,搭建信用数据库,构建征信平台,成为基础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始基本的征信活动,征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信用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类。这些活动,不仅填补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信用记录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大规模、强力推进的监管征信建设就像长征一样,本身就是播种机和宣传队,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大范围与较有深度地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了较有效果的征信宣传与教育。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辖区为征信范围,以信息化为手段,在全国迅速、全面地完成了工商行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企业征信活动。2003年7月,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全面推进纳税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高效地完成了税务信用监管所必需的纳税主体征信活动。

    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等省市和深圳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地方的征信建设工作,有的从企业征信开始,有的从个人信用开始,也有的齐头并进。总体来说,在这个阶段,这些发达的省市主要是启动并推进地方征信平台与数据库搭建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互联互通与共享的推进。

    2003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上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加强征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成为共识。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原则同意并批复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国家发改委希望通过“五省市试点工程”在全国开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工作,打破地区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2004年,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辽宁、浙江、福建三个省份。事实上,在推进中还有很多省市愿意主动加入试点。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明确要求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设立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深化征信活动等。

    第三阶段,从2007年到2011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推进征信工作。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号),要求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参与成员包括14个相关委、办、局负责人。至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由国务院统筹领导的全新时期。2008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8]260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指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参与成员单位增至近20个。

    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单位都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特别是在征信领域。大部分参与单位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还能够按信用进行分类,进行区别监管,把信用与自己的监管职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由此,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识、重视程度都明显提高。

    二、我国征信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规划的意义与作用在于可以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战略性地构建、描述、指导征信体系的发展,可以使全国上下明确我们进行征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阶段、步骤、措施等。我国征信活动的发展,至今已近20年,发展初期对征信行业归属、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等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直到近几年才逐渐把监管部门明确 为中国人民银行,这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里有明确表述。但是,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主要承担的任务等重要方向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划。因此,征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宏伟蓝图,仍是一片空白,这种局面是很难吸引资金进入这个领域的。没有资金的投入,就决定了它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产业,这是征借业目前发展的最大桎梏。

    (二)市场结构与产业布局没有形成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市场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结构,没有自然发展生成的初步布局。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征信产业政策,规划与明确确定征信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相关技术及产业布局战略,以此弥补征信市场发展不足的缺陷,有效配置征信信息资源,保护幼小的民族征信企业的成长,发挥征信业应有的作用。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方向一直没有确定下来,人们有理由地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猜疑,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逐步扩大,不仅做金融信贷征信,还会逐渐把一些职能部委的信用信息都纳入自己的系统中。因为人们确实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断地与有关部委签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建成全国唯一的、垄断的、航母型的数据集散、加工、整理、报告中心,如果是这样,那么,现在各自做系统、集散数据,就都没意义了。

    现在的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金融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因自己职能管理需要做职能征信,主要经济发达城市的地方政府在本区域内建立统一征信,当然这种统一也基本上是非金融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的整合。那么,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把各地方、各部委的信息都吃进去,做成航母型的数据中心,还是就固定在当前的金融信贷征信不再扩大?从心态上来看,有些职能委、办感觉要花力气、花工夫去做相关的征信,但是又担心将来有可能拱手送给别人,所以,有些部门就观望。特别是民间的一些商业化的综合征信机构,不敢大规模地进行人、财、物的投入,总担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扩大征信范围,扩张征信职能,抢了它们的饭碗。

    现在,市场上对征信信用信息整理、加工和报告的需求是越来越清晰了,并且需求量在迅速增大。然而,国务院虽然提出了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是这个征信系统怎么建却并不清晰。虽然,发展征信在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但是究竟怎么发展,大家还都只是看着。

    (三)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与应用指导性不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近十几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了一系列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但是,事实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些法规、规章与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体上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性、系统化不足。从2000年到2011年,国务院及其相关委、办、局每年都会一到两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要求、通知,政府工作会议也每次必提及,《征信管理条例》也公开征求了两次意见。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关注,并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虽然一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总体规划,但是在法律法规与具体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与体现。到目前为止,应该颁布哪些法规,哪些是基础性的,哪些是应用性的,哪些先颁布,法理与精神应该包括哪些等,都没有全面性、系统化的法律规划与实践。

    2.具体应用性与操作指导性不足。目前,我国已的征信相关法规与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需求,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递进与深化,基本还停留在诚信宣传教育、打击假冒伪劣等不良信用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层面上,对于如何利用信用工具与手段、利用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来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而对征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与法律约束、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开放与保护的界定、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法律责任等,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基本约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发展。

    3.征信法律、法规、政策潜存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冲突。目前,在信用领域,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基础的上位法。基本的情况是地方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先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信用建设的认识不同,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各有不同,有的还有很大的差别。未来,国家层面将出台统一的法律,那么势必就会和其中的部分地方出台的法律产生冲突。也就是说,事实上,我国信用法律建设目前在地方之间已经悄悄出现了沟沟壑壑,未来在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已潜存沟壑。

    (四)商业征信步履蹒跚,市场发育尚未成熟

    与我国金融征信的成熟、监管征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的商业征信可谓步履蹒跚。目前我国商业征信存在需求没有真正释放、有效需求不足、征信业没有真正确立、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机构与从业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征信机构总体数量较少、规模偏小、发展缓慢与不均衡。国内最大的商业性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一般也就在一两千万元,与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收入相差甚远;商业征信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三线城市的商业信用需求基本上就很弱了。

    2.征信机构服务单一,产品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征信机构并没有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业务是调查和提供简单的、基础的征信报告。不能像国际上的、特别是美国大型的著名征信公司那样,依据数据库提供有深度的、各种各样的专项报告。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征信机构产品与服务还是比较低端的,技术含量并不高,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因此,还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商业征信市场没有完全打开。

    3.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大。从国际情况来看,征信服务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征信业人才短缺情况非常严重, 并且素质普遍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多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并不了解基本的信用常识,缺乏制作征信报告应有的专业征信知识与技术分析能力。很多机构的高管人员面临的一个普遍困惑就是,不敢花大力气投入资金培养业务骨干,不敢在员工培训上花时间和金钱,但不培养专业人才,机构的业务水平又上不去。形成这种困惑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个行业并没有真正确立,行业收入不稳定,人员流动大。

    (五)信息环境恶劣

    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现阶段,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与强制,信息拥有者或过度公开、或不当出售、或不开发不使用,整体上,数据开放程度较低。征信业发展所依存的信息征集整合的环境并不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客观上,数据是割裂的。受行政体制限制,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中,使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各部门条块分割难以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主观上,或因现实利益影响、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作怪、或担心无法律保护与界定,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很容易引起纠纷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信息拥有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参与征信的主观意愿不强。

    目前,我国信息环境的总体情况是:来自正规渠道的政府及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不足;来自非正规的、甚至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被侵害与滥用,这样的信息满天飞,手机、邮件等无处不被骚扰,信息环境恶劣得像是满街都是垃圾,到了必须清理整治的时候了!

    三、2012年,酝酿巨变的开始

    (一)制定征信法律体系规划,加快政府信息共享与开放

    2012年及以后的几年,我国征信业在法律方面首先面临着要着手制定和构建一个法律体系规划。规划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拟在多长时间内,出台哪些征信法律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一个完整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解决如下关键问题: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共享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否强制、共享程度等;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约束,如公开的范围、内容、具体方式等;对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支撑性约定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保护范围与内容。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我国征信市场也和其他很多市场一样,不可能完全依靠公众自发产生需求来慢慢形成,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市场规则、创造需求,培养公众需要和消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习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这一切,应从加快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开始。

    目前,我国征信活动并不普及与深入,像美国那样制定与实施很多相关法律并不现实。但是,启动制定完整的征信法律体系规划是当务之急。同时,有条件的、已基本成型的、备受关注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出台,如《征信管理条例》。

    (二)构建新型行政信用监管机制

    未来,在国家层面,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第二,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第三,监管信用交易,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第四,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征信机构;第五,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第六,监管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

    征信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社会分工分支,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信用建设水平与快速并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征信业规模弱小、国际影响力不足、缺乏具体与长远的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行业发展不稳定,产品种类单一,服务质量有限,征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能满足日益多元化并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信用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征信涉及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合规评价、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约评价,既涉及社会媒体与公众监督,又涉及商业化的信用记录,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信息。事实上,征信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相应的,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比较综合的部门,其应有综合协调职能。设立“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时展的呼唤,明确征信监管机构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与产业发展政策是大势所趋。

    (三)打造自主经营的征信航母机构

    展望2012年及以后,国家必将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把征信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四五家大型的、我国自主经营与发展的、国内外著名的、有足够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航母机构,为我国国内征信市场需求服务,为我国的贸易、融资等国际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从征信角度,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得最大话语权。

    征信行业是掌握并运用信息、通过评级与定价引导市场资源分配的特殊服务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征信业是否发达实际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程度。征信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都应该纳入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的规划与纲要中。在“十二五”期初,国家相关职能部委,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应在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内,出台明确的鼓励与扶持征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应通过政府采购等合理的方式,鼓励与扶持、甚至新建一批大型的、有影响力的公共或民营的征信机构。通过市场方式优胜劣汰,在“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形成四五家我国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种类齐全、经营管理良好、国内外知名的航母型的征信机构。它们对内稳定国内征信市场,对外为我国企业以及国家债权投资开路护航,保持足够的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国际征信市 场。

    (四)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1

 

关键词:市场经济  税收法  环境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征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2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另外,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的形式、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纳税人不了解税法,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较差。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