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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

时间:2023-10-02 09:02:59

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一切生产的基础,土地财政管理是地方政府凭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通过加强土地财政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财政体制以及土地制度的完善,所以加强当前土地财政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而为了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则开展土地市场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

二、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现状分析

1.土地财政现状

土地财政收入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近些年来,土地财政收入的总额不断增加,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只是将土地占用面的考虑在内,而忽略了土地所处地段对土地价值的影响,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其次,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虽然考虑到了土地增值的因素,但是我国的许多投资者对土地增值税反应敏感,导致地方政府担心辖区内整个投资环境受到影响。由于房地产业以及建筑业的产业链比较长,再加上与这两个行业相关的各行各业的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财政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

2.土地市场管理现状

首先,政府对于一级市场的垄断会产生一些弊端,第一,这样会限制土地出售的数量,土地价格和因此而急速上升,从而增加了成本投入。第二,这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而,滋生腐败。第三,一些农民会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其次,政府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这会引起土地市场混乱。再者,不规范的土地制度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所制定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会为地方政府不遵守市场规则提供更多的借口,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在《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这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来征收农民土地而再以发展经济的名义来出让土地,最终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三、加强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策略分析

1.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

第一,合理划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对此,对于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可以适当减少当地政府的支出责任。可以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划归给中央政府,然后将体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责任划归给省级政府,其它的责任则由市县来负责。第二,对地方税权进行适当地调整。可以建立一个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要适当地扩大地方税权,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地方税的独立稳定,在这一体系中,所设立的短期税要以营业税为主导,而长期税则要以地产税为主。

2.规范土地出让制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农民的集体用地会被作为建设用地,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笔出让金,而且有地方政府收取,通过规范土地出让制,要对城乡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统一,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一种权利,让广大农民直接加入到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过程中。当集体用地因出让而进入土地市场之后,要采用累进税的方式对土地出让金的规模进行调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土地收益,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力。

3.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第一,通过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来对政府的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进而有效预防权力的滥用。对此,应通过对我国土地法的修订,赋予我国农民集体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且要确立征收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条件,通过这种方式,对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供有力的保障。通过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而且要确保农民能够正确地使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农民所拥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被予以确立。

4.转变政府职能

为了更加完善政府的职能,必须要适当地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预,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不断减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预,开放土地一级市场,使土地真正作为土地市场的一部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不断规范征地程序,在原有的程度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而且不可以使政府部门随意利用国家的名义来征收农民集体用地,即使要进行必要的征收,也要设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能够更加贴近市场。政府部门要开展宣传教育,让农民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到土地市场管理中,在相关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民的意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尤其是市场失灵阶段,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纠正土地市场存在的缺陷,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真正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5.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2

【关键词】土地监管;土地流转;土地利用率

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我国土地管理仍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节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

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20%左右的人口吃饭问题,是了不起的成绩。我们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奠定了基础;我们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从明晰产权关系、确定流转条件、规范流转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土地监管存在漏洞,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现行土地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由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行政上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实际上是执行同级党委、政府的意图,很难对一些地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制约。这是一些地方城市建设过度扩张、项目不合理大量占地的重要原因。要进一步出台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停止大规模新征土地,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在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必须永久实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国家战略,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必然加速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必须坚持农村土地流转始终“姓农”。承包地流转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坚决制止土地流转“非农”倾向,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必须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公平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要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改变目前“卖地”越多、财政收入越多的现状,有必要考虑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要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居民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要对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要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要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要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就是要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使土地利用包括耕地、草地、建设用地、生态涵养用地等更加科学合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把市场和行政两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又利用规划、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调节作用,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用途对土地的需求。要研究以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相关改革。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实行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的缴纳变成在使用过程中间,分年度以物业税的形式交给政府,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税源,一方面可以降低房价,稳定城市住房价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在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所等中介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或放在现有产权市场交易,让土地经营权流转起来,逐步走上土地市场化和土地集约化之路。这是节约用地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是相辅相成的,牺牲耕地来促进经济发展只是权宜之计、长久以往、必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保护耕地不但可以给经济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也是给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经济发展反过来又是在努力提高耕地是使用效果和效率。他们之间相互并不违背,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过快发展,而变相发展经济。健全的土地市场是最好的规划师,也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惟一出路。如果每一块土地都有主人,如果每一块土地都能通过市场形成价格,那么就不会有土地浪费,也不会有土地的闲置,亦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高永年,刘友兆.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土地利用结构信息变化及其动因分析—以昆山市为例[J].土壤,2004(36).

[2]常丹青,刁承泰.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互动关系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9(06).

[3]罗红云.地方政府如何降低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以新疆为例[J].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2012(01)

[4]付飞,张健.城市化快速发展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0(09).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政发[]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县政府确定其它统一收储的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市场交易。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土地二、三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对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所储备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允许可进行行政划拨外,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和收购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炒买、倒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审计、交通、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的领导组成。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为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措施;

(二)审批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方案;

(三)协调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监管土地收储交易发展基金;

(五)监控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设立县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土地储备方案和规划;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申报登记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负责土地分批次征收、收购中的协议洽谈、费用测算,征收、收购方案经有土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拆迁、平整等前期开发,依法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储备土地;

(六)负责储备土地的登记造册和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建立系统的土地收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七)做好收购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交易资金;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公开招拍挂工作;

(九)定期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国有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利用情况。

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土地;

4.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涉及的相关土地;

5.因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6.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7.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8.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

(二)应该收购的土地:

l.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5.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6.人民法院裁定处置的国有土地;

7.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实行征收的土地:根据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全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或由县政府委托县农司在指定的地块收储。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储,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收储:

1、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委托土地收储通知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进行收购和储备。

2、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储土地的过程中,对拟储备的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委托乡镇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镇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及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或置换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收回、收购或置换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补偿费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收购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收回、收购的补偿方式: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收回的原划拨土地,按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二)收回企事业单位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土地的现状及规划用途分别进行评估,并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三)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土地的现状用途进行评估,按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应缴纳的出让金部分后,再确定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

(四)收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

(五)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土地的现状用途进行评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

第五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方式:

(一)县土地储备中心必须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加以利用,保证储备土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六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凡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统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第十八条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他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或挂牌交易的形式供应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土地供应信息。

第十九条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和供地方案,并报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委员会审批。

(二)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对批准的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三)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由建设单位凭县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缴费凭证等有关文书,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县内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建办公或业务用房确需用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必须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科学规划的原则,提倡县内相关单位联建办公和业务用房。

对新建办公或业务用房所需土地按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确定划拨供地规模: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下的,划拨用地不超过1亩;单位人数在11人至30人之间的,划拨用地不超过2亩;单位人数在31人至50人之间的,划拨用地不超过3亩;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划拨用地不超过5亩,并按以下程序申请用地:

(一)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定供地方案,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应上交的税费;县国土资源局对用地审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若因其它因素,划拨用地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同类地块评估价格供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国土资源局对用地审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土地收益基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储土地所需资金不足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可从县财政预借部分资金,用于兑付被收储对象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所借资金待土地开发利用后从土地收益中偿还。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交易资金运作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县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储的土地,开发利用后产生的收入全额上交县财政,直接成本通过基金支出安排。其出让净收入10%县政府统筹使用,90%部分通过基金支出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社会事业。

第二十六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除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外,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土地收储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县国土资源局印制的有关合同、文书表格等规范文本。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4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

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二、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并考虑国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

(4)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

(5)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

(6)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列入确认名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关于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5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土地资源;现状;对策

Abstract: the article briefly elaborated the concept of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rban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ity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of rationality.

Key words: the city; Land resour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土地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进而扩大城市经济总量,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增强城市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已成为地方各级政府思考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土地资源管理概述

1.1 土地资源管理概念

土地资源管理指的是为实现社会发展、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及治理等进行组织、计划、协调、指挥及监督等活动的整合。其中土地关系调整是土地资源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组织和监督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对于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需要多种手段下综合的去实施。

1.2 土地资源管理作用

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其作用和功能是多方面的。通过土地资源的管理,对于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国家各类土地的宏观统一规划、耕地资源的保护,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的发挥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进行总体的概括,其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动员宣传作用。对土地资源管理意义加以宣传,动员社会群众更多地参与到进来,配合、支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二,协调和组织作用。使得一定的土地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最终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第三,监督执法作用。建立其土地资源监管网络,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实时的监督和检查,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并进行及时处理。

1.3 土地资源管理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及土地法制管理。

2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在人口和经济活动不断向城市聚集,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各级政府经常为短期经济目标忽视从长远的角度来规划和利用现有城市土地资源,从而造成城市内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用地结构严重不合理,致使城市土地资源极大浪费,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土地既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又是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全局和长远利益。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 土地稀缺性日益加剧,人地矛盾日益尖锐。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关系日益密切;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宏观机制失控现象同时发生的怪圈。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城市定位不准确,缺少科学规划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处在急剧的发展变化之中,由于体制的问题,短期内土地资源配置还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一套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方法及其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自身内在要求必然出现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使得城市规划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求,出现了城市重复建设现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加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为的某些因素,城市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最大障碍。

2.2城市用地紧张与土地浪费并存

现阶段,在我国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的过程中,有的城市政府加强了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城市土地资源被过度的利用,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遭到了破坏。尽管我国城市用地面积增长的速度比较快,但城市人均占地面积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2.3地方政府的目标和城市长期发展的目标的差异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充当地方经济“保护神”的角色,他们以地方经济的业绩作为自己的政绩,追求地方利益在任期内的最大化。有些城市发展新的开发区、高新产业区、大学园区、物流中心,甚至度假区,虽然“短视经济”在短期内促进了当地经济在某一时期的快速发展,但却造成了社会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其付出的代价相当昂贵。同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张,城市土地资源储备出现了透支情况,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更是触目惊心。

2.4城市土地市场不健全,规范管理缺乏依据

目前,我国城市的土地市场为三级市场结构模式。土地的一级市场即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批租将土地的使用权投放市场运行。国家可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有垄断性质。土地的二级市场即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直接将土地或通过建商品房间接的将土地投入市场流通,具有经营性质。土地的三级市场是由土地的使用者通过房产交易而使土地间接进入市场流通,具有消费性质。

3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问题的合理性对策

3.1 制定科学的土地资源管理规划

城市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应体现出其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土地使用者事先应明确城市规划中各个地块的用途,亦之余这样,才能保证城市资源管理在城市规划的约束下合理进行。在城市土地资源的总体规划中,应对用地规模、空间控制比、人口密度比等标准加以规范,强调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

3.2 挖掘土地市场内部潜力,提升土地利用率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加以实施:第一,提升集约型土地利用程度,掌握城区内闲置土地数量,对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执行内涵式的发展路线;第二,城市土地布局合理,做到优地有用,地尽其力;第三,对城市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提升其容积率,使其地上、地下空间得到充分的利用;第四,科技规划,对城市存量土地潜力进行深入挖掘;第五,构建和谐的人地关系,使土地资源的更新能力得以维持。

3.3 转变政府观念,促进城市土地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针对土地开发制定科学的计划,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化、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土地开发管理应用计划透明性和公开性,实施统一的土地规划,做到统一的开发、出让、建设、管理,以确保土地的持续性利用。从而促进城市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3.4 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规划市场管理

国家应对城市土地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应保持,按照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来配置土地、控制供给,并采用相应政策引导供给价格。土地二级市场是对土地资源的再配置,其管理重点应放在对土地用途和规划的审查上,严把登记关,确保购买权的充分利用。土地三级市场,为交易和消费市场,应建立规范性的监督机制,健全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保障城市土地的持续性利用。

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资源需求增大,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作为地球上的动植物与人类共同的家园及主要的物质来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协调人口、资源、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缓解人地矛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科学、有效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秩序,加快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进程,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效益,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土地资产收益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王娜.论土地资源管理[J].理论探讨.2009(1)

[2]林志任.土地资源管理若干矛盾分析[J].中山大学.2009(12)

[3]丘斌春.浅析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分析[J].青春岁月.2010(11)

[4]易丽琦.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公共管理.2009(1)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7

关键词:土地供给;娄底市;房地产市场

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娄底市为实证对象,试就土地供给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土地供给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机理

1.土地供给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整土地供应总量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种产品供应总量的改变;二是借助相关主体的心理预期,根据消费需求,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施加影响。土地供应量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市场中产品供应数量的多少,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容积率这个指标来反映。

2.土地供给价格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互相影响。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是一种权益价格。地价主要取决于土地需求,需求变化导致了地价的波动。而房地产的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加引起房价的上涨,高房价促使房地产厂商追加土地要素的投入,进而刺激了对土地的需求。地价高是房地产价格高的结果,而不是房地产价格高的原因。

3.土地供给方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方式,主要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等。在这些方式中,土地公开出让往往会引入竞争,导致地价上涨,但同时也会促使交易成本下降,有助于降低地价。

4.土地供给结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结构会对房地产开发结构、产品结构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供给用途结构影响房地产产品的供给结构。二是土地供应类别结构影响房地产市场产品结构。近些年来国家出台大量政策,积极鼓励中低档商品房市场的土地供应。在该导向指引下,高档商品房在房地产市场产品中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中低档价位商品房数量逐步增多。三是土地供给空间区位结构影响房地产市场开发结构。

二、土地供给对娄底市房地产市场影响的表现

目前娄底房地产业正处于开发市场全面提速和消费市场持续发展的上升期。在此背景下,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供给总量稳步上升。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2010年娄底市中心城区土地供给总量为265.75万平方米,2011年供给总量为343.56万平方米,与上年相比增加了将近30%的比例。土地供给总量的增加有效缓解了房地产市场供求紧张的局面。

1.居住用地供给不足,地价高涨

近几年来娄底市商品房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居住用地供给量,但仍然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由于供不应求,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时极其不易,竞争相当激烈,土地成交价也不断飙升。拿到地的开发商为了挽回之前的成本,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又刺激了地价的上涨,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地价和房价都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

2.供给结构比例失衡,住房困难问题难以解决

娄底市商品房市场出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供不应求,高价位的商品房空置率高的现象。从长远出发的角度来看,娄底市政府应对商品住宅用地规模进行合理调控,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土地供给管理不到位,囤地、炒地刺激房价上涨

由于缺乏强而有力的土地供给后续监管,房地产商非法囤地、炒地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一些开发商在招标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是马上开始建设项目,而是待价而沽,将土地闲置在那,卖出高价。以2010年的数据为例,上半年娄底市中心城区土地均价为103万元/亩,比2009年同期上涨了40%,有几宗地已卖到了十分惊人的高价。这种价格的非正常高涨与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娄底市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协调机制的构建

1.完善土地供给计划

土地供给计划是保障土地供需平衡的重要一环。娄底市在制定土地供给计划时,需要将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在计划中,把握土地供给节奏。与此同时,要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预测市场需求,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地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2.创新土地供给模式

娄底市需要尽快改变由政府单一集中性供地的方式,增加土地供应的来源,丰富土地供给的形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并最终实现市场供求平衡。例如可通过变土地供应“双轨制”为“一轨制”,改批租模式为年租模式,改革、完善地价税等方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方式,通过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供应方式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土地流失。

3.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娄底市在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要注重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和布局的变化,根据市场供需来从总量、布局、结构上作出调整,以保障正常土地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对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其他用地,要合理进行供应。要从民生的角度出发,保障保障房用地的供给,满足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给需要,限制高端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建立多层次的供给体系结构。

4.加强土地供给管理

要将土地供给对娄底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控制在实现两个市场协调发展的目标内,娄底市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管理机制。一方面,娄底市需要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改革,实现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经营分离,构建土地管理、经营、监督三权分立的体制。另一方面,需要规范土地使用管理,加强对土地供给管理的监督。严厉打击土地投机行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使用管理及监管机制。

总之,构建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实现娄底市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的基础。娄底市政府应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供给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赵小娥.娄底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分析[J].中国商界.2009 年12 月总第188 期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8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9

关键词: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51-04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一、我国土地管理现状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二)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我国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的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

(三)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在1990年,为了全面规范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于2006年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办法。2007年,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9年,《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最新修订。这些法律的相继出台促进了我国土地市场的繁荣,规范了土地市场的交易。

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1.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

(1)城市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城市国有土地的权利代表是国务院。在现实中,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担,中央政府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但这种管理基本限于行政和技术管理,有关土地的各项权能基本掌握在市、县政府手中,国务院和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土地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造成土地产权主体的混淆,是中央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不力的重要原因。城市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和土地审批权等方面的博弈。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的博弈中处于相对劣势,其参与分成的比例不断下降。

(2)土地登记制度不规范。目前,城市土地权属登记工作普遍滞后,初始登记尚未完成。原因是土地权属变更信息主要依赖于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办证时获得,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则不能及时获得相关变更信息。目前一些土地使用者只重视房屋权属相关手续,忽视土地权属或用途相关手续,对已发生权属或用途变更的土地长期不办理登记申请,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基本情况的掌握和管理。

(3)土地权利的划分和界定不够细化。目前我国土地权利结构尚不完善,各项权利的划分和界定不够细化。例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对两者权能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明晰,导致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行使土地的大部分权利,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和处置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再如,《物权法》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为落实这一规定,国土资源部在新修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规定,出让和划拨土地应当注明土地的空间范围,但是对于空间分割的土地权属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土地价格机制不健全。

(1)基准地价不能真实反映土地价格水平。首先,基准地价是按照城市不同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地段分别评估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地价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表现,土地用途不同,收益率则不同,也即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应有较大差异。在中国城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中,各级别土地用途比价非常接近,显然不合理;其次,随着城市的发展,地块的相对区位变化,级差地租随之变化。随着土地供求关系的变动,土地市场的总体价格也会变动。现行基准地价制度尚未形成动态调整公布的机制,基准地价既与变化的空间区位现实相脱离,又不能反映市场总体价格的变动趋势。

(2)政府垄断导致土地价格不合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一方面导致征地价格不合理,低于土地应有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中,市场机制对土地价格的作用极其有限,政府完全可以出于种种目的左右市场价格(例如,以低地价或零地价招商引资),使其与市场均衡价格相背离。另外,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垄断还易导致寻租行为。对出让土地,是采取协议、招标还是拍卖方式由政府决定,不同出让方式价格相差很大,为寻租行为创造了机会,扰乱土地市场价格。

(3)隐性土地交易影响土地价格。一方面,由于城市发展客观上需要大量建设用地,农用地征收价格偏低,使农民利益受损,导致大量农村土地通过私下交易非法进入土地市场;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使划拨土地成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大宗资产,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滞后、疏漏或执行不力,使一些划拨土地进行私下交易。大量隐易的存在不仅使土地总体供应失控,而且严重影响土地市场价格。

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1)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储备制度创立的目的决定了土地储备机构具有双重职能:一是经政府授权而行使政府职能。代表政府制定土地收购计划,被政府授权收购国有企业划拨用地和旧城改造区等存量土地,征购增量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没收闲置土地等。二是依照市场经济规律从事企业经营。政府职能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企业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土地储备机构身兼双重角色,难以同时满足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部门利益大于国家利益,很多土地储备机构热衷于收购增值潜力大的城市存量土地,土地供应也以追求增值为目的,追求短期效益,忽视城市规划的限制和对市场的调控作用,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国有土地资产运营难以健康发展。

(2)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时,没有一套明确统一的价格机制,既不是按照土地市场价格,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而是不同地方按照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价格制定方法。土地收购价格机制的混乱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给政府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增加收购难度,降低了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效率。

(3)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开展的最重要“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较少。各类银行贷款一般占土地储备机构运营资金的70%~90%,个别地方甚至接近100%。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首先,巨额贷款形成的高额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巨大压力,构成财务风险;其次,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前者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后者一般为2~5年,在两者不能衔接的时期如果受金融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使贷款来源不稳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再次,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4.土地隐形市场普遍存在。土地隐形市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存量土地非法交易;二是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非法交易主要涉及原划拨土地私自进入土地市场,违法进行转租、入股,形成存量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权益的流失。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划分。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转变为国家所有。由于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其进入土地市场的唯一合法渠道。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效率以及土地收益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同时由于毗邻城市的区位优势,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者必然会对能够产生更高土地收益的土地利用方式产生天然的向往,因此农用地的供应远大于征地的需求。由于征地价格的不合理,农用地所有者私自出租土地的愿望远高于土地征用,加之,私自出租的土地价格低于城市土地市场价格,对土地需求者构成诱惑,因此导致“以租”等违法用地的大量出现且屡禁不止。

5.征地制度不合理。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不合理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导致征地权力的滥用。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使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随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低廉的价格征收,以市场高价出让,从中取利,损害农民利益。(2)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社会问题。首先,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土地供求双方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征收价格(征地补偿)由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供地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完全排斥市场规律;其次,征地补偿范围偏窄,标准偏低。难以反映被征用土地的价值特征。许多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刻意压低补偿标准,以强制行政手段低价征地,剥夺农民合法利益,造成农民上访、阻挠征地、干扰施工等社会问题。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1.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从以上规定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限制的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土地当然包括集体土地。可见,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无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存在。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几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并不属于村委会,但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凭证,有关法律、法规却规定可以不经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小组集体的同意,实际上剥夺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人的权利。

(4)我国刑事立法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的惩处力度不够。我国《刑法》对侵犯土地的犯罪规定四种罪名,即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土地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显得太轻,不符合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案件充分证明这一点。

2.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1)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应当规划已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施行,导致集体土地的规划用途至今不清,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因缺乏规划而无法得到审批。

(2)有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长期存在“缺位”。《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者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从我国目前现实状况看,这三级几乎不存在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当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现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又多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实际上指的是改革开放前的生产队即自然村,我国大部分农村的村民小组至今并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书。当他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常常无法提供相关的权利凭证。所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处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掌控下,这从目前农民手中的农用地承包证上五花八门的所谓发包人中可以看出来。“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又扮演着“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双重身份,面对政府的土地征收征用,根本无法维护村集体、农民的权益,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真正主体村民小组缺位。

3.土地管理制度僵化。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实行高度集中和严格的管制。一是国家规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被用作城市建设和企业用地,受到严格的控制。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耕地撂荒和空巢住宅将越来越多,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将受到重重限制。二是高度集中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权力。从土地资源流动和配置看,现行土地管理中的分配和控制制度不适应于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需要,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并且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的土地供给制度,与目前和将来经济发展结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对土地制度的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陷入了现行土地制度运行的困境。

三、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理性建议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1.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予清晰地界定,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合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2.调整土地价格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1)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土地基准价格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应该随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而进行调整。在调整中,既要注重地价的长期不断提高趋势和大尺度周期性,使基准地价的形成反映长期的经济趋势和土地市场状况,又要考虑土地市场的波动所导致的地价的相应变化,反映适时的动态。应开发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信息系统,对基准地价进行动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经常性的。

(2)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为防止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滥用权力,操纵土地价格,应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加大“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比重,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和监督,使土地价格在市场机制下自然形成。并将土地市场的各类信息,包括招投标程序、招投标信息、招投标结果等对社会进行公布,以利于公众监督。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杜绝为招商引资等地方利益以超低价出让土地,导致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的流失,以及对市场价格的扰乱。严格落实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制度,使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离开来,由省级和国家政府对土地收益进行重新分配,避免地方政府权力的无度扩大和由此而产生的寻租行为。

3.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1)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

(2)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3)开拓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方式,引入土地资产证券化和土地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收购储备领域,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化解融资风险,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被授权企业的关注和监督。

4.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从根本上打破政府垄断征地特权的局面,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土地价格和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场决定,才能使农民的利益获得根本保障,也能从本质上杜绝农村土地隐形市场存在的土壤。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比,集约利用程度和投入产出效率存在巨大差别,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可以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从而降低土地的总量需求,有利于耕地保护的实现。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收取财产税可以获得持续的财政收入。

5.对原划拨用地采取灵活的政策。对原划拨用地进入二级市场,应本着兼顾国家和土地使用者利益的原则给予灵活政策,进行有效疏导。原划拨土地进入二级市场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土地配置效率。可以采取将土地出让金化整为零的方法,既减轻企业压力,又不致国家利益流失,同时还能盘活土地资产。对原划拨用地进入市场应采取灵活的政策,将其纳入合法的运行轨道,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土地市场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1.在立法方面,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正《土地管理法》等有关集体土地法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首先,在有关土地征收立法方面,应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及其判断机关;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对不服土地征收行为、补偿标准问题赋予被征收土地农民及其集体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属于村的土地,其所有权者就是村委会,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其所有权者就是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应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赋予相关村民集体及其成员有直接提讼的权利。其次,在有关村民宅基地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宅基地法》,明确规定村民宅基地的安排原则;明确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所属村集体提出申请,并经宅基地所属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同意,如拟安排的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则应向该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经该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对村集体安排宅基地不符合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宅基地所属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讼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对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村民,村集体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予安排的,明确赋予村民有提讼请求予以依法安排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村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明确规定由所属村集体收回,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最后,针对目前土地违法违规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成本低,使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违法违规征地中几乎无后顾之忧的现状,笔者认为,相关立法机关应完善土地违法违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高土地违法的成本。

2.突破宪法障碍,确立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宪法问题。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解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宪法障碍”,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解决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宪法障碍”。《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随着经济特区政策在全国普遍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在全国展开。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必须及时修订。1988年底国家土地管理局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本,并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本相比,《土地管理法》(修正本)依据宪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彻底分离,土地使用权依法进入市场,土地资源的配置从此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其不足之处是,为农民被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仍然偏低,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低价征用,高价转让,成为土地管理中的一大隐患。

1990年5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办法》规定,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设水、电、热、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级行政区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条例》和《办法》细化了《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办法》明确了省一级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增长,一般都层层下放审批权限,并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加快审批。这就变相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的权限。

同年5月,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对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能规定为: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土地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统一查处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与1986年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规定的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相比,在原职能中是负责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规定增加了制定土地政策、法规,和制定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职能,明确了统一管理土地资源的职能。并规定不得参与土地经营活动。新增各项职能反映出,在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后,国务院对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定位的思考。在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确立后,行政机构应尽快转变职能,市场的管理者不能参与市场竞争。

四、结束语

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土地的重要性,也更有必要重视土地立法,更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所以,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反映了这种历史的和时代的特点。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一个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来拥有这种职能。土地的国家管理是客观的需要,也是一项不可动摇的重大原则。而土地的国家管理则必须与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由法律来体现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意志,也由法律来保障国家管理土地职能的实施。所以,从国家管理土地这个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立法有现实的意义也有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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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制度改革承载着发展的希望.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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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面解剖中国土地制度.来源:中国改革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0

【关键词】:土地市场;现状;管理;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土地市场尚不成熟的表现,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我国的土地市场也将臻于成熟。

1、我国土地市场现状

1.1、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

土地利用率低主要是土地闲置造成的,而且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土地闲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予以收回,却又未能及时找到新的使用方。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进行完全的开发,从而导致部分闲置。

1.2、相关约束机制缺乏,土地市场混乱

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产,土地收益往往被地方政府作为预算资金使用,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渠道,也是维持城市运营资本的重要来源。由于城镇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地方政府往往靠土地收益,弥补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

1.3、部分地区的土地二级市场比较混乱

在土地二级市场中,目前还存在着土地投机、股权转让等不法行为,并多发权属纠纷。该领域研究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1.4、地方政府存在大规模征收农用地现象

由于农地取得费远低于城镇土地价格,征用农地再出让可获得较大的土地用途转换差价,而城镇内部拆迁费用高且难度大,地方政府一般都热衷于增量土地出让。对于 “谁卖地谁得益”、“多卖地多得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对区县政府的供地行为没有约束作用,反而刺激了区县政府将农地转化为城镇土地的欲望。

1.5、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明确

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的增值属于土地的附属物,应当归所有者所有,但在现实中,土地使用方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并不是由土地本身获得,而是基于土地的用途依靠自己的财产获得,那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中要分配给土地所有者的比例则难以确定。

1.7、缺少明确的法律保证土地产权

到目前为止,我国土地产权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此背景下,土地寻租机制便发育起来。对于寻租者来说,一旦获得了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实际上就得到了一种类似法律上的垄断产权,这种垄断产权可以通过交换而获得巨额租金。政府部门在进行土地产权安排和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往往通过寻租活动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设租者即政府部门本身也是寻租者,他们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视不同的对象来设定租金水平。

2、改变我国土地市场现状的对策

2.1、土地利用的集约化

要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使土地利用包括耕地、草地、建设用地、生态涵养用地等更加科学合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把市场和行政两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又利用规划、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调节作用,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用途对土地的需求。

2.2、发挥约束机制职能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加强耕地保护,节约土地的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紧迫感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意识。要加强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完善的奖励机制,进行土地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要强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能力。土地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土地保护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制裁,对违法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应该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对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任何理由修改。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3、明确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扮演的角色

很多问题的根源大多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转变造成的,需要改变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应由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卖家”身份变为协调土地出让的“中介机构”,用地方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如需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农民与用地方,对土地出让金和耕地补偿进行谈判协商,这样农民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变为与用地方平等的地位,可以以独立法人的资格与用地方讨价还价,而只有这种没有权力关系的市场关系才会有平等的经济主体。

2.4、合理分配土地征地补偿

财政、审计、国土、监察等部门对补偿费的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再就业水平和能力,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实现农民的权益。

2.5、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各种行为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有违法处置的机构与之相配套。例如,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作出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2.6、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政务公开明朗化

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制度,做到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竟价,公开出让结果。同时将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公告。出让成交结果、违法用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基准地价等信息可随时公开查询,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公众的信息获取成本,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2.7、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包括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监管

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才是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土地投机现象,对土地闲置严格依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是市场的行为可以由政府进行监管,而政府的行为由谁监管,这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市场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进程及所暴露的问题,探讨了促进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途径,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杨庆媛.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2010.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1

关键词:土地管理 不足之处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a)-0118-02

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导致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很少。土地是一切生命的载体,并且人类可以利用土地来进行粮食种植,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意义是十分巨大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我们需要更多的土地来进行生产及其他活动。因此,怎样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规划,使其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求,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目标。

1 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不足

经过笔者前期阅读文献及查阅资料,学者们将土地管理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目前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土地使用情况,但是到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1.1 对土地基本制度仍然存在认知错误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规定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的,个人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个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土地。

1.2 农村宅基地存在大量闲置

一方面,土地作为我国亿万人民的立命之本,作为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已经成为了广大农村居民不可割舍的一部分。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分家方式使我国“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的现象屡见不r,而实际上农民的居住并不需要这么多宅基地,因此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只能被闲置。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十分旺盛。一方面,国家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订了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受土地资源瓶颈的制约;另一方面却发现,伴随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使得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普遍被闲置或废弃,这与我国集约用地的原则相互矛盾。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与我国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用地原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宅基地的闲置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1.3 土地流转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2004年,我国正式提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居民选择进城务工,因此家里的土地被闲置。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国家提出了土地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租赁等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专业大户或者农民合作社。土地流转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目前的很多流转行为都不规范,比如:不通过公开的竞争与招标就随意低价租赁土地;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租赁土地等。这些行为都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1.4 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

上面所说的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多存在于农村,但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同样存在着许多问题。现在我国的城市土地市场有三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但是,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管理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城市的二级和三级土地市场,由于二、三级市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再次转让过程,因此其自发性较大,相对于垄断性的一级市场显得更加活跃,因此不规范行为也出现得比较多,需要加强管控。

1.5 我国非农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十分旺盛,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非农建设用地资源紧缺的同时,我国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却并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存在着闲置、粗放经营、配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我国非农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低下,与我国倡导的集约型、可持续性道路不符,不利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2 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普及,提高土地认知

要想更好地管理并使用好我国有限的土地,首先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广大农村和城市居民都了解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普及,提高群众的土地认知,有利于我国之后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2.2 合理并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我国政府就一直高度关注农村宅基地问题,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要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对于农村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国家提出了宅基地退出这种方式。国家应该为农民群众参与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定建设标准和风格、补偿办法和安置方式。农民是治理闲置用地的主要群体,也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因此,遵从农民意愿,以农民接受、认可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并尽可能满足农民对安置房的需求,从而保证闲置宅基地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推进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2.3 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类不规范现象,国家和地方要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现象的出现,一部分原因是个人为了利益而钻空子;另一部分原因是广大农村居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了解。因此,各地方应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用有效的手段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宣传,只有在农民了解流转流程和相关重要规定后,才能更加规范地进行土地流转工作,也能更好地捍卫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起到推进作用。

2.4 完善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市场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因此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完善力度,要明确对城市土地一、二、三级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不断地完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这样可以使国家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对土地的合理配置,更好地进行土地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地价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使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也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蕾.关于当前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民营科技,2016(1):126.

[2] 张先贵.土地开发权与我国土地管理权制度改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13.

[3] 刘连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宿州学院学报,2016(4):12-16.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2

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化的本质要求:一是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房屋资产,二是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收益。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前提条件是开展农村土地房屋清产核资,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收益基础是完善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清产核资。推进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化,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29]。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推进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化基础,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民土地资产化积极性,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邱道持等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也有学者建议,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张合林[30]、覃建芹等[31]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机制,在农村土地房屋资产收益分配主体中,农民应占主要地位,地方财政要从依靠“土地财政”逐步向财产税体制转型[32]。

2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化研究

2.1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化现状

回顾25年以来土地市场的发展历史,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33]。城市土地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相对而言,农村土地市场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土地市场,城乡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区域间流动。正确认识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现状,是推进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市场化现状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以下认识:一是农村土地房屋市场体系不完整[34]。完整的农村土地市场应包括:土地所有权市场、土地使用权市场和土地金融市场。薛兴利等[34]指出中国农地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起来。二是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钱忠好[35]指出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农村土地市场,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及农村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被国家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农地非农化时,必须首先征归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或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地单位。三是中国农村土地市场流转行为不规范、市场价格不合理、流转对象受局限等[36-37]。近年来,中国土地科学工作者也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的探索,梳理总结出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如山东枣庄模式、上海奉贤模式、重庆地票模式等。学术界高度关注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实践,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黄祖辉等对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创新开展了研究,提出发展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规范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张清勇对台湾地区的农地银行发展政策开展了研究,提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农地银行发展经验,完善内地农村土地银行等土地资产流转市场化平台建设,满足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化需求。学者李启宇等[38-39]提出应建立激励机制,引导转入方行为等。邱道持[40]教授在其《论农村土地流转》一书中,结合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践经验指出,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应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和多元化发展。

2.2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化需求

概括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需求研究成果:一是农村土地房屋资产主体的经济利益诉求是内在要求。农民是具有理的“经济人”,他们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41]。根据邱道持[40]教授对重庆璧山县农村土地流转主体意愿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7%的农户愿意流转农地,33%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农地,大部分的农户具有土地流转的意愿。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房屋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客观要求。一方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作为三大生产要素之一,其市场化程度影响着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程[42]。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及土地抛荒等问题已经日渐显现,探索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尽快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已经是一种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土地市场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三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到,要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党的十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善城乡资源配置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城乡经济互利共赢,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民平等权利的重要举措。四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有学者指出大力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打破现有土地的户均制格局,实现土地经营和技术利用的规模化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43-44]。

2.3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化建议

关于培育农村土地房屋资产市场。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王玲燕等[45]提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市场是活化资产的平台,培育发展农村土地资产市场,是深化农村土地、林权等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客观要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活化、显化、实化农村土地资产。建议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和涉农保险试点质押。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强化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发展权。有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拥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使农民的土地资产与城市居民的土地资产具有同等市场价值和平等市场地位,释放沉睡多年的农村土地资产融资功能[40]。农村土地资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建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进地方立法,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关于发展农村土地房屋市场服务。郭江平[46]、关艳等[47]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复杂、专业性强,相应的市场服务体系不全,使土地流转率信息不通,效率不高。他们提出,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搭建交易双方的桥梁,定期土地市场信息,以增加土地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如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土地金融中介机构,准确反映农村土地市场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和咨询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对土地交易过程进行监督、调解和制裁,维护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赖昭瑞、胡细英等认为,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坚持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基础上,政府应实施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运用多样化手段进行宏观组织与监控协调[49-50],在农村土地房屋市场中充当着支持者、管理者和公共服务者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房屋市场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研究结果与问题探讨

3.1研究结果

(1)农村土地房屋主体化、资产化和市场化,受到经济学家高度关注,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2)有关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农村土地房屋主体化、资产化和市场化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3)中国农村土地房屋主体化、资产化和市场化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推进农村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研究。

3.2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