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系;构建;严格管理
最近,周口市市委书记毛超峰对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统一、严格、规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实毛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效统一,将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明确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首先,要实现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其二,要强化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进行购置,防止违规操作,铲除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其三,要推动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衔接,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108号令对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体制未理顺、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状况,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一些二级单位的资产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周口市委市政府对理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非常重视,2007年12月,下发周编〔2007〕44号文件,将周口市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财政局,成立了专司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步入正常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规范配置程序
为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在配置环节严格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应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强化使用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根据《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应建立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五)加强处置管理
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统一、规范管理上下功夫
近年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变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多年来,我省沿袭的还是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号令)。为了彻底改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无序管理的状况,财政部于2006年7月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为规范、统一管理,周口市准备下大力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
第一,根据108号令,出台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前一阶段,市国资办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办法》,借鉴其他省辖市经验,经过征求财政局科室及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局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等环节,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这个办法,办法的通过,为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指导文件。
第二,围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们还将着手制定《周口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抓好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购建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政府审批。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合经营等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管理和调控,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资产的,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我们在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9家办事处的审计中,发现了资产处置中的诸多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作用发挥不力。其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清。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围绕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侧重于程序合规性、要素完整性。但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因有关人员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处置损失而应负的责任则缺乏明确规定,内部管理上还没有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良资产的处置从方案申报到终结完成要经过许多环节,资产处置人员担负着最大限度回收国有资产的重任,在这些环节上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造成损失。出现问题造成损失之后无法界定和追究责任,极不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人为造成的损失。
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人力不足。9家办事处有的独立内设专门审计部门,人员也只有2至3名。有的根本未设审计部门,仅在综合部门指定一个人兼职从事内审工作。资产处置涉及的资金量大、范围广、环节多、情况复杂,一个地方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从9家办事处在内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现状看,根本没有力量对资产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审计,最多也只能在资产处置程序的符合性上做些检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内部审计监控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十分有限,即使进行事中、事后的检查也只能是走马观花。更有甚者,有的办事处内审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使得对资产处置的审计监督基本处于空白。从审计的情况看,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诸多问题长期未被发现,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与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内部审计重点把握不准,时间滞后。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手段,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防范资产处置风险,要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置不良资产、资产回收最大化为目标,内部审计也应当以此为重点开展工作。从9家办事处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围绕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开展工作,对资产处置的审计仅限于对其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检查,而对于资产处置各环节是否符合资产回收最大化、处置费用最小化,资产处置人员是否弄虚作假等实质性问题没有涉及或涉及很少。同时,内审对资产处置的审计是选择在项目处置完毕后进行,即使发现问题也已形成事实,无可挽回。内部审计的重点把握不准,审计时间滞后,没有起到防范处置风险的作用。
为发挥内审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资产处置人员的工作责任感,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从审计发现的问题看,少数项目人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内外勾结,营私舞弊,隐瞒实情,导致国有资产非法流入个人腰包;经办人员,无偿"赠送"抵押物,随意置换抵债物,随意减免贷款企业和买受人的债务,尽职调查不力,造成不良资产被低价处置;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走过场、为了评估而评估、假评估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资产处置人员把关不严,内审工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资产处置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提升内审的管理作用,十分重要。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处理处罚办法,强化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每年都要处置大量的不良资产,审计工作量大、要求高,必须有足够的人员才能有效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力量,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使之能够承担起资产处置的审计任务;针对资产处置各环节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处罚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资产管理公司审计中发现的许多问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除涉嫌犯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其他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责任认定机制和处理处罚办法。通过制度的建立,明确相关人员在资产处置中应负的责任,既有利于出现问题时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也能够依据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关口前移,变传统的事后审计为事中、事前审计,进行全方位监督。不良资产的处置从尽职调查、确定处置方案、上报审批,到方案实施回收资产,期间要经过很多程序和较长时间,处置过程一旦完结,即使事后审计发现问题也无可挽回。应将审计关口前移,发挥内部审计情况熟悉的优势,参与到资产处置的全过程,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阶段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思考
随着近年来我县经济的加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也快速增加。截止到目前,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仅固定资产就达到了46862万元。要管好如此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建立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日常管理监督、处置审核批复运行机制,靠制度来严格规范管理国有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2006年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我县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开始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1、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显著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一些资产管理人员不仅重视学习资产管理政策,还主动赢得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单位资产家底基本摸清。2007年,根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完成了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单位的“家底”,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了增减核销,使单位固定资产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档案。
3、资产处置程序日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首先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国资办进行审批。对于资产报损、报废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然后交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
4、闲置资产得到较好利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特别是闲置房产,积极进行资产整合,实行共享、共用,调剂给新建单位或房屋紧张单位使用,减少了新建投资,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防止了资产浪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确有了一定的重视和加强,但由于原来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理顺,监管责任不明确,使得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得到非常有效的落实,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资产购置“入口”把关不够。目前国资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管主要是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审批等,基本局限于资产处置环节,而对单位资产的“入口”,也就是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把关不够,资产能否购置只在于单位是否有钱,原有资产管理的好与坏、实际占有使用资产的多少并不影响单位进行新的资产购置,致使各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认为把“钱”管好就行,多争取钱就可以多购置占有资产,对已有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2、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制约措施。国资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掌握单位资产的真正“底数”,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调离,只进行财务审计,不进行资产移交审计,客观上也导致其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监管手段和制约措施的缺乏,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处置是否按符合规定,主要依靠单位的自我约束。目前也确有部分单位政策观念淡薄,视国有资产为“私有”资产,资产处置不履行必要的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
3、财务与资产管理相脱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没能做到资产管理与账务管理的有效衔接,单位资产存量不清、账实不符现象突出。有时已将资产处置了,账上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形成有账无物;或者有时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资产已经在用,而财务账上却没有记载,形成账外资产。
4、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单位缺乏规范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制度,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无健全的台账、记录和定期盘点制度等等。
5、固定资产账务设置不规范一些单位只设固定资产总账,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有的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不按资产分类记账,反映不出各类资产的规格、数量,管理不科学。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建设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日常管理监督、处置审核批复运行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和建章立制。一方面大力宣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组织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认真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章可循。
2、把住资产“入口”,建立规范的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县国资办要与预算、控购办、采购办、集中支付中心等股室协调,形成一套规范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程序,未经国资办审批,采购办不予办理采购,支付中心不办理支付手续,坚决把住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口”加强资产配置的源头管理。
3、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日常管理。一方面,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解决职责不清,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并重。另一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把好有资产使用、处置关,规范和加强存量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建立数据库,实现网络化管理。以省财政厅大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资料数据库,与各基层单位联网,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资产结构与分布状态,及时掌握资产购置、处置情况,延伸管理链条,实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和省、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从中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维护财经秩序。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区属国有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方面。各单位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和总帐及明细帐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是否根据国有资产增减情况,及时更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明确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制度建设方面。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资产的购置、申领、使用、报废、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产处置方面。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区政府批准;资产处置是否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方面。各单位是否及时登记资产卡片,实物资产与资产管理账簿、财务账簿是否及时核对,是否按要求实现了资产的动态管理、是否定期向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上传有关资产数据。
(五)出租出借方面。单位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是否履行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收入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2011年2月20日开始至2011年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20日—2011年2月28日)
主要任务是成立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传达贯彻此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步骤,学习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区国资办;区监察局执法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
全区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照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于3月15日前上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3月16日—2011年4月30日)
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区国资办组成联合检查组,抽调精干人员对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抽查或对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徐秋生同志担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区国资办,再由区国资办汇总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区政府研究。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5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和要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和处理。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5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区国资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关键词: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改革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政权赋予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根据不同形式可分为,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仍然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即在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下,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拥有资产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研究,不仅关系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而且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以来,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模式的影响,造成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在思想认识上,国有资产管理认识理念淡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负责人重流动资产管理、轻固定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充分地认识,没有把资产管理作为自己的重点职责,特别是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更是缺乏大局观念。二是部门资产利益思想严重,有意规避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当期利用非财政资金购建的或置换的资产当作为本部门的私有资产,而未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之内。
1.2 在会计核算上,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账账、账实不相符。总账与明细账、账面与实物不相符,重点是在资产的购置、变更、处置等环节由于涉及到多个内部科室,而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固定资产管理账、卡片资料不健全。有的单位有资产总账,但没有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1.3 在资产处置上,国有资产容易引发流失。主要是单位在资产处置上不规范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没有完全执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占用的国有资产随意变卖,擅自处置。
1.4 在制度建设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单位的角度看,部分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缺乏资产保养制度、物品领取和归还登记等各项基本性制度。从管理的角度看,缺乏有效地操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政府管理机构虽然相继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了国有资产登记、使用、转让、处置、报告制度等原则性制度,但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具体单位的工作实际来看,缺乏操作性程序,由于操作性不强,妨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1.5 在资产监管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多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的分配由预算部门负责,具体地资产购置由采购部门负责,后期的资产管理由国资部门负责,这些内部机构各负其责,缺少与资产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机制,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以便于加强源头管理。另一方面,财政、审计等部门,就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方面的事宜,如领导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缺乏有效地协调沟通机制。
1.6 在管理理念上,国有资产管理仍然不够深入。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已经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不仅在思想上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而且在制度上也不断予以完善。从目前看,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片面性,存在重处置管理、轻使用管理,重存量调整、轻购置管理,轻增量监管的问题。
2 形成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部分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够。某些单位只重视购置使用,忽视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致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维修所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通过行政手段调入的资产等没有登记入账。对已不需要、闲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不办理申报核销手续,结果造成账账、账实不符。
二是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已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致使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
三是国有资产计价入账方式落后。截止到目前,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仍采用历史成本法,无法真实地反映当前资产的实际价值,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由于原资产入账价格低,加上没有专门机构重新评估实际价值,很容易造成低价出售、出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国有资产机构职能弱化。目前,各县市基本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就没有了行政执法主体,有效监督职能大大弱化。
3 应对措施
为强化资产管理,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3.1 在经营模式方面,实行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大国资”管理模式,将固定资产分步纳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具体地讲就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模式。国家所有就是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单位使用,受政府监管产权关系。政府管理,就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由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优先将土地、房屋不动产等大项资产统一纳入到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统一设备,即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调备相关资产;二是统一运营,即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均交给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处置,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运营,统一进行招投标交易,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三是收益上缴,将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2 在评价考核方面,将资产管理纳入评价考核模式。为更好地管理好、用好、维护好国有资产,应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利用效率评价制度,并将该制度列入评价考核单位负责人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在内部管理上,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科室负责人对资产使用与保管的具体职责,采取实物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实物资产管理指标体系,严格使用范围,强化使用者的责任。
3.3 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一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尽快对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完善修订,以形成比较系统、操作简单的管理体系。在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违法责任追究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计价体系。实行历史成本法与重置成本法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三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资产购建、使用管理、报废报损、内部转移等行为。
3.4 在基础管理方面,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一是要树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特别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让每一个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要摸清“家底”,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方式,逐步摸清各单位“家底”,并及时清理账外资产。三是健全资产账目,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卡、物、证、表相统一,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章征明.浅谈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第01期.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
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
总体评价。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的意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二是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森林、矿产、水等资源;三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一切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福利设施和卫生保健设施等方面的国有资产,它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的基本物质条件,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安全完整。本文所探讨的,就是第三类国有资产。它不具有营利性,也不会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显著的特征为:社会性、非营利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充分配置与有效利用该项资产,提升流通效率、减少公共产品成本投入、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需要不断探究和实践。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拥有大量国有资产。这些资产是保证国家正常运转的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从行政事业单位角度讲,对其资产的管理也是政府公共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它隶属于专项管理行为。从本源上来说,对此方面的研究是顺利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需求。所以,如何管理好这些资产,对于过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制度建设缓慢,职责模糊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来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然而,现今的管理办法仅仅面向存量资产,几乎不涉及资产质量变动等内容,重视资源管理,忽略资产管理。因管理制度建设缓慢,大大降低了资产使用率。外加专业化、高水平资产管理人员的短缺,导致资产管理水平低下,大多数国有资产长时间搁置,最终导致国有资产贬值。
(二)国有资产配置缺少科学性
因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方法相对滞后和陈旧,大部分均凭借行政权力来配置国有资产,这大大增加了资产配置环节的不合理性。在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因资产管理体制不完整,配置国有资产时过度依赖单位领导,片面关注行政命令。上述配置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自身的使用价值,使得资产利用率不高。具体来说,资产配置缺少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整体国有资产中,中央占据过多的比重,地方较少;拥有过多权力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比重远远超出小权利单位;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占据的比重各不相同,其中行政管理型居多。
(三)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现阶段,我国尚未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编制清晰的界限,产权模糊,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国有资产使用不合理,责任落实不明确,导致单位领导无节制地使用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另外,因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的监督不全面,这在某种层面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肆意使用与胡乱处置提供了机会,部分人员借助假账等形式侵吞和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加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在国有资产的转换环节,因不遵守标准程序,使得资产评估价值不准确,进而带来了严重损失。(四)国有资产处置不当现阶段,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国有资产处置不当的问题,因主观与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有资产处置十分不合理,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处置国有资产时,忽略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盲目评估高价资产、私自转让、擅自变卖;其次,国有资产处置不依据标准程序规范开展,且资产评估不准确,定价与拍卖活动不规范,使得资产处置面临大面积的损毁与严重的浪费。另外,对于某些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在国有资产处理环节还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使得国有资产转变成权钱交易品。
三、国有资产改进对策
(一)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最新颁布的会计制度围绕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的常规管理、使用配置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现行的会计制度,深入理解,经由内部控制建设来完善和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先,领导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应树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意识,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内部控制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有效发挥其领导作用,构建成熟、完整的内控体系。领导应组织工作人员积极落实现行的内控体系中的各项规范,严格监控国有资产,进而全面实施各项规范体系。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针对国有资产尽量创建优良、稳定的内部控制环境。同时,大力宣传内部控制建设,让全体工作人员均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主动协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一起完成内部控制工作,创建有利的执行环境,进而有效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二)加大监管力度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性逐渐提升,经济管理范围逐步拓展,职能慢慢扩大。在这一背景下,出现制度利用漏洞的几率较高,出现了个别单位领导借助自身职务,非法侵吞国有财产,加大了国有资产管理难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在该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全力汲取并主动学习成功的管理经验,创建内部审计部门,规范审计经济活动与财务工作,有效行使监督权力。这不仅能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还可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现象,最终显著提升资产管理效率。
(三)重视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应着重关注财务与预算管理工作,并以此为依据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首先,重视投资活动,强化财务管理。例如,在固定资产中,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标准规范开展会计处理工作,认真记录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价值涨跌、损毁等内容;正确认识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明确其基本特性,面向现存的固定资产实施风险管理,构建可靠的数据库,准确测算固定资产,合理预估损益情况,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有效发挥投资效率。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把国有资产管理这一问题有效渗透到预算管理体系中,以此来提升预算管理效率,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另外,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依照国有资产实际占有与利用状况,准确计算、科学预测,进而让预算编制全面地反应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可靠的管理依据。同时,严格考核预算落实情况,全面执行,进而提升管理效率。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眼当前实际情况,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公物仓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大多还袭用传统老旧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这一模式下,国有资产监控被削弱,资产产权过分分散,大量的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种种弊端和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趋尖锐,如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就变成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由于受习惯思维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重购置轻管理,加上缺乏管理约束机制,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的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是国家财政拨款,资产使用和利用效率缺乏有效考核和监督,造成资产的长期闲置,流失和浪费。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一部分单位注重业务、政治学习等内容,却忽视本单位资产的管理,采购与验收使用制度,卡、物、账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等不健全,致使一些单位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国有资产不能及时入账,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就随意出借、出租、甚至变卖国有资产,甚至极少数单位对资产损失的事故人不追究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
(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对其占有与使用,而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致使管理混乱。产权关系不清原因是: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管理和使用脱节,即产权属主管部门而日常维护和使用由下属单位负责,导致双方互相推诿,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责任无人承担;部分单位在第三产业和办实体过程中,私自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没有缴纳资产占用费或租赁费,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甚至利用职权化公为私,并向资产使用者索取“好处费”;二是部分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私自处理国有资产,利用非法处置所得建立小金库,甚至变为个人收入;部分单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借口,发放不合理福利”。
(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于资产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前面两个办法针对的主要是存量资产管理,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备和形成环节没有作出规定,无法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管理、监督、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
(五)国有资产配备标准不严格。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多样,配备标准不严格,操作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与自主性,有一定程度上的失控,资产短缺与资产浪费、闲置并存。
二、对策
(一)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大资产的管理力度,资产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纳入单位采购范围,以节约财政资金;资产调拨、变卖、报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摈弃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观念;对出租、出借等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参照,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具体为:根据政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单位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还要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完善和健全实物登记制度,派专人详细记录国有资产购置、领用、报废全过程,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严格记录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动情况。
(三)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业务培训,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坚决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从业原则,杜绝无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努力做好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建立政府公物仓。为解决资产需求与财力保障之间的尖锐矛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需要建立政府公物仓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置新资产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由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公共资产的职能,对公物仓实施综合管理,成立政府公物仓服务大厅,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主要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使用,调拨或借用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政府公物仓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有效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
(五)实行国有资产动态化信息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构建纵向“县、市、省”,横向“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框架,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库,借助这一管理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能按权限快捷方便地实时查询、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情况;动态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和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支持,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审批手续也可以通过系统和网络在线完成。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信息管理,规范了业务流程管理,创新了资产管理手段,丰富了资产管理内涵,完善了资产管理体系,加强了资产动态监控,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精细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如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的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使许多单位完全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
(三)资产流失严重
不少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由于国有资产长期被无偿占有,不评估、不流动、不核算、不提折旧、不考虑损耗或年产值因素,造成每个单位都想有“自留地”,产权分散、流失和浪费严重,削弱了财政分配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力度及财政的调控能力,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国有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受重视,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其管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很大,管理混乱无序。另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与管理部门尽管也出台了一些局部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但部分法规、制度之间互有矛盾,使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如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主权权限不清,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行政事业性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等等。
(四)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资产形成与配置方面:(1)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预算软约束现象;(2)缺乏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财产配置标准;(3)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协调性;(4)大部分地区缺乏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应的监督机制;(5)供给渠道单一,财政负担沉重。
在资产使用方面:(1)缺乏客观公正的财产使用效率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2)使用过程中的产权管理特别是产权变动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3)缺乏严格、规范、先进的管理手段;(4)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
在资产处置方面:(1)缺乏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2)缺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的处置途径,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交易市场等,导致资产处置过程的浪费与腐败。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意识
实践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就越重视,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应该注重加强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思想不仅深入各级部门、领导的心中,也要使广大员工自觉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从思想上重视国有资产基础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从立法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顺管理体制
1.明确相关部门间的管理与合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建立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建立行政事业性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3.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并确立具体资产管理人员,把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健全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实施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在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的原则下,各级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对产权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职能,在只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按制度规定去利用这部分资产。
2.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应确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政府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这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4.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的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是加强资产预算管理的基础。制定配置标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为它要考虑到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多个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对此采取“先大后小、先点后面”的方法,按照“合理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
[参 考 文 献]
[1]毛程连,程北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社会科学,2006(5):61-66
[2]王晓玲.行政性公共财产绩效管理研究[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