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土地征收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五)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五条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土地出让金缓征、减征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第八条 土地受让方必须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对未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解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需用外币支付,也可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终了五日内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按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十四条 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当年的全市城建投资计划,专项使用。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申报的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审核后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沈阳市辉山风景区开发和沈阳市沈河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发区的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管理,全额纳入开发区的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上述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十日内,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的缴拨手续。
第十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季报表。
第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房屋征收;制度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作为一个敏感又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涉及到公民私权利而备受关注,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事来抓。不能因征收而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要让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城市建设给他们带来的温暖和快乐。为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房屋征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规范征收行为,依法征收。本文结合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求能够丰富征收管理理论,指导征收管理实践。
一、制约房屋征收进程的原因
1. 不宽松的社会环境
城市房屋征收,既有不容质疑的法律法规,又有地方规章等政策依据,但是,理想与现实的反差、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实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一些单位征收补偿不到位、征收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加上一些被征收户要求过高,满天要价,造成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着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2. 不健全的权属管理
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和冲突的背后,其本质反映的是利益问题。而不同的房屋性质将使征收补偿价格产尘天壤之别”。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权属不清晰、房屋用途的不确定性是造成征收难的一大症结之一。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征收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等,严重制约着房屋征收进程。
3. 待理顺的管理体制
在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我们一再强调要规范拆迁行为,依法拆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人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显然,房屋拆迁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各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均隶属于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听证会的组织、拆迁的行政判决及违法拆迁的查处等都面临着种种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不仅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也有悖于体制改革的潮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期来倍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政府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直接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此种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变化被认为是对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客观现实的一种真正意义的回归,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正逐步得到理顺。
二、用科学发展观端正城市发展上的指导思想
要承认,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和困难,是同房屋征收的力度过大有关的。而征收力度过大,同城市发展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有直接的联系。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总体上说出于尽快改变城市面貌的良好愿望。但是,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纠正、来统领,应把握三个方面。
1.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而不是其他,比如说首先是为了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都是需要的,但只是服从于造福于民这个首要目的。当同造福于民这个目的相矛盾的时候,其他的要求要让位或暂时让位。同时,造福于民是全局和局部的统一长远和当前的统一。城市房屋征收不仅是要造福于城市全体,也要造福于被征收人;不仅要有利于长期发展,也要兼顾眼前的现实利益。一定要防止以全局的需要忽略或否定局部人群的利益,防止以长远利益来忽略或否定眼前利益。以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理由忽略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工作中最容易犯的常见病,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也屡见不鲜,是特别需要防范的。
2.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它的过程和结果也要达到此一目的,使动机、过程和结果三者统一。
3.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进度,不仅要同客观需要相适应,还要同客观条件的可能相适应。之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和增加土地财政,形成了恶性竞争、盲目征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的强度理应放缓。但是,某些城市为做表面文章,树立形象工程,继续大兴征收之风,导致后续资金投入跟不上,造成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就是典型的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管理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和借助法律手段
房屋征收过程实质上是一次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尤其涉及财产权的调整和分配,在多方面需要法律部门介入,依法征收是保证征收质量和速度的有效武器。主要的做法有:
征收之前的法律宣传
在征收之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宣传,包括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征收条例、征收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发生的处理程序、行政诉讼和行政仲裁程序内容等,应该由专职的法律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使被征收人从心理上接受征收带来的变化,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明明白白配合征收。
2. 在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滞留户、上访专业户、生活困难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因不能按时回迁、安置房不符合标准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在征收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情况、落实政策情况、合同不能兑现等情况,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尺度,在合适的环节应该请有关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征收。
3. 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介入
每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应该聘请征收律师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房屋、涉外财产和无主财产、特殊房产、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房屋等情况,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可以免除许多法律隐患,使征收工作经得起被征收人的法律考验,减少上访行为的出现。
四、坚持依法征收,规范解决征收矛盾
在《拆迁条例》中,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不执行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通过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拆迁条例》的规定完全体现了民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与之相对,《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与《拆迁条例》不同的机制。取消了选择仲裁的规定,而只是规定在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取消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等一系列不合理制度,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 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据上分析,《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拆迁条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缔约主体、目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有质的区别,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也作出新的规定,在今后的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解决争议和矛盾。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房屋征收属利益再分配,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被征收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的焦点问题,它从一个侧而体现了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促使工作水平提高。我们只有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才会得到广大被征收群众地理解和支持,使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征收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我们工作的立脚点,从而树立起征收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财政收入
非税收入其定义是除国家国务院及税务局统一文件规定的税收之外的,由国家其他下属机关、各级省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的一些社会团体,利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职位权限和国家资源、财产为特定的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一系列资金需求和费用。通过相关数据了解,政府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等。
国家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非税收入,其唯一的管理主体就是财政部门。加强政府的非税收管理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使得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电算化、精细化和制度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对于服务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发面都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增加非税管理,以此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一、拓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加强其管理
(1)由于非税收入本身存在很大的灵活性,而且收取这些费用的真正目的性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增收管理,将其管理领域拓宽的同时不断的细化。将各类资源例如土地、海域、矿产、空间广告等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范畴,并对其中容易存在的问题进行控制,并且将非税收入的范围不断扩大,进而来增强国家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
(2)规范非税收入,清理不合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对于不合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的取缔。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于各级政府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完善非税收入的征管系统,提高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3)合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处置等收入都纳入非税收入的范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流程。
(4)对罚缴分离进行深化改革,将法院、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的罚款没收的收入由原来的罚缴分离的系统征收管理转变为通过非税收入的管理系统来进行征收管理。
二、加强增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可以用以办理收费项目、执收编码的报批、财政票据的发放等等。
并且可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对于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得财政部门、执行部门和银行之间能够实现联网的管理,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能够强化数据,使银行的代收速度和质量都大幅度的提高了,保证账务的处理与执收单位、银行都能够同步,达到了账务处理的电算化,数据传递的网络化。此外,对于单位资金运转情况和收费项目增减变化要进行实时的控制,以便能够及时的提供出各种的账务数据、各类报表和分析数据,来提高信息利用的程度。
三、完善银行的代收工作和程序设置,保障资金的安全
到目前为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些罚没收入都是实行银行代收的,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举措是政府实现非税手段的主要措施。对于完善银行代收工作方面的对策有:
(1)依照银行代收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和各个代收的银行签订相关的代收协议,进一步对单位、缴款人、代收责任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
(2)定期并针对一些重要问题随时准备召开代收网点的简易、快捷的座谈会议等,定期对于所属代收网点的运行情况、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针对那些有问题的代收网点,明确其责任,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于各个代收网点必须不断完善,确保代收系统的畅通。
四、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加强管理
对于土地出让的收入帐、明细账等等要不断的完善,款项必须明细到具体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面积、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出让款等等项目。每宗项目需要收支清晰,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之内,支出则通过地方的预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进行安排。
五、开展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
开展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有助于帮助相关人员淡化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强化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强调了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各级政府所有。这样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建设水平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水平。随着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在支持节约节能减排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推进了资源环境的有偿使用的脚步,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并且促进了科学的发展进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的开展,使得政府部门提高了非税收入的管理能力,营造了良好的非税收入的管理氛围,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建设。
六、增加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准确和质量性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利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和现有的财务处理软件,不断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对于非税收入进行周、季、年度分析,对于重点的非税收入进行专项的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可靠地依据,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调控能力的有效依据。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非税收入的报表制度,完善非税收入的报表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的核算按照报表规定的口径填报,对报表的分析尽可能细致,准确的反应各项收入的来源和管理的情况,提高报表的质量,为了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有效的资料。
参考文献:
[1]刘万琪.中国国家财政收入模型的验证与分析[J]. 企业导报. 2011(08)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财综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财综字第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229号)、《关于统一全市主城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的通知》(**办发〔**〕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2、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县国土房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县监察、审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机关。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其“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国土房管局在大足县资金管理部开设,专门用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其专户会计由委派会计担任。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部缴入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应全额上缴县级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地价(或中标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等内容,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款通知书。
第七条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专户”,县国土房管局应按实收土地出让价款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给土地受让方。
第八条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专户”会计应给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清单”。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县国土房管局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直接存入“专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房管局将所收定金(或预付款)转作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十条“专户”核算会计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价(或中标价)和县国土房管局按宗地测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清单”,清算、核拨有关费用,所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专户”核算会计填制《一般缴款书》从“专户”缴入县级金库。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上缴县级金库以实际收到土地受让方土地出让价款先扣除各种规费后,再按土地出让金所占比例进行上缴入库,其上缴比例可根据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价款(或中标价)中扣除各种规费后土地出让金所占比例确定。通过宗地核算后,该宗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和业务费已全部按规定拨清,有多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可由其他宗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冲抵,有少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应及时补缴入库。宗地清算后该宗地核算分户帐上应无余额。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县国土房管局支付土地开发费用时,应事先提出支付申请,经“专户”会计核实该宗地帐上资金情况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专户”会计将土地开发业务费用从“专户”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费用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大类。
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房安置费、各种规费及征地相关费用。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
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场地平整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县国土房管局可以从“专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所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收入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纳入“三部门”打捆使用,由“专户”会计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从“专户”拨入“三部门”收入帐户中,再按规定全额安排给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出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要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六条各街乡镇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后,其余75%按以下原则分配: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75%安排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三个“百镇工程”镇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75%分别安排专项用于三镇基础设施建设;
3、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由县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4、其余乡镇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60%安排专项用于镇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企业改制或破产,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其余部分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改制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开发项目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其余部分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全县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后,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三部门”打捆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以及其他专项支出等。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用于收购土地,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县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一律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征收,土地价款必须直接缴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调用“专户”资金;也不得将应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与其建设项目投资支出进行相互冲抵搞体外循环;更不得越权擅自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房管局应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向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直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缴、支用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县国土房管局可以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权证;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权证时,必须凭开具给土地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清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专户”会计搞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缴、支用等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土地开发费用支付使用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使用,督促“专户”会计将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对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无故不上缴县金库的,县财政局可责成县资金管理部从“专户”划上缴入库,同时,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审计、国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越权擅自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一、以往征收土地工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大力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定了《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完成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房地登记整合、农村集体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征地部门在办理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时,征地与登记二者的衔接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被征收土地权属不清晰。此类问题主要表现是征地时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为要件,且存在征地、登记重复指界问题。在征地部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拟征收土地进行指界并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用地单位后续办理登记时仍需再次进行指界,两次指界不仅浪费人力、物力,更容易造成两次指界结果不一致,导致权属矛盾纠纷,影响征地纠纷处理的刚性。这既会影响土地征收管理的严密性,又会影响后续环节办理登记手续。其主要原因,在于征地部门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没有以权属登记信息作为依据,导致被征收的土地权利主体、范围等不清晰。
二是重复征地问题。例如,A村集体名下集体土地9公顷,出于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由所在区县政府征收了其中1.5公顷变为国有土地,后因原项目搁置取消等原因导致该地块没有供应、建设,A村居民见状又陆续在其上耕种。若干年后,另一项目选址在上述1.5公顷国有土地之内,但因档案管理不善等缘由,征地部门认定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此新项目选址的1公顷实际已为国有的土地又履行了一次土地征收和补偿手续,虽然村民没有提出异议,但造成了国家财政经费的流失。造成重复征地的重要原因,在于征地部门没有以登记结果作为依据,导致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判断发生偏差。
三是登记结果现势性不强。登记是对土地、房屋权属的记载和公示,应该与房地权利的客观状况保持一致。但实际中,全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很少主动申请办理被征收土地的注销及变更登记,造成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登记信息仍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导致权属登记信息没有随着土地实际状况的改变而及时变更,不能满足登记结果现势性的要求,容易形成管理漏洞。
二、主要解决建议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避免出现征地纠纷,规范土地征收和登记管理链条,维护登记结果现势性,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保护农民集体以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和不稳定,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件)及《关于在一张图工程系统中土地权属地类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286号,以下简称286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凭证征地”,即在土地征收时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48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应由国土资源分局收取拟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于未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的规定,没有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则不得批准征地,使征地部门明确掌握拟征收土地的准确权利状况,明晰了权属,避免了纠纷。
二是优化流程,征地同时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及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及变更登记的“一并申请、一并指界、一并测绘、同步办理”。在486号文件中明确,于批准征地前,应在《征收土地告知书》中增加拟征收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记载的土地情况、征地范围、裁余土地面积等;在征收土地告知后,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并附征收土地的《宗地图》并盖章确认,《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宗地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直接盖章成果,在登记时界址表直接根据《宗地图》及《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填写,不再重复指界盖章;要求测绘机构在进行土地征收测绘时,一并出具拟征收部分土地及裁余部分土地的《宗地图》等测绘成果,统一测绘精度为1:500。在生成以上后续注销、变更登记材料后,由征地部门及时提供给登记部门。486号文件还要求,“部分征收的,还应告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等事项……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供应手续”,实现征地、登记程序衔接。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最新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141466.17平方米,出让总价款1568.97万元。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717.21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3347.74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据[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2010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2010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637.2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这种现象容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县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不是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而是随用随征,随征随出让,缺乏整体规划,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过大。在我县,地方财政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土地出让金。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全部政府非税收入的22%。以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财政体制,已经给我县造成土地资源匮乏的窘况,若再发展下去,将使我县面临无地可用的境地,严重影响我县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管理。县政府要严格落实[XX]100号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工作,在国土部门报送年度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早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并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前款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安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等。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减征免征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缴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戳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前款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十七条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
一、主要问题
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
安置房建设滞后于征收工作需要。一是建设进度滞后。拆迁计划量大、时间紧,而安置房建设则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到位滞后,由此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的如期完成。二是区位不合理。许多安置房区位差,远离市中心,生活成本激增,群众不满意。三是户型设计不合理。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缺少,各类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使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四是建设机制不完善。首先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许多项目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尤其是小面积安置土地落实难度更大,操作中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一旦被征收人提出调产安置的要求也往往使工作难以推进。而被征收人也充分利用这种情况,提出调产安置要求,以期获得更多利益。同时,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用房的缺乏也往往使裁决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征收项目扫尾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其次是融资难度大。大量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使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信贷融资政策却越来越紧,项目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致使征收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单位为此不得以采取垫资的办法解决,若资金链不能很好衔接,在影响项目进度的同时也易挫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2.政策突破多、平衡难,调控难度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执行中,对被征收企业无证土地和无证建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以及对停业及搬迁安装过渡补助、安置面积扩大和结算标准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政策突破,同时,评估公司所依据的安置房市场比准价格与真正市场价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货币补偿方式失去优势。集体土地政策差异和突破更为突出,如在房屋的确权、安置人口的认定及安置面积的确认、安置房款的结算、非农业户口或农非混合户等情况的处理方面各地或各项目差异性较大。
由于征收项目计划时间紧迫、考核任务繁重,使项目实施单位在严格遵从政策前提下如期完成征收项目难度极大,如此,尽管政府征收管理部门出台诸如审批制度、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等,还是难以有效杜绝基于各自利益导致的政策突破难题,征收政策的统一掌控困难较大。
3.群众对立情绪强烈,诉讼大量发生
群众有强烈要求征收的愿望,但由于利益驱使,一旦真正实施,便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调查、评估、签约等工作不予积极配合,或拒绝或采取拖延战术,并穷尽各种理由要求更多补偿。二是大规模的联访或抱团。被征收户采取大规模上访方式施加压力,甚至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便有大量发生,并多采取抱团的方式。三是诉讼不断增加。对征收过程中每一个可以提讼的环节、程序均提讼,甚至刚开始许可就马上提讼,以法律手段达到拖延、增加砝码的目的。四是各种极端事件例如安排老人留守抵抗、以各种方式的人身安全相威胁等屡有发生。以上种种现象说明当前房屋征收工作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
二、原因分析
1.要素保障方面。一是当前随着现代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征收方式从以前的点、条变为块、片,使征收量大量增加,由于安置房存量不足,且安置房建设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致使安置房建设无法同步跟上。同时,在各项手续办理方面部门配合问题也是导致安置房建设滞后的原因之一;二是对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房尚需要加大力度妥善落实。三是宏观调控等因素导致融资越来越困难,大量延续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扫尾工作,也使得土地不能及早挂拍,资金不能及早收回。
2.政策统一平衡方面。一是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期间,政府管理日益加强,管理模式日趋完善,而期间无可避免地出现了各地或各项目各自为政出台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已是既成事实,如取消难度很大,考虑到征收政策前后、横向的衔接性,使得当今征收政策的统一难度较大;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复杂,有些问题尚缺乏法律依据,这是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差异性大的最主要原因;三是部分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或工作人员追求项目进度,或者牵扯到各种利益关系而开口子,也使政策不断被突破。
3.抵触对立情绪方面。一是目前整体拆迁氛围差,舆论宣传不断强化被征收人的弱势状态从而置征收管理部门于不利局面,拆迁近乎成为“为民争利”的代名词。二是房屋征收涉及利益巨大,导致被征收户有抢抓“机遇”的心理。三是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党员干部“争当”滞留户现象严重,普通群众观望效仿现象严重,使征收项目推进受到阻力。四是行政综合手段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房屋征收尤其是企业房屋征收难度较大。五是各区块政策执行不统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对立情绪和期望值,这是征收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重要原因。六是房价、物价在短时期内的快速上涨,也导致征收户对政策不满意而产生大量和诉讼。
三、对策建议
1.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征收规模
统筹规划建设安置房。一是建议要整体谋划安置房建设,实行网格式布局,基本做到能就近安置,同时对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建项目要尽量考虑原地安置,从区块中划出一部分土地专门用于安置,或采用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方式,从开发商处回购房屋用于安置。二是安置房建设中要适量考虑商业安置房的建设,以弥补当前商业安置房源不足的缺陷。三是相对固定安置房套型设计,并较多考虑中小户型,解决房型跳跃过大以及中小户型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安置房建设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各项手续办理和建设进度。五是调整安置房建设机制。要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最关键是加快安置地块的征地拆迁进程。
多措施解决安置土地。一是区块实施前应尽量提供一定量的土地用作安置;二是要向市场适当收购土地,既作为安置储备土地,若收购土地所在区块被列入征收计划,也可减少征收难度。三是对小面积工业企业安置土地问题予以重视,建议在各街道腾出一块有一定地段优势的土地专门用于小面积工业企业的安置。
2.梳理规范补偿政策,严肃征收政策执行
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地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订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
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一是严格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二是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三是加强群众的监督,公示征收协议,允许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互相查阅,做到公开公正。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及时协商调处具有普遍性的、确实有调整或完善需要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六是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工作人员。
3.妥善处理历史问题,遏止不当得利行为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借鉴各地对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处理经验,对历史违章建筑进行集中处理。二是慎重处理农改居问题。涉及农改居区块,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对同一区块涉及改和未改两种情况的,先实施已改区块的征收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矛盾。三是依法处理农房非法交易问题。征收时直接与卖方签约,买卖双方的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消除矛盾
完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政策的统一平衡及执行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对于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可设立明显标志,铭刻为该项目作出贡献的普通市民的名字,激发市民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
实施模拟征收。对群众要求拆迁愿望较为强烈的区块,在尚未明确区块征收需要前,采用模拟征收方式启动征收,不作目标、任务的强制要求,根据区块内被征收人的意愿决定“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化被动为主动,变“我要征收”为“群众要我征收”,较好地减少阻力和矛盾。
(一)收入执行情况
1至8月,全省基金收入2331.2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以下简称“下降”)32.7%,完成预算的65.1%。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955.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以下简称“增长”)35.4%,完成预算的72.7%;政府性基金收入1375.53亿元,下降50.2%,完成预算的60.7%。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项目情况:(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02.80亿元,增长42.3%,完成预算的72.6%。(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9.35亿元,增长21.6%,完成预算的74.4%。(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39.65亿元,增长25.1%,完成预算的72.4%。(4)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3.87亿元,增长27.5%,完成预算的73.3%。
政府性基金收入分项目完成情况:(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3333万元,下降7.9%,完成预算的39.9%。主要是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减少。(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1.13亿元,下降7.8%,完成预算的50.1%。主要是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减少以及贯彻落实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3.87亿元,增长5.6%,完成预算的64.5%。(4)地方教育附加收入47.22亿元,增长3.0%,完成预算的63.6%。(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23.97亿元,下降10.1%,完成预算的90.1%。主要是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面积小幅回落。(6)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1.20亿元,下降6.5%,完成预算的47.3%。主要是今年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占林地减少。(7)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68.42亿元,增长1.3%,完成预算的65.4%。(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3.65亿元,增长21.4%,完成预算的68.3%。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残保金收缴管理。(9)政府住房基金收入2.40亿元,增长10.6%,完成预算的53.3%。(10)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4.76亿元,增长37.2%,完成预算的65.2%。(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031.36亿元,下降56.9%,完成预算的60.7%。主要是我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土地出让市场行情回落。(1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34.25亿元,下降59.4%,完成预算的54.7%。主要是我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土地出让市场行情回落。(1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3.79亿元,下降46.8%,完成预算的67.2%。主要是我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土地出让市场行情回落。(14)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3567万元,增长103.2%,完成预算的107.8%。主要是执收部门加强征收管理。(15)彩票公益金收入14.26亿元,增长19.0%,完成预算的64.5%。主要是各地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断规范彩票销售和日常管理,彩票发行规模不断扩大。(1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7.49亿元,增长51.6%,完成预算的58.5%。主要是各地严格执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规定,规范征收管理。(17)车辆通行费收入1.52亿元,下降31.7%,完成预算的46.1%。主要是从1月1日起,我省杭州、嘉兴等地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政策提前终止。(18)船舶港务费收入4430万元,增长28.0%,完成预算的73.8%。(1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115.10亿元,增长23.6%,完成预算的55.2%。
(二)支出执行情况
1至8月,全省基金预算支出2264.87亿元,下降23.2%,完成预算的64.9%,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927.71亿元,增长36.4%,完成预算的70.6%;政府性基金支出1337.16亿元,下降41.1%,完成预算的61.4%。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分项目完成情况:(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88.05亿元,增长43.7%,完成预算的70.8%。(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7.06亿元,增长21.9%,完成预算的71.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39.16亿元,增长25.7%,完成预算的72.3%。(4)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3.44亿元,增长27.3%,完成预算的61.3%。
政府性基金支出分项目完成情况:(1)教育基金支出22.12亿元,下降14.1%,完成预算的37.2%。主要是地方教育附加支出进度较慢。(2)文化体育与传媒基金支出1.37亿元,增长3.0%,完成预算的33.6%。(3)社会保障和就业基金支出10.76亿元,增长10.6%,完成预算的44.1%。(4)城乡社区事务基金支出1169.61亿元,下降45.1%,完成预算的64.4%,主要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持续调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减少。(5)农林水事务基金支出41.55亿元,增长10.8%,完成预算的42.2%。(6)交通运输基金支出7.37亿元,增长2.17倍,完成预算的1.48倍,主要是中央补助的港口建设费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增加。(7)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基金支出1.61亿元,增长57.9%,完成预算的59.5%。主要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进度较快,同比增长58.3%。(8)其他支出82.77亿元,增长37.7%,完成预算的49.8%,主要是各地按照财政部要求,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支出相应增加。
二、省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执行情况
1至8月,省级基金收入142.32亿元,增长20.5%,完成预算的73.0%。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9.61亿元,增长32.4%,完成预算的81.6%;政府性基金收入72.71亿元,增长11.0%,完成预算的66.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项目情况:(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1.04亿元,增长28.2%,完成预算的80.1%。(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4亿元,增长26.0%,完成预算的81.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02亿元,增长16.8%,完成预算的79.4%。(4)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11亿元,增长104.9%,完成预算的95.5%。
政府性基金收入分项目完成情况:(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221万元,增长18.2%,完成预算的52.6%。(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1357万元,增长2.1%,完成预算的73.4%。(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3.32亿元,增长5.3%,完成预算的66.3%。(4)地方教育附加收入5.82亿元,增长8.7%,完成预算的70.3%。(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18.21亿元,下降14.8%,完成预算的85.1%。主要是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面积有所减少。(6)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3233万元,增长68.6%,完成预算的94.3%。(7)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10.10亿元,增长5.2%,完成预算的69.4%。(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37亿元,增长28.3%,完成预算的90.5%。(9)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5488万元,下降52.4%,完成预算的62.4%。主要是在国家对房地产持续调控下,土地出让市场行情回落。(10)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3567万元,增长103.2%,完成预算的107.8%。主要是执收部门加强征收管理。(11)彩票公益金收入5.82亿元,增长0.6%,完成预算的61.8%。(12)车辆通行费收入7766万元,下降34.5%,完成预算的54.2%。主要是从1月1日起,我省杭州、嘉兴等地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政策提前终止。(13)船舶港务费收入4424万元,增长28.8%,完成预算的74.5%。(14)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25.47亿元,增长59.2%,完成预算的55.9%。主要是各地按照财政部要求,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支出执行情况
1至8月,省级基金预算支出74.13亿元,增长30.3%,完成预算的73.8%,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8.58亿元,增长31.1%,完成预算的80.4%;政府性基金支出5.55亿元,增长20.9%,完成预算的36.5%。
关键词: 房屋 征收 安置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房屋征收量也迅速递增。大规模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如不能妥善解决征收安置的问题,必将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并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主要问题
1.安置房建设滞后于征收工作需要,项目启动、推进困难
一是建设进度滞后。拆迁计划量大、时间紧,而安置房建设则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到位滞后,由此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的如期完成。二是区位不合理。许多安置房区位差,远离市中心,生活成本激增,群众不满意。三是户型设计不合理。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缺少,各类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使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四是建设机制不完善。首先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许多项目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尤其是小面积安置土地落实难度更大,操作中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一旦被征收人提出调产安置的要求也往往使工作难以推进。而被征收人也充分利用这种情况,提出调产安置要求,以期获得更多利益。同时,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用房的缺乏也往往使裁决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征收项目扫尾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其次是融资难度大。大量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使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信贷融资政策却越来越紧,项目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致使征收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单位为此不得以采取垫资的办法解决,若资金链不能很好衔接,在影响项目进度的同时也易挫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2.政策突破多、平衡难,调控难度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执行中,对被征收企业无证土地和无证建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以及对停业及搬迁安装过渡补助、安置面积扩大和结算标准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政策突破,同时,评估公司所依据的安置房市场比准价格与真正市场价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货币补偿方式失去优势。集体土地政策差异和突破更为突出,如在房屋的确权、安置人口的认定及安置面积的确认、安置房款的结算、非农业户口或农非混合户等情况的处理方面各地或各项目差异性较大。
由于征收项目计划时间紧迫、考核任务繁重,使项目实施单位在严格遵从政策前提下如期完成征收项目难度极大,如此,尽管政府征收管理部门出台诸如审批制度、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等,还是难以有效杜绝基于各自利益导致的政策突破难题,征收政策的统一掌控困难较大。
3.群众对立情绪强烈,诉讼大量发生
群众有强烈要求征收的愿望,但由于利益驱使,一旦真正实施,便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调查、评估、签约等工作不予积极配合,或拒绝或采取拖延战术,并穷尽各种理由要求更多补偿。二是大规模的联访或抱团。被征收户采取大规模上访方式施加压力,甚至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便有大量发生,并多采取抱团的方式。三是诉讼不断增加。对征收过程中每一个可以提讼的环节、程序均提讼,甚至刚开始许可就马上提讼,以法律手段达到拖延、增加砝码的目的。四是各种极端事件例如安排老人留守抵抗、以各种方式的人身安全相威胁等屡有发生。以上种种现象说明当前房屋征收工作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
二、原因分析
1.安置房保障方面。
一是当前随着现代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征收方式从以前的点、条变为块、片,使征收量大量增加,由于安置房存量不足,且安置房建设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致使安置房建设无法同步跟上。同时,在各项手续办理方面部门配合问题也是导致安置房建设滞后的原因之一;二是对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房尚需要加大力度妥善落实。三是宏观调控等因素导致融资越来越困难,大量延续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扫尾工作,也使得土地不能及早挂拍,资金不能及早收回。
2.政策制度统一平衡方面。
一是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期间,政府管理日益加强,管理模式日趋完善,而期间无可避免地出现了各地或各项目各自为政出台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已是既成事实,如取消难度很大,考虑到征收政策前后、横向的衔接性,使得当今征收政策的统一难度较大;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复杂,有些问题尚缺乏法律依据,这是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差异性大的最主要原因;三是部分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或工作人员追求项目进度,或者牵扯到各种利益关系而开口子,也使政策不断被突破。
3.抵触对立情绪方面。
一是目前整体拆迁氛围差,舆论宣传不断强化被征收人的弱势状态从而置征收管理部门于不利局面,拆迁近乎成为“为民争利”的代名词。二是房屋征收涉及利益巨大,导致被征收户有抢抓“机遇”的心理。三是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党员干部“争当”滞留户现象严重,普通群众观望效仿现象严重,使征收项目推进受到阻力。四是行政综合手段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房屋征收尤其是企业房屋征收难度较大。五是各区块政策执行不统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对立情绪和期望值,这是征收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重要原因。六是房价、物价在短时期内的快速上涨,也导致征收户对政策不满意而产生大量和诉讼。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房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力度
一是公开招标带资建设单位建设安置房,二是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再统一回购安置房,三是安排出让地块中的安置房建设规划,杜绝安置房滞后于房屋征收拆迁。
2.建立健全补偿政策,严肃征收政策执行
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地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订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
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一是严格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二是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三是加强群众的监督,公示征收协议,允许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互相查阅,做到公开公正。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及时协商调处具有普遍性的、确实有调整或完善需要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六是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工作人员。
3.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消除矛盾
完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政策的统一平衡及执行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对于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可设立明显标志,铭刻为该项目作出贡献的普通市民的名字,激发市民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