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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报告

时间:2023-08-31 16:0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报告

第1篇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都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定位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研究发现: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

税收筹划;盈余管理;非应税项目损益;协调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两者的独立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但是探讨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并不多。本文以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定位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协同作用。

一、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界定

(一)税收筹划的定位

税收筹划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并在20世纪30年代引起西方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界的认可。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且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不过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印度税务专家N.J.Yasaswy(1987)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随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美国的税务专家Scholes和Wolf-son(1992)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EffectiveTaxPlanning)的概念,该理论要求企业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交易各方、显性税收和隐形税收、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三项因素,并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国内比较有代表性和得到广泛认可的是盖地(2005)提出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有所不同,本文所界定的税收筹划是遵守或者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下进行的,并且将其初级目标和较高层次目标分别定位为“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定位

盈余管理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但目前仍缺乏一个权威或被广泛认可的盈余管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Scott(2000)从编制财务报告是否遵从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角度,认为“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美国学者Schipper(1989)从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动机角度,指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干涉和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从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到,盈余管理目的是都与经营者自身利益有关,而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和企业的生存状况又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盈余管理的目标应定位于改善企业的生存状况或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从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上看,将盈余管理基本上界定为一种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来影响那些基于财务数据履行的契约,从而达到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会计盈余管理过程(魏明海,2000;宁亚平,2004;吴联生,2005)。因此,盈余管理与利润操纵有着本质区别。虽然目前新的研究倾向于以中性的角度看待盈余管理行为,但要注意把控盈余管理的“尺度”。

二、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二者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独立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定义可知,盈余管理力图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以使企业的盈余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在财务报表上主要反映为税后利润指标。税后利润是利润总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在利润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所得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税后利润的大小。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选择税收政策、降低适用税率、调整涉税项目等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法,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费用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盈余管理目标。此外,税收规避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动机。王跃堂等(2009)以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为研究背景,考察了税率变动对于盈余管理行为及其方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出于避税动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确实发生了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而这种行为在预期税率提高的公司则不明显,但他们的研究仅考虑了应计项目的操控方式,而没有研究公司基于避税动机通过真实活动操控的盈余管理方式。李增福等(2010,2011)、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验证了王跃堂等(2009)的研究结论,并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采取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达到避税目的。实证结果显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的确存在采用显著的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延迟确认收益的行为,不存在显著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预期税率上升的情况下,李增福等(2010,2011)发现公司主要通过实施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方式达到提早确认收益的目的;但学者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发现公司均未采用显著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方式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因此,税收筹划既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且也影响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能动地反作用于盈余管理

1.财务报告成本和税收成本的权衡。

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有成本的,除了要考量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外,还须考虑所得税成本。企业的盈余管理决策通常需要在盈余管理收益和盈余管理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而所得税成本就是盈余管理成本中的重要一项。当管理层为了提高利润而进行盈余管理时,不可避免地要以支付更高所得税成本为代价。因此,当企业过度地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将会导致高额的所得税成本,这与税收筹划的初始目标背道而驰。但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税收成本,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盈余目标的实现。因此,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2.基于不同方向盈余管理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就其实质而言,可划分为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两种不同方向的行为,两者在基本动因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吴珊,2013)。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更加关注利润的平滑增长,即依据企业本期实际的生产经营和盈利状况,通过采取选择会计政策、非经常性损益、关联方交易、安排真实交易等方法,有目的地提早或延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进而使企业达到一个利润平稳增长的状态。因此,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高于预期水平,为了维持平稳地利润增长模式,企业通常会采取推迟收入的确认和提早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下降。所以,当企业以减少本期盈余为目标时,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更有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盈余。相反,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低于预期水平,企业则会采用提早收入的确认和推迟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增加。而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开展大量的税收筹划活动,盈余管理目标的实现无疑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企业向上管理盈余时,税收筹划可能对盈余管理活动产生抑制作用。

三、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协调

(一)非应税项目损益的调节

当企业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面临着盈余管理收益和税收成本之间的制衡,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因此企业势必会寻求一种既可以增加会计盈余,同时又不会导致所得税成本增加的方式,即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调节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间的冲突。当前研究表明,企业对盈余管理收益和税收成本进行权衡和抉择时,为了降低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确实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这一方式来实现。那些只是影响会计利润,但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业务活动,叶康涛(2006)将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相当于其他文献中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会计—税收差异)。叶康涛(2006)最先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与非应税项目损益成正比,证明公司的确存在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带来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的确可以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但是大量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税收筹划的后果是产生高额的会计—税收差异,而这又容易引发审计师和监管者的关注和怀疑。胡婷(2010)、顾亚莉(2014)研究证实,税收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因而力图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调节两者的冲突;但他们均发现采取这种方式能够减少的所得税成本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公司仍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支付了相应的所得税成本。

(二)树立有效税收筹划的指导原则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由美国的税务专家Scholes和Wolfson最先提出,该理论指出有效的税收筹划并不仅仅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税收筹划成本除了税收成本以外,还存在非税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的税收利益大于相关的非税成本,是确保税收筹划有效实施的前提。这与黄董良(2004)提出“最合理纳税”的税收筹划目标定位是一致的,即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要忽视各种风险。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探讨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的相关关系。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一项管理活动,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不考量其他风险,而只是片面地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最终也可能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

作者:吴珊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黄董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与风险问题探讨[J].北京:税务研究,2004(3):66-68

[2]虞凤凤.税务筹划、非应税项目损益与盈余管理[J].上海:新会计,2011(8):41-42

[3]吴珊.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3

第2篇

中国的税制复杂且税种多样,许多企业纷纷竖起了税收筹划flag,税收筹划一时变得炙手可热。但由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研究尚不够成熟,各种风险接踵而至。冷静下来的企业高管们也开始认真了解税收筹划,着手防控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要防控税收筹划风险,我们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税收筹划?它的本质是什么?毕竟,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合法的基础上减少税收支出,实现公司价值。通俗的说,就是通过一系列合法手段,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最大利益的财务行为。引用《天津经济(2003)》这本杂志的观点:“愚者偷税,蠢者抗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税收筹划更像是税法和税收实务是结合。实际上,纵观税收筹划的全过程,我才发现,税收筹划不仅涉及税法,还是一门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三个领域的学科,是一项复杂性非常强的金融活动。李骞在《风险分析税务规划》(现代制造技术和设备/2006年第3节)中写到,想要获得收益,必定就要承担风险,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一些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率,但也有非常高的违法风险,如果控制不好,无疑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必须优先明晰税收筹划的实质,才能做好税收筹划的第一步。

其次,我们知道风险是由税收筹划失败而来。那么,税收筹划为什么会失败呢?风险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这是我们了解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问题之一。实际上,税收筹划虽然有法律法规的制约,但归根究底,大部分仍是企业决策者的主观行为。而税收筹划又是一项复杂的财务活动,需要具备税法、财务、会计、其他法律等多项知识和技能,一般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很难同时具备多种知识和能力。对于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税务总局的网站上还有另一种见解:“税收筹划不应“孤军奋战”。这句话是意思,是想说明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任务”,还需要企业其他部门共同协作。虽然我赞同此观点,但对于这点的理解,我还认为: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中,税务机关同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定不能被忽视!因为税法经过不断的细化改革,已经呈现越发复杂的趋势,执法也比以前更为严格,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决定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否有效。

除了以上两点,我认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高,甚至有些企业完全误解了税收筹划的真实含义,根本不重视。这也是导致税收筹划在国内起步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例如,未区分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差别,将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混为一谈,对避税行为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常常触碰法律红线,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也难逃企业自身风险损失。

最后,我们知道了税收筹划风险的来龙去脉,是时候想想该怎么防范与控制它了。就我而言,控制之前先防范才能避免以后的麻烦。通过《财政与税务》(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5年第7—12期),我明白了既然财务人员是税收筹划的主力军,为了能更好地完成税收筹划,财务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税法变化,加强税法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税收筹划是高水平的金融活动,其中包括范围广泛的专业知识,如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和物流等高度专业知识。所以,企业也可以使用社会中介组织、税务专家的力量。

同时,《税收筹划概论》(计金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还提到,财务人员还要能掌握企业基本情况、与税务有关短时间规划事项等,最后在获得真实、可靠和完整信息的基础上,规划正确的税收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程序。由于中小型企业专门知识、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完成这一套流程,所以需要雇用专业的外部人员,以求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但是,我们需要记住一点:任何风险都只能被降低,不能被完全消除。所以光有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控制手段。我认为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经常对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浏览《中国税务》(中国财政杂志社/2009年第1-12期)一书,了解到了我们对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能够随时观察税收筹划的风险变化,灵活掌握和控制风险。然而从现阶段来看,有许多公司税收筹划并没有构成一个科学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管理混乱。

当然,除了上述几点外,还有许多应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法。例如,《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就提到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等等细节。可见,想要将税收筹划的风险降至最低,单单只注重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必须全方位提高风险意识,提防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同时加强自身财务能力和人员素质水平,这样,才能避免税收筹划风险,或者在遭遇风险时,不会自乱阵脚,不知所措。毋庸置疑,税收筹划必将成为未来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作为我们现在纳税人的一种新的纳税理念,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田媛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第3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税收筹划;实施策略

一、引言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但我国案例教学的效果并不尽人意。何志毅,孙梦(2005)对中国五所著名大学商学院的调研结果显示,70%以上的学生不满意案例教学效果,并将主要原因归结于案例质量、教师点评、学生准备和课堂组织四个方面。案例教学虽然是一种优秀的教学方法,但是能够科学掌握并运用到教学实践并非易事,需要教师不断地探索实践。近年来,许多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对如何实施案例教学进行了探索,但是探讨税收筹划案例教学的并不多见。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收筹划教学经验,对案例教学方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二、税收筹划课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税法基础知识之后,通过剖析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对“实践活动”的分析和认识,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收筹划课程的性质、授课时间、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决定了该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是可行的。

(一)税收筹划课程性质适合案例教学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些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该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集税收管理、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于一身,实践性、应用性强,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由于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千差万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和税种适用条件的不同,因此,筹划方案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依靠的是筹划者对税法的理解,靠的是筹划者的智慧,而不是靠非法的手段。课程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讲授,还必须结合典型案例给学生以足够的启发,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无穷魅力。

(二)税收筹划的授课时间适合案例教学

本科生是否适合案例教学在国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反对者的观点认为,本科学生既无社会阅历和实践管理经验,又缺乏理论知识基础,案例教学对其难度太大,教学效果并不见得会好。但是,笔者认为,税收筹划课程采用案例教学对本科生来说是合适的。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会计学专业的必修课,授课计划一般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已经系统地掌握了会计、财务管理、税法、投资、营销管理等会计学相关知识,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此外,这个阶段的大学生一般也有了近三年的大学社会实践,能够认识到学习这门专业必修课的重要性,并正在积极为日后的毕业实习和求职奠定知识储备。案例教学由于本身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实践性和真实性,能够帮助学生在课堂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三)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案例教学

大学教学活动的目标应该围绕着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教学目标也要以社会需求为中心。税收筹划教学的目标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有关税收知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课堂学习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学生只有掌握这些能力后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基本知识和技术的掌握,可以在日常授课中得以实现,这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所重点强调的。显然,在各种能力的培养方面,我国传统教学方法对此关注不够。而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其各个环节的设计能够从不同角度锻炼学生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比如,案例教学中案例分析的环节能够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案例讨论甚至辩论的环节能够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而最后案例报告的撰写环节可以训练学生的写作水平,培养其掌握规范的科学研究范式,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打基础。

(四)从教学实践效果上来看,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较好地实现了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结合,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学生们普遍反映这一教学方法能够明显深化对知识的理解,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授课教师也感到,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明显改善了课堂气氛,增强了师生互动,教学效果得到了显著改善。

三、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教学中的实施策略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方法适合在税收筹划教学中应用。不过,教师在实施的过程中,在教学安排、案例选择、教学手段、教学组织、课后小结、考核机制上要注意相关的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教学目标。

(一)在教学安排上,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要统筹兼顾

在实践中,虽然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着诸多好处,但完全以具体案例介绍具体筹划方法并非良策。因为企业面临的涉税业务千变万化,即便是厚厚的手册也不能囊括所有的案例,更何况税收政策在不停地改变,企业总要面对变化着的税收环境。因此,在本科教学阶段,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尚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方法的运用。本科教学阶段是以传授专业知识为教学目标的,而在理论知识普及和更新方面,传统教学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案例教学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其开展一定要在学生初步掌握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由此可见,提倡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税收筹划课程应全部以案例教学为主。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各有优势。理论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奠基和先导,为学生提供掌握税收筹划的逻辑框架和基本知识,案例教学是理论讲授的应用与延续,为学生灵活应用税收筹划理论,提高税收谋划技巧提供舞台。因此,两者应该结合起来,各自所占的课时以1:1为宜。

(二)在案例选择上,应注意案例的代表性、时效性和实战性

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应该少而精,并不是越多越好。这也就对税收筹划案例的选择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所选择的案例应有代表性。就税收筹划来讲,很多内容都可以进行案例分析,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只能挑出一些重要的内容和学生乐于参与的知识点实施案例教学。因此,教师要根据课时的多少、学生专业和授课内容,有选择地挑出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实施案例教学。其次,案例选择应注重时效性。突出“时效”,也就是与时俱进。由于我国税制建设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很快,税收法律、法规处在不断完善当中。因此,选择的税收案例必须根据新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免误导学生。最后,案例选择应讲究实战性。选择的案例应注意从现实生活中来,能直接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具有较强的应用性。通过编制大量可操作的筹划案例,引导学生明确区分合理的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界限,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要领和操作技巧。

(三)在教学手段上,灵活运用多媒体技术

税收筹划的案例,题目一般比较长,法律政策依据较多。如果教师能采用多媒体手段,不但使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增加,而且教学效率大大提高。另外,心理学实验证明,常人通过听觉接收的信息量为15%;通过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住25%;而利用声光同步设备,把听觉和视觉结合起来,能记住的内容可达65%。因此灵活运用多媒体手段,通过呈现听觉和视觉材料,再经过分析讨论,更能提高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四)在教学组织中,应注意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各自的定位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掌握技能,所以大多数案例的设计都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在案例教学组织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必要的争论和创新观点,同时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扮演着帮助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传授者和灌输者的角色。而学生在案例教学组织活动中被要求置身于具体理财环境,站在决策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进行决策。学生要对大量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计算,结合具体环境、相关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自己的意见、观点,开展课堂讨论。通过讨论不断创新、修正和完善。最终形成学生各自不同的思想和结论的案例分析报告。因此一定要注意,案例教学,学生才是主角。明确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组织好案例教学活动,实现案例教学方法的教学目标极为重要。

(五)在课后小结上,教师应注意对案例讨论进行概括和评价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该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系统梳理课堂讨论情况,指出问题,肯定成绩,鼓励创新,使案例分析的效果得到升华。总结时,要避免给出绝对性观点或答案,因为税收筹划案例与现实经济活动一样,很少有绝对正确的所谓“标准答案”。案例讨论的最终评价包括案例本身的评价、对案例讨论结果的评价和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对案例本身的评价是让学生理解如何透过现象抓住问题的本质;对案例讨论结果的评价侧重于运用学习的理论知识去剖析实践中的问题,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有助于培养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能力。教师应当注意的是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要公正,以正面激励、肯定为主,对分析思路错误的学生注意尽量避免直接批评,以防影响大家参与的积极性。

(六)在考核机制上,建立一种新型的考评机制

案例教学法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教师的准备情况和个人的知识、能力以外,还取决于学生的素质和参与程度。设计合理的考核体系,是提高学生能动性,确保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传统教学法下的考核体系,过多注重期末闭卷考试成绩,无益于诱导学生积极地参与案例学习和讨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注重平时、注重过程、注重个性的考评机制来调控学生的行为。新的考评机制应使学生高度重视每次的课堂讨论及案例分析报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书面表达能力,以适应本科教学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对于富于实践性的税收筹划课,期末的笔试最多只适宜占总成绩的60%,而平时的考勤与案例讨论则占到另外的40%。

【参考文献】

[1] 何志毅,孙梦.中国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现状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5(1):91-95.

第4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第5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

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1]肖继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合理避税和节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2009.

第6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

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1]肖继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合理避税和节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2009.

第7篇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事业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此过程中,煤炭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形势也愈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以及更好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一系列合法措施的应用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中,税收筹划是我国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目标的一项重要方式,如何能够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更好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则成为了现今煤炭行业非常关注的一项问题。

1 税收筹划在煤炭企业中的应用

1.1 筹资阶段 筹资是企业日常工作运行的前提条件,企业需要能够从多个渠道对资金进行筹集。而通过在筹资决策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降低资金成本,还能够在对企业现有资金结构进行优化的基础上提升所有者收益。而在企业所开展的筹资工作中,主要分为权益筹资以及债务筹资这两种类型,前者具有着成本低的优点,但是存在一定的控制权风险、操作难度较大;后者虽然运行成本低,但是操作简单,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而企业在具体应用时,也需要能够在联系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统筹考虑。

1.2 投资阶段 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其可以通过我国现有的税法优惠政策在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以此帮助企业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我国税法中所存在的这部分优惠政策来说,其正是我国引导资源流向、开展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代表着我国目前构想与规划的发展方向,对此,就需要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够积极的寻找这部分优惠政策、并对其充分的利用,以此帮助自身获得更好的运行效果。

1.3 经营阶段 当企业对资金筹集完毕之后,企业就正式进入了营运周转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可以说包含着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的大部分活动,投资所产生的效益也会在这个阶段的发展中产生。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财务政策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以针对性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使企业运行的成本、利润都能够达到最为理想的水平,并以此实现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

1.4 资本运作阶段 在煤炭企业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城建税、契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等。其中,企业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可以说是企业日常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就需要企业在工作开展时能够联系实际,并以税收筹划的角度对转让资产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等等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在上述因素都确定完毕之后以合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2 煤炭企业促进税收筹划工作的措施

2.1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专业性

2.1.1 设立税收筹划机构 对于税收筹划来说,虽然其已经进入到我国的市场具有很长一段的时间,但是对于部分煤炭企业来说还是仅仅处于了解的层面,在内部也没有为该项工作设立专门的运行机构,并因此无法使税收筹划在企业中能够得到有效、长期的开展。为了能够使税收筹划在企业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功能,就需要煤炭企业首先能够在机构的设立方面引起重视,在企业原有的财务机构之外还应当专门设置独立的税收筹划部门对该项工作负责,以此帮助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在本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2 培养税收筹划人才 对于税收筹划这项工作来说,其无论是政策性还是专业性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对此,就需要企业能够吸纳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税收理论水平的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而在日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企业也需要能够不断的培养税收筹划人员的会计、财税以及法律能力,从而能够通过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果。

2.2 提升税收筹划方案综合性 对于任何系统来说,其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非不同部分的简单相加或者组合。而在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也需要能够严格的遵照此观点从整体上对该项工作的运作方式进行设计与考虑,而不要以单独的方式对其中的单个部门或者税种制定筹划方案。同时,企业在开展该项工作时还需要能够同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等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调,以此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全面性。对于企业来说,其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此,就需要企业在该项工作开展时能够紧紧的围绕此目标进行策划设计,并将其纳入到企业未来发展的经营、投资战略之中。

2.3 加强风险管理

2.3.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税收筹划这项工作来说,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当前市场的复杂性,就使得该项工作在开展时往往具有着一定的风险。对此,就需要企业能够在充分利用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高效、科学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以此系统的建立对企业税收筹划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控,并在发现存在风险之后能够及时的向该部门工作人员发出警报,从而使其能够在第一时间寻找风险产生的原因、并通过有效措施的应用遏制风险发生。

2.3.2 把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在税收筹划这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其实际运行的根本依据。煤炭企业要想在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降低风险,就需要能够对我国的税收、证券以及会计等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以此寻找到符合企业特点的税收筹划政策点,从而能够在保持合法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筹划收益。

2.4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4.1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是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于税收筹划这项工作来说也是一样。其中,法律顾问制度、控制责任制度、岗位授权制度、内容报告制度、权力制衡制度以及方案审批制度等等都同煤炭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企业要想使税收筹划能够得到最大的效果,就需要能够对这部分内控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并以制度的完善避免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问题。

2.4.2 加强部门合作 在税收筹划内控制度中,企业不同部门同税收筹划工作人员间具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对此,就需要税收筹划人员能够做好同企业不同部门的交流工作,并能够在对企业业务信息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根据这部分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活动。可以说,通过不同部门的合作、沟通,则能够使企业在形成联动力量的同时使税收筹划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我国目前竞争激烈的煤炭市场环境中,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就需要能够对税收筹划这项工作引起充分的重视。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思路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而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需要企业在把握重点的基础上充分的联系实际,以此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甲山,包仁杰,刘瑞姝.中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1-13.

[2]黎冬梅.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石化企业税收筹划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08):55-57.

第8篇

关键词:房产企业;税收筹划;新会计准则;影响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立足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在生产经营中对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充分加以利用,事先安排和筹划各种活动,以促进不必要纳税支出的尽可能减少及税后利润最大化实现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结果,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对税收筹划的步调具有一致性要求。随着房地产企业在我国第三产业中比重的日益增加,在经济不断发展中我国也为房地产企业创造了一系列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基于这些有利条件,在税收筹划上我国房地产企业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实施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环境随之发生变化,税收筹划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如何做好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受到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创新性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且具有比旧有会计准确更加明确的使用范围与财务报告目标。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受三方面内容影响:第一方面为存货计价方法,第二方面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方面为固定资产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一改后进先出法,新的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毛利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若房产企业缺乏正确应对方法将会增加其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周期上较长,其当期损益也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变化的直接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如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式,就不能再实施摊销或计提折旧,而这一规定也会促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固定资产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也确定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涉税状况具有直接影响。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方面所作出的新规定,使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来实施税收筹划,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扩展,将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房企负债和资产计量,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损益计算。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具有较多的限制,会影响房企税收筹划使其对当前的操作手段与方式作出相应地调整,而这些将给我国房企纳税额度计算带来直接性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房地产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不动产销售,关于企业销售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中确认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为了规避或者最小化负面影响,房地产企业应在销售收入方面加强税收筹划。立足目前房地产销售情况来看,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客户对房款一次性付清难度较大,所以房地产销售中以分期付款为重要策略。根据此种情况,房地产企业为遵循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严格确认原则,可以与客户做好收款时期约定,让客户分次对收入进行确定,使相应的成本得以结转,在此基础上收入确认时间便可以被延迟,从而实现对纳税的延迟。房企在处理预售房款时,也可对此种方式加以采用。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资金紧张问题不仅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同时可以在不违反新会计准则规定下延缓纳税时间。其次,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对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行化解,在销售中房企还会对预收房款形式加以采取。在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销售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在向客户收取预收款的当天就会产生。不过,当房产企业收到的款项并非直接的营业款,而是在业务方面与其发生往来的单位所给予的归还借款,在新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当天无营业税纳税义务。针对这一情况,房地产企业应对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进行加强,归还借款的点充分利用。房地产企业可与顾客协商,签订一定的协议,将房产预售款在协议中转变为与房企相关的垫付款,从而在遵守新会计准则的同时有效推迟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的和实施,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显而易见。房地产企业应立足新会计准则影响,积极做好对房地产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迟丽华,郑晓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J].生产力研究,2010,10(10):35-36.

[2]李刚.浅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J].现代经济信息,2013,7(14):101-102.

[3]武月.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税收筹划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2,9(09):58-59.

第9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编者按

《财会学习》从本期起分十二期连载节选自著名税务专家蔡昌所著的《税收筹划实战指南》(预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系列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详细参阅该著作。本期将总括性阐述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与实战方法,从下期起将连载税收筹划具体各项实战策略。

一、税收筹划操作空间

(一)走近税收筹划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税务报》在千年之交开设“筹划周刊”,推动税收筹划在微观经济层面的发展,以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研究机构等为代表的诸多中介机构也将税收筹划作为主流推广项目。国内财务、税收领域不断涌现出税收筹划专家,他们也在推波助澜,为争取企业合法权益摇旗呐喊。

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认识税收筹划?学术界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五种称谓: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策划①、税收规划②,其实这些说法并无本质差别,尤其是前三个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但国内对“tax planning”一词大多译为“税收筹划”,《中国税务报》开设的周刊也称之为“税收筹划”。但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盖地教授认为“税务筹划”与“税务会计”相对应,称为税务筹划对于纳税人更为妥帖③。黄凤羽针对“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的概念之争,发表了如下见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内从事税收筹划研究的学者,所遵从的两种不同研究范式与分析线索。‘税收筹划’观点主要体现了以税收学中的税收管理和税收制度为基础的分析范式,‘税务筹划’观点主要代表了以会计学中的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为基础的研究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体现了殊途同归的学术思想,也是国内税收筹划研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发展趋势所使然,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循着研究传承的逻辑一致性,既然在“tax planning”一词引入我国之初就将其译为‘税收筹划’,况且这种译法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并能够更好地体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中性结果,今后也不妨继续沿用约定俗成的规范用语。”④

关于税收筹划主体,目前有“征纳税双方”⑤与“纳税人一方”两种观点。税收筹划主体仅包括纳税人一方的观点是主流观点,大量的文献都支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的征税筹划,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征税计划或征税规划,即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实现税款征收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1.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关于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术界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应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一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预期目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降低实际税收负担、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⑥查尔斯T·亨瑞格等著的《会计学》中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性、应用性学科,融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管理学知识为一体。税收筹划学科本身自成体系,所以许多学者还是倾向于把它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对于税收筹划与管理会计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实际上也可归为管理会计范畴,因为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而且也给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目前尚难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的说法。下面是国内外学者的一些代表性观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著名大法官汉斯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税制的复杂性使得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

唐腾翔、唐向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写道:“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税收利益。”⑦

盖地在《税务筹划》一书中,把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在遵循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⑧

从上述观点来看,虽然税收筹划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识,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税收筹划宜从多个角度去观察,从多个层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实际上,在税收征纳对局中,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纳税风险的要求。所以,纳税人应该分析中国税收环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层面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了解税务当局的征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二)“第三种眼光”的视野

1.“第三种眼光”看筹划

2003年7月,《中国税务报》曾对笔者的著作《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作》进行专题报道,并称笔者的这些筹划思想为“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下面援引这段文字:“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当然构成内容,不能离开企业的整体战略来谈筹划,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战略。成功的筹划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必须与企业的实际问题结合,在共性中寻求每个企业的个性方案,我们把这种认识称为‘第三种眼光看筹划’。”⑨

“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笔者曾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提及。笔者对税收筹划思想与实践情有独钟,在《税收筹划规律》著作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论述:“税收筹划是致用之学,其实践性很强,归纳和研究税收筹划规律是一种捷径,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日趋复杂,税收筹划运作逐步深入到企业的多个层面,筹划方案的系统性、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好的筹划方案源自于一种灵感,大气磅礴,浑然天成,看不到一丝雕琢的痕迹。”

笔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个:

一是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局限于细节。

二是从会计管理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只盯着税收。

三是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纸上谈兵。

2.税收筹划的深层理解

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来看,税收筹划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誉。为了科学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这里对税收筹划做进一步诠释。

(1)严格意义上的合法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许多“钻空子”、“打球”之类的筹划技法其实不是真正的筹划,而是偷税、避税乃至逃税的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纳税人依法纳税,但同时又有避免多缴税的权利;第二:纳税人可以合理谋划其涉税事项,尽可能实现税负最小化;第三:纳税人需要维护其正当权益,采用经济手段抑或法律手段都是正当的、适宜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3)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第二,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纳税申报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排除隐患;第三,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第四,从战略角度审视企业的财税业务,做到战略、经营、财务、税务的协调。

(三)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避税

1.偷税(Tax Evasion)

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交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也可以称为逃税,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偷税被解释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于偷税,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形式: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对于本条争议最多的是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项税额已入账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界定: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确定为偷税。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本项偷税手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主要表现是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释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另一种后果是,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间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增加了亏损额,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对于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这里容易与骗取出口退税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缴纳了税款。这里主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偷税;

第二,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比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要多的税款,如纳税人先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骗取150万元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认定: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与纳税人缴纳数额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万元,认定为偷税;对于超过已缴纳的税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万元(150-50),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到一点,就是骗取的出口退税与已缴税款之间有着同一笔业务的因果联系,这时可以认定为偷税。否则,即使纳税人其他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也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2.避税(Tax Avoidance)

(1)避税的概念。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是一个比较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用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他应承担的纳税数额,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犯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财政文献局在1988年版的《国际税收辞汇》中解释为:“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处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之为‘法避税条款’。”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中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避税定义各有不同,但上述对避税的解释都说明了避税是用合法手段或不违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各国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看,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美国,避税与偷税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界限,避税被广泛解释为除偷税以外种种使税务最轻的技术,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常与偷税紧密联系,因此应加以制止。格拉斯哥大学税务学访问教授汤姆·林奇(Tom Lyrich)对避税有一段精辟的评论:“‘避税’一词不幸地被冠以一种不守规矩的含义,事实上,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不仅包括对简单和现实的业务的重新组合,而这种组合安排显然是合理而方便的,还包括复杂的组合策略。这些组合安排并无实际的影响—除了减轻纳税负担外并无其他实质意义,这些人为的规划并不违法,但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而且,更重要的是避税会潜在的导致无效率。”在巴西,只要不违反法律,纳税人有权选择使其缴税最少的经营模式,但纳税人执意选择必须在纳税义务法律事实发生之前进行。

但是,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避税是错用(misuse)或滥用(abuse)税法的行为,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也已成为一种政府制止的活动。究其原因,避税虽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其结果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收,直接后果是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丧失税收制度丧失公平性。

总之,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避税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和缺陷来人为减少税负支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反避税措施,调整纳税人的财务结果并要求补缴税款。

避税形式多种多样,譬如原来我国对香皂征收消费税,因其属于护肤护发品系列,而肥皂则不属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费税。对此有一厂商钻政策的空子生产了一种名为“阿尔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间的产品,这一做法显然带有避税倾向。在国际领域,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收负担极低的特殊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为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政策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约束性条款来加以反对。

(2)避税的分类。避税行为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从本质上讲,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而税收筹划只不过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税法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正如劳德·邓宁所说的那样:“避税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避税活动。根据避税活动的行为方式及其影响,可以把避税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

第二,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税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差异性,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周密策划和适当安排,从而将应税行为改变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改变为低税负活动。比如,政府对白酒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于是纳税人就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多消费红酒或啤酒,这也算是一种避税。纳税人的这种改变消费行为的避税之举就属于中性避税,在法律上不受约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谴责。

“税法漏洞”是指所有导致税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条款。税法漏洞由于税制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性或不完善性而难以避免,这些条款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抑或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缺陷性条款多表现在法律程序、定额税、转让定价及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在国际税收领域,因各国利益及税收制度的诸多差异而广泛存在。

避税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有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通常也会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骗性形式。避税又与不完全信息联系在一起,信息不对称助长并强化了避税行为,避税极易走向扭曲、误导、模棱两可或混乱等故意行为。如灰色避税就带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倾向,应该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而中性避税是纳税人的一种适应,是对税收环境的一种敏感反应,不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也与商业伦理并不相悖,是一种市场利益驱动下的正常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但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伦理基础,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伦理的力量,因为伦理会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对于避税行为,存在着社会道德压力,而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避税行为是否触及伦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与环境中来考察,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二、税收筹划实战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战略思想

1.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战略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战略管理的本质是敏捷地识别和适应环境变化,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路径指南。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成为战略管理中的关键性因素。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极为密切,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战略管理决定着税收筹划

战略管理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税收筹划只有在战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战略管理涵盖税收筹划

战略管理是从宏观角度看待问题的,它关注的是企业整体,战略管理不仅考虑税收对企业的影响,还考虑其他非税因素对企业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在战略管理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目标一致

战略管理和税收筹划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税收筹划也明显带有长期战略的痕迹。

2.企业战略—税收筹划的导向

企业战略是一个企业为之奋斗的目标及其为达到目标而寻求的途径相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企业战略,听任内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则达不到资源配置与战略目标的整合效应。

在探讨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时,必须强调的是:企业战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只有在企业战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当然,在某些条件下,税收筹划可能在确定企业战略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下面从多个角度分析:

(1)市场超越一切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不是税收筹划,而是首先考虑这个市场的潜力如何,企业能否在短期内占领这个市场。比如,许多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投资中国时,其实看重的并不是中国优惠的税率、优厚的待遇,而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优惠的税收待遇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投资者有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资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扩大市场份额,击垮竞争对手,逃避政治经济风险以及获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资由低税区转向高税区。

(2)税收筹划为企业战略服务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产业时,考虑最多的也不是该行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而是主要考虑企业进入该行业后能否有长期的发展潜力。在决定是否进入某个行业时,企业首先要考虑清楚行业的供货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与企业选择的厂址的相对位置如何;其次要考虑它的潜在市场在哪里?下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处于垄断状态还是竞争状态呢?第三要考虑该行业的潜在进入者有哪些,构成的潜在威胁有多大?至于筹划节税问题,则应列在这些因素之后考虑。

(3)企业的战略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

企业在考虑采取某项经营活动时,往往不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的,虽然税收筹划能够渗透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但它并不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够盈利,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而不是能够少缴税款。因此,企业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虽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可能是不划算的,但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

3.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1)税收链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性质的税收,又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性质的税收,还有诸如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性质的税收。如果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其主要活动分为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即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设计和研发产品,继而进行生产加工,最后再到市场上销售产品。所有这些环节都为创造价值或实现价值服务,因此从总体来看就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在这条产品的价值链中,有一部分价值是以税收的形式流转的。企业所承担的税收,如果沿着价值流转方向观察,也形成了一个链条,即所谓的税收链。税收链如图1所示。

利用“税收链”有利于分析税收的形成过程与环节。对于企业来说,许多税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谓税收的流程观其实也就是“税收链”的思想。

如果企业具有“税收链”的观念,就能够找到税收筹划的易胜之地,即与哪些利益相关者合作最有效,在哪个流程筹划最合适,筹划的空间最大。基于“税收链”的企业税收筹划战略,关键是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具有系统观念,从整体和全局出发,不能仅考虑某一类或几类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利益,而应该视野更开阔,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利益。

“税收链”思想要求企业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看问题,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还要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在整个“价值链”上的位置来考虑,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纳税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利用“税收链”均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合作博弈—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税收筹划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它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不是双方合谋、偷税骗税,对抗国家,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很多场合下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组织之间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的转移,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

企业之间主要涉及以下六种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交易筹划;二是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三是利用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筹划;四是利用资产租赁业务的筹划;五是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六是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

2)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也是一种相当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经营常识,商品最终总要销售给客户,因此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比如装修劳务,到底是由企业方还是客户方提供装修材料,这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再如住房出租业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金额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进行合作的。双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3)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博弈。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不仅存在着一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还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由于税务机关征税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完全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详细地了解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每一项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就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如果企业能够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就能够减少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转让定价时,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商议确定转让定价。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思想

1.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人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风险,下面分析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原因。

(1)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

税收筹划方案的形式及其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纳税活动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条件性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设计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方案的设计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纳税人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存在操作风险。

(4)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但是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设计的方案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做是逃避税收,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2.税收筹划方案的风险类型分析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方案失效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譬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为弥补政策漏洞,税法对此明确规定,公费旅游及各种变相形式的公费旅游应按人均旅游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费旅游”的节税方法失效,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变化之后继续采用该税收筹划方案,则会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3.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1)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模式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某种行为或某一事件。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为规避风险而彻底放弃税收筹划方案。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达到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给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譬如纳税人可以与方案设计者签订最终方案风险责任约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损失保险合约等风险转移合约。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法,是指遭遇风险的经济主体自我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保留的重心在于寻求和吸纳风险融资资金,但这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一种是风险承担,在风险发生后承担损失,但可能因为须承担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而面临财务问题;另一种是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准备,在财务上预提风险准备金就是常用的办法之一。

(2)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但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频繁,掌握起来非常困难。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存档,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设计筹划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筹划方案质量的基础。

2)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3)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合理、合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实施筹划方案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方案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实施过程还会增加纳税人的相关管理成本,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还要考虑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迁等风险隐藏因素。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税收筹划虽有一定的规律,但筹划方案设计并没有固定的套路,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个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适合企业特征的方案。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

① 庄粉荣所著《实用税收策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策划”。

② 刘心一,刘从戎所著《税收规划—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规划”。

③ 盖地所著《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书名都明显体现“税务筹划”的称谓。

④ 黄凤羽、马蔡琛:《从“消极避税”到“阳光筹划”:中国税收法制化的路径选择》(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税务筹划教学研讨会交流论文)。

⑤ 张中秀所著《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一书认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征税筹划。贺志东所著《征税筹划》,站到税务机关的角度,专门对征税筹划进行探讨。刘建民等所著《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认为,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种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另一种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的角度进行的征税筹划。

⑥ 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MPACC税收筹划教学研讨会论文集)。

⑦ 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页。

⑧ 盖地:《税务筹划(修订第三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页。

⑨ 邹国金: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教材建设;实践教学

一、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在高校中,税收筹划课程主要出现在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根据适用专业和院校类型的不同,其课时设置也有所差别,教学侧重点亦不同。一般而言,税收筹划课程在财政学专业、税收类专业中的地位最高,其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和其他经济类专业等。现在,一些院校的非经管类专业也以选修课的形式为学生开设税收筹划课程,让学生了解税收筹划的理念,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以河南工业大学为例,税收筹划课程不仅是财政学专业的核心限选课程,而且也是财政学专业的培养方向。同时,税收筹划课程也是工商管理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的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选修课程。对即将从事财会、税务类工作的学生来说,他们已经具备了相关的财会、税收基础知识,所以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效果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而影响学生整体素质及实践工作质量的提升。

在课程效果评价方面,不同学校的做法也不同。大多数高校采取定量评价衡量方法,以综合分值的高低来评价教学效果的好坏。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教师能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在学习时主动选择的意愿明显增强,对自己感兴趣、有价值的课程会认真学习,对没有兴趣、不实用的课程则会排斥,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教学效果不好。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的热情程度和教学组织能力。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检验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效果主要是看学生在相关实践工作中的税收筹划能力。

二、影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效果的问题

1.课程建设缓慢。20世纪90年代以后,税收筹划的理念才被引入中国并被吸纳,所以税收筹划课程作为一门课程进入大学课堂的时间并不长,在课程建设中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教材选取困难、实验室建设滞后等问题。高校教师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他们的理论知识比较扎实,但社会阅历较少,实践经验不足,有效开展案例式教学相对困难。河南工业大学财政学专业作为新专业,师资力量有些薄弱,还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教学团队,课程建设也比较滞后。

就税收筹划课程的教材建设来说,目前此类教材存在内容陈旧、知识不系统等问题。教材内容跟不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可能会使学生在学习中产生疑惑,影响学习效果。另外,税收筹划课程建设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教学环节较少且效率低。大多数院校的税收筹划课程的实践课是在机房完成的,而一些高校的软件升级不及时,跟不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步伐,往往使学生的上机操作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2.授课和考核方式僵化。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在税收筹划课程教学方法方面,一些高校的教师仍采用“老师讲、学生听”的方式。虽然多数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教学,在一定程度上使课堂教学变得直观明了、易于接受,但是学生没有真实体验,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教学效果仍然不佳。另外,税收筹划课程的特点决定了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多为闭卷考试,而且卷面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比重较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

三、提升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策略

一般而言,教师要想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就应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大多数大学生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和学习技巧,但是其自制力较弱,且很多时候具有学习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引导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教好税收筹划课?教师要先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教材。同时,教师要认真备课,熟悉授课内容,做到重难点突出,把握好教学节奏,多与学生互动,有针对性地进行课后辅导。具体来说,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重视专业导学。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有导学这一教学环节,是专业导师对大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思想、心理、生活、专业等方面的引导,有利于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以河南工业大学财政学专业为例,在对该专业学生进行导学时,教师会详细讲解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设置情况,帮助学生理清税收筹划课程与先导课程、拓展拔高课程之间的关系。税收筹划课程一般会安排在大三的下学期或大四的上学期。在此之前,学生要学习多门专业基础课程,如会计课、财务管理课、税法课、经济法课等。教师通过专业导学让学生了解税收筹划课程与这些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只有扎实掌握先导课程知识,学生才能学好整个专业课程。

2.注重教材建设。教材的选取是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好的教材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和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提高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质量较差的教材会对学生的学习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误导学生,降低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目前,已经出版的教材大多存在内容陈旧等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写或修订适合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培养方向的教材。另外,任课教师在平时要多关注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多关注社会中的相关案例,从而为课堂教学所用。同时,任课教师要经常到知名院校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与同行专家积极交流,积累教材建设经验。河南工业大学每年都有教材编写的相关政策出台,在制度和资金方面对任课教师编写教材进行支持和鼓励。所以,税收筹划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好好把握机会,用心研习,争取编写出国内一流的教材。

3.创新教学方式。除采用传统教学方式外,税收筹划课程教师还应多采取实用性、亲临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学习税收筹划课程,掌握并综合运用会计、财务管理、税收、具体经济行为等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如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案例。案例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事件。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有真实的体验。当然,案例并不是随手可得的,是需要任课教师日常多关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事情并认真收集,然后适当地运用到课堂教学中,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有,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认知度、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以及知识结构来分组进行讨论,鼓励学生深入社会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参加讨论活动,最终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然后,教师安排各组成员进行交流,各抒己见。此外,教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多与社会接触,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学校也可以通过校内税收专业实验室或校外专业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总之,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改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宫义飞.能力本位下税务筹划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财务通讯(综合),2011,(11).

第11篇

如何在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下,通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帮助企业独善其身、实现逆势上扬,是困扰每个企业总会计师的难题,也恰是决定企业会计是否真正“立得住”的重要契机。

税务管理是一种系统的过程管理

税务管理是在税收筹划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一个概念。其产生源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要通过合理安排各项交易行为,进行税收筹划,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价值;二是要防范、化解和控制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安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见,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不同于税收筹划的过程管理,或者讲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进程,“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为在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纳税成本的最小化,而对企业的涉税业务和纳税事物进行分析、筹划、监控、预测、实施等全过程的管理行为的总和”。

企业税务管理研究的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筹划仅仅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部分,而税务管理还包括了税务风险防控。税务筹划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税务管理的目的除了要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外,还要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

税务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转型的推手

十报告提出并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涵做了深入的阐述。可见,中国经济最突出的问题,不是增速问题,而是质量和效益问题。如何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值得每一个实务工作者思考和研究。立足企业的层面,一方面,要坚持不懈的推进战略转型,努力改进生产和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益,固然重要;另一方面,要考虑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现金流,努力增加企业价值,保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税务管理旨在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相应现金流出,并严格控制相应风险,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投资决策,促进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并切实为企业创造价值,助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预期可成为企业战略转型的重要推手。

从企业的经营战略角度看,税务管理是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提高核心竞争力,必然通过实施各项管理目标和步骤来实现,因此,税务管理可以视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步骤,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的实现。事实上,战略目标是企业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目标,税收和现金流都只是企业众多经营要素的一个局部,进行税务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经营成本和制约因素,从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思考税收筹划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管理反作用于企业战略。税务管理所具有较为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可能反作用于企业战略。特别地,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或改进战略: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打破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当获利能力、现金流量、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以至于企业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时,企业为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而必须进行战略调整;在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时,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必须充分关注这种导向,使企业发展方向尽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直接利益。

税务管理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的状况

在公司治理结构下,税收管理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战略规划。税务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对税收筹划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有效的控制风险。即税收筹划的决策过程、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税收筹划的结果、税收筹划责任制度等,都需要形成内部的监控机制。这就势必要求企业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具体说来,税务管理的组织者(或税收筹划经理人)是税收筹划的直接实施者,参与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税收筹划风险评估、税收筹划过程的实施。在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下,税收筹划一般由财务负责人(或税务经理)来组织实施,即税收筹划的实施和运作在于财务负责人(或税务经理);同时,财务负责人(或税务经理)必须接受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理的监督,经理层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审批权和管理权;董事会虽然把一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授予了经理层,但仍然保留着对经理人员重要决策的审批权或知悉权,税收筹划作为经理管理层的一项日常财务管理活动,董事会自然对公司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具有知悉权;最终,由股东会来对公司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奖励。

税务管理应当被视为企业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的重要职责

税务管理本质上是一项财务工作,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都存在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另一方面,税收筹划和相应的风险控制主要依据的是项目决策的现金流影响,并结合税法要求进行优化选择。税务管理必须同企业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须臾不可分离。否则,不但税收筹划无从谈起,财务管理决策的过程也将因为忽略了重要的变量而失去现实意义。税务管理应当被视为企业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的重要职责。

实务中,税收筹划及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多数都是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处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理论和实务界有意无意的忽视,通过文献查阅,发现鲜有文献提及税收筹划或税务管理的职责定位问题;二是效率提升问题,尽管现实中财务部门一直在做,但领导不重视、不强调,财务经理和财务人员就难以高度重视,更遑论主动开动脑筋做好税务管理。可见,从理念和制度层面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属,有利于提升税务管理工作的层次,进而提升其水平和质量,促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效益。

总会计师对“税务管理”职责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现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中并未提及“税务管理”或相关内容。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有识之士普遍认为,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与国际通行的CFO制度趋同。我国现行《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形成关于修改《总会计师条例》和制订《总会计师法》的意见。其中,总会计师的职能定位问题是专家、学者和企业实务界人士关注的重点。据调查资料,76%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会计监督管理,72%的总会计师负责成本核算与财务收支管理,67%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筹资与投资管理,48%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计划管理,45%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企业战略管理。这表明,现实中,多数企业总会计师,对自身所应当承担的“税务管理”职责,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12篇

[论文摘要] 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 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发, 主要论述了会计政策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