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税收筹划思路

税收筹划思路

时间:2022-02-10 22:46:13

税收筹划思路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同时,一些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纳税行为也不断涌现,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何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利益,这类问题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更为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在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法规定中,有十项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比如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可以将购买国债作为投资项目,因为其风险小、收益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又如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降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税款和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目的,少缴税款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国家适当渠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的金额没有达到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是允许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有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金额都允许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也可以将工资、薪金项目不同级距所对应的税率不同和捐赠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如工资、薪金应纳所得额为8500元时,扣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后,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若其进行个人捐赠500元,在可扣除范围内,则适用税率为10%,在减少计税依据的同时,也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很多规定,这里仅列出其中一部分为例,对优惠政策的透彻了解,可将其很好的运用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2

一、公司概况及发展趋势

人和连锁商贸公司(以下称人和商贸公司)是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由多家连锁商店及便民超市组成的商贸公司。

人和商贸公司适应了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生活节奏快的特点,强化了质量服务意识,遵循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标识的经营模式,快速建设销售网络,商业网点遍布东南沿海一带。由于近年来经营效益喜人,正向全国各地实施快速扩张战略。截至2002年底,人和公司已拥有120家连锁店,其中直营店68家,加盟店40家,大型综合性商场3家,便民超市2家,饮料加工厂3家,黄金珠宝店2家,配送中心2家。人和公司各连锁商店及超市商品达12000种。公司点多、面广、线长,商品流速快、流动量大,有长期稳定供应商700余家。人和公司在行销方面进行了彻底的技术改造,已经形成了因特网、电话网、物流网、人力营销网等“四网并行”的电子商务,实现了消费者零距离购物、商家零距离采购和配送及后续服务,给中国零售服务业带来了一场革命。

二、公司的财税体系及棘手问题

1.财税体系

(1)股权结构与财务状况

人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国有股占65%,其余35%由公司高层和雇员共同拥有。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总资产3亿元,年营业额5亿元,商品销售毛利率范围为10~25%,平均为15%,销售净利率为10%左右。

(2)核算体系

财务部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总部会计人员,另一类是负责销售网点的区域会计人员,他们负责销售网点的收款、发货及盘点、监督工作。区域会计人员由总部考核,实行会计委派制。

不论直营店、加盟店均由总部统一配送商品,其中40%的商品由配送中心直配,60%的商品由厂商委配。有10%~20%的厂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门店及销售网点收到商品后,统一填制商品验收单,由区域会计人员到店收单,汇总后交总部信息部统一核算。月末,信息部将各销售网点商品验收单汇总后,交财务部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商品进销差价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等。月末清点盘查后,区域会计与总部核对库存商品相符、与销售网点核对商品实物相符。

各销售网点每日终了将销售款交存公司总部指定账户,由总部统一与厂商结算及支付日常开支,严格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3)纳税模式

人和公司中的直营店、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厂等统一纳税;而加盟店则实行统一配送,独立纳税;综合性商场不完全统一配送,独立纳税。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此外由于经销金银首饰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涉及与商贸相关的运输、仓储、租赁、服务等辅助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2.棘手的财税问题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人和公司不得不在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寻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目前公司对许多棘手财税问题迷茫困顿,亟待突破。

涉及的主要财税问题有:

(1)一些厂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降低5%~10%的商品扣点,而这部分商品若实现销售需缴纳17%的增值税,这部分商品就面临无利可图或亏损的局面。如何考虑该部分商品效益?

(2)商品购进后只有在付款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商品的销售往往有一定的周期,账款支付也往往分次支付,如何处理?

(3)代购代销业务如何筹划?

(4)销售网点在节假日期间的让利销售活动如何安排和筹划?

三、最优纳税方案设计

针对人和公司的财税体系及涉税问题,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系统的筹划方案。下面是最优纳税方案的主要筹划环节及筹划要点。

1.商品购进环节

(1)进货渠道

首先考虑进货渠道,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适用的税率和税款抵扣制度均不相同,直接影响着增值税的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宜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可以实现按购进价款的17%或13%抵扣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通过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可以抵扣6%或4%的税款。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对于一些不能提供或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厂商,公司又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全部割舍市场热销的商品,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为了抵消自己因拿不到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要求供货厂商适当降价,以降低“无票”抵扣损失。这里需要测算价格折让临界点。

考虑不能获取17%专用发票对应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的综合影响,可以计算出供货厂商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15.7%。因此,在采购中找到了价格折让率为15.7%,公司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厂商交涉,合理降低进价弥补“无票”抵扣损失,增加企业效益。

(2)进项税额抵扣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只有在价款全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而人和公司一般都采用40~60天的信用付款期或分期付款方式,而不论商品是否全部实现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会使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滞后。怎样处理这一税务事项更合算呢?

对于频繁交易的重点供应商,一般都设专门的反映账款往来情况的应付账款明细账,建议将从重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分期付款的多种商品混合核算其应付账款,使每次付款均能够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每次付款在形式上表现为付清某一项采购进货的价款,而不是将支付额分摊到多项商品采购上。同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采用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这样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拖延付款的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货款,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实现递延纳税。

(3)退货问题

人和公司也经常遇到退货问题,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商品过期或毁损时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退货业务在人和公司有两种操作:一种是开红字发票冲消;二是在下期进货时扣除。从增值税抵扣角度考虑,采用后者易于商业运作,也更加有利,可以避免前期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对于关系密切、交易频繁的供货厂商,可以采用退货滚动扣除制。

2.商品销售环节

(1)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在商业实践中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受托商店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厂商收取手续费,在流通环节虽然计征增值税,但由于进销价格相同而应交增值税为零,收取的手续费按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业务”缴纳5%的营业税,但双方必须都是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方式是视同买断,按规定计缴增值税。下面分析两种方式下的税金支出情况:

设商品进价为p0,销售价为p1,手续费率为k(手续费/销售价格),适用17%的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在代销行为模式下,寻找两种代销方式的税负均衡点:

p1 •k•5%=(P1-P0)•17%

P0/p1=(17-5k)/17

即:当P0/p1 > (17-5k)/17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合适,

当P0/p1

但应注意的是,代销业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货物价款及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平销行为与返利

人和公司商贸活动中,有时会因生产厂商市场竞争以及经营的需要而发生平销行为。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然后生产企业以返还利润、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平销行为虽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税负失衡,因此,税法规定凡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抵进项税额。

人和公司为避免由于返利造成的税收负担,在与生产企业发生平销行为时,让生产企业采取“现金折扣”的信用方式销售,在规定的折扣期内人和公司主动提前付款,从而享受与返利等额的现金折扣。这样,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不变,而人和公司无需按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

(3)销售让利、奖励及购物卡(券)问题

销售让利与奖励有多种形式,诸如折扣销售、加量不加价、赠送礼品(购物券)、有奖销售等等。不同的让利、奖励方式,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应该根据经营特点合理选择:

采用折扣销售,可以达到促销的目的。如鼓励客户一次多消费的数量折扣以及给予信誉客户的价格让利折扣等。采取折扣销售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税,但必须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由于商品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也可以按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而现金折扣在计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赠送礼品或有奖销售时,除对售出的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赠送的礼品或奖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加量不加价让利行为是指购物达到一定数量,可以再选购一定的商品而总价格不变,这也是一种让利促销方式,虽然销售收入未改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与其他方式相比,加快了存货周转速度,在维持增值税不变的基础上,由于缩小利润空间而相应降低了所得税负担。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最好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但易给人造成商品质量低劣或过时的感觉,加量不加价方式在近期也多采用。当然还可采用组合赠送销售方式,将商品捆绑销售,实行套餐优惠价格,相当于赠送,但税负较重。

为了促销和折扣优惠,人和公司采用会员购物卡制。会员购物卡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账,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另一种是企业自制购物卡或购物券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银行账户。上述两种售卡方式纳税时间不同,第一种方式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方式在售卡环节。因此,采用会员购物卡(券)时宜尽量采用第一种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时间。而第二种方式不仅先垫付税款,而且也是国家非鼓励甚至查禁的行为。

(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商业企业以从事销售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若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税商品、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一并征收增值税。考虑到人和公司有自己的配送中心,负责销售及配送货服务,但由于配送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运输业务收入与货物销售额混杂在一起,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若将配送中心独立为法人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则人和公司的混合销售业务中的送货服务可以适用3%的营业税。具体操作是,将原来的价款分解为商品货款及运输费两部分,在交易时与客户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就可以将运输业务中适用17%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营业税率,合理降低了税负。

【思路点拨】

1.流通业的财税特征

商品流通业的经营活动多种多样,其采购、储存、销售活动贯穿于商业周期,实现流转税的筹划是关键的环节;

商品流通业资金流转频繁,周期短,要强调现金预算的作用,保障现金流的畅通、充沛。

商品流通业的税金多集中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采取措施降低税基,或者减少流通环节,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除上述所列主要税种外,还要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商品流通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专门组织商品交换、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医药、石油、烟草、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流供销以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商品流通企业以商品流转为核心,主要包括商品购进、商品储存、商品销售三个环节,价值计量与会计核算以进价核算和售价核算为主;

(2)商品流通过程中有多种交易方式:直销、代销、分期收款销售等,现金流转快,周期相对较短;

(3)商品流通业销售机构形式多样:办事处、常设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机构,其税收负担和纳税要求不同;

(4)商品流通业经营范围广、覆盖面大,涉及现行各主要税种,流转税尤为重要。

2.流通业的涉税分析

3.流通业的筹划技术点评

商品流通企业是一类很特殊的企业,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作用。

(1)筹划的重点

由于商品流通企业业务单纯,仅仅涉及流通过程,因此其税收筹划的重点突出,即应该紧紧围绕进销两个环节筹划。

采购环节的筹划重点是:进货渠道的选择、退货问题以及进货价格。

销售环节的筹划重点是:销售时是否可以转化销售形式?返利行为如何筹划?回扣、佣金等销售中的价外费用或附属价格形式如何筹划?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筹划?

物流配送随着物流业的发展,逐渐呈现出繁盛的局面。流通企业要多考虑物流配送的模式与税收筹划。

(2)筹划技术

商品流通企业所采用的筹划技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且随着商品流通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不可拘泥于固定模式。人和连锁商贸公司采用的筹划技术有以下几种:

临界点筹划:在采购中根据发票的情况计算税负临界点;

转化技术:正常销售转化为代销行为,退货行为转化为滚动扣除操作;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3

关键词:国务院;营改增

一、营改增政策推行的经济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于2012年颁布的一项税收改革制度,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能够有效消除国内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同时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其经济意义而言,国家财税政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可预期性,站在黄金矿山企业立场观察具体的财税条例,可发现财税政策整体缺乏可行性,随意性较强,且体系复杂,易出现理解偏差,使得黄金矿山企业不仅不能跟税务政策并驾齐驱,甚至时不时出现一些失误和违规现象。而以宏观角度为基础,国家财税政策又不得不配合整体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的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以往国内增值税数据可以发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的,且是有利于财税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

二、全面营改增黄金矿山企业税收筹划的需求变化

黄金矿山企业业务项目集采选合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购进货物(包括水、电力、热力)和修理修配劳务支出外,支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有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设备工具修理费、房屋修缮费、租赁费、仓储费、保管费、征山占地补偿费、占道费、排污费、矿产资源费、研究开发费、监炮费、爆破费、环保费、卫生费、交通通讯费、利息费、融资费、勘探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展览费等。,在营改增之前,上述费用都属于营业税项目;而“营改增”后,黄金矿山企业应正确区分增值税应税服务与非应税服务,进而判断发生业务时是否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费用中,可能支付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包括各种运输费用,即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费用,但暂不包括铁路运输费用);各种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以及工程勘察勘探等费用;各项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费用;各项设计、广告和会议展览费;各种、仓储和装卸服务费;以及各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费。具体地需求变化如下:

(一)需要规避新的涉税风险

在全民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部分黄金矿山企业因未能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故此受到了新政策的严重影响。比如一些黄金矿山企业在缴纳税款时,由于对增值税的申报流程和现有优惠政策不了解,导致无法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纳税,出现了偷税、漏税甚至是多缴税的情况。这种情况将极大增加黄金矿山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对黄金矿山企业发展有害无利。因此黄金矿山企业必须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国家政策,合理安排纳税行为,加强内部财政监督。

(二)注重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对于一般纳税人纳增值税而言,减少税收负担一直是黄金矿山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如现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了现在的17%,可以推断,合理的税收筹划显然能够帮助黄金矿山企业大幅度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其资金利用率和市场竞争力,促其在激烈的资本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力求实现延迟纳税目的

黄金矿山企业实现营改增之后,可以更好地对交易的流程和合同进行控制,从而更加准确地掌握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大大减少少缴或漏缴税收的情况出现,同时也降低了黄金矿山企业的运营成本,创造出了更多的盈利空间。例如,黄金矿山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适当延迟固定资产的采购时间,之后再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如此便可达到抵扣增值税额的目的,减少黄金矿山企业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背景下黄金矿山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对于黄金矿山企业如何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大环境下进行合理避税,建议如下:

(一)提高财务核算管理水平

完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需要在增值税会计核算设置四个二级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和简易征收增值税;其中,“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已交税金等栏;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使税收款项清晰明确,一目了然。而在具体工作中,则要完善账务处理流程,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程序开展税务筹划,加强项目成本核算以及竣工结算,及时对进项税进行认证和抵扣。此外,加强发票的认证和收集,保证原始依据的合法合规也是必要手段之一,能够避免因会计核算系统不健全而造成的发票流失、偷税漏税等问题,防止由于进项税无法抵扣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结合黄金矿山企业实际来调整增值税税率,用以扩大抵扣范围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黄金矿山企业应该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创新业务种类。将业务种类细分,并且提前测算税负,就可以明确采用何种税率,应缴税收情况,这样有利于黄金矿山企业在决策环节就明白企业应承担的税负状况,使得企业决策者在进行比较的情况下,能够做出对于黄金矿山企业最有利的决策。比如,黄金矿山企业可以对外聘请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来帮助自己管理税收事宜,这些人员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扎实的知识功底,以降低黄金矿山企业的税负压力。另外,还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和交流,获得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学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税务部门是“营改增”以及税收政策的直接相关部门,对于国家税收等政策的解读非常全面,向税务部门寻求帮助可以很好地掌握国家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做出有益于黄金矿山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最大限度保证黄金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参考行业特性和优秀经验,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具体地说,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综合考虑:首先,注意不同增值税税率在业务之间的转换。转换增值税税率是黄金矿山企业合理降低税负的常用方法之一,其类型不同,故有不同的税率,黄金矿山企业应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来进行增值税的转换,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其次,是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要注意的是,在依据客户和供应商的评估、黄金矿山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现状等情况来判断黄金矿山企业纳税主体身份的同时,还要确保纳税主体没有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但如果黄金矿山企业只考虑纳税主体的纳税负担,那么则可根据目前运营情况来估算黄金矿山企业未来整体税负,如税率大于3%,则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外,还要分清楚混业和兼业销售行为的区别,这两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但根据《税法》规定,如纳税人同时兼有不同货物的销售行为,那么在纳税时必须要按照不同货物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并以此来进行税收清算。所以,黄金矿山企业对于一些不能分别核算的销售内容,应在审视后交由税收部门核实,查明应交税项目的总体销售额后,再由黄金矿山企业拆分收入,分别核算税收,从而避免出现从高税率核定而导致黄金矿山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使黄金矿山企业达到最优税负。

四、结语

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现状与目标来看,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行,其中最大改动之处即是改变了以往财税体制下营业税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等问题,实现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而且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使得我国财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此举不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与国际趋同的直观表现。于此,黄金矿山企业应把握机遇,做好纳税筹划,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春仙.试论营改增对黄金矿山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6(3).

[2]郎慧绘.建筑黄金矿山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的几点措施[J].经营者, 2015(6).

[3]陆亚如.“营改增”试点黄金矿山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 2013(5):45-47.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4

关键词: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铁路非运输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走向市场,提高竞争力,应对国内、国际市场挑战,谋求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国家法律允许和鼓励,并通过合法方式达到筹划目标。

一、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鼓励的企业合理合法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涉税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重组、资金筹措等进行事前筹划和事前安排,从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随着税收法制的健全,铁路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涉税事项越来越多。特别是铁路非运输企业,因为经营业务及产业的多样性,涉及的税种越来越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细微的成本差异都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降低铁路非运输企业税负成本。同时,可以规避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风险成本,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增强铁路非运输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转变扫除了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思想障碍。计划经济体制下,纳税通常被认为是对国家的贡献,税收研究更多从国家角度出发,强调的是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调的是国家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和主导性,不重视甚至于完全忽视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该享有并且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多数企业长期在税务部门专管员辅导下或者指定下申报纳税,根本没有纳税筹划的理念,更加谈不上开展纳税筹划,有的企业甚至于把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从心里抵触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的全球化、信息化,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税收服务于国家同时服务于企业的思想转变,使得理论界开始从国家角度研究税收转向了从纳税主体角度研究税收,企业管理者也逐渐认识到纳税管理以及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甚至于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二)税收制度的完善给予了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度保障。完善和稳定的税收制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因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如果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断,即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化而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快、税收相对稳定,这既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也为市场经济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也使铁路非运输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得到了制度保障。(三)税收差别待遇为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在税收实体法中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不同程度的税收差别待遇,不同经济行为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差别,在税收程序法中对企业纳税筹划行为予以了肯定,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三、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

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策划的根本目标是减轻税负,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实现“经济纳税”。(一)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策划的根本目标,根本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及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不应发生的纳税成本。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做到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积极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二)纳税成本最低化纳税成本最低化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纳税成本的降低,带来的是企业利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税收收入的增加,同时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必然使得税务机关管理成本下降,因此将纳税成本最低化作为企业筹划的基本目标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是双赢的结果。(三)税收负担最低化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纳税筹划的最高目标,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在合法合规纳税基础上更为积极、主动的纳税管理。同时纳税筹划通过主动服务企业财务目标,从经济观点进行谋划和安排,着力于企业现金流量,通过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最低,税后所得最大。

四、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的方法。税收优惠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铁路非运输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不但实现了企业税负降低的目的,也符合政府宏观调控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目的。在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我们在选购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选择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这样不但符合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同时也能实现了节税目的。以购置一项符合要求,价值100万元设备为例,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计算,在购置设备当年就可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二)利用税率差异的方法。国家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下,制定税率采取总体统一,但又适当有所差别的政策,例如城建税根据城市大小分为7%、5%、1%。因此,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尽可能利用存在的税率差,达到税负最低。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某铁路非运输企业20XX年,资产总额7000万,从业人员290名,应纳税所得额305万元,由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20XX年该非运输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5*25%=76.25万元。如果将该企业拆分为资产总额4000万、3000万,年利润分别为185、120万的两个法人企业,则拆分后的两个企业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拆分后企业所得税应缴总额为:2*100*25%*20%+(85+20)*50%*20%=10+10.5=20.5万元,相比未拆分前将少缴55.75万元。(三)利用扣除技术的方法。扣除技术要求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尽量使用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能够扣除的金额越大,税基越小,缴税越少,节税越多。铁路非运输企业应特别注意费用、呆账坏账、存货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列支时间和金额,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及时入账,已经发生的呆、坏账除及时入账外应积极做好税前扣除申报工作,对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查明原因,确实属于正常损耗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入账,对一些不良资产,在搜集、掌握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申报税前扣除,这样能有效降低当期的税负;对于税法规定有限额列支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应争取在限额内足额列支。(四)利用缓税的方法。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将应交纳的税款向后推迟一段时间,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还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铁路非运输企业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生产及销售型企业,在考虑经济订货批量的前提下,年初应尽可能多的购进货物,取得较多进项,使年初少缴增值税或不缴增值税,从而达到缓税的目的。

五、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及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成本效益分析。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及权衡筹划成本及筹划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净收益,单纯降低纳税成本并不是铁路非运输企业的根本目标,而是要通过对纳税筹划成本的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成本,在达成相同筹划目标的前提下使纳税成本最低,因此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必须对成本全面客观的分析。(二)树立风险意识。铁路非运输企业必须加强风险意识,保持在涉税问题上的高度警惕,对纳税筹划中的涉税风险加予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和控制。并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财务及涉税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及相关人员在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能力及相关策划技巧,降低主观性风险。(三)坚持依法筹划。合法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尽的义务。铁路非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筹划的合理和合法,筹划方案应做到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和违法风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人业(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助开展纳税筹划,有效规避筹划风险。(四)确保筹划目标准确合理。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企业财富最大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运用多种筹划方法,综合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不局限于对个别税种的筹划,也不局限于减少税款或短期收益的最大化,应从长远发展考虑,与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相结合,确保能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五)保持适度灵活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变化,铁路非运输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筹划方案缺乏弹性会产生较大的筹划风险。特别对于一些时间跨度大的筹划方案,更要注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使筹划方案能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以及未来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更新。(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了解在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了解和把握筹划方案是否违法的界线,以主动适应税务机关管理特点,使筹划方案能顺利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5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思路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节约税收,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思路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要严守合法性

税务筹划不等于耍小聪明偷逃税款,一旦失去合法性,筹划活动则很可能陷入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中,使企业蒙受损失。第一,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依法记录企业的经济事项、依法进行财务处理、依法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可靠。第三,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税务筹划应注意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要把税务筹划放人财务管理这个大的系统中,最为财务管理的一个环节,联系、系统的考虑。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约税款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当期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务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立足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系统考虑税务筹划的方法手段与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之间的关联、影响。否则,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税务筹划应遵守服从性

税务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而不能本末倒置,为了税务筹划而特意做出某种财务决策。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如果企业为了筹划而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四、税务筹划应体现效益性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所以税务筹划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只有成本小于收益才有必要进行,否则税务筹划就没有意义。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五、税务筹划可考虑时间值

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比如,煤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7%,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8年实现,也可以在2009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1.7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结果不一样。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为方便计算),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1700元(100000*17%-100000*17%/(1+10%),等于节税1700元。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公路施工;策略;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这给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施工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的实施,进而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下降以及利润率的上升。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并专业化。有效税收筹划是依托现代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充分研究在现实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合法地减少纳税支出的行为,它与避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行为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税收筹划的方式

1.企业设立过程的纳税筹划。我国目前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并存。对一个企业而言,如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然成为核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各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明确规定。

2.经营期间的纳税筹划。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致使税法及相应的税收政策亦不相同,不同的企业所运用的合理避税的措施也各有不同。以下归纳了企业中一般采取的主要方式:

(1)企业类型选择法。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

(2)转让定价避税法。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3)成本费用避税法。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

三、 税收筹划对于公路公路施工企业的重要作用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纳税相关法律的前提基础之下,通过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而达到合理减税的目的。对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而言,良好的税收筹划对于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我国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普遍面临资金瓶颈问题,这给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通过税收筹划的良好开展,可以抵消因为行业环境的不规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实现财务的健康发展。

2.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实现成本的削减,而各种税费支出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并不低,对于企业而言,通过税收筹划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税收带来的成本支出,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3.有利于企业社会形象的树立。纳税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的一种体现,税收筹划并非逃税,相反恰恰是为了更好地遵循国家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而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

1.注意组织地点以及形式的选择。在企业创设阶段,应对地点、人员构成、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精心的规划,在创设地点的选择方面,企业可以根据政府所提供优惠政策的比较,来选择合适的地点注册企业。在人员构成方面,可以适当雇用一部分失业人员,可以使企业享受到所得税减免的优惠。而在组织结构的设置层面,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增减,通过交易的内部化来减少纳税基数。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在施工企业中,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在确定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公路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

4.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公路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

5.完善企业投融资的设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阶段,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融资以及投资两个方面,在融资方面,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即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进行权益融资,但是向金融机构进行借款的融资成本要低于权益融资成本,而且还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利息费用。所以,企业应注意通过有效投资来减少纳税,并充分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来进行。

6.注重财务管理方法的改进。在财务管理方法层面,方法的改进同样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比如在存货计价方法层面,钢铁、水泥等存货占用的价值巨大,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改进可以减少纳税基数。

7.加强经营模式的规划。公路施工企业可以采取非主体工程分包的方式减少施工成本。税法规定,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抵扣,同时,劳务发票、运输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税率远远高于建安发票的税率。

总之,企业只有在充分认识自己所经营的业务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并贯彻我国的税法政策,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避开相对沉重的税费是有可能的,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要求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翁克江.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3).

[2]高艳.浅谈公路施工企业合理避税[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

[3]帅俐,曾重飞,秦亚南.公路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9(12).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7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8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9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 法律 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 企业 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 经济 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 规律 。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 文献 :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10

对于从事经济工作的人来说,经济、税收是两门终身必修的课程。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更是这样。众所周知,在经济活动中,要认识经济规律,驾驭经济活动,不开展经济运筹是不行的。而税收又有着独自的内涵和特征,开展网络税收管理运筹同样必不可少。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活动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对于税收人员来说,开展税收征管活动必须立足于宏观的经济运行。对于纳税人来说,经济税收运筹同样是实现经营活动目标的重要途径。韩建元等的《经济税务运筹》正是这样一套既包括经济运筹研究,又包括网络税收管理运筹和纳税筹划等方面内容的丛书。韩建元是个基层税务人员。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使他对经济运筹、网络税收管理运筹,以及经济运筹与网络税收管理运筹、纳税筹划的关系有着深切的理解和认识。1991年以来,他已撰写出版了11部税收、财政、经济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

《经济税收运筹》丛书可以说是他几十年来对经济税收活动不断认识、研究的又一项新的成果,反映了他以理性的思维对经济运筹、网络税收管理运筹、纳税筹划的新思维。该丛书包括《经济税收运筹•经济运筹学》《经济税收运筹•网络税收管理运筹》《经济税收运筹•纳税筹划》三部学术著作。按照韩建元的话说,这套丛书是近几十年来他联系我国经济税收活动实际写成的。希望能为人们开展经济运筹,驾驭经济活动、开展网络税收征管运筹、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新思维、新技艺。

纵观该丛书,我们会看到一个个崭新的理论判断,一个个新颖的经济税收视觉,一项项新鲜的理论研究成果,使人们倍感振奋和喜悦。韩建元、韩利恒撰著的《经济税收运筹•经济运筹学》以2008年9月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为背景,深刻剖析了全球视野下的经济活动,尤其是通过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使经济回升向好的实例,展示了经济运筹的内涵、技艺,为开展宏观经济运筹提供了鲜活的例证。特别是在该著作中提出的“经济三角”理论,为开展经济运筹,驾驭经济活动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同时,在每一章中作者还绘制了大量的图表,加深了人们对复杂多变的经济运行的认识,对经济运筹技艺的掌握。韩建元撰著的《经济税收运筹•网络税收管理运筹》则立足于信息条件下的税收活动,从网络税收的角度全面分析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现状,提出了网络税收管理的新理念、新思维、新方式、新技艺。韩建元认为,当前税收活动已经进入网络税收活动的新阶段,税收管理再也不能囿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和方式,要在税收实践中不断创新,以适应网络税收管理的需要。该著作对于网络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上的管理提出了新的管理运筹思路,设计了管理的新模式、新形式,开创了网络税收管理的新途径、新平台。韩建元、韩玉芬撰著的《经济税收运筹•纳税筹划》是作者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全面认识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依法阐述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的专著。鉴于我国纳税人中中小企业占大多数的特点,韩建元等力求语言朴实,通俗易懂,联系实际,有的放矢。该著作在阐释了纳税筹划的内涵及其“游戏规则”等内容后,就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沿革进行了介绍,之后对开展纳税筹划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为了便于纳税人掌握这些纳税筹划的技艺,韩建元还在每一章后附录了一些纳税筹划的案例,以加深纳税人对某一个税种的纳税筹划的认识、理解和掌握。

总之,读了该丛书后,我们会发现,《经济税收运筹》丛书贴近经济税收活动,凸显出深厚的实践基础,有理论,有分析,有技艺,有实例。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创新性强。在我国开始实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之际,《经济税收运筹》丛书的出版,无疑是十分适时的。它必将启迪广大从事经济税收工作的同志不断创新思维,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助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快我国进入世界强国之列的进程。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1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案例

一、引言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实施,基于原税法体系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得到了重点关注。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的来源补充以及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的职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近些年来,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达到个税缴纳标准的人数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征税范围也越来越广,人们对其也越来越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通过涉税变量因素的合理安排进行筹划。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多少取决于各种涉税变量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纳税人差异、应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以及税率等。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务中,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最常用的手段,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随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实施,一定要对这些涉税变量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从而利用各个细则之间的差异来达到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收入所得费用化,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政策。将个人收入通过一些技术性的手段转化为费用的形式,可以有效使得个人名义收入降低,进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一些纳税筹划的方法,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费用的额度,例如,将员工的年终奖金数额提高,增加员工出差、通话等费用的报销,都可以达到减少名义收入的效果。通过一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理,可以将个人的部分收入转化为税法允许的抵减项目,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合理筹划纳税人的身份。各国税法对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都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一般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都比较轻;居民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比较重。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员、港澳同胞和侨胞等在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时候,可以享受附加减除1300元的税收优惠。因此,通过调整或者转换纳税人身份,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4.合理筹划收入与纳税时期的关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模式,应税所得越高则边际税率相应越高,因此个人应该尽量将收入在各个时期进行均衡安排。在个人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将个人收入合理分摊至每个月,使其能够在较低的税率水平上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可以通过对劳务报酬进行分次填报的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个税中有一定的免征额规定,通过分次申报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还有利用捐赠、公积金、稿酬等很多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三、几种典型的个税税收筹划案例

1.通过涉税变量因素的合理安排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应该按照提供劳务的次数对个税进行计算,计算时可以先扣除一定的费用。高校的老师在校外兼职培训任课、工程设计人员兼职设计等都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案例1:某学校与另外一家教育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教师进行函授培训教学。王教授同时在学校任课并承担函授培训教学的任务,其月工资为8100元,每个月函授培训教学的报酬为800元并作为工资薪金计算,则其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100+800-3500)×20%-555(速算扣除数)=525元。

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王教授的函授教学报酬作为劳务报酬处理。学校可以同教育机构达成协议,由学校将800元的报酬先支付给教育机构,再由教育机构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给王教授。由于王教授的供职单位在某学校,教育机构付给其的薪水不用作为工资处理,而是可以作为临时劳务报酬处理,因此,收到的这800元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计税处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100-3500)×20%-555=365元;劳务报酬800元的收入刚好没有达到交税的限额,免于交税。

案例2:某工厂由于需要对厂房进行扩修,聘用兼职工程设计人员李某指导厂房的施工,按照每月9000元的报酬支付费用。由于李某与工厂属于临时聘用的关系,9000元的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交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1-20%)×20%=1440元。

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将李某变成工厂的固定聘用人员,则可以按照工资薪酬进行个人的计算缴纳,应缴纳的个税为:(9000-3500)×20%-555=545元。筹划后每月节税达到895元。

2.通过收入所得费用化进行税收筹划案例。每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都需要花费交通费、电话费、餐饮费等各项支出。税法中规定各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饮交通补贴等都需要纳税,因此,在运用此政策时,必须要取得正规票据从而实报实销相关费用。

案例3:某企业销售经理肖某月工资收入为13000元,每月销售费用补贴为5000元并由公司统一发放,因此,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0+5000-3500)×25%-1005=2620元。

筹划方案:5000元的销售费用补贴可以通过实报实销的方法,用5000元的相关发票进行费用报销,收入总额没有变化,5000元作为报销费用处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000-3500)×25%-1005=1370元。筹划后每月节税1250元。

3.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筹划达到节税的案例。一般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都比较轻;居民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比较重。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有一定的离境天数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4:某香港人受雇于海外一家总公司于2013年来深圳分公司任职。2013年其离开大次,每次的天数都没有超过30天,全年累计离境天数为87天,其年收入为360000元。假定其每月收入等额,则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4800)×25%-1005]×12=63540元。

筹划方案:由于该香港人每年的离境天数总计没有达到90天的要求,所以需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支付个人所得税。建议其离境天数增加到90天以上,即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则他的工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筹划后节税63540元。

4.合理筹划收入与纳税时期的关系的案例

案例5:某高级策划师陈某受聘于某企业作为兼职策划师,合作期限一共为半年,每个月需要交4次策划方案,每次酬金为1500元,企业对酬金进行一次性支出,共计支付36000元。按照劳务报酬处理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1-20%)×30%-2000=6640元。

筹划方案:陈某可以与企业协商将酬劳按月支付,则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20%)×20%=960元,半年共计纳税为960×6=5760元。筹划后共计纳税880元。

案例6:某注册会计师汤某年收入140000元,按照月平均发放,无年终金收入。则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00÷12-3500)×20%-555]×12=12941元。

筹划方案:将该注册会计师的年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金发放。

方案一:计入年终奖金额54000元,月平均工资7167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167-3500)×10%-105]×12+(54000×10%-105)=8435元;

方案二:计入年终奖44000元,月平均工资8000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12+(44000×10%-105)=8435元;

两个方案均可节税4506元。

另外,还有很多种纳税筹划的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四、总结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思路有很多种,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一定要切合实际,积极探索学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的收入进行充分的筹划,从而达到合法地降低税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昌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J].科技和产业, 2012(09)

税收筹划思路范文12

关键词:盐业企业 税收筹划 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25-02

盐业作为国家的专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独资企业,所以税收筹划的运用并不是很广泛,如果单从企业自身来说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隐性损失。笔者站在盐行业自身的角度上简单地探讨一下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在企业中的运用问题。

一、盐业企业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立足点

1.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要运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力,必需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决不能触犯国家税收政策,与偷税、漏税等并伍,搞税收筹划,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依法诚信纳税。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税收筹划,它英文叫做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它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做出承担税负相对较轻的选择。盐业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是对自身行使权利的体现。

2.税收筹划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式、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只是其中的一种,必须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始终一致,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把市场竞争比喻为一场汽车比赛,那么搞税收筹划的企业就像一辆改装车,从一开始就赢得了优势。盐业企业要发展,同样不能忽视这一领域,从浙江省盐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在食盐专营政策下,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切实需要,全省除集团公司和个别盐业企业外,大部分盐业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弱,资金的库存量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在进行的增收节支等日常工作的同时,搞好税收筹划能起到合理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资本积累的效果。

3.税收筹划必须服务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进行,如果光为节税而节税,而不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往往达不到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税收筹划是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安排来实现的,需要结合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环节进行运作,特别是在搞财务预算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主动出击,打好提前量,如果某一事项在日常经营当中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也已产生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去搞什么筹划,就失去现实意义,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了。运作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的滞后性这一特性,进行综合协调,事先作好经营、投资、理财的筹划与安排。所以说,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误导企业领导层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4.税收筹划是一项不断更新完善的工程。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中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但国家的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也多次寻求新的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原先的征收20%减至5%,再到目前的全免,时间跨度也不过短短一年多。还有我们盐行业资源税的部分下调,盐增值税税率的多次调整,都是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我们搞税收筹划不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往往会蜕化变成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因此,决策者在进行综合税收政策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保证税收筹划能够时时处于一个领先的时机。

二、对浙江省盐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1.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一个企业要发展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目前的盐行业,就像是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一座太平岛,一切显得都是那么平静。但随着外部不断要求放开专营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终有一天这座岛会在市场经济的海浪中消失,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浙江盐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只能未雨绸缪,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坚持以“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实时分析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完善发展战略规划,而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具有其相对的狭隘性,如果仅从这方面考虑,企业有时错失良机。所以说,税收筹划的运用需要掌握时机,合理把握,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整体目标。

2.利用集团优势,发挥整体效用。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文件中,对省盐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盐业管理、资产管理、劳动人事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原省盐业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的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盐业集团的母公司,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纳入全省11家市盐业公司和65家县(市、区)盐业公司进行组建。由于全省盐业属于独立法人,分布较散,当地政府税收减免政策有所差异,我个人建议省盐业集团应该利用浙江省盐业自身的这一特点,深入研究各地的政策,结合目前市管县的步骤,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区别对待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通过一盘棋运作,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选择较低的税负,合理利用滞延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成本,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3.强化财务预算,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确保实现各项目标,推行税收筹划和财务预算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浙江省盐业集团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已成立了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而财务预算、税收筹划都作为财务管理当中的一个体系,同时具有超前性这一特点,这为两者的有效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如再单独组建税收筹划委员会不免有些机构重叠。结合浙江省盐业的这一特点,个人觉得应当依托预算委员会,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加强对薪酬水平、运销调运、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4.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要搞好税收筹划,不懂税法等于夸夸其谈。俗话说,熟能生巧。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正确的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又不违法。从目前中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全省各盐业企业要运用的税收筹划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离不开对税法的熟悉,更离不开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关注和运用,特别是作为各个盐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更是需要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以税法结合会计制度,有原则性、有灵活性地加以运用,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总之,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盐业体制的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借助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时机,搞好包括税收筹划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算好专营政策下的企业账,浙江省盐业终将赢得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技巧及案例分析[Z].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改革历程三十年回顾[Z],浙江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