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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师财务税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税收筹划的作用
税收筹划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1)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延期纳税,企业可以有时间来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受到税收处罚,可以实现企业税收方面的利益最大化。(2)可以更好的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通过纳税来扩充国库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同时可以促进税收行业的发展。
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应严格遵循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税收及财务方面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同时也应随时注意和税收相关的法规的实时变化情况,因此说企业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保证企业制定的纳税计划获得税务管理部门的准可,同时也与企业自身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一旦在实际运用时违反了相关法规这对国家及公共利益产生危害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情况十分严重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财务处置形式和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税收法律标准。
2.企业运用税收筹划应遵循时效性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来开展相关业务的时候,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盈利得到提升,同时应不断的对税收筹划计划进行时实的优化和完善,其目标就是最大程度的节省企业在纳税方面的经济支出;目前市场经济的竞争是非常残酷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有运用税收筹划的理念完全不够的,还应重点关注企业自身资本筹集和资金流动及投放的各个过程;另外,企业所运用的税收筹划计划应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目的相一致,所运用的税收筹划不应该以达到自身的目的来筹划而是要和企业总体发展目标为最终目标,进而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3.企业运用税收筹划应遵循节省投入成本的基本。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税收筹划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其中主要的构成部分,现代化企业在管理当中慢慢的认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当中也不断的增加了对税收筹划的使用;由于现阶段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残酷,想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之下占据一席之地得到长久的发展,在价格上没有办法在进行竞争所以企业就要在节约资金成本上多动脑筋,通过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就能够实现节约企业成本的目的,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来决定的,能够使企业将经济成本进行最大化的利用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要点
1.筹资阶段应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筹资是一项较为常见的财务活动,通过筹资可以让企业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现代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而在企业筹资与融资过程中采用合理税收筹划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获得生产、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维持现有项目运转且制定新项目的发展。税收筹划通过税前扣除折旧费的形式,降低企业经营所得税,还可以将一部分利息费用从应缴纳税收中扣除,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除此之外,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借助融资租赁方式,这样在设备销售之后还可以获得一笔合适的资金,结合国家税收政府,达成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决策阶段应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最大效益,税收筹划方式通过全方位考虑各类因素,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最合适投资方案。制定方案时考虑投资地区税收政策,现行税法中已经取消很多优惠政策,仅保留西北地区投资、高新科技产业等优惠,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差异进行项目投资。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用税收筹划,不但要管理与选用合适的投资形式,还要全面核算增值税、股息及利息所得税。现阶段已经全面实行营改增,财务人员依据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科学合理管控企业投资中资产抵扣环节,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资金流的应用。现代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环节所依据的税收标准不同。如在销售环节中就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开展税收筹划:(1)收入金额,在对资金使用管理时,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采用快速折旧法来实现理财行为,达到延后当期利润的目的;(2)收入时间,税收管理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不同结算方式会对税收时间产生影响,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除此之外,财务账目的备抵法与转销法,都能在一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范围内达到降低企业税负金额和当期利润的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不断调整与完善内控体系、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多元化及强化自身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措施,借助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全面渗透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吴清桃.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与完善对策[J].统计与管理.2015(12).
[2]陈淑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探讨[J].经济师.2016(11).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问题;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概述
(一)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施工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由建筑产品的固定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流动性;(2)由建筑产品的多样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单件性;(3)由建筑施工周期长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长期性;(4)由建筑产品的露天性导致施工生产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5)施工企业生产任务的获得方式具有独特性。它不同于一般工业性企业,必须先获得定单、得到工程预付货款,才能组织施工。即施工企业完全遵守“以销定产”原则。
(二)税务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的产生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它以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方法来处理企业相关税务活动。税务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专门用于处理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由于其学科交叉性,因此具有一些与一般财务会计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规的制约性。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处理必须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国家税法的制约。
(2)涉税对象的特定性。无论是哪个企业,只要依法取得税务登记执照,就成为了纳税人,在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时就必须使用税务会计,因此其涉税对象是特定的。
(3)核算目的的明确性。税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及其规定,同时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相矛盾时,应以税法为准绳,正确计算纳税,维护国家税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涉税核算内容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比如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共存,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复杂化的倾向。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使得企业必须不停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再加上地方上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会计呈现紊乱状态。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制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导致一些税种只是单独的列明了会计处理方式,而会计人员却无法完整系统的在会计制度或者税务制度中找到统一详实的说明,使得企业会计人员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毕竟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对税法精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三)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法律对实行以前的行为采取不予追究的态度,因此对已经核算混乱的企业,目前仍无法做出合适的处罚。同时,由于企业会计处理遵循的会计法规,而不是税法法规,所以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完善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
这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税务会计处理的经验,从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起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等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的角度和企业核算的角度来看,制定一部统一详细的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应该能够满足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有能够与一般财务会计相区分使涉税账簿组织自成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
在税收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运用得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基于此,企业税务会计的工作应该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来完成。对于统一的税收会计规范应该汇编成册,作为会计师考试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及时补充和完善。
(三)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
首先要做到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上缴。企业能够方便快捷的实现税务会计核算。其次要合理区分税企职责,既要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要把税务人员从各种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三要能够有利与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完善。要不断加强对企业涉税活动的处理,使企业涉税活动核算法制化、规范化,加速税制机构的完善。
四、结束语
最近以来,我国关于税务会计的讨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建立税务体系到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等。这些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到底是选择财税合一的模式呢还是选择财税分离的模式,或者两者混合型的。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影响不大,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实现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使税务会计能够真正解决好企业的涉税活动问题。
参考文献:
[1]蒋惠萍,陶瑗.企业税务会计初探[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
[2]曹涉,汤斌.建立我国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04,10.
[3]王碧秀.企业税务会计探析[J].经济师,2004,06.
[4]殷俊明.税务筹划一企业的一项财务自主权[J].财会月刊,2004,06.
关键词:高校 税收筹划 对策研究
高校税收筹划是一种用来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的行为。该行为是在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的前提下,运用到高校投资、办学、经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由于国家对高校教育的重视而出台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笔者粗浅谈谈对高校税收筹划给高校财务管理方面带来的益处。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校教育的前提下,高校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系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实现高效经济利益最大化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不但要满足国家税收条例,还要实现高校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体现出了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二)提高高校纳税意识
高校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通过这些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减免政策实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标。所以,要保证税收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进行,高校纳税人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税收政策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高校税收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三)提高高校会计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在高校财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有效地协作和配合下,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学校的会计人员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基础上,增强依法纳税观念,熟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营业税的筹划
高校涉及最多的流转税之一就是营业税。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对高校在后勤服务如:学生公寓、食堂;教师公寓、食堂;取得的租金和提供人性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收营业税。
(二)对不是学校投资建筑的学生公寓,学校也按照国家高校公寓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但是此项收入,不收营业税。
(三)对由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学历教育学校,不收营业税。
“教育学历”指的是学生为了取得学历经过特定的学习以后,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院校或经市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教育学校。
(四)对残疾子女、单亲子女、孤儿提供勤工俭学取得的费用,不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培训的社会需要的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人员需要上交一定的学费,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不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之多,营业税筹划可有以下方面:
1、科学的设帐管理
高校享受很多营业税优惠政策,作为高校的财务人员,要能做到熟知并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例如:国家规定对一些高校进修班和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财务人员设帐时考虑符合免税的条件,及学校属于免税范畴之列,而下属单位培训收入则不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要保证设帐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在财务管理上考虑周到,态度严谨细致。
2、职业学校自办企业的注意事项
职业学校开设企业时要注意几点事宜,如下:
(1)经营范畴
以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为目的自办企业,满足国家规定免营业税的条件,可以免征营业税。所以,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符合高校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发展目标,还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服务行业范围(桑拿、网吧、按摩、广告业等除外),才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
(2)出资方式
只有学校全部投资开设自办企业的资本金,才能满足减免营业税的条件。所以,在自办企业的注册和账务处理中,学校出资自办的体现是至关重要的。
(3)经营管理
企业章程和企业注册资金名册中明确指出其经营管理由高校负责。
(4)收入的归属
自办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出资学校所有。学校的对外报表会体现企业的收、支项目的经济状况。国家税收相关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的筹划
高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待遇产,对外出租或把教学楼变成超市等方式改变了房产用途,则必须交纳房产税。高校房产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房屋
由屋面及维护结构组成,可供人们遮风避雨、生产生活的场所称为房屋。而房屋之外的围墙、菜园、停车房、储藏室、洗车房等不属于房产。
高校若要将房产向外出租,必须签订房产出租合同。而且应单独标明其中不属于房产的出租物,减少房产税的缴纳。例如,高校在出租房屋时,可同时出租房屋器械和用具,出租合同要分为上下两部分,合同上部分标明出租房屋的价钱及相关条例;合同下部分标明屋内器械和用具的价钱和相关法律条例。这样,只有房屋出租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而设备的租金就不用缴费。
(二)适当选择出租方式
高校房产的出租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有偿出租和无偿出租。我国关于房产出租的相关法律中指出,居民等拥有自家所占房产的税率是1.2%,而出租房产税率是非常高的,出租房产税率是12%。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按何种情况计税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高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以把高校的房屋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出租,实现少缴房产税的目标。例如:某高校把空闲的教室出租出去用来陈放物品,按市场价出租,每年可收租金6万元,实际减少了该校的应缴税金。
a、按对外出租,高校应缴纳税金为:营业税=6万元*5%=3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3000*10%=300元 房产税=6万元*12%=7200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b、按无偿提供使用,30万元*(1-20%)*1.2%=0.288万元 所以,无偿使用教室转变成有偿出租,较少了高校缴房产税。相反,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低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把有偿出租房变为无偿使用。
(三)增加出租加服务业务
若高校后勤服务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那么高校对外出租业务可以变为出租加提供服务,来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房屋出租的价格降低了,出租者增多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的利用值,房产税也减少了。
四、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涉及税率的变化,教职工薪金数额也不断变化,不同方式发放薪金对教职工的缴税也有很大影响。如果不能合理的发放教职工的薪金,不仅影响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职工的待遇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教职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高校税收筹划中占有很重要位置。学校的人事部门通过税收筹划帮助教职工节税,也等效于增加教职工的工资,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教学质量提高了,达到了双赢的目标。例如,大多数高校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就增加了;若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比如按月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就可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教职工的工资。例如,某高校语文教师每个月工资是2000元,学校每年给这位教师的津贴是10000多元,如果学校把所有津贴都积攒到年终发放,该教师每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多元,但是如果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则该教师每年只需缴纳400多元个人所得税。可见,有效的教职工薪金发放方式可以给教职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高校财务人员要以职工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筹划个人所得税,增加教职工实际收入。
五、结语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后勤服务人性化、社会化,这就要求高校税收政策更加完善,所以高校税收筹划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全面了解我国高校的税收政策,合理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校各项工作稳定的发展,来实现高校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郝丽.浅谈高校税务筹划的眼点[J].时代经贸,2008.(04)
[2]黄武清.浅谈高校的税收筹划问题[J].教育财会研究,2011,22(3):59-61
[3]冯萍.分级管理体制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经济师,2011(7):194-195
[4]叶欣,丁胜斋.浅谈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优惠问题[J].当代经济,2007(3):104-105
[5]刘新春.浅谈高校的税收流失[J].消费导刊,2007,(4)
[6]龚敏希,陈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分析[J].商业会计,2011,9(26):71-72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会计模式
一、前言
我国税务会计的主要功能是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税务会计信息能够全面、系统、客观的反映纳税款的形成、申报以及缴纳的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提供保障,为企业进行财务预算、风险筹资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但是,当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在纳税方式、纳税对象以及纳税额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会计内部机构混乱,会计工作效率低下。所以构建适合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能有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建设。
二、主要税务会计模式
(一)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主要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主体是政府,它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规范化处理要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财务从属于税务的会计模式。在德法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更加追求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观,相关法律的建设也是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主,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央集权、国有企业垄断国民支柱行业的社会体制,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政府会强制性干预市场经济结构,并起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制定统一的标准并统一进行管理控制,确保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分离模式是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主体是投资者,它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允许合理差异存在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独立,税法规定不会对财务会计的实施准则起到限制作用。纳税人的纳税业务是通过独立的税收会计进行处理,不再和财务会计相互交叉共同处理经济业务。在英美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的干预有限,而且相关法律建设的逻辑性也不够严密。在追求人文主义的文化价值观背景下,所构建的会计准则是以维护市场投资者利益为核心,而对国家政府、税务机关、公司管理人的需求保护意识较淡薄。英美国家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其会计行业发展也十分成熟,会计政策丰富具体,会计信息管理理念先进成熟,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独立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三)财税混合协调模式
财税混合协调模式是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它要求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规范操作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协调控制,税务会计跟财务会计在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整体框架下混合协调管理。日本政府在保持市场经济自我调整的同时也会实施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其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在市场经济结构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就会计法律体系而言,日本政府主要制定了商法、税法、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法等,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综合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
下面就这三种模式进行综合归纳总结(如表1):
表1 主要税务会计模式比较
三、影响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因素分析
(一)经济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越来越少,而市场经济结构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对此,传统的税务会计模式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会计准则和税法无法同时满足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标上出现分离。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全税务会计信息,便于纳税额征收的顺利完成,同时也便于国家进行宏观市场经济调控;而投资者则要求纳税企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预算和风险筹资决策。所以,税务会计跟财务会计的分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只有将财税会计合理分离,才能保证企业正常、快速、高效的运行发展,从而优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二)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环境与现行的社会经济状况无法达到有效的统一。对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某些方面的体制建设和计量标准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税收金额、税收比例、税收标准等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企业的会计准则。在财税高度合一的国家,其税收有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同时商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等也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经济领域甚至无法可依,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有一定的标准差异,所以要求我国当前税务会计模式采取合理的财税分离模式。
(三)其他方面
影响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构建的主要因素,除了经济体制和法律因素外,还有文化环境、企业融资渠道、会计行业影响力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我国比较崇尚集体主义,讲究中庸之道,也意味着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所以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稳定与确定性要求较高,也意味着要明确规划财务和税务两者的边界,不能交叉的进行经济业务的处理,从而要采取合理的财税分离模式;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趋势。
四、构建适合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对策
(一)加强税务会计制度建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的发展趋势,使得我国的税法制定标准相对于会计制定标准有所滞后,这也使得在运用会计准则和税法标准解决经济业务时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交叉,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从而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以,加强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建设是构建我国完善税务会计模式的首要工作,明确定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实施标准和实施范围,让企业经济业务都有相应的标准进行实施。
(二)加强税务会计理论建设
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税务会计模式的完善受到我国社会体制和经济发展的约束,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能彻底的分离,应该在允许合理差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所以,我国在构建税务会计模式时,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综合考虑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适合我国发展的会计管理理念,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三)加强税务会计人员培养
由于我国财税会计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许多税务会计人员只拥有良好的会计信息核算和管理的能力,而对于税法的相关知识却了解甚少,而在财税会计逐渐分离的背景下,加强专业税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既可以让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确保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以完善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构建。
五、结语
当前主要的税务会计模式有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和财税混合协调三种模式,而想要构建适合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就要结合实际国情,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会计管理理念,加强理论、文化、经济、法律等会计环境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养,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逐步的分离开来。
参考文献
[1]于洋.浅议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基于全球视角的探索研究[J].现代商业,2015,(17):223-223,224.
[2]钟国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探讨[J].中国经贸,2016,(1):278-279.
[关键词] 石油企业 纳税筹划 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学者开始研究纳税筹划问题,纳税筹划逐渐在企业中实施和应用。随着税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逐渐重视纳税筹划。我国石油企业对纳税筹划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第一,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我国石油企业没有真正的理解纳税筹划的意义,把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行为,整体纳税筹划工作没有真正开展。第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发挥作用较小。我国石油企业财务管理从以生产为主导的粗放管理,到以预算为导向的财务结算监督,到现在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集中管理完善过程中,石油企业对纳税筹划的作用认识不足,企业投融资方式、区域选择、分与子公司设立方式等方面都缺乏纳税筹划的考虑,影响了企业资金的节约。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石油企业加强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涵义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法及其它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活动。纳税筹划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根本区别。(2)纳税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为企业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可使企业避开某些特定条款,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最大地争取税收利益。(3)纳税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性进行合理的经营决策。
二、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石油企业作为典型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得不成熟也不够完善。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误区,没有真正理解纳税筹划的意义,把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与漏税行为,认为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少缴税而忽视国家利益,对纳税筹划不够重视。在我国石油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完善过程中,石油企业并没有注意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在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之间的往来项目,集团公司下属各石油公司之间的往来项目,石油公司与炼化企业之间的往来项目,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这样无端地会导致资金的浪费,不利于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间接地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石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石油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间竞争已经上升到多单位经济联合体的竞争,以母子公司为基础的企业集团竞争是其集中体现。在企业集团间竞争的过程中,作为财务管理重要环节的纳税筹划会得到企业的逐渐重视。企业集团实施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整个集团税收负担的减轻、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即实现“经济纳税”,使集团的利润最大化。我国石油企业大都是以企业集团形式存在的,集团组成比较复杂,下设各分、子公司较多,资本运作数额较大,存在着较多的关联方交易,业务往来比较频繁。因此,在石油企业经营过程中,注意实施纳税筹划,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规避风险,正确进行纳税调整,编制财务报告,进行纳税申报,有利于提高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国际化经营战略使石油企业财税管理全球化
随着海外战略的实施,石油企业财税工作不再局限于国内范围而向国际领域转变,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各国对油气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规定,以便合理安排纳税方案,尽量减少石油企业跨国的税负。
3.具备实施税收筹划的前提
首先,会计人员具备税收筹划的业务和法律知识。我国石油企业历来重视财务工作,有健全的审计制度,有专门的会计实务工具。同时,石油企业重视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正确运用当前税收法规政策并及时把握其变化动态。如2006年10月15日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中国石油系统新会计准则培训班,来自石油系统的近百名中高级财务人员参加培训;各地石油企业经常举办会计知识培训、会计知识大赛,以及委派会计人员参加纳税筹划技能培训等。其次,税收筹划空间广阔。石油企业经营范围广,投资项目多,收支结构比较复杂,生产过程中存在勘探开采、建筑安装、运输销售等业务,涉及税种数量较多,税款数额较大,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大的税种,小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矿区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为石油企业税收筹划搭建了宽阔的平台。
4.符合纳税筹划的条件
(1)石油企业规模较大。例如,石油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分公司,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更有利于开展纳税筹划。(2)石油企业资产流动性强。在运营中,石油企业要对各种投资和经营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资产的流动性越强,企业对适应纳税筹划方案的要求就越灵活。(3)与石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
三、我国石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石油企业属于资源开发型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收负担很重,税收支出占企业成本和税前利润的比重很大。因此,设计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于维护石油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石油企业的效益是非常必要的。
1.集团政策型纳税筹划方案
政策型纳税筹划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作为企业集团的石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集团政策性纳税筹划,即在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应该深入研究税收理论、税收制度以及会计政策的变动。如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油气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其第四号准则――固定资产中第三章第1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有关弃置费的规定恰恰适用于石油企业。因此,在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应及时针对当前经济政策等变动做好政策性纳税筹划。
2.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
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石油企业投资范围广,涉及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政策较多,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石油企业的高科技投入推动新型产业发展,以及节能环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石油企业海外投资、跨国经营、技术输出等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例如,石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石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充分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以提高其资金运作的效率。
3.节税型纳税筹划方案
(1)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石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选择适宜的方案,对投资行业、投资伙伴、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进行合理选择,达到优化投资、合理避税的目的。石油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有其特殊性,但更应该抓住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有利的行业进行投资,还应注意不能为了避税而避税,要充分估计筹划获利的机会成本,将税法支持项目和税法抵制项目对照选择。(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纳税筹划。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针对财务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归集、核算与处理方法、程序,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等方法进行科学核算,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第一,在租赁业务中进行合理筹划。石油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租赁使用项目,有必要深入研究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筹划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在融资租赁中还要考虑是采用直接购买租赁、转租赁、回租、还是杠杆租赁,要考虑其对石油企业整体效益产生的影响以及税负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选择不同的租赁方案。第二,签订合同时的合理筹划。无论哪一家企业都会涉及签订合同的问题,石油企业更是涉及较多的合同,甚至是涉外合同,其中产生的税收、税种问题需要石油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合理的筹划,以减轻税负。第三,广告宣传时的避税筹划。石油企业在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会涉及广告方式,以及广告机构的选择问题,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达到预期宣传效果而又节约税收成本。第四,重组、联合、并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石油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会发生重组、联合、并购等活动,其中的纳税筹划作用不容忽视。由于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扣除项目、折旧政策和税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为石油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运作空间。此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材料采购方式的选择,以及企业的关联方交易过程,都应该考虑到石油企业的税负问题,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更好地促进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随着世界石油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内石油需求量日益增加,我国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压力和阻力不断增大,实施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有助于增强石油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国石油企业在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时要作好以下工作:(1)把具体纳税筹划思想真正贯穿于企业全过程,领导要重视纳税筹划,企业要积极培养合格的纳税筹划人员。(2)石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要保持与当地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可根据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信息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减少或避免无谓的税收损失。(3)运用集团政策型纳税筹划方案、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节税型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石油企业不断地提高税收政策的运用水平,用好、用足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增强石油企业发展的后劲,确保我国石油企业能够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 敏: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和企业价值[J].时代经贸,2007(S4):129~131
【关键词】中小学 教职工 税务筹划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政府对中小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教职工工资资金等收入逐年提高,随着绩效工资改革的进行,各个学校对于教师的奖励和考核制度也是教师收入不断增长的原因之一,因此,中小学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基本为零到现阶段的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个别学校领导、财务部门人员税收筹划意识不强,无计划地奖金、福利,导致部分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造成了同类学校同类教职工收入一样但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不同,导致教职工的纳税意识日趋淡薄,因此,对财务部门人员提出了新的难题,即如何能够合理对中小学教职工收入进行税务规划,合理合法的缴纳税款。
一、对中小学校教职工税务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待遇不断提高,收入逐年增长,已被各地税务部门列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中小学教职工平均收入较5年前成倍增长,除年终绩效工资外,每月人均实领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在实际中,由于受历史经验的影响,认为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几乎为零,所以部分学校对中小学教职工收入税收筹划不够重视,奖金、福利发放无计划从而导致中小学教职工多缴个税,例如:有寄宿生的学校,为确保学生的安全,晚上教须有教师值班,教师每晚得到10元的值班费,全年200天共2000元,假如值班费2000元和年终的绩效工资18000元一起考核发放的话,得多缴20000*10%-18000*3%=1460元,那位教师值班200天比其他教师多得2000-1460=540元,每晚多得2.70元,教师会没有意见吗?因此,对于中小学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凸现重要性。另外,对中小学教职工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建立公平的税负经济环境,同时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长远发展,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广大教职工节合理地缴纳税款,为教职工争取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并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税收意识的增加,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
(一)树立学校员工税务筹划意识
学校领导应树立为学校教职员工谋利益的观念,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员工的利益。财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强化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学校可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知识的普及,帮助财务部门外的其他部门和教职员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帮助全体教职工认识到税务筹划并不仅仅是学校财务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权益,帮助人人树立纳税意识、税收规划意识。
(二)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学校最主要的任务是做好教学工作,因此部分学校财务人员不是科班出身,或者对业务水平的提高不够重视,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对财务人员新的要求。因此,财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对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并对学校的相关经济政策有所了解,对于业务的操作方法熟练掌握,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透彻,并对国家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和应对。学校也应组织或者创造条件帮助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和财税方面的培训,帮助财务人员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能够深入理解相关政策,及时了解最新优惠政策,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另外由于财务人员在学校中收入在中下等水平,个人所得税负担不高,个别财务人员思想上没有主人翁意识,职业道德欠缺,认为搞不搞税务筹划和自己影响不大,根本没有为其他教职工考虑,也就造成高税负的教师意见较大,所以财务人员应加强主人翁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税务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由于地方税务部门具备税收执法权,同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对税收制度存在更为明晰的解释权,因此,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以更准确的执行税法,合理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因财政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平衡的时候,例如义务教育学校应在2009年7月实行绩效工资,而实际是在2010年兑现,2010年补发了2009年的增资部分和绩效部分,根据税务的要求,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那2010年补发那个月的税负就较重,这时候学校和教育局主管部门应和税务部门主动沟通。
三、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一)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少计税工资
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减少计税工作,享受税收优惠。
1.按照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已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列入免税范围。其中,国务院规定免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应在教职工工资中将相关免税的项目单独计算和列示,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福利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针对中小学而言,这部分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个人的相关补助。中小学校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提取福利费,加大对困难教职工的补助,以节省个人所得税支出。
3.按规定提取和缴付“三险一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比例和办法提取的“三险一金”,即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若超过上年本人平均月标准的12%,则超过部分应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若本年度教职工工资上涨,本年度末还可以根据本年度上涨工资基数部分进行计算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这部分补缴金额可减少年终绩效收入的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提高教职工福利,降低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后,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起,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可以考虑将超过3500元的部分作为职工福利支出,达到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同时达到降低实领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解决教师住房和交通等生活问题。学校可以考虑为教职工提供交通车接送、工作午餐、通讯设施和周转房(或负担房租)等。还应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量为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或为其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以后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
增加集体福利基金,加强福利设施建设。可以为教师提供免费的福利设施,如将体育场馆和健身中心对教师免费开放;配备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交通工具等。这些都不必缴纳个税,但要注意不能改变设施的产权归属,即办公设施和用品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教职工只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另外,学校可考虑为教职工子女建立教育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接受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需要。
(三)合理筹划年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相关规定如下: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的计算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上述规定大大减轻了年终奖的税负。不过,由于该计税方法包含了优惠成分,因而每位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应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科学选择奖金的发放次数和方式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当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或者等于一次性年终奖金(绩效工资)的适用税率时,应在保持月收入适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拿出年终奖金的一部分来按月平均发放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当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时,在不提升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可以尽量将月收入中的节日费、一次性发放的课酬、平时奖金等放在年终奖内一起发放。
四、结论
结合中小学校教职工收入日益增长,财务部门应合理有效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设计工资薪酬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校的薪酬体系,并结合学校的价值理念,制订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应结合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以促进税法的遵从、学校教学质量提高最终目标,以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由于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都是有财政负担,教师的工资每月一般也比较均衡,但可能由于财政的原因和教师工资政策的调整,有的月份工资发放较多,有的月份工资发放较少,从而导致了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均衡,所以建议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实行年薪制,按全年的收入划分超额累计级别,平时每月预缴,年终按全年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缴,这样的话对教职工来讲相对公平,不会出现同类学校同类教职工收入一样但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不同的情况,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蒋雄,熊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效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5).
[2]巴桑卓玛.加强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科技,2011(05).
关键词:企业经营 税收筹划 防范 风险规避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从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末期在欧洲逐渐形成的。税收筹划的产生,其目的就是在于为企业提供相对应的税务问题的咨询,而本质上就是为了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实现更低比例的应缴纳税收,这些税务咨询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操作,这些操作的过程就是最早期的税收筹划的雏形。税务筹划问题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能够从应该缴纳的税收方面抽离一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下一轮的企业的再生产之中。
税收筹划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税务咨询公司都是在一个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或者是在法律的一些真空地带,为需要缴纳税收的企业在各项涉及到税收缴纳的经济行为进行一些具体的调整,从而能够让纳税的企业选择更加优惠的纳税组合方案,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缴纳的空间,实现企业的支出成本降低,在经营的利润上面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留存。
税收筹划这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市场化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一个必然产物,也就是纳税人面对着更多的财务上的运营管理风险,以及在日常经营业务方面的风险等方面,决定了纳税人必然要面临着许多来自社会的经营压力。而税收上的筹划行为虽然只是在法律的范畴边缘处进行一种避税行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关于税务上的风险,比如说可能会出现税收咨询公司所提供出来的税收缴纳的筹划方案不成功,也可能出现一些筹划的目标上的失败等等,最严重也可能触犯到相对应的税收法律,从而得不偿失。
二、税收筹划方面出现风险的成因剖析
(一)征税方和纳税者之间存在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这样的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合法的行为。但是这种合法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征税机关的认同。那么这种认定实际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征税机关对于税收筹划行为的判断,就决定这一项税收的筹划是不是能够真正成功。当前造成征税机关和纳税企业之间的差别在于多个方面,笔者总结如下。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征税机关所运用的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的章程,在客观程度上仍然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对于税务方面的筹划行为没有一种具体的判断和衡量的尺度,因此,在日常的税收征收过程当中,就容易出现不同的主体在认识上的不同,这种认识上的不同也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企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的根源。
第二个方面是征税机关在税收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定还不是十分完善的状况下,征税机关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有比较大的行政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自由裁量权力的施行,就会导致这种关于税收筹划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容易出现了不同的认知,给企业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以及风险。
第三个方面,就是征税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队伍建设还不是十分理想的,很多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在日常的征税执法的行为之中,容易和纳税者企业产生一定的冲突。
一旦纳税的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被征税机关认定为偷税的行为的话,那么税收筹划行为不仅仅不能够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而是可能要支出更多的税收,所以这里面就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具备的条件有限
当前税收筹划的风险,很大部分来自于其自身所处的客观条件限制相对都比较多。很多税收方面的筹划活动,都是要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开展的。税收的筹划实际上所面对的客观条件是不少的,不过其中要具备的是两个最为核心的客观条件。
第一个方面的客观条件,就是对于实现税收筹划的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包括缴纳税收的企业其自身所开展的各项相关的经济活动,以及其自身在财务税务方面的综合处理能力。第二个方面的客观条件,主要就是缴纳税收的企业所面对的整一个税收的筹划空间。这一方面主要是关于这一所企业说面对的整个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在国家的税收政策里面,其实并不缺乏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性质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具体实现以及铺开的时候,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这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实施,往往给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的实施带来了很多束缚,很多时候都需要付出更多的维持发展的成本。而且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很多时候国家的税收政策会根据同个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动而产生变动,这一点也就加重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以及难度了。
(三)税收筹划自身所具备的主观性
税收筹划行为实际上也是具备很强烈的主观特性,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行为,其成功与否和实行该行为的企业有密切联系。企业对于国家现行的税务政策的了解程度,企业自身对于财务以及税收方面的运作能力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在实现税收筹划的时候的时候是不是能够真正落实和成功。而在诸多的影响税收筹划行为的主观因素之中,税收筹划的企业自身的财务税收运营的能力越强,那么其真正推动税收筹划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但是从当前中国大部分的缴纳税收的企业自身的业务能力并不够钱,所以缴纳税收的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更高了,其自身在税收筹划方面不容易达到企业所预先设定的结果。
三、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的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思考
随着当前中国的经济不断地发展,中国的企业的经营市场以及经营的领域越来越广阔,但是随着中国企业的经营商的开拓,中国的企业很多都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作为国家的纳税人,企业面临的税收筹划方面的风险也日益突出。因此,如何让企业在税收方面筹划所遇到的风险,能够采取更为有力的防范措施,便成为当前企业在面临税收缴纳方面的问题上一个重要的突破点。
(一)建构企业对于税收筹划方面的风险的控制机制
税收筹划行为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所面对各种主观以及客观的因素,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而实质上,企业要合理地规避税收筹划行为自身所带来的各种经营上的风险,就需要形成一个固定的风险防范以及规避的机制,才能够对于企业所面对的税收筹划风险进行合理地反馈,以及及时对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
企业的税收筹划的行为的风险可以进行事前的控制。企业可以对于税收筹划的信息进行合理地搜集,然后提升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的自身素质,从而促进税收筹划行为有效地推进,从而从自身的角度强化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
(二)对于税收筹划的风险过程控制
税收筹划的风险实际上很难完全在事前进行控制,所以企业在运营过程之中,要强化对于税收筹划风险的过程控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过程之中,要注重合法性的原则,不能够进行违法的税收筹划控制。一旦运用一些违法的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即便获得利益,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而且违法成本最终也会落在企业自身。所以,企业要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谜底相互结合,从而选择出更加合理的风险控制方案进行风险规划。
企业要主动和税收征纳机关相互联系,从而要和税收征纳机关进行沟通,主要针对税收筹划行为的合理合法范围的界定上,从而达成一些一致性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纳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共同利益实现。
(三)企业要衡量税收筹划的成本控制
企业不能够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行为,要注重对于行为成本的控制。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之中,必然会支付一定的成本,但税收的筹划成本比这一个筹划行为实施后的效益要更多的时候,那么税收筹划的行为就是负效益的,没有实施意义的。因此,要在合理控制税收筹划成本,才能够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是有效的。企业不能够仅仅看在短期的利益,而是要和企业的长期性发展相互结合,从而和企业的整体效益进行有效的结合,合理合法运用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吉强.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0,(03).
[2]李丰延.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新疆电力技术,2009,(04).
[3]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04).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
一、政策演变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其从缴税基数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见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完善期三个发展阶段。从国家层面来讲,研发费用(原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经历了一下政策演变:
(1)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1996年4月7日了【1996】财工字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3月9日频布了国税发【1999】49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1月27日颁布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使用范围的通知》
(5)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83项)
(6) 国税总局2004年6月20日出台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7)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颁布
(8)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8日出台财税【2006】88号文《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对政策四个变化的理解与认识
(1)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不再限定增长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国税函【2006】第1043号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限制条件。
(3)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 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益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体计算入下例所示:
按照25%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每发生一元钱研发经费,可以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为:
①收益化处理:
100%部分,可以抵税1X0.25=0.25元
50%部分,可以抵税1X0.5X0.25=0.125元
合计为0.375元,一般只计算50%部分,即税收优惠率为12.5%
②资本化处理:
企业当年发生1元钱的研发经费,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5年。
每年的抵税额为1.5/5*0.25=0.075元。
四、政府的政策成本分析
目前所得税采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方式,分成比例为6:4,中央得6,地方留4;对留在本地的所得税采取省财政与地市财政分成的方式,假设分成采取1:1的比例。
在每年收缴的企业所得税中,留下基数后,中央:省:市三者的分成比例为 60:20:20,中央得6成,剩下的4成省市再分(15:4:4)。财政成本具体计算如下
如果一个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00亿元,则理论上应当可以减免所得税额为:
100亿元X50%X25%=12.5亿元,其中:
中央财政承担12.5亿元X60%=7.5亿元
省级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地市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给企业带来了税收成本的效益,并且从政府的地方利益来讲,也对地方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支持和鼓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房汉廷,张缨. 中国支持科技创新财税政策评述(1978-2006年)[J].中国科技论坛,2007,(9):
(2)范金、赵彤、周应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0.5
(3)索赫.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1
摘要:“个税”在调节国计民生领域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随着改革的推进,固有机制内在缺陷日渐暴露。因此,需要从变更征税单位,扩大征税范围及比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五个方面继续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3702
党的十提出要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奋斗目标,依托稳步推进的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着力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这一奋斗目标的规划中可以看出,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
1我国“个税”机制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99年由英国首创,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税负公平等优点,被公认为良税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我国自然以与时俱进的姿态,于1980年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共经历了3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到1600元再到现在的3500元,调整的频率呈增快趋势,是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最及时和最客观的反映。可见,“个税”在调节国计民生领域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有效平衡各收入群体差异、提升百姓生活水平、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
就我国当前所处状况来看,“个税”机制建设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税”机制能有效缩小社会各利益群体间收入的差距。根据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即“基尼系数”来划分不同利益群体所处的经济地位的优劣。在0-1之间的曲线上,“0”值表示社会处于没有任何经济差异,收入分配非常均衡,随着数值的递增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当数值为0.4时意味着社会分配已经相当不公;而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所公布基尼系数现实,2012年中国为0.474,达到近十年以来之最。对此理论界反映不一,但这至少说明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确实呈现不公的事实,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的“马太效应”愈来愈大。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将凸显出来,并且呈激增态势,这势必影响中国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进一步完善“个税”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基尼系数攀升的势头,将各利益群体收入差距维持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以内,就能为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进而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个税”机制能在制度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升百姓生活水平。从广义上来说,“个税”税收的一大税种,而我国的税收的本质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税收不仅在于征收,更在于使用。我国当前已经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但仍然还有部分百姓入不敷出,加之我国人口多,自然地理状况复杂,天灾人祸多有发生,百姓生产生活还面临诸多不可抗力的挑战,这个时候试图通过发动社会、通过慈善等途径解决并不现实,相反,国家则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花在刀刃上,比如从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入手,能有效地改善民生。
第三,“个税”机制能充分体现分配正义释放正能量。税收政策是一个集稳定性与动态性于一体的制度设计,换句话说,税收政策必须与时俱进,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此,说到底,税收是国家从强制力出发,依法从纳税人哪里无偿取得的货币形式,再利用国家力量进行二次分配,它所体现的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实施过程的正义性是不容置疑的,既是现代法治国家治国理念的最高境界,也是专递整能量的捷径。以制度设计为例,必然朝着社会正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制度正义的现代“个税”制度建设方向前行,体现一种普适性的价值诉求。
2我国“个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个税”机制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固有机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成为“个税”机制存在的掣肘。
(1)课税单位以个人为主,忽视多元主体的产生及实际情况。这是立法实践产生的历史性结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究其根源乃是分类税制所致。因而难以把其他单位纳入纳税主体范围。理论界普遍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以个人为征缴单位所调节的仅仅局限于单个人的收入水平,但却忽略其背后的支出情况,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价值理念。这与立税为民和平衡利益差距的本质存在错位,有人为制造不平等的制度诱因。与国内相反,欧美等国则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课税单位的差异性明显,并非一刀切。
(2)“个税”法制宣传缺位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法律的本质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因而是一种外在性的约束机制。而人的行为通常而言都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换言之即强制成为习惯,习惯成为自然。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就我国现状来看,由于立法相对滞后,加之缺乏深厚的法制文化根基和氛围,公民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偏低。一般而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纳税的态度比较随意,甚至有意寻找制度漏洞逃税避税,推卸法律义务。相反,在法制健全的西欧国家,纳税被看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与此相关的则是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时至今日仍然未能有效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迅猛,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尤其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形成,同样的收入所立足的背景往往大相径庭,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纳税人均应当从个人所得中扣除一定比率的费用有违科学性。这完全忽视地区经济差异、纳税主体生活水平差异的征税制度,既不可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支付能力,也不能有效弥合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税负不公不可避免。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也会相应增加,而问题的关键却是现行税制中扣除标准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与中国不同,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紧扣年度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扣除额,从而规避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落后。今天的中国,GDP产值位居世界第二,与这一指标同步攀升的还有中国高收入群体,准确地说是富豪群体日愈增加,2012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排名中,中国内地共有95位身价超过10亿美元;同期的“2012胡润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102万人。这是一个消费力惊人的群体,平均年消费额至少在200万元以上,而中国内地富豪海外抢购奢侈品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正是这一群体崛起的一个片面反映。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从税收角度,该群体的应纳税额至少在8500亿元以上。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税务部门与房产、公安等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导致监管不利,缺乏时效性。最为现实同时也最为紧迫的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尚未与银行等金融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技术瓶颈致使该群体部分人员游离于机制之外。
3我国“个税”机制完善的途径
从以上论述可知,从建立“个税”征收机制至今已走过25个年头,在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亟需加以解决的问题。从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出发,继续完善“个税”机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征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的变更。目前,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所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分类税制,一种是综合税制,一种是分类与综合并用。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适用的税制模式也不尽相同,但从大的发展趋势来看,先分类后综合为主流趋势。“家庭制”正是这种趋势的价值诉求在制度层面的体现。这种制度设计既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又能促进税收效率,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2)扩大征税范围及比率的同时应照顾弱势群体。我国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三款应纳税种类,涉及到了工资、劳动报酬、财产收入等类别,涵盖面有限;而其中的财产收入交税比率仅为百分之二十,难以抑制诸如房地产交易获取暴利的投机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并且清理不合时宜的税种,对弱势群体的个人所得予以减免,同时增加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的征税比率,最大限度地坚守制度公平。
(3)建立个税上缴诚信档案,加大奖惩力度。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国家支持和鼓励经济要素参与经济活动并依法保护财产性收入,但公民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活动的原则,恪守诚信。税务机关建立个税诚信档案,对积极主动上报个税的公民或法人给予信用奖励和一定的物质激励。
(4)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力求各单位扣缴税款公开透明。“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这种制度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避开个税上缴单位,而直接扣除相关税额。但在目前执行代扣代缴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的范围不尽相同,和大部分扣缴义务人没有向纳税人出具交税凭证的突出问题。对此,一方面应加大税法宣传,另一方面必须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关键词】消费税;财政收入;改革建议
一、我国消费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品税内部实行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消费税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虽然近年来消费税大大小小的改革一直存在着,但从消费税影响宏观经济的程度来分析,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消费税占国家财政收入和GDP比重过低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以及GDP中所占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在2011年,我国GDP实现471564亿元,财政收入实现103740亿元,国内消费税完成6926.19亿元,占政府财政收入为6.67%,占GDP仅为1.47%。虽然消费税改革初见成效。但消费税在执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上仍然比较薄弱,无法达到国家维护环境的政策初衷。
(二)消费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从消费税促进环保的绿色税的角度分析。从课税范围来看,2006年之后,涉及到的绿色税目不过8种。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一类税种,其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税率来看,某些消费品例如卷烟、烟丝、鞭炮等存在着环境污染的特征,国家应当对这样的消费加以控制,但是税率显得偏低。
(三)征税范围的不合理
一是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当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二是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当前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等未纳入征税范围。
(四)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一是征税形式的不合理。价内税的形式容易造成误解,相比之下价外税更加合理。
二是征收环节的不合理。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原则
根据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我国消费税进行调整所遵循的原则应如下:
一是符合国家财政需要。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当前,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可起到“寓禁于征”,通过减少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来调节消费。
三、对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收税形式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可以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与国际接轨。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样,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而且,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
(二)调整消费的税收税环节
纳税环节应调整到流通环节。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税务部门是有所关注的,并对个别行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但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堵住大量进入我国内地国外高档商品消费税流失漏洞,就必须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延后至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三)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首先要考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氰等开征消费税,使企业的环保税负大体等于政府为消除企业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且燃油税的开征可以纳入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新的进程之中。其次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四)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从消费税之绿色税的角度来看,对环境有害、资源浪费严重的消费商品或行为实行较高税率,其中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因为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从理论上可以遏制无视环境破坏的商业和消费行为。
(五)完善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消费税的目前改革重点在于调整税负,以制止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但是税收政策同样具有引导作用,税收优惠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消费税应该完善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返还或是财政补贴等各式税式支出;同时提供良好的配套产业发展环境,以鼓励市场主体尽快往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建堂.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分析,2011120
[2]财政部税政司.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3]马长海,刘梦岩.完善消费税的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9(20)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管理 影响
一、营改增环境概述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加入“营改增”试点。至8月1日,全国共有8个省市参与改革试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地区财政收入的统计,税收减免总额超过420亿人民币,近九成的企业能分享改革红利。2013年年初,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同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影视、广播等行业。相关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试点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降超过1000亿人民币。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内。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这也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然性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营业税对建筑行业的制约效果越来越明显,主要包括:
第一、重复征税情况严重,企业税收负担大。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建筑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不能参与进项税抵扣。同时因增值税抵扣链条尚未完全形成,致使上游行业的税负由建筑企业承担,这就容易导致建筑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现二次征税,从而增加建筑企业的成本。
第二、建筑行业内部征税存在差异。在建筑行业中,加工修理与装饰安装在劳务性质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但二者的征收税种却大相径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建筑行业由过去单纯的劳务输出逐渐转变为既有货物销售也有劳务输出的混合形式,造成长期以来各界对建筑施工企业究竟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存在较大分歧。此外税法对建筑行业的兼营与混合销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界定范围,但由于该行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较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相关条例的可操作性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工作带来困难。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经济长时间以来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但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正不断面临新机遇和挑战,产业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正处在关键的深水区。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多个行业,必将给增加居民与企业财产收入、增加社会工作岗位、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等多个方面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
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包含对资产负债、利润水平与现金流三个方面。
(一)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资产和负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至关重要。建筑施工企业兼具买方与卖方双重身份。“营改增”的实施,将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出现明显变化。从资产角度而言,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资产的价值需要将价外税剥离后入账。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新购入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入账前都要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金额,与过去相比账面价值金额更低,固定资产的净值与累计折旧也会有所下调。从负债角度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入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参与抵扣,使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二)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收入方面,由于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属于价内税与价外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营业收入与过去相比更低;第二在成本方面,“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由实际成本与所包含的营业税额共同组成,在改革实施后,相关的增值税额被完全剥离出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有所下降。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这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收入确认方法容易造成企业账面收入虚高的情况出现。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尚无法取得全部款项,“营改增”的实施将使得企业在某个纳税期间内必须自行垫付增值税销项税额,给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同时在过去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是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改增”后,税款征收方式转为由下级施工单位按照当期验工进度自行缴纳,缴纳时间也变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一旦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程款或垫资施工的情况,势必会对资金链造成严重威胁。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财务管理建议
(一)完善供应商及分包商管理
在实现“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数额由可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而企业只有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真正达到税收抵扣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主要来自于原材料采购与工程项目分包两个方面,因此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与分包的管理,从源头上对进项税额进行严格控制,是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很长时间以来,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导致难以对材料供应商与分包商有效地监督控制。此外,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良莠不齐,甚至部分供应商和分包商仍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增加企业获得进项税抵扣的难度。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牢牢把握“营改增”的机遇,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监督水平,对所有原材料供应商与分包商进行认真、全面、系统的筛查,清理与各中小供应商、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加强与实力强、信誉高的大型企业的往来交流,确保企业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成本控制
加强成本控制的关键在于适当提高非核心业务的外包比重。企业的可支配资源极其有限,一味追求全面,盲目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希望主业和副业齐头并进,往往会造成事倍功半[5]。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优势资源集中投入主营业务当中。对于非核心业务,可以相应调高分包比例,从而在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尽可能地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展企业优势项目。比如企业在承揽一项工程后,可以将埋设光电缆、架设通信杆等技术水平要求低、劳动成本高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既能节省人工费用的开支,又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经营负担。
(三)重视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招投标与采购环节中,应尽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采购合同中将运费等支出准确标注出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制定完善的固定资产购进计划。“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能够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抵扣,所以企业在对设备进行更新前,应制定相应的购进计划,根据企业的项目、部门、用途等分别筹划,充分发挥固定资产购入在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作用;最后,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在签订合同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注重时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年度内税负不均衡现象的发生。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它对国家经济乃至居民生活都有显著影响。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具有众多的上下游关联产业,只有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的大环境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全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邱静.“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4):268
[2]殷青妙.论“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4(19):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