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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

时间:2023-08-30 16:4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和税务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63-05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扩招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过去不纳税、少环节纳税,发展到现在成为纳税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财务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乏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偷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高校在进行科教活动及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展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核算方式均与企业有所不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是相对陌生的事务。而且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于200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0多个税种,高校税收筹划存在很大的空间。

但同时,人们也逐渐发现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纳税

意识差、

管理层认知程度较低、税收知识缺乏、税负计算未进行相应筹划等[1-2]。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指出高校应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收筹划[3-4],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路,如叶欣等从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角度阐述了科研经费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5];冯萍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阐述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制约性,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相关对策[6]。龚敏希等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7];龙凌云从高校后勤企业的组织形式、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三方面探讨了纳税筹划,以降低后勤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8]。但以上文献主要是从单一税种角度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由于高校收入类型庞杂,尚鲜见从高校多收入税种角度考虑如何系统筹划收入纳税。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为高校所关注并重视。2010 年“两会”期间,据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9 年,中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 500 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 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高校纳税筹划应区别于企业[9],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划分高校实际收入类型及纳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校涉税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和提出不同收入类型的纳税筹划目标、制约因素与方法,并通过列举高校纳税筹划的具体案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高校收入分类及纳税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类,包括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费项目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拨款。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大类,具体收费项目详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附属单位缴款是高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传费、罚款、赔款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地税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实际收入类别及纳税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

高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

高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第2篇

摘 要 要使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真正弄懂财政与金融的基本原理,并具备中初级财政、金融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经济政策的分析与运用能力,以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本文从任课教师的角度就《财政与税务基础》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采用三种主要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或互动法)作了建议,并就本教材极为重要的财政和税收学术观点作了分析。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教学方法 学术观点

《财政与税务基础》教材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财政学的一般理论、财政收支内容、财政管理、税收概论、我国现行税制、税收征管以及国际税收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再加上教育对象的知识起点偏低,接受能力不强,以及教材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浅显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故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根据教材内容、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实际选择教学方法。

一、课堂中的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语言系统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教学,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课堂讲授要精

“精”即是教学内容的精华,要把握每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精”也是精简,基础知识、基本问题要讲得精简。“精”也是精彩,课要讲得生动、形象、严谨、富有吸引力,要有生动的例证、形象的比喻、严谨的推理,以深入理解和掌握教材。

2.融进道德教育

讲授是教师身心能量总和的体现,是知、情、意多维度的整体心理活动过程,教师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按预期目的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并且使学生受到感情熏陶和感染,达到最佳效果,例如,在描述税收简要发展史时,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在讲授税收征管时,阐述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时,可以进行政府要诚信用税,税务机关要诚信征税,纳税人要诚信纳税的公民道德教育。

3.善于置疑设问

采用讲授法教学,教师不可一讲到底,要善于置疑设问,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把问题引向深入,也可穿插阅读教材,进行适当提问,形成课堂的多向信息传递。

4.恰当归纳演绎

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所讲要点,要对一些重要术语、名词、概念、原则等知识要进行演绎,通过演绎把抽象化由具体枯燥变为生动,通过演绎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实践性,教师通过恰当的归纳和演绎,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案例法

这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财政与税务基础》这门课程来讲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案例教学,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讲解,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采用案例法教学应该做到:

1.案例内容的选择

案例内容的选择应紧紧围绕教学目标,遵循以下具体原则:①实用性。②典型性。③针对性。④理论性。

2.案例编写的步骤

案例教学的难点之一就是案例的编写。具体来讲案例编写步骤主要包括以下阶段。①确定目标。②收集资料。③写作。④检测。⑤定稿。

3.案例教学的实施

为了取得预期效果,案例法教学应遵循以下步骤组织实施:①知识准备。②案例简介。③案例讨论。④案例分析。⑤教师小结。

(三)讨论法(互动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运用讨论法教学时,应把握以下程序:

1.确定讨论题目

2.做好讨论准备

在讨论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教师要认真研究讨论题目,从不同角度把握讨论内容,要充分估计学生在讨论中可能指出的看法和问题,并做好解惑答疑的准备;②教师要指导学生自学有关教学内容,指导学生收集、查阅、论证分析问题的有关资料,指导学生撰写发言提纲。

3.组织课堂讨论

在教学方法运用上,可运用研究性教学形式,分组讨论,分组时适当注意组员搭配。

4.做好讨论小结

二、教材中的学术观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财政税收理论界的研究空前活跃,尤其是在借鉴西方财政税收理论方面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大大促进了我国财政税收理论的深化。

(一)财政基本理论中的学术观点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在借鉴西方财政理论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市场缺陷论”或“市场失灵论”,二是公共产品论,三是“公共需要论”。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财政的“公共需要论”,为此笔者就“公共需要论”的优点、缺陷以及中西财政优劣作一比较分析。

1.“公共需要论”在分析财政分配现象、形式以及管理方法上有其优越性的方面,主要表现在:(1)强调市场主体地位。(2)具有层次性。(3)注重财政税收中的公平、效率的原则。(4)公共产品论按受益范围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公共产品。我国实行分税制正是这一理论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的运用。

2.由于这一理论基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根植于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不仅其理论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而且许多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情况。因此,这一理论反映的是资本主义财政特殊,而未能揭示出财政一般。

3.从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与西方财政理论相比较来看,不存在理论的先进与落后之别。通过借鉴西方财政的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利于我国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那么,如何做到洋为中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条:(1)财政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因为政府是最主要的国家机器,政府经济行为即为国家的经济行为,说到底西方财政就是国家的分配活动,西方财政理论也就是国家的分配活动理论,即“国家分配论”。(2)市场经济决定理论与理论缺陷,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有缺陷,国家必须干预经济,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这两点便是公共产品论和宏观调控论的基础。(3)社会供求平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应以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这同我国传统的综合平衡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税收基本理论中的学术观点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它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补偿,在税收基础知识开篇中,讲清税收的概念非常重要,因为科学地阐明税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时俱进,反映财税理论最新的学术观点,在这里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剖析说明。

1.在财政收入的诸多形式中,税收是最为规范的收入形式。

2.税收不仅要凭借政治权力,还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传统的观点和理论,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还依据公共权力取得税收收入,应该说这一观点与财政基础知识中的“公共需要论”是一脉相承的。

3.税收是纳税人的社会成本。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企业要生产,都必须具有劳动力、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三大要素,“三大要素”是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外部条件是便利的交通、良好的通讯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内部条件三大要素构成企业的内部成本,而外部条件的创造则需要纳税人以税收上缴作为财力保障,税收就构成了企业外部成本,只有从理论上进行这样创新,才能从原理上讲清先有纳税人权力,后才有企业等广大纳税人的义务,才能从根本上培养和确立纳税人较好的纳税意识。

4.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比例问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以及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是征纳关系中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负担问题。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相比,这两个比例也有因所有制各成分的比重不同,尤其是公私比重不同而有所区别。

5.最后对于税收形式特征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无差别性问题。笔者认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表述也不能几十年一贯制,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可以表达为政治公共性、整体有偿性和法律确定性。税收法律的确定性也可简称为法定性,在我国,随着依法治税原则的确立,税收法定性已被税收理论界所接受。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年鉴.中国财政杂志社.

[2]地方财政统计资料.新华出版社.

第3篇

乡镇财政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石,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危机四伏,严重影响着乡镇政权的稳定和乡镇经济的发展,破解乡镇的巨大债务难题已迫在眉睫。

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财源建设慢,收入增长难。笔者走访全县乡镇,从各镇财政所综合上来的情况看,搞财源建设,抓财政收入已成为乡镇财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财源建设搞不好,财税收入上不来,过半或年终任务完不成,乡镇干部便得垫税预交,这是所有乡镇干部不能接受而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而且,要搞好财源建设,不仅要政策、科技和信息投入,更需要资金投入,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基本上是一个“吃饭”财政,对财源建设根本无力投入资金,财源建设成了纸上谈兵,收入增长乏力。

(二)乡镇责大权小,正常运转难。乡镇政府是责大权小的政府,却承担了太多的工作任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许多事情都最终要落实到乡镇上。县乡财政是最苦的财政,县乡没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特别乡镇财政更是难上加难。但群众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与乡镇财政收入的来源形成鲜明对比,常常是没有这方面的收入,却有这方面的支出。比如道路、桥梁建设,乡镇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收入,却要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于是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从农村“普九”教育的责任来看,乡镇财政也很难以胜任。早几年前的教育投入,已使不少乡镇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乡镇债务的主要来源。

(三)可用财力少,公共服务难。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蛋糕”越做越小,据统计,今年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将因此减少1713万元,可支配财力更少了。但在减少乡镇财权的同时,乡镇事权却比以前有所增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卫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等等。支出的压力又日益加重,在财政保支出、保运转的压力困难的情况下,根本无力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四)干部苦且累,待遇落实难。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的其他收费渠道已经堵死,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完全依赖的也只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难以保证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在镇村运转困难,债务持续增加、财政危机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祁阳县县乡干部拿的都是工资,更别说其他政策性补贴了。由于乡镇干部要拿工资来垫付税款,干部情绪较大。

(五)财政负债重,消赤减债难。我县的乡镇财政赤字负债额大、面广、偿还难,并呈增长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县27个乡镇赤字总额达2577万元,平均每个乡镇95.4万元,负债总额达23760万元,平均每个乡镇880万元,不少乡镇已到“工资停发、发票停报、车子停开、电话停打”的地步。我县有一个1995年撤并建时成立的新镇,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累计赤字和负债582万元,挂账的还有221万元,沉重的财政包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即便从现在起只收不用,也要5年才能消化完。乡镇负债是一个亟需解决而又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基层政府对此也无能为力。

二、摆脱乡镇财政困境的几点建议

乡镇财政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在乡镇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是体制不完善的具体表现。要逐步摆脱乡镇财政困境,必须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上着力,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培植乡镇财源,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发展农村经济,培植乡镇财源是乡镇各项工作的“牛鼻子”,是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一是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基础财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名优农产品,并通过政策引导、生产扶持、系列服务等措施,引导农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向集中连片的大规模经营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壮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增值率,提高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二是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建设新兴财源。要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现有乡镇企业的转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竞争发展的经济格局,不断提高来自民营经济的财政收入份额,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乡镇财源结构。三是要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开辟亮点财源。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规划建设出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突出区位、资源、产业优势的小城镇。应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吸引外来资本、当地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开发,通过引商入市、以市活商、以商促贸、以贸活财,不断提高工商税收比重,涵养并壮大新的后续财源。同时,各地要抓好土地出让转让收益、基础设施建设收益以及各种罚没、收费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扩大补充性财源。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一是上级财政在与县乡财政分割财力时要坚持“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权划分财权,以财权决定事权,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对现行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变九年义务教育由县、乡二级财政承担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对农村“两会一部”要按“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化解,不能将包袱摔给乡镇不管。二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缓解财政困难状况、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出发,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三是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县级政府要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乡镇财政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财力需求差异,均衡各乡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财力。四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构建乡镇公共财政 支出模式,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支出约束机制。

(三)调整理顺乡镇财税征管体制,进一步提高乡镇组织收入水平。一是要理顺财税征管体系。要从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出发,在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适当、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财税运行机制。二是明确工作主体,将国、地税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减轻征官成本。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将税源核查清楚,重新下达任务。税务部门应是完成国税、地税的主体职能部门,应将此项任务从乡镇卸下来落实到税务部门,乡镇只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国、地税收缴工作,这样既可极大地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又可杜绝税务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 涉税犯罪 应对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直接税的主要税种分立并行,运转至今,其内在缺陷日益凸显,特别是营业税重复征收给服务业带来的税赋不公、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阻碍其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阻碍了行业细分和产业结构升级,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当前对增值税扩围、完善征收链条,逐步优化现行税制结构,推动制造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已是必然选择。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分析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营改增”自2012年在上海率先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对不同行业及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前10个月,营改增试点共减税939.65亿元,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随着试点行业和地区的“双扩围”,税负增加的企业占比及税负增加额均呈逐步下降趋势。

从试点纳税人类型和行业看,税负增加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货运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税负增加的行业内部表现也不均衡,实际税负有升有降。税改前购入固定资产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明显;港口企业的服务税率上升,但人力成本、房屋租金等主要成本未纳入抵扣范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税负增加明显,但在税改后新购置业务的实际税负会降低。税改过渡政策对此做出安排,涉及对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各省财政对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实施的临时扶持政策也相继出台,增负企业的形势会大为好转。

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基本不变,有了可抵扣项目税负或有小幅下降,而所有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实现了减税,减税幅度达4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改增”应税服务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其税负下降,其中运输费用可抵扣税额增幅明显。

对地方税收及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由于营业税税源减少,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凭证增多而增加可抵扣税款等因素,税收总收入减少,同时,试点期间的税负增加部分一般多由地方财政临时补贴,财政支出相应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短期内减收明显。但从长期看,“营改增”将带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税源充足,企业效益提高,促进税收持续增长。

第二,对招商引资及跨境贸易的影响。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置地区管理总部,能够降低企业的实际采购成本,提升外资利用率,也能吸引技术型和投资型外资进入,优化引资结构,带动第三产业的结构升级。但是,地方保护可能阻碍跨地区的生产贸易,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对发展地方经济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第三产业迅猛发展。首先,“营改增”实现第三产业全面减负,消除了营业税差额纳税带来的税负不公,增值税的税收中性能有效发挥。其次,服务贸易出口免税政策增强了生产出口的国际竞争力,能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再次,第二产业主辅分离带来的行业细分扩大了对服务业的需求规模,促进第三产业规模、总量及结构提升,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最后,试点过渡政策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政策将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自主创新,促进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协同发展。“营改增”使制造业企业外购服务可以进项抵扣,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第二产业的企业愿意主动进行主辅业分离,扩大服务业市场需求,而服务业中的研发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制造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二者互为促进协调发展。

“营改增”对涉税犯罪的影响

对专用发票类犯罪的影响。“营改增”主要涉及两种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货运专票会成为犯罪分子的新目标,针对这两种专用发票的虚开、非法买卖犯罪总量将上升。

第一,交通运输业及货物运输服务业虚开、代开货运专票将高发。首先,诱发虚开犯罪的因素短期内仍较集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成本中占比40%左右的过路过桥费无法抵扣,占直接成本50%的油费往往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受限制,特别是跨省运输车辆产生的加油费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导致物流成本上升,加上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占比较高等因素,会诱发虚开、代开、买卖货运专票进行套利的违法行为。其次,此类虚开犯罪的特点比较明显。一是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甚至残疾人身份证注册运输公司,申请办理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购买、借用他人的空壳公司,申领货运专票对外开具。二是开票环节和抵扣环节手段多样。有的按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货运专票,有的从外省市购买货运专票或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或转卖;有的通过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开票和购票信息,操控空壳公司对外虚开,这类没有提供任何实际货运服务的虚开行为应是打击的重点。此外,货运企业在提供了真实的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将货运专票开给指定第三方,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无法或不愿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票,转而通过其他货运一般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第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非法买卖犯罪将上升。交通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货运企业的成品油发票可以抵扣,虚开、非法买卖此类专用发票的犯罪会上升。此外,纳入抵扣的专用发票如提供维修服务、机动车销售的购车进项、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等也会成为虚开目标。再者,利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仅对发票信息的数字部分进行识别比对的限制,将不能抵扣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虚开成可抵扣项目的行为可能出现,特别应重点关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纳税人。

第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潜藏风险。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需提供税务登记证、货物运输合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际运输能力的核查进行风险防控。

对普通发票犯罪的影响。假发票犯罪将会反弹。2014年,随着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的犯罪空间缩小,犯罪类型由非法制售普通发票向虚开专用发票转型,监管重心由地税机关向国税机关转移。但是,由于假发票需求依然旺盛,与伴生犯罪的关联因素无法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仍然存在,一旦放松对买方市场的控制,针对普通发票的非法制售及虚开犯罪仍将大量出现。

对其他税收犯罪的影响。第一,成为逃税犯罪的新手段。试点一般纳税人通过虚开货运进项专票以减少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成为新的犯罪手段。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适用低税率,不愿成为一般纳税人,采用减少收入逃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涉嫌逃税。

第二,逃税行为将更加难以控制。一方面,区分应税服务类型存在困难,特别是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纳税人可针对税率差采用混淆不同服务类型以降低税负的方式逃税。另一方面,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同,在“营改增”后,增值税是通过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实现征收,如果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就可能直接造成税款的流失。

第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领域扩大。受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展的影响,国际运输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企业骗取劳务、服务产业的出口退税可能成为骗取出口退税新的犯罪领域,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税侦工作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熟悉税改政策,把握刑事政策,提升业务素质。税改政策涉及范围广、内容细、更新快,要求办案民警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改政策,依托当地税务机关,采取税改政策培训、税务稽查专题讲座、案例解析等形式,快速掌握试点政策,了解税务机关风险预测与防控的主要环节,会同税务机关共同分析涉税犯罪的发展趋势,掌握查办试点行业虚开、骗税的基本要领。坚持区别对待,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刑事政策。税侦部门查办案件应把握好政策尺度,处理好严厉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扩大打击面。对无实际服务虚开货运专票或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重点打击以赚取开票费为盈利模式的“开票公司”以及居间介绍、联系虚开业务的职业票贩子。对于以真实交易为主,为减低税负少量违规开具或接受专用发票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具或获取专用发票,让他人代开、代他人开具或开给第三方的虚开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情节轻微可移交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打防重点,查找工作难点。首先,明确打防的重点。各地税侦部门可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及纳税人在本地的分布特点,结合本地涉税犯罪的高发地区和行业,确定打防的重点犯罪类型、地区、行业和人群。(下转235页)

(上接137页)其次,分析犯罪手法、规律特点,查找工作难点。以虚开犯罪的特点为线索,对重点地区、行业特别是交通运输和货运企业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不断总结本地区的新情况,查找工作难点。实践中,办案部门普遍存在的难点:一是虚开犯罪手段变化快,而办案部门侦查意识守旧、模式单一,打击犯罪表现被动,在查账、取证、发票鉴定、审讯等环节难度增大;二是基础工作薄弱,自主发现犯罪的能力不强,重点地区、高危人群管控乏力;三是协作效果地区差异大。特别是在“营改增”头绪繁杂、税收违法犯罪诱因增多、防控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警税协作在信息共享、案件发现、证据材料的提取、固定、鉴定、控赃等方面的协作成效不尽如意。

深化警税协作,提升协作效能。税侦部门应准确把握本地区“营改增”试点阶段涉税犯罪的发展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汇报税侦工作进展,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警税联合办公机构在信息共享、协调会商、执法联动、警情预测等方面的协调作用。一方面深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重点企业数据库,实现对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专用发票的开具抵扣信息、辅导期管理数据及纳税人违法信息共享,发挥其在案件发现、线索经营及可疑数据筛查比对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建立会商联动机制。通过协调会商分析地区犯罪形势,共同研究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及案件查办中出现的新情况,合理评估犯罪趋势,制定防范对策;建立快速反应的执法联动机制,对案件协查、取证分工进行统一部署,形成警税一盘棋的工作机制,提高税案查处效率。

强化信息手段的运用,提升打击实效。首先要及时发现犯罪,强化线索经营。一是依托公安“大情报平台”和“金税工程”的“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运用数据分析和碰撞比对发现犯罪。二是依靠基层队所,提升自主发现犯罪的能力。支队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对基层队所上报的情报信息进行整合研判,筛选出可以经营的线索后返回队所落实经营,并全程给予业务指导。三是发动群众举报。对重大嫌疑线索的举报,及时联合税务稽查部门组织查证,深挖线索,对各类举报,认真落实奖励政策,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其次要明确侦点和难点,抓住关键环节,适时推动创新技战法的推广运用。侦办交通运输、货物运输服务行业虚开犯罪的重点是围绕有无实际运输服务和进项抵扣的真实性两个环节收集证据。一方面通过核实票面信息、查证资金流向对运输服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协作,为侦查办案提供证据支撑,必要时可上报公安部协调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进行资金调查。另一方面,考察运输业务流程,核算实际运营能力,对比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确认进项抵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侦查难点是对承包、转包、挂靠经营情况的核实,关键是从承包、转包、挂靠手续的真实合法性、营运收入和营运费用的实际支配人、承担人等方面确认营运主体。实践中,税侦部门在资金查控、人员轨迹分析、可疑数据筛查等方面形成了许多颇有成效的技战法,应选择合适时机推广应用。

最后要优化设置侦查模式,突出集群战役优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成为涉税犯罪的主流犯罪类型,集群战役的成功运用凸显该模式在侦办重大虚开案件中的优势。“营改增”扩围后,对符合集群战役发起条件的线索及时上报省厅和公安部,在上级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发挥区域协作优势,运用集约化、合成化作战形式,实现对虚开犯罪全链条、深层次、规模化打击。此外,应根据地区特点和案件条件,综合运用侦查模式,如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虚开货运专票组织专项行动;对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注重发挥派出所优势,及时发现和查处辖区内发生的缴获数量少、案情简单发票犯罪案件。通过整合多部门资源,集中优势,突出重点,实现对虚开发票犯罪的面上控制和重点突破,增强打击实效。

重视犯罪预防。一要通过警税协作预防。一方面通过税务机关的内控机制进行防控,包括代开货运专票的检查制度、异常货运专票的认证、稽核制度、试点前业务的交叉清理制度以及税务辅导期制度。另一方面关注税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制定防范对策。

二要加强基础工作。依托警税协作平台,建立共享数据库,对经营异常、可能存在虚开行为的重点企业开展动态防控。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基础阵地,建立警企联动协作机制,健全完善违法犯罪防范机制,强化重点企业阵地控制,动态掌控重点企业和人员的经营状况,通过行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获取违法犯罪线索。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开展宣传。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为载体,结合深入基层社区活动,制作宣传材料,与国税地税联合宣传税改政策、普及税收法律,讲解刑事政策,适时开展“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违法犯罪与防范的主题舆论宣传,结合案例警示,营造舆论氛围,增强纳税人法制意识。联合税务机关,深入重点企业、金融机构,进行授课培训,讲解法律条文,协助企业加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提升企业防范犯罪的能力。

第5篇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有所差别,比如**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的资料表明,整个**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

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年代**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年和**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的国民保险(相当于**的社会保险范围),**年为159235百万**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和**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和**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资料来自**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年数据),**和欧盟数据来自**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年为初步统计数,**年、2000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00年**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年6月26日法案。另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的做法。

**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代征。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第6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一、养老保险基金内涵与外延

(一)狭义的养老保险金

狭义的养老保险基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根据立法、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强制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的,因此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资、管理和使用上都具有法律强制的特征。

2.适度性。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是具有整体性、相对性、质与量相统一的范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并且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只能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公平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性原则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使用过程中更多的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互济,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

4.积累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有代际和代内再分配作用,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具有很强的积累性,职工在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影响

(一)开征养老保险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

1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税费讨论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是实现征税制还是延续缴费制,一种观点是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养老保险税;另一种观点是养老保险税和养老保险费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应该继续实行缴费制。对于目前的我国实际情况来说,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区别对待。首先,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现的是现收现付,不存在缴费和收益――对应的关系;其次,个人账户部分确是以收定支,根据个人的缴费积累进行合理给付,个人的缴费与个人的收益一一对应,并且按照制度的设计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对社会统筹部分即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征收养老保险税,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税收模式并不适用于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的税收更多的体现是“专税专用”,以养老保险税的形式征收,专门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这样就可以把我国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同社会统筹部分统一起来,而不是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征税制,个人账户部分继续实行缴费制。

2 开征养老保险税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而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有效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开征养老保险税,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支付,财政部门监管资金的使用,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执行。第二,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目标,通过税法规定的统一税率进行征缴,以个人工资薪金为基础进行征收养老保险税,可以实现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第三,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第四,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建立养老保险预算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3 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

首先,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开征养老保险税,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而社会公众对于现在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经等同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社会心理基础已经具备。第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城乡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的119555.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60771.7亿元,增长了118.1%,而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也在逐年呈上升的趋势,2007-2010年我国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494亿元、8014亿元、9534亿元、11110亿元,这些数据说明在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税源基础,征税的潜力巨大。第三,有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可以保证养老保险税的按时按量征收。我国税务系统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效率,减少偷逃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发生。

三、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影响

养老保险基金中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基金。这部分所积累的基金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的保值增值也就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

我国目前对于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投资范围有限,对这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都是免征所得税的。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就是各类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放宽投资渠道,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获益的能力,并且应视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激励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积极影响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对基本养老保险筹资采用养老保险税的形式

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目标,有利于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建立养老保险预算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养老保险税的是对工薪阶层依据工薪所得按一定税率征收的专门用于保障工薪阶层退休生活的税种。

1 养老保险税应作为一种特殊税收对待,要体现专税专用的特性,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如美国在1983年为了解决出生高峰时期一代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美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将社会保障薪税收入大于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盈余存入该基金;当高峰期出生人口退休时,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将会小于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差额可由该基金来弥补。据预测,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总额2025年之前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届时资产将达到4.9万亿美元,然后将在2040年耗尽。征收养老保险税所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尽管由财政和税收部门统一管理与征收,但收入不计入一般财政性收入,而是计入专门的信托基金账户,通过信托基金的形式实行“专款专用”,用以支持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支出。

2 养老保险税率确定既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收益,还要考虑国家财政的能力,即养老保险税率既不能定的太高,养老保险税率太高既有可能破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而且不利于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也不能定的太低,不能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平衡,容易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刚开始征收养老保险税时税率较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要求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税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的情况下,而国家的财政收入近年来以超过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接近20%,政府财政应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可以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税相比较于养老保险费下调到15%,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为5%。

第7篇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 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第8篇

关键词:集团财务;管理;形态转变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207-01

1 集团化经营,促进集团财务管理的转变

1.1 集团化经营

集团经营区别于非集团经营的最大特点是:业务上的关联交易和财务上的“金字塔”型财务结构。这些特点有利于实现集团的规模经营,增进成员企业的“团队作业”,降低营业成本和总体税负;“金字塔”层层连锁控股使其可依据同样的股权资本、不动产等取得不同的借款,从而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发挥很大的杠杆作用。集团经营是指以总部(主力公司)为中心,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共享资源和品牌,提高整体业绩。集团总部可以完成产业组合管理、机构重组、技术转移、活动共享等下属系列公司在能力水平上很难做到的战略性任务。

1.2 财务管理应转向以配合集团化经营、支持集团战略发展

在集团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财务会计工作,根据国家及企业的具体要求,曾经扮演过不同角色,承担过不同的使命和责任。在传统阶段,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主要侧重于单个公司具体会计业务核算和常规的财务管理,相对来讲比较具体和简单。在现在,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常规工作职能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应对竞争、长足发展的需要,集团财务管理,将会逐步形成站在集团的高度开展管理的思路和形态。除集团总部的常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外,还包括:产权管理(管理和运用资产产权)、战略管理(战略导向)、投资管理(方向引导;规模控制;资金筹划;项目审定;方案评价;风险控制等)资金管理(发挥集团优势融通资金;集团成员企业资金闲紧调度;资金监控)预算管理(投资支出;资产收益)财务监督指导与服务等等。

1.3 集团化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必要性或意义

这种简单的、基础的、具体的传统财务会计管理模式是不能适应集团发展要求的,我们需要高级形态的财务管理来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集团财务的“雁行飞行”。具体来说,可以跟随集团领导的战略思路、经营理念;可以与集团发展战略、成长步调一致;可以与集团经营模式一致(投资型、多元化);可以整合集团财务资源,发挥集团优势。

2 集团财务管理,建立符合本集团管理模式的财务战略,并且实施动态管理为配合支持集团发展战略

2.1 积极参与“十一五”集团战略相关工作

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建立自身财务系统战略,具体思路包括定位主要管理职能(战略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监控),制定动态管理模式(建立、控制、反馈、修正、风险预警等),建设实施(管理框架涉及集团多方面、各流程,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需时较长)。

2.2 根据集团产业结构、产权布局和有关管理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调整进退相关成员企业投资产权,配合其产业链上的业务及股权的规划调整,提升集团产业项目的整体经营及获利能力;配合推进有关成员企业上市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关注财务问题,并联系、协调政府主要管理部门,理清工作程序,争取政策支持,认真计划,顺利实施。

2.3 对重点成员企业在行业中长期融资模式创新探讨

根据工作安排,联合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近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结合房地产异地开发、资金全局调度管理的现实需求,工行的异地银团贷款模式基本落实,同时以集团总部所在地扩张发展,以期符合人民银行有关企业跨区经营规定;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完成创新融资品种,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该企业在财政和货币政策紧缩环境中、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流动周转资金,成本合理;同时充分利用集团总部富足充裕信用资源与违约风险互换,获得年利适当的投资汇报。

2.4 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的延拓下放、优化调整

协助房产集团针对集团化资金管理需求,参考同行管理经验,通过实地调研,初步设计提出房产集团资金管理模式,务求合用和实效。后待沟通、调整并准备实际应用。

2.5 税务工作重心从报税向策划安排转移

在集团进行投资时,财务能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对投资产业的宏观经济分析,并从财务专业的角度提供可行性论证、投资方案评价、投资的税务策划、资金筹划、预算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控制等。并且在投资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在开展融资工作时,在对经济环境、金融环境、国家政策法规等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财务能够提供融资方向和融资组合方案。在日常管理中,持续加强集团的资金管理和商业信用管理。

在集团开展资本经营时,从财务角度,通过相关投资和融资活动,积极参与、协助做好工作,拓宽思维,提供建议,同时注意风险。

逐步建立财务预警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内部控制管理,在可以提供财务支持和保障的同时,希望能够防患于未然,加强财务安全。在《企业财务通则》中,也要求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在国内环境并没有达到科索委员会(COSO)要求的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程度时,我们可以先意识到以财务预警作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中间形态,在持续加强和巩固内部控制工作效果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逐步建立集团财务预警体系。

3 在体制内,巩固基础工作成效,逐步完善必要条件,注重财务环境建设,保持稳健提升意识,从财务角度服务集团发展

3.1 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在搭键框架之后,充实内容,深化效果

以战略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是集团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实现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与日常管理有机连结的重要管理工具。当前,我们仍处于基础性的财务预算的建设阶段。在以往只对利润作预算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扩充资本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建立全面预算管理雏形;同时,针对转向工作项目,包括:零星及基建项目、集团总部费用、政府立项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等,建立专项台账进行计划和过程管理。

3.2 完善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部门内部实务操作指导规范(内部称“工作通知”),保证会计管理工作体制的规范及严谨性,不断加强制度体系保障

为适应企业现代经济活动管理要求,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范为框架,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2005-2006年共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稿文件12项,其中2006年颁布8项。分别是:“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筹资与担保”、“工程项目”、“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 “纳税”、“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基本规范”。除财政部已颁布项会计循环控制外,调整循环口径后,总部财务会计部门还针对集团总部管理现状另外增加颁布了3项:“会计核算”、“纳税”、“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3.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意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效果,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一是引进高级人才专门从事高级策划工作。二是着手集团财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意识地在培养财务会计各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

3.4 强化基础性财务会计工作,为逐步的、有效的转向形成稳固基础

强化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财务结果真实可靠。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改进会计工作质量;强化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善业务流程;强化日常资金管理;完善档案管理等。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税收监管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76-04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布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各地区又接连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实施规则。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之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于2007年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首先,个人申报制度通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其次,进一步推进了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从而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然而,从近年来申报的结果来看,个税自行申报的结果并不理想。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申报的主角,高收入者却多有缺席。对于此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将会按如下思路进行探讨:首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成因;其次,对于我国的个税申报制度及实施提出改进之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概述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概念。自行纳税申报(self-assessment),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纳税事项向征税机关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具体而言,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内容,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将其计算结果集计税依据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可以看作是一种“自我克赋”,也是纳税人权利理念的体现。我国于2006年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要件,自己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包括:年所得I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该纳税年度内,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构成要素。(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主体。纳税申报主体一般分为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即指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自己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条中规定了纳税主体有以下五种情形时需进行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这一条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并非只有年所得12万元者才需进行自行申报,符合其他四种情形的仍需进行申报。第二,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依照《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具体界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当然,所得中不包括依个人所得税法及《申报办法》中不征税及免税项目。(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个税自行申报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关于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日期确定问题,在国税发〔2003〕47号通知中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日期作为其实际申报日期。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税务机关对于电子申报的大力推广,加之以网络申报的便捷优势,使得网络申报成为各国纳税人的首选方式。(3)申报期限。各国税法一般都对自行纳税申报作了规定和限制,针对不同的纳税项目、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也有不同的期限规定。申报主体必须遵循法定的申报期限,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也针对不同情形下的个税自行申报予以不同的期限限制。每年的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的最终申报期限,其它情形的申报期限分别由《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16至19条规定。如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期限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而非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当然,申报期限并非是绝对的不能改变,如果申报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如果强制其按期申报则会超过纳税人的期待可能性。③因此,大部分国家的税法都设计了延期申报制度。我国则在《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0条中加以规定,具体操作遵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这种制度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综合纳税申报,此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个前提性制度。建立个人收入总和申报制度,能够保证纳税人收入等涉税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进程。④(1)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可以有效地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2)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充当调解公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或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因此,在我国要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纳税负担。二者只能在试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而且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缺失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的硬伤,因此,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8}(3)加强对税源控制的管理。税源控制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上交的自行申报的材料便成为税务部门掌握税源信息的重要依据与来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还主要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发生的应税收入,都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个税税源控制的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而导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在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没有义务保留或者提供收入凭证,收入发放方也不开具完整凭证,因此使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监管乏力。而自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搜集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了解其纳税状况以及职业和地区,从而明确重点监控群体与监控对象,强化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更好的发挥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所实行的分类税制有失公平,且与综合申报相脱节。我国税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表格。与之相配套的则是个税征管实行代扣代缴。而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中则是有不同的规定,即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标准,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总重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这样就形成了目前我国的“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模式。在这样的双轨制模式下,导致即便是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可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不同。不同性质、来源的个人所得,采用相异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征税,适用源泉一次课征方式。这样就会导致相等收入的人由于其个人所得来源等条件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主要由各类所得的支付单位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和扣缴;除了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时,纳税人应按综合口径自行申报收入及相关信息⑤。以上情况表明了我国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相互脱节,分类计税仍是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自行申报并未在税额征收中起实质性作用。这样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个税税源控管乏力,自行申报纳税者人数和结构呈畸形发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监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原因。国家税务部门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税源,给纳税人隐瞒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隐形化成为自行申报中的一大难题。这就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从而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手段较为单一,仍是以扣缴申报来反向监督。这样仅能完全监控工薪阶层的纳税人,不能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纳入税收监管之下。而且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多元化、隐形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未被税务机关掌握,加之大部分公民也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收入,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来源于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对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样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统计在内,使得申报人数不确切。

3.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个人所得税作为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其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量相当之大,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基础有较为薄弱,征纳信息不对称,且某些稽查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加之个税本身就与个人利益联系非常密切,从而容易激化矛盾。这样就造成了税务稽查单方面注重补交税款或者罚款,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⑥

4.个税自行申报的配套措施尚未形成。(1)金融体系配合不到位。我国的金融实名制支付体系的缺位,现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手段;许多私营或者个人企业财务不健全,个人收支与生产经营成本交错混杂。这些都使金融部门无法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支资料。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的影响个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那些掌握大量个人收入信息的金融、保险等部门并没有义务去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报,个人纳税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社会评价也并没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其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缺少激励。(2)税务制度滞后制约了个税自行申报的发展。税务指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尝试建立税务制度,但在实践当中税务机构多由税务机关自己开办,直到1999年才转向市场化运作。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税务的环境和秩序尚待规范,很大一部分的税务机构刚刚完成向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的转变,其规模较小,建账建制也不是很规范,因而业务水平和信誉度不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和税务中介机构基本上为单位纳税人涉税业务服务,对个人的税务服务除向一些在华的外籍人士外,还开展的很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实施的效果。由此可知,我国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也正如上文所说的是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面对这个尴尬的情景,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就是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税制模式。(1)三种不同模式的税制比较。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在此种税制下,总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由各种所得类型分别决定。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收的流失,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不能够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课征,有违于公平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所有不同类型的所得综合起来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特点是将不同来源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样,综合所得税制就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加之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并进而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是其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易于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混合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主要实行按照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分类税,然后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法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⑦这种税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征,不仅能够防止偷税漏税,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这样,就既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实施。(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都尚未达到一定高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总人口比重比较低,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则少之又少;纳税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隐性收入普遍存在。而税收征管水平决定了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真实的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因此,符合国情的选择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具体而言,即需在进一步规范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纳税人申报其全年各项所得并进行汇总,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作为全年所得的课税依据,并对汇总的数额扣除合理费用后的部分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⑧

在当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等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源泉扣缴的办法。目前的分类税制模式,计征简便,节省征纳成本,且根据不同性质所得采用不同税率。这虽然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相比较之下,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而且将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考虑在内,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其计征繁琐,成本较高,并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因此建议目前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是指依据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采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然后综合其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再可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⑨如此,吸取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并可以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此种税制区别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目前适合我国的税制模式是混合所得税制,但这样的嫁接体制毕竟只是权宜之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长远规划的目标。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缩短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轨的期间,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只有这样才能使个税自行申报走出制度困境并得到完善。

2.加强个税税源监控,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而这也正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实行的最大难点,因此,个税的征收就不再只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劳动保障部门等社会部门)以及支付单位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在经济转轨时期,分配领域存在的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建立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性的联动机制。从当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与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纳税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最终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税务机关应首先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更加深入地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考虑使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号为纳税登记号码从而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个税纳税系统,以解决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掌握全面的信息以及准确申报所得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应与海关、财政、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横向联网,以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对于高收入者个人的税收监控,建立对其的纳税评估机制,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⑩从而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税收监管的力度。(2)规定现金支付限额,减少现金流通。大量的现金支付,不仅使货币发行成本增高,增加支付双方的风险,而且加大了税源控制的难度。因此,应加快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支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查机制, 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以减少现金的流通。为防止纳税人分散收入和财产,应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推进银行存款、个人金融投资及其它各项个人支付的实名制和信用卡制的改革,从而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完全显性化并得到有效监控,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3.完善激励与惩罚机制。要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仅仅依靠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并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日本,个税自行申报分为两种: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分别适用的是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和有不良记录的纳税人。蓝色申报(blue return)是指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取得税务署长的许可后,适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的申报。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根据“肖普建议”引进的旨在巩固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一项制度,可以适当发挥申报纳税制度的功能。纳税义务人应当置备账簿文书,并簿记其收入、支出,在此基础上进行申报,但在实践中置备完备的账簿文书的纳税人并不多。为鼓励在健全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许可置备一定账簿文书者运用蓝色申报进行申报,并且给予蓝色申报者种种白色申报者(白色申报,是指不以蓝色申报书,而是以普通申报书进行的申报)所不享有的优惠⑾。这就使蓝色申报制度得到了普及。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白色申报者不仅不能享受蓝色申报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当然,蓝色申报的许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税务署长可以取消其许可。

目前我国只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规定了罚则,而没有相应的对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设定奖励机制。从各国税收征管的实践经验来看,激励和惩罚相结合并加大奖惩力度有利于提高自行申报的积极性。税务局可以开展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激励措施,可以仿效上述日本所采用的赋予诚实的申报人蓝色申报许可,并给予优惠的措施。也可以建立伴随公民终身的类似与社保账户的个人所得税账户,并准确记录其纳税情况,并与其他社会福利或待遇相挂钩。

同时税务机关应严格执法,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效率和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其次,应当加大稽查力度,打击重点,并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坚决不允许出现只补税,罚款流于形式而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逃税、避税的情况发生。

4.完善税务制度。由于市场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和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人们对于税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税务处于中介地位,并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因此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税务制度起步较晚,仍然有着许多不足之处,并因此制约了其发展。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税务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级次,使税务行业在市场经济取得合理地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进一步约束税务行业,为我国税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还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其次,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可以由行业协会根据全国税务机构的实际情况,核算平均成本利润率。并依据该核算成本利率,规定统一的指导定价体系,确定各种业务收费的上下限,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服务量的大小及机构自身服务质量的高低具体确定收费标准⑿。再次,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这里的监管应包括行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从而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行业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行业的内部监督,可以依靠建立行业协会来实现。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其行业内部一些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构间争议的仲裁者,并规范约束从业人员和机构;而外部监督,主要是由政府管理机关实施。政府管理机关应当对税务机构的整个行业进行监督和宏观的指导,并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分析,总结出了对于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借鉴意义的方面;并对于目前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学理上和实务上的分析,归纳出当前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探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了改革分类制模式、加强个税税源监控、完善税务制度等建议。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也需要其他部门和机构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已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进一步的税收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将会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市场和国家的良好运转。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学习,力图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现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完善,应当立足于我国该制度的现状,立足于客观的角度评价和分析。由于我国该制度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取长补短,缩短该制度的完善历程。第二,对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是从立体着眼,全方位出发,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健康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本文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加强自行申报监管,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税务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只是这个立体制度的一小部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努力。

注释: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

{2}李情.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钱葵.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④郭雷,施于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评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总第63期

⑤高培勇.个税自行申报的出路何在.中国改革,2007(5)44

⑥燕洪国.论个税自行申报―――导引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双月刊,总第166期

⑦蔺翠牌.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⑧赵丽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⑨蔺翠牌.从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⑩韩真良.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经济视角,2009(1)

{11}[日]金子宏,战宪斌,郑林根.日本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8-429,424-425

第10篇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城镇转业及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创业农民、被征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转业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持残疾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进城创业农民:持户籍部门的长住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6)被征失地农民:持被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7)回乡创业农民工: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持本条㈠至㈦项有效证件,《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章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贴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至8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还款能力及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信誉好、成长快、有较好发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可办理二次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项目发展前景较好;

(六)在公安部门与银信部门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低耗高效、优质环保。

(四)经营项目风险小,前三年内无亏损及潜在亏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五)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企业信誉好,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账款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熟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各级担保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并确保担保资金的完整,不受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注入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担保资金。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㈠小额贷款书面申请书;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认定条件的有关证件;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㈥申请人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手续。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证人应为国家财政开支的公务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资质后,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放贷程序。因信贷事项被经办银行否决的,经办银行将结果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中心。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在放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自放贷之日起按照《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季度报表;

10、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

2、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4、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认定。

第五章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能用作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最多可上浮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贴息。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足额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贴息。

第六章小额贷款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责任:

(一)组织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三)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认定;

(四)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五)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

(六)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并及时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责任

(一)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发放贷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5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到期没有还贷的,及时向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书;

(四)对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呆、坏账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经办银行组织催收和追偿仍未还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审核审批后由担保基金予以弥补。

(五).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责任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情况,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其经营项目及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推荐;

(二)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协助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责任

(一)如实申请小额贷款,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

(二)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七章贷款服务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服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担保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要在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和《保证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放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减少担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办理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负责对所在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按月(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市级财政拨付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

第11篇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历程

出口退税制度是中国商品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专项制度,它有一个形成和发展过程。建国以来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改革开放前的出口退税政策表现:不成型与不稳定

由于当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专项制度,并且受当时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外贸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影响,变动较为频繁。经历了1950开始实施,1957年废止,1966年又恢复实施,1973年又停止执行的过程,因而税收对进出口贸易发挥调节的功能受到限制。

2、1979年到1993年问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逐步建立与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为了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必须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以国外市场需求拉动国内需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和探索,希望确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进出口税收制度。财政部同有关部门,为外贸企业逐步走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轨道创造了条件,把“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原则作为基本内容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之中。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和1989年又针对出现的漏洞,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地方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1985—1992年先后作出一系列补充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

3、1994年到1999年间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

1994年中国实行了全面的税收体制改革,对出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原则。但由于我国征税力度不够等原因,出现了出口退税负担过高的现象;1995年出口持续高速增长更增加了这一矛盾,为此国务院曾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1997年后的金融危机,中国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使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减弱,对外出口增长幅度放慢,为此,我国两次对出口退税率做出调整,对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提高了两个以上百分点。

4、2000年后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重点进行退税结构调整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而出口退税欠税的问题目益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使用了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对于退税率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7%、13%、11%、8%和5%五档,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也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2007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降低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结构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二)我国近三次重要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情况

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如1988年出口产品零税率、1994年的新税制、1998年后提高出口退税率等。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更加频繁,而每次的改革都有着其深刻的经济背景和深远影响。这部分分别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重点分析1998年、2004年和2007年三次重要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1、1998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效果

(1)1998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背景

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周边国家纷纷宣布本币贬值以应对危机,而我国中央政府坚持承诺人民币不贬值。虽然这一政策坚定了投资者的信心,但这样做却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出口订单减少,部分已经谈好的合同没有签订。一些国家的客户以东南亚国家货币贬值为由要求我国企业降低出口价格。周边国家货币贬值,使我国外贸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出口增长缓慢。

(2)1998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主要内容

金融危机后,我国承诺人民币不贬值,1998年1月1日,中国决定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两个百分点,其出口退税率从9%增加到11%。并连续三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变为5%、13%、15%和17%四档。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几乎接近征税水平。

(3)1998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效果

三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在各国经济出现萧条的时期,我国对外出口保持稳步增长。在别国货币持续贬值的情况下,人民币承受住了不贬值的压力。中国政府在危机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应对危机的能力,中国经济在危机中经受住了考验,同时中国也为世界经济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2、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效果

(1)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背景

这次改革其背景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人民币一直存在升值压力。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工厂,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将生产转移到中国,或者这些国家企业不再生产而是从中国直接进口他们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这使得这些国家由制造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制造业企业工会向本国政府施加了很大压力,要求人民币升值,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多次向我国政府施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其次,由于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出口规模逐年增长,相伴随的便是出口退税规模的扩大。在这次出口退税改革之前,我国的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在此基础上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就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拖欠企业退税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2001年底为1,440亿元,2002年底为2,477亿元,2003年底到达2,770亿元,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制度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这严重打击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的商品出口。可以说出口退税机制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改革势在必行。

(2)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宣布对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点。①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②加大中央政策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④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3)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效果

新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后,欠退税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加快了退税速度和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4,200亿元,比2003年增加了2,161亿元,包括偿还2004年以前发生的欠退税2,004亿元。例如,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在2004年年初,出口退税挂账9,602亿元,到6月份已基本退完,使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得到缓解。同时,中国政府一直在被迫使人民币缓慢升值,降低出口退税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得到一定的平息。

3、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效果

(1)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背景

快速增长的外贸出口仍然是此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重要原因。外贸顺差增速过快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海关统计,2007年1至5月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随着贸易顺差的扩大,贸易摩擦发生频繁。美国、欧盟、日本等我国主要出口大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多种贸易壁垒,实行反倾销等手段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我国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恶化。人民币升值压力一直存在,并伴随贸易顺差而进一步加大。我国出口的产品中相当一部分是初级产品和资源依赖性产品。初级产品的出口获利低,资源依赖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也不高,而且环境损害很严重。初级产品和资源依赖性产品的大量出口使得资源消耗过大加剧了资源短缺,形成物价全面上涨的压力,而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也使我国必须面对改变出口产品结构的现实。

(2)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主要内容

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①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②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③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3)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效果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体现了我国控制外贸顺差、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决心。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三、近三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比较

(一)近三次改革的特点

分析比较以上三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可以找到其各自不同的特点。

1、改革原因

1998年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其诱因是亚洲金融危机,为了保持人民币不贬值同时保持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必须促进外贸出口。两次提高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使出口产品因人民币不贬值而失去的价格优势重现,增强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2004年出口退税改革由国内外因素共同引起。国内出口退税拖欠问题严重,要求改革的呼声四起;国外有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传统的出口退税政策已经不能解决当时的国内外矛盾,改革成为必然。2007年的改革基于我国不断扩大的贸易顺差及其引起的贸易摩擦。过高的贸易顺差意味着我国经济过分依赖国外市场,所承担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增加。近些年来,我国与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摩擦迭起,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被屡屡用到我国出口产品上。此时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十分必要。

2、改革侧重点

1998年的改革是中国政府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采取的特殊的手段与对策。提高出口退税率以达到促进出口,防止经济萎缩的目的。而2004年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不仅改变了出口退税机构,而且调整了出口退税的责任人。之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由中央一力承担,地方不需负担,而且增值税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享受,这样就形成了征税方和退税方不统一的现象。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巨大的退税额使中央负担过重,拖欠退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2004年改革后,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07年的出口退税改革,进一步将重点改为调整出口退税的结构,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和低污染环保产品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的扶植政策。

3、改革力度

与此前历次调整相比,2007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范围都是空前的,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共有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共性

1、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从中国的经济实情出发,以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

从改革开放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与世界经济脱轨,到改革开放后国内内需不足需要开拓国际市场,以外需带动内需,再到21世纪中国加入WTO后成为世界工厂,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也经历了从时断时续,到建立相对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外贸出口,再到出口退税政策结构调整以促进我国出口产业调整的改革历程。可以说它们都有着相同的发展轨迹,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扩大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2、出口退税政策的改革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率来发挥其对出口的调节作用,而出口退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上下浮动。在金融危机时,为了鼓励出口需要提高出口退税水平,一旦危机的影响消失,过高的出口退税率就不再适合,必须回落到正常水平以维持正常的进出口贸易。当出口增长过于迅速且出口产品结构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时,降低部分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传达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号,引导企业投入到附加技术高,污染小的产品生产中去。

3、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是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

政策在实施前虽然经过无数专家的反复推敲与大量数据模拟,但实施后仍然会遇到许多不可预测的变化与风险。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建立完善健全的体制,因此在新的问题显现出来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尤为重要。出口退税政策亦是如此。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将中央承担所有出口退税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正是因为在政策改革前中央负担过重,欠退税现象严重,导致出口企业积极性受挫,直接影响出口贸易。但改革后,出口地外贸公司向外地收购产品出口时,这些产品的生产环节的增值是缴纳在生产地的,其中这些地区也分享了部分增值税收入,而出口地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则要由出口地政府负担百分之二十五,这就是所谓的出口地政府为生产地企业的出口产品生产、为出口产品生产地的经济发展“买单”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地政府很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对策:鼓励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鼓励生产性出口企业从本地购入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工后出口,或者要求外贸出口企业对外地生产的产品实行出口,将出口退税任务转嫁给生产地政府。这些政府博弈都会扭曲出口企业的市场行为,破坏外贸经济秩序。出现了生产地征收产品的增值税,由出口地负责退税,收税地政府与退税地政府不统一的现象,造成沿海出口大省入不敷出的局面。有些地方要求出口企业采购本地原料和产品,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逐渐严重。这些新的问题已经被一些专家重视并正在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

4、出口退税政策的改革只能以全局利益为主,不可能完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要求出口退税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宏观调控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体现所有人的利益与意志,总会带有偏向性。因此每一次出口退税政策的改革总会保护到大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中突就会导致新的问题产生。2007年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降低低附加值,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退税率,这一改革必然损害了出口这些产品的企业的暂时利益,但这从长远看这一调整是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明智之举。

5、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必须以确保出口退税给付及时的基础上,否则就形同虚设,无法发挥该政策的调控作用

出口退税政策将生产环节征收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者,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市场。如果出口退税未能及时给付就相当于商品仍以含税价格参与竞争,则失去了出口退税的意义。

6、出口退税政策也要走可持续发展盼道路,这符合国际发展的总趋势,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久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税收手段,必须立足于全国经济,制定长远目标,谋取长远利益。要区分政策性调整与体制性调整,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出口退税机制。不宜依靠短期的、相机抉择的政策性安排解决长期的制度问题。出口退税体制的调整应当与财政体制改革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四、总结与启示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调整退税结构有利干引导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具有多方面意义。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收入分配调节政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可谓是一个均等化程度相当高的社会。1979年前后,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在0.21-0.24之间,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前者的水平在0.37-0.43之间,后者的水平在0.34-0.40之间(赵人伟,2002),比照之下,中国的收入分配十分平均,以至于产生了激励不足和低效率等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激发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济增长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扩大之势,尤其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以后,这一趋势益发显著。仅就城乡居民收入而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87年扩大到2.38,1995年扩大到2.79,到2001年城乡人均收入比率高达2.899,差距十分悬殊。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超过2的极为罕见(赵人伟,2002)。另有学者研究表明,按不变价格计算,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7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提高了10.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为建国50年来最高峰(杨斌,2002)。再按通行的衡量收入分配的标准——基尼系数来看,目前对全国基尼系数的最低估计也在0.4以上,高的估计甚至接近0.5,已经超过国际认定的警戒线水平。种种迹象表明,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理论界、政府部门和民间普遍对收入分配问题十分关注,来自不同方面要求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试图对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探讨,力求避免政府在施行调节时可能出现的矫枉过正,可望对深化认识和推动实践有所补益。

二、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可能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政府存在的理由被认为是弥补市场失灵,然而实际的情况也可能是:市场导致缺乏效率和不公平,但政府干预不一定必然会带来情况的改善。斯蒂格勒曾将这种推论比喻为皇帝对两个乐手的比赛做出这样的判决:只听了第一个乐手的演奏(感到不满意)就把奖杯授予第二个乐手(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1994)。政府再分配的目标旨在实现社会公平,借助的政策手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进行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另一类是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柯武刚、史漫飞,2000)。通过上述途径政府究竟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获得所要追求的公平?是否存在与公平目标相伴生的其他副产品?事实上,政府所能获得的社会公平只是相对的,即使在那些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全面保障的高福利国家,乞讨者也不鲜见,而不公平却是绝对的。甚至更有激进者认为旨在消除不公平的政府政策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帮助穷人的举措往往会使利益流向富人,恶化收入分配。但无论如何,政府再分配产生某些与政策设计初衷相悖的、不合意的副产品是完全可能的。

㈠再分配可能模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自从古典学派以来,市场机制被认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能够自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的作用被限定在类似“守夜人”的较小范围之内。直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凯恩斯主义风靡一时,政府的作用被重新发现,用以矫正经济生活中频频出现的市场失灵。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尤其值得汲取,“政府非但未能发展出市场机制,反而使市场扭曲和市场失灵比以前更为严重”(文贯中,2002)。这是政府对市场不适当替代的历史教训,其代价不可谓不高昂,80年代被称为拉美国家“失去的十年”与之不无关系。

政府替代市场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市场失灵,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政府就不应介入经济生活而应交由市场负责。何况政府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内在倾向和偏好,一旦介入,退出就变得十分艰难。对中国来说,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有选择地退出对政府而言是难度较大的,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控制几乎是驾轻就熟的,因此以市场为导向就是要确保政府坚决地从不属于自己的领域撤出。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就是“把原来的一个无限的和无效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钱颖一,2000,转引自文贯中,2002)。政府再分配所借助的两大类手段,无论是改变市场结果的,还是改变市场运行的,均会对市场活动本身产生不可避免的、致命的影响。比如以税收进行再分配,既有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和资源合理配置,也有可能扭曲资源配置,干扰经济有效运行。可见,任由政府挥舞再分配的权柄,可能是不恰当的、急功近利的做法。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收入分配差距确需政府出面予以调节,但如果以为依赖政府、以政府替代市场就能毕其功于一役,这种浪漫主义实不可取。

㈡再分配的效率损失

之所以存在再分配的效率损失是因为税收的经济效应,税收会影响经济主体行为的选择。比如由于存在高收入者边际储蓄倾向较高的假定,对高收入者征税会减少储蓄;又如实行累进程度较高的所得税,家庭储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等等。从社会福利函数的角度看,旨在增进公平的收入再分配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公平和效率都得到提升;公平和效率都未获得;获得公平的同时付出了效率损失;公平被排斥而得到效率。可见再分配并不必然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再分配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直观地如图1所示:图例1、2、3分别表示社会最富有的20%的人口、中间阶层人口和最穷的20%的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情况。A图中,最穷的20%的人口得到总收入中很少的一块,而最富有的20%得到总收入的近乎一半。B图所示是对收入再分配的设想,意在给穷人的那一块稍大一些而给富人的那一块稍小一些。而C图表示的是由于再分配引起效率损失,整个蛋糕缩小:尽管穷人得到了比较大的份额,但因为蛋糕缩小得太多,穷人的境况并未得到改善而富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图2揭示出如果再分配不能解决激励问题,公平的代价就十分高昂,社会的效率损失很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再分配性课税是贫穷国家难以承受的奢侈行为(杰克逊,2002)。

㈢再分配的赤字效应

政府再分配性课税一般实行较高边际税率的、累进程度较高的税制,但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收入,这已被拉弗曲线所证明,税基反而可能遭到侵蚀;与此同时政府转移支付扩大了支出,因而再分配过程中财政赤字似乎在劫难逃。福利国家在战后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有的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50-60%,赤字居高不下,已经使政府骑虎难下,积重难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组织再分配和公共福利的增长。一方面是人口老龄化带动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支出的刚性增长;另一方面是逐步累积的赤字,不断攀升的债务,政府由此陷入了左支右绌的尴尬之中难以自拔。

2002年中国预算赤字高达3098亿元人民币,在改革开放后第一次逾越国际公认的赤字警戒线。财政赤字从改革开放初期占GDP的0.33%上升到1994年的1.22%,到1996-1997年停留在0.78%的水平。而从1998年以来赤字又呈现出攀升之势,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第一年,赤字占GDP的比重急剧上升至1.16%,到1999年进一步上升至2.14%,2000年则升至2.80%。按照2002年的预算将突破3%的警戒线。根据有关学者测算,1998-2001财政支出增长率为19.8%,财政赤字增长率达62.4%。按照预算2002年的赤字水平相当于1997年582亿元的432%,六年之间翻了两番,年均增长高达27%(赵晓,2002),增长速度惊人。因此就目前的债务规模和赤字水平而论,政府实施再分配不仅将进一步抬升业已居高不下的赤字水平,加剧财政风险,同时表明除非进行支出的结构性调整,否则再分配的空间相当有限。

㈣再分配可能弱化社会的隧道效应

赫希曼和罗思柴尔德(HirschmanandRothschild)把由于其他人经济地位改善而导致的个人效用的增加以及对更高的不平等程度的容忍称为隧道效应。引用的例子是:一队汽车在隧道的一条行车道上被堵塞,而眼看旁边车道上一连串汽车疾驶而过,这种情况很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安。这个比喻被用来解释人们对经济不平等的忍耐程度的差异。个人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现在的满意(或收入)程度,而且取决于他预期的未来的满意(或收入)程度。可以预见政府对再分配的偏好和频繁使用会弱化社会既有的隧道效应,面对社会不公平,人们会更加缺乏容忍和耐心,而寄希望于再分配改善其处境,由此可能导致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即:社会的隧道效应越弱,出于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政府会越倚重再分配手段;而政府越倚重再分配手段,社会对再分配的期望也就越高,社会的隧道效应就将更弱。而“如果一国的社会结构的隧道效应很微弱,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很低,那么先增长、后分配的战略就不太可能获得成功”(德布拉吉•瑞,2002)。

㈤再分配中的政府失灵

再分配政策设计的初衷并未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获得成功,即是政府失灵的表现。例如一方面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但另一方面预先设定的受惠对象并未获得应有的收益,甚至出现与政策设计初衷相悖的结果。

1.不完全信息(imperfectinformation):将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获得完全的、真实的信息对政府来说不仅十分困难,而且也不大可能。比如要将应该获得福利资助的人与那些不应该获得福利资助的人区别开来,就是一件让政府大伤脑筋的事。

2.激励与委托难题: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如何有效抑制人机会主义、确保其代表公民利益而不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激励难题,委托人不能保证人与自己的目标完全一致,无法将人置于完全的监督之下。人总是比委托人知道得更多,这种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的状况也容易制造财政幻觉(fiscalillusion),即政府会尽力让公民觉得所承受的负担比实际的负担轻,而提供给他们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比实际价值大。

3.寻租、腐败和低效率:由于再分配是利益重新分割的过程,因此行政官员、利益集团在制定规则、实施政策方面有强大的动力发挥各自的影响,体现自己的意图并实现自己的利益。再分配默认一个假定,即存在一个超然的能够代表和发现全体公民利益的组织——政府,该假定是否可靠姑且不论,仅仅由于政府囿于信息的限制和难以克服的激励难题,出现公共支出的低效率、寻租和腐败不可避免。

三、结论

尽管当前确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适当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但以下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1.引入政府干预应该十分审慎,必须贯彻市场优先的原则,惟有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介入才成其为可能。坚持适当的政府规模,合理界定政府活动的疆域,当是明智的选择。2.只有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寻求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才有可能兼得公平和效率。3.政府应着重促进机会平等,创造公平竞争的秩序环境,增加教育投资(尤其是普及义务教育)。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增强社会的隧道效应。5.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将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透明化的轨道。6.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收入分配论收入分配是不恰当的,应当把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与依法行政和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彼德•M•杰克逊主编.郭庆旺等译.公共部门经济学.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3.贾康、刘保军.如何认识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高收入阶层问题.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4.文贯中.市场机制、政府定位和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5.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