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4: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中的节税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正确认识企业税收筹划,明确避税与节税之间的区别
初谈税收筹划时,许多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交税,也就是怎么去避税。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误解的税收筹划即避税与本文所探析的企业税收筹划即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分的。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和节税虽然都是合法行为,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其次,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一般来说,当外地的经营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使外地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以保证享受外地利润时减少总公司应纳的税额。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立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在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而言,国家为缩小区域经济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税后投资收益。
3、投资方式的选择。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的一般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以及买卖证券征收的印花税。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租赁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这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会有所降低。
(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的同时,也相应在远期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给国家多上缴税收。
(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应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这个差异使企业财务进行税收筹划显得非常必要。
2、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存货是企业为了出售、提供劳务或制造产品而储备的材料或货物。计算确定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是为了确定销货成本,进而确定企业的净收益。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从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交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对企业有利。对存货合理决策,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3、利润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也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关键词: 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 应飞虎,赵东济. 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 法学,2005,(8)
[02] 陶其高. 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 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 刘隆亨. 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 中国法学,2002,(1)
摘 要 税收筹划也即节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合法而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经营等事项的安排,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纳税人利润的最大化。也正由于此,税收筹划在公司中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节税 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述及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主要通过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经营等事项的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实务》一书中明确定义: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的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特性与平时我们所说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漏税、避税、节税等手段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的税收筹划是合法而合理地少纳税的运筹,即节税筹划。
从国家方面看,一旦国家出台税收政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有利于税收法规的推进与实施。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的减少缴纳的税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从资源配置方面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而利润的多少决定了资本的流动方向,也事实上调整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税收筹划这个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企业节税行为,不但有利于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筹划实务
税收筹划在国内目前已是个非常普遍存在的现象,这里笔者试图对公司税负组成比例较大的部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筹划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纳税人类别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为纳税人类别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经济下,售价(不含税价+增值税)的高低将决定公司的竞争优势地位。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分析来决定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如下表:
当然,我们认定纳税人类别时,还应结合纳税人认定纳税人类别所要的费用成本,以及纳税人类别不同而造成的销售总量的不同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二)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综合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降价销售成为商家保持市场份额的有利手段,尽管降价销售使公司减少利润,但同时会减少流转税及所得税,还会扩大销量。
我们计算可以知道,降价销售中商家的实际让利远远小于名义让利,降价销售会给公司带来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降低节税效应。公司可以计算分析降价销售产生的税务上的影响进而进行税收筹划。
(三)对公司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筹资管理中财务杠杆的意义很重要,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节税作用。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常常可以得到节减税收的好处。随着负债结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额随之减少,投资利润率也自然上升,从而显示出债务筹资的节税功能。
当然,公司负债增多对公司信誉的影响等因素也是需要我们决策考虑的重要方面。
(四)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众所周知,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成本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应重点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折旧年限因素及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等4个方面的问题。
三、公司税收筹划结论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只有在掌握了国家政策导向,切实了解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对纳税人情况和要求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才可以制定一个合法的、符合实际、对公司有利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制.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室.2010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应用
1.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法。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2.1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方式很多,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企业在融资时就要合理确定融资渠道和比例,才能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2.2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地区、行业各异。为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2.2.1 投资地的确定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也应作为考虑重点,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地点选择得恰当,不仅可少交税,而且还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2.2.2 投资方向的选择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达到节税目的。
2.2.3 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这其中既要考虑适应经济的发展形势,也要有税收上的考虑。
2.3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2.3.1股利分配的选择。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以便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3.2 利润再投资的选择。若有利润分配后的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时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
3.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3.1 收入的筹划
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时间也有差异。因此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和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收入最小化,获得延迟纳税利益。
3.2 成本费用的筹划
成本费用的节税策略在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成本与费用的极大化,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及时计入费用;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3.3 存货计价的筹划
企业存货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影响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即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3.4 折旧、摊销方式的筹划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有多种折旧(折耗)方法可以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式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
1.概念。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前提,采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政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实现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产生背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企业作为纳税人,其税收的支出属于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然影响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依托税收法规、运用各种财务手段,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经营目标最大化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就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筹划。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筹划已经成功的应用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之中。在我国,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必将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它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纳税人在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
1.合法性。企业或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税收筹划行为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本质上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选择纳税方案的正当行为。
2.筹划性。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管理职能,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来实现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使纳税人有机会可以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3.目的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减少纳税义务,或者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概括说,其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4.综合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随着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受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因此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造成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风险节税,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的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纳税筹划与资本结构。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的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
2.筹资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3.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方式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要优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不但可使企业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可以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金中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还能税前扣除,双重减少了计税基数,起到少纳税的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和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组建形式和注册资本的选择。
(1)组建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如较大型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种小型企业,它的税负较重。另外,投资单位在设立企业时,还可以在创立初期采取分公司的形式,使亏损转移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等企业步入正轨,再改为子公司。
(2)企业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类型。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范围更广、优惠政策也越多。而且国家为鼓励外资持续投资,减少外商投资的短期行为,在经营期限、再投资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3)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通过增加贷款的方式来进行投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期间费用,从而得到财务杠杆利益,节省了所得税的支出。
3.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的时候,要采取后进先出发来计价,这样提高了本期销货成本,降低了期末存货成本,减少了税前收益和本期税负,提高了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持续走低时,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则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价,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
3.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会不同。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以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售销售货物以交付货物时为确认收入的时间。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4.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速度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税前利润分配。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五)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法律程序组合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证券支付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合并公司采用现金支付或公司债券支付的方法,被合并公司需要立即纳税。但合并公司采取股票支付的方式的话,被合并公司可以等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即可享受推迟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的优惠。
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化为两个或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国家对一些低利润、小规模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导致不同企业存在税负差异,因此高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享受到优惠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或分立的原因,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税法规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来计算纳税所得。合理选择确定清算期,可以将清算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前移,以抵消经营期的盈利。
(六)在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关键词] 负债筹资决策税收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筹资都是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决策的目的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谋求资金成本的最低化。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者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的税负也是企业在负债筹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 负债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资金结构的选择。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与比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指的就是长期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各占多大的比例。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资金虽然在使用上具有长期性,无固定的股息负担,使用起来比较安全;债务资金到期要偿付本息,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偿付本息则有破产的风险。但从资金成本的角度是看,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而债务资金的成本是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明显的抵税作用。因此,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构成可以获取节税效益。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
例如,甲企业资产总额120000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年息税前利润为12000元,所得税率为33%,假设有五种筹资方案:方案A:权益资本额120000元, 普通股股数为120000股,没有负债;方案B:权益资本额60000元,负债额60000元,负债比率1∶1,负债成本率为6%,普通股股数为60000股;方案C:权益资本额40000元,负债额80000元,负债比率2∶1,负债成本率为9%,普通股股数为40000股;方案D:权益资本额30000元,负债额90000元,负债比率3∶1,负债成本率为10%,普通股股数为30000股;方案E:权益资本额24000元,负债额96000元,负债比率4∶1,负债成本率为12%,普通股股数为24000股。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五种方案的负债利息成本分别为0元,3600元,7200元,9000元,11520元; 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3960元,2772元,1584元,990元,158.4元;年税后净利润分别为8040元,5628元,3216元,2010元,321.6元;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分别为6.7%,9.38%,8.04%,6.7%,1.34%;税后普通股每股收益额分别为0.067元,0.0938元,0.0804元,0.067元,0.0134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1)方案B,C利用了负债筹资,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的水平均全面超过未使用负债方案A,充分体现了负债的杠杆效应;(2)随着负债总额的增加,负债比例的提高,利息成本呈上升趋势;(3)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也并非总是与负债比例的升降正向相关,而是一个界点,过之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4)负债成本具有挡避应税所得额的效应,而且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其节税的作用越大。比如,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与使用50%负债的方案B,息税前利润相同,而实际税负相差1188元(3960元~2772),原因在于方案B的负债利息成本3600元(60000×6%)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是应纳税额减少1188元(3600×33%)。依次类推,由于方案C负债成本的应税所得额挡避税额更大,故而节税效果更加明显。但由于负债总额超过了临界点时,节税利益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下降,这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标,在该例中,尽管方案E的节税效应最大,但由此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亦即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节税的收益,导致企业最终收益的损失。
2.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融资是企业负债筹资的一种特殊的方式,租赁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人)运用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融资租赁,是借“融物”来“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另一种渠道,融资租赁有许多优点,企业(承租人)不仅可以在其资金紧张时迅速获取所需的资产,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保存举债能力。从税收的角度看,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收基数,少缴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可以抵税,通过支付租金减少利润,从而实现减少税负,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也是非常明显的。
3.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资产价值。计入财务费用的筹资利息可以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筹资利息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销以后各期的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一次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为此,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4.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债券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每期所负担的实际利息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此企业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选择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二、 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在负债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在筹划时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另外税收筹划还必须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方案。
3.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负债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理论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要具有良好的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如果企业仅凭自身的条件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也会力不从心。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不但可以使筹划工作科学,有序;而且可以提高筹划工作的效率,为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得到一定的指导,及时发现并改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管理税收筹划节税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
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其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新晨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实经济环境中,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有的实行税收筹划,增强竞争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鉴于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减少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水平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国与国际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将成为企业新时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均平.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应用[J].财务与会计,2002,(11).
[2]李先秋.上市公司的13种造假术.中国注册会计师[J].2001,(12).
[3]王恩政等.财税大辞典[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就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本文将对税收筹划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
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权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愉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
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等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
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键词:税收筹划;非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具体地说,就是经济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从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理性的,总是以最小成本去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这项假设应用到企业纳税中就是说企业具有“纳税理性”,总是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自利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小投入(纳税成本等)和最大产出(税后利润)的均衡。正是因为企业具有这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和局限性,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纳税。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打击偷、逃、漏税的税收行为力度的加强,税收筹划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诚信纳税的必然产物。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通过对企业的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科学的优化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博弈论研究的是一些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以选择的行动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博弈论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学的一场革命,1994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三位博弈论专家,可以看作是一个明显的标志。许多经济现象现在都能用博弈论来解释,博弈论在经济学中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并且成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学分析工具。在博弈论中,个人效用函数不仅取决于自己的行为选择,而且也依赖于其他相关人的行为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弈论研究的是存在相互外部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博弈论的指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是因为如此,本文对税收筹划领域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以期对税收筹划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释和研究思路。
一、博弈论相关概念
1、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由美国数学家纳什提出的,现已成为博弈论中应用最广泛、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概念,是博弈论的基础和核心。纳什均衡是具有如下特征的策略组合:每一个局中人的策略都是对其他局中人策略的最佳反应。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在给定你的策略,我选择的策略是最好的;在给定我的策略,你选择的策略也是最好的,即双方在对方给定策略下不愿意调整自己的策略,这种最佳策略组合就构成一个“纳什均衡”。它体现了双方博弈行动的一种稳定状态。
2、纯策略和混合策略。纯策略就是给定每一个局中人具体明确的非随机性的行动计划,而且各个局中人的支付也是明确的。而混合策略是与纯策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博弈方根据一组选定的概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的行为中随机选择的策略。注意混合策略包括纯策略,而且有时在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情况下却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3、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一个与对称信息相对的概念,非对称信息又叫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参与博弈的各方中某方拥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拥有,即有一方对其他方的信息所知不完全。
二、税收筹划博弈行为描述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企业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行为选择的过程。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筹划意图有着完全的信息,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企业对其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不可能都完全了解,因此他们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在市场竞争中彼此直接就构成了一个博弈中的两个局中人。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准确地预测市场的变化时间、方向以及如何变化。同样,就外部市场环境来说,它由无数的企业组成,其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所以企业和外部市场环境也构成一个博弈的双方参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时,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企业是完全了解的。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却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的,且税务稽查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都将导致税务行政执行的偏差。因此,即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也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偷税或恶意的避税而加以查处。所有的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判断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界定和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这一点来说,企业和税务机关又构成税收筹划博弈的双方。
三、企业税收筹划博弈模型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竞争对手采用的策略对自己的影响;二是要考虑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三是要考虑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是否认定为合法税收筹划的影响。下面将通过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三个因素对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决策的影响: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企业之间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企业与企业之间展开的是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且Y>X,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亦然。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节税收益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格中每格的两个数字代表对应策略下两个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一个数字是A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二个数字是B企业的节税收益。
先站在A企业的角度看,筹划的期望收益:EU1=XP2+Y(1-P2)>0;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同样的道理,站在B企业的角度看,无论A企业采用何种策略,税收筹划也是B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B企业也会采用税收筹划策略。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2、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分析。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其中市场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税收环境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条件。尽管博弈主体外部环境在形态上不是一个具体客观实体,但却时刻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影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是一种显性成本,筹划者一般都会在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的不妥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节税利益矩阵如下:
表格中每格的数字都是企业在对应的策略组合下所能得到的支付。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1=P(-C1-C2-C3)+(1-P)(T-C1-C2);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只有当EU1>0,即P
3、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在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能承认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可能认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以企业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变量的含义:Y为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净收入;T为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1)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支付矩阵:
(2)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树型表达式见图1。(图1)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1-P)(Y-C+M)+P(Y-C-F)
EU2=(1-P)Y+P(Y-F)
令:EU1=EU2,得到均衡概率为P*=(M-C)/M=1-C/M,即:当P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
1、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
2、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结论
任何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进行,以企业所获的现有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使企业的筹划目标不能实现而且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高智商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筹划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的思维,在思维方式上不拘一格。而这种创造性不是想当然,它需要筹划者相当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由于企业不可能获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在已有的信息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以求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1.广东培正学院;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则可,李杰.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马丁.J.奥斯本,阿里尔.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税收筹划;制造企业;债券筹资
在全球经济高度密集的今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带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帮助企业有效合理的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每个时期都有其相应的侧重点,而我们在完成任务时必然会制定相应的计划,在纳税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对企业来说加强对税收的管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随着我国税制的深化改革、企业不断转型升级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企业被推向了充满竞争的市场,面临着被市场选择的现象。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节流”显得尤为重要。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又称为“合理避税”,是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学科。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它的提出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但是由于它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体系没有建立的十分完整,因而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各方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当时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出了以下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综合多方观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利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所给予的政策优惠空间,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节税的行为,是在纳税主体发生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管理行为,而“偷税”“漏税”则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漏税”是由于纳税主体的一些主观的、无意识的原因所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漏税”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偷税”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所以仅从主观情感方面来说“偷税”行为比“漏税”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其次,相较“偷税”来说,除了有与“漏税”相同类型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债务筹资中的应用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生产活动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企业的筹资来源可分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而权益筹资则是通过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来获取资金的。这两种方式在企业中既相互独立又能够以适当的形式进行组合。
1.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以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法,如减税、免税、抵免税款等。
(2)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即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如集团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较其他的企业模式来说集团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空间更大,效果也更加明显。
(3)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而这种方法在债务筹资中的应用比较广泛。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因此可以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企业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其中最基本的是借款利息。企业就可以通过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进行筹划工作,所以企业在采用借款的形式进行筹资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对外借款的额度,从而间接达到为企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1)企业债券筹资案例
M企业是某市一所中小型的制造型企业,其企业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为扩大生产规模,M筹资18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以下4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1:增发普通股18000万股,每股1元。
方案2:增发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9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
方案3:增发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2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
方案4:增发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35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
假定该企业年息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
通过计算得到下表:
通过比较计算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的不断升高,减税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方案2和方案3均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手段,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之下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了明显的降低。通过比较这4个方案可以看出:未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1与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2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但其实际的税负水平却不相同,原因在于方案2的负债利息成本抵扣了相应的应纳税额,导致税负水平得到了降低。以此类推,由于方案3的负债利息成本在应纳税额的额抵扣额更大,而负债比例控制在2左右对企业的节税效果是较好的,故而其节税的效果更加明显。方案4在这4个方案之中的节税效应是最大的,但是由于其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这是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的的。
综上,企业在实际进行操作时方案3是较优的筹划方案,建议选择,而方案4这种方案是不建议被采纳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制造业大国,而我国的制造业也在逐渐进行转型升级。随着我国造出圆珠笔头这一阶段性的成功,为我国制造业开辟了更为宽广的发展之路,更为税收筹划在制造行业里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税收筹划发展存在的障碍
首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营改增”的落实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导致新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的法律适用之间出现紊乱;其次,执法不严,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这一问题对我国税收监管者们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再次,许多从事与之相关的从业人员对其的认识也都是末学肤受,能够真正为企业进行全方面筹划的税收精英却凤毛麟角;最后,大多数企业的风险意识与防范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减税乃至忽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市场经济环境风险等,导致了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局面。
2.税收筹划的发展意义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但其最主要强调的核心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税收筹划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应当秉承我国的优良传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诚信纳税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完善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税收。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又是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媒介。完善税制不仅是国家身为立法者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帮助立法者们去完善税制,为税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总结
凡事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应当理性的面对税收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应只注重为企业减少税款,还要看到决策背后的影响。企业采用对外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一味地增加对外借款的额度,可能会造成企业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企业将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企业选择发行债券进行筹资虽然可以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但是应当注意控制负债比例,不可以只是一味的增加负债比例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利益,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经营下去不仅要追求企业利润,同时还应该兼顾到相关者权益和企业价值,在进行决策时应权衡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找出最适合企业融资需求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税负在可控范围内能得到相对的减轻,维持企业长久的发展。税收筹划想要在行业得到发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让企业真实的了解它,但是在我国各方对纳税都存在着抗拒,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制造业是一个成本高、税负重、利润薄的行业,虽然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一部分税务负担,但是还是无法为制造业的发展注入动力。笔者建议:首先,企业可以考虑转变经营模式,同有相同经营理念的行业伙伴进行合作,将企业规模扩大,这样既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为税收筹划的实行增加了可行空间。其次,企业的经营者与税务部门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良好的合作和P系。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而税务部门也应当放下“身段”,以法律为准绳帮助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服务于企业与国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纳税的良性发展,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项丽华.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具体运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8-19.
[2]俞少芳.我国制造业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王金花.企业股权筹资与债务筹资管理[J].管理世界,2013,(1):107-109.
[4]赵艳.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财政税务,2013,(5):61-62.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独立法人地位的存在,使得企业在各个方面都有独立自主的经济活动,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来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的利益最大化。企业权益的满足是以社会需要的满足为条件的,企业的创建、企业的发展应该是社会的需要,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为社会所接受,才能补偿其生产经营耗费并实现利润;否则,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自然也就谈不上企业应有的权益。
(二)税收筹划的主观动机
针对企业自身来说,要获得税前的利润主要通过自身的成本与收入来达到,这是非常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只要不涉及到违法行为,就可以实现税后的利润最大化,这也是企业所一直想达到的目标,虽然这个目标不太容易百分之百地达到,但可以通过一些企业自身的便利来减少税收,这种支出的减少自然而然会带来企业利润的提高,实际上就是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要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向着这个目标行进,才会有一个好的企业发展方向,只有将社会秩序、公共设施、市场环境等这些因素都考虑到企业利润的范围之内,才会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不能没有依据,没有章法,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存在,这好处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很细微的,稍有不甚或利润冲昏了头脑,就会带来不少的损失,甚至是企业的破产。
(三)税收筹划的客官条件
从以上看税收筹划的主观动机,很容易发现,企业虽然关键在于自身的发展过程,但客观条件和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需要这些因素共同进行才会达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当前对于企业而言,其客观条件主要包含有企业税法和制度的完善情况,政策是否具有应该的导向以及这些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实施与有效性。税法是衡量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尺度,没有良好和完备的法律,就不会达到一个非常满意的公众评价,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因为可以进行约束,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一条准绳的作用,只有按照这些法律制度来办事,才不会办错事、办违法的事,要相信这些都是会对企业税收筹划起限定的作用,在这个政策的范围内,所取得的税收利益是不会得到追究的,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不要出界,否则就会带来不少的影响。如不同产品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政策、同种税在实际执行中的差异等形成了非完全统一的税收法制,无疑为企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财行为,即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折旧年限主要由于企业资产的使用年限,只有通过将折旧年限缩短,就可以让企业成本回收的频率加快,通过企业利润的发展,可以让税法和会计法规都赋予较大弹性空间。企业正是通过折旧年限的控制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使得企业能够真正实现利润最大化。与税收征管部门的征收管理权相对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我国目前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个人税收筹划的应用则相对较少。较长的折旧年限,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从这些税收优化政策中折旧年限来达到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的目的。如果征管方也可以进行“筹划”,同时又有税法的解释权,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公法的滥用。至于税务部门如何改进并完善税收征管,本来就是一个税收经济学和税务管理学的研究范畴,而不应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
(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采用贷款方式筹集资金比使用自有资金具有更强的税收筹划效应,因为它可以使企业列支更多的财务费用,少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少纳的所得税不可能弥补企业多支出的利息,因而从总体上看,企业虽然少纳了所得税,但最终的税后收益也减少了。这就不能算是一种成功的税收筹划。通过选择合理的资金管理与所得税的管理,才达到预期的目标,让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存货的计价方法影响存货的发出成本,从而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所以其筹划的重点在于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增加存货的发出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节税即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节约,是税收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含有贬义。在通常意义上,凡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行为都属于节税,节税在所有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现象,具有顺应税收立法精神的特点。避税与节税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避税已并非是一种中,而是与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因而,节税可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长久性安排,而避税行为将会随着税法漏洞的堵塞而相机变化,不具有长期性制度安排的特点。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讲,企业固定资产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确实需加速进行折旧,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较快,产品需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烈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合法地减少税款,增加税后利润。
(五)从企业销售收入方面选择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假如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产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入可以实现税收筹划。税收屏蔽是税务专家利用可以导致在特定环境或特定条件下,能够实现少纳税款的复杂的国内或国际立法,通过事先的巧妙安排,而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通过企业在销售的过程中尽量让税收筹划合理化,并能够在节税的指引下积极地开展税收筹划的评价,从中选择出一种或多种税收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企业在销售收入管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只有企业的各个阶层的人员,从管理层到员工,从企业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与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合力,让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各个方面的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