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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

时间:2023-08-24 17:17:14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32-02

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建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需要谨慎合理进行。

1 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实问题

1.1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过多干预

水利工程投资巨大,它的建设能够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出于拉动当地经济总和增长的考虑,在招标要求中设定一些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的规定,限制外地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阻止非本地投标商中标。

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过多的干预投招标活动,这无形中缩小了招标范围,减少了投标商。被限制的投标商中可能不乏更加优秀更加适宜的企业,但由于被政府的招标范围排除在外,无法中标,这损害了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原则。反之,这也一定程度上对招标方造成了损失。

1.2 无视规定任意编制标底

一些水利部门为节省经费,在编制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相关内容时,不根据实际情况,不遵守相关规定,而是根据一些文件资料内容,自行进行编制,没有邀请相关专家或有资质企业单位参与编制,这使得标底编制不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编制标底时,标底价设置太低,中标的建筑商建筑此项水利工程的资金费用紧缺,常常出现经营困难等问题,不但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而且容易造成施工方为完成项目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1.3 标评规范无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水利工程评标标准,因此,标评工作陷入了一种不规范且分散无序的状态。不同的评委的评标标准不一致,将影响标评结果的正确性。同时,在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的标评活动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标评成员由单位主管和职员组成,那么此次项目标评结果很容易出现趋同结果。这种不全面的标评结果违背招投标工作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很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后果。

1.4 法律不健全,监管力度小

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水利工程投招标的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单位往往选择自行制定水利工程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这造成法律制度不统一,规章制度不一致,标准多样化。这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合法运行,将助长不法分子及不良行为的滋生蔓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松懈,造成整个水利工程投招标工程处于松散无序无规范的状态,阻碍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公正进行。

2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及高效完成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活动,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水利工程部门能够选择出最适宜的投标企业,将工程交给最可靠最优秀的企业负责,是保证水利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及高效完成的关键前提。

2.2 规范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对水利工程投招标进行规范管理,能够规范投招标双方在交易中的行为,保证其行为及相关要求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减少不法行为对工程施工建设活动造成干扰。

同时,也体现了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了投标商在投标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了增加了投标商之间的竞争,间接提升了众多投标商们的整体水平。

2.3 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对水利工程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促使投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各投标商能够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现状,结合市场的招投标运行规律合理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造价,在保证利用招标方所提供的资金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的同时能够获得施工利润。同时,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活动,中标的投标方一定是最优秀最适宜的企业,选择他们作为项目的实施者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尽量降低工程成本。

2.4 防止不法分子及违法行为趁虚而入

不规范的水利工程投招标活动容易引起一些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趁虚而入,这将严重影响整个投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结果,甚至对整个工程施工造成持续影响。而规范的投招标环境能够有效遏制行贿、造假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和出现。

3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制度

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完善投招标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与之同步进行的是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投招标工作的合法正常进行进行规范,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3.2 明确分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配

针对政府利用行政职权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过度干预的情况,在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应将进行招投标工作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防止越权现象的发生,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

3.3 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

由于国家对一些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编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间的招标编制标底及标评标准等不一致。这将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极易导致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等趁虚而入。因此,应完善和统一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

3.4 对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为保证投招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高质量完成,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普及国家及地区新近实行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投招标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流程;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等。

4 结 语

对水利工程投招标进行规范管理对投招标工作及之后的整个水利施工过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水利工程投招标工作相对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就是整个工程的初始阶段,因此,投招标工作的规范化不容忽视。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系统监督管理制度;对参加投招标的工作人员进行明确分工,防止越权行为干扰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水利工程投招标活动中的一系列规定及标准,使其统一化。另外,对投招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评标水平及专业素质等,也是规范管理水利工程投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2

国家、商业与公司

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政教分离、政商分离,直至政社分离。政商分离给予了现代公司这种居于传统的政府和私人家庭、家族及宗族之间的组织以成长空间。

美国在十九世纪中期之前,一些州政府也曾普遍介入商业活动,创办银行,投资公路、桥梁、运河和铁路,以及试办公私合营企业等,但是效率低下和失败很快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不该介入应属私人的商业领域。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政府投资兴建了一些示范工厂,但也很快就出售给了私人,这使日本公司在十九世纪最后的一二十年里得到快速成长。

中国传统几千年里,一直有着政府介入商业活动的传统。经由太平天国起义而国力转弱的大清,为了应对西方“船坚炮利”的挑战,洋务运动中采用了“官督商办”体制兴办新式企业,以资“利用”民间资本。但是一直只想“利用”,不愿放手,甚至一有机会就要“收归国有”。如果不是要实行铁路国有化,大清政府的可能还不会那么快。

中国人自己兴办的第一家“公司”轮船招商局,在经过了从1872年到1909年这三分之一世纪之久的“官督商办”之后,终于不再“官督”而“商办”——方始成立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而且在大清之后才真正进入了“董事会全权管理”的真正公司状态,却最终还是在1933年被中华民国政府给国有化掉了。

与轮船招商局同期(只早了两年时间)并同样以三条轮船开始创业的岩崎弥太郎,则是借着日本政府的国有轮船公司私有化之力,从三菱轮船公司发展出了一个三菱工业帝国。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走上了官办工商业的极至,直到最后接近经济崩溃、无以为继而走上改革开放之路,重新开始利用外资并准许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但是至今,政府重度介入工商业,亦官亦商、官商缠绕不清的问题依旧存在。

官督商办的渊源与含义

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按官督商办体制开办的大型企业有十几个,按开办时间排列,较为著名的有轮船招商局(1872年)、开平煤矿(1877年)、上海机器织布局(1878年)、中国电报总局(1881年)、漠河金矿(1887年)、汉阳铁厂(1896年)和大冶铁矿(1896年)等。

官督商办思想的直接来源是政府盐务垄断。从1617年明万历皇帝废除了市场化的盐引制度,代之以政府直接授权给其挑选出来的大盐商同时向这些盐商索取报效的盐纲制度之后,就形成了一种政府与商人之间“授予特许专利权——索取报效”的合作模式。在清盐务府的记录中,有大量官督商销、官运商销之类的字眼。盐务名义上是由地区或省政府在中央户部管理的,但是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总督和地方官员手中。晚清时期地方中央政府权势衰落、地方政权势力兴起,进一步促进了地方大员与大商人之间的庇护与合谋共生关系,形成了“官督商办”的制度环境。这些制度特征与19世纪中后期在通商口岸出现买办阶层和新资本来源相结合,就衍生出了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买办是官督商办企业的资本来源,也是其管理人员的来源。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通常具有官衔——买来的或者由更高官员推荐而获得,同时又是最大的股东之一。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政府投资工商业有统一的政策和明确的政府资金来源,并且政府还给予新式工业企业财政津贴。中国洋务运动时期这些地方大员庇护下的官督商办企业,如轮船招商局,最先是靠李鸿章的个人资金及借用军费开办起来的。没有规则明确的政府投资,又要依靠政府提供的专利权和免税优待等才有竞争力和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如轮船招商局享有运输漕粮的专利权,上海机器织布局享有机器织布和纱的10年专利权),这又为官僚的索取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没有任何工商法律,股东们不能依照法律反对苛捐杂税。他们仅有的保护者是有权力的官僚,这些官僚因为在公司得到特殊利益而反对局外人的勒索。对于官督商办企业的管理者们来说,与其留下财物给掠夺者,不如自己分享其利。公司经常处于困难之中并向官方呼吁援助,其半官半商管理者们的私人财富却在不断增长。

轮船招商局的创建

创建轮船招商局的最初想法来自容闳。容闳在1867年应江苏巡抚丁日昌之邀所写改革建议中,提出了组建一个股份制轮船公司的设想。公司不准洋人入股,是一个纯粹的华人公司,全部由华人自行管理和工作。而且为了保证它的成功,政府以特许其从上海到天津运输指定比例漕粮的方式给予年度津贴。但是,这一建议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响应,只是和总税务司赫德的劝说一起,促进了清政府出台规则,准许中国商人拥有和运用洋式船只。在这个一切都要政府许可,没有许可你什么都不能做的国度,这是一个重要进步。

直接导致轮船招商局诞生的力量来自因率领淮军镇压太平天国而崛起为晚清重要政治势力的李鸿章。为了应对保守派官僚要停止福州船政局造船的压力,李鸿章提出“华商集资组建轮船公司,由一官派经理指导之,并授予漕运专利以保公司利润。”在1872年12月23日给总理衙门关于建立中国轮船招商局的报告中,李鸿章明确提出了官督商办的基本概念:“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应仍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弊,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

1872年8月,李鸿章指派浙江海运委员朱其昂和他的年轻幕僚盛宣怀为这个计划中的公司起草了章程。朱其昂本身是个沙船主,出身商人家庭,没有科举功名,但捐有官衔。其海运委员职务的职责是负责由浙江到天津的沙船运输漕粮事务。该年10月,受李鸿章令,朱其昂带着他弟弟朱其诏到上海组建了“轮船招商官局”。

为了使公司能够运转,李鸿章拿出私人资金5万两,并以7%的利息将直隶练饷13.5万两借给公司。1873年1月4日,轮船招商官局以在上海和天津的三艘轮船、仓库和码头,以及一项运输20万石漕粮的专利权,正式开始营业。朱其昂试图说服胡雪岩带头入股,但是没有得到响应。上海商人担心“官督”之下,商股权利无保。到1873年4月,只筹集到了1万两的现款和10万两的认购承诺。

买办管理时期的轮船招商局

严格说来,由于招募商股的不成功,由朱其昂任总办(或称督办)的轮船招商局还不是“官督商办”企业,而是如朱其昂为其所定的轮船招商官局这一名称所示,一个官办企业。

朱其昂的总办职务只任职到1873年6月,李鸿章找到买办出身的唐廷枢替代了朱其昂,出任总办。朱其昂卸任总办职务后,仍留在轮船招商局负责漕运事务(直至1878年去世),可获得漕运总收入5%的佣金。船队和码头等交给唐廷枢管理。任命唐廷枢为总办的同时,将轮船招商局改组为官督商办,并从名称中去掉了“官”字。

1873年的改组,实际是轮船招商局作为股份制企业的真正组建,是时开始有唐廷枢、徐润(出任了会办,相当于总办的副手)等的大额买办资本进入。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将股份较大者公举入局作为商董(商人董事,与官董——官派董事相对应),在主要港口协助商总经营业务。每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或称商总)。商董各管理一个设在各港口的分局,由总局给予任命证书。

这些分局的商董,可以自聘其职员。各个分局除按月领取经费之外,从1879年起,每个分局可以留取其出口水脚收入的4%,和进口或转运水脚收入的1%。这种制度下,负责各分局的商董——重要股东,实际成为了轮船招商局的佣金人,他们与轮船招商局总局之间类似于承包关系,分局自身则像是个家族企业。

盛宣怀入主

盛宣怀虽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轮船招商局的创建,但是直到1885年仍没有成为主角。1873-1878年间,盛宣怀一直只担任会办。1879年盛宣怀被委任为天津河间署理兵备道(这是他获得的第一个正式行政职位),暂时离开了轮船招商局。1881年,盛宣怀在成为当年新成立的电报局督办的同时,开始大规模购买轮船招商局股票,为入主轮船招商局作准备。

1884年底时,唐廷枢和徐润因挪用公款事情败露而被解聘,李鸿章委任盛宣怀为轮船招商局督办。由于还有天津河间署理兵备道及电报局督办等职务在身,并于1892年又升任了天津海关道,盛宣怀任职轮船招商局督办的1885-1902年间,在上海主管日常业务的是变换不定的会办。这些会办也一律地拥有官衔,并且由李鸿章根据盛宣怀的推荐而任命,如同今日的国企高管要有行政级别,并由组织部门任命一样。

1885年盛宣怀出任轮船招商局督办后,制订了新章程,禁止大股东担任分局商董,除非他们是能力和财力都有保证的人。盛宣怀还命令公司的官员和雇员,包括各分局的商董,都不准接受薪俸和红利之外的其他报酬,禁止为私人目的借用公司资金,而且在他们任职轮船招商局期间,不能接受别的雇佣。但是效果有限,裙带关系形成了复杂的贪腐网络,“两套帐册”现象普遍。尽管如此,盛宣怀任督办的1885-1902年间,是轮船招商局作为官督商办企业的鼎盛时期。

管督民办洋务企业的并非中央政府,而一直是由直隶总督兼任的北洋大臣监管。自创办以来,到1909年转归邮传部管辖为止,轮船招商局一直在北洋大臣的监管之下。1902年盛宣怀因父亲去世回家守孝,袁世凯以其自己的亲信替代盛宣怀出任了轮船招商局督办。盛宣怀再次夺回对轮船招商局的控制权,要到1907年了。

官督商办体制下的管理架构

根据费维恺的研究结果(《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与官督商办企业》),总体来看,官督商办体制下轮船招商局的基本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最上层是监督层,就是官方保护人;第二层是公司的股东与管理部门,包括股东、官董和商董;第三层是业务部门,包括设在上海的总局和设在港口城市的若干分局。

上海的总局分为航运、财会和总务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加上总局和分局的管理人员共同构成了商董(或称商总)。大政方针性的事情掌控在公司的官董手中。官董通常有3人,一名总办(或称督办)和2名会办。在商董和会办之间时常会有兼职。官董由李鸿章(后来的袁世凯和邮传部)直接任命,商董由官董推荐后被官方任命。

名义上拥有公司的股东,在1909年才正式成立的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之前,并没有作为股东参与决策的正式通道。最重要股东,如盛宣怀本身是作为督办发挥作用。次要一些的股东,可能是某个分局的实际“承包人”(佣金人)。也就是说,在股东和官董及商董之间是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1909年开始由董事会掌握一些重要的政策性事情的决策。

公司的监督层——官方保护人,从李鸿章到袁世凯,最后是邮传部。在公司的保护人眼里,这种官督商办企业就是一个较小的官局,如同今日政府部门看待那些有着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一样。官董,是公司和它的保护人之间的联络纽带,这些人,从朱其昂、唐廷枢、徐润到盛宣怀,都是同时扮演着企业的“官督”和“商办”两种角色。

公司的业务经营由上海总局的总办和会办控制,这些人是最大的股东,并且大多数股东是这些人的亲戚和朋友。负责各个分局的人都是轮船招商局的股东,许多人原是买办。他们由总局任命,但是他们有自己雇佣的职员和码头工人。

从官督商办体制到公司制

我们在以前的有关文章中已经分析到,中国政府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在现代公司法的供给上明显滞后,与此同时中国的商人也缺乏对现代公司法的需求,对公司制企业形式的运用并不积极。

1908年底,《大清公司律》颁布四年之后,才共有227个公司依法在农工商部进行了注册。这其中实际有很多当铺、银号、小商店之类的传统企业,注册为公司,但继续保持着注册前的经营方式。他们之所以注册,可能并非利用公司制的股东有限责任和董事会管理等制度优势,而只是试图利用《公司律》中的一些条文,来抵制官方干涉和苛捐杂税。不幸的是,号称中国第一家公司的轮船招商局也是这种情况。轮船招商局作为公司注册,也是盛宣怀在其失去了通过官僚身份所具掌控权之后,才作出的一种选择。

1907年2月28日,盛宣怀组织召开了一次江浙股东大会,决定请求农工商部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将轮船招商局作为一个商办企业注册。来自北方和中部各省的代表已发行股份一半多一点的198位股东,在盛宣怀的上海静安寺路公馆出席了会议。会议选举出了一个由盛宣怀的亲信们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执行注册事宜。3月20日,在袁世凯任命的总办徐润的努力下,南派股东会议同意参加注册,他们向农工商部请愿,要求由徐润负责注册,还致电袁世凯,劝其不要委任其他官员。

但是,在袁世凯于1907年9月离开直隶总督的位置之后,盛宣怀可以通过徐润的继任者王存善(会办)和钟文耀(驻局总办)而行使自己对轮船招商局的控制权时,他又选择了保持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体制。

只有在官方保护不可靠的时候,才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盛宣怀是督办或者能够控制该职务任者时,他就更希望保持官督商办体制。当他不能通过招商局的管理者直接控制企业时,盛宣怀就会成为一个完全商办的支持者。他相信,作为该局的最大股东,他可以操纵这一商办公司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来操纵公司的经营。

轮船招商局董事会对抗邮传部

1909年4月,轮船招商局转归邮传部管辖之后,再次面对失去其控制力的危险时,盛宣怀才开始真正站在股东角度,带领股东抗议,选择将公司注册。来自南北两方面的31位股东联合致电邮传部,要求设立一个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1909年8月15日,代表31,164张股票的732位股东,选出了一个9人的董事会,其绝大多数都是忠于盛宣怀的。盛宣怀得票4,769张,第二多的得票1,686张,第九位得票983张。盛宣怀当选为董事会会长。

股东们还起草了新章程,以取代1885年的旧章程。邮传部接受了这一章程是对商办的一个重大让步,但是官督的性质还是保留了。邮传部保留委派官员担任正总办、副总办和会办的权力,并指定公司以禀文形式向邮传部汇报重要事项。

《大清公司律》明确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权力中心:各公司以董事局为纲领,董事不必常川住公司内,然无论大小应办应商各事宜,总办或总司理人悉宜秉承于董事局(第67条);公司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等均由董事局选派,如有不胜任及舞弊者,亦由董事局开除,其薪水酬劳等项均由董事局酌定(第77条)。邮传部成为了《大清公司律》在大清第一家公司——轮船招商局得到落实的障碍。

股东-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和邮传部-邮传部委任的总办会办,开始对抗。迫于邮传部压力,盛宣怀起初表示不能就任董事和董事会会长,给出的表面理由是与其邮传部职务冲突。盛宣怀于1908年3月被委任为邮传部右侍郎,但一直没有实际到任。股东们继续请愿,并诉诸于公司律第44条规定,“附股人不论官职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律均沾,无稍立异”,邮传部最后同意了盛宣怀出任招商局董事和董事会会长职务。

1910年6月12日,第二届股东年会召开,选举一位总理和两位协理来执掌领导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有500多名,以压倒性多数选举盛宣怀为总理,公司前首脑邮传部左侍郎杨士琦和李鸿章的孙子李国杰为协理。但是邮传部拒不批准,并指责董事会以其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公司章程。邮传部声称,将轮船招商局归邮传部管辖的上谕,已经规定不准其原先在北洋大臣管辖之下的组织机构。盛、杨和李被迫辞职。实际上轮船招商局已经脱离了李鸿章设定的模式。李鸿章在1891年规定的轮船招商局模式是“三(官)员三(商)董”联合管理。可是1910年时,占公司最高职位的6个人中,5位是官方委任者,仅有一位商董参与管理。

邮传部虽给予了断然拒绝的答复,但是为了缓和轮船招商局的控制权冲突也在实际寻求妥协。1910年8月14日,盛宣怀开始实际担任了邮传部右侍郎职务。这时,董事们再次向邮传部请愿,抱怨官方委派在公司管理中占优势造成管理失误,邮传部答复批准“三员三董”模式,并同意取消两名会办的局员地位,“以符本部此次批准董事会公呈所谓员不兼董,董不兼员之意”。

1911年3月26日,代表28,917股的1,753位股东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股东年会。盛宣怀因已于1911年1月6日升任邮传部尚书而没有进入董事会。这次会议使董事会的权力进一步正式化。9人董事会被称为“议事董事”,船舶、运输和财务三个部门的头头被称为“办事董事”,由股东推选的两位监察人被称为“查帐董事”。

新修订章程向董事会成为权力中心迈出重要一步。轮船招商局作为一个私人的商办企业在农工商部注册,邮传部可以委任两名官员(一名专司监察和一名兼办漕务),所有董事和办事董事都要由股东选举产生,所有关于公司经营的决议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如果邮传部监察员发现任何一位办事董事不胜任或者不诚实,可知照董事会撤换之。董事会可以自行免除不合适的办事董事,并可要求邮传部撤换他们认为不胜任或者不诚实的监察员。公司的船只和航线都要在邮传部注册,每年向邮传部递交一份财务报告。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后,邮传部委任的官员离开了轮船招商局,公司的全部管理权终于完全落到了董事会手中。

盛宣怀与岩崎弥太郎,轮船招商局与三菱

1911年10月,盛宣怀亡命日本,但仍是轮船招商局的最大股东。到盛宣怀于1913年回国重掌权力为止,担任轮船招商局董事会主席的是南方派股东领袖伍廷芳(清公司律的起草人)。盛宣怀从日本回来之后,提出按日本邮船会社的模式改造轮船招商局的管理机构;并提出,由股东选出的董事会通过向三个主要职能部门各派一名董事会成员负责,执掌轮船招商局的实际经营权,以此将公司的管理权集中于董事会,完成向商办公司的演变。

且不说因为战乱和后来的巨大国家政治变革,我们不能将轮船招商局与今日之三菱集团相比,就是与当年的日本邮船会社相比,轮船招商局的发展,也如“”一样,是“相对停滞”的。

从1874年的4艘轮船,发展到1876年的17艘轮船和1877年的33艘轮船(收购了旗昌轮船公司的资产),成为中国轮船航运领域里的老大之后,轮船招商局的船队规模就停止了发展,甚至出现萎缩,到1914年时只有30艘轮船。

岩崎弥太郎1870年以3艘轮船创建了他的三菱轮船公司,1875年得到日本政府无偿托付的13艘轮船。1882年日本政府又创办了一个运输公司,经过激烈竞争之后,1885年两家公司合并。政府对新公司的资本担保了8%的年息,挑选了一位武士森冈昌纯出任首任社长,并按政府的命令制订了类似于“官督商办”的企业章程。章程规定,在成立后的15年内,由政府保证利息、任命社长、副社长和理事,帐目完全由农商务省审查。可是,到1893年日本通过了普通公司法之后,日本邮船会社就立即改组成了一个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完全商业公司。

1885年和1891年间日本邮船会社开始了远洋试航,到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日本邮船会社已经定期航行于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轮船招商局则在1880年和1881年的两次尝试之后,就放弃了远洋航行的努力。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3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项目建设落实年”活动,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情结、资源特色及品牌优势,创新发展方式,主攻大项目及工业项目,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我局将今年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市要不折不扣地争先进位,努力朝着“保五争四”的目标奋进。2013年市下达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1、当年新增固投3000万以上项目资金22亿元人民币,其中固投5000万以上工业项目资金19亿元。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8个。3、实际利用外资3800万美元。4、外贸出口8500万美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善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财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章行事。

(二)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项目。充分利用我县现有的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将钨、钒、钼、石英、石灰石、瓷土等矿产资源加工、服装、鞋帽、电子、五金等劳动密集型、蚕桑、油茶、竹木、茶叶农副产品深加工、大型养殖基地等类型项目,列为我们的重点项目,抓紧同中节能、中国五矿、集团、股份、中粮投资、集团等企业的合作,跟进盯牢,着力引进大项目,形成产业集群。二是突出重点区域。紧紧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区域开展招商活动。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方面,把毗邻的、、福建等省作为主攻目标,以引进央企为突破口,不断拓展北京等大中城市,主动出击。在利用外资方面,重点面向台港澳。

(三)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精心建好招商引资项目库。整合项目资源,重点策划一批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立足资源优势,包转一批质量高、操作性强、投资潜力大的好项目,编印一本高质量的《招商项目册》,认真做好宣传推介。二是拟定招商优惠政策文件。尽快收集整理周边地区的招商优惠政策,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原则,争取县委、县政府拟订出台一份好操作、能兑现、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文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招商引资的工作要求,定期举办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懂经济、善交际、会表达、有激情的县招商引资团队。按照“任务下到人、板子打到人”的原则,将市下达我县的内资、外资、外贸等各项任务分解到人。一天一天跟,一月一月抓,一季一季赶,全力以赴朝着“保五争四”目标奋进。

(四)做好四篇文章。一是认真组织好招商活动。今年除组织好参加省、市的15次招商活动以外,将分别在、进行半个月的蹲点招商,摸清客商底细,召开一次招商项目推介会。建立好洽谈项目档案,将每一个客商、每一个项目分解到人,责任到人,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另外,我县还紧盯有商机、有项目、有资金但土地资源稀缺、劳动力成本昂贵的、福建、、江苏等地区,分别邀请了部分有意向的客商来考察投资。二是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县商务局将全力搞好服务,实行“全天候24小时服务制”“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制,“全对象”服务制,加强与效能办、经济110等机构的联络,积极配合查处一切损害客商的行为,做好外来客商的好娘家,做一个外来客商的好朋友。将着力打造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放稳定的政策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以及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三是抓好项目统计信息工作。加大对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督查力度,对所有单位新上项目实行动态通报制。每季度对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督查。规范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坚持以规范招商引资考评来引导工作的方向,在搞好优质服务的基础上,用规范的制度来考评招商引资实绩,无论对谁一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高标准、高质量抓好项目统计报表工作,确保每月编印一期《招商简报》。四是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摸清下情,吃透上情,切实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对口协调,全力确保招商引资在全市争先进位。

四、工作要求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4

在招商局,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招商引资中加强党建工作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那么如何通过抓好党的建设,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从而最终实现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呢?笔者通过在工作实际中不断观察、思考、探索、实践,得到了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与诸位共勉。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强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认识不到位。在招商企业中,“重经济、轻党建”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人没有认识到经济发展与党建的必然联系,认为抓不抓无所谓,没有党组织,经济照样发展,甚至认为抓党建工作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第二,组织工作不到位。有个别招商引资部门由于业务工作繁忙,接待考察任务重,存在重视招商引资,重视到位资金的考核,忽视党的职能建设。党组织工作制度不健全,活动不到位、指导不及时、工作不详尽。

第三,个别党员干部素质低。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精神懈怠、能力不足、作风漂浮,在理想信念、大局观念、奉献意识、清正廉洁等方面需要着力加强修养。同时,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出的新期待,也使党员干部面临的挑战和考验越来越大、越来越多。

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强党建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个单位或部门只有强化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争创一流工作意识,才能有效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招商引资部门也不能例外。具体来说,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才能推动招商引资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一,明确在招商引资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招商引资是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必要手段。党组织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必须做好教育、引导和团结企业主的工作,把他们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教育他们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平等对待员工,实施人性化管理,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带动企业上档次、拓规模、求发展,带动企业主提素质、上水平、宽胸怀。形成三个文明同步提高、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第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招商党员干部素质。招商引资部门党组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促进招商干部综合素质提高,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特别是要带领全体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带领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突出实践特色,让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融入到招商引资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查改不足,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招商引资科学发展的水平,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展开,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三,加强党组班子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班子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学习、团结、廉洁、求实、创新”的要求,树立以创新求发展,以"管理增效益,以质量换空间,以服务谋地位"的工作思想。坚持党性教育、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机关;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规范管理;坚持精诚团结、发挥堡垒作用;坚持正确引导、倡导爱岗敬业;坚持严格要求、勤政廉政、率先垂范;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形成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的良好风气,营造敢想敢干、敢抓敢管、敢于负责的工作氛围,才能增强领导班子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建章立制,认真完善修订《招商局机关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全方位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有章可循,确保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党政领导联系规模以上企业制度等,形成了全体干部人人身上有任务、人人心系招商引资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行工作现场会办、现场交办、现场督办,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集中時間和精力,及时解決事关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的问题。

第五,以组织建设为抓手,扎实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培训班。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预备党员手续。不断加大了党费收缴力度,按照组织部要求,对照中组部关于收缴党费的标准,严格执行党费缴纳制度,进行党费缴纳登记,确保按时足额上缴党费。要大力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可以通过组建篮球队、乒乓球队等并经常组织与兄弟单位开展赛事活动的形式,以达到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集体荣誉感的目的。

第六,认真组织开展 “作风年建设”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等活动,围绕打造“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自律型”四型机关,坚持不懈地抓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造就一支锐意进取、勇于拼搏、争创一流的较高素质干部队伍,从而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做到热情为企业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向上申报争取,为外资外贸企业争取各项项目支持资金。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间长、程序复杂的问题,积极协调,并邀请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办公,协助外资企业办理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节省企业赴多个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不便,同时也提高年检业务办理的效率,真心为企业着想。

第七,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并举的原则,落实各种防范和管理措施,要确保全体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无行政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活动。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5

一、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高校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单凭拍脑袋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任意改变投资规模、内容的现象,待工程竣工完毕后,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好几倍,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不入学校的资产账,一旦与国家建设规划相冲突,该项目就会被有关方面强行拆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一些商校向教育部申报基建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3、工程结算出现商估冒算。在高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商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4、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部分商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内部控制

针对高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预算控制。高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财经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常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基建处、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商校实施的“积极发展”方针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3、实行经济责任控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群体,校长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4、加强基建招标管理控制。部属商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场所,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高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校内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5、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商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主要负责参与相关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负责基建过程中的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聯系与协调。

6、实行造价审计控制。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是由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是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的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1、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各部属商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请款、拨付、会计凭证的审核、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6

一、整改主要做法

1、提高整改工作认识。我局领导班子针对评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端正态度,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扎扎实实抓好整改见成效,促进招商工作更好地开展。

2、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对政风行风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认认真真地制定整改方案,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措施。

3、建立长效机制。我局建立健全政风行风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招商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与要求、各科室岗位职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等,实现对干部职工教育与管理的长期性、连续性,同时建立政风行风评议监督机制,从而树立“政风清,行风好”的招商队伍新形象。

二、实事求是,认真整改解决问题

我们针对政风行风调查反映出来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主动从主观上找原因,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扎实进行了整改。

1、关于拓宽招商渠道,加大招商力度,提高招商成功率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围绕食品与生物工程产业集群建设、石油与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建设、新能源与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在内的“三大增长极”项目,以及城建与社会事业项目,老企业转型升级的改造项目,产业链延伸项目,采取灵活方式进行以商招商、产业招商、托管招商,重点抓好专职招商,专业招商,补链招商和并购招商,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重点引进发展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项目,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2、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用好优惠政策,创优环境的问题。上半年我们策划了园区招商,包装了50余个重点项目招商,并印制了县宣传册,向外发放了数千份宣传材料,达到了选出推介的良好效果,我们现在正积极筹划规划规划招商,制作新的宣传片。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形成高位推进、强力招商的良好态势,使招商引资氛围日渐浓厚,力度越来越大。继成功组织参加浙商会、闽商会等活动,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招商项目前期工作,建立一个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招商项目库,使推介和的招商项目对客商有吸引力,提升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招商层次,为我县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关于拓宽社会渠道,加大招商奖励力度问题。继续实行全员招商,形成人人招商的浓厚氛围;发挥现有企业的主体招商地位,协助现有企业认真调研论证,努力策划一批关连性强、产业链长、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项目,增加储备,通过招商、股权转让等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提升。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严格执行月通报制度,今年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分值,年终将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对各单位进行考评。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7

(一)抓好政治学习。每一名计划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辨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更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研究分析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为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业务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本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动态,有的放矢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金融等业务知识,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新思维,适应市场经济对计划干部的新要求,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坚实的业务保障。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学习、卫生、财务、纪律、奖惩等各项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从政、制度理政,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四)创建和谐机关。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团结、和谐、协作的有机整体。科室之间、同志之间,按照分工要求,既要各司其责,又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汇报,确保全局一盘棋,切实发挥好综合部门的整体功能,为全面做好工作提供具有整体合力的力量保障。

(五)提高服务水平。一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二要努力掌握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克服三盲(法盲、科盲、外盲)现象,提高服务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要自觉遵守廉洁勤政制度,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二、献计献策当好参谋,调查研究用活政策。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结合县情、围绕领导、盯紧基层,发挥综合部门的参谋辅助作用,为领导和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做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工作。

⒈年度计划的制订一要立足实际去编制,二要正确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三要搞好方方面面的结合和沟通,四要研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五要搞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

⒉中长期规划。目前即“十一五”规划,是关系到全县今后几年乃至更更长时间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要全力以赴投入该项工作,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工作方案、人员部署、资料收集等,二要正确分析“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问题,三要正确预测今后的形势、发展环境、有利和不利因素,四要科学制订指标体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五要科学推断经济结构的构成和区域经济布局,引导经济结构向合理化、优质化、健康化、有序化发展,六要搞好关于经济发展强力支撑的重点行业规划,特别是围绕支柱产业和基地建设,作好项目策划和包装,七要拿出保障规划目标实现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议,八要组织好专家、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和集思广益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化和周密化。

(二)认真研究和利用好国家政策。当前我国正处在政策适时调整和体制转轨期,对此必须予以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以便更好的指导经济工作。一是土地政策。要关注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内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建设用地政策,做好以地生财、以地养城的文章。二是环保政策。上项目,没有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去研究、应用环保政策。三是财税政策。尤其对于税收的分成、税种、税负等事关地方经济利益的财税政策和知识一定要研究深、研究透,利用好财税政策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好财税经济杠杆引导好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四是金融政策。引导企业如何建立信用等级、如何利用好融资主渠道,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突破瓶项把资金贷过来。五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目录,熟练掌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限制发展的产业,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培植支柱和朝阳产业,促进优势企业的迅速膨胀。六是改革政策。包括投资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建立起适应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上情下达、外情内达、下情上达的文章。一是注意研究政策、把握政策,做好上级政策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二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外地信息,做好为我所用的文章。三是积极发现、挖掘和反映东明的实际情况和特色优势,做好与上沟通、争取政策的文章。四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强调研的实效性,做好整改和提高的文章。三、综合协调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发展计划局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搞好综合协调是我们必须行使好的基本职能。(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面宽、项目管理的优势,及时把握信息,有的放矢的寻求支持。

(二)要搞好与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同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等部门,共同搞好规划,共同论证项目,共同争取资金。

(三)要搞好与投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财政、建设、环保、土地、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投资的相关职能,要密切配合,确保投资工作顺利进行和善始善终。

(四)搞好内部沟通、协调与信任,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障碍,显示出计划部门的团队精神和良好风貌。

四、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争取项目和资金是发展计划部门的一大职能优势,在当前国家“有保有压、有促有限”的宏观政策下,尽可能争取项目和资金,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如入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必须在项目策划和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

(一)搞好项目策划和建设。项目策划要结合东明实际,要与国家、省市的十一五规划相衔接,要和招商引资相吻合,搞好对接,力争策划的项目进盘子、进笼子能引资,同时要结合大项目建设年活动,积极搞好大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落实好政策、项目、责任、措施和目标。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8

(二0__年二月)

20__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实现东明“率先突破”的关键一年。发展计划局党组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更好地履行综合经济部门的参谋、协调、服务职责为己任,围绕充分发挥计划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促进东明经济快速、和谐、全面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一、夯实基础内强素质,完善制度外树形象。

(一)抓好政治学习。每一名计划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辨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更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研究分析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为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业务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本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动态,有的放矢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金融等业务知识,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新思维,适应市场经济对计划干部的新要求,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坚实的业务保障。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学习、卫生、财务、纪律、奖惩等各项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从政、制度理政,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四)创建和谐机关。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团结、和谐、协作的有机整体。科室之间、同志之间,按照分工要求,既要各司其责,又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汇报,确保全局一盘棋,切实发挥好综合部门的整体功能,为全面做好工作提供具有整体合力的力量保障。

(五)提高服务水平。一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二要努力掌握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克服三盲(法盲、科盲、外盲)现象,提高服务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要自觉遵守廉洁勤政制度,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二、献计献策当好参谋,调查研究用活政策。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结合县情、围绕领导、盯紧基层,发挥综合部门的参谋辅助作用,为领导和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做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工作。

1、年度计划的制订一要立足实际去编制,二要正确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三要搞好方方面面的结合和沟通,四要研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五要搞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

2、中长期规划。目前即“十一五”规划,是关系到全县今后几年乃至更更长时间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要全力以赴投入该项工作,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工作方案、人员部署、资料收集等,二要正确分析“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问题,三要正确预测今后的形势、发展环境、有利和不利因素,四要科学制订指标体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五要科学推断经济结构的构成和区域经济布局,引导经济结构向合理化、优质化、健康化、有序化发展,六要搞好关于经济发展强力支撑的重点行业规划,特别是围绕支柱产业和基地建设,作好项目策划和包装,七要拿出保障规划目标实现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议,八要组织好专家、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和集思广益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化和周密化。

(二)认真研究和利用好国家政策。当前我国正处在政策适时调整和体制转轨期,对此必须予以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以便更好的指导经济工作。一是土地政策。要关注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内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建设用地政策,做好以地生财、以地养城的文章。二是环保政策。上项目,没有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去研究、应用环保政策。三是财税政策。尤其对于税收的分成、税种、税负等事关地方经济利益的财税政策和知识一定要研究深、研究透,利用好财税政策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好财税经济杠杆引导好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四是金融政策。引导企业如何建立信用等级、如何利用好融资主渠道,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突破瓶项把资金贷过来。五是产业政策。根 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目录,熟练掌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限制发展的产业,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培植支柱和朝阳产业,促进优势企业的迅速膨胀。六是改革政策。包括投资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建立起适应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上情下达、外情内达、下情上达的文章。一是注意研究政策、把握政策,做好上级政策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二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外地信息,做好为我所用的文章。三是积极发现、挖掘和反映东明的实际情况和特色优势,做好与上沟通、争取政策的文章。四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强调研的实效性,做好整改和提高的文章。

三、综合协调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发展计划局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搞好综合协调是我们必须行使好的基本职能。

(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面宽、项目管理的优势,及时把握信息,有的放矢的寻求支持。

(二)要搞好与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同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等部门,共同搞好规划,共同论证项目,共同争取资金。

(三)要搞好与投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财政、建设、环保、土地、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投资的相关职能,要密切配合,确保投资工作顺利进行和善始善终。

(四)搞好内部沟通、协调与信任,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障碍,显示出计划部门的团队精神和良好风貌。

四、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争取项目和资金是发展计划部门的一大职能优势,在当前国家“有保有压、有促有限”的宏观政策下,尽可能争取项目和资金,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如入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必须在项目策划和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

(一)搞好项目策划和建设。项目策划要结合东明实际,要与国家、省市的十一五规划相衔接,要和招商引资相吻合,搞好对接,力争策划的项目进盘子、进笼子能引资,同时要结合大项目建设年活动,积极搞好[文秘站:]大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落实好政策、项目、责任、措施和目标。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9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立法原则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提交单边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以下诸因素协同作用,以致于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程必须大大提前:首先我国政府虽尚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①,但必须恪守在加入WTO谈判中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若干承诺及其遵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条款约束,进一步规范、开放政府采购国内市场;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形成相当规模,通常政府采购占GDP的10-15%,即使按GDP的10%计算我国1999年政府采购达1万亿之巨,此外,相当数量的项目因依靠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而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国际性竞争投标,致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实际部分开放,据测算市场开放度可达15%,且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已经被外国供应商所垄断②;最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相互的,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招标中标率不断上升,1996年中国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2.5万份,合同金额达102亿美元,其中中建公司等23家中国企业正跻身于世界225家国际承包商之列,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已成为对外经贸的新增长点,我国采购市场也不能不遵循对等原则而进一步开放,并且建立公共财政,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体制变革也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支撑。“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纳入到严格法制轨道,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国政府采购第一部地方法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上海、河北、辽宁等10多个省、市政府采购的地方法规规章陆续出台。中央机关的试点工作也从1998年初开始启动,国务院机关事务局、民政部、卫生部等部委也相继制定部门规章,1999年财政部颁布制定重要规章《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将部分运用公共资金的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因而成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唯一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正式成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军委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顾问小组,按照立法规划将于2001年该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02年8月之前力争通过。③总结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可预见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必然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且包括招标投标程序,采购合同监督,资金划拨,供应商准入资格,采购资格,申诉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庞大的法律体系。因此研究贯串政府采购全领域,彰显现代行政精神,指引实践工作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是立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包括下列原则: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

一、透明化原则

透明化原则,又称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行政过程的规范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等透明化要求是激励公众参政议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促进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国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法、行政程序法(特别是听政制度)、游说法等法律法规一般统称阳光法案,而素有“采购阳光法案”之称的政府采购法则运用制度安排将政府运用公共资金(Pubic Fund)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程式至于公众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因此成为“阳光下的交易”。笔者认为透明化原则应体现于资讯透明和程序透明两个方面。

(一) 资讯透明,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采购项目、方式、条件等资讯广而告之,让每一个潜在的供货商都有平等机会获取、处理相关信息。国外政府采购业已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资讯公开措施,例如借助报纸等传统媒介及政府公报等多种载体公布,或者成立一些旨在协助企业收集处理采购信息的中介机构,并且随着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迅猛发展,政府采购网站成为采购信息进出重要渠道,而且网上投标,网上采购咨询等更为新经济时代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财政部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通过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而且细化了公告的内容与范围。2000年7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招标公告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招标公告必须在计委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合理”的原则确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指定媒体)免费公开,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近年来通过政府上网工程,各省、市和中央部委几乎都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网站,但是普遍存在维护不及时,内容不统一,影响范围小等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二) 程序透明,GPA中规定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性招标程序、限制性招标程序三种采购方式,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采购,即指政府采购机关或者受委托政府采购的业务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是程序透明度大,适用范围最广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不仅要注意以上论述的采购项目,技术特征等资讯公开透明,而且在投标、议标、决标诸环节透明化以及采购机构履行真实明确记载采购纪录的义务,定期公开基本统计数据等并对投标方的质疑询问提供及时、准确答复。

二、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激励、约束经济主体的有效机制是竞争,而实现竞争,防止竞争异化则要求公平,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与效益,就必须制定以下体现公平竞争的内容:

(一) 促进竞争,通过供应商之间竞争,形成有利于采购机关的买方市场,扩大采购回旋空间,优中选优,获得质量价格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使供应商降低成本提供高质高效的商品、服务、技术。如前述,《暂行办法》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透明度较高,竞争也较激烈,而被普遍采用,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暂行办法》则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以列举范围的形式限制其适用空间且要求采购机关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应与三家以上供应商接触,维护价格竞争性。

(二) 供应商资格(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即为保证公共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而对参加竞标的供应商的技术条件、资历状况、信用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资格标准应在符合政府采购效率的前提下,给予每个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充分机会。采购机关利用对采购标的技术、材料、设备等规格限制达到为特立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俗称绑规招标,《暂行办法》针对此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政府采购立法必须周详设计独立公正资格评审机构、客观公平的标准与科学透明规范的程序,在GPA第三条、第八条要求政府采购基于商业考虑对国外供应商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是供应商资格平等的国际表达。

(三) 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不但成为地区经济主导力量,也是国民经济不可不或缺的重要支柱,但中小企业的人力、资金特别是资讯收集能力制约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般商事活动,法律不可能强制要求强者一定照顾弱者;但政府采购不然,公平竞争应理解为机会平等基础上竞争,即采购机关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对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台湾地区的相应立法颇值借鉴,其政府采购法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比列以上政府采购”,并有相应实施细则《扶助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办法》。④

三、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也有学者表述为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⑤,但笔者认为物有所值原则侧于价格效益之比,仅着眼于采购标的效用和功能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而言,效益原则应包涵更广泛的内容:

(一) 资金效益,现代公共财政支出由政府采购支出和转移支出构成,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硬化预算约束一直是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旧的控制集团购买力、严格行政审批等行政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据有关数据反映,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可达10%,1998年全国2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1.6亿元采购规模,节约资金4.16亿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3%.⑥资金节约来源于以下:⑴政府采购规模效应节约的成本;⑵政府采购目标明确,合理配置,避免盲目分配和重复分配的资金浪费;⑶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促使供应商适应需方要求,改变价格质量比,提高竞争实力。

(二) 行政效率,满足行政管理与公用事业资源需求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进行低成本高效益供给机制设计也是效益原则要求。依据此原则可思考立法上采购模式的选择,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利于公众监督等优势,⑦但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失衡,集中采购的较长时间、计划性的缺点决定必须辅之以分散采购,因此立法中应以保障行政效率为要求,对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适用领域作成符合国情的规定。

(三) 减少腐败与寻租行为引致效益外溢。政府采购制度是“阳光下的交易”,采购官员是在“金鱼缸”中,来自供应商、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全方位监督,抑制了公共采购活动中各种腐败与特权寻租,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和实现财经秩序根本好转,但政府采购立法应避免由分散设租转为集中设租行为,稽查、约束机制的构建是不可豁缺的内容,例如采用信息公开,专家库设立,责任划分等以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效益强势。

(四) 兼顾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效益原则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容,即边泌所称的“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府采购法塑造的法律主体,有异于追求的“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商事法律主体,而应定位于有责任心、有民族感,时时考虑纳税人利益,处处着眼于全社会共同富足的政府机构。⑧兼顾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应体现于立法中,譬如供应商评价标准量化中加入残废人就业、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障等硬性要求。

四、 护民族工业原则

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在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立法中鲜有体现,有学者认为其有悖于GPA的国民待遇与不歧视原则而持反对主张,其实不然GDA中也规定向发展中国提供特别或差别待遇原则的内容,即使一些发达国也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对本国商品、劳务、技术、工程的优先条款。美国最为典型,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案》中规定,美国政府基于公共使用之目的只能采购在美国采掘或生产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所采购已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只能是实质上全部由在美国国内采掘、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制成,并且应在美国国内制造。除非有关部门或独立机关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在成本上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利益。1998年美国修改《购买美国产品法案》,增加了对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歧视的国家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和对这些国家实施“采购禁令”的规定,依据法案,一旦某国家被“年度报告”认立为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企业实施歧视,将对该国家实行“采购禁令”,即政府不得从该国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实际上,美国政府采购中外国所仅占比例9%之低。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10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立法原则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提交单边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以下诸因素协同作用,以致于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程必须大大提前:首先我国政府虽尚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①,但必须恪守在加入WTO谈判中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若干承诺及其遵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条款约束,进一步规范、开放政府采购国内市场;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形成相当规模,通常政府采购占GDP的10-15%,即使按GDP的10%计算我国1999年政府采购达1万亿之巨,此外,相当数量的项目因依靠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而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国际性竞争投标,致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实际部分开放,据测算市场开放度可达15%,且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已经被外国供应商所垄断②;最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相互的,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招标中标率不断上升,1996年中国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2.5万份,合同金额达102亿美元,其中中建公司等23家中国企业正跻身于世界225家国际承包商之列,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已成为对外经贸的新增长点,我国采购市场也不能不遵循对等原则而进一步开放,并且建立公共财政,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体制变革也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支撑。“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纳入到严格法制轨道,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国政府采购第一部地方法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上海、河北、辽宁等10多个省、市政府采购的地方法规规章陆续出台。中央机关的试点工作也从1998年初开始启动,国务院机关事务局、民政部、卫生部等部委也相继制定部门规章,1999年财政部颁布制定重要规章《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将部分运用公共资金的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因而成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唯一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正式成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军委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顾问小组,按照立法规划将于2001年该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02年8月之前力争通过。③总结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可预见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必然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且包括招标投标程序,采购合同监督,资金划拨,供应商准入资格,采购资格,申诉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庞大的法律体系。因此研究贯串政府采购全领域,彰显现代行政精神,指引实践工作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是立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包括下列原则: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

一、透明化原则

透明化原则,又称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行政过程的规范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等透明化要求是激励公众参政议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促进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国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法、行政程序法(特别是听政制度)、游说法等法律法规一般统称阳光法案,而素有“采购阳光法案”之称的政府采购法则运用制度安排将政府运用公共资金(Pubic Fund)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程式至于公众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因此成为“阳光下的交易”。笔者认为透明化原则应体现于资讯透明和程序透明两个方面。

(一) 资讯透明,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采购项目、方式、条件等资讯广而告之,让每一个潜在的供货商都有平等机会获取、处理相关信息。国外政府采购业已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资讯公开措施,例如借助报纸等传统媒介及政府公报等多种载体公布,或者成立一些旨在协助企业收集处理采购信息的中介机构,并且随着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迅猛发展,政府采购网站成为采购信息进出重要渠道,而且网上投标,网上采购咨询等更为新经济时代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财政部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通过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而且细化了公告的内容与范围。2000年7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招标公告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招标公告必须在计委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合理”的原则确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指定媒体)免费公开,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近年来通过政府上网工程,各省、市和中央部委几乎都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网站,但是普遍存在维护不及时,内容不统一,影响范围小等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二) 程序透明,GPA中规定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性招标程序、限制性招标程序三种采购方式,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采购,即指政府采购机关或者受委托政府采购的业务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是程序透明度大,适用范围最广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不仅要注意以上论述的采购项目,技术特征等资讯公开透明,而且在投标、议标、决标诸环节透明化以及采购机构履行真实明确记载采购纪录的义务,定期公开基本统计数据等并对投标方的质疑询问提供及时、准确答复。

二、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激励、约束经济主体的有效机制是竞争,而实现竞争,防止竞争异化则要求公平,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与效益,就必须制定以下体现公平竞争的内容:

(一) 促进竞争,通过供应商之间竞争,形成有利于采购机关的买方市场,扩大采购回旋空间,优中选优,获得质量价格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使供应商降低成本提供高质高效的商品、服务、技术。如前述,《暂行办法》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透明度较高,竞争也较激烈,而被普遍采用,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暂行办法》则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以列举范围的形式限制其适用空间且要求采购机关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应与三家以上供应商接触,维护价格竞争性。

(二) 供应商资格(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即为保证公共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而对参加竞标的供应商的技术条件、资历状况、信用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资格标准应在符合政府采购效率的前提下,给予每个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充分机会。采购机关利用对采购标的技术、材料、设备等规格限制达到为特立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俗称绑规招标,《暂行办法》针对此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政府采购立法必须周详设计独立公正资格评审机构、客观公平的标准与科学透明规范的程序,在GPA第三条、第八条要求政府采购基于商业考虑对国外供应商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是供应商资格平等的国际表达。

(三) 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不但成为地区经济主导力量,也是国民经济不可不或缺的重要支柱,但中小企业的人力、资金特别是资讯收集能力制约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般商事活动,法律不可能强制要求强者一定照顾弱者;但政府采购不然,公平竞争应理解为机会平等基础上竞争,即采购机关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对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台湾地区的相应立法颇值借鉴,其政府采购法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比列以上政府采购”,并有相应实施细则《扶助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办法》。④

三、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也有学者表述为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⑤,但笔者认为物有所值原则侧于价格效益之比,仅着眼于采购标的效用和功能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而言,效益原则应包涵更广泛的内容:

(一) 资金效益,现代公共财政支出由政府采购支出和转移支出构成,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硬化预算约束一直是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旧的控制集团购买力、严格行政审批等行政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据有关数据反映,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可达10%,1998年全国2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1.6亿元采购规模,节约资金4.16亿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3%.⑥资金节约来源于以下:⑴政府采购规模效应节约的成本;⑵政府采购目标明确,合理配置,避免盲目分配和重复分配的资金浪费;⑶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促使供应商适应需方要求,改变价格质量比,提高竞争实力。

(二) 行政效率,满足行政管理与公用事业资源需求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进行低成本高效益供给机制设计也是效益原则要求。依据此原则可思考立法上采购模式的选择,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利于公众监督等优势,⑦但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失衡,集中采购的较长时间、计划性的缺点决定必须辅之以分散采购,因此立法中应以保障行政效率为要求,对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适用领域作成符合国情的规定。

(三) 减少腐败与寻租行为引致效益外溢。政府采购制度是“阳光下的交易”,采购官员是在“金鱼缸”中,来自供应商、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全方位监督,抑制了公共采购活动中各种腐败与特权寻租,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和实现财经秩序根本好转,但政府采购立法应避免由分散设租转为集中设租行为,稽查、约束机制的构建是不可豁缺的内容,例如采用信息公开,专家库设立,责任划分等以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效益强势。

(四) 兼顾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效益原则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容,即边泌所称的“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府采购法塑造的法律主体,有异于追求的“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商事法律主体,而应定位于有责任心、有民族感,时时考虑纳税人利益,处处着眼于全社会共同富足的政府机构。⑧兼顾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应体现于立法中,譬如供应商评价标准量化中加入残废人就业、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障等硬性要求。

四、 护民族工业原则

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在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立法中鲜有体现,有学者认为其有悖于GPA的国民待遇与不歧视原则而持反对主张,其实不然GDA中也规定向发展中国提供特别或差别待遇原则的内容,即使一些发达国也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对本国商品、劳务、技术、工程的优先条款。美国最为典型,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案》中规定,美国政府基于公共使用之目的只能采购在美国采掘或生产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所采购已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只能是实质上全部由在美国国内采掘、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制成,并且应在美国国内制造。除非有关部门或独立机关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在成本上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利益。1998年美国修改《购买美国产品法案》,增加了对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歧视的国家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和对这些国家实施“采购禁令”的规定,依据法案,一旦某国家被“年度报告”认立为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企业实施歧视,将对该国家实行“采购禁令”,即政府不得从该国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实际上,美国政府采购中外国所仅占比例9%之低。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11

近半年来,我局在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紧扣“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区域强县”主题,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周密安排,按时完成了规定动作。招商局全体党员干部,在局党组的带领下,积极踊跃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了两本书和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采取听讲座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经济发展好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的先进经验,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分析检查阶段,主要是利用学习调研阶段的调研成果,对照招商局的工作和发展现状,进行自我剖析,找出阻碍我县招商引资科学发展的原因,对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及时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回顾我局自开展学习实践以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学习调研阶段的各项工作。

集中学习的内容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昆山、泗阳等地招商引资的先进经验和关于招商引资的各种政策、法规和著作等。把《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作为全体党员干部自学材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认真自学,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根据县委和县学习活动办要求,为拓宽我县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实践活动,3月23日,我局邀请了昆山市乡镇企业协会秘书长孙建中在县人民会堂就昆山是如何通过招商引资走上发展之路作了演讲报告,给我县广大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招商引资课。局主要领导于4月1日和4月7日参加了县中心组组织的专家报告会,及时组织全体参学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同时把孙建中秘书长的报告录音进行了整理,作为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的集中学习材料,进行认真学习研究,以资借鉴。局党组共组织集中学习四次,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五次近二十余学时。各参学人员在自学时间里,学习原著,提高理论水平;集中学习以听讲座、报告、观看录像等形式,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修养。

为了让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进一步向前推进,找出我局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方法,阻碍科学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在深入开展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自4月下旬开始到5月20日止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活动采取论谈、座谈、面谈、恳谈和笔谈的形式,向各企业、各招商引资任务单位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余份,积极开展我为县域经济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回收意见近百条。梳理出我县招商引资效果不好的突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县没有一个突出的支柱产业,导致引进项目没有目标,不能有的放矢;二是工作效能不高,项目推进速度不快,导致外来投资企业迟迟不能上马;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不能快速成长;四是一部分体制机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深刻剖析,找准阻碍招商引资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自5日27日,招商局转段工作会议后,学习实践活动正式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局长徐金华带领局领导班子,在运用学习调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广泛深入调研。发放招商局领导班子的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表400余份。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走出去,请进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面对面”的方法,广泛开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谈心活动,正面交谈,沟通了思想,找出了招商局在科学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增进了团结,形成了共识。

在谈心活动基础上,认真组织自查,局领导班子开展“四分析、四检查”活动,普通党员开展“四查四看”活动。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局领导班子对招商局在科学发展中哪些方面取得了成绩,有了进步;哪些方面不足需要改进,哪些方面没有做到,需要补充和学习,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领导班子成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各自按照分工,认真查找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撰写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7月1日,召开了围绕“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为建设区域强县作贡献”主题,以“抓大投入、引大项目、促大发展”为核心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随后又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领导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积极踊跃发言,分别就各自工作进行了深刻剖析,开诚布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联系本职工作,讨论了如何达到科学发展的要求,对推动我县招商引资科学发展有了一个清晰思路。

三、多措并举,切实推进整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在完成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后,在县委和县活动办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分析检查阶段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发展现状,局领导班子充分研究,反复斟酌,制订了《招商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招商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制作了《招商局解决突出问题登记表》,《需要废改立的文件一览表》等一系列文件,于7月28日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召开转段工作会议,学习实践活动正式进入整改落实阶段。

整改落实工作,主要是针对分析检查阶段查找出的几个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县活动办要求和《招商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这次整改过程中,全局上下深刻认到当前最大难题和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招商引资效果不好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事关我县招商引资事业的兴衰和成败,事关我县经济长远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如果解决好了,就会大大加快我县建设区域经济强县的速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我县在全市和全省经济发展位次提升取到关键作用。

解决招商引资效果不好,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创新招商方法,提升引资质量。

首先是资源招商。对我县资源、经济、人文等各方面现实发展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对来我县考察的投资人的需求和发展前景。深入分析,实行优势资源互补;第二是开展产业链招商。产业链招商是我县今后一个时期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方面,在招商工作中要留心观察,寻找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引进一个龙头企业就会带来一个企业群落;第三是地方名特产品、原产地产品,特殊工艺等招商。我县在这方面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第四是资本运营。目前融资难是制约我县企业发展的瓶颈,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试水实行资本运营,对缓和资金瓶颈矛盾,解决企业融资难,提升县域经济发展速度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首先是局领导班子建设。局领导班子是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通过加强学习,解放思想,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等一系列建设,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形成主抓外出招商和在内抓好服务和日常工作两支队伍,打造一支思想解放,务实高效,廉洁勤奋的招商局领导团队;第二是专业招商引资队伍和各股室建设。专业招商队是我县活跃在沿海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力量。各股室和招商分局的建设,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各股室的配合协作,建立首问负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让专业招商队和各股室分别成为我县外部和内部两扇明亮的窗口。进一步提升我县招商引资队伍的质量。

(三)强化服务观念,解决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代表招商局的形象。对外投服务企业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引资效果。针对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在着力打造学习型招商局上下功夫。局党组决定,每个最期一下午作为专门学习时间,做到每一个招商人都熟悉招商引资企业办事流程,对县情的掌握,招商引资政策了然于心。二是开展效能机关建设,提高办事效能,学习苏北地区先进经验,实行首问负责制。采取领导督办制、服务单位帮办制,一抓到底,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排忧解难。对服务对象的询问都要做到准确回答,自己能解决的事不推给别人,本人能解决的事不上交领导,同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相互协作。修改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修改招商引资奖惩办法,订立**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修改和建立局机关各股室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平台,提高各服务单位与招商局沟通效率,打造效能型招商局。

到目前为止,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已基本建成,进入试运行阶段,《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和《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已,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初稿已经形成,机关效能建设正在同步开展,促进大项目和财源性落户机制已经启动,正在朝着预定目标努力迈进。力争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对我县招商引资效果不好的现状有一个明显改观。

四、公开整改结果,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

为了巩固和发展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成果,促进我局承担的县级整改任务“招商引资效果不佳”早日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为建设区域强县作贡献,对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进行评价,是否达到了“科学发展上水平,党员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我局从8月20日开始对整改取得一定成效的成果实行公开;对我局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请互益公司林总、锦绣经纬编季总等群众代表到我局开展座谈,征求他们的意见,听取他们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同时制作并发放了《**县招商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表》100余份,收到了许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在建设区域强县中发挥招商引资积极作用的金点子。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12

一、依法行政对招商引资的要求

行政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权的组织,因而它首先与国家构成了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调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之责。

在招商引资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引进外资前,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引资优惠政策及许可外资进入的权力,主要有行政规范权和行政许可权。

第二阶段是:引进外资后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监管的权力,主要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行政规范权系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权力,主要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而制定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规范性政策,为了加快引资步伐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行政机关组织招商引资活动需要落实经费和人员的决定等等。

例如,国务院制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若干政策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权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至于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

行政许可权系指行政机关准许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最典型的就是审批机关对投资者拟投资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查与批准。

行政处罚权系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例如,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逃税而进行处罚。

行政裁决权系指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有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之间的纠纷有权加以行政裁决,以使中外方之间的矛盾仅限于内部解决,不至于因对簿公堂而耗时费力。

二、招商引资违背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其危害

行政权设定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然而,我们的某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时随意设置权力,却没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结果是依法行政是一句空话,招商引资毫无成效。

首先表现在滥用财政资金方面。行政机关为了自身正常工作运转的需要,有权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且近年来,各地财政还专项拨款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主要用于出国招商会、国内招商洽谈会、投资环境说明会等活动。年复一年重复着如此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耗费大量财政资金,而实际引进外资数额却微乎其微。多年的招商实践证明了这样的招商方式是不可取的,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目前在各地愈演愈烈,“出国招商引资考察团”在成为“公费出国旅游团”已是心照不宣的事。组织招商引资的行政机关及其政府官员不仅不为如此巨大的浪费感到惋惜,反而以此为荣。有些政府官员为了加入这种团组热衷于拉拢关系、权钱交易,“出国招商”成了某些政府官员你争我夺的待遇,是严重滋生腐败的土壤。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组织招商引资活动中只利用所拥有的权力,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言之,行政机关只行使了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权,没有承担将这笔资金实际用于招商引资、用精用好这笔资金的义务。只行使权力不承担义务的招商引资着实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其次是应付上级下达的计划。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全国上下政府部门大张旗鼓的重大事业之一,引进外资的数量从部、省级下达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乡、镇。就合同外资这个概念来分析,按照统计口径,合同外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金额。合同外资的统计时间是自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计算。殊不知,从承诺出资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到实际投入外资仍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外事管理部门开立外汇帐户登记、海关注册登记等多道关口,除了这些行政关卡外,还有投资者自身的各种因素,因而,被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外国投资者实际不投入外资的情况十分普遍。尽管理论上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可供追究,但在实践中跨越国界去追究外国投资者不实际出资的责任恐怕得不偿失。

因此,对外国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承诺出资最终没有实际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可予以实施,导致合同外资额与实际外资额相差悬殊。而考核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人招商引资业绩的是以合同外资任务的完成及完成得如何为主要指标。于是,许多行政官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也为了使自己的官位更上一层楼,就利用于中的一纸批文将上面下达的合同外资任务轻而易举地完成,不问最终外资能否实际到位,结果产生了许多虚假外资、空壳外企。无疑,这样的利用外资数量掺杂着太多的水份。

其三是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时的失职行为。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外资的进入实行审批制,于是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主管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的目的与东道国一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凡是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批准。

但是,在我们这个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中更为流行。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与外商谈判遇到某些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外方请教律师,中方请示领导。被请示的领导往往凭主观意志作出决定,当该领导被调任到另外一个部门后,原部门的新上任领导对原先领导的决定不予确认,却创造了另一种决策。这样的主观臆断往往使得该禁止的项目没有禁止、一个县市没有被批准的项目在邻县能够被批准。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行政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视法律法规为废纸,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惜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使得一些不法投资者凭关系、靠金钱打通关节,非法获得项目的批文,这种现象已成为近期以来腐败的“重灾区”。

三、招商引资的成效关键要靠依法行政具体制度的落实

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办事较之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招商引资工作所接触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外国投资者,他们在关注我国的投资环境时非常重视法制环境,他们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或者在生产经营期间,一旦遇到问题,总是希望依法办事,不愿到处寻找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若腐败在一个地区兴风作浪,外商绝不愿意在该地区慷慨解囊,那么招商引不到实际的外资将成为必然。于是,招商引资要取得成效必须真正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制度。

1、行使权力与承担义务相统一制度。

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最基本的义务是保证公民的法定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在招商引资中较典型的例子是行政机关对有害于公民身体健康的污染项目有义务严格禁止,应禁止而不加禁止的行政行为是行政。

又如国家拨入财政资金,要求行政机关用于招商引资,行政机关有义务认真引资并不得将此项资金挪作他用,有作为义务但没有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失职。

因此,在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审批项目以及有权监管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在规定按引进外资金额的数量以一定量的百分比奖励给行政官员时必须规定花费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而没有引进任何外资时的惩罚措施。

2、责任追究制度。